社区矫正个人工作总结(精选16篇)
1.社区矫正个人工作总结 篇一
2010社区矫正工作个人总结
在一年里,我在局领导、所领导及同事们的关心与帮助下圆满的完成了各项工作,在思想觉悟方面有了更进一步的提高,现就本个人工作总结如下:
1、思想政治表现、品德素质修养及职业道德方面。
能够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报纸、杂志、书籍积极学习政治理论;遵纪守法,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爱岗敬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积极主动认真的学习专业知识,工作态度端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2、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具体工作方面。
自07年9月份到滨海司法所工作已有三年多的时间,在这期间主要协助司法所做好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社区矫正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但为了搞好工作,我不怕麻烦,向领导请教、向同事学习、自己摸索实践,在很短的时间内便熟悉了社区矫正的工作,明确了工作的程序、方向,提高了工作能力,在具体的工作中形成了一个清晰的工作思路,能够顺利的开展工作并熟练圆满地完成本职工作。
在这一年,我本着把工作做的更好这样一个目标,开拓创新意识,积极圆满的完成了以下本职工作:(1)协助司法所做到入矫规范、解矫及时,矫正方案客观、科学,按照方案实施个别教育,并在每季度开展阶段性跟踪评价。(2)认真执行司法所的核查规定,每半月和派出所核对社区服刑人员数、法律文书送达以及人户分离、重点对象监管等情况。通过核查我所无一例脱管、漏管情况发生,真正做到底子清,情况明。(3)协助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集中教育、公益劳动、出境报备等工作。这些工作是社区矫正日常监管的重点内容,主要做好协助所里通知社区服刑人员准时参加活动,并及时做好台帐资料记录。(4)认真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监管工作,充分利用IBS定位系统每日查询社区服刑人员的行踪轨迹。在这一年中我镇无一例脱、漏管及再犯新罪情况发生。(5)做好排查、巡查、走访、帮教、思想汇报等日常工作。在社区矫正“护城河”工程工作期间,联合派出所进行定期的排查、走访活动,做到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和外出动态,把有犯罪倾向的苗条及时扼杀在萌芽状态,全力做好世博会安保工作。(6)认真、按时、高效率地做好所里交办的其它工作。
3、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方面。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能够正确认真的对待每一项工作,工作投入,热心为大家服务,认真遵守劳动纪律,保证按时出勤,出勤率高,全年没有无故缺岗,有效利用工作时间,坚守岗位,需要加班完成工作按时加班加点,保证工作能按时完成。
4、工作质量成绩、效益和贡献方面。
在世博会开幕前夕,由于我市为全力做好世博会安保工作,规定在2010年4月15日之后一律停止外出请假审批手续。因此在工作十分繁忙的同时,花了大量的精力投入到社区矫正异地委托管理工作中,共为12人次社会服刑人员办理异地委托管理,其中1人已刑满,另1人因做生意的需要再办理了异地委托管理,目前共有10名社区服刑人员接受异地委托管理,分布在全国8个省市。这样既保证社区矫正的质量,做到不脱管、漏管,又能解决他们在外安心做生意,减少不要的开支。同时在办理社区矫正异地委托管理中,对兄弟省市地区好的社区矫正工作经验起到了更好的了解和学习效果,也锻炼了自己。经过不懈的努力,使工作水平有了长足的进步,开创了工作的新局面,为我镇社区矫正工作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总结一年的工作,尽管有了一定的进步和成绩,但在一些方面还存在着不足。比如有创造性的工作思路还不是很多,个别工作做的还不够完善,这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在新的一年里,我将认真学习各项政策规章制度,努力使思想觉悟和工作效率全面进入一个新水平,为社区矫正工作做出更大更多的贡献。
2010年12月15日
2.社区矫正个人工作总结 篇二
(一) 管理模式。
经过长时间的磨合, 司法行政部门已建立健全了社区矫正工作组织网络, 构建旗、苏木镇工作框架, 全面承担起社区矫正的各项管理工作。我旗对矫正对象实行的管理模式是以户籍地管理为主, 对本旗内人户分离的矫正对象没有实行委托管理。
(二) 管理手段。
旗、苏木镇帮教组织按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 在日常管理中严格落实自治区、市关于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劳动、考核的各项要求, 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规范完成规定动作。社区矫正工作比较繁琐, 程序复杂, 各司法所能够尽量发挥社区和志愿者 (多数为司法所人员) 的作用, 保证矫正对象按时入矫, 督促矫正对象, 确保了各项规定动作规范完成。二是抓带头作用。由于矫正对象多, 工作人员少, 各司法所在管理中采取了抓带头的方法, 即树立表现好的典型, 鼓励矫正对象进步;加强对表现较差或有重新犯罪倾向对象的管理, 采取司法所、派出所联合谈话的方式进行训示, 对其他矫正对象也起到警示作用。三是帮教方法多样化。
(三) 管理效果。
通过各界的努力, 我旗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通过实践, 我旗司法所和社区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工作有了新的认识, 也增强了信心, 社会群众认知程度也有所提高。
二、社区矫正工作职能薄弱, 问题依然突出
虽然矫正工作已初步取得成效, 但由于工作职能薄弱, 工作中的问题依然突出, 需及时加以解决。
(一) 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淡薄。
基层司法所对其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主体缺乏高度重视, 对其历史使命感、重要职责以及紧迫感、风险度了解及认识不到位。在社区矫正实践中, 主动性和积极性表现一般化。
(二) 工作队伍数量少, 素质不高, 阻碍了社区矫正的发展。
从我旗情况看, 社区矫正工作者主要由旗司法局司法助理员和极少数志愿者组成, 缺乏专门机构和队伍。而且, 现有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普遍缺实践经验, 这些因素限制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
(三) 相关执法部门间配合不力, 工作中存在推诿和脱节现象。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法律的规定, 对于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 它的刑罚执行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但是, 实践中公安机关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的人员控制、教育转化和监督管理等重要工作内容就出现脱节、落空状态。
(四) 人户分离问题。
实行的户籍地管理模式, 这一做法本来是想避免管理上的脱节, 但实际操作中, 确实存在不便管理的情况, 由于实际居住地与户籍地分离, 户籍地矫正组织对其在实际居住地的表现难以全面掌握, 管理难度较大, 成本也较高。
(五) 经费严重不足。
我旗从事司法助理员工作绝大多数是苏木镇兼职人员, 没有任何经费, 办公耗材、工作人员交通经费都无从落实, 这已严重影响了矫正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三、立足现实, 寻求突破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个新生事物, 目前确实存在立法滞后, 机制不配套, 工作人员不专业等问题, 但一味强调客观困难不仅对工作不利, 也会使自身无所适从, 因此, 我们应该实事求是, 寻求工作上的突破。
(一) 畅通渠道, 加强各界协作。
一是强化法院告知意识。二是协调法院设立社区矫正工作联络员。三是推行联合谈话模式。对不服从管理的矫正对象, 由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社区等共同对其进行训诫。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公安派出所, 将社区矫正工作列入对干警的记分考核中, 从而督促民警主动配合做好矫正工作。
(二) 改进矫正方法, 树立矫正权威。
一是加大表扬和处罚力度。应充分用活现行的行政奖罚措施, 加大对表现较好矫正对象的表扬以及不服管理对象的处罚力度, 通过公开表扬和处罚的方式, 对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和警示, 树立矫正的权威。二是分类管理方法。在实际工作当中, 要根据市局文件要求, 把矫正对象分为宽管、普管、严管三类, 落实分类管理措施, 对宽管对象实行按季度考核。三是本旗内可执行委托管理。为便于人户分离矫正对象的管理, 及时掌握他们的日常动态, 建议在本旗内落实委托管理, 这样有利于矫正措施的落实, 也降低了管理成本。
(三) 加强人员培训, 全面提高专业素质。
对现有的工作人员, 应加强业务培训, 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 另招聘法律专业的大学毕业生, 为各苏木镇专门的司法社区工作者, 由政府购买服务, 让他们负责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及台帐记录工作。
(四) 落实经费。
现在由于经费不落实, 不到位, 已严重影响了该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也极大的挫伤了司法所和社区的工作积极性。
(五) 提升社区工作人员积极性。
3.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完善建议 篇三
摘 要:社区矫正是传统刑罚执行理念的重大革新,符合当今国际刑罚改革的趋势。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许多问题。本文拟通过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和完善社区矫正管理体系为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献言建策。
关键词:社区矫正; 问题; 完善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经历了试点、试行和法制化的阶段性实践过程。近几年,无论是《刑法修正案(八)》和新《刑事诉讼法》,还是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的会议精神,都不同程度地涵盖了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的内容。实践中,司法行政机关协同其他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力量,大胆探索和创新社区矫正理论、社区矫正的制度与方法,基本承担起了预防犯罪和矫正犯罪的职责。然而,在实施社区矫正的过程中依旧存在不少问题,需要我们完善解决。比如社会基础薄弱、立法不完善、工作队伍建设不完备、监管不到位等。
一、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前景是乐观的。自试点以来,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通知、暂行办法、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但始终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指导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各地区的司法行政机关也只能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地区的差异性就会导致处理结果的不同,造成刑罚执行的不平等、不公正。笔者认为,为保证刑罚的公正和严肃,首先应当从法律制度设计上着手。
1.加快立法进程
从立法者的角度出发,应当尽可能的重视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不能也不应该将社区矫正制度规定地如此分散和粗糙,这势必会造成执行上的混乱。因此,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专门法律《社區矫正法》势在必行。笔者认为,我国从2003年开始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至今已有13年了。在这13年中,各地方已经积累了不少社区矫正工作的成功经验。我国应该加快立法进程,在总结地方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讨论和论证,及早制定出《社区矫正法》,明确社区矫正执行主体、适用对象、执行程序、机构设置、矫正措施等内容。这不仅符合循序渐进的立法原则,还坚持了法制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2.明确执法主体
以往的非监禁刑都是由公安机关执行,但往往流于形式,许多非监禁犯处于脱管状态。这主要由于公安机关任务繁重,担负着国家公共安全的管理和保卫,将社区矫正再交其执行,实在困难。而司法行政机关具备管理、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资源和经验,满足矫正的所需要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应当是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此外,要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协同配合。公安机关应当在司法行政机关需要的时候给予必要帮助;法院是社区矫正的启动机关,主要负责将生效的法律文书抄送到司法行政机关,责令社区服刑人员在规定时间到居住的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
3.强化执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作为监督机关,应当对社区矫正的适用、交付执行、执行变更、执行终止以及矫正过程中不规范的执法情形,及时提出纠正、整改建议、涉及违法犯罪的事宜依法查办。笔者建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将监督范围提前到入矫前调查评估报告的监督,减轻审判机关负担,提高入矫成功率。对于矫正期限届满的社区服刑人员,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监督司法行政机关是否按时解矫。下级社区矫正机构还应当受到上级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检察,以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和统一化。
二、完善社区矫正的管理体系
为提高社区矫正的管理水平和执法效能,实现社区矫正目标,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重完善相应管理制度。
1.建立一支专业化的工作队伍
优化社区矫正队伍结构,就要突出其专业性,可以从机关体制内抽调或遴选管理干部以及在社会上公开招聘专业人才。管理干部可以来自司法行政部门、法院和检察院,这部分人具备基本业务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组织性强,可以胜任社区矫正的领导和管理工作。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要具备较高的素质修养和专业性的知识,尤其吸收法学、心理学和社会学专业人才,要求具备一定的学历或者工作经验。要将社区矫正工作者培训常态化,加强专业训练。
2.创新矫正措施与内容
科学的矫正措施有助于实现社区矫正的目标,创新矫正内容是完善社会矫正工作的中心环节。笔者提出以下两点设想:第一,推动监管技术科技化。依托建设信息基础平台,实现动态数据的共享,不仅可以促进司法行政机关与公检法单位的合作,还可以杜绝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加大现代通讯技术的应用,如利用GPS定位手机,一方面可以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跟踪,严禁其脱离指定区域,另一方面可以与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心理辅导。第二,推动教育形式的多样化。社区矫正教育不仅要集体教育,更需要个别教育;不仅要分类教育,还要分阶段教育。根据社区服刑人员风险评估,提倡建立社区矫正个案研究,对个别社区服刑人员采用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交流,提高矫正措施的针对性。分阶段将教育矫正分为初始教育、常规教育和解矫前教育。刚入矫的社区服刑人员要接受初始教育,侧重于遵纪守法教育;在社区服刑人员生活状态稳定,心理平稳后要接受常规教育,除思想教育外,突出知识、技能培训,辅之以心理辅导;解矫前,要对即将解矫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自律意识教育和就业指导。
3.建立科学的社区矫正评估机制
制定科学的评估标准,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性,笔者认为,应当包含以下三个评估环节:入矫时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建立评估、社区服刑人员危险评估以及社区矫正成效评估机制。对社区服刑人员入矫时基本情况的评估旨在全面认清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通过建立量化指标和评估情况确定哪些方面需要加强和弥补,并通过评估予以预防和帮助。对社区服刑人员危险性的评估,通过科学分级,确定不同危险等级,进而进行不同力度的社区矫正措施和内容,形成针对性。社区矫正成效评估机制是对社区服刑人员不良心理和行为恶心改善程度的评价活动,是评估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核心。评估社区矫正效果,要设置标准化的效果评估体系。矫正效果评估应以社区服刑人员的自身情况变化为内容的,主要包括守法状况、心理状态、道德素质以及社会适应能力。
参考文献:
[1] 翟中东.中国社区矫正立法模式的选择[J].河北法学,2012(4).
[2] 赵云霞,王梅霞.关于完善河北省社区矫正工作的对策[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5).
作者简介:郑俊飞(1988-),男,河北康保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刑法学专业在读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
4.社区矫正工作先进个人讲话稿 篇四
各位领导,各位同志:
你们好!
我叫孙保顶,是泗洪县龙集镇司法所的一名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2011年5月底,根据工作需要,从龙集派出所辅警队岗位转入现岗位,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半年来,在县局领导的关心和指导下,在司法所领导及同志们的热情帮助和配合下,努力对基层司法所如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方面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创新,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点效果,现向各位领导和在场的同志们报告如下:
作为一名社区矫正工作者,从积极投身于社区矫正管理教育工作。使我深深体会到,要想使社区服刑人员好好改造,重新做人,必须坚持从根本上着手,在管理与教育的同时还要以“关心”、“人性”、“体贴”方面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一、是在社会上多关心他们。这就是要教育他们坚定正确的指导方向,坚定正确的人生之路,坚定重新做人的信心,给他们决心和勇气。在我们社区有一名盗窃两次未成年服刑男孩,我发现他经常会一个人在村里闲逛,夜里宁可随便找个住处也不愿归家,于是我找了一次机会与其谈心,但男孩无论如何不肯开口多说。后来我通过村里一些对其家庭较熟
悉的邻居了解到,男孩孩以前是个听话懂事的孩子,后来由于父母亲闹离婚,母亲远走他乡,父亲也不过问,将其丢在一旁不闻不管,从而使男孩孩开始自暴自弃,甚至到了后来以盗窃为生、逃避现实。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我决定从根本上下手,邀请了村里几名与他们家沾亲带故的亲戚,一起做他父亲的思想工作,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终于使他父亲一心一意来帮教孩子。解决了其小孩生活上后顾之忧,同时,我又多次找这男孩谈心,并积极的帮他联系学电焊技术工作,最后使男孩走上了正规的道路,安心改造。
二、是努力人性化管理的教育、转化工作
我在工作中,在督促矫正对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的同时,突出了人性化的管理,把矫正对象笑脸迎进门、笑脸送出门,端茶倒水,促膝谈心,每逢节日和生日时给他们打个祝福的电话,遇有困难时,象对待朋友一样竭尽全力帮助他们。有些同志曾经问过我“你的这些方法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也有的同志很担心地向我提出了“谁矫正谁”的问题。面对这些担心和疑问,我也曾迷茫过,但我更认为,社区矫正是体现我国刑法温柔的一面,让犯人在社会上服刑本身就是人性化做法,是我国刑法的一大进步。矫正对象也是人,只不过是触犯了刑法的人,他们更需要关心,需要尊重。关心和尊重只会更有利于他们的改造。
在我们社区有一名服刑人员刘某,刘一度不服从教育。我接手矫正工作后,针对这一情况除及时向所领导进行了汇报,并对刘某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分析和掌握。刘某虽已是三十多岁的人,但年少时因家中困难,没有上过学,一辈子未有过正式工作,典型的法盲。因强制、抢劫、猥亵妇女被判刑改造,目前妻子离他而去、留下一女儿与年迈父母亲生活,无人能管住他。为了尽快把刘某纳入管理,避免刘某再次走上犯罪道路,我亲自登门向刘某发出了通知令书,令其尽快到司法所报到学习教育,但刘某置之不理,当时我在非常气愤的情况下,曾想向上级主管机关提出刘某因不服管理建议撤销缓刑、收监处理的报告,但冷静下来我仔细一想,这种做法只能使过惯了“一人做何事、无人来问津”这种日子的刘某更加走向破罐子破摔的极端。我一连一个星期,每天饿着肚子蹲在刘某家住的屋子门口,一等就是七、八个小时。刘某先是躲着我不照面,直至最后一天,刘某一看躲不掉了,被迫和我见了面。见面后我注意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做到尊重其人格,没有简单对他训斥,而是耐心地询问他为什么不到司法所学习的原因。听了刘某的陈述,我严肃地对他进行了批评教育,并指出,学习上的困难我可以尽力帮助你,但你必须老老实实到司法所接受教育管理,这是你唯一的出路。当他的父母亲与女儿告诉他,我为了等他,一个星期中午饭都没有吃时,他登时激动的两眼含着泪花对我说:“这
么多年来,你是真心对我的第一个人,连我亲生父母亲都没有这样对待。你这么关心我,我要是再不好好地服从管理,自觉改造,我还能对得起谁呢?”第二天,他就赶到司法所接受教育,在我的不懈努力和帮教下,使刘某很快转变了态度,主动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并且经常性地主动到司法所来报告自己的思想情况,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认真自我改造。
三、是在生活上体贴他们。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一些实际困难,重树生活的信心。我们社区有一名青年女子,是社区服刑人员,曾因失足被判刑后由于怕听到村民的流言蜚语,曾一度对生活失去信心,情绪消极,怕遭亲人冷眼,怕朋友嫌弃,怕社会歧视。我了解情况后,与社区村干部同志取得联系,经常到其家里与她谈心,耐心细致的做她思想工作,使她对生活重拾了希望,并表示想重新做人,将来有事可做。得知情况后,我多次与社区用人单位取得联系,最后在一家超市中找到一个服务员的工作。在管理、教育、体贴工作中让她感受到了亲情般的温暖,让她边工作边改造,干劲十足,放心改造。
一份耕耘一份收获,一份努力,一份回报。通过这半年的不懈努力和积极付出,我在对社区14名的服刑人员教育和管理实施过程中,均收到了较好的成效,有2名通过教育、感化和挽救,已顺利回归社会,14名解矫人员中均未出现重
新犯罪现象。目前在册的12名矫正对象均能自觉服从矫正管理,情况稳定。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我一直坚持在管理与教育同时认真做到“关心、人性、体贴”这方面工作,收到了一定效果。今天我在这里向各位领导报告的工作,只能说明过去的一切努力,当我汇报结束后,对我来讲,一切又是从新开始。因此,我决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和各级领导对我的鼓励和期望,我将继续不懈努力,不断学习和探索,百倍珍惜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机会,不求个人得失、但求人民满意,不求个人荣辱、但求为人民创造平安和谐社会。
5.社区矫正个人工作总结 篇五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与监禁刑相对的行刑方式,就是将那些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人放在社区中改造,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运用国家机关、社会、家庭的力量在社区中对他们进行改造,纠正其之前偏离社会的行为以及偏差心理,避免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再犯罪,最终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我县作为襄阳市第一批试点单位,目前已经过八年多的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不少问题,通过系统回顾和思考谈点感想。
一、谷城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做法及成效
2005年8月我县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县宾馆小礼堂正式启动,城关镇作为全县首批试点单位,现场接收了14名矫正对象。为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局积极争取县委、县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从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方面入手,采取有力措施,经过不断探索和实践,健全了组织体系和矫正队伍,完善了一系列工作制度。八年来,我们坚持“依法规范、积极稳妥、协调配合、以人为本”的方针,以提高社区矫正质量为中心,积极探索社区矫正的新思路、新方法,摸索出了社区矫正“12345”工作方法,即建立建立“一个”监控平台,做好“两个” 保障,建设“三支”队伍,做到“四个”清楚,推行“五个”优先。全面推进了社区矫正工作上台阶、上水平。截至目前,我县共接收社区矫正对象520人,现已解除矫正期的342人(含死亡3人),在矫178人,其中,缓刑111,假释14人,管制9人,暂于监外执行13人,剥夺政治权利31人。对在矫人员,我们均实行分类管理,建立档案,签定矫正责任书,落实了矫正志愿者,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矫正方案,矫正率达100%,社区矫正对象无重新违法犯罪发生,无脱管、漏管现象。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谷城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是建立“一个”监控平台,暨 “司法E通”。今年6月,我们与中国电信谷城分公司合作,建立了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及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平台,司法局为客户端,通过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数据库,实现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动态监控和信息化管理。各乡镇司法所分别设臵账户,该系统以3G手机为载体,集区域监管、信息交互、警示告知、档案管理、考核管理、权限管理等六大功能于一体,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24小时跟踪监管。目前全县10个乡镇全部正式投入使用,首批已向50名管理者,80名社区矫正对象发放了手机。各社区矫正管理人员利用司法E通工作平台对辖区内的矫正对象实现区域监管定位和设臵“电子围栏”,通过电子地图实时查阅社区矫正对象所在的地理位臵和某一时间段内的历史移动轨迹,了解社区矫正对象是否离开活动范围,并对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进行自动评分,等级评估,提供考核依据。该系统建成和运用,使社区矫正监管实现“人防”向“技防”转变,为安全监管社区服刑人员提供了技术保障,受到有关领导充分肯定。
二是做好“两个” 保障。首先做到了人员保障,我局积极争取县委、县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把我县的社区矫正办公室、司法所人员编制配齐,做到了人员在职在岗,社区矫正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干。其次是提供经费保障,为使我县社区矫正工作更加规范,我局今年投资10万元建立社区矫正信息化平台(暨司法“E”通)、社区矫正监控室、宣告室,档案室,投资5万元印刷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文书格式,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训、社区矫正对象的集体教育等日常管理及审前社会调查的费用也是由局统一支付,为促进了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经费保障。
三是发展“三支”队伍。一支是以社区矫正办、司法所工作人员组成的专业队伍。其中司法行政工作人员25人,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一支是以各基层社区干部,热心公益事业的退休干部、老教师及大学生为补充的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在实际操作中,按照志愿者参与帮教活动的时间长短分为长期、短期、临时志愿者;主要是辅助司法所矫正管理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经常化的帮教和帮扶,按照参与志愿活动的程度分为全面参与、专题参与、临时参与等不同类型。目前,全县社区矫正志愿者85人,其中短期志愿者15人,长期60人,临时10人,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一支是以社区内干部或具备法律、心理、教育、社会学等专业知识的社会工作者人员组成的社会工作者队伍,主要是利用其所长或专业知识协助司法所矫正管理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我县城关镇社会工作者刘某,利用自己的心理学专业特长,在网上开办“心之驿工作室”,通过解答心理咨询,帮助解决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问题,缓解他们在工作、生活压力及在处理人际关系中的矛盾。三支力量协作配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四是力求四个清楚。掌握矫正对象的综合情况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为此,在平时的矫正管理工作中,我们力求做到“四个”清楚,既对社区矫正人员的个人情况清楚、家庭情况清楚、思想动态清楚、社会关系清楚。做到对每个社区矫正对象都心中有数,根据不同的情况,分析个人背景资料、甄别相关现实表现、了解社会民众反映、对他们进行风险评估,将社区矫正人员中的“重点”人头分离出来,建立重点人员布控库,实施重点管控。
五是推行五个优先。为了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最大限度地避免重新违法犯罪,在定期走访社区矫正对象的同时,把服务融入到管理之中,在具体工作中,向社区矫正对象承诺“五个优先”:即优先调处矫正对象在生产、生活中遇到各类矛盾纠纷,保护矫正对象的正当合法权益;优先为矫正对象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援助;优先答复社区矫正对象的信访请求;优先向企业推荐有专业技术特长的社区矫正对象就业,解决生活出路;优先帮助特困社区矫正对象摆脱生活困难。并把“五个优先”和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人员电话号码对他们公布,使社区矫正对象有什么困难、想法能够及时与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得到帮助。家住老君台社区的矫正对象张某因建房被他人无理阻拦,使建房不能正常施工,为此,张某及时向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了反映,石花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得知情况后及时赶到现场,经过近三个小时的调解,化解了这一矛盾,既维护了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又使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更加信任,促使其安心接受矫正。庙滩镇水沟村村民浦某,2007年2月因交通肇事被判刑三年缓刑五年,由于对受伤者的家庭赔偿致使其家庭经济收入入不敷出,对生活几乎失去信心,为此,社会志愿者及时稳定其情绪,鼓励他利用本地资源优势发展养殖业,并购买了养殖资料和光盘赠送给他,先后数次协调信用社贷款8万元解决其创业资金,目前,浦小强已建起了面积数百平方米的猪栏,循环养殖牲猪达到数百头,年产值近40万元,利润近8万元,已成为该镇的牲猪养殖大户。城关镇安家岗村村民刘某,因犯抢劫、脱逃罪于1994年被省高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监狱服刑十八年,今年4月27日因减刑释放。今年5月3日,刘某来到城关司法所报到时情绪非常低落,经我们过了解,刘某的父母早逝,哥哥不知去向,弟弟长年在外打工,村里的老房子也早就卖掉了,回家后无住房、无亲属,暂时寄居在表兄家中,若不及时帮扶管教很有可能会重新犯罪。我们工作人员根据程序先为其建立了档案,制定了帮教计划,马上联系派出所和安家岗村调解主任为其办理了户口,又联系帮教基地为其安排就业。通过协调,刘某被安排在谷城县金晖制衣有限公司工作,基地还为其安排了住房,解决了刘某的基本生活问题。刘某深刻感受到社会的温暖,表示稳定下来后,再根据自己的能力另谋发展,过上更好的生活。推行“五优先”,拉近了司法所与矫正对象的距离,从而能全面、及时、准确地了解有关真实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
虽然,我县的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把一个个曾经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改造成了不再危害社会的守法公民,实现了把社区矫正对象最终融入社会的根本目的,较好地维护了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但也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创新管理方法,提高矫正质量,严格工作环节,使我县的社区矫正工作再上新台阶,再做新贡献。
二、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缺乏。司法所承担着辖区内的宣传教育、依法治理、人民调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刑释解教人员的安臵帮教、基层法律服务、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社区矫正等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我们全县10个乡镇,10个司法所,目前4个2人所,6个1人所,人少事多的矛盾十分突出。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经法院判决被宣告缓刑罪犯越来越多,缓刑期限一般较长,从全县目前正在矫正的178名对象的矫正对象来看,矫正期限在3年以上的88人,占总数的49%,按目前对矫正对象的接收速度来看05年我们接收14人,目前我们共接收520人,如此多的矫正对象,使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压力过大。
二是专项工作经费不能满足必要的工作需要。根据多年的实际情况,一个社区矫正人员每年的矫正成本应该在2000元,而我们的经费远远不能达到,必需的执法装备如执法用车、警戒具、通讯器材等更是缺乏保障。
6.社区矫正工作总结 篇六
我镇现在册社区服刑人员6名,我们严格依据《社区矫正工作制度》、《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和《实施办法》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跟踪、教育、管理等项工作,将日常表现、考核、奖惩及时归档。同时坚持以人为本,采取灵活多样的矫正方法,帮助、教育、走访、感化社区服刑人员,使接收的社区服刑人员未出现一例漏管、脱管现象,未出现一例重新犯罪现象。
为做好党的十八大前安保工作,切实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尤其要加强重点人员监管,防止脱管失控,确保不发生问题,我们做了如下工作:
一是加强人员管理管理工作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对辖区内现有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一次深入摸排,摸清社区服刑人员底数,补齐补全档案内容,落实矫正措施。加强集中学习和公益劳动管理,强化十八大前安保工作,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在2012年7月6日集中所有社区服刑人员与他们签订了《社区服刑人员十八大前遵纪守法保证书》,各帮教小组进一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表》,加强监控力度,确保本辖区秩序安全稳定。
二是加强思想教育工作
今后每月组织集中学习教育两次,内容包括政策形势、法律法规、社区矫正文件精神、公民道德等。要求他们业余时间认真自学,通过多种教育内容和形式,不断提高他们遵纪守法意识。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注重对社区服刑人员的个别谈话教育,运用面对面的个别谈心教育,每月定期不定期地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矫正
三是加强帮困解难工作
在国际、国内发生重大事件时期,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的帮困解难工作,及时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现实思想、生活状况,以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社区服刑人员不脱管、不失控,并安心改造,最大限度的预防其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四是加强个性化矫正工作
分类施教,因人施教,不断提高他们的悔罪意识、自新意识,转变他们的思想观念是教育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方法。教育过程中,注重加强正面教育,使其正面认识社会,迷途知返,并通过一人的教育转化达到以点带面、全面促进的积极作用。
7.社区矫正个人工作总结 篇七
刑法修正案 (八) 及相继出台的关于社区矫正工作一系列规范性法律文件, 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以及裁定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正式确立, 初步形成了现有的监外执行检察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体系。2012年3月1日施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检察机关应改变原先以公安机关为主要监督对象的模式, 将监督对象的重心转至司法行政机关。近日, 舒城县院监所部门对全县监外执行罪犯进行全面考察显示:社区矫正基础薄弱, 矫正力量少, 脱漏管失控现象严重且脱管时间较长, 职务犯罪的监外执行罪犯无一进入社区矫正, 收监、减刑法律程序形同虚设, 监外罪犯的合法权利达不到充分保护等问题。
一、原因及缺憾
(一) 组织领导重视程度不够
长期以来, 关于监外执行罪犯的管理一直是困扰政法各部门的难题,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新型的刑罚执行法律制度, 虽然法律框架不完善, 但基本雏形已形成。各级领导的重视是搞好社区矫正工作关键所在。应改变那些“重社会效果, 轻法律规定”的认识上的偏差。党委政府要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评价体系中, 要把社区矫正工作摆上党委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 消除那些认为社区矫正工作就是把矫正人员建立了档案就完事的误区, 从而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稳步发展。
(二) 法律文书传递渠道不畅
司法机关负责收发监外罪犯法律文书的部门不明确, 有时由县级矫正办收发, 有时由基层司法所直接收发, 造成文书传递不畅;由于法院 (外地法院) 在传递法律文书时采用邮寄的方式, 造成档案传递不及时, 出现见档不见人或见人不见档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 监外罪犯接受矫正告知制度不健全
《刑法》第七十五条、第八十四条对监外罪犯监管有明确规定, 但是由于没有建立告知制度, 造成某些罪犯被宣告缓刑后, 不知道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出监后擅自外出, 导致长期脱管;一些监外执行罪犯把监外执行错误地认为是刑满释放, 长期外出务工经商。尤其是职务犯罪监外罪犯, 囿于认识上的误区, 只要缓刑期满, 别人不知道, 就可保留公职。
(四) 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监督意识不强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 牢固树立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教育监管与帮助保护并重的社区矫正观念。不能因为目前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具体程序没有明文规定, 就忽视了法律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刑法和刑诉法虽然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进行法律监督的职责, 但相关规定比较原则, 尤其是对社区矫正工作缺乏必要的监督方式和刚性监督惩处措施, 影响监督效果。
二、对策与建议
(一) 以党的领导为宗旨, 构建社区矫正组织网络
成立以政法委牵头、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相关单位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并督促协调本地区社区矫正的各项日常工作, 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有力开展, 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 以社会创新为契机, 探索社区矫正监督新机制
检察机关对辖区内所有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社区矫正活动和刑罚变更执行进行监督, 建立《罪犯监外执行情况检察台账》。经常性开展巡回检察, 与全县二十四个司法所建立巡回检察热线、聘请社区矫正检察联络员, 及时掌握刑罚变更执行和社区矫正活动执行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 区别不同情况, 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或者提出口头纠正意见。
(三) 以科学技术为手段, 建立社区矫正信息沟通机制
设立矫正对象信息网络中心, 建立检察机关、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信息联网, 全面掌握矫正对象信息和矫正状况, 为社区矫正实施动态化监督奠定基础。要建立公、检、法、司、监狱、看守所及社区矫正组织机构之间的工作衔接机制, 如:做好法律文书的送达防止脱节而发生的脱管失控。相关机关在向社区矫正机构送达相关文书的同时, 另行抄送一份送达检察机关备案等。
(四) 以刑罚执行变更为重点, 加强社区矫正程序的监督
加强对社区矫正中的交付执行、执行变更、执行结束等矫正程序的监督, 确保社区矫正程序合法、手续齐备。交付执行环节重点监督对监外罪犯的交付执行及交付执行的法律手续是否合法、完备, 特别要防止因法律程序衔接不够而发生脱管、漏管现象;执行变更环节要重点监督执行机关是否对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矫正对象予以惩戒, 是否对丧失监外执行条件的矫正对象及时予以收监等;执行结束环节重点监督执行机关是否对执行期满应当释放、解除管制、恢复政治权利等, 切实保障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 以预防职务犯罪为主题, 加强社区矫正主体法律监督
督促矫正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办事, 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要防止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及贪污受贿的行为的发生。
(六) 以构建社会和谐为载体, 强化社区矫正措施法律监督
一要对司法行政机关是否及时建立帮教组织、建立管理矫正档案、落实日常监督管理措施, 以及对出现监外脱管漏管问题是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等进行监督。二要依法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对于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中的侵权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三要对发现的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等情况及时提出检察意见或建议, 督促及时予以整改。
(七) 以教育管理帮扶为重点, 拓宽监督延伸视角
要把监督的视角延伸至矫正前对剥夺政治权利、管制、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的适用过程, 检察机关将介入我省实行的《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评估暂行办法》中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进行法律监督, 提出检察意见, 确定其是否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 切实保证社区矫正工作质量。
(八) 以监督职能为核心, 强化检察机关履行职能方式
根据法律规定, 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违反法律规定, 可以区别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督促纠正、整改, 并将纠正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除了发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 还应行使职务犯罪立案侦查权, 加强对社区矫正主体的法律监督。
概言之, 社区矫正工作应以党的组织领导为核心, 通过政法各部门协同作战, 及社会各界人士的主动参与, 才能把社区矫正工作推向一个崭新的阶段。
8.社区矫正个人工作总结 篇八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258条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针对不少地方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基层工作实际,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五个方面完善社区矫正工作:
一、夯实基层基础,强化社区矫正的规范运作
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必须有一支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执法队伍作为组织保障。基层司法所是基层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要使司法所担负起社区矫正工作的重任,必须从人、财、物方面全面加强司法所规范建设。一是要加大政府投入,必须有专项工作经费作为社区矫正的物质保障。二是加强队伍建设,增强基层矫正机构力量。如向社会招募一些具有法律、心理学、法律、教育等专业知识的人员到基层司法所工作,充实工作力量。
二、建立完善移交衔接机制,实现交接工作规范化
一是通过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等相关单位共同起草制定关于社区矫正对象移交的办法,明确各个单位的分工并细化,防止各自为政。二是对于同一辖区的交付执行可以借助信息技术,设立社区矫正信息网络中心,建立对口联系、衔接机制,连接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各基层司法所等相关网络,实现横向联网,信息共享。三是对于异地交付执行监督的问题,可以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些规定细化、完善。异地交付机关和接收机关要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工作关系和合力,防止和减少漏管情形的出现。
三、加大宣传力度,促进刑罚观念转变
虽然社区矫正在我国从试点到全面实行已有数年,但是真正理解社区矫正内涵的人为数不多,在基层群众中更是鲜有人知。要有各级党委政法委牵头,利用电视、讲座、宣传页、印发宣传手册、现场说法等方式大力宣传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刑罚轻缓化的趋势,扩大社区矫正的社会影响面,争取社会各界的认同和支持,强化社会对社区矫正人员帮教意识。
四、加强社区矫正的就业、社保、低保等扶持支持,消除矫正对象回归的隐忧
社区矫正对象不管在被判刑之前有无职业,都因为被判刑要面对重新就业和生活的问题。《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然而职业培训、就业、社会保障等超出了司法部门的职能范围,很多用人单位、企业也存在有色眼镜看人,更有许多行业规定了限制有刑事犯罪记录人员从业的门槛。社区矫正作为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的配合支持,更需要政府及有关部门、用人单位更新观念,除了一些特殊行业之外,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就业应该与普通公民一样对待。检察机关除了依法监督社区矫正工作的各个环节是否依法进行外,对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影响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的其他问题,有必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协调就业、社保、低保等扶持支持。
五、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落到实处
9.社区矫正工作总结 篇九
一、夯实工作基础
1、截至目前,我街道在册服刑人员共19人,19名服刑人员全为缓刑,其中男18人,女1人,严5人,普14人,宽0人,定位14,当年接收19人,当年解矫23人。全年重新犯罪率为零。
2、充分利用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平台,利用社区信息平台及时将社区服刑人员信息输入平台,做到“三清”“一迅速”,即人头清、监改类别清、矫正时间清,谈心家访,联系迅速。通过网络平台有效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行踪和思想动态,提高了矫正工作的综合能力,有效的控制了重新犯罪率。
二、因人施矫,抓好六环节
突出重点,抓好六个环节,一是抓好谈话环节,了解服刑人员的心理状态,消除他们心理负担和思想顾虑。二是抓宣传环节,按市区统一程序,准时通知服刑人员,由司法所所长告知监督人,签订帮教协议。三是抓好走访工作,掌握服刑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有针对性的制定方案,确保矫正成效。四是抓好教育环节,组织服刑人员进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矫正须知教育。五是抓好公益劳动环节,对公益劳动表现定期讲评,作为司法奖惩依据。六是严抓请假审批环节,对因重大家庭变故和就医需要外出的服刑人员,司法所报请上级给予批准,由司法所进行外出前思想教育,并提出行为要求和每周电话汇报及思想汇报活动,工作情况。
10.2011社区矫正工作总结 篇十
2011年,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大监管力度,加强教育引导”为工作重点,扎实有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基本情况
我县现有在册社区矫正对象2名,均为男性,2名矫正对象档案资料齐全,矫正工作进行顺利。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夯实矫正工作基础。根据部分成员工作变动的实际情况,两次及时调整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调整后的县社区矫正领导小组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切实加强工作领导, 落实工作责任,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层层抓落实,有效促进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完善工作体系,扎实开展监管教育和帮扶工作。加大衔接管控体系建设,完善解除矫正与落实安置帮教相衔接等工作机制,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教育帮扶工作,严格执行周报告、月汇报、每月一走访和外出请销假等制度。
(三)加强管控,力促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无缝对接。
为使社区矫正工作与安置帮教工作顺利衔接,保证矫正对象解矫后不脱管、不漏管,我局积极探索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工作有效结合新思路,落实四个同步,实现社区矫正向安置帮教的无缝对接。一是解除矫正与签订帮教协议同步。矫正期满之日,即向解矫人员当面宣读《社区矫正期满宣告书》,在办理解矫手续同时,安排安置帮教小组与解矫对象签订《帮教协议书》,直接纳入安置帮教体系管理。二是个人档案材料移交同步。解矫后,矫正对象身份转变,原有的一套基本材料随之移交,重新建档,经过社区矫正后,这部分人员底子清、情况明,建档工作非常顺畅。三是矫正帮教人员衔接同步。实行社区矫正教育管理与安置帮教责任包办制度,降低帮扶成本,提高帮扶效果。四是管控教育与帮扶救济同步。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在管理方式方法上有相互借鉴之处,“管控、教育、帮扶、感化”是两者在管理上共通的四部曲,有效避免了重复劳动,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
(四)多方联动,不断开拓新的就业渠道。社区矫正人员的安置工作是搞好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环节,做好此项工作有利于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为了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给社区矫正人员创造良好的就业条件,结合实际,县社区矫正领导小组与各单位进行沟通交流,鼓励社区矫正对象自主创业,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并对其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和帮教管理活动。
三、2012年工作思路
2011年工作中我们积极进取,努力创新,但由于人员兼职过多、矫正对象居住地分散等原因,工作中仍然存在不够细致、不够深入等现象,新的一年中,我们会继续积极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及时了解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情况和动态,不断完善社区矫正帮教措施,强化过程管理。认真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新路子新方法,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作出最大的努力。
1、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依法规范进行。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省、州社区矫正工作的任务和要求,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要积极探索积累社区矫正工作经验,精心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取得实效。
2、夯实工作基础,抓好组织队伍建设,提升基层监管和帮教工作水平。要积极根据各种有利优势,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各种资源,积极构筑较为完善的社区矫正平台,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良好载体,提高对矫正工作的认识。同时,要加强矫正工作办公室内部台帐资料和矫正对象卷宗资料的管理工作,杜绝泄密、遗失卷宗资料现象的发生。
3、深入拓展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努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积极主动探索社区矫正工作新途径,摸索新的管理模式。要依法落实奖惩制度,对表现好的,服从监管的矫正对象,给予行政奖励、减刑等。
××县司法局
11.社区矫正个人工作总结 篇十一
关键词:社会工作者;社区矫正;法律定位社区矫正这一模式最早出现在上世纪三四十年代的欧美国家,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目前,该模式已经大范围推广。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区矫正这一模式也逐渐在我国得到大范围的推广。然而,由于相应的法律配套没有跟上,社会工作者介入到社区矫正中的法律地位还不能明确,这严重影响社会工作者的价值发挥。所以,本文对社会工作者介入到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 社会工作者与社区矫正之间的联系
改革开放后,我国积极引进社区矫正这一模式,社会工作者进入社区的积极性明显提升。在我国沿海发达城市,许多社区兼有专门的社区矫正主管部门,向社会聘用大量的工作者,该模式得到社区群众的广泛认可,因而逐渐向内延伸至我国各内陆省份。社区矫正工作中,社会工作者作为矫正工作的主力军,可以说,如果缺乏社会工作者的加入,社区矫正工作也就无法正常进行。
但是,现实中,社区矫正工作与社会工作这依旧存在关系不明朗的问题,两者关系不明带来的直接影响就是社会工作者常常对自我定位模糊,工作重心偏移,影响最终矫正结果。
那么,如何正确定义社会工作与社区矫正的关系?从现有的研究资料上来看,两者之间的关系可以借助《社区矫正与社会工作的关系》一文进行进行界定:一是社区矫正的执法权由司法部门掌握,社会工作在其中具体起到什么作用;二是社会工作者与司法部门同属社区矫正工作的组成,两者如何实现有效的衔接;三是社区矫正工作中,司法部门与社会工作者在实施矫正工作时,两者的地位如何界定。这三个问题是明确社会工作与社区矫正关系的重要参考,然而实际上,这篇文章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指示,只是从两者的功能、定位及工作主体上进行阐述,这实际上淡化了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中的法律地位。所以如何从法律角度或者行政角度界定两者的关系,是现阶段明确社会工作者法律权利的重要手段。
二、 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中的法律地位
明确了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后,社会工作者在矫正工作中的个人价值发挥依旧存在法律地位不明的问题。已有的法律明确了司法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具有执法权利,但是社会共组者作为社区矫正的绝对主力,其法律地位又该如何确定呢?这是当前相关法律部门必须关注的问题。
同样作为社区矫正的重要参与人员,社会工作人员的法律地位如果不能明确,在矫正过程中就时常会出现权限不足的情况,并且在现实工作中工作者也会因为职责不明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这将严重影响矫正工作进度。因此,明确社会工作者的法律地位就非常重要。当前,社会工作者往往属于弱势群体,做好该群体的法律保障,能够促使社会工作者发挥更大的价值。
三、 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工作时面临的法律问题分析
作为社区矫正工作重要参与人员,社会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常会面临一些法律问题,这对社会工作者能力的发挥带来一定的限制。
(一) 与社会相关结构的合作问题
以往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司法部门往往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居民素质改造与刑事惩罚上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其权威性一直比较强。然而,社会工作者作为社区矫正的另一参与者,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时势必需要与当地的司法部门进行合作。同时,从社会工作专业化的角度分析,社区矫正工作还要同社区居委会、公安、街道办事处等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但是实际上,由于我国社会工作刚起步,社会工作者的认同度还不是很高,社会工作者在协调各机构的关系是常常存在合作双方地位不对等的情况,这导致社会工作者很多工作环节缺失。
从社会工作专业理念上来分析,社会工作者的工作性质属于服务类,其矫正对象往往选择社区中弱势或者贫困的群体,在这类群体矫正工作上,社会工作者要真正解决其问题,就需要从根本上改善其家庭贫困情况,为其争取社会救济、政府补贴及基础工作。在这一环节中,社会工作者必须与当时的民政部门与劳动部门接触,以便寻求帮助。但是实际上,在这一过程中社会工作人员常常会因为法律地位不明,很难获得相关部门的认可与批准。长此以往,社区人民不能感受到社会工作者带来的便利,就会很少求助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这对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不利。
(二) 专业两难问题
社区矫正工作中,面临的另一个问题就是存在的价值两难问题,社区矫正工作中,价值很难具体表述,价值判断具有非常强烈的主观性,因此价值衡量没有具体的标准。就社会工作者所获价值判定而言,价值的确定需要综合社会工作者在矫正工作中发挥的个人价值大小与矫正主体进行判断。比如社区矫正工作中社会工作者虽然做出了很大努力与牺牲,但是由于收获的结果不佳,导致人们评价工作者价值时出现失衡。
社会工作者的专业价值是确定社会工作独特的视角。单质专业价值也没有具体验证,专业价值观与非专业价值观往往存在信念上的冲突,社会工作者面临的价值模糊问题,在社区工作中也会出现。
社会工作者的价值两难问题实际上可以明确的认为就是法律问题,比如受工作者价值观的影响,社会工作者在矫正过程中可能存在对事实确凿的犯罪行为进行隐瞒或者视而不见,这种知情不报就属于违法行为。所以,如果法律不能明确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势必容易导致社会工作者在矫正工作出现职责不明的问题,这对矫正工作的合法进行构成阻碍。
(三) 矫正过程的权益问题
社区矫正工作中,还有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就是矫正双方个人权益问题,社会工作者在参与社区矫正中,由于工作者与矫正对象同为公民,拥有一定的权益,因此双方的权益问题必须明确。比如,作为社会工作者,在进行社区矫正工作时就有可能面临一些安全问题,例如矫正对象患有精神失常或有严重暴力倾向,为了防止社会工作者受到危害,就要对其权益做出一些保障。同时,作为矫正对象,因其属于社会公民,具有一定的权益,权益保障矫正对象不受矫正工作者滥用执法权威做出侵害矫正对象利益的事情。
四、结语
总之,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为了更大程度的发挥社会工作者的专业价值,要求相关立法部门明确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法律地位,在坚持矫正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使社会工作者的价值得以发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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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丽芬,廖文,张青松.论社会工作与社区矫正[J].甘肃社会科学,2012(01):157-160.
12.社区矫正个人工作总结 篇十二
近日, 内蒙古人社厅、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从事社区矫正工作高校毕业生志愿者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将社区矫正工作者纳入2014年内蒙古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 从社区民生志愿者中选出相关专业的高校毕业生, 充实到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内蒙古人社厅将统一组织被录用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 各盟 (市) 司法部门对他们开展业务培训。培训结束后, 这些高校毕业生将由各旗县 (市、区) 司法部门根据工作需要, 安置到苏木乡镇 (街道) 司法所, 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基础性、辅助性和日常性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者在服务期间, 享受每人每月1500元的生活补贴, 以及每人每年1200元的交通补贴, 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13.社区矫正半年总结 篇十三
2010年程桥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在街道工委、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依靠社会力量,积极借鉴吸收先进的刑罚理念和成功做法,依法稳步推进。截止5月份,在册人员还有22人,未出现重新犯罪的现象。现把上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健全工作机构。一是组建了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街道工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街道综治办主任、派出所所长担任,成员由街道民政、劳保、工会、关工委、司法所、团委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街道司法所,同时,各居委会组建相应的社区矫正工作站,站长一般由书记兼任,共组建社区矫正工作站3个。二是组建一支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社区矫正工作者主要由矫正办工作人员和派出所社区民警组成。同时在号召专家、学者、干部、教师、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共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建立了一支有86人组成的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
二、建档立制。街道矫正办坚持对每名矫正对象实行一人一档,详细记载了矫正方案、志愿者协议书、监护人协议书、公益劳动记录、每月小结、谈话记录、电话汇报等方面的资料,形成了一套完整、规范的基础性台帐。
三、规范“接收”、“解除”程序。为了规范矫正工作程序,街道矫正办对矫正对象举行人性化接收仪式,由街道司法所所长、矫正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工作站负责人、监护人、志愿者、矫正对象等人员参加,规范了接收程序,使矫正对象在进入社区矫正前感受到矫正的严肃性和认真性,起到了一定的慑服作用。同时,街道矫正办对每个解除矫正的对象也举行解矫程序,对他们在矫正期间的表现进行综合讲评,最终提出要求和希望,真正做到工作有始有终,使矫正对象切身感受到矫正对他们的帮助,通过矫正悔过自新,重新认识自我。
四、专题教育和公益性劳动。社区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和公益性劳动,是提高思想认识,改变思想观念,矫正其不良行为,提升道德品行的良好手段。一是针对矫正对象的刑罚种类不同,选择一些针对性强的法律知识,实行专题化教育,如对交通肇事罪,进行相关交通法规学习,盗窃罪进行相关刑法知识的学习,做到有的放矢。根据性别、年龄、体质和特长以及刑罚种类不同,安排相应性劳动,如交通肇事罪安排社区治安防范巡逻等。二是每个社区确立和选择一至二个公益性劳动基地,如共建单位、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公共场所(社区公园、绿化带),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提倡以分散为主,并实行公益劳动计分制,具体操作由各社区落实。三是对一些由心理障碍的矫正对象,适时进行专业化的心理疏导,矫正对象韩某、邵某通过心理疏导,摆脱了心理上的阴影,重新过上了正常人的生活。
五、正面引导。街道矫正办在工作中,善于有意识培养典型的挖掘典型事例,以点带面,提升监管质量。如已解矫的仇某,在县某运输单位工作,把自己业余时间全部用在抓好企业管理和营销上,为企业增加效益作出了贡献,这类典型街道矫正办矫正工作人员都及时向被矫正人员进行大力宣传,极大地调动了矫正对象悔过自新的信心和决心。
纵观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一是人力不足,为进一步将工作做细做实,完全做到位带来工作上的压力;二是经费的不足为矫正工作的开展也带来了困难;三是专业性知识还需要 进一步加强。
程桥街道社区矫正工作
14.社区矫正工作措施 篇十四
社区矫正工作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辖区的矫正工作,在万安社区接合自身实际,制定了“万安社区矫正工作措施”。首先,加强党委的领导,由党委部署全面矫正工作,再由居委会组织力量,由公安派出所民警和五名组长对矫正目标进行矫正帮助。以形成“党委领导、居委会落责、公安指导、大家共管”的工作格局。
其次,做到了组织机构、目标负责、工作人员、目标任务的“四落实”(既人员、目标、责任、区域)。由各组长负责对各自小组内的矫正目标,进行看护和帮助,向他们宣传法律,防止他们再次走入歧途。
第三,做到“做好五个结合,实现五个到位,落实五个确保。”
1.做到横向协调与纵向指导相结合,专业人员与社会志愿者相结合,创建“五型”社区与“平安万安”相结合,贯彻落实“三项制度”与构建和谐社会相结合,树立典型与全面推广相结合。
2.落实思想认识到位,目标责任到位,工作措施到位,政策扶持到位,经费保障到位。
3.确保矫正工作全面落实,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实效,确保矫正人员不失控、不漏管、重新犯罪为零,确保矫正工作务求实效,确保社会稳定万无一失。
第三,整体联动,协调配合。
最后就是坚持改革创新、以人为本、社会参与、维护稳定为原则,构建以上级领小组为龙头,以牌楼司法所为主体,以社区矫正工作小组、居民小组、公安民警纽带的矫正网络体系,统一部署,上下联动,为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奠定基础,也为构建“平安万安”打好群众基础。
万安社区居委会
15.社区矫正个人工作总结 篇十五
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最本质的区别是通过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充分地依靠群众的力量把罪犯管理教育好。坚持群众路线为基础, 通过吸收社会力量, 促进公众参与, 运用来自社会的教育资源、岗位资源、纠纷调处资源、法律资源等, 共同构建对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机制, 是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实践。
群众路线是我党革命制胜的法宝, 推动着我党在现代非监禁刑罚制度上的探索与尝试。在新中国革命史上, 中国共产党在20世纪30至40年代的革命根据地建设中已有假释的法律规定, 同时在监所工作中大量实行了回村执行、保外服役及战时假释的监外执行措施。 (1) 新中国成立后, 我国在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中, 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肯定与完善了体现社区矫正主要内容的缓刑、假释等相关制度。我党在刑事政策上的探索与创新, 一方面是对我国传统民本思想的继承, 另一方面, 更重要的就是我党群众路线在刑事制度设计上的最直接反应。20世纪七八十年代, 各国都在不断进行刑罚制度的创新, 社区矫正焕发出勃勃生机, 也呈现出各具特色的不同模式。面对这一世界刑罚制度发展趋势, 面对我国市民社会尚未成熟、社会管理体制相对滞后、“重刑”思想浓重等等种种不利因素, 我党坚定选择试点先行逐步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并不搬不套、大胆实践创新中国特色, 这一决定的基础之一就是具备了坚实的群众工作基础。社区矫正发展中的每一步、创新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凝聚着为民服务的思想。在某种程度上讲, 目前, 社区矫正“三位一体”的工作格局, 就是我党以人为本、坚持群众路线的真实写照。以监督管理为例, 我国以维护群众安全为基点建立健全了社区矫正监管工作机制, 包括:推行审前调查制度与假释环境评价制度, 切实提高适用社区矫正的准确性与科学性;强化“无缝”衔接工作机制, 从源头上防止脱管漏管现象发生;通过重新犯罪风险评估, 科学测评服刑人员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 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建立社区矫正移动信息管理平台, 采用无线网络技术手段对社区服刑人员实行实时定位监控等。截至2010年底, 全国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再犯罪率为0.22%。 (2) 这些方法与手段的创新都是以维护社区安全为基本目标的。
八年的发展历程证明, 正是群众路线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实现三大步的跨越。2003年7月10日, 我国6个省 (市) 率先试点。2004年司法部提供信息, 公众对社区矫正的支持率逐步提高, 支持者由试点初期的25%上升到80%以上。 (3) 2005年, 河北、内蒙古等十二个省 (区、市) 被列入试点工作, 随后, 又有9个省 (区) 主动加入到试点中。2006年, 北京市司法局委托零点公司调查发现, 67.8%的居民接受社区矫正制度, 40.3%的居民愿意成为志愿者, 85%以上的人认为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 (4) 2009年10月, 全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截止10月底, 全国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志愿者320054人, 在广大群众的支持与参与下, 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已经初具规模。截至2010年底, 全国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59.8万人, 累计解除矫正32万人。 (5)
二、充分发挥群众工作的原动力作用, 推进我国社会矫正工作科学发展
“十二五”时期是社区矫正工作发展极为重要的时期, 进一步发挥群众工作原动力, 推进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 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 完善“网络化”社区矫正工作主体模式
充分发挥群众原动力必须有一个主体。“十二五”时期,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主体是经过七年实践初步形成的“县级专门机构—司法所”的“网状化”工作主体。这一工作主体模式是在充分依靠司法所社区组织力与司法体制改革现状之间做出的博弈选择。通过实践证明, 即便司法所全部实行了收编直管, 政法编制配备配齐配足, 仍然不能离开县级社区矫正工作中心为一线工作主体。因为, 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具有自身的特点, 社区矫正奖惩制度的建设与完善等方面均要体现与充分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这一切都需要一个集中化的工作中心来承担司法所所无法承担的职责, 这也是我国的国情所决定的。发挥好这一工作主题模式在群众工作的作用, 首先是县级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的规范化。规范化是中心建设发挥职能作用的前提保证。中心一般包括监管、集中教育、心理矫正等多项功能, 规范各项功能的合理、协调运作是规范化的主要内容。其次是县级中心与司法所之间的职权配置。县级中心承担着集中教育、心理矫正等多项不易在司法所操作的矫正职责。司法所在一些职责上调后, 更多的工作重点应当放在社区群众上, 吸收、引导社区群众参与到社区矫正中, 真正发挥社区凝聚力对服刑人员的矫治作用。另外, 县级工作主体与司法所之间的信息交流机制是保障工作效能的重要内容。不论司法所是否实现了收编直管, 中心与司法所之间的信息交流都应当以有效的平台予以保障, 以此, 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单位的整体高效。
(二) 探索建立社区资源利用评价机制
目前, 我国社区矫正中社会力量参与方面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个是社会志愿者大部分停留在登记簿上, 实际参与度不够, 另一个是社会自治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程度较低。一般认为, 社会志愿者作用未得到发挥的原因, 一方面是大的环境来看, 我国缺乏完善的社会志愿者组织管理机制, 另一方面是从微观上看, 缺乏对社会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激励机制。对于社会自治组织而言, 大的社会语境来看, 是我国社会自治组织尚未成熟, 市民社会有待进一步培育, 而从微观上看, 是缺乏有效地引导、管理社区自治组织的协调机制。我们认为, 这些原因并不是制约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根本原因, 社会志愿者本身就带有志愿、无偿的工作性质, 近年来, 我国一系列的重大事件, 并没有因为缺乏激烈机制而影响社会志愿者参与其中。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社会志愿者问题, 根本上还是在于对犯罪的认识、对社区矫正的认识缺乏一定的科学性。因此, 从社区矫正工作自身出发, 解决社会志愿者对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理念认识问题比激励机制更为根本, 也更为长效。至于社会自治组织, 同样不能归结于市民社会的成熟度, 我国社区矫正本身就是在市民社会培育过程中探索发展的, 完善协作机制, 前提是从社区矫正工作本身上下功夫。因此, 我们认为, 当前, 解决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迫切问题, 应当是建立社区资源利用评价机制, 将社区矫正工作立足社区, 植根群众的基点打得更为牢固。建立社区资源利用评价机制, 首先要明确评价的指标体系。社区矫正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并不是无重点, 相反, 是有重点、有目标, 以重点带全部的系统化工作对象。社区服刑人社会关系人、被害人及社会关系人、社会志愿者、社区自治组织是工作的重点, 也是构建评价机制指标体系的主体内容。其次要建立完善评价机制的运行主体与运作规程。县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对属地社区的资源状况具有系统的掌握。最后, 建立社区资源利用评价机制还要明确督导奖惩措施, 对于利用资源不足的应当给予严厉的惩处, 确保真正发挥社区矫正工作的最大优势。
(三) 探索建立社区矫正执行监督制度
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是我党工作的基本原则。社区矫正工作依靠群众, 更要接受群众的监督。作为一项刑罚执行工作, 在接受检察院监督等法律监督外, 还应当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执行的群众监督机制, 以此形成较为完善地社区矫正执行监督制度。一是完善社区矫正人大代表联席机制。社区矫正工作应当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主动与同级人大机构建立信息交流机制, 应当建立人大代表监督栏, 重要事项应当实行人大代表联席机制。二是建立社区矫正执行监督人制度。“要让亲友、企业、学校等社会力量加入到社区矫正工作中, 建立社区矫正执行监督人制度。” (6) 对于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个案应当确定明确的监督人, 以使监督社区矫正过程真正成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渠道。三是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救济机制。救济机制一方面是对社区服刑人员权利的保障, 另一方面也是对监督结果的落实。社区矫正的执行过程, 尤其是奖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均要设置科学合理的救济机制, 确保群众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结语
“十二五”时期, 是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机遇期。这一时期, 我国社会自治组织、市民社会的培育度都会得到进一步的强化, 抓住机遇, 完善工作主体模式, 探索社区资源利用工作机制, 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依靠群众, 充分发挥社区矫正自身工作优势的重要内容。只要我们将群众工作真正贯穿于社区矫正工作之中, 发挥群众工作的原动力, 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必定成为世界刑罚制度中的一支奇葩。
参考文献
①王顺安《社区矫正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8年2月, 第一版, 第68页.
②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sqjzbgs/node_24068.htm.
③司法部基层司司长王珏在2004年上海“对轻刑犯的非监禁矫治措施中英研讨会”上的讲话:《中国社区矫正制度介绍》。转引自冯卫国等:《社区矫正的中国实践:现状、问题与对策》, 载《中国监狱学刊》2006年第2期, 第138页.
④《郝赤勇同志在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载《全国社区矫正工作工作会议文件汇编》, 第40页.
⑤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sqjzbgs/node_24068.htm.
16.社区矫正的“北京模式” 篇十六
11月24日,田磊刑满获释。“走在路上,已经有点找不着北的感觉”,田磊说。父亲已经再婚并组成新的家庭,原来的家也被拆迁了,他成了标准的“三无人员”:没有户口,没有住处,没有工作。
4天后,“阳光中途之家”接纳了他,开始为他提供免费食宿和技能培训。作为专业社区矫正机构,朝阳区“阳光中途之家”已运行了五年,它不仅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教育培训,同时也为刑满释放后的“三无人员”提供一些过渡安置。
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副局长刘勇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说,“这是北京社区矫正机构与其他地区不同的地方,从2008年正式运行以来,朝阳区中途之家已帮助2000多人重新适应了社会。”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废止劳教后,要“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惩治的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有观点认为,社区矫正或将成为主要的违法行为矫治场所。
社区“服刑”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在中国已经开展了十年。2003年,北京等6省市被确定为社区矫正的首批试点地区。
“从2003年至今,朝阳区社区矫正人数已经超过了5000人。”刘勇表示,十年里,社区矫正人员的数量不断增长,现在仅朝阳区每年都会超过1200人。
“社区矫正人员”中,最近比较有名的是歌手臧天朔,臧在2010年1月因“聚众斗殴案”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后因在狱中服刑表现出色, 2013年2月获得假释出狱。他的假释考验期为一年六个月零二十天。
在这段时间里,臧天朔的身份变为“社区矫正人员”。他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交思想汇报,离京须请假,并按规定参加公益劳动。
这种走出监狱,在社区“服刑”的方式最初源起于国外,被认为是刑罚制度中革命性的创新,其思想根源可以追溯至李斯特等人提出的刑罚的目的并非“报应和威吓”,而是“通过对犯罪人的矫正以保卫社会”。
在国外,与传统的监禁刑罚相比,社区矫正被认为有许多不可比拟的优势,例如节约大量司法资源和成本,有利于罪犯的改造,更大限度地保障人权等等。
2003年,社区矫正制度被移植到中国。当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与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院两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北京、江苏等地为社区矫正首批试点省市。2005年,试点扩大到十八个省(区市),并在2009年开始在全国铺开。
作为一种探索,各地试点的具体办法都不尽相同,甚至差异显著。比较典型的模式主要有两种,即“上海模式”和“北京模式”。“上海模式”主要是以政府花钱买服务的方式,在市一级设立社区矫正办公室,向民办社会团体购买服务,由民办社会团体承担对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教育转化、心理咨询、职业培训等工作。
而“北京模式”则强调作为刑罚执行活动的社区矫正应该由国家机关执行,因此以司法所来承担社区矫正工作,并通过抽调监狱和劳教警察到司法所的方式来加强司法所的力量。
“北京市每个区都有一个由区领导牵头的‘特殊人群专项组,以前叫‘社区矫正领导小组,主要是指导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等成员单位来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刘勇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具体的组织机构上,朝阳区司法局设有“矫正帮教科”,指导全区社区矫正工作,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分布在43个街乡的43个“司法所”承担,“人事方面实行‘3+N,3是指司法所助理员、监狱和劳教局抽调的干警、社会招聘的矫正社工,N是指来自各行业的志愿者。”
随着试点扩大,有关法律法规也逐步开始完善。2012年1月20日,两院两部联合下发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同年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也第一次将社区矫正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
矫正对象也有明显变化。试点之初,以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作为矫治对象,试点区域集中在城市街道社区和农村乡镇一级。此后矫治对象扩展到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等五类人员。2012年新的《刑诉法》修正案则明确为前四类人,被剥夺政治权利人员不再是社区矫正对象。
陪同式“教育”
2008年7月,借鉴国外“中途之家”的经验,朝阳区在京津高速路旁黑庄户乡成立了朝阳区“阳光中途之家”。
刘勇说, 当时,朝阳区社区矫正人员加上刑满释放人员达到5000人左右,很多三无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没地方住,没工作,管理难度非常大。
为了帮助“矫正人员”更快适应社会,“阳光中途之家”不仅提供心理辅导、技术培训,还为“三无人员”提供食宿。
阳光中途之家每月会定期举办集中学习,所有街乡的社区矫正人员都要在民警的陪同下,在中途之家进行为期一周左右的集中学习。
为了在人格上给予“社区矫正人员”充分的尊重,中途之家采用了更人性化的陪同方式。从劳教局抽调到中途之家工作的干警苗敬增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以体现出和监狱教育的区别,“来这里的矫正人员,我们都称他们是学员,集中学习时,陪同的民警也和矫正人员同吃同住。”
“最初吃饭是两个标准,后来干脆改为吃一样的饭菜,住同样的房间。”苗敬增说,这种没有训斥、平等交流和沟通的方式让“学员”感受到了离开高墙后的温暖,“一些看上去很‘痞的人,在培训结束后都发自肺腑地写了体会,很感人。”
“这儿环境确实挺好”, 住进中途之家之后,田磊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现在最幸福的事儿就是每天可以睡个安稳觉。”对于他来说,每天起床吃完早饭后,跟工作人员打个招呼,就可以出门办事或者熟悉社会,如果晚饭赶不及,民警还会帮忙打好饭留着。
“比寄人篱下强多了。”田磊说,就算再好的哥们,住在别人家里时间长了,人家心里也会有想法。
因为在解决矫正人员回归难、接纳难、安置难、就业难等方面的探索和成效,自 2011年开始,“中途之家”的模式在全北京开始推广,并实现了所有区县的全覆盖。
矫正的“白脸”与“红脸”
人性化的陪同教育让矫正人员备感温暖,但社区矫正毕竟是刑罚执行的一种,如何平衡惩罚与教育之间的关系成为“中途之家”的难题。
“中途之家的集中教育针对性强,在心理咨询等方面也能集中更多优质资源,这些都为司法所的日常管理打下了很好的基础。”刘勇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北京,基层司法所和阳光中途之家分别承担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和教育服务职责。
目前在机构和体制上的一个问题是,司法所“既唱白脸,又唱红脸”,既要有执法的严肃性一面,又要有帮扶的人性化一面,“社区矫正执法的职业化和帮扶的专业化应该分别得到发展,一个人承担两个角色不太合适。”刘勇说。
“现在基层比较关注的是,是否可以具有警察身份”,刘勇说,目前社区矫正的管理和执法权都在司法部门,如果不赋予警察身份,很难体现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你穿着普通的便装去,人家可能连门儿都不给你开,对个别脱离监管需要抓捕的时候连必要的警用设施都没有”。
社区矫正人员数量的增长也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新挑战。司法部近期发布数据,到2013年10月底,各地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66.5万人,累计解除矫正100.7万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65.8万人。
北京自2012年以后实行户籍地和居住地双重管理,也就意味着,许多户籍在外地、但居住地在北京的社区矫正人员也被纳入北京各区的矫正管理,“朝阳区是人口流入大区,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比例是一比一,对我们的经费、人力、物力都是一个很大的考验。”刘勇表示。
而在劳教制度被废除后,如何处理那些“大事不犯,小事不断”的人,有舆论认为应该将这些人纳入“社区矫正”的范畴。
但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有学者认为,在中国,社区矫正和劳教之间显然不是一个简单的替代关系。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也表示,社区矫正和劳动教养区别点很清楚,“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法律依据,它的适用范围、运用的程序、执行的方式,都和劳动教养有着不同。”
因此,学者们认为,在《社区矫正法》尚未出台之前,如果原有的“劳教人员”要被纳入社区矫正,由谁来作出矫正决定,矫正方法、矫正内容、矫正操作和最长矫正时间,以及是否可对矫正对象施以二次乃至三次同一性质的矫正等一系列问题都有待顶层设计的进一步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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