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医一体化管理)办〔2011〕6号

2025-01-09

(乡医一体化管理)办〔2011〕6号(精选10篇)

1.(乡医一体化管理)办〔2011〕6号 篇一

印教发„2011‟6号

自治县教育局关于做好2010年

教育系统干部职工考核工作的通知

县直学校、各乡镇教办:

根据《自治县委组织部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0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县组通„2011‟4号)的文件要求,为了做好教育系统干部职工2010年考核工作,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时间

2010年1月18至1月28日。

二、考核对象

全县教育系统在编干部职工(含特岗教师)。

三、考核方式及程序

考核实行分级管理、分层考核,采取公开述职述廉、民主测评、量化考核等方式进行。县教育局考核各乡镇教办主任、县实验幼儿园园长、县特殊教育学校校长、局机关干部职工。各乡镇教办考核辖区内管理区完小及以上校(园)长。

1、撰写述职述廉报告和工作小结

局班子成员、县直学校校(园)长、县教育局机关各股室负责人、各乡镇教办主任、乡镇管理区完小及以上校长撰写述职述廉报告。其他干部职工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撰写工作小结。

2、分层次召开述职述廉和民主测评会议

(1)教育局机关干部职工考核与县考核组对教育局目标考核同时进行。局班子成员、中层干部述职。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教办主任和县直学校校(园)长参与评议。

(2)县教育局对乡镇教办主任、县幼儿园园长、县特殊教育学校校长考核。教办主任、校(园)长述职。局机关全体职工、教办主任和县直学校校(园)长参与评议。

(3)各乡镇教办可选择辖区内部分管理区完小以上校(园)长进行公开述职述廉。学校全体干部职工,辖区内村小负责人参与评议。

3、其他干部职工的考核由各学校、各单位结合岗位职责拟定的考核方案(细则)进行量化考核。也可以参照上述方式进行考核。

四、考核结果认定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 合格”、“基本合格”、“ 不合格”四个等次。

1、教育局副科级领导干部、各股室负责人、实验幼儿园长、县特殊学校校长、乡镇教办主任,由县教育局考核领导小组根据测评结果,并结合工作实绩,经集体研究评定考核等次。其中教办主任考核等次评定按教育局测评结果和乡镇测评结果各占50%的比例计算测评结果。副科级领导干部考核等次报县委审定。

2、其他干部职工由各校、各单位结合岗位职责拟定的考核方案(细则)进行量化考核。量化考核得分60分以下一般应定为“不合格”。

3、各单位优秀等次人员比例要严格控制在参加考核人数的15%以内(优秀指标小数点后采用四舍五入计算)。本新参加工作人员、教办主任、借出本单位人员不列入本单位参加考核总人数计算优秀指标。2010年特岗教师、新分人员只量分,不定等次。在评定优秀人员时,要合理掌握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的优秀比例,优秀指标不足1人的可采取间隔一年评定优秀等次或提交考核小组在全乡(镇)研究确定。各教办人员、学校行政不得挤占或预留优秀指标。

4、参加挂职锻炼、党建扶贫、支教等工作的人员,由服

务单位提供表现情况,在派出单位确定等次。服务期间当年被县评为优秀等次的,不占派出单位指标。

5、未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同意的在编不在岗人员一律评定为“不合格”等次。其它有关需直接确定评定等次的按照《自治县委组织部自治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9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县组通„2010‟5号)附件2执行。

6、考核对象民主测评结果合格以上票数达不到测评人数的三分之二或不合格票数达到测评人数的三分之一的,一般应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7、对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印教发(2007)24号]文件要求,师德考核不合格人员,考核直接定位“不合格”等次。

8、凡在本考核中拟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要在本校、本单位公示7天。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方可上报。

五、有关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考核是对工作人员一年来工作情况的评价,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岗工作的历史记录,是个人档案的重要内容,各校各单位要提高对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识,成立以单位一把手为领导的考核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

2、严格考核程序,严肃考核纪律。各单位要结合本校本

单位制定考核方案,经考核领导小组讨论审核通过后实施。要严肃考核纪律,坚持考核标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被考核者一年的工作作出评价,如有考核不实、不公,走过场等现象,一经查实,将从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考核结束后考核结果需与被考核对象见面,签字认可后方可上报。如被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存在异议,要求复核,必须组织考核小组(考核小组委员会)成员认真复核后,签出复核意见,不得简单处理和上交工作矛盾。

3、抓紧落实,及时上报考核结果。由于2010年干部职工考核时间紧,任务重,各校、各单位务必要抓紧落实,迅速组织考核工作。并于2011年2月18日前将有关资料(包括考核工作报告、优秀人员公示情况、考核备案名册、考核汇总表)报送县教育局政工股,同时报送电子文档。被评定优秀等次人员需上交个人1000字左右先进事迹材料1份,当记实手册。考核有关表册资料可在政工股公共邮箱下载,邮箱地址:yjjyjzgg@126.com。

联系电话:6222579

附:

1、事业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

2、贵州省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考核备案表。

3、贵州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汇总表。

4、贵州省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考核汇总表。

5、考核相关依据及评定说明。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县委组织部,(共印30份)

2.2012年乡医一体化工作计划 篇二

为贯彻落实好区卫生局关于农村卫生服务站的统一管理的各项规定,我镇10个村,13个卫生所均已落成,并投入使用。因此,我卫生服务中心我镇于2012年将继续对镇属行政村进行统一的管理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各村卫生服务站落实管理,力争在2012年底前将进站的统一管理达到完善。

三、完善好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管理制度,及卫生服务站的财务管理规定,和对卫生服务站从业人员处罚的有关规定,以及卫生服务站管理办法的实施方案。

四、规范乡医各种登记及处方书写,使其养成登记习惯。

五、重点实施各服务站的药品、财务管理统一管理。

六、落实卫生所医保联网、软件安装调试,确保乡医网上进药及挂号划价正常运转。并加强乡村医生电脑操作培训,达到熟练程度。

七、继续落实乡村医生参加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定期组织培训,规范档案书写。

八、继续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杜绝乡村医生在家行医。为我镇的卫生发展,改善就医环境,不断增进农民健康,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发挥作用。

西堤头镇卫生服务中心

3.(乡医一体化管理)办〔2011〕6号 篇三

关于做好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维护

社会稳定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驻县)有关单位:

2011年元旦、春节即将到来,为维护节日期间全县社会稳定,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节日,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维稳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当前我国仍处于深刻变革之中,我国发展稳定面临诸多难以预见的风险挑战,维稳任务十分繁重艰巨。元旦、春节将至,随之全国、全省“两会”又将召开。多年的情况表明,这一时期是各类案件、事件、事故的多发期,各种矛盾相互交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各乡镇区、各单位

必须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充分认识做好元旦、春节期间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面落实各项维稳措施。要按照“属地、属人、属事、属责”的原则,把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任务和措施落实到具体责任人,确保元旦、春节期间全县社会和谐稳定。

二、深入排查,切实做好各类利益群体的疏导稳控

各乡镇区、各单位要增强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紧紧抓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立足于抓早、抓小、抓苗头,深入、全面、动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努力把元旦、春节期间可能发生不稳定问题的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人群、重点问题摸排清楚,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逐一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调处化解,切实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要结合“三送”活动,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深入群众,特别是要深入到受灾乡镇、贫困山区和困难群众中去,扎实细致地办好顺民意、解民忧、惠民生的实事,舒展群众情绪,减少矛盾对立,为社会稳定打牢基础。要重点解决好企业改制职工、失地农民、受灾群众、低保人员等特殊群体生活保障问题,认真处理好各类信访问题,坚决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和规模越级上访事件。

三、畅通信息,切实加强值班备勤和信息报送工作

元旦、春节期间,各乡镇区、各单位要加强值班备勤,每天要有专人值班和领导带班。要密切关注和掌握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深层次、预警性信息,对涉稳信息做到急事急报,特事特报,大事快报,严禁迟报、漏报和隐瞒不报。对值班不到位、报告不及时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进一步完善防范处臵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工作预案,一旦出现问题,要坚决果断处臵,尽快平息事态,把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中共兴国县委维护稳定领导小组

4.(乡医一体化管理)办〔2011〕6号 篇四

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广州市“五五”普法回顾“六

五”普法展望征文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区属各普法单位:

近日,广州市普法办下发了《关于开展广州市“五五”普法回顾“六五”普法展望征文活动的通知》(穗普办[2011]23号),向全市开展征文活动,要求各单位高度重视,组织专门力量开展调研和报送高质量文章。

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并于10月15日前把征文的纸质样稿和电子版本一并报区普法办,由区普法办筛选后统一报送至市普法办。征文排版样式具体如下:文章主题以宋体二号排版,作者单位及姓名为楷体三号并置于征文标题下方,正-1-

文以仿宋三号字排版。纸质样稿一式一份以A4纸打印。

联系人:胡丽雅;联系电话:38749357; 电子邮箱:huly@thnet.gov.cn。

天河区普法办

2011年9月13日

主题词:普法 征文 通知

抄送:广州市普法办

林赛龙副书记、区普法领导小组成员

广州市天河区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

5.2011第7号——流动党员管理 篇五

中共南泥湾采油厂委员会

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支部:

随着企业改革发展和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聘用工流动党员随之逐年增加。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扩大基层党组织的覆盖面,充分发挥流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是新形势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任务。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厂实际,现就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中立过功、受过奖、有专业技能特长以及从事管理工作的优秀聘用工,应作为重点培养对象。

(三)对聘用工中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党员发展对象的确定、预备党员的通过和预备党员的转正等环节,实行“两地考察”制度,即:在深入工作单位进行全面考察的同时,向聘用工户籍所在地党组织进行函调,了解掌握聘用工在原籍的表现情况。对在考察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不符合条件的发展对象,不予发展,确保发展党员质量。

五、关于流动党员党费的收缴工作

(一)党费以支部为单位交纳。流动党员须自觉地向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按规定交纳党费,各党支部应督促本支部流动党员及时交纳党费。

(二)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流动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三)对于六个月以上不缴纳党费,不参加党的活动的党员,劝其退党。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是一个难点,各党支部必须对这一工作高度重视。一是要深入调查研究,摸清情况,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二是要建立健全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责任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三是积极探索抓好流动党员管理的新路子,不断总结好的管理经验,推动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不断上新水平。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流动党员 管理 意见

送:中共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

6.(乡医一体化管理)办〔2011〕6号 篇六

Yahe Media Culture

转正、调岗、裁员管理规定〔2011〕0104A号

转正、调岗、裁员管理规定

一、转正管理 1.转正程序

1)员工提出转正申请,由部门经理对其试用期内工作进行评分,并与办公室一起结合试用员工的考核成绩及试用期工作表现,讨论新员工试用期间的工作表现(工作态度、工作业绩、是否具有可培养的潜力、是否合适现任岗位等),依次报公司领导审批。

审批好的转正文件由办公室存档,作为工资薪资依据。

2.转正原则:人员转正需符合岗位工作要求,适合公司发展需要,并在试用期内综合考核达到合格。

二、调岗与任免管理 1.调岗程序

1)员工自己提出调岗申请交办公室,由办公室与新部门负责人综合评定其新岗位的任职条件,如符合新岗位要求,报总经理审批;

2)总经理批准后,到原部门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由原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工作已交接完成;

3)根据新岗位需要配备相应物品,到新岗位部门领导处报到,并由新岗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到岗日期后交办公室备案。

注:工作交接手续包括:原掌管工作内容、进度以及角色;原岗位工作中掌握的公司文件、岗位信息、客户资料;原岗位工作中使用的办公用品;原岗位工作中的需保密信息的转交等;

2.调岗原则

公司本着“公平竞争,择优上岗,优化公司人力资源组合”的原则,依据员工的个人工作能力及品德,鼓励部门内人才流动。

3.调岗形式:主要分为平调、升职、降职。

《员工调岗申请表》见附表五;

《员工调岗通知书》见附表六;

注:《员工调岗通知书》原件由人力资源部存档,复印件交财务部、被调岗人员各一份;

四.裁员与开除

1.如因公司业务管理方针有变而产生多余员工,又不能调至其它工种的,在对被裁减员工专业技能进行考核后,公司有权裁减部门员工。被裁减员工在无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如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公司另外再补发一个月的基本工资;

雅合文化传媒

Yahe Media Culture

转正、调岗、裁员管理规定〔2011〕0104A号

2.员工在工作中若犯有重大过失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刑事处分的将被立即辞退或开除,开除员工不予发放离职工资。

河南雅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7.(乡医一体化管理)办〔2011〕6号 篇七

关于印发淄博市教育局

《淄博市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文昌湖区地事局,局属各学校:

现将《淄博市教育局<淄博市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工作实际,一并贯彻落实。

一、明确做好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是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千万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进一步加强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 问题,对维护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充分认识加强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淄博市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印发,充分体现了市政府对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全市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要站在“确保学生乘车安全,促进学校平安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的极端重要性,增强政治责任意识,采取有力措施,深化安全教育,突出管理重点,加强督导检查,完善长效机制,切实将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构建“多措并举、常抓不懈”的工作格局,为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三、做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学习宣传工作 大力学习宣传《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学校,学校要组织师生、学生家长及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驾驶人集中开展一次学习《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活动,进一步领会基本精神,掌握主要内容,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有关管理人员要尽快依据《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开展工作,师生和家长要切实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自觉不乘坐安全没有保障的车辆,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要切实提高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安全行车、文明行车,确保师生乘坐安全。

四、强化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责任的落实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范围和职责,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狠抓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责任的落实,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做到原有安全管理措施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衔接无缝隙,落实各项工作要求无死角、无漏洞、全覆盖。

各区县、各学校对接送学生车辆管理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向市教育局反馈工作建议,各区县制定的实施细则或贯彻落实意见请及时上报。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接送学生车辆

管理办法

细则

通知 淄博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1年8月22日 录入:翟慧慧 校对:杜方

淄博市教育局

《淄博市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淄博市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细化各项管理措施和要求,结合我市教育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 接送学生车辆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受理与复核

第四条 车辆所有人按照接送学生车辆标牌申领程序向学校提出接送学生申请后,学校确认有接送学生需求的,应当由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提供下列材料:

(一)车辆所有人接送学生书面申请;

(二)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安全驾驶承诺书;

(三)计划运行路线、停靠站点、接送次数、接送人数等情况说明;

(四)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的村居、单位证明材料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身份证、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学校同意为本校学生上下学服务的,与车辆所有人共同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五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并复核相关材料后,报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六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接送学生车辆标牌申领情况及时向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通报同级交通运输部门。

第七条 学校租用的接送学生车辆,应当与出租单位签订租用协议,严禁租借个人所有的车辆作为接送学生车辆;学校之间相互共用或借用接送学生车辆的,应当有共用或借用协议,明确使用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并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章 教育行政部门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牵头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总结、研究部署工作。联席会议每学期至少一次,必要时随时召开。会议情况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出台并落实奖励、补贴、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接送学生车辆发展。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了解本行政区域内学生上下学乘车需求情况,为政府解决行政区域内学生乘车问题、制定符合实际的运营模式和管理模式提供依据。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落实接送学生车辆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信等设备。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统筹行政区域内接送学生车辆参加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完善接送学生车辆管理责任 体系,每学期与学校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并将接送学生车辆管理作为学校安全目标管理和民办教育机构年检的重要内容,每年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台帐和档案,详细掌握行政区域内接送学生车辆的各类信息。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向市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当月行政区域内接送学生车辆数量变化等情况。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经常对学校管理和使用接送学生车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学校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联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接送学生车辆安全技术临检。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及时接受接送学生车辆交通违法行为、非法接送学生行为的举报。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学生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四章 学校的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校长是本学校接送学生车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学校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校接送学生车辆的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学生乘车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教师延长工作时间组织学生上下学乘车的,应当合理计算工作量。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以下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制度:

(一)学校领导带班和教师值班制度;

(二)接送学生车辆管理例会制度;

(三)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培训学习制度;

(四)行车日志制度;

(五)报告和举报制度;

(六)恶劣天气预警制度;

(七)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管理制度;

(八)随车照管人员管理制度;

(九)接送学生车辆定期检查制度;

(十)责任追究制度;

(十一)其他制度。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定期调查、了解学生上下学乘车情况,合理确定接送学生车辆的需求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上下学的组织管理,合理安排接送学生车辆,缩短学生候车时间。学校放学时,应当安排专人维护乘车秩序,严格按照接送学生车辆载客定额,安排学生乘车,严禁接送学生车辆超员离校。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安全乘车守则,规范学生乘车行为,禁止学生在车厢内打闹、嬉戏、身体探出窗外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组织上下学期间,发现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有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不听劝阻或不服从管理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发现学生乘坐非法接送学生车辆的,应当及时教育学生、告知家长,并同时将车辆类型、车身颜色、车辆号牌等基本信息及时向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对师生、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接送 学生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交通安全应急疏散演练,强化师生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每学期与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逐车逐人落实安全责任。

学校应当每学期与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签订不乘坐超员车辆、非法接送学生车辆等安全没有保障车辆的责任书或承诺书。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在校门口固定、醒目位置设置信息公示牌,对接送学生车辆及驾驶人的信息、监管单位的举报电话、监管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 接送小学低年级和幼儿园学生的,应当安排随车照管人员,监督驾驶人守法运营,管理、看护学生。属学校车辆由学校安排,属社会车辆由车辆所有人安排。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行车日志,每天记录乘车学生数、安全运营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组织师生集体外出参加相关教育活动,按规定进行报告,需使用车辆的,应当租用合法客运单位车辆,并签订安全责任书,制定应急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条 发生涉及接送学生车辆的道路交通事故,学校应当第一时间将基本情况上报,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制定接送学生车辆考核办法,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每年对接送学生车辆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建议,取消接送学生车辆资格。

第三十二条 接送学生车辆变更用途,不再接送学生的,学校应当及时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督促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及时到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档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接送学生车辆管理情况、安全责任体系、安全管理制度、会议记录、检查记录、图片资料等。

学校应当逐车逐人建立接送学生车辆及驾驶人管理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实施细则第五条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提供的申报材料;

(二)办理接送学生车辆标牌申领程序用的车辆审批表、驾驶人审批表和标牌申请表;

(三)全市接送学生车辆的统一编号;

(四)接送学生车辆照片;

(五)接送学生车辆保险单据复印件;

(六)接送学生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七)安全技术检验和临检情况复印件;

(八)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教育与培训记录;

(九)其他材料。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在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定期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不依法履行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监管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其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不履行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属民办教育机构的直至取消办学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学校,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所称民办教育机构,是指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培训机构。

本实施细则所称学生,是指前款规定学校的学生和幼儿。本实施细则所称相关教育活动,是指学生乘坐接送学生车辆参加运动会、文艺表演、社会实践等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活动。

民办培训机构的接送学生车辆管理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接送学生车辆定义及分类,接送学生车辆及驾驶人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职责等按照《淄博市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元月10日前,向市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工作情况。

8.(乡医一体化管理)办〔2011〕6号 篇八

第394条 本规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负责解释。第395条 本规程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其他凡与本规程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程为准。

附图1建筑限界

1.客货共线铁路建筑限界(υ≤160km/h)

(1)基本建筑限界图

旅客站台上柱类建筑物距站台边缘不小于 l500mm,建筑物距站台边缘不小于2000mm。旅客站台分为低站台、高站台,低站台高度为300mm、500mm,高站台高度为1250mm。货物站台的高度为l100mm。在非电气化区段的车站上,车辆调动频繁的站场内,天桥的高度不小于5800mm。

货物高站台边缘(只适用于线路的一侧)在高出轨面距离1100mm~4800mm间,距线路中心线距离可按1850mm设计。

2.客货共线铁路建筑限界(160km/h<υ≤200km/h)

曲线上建筑限界加宽办法

曲线上基本建筑限界和隧道建筑限界加宽办法同客货共线铁路(υ≤160km/h)曲线上建筑限界加宽办法。

3.铁路双层集装箱运输装载限界及客货共线铁路双层集装箱运输建筑限界

曲线上建筑限界加宽办法

曲线上基本建筑限界和隧道建筑限界加宽办法同客货共线铁路(υ≤160km/h)曲线上建筑限界加宽办法。

4.客运专线铁路建筑限界(200km/h≤υ≤350km/h)

曲线上建筑限界加宽办法

曲线地段的建筑限界,应考虑因超高产生车体倾斜对曲线内侧的限界加宽。其加宽量为:

曲线上建筑限界的加宽范围,包括全部圆曲线、缓和曲线和部分直线,采用下图所示阶梯加宽方法。

附图2 机车车辆限界

1.机车车辆限界(υ<200km/h)

2.机车车辆限界(υ≥200km/h)

计量单位符号

km——千米(公里); m——米; mm——毫米; t——吨;

kg——千克(公斤); h——小时; min——分; s——秒; V——伏; kV——千伏; Pa——帕; kPa——千帕; kN——千牛;

kg/m——千克/米(公斤/米);

9.(乡医一体化管理)办〔2011〕6号 篇九

为加强全县村级卫生室管理,充分发挥村卫生室在农村卫生工作中作用,全面提升农村卫生工作水平,加快推进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进程,确保广大农民群众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促进全县农村卫生事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评指标

(一)村卫生室建设考核评估标准(附件1)

(二)乡村医生开展公共卫生工作量化考核标准(附件2)

二、考评办法

1、考评结果作为乡村医生评先评优、劳务补助发放的重要依据。

2、考评结果按百分制评分分为三类,85分以上为合格,85分以下至60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评以各项指标实际得分为准。

3、考评结果与乡村医生劳务补助挂钩,考评为合格的足额拨付,考评为基本合格的拨付80%,考评为不合格的拨付50%。

4、考评不合格的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要对其乡村医生戒勉谈话,并落实整改措施;对于整改不到位,连续二年考评不合格的村卫生室,县卫生局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考评办法

1、考评结果作为乡村医生评先评优、劳务补助发放的重要依据。

2、考评结果按百分制评分分为三类,85分以上为合格,85分以下至60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评以各项指标实际得分为准。

3、考评结果与乡村医生劳务补助挂钩,考评为合格的足额拨付,考评为基本合格的拨付80%,考评为不合格的拨付50%。

4、考评不合格的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要对其乡村医生戒勉谈话,并落实整改措施;对于整改不到位,连续二年考评不合格的村卫生室,县卫生局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010年大户乡村医生例会管理制度

1、乡村医生按照卫生院的安排,每月定时到卫生院参加工作会议,不得无故缺席,不得迟到及早退。

2、遵守会议纪律,认真做好记录,领会回议精神,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3、开会前做好各种工作资料和报表的准备,不得对上交的资料和报表弄虚作假。

4、乡村医生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在会议提出,由卫生院研究解决。

5、乡村医生应将每次会议内容及时上村委回报,听出村委的意见,将信息反馈给卫生院。

6、卫生院对每次例会进行考勤,结合乡村医生工作情况作为对其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大户卫生院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1.设立健康档案资料室,以户为单位,一人一档的原则为家庭和居民建立健康档案。

2.健康档案要集中档案室保管,按行政村名和编号顺序存放,档案专柜存放,保持整洁、美观和规范有序,实行微机化管理。

3.责任医生要对居民健康进行按照65岁以上老年人、3周岁一下儿童、孕产妇、高血压和糖尿病等慢性病人、重症精神病人进行分类专册登记,档案盒要目录和分类信息登记。

4.定期开展随访工作,每年免费随访4次,结合参加合作医疗村民和育龄已婚妇女两年一次的健康体检,以及儿童预防接种、孕产妇系统管理常见和妇女病检查、常见病治疗和随访服务等资料内容,及时记录在健康档案中,对体检和随访中发现的健康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以健康教育为重点的健康干预。

5.资料管理人员和责任医生,应及时登记已获取的各种信息,并进行分析统计,及时反馈。

10.(乡医一体化管理)办〔2011〕6号 篇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 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七月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

1-

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

为加快推进品牌发展战略,提高杭产品的知名度,增强其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企业自主品牌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06‟3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及原则

(一)本办法所称杭州名牌产品,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生产(经营)并经杭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名推委)依据本办法认定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产品。

(二)名牌产品认定以工业、农业、服务业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有利于推动产业升级、推动科技创新、推动节能减排为目的,重点对主导产业、传统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中的自主创新产品、高技术含量产品、高附加值产品、高出口创汇产品以及农副名、特、优产品进行认定。

(三)工作原则:

1.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和企业自愿申请; 2.坚持总量控制,好中择优;

3.坚持以市场评价、用户评价和质量评价为主,实行动态管理。

二、申报条件(一)工业产品。

-2-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2.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申报产品的合法注册商标且与核准类别一致,其商标在相关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3.产品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额居省内或市内同类产品前列,售后服务优良,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市场评价好;

4.产品技术水平和质量达到国内、省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 5.产品批量生产满3年,并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销售收入稳步增长。其中高新技术类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4000万元以上,医药、服装类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其他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8000万元以上;

6.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能力和研发投入居本市同行业企业前列,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7.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取得成效,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并不断提高;

8.企业建立完善的计量保证体系和标准化体系,并符合劳动用工、清洁生产、安全生产、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要求。

(二)农业产品。

1.符合农业产业发展导向,生产、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

2.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申报产品的合法注册商标且与核准类别一致,其商标在相关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3.产品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

4.产品批量生产满3年,在本市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形成较大的种养殖规模或生产规模;

5.企业生产技术先进,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产品标准或农业地方标准组织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均实施标准化管理。质量保证体系健全,产品质量稳定可靠。其中,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质量保证体系认证;

6.产品形成一定的规模,经济效益好,种植类和养殖类农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1500万元以上,加工类农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4000万元以上;

7.企业符合劳动用工、清洁生产、安全生产、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要求。

(三)服务业产品。

1.企业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2.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申报产品的合法注册商标且与核准类别一致,其商标在相关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4-

3.企业经营服务满3年,服务水平和经营规模居省内或市内同行业前列;

4.企业已建立完善的服务标准(规范),并严格按照标准(规范)提供服务。质量保证体系健全,服务质量稳定可靠,客户(消费者)满意度高,市场评价好;

5.客户投诉处理反馈机制健全,投诉处理及时到位; 6.企业符合劳动用工、清洁生产、安全生产、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要求;

具体评价细则由市名牌办另行制定。

(四)不属杭州名牌产品认定范围的产品。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品,不属杭州名牌产品认定范围。1.企业注册地不在杭州市的;2.使用国(境)外注册商标的;

3.近3年内被国家、省和市级质量监督抽查认定为不合格,出口商品检验存在质量不合格的,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索赔事件的;

4.用户、消费者普遍反映存在质量问题的; 5.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尚未获证的; 6.企业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申报和认定工作程序

(一)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工作由杭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名推委)统一组织实施。市名推委下设办公室

-5-

(设在市质监局,以下简称市名牌办),负责市名推委的日常工作。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1次,所需费用由市财政统一安排,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费用。

(二)企业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杭州名牌产品申请表》,并经当地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当地质监局(分局)。

(三)区、县(市)质监局(分局)收到企业申请后,按名牌产品申报条件进行初审,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后于每年4月底前上报市名牌办。

(四)市名牌办对上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组织质量管理、标准化管理、技术进步、市场营销和行业协会(学会)等专业评审组,按照产品类别对申报企业的运行情况、申报产品监督抽查情况、产品性能指标、消费者投诉情况、用户(消费者)满意情况、质量管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评审意见。

(五)市名牌办根据各专业评审组的评审意见,提出建议名单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名推委认定。认定杭州名牌产品,市名推委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表决,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

(六)经认定的杭州名牌产品,由市名推委授予“杭州名牌产品”称号,颁发杭州名牌产品牌匾和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四、鼓励和保护措施

(一)杭州名牌产品称号的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在获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铭牌、标签、包装、说明书和 -6-

广告宣传中使用标注年份的“杭州名牌产品”标志或字样。

(二)杭州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作为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的重点保护对象。

(三)杭州名牌产品是推荐浙江名牌产品的基本条件,享受各级各部门对名牌产品的扶持政策,在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以及项目立项及资金、能源等方面享受优惠。

(四)支持以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为核心组建企业集团,充分发挥名牌效应。大力宣传名牌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提高其知名度、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五、日常管理

(一)市名牌办负责杭州名牌产品的跟踪管理。

(二)杭州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有关程序,申请复评。

(三)未获得杭州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杭州名牌产品标志;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杭州名牌产品标志。对违规使用杭州名牌产品标志的企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对获得杭州名牌产品认定但产品质量不稳定、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或者其生产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或不接受杭州名牌产品跟踪管理的企业,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力的,撤销其杭州名牌产品称号。

-7-

(五)对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报杭州名牌产品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获取杭州名牌产品称号的,撤销称号,收回牌匾和证书,在全市范围通报,并取消其3年杭州名牌产品参评资格。

(六)参与杭州名牌产品审查、认定工作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纪律,做到公正廉洁,严禁以权谋私;要自觉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对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六、其他

(一)除按本办法进行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外,全市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再进行类似的名牌产品认定、推荐、评比等活动。

(二)本办法由杭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8‟8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经济管理

产品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杭州警备区,市各群众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民主党派。

-8-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2009年7月10日印发

上一篇:2018-2019学年高三摸底考试历史试卷及答案下一篇:初三作文:绘画·我的烟火季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