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祁东煤矿“8.21”顶板事故的通报

2024-12-16

关于祁东煤矿“8.21”顶板事故的通报

1.关于祁东煤矿“8.21”顶板事故的通报 篇一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认真汲取兰花公司大阳煤矿万里井“1•5”事故教训扎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单位: 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市政办„2010‟5号 2010年1月12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2010年1月12日3点54分,接到兰花公司关于大阳煤矿万里井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报告,称2010年1月5日万里井井下采煤工作面发生片帮冒顶事故,导致6人死亡,1人轻伤,该矿能力30万吨/年,属机械化改造矿井。这起事故,反映出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不到位、主体企业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等严重问题,教训极为深刻。为认真汲取事故教训,扎实抓好春节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事故发生,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汲取教训、消除麻痹,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要充分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艰巨性,从思想上、精力上、措施上真正把安全第一放在首位,落到实处。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忧患意识,消除麻痹思想,增强紧迫感、危机感和责任感,坚决防止盲目乐观和麻痹松懈情绪;要认真查找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差距,针对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认真研究提出过硬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坚决纠正重生产、轻安全的倾向,坚决遏制和防范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安全监管责任,认真落实包保责任制,认真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落实主体企业安全管理责任,切实抓好兼并重组后保留煤矿、过渡期生产矿井、建设矿井的安全生产建设工作,全力保障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好转。

二、全面排查、分类整治,坚决消除各类安全生产隐患 1.主体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主体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市政办„2010‟3号),解决职责不清,机构不健全,接管不到位的问题。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按照“依法履责、规范运作、促进发展”的思路,帮助督促主体企业尽快履行职责,全面履行生产、建设、安全、经营的组织领导和日常管理职能;按照《公司法》和晋市政办„2010‟3号文件的要求,健全主体企业领导班子,严禁党政领导干部在主体企业中兼职,存在党政领导干部在主体企业兼职的必须在1月底前清理完毕。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和权责对等原则,构建现代企业管控模式和运行机制,县市区政府牵头组建的主体企业要成为实体性经营管理公司,不能成为行政性管理公司。主体企业要强化安全管理机构制度建设,完善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健全完善主体企业、被兼并重组煤矿、过渡期生产矿井的安全管理机构,配齐配全具有任职资格的煤矿“六长”和安全管理人员,实现进驻接管到位,全面履行生产组织、安全管理、市场营销和收益分配等权力,杜绝弄虚作假。学习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组织所属煤矿开展一次重大事故警示教育和技能培训,进一步强化职工安全责任,规范职工“上标准岗、干标准活”。

2.生产矿井:未复产的生产矿井暂缓进行复产验收。已经复产的生产矿井要认真落实煤矿六长下井带班制度、矿长外出分级请假制度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销号等制度,由矿长负责组织、煤矿“六长”带队实施,开展一次隐患大排查,以“无盲区、无盲点、无空档、无缝隙”为标准,全面排查煤矿各个系统、各个环节,全面排查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以及思想认识、工作作风、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强化隐患治理,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确保隐患整改销号,防范和杜绝事故发生。要突出重点,狠抓关键,着重抓好瓦斯防治、水害防治、现场管理、过渡期矿井生产四个重点。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重大隐患,要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实行严密监控,跟踪落实,直至隐患消除。要强化顶板管理,坚决遏制顶板事故多发频发势头。

3.建设矿井:建设矿井暂缓进行复工验收。建设项目要严格落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兼并重组主体和主管部门责任。加强对古空区、采空区等重点区域的监控,严格组织对矿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的瓦斯、积水等情况的调查,完善有关图纸资料,制定防范措施;加强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管理,联合试运转以系统联动调试和检修为主,以出煤为辅,制定确实可行的安全措施,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严禁借联合试运转之名,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确保联合试运转安全进行。联合试运转到期立即停止试运行,原则上不准延期。

4.过渡期生产矿井:实行市、县领导对过渡期生产矿井一对一安全检查包保责任制。未复产的过渡期生产矿井暂缓进行复产验收。严格控制过渡期生产矿井数量,129座保留煤矿中,每座煤矿最多只能有一个符合条件的矿井进行过渡期生产,列入2009年整合关闭的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得进行过渡期生产。严格控制过渡期生产工作面,严格执行“一井一面”,在一个水平组织生产;现已形成的回采煤量能满足2010年底前生产能力需求的,所有掘进工作面要停止作业,不能满足生产需求的,只准许一个掘进工作面作业;严格禁止“三超”组织生产,所有过渡期生产矿井不准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组织生产,入井人数不能超过核定数量,不能超过50人。

5.关闭矿井:对列入2009年整合关闭的矿井和未关闭到位的“十关闭”矿井要制定关闭工作方案和应急处臵方案,有县(市、区)政府牵头,实行县(市、区)长负责制,在春节前按关井六条标准关闭到位,移交国土资源部门监管。市树脂厂兴隆煤矿作为政策性资源枯竭关闭矿井,群众多次举报,经调查确实存在非法生产现象,有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负责,实行主任负责制,按关井六条标准关闭到位,移交国土资源部门监管。严厉打击和坚决防控关闭矿井非法开采和死灰复燃。

三、强化督查、严格监管,坚决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1.严格落实领导包片、科室包矿、驻矿监管制度,落实5人小组为重点的安全检查包保责任制,对过渡期生产矿井实行一对一安全检查包保责任制,对拟关闭矿井和未复产的过渡期生产矿井以及停产停工矿井实行专人驻矿监管,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公安部门、煤炭部门和主体企业分别确定1名同志联合驻矿监管。市煤炭工业局领导带队对市直煤矿开展全面督查检查、各县(市、区)政府领导、煤炭部门领导带队深入基层开展安全督查检查。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要将监管人员名单在1月12日下午18时前报市煤炭工业局,统一在《太行日报》公布。

2.严格煤矿“六长”任职管理,煤矿“六长”必须具备资格,持证上岗,任职必须经同级煤炭部门审查同意。市直煤炭企业主管部门调整市直煤矿“六长”前必须先征求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煤炭工业局的意见,经认可同意后,再依照程序办理任职手续。

3.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主体不到位而由被整合矿井继续组织生产;严重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组织生产;防瓦斯、防水措施不落实和落实不到位,或瓦斯抽采不达标的;突出矿井“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未严格执行煤矿“六长”入井带班值班制度和外出分级请假制度的煤矿;未认真执行“三个严格控制”的过渡期生产矿井;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存在重大隐患组织生产的矿井;擅自打开密闭、以掘代采的矿井,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对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的;在未经批复的煤层或工作面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的;停产整顿,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的;关闭后死灰复燃的矿井,一律实施断电。对施工资质不合法,安全机构不健全,措施制度不完善、不落实的施工企业,坚决责令停止施工。对严重违反规定的施工企业,要取消在晋城施工的资格。

4.严肃进行责任追究,发生事故的煤矿,停产整顿时间至少三个月,并对主体企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煤矿矿长、安全副矿长进行事故诫勉约谈,发生3人以上事故的煤矿,将吊销矿长的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并建议有关部门调整主体企业的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的领导。

5.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规定,严禁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事故,一经发现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加大社会监督,发动社会各界群众举报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现象。

6.加强应急管理,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制度,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坚守岗位、全面掌握煤矿安全生产、停产检修、恢复生产等动态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臵工作。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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