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组劳务合同书

2025-03-12

班组劳务合同书(精选8篇)

1.班组劳务合同书 篇一

木工班组劳务合同书

甲方:(发包人)贵州永海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互利、诚信协作的原则。甲方现将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郎岱山地旅游扶贫度假区第一期工程建设项目(设计与施工)一标段的木工工程分包给乙方施工,为确保工程按时、按质、按量顺利完成,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以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郎岱山地旅游扶贫度假区第一期工程建设项目(设计与施工)一标段

2、工程地点: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郎岱镇)

3、工程质量标准:优良

4、安全施工标准:重大施工事故“五无”(无死亡、无重伤、无坍塌、无中毒、无火灾,创安全文明等级优良工地)。

5、安全施工标准:重大施工事故“五无”(无死亡、无重伤、无坍塌、无中毒、无火灾,创安全文明等级优良工地)。

二、承包范围

包工不包料、图纸设计范围所有(含二次结构后施工水电管道井等)模板、支持系统内脚架搭设,对拉螺杆限位及PVC套管,地下室止水螺杆,所有人工,制作安装,旧模板更新,后浇带留设,模板清理粘接物及模板杂物、涂刷晚模剂,各种预留洞口,模板安装完成后及时清理工作面,各细节的模板一次性投入。用全新模板,确保成型质量,涨模处打毛量平修补满足甲方要求,对扩烟道、水电井等小洞口木板防护,槽钢层铺设木板要整齐,人货电梯接料后铺设木板及栏板,墙体拉结筋,及构造柱模板打眼,严禁后植筋。塔吊上口防护铺木板,各处模板托切除、木板拆除后根部多余砼凿除包水泥支撑,机具、移动箱、电线等,提供槽钢层挡脚板,及槽钢层用大头塞、木料,支泵本所有木料,楼层必须准备全新模板,下来的材料堆放整齐至指定地点。

三、工期

工期自

****年**月**日开始,至

****年**月**日竣工,总工期为

天。由项目部指定部位进行施工。工期进度必须满足甲方项目部要求,遇特殊情况必须按甲方项目部的调整计划完成。若乙方无法满足甲方工期进度要求,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插入施工,乙方负责支付一切费用。

四、承包单价

按施工图纸实际结算地下室模板按接触面

元/㎡、按楼层接触面

元/㎡计算,进场前乙方先交甲方质量信誉保证金

万元,待材料进场后开始施工时返还

万元,模板工程全部结束后付

万元。

本工程承包单价均已综合考虑了人工费和工程赶工、加班及各部位施工难易程度、全部工序并包括乙方使用工具费、开机人员工资费、社保福利、工伤病假、医药费、探亲往返差旅费等各种补贴以及停水、停电、雨天停工、节日补助和个人所得税等各种工资费用,甲方不另作任何补贴。

特别约定:

1、乙方(承包负责人)施工期间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和管理,保证工期进度如期完成。

2、所承包的工作内容必须按照甲方项目编排的施工进度计划(包含特殊情况下作出的调整进度)进行施工,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3、乙方若有意识选好做的项目或留手尾,推卸难做项目,甲方有权把完成的工程项目,按合同单价的70%结算,将剩下的30%插入甲方委托第三方的施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后续班组施工费用与合同的差额。

五、甲、乙双方责任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本工程,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扣留乙方的不正当所得。

2、甲方要按工程量及工程进度计划要求供应足够材料,保证乙方施工(但不包括设计单位修改施工图纸、天气影响及竣工前待工验收时间原因而造成的停工)。若因乙方故意停工超过二天且无正当理由解释的,从第三天起,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委托第三方进场施工,所增加的费用由乙方负责,并按5%的管理费收取。

3、甲方指定施工员分管乙方,乙方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服从甲方施工员的技术指导,对于浪费材料和不按规范及安全操作规程施工者,甲方施工员有权执罚乙方。

4、乙方包模板安、拆施工过程中使用的一切工具,拆除的模板把铁钉起后要转运至场内指定地点分类摆放整齐。

5、乙方进场施工时,必须要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和质安员从事该工种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对各项工程做好质量技术安全监督,把好质量安全关,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确保工程正常施工。

6、乙方人员必须要合理用料施工,随时更换废旧模板。

7、乙方因施工技术差,管理不善或人力不足,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达不到进度要求的,甲方有权终止本施工合同,并责令乙方退场,退场后甲方给予结清合格的工程量的80%价款,不合格的不给予结算并由乙方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乙方无法满足甲方的工期要求,甲方有权另外插入人员进行施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8、乙方人员因违章造成工伤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及补贴由乙方负责支付,甲方并按违约处理,按所发生事故费用的总额的50%处罚。

9、因乙方原因,乙方自行退场的甲方按已完成的合格的工程量合同单价的80%结算给乙方,不合格不予结算,所造成的损失一切由乙方负责。

六、质量要求

1、乙方工人进场施工,班组长必须亲自带班安排工作,熟悉图纸,精心施工,对工人做好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以确保本工程按时、按质、按量顺利完成。每个工人必须有丰富模板专业操作经验方可进行该工种的施工。每部位施工完毕后,乙方现场负责人必须与甲方现场施工员一起对该工序进行验收,经双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2、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与其他工种密切跟踪配合。否则,造成的工料损失等费用,由乙方照价负责。保证本工程的各个分部分项工程在验收时能符合要求。若因质量达不到要求而拖延工期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一切费用。

七、文明施工要求

1、所有进场的施工人员,必须到项目部进行登记,并且经过新工人三级教育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才准上岗作业,施工过程中必须要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不准穿拖鞋、不准酒后作业、不准高空抛物,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而造成自身或他人伤亡事故,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2、停止使用施工机具后要切断电源,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3、施工场地一切施工机械、电器不得乱动、乱拆,要爱护好施工机具,需用电器或机械检修时,需由甲方电工人员检查维修无误后,方可使用,否则发生事故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

4、乙方每次段工序完工后当天要及时清理,超过半天的由甲方派清洁工人清理,相应的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

5、乙方工人宿舍内每天要整理床铺、衣物,并派专人打扫宿舍内外卫生,集中垃圾专人收集,不准在宿舍内赌博,爱护公共设施,节约用水、用电,禁止乱拉乱接电线。禁止班组个人使用电饭锅、电热棒、电炒锅之类的家用电器。保证施工用电安全。

6、乙方进场的施工人员,甲方提供无偿住宿,统一由甲方管理人员安排并按指定的宿舍号入住,原则上每人一床位,每间宿舍床位上下铺必须住满后才能进住第二间宿舍。由于宿舍为公共地方,因此不允许出现间隔小房或一人多床位的现象。否则,每超出一个床位处予每天100元罚款,依次类推。

八、违约责任及处罚

1、在流水作业时必须按项目计划时间进行,乙方不能够以工作面多或者少等理由跟不上或不开工,否则按该工作面的工程量的20%罚款处理。

2、不参加安全培训或未做施工技术质量安全交底的人员不能进入施工现场施工,否则对乙方进行每人壹仟元的罚款。

3、乙方所有进场的工人,不得在工地或工棚打架闹事。否则,打架双方每人每次各罚款1000元及支付各种相关费用,罚款由乙方支付,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4、未经甲方项目经理同意,不得带外来人员到工地住宿,否则,每人每夜罚款100元,所发生的一切事故由乙方负责;在宿舍内赌博的,经发现每人每次罚款500元;在工地及宿舍周围大小便的,经发现每人每次罚款100元。

5、若每面垂直度超过规范2cm则罚款500元;轴线偏位、基础偏差20mm以上,柱、剪力墙偏差15mm以上,罚款500元;门窗预留洞口尺寸超过验收规范,上下不垂直,混凝土需凿平,并给予每处罚款100~200元;因模板未加固好或其他原因造成涨模或混凝土平整度严重超过规范验收标准,混凝土自行凿平,并给予每处罚款200~500元。

九、工程付款方式

1、本工程无预付款支付,在总包方付款的情况下施工中每月按实际的完成量60%支付。未竣工之前甲方支付乙方价款的方式是以每栋结构封顶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实际比值的70%价款支付给予乙方,工人伙食费由乙方自理。其余款项待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一次性结清。

2、当月的工程量需经甲乙双方现场人员确认,并经甲方项目经理、施工长、结算员及有关人员签名才能作为支付依据。

3、若当月乙方完成的工程量因质量问题甲方不予验收,70%的工程量价款甲方可不给予支付,待乙方整改完毕后经验收合格后才支付给乙方。

4、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70%工程款后,必须将内部工人的工资支付完毕并将当月支付工人的工资表提交给甲方留底。如发现乙方有拖欠工人工资现象,甲方有权代乙方支付工资并收取10%的劳务费。

5、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后,乙方可向甲方提出工程结算,结算表必须经项目经理、施工长和结算员共同签字确认,再送公司计财部审核工程量后,按本合同核定承包结算总额。

6、结算总额=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合同单价

十、其它

1、乙方必须与其属下的每位工人在进场三天内签订劳务协议书一式三份,并交甲方一份。进场三天后未签订劳务协议的,甲方一经发现,除勒令乙方限期内补签协议外,可对乙方罚款500元/人。

2、本合同内未包括的条款、事项如在工程内出现,或有事项与实际图纸要求不相符的,经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待结算款付清后自行失效。

甲方(盖章):贵州永海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乙方(签字):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年**月**日

****年**月**日

2.班组劳务合同书 篇二

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中规定:“从2005年7月1日起, 用三年的时间, 在全国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 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直接吸纳, ‘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基本被禁止。”这项规定对近年来实现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秩序, 建立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体制和制度, 起到了积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十堰市这个中等地级市, 从推行建立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的2005年以来, 建筑业产值规模从28亿元发展到今天的199.8亿元, 全市建筑劳务企业从无到有, 已注册达56家, 占到建筑业企业总量的28%。成绩固然可喜, 而背后不容忽视的问题是, 现行的劳务分包, 还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分包, 往往是建筑总承包企业办理建管手续前, 找一个劳务企业提供劳务分包备案应付了事, 劳包分包企业又多是挂在施工总承包企业名下, 并没有实际独立运作, 这些“空壳”劳务分包企业又九成采用的是专业工种施工班组制。这一个个的班组是以从事相同的工种的农民工聚合起来, 如钢筋工、木工、混凝土工、砌筑工、抹灰工、机械电焊等作业班组等。班组长是最低级别的包工头, 兼有农民工劳务带头人、召集人和雇主的身份, 一方面, 他们本身就是农民工中的一员, 他们也在施工现场带领民工参加体力劳动;另一方面, 他们已不是一般的农民工, 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和垫资能力, 用于垫付部分工程款和发放农民工的部分生活费, 能够保证在业主或工程承包人不能按时支付人工费时, 保障施工作业连续进行, 稳定农民工队伍, 在建筑市场上有一定的信誉度。新的施工企业资质制度就位后, 这些施工班组逐渐发展演化, 与有相对固定的劳务分包公司之间成为一种新的挂靠形式。

二、劳务分包企业对施工班组管控风险分析

由于目前施工班组长制是在改革深化发展过程中由“包工头”演化发展而来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 法律上对其地位和作用现在没有明确、认可的定义, 更为重要的是, 从形式上讲, 施工班组属于劳务分包公司的劳务队伍, 而实际上仍然是施工班组长控制的队伍, 劳务分包企业还不能完全对其有实质的管理和支配, 而这些施工班组长一般不是无偿向农民工提供劳务输出的信息和机会, 而是要从他们带领的这部分农民工的劳动收入中收取相关费用作为利润来源, 存在着对农民工收入的二次分配问题, 甚至还有的利用农民工对他们的依赖性强, 维权能力差的弱点, 发生各种侵害农民工合法人身权利的事件。

劳务分包企业对施工班组“以包代管”的粗放管理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和弊端, 给本来就弱小的劳包分包企业经营发展带来极大的管控风险, 因此, 从规范、完善、发展劳务分包市场出发, 确实有必要从建设行政管理角度对其管控风险成因及对策作深入剖析。

(一) 合同违约管控风险

劳务分包企业班组化这种管理模式, 是以形式承包代替实质管理, 对工程劳包分包缺乏有效监管, 施工班组的管理混乱、随意用工, 一旦碰到施工班组管理不善或资金困难等市场风险, 施工班组负责人普遍选择的是违法转嫁经营风险, 或卷款潜逃或克扣工资, 工程延误停工, 直接造成对工程业主方和承包方的合同违约, 劳务分包企业只能是拿钱消灾了事, 劳务分包企业利益严重受损。

(二) 施工质量管控风险

施工班组在项目施工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因为大量的辅助工程都由他们去完成, 由于施工项目流动性大, 施工班组往往是干完一个项目后就地解散, 到下一个施工项目再找农民工, 缺乏施工的必要技术和工作的连续性, 施工质量和进度等都大打折扣, 特别是劳务分包企业要赶工期或进行大规模施工时, 常常是因为农民工紧缺或者班组技术熟练程度、配合项目施工能力等问题影响到大规模施工任务的完成。

(三) 劳动用工管控风险

劳动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第2条:“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 不得由他人代签。建筑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而实践中, 班组长经常无视劳动法律法规, 随意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 不依法支付农民工工伤待遇, 一旦发生劳动者提起仲裁、诉讼, 劳包分包企业就会直接作为劳动关系的用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四) 社会综合治理管控风险

由于劳务分包企业只管理施工班组长, 这种管理模式决定了不可能对大量的民工管理到位, 由于管理不到位, 其中不乏有因为逃避或违反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而受到处理的人, 有的甚至带着全家长期在班组干活, 生了多少孩子其本地的计生部门无法知道。另外, 一些涉案在身的犯罪分子也混迹在班组中, 在某种程度上等于给不法分子提供了藏匿场所, 这些都给社会综合治理带来巨大的风险隐患。

三、管控风险背后成因及分析

目前, 建筑劳务市场上与劳务分包企业竞争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自有的劳务作业班组;二是“包工头”带队的零散用工。成立劳务分包企业关键在于是否有额外收益, 是否能有稳定的工程来源。由于总承包企业两层分离不彻底, 劳务作业层剥离困难重重。《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仍规定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企业自行完成, 因此, 有相当多的总承包企业仍维持着管理、技术与劳动密集于一身的经营组织模式。有的总承包企业的劳务作业层已基本消失, 但又与长期联营协作的劳务分包队 (俗称外包队) 形成较为固定的内部总分包依附关系。这些非企业法人的外包劳务队伍, 占据着一定的企业资源和市场空间。单纯独立的劳务分包企业难以与这些队伍竞争, 因此难以有额外的收益。

更为重要的是, 成立劳务企业不能带来任何收益的增加, 不能得到政府减免税费以及优先承包工程的优惠, 却带来了大量的固定成本:一是创建成本。劳务企业在创立时必须支付的成本, 包括办理各种手续的费用以及需要交纳注册资本金, 这是一次性的沉没成本, 对于劳务分包企业来说, 并非是轻松的负担。例如砌筑作业分包、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企业等资质标准都规定企业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二是运行成本。企业一旦成立, 就必须付出固定成本, 例如劳务工资、日常支出, 这是企业创建后必须支付的。三是税费成本。据了解, 按目前的税收政策, 每一项工程, 总承包企业已经按工程总额缴纳营业税, 其中已包含了人工费。可是如果将劳务分包作为独立法人的建筑劳务企业, 仍要再交营业税。除税法不健全外, 由于劳务企业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环节都在税务部门的监控之下, 很难避税, 劳务企业因而还要遭受隐性损失。四是其他成本。除此之外, 劳务企业还要兑现国家规定的要为农民工办理工伤医疗或综合保险等社会保险。对农民工来说, 如果劳务企业能一一落实国家政策, 农民工当然很愿意参加劳务企业, 但劳务企业一份简单的劳务合同显然与农民工的期待相差甚远, 正规劳务企业的额外成本提升也无形造成了在竞标中的劣势地位, 在各种力量博弈的合力作用下, 演化形成劳务分包企业班组化的挂靠形式也不难理解。

四、风险管控对策及思路

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中规定:“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劳务带头人、召集人、包工头等的政策培训和分类指导, 对具备条件的队伍, 引导他们合资入股成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引导现有成建制的建筑劳务队伍进行工商注册, 按照《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获取资质证书;引导建筑企业进行内部机制创新, 通过参股、入股等方式, 对信誉良好但不具备建立企业条件的劳务队伍进行收编, 促使‘包工头’转为合法的企业职工或股东。”这一规定提到的对策和解决办法, 在未来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 对劳包分包企业的改革、深化和发展, 加强劳包分包企业的风险管控, 仍然具有纲领性的指导意义。

(一) 坚定不移地健全、完善、稳定劳务分包及配套制度, 培育劳务分包企业成长的制度环境

只要能够稳定建立劳务分包制度以及相关的配套制度, 劳务分包制度的整体优势就一定能发挥出来, 施工班组负责人转变成劳务分包企业经理, 也将从劳务分包企业的专业化、规模化优势中得到更大的利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税务等部门的配合以及相关体制的转变, 积极实施税收扶植、减免行政管理费等政策和措施, 培育劳务分包企业成长的制度环境, 降低其运营成本, 提高成建制、上规模的劳务企业的收益, 以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二) 积极创造条件, 尽快建立有形建筑劳务交易市场

从规范总包企业工程分包管理入手, 制定建设工程分包准入管理办法和建筑劳务分包交易规则, 为建设工程总、分包提供交易场所和信息平台, 将劳务分包交易从无形市场进入有形市场。在建筑劳务分包交易中心建立劳务人员信息化管理系统, 对每个在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专业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基本情况, 劳务分包合同签订情况, 施工班组配置情况, 劳务作业人员名单及用工合同签订情况, 劳务作业人员培训持证情况, 工资发放情况等输入系统内, 实施系统信息化管理。

(三) 在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推行施工班组长负责制度

在建筑劳务企业中, 全面推行施工班组长负责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门的培训机构对劳务企业的部分从事劳务管理的人员和目前的施工班组长, 进行专门的培训, 对培训考试合格者,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岗位资格证书并进行备案。出台相关管理办法, 对施工班组长的培训、管理、职责以及监督考核进行明确的规定。这样, 通过对建筑劳务活动的管理, 逐步实现施工班组长的职业化、规范化。

(四) 加强对建筑劳务市场和劳务分包行为的监管

通过行政监察, 检查总承包企业、专业施工企业是否按规定对劳务作业进行了分包、是否按规定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企业是否按规定设置了施工班组长及履职情况、是否按规定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了用工合同以及培训持证情况、工资发放情况等等。对劳务分包行为违规的企业, 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并记入企业不良记录。

(五) 经常举办建筑业用工企业和优秀劳务企业双选会

鉴于目前建筑业用工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接触比较少, 互相了解不够, 可以由政府搭台, 行业协会和企业参与, 不定期地举办建筑业用工企业和优秀劳务企业双选会, 为用工企业与优秀劳务分包企业搭建沟通平台, 引导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优先选用优秀劳务分包企业;鼓励优秀劳务分包企业提供优质劳动力资源, 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年度用工超前筹划和提供保障。

(六) 通过行业协会加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自律

3.班组劳务合同书 篇三

目前,“三性”(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范围内大量长期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现象日益突出,71?郾2%的劳务派遣合同存在短期化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应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由于存在上述“三性”的模糊界定,致使用工单位大钻空子,劳务派遣纠纷已发生在多个行业。

劳务派遣知多少

2011年,来自全国总工会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2010年全国劳务派遣人员已经高达6000多万,约占国内就业人员总数的20%。我们认为,这恐怕还是一个保守数字。而大部分发达国家派遣劳动者占全体就业人员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

劳务派遣这一用人方式最早起源于日本、美国等。劳务派遣企业“招人不用人”,用人单位“不招人用人”,通俗地讲,就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不发生直接合同关系,改由劳务派遣机构分别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属定向用工合同,然后由用人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派工费”及日常管理劳动关系的“维护费”。劳动者则变相成了一种商品,被劳务派遣机构租赁给用人单位。

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劳动力市场僵化,用工缺乏弹性。通过劳务派遣可以增加企业的用工灵活性,同时也能够解决它们面临的劳动力市场过度僵化对经济造成的不利影响。但是,这种用工制度只是一种补充,而并非主要用工方式。

劳动力派遣业者国际联合会(CIETT)的统计数据表明,2004年各国派遣工占劳动者的比例,美国为1?郾93%,日本为1?郾3%,英国为5%,法国为2?郾1%,德国为1%。

如今中国的劳务派遣早已突破了行业、用工时间、岗位等限制,成为一种常规、普遍的用工制度。比如民航系统近一半的员工是通过劳务派遣而来,航空公司确定了要招的员工后,会找到劳务派遣公司,让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约,从而避免了航空公司的各种责任。

江苏人力资源部门的调研发现,有的用人单将原来与企业签有劳动合同的职工,也转至劳务派遣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再逆向派到该用人单位工作。同时,近年来,劳务派遣用工又出现了新的情况,一些企业将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用工协议,改成发包合同、承包合同等形式。

2012年两会期间,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指出,劳务派遣行业无序竞争、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受侵害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应引起各方面高度关注。张鸣起提交两会的提案指出,22?郾7%的劳务派遣工签订了1年及以下劳动合同,其中,12?郾8%以完成一项特定工作为期限,35?郾7%未持有劳动合同文本。有些企业超出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三性”规定,大量或全部使用劳务派遣工,并呈长期化趋势,在目前用工单位工作6年以上的劳务派遣工达39?郾5%。惟其如此,从而导致各种违法现象不断出现。

一是高校教师被“人才派遣”。令人难以置信的是,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可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如后勤等岗位上实施的劳务派遣,但在一些高校却已经演变为教学科研一线、学生辅导员以及行政管理等重要岗位的人才派遣。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原主席王晓龙说,个别高校甚至对博士学历以下的新招教师一律实行派遣制。在对东北某省十余所高校的调查中,教学科研一线、学生辅导员以及行政管理岗位的派遣制教职工已占到各校教职工总数的8%~10%,他们的学历均为硕士以上,博士也不乏其人,职称大多为讲师,也有一些副教授。“这种‘人才派遣’现象,在北京、上海、浙江等全国10余省、市、自治区的高校均有存在。”王晓龙说。

二是同工不同酬,福利打折扣。从调查情况来看,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收入差距少则30%,多则达4、5倍,正式工有年终奖、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而劳务派遣工没有。从社会保险的购买率来看,劳务派遣工工伤保险购买率仅为60%,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购买率不足一半。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欧真志认为,劳务派遣的滥用,导致了新的二元用工体制。随着1995年《劳动法》的实施,我国已经消除正式工、临时工的二元用工体制。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出现了新的正式员工和被派遣劳动者的二元用工体制。在用工单位中,被派遣劳动者大多承担着一线工作,为企业发展做出了最直接贡献,但却被列入二等员工群体。

三是规避法律,正式工成派遣工。现在有一种逆向派遣的怪象,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要求正式合同工与劳务公司签订派遣合同转为劳务派遣工,再派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上去。

由于劳务派遣已经成为部分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的一种途径。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劳务派遣”成为热议话题之一。代表委员们在会上细数社会上存在的种种劳务派遣怪象,纷纷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完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一般”漏洞实在大

现行《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务派遣一般应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含义太宽泛,因为“一般”这个词不具有强制性。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实施以来就备受外界质疑。行业内人士普遍的看法是,其中对劳务派遣的限定过于原则,特别是对如何界定劳务派遣的“三性”特征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由此给一些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留下了钻法律空子的机会。

作者认为,劳务派遣之所以被滥用,主要原因在于这种用工形式能够有效减轻企业的用工成本,使得用工制度变得比较灵活,从而转嫁了企业的用工风险。

很多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作人员都会介绍劳务派遣的诸多好处,比如企业能以远远低于正式工的工资水平使用劳务派遣工,节省繁多的福利与成本;可以随意解雇他们而不需支付任何赔偿金,并且劳务派遣工无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通过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还能把工伤事故的责任,连同工人集体维权、集体合同等管理事务及风险全部转嫁给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制度本身没有问题,但是它被扭曲滥用了,从而成为了企业减少用工成本、逃避法律责任的工具。由于在劳动合同问题上,相对正式工,企业要支付的违约成本低得多,况且由于企业所支付的劳务派遣工的社保等支出,远低于使用“正式签约工”的社保等支出,也大大压低了企业用工总成本,加之《劳动法》允许,所以越来越多的企业都竞相效仿。

nlc202309010145

由于派遣工的特殊身份,以及劳务派遣工的滥用导致同工不同酬、超时加班、欠薪欠保等问题大量出现,这不仅严重损害了职工权益,同时也加剧了劳动者的就业不稳定性和危机感,容易酿成社会矛盾。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就直指不能用低廉的劳动价格来取得企业高利润,造成社会和谐发展的隐患,并表示“在这个问题上,工会的声音应该再大一点。”

这个问题的提出与上海本地的劳务派遣问题日益突出紧密相关。据上海市总工会的数据显示,上海使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已达到4万余家,劳务派遣工有132万人,其中使用劳务派遣工最多的三类依次是外企、私企和国企,并均呈上升趋势。其中制造业比例最高,达到了43?郾6%。

与采用正式工相比,委托企业可以在招工成本及“五险一金”方面节省费用10%以上,派遣公司最高约可挪移15%以上人力成本。

大量企业都借助劳务派遣工来攫取额外利润已是不争的事实,据了解,美国苹果公司在国内的一些新合作公司,派遣工比例高达60%以上。苹果公司一直以来以成本控制著称,或许这就是其默认国内生产厂如此高比例使用派遣工的原因了。

由于劳动者夹在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之间,一旦发生问题,很容易出现互相扯皮,即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之间“踢皮球”的现象。结果不仅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利益,也必将造成新的社会不和谐,直接加剧了社会矛盾。

2011年12月,苹果上海生产企业日腾工厂发生爆炸,造成60余名工人不同程度的受伤。而据彭博社《商业周刊〈中文版〉》的报道,爆炸中受伤的工人多为派遣工。

同时,劳务派遣用工之泛滥,还在很大程度上侵害了广大市民的综合福利,各类社保账户长期入不敷出更是成了后患。在社保方面,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的缴纳率分别为72?郾7%、73?郾4%、70?郾5%和60?郾2%,除失业保险外,均低于正式工16个百分点以上。

央企爱用派遣工

劳务派遣用工泛滥主要体现在垄断性的大型央企和事业单位,而在一些具有垄断性质的大型央企和国家事业单位,甚至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员工都属于劳务派遣。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中央委员杜黎明在提案中称,中国移动50?郾3万职工中有劳务派遣工35?郾8万人,占职工总数的71?郾2%,建议由人社部牵头,会同全国总工会、工商总局等部门,重点督查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特别是石油、电力、电信、金融等重点行业和单位的滥用劳务派遣工情况。

早在《劳动合同法》颁布的2008年底,全国人大等方面就提出尽快完善相关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而人社部作为主要的专职劳动部门,从2009年也开始着手制定《劳务派遣条例》,但时至今日,《劳务派遣条例》仍未露面。该条例之所以一拖再拖,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来自既得利益集团的反对声音太大。

“反对的声音主要来自企业方面,特别是大型垄断国企的反对声音太大。”一位参与过修法调研的专家透露说。

劳务派遣作为在多国已被普遍接受的企业用工形式,在我国虽仍处于起步阶段,但在以人力成本取胜的我国,这一用工形式一起步就问题丛生,广受诟病,主要原因即是该用人法则从发达国家移植过来之后,对员工的权益维护存在漏洞。

“我不是公司签约的正式工,所以在薪酬上会比正式员工少2000元底薪,而且做销售的在佣金回扣方面的点数也会比正式员工少好几个百分点。福利方面就更享受不到了,比如公司内部一些购买产品的优惠政策,或者逢年过节的补贴等。”在国内一家国有通讯企业做产品销售的郭威说,他于2008年入职以来就一直是公司的“派遣员工”,且“转正”希望渺茫。

在银行工作的薛诚2009年毕业后进入银行工作,就一直是派遣制员工。“单位要压缩编制才用派遣制,对我们这些派遣员工来说,何时转正可谓遥遥无期。”薛诚对此忧心忡忡,因为现行《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没有作出任何明确的规定。

按惯例,试用期的规定适用于劳务派遣员工,在实务操作中一般有两种情况需要特别注意:

一是,由于劳务派遣员工与派遣公司发生劳动关系,试用期的约定只能适用一次,这个“一次”并不是劳务派遣员工换一家用工单位就约定一次试用期,而是劳务派遣员工在与派遣公司发生劳动关系期间只能在一家用工单位(通常应当是第一个用工单位)约定一次试用期,之后即使换了多个用工单位也不能再约定试用期。

二是,劳务派遣员工在与劳务派遣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再次入职,也不能按新员工再约定试用期。眼下能严格按照上述条例进行派遣制员工管理的企业并不多,许多派遣制员工可能工作了五六年还没有转正。

国资委数据显示,2005~2010年,央企资产总额由10?郾5万亿元增加至24?郾3万亿元,年均增长18?郾2%;实现净利润由4642?郾7亿元增加至8489?郾8亿元,年均增长12?郾8%。“十一五”期间,央企的利润和规模都实现了狂飙突进。

这些数据给人留下了央企“财大气粗”的印象,但外界所不知道的是,有些央企所创下的巨额利润,是建立在占职工总数三分之二的派遣员工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基础之上的。

有专家表示,这样发展下来的结果,一方面很多用人单位,特别是大型垄断国企用低廉的劳动力价格来获取企业高额的利润,进而严重影响了产业升级、结构转型和发展后劲;另一方面,使得农民工、下岗工人等底层百姓处境越发艰难,贫富收入差距越拉越大,最终为社会和谐与发展埋下了严重隐患。

同时还要看到,由于审批部门太过集权、企业准入门槛过低,国内劳务派遣公司多如牛毛,现已达26158家,其中由劳动保障部门经办或审批的接近70%。

安徽大学一位法律教授曾询问过南方某人事局下面的派遣公司,一年能挣多少钱,对方的回答是“1年挣了2亿多”,该教授直言,这是公共权力介入劳务派遣去营利的最好例证。

由于利益及多种关系的牵制,地方劳动部门也大都疏于管理劳务派遣。而在国外,劳动立法对可以或不可以使用劳务派遣工均有严格规定,我国目前的问题是,劳务派遣没有严格限制条件,加之许多操作不规范、运作不成熟的代理招聘和人才外包公司,从而使整个劳务派遣用工市场就更加混乱不堪了。

(责编:盛山)

4.水电班组劳务合同 篇四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施工特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现将鸿达大厦项目的水电班分项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乙方施工,为了确保工程顺利完成,明确双方职责,经双方协商制定如下协议以之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鸿达大厦

二、工程地点:韶关市浈江区安全北路

三、建筑面积:10400㎡

四、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

1、工作内容:施工图纸内的所有的水、电、和临时用水用电的材料和安装。

以上内容包含材料场内场外的运输、施工用具,其中临时用电、用水不计工程量。

五、承包单价及付款方式

1、承包总单价: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元人民币。

2、付款方式:乙方垫资到五层楼面,到付款节点后付款已完成工程量的80%,而后每月支付完成工程量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付清总工程量的17%,剩余3%作为保修金,竣工验收2年内无质量问题全部结清。

六、施工进度:乙方必须组织足够的施工作业人员进场和确保工程所用材料的充足,施工进度必须符合甲方计划要求,由甲方施工员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进度计划,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

七、质量标准:要求达到甲方、监理、质检站的合格。

八、甲方责任:

1、甲方提供住宿、照明用电、用水。

2、组织设计交底、做好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相关纪录。

3、派驻施工现场代表,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4、提供工程所需的电、水、塔吊设备,人货梯设备及操作员。

5、按节点发放乙方工程款。

九、乙方责任

1、听从甲方指挥、服从甲方安排、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各项工作。

2、备齐特种操作证,登记备案所有工人的身份证和暂住证。

3、购买工人意外保险。

4、配合甲方做好治安、经卫、防盗、防火安全等各项工作。

5、严格按照国家规范施工。

6、图纸有某个部位设计不合理或不明确及时或提早上报甲方。

7、工程某个部位有安全隐患的要及时上报甲方。

8、施工中如因乙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而发生工伤事故其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9、文明施工工地内不得打架、骂人、发现一次罚款2000元。不得随意大便,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十、违约责任

1、乙方承包的工程项目不得再行分包他人,如有发现有此类情况,甲方可作清退处理,且罚款工程量的20%作为违约金。

2、乙方必须按合同的第六条规定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任务,否则推后1天罚款2000元,超过三次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罚款工程量的20%作为违约金。

十一、乙方签合同2天内向甲方交1万元人民币保证金,甲方通知进场,一个星期内必须进场,如果一星期内乙方未进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保证金不退还。工程至地下室顶板后保证金全部退还给乙方。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签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电话:电话:

5.木工班组劳务合同 篇五

工程发包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劳务分包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资源承担一切风险的原则下,甲方将恒立—恒顺星城项目3、4号楼的土建,主体劳务工程及周辅材分包给乙方施工,具体协议如下,希双方自觉遵守,不得违约。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址:

三、工程规模、造价及取费标准:

建筑面积约3.5万m2,该土建工程,主体周辅材劳务工程,取费标准按国家建筑规范计算面积,综合单价

元/m2为结算价。

四、承包范围: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共识,同意该合同以下全部条款。从承台梁下口的劳务(不包括挖方和填方),周材及辅材分包给乙方施工,承包单价中含施工图纸和实际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内容全部在内。注:保温、隔热、防水、消防、门窗、栏杆扶手不属于劳务公司施工范围。本工程具体分包范围及内容为:

(1)模板分项工程:包括单位工程相关的木模制作(含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九夹板,木枋等材料),安装、支模所用的支撑,脚手架,木模清理,修整,刷脱模剂(含材料),相关材料二次运输,上下车,楼面清洁;柱、墙、梁、板、构造柱、跳板、阳台、圈梁、各种构架及附属工程全部相关的模板工程,以及木模工程施工相关的电动工具,周辅材料(圆盘锯、刨木机、电钻、电锤等,和钢管、扣件、各种内衬、垫块、钉子、铁丝、胶带、泡沫、对拉杆、套管、止水螺杆等)。

(2)该工程使用的防护外架,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含钢管,扣件,顶筒,安全网,竹跳板,架板,色带,油漆等材料)。所有与本 工程施工相关的室内、外防护设施,安全通道的搭拆,水平封闭,钢管刷色标,钢管,扣件维护保养。各种加工场地内的防护棚,进出建筑物,构筑物的车道、人行通道的防护棚架。

(3)合同单价包括所有的周辅材及架材,水电预埋,各种辅材,架材,安全防护所有材料(含安全文明施工费),外爬架或者挑架。塔吊,提升机或施工电梯,电梯防护门,搅拌机,加压抽水泵设施。操作工,卸料平台及所有材料及辅料等设施,材料,竹板,木模,胶合板,架管,扣件,防护网,安全带,安全帽,安全网等所有的必须材料由乙方自行组织支付费用。

五、承包单价及付款方式:

(1)乙方承包以上过程严格按照合同文件,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内容施工,最终按国家规定现行标准计算建筑面积包干进行结算,综合单价

元/m2,(含安全文明施工费),建设单位设计更改含二次设计部分。不改变原设计图建筑面积但工程量或乙方成本投入超出部分的劳务费按实调增,调增依据甲方给乙方的变更通知为准,调整价款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不予调整,乙方自行解决。变更超过3000元以上的以现场签证为准。

(2)主体土建工程工作内容按合同文件,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内容及说明以及本合同第四条款承包范围的条款执行。包干价中含承包范围内的所有辅材及周材,工器具,各类机械费,人工费,所有建筑架管扣件及周、辅材,铁丝,铁钉,扎丝,胶带,泡沫,对拉杆,套管,止水螺杆等)等施工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报关费,安全设施费等全部在此承包单价内。

(3)付款方式及时间:两栋基础到八楼砼浇筑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80%,以后乙方每月25日向甲方提交当月完成工程量,甲方在次月10日内支付80%的工程进度款:两栋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甲方再付给乙方总工程量的10%,余下的工程量待 2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甲方在此向乙方支付工程款达到97%,预留工程款总价3%作为保修金,保修金在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使用一年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给乙方,保修金不计息。在保修期间,属乙方原因造成的需要整改维修的工程,乙方应立即派人整改维修,若乙方三天内不及时维修,甲方另派他人维修,人工费及材料费在保修金中双倍扣除。

六、安全责任处理:乙方进场严格按JGJ59—99文明施工作业,必须服从甲方现场代表及项目负责人的管理,监督,严禁野蛮施工,必须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施工作业。乙方必须为进场的每个作业人员岗前培训,安全教育。若发生2万元以内(含2万元)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现金解决,2万元以上的重大安全事故,在扣除2万元之后的其余费用由甲方承担70%,乙方承担30%。若发生安全事故时甲乙双方必须立即取证调查,开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将证据交与上级主管部门按事故原因进行处理,不留任何缺口。如发生安全事故时,乙方应立即将伤员送到就近或相应的医院进行救治,并垫付全部医疗费用直至伤员完全康复后甲乙双方再协商处理。

七、材料使用:乙方在施工中应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杜绝浪费。如有浪费一经查实按所造成损失量5倍的罚款,此罚款在当月进度款中扣除。

八、质量要求

该工程质量标准必须按国家统一验收规范执行,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进行验收,主要是: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2、《混凝土结构二[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一2002)

3、《砌体]二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4、《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5、《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6、乙方班、组长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积极安排人员协助施工放线,否则甲方有权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200元/次,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7、施工中必须无条件配合其他工种作好线管、洞口等的预留预埋工作,服从施工人员指挥,如若不从,甲方有权视其情节轻重处以100到200元罚款。

8、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质量管理制度

(1)模板加固不到位(需要返工)

罚款200元/处(2)漏模不到位的罚款200元/处(3)爆模漏混凝土(根据现场定量)

罚款500元—20000/处

(4)垂直度误差超过1公分

罚款200元/处(5)水平度误差超过1公分

罚款500元/处

九、甲乙双方责任义务:

(一)甲方责任义务:

1、办理好开工必备的各种证件,文本,提供轴线,标高和坐标控制点向劳务分包单位提供水、电接口及畅通的施工场地(乙方负责二级配电箱后的所有临时生产电线路。配电箱、板及供水的临时用水管道,维护和临时设施机械、材料、人工费)。

2、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岂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检测,试验检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3、负责指导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4、统筹安排。协调乙方有关人员使用生产、生活临时设施,用 4 水,用电及施工场地等配套工作。帮助乙方协调,业主、监理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相关工作。

5、安排提供合理数量的施工图纸。

6、按合同约定向劳务公司支付劳务报酬。

(二)乙方责任义务:

1、对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向甲方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技术,施工,质检,安全和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甲方授权或者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相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和其他非法转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2、乙方提供主要的施工工艺,方法的书面专项方案。配合甲方编制主体结构施工组织设计。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甲方通知,施工验收规程,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做到遵纪守法,规范施工,文明施工。

3、自觉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甲方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单位协调配合,顾全大局。

4、按甲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甲方现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环境卫生和治安保卫工作。

5、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甲方办理竣工交验。

6、乙方负责配置足够的技术人员,施工人员、安全人员等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对乙方承包范围内的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等相关工作进行全面管理。主动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7、乙方不同时间的进场人员必须到项目部提供组长签字确认的 5 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乙方应对其作业人员进行核查和教育,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同时通报甲方知情。

8、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建设方及监管工程师的指令,包括甲方安排的合同外的工作,乙方必须无条件及时完成(但合同外工程由甲方按价计算给乙方)。

9、凡属乙方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受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政府相关部门的处罚,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出具相关依据后即可从乙方的承包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10、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若遇设计变更,施工图调整,乙方必须配合,积极组织施工。(须在乙方施工前做施工调整,如乙方施工后有施工调整,由甲方按实际单价计算给乙方)。

十、工程质量、安全及履约保证金:

经双方协商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乙方自愿向甲方交纳工程质量、安全保证金

万元整(该保证金在本合同双方签章之日当日内打

万元到甲方指定账户,保证金不计利息,如果合同生效60日内乙方无法进场正常施工,甲方按月利息2%计息至乙方正式进场施工。保证金的退还:甲方应以整栋退还的方式退还乙方安全质保金,当乙方两栋主体结构、框架施工完成达到15层后15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总额的50%,余下50%待该工程两栋封顶、主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一次性退还。

十一、特别说明:如因业主方原因拖延时间15个工作日内未支付工程款时,乙方不得向甲方无理取闹,聚众闹事,积极配合甲方向业主方追讨或协助甲方与业主方协商解决。本工程中临建房甲乙双方各占50%费用,工人生活食堂设施及床铺,空调等用具和所需的设施设备由乙方自行解决,食堂、职工宿舍用水,照明用电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

十二、甲乙双方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在施工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涨价,调价等事宜,如有类似事件发生,工地上所发生的的一切后果概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退场,并承担合同总造价5%的违约金。

十三、工程各阶段所占比例

主体框架工程60%,维护结构、砌体18%,外、内墙抹灰10%,电梯前室和梯间6%,散水和屋面防水3%,保修金3%。

十四、因本合同引争议,双方应尽力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甲乙双方均可以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现场管理人员执一份(以便现场管理人员处理班组事务)。以上条款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缴清安全、质保金本合同无效,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负责人:

负责人:

合同签订时间:

6.建筑木工班组劳务分包合同 篇六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遵照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双方就 天心区新路小学新建工程 模板工程劳务分包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劳务工程分包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天心区新路小学新建工程

2、工期要求: 号楼,总工期不超过160天(从0.00标高开始计工期);、地下车库/地下室,总工期不超过60天。(从基础底板开始计工期)

二、承包方式:

1、本工程采取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

2、甲方根据施工进度适时配备以下机具及材料:塔吊、人货梯、门型架、模板(胶合板或木板散板)、方木、油托、步步紧、穿墙螺杆、螺母、扣件、山型卡。

3、乙方必须自备以下材料、机具和工具:圆盘锯、手电锯及锯片、手锯、扳手、铁锤、吊砣、麻线、水平尺、水平胶管、卷尺、红蓝铅笔、墨斗、安全帽、安全带、电钻及钻头等上述

子、吊正找平、填模板缝隙、清理木屑及模板内杂物、搭拆支模架子(含超高)等工序。

4、木模板的拆除:拆除模板(含超高),并拆除回收支撑、门架、模板、方木、垫楞、上下顶托、步步紧、铁丝、螺栓、缝隙垫、穿墙螺杆、钢管、扣件等料具,将回收料具搬运到地面甲方指定地点分类堆放整齐。

5、整个模板工程完成后,模板修理,拔除可用模板铁钉,扣件、卡具上油,并将材料搬运到地面甲方指定地点分类堆放整齐

6、乙方应协助施工员及测量工定位放线。预留后浇带混凝土的模板制作、安装、拆除止水螺杆上的木垫块或塑料垫块,凿除包括止水螺杆的拆除,外墙对拉螺杆木块凿除,后浇带上钢丝网泡沫板安装及后浇带模板二次安装。

7、捣制砼时派人跟班看模并随时加固,拆模后如有胀模砼或不对位凸砼要及时凿除,并按甲方要求特殊处理,拆模后要彻底清理砼碎渣、碎模、缝隙垫、铁钉等,建筑垃圾用水泥袋装好搬运至地面甲方指定地点堆放。

8、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以上未列出的而预算定额和劳动定额模板工程应包含的其他工作内容。

五、承包价格:

1、按每层木模板的沾灰面积计价,承包单价为综合包干 元/㎡(提供劳务发票)。若乙方自带两线一钉单价按1元/㎡计算。

2、本合同约定单价,完全包含了乙方在施工期间可能发生的劳务、利润、安全、文明施工等风险因素,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承包单价双方不发生调整(除变更工程内容外)。

3、本合同未注明的各项具体费用项目,如各项社会保险费、加班费(含节假日)、夜餐费、误工费(包括停电、停水、机械故障、政府部门要求停工、气候因素影响等工期顺延)、施工现场以外的房租费、水电费、交通费等均包含在承包单价当中。

4、施工过程中如乙方认为承包单价低停工,甲方不补贴,双方终止合同,乙方无条件退场,质量、安全保证金不退还,并在2天内带工人退场后结算工资,工资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的70%结算。

六、工程量计算及工程造价结算方式:

1、工程量计算方式:按实际结构混凝土接触面积计算,包括二次结构。

2、工程造价结算方式:工程造价=工程量×综合包干价。

七、付款方式:

1、主体正负零以下部分按平口后付款70%,地下施工中间根据甲方付款情况可酌情考

虑提前支付一部分。

2、主体正负零以上进度款按月付款,只对己拆除模板的主体结构付进度款,由工地技术员及建设、监理、项目部对己拆除模板的主体结构验收达到合格后付进度款,根据项目部所结工作量的70%付给。主体封顶工人退场时支付总工程款的15%,模板工程全部完工后,经甲方、监理验收达到合格后付款5%,剩余10%待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全部付清。

3、每次申请拔款时,乙方必须提供工人领取劳务报酬登记表给甲方(工资表),劳动报酬不能超过进度款,超过进度款由乙方垫付,劳动报酬由工人本人签名后经甲方负责人确认后方给予预拔。

八、质量标准及有关要求:

1、质量标准:本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合格等级

2、质量验收:每道工序完成后,先进行自检,经甲方技术人员检查后,报建设、监理单位验收,每次验收必须一次通过,多验收一次,根据严重程度予以罚款200~500元。

7、质量要求:合格。

8、质量达不到合格要求,乙方应无偿返工,或更换班组,按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工资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的70%结算,并赔偿甲方损失。

九、文明施工要求:

1、文明施工,保持施工现场整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文明工地检查时,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及时安排人员进行现场整改。如不及时安排人员整改,甲方将另派人员整改,工资加倍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2、在施工过程中无论发生何种情况,不允许乙方的作业人员和甲方及业主、相关的配合单位人员发生吵架、斗殴和围堵甲方办公室现象,发生矛盾应通过正常合理程序反映解决,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干扰甲方人员的正常工作,否则发生一次,甲方有权处罚每次1万元以上罚款。

十、安全要求:

1、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要求操作,保证施工安全,杜绝工伤事故发生。如现场发生(人员伤亡等)安全责任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责任后,按国家、省、市现行法律法规、条例及相关处理标准和办法执行。其中费用3000元以内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超过3000以上的由保险公司赔付(甲方必须为乙方现场施工作业人员缴纳意外伤害保险)。

2、乙方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发现未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每人每次罚款50元。

3、乙方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穿工作鞋,不准穿拖鞋进入施工现场,发现穿拖鞋进入施工现场,每人每次罚款50元。

4、乙方施工人员酒后不准进入施工现场,发现酒后进入施工现场,每人每次罚款200元。

十一、工期要求:

1、本合同工期从2012年 10月 1 日开始至2013年 8 月 30 日止,乙方应完成合同约定承包工程范围,工程必须按期完成,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每推后一天罚1000元,提前不奖。

2、乙方应在标准层配完三层模板后,每3天内完成一层梁、板、柱模板安装,如达不到上述施工进度要求,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无条件退场,并在2天内带工人退场后结算工资,工资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的70%结算。

3、乙方必须保证每天有足够的工人上班作业,如连续3天内项目部提出上班人数不足延误工期,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无条件退场,并在2天内带本班组工人退场后结算工资,工资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的70%结算。

十二、管理要求:

1、上班期间班组负责人必须在现场,离开必须向项目部经理请假,如发现未在施工现场,又未经请假批准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2、班组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

十三、合同签订后,乙方如要解除合同,乙方无条件退场,工资不结算,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十四、乙方施工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必须达到甲方计划要求,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工资按完成工作量的70%结算。

十五、发包方材料管理:

1、发包方提供材料参照黑龙江省建筑工程现行定额进行总量损耗控制,控制标准为:三层标准层配模后的损耗,模板﹤4%,木方﹤3%;U托损耗率控制在0.5%以内,大燕、小燕﹤15%。其他材料按照定额消耗量下浮30%,但在实际操作中,项目部酌情考虑,如承包方材料总量超过此损耗,损耗超出规定要求的部分甲方承担50%以内,乙方承担50%。

2、现场材料管理:

2.1、因承包方施工质量不达标造成返工所消耗的发包方材料由承包方承担。

2.2、因承包方料场或库房管理不善造成发包方材料非正常损耗,每次罚款200元,并照价赔偿。

2.3、施工过程中,材料合理节约使用,合理计算工程用料,做到套割合理,如浪费材料承包方照价赔偿,并按2倍罚款。

2.4、承包方每完成一流水段施工,须做到工完场清场内可利用材料分类回收入料场,如承包方未及时回收,发包方有权另行安排人工清理。费用从承包方当次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并对承包方处以500元以上罚款。

十六、其它:

1、临时停水、停电及雨天以及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停工、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停工整改,或甲方由特殊原因有预先通知的停工,不增加任何费用。

2、进行施工人员的姓名造册应交甲方存档,并上交进场工人身份证复印件,未列入册的人员不允许入场作业。

3、乙方要加强对工人遵法守章教育,要爱护施工现场机具、材料。如发现乙方人员有偷盗或故意损坏甲方的材料、机具、设备等情况,处以加倍的罚款,并立即清理出场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4、乙方应加强对员工的法律、法规教育,施工区域内和生活区内严禁发生打架、斗殴、赌博、嫖娼等违法事件,不得有损甲方公司形象,否则无论何种原因,当事各方罚款500元及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重犯或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乙方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甲方制订的有关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制度者,甲方现场负责人有权做出罚款处理及责令乙方违反者退场。

6、乙方无条件服从甲方召开的技术、安全、质量、进度和工地管理有关的会议。如无故不参加,每次扣款200元。签收甲方发出的文件、通告及有关文件资料。

7、凡有酗酒、恐高症、心血管疾病、癫痫患者和不满十八岁的人员不准进场施工。

8、进场施工人员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工地宿舍居住的规定,宿舍乱接电源,用电炊具煮饭、烧水、一经发现,处以罚款100元,如引起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9、工人因自身违反法律的所有行为后果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或行为者自负。

10、工人往返途中的交通或其它意外事故,均由事做的有关责任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十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工程完成后并结算付清款后自行失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7.班组劳务合同书 篇七

一、关于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问题

目前劳务派遣机构如雨后春笋, 许多职业介绍机构开始从事劳务派遣服务, 但有些是经过政府许可的, 有些是擅自经营的。需要提醒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注意的是,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 要查明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其必须是在当地工商局注册的法人单位, 并经当地政府劳动局或人事局批准, 具备劳务输出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同时,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如果与具备从事劳务派遣资格的机构签订劳动合同, 则该合同受法律保护, 劳动者有权向其主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上应享有的权利。如果与非法从事劳务派遣的机构签订劳动合同, 则该劳动合同无效, 视为劳动者通过职业介绍机构的中介介绍, 直接向实际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服务, 人民法院将根据提供劳务的具体情况确定, 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其适用法律和承担法律责任就不一样。当然, 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 也应当查明派遣单位是否具备劳务派遣资格, 若与无劳务派遣经营范围的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因主体的权利能力问题, 必然导致该劳务派遣合同无效, 不受法律保护。因此, 政府相关部门同时必须加强对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认证和监督管理。

二、劳务派遣有关《劳动合同》“期限”特殊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用人单位, 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 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必备情况。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但是, 在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中有其特殊规定, 若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期限”之规定, 则无疑会产生法律上的纠纷。实践中, 用人单位出于规避用工风险的目的, 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 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发展迅猛, 一些劳务派遣单位为了逃避用人单位的责任, 在劳动合同中不与劳动者约定具体的合同期限, 而是将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合同期限或用工时间作为劳动合同期限。如果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期限为一年的, 劳动合同的期限也为一年;如果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提前结束的, 劳动合同也同时结束, 这样导致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同期限极不稳定, 劳动者随时面临失业。为解决这个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 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三、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工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主体

劳务派遣运行机制, 存在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合同 (协议) , 三个主体, 即劳动者、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 工资的支付是劳动合同的基础, 一般情况下, 劳务派遣合同及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支付的标准、方式均作了明确约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的,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 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如果劳务派遣合同及劳动合同中约定由实际用工单位直接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那么, 当劳动者因工资支付标准、数额等产生争议时, 可以将用工单位作为被申诉人, 将派遣单位作为第三人。如果劳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由受派单位直接向受派遣员工发放工资, 或者约定由派遣单位向受派员工发放工资的, 因劳动者是与派遣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故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是派遣单位的主要义务, 因此, 劳动者应当将派遣单位作为被申诉人, (或) 将用工单位作为第三人。

在劳务派遣中, 同工不同酬普遍存在, 这也是某些企业选择劳务派遣方式的本意, 即降低用工成本。由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现行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 只能界定为一般民事关系。故劳动者主张同工同酬, 往往在仲裁阶段无法得到支持。在法院审理阶段, 对同工不同酬做出认定和处理, 也较为困难, 因此, 劳动者在选择劳务派遣方式就业前, 应当全面了解双方的权利义务, 了解被派遣单位的实际情况, 在与派遣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中, 对劳动报酬提出明确具体要求。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而引起的劳动争议, 只能发生在劳动合同订立双方之间, 故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 应当向劳动合同的相对方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由用人单位代为支付,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 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四、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社会保险金的缴纳及工伤事故责任的承担问题

社会保险金 (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当地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 的缴纳, 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 如果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中已就社会保险金的承担、缴交问题作了特别约定的, 从其约定。如果未就社会保险金的承担问题做出特别约定的, 应本着“谁用工, 谁受益”的原则, 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责任。

工伤事故责任的承担, 受派单位作为劳动者的实际用工单位, 负有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的义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的, 劳动者可以将受派单位作为被申诉人 (被告) , 派遣单位作为第三人。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 如发生工伤事故, 由用工单位提供证明材料, 由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双方共同处理, 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的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协助用工单位, 为符合工伤条件的派遣员工, 办理工伤认定和待遇申请手续, 以维护劳动者的一切合法权益。

五、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

派遣单位及其派遣人员在提供劳务服务过程中, 接触到实际用人单位的商业信息、操作流程、设备或产品等, 实际用人单位所有仅向其内部员工公开的信息或实际用人单位要求派遣单位及劳务人员保密的信息资料等商业秘密, 派遣单位及其派遣人员均有义务予以保密, 不得泄露。派遣单位或其派遣人员违反保密义务对实际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用人单位应依据双方协议, 承担违约责任。同时, 用工单位有权根据派遣员工的实际工作岗位与派遣员工签订竞业条款, 派遣员工不得拒绝。否则, 用工单位有权向用人单位退回或调换派遣人员, 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和经济补偿金责任。若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签订了竞业条款的, 应及时向用人单位备案, 具体条款双方另行商订。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 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当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 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为了维护派遣人员的利益, 必须指出的是,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 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 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 不得超过二年。该竞业限制约定, 没有损害社会竞争秩序和公共利益, 维护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8.班组劳务合同书 篇八

[经典案例:]

石某于2003年4月进入某医院工作,从事的工作有焚烧医疗垃圾、烧锅炉及保洁,2003年4月至2004年7月期间在焚烧炉处工作,2004年11月至2005年3月及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期间在锅炉房工作,该医院未与石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石某缴纳社会保险。医院主张,2006年3月1日至今,医院将卫生保洁工作分别包给北京某服务公司、某有限公司、某有限责任公司,石某于2006年8月22日起断断续续在上述公司从事卫生保洁工作。2009年3月25日医院口头解除与石某的劳动关系。

石某对医院的做法不满,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主张自己一直与医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医院不签合同的行为违法,且口头辞退自己,故要求医院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赔偿金。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石某的仲裁请求,医院不服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医院称,2003年4月至2004年7月石某与我院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由于医院将卫生保洁工作外包给其他单位,此后石某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与医院不存在劳动关系。因为与医院没有劳动关系,故石某针对医院的诉求已经超过时效。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医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医院与其他公司签订的卫生保洁工作协议及拨款凭证,证明医院已经将卫生保洁工作外包给了其他单位,石某与医院不存在劳动关系;(2)北京某公司员工登记表,证明石某与其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3)石某的胸牌,上有某某公司字样,证明石某与其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4)覆盖式总集体合同,证明石某与其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该合同未显示其他公司信息。

石某辩称,其一直和某医院有劳动关系,对某医院所说的已超诉讼时效和没有劳动关系的说法不予认可,其在某医院工作的事实是不能改变的。石某对医院提交的卫生保洁工作协议的真实性有异议,也不认可与自己有关联性;对员工登记表,石某称该表中的签字为其妻代签,对于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对于胸牌,石某称是医院直接发给个人的,不能证明石某与其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某医院虽表示石某于2003年4月至2004年7月期间为该院焚烧炉处临时工;2004年11月至2005年3月及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期间为该院锅炉房季节性(采暖季)临时工。2006年3月1日至今,该院将医院卫生保洁工作分别包给北京某服务公司、某有限公司、某有限责任公司,石某于2006年8月22日起断断续续在上述公司从事卫生保洁工作。但,该医院未就其与石某之间劳动关系处理及石某与上述三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提供有效证据,因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医院虽提交了卫生保洁工作协议和拨款凭证,但该证据只能证明医院与其他公司的关系,不能证明石某与其他公司的关系。而医院提交的员工登记表,由于该表非石某本人填写,且表中的实质性内容部分为涉及其他公司任何信息,故对此证据不予采信;覆盖式总集体合同,但该合同未显示北京某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因此该覆盖式总集体合同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至于石某工作时带的胸牌,虽然胸牌显示了其他公司字样,但并不能依此胸牌简单认定石某是北京某有限公司的员工,尤其在庭审中石某表示该胸牌就是某医院所发,因此该胸牌不能达到某医院的证明目的,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故此,对于医院与石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支持。

医院与石某存在劳动关系,但医院却未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鉴于某医院违法解除其与石某的劳动关系,石某有权要求某医院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但其在仲裁时仅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法院不持异议。因石某系北京市农业户口,且某医院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参照北京市的相关规定,石某有权要求某医院赔偿在职期间的养老保险损失。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石某到底与哪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其是否属于劳务派遣工。

根据劳动关系的特点,劳动关系双方必须具备双重属性,一是财产属性,即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而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并定期领取劳动报酬;二是身份属性,即劳动关系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指派与被指派的关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实劳动关系的确定,应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等因素分析。本案中,石某一直受医院的安排从事工作,并领取报酬,无论由谁支付报酬,并不影响石某与医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必须在三方合意的基础上形成,仅有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协议,并不能针对特定的劳动者发生劳务派遣的效力。本案中,医院主张卫生保洁工作已经外包其他公司,并认为石某与其他公司成立劳动关系,但是未能就石某与其他公司的劳动关系进行举证。因此,仅有医院的主张,并不能成立劳务派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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