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4-10-01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8篇)

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篇一

新闻发布会材料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破解“执行难”典型案例

案例1:某电子制品公司等房屋租赁纠纷执行案 ——强力出手拘留失信被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基本案情

某电子制品公司与某汽车净化器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审理,裁决某汽车净化器公司应立即搬离其占有使用的某电子制品公司所有的房屋,并支付相应的占有使用费、滞纳金等640余万元。因某汽车净化器公司未主动履行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某电子制品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过程

我院立案后,当即向某汽车净化器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因某汽车净化器公司未按要求向我院报告财产,我院依法将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张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但该公司仍不主动履行义务。经查,涉案房屋早已空置,具备移交条件。为使某汽车净化器公司主动履行义务,我院执行法官赴现场张贴强制执行公告,并再次向张某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但后续其仍未主动履行。为维护执行权威,惩治恶意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责任人,我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张某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

张某在拘留期间书写了具结悔过书,并让其公司员工主动腾退房屋,强制措施取得良好效果。接下来,我院将继续对被执行人所欠租 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我院在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后,被执行人在具备履行条件的前提下,仍拒不履行,主观恶意明显,符合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司法拘留的条件。这是我院近年来首次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人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手段,提升了执行权威,维护了法律尊严。

四、专家点评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均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如何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案表明,人民法院严格执行法律,敢于出手,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尤其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果断适用了相应的强制措施,达到了执行效果,对类似案件以及“执行难”破解都有借鉴作用。

案例2:沈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 ——对虚假租赁妨害执行的案外人进行司法拘留

一、基本案情

沈某与刘某、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终审判决:刘某归还沈某本金1.78亿余元及利息,某公司等对前述本金及部分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刘某等到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沈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过程

执行中,刘某已死亡,无法履行相应债务,我院遂对连带债务人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延安西路的房地产进行查封,并依法启动评估 拍卖程序。期间,案外人孟某向我院提交书面异议书,称其在涉案房屋上享有租赁权,租赁期限17年,自2013年2月25日至2030年2月24日,且租金以刘某应当支付给其的佣金621万余元一次性抵偿。我院异议审查期间,孟某并未证明租赁合同的真实性,后又撤回了其异议申请。随后,我院发现孟某已将涉案房屋的一部分(360余平方米)租赁给了另一案外人,而该案外人又向我院主张租赁权。我院遂责令孟某腾退房屋,消除违法出租房屋的后果,但其一直未腾退。我院认为,孟某不仅虚构租赁合同,还将涉案房产违法转租他人且未消除违法后果。为维护执行权威,惩治恶意妨碍司法执行的相关责任人,我院决定对孟某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孟某承认自己与某公司的租赁合同虚假并写悔过书恳请法院谅解。同时,涉案房屋的现占有人也承诺将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主动腾退房屋。

三、典型意义

在对不动产尤其是房屋执行过程中,以涉案房屋上存在所谓的租赁权对抗法院的执行,是被执行人或相关案外人常用的一种策略。此类租赁具有时间长(一般为法定的最长租赁期限20年或者接近20年)、租金一次性支付(通常数百万的租金以现金支付或者债务抵销方式支付)、合同签订在法院查封之前(多为倒签日期)等特点,对抗执行的目的明显。但由于其采用表面合法的形式,使得执行处理较为困难。本案中,综合客观情况,我院直接认定租赁合同虚假,并对案外人司法拘留,有力打击了类似的规避执行行为。

四、专家点评

本案在处理案外人主张租赁权异议的过程中,不仅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其异议权利,同时在其撤回异议并又以其他手段妨害执行 时,综合认定其以虚假租赁合同、违法转租行为妨害执行,果断对其抗拒执行的行为予以惩处,较好地展现了执行的刚性,有利于推动破解“执行难”取得更大成效。

案例3:某银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放水养鱼”式执行获双方当事人认可

一、基本案情

某银行与某五金制品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一审、上海高院终审维持原判:某五金制品公司等应向某银行支付本息共计近1.8亿元。因某五金制品公司等未履行还款义务,某银行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因债权转让,申请执行人由某银行变更为另一公司。

二、执行过程

执行中,我院了解到某五金制品公司经营高新技术孵化类产业,主要靠收取进驻门店租金营利,如径行采取强制措施,不仅某五金制品公司将直接倒闭、众多小微高新技术类创新公司将无处容身,且申请人的债权也将严重贬值,无法足额实现。为防止该情形发生,我院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多次召集双方协商化解僵局。本案经过二审程序,周期较长,申请人多次向工商、科协等部门举报,致被执行人创新优惠政策被取消,引发资金链断裂、部分门店退出、员工离职等后果。为尽快化解僵局,我院执行法官多次召集双方协商,了解双方意图,并进行一定引导。二是以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向被执行人施压。本案前期申请人始终坚持走评估拍卖程序,但被执行人表示公司近期正努力内部资产重组,筹集资金偿还。为防止被执行人久拖不还,我院明确 表示将不排除强制执行,敦促其尽快制定还款方案。三是努力协调申请人给予对方机会。我院向申请人说明利害关系,也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鼓励创新的角度建议申请人给予中小企业生存发展机会。最终申请人作出让步,就本案及浦东新区法院另案执行标的额合计2.19亿元债权达成和解协议,实现“双赢”。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执行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案施策,最大限度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防止了因案件的执行导致社会整体利益受损,较好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本案的做法,对被执行人遭遇短期困难,但具有远期还款能力的案件,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四、专家点评

法律不应当是冷冰冰的,而应当对所有涉及到的主体充满关怀。本案执行能够考虑到双方的正当利益,在执行程序中最大程度兼顾了被执行人的利益,可以说是在司法活动兼顾合法律性与合目的性方面作出了表率,实现了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4:某投资合伙企业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大标的复杂案件获一揽子解决

一、基本案情

某投资合伙企业与某银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林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高院作出判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向某投资合伙企业支付本金及利息等共计6亿余元;林某、张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投资合伙企业有权对抵押权人为某银行、抵押人为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某投资合伙企业有权对出质人为张某、林某的股权行使质押权。判决生效后,因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某投资合伙企业向上海高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海高院指定,我院对该案立案执行。

二、执行过程

由于本案当事人关系相对复杂,我院认真研究后采取以下举措:首先,理清本案债务担保关系,确定执行对象。某投资合伙企业、某银行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由委托人某投资合伙企业提供资金,某银行根据委托人指示代为发放贷款,在办理抵押登记时依据抵押合同将某银行登记为抵押权人。法院认定某银行仅为代理,某投资合伙企业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主张以某银行名义设立的全部债权和担保物权。另,林某、张某分别与某投资合伙企业签订保证合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提供各自股权做质押担保。由此确定,执行中可对上述担保财产强制执行。其次,查清财产保全现状并以拍卖施压。我院迅速查清本案财产查封情况,并对土地、房产、股权、银行存款等保全财产共计34项一一进行核对,确保保全事项及时续封,同时做好拍卖准备,向被执行人施压,要求其尽快履行债务。最后,促使双方和解,发放执行款。考虑到本案标的额较大,如直接进入司法拍卖程序,势必使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陷入经营危机,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我院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目前,已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打入我院专属账户的3亿元执行款发放给某投资合伙企业,下一步,将督促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如期履行。

三、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标的额大,当事人之间关系复杂,涉案财产众多,直接 对涉案的众多财产进行司法处置,一方面会减损财产价值,在财产本身不足清偿债务的前提下,会损害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另一方面也会耗费较多司法资源,延长申请人的受偿期限。通过法院的执行威慑,衡平各方利益,促进各方和解,最大程度保障了各方利益,也实现了社会总体利益最大化。

四、专家点评

本案中法院能够在综合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前提下,对当事人形成压力,并在此基础上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使当事人能够初步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体现了执行法院的努力和智慧,也兼顾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案例5:某体育文化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案

——多措并举破解执行难题

一、基本案情

某体育文化公司与某国际贸易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审理,裁定某国际贸易公司应向某体育文化公司支付美元704,952元及相应利息。因某国际贸易公司未按裁决履行义务,某体育文化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

二、执行过程

我院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迅速查明案件事实,对不愿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采取强有力的执行措施。如迅速冻结被执行人的5个银行账户,限制其法定代表人出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等,并责令其交出2013年至今的财务账册。面对被执行人欲借不予执行申请以达到拖延执行目的时,执行法官明确要求被执行人必须提供担保,有效 制止了被执行人的企图。二是积极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取得申请人的配合与支持。当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法官,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且在京东和淘宝开办较大规模店铺时,执行法官马上向相关单位核实并立即冻结被执行人在电商平台的销售和收款账户,为此案的顺利执行打下基础。三是努力化解矛盾,平衡双方利益。在强有力的执行攻势面前,被执行人如实向法院申报了财产,提供了库存产品清单,并将库存产品提供给法院拍卖。但此案如继续抛售库存产品,被执行人将丧失偿还债务的能力,加之其所有账户均已冻结,较多正常业务无法进行。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和员工的生计,我院执行法官多次主持双方当事人和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在被执行人全额履行付款义务后,我院迅速解除查封,被执行人亦迅速恢复正常业务,案件顺利执结。

三、典型意义

面对失信被执行人对执行工作的阻挠,我院执行法官充分发挥执行智慧:在发现被执行人欲拖延执行时间后,及时威慑,有效制止;在难以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巧借申请执行人之力,使其配合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考虑到被执行人网店实际情况和员工生计,多次主持和解,平衡了双方利益,不仅使申请人债权得到顺利清偿,也给被执行人留下重新发展的空间,对今后的执行工作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四、专家点评

此案被执行人有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倾向。在此情况下,执行部门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其中有威慑、有说服、也有关怀,体现了执行法官的智慧与多重担当。裁判只是一种判断和宣示,执行才是建构裁判文书所宣示的秩序的关键环节,正是执行活动与裁判活 动共同实现了法律规范所表达的秩序。

案例6:某贸易公司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

——执行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

一、基本案情

某投资公司与洋山港某贸易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9月经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某贸易公司应将涉案土地交还某投资公司,限期移出现场设备、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并支付相应租金、违约金等共计3000余万元。因某贸易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某投资公司于11月2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过程

为确保本案的顺利执行,我院采取以下措施:一是高度重视,准备充分。考虑到本案涉及自贸区,且涉案土地面积广,场地设备多,给强制执行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故我院事先召开研讨会研究办案思路,确定执行预案。二是依法执行,迅速到位。立案当天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两天后执行法官又前往现场对机器设备等张贴查封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尽快主动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拖延履行,我院遂决定立即强制执行,于29日安排双方当事人进行土地交接,并安排申请执行人进场对遗留的机器设备进行保管。三是引入监督,确保规范。邀请陪执员全程监督本次执行,进一步提升了我院执行的规范化,增强了执行公信力。接下来,我院将继续采取执行措施,将某贸易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处置相关机器设备,使申请人债务尽快得到清偿。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涉自贸区案件,作为上海自贸区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我院一向重视对自贸区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我院专门建立了涉自贸区案件的陪执员制度,通过引入陪执员,监督、推动执行案件的办理。此外,本案从立案到强制执行,仅用不到十天时间,在事先制定完备预案,事中多方合力、多措并举的基础上,不给被执行人再次拖延的时间,以最短时间完成场地腾退迁让,有效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四、专家点评

执行工作一方面对效率要求极高,否则易贻误好的执行时机,另一方面,如果过于强力的推进执行,又易在程序正当性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方面遭到诟病。本案的意义除了法院积极高效地完成涉自贸区案件执行、司法保障自贸区建设外,尤其还体现在“陪执员”的介入上,相信这一制度的引入,会大大加强执行活动的程序保障。

案例7:某节能管理公司等仲裁纠纷执行案 ——借力协助执行网络促案件圆满解决

一、基本案情

某节能管理公司与某新能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某新能源公司应向某节能管理公司支付居间费、违约金等费用共计73,478元。裁决生效后,某新能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及相应利息、罚息,某节能管理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过程

我院执行法官通过点对点、总对总查询系统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部沪牌轿车,遂以该车为突破口展开行动:一是立即查封该车辆。经查,该车辆暂时不存在查封事项,我院遂向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发出协助查封通知。二是利用公安协作机制查找车辆。我院充分发挥与公安系统的协作机制作用,向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发出协助扣押执行通知,请求其利用公安大数据对该车辆进行查找。三是奔赴现场扣押并提取车辆。接到交警总队拦截车辆电话后,我院执行法官等第一时间赶往高速公路检查站,与交警完成现场交接,并将该车辆暂存于我院。现已依法启动对扣押车辆的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以及车牌的处置工作。

三、典型意义

破解“执行难”是一系统工程,凭法院一己之力较难完全实现目标,因此,建立全社会参与执行的协助执行网络显得尤为重要。本案是我院开展破解“执行难”行动以来,首起通过与公安部门协作机制,将查封车辆成功扣押的案件,充分展示了协作机制的有效性,对今后加强我院与其他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形成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全方位打击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四、专家点评

在我国法院司法资源较为有限的情况下,通过与其他机关积极协作完成执行任务,对于转型时期的司法机关来说有其现实意义。同时,该协作执行机制在当前的执行工作中值得推广,且具有进一步制度化的空间。

案例8:谢某诉黎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我院首例网络司法拍卖溢价成交

一、基本案情 谢某诉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定黎某应支付谢某1600余万元及利息。裁定生效后,因黎某未履行义务,且其主要财产为位于浦东新区的一处房产,谢某遂向我院申请执行。

二、执行过程

执行中,我院查封了黎某位于浦东新区属住宅用途的房地产一处。为使前述房地产尽快变现,在对房地产评估后,执行法官迅速启动相关网络司法拍卖程序。经过前期准备,本次拍品于2017年4月14日发布拍卖公告,5月27日在公拍网正式开拍,起拍价3547.25万元,保证金360万元,历经72小时,竞买99次,最终以高于起拍价近17%的价格成交,成交价4123万元。

随后,我院在买受人付清余款后制作成交裁定书,完成过户事宜。同时召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确认本金及利息,在扣除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各项费用后发放执行款,并将剩余款项退还被执行人。

三、典型意义

当前,信息科技迅猛发展,反映在执行领域,最典型的就是网络司法拍卖、网络查控财产等。根据最高法院、上海高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的相关规定,网拍优先是今后处理涉执财产的基本原则。本案是我院首例网拍成功的案例,通过该案,理顺了网拍流程,充分展现了网拍的优势。

四、专家点评

本案充分体现了网络司法拍卖的优势,对于充分实现执行标的物价值,保护被执行人利益、帮助申请人债权实现具有积极的意义,这一做法值得推广。

案例9:A咨询公司等贷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10+7套房产合零为整拍卖获高溢价成交

一、基本案情

A咨询公司等与某贸易公司、B咨询公司之间的委托贷款合同纠纷,经我院一审、上海高院二审,判决某贸易公司向A咨询公司偿还贷款本金6000万元及利息,B咨询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等。因债务人未履行义务,A咨询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过程

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查封了B咨询公司提供的7套抵押房产,但发现该7套房产因与浦东新区法院另案查封的B咨询公司名下的10套房产处于同一楼层,且已被全部打通,每套房产失去了独立性。因此,单独拍卖不仅事实上难以操作,且可能减损房产价值,而如果能对17套房产整体处置将有利于执行。于是,执行法官与B咨询公司取得联系,得到其对17套房产整体处置的认可,同时向浦东新区法院去函说明整体处置方案,亦得到浦东新区法院认可。

后17套房产在公拍网上整体拍卖,最终由竞买人以136,800,000元竞得,高于起拍价3820万元,溢价率达到39%,实现了处置财产价值的最大化。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执行法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灵活处理案件,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的优秀范例。执行法官在处理本案的过程中,并未就事论事,而是将本案与他案、本案当事人与他案当事人以及实际可能遇到 的问题通盘考虑,将相关房产合零为整进行拍卖,最终得到了各方皆满意的结果,体现了较高的执行智慧。

四、专家点评

本案涉案房屋已经打通,如按照以往操作模式,每套房屋单独拍卖,费时费力且房屋较难拍卖成功,有损各方当事人利益。执行法官发挥能动性,提出解决方案,综合处理问题,这种化解问题的思路和智慧,值得赞许。

案例10:甲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上诉案 ——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涉恶意串通的审查与认定

一、基本案情

甲公司诉乙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经某基层法院作出7504号判决,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乙公司支付甲公司租金等3000多万元。

因乙公司又将涉案房屋转租给丙公司,后乙公司向某基层法院起诉丙公司。甲公司申请参与该案诉讼,某基层法院驳回其请求,并作出16012号民事调解,丙公司支付乙公司租金200万元,视为丙公司租金已全部支付完毕。乙公司收到丙公司通过该基层法院的代管款账户转付的200万后,未向甲公司履行7504号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只收取丙公司200万元,放弃了2000多万元债权,极大降低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偿债能力,侵犯了甲公司作为乙公司债权人和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且不排除乙公司与丙公司恶意串通可能,故向某基层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16012号民事调解书。一审判决驳回了甲公司的请求。甲公司向我院提出上诉。

二、裁判过程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6012号案件是否存在乙公司与丙公司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调解的方式,侵害甲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形。

我院认为,从16012号案件乙公司与丙公司诉讼时间、诉讼请求内容、诉讼过程和诉讼结果看,甲公司主张16012号案件乙公司与丙公司存在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调解方式导致乙公司逃避和规避执行,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上诉理由,有相应的事实依据。

甲公司申请参与16012号案件诉讼,某基层法院驳回其请求,导致对乙公司与丙公司恶意达成的书面协议予以确认,致使民事调解书内容与该法院7504号生效判决和强制执行内容相矛盾。且未查明乙公司有金钱债务未履行,尚在执行过程中的事实,将该案调解的200万元支付给被执行人乙公司,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甲公司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对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恶意串通未作审查,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故我院改判撤销一审判决,撤销16012号民事调解书。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执行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由于既需要进行程序性审查,又需要进行实体性审查,对法院的审查要求较高,只有审查方式得当,方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通过审查被执行人与他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得出了被执行人借此逃避执行义务的结论,继而作出撤销原案的判决,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开拓了全新的审判思路,打击了被执行人意图通过诉讼逃避执行义务的恶意行径。

四、专家点评

本案展示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涉执行案件中可能具有的价值,也展示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有关恶意串通逃避履行义务的强 制措施条款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适用可能性,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篇二

【摘要】:本文立足审判实践,以2006年至2011年5月上海二中院辖区内侵犯信息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反映的问题为蓝本,分析二中辖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的特点,对其中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行为认定,以及合法来源抗辩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参考意见,以期更好地为审判实践服务。

【关键词】上海二中辖区、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内容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合理注意义务、合法来源。

【正文】

现代社会是网络的社会,网络给著作权人带来的最大冲击莫过于网络改变了作品的传播方式。调研表明,越来越多的案件涉及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且,更多的著作权人开始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如何平衡网络技术发展和著作权保护两者关系,如何科学的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责任,以更好的实现著作权人与作品传播者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是立法和实践均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上海二中辖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的特点

自2006年1月至2011年5月,上海二中辖区受理的一、二审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案件共计934件。从统计情况看,二中辖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案件数量逐年增多。其中,2006年为46件;2007年大幅增长,达到130件;2008年继续保持增长态势,为183件;此后两年与2008年基本持平,2009年为190件,2010年为194件。2011年1-5月份已达191件,预计全年会有较大增长。

2.集团诉讼案件占据主要比例。涉及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中约有三分之二以上属于集团诉讼案件。这些集团诉讼案件主要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同一权利人就相同作品或多部作品诉不同侵权人的集团诉讼案件(如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上海东方网点光新店有限公司[1]等涉及网吧侵权的系列案件);另一种是不同权利人就不同作品诉同一侵权人的集团诉讼案件(如房思玉等诉上海蛙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涉及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侵权的系列案件)。

3.案件情况较为复杂。

案件审理中涉及的权利人状况、作品类型、作品性质、侵权形式等均呈现复杂多样的情况。

(1)涉讼权利人复杂。

案件中涉及的权利人越来越多样化。涉讼的权利人从著作权人、录音制作者向许可使用人延伸。突出表现为近年来文字作品、电影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许可使用人提起的诉讼案件逐年递增。

(2)涉讼作品类型多样。

案件中涉及的作品形式越来越多样化。从最初单一的文字作品为主发展到包括电影作品、录音制品、音乐作品、摄影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不同形式作品。

(3)涉讼作品性质多样。

案件中涉及的作品性质呈现多样化。以往案件多涉及当季、当红作品,现在案件中涉及对过季作品的权利主张(如黄浦法院审理的原告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3]等侵犯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纠纷系列案件中,涉讼作品中电影《红色恋人》、《紫日》的出品日期均为2001年)。以往多涉及著名作家的知名作品,现在部分案件中涉及网络作家的作品(如黄浦法院审理的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搜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4]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案件中,涉及的文字作品《龙域》、《兽血沸腾》、《神墓》等均为网络作家作品)。

(4)侵权行为形式多样。

案件中涉及的侵权行为的形式多样包括彩铃服务、短信服务、交易平台服务、下载服务、在线播放服务、链接服务、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等。

4.案件中新问题较多

案件审理中,在权利认定、侵权认定等方面均出现较多新问题。

(1)权利人对权利状况举证不足的问题。如在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与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5]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系列案中,因激动公司未能证明涉案作品《达子的春天》、《火鸟》原始著作权的所有人,以致激动公司主张已经取得涉案电视剧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依据不足,最终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2)授权内容与被诉侵权行为不对应的问题。如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方宽频传播有限公司[6]等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授权内容是仅局限于单向、非互动形式广播或传输的互联网播放权,而侵权行为是通过点播的在线播放行为等,一审驳回起诉,二审对授权内容补正后改判。

(3)公证瑕疵导致侵权行为不能认定的问题。如黄浦法院审理的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7]等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因在公证保全时未检查操作使用的计算机是否处于互联网连接状态和计算机服务器硬盘是否清洁等原因,法院对公证证据未予采信,以致中凯公司诉讼请求被驳回。

(4)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行为认定的问题。主要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身份的认定,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何种情况下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5)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问题。主要涉及被控侵权人抗辩,涉讼侵权作品来源于第三方提供,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等。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行为的认定

通过多年的审判实践,对于网络内容提供者的侵权认定及责任承担已在各个法院之间达成了基本共识。但是,如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定性与定责,则始终有不同观点。对此,我们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避风港原则”的目的在于为真正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保护伞,避免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避风港原则”绝非侵权人可动辄使用的挡箭牌。在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案件中,我们总结了审判实践中的几点做法:

1.网络服务提供者身份的认定

在案件审理中,应当严格审查有关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抗辩,确认其是否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我们认为,原则上应当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在侵权过程中的地位等因素,严格区分、综合判定其系内容提供者抑或服务提供者,从而承担不同的侵权责任。若网络服务提供者其行为已经背离了提供服务的本质,而是直接参与对侵权作品的内容提供,那么应当从其行为实质认定其系网络内容提供者,认定其行为构成直接侵权。

在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与北京联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8]等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联丰公司抗辩称其仅为“掌秀网”上的歌曲下载提供短信通道服务,属于链接服务提供者,故不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法院认为,联丰公司是涉案短信服务通道的所有者,并持有与此相关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相关的信息服务业务。涉案歌曲是用户通过短信服务通道向联丰公司提出下载申请,并在联丰公司的短信内容递进引领下,最终完成下载。且联丰公司向用户收取了下载涉案歌曲的费用。因此,联丰公司经营了涉案歌曲的下载业务,联丰公司是上述涉案四首歌曲的内容提供者。因此判决联丰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在张涛与上海缘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9]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缘同公司辩称,其仅是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涉案音频节目系用户上传,故缘同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缘同公司没有在节目摘要中对音频节目的提供者进行区别,没有证据证明涉案音频节目来自于用户。且缘同公司在其用户协议中[10]的约定,及其经营网站的事实,表明即使是

用户上传,缘同公司也具有免费使用和处置的权利,故其认可自己系网站内容的提供者。因此法院认定缘同公司系涉案侵权内容提供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2.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行为的认定

从审判实践看,案件中涉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服务主要集中在链接服务、搜索服务和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其中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又占了其中的绝大部分。我们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行为的认定,原则上要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进行考量:即客观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方式是否符合法律的基本规定;主观上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的发生。

(1)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基本规定的认定。以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例,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应当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明确标示了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2)“明知或应知”的认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前提为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否则法院可根据“避风港原则”,免除其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明知或者应知”服务对象提供或者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但《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奚晓明副院长在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上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的“知道”即为“明知或应知”。目前各个法院就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认识是基本一致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明知或应知”。对此,我们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明知或应知”可以通过其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有无足够的理由“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的发生来进行综合判断。原则上,由于作品的形式、内容、知名程度,侵权人的具体行为、从事专业等不同,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应承担的合理注意义务也不尽相同,故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理注意义务予以认定。根据我们对审判实践的总结,以下几种情形可能对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理注意义务具有一定意义:

A.对被链接的内容进行了人为编辑、分类行为的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要高于仅通过软件设置自动进行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在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韩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1]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韩创公司以分类编排的方式方便用户传播侵权摄影作品,既是帮助网络用户方便、快捷地提供侵权作品的行为,又是引诱其他网络用户搜索和下载侵权作品的行为,构成对弓禾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B.专门为某类作品提供网络服务的提供者的义务要高于一般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在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12]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件中,法院认为,土豆公司作为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及专门的视频共享网站,在明知涉案电影作品的网络传播需获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涉案电影作品属于侵权视频。

C.服务提供者对于具有一定知名度作品、当季流传较广的作品注意义务要高于一般作品(在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蛙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13]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被告蛙扑公司应当知道小说《家》、《春》、《永不瞑目》、《便衣警察》等涉案作品均为知名作品,巴金、余秋雨、周梅森、池莉、海岩等涉案作家均为知名作家。当这些知名

作品或知名作家的作品被书友上传时,被告蛙扑公司应当对书友是否有权上传进行合理审查。

D.服务提供者在了解作品相关信息的情况下,其注意义务要高于不了解作品相关信息的情况。在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14]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件中,法院认为,土豆公司已经获得了涉案电影作品宣传片、片花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因此,土豆公司对于涉案电影作品在互联网上的传播需得到权利人的授权,应当是明知的,故其就服务对象将上述内容上传至其提供的信息存储空间,是否得到权利人的授权,应当尽到更为审慎的注意义务。

E.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以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样在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著作财产权纠纷二审案件中,全土豆公司上诉称,通过事先技术过滤以及事后人工审查的制度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法院认为,土豆公司对于涉案电影作品在互联网上的传播需得到权利人的授权,应当是明知的。但土豆公司既未对涉案电影作品采取“事先技术过滤”的防范措施,防止侵权视频上传。也未对涉案电影作品采取“事后人工审查”的补救措施,在合理期限内删除侵权视频。因此法院认为,土豆公司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当就此承担赔偿责任。

F.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有教唆、帮助他人侵权的行为。在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蛙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15]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被告蛙扑公司在应当知道书友上传的作品存在侵权可能的情况下,不仅鼓励书友上传全本书籍,还对上传者给予相应的奖励,并在天下书库中建立了搜索导航和作者姓名等搜索链接,以方便搜寻已被上传的作品。被告蛙扑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因此判决其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三、合法来源原则的适用

在案件的审理中,我们发现越来越多的案件涉及到合法来源的抗辩,如前所提及的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上海东方网点光新店有限公司[16]等涉及网吧的案件等。这些案件中均存在如下特点:1.被控侵权的作品来源于第三方;2.第三方具有相应的经相关主管部门核准的同类作品信息网络传播资质;3.第三方是在相当长的期限内(一年或数年)向经营者提供同类作品,且所提供的同类作品数量巨大(几百甚至上千部);4.第三方所提供的同类作品中有相当部分是具有合法授权的作品。

对于上述案件,我们认为,“合法来源”源自《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17]的规定,在该条规定中,关于合法来源的适用仅列举了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而没有列举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是,在这类案件中,对网吧经营者苛以近乎审查责任的注意义务,并由其单独承担侵权责任,显然与网吧经营者的地位、能力、经营局限等不相符,可能有失公允。因此,我们认为,为更好的审理涉及网吧经营者的案件,可以适用合法来源的原则平衡相关利益,即在网吧经营者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所提供的作品是侵权的,且具有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上述处理原则与2010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涉及网吧著作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第四条[18]的通知精神相符。我们认为,无论是上文提及的“合法来源”还是通知中提及的“合法取得”,其均要求网吧经营者提供一定的证据予以证实,一般情况下,可以根据下列原则予以审查:1.网吧经营者系通过协议向第三方电影平台或者向公众收费的网站购买涉案影视作品,并已经支付了相关费用,且网吧经营者仅通过网吧免费传播涉案影视作品的;2.网吧经营者能证明第三方具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的,或者网吧经营者有其他可以表明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形的证据。

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篇三

(2006)一中民终字第79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天时每医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金运大厦B座404室。

法定代表人吴郁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华建明,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秀研(又名马秀妍),女,汉族,1956年5月21日出生,北京天时每医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大兴区康盛园5号楼402室。

委托代理人华建明,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工业大学科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王泽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飞,男,汉族,1975年2月26日出生,哈尔滨工业大学科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科技分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民生五道街2-1号。

委托代理人王晓龙,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药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

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32号北京国安电气总公司409-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泽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飞,男,汉族,1975年2月26日出生,哈尔滨工业大学科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科技分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民生五道街2-1号。

委托代理人李杰,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天时每医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时每公司)、上诉人马秀研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工业大学科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软公司)、被上诉人金药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药公司)因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做出的(2005)海民初字第20489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5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知盟网计算机软件频道 http://石化协会统计咨询网,而是为石化协会信息部提供技术支持。

1、马秀研经过多年的研究于2001年完成为石化协会信息部设计开发的网络版直报系统并投入使用,2004年马秀研在金药公司任职期间,对该软件进行版本升级。

2、/weiquan/ShowClass.asp?ClassID=153

秀研及天时每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涉案直报软件系复制“全国医药统计直报平台软件系统V1.0”而产生。其次,马秀研及天时每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涉案直报软件的著作权人是国家经贸委经济运行局。原审法院根据石化协会信息部的主张以及天时每化工网网页的署名和直报软件的著作权登记等情况,认定金药化工网“统计直报系统用户手册” 中数幅全屏显示的网页截屏下方所载的“版权所有”系针对网页内容而言,而非针对涉案直报软件而言并无不当。马秀研及天时每公司关于涉案直报软件的著作权不属于科软公司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涉案直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科软公司并无不当。

马秀研在一审期间已认可其将持有的直报软件源代码交天时每公司使用,且马秀研及天时每公司认可天时每化工网的“报表直报”等栏目的技术支持软件即为涉案直报软件。此外,马秀研在2005年5月20日召开的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统计直报工作第三期网络培训会议上作为直报软件支持单位天时每公司的总经理对直报软件的实际使用进行了详细的演示和讲解。因此,天时每公司关于其没有运营过天时每化工网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马秀研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马秀研作为金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明知将涉案直报软件源代码交给天时每公司运营天时每化工网会给金药公司造成损失,仍然在未经直报软件著作权人科软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将直报软件源代码交天时每公司作为天时每化工网的“报表直报”等栏目的技术支持软件使用,侵犯了科软公司对该软件享有的复制权。其主观过错严重,应当与天时每公司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马秀研关于其不应当承担责任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涉案直报软件的独创性程度和市场价值、马秀研和天时每公司的主观过错、侵权方式、时间、范围以及后果等情节,酌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马秀研及天时每公司关于赔偿数额缺乏结算依据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马秀研已经在物品、设备调用申请单上签字并载明DELL笔记本电脑的状况完好,表明其已从金药公司领取了该电脑,马秀研没有证据证明其将该电脑归还金药公司,原审法院认定的相应事实正确。马秀研虽然主张金药公司没有托管/weiquan/ShowClass.asp?ClassID=153

审 判 长 任 进

代理审判员 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 江建中

二 O O 六 年 八 月 三十 日

书 记 员

万 晶

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篇四

(撤销复议不予受理决定)

浙江杭州15村民告赢国家发改委

发表时间:2008-1-10 9: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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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7)一中行初字第851号

原告陈国良,男,195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镇龙王沙村。

原告芦传根,男,1954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镇龙王沙村。

原告孙如良,男,195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镇龙王沙村。

原告鲁金富,男,194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镇龙王沙村。

原告孙传位,男,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镇龙王沙村。

原告郑正根,男,194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镇龙王沙村。

原告卢传荣,男,1961年3月3 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镇龙王沙村。

原告孙雪林,男,195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镇龙王沙村。

原告邬志明,男,1 9 6 2年11月1 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镇龙王沙村。

原告孙传华,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杭州市西湖区转塘镇龙王沙村。

原告孙小龙,男,195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镇龙王沙村。

原告沈文昌,男,195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镇龙王沙村。

原告胡仁金,男,1948年2月2 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区龙王沙村。

原告陈国兴,男,196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镇龙王沙村。

原告孙传木,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 1 镇龙王沙村。

以上十五名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袁裕来,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十五名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利平,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

法定代表人马凯,主任。

委托代理人韦大乐,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莫天明,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司干部。

原告陈国良、芦传根、孙如良、鲁金富、孙传位、郑正根、卢传荣、孙雪林、邬志明、孙传华、孙小龙、沈文昌、胡仁金、陈国兴、孙传木共15人不服被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国良、卢传荣及15名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袁裕来,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韦大乐、莫天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7年2月1日,被告经审查后作出发改复不受字[2007]2号不予受理决定书(下称不予受理决定),认为:原告申请复议已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下称《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法定期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原告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行政复议申请书,用以证明原告得知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

2、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浙江发改委)、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联合发布的浙发改投资[2006]758号《关于对存在问题的新开工项目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的通知》(下称758号通知);

3、原告2006年11月10日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4、758号通知的附件《浙江省2006年上半年存在问题的新开工项目及统计有误项目单位》中的《杭州市存在问题的新开工项目及统计有误项目名单》(下称《杭州市存在问题的项目名单》)复印件各1份及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以上证据用以证明网上公示相关项目的时间是2006年10月20日,且原告在2006年11月10日就已经知道相关网上公示行为。

原告诉称,对存在问题的新开工项目,各地要将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这是发改投资[2006]1538号《关于印发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下称1538号通知)明确要求的,758号通知也有同样规定。因此,公告16条道路的具体名称是浙江发改委的法定职责。由于16条道路是应该公告的,原告当然享有知情权,有权提出复议申请。原告申请复议,请求被告责令浙江发改委公告16条道路名称并没有法定期限,被告的不予受理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原告要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不予受理决定,判令被告限期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并限期作出复议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的复印件: 1、1538号通知;

2、758号通知。以上证据用以证明原告在提出申请时提交的一些材料。

被告辩称,原告的复议申请是对浙江发改委网上公告758号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要求公开16条道路具体名称。答辩人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原告申请复议超出了《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法定期限,答辩人不予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证据确凿,适 2 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持不予受理决定。

经法庭质证及合议庭评议,本院认为,被告、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在证据形式上均符合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的要求,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11日,浙江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发布了758号通知。同月,浙江发改委在国际电子互联网上亦发布了该通知及附件中的《杭州市存在问题的项目名单》。该名单中包括了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称之江管委会)名下的之江度假区道路建设项目(下称涉案项目)。在公布的涉案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一栏中,注明了“建设16条道路”。

2006年11月10日,因原告认为浙江发改委拒绝原告的律师查阅、复制涉案项目中有关16条道路的材料,故以浙江发改委为被申请人,向被告提出复议申请,要求被告责令浙江发改委限期向原告提供之江管委会新建1 6条道路名称的有关材料,以供原告查阅、复制。

2007年1月30日,原告再次以浙江发改委为被申请人,向被告提出了复议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新建16条道路名称”。同年2月1日,被告认为,“2007年1月30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06年10月20日做出的网上公告行为,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经审查,原告的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应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在本案原告于2007年1月30日提出的复议申请中,明确其复议请求系责令浙江发改委限期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之江管委会新建16条道路的名称。不予受理决定中对原告复议请求的认定与上述事实不符。因此,不予受理决定关于原告于2007年1月30日提出的复议申请已超过《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法定期限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针对原告的复议申请重新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相应决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二OO七年二月一日作出的发改复不受字[2007]2号不予受理决定;

二、被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针对原告陈国良、芦传根、孙如良、鲁金富、孙传位、郑正根、卢传荣、孙雪林、邬志明、孙传华、孙小龙、沈文昌、胡仁金、陈国兴、孙传木共十五人于二OO七年一月三十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张刚华 代理审判员

胡华峰 人民陪审员

崔哲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5.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篇五

关于全盟法院队伍建设工作的报告

——在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兴安盟工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近年来,在盟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下,全盟法院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落实司法为民工作要求,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为基础,以提高司法能力水平为手段,不断强化法官队伍建设,为审判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保障。现就队伍建设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盟法官队伍基本情况

(一)编制情况

全盟法院系统现有编制604个,其中政法专项编制570个,占94.37%,事业编制34个,占5.63%。全盟法院系统具备法官资格的共有375人,占总人数的62.1%。

(二)职级配备情况

全盟两级法院有副厅级1人、正处级6人、副处级17人、正科级78人、副科级115人。

(三)学历情况

全部法官中有研究生学历的16人、占2.8%,本科学历的436人、占76.5%,参加最高法院专项培训人员43人(相当于大学学历)、占7.5%,大专学历71人、占12.5%,大专学历以下4人、占0.7%。

(四)岗位配置情况

全盟法院系统375名法官中,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院有71人,占18.9%;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有78人,占20.8%;阿尔山市人民法院有17人,占4.5%;突泉县人民法院有45人,占12%;科右前旗人民法院有61人,占16.3%;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有47人,占12.5%;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有56人,占14.9%。

全部法官中,在审判一线工作的法官人数为265人,占71%;从事司法行政辅助工作的法官人数为110人,占29%。

二、队伍建设工作采取的主要措施及成效

近年来,全盟法院不断总结队伍建设经验,进一步加深 了队伍建设是法院全部工作的关键和根本的认识,加深了对法院队伍建设规律的认识,逐步完善了以队伍职业化建设为目标,以先进性建设和司法能力建设为主线,以提素质、严管理、重奖罚为内容的队伍建设机制,促进了队伍综合素质的不断提高。

(一)坚持政治建警思想,切实加强了法官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近年来,全盟两级法院始终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队伍工作的首要位臵,陆续开展了“公正司法树形象”、“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组织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针。使全体法官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维护党的领导、服从人大监督、服务发展第一要务、服务人民群众的大局 意识、责任意识、宗旨意识有了显著提高。今年以来,两级法院又按照中央和最高法院统一要求,组织开展了“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活动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会见大法官、大检察官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为主线,做到了“四个结合”,即实现了与全党开展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结合,与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结合,与司法规范化建设活动的结合,与兴安盟委提出的“五大工程建设”活动的结合;体现了“四个贯穿始终”,一是把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穿始终;二是把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提高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贯穿始终;三是把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落实贯穿始终;四是把解放思想、促进工作贯穿始终;全盟法院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紧紧围绕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讨论重点,并突出了“四个专题”:即突出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及其在中国的发展”专题,突出了“中国国情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专题,突出了“中西方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比较”专题,突出了“政法工作要把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作为出发点和检验标准”专题。今年7月14日至15日,中院举办了“全盟法院系统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研讨会”,组织两级法院主要领导、中院环节以上干部进行了座谈交流。会后编印了《兴安盟法院系统“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研讨会文件汇编》,作为全盟法院“大学习、大讨论”指定教材,下发给了中院各部门及各基层法院、人民法庭。10月21日至23日,盟中级人民法院又与盟党校联合举办了全盟法庭庭长“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培训班。为确保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在促进审判工作上取得明显的推动作用,兴安盟中院在创新工作载体上狠下功夫,突出了“一个活动载体”,即在全盟法院中组织开展了“法官进社区、诉讼零距离”活动,确保全体法官和工作人员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走进社区服务群众,切实将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各项措施落到了实处。通过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一步澄清了模糊认识,明确了司法思想,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群众意识、法律意识、廉洁意识有了明显增强,机械执法、就案办案的司法偏向得到了有效纠正,做到了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用和谐司法理念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为审判工作科学发展、服务第一要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活动开展情况得到了盟委政法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区党委政法委的充分肯定。

(二)坚持业务强警思想,切实加强了法官队伍的司法能力建设。坚持把提高队伍综合素质作为打基础、利长远的工程来抓,按照自治区高院部署,指导全盟法院坚持内部挖潜,推行“人才强院”战略。按照“在2008年前解决45岁以下法官本科学历问题”的要求,组织法官参加函授或远程教育。同时,制定了高层次人才的培训规划。在规划中我们把普及专科学历上升为普及本科学历,并把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作为今后教育培训工作的重点,着眼于培养专家型法官,提高法官的素质。两级法院用三年时间完成了把基层法官轮训一遍的教育规划,并于2007年9月22日 组织基层法院全体干警参加了最高院组织的法官轮训结果考试。另外,着眼于提高队伍综合业务素质的提升,盟中级人民法院近几年来持续开展了以驾驭庭审、司法调解、裁判文书写作、书记员记录、司法警察比武为主要内容的岗位大练兵活动,年年进行评比、年年进行表彰,有效激发了法官队伍的学习热情和工作干劲。

(三)坚持从严治警思想,切实加强了法官队伍的纪律建设。近年来,全盟法院系统相继开展了“强化管理年”、“规范化管理年”、“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年”、“司法规范化建设年”以及“133工程建设”等一系列活动,以强化审判质量、提高审判效率、增强审判效果为核心,以严格职业纪律、降低错案率、杜绝超审限案件为主线,强化了审判管理、队伍管理和政事务管理,从而使审判质量效率有了新的提高,队伍建设水平有了新的增强,法院政事务工作更趋规范。其中,我们针对队伍建设工作,陆续推出了严肃工作纪律、整肃工作作风、严格干部管理、人员分类考核、落实一岗双责等5个方面的30多项具体措施。把2003年实行的“五个一律辞退、三个绝对禁止”的硬性规定,扩展到“五个一律辞退、五个绝对禁止”,进一步扩大了法官行为的约束范围。2007年以来,两级法院全面推行了判后答疑制度,规定对法官承办案件出现信访问题的,实行判后答疑的“终身制”和“有效制”,并纳入全盟法院队伍建设工作质效考核目标当中,作为法官奖惩的一项重要依据,进一步增强了法官的责任意识,减少了裁决的随意性,提高了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有效控制了涉诉信访案件的 发生。两级法院高度重视纪检监察工作,不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持从严肃审判纪律入手,不断加强法官队伍纪律监察工作。按照“案件不出错、队伍不出事、廉政不出规”的要求,层层落实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述职述廉和诫免谈话制度。组织法官观看反腐警示片,加大廉政教育力度,做到警钟长鸣。立足于从源头上防止司法腐败问题,针对容易发生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和枉法裁判的环节,制定了严格的审判、执行人员禁止性规定,明确了法官执法执纪的“高压线”。加大信访案件查办和案件评查工作,坚持从涉诉信访案件、改判发回重审案件中找问题、查原因、进行整改。同时,注重拓宽渠道,加强外部监督,通过聘请司法监督员、邀请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审理、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等多种途径,扩大审务公开化,通报有关情况,征求意见建议,促进了对法官队伍执法执纪行为的监督。在今年年初盟委组织开展的“机关工作作风建设月”活动中,全盟两级法院上下联动,从纠正不规范语言、不规范行为入手,努力转变机关工作中存在的不良作风,产生良好的效果,在盟直单位评比中获得了第三名的好成绩。

(四)发挥典型引路作用,切实加强了法官队伍的司法形象建设。近年来,全盟两级法院加大培养、宣传先进典型工作力度,成功树立了科右前旗人民法院陈银福、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保安沼法庭、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涉军维权法庭、科右前旗人民法院大石寨法庭、突泉县人民法院杜尔基法庭、科右中旗巴彦淖尔法庭、阿尔山市人民法院等一批全国、全区先进典型。做到了选有典型、学有典型,用先进典型带动了全盟法院法官队伍建设工作的蓬勃发展。2002年以来,全盟法院共有31名个人、19个集体受到了区以上表彰,其中有3个集体、3名个人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司法部的单项或联合表彰。科右前旗法院副院长兼大石寨法庭庭长陈银福同志,先后被授予“盟级十佳干警”、“盟级劳动模范”、“全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先进个人”、“全区优秀共产党员”,“全区模范基层法官”、“全国指导基层调解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在9月23日召开的“全区法院基层院长会议”上,我盟又有3个集体和3名个人受到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表彰。其中,科右前旗法院大石寨法庭、盟法院法警支队和行政审判庭,分别荣立集体一、二、三等功。乌兰浩特市法院马金武和突泉县法院于双、科右前旗法院陈银福分别荣立个人一、二等功。

(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切实加强了法官队伍的人事制度改革。

全盟法院结合实际,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等文件精神,在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和人大的监督下,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热点轮岗等方式对环节以上干部进行了不定期的调整,使法院中层干部更加符合了年轻化、知识化、职业化的要求。盟中级人民法院不断加大干部协管力度,按照自治区高院提出的“大稳定、小调整”的总体要求,协助旗县党委认真做了换届选举基层法院领导干部的推荐、考察、选任工作,2007年底2008年初中院班子交流任职3人、新提拔任用1人。6个基层法院院长中,3名为法院系统内 部交流、3名为盟委政法委、公安、检察系统交流任职。全盟法院顺利完成换届选举工作,优化了两级法院班子结构。各基层人民法院努力落实法官职业保障,积极协调地方党委,为多数法庭庭长解决了科级待遇问题,部分法院的副院长做到了按同级党政机关的正职配备,中院和大部分基层法院落实了法官津贴,法官职业保障条件不断得到改善。

(六)不断转变审判作风,司法为民工作取得新成效。今年以来,全盟法院按照盟委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 “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在全盟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以司法为民、便民、利民为主要内容的“法官进社区、诉讼零距离”活动,初步实现了“六个进社区、六个零距离”。

一是预约立案进社区,实现了零距离受理人民群众诉求。为方便群众诉讼,全盟两级法院设计并制作了“便民联系卡”,向基层司法所、村委会、人民调解员、联络员和社区群众发放。部分法院通过定制固定电话和移动手机彩铃业务,公布法院预约立案电话,极大方便了广大群众与法院法官的联系。广大群众不出家门就可以通过电话在法院立案,或由法院派人上门办理立案手续。各基层人民法院还分别采取定法官、定时间、定地点巡回立案,以及在各社区设立诉讼立案联系点、聘请义务联络员定点登记等形式,方便快捷地为群众办理立案手续。今年以来,两级人民法院共进社区预约立案3516件,占民商事案件立案总数的31%。

二是调解开庭进社区,实现了零距离化解群众矛盾纠纷。盟中院系统明确提出,对拆迁安臵、物业管理、邻里纠纷、婚姻家 庭、小额债务、劳务合同纠纷、抚养费或抚育费等七种类型,且道路交通不便、群众行动不便的案件,均由法官到村屯社区开庭、到群众家中开庭。另外,必须按照“能调则调、调解前臵”的要求,全部实行庭前调解,尽最大努力通过诉讼调解方式进行结案,以求发挥诉讼调解优势,妥善化解矛盾纷争,促进社区稳定和谐。今年以来,全部社区立案中,现场开庭审理621件,现场开庭率为17.6%;现场调解结案2696件,调解率达到了76.7%;院内开庭审理199件,仅占社区立案总数的5.7%。

三是院长接访进社区,实现了零距离消除重大信访隐患。全盟法院系统面对涉诉上访问题,不犯难、不回避,而是结合“法官进社区、诉讼零距离”活动主动出击,积极应对,变被动接访为走进社区主动接访。中院健全完善了“院长信访接待日”制度,每周一至周五分别有一位院长到“院长信访室”接待来访当事人。针对困难群众重复来信案件,中院主要领导先后8次深入到群众家中进行走访,了解问题、反馈情况。各基层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则定时轮流到社区接访、零距离接触上访群众,及时消除了大量重信重访、缠诉闹访隐患。部分基层法院建立了审结案件回访制度,法院领导不定期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征求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促进了审判作风的转变和办案质量效率的提高。截止目前,两级法院院长共进社区接访121件次,其他班子成员进社区接访198件次。

四是司法宣传进社区,实现了零距离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进社区开庭调解过程中,全盟两级法院注意邀请社区群众进行旁 听,让群众通过身边的案例学习法律、使用法律、遵守法律,做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收到了良好的法制宣传效果,有效控制了社区同类型案件的发生。同时,两级法院还通过举办社区法律咨询活动、开办社区法律讲座等多种形式,对广大群众开展法制宣传。部分基层法院在社区设立了法官讲堂,辅以设臵法律信箱,及时提供法律服务并了解群众的法律需求。广大法官还经常深入中小学校,给老师学生宣讲法律,增强了在校师生的守法意识。各基层人民法庭则利用乡村赶集、送粮购物等人群密集时段,发放法律宣传单、开展法制宣传,为农牧民群众解疑释惑、宣讲法律知识,让群众切实感受到了法律就在身边,懂得了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活动开展至今,受教育群众达到了3万多人次。

五是业务培训进社区,实现了零距离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全盟两级法院注重借助“法官进社区、诉讼零距离”活动,充分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各基层法院不定期选派经验丰富的法官,采取办讲座、办培训和组织研讨等形式,对社区人民调解组织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切实提高基层人民调解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既节约了审判资源,也减轻了群众讼累。1至11月份,各基层法院、人民法庭共举办讲座、培训班等88场,培训人民调解员2128人次。

六是社会矫正进社区,实现了零距离帮教监外服刑人员。全盟两级法院将社会矫正工作与进社区活动紧密结合,实现了审判工作的向后延伸。两级法院除及时向基层公安派出所送达刑事司法文书、协助社区开展预防未成年人重新违法犯罪帮教工作外,还加强了与社区矫正组织的联系,深入社区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生活情况,与有关部门配合开展了“关爱单亲家庭”行动,帮助矫正对象、弱势群体解决生活、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部分法院还建立了监外服刑人员考察档案,把每一名监外服刑人员都登记在册,并由专人负责,定期对其进行回访考察。今年以来,两级法院共向基层公安派出所送达刑事司法文书158份,通过监外服刑人员定期到法院报告情况、法官电话询问、进社区了解情况等方式,对195名社区矫正对象、监外服刑人员进行了回访帮教。

在组织开展“法官进社区、诉讼零距离”活动中,全盟两级法院清楚地认识到,这项活动的载体不大,但谋划的是司法为民实践的大文章;举措虽小,但牵动的是司法关注民生的大群体;成本虽高,但收益的是群众满意度的大提升,为确保这项活动取得扎扎实实的效果,两级法院分别购臵了巡回审判车辆和便携式设备,并先后对立案、民商事审判人员进行了调整充实,做到了不惜投入、不计成本,财力、物力、人力全面向一线倾斜。但广大法官走进社区、走近群众,使大量司法诉求在第一时间得到了满足、大量矛盾纠纷在第一现场得到了解决,广大法官懂得了用群众的眼光去看待矛盾纠纷,用群众的语言去阐述法律问题,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距离拉近了,广大法官的群众工作能力提高了。同时,进一步扩大了审务公开化,增强了司法亲和力,提高了司法公信力,收效是十分显著的。全盟法院系统开展“法官进社区、诉讼零距离”活动的举措,得到了地方党委、上级法院、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肯定与好评。盟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党委、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以信息和督查专报形式对这一做法进行了刊转,盟内各新闻媒体、人民法院报也多次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了跟踪报道。11月18日,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邢云同志一行到兴安盟中院检查指导工作时,对兴安盟法院系统开展“法官进社区、诉讼零距离”活动给予了充分肯定,并表示将向全区政法系统进行推广。

三、法官队伍建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全盟法院队伍建设在取得明显成效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制约着队伍的健康发展。主要问题及原因是:

(一)队伍整体素质仍然偏低。由于历史原因,相当一部分缺少法律专业知识和司法工作经历的人未经严格选拔进入法院,并且在达到一定年限后被任命为法官。虽然这些人通过后学法律、积累经验,有的成为业务骨干。但其中极少数人由于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培训,文化层次较低,个人素质不高,在审判工作中不能严格约束自身行为,损害了法院和法官队伍的整体形象。另外,由于我盟6个旗县市中多为国家或自治区重点贫困旗县,法官教育培训经费无法得到保障,制约了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正常开展,一些法官和工作人员长期得不到培训,政治素质、审判业务能力提高较慢。

(二)法官队伍年龄老化问题严重。由于提高法官职业准入标准和受人员编制制约,近年来全盟法院新进人员较少。而法院系统通过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C证居多,受法官任职规定 的限制,有近三分之一的人无法任命为法官。由于法院进口不畅,新老人员无法实现正常的交替,使法官队伍年龄老化现象日显严重,如科右中旗法院69人中,50岁以上的法官有13人,占18.8%。在中院和其他基层法院中,40岁至50岁的法官也占绝大多数,35岁以下的法官可谓“凤毛麟角”。法官队伍已经出现了“青黄不接”的现象。

(三)法官待遇落实不到位。一是法官职级待遇偏低,部分基层法院与同级党政部门相比,领导和非领导职数少,未能完全解决基层法院副院长按同级党政机关正职配备问题。特别是由于受非领导职数限制,人民法庭庭长科级待遇问题未能得到完全解决,一些法官在基层工作二、三十年甚至直到退休仍是一般干部,严重挫伤了广大基层法官的工作积极性;二是法官的工资偏低。我盟属经济欠发达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平均工资与发达地区形成强烈的反差,造成了法官的心理严重失衡;三是基层干警的福利待遇较差。扎赉特旗、阿尔山市、乌兰浩特市三个法院法官津贴还没有落实。从优待警政策难以体现。

(四)在职法官流失严重。一是近年来受地方优化干部队伍年龄结构,实施“一刀切”政策的影响,致使一批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官提前离开工作岗位,造成非正常流失;二是因待遇等原因,导致一些年纪轻、学历高、业务好的法官,选择了调离或去外地法院工作;三是由于法官队伍年龄老化,退休、退养等自然减员现象逐年增多,法官短缺现象日趋严重。

(五)经费紧张影响了法官工作积极性。由于近年来全盟两 级法院都在负债建审判综合楼、建人民法庭,平均负债都在200万元以上,所以办公办案经费十分紧张。部分法院办案用车无法保障、法官外出办案差旅费无法及时报销,影响了法官的工作积极性。特别是开展“法官进社区、诉讼零距离”活动过程中,虽大大减轻群众的诉讼负担,但法院办案成本却不断增加,经费更趋紧张。

四、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的对策

为有效解决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全盟两级法院将继续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中组部、中编办、最高法、最高检《关于缓解西部及贫困地区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官、检察官短缺问题的意见》,坚持“一手抓审判、一手抓队伍”的思路,着眼于内部挖潜,整合资源,不断提高法官队伍的司法能力和水平。

一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法官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思想政治建设是队伍建设工作的首要任务。全盟两级法院要适应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不断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采取更加有效的形式,扎实开展理想信念、职业道德、公正司法教育。要以深入开展“法官进社区、诉讼零距离”活动为载体,抓好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教育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坚持司法关注民生、改善民生要求,自觉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自觉克服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自觉做 到胸怀大局、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二要加大高层次人才、复合型人才培养力度,提高法官队伍的业务素质。审判业务能力是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前提,是人民法院实现科学发展的基础。全盟法院在全面完成本科学历教育的基础上,重点做好2008年至2010年的教育培训工作,争取让更多的基层法官及时参加上级法院举办的各类业务培训活动,确保法官队伍业务知识得到及时更新,审判能力有新的提高。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双语法官选拔、培养力度,更好地适应区域审判工作的现实需要。落实奖励措施,加强法官高等学历教育工作,力争到2010年底使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达到法官总数的6%以上。

三是加大岗位练兵力度,提高队伍的司法能力和水平。在近年来持续开展岗位练兵活动的基础上,全盟两级法院将进一步组织开展好庭审观摩竞赛、裁判文书评比活动,使广大法官在观摩中提高驾驭庭审能力,在评比中增强辩法析理水平。同时,要借助网络平台开展远程培训,健全培训制度、完善培训机制、提高培训质量,真正实现“大规模培训”与“大幅度提高”相统一,进一步提高队伍的司法能力和水平。

四是深化法院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激发队伍活力。全盟两级法院要以实施法官助理试点为突破口,全面推进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优化司法资源的合理配臵,努力缓解基层法官短缺问题。要按照人尽其才、人尽其用的要求,合理调配现有人力资源,使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官尽量回归审判岗位,减少法官资源浪费现象。要完善法官队伍分类管理办法,建立符合科 学发展观要求的干部绩效考评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勤政廉洁的高素质的法官职业队伍。

五要完善加强审判监督,强化法官队伍约束工作。要严格执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等制度规定,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司法监督员应有作用,拓宽监督渠道,拓展监督领域,进一步加强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加大法官违法违纪案件举报查处力度,严肃处理法官办“三案”、贻误工作、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纯洁法官队伍,树立良好形象。

6.中级人民法院判后答疑 篇六

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后答疑 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措施,从源头上减少因对裁判、执行结果不理解而引起的申诉信访,促进定分止争和服判息诉,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权威,真正实现法院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同时也为了强化原案件承办庭室和人员的息访责任,结合我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判后答疑,是指法院作出裁判后,当事人对裁判结果存有异议,向法院提出疑问,由法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就证据采信、事实认定、裁判理由和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释明,促使当事人理解法院的裁判结果和执行措施,并服判息诉。

第三条 判后答疑是信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审监庭牵头负责,其他部门分工协作,积极配合。第四条 判后答疑适用于本院作出裁判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进入复查、再审程序的除外),同时也适用于执行案件的答疑。

第五条 案件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及刑事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以下统称为当事人)对法院裁判有异议或疑问的,均可提出释疑请求。

第六条 判后答疑采用口头方式,应做好记录存档备查。答疑时不准泄露审判秘密,原则上本院人员不少于两人。

第七条 判后答疑实行首办责任制,即案件的审判长、承办法官是判后答疑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所办案件的判后答疑工作。当事人拒绝接受或者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申请由案件承办部门的庭长负责答疑。情况特别的,由案件承办部门的分管院领导牵头组织答疑。

第八条 判后答疑分为宣判答疑和信访答疑两大类。第九条 宣判答疑指案件宣判时当事人有异议的,审判长或承办法官需就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裁判理由、法律适用、裁判主文的含义进行释疑。

第十条 由法官宣判的案件,当事人表示异议的,由承办法官进行解答,答疑情况记录于宣判笔录,同时制作副本交审监庭统一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案件在送达过程中或上诉期间内,当事人申请答疑的,由承办法官自行安排时间解答,答疑情况应有书面记录,同时制作副本交审监庭统一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信访答疑指裁判文书生效后,对当事人的申诉、申请再审的初次来信来访进行释疑。信访答疑由审监庭统一接待。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生效30日内,当事人申请答疑的,由原承办法官负责答疑。

原承办法官接到立案庭接访法官的通知后,除正在开庭或出差在外的,应当及时到立案庭进行答疑。原承办法官也可自主安排在审判法庭或其它会议室进行答疑。

原承办法官因开庭等原因无法答疑的,可由接访法官向来访人员做好解释工作,并由承办法官与来访人员约定答疑时间,接访法官应将该情况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裁判文书生效30日后当事申请答疑的,由办案庭负责人负责释疑。对案情重大复杂的,审监庭接访法官可将情况报告分管院领导,以便安排纪检、监察的负责人参与答疑。

第十五条 对于当事人非以申诉、申请再审为目的的其他答疑请求,应比照信访答疑的程序,由相关答疑责任人认真接待,予以解答。

第十六条 法官答疑时,应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1.异议不成立的,或申请再审不符合条件的应耐心解释,做好服判息诉工作。

2.在释疑过程中发现案件裁判文书有文字表述缺陷、打印错误等笔误,应建议原合议庭或承办法官下达补正裁定。

3.异议成立,案件有瑕疵但不足以推翻原裁判,应耐心疏导化解,防止矛盾激化。4.申诉有理,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向审监庭提出再审的建议。

第十七条 判后答疑材料在卷宗移送上诉或归档时应一并装订附卷。

第十八条 判后答疑工作纳入绩效考评。凡未按本实施细则进行判后答疑造成当事人缠访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取消承办法官和所在业务庭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九条 审监庭每月通报一次答疑情况及答疑效果。审监庭就答疑中涉及的典型问题及时梳理,进行分析汇总,向审委会通报。

第二十条 根据本院审委会决定作出裁判或执行结果的案件,原则上应由参与作出决定的审委会委员进行答疑,审监庭负责具体协调。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审监庭负责监督实施,由监察室负责考核。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7.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裁定 篇七

民事裁定书

(2008)锡执异复字第14号

申请复议人陈建明,男。

申请复议人闵占卫,男。

申请复议人毛松林,男。

委托代理人吴中华(受陈建明、闵占卫、毛松林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无锡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谈春华,女。

申请执行人沈超荣,男。

申请执行人张小妹,。

委托代理人杨清林(受谈春华、沈超荣、张小妹的特别授权委托),男,江苏强盛市政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宜兴市西溪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遍红,宜兴市西溪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中华(受宜兴市西溪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无锡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复议人陈建明、闵占卫、毛松林因谈春华、沈超荣、沈玉生(已故)、张小妹与宜兴市西溪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溪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宜兴法院)(2008)宜法执异字第00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08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7月28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申请复议人陈建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吴中华、申请执行人谈春华、沈超荣及委托代理人杨清林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现查明:2007年1月27日13时20分,西溪公司驾驶员杨凤全持A2证驾驶该公司苏BS9721中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至宜兴市徐舍镇经济开发区十字路口右转弯时,与同向行驶的沈杏裕所驾的未定期进行安检的苏BVH044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二车损坏,沈杏裕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发后,杨凤全驾车逃逸,至今未归案。2007年2月8日,宜兴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以锡公交认字(2007)第00168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凤全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沈杏裕不负事故责任,宜兴法院于2007年4月29日作出(2007)宜民一初字第1092号民事判决,确认西溪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谈春华、沈超荣、沈玉生、张小妹人民币358816元,并负担诉讼费人民币11532元。判决生效后除相关保险公司支付了交强险赔偿款人民币50000元外,义务人西溪公司未履行赔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谈春华等向宜兴法院申请执行,宜兴法院于2007年6月13日立案执行。

宜兴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从相关保险公司处执得肇事车辆第三者商业保险理赔款人民币20万元,扣除诉讼费、执行费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77533元。剩余款项西溪公司仍未履行。

另查明,西溪公司原先是由宜兴市西溪物资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溪运输公司)于2007年3月30日变更而来,原法定代表人为陈建明,现已变更为王遍红是聋哑人,企业类型也有原来的自然人控股有限公司变更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

又查明,宜兴市西溪物资运输有限公司于2003年6月30日核准设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580000元。其中股东陈建明投资348000元,股东毛松林投资116000元,股东闵占卫投资116000元。其投资款在同年6月27日验资后转入该公司开设在工商银行宜兴市支行荆溪分理处的存款帐户,并于同年7月1日以发工资的名义提取了580000元现金。

再查明,西溪运输公司的所有车辆均系挂靠车辆,财产权属不属西溪运输公司。

上述事实,由西溪公司的工商资料、银行现金支票、车辆挂靠协议、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在执行过程中,根据上述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宜兴法院于2008年2月20日作出(2007)宜民执字第1432号民事裁定:追加陈建明、闵占卫、毛松林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西溪公司所欠谈春华等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陈建明、闵占卫、毛松林不服,于2008年3月3日以申诉的形式向宜兴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西溪公司是经合法验资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制企业,且各投资股东均出资到位。在其公司成立后到银行取款,是为了购臵公司固定资产运输车辆,公司既有自购车辆,又有挂靠车辆,该行为属公司成立后的正常经营活动,并非如宜兴法院(2007)宜民执字第1432号民事裁定中认定的异议人有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而被错误追加为该案的被执行人承担赔偿责任。故要求法院依法审查撤销该裁定。

申请执行人答辩称,西溪公司成立的次日,就以支付职工工资的形式提取了用于验资的58万元注册资金,实有抽逃注册资金之嫌疑。故认为法院裁定追加三位投资人(本案异议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注册资金范围内向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是正确的,应予维持。

被执行人西溪公司未作答辩。

宜兴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公司股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交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并不得抽逃已经缴纳的出资,否则,应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而异议人陈建明等于2003年6月30日刚刚注册成立西溪运输公司,却于次日以支付职工工资为名提取58万元注册资金,称其用于公司购买运输车辆,其行为明显违反常理。故申请执行人有充分理由相信异议人有抽逃注册资金的嫌疑。对此,异议人有责任提供确实可信的相反证据加以证实,但其所提供的证据前后互相矛盾,不能形成证据锁链充分证明其主张,故对其异议不予支持。据此认定陈建明、闵占卫、毛松林抽逃注册资金行为成立,应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于2008年6月5日作出(2008)宜法执异字第0001号民事裁定驳回异议人陈建明、闵占卫、毛松林的执行异议。

陈建明、闵占卫、毛松林对此裁定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称:

1、本案的执行依据宜兴法院(2007)宜民一初字第1092号民事判决错误,应由杨凤全个人承担本案全部责任;

2、西溪公司三股东出资全部到位,不存在抽逃出资行为,提取58万元系用于购买运输车辆;

3、即使股东抽逃出资,应通过诉讼程序判决来追究股东责任,不应在执行程序中用裁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请求撤销宜兴法院(2008)宜法执异字第0001号民事裁定。

申请执行人谈春华、沈超荣、张小妹辩称:

1、申请复议人在西溪公司成立第二天即以支付工资的名义提取58万元现金,系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

2、申请复议人认为58万元是用于购买运输车辆,没有相应的财务帐册来证明,且与西溪公司提供的车辆挂靠协议不符,请求维持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对于执行依据宜兴法院(2007)宜民一初字第1092号民事判决不服,应通过再审程序解决,本案中对此不予理涉;关于申请复议人是否抽逃注册资金58万元的问题,申请复议人陈建明、闵占卫、毛松林称,提出58万元现金是用于购买运输车辆,但其不能提供2003年的公司帐册来证实,且在执行过程中,西溪公司向宜兴法院提供了该公司名下的所有车辆挂靠协议,明确该公司名下的所有车辆均不属西溪公司财产,故申请复议人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宜兴法院认定陈建明、闵占卫、毛松林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成立是正确的;对于股东抽逃出资能否在执行程序中追究股东责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可以在执行过程中直接追加开办单位抽逃注册资金的责任,不需再通过诉讼程序判决。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建明、闵占卫、毛松林的复议申请,维持宜兴法院(2008)宜法执异字第0001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执行长

孙晓敏

执行员

何向东

执行员

张健彤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8.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篇八

2010-05-31 08:25

——2010年5月20日在长治市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史加龙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委员和各位列席会议的同志提

出意见。

关于二OO九年工作情况

2009年,全市法院在市委的领导、市人大的监督和市政府、市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和“文化建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工作方针,积极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狠抓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进展。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9575件,同比增长33.7%,审执结18864件,结案率964%,同比上升24%,其中市中级法院受理各类案件3080件,在全省十二个中级法院中属第二位,审执结3004件,结案率975%,同比上升05%。在受理案件数大幅增加的情况下,全市法院更加重视审判质量,努力办铁案、精品案、和谐案,为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全市法院审判公正、审判效率、审判效果综合考核工作在全省中级法院中排名第二。

一、坚持能动司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去年,面临受理案件数量大幅增加、清理执行积案任务异常繁重、信访稳控工作压力巨大、审判力量不足的艰难形势,全市法院紧紧围绕市委中心工作,服务“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大局,把审判工作融入党委、政府全局工作中,在服务中司法,在司法中服务。

(一)贯彻市委决策部署,依法妥善审理涉及“三保”的案件。全市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民商事案件12909件,审结12570件,同比分别上升48.2%和52.3%,审结标的额15.74亿元,其中市中级法院全年受理民商事案件2109件,同比上升85%,审结2087件。依法保护金融债权,审理金融纠纷案件46件。迅速保全财产,避免发生债权落空,采取诉讼保全措施237件,保全标的额1437亿元。慎重处理企业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的债务纠纷,既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积极挽救有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抓好涉农案件审判,坚决依法维护农民权益,审理农民工工资、土地纠纷、种子化肥纠纷等案件326件。积极促进和谐社会创建,审理婚姻家庭案件3913件。积极服务我市全国文明卫生城市建设,促进我市低碳经济发展,审理涉及环保类案件6件。围绕推进依法行政,全市法院审理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计划生育、土地、公安、城建等行政诉讼案件311件,执行非诉行政案件119件,并就行政审判中反映出来的行政执法、行政管理等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送达《行政白皮书》,促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完善社会管理,全市

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受到省高级法院表彰。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厉打击和预防刑事犯罪。全市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895件,结案率97.1%,判处罪犯2265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294人,依法处决了绑架犯胡林霞等4名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审理了省高级法院指定管辖的临汾市襄汾县溃坝事件相关的省国土资源厅原总工程师刘书勇滥用职权案、忻州市繁峙县原副检察长穆新成受贿案等在全国和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刑事审判工作在全省法院名列前茅。同时,对罪行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的初犯、偶犯、未成年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其中判处缓刑702人,免予刑事处罚87人,宣告无罪16人。办理减刑、假释案件670件670人,促进罪犯改造自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增加和谐因素。

(三)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妥善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全市法院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坚持把调解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贯穿于一审、二审、再审、信访全部过程,充分利用一切调解机会,提高调解成功率,力争使大多数纠纷做到案结事了,全市法院的民事一审案件调撤率达67.05%,在全省中级法院中排名第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运用调解方式,最大限度地使被害人获得赔偿。行政审判通过协调方式,妥善解决行政争议,积极促进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互相理解,彼此沟通,共协调结案92件,协调率为14.2%。同时,全市法院着眼提高审判效率,努力减轻当事人诉累,各类民事案件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3636件,适用率达33%。认真做好国家赔偿工作,努力提高司法监督水平,决定作出国家赔偿的案件2件,确保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

(四)贯彻司法便民宗旨,努力满足群众司法需求。全市法院普遍在立案窗口实行导诉制度,主动为来访者服务。加强诉讼指导,实行权利义务告知和诉讼风险提示,及时行使释明权,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降低诉讼成本和风险。市中级法院还在开通长治法院网站的基础上,尝试实行网上立案等便捷立案形式。大力推广巡回审判,增加到案发地审理案件数量,努力为诉讼群众提供方便。不断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全市两级法院共为当事人缓减免诉讼费用117万余元,确保经济上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市中级法院为无劳动能力、生活确实困难的72起案件的当事人发放救助金100万元,城区、襄垣、潞城、黎城等地也相继设立了10万元到50万元不等的司法救助基金,践行了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理念,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关怀,《山西日报》对我市法院司法救助工作予以报道。

(五)贯彻服务大局理念,努力解决涉诉信访和执行难问题。去年以来,全市法院坚持源头预防和息诉罢访“两手抓”,进一步落实“四定一包”信访工作制度,周密细致地开展了“两案三评一访”活动,国庆六十周年和全国“两会”期间,全市涉诉信访进京非正常访实现“零上访”目标,为全市国庆安保工作和维护我市政治形象作出了突出贡献。全市法院认真按照中央政法委部署,扎实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一手抓改善执行环境,一手抓强化执行能力,着力破解执行难题,严格实行“五定一包”清案目标责任制,执结到位标的额1.13亿元,执结和有效化解执行积案3803件,长治春泉啤酒厂等771件重点案件得到妥善处理,受到省委政法委和省高级法院的充分肯定。

二、坚持开展主题实践活动,提高队伍能力素质

全市法院坚持以队伍建设为根本,全面加强队伍的思想政治、司法能力和反腐倡廉建设,队伍的能力

素质和执法形象进一步提升。

(一)着力强化思想建设,进一步夯实队伍基础。全市法院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市中级法院党组成员人人确定了调研课题,并结合分管工作实际,深入基层调查研究,都撰写了调研文章,其中一篇调研文章在全国法院第四届调研成果评选中获奖,是全省法院获奖的三篇文章之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通过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群众评议等方式,广泛了解社情民意,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坚持典型引路,在全市法院部署开展向全国模范法官、原沁县法院院长王天祥学习活动,特别是创新宣传形式,依靠有关部门支持,以王天祥感人事迹为素材,编排了音乐短剧和拍摄了电影《百姓法官》,在全国和全省法院产生积极影响,学先进、比先进、当先进在全市法院蔚然成风,去年有52个集体和56名个人受到国家和省市表彰,全国人大、最高法院和省高级法院相关人

员多次来我市法院考察工作。

(二)着力强化司法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队伍素质。继续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在2008年有68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之后,去年接连举办了全市法院第二届司法考试培训班,又有49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他们获得国家法官资格后走上审判一线,有效缓解了全市法院审判力量不足和基层法院法官断层的问题。一年中,对全市法院执行人员、司法统计人员、司法警察等进行了专项培训,共选派全市法院干警参加国家和省市各类业务培训360余人次,提高了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市中级法院还承办了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和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信访工作等会议,特别是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承办了第二届“全国革命老区法院论坛”,来自全国10个省42个法院200多名代表参加会议,最高法院和省市主要领导出席,论坛挖掘和总结了老区法院为人民司法的历史经验,展示了上党老区法院的厚重历史、优良传统和时代风采,扩大了我市法院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全市法院抓住承办这些全国和全省性会议的难得机遇,广泛学习外地法院工作的新理念、好做法,结合实际改进工作,提升了全

市法院队伍的整体水平和能力。

(三)着力强化司法廉政建设,进一步纯洁法院队伍。认真抓好最高法院“五个严禁”的学习、宣传和执行,全市两级法院向社会散发宣传资料2万余份,都开通了24小时录音举报电话,都对外公布了举报电子邮箱,市中级法院多次派出巡查组对全市法院落实“五个严禁”情况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追究责任。大力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活动,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诫勉谈话制度,完善党风廉政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严肃查处干警违法违纪案件,全市法院共受理群众举报62件次,立案查处8起,刑事处罚1人,党纪处分2人,行政处分2人,通报批评10人。深入开展全市法院违法违纪案例剖析活动,用身边的事例警示教育身边的人,广大干警违法违纪问题逐年

减少,收到明显效果。

三、不断创新管理方式,推动人民法院自身科学发展

全市法院坚持从审判工作规律和特点出发,着力解决制约法院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确保审判工作朝着公

正高效权威的方向迈进。

(一)大力加强司法管理,增强整体效能。从加强审判管理抓起,规范审判流程管理,进一步加大审限跟踪力度,市中级法院全年发出案件催办通知书66份,案件督办通知书191份,办案周期不断缩短,结案率不断提高。进一步加大案件评查力度,加强对案件质量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审判绩效考核作用,坚持每月下发审判绩效考核通报,对审判工作整体效能落后的基层法院和市中级法院业务庭室点名批评,督

促整改提高。

(二)大力加强信息化管理,落实阳光司法。市中级法院信息化建设不断迈出新步伐,一是继2008年开通局域网后,去年升级安装了全国法院统一适用的综合信息管理软件,对立案、开庭、结案、归档实行全程、动态、实时的信息化管理,实现了公开庭审全程录像、刻录存档,努力做到透明公开,方便社会监督,推进司法民主,提高了办案的质量与效率,促进了司法公正。二是开通了局域网链接全国法院的二级网,为实现与上级法院视频、语音、数据传输和全国法院资源共享提供了平台。三是开通了长治法院网站,为群众全面了解长治法院的工作动态提供了窗口,也向社会展示了全市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四是统筹兼顾,加强对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的督促,指导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硬件和软件的升级完善,市县两级法院全部实现了与全省和全国法院的视频传输,城区、长治县等法院开通了局域网,全市法院信息化建设走

在了全省法院前列。

(三)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增强发展后劲。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努力解决基层法院尤其是基层法庭经费、建设资金保障困难,全市基层法庭建设工作达到全省法院一类标准。一年来,沁源县郭道法庭筹建揭牌,壶关县店上法庭和襄垣县夏店法庭、下良法庭破土动工,黎城县上遥法庭、西井法庭完成主体工程,壶关县法院审判办公综合楼竣工投入使用,市中级法院建成了功能设备齐全、适应形势发展需

要的法警训练场所和医学解剖技术研究基地。

四、牢固树立监督意识,不断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全市法院牢固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把主动接受人大权力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和社会各界广泛监督,作为保障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努力增强接受监督的实效。

(一)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主动、及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履行职能、重大工作部署、人事任免方案和重大案件的审判执行情况,并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求,开展了《行政诉讼法》执法检查。在中央政法委统一部署开展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市中级法院多次向市人大进行汇报,市人大和市政协领导组织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深入市中级法院和部分基层法院进行了专题视察,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全市法院的执行工作提出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并理解和支持人民法院的工作。清理活动结束后,市中级法院和各基层法院都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了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工作。

(二)坚持联络沟通经常化。坚持向人大、政协寄送《法院工作简报》、《法院信息》及《长治审判》,市中级法院共向市人大、市政协寄送简报、信息等共计1700余份。去年市中级法院3次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会,主动听取意见,改进工作。认真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和市人大常委会交办案件办理工作,去年市中级法院收到人大代表建议2件,全部办结,代表们对办理情况表示满意,收到市人大常委会交办案件3件,办结3件,做到了件件有答复,事事有落实。

尊敬的各位代表,过去的一年,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全市法院案件数量大幅攀升,审判执行任务繁重,但各项工作依然取得较大进展,这是市委坚强领导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监督的结果,是市政府、市政协及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全市法院干警向重视、关心、支持法院工作的各位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表示衷心的感谢!

一年来,全市法院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一些法官在服务大局、保障科学发展上自觉性不高,主动性不强,司法能力尤其是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有待提高;极少数法官出现违规办案、司法行为不规范、纪律作风不严谨、工作不认真,甚至发生枉法裁判等不公、不廉现象,严重损害了法院和法官的形象;执行难的问题尚不能彻底解决,执行工作力度需进一步加大;部分基层法院工作经费紧张,两庭建设、信息化建设资金缺口较大;少数基层法院编制人员不足,法官缺乏,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涉诉信访形势仍然严峻,一些当事人不顾事实、不依法律、不讲道理,无理缠访、闹访,影响了正常的审判和执行。这些问题和困难,我们将高度重视,利用自身的努力,通过加强管理,积极争

取支持,逐步予以解决。关于二O一O年工作安排

2010年,全市法院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继续紧紧围绕市委实施“四位一体”发展战略、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长治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各项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为我市经济在全省率先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创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提供

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一要进一步抓好纪律作风建设。从上下班和着装抓起,严格遵守关于工作时间和着装的有关规定,向群众展示人民法院干警的良好精神风貌。从一言一行做起,讲话有分寸,办事讲文明,自觉维护人民法院的社会声誉。从庭审活动的每一个细节做起,规范开庭,文明开庭,向社会展示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二要进一步抓好队伍建设。加大培训教育力度,采取“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多请专家学者前来授课,扩大法官的知识面,多创造条件选送法官外出学习,开阔法官的眼界;增加投入多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不断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增强法官化解矛盾的能力。在全市法院组织开展“如何提高案件质量”、“如何提高化解矛盾能力”、“如何做到案结事了”等大讨论,进一步增强法官对人民性的理解,增强法官化解矛盾的有效性、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主动性、公正廉洁执法的自觉性。在全市法院隆重表彰一批调解能手、办案能手和执行标兵,激励全市法院广大法官向他们学习,着力树好先进典

型,大力弘扬正气。

三要进一步抓好廉政建设。两级法院领导要在廉政建设上作表率,以实际行动为广大干警作出榜样。全市法院干警要始终牢记宗旨,加强自律,培养人格,修炼品质,陶冶情操,做到清而不浊、廉而不贪,提高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严格执行“五个严禁”规定,本着“严惩小恶、以戒大恶”的指导思想,对干警违法违纪行为早发现、早纠正、早追究,对执法不公、执法不廉以及渎职失职导致错案的,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严处,确保队伍的纯洁性。

四要进一步抓好“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延伸。下大气力抓好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完善立案信访窗口功能,使人民司法更加贴近民众、更加服务民众、更加赢得民众。在全市法院大力开展向全国模范法官陈燕萍学习活动,鼓励广大法官开展化解矛盾竞赛。弘扬上党老区司法的优良传统,适应形势需求,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激励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纠纷解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倡导形成多渠道、多形式、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新局面,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解决在初访,解决在基层。

五要进一步抓好案件质量。深入开展争创“零错案、零上访”竞赛活动,引导全市法院广大法官切实增强案件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和效率意识,不断提升办案的整体水平。充分发挥二审、再审工作的监督指导作用,健全审判绩效考核体系,完善审判质量效率评估和法官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审判管理,严把案件质量关,按照“铁案、精品案、和谐案”的要求,强化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创新监督方式,拓宽监督范围,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督管理作用。加大案件评查力度,强化法官办案责任,严格错案责任追究,切实保障案件质量,让全市法官所办的案件经得起法律检验、人民检验、历史检验。

六要进一步抓好案件的执行工作和信访工作。去年开展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取得明显成效,但解决执行难问题需要长期的不懈努力。必须完善清理执行积案的后续工作,继续健全执行工作联动机制和联动网络,加强执行队伍建设,依法加大执行力度,进一步提高执结率,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维护法律尊严。高度重视涉诉信访工作,内外协调,上下配合,努力解决涉诉信访突出问题,特别是对重点案件、重点上访人员,分类研究,一案一案处理,一个一个消化,共同做好释法说理、教育疏导和

帮扶稳控工作,促进社会和谐。

七要进一步抓好基层基础工作。充分利用基层法院和基层法庭地处基层一线、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立足当地,广泛开展法官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活动,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积极推进基层依法管理、民主管理。加强基层法庭的物质装备和信息化建设,争取在年内实现全市两级法院之间联网,努力解决基层法庭人员不足、人才短缺的现实问题,创造良好办公办案条件,营造拴心留人环境氛围,切实发挥基层法庭贴近群众、了解群众、服务发展、保障民生、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一线平台作用。

八要进一步抓好人大监督意识的提高。切实提高对监督的认识,按照市人大常委会今年的工作要求,做好《民事诉讼法》的执法检查自查工作。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在本次会议上提出的批评、意见、建议和人大常委会交办案件的落实工作。更加主动地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到法院视察,临庭听审,更好地监督和支持法院工作。尝试建立对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以及部分改判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监督以及社会各界监督,努力以监督促公正、以公开赢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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