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特点及措施要求(6篇)
1.医院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特点及措施要求 篇一
医院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的精神,结合医院实际,特规定如下:
1、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
2、认真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做到治安管理与服务管理同布置、同检查、同评比、同奖惩。
3、认真贯彻防盗、防火、防破坏、防爆炸,防各种灾害事故发生的各项制度,维护正常工作、生活秩序,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
4、建立信息网络,落实各项信息反馈制度,及时掌握社会动态和各种妨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事件,确保一方平安。
5、积极处理纠纷事件,及时疏导各种矛盾,防止矛盾激化。
6、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法制观念和自防能力,防止刑事案件的发生,杜绝员工犯罪。
7、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向行政领导汇报和提出医院安全保卫工作中的建议,发现不稳定的因素,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医院安全。
2.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书 篇二
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单位员工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特制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书。
一、在值勤中,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警卫人员职责,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对工作积极负责,责任心强。
二、严格落实交接班制度,按时交接登记,不得无故不上岗,误岗和交接不清。
三、明确活动范围,忠于职守,严禁擅自离开岗位,误岗和交接不清。
四、严禁在执勤中睡觉、打毛衣、办私事、看小说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五、发现问题及漏洞要及时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避免发生事故,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六、要有高度的安全意识,警惕性高、防止火灾、被盗、破坏、伤亡事故的发生,要做到勤检查、勤巡视。
七、单位保卫人员要严格遵守门卫、值班、巡查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案件报告制度;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等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八、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切实作好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九、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防范措施不落实的,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单位负责人签名
3.医院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特点及措施要求 篇三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的通知京公内保字〔2011〕579号北京市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写字楼内部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写字楼是指用于出租的办公楼(用房)。本规定所规范的写字楼内部治
安保卫工作适用范围,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两个以上产权单位、产权单位与承租单位在同一写字楼内或产权单位将写字楼出租给两个以上承租单位,从事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所涉及的产权单位、承租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写字楼的产权单位应对写字楼内部整体治安保卫工作负责,应在与承租单位签订
《租赁合同》和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中,要有治安保卫工作内容,明确各自职责。
第四条 产权单位、承租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管理,不得使用无身
份证明人员,并要求本单位人员自觉遵守各项安全保卫规章制度。
第五条 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应当与产权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分别签订《治安保卫责任书》明
确各自职责,再由产权单位与承租单位签订《治安保卫责任书》,明确其职责,推动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第七条 产权单位、承租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并按要求向
有关部门上报相关情况信息。
第八条同一个写字楼由两个以上产权单位所有的,应当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任务,共同开展
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第二章 产权单位的职责
第九条按照“谁出租、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产权单位负责写字楼内部整体的治安保卫
工作;产权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本写字楼的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写字楼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第十条产权单位在确保所出租的写字楼符合安全防范要求的前提下,方可出租。应当按照相
关规定,履行出租房屋登记手续。应在承租单位的《租赁合同》中明确以下内容:
(一)严格遵守本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
(二)负责所租用区域的治安保卫工作和内部员工、车辆的管理;
(三)不得利用所租用区域从事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四)按要求规范安装、使用技防设施设备,保证租用区域内的技防、物防设施完好有效;
(五)提供本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单位性
质、经营范围、保卫工作负责人以及单位内部贵重物品管理措施等情况;
(六)其它需要明确的治安保卫工作事项。产权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双
方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规定以下相关内容:
(一)物业服务企业及产权单位对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职责分工;
(二)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相关工作的具体职责;
(三)制定并遵守写字楼内部各项治安保卫规章制度,保障写字楼的整体技防、物防设施的完好有效,负责对本企业人员、车辆、物品的管理以及进出写字楼的人员、车辆、物品的管理;
(四)其它需要明确的治安保卫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产权单位在写字楼出租时,应当登记承租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
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员工的基本信息、车辆等信息内容。
第十二条产权单位有责任对承租单位所承租区域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不得向无工商登记、身份证等证明文件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出租房屋,发现承租单位利用出租房屋有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产权单位应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档案、制定保卫工
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建立内部治安保卫规章制度,督促承租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治安保卫工作措施。
第十四条产权单位应当保证写字楼及其技防、物防设施的有效使用和技术资料完整;委托物
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的,应当及时、完整地交付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五条产权单位不得将写字楼委托不具备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
第三章承租单位的职责。
第十六条按照“谁承租、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承租单位应对所租用区域的治安保卫工
作负责。
第十七条承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组织专
(兼)职人员落实租用区域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八条承租单位应建立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制定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预
案。
第十九条承租单位应当主动将本单位基本情况(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员工的基本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报写字楼产权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备查。
第二十条承租单位应保证租用区域内的技防、物防设施完好有效,按要求规范安装、使用技
防设施设备,不得影响、妨碍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承租单位应积极配合产权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治安
保卫工作责任,对发现的治安隐患及时整改。
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经产权单位的授权或受聘,积极配合产权单位组织承租单位落实
治安保卫工作职责,开展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对写字楼接收管理前,应对技防、物防等设施进行查验,合格后方
可接收,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写字楼内部实际情况,制定内部相关的治安保卫规章制度,组织产权单位和承租单位共同维护内部秩序。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写字楼整体《治安保卫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
处置预案》,明确各部门职责并组织演练。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保证写字楼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并保证写字楼的整体技
防、物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写字楼内部产权单位、承租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治安保卫工
作档案,包括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员工基本信息、车辆
登记信息等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协助产权单位和公安主管部门做
好内部相关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雇用或自行招用保安员,须符合国务院颁布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按要求向属地公安机关备案,保安人员须经过正规培训机构的培训并取得保安员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五章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依法监督写字楼内部的产权单位、承租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贯彻执行国
家和本市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监督、检查、指导写字
楼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指导
物业服务企业制定、完善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处置预
案》及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工作;组织写字楼内部产权单位、承
租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治安保卫人员的培训工作。及时收集产权单位、承租
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上报的各类情况信息,分析研判,动态掌控写字楼内部情
况。依法对写字楼内部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的监管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写
字楼周边治安秩序的治理。
第三十条社会建设工作部门要按照《北京市社会服务管理创新行动方案》,发挥社会管理职
能部门作用,协调、支持和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加强
对写字楼内部社会管理。加强对写字楼社会工作站规范化建设,不断探索写字
楼内部社会管理新模式,写字楼工作站人员要加强与物业服务企业的联系协作,共同开展社情民意信息反馈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写字楼内矛盾纠纷,维护写字楼内部社会管理秩序。
第三十一条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公安机关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其秩序维护职责;对
于公安机关针对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理情况通报,应当及时记
入该企业信息档案。
第三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与公安、房屋行政主管等部门沟通协调,加强对写字楼
相关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建立由公安、社会建设工作、住房和建设管理、工商及相关行政主管职能部门参
加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治安保卫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第六章日常治安保卫工作落实
第三十四条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由产权单位牵头负责,组织承租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组建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物业服务企
业,负责组织开展日常治安保卫工作,并将机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
公安机关备查。承租单位应根据职责,积极配合办公室(物业服务企业)工作,明确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人和专(兼)职保卫人员,落实租用区域
治安保卫工作,并将人员的配备情况报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办公室备查。
第三十五条治安保卫小组办公室开展写字楼内部日常治安保卫工作要求是:
(一)有适应本写字楼实际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二)对本写字楼范围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
发现;
(三)本写字楼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对写字楼内部违反治安管理等方面
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六条治安保卫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二)办公、生产、经营等场所的治安保卫管理制度;
(三)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治安防范管理制度;
(四)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和保卫人员培训制度;
(五)写字楼内部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和流程;
(六)治安保卫工作检查制度;
(七)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相抵触。
第三十七条治安保卫小组办公室开展写字楼内部日常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落实本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检查进入本写字楼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
(三)在本写字楼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四)维护写字楼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写字楼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
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五)督促落实写字楼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保证有效使用;
(六)了解掌握写字楼内部人员的舆情动态和各类不稳定因素,及时向主管公安机关上报有
关情况信息。
第三十八条治安保卫小组应定期组织本写字楼内部各承租单位,召开治安保卫工作会议,通
报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写字楼内部举行除日常工作之外的大型活动,举办单位需向治安保卫小组办公室
报告,应由治安保卫小组办公室和举办单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按《北京市
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与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要
求,根据举行重大活动实际情况制定《治安保卫工作方案》、《处第四十条写字楼
内部消防工作按照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北京市建委联
合签发的《北京市楼宇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七章突发事件演练和处置
第四十一条产权单位应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制定写字楼的总体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产
权单位、承租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任务。承租单位员工人数达到50人以
上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与本写字楼整体预
案衔接,报物业服务企业备查;本单位员工人数50人以下的,应按照本写字楼
整体预案要求,落实相关工作措施,并参加演练。
第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有突发事件处置人员,配置必要的处置器材、设备,每半年
组织一次全面的演练,做好演练记录。
第四十三条遇有突发事件,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处置预案,及时进行处置。需要启动总体预
案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并负责指挥和调度相应的人员和物资进行处
置,承租单位应当服从物业服务企业的指挥和调度。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写字楼内部从事社会团体、金融网点、大中型商市场、餐饮企业、娱乐、网吧及
特殊行业等,符合相关监管规定的,仍按原规定进行监管。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不适用产权单位独立用房和出租居住用房。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产权单位,是指对写字楼建筑具有合法所有权的单位。
(二)承租单位,是指承租写字楼内开展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单位。
(三)物业服务企业,也称物业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从事
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四)物防、技防设施,包括防盗门、报警系统、门禁系统、视频监控系统、防爆桶、防爆
毯、人流量计数系统等。
(五)相应资质,是指由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发放的许可证照。
4.医院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特点及措施要求 篇四
为认真贯彻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安部《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山东省公安厅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就机场公安局开展内保单位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单位的认定
《条例》中的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具体案件办理中,确定一个组织属于单位的关键是其是否能够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上述“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经营规模较大、雇工8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视作为单位。
二、治安隐患的认定及法律依据
《条例》、《规定》中的“治安隐患”是指单位违反《条例》的违法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及对应《条例》规定如下:
(一)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违反《条例》第五条);
(二)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违反《条例》第七条第一项);
(三)未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违反《条例》第七条第一项);
(四)未根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违反《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五)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未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违反《条例》第九条);
(六)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未履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责(违反《条例》第十一条);
(七)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措施(违反《条例》第七条第一项);
(八)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未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违反《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九)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确定本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违反《条例》第十四条);
(十)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违反《条例》第十五条);
(十一)管理措施不落实,致使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违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严重,治安问题突出(违反《条例》第十二条)。
三、监督检查的执法依据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山东省公安厅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有关规定
四、监督检查的流程
每一次安全检查就是一次办理行政案件的过程,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办理,每一步都有时限要求,都要落实法律文书。
(一)检查
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民警共同进行,民警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定期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其他单位的定期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二)填写《机场公安局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监督检查情况记录簿》(以下简称《记录簿》)或制作《检查笔录》
检查时应当在《记录簿》(重点内保单位、重点要害部位使用)或《检查笔录》中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检查发现的治安隐患,并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核对签名。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对记录有异议应当允许其说明,确实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予以更正或者补充;拒绝签名的,检查民警应当在《记录簿》或《检查笔录》上注明。必要时,对检查发现的治安隐患可以拍照、录像、采集证人证言,作为证据保存。
《记录簿》或《检查笔录》的内容:①以何种形式检查;②检查什么部位;③有何隐患;④违背何种规定;⑤有何后果;⑥应如何整改;⑦整改期限;⑧整改期间的临时保卫措施。《检查笔录》不必采取问答式,在必要情况下,可使用传唤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制作询问笔录,采集证人证言。
(三)当场改正
检查完毕后,被检查单位存在治安隐患的,但是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以当场改正的,且被检查单位愿意当场改正的,民警可以口头责令其当场改正,并将有关情况记录于《记录簿》或《检查笔录》。
(四)责令整改
检查完毕后,被检查单位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当场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和警告的决定,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交由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接收。如不宜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依法调查、取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和警告的决定,并自检查完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警告)送达被检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应详细列明具体隐患、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制作《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时要并处警告(对单位),同时应当考虑治安隐患整改的难易程度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整改期限和整改方式。整改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应当自检查完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单位在整改治安隐患期间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五)传唤
督促改正违反《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行为、整改治安隐患或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需要可以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传唤有关责任人员。
(六)指导整改
对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限期内整改完毕的,单位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前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延期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公安机关应当跟踪监督单位整改隐患过程,并要求其在整改期间加强安全防范工作,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确保安全。
(七)复查
对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整改期限届满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书告知书》。如单位在规定整改期限届满前,认为已将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同意延期整改的治安隐患提前整改完毕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提前复查治安隐患整改情况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单位申请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告知书》。
(八)协调解决和通报
根据《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十条规定:“由于客观原因致使治安隐患整改情况难以达到规定要求,并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通报单位上一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对无正当理由致使整改情况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按逾期不整改治安隐患依法处理,并可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公安机关的职责就是指导督促整改隐患,就要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进行联系协调,帮助企业落实整改。
五、处罚
对违反《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行为实施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
(一)简易程序
对发现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治安隐患且违法事实确凿的,可以当场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和警告决定。同时,制作《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交付该单位,并交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姓名、日期。
(二)一般程序
1、对发现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治安隐患,但不宜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或者单位涉嫌违反《条例》规定需要调查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受案调查。经调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检查完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交由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姓名、日期。
2、公安机关对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和警告决定的,除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外,还应当制作和收集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
(1)《机场公安局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监督检查情况记录簿》(共三联);
(2)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以及单位其他合法证照复印件;
(3)当事人身份材料、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等;
(4)证明单位存在治安隐患的其他证据材料和依法收集的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对单位作出处罚的,相关法律文书应交由被处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如因特殊原因,法人代表人不能签字的,其可以委托其他单位负责人代为签收,但是法人代表人必须出具相应的书面委托函进行说明,并附本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告知
根据法律规定,对个人处2000元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告知被处罚单位和个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处罚单位和个人要求听证,并符合听证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当然听证会不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同时,因为行使了行政处罚,对处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四)送达
送达法律文书,应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和该法人、组织负责受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公安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代收人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其余送达方式可参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适用。
六、处罚的权限及标准
(一)对各派出所管辖的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需处警告处罚的,可以经各派出所领导审批后以派出所名义作出;对需处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公安局授权各派出所领导审批,并以公安局直属分局名义作出处罚决定。
(二)对空防保卫支队和各派出所管辖的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经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以及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公私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和《规定》第十二条处罚标准作出罚款决定。
(三)需对单位和个人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的,由派出所会公安局空防保卫支队、法制部门共同研究协商具体的处理意见。
山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
5.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管理制度 篇五
一、外来人员一律凭身份证等证明身份的证件,在门卫处办理登记手续后由门卫负责联系安排,谢绝私自进入公司。
二、公物出门,必须有单位有效证明,否则门卫不予放行。
三、各种机动车辆进出,应自觉接受检查。
四、门卫人员24小时值班,不得擅自离岗。
五、门卫人员应在规定区域内加强巡逻,做到勤听、勤看、勤问、勤查、勤记,严防各种事故的发生。
六、门卫人员必须提高警惕,坚守岗位,照章办事,主动查询可疑的人和事,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治保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科办公室)报告。
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一、加强要害部门、部位的安全防范工作,配备防盗、防火设备。
二、单位的财务室、档案室、仓库等,实行专人负责,责任到人。
三、重点要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岗位纪律,自觉按照本部门规定的操作规程操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及时关门、关窗。
四、加强设备的日常保养和维修工作,定期检查设备的安全状况和财物按规定存放的数量。
五、严禁非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重点部门和部位。
六、单位治保会人员要对重点部门、部位常巡查、勤查看、细防范,发现问题要立即处理并及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
七、定期对重点部门和部位进行全面检查,遇节假日增加检查次数,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八、重点要害部门工作人员要做好有关保密工作,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本部门、本部位的情况。
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认真学习并坚决贯彻执行《消防法》,对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防微杜渐。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2、财务室、档案室、民用爆炸物品仓库等重要场所,一律严禁烟火。
3、不得私自接用电源线路,如确有需要,经请示单位领导批准后,请专业人员规划、实施。
4、安全科、选厂办公室组织开展公司日常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
5、保卫人员定期开展消防检查、巡查工作,消除火险隐患。
6、定期对技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7、一旦发生火灾,公司治保委员会组织力量扑救火灾,保护职工,保护现场,配合消防部门查处火灾事故。
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报告制度
一、安全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报告工作落实到人,并制定出工作职责,做到信息畅通,处臵及时,使单位在发生安全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后,能得到及时处臵,把事故损失控制到最低限度。
二、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时:
1、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2、及时组织人员保护好现场,控制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匿。
3、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对案件的查处工作。
4、认真做好抢救、善后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堵塞漏洞,加强安全防范措施。
三、安全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发生安全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后除按要求上报外,每个季度以厂、科室为单位上报一次安全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统计表,如未上报此表的,将视为无安全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发生。各部门应将全年的安全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于每年12月10日前上报治保会办公室(安全科办公室)。
四、公司安全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报告的责任追究制度。凡发现漏报、瞒报或不报的,将予以通报批评,被省、市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追报的,造成负面影响的,直接追究责任者的相应责任。经查实后,做如下处理:
1、厂、科室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年内不得评选为先进工作者,所在部门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2、酌情扣除经济考核评估的安全分值。
4、发现重大隐患不及时报告或能消除的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5、对发生的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6.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篇六
门 卫 管 理 制 度
一、外来人员一律凭身份证等证明身份的证件,在门卫处办理登记手续后由门卫负责联系安排,谢绝私自进入单位。
二、公物出门,必须有单位有效证明,否则门卫不予放行。
三、各种机动车辆进出,应自觉接受检查。
四、门卫人员24小时值班,不得擅自离岗。
五、门卫人员应在规定区域内加强巡逻,做到勤听、勤看、勤问、勤查、勤记,严防各种事故的发生。
六、门卫人员必须提高警惕,坚守岗位,照章办事,主动查询可疑的人和事,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
夜间值班巡逻制度
一、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到岗,不得擅离岗位,实行定时不定时的巡逻制度,保证单位内部的夜间安全。
二、负责检查好财务室、档案室、仓库等要害部位、机关办公楼门窗关闭及上锁等情况,在规定的区域内,勤巡逻,勤检查,切实做好防盗工作。
三、负责检查有无明火、暗火及火种管理情况,做好防火工作。
四、值班人员应随时提高警惕,发现可疑情况,要迅速处理,并立即向领导汇报。
五、负责定时开关机关办公楼走廊照明灯及节日彩灯,日常维护,发现损坏及时报告更换。
六、负责定时开关监控视频,不得使用监控电脑上网、玩游戏等,保证监控电脑正常工作。
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一、加强要害部门、部位的安全防范,配备防盗、防火设备。
二、单位的财务室、档案室、仓库等,实行专人负责、责任到人。
三、重点要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本部门规定的操作规程工作,自觉遵守岗位职责,及时关门关窗。
四、加强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工作,定期检查设备的安全和财物规定存放的数量。
五、严禁非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重点部门和部位。
六、单位政务部对重点部门、部位要常巡查,勤查看、细防范,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及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
七、定期全面检查,遇节假日增加检查次数,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八、重点要害部门工作人员要做好有关保密工作,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本部门、本部位的情况。
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认真学习并坚决贯彻执行《消防法》,对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防微杜渐。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2、办公大楼等重要场所,一律严禁烟火。
3、不得私自接用电源线路,如确有需要,经请示单位领导批准后,请专业人员规划实施。
4、单位办公室组织开展单位日常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
5、保卫人员定期对日常消防检查、巡查,消除火险隐患。
6、定期对技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7、一旦发生火灾,单位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力量扑救火灾、保护职工,保护现场,配合消防部门查处火灾事故。
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为确保各单位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制定本制度。
1、单位要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精神,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做好统一部署。
2、单位每周召开的职工会议,要根据内外环境和季节的变化对职工进行安全意识教育,交通、消防、社会治安、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预防教育,自然灾害安全、防触电、防溺水、防煤气中毒安全教育及生活中各类安全教育为内容的安全教育。
3、监督施工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发现违规现象要给予制止和纠正,严格执行“两穿一戴”禁止施工人员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工具和劳动保护用品。
4、单位每年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至少一次的法制教育,提高广大职工的法制观念,提高职工依法执业意识,有效杜绝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
5、单位在节假日和各种大型活动前要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预防工作,并有预防措施和应急措施。
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一、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治安保卫工作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和治安防范工作中的漏洞及其它不安全因素。
二、认真做好记录,定期进行分析制度,找出原因,全面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
三、建立和完善各项考核及奖惩,具有下列事迹之一的行为,由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1、执行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成绩显著的;
2、发现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事迹突出的;
3、避免治安灾害事故发生或在抢险救灾中事迹突出的;
4、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案件事迹突出的;
5、在安全保卫工作中认真负责、忠于职守、成绩显著的。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为,由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给予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忽视安全保卫工作,致使单位内部治安秩序混乱,经常发生违法犯罪活动的;
2、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造成治安灾害事故的;
3、违反安全保卫制度,致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4、发现重大隐患不及时报告或能消除的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5、对发生的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6、妨碍保卫人员履行职责或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
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报告制度
一、安全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报告工作落实到人,并制定出工作职责,做到信息畅通,处臵及时,使单位在发生安全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后,能得到及时处臵,把事故损失控制到最低限度。
二、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
1、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2、及时组织,保护好现场,控制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匿。
3、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对案件的查处工作。
4、认真做好抢救、善后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堵塞漏洞,加强安全防范措施。
三、安全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零报告”制度。各单位发生单位安全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后除按要求上报外,每个季度科室为单位上报一次安全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统计表(统计表附后),如未上报此表的,将视为无发生单位安全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各科室应将全年的安全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于每年12月10日前上报办公室。
四、单位安全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报告的责任追究制度。凡发生漏报、瞒报或不报的,将予以通报批评,被省、市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追报的,造成负面影响的,直接追究责任者的相应责任。同时经查实后,做如下处理:
1、科室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年内不得评选为先进工作者,所在科室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2、酌情扣除经济考核评估的安全分值;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易燃物品的危害,保障单位职工的身命安全及财产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能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伤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我们单位仓库的易燃品为路灯安装材料和纸箱等)
1、储存、使用人员必须熟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性能,掌握个人防护和安全操作方面的知识,防止造成污染或人身伤害;
2、储存、使用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穿戴好必要的防护用品,并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根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种类、特性,在库房等作业场所设臵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4、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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