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证调转流程(共7篇)
1.会计证调转流程 篇一
会计证如何调转?异地考初级如何调转?
最近很多学员咨询会计证调转的问题,今天小编整理调转流程及需要准备的材料,希望对异地考初级和调转的同学有帮助!会计从业资格调转应当遵循以人为本、证随人走的原则,持证人员申请调转时,应填写调转登记表,并向会计从业资格所属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出调转申请。问题:会计从业证与初级会计职称报名地不在同一个地区可以报考吗?
回答:可以报考。会计从业资格证实行属地管理,跨省市网上报名的考生,应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调转手续,才能参加当地的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即:只要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到报考当地即可。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省内调转(以益阳市调到长沙市为例):(1)登录网上服务大厅,点击“调转”,阅读《调转办理须知》,点击“登录”,填写调转信息并提交(首先须按规定完成以前继续教育及到期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持证人员携带调入单位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调入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2、调出(以湖南省出到外省为例):(1)登录网上服务大厅,点击“调转”,阅读《调转办理须知》,点击“登录”,填写调转信息并提交(首先须按规定完成以前继续教育及到期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系统自动生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会计人员在选择调入地时,请注意深圳、厦门、大连、青岛、宁波5个地区为单列市(即不在原省内行政区划内列示,如“广东”省下面不包含“深圳市”)。(2)持证人员持打印的《调转登记表》(3份)、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原所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办理调出,并在3个月内办理调入;
3、调入(以外省调入湖南省为例)(1)在3个月内访登录网上服务大厅,点击“调转”、登录选择调入地;(2)持证人员持《调转登记表》(2份)、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省内调入地单位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注:省内调转只需在网上申请后直接到转入地审核即可(无需在转出地办理转出手续)。外省转入需在外省办理调转后登陆湖南省会计从业网服务大厅选择所属调入地行政区划后才能去现场办理。
2.会计从业调转委托书 篇二
本人因在外地,不能亲自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调转出相关手续,现委托 同志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调转出相关事宜,请 财政局 予以办理。
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签章):_______
被委托人(签章):_______
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注意事项 篇三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
证书调转调转说明
持证人员工作单位调转后,应当按照《办法》第二十四条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调转手续。其中办理档案调转手续的人员应向原发证单位提供的材料包括:工作调动的有效证明(系指调令、合同、协议等)、继续教育相关证明及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各地调转政策稍有不同,实际调转要求根据各省做好准备,在此为全国调转政策。
跨省调出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往辽宁省以外地区的人员应当由持证人员或委托代理人向属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申请调出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出具填写准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供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核对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登录“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审核其基础信息和继续教育情况。
持证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需在调出地补齐后,方可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持证人员未完成当年继续教育的,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持证人员调转后,须参加调入地当年继续教育。持证人员调出材料符合要求的,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打印其基础信息表供持证人员核对确认。持证人员发现基础信息有误或有变更事项的,由本人提供相关证明,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予以办理更正或变更。
持证人员对其基础信息和调转登记表内容进行确认后,在基础信息表、调转登记表上签字。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调转登记表上加盖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明联系电话和时间,并在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记录”页内打印调转记录。
持证人员应持调转登记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及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要求的其它手续,于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持证人员的电子信息被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接收或退回前,持证人员申请撤销调转的须向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出撤销调转原因的书面说明,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依持证人员申请撤销调转。
持证人员因故未能调出的或被退回的,应于退回之日起90日内到原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转核销。如仍需调转的应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跨省调入
从省以外地区调入我市的持证人员应在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上传电子信息成功之日起90日内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申请调入时,应持调转手续、准确填写的《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调入登记表》,携带相关证件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调入。
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办理调入手续时,应核对持证人员的相关材料和全国调转平台上的电子信息,确认无误后及时将其导入我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拒绝调入,同时注明退回原因。作出拒绝调入决定的,应当场告知持证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在10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内以适当方式通知持证人员。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对拒绝调入人员信息在全国调转平台上作退回处理并注明退回原因。
(一)不符合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规定的。
大华会计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所列信息与全国调转平台上管理系统电子信息不符的。
(三)自调出之日起超过90日的。
(四)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与调入地已有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重复的。
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与调入地已有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重复的,应依法到相应行政机关变更身份证号和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后,重新办理调转手续。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持证人员信息在财政部调转平台、财政专网查询系统、调出地调转记录中不存在的,可认定其所持证书为虚假证书,应予以当场没收其证书并开具相应凭证。
省内调出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往省内其他城市的人员应当由持证人员或委托代理人向属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核对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登录“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审核其基础信息和继续教育情况。
持证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需在调出地补齐后,方可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未完成当年继续教育的,持证人员调转后,须参加调入地当年继续教育。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记录”页内打印调转记录。
持证人员应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及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要求的其它手续,于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持证人员的电子信息被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接收或退回前,持证人员申请撤销调转的须向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出撤销调转原因的书面说明。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依持证人员申请撤销调出或重新办理调出。
省内调入
从省内其他城市调入我市的持证人员应在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之日起90日内及时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调入。申请调入时,应持调转手续、准确填写的调入登记表,携带相关证件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调入。
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将登录省调转平台,及时将申请调入我市人员的电子信息导入我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办理调入手续时,应核对持证人员的电子信息和相关材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拒绝调入。作出拒绝调入决定的,应当场告知持证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在10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内以适当方式通知持证人员。
(一)不符合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规定的。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与辽宁省调转平台上管理系统电子信息不符的。
(三)自调出之日起超过90日的。
(四)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与调入地已有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重复的。
4.会计证调转流程 篇四
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会[2011]11号
中直管理局,铁道部、国管局,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从业资格跨省级行政区域、部门调转工作,实现会计从业资格调转从传统纸质方式向信息化方式平稳过渡,经研究,特制定《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望你们严格按照《办法》要求,认真研究部署信息化调转工作,加快本单位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改造,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关管理办法,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在2011年6月1日前跨省级行政区域、部门调转实现信息化。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调转工作,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跨省级行政区域、部门会计从业资格调转业务(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调转)。
第三条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铁道部(以下简称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自建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管理系统环境和要求,规范会计从业资格调转业务流程,明确各工作岗位职责,建立内部复核、审查、监督机制,确保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的顺利运行。
第四条持证人员申请调转时,应填写调转登记表,并向会计从业资格所属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出调转申请。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接受申请后,提供持证人员在本地管理系统中的基础信息和继续教育情况供其核对确认。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审核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身份证件、经签字确认的基础信息和继续教育情况等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内将其电子信息上传至财政部调转平台,并将上传结果及时告
知持证人员。
第五条持证人员发现基础信息有误或有变更事项的,由本人提供相关证明,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予以办理更正或变更。
第六条持证人员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时,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需在调出地补齐后,方可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持证人员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时,未完成当年继续教育的,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持证人员调转后,须参加调入地当年继续教育。
第七条持证人员应在电子信息上传成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身份证件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或工作证明、户籍证明、居住地证明、暂住地证明)向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调入手续。
第八条会计从业资格调转应当遵循以人为本、证随人走的原则,除第九条、第十一条所列情形外,应同意调入。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办理调入手续时,应核对持证人员的相关材料和调转平台上的电子信息,确认无误后在调转平台确认接收,并将其电子信息及时导入本地管理系统。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作出拒绝调入决定的,应在10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内以适当方式通知持证人员。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拒绝调入,并在调转平台将持证人员的电子信息退回,同时注明退
回原因。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所列信息与调转平台电子信息不符的。
(二)自调出之日起超过90个工作日的。
(三)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与调入地已有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重复的。
第十条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与调入地已有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重复的,应依法到相应行政机关变更身份证号和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后,重新办理调转手续。
第十一条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调转平台上退回的持证人员信息重新纳入本地管理系统。信息被退回的持证人员,如需调转应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原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被合并或撤销的,由其所属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接收退回的持证人员信息。
第十二条在持证人员的电子信息被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接收或退回前,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依持证人员申请等原因撤销调转。
第十三条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持证人员信息在调转平台、财政专网查询系统、调出地调转记录中均不存在的,可认定其所持证书为虚假证书,应予以当场没收其证书并开具相应凭证。
第十四条持证人员在申请调入时信息发生变更的,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及时进行审核变更。
第十五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确保调出持证人员基础信
息和继续教育信息的真实、完整,严格审核调出、调入资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持证人员在调转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冻结其调转手续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各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实际,依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 流水号:
填表说明:
1.表中“流水号”、“是否已完成当年继续教育”项由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填写。
2.从业资格证书上所列档案号码尚未变更为身份证号码的,按身份证号码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码”项,所持证书仍然有效。
3.“调出地”或“拟调入地”项应填写到县级;“调出单位”或“拟调入单位”为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铁道部(以下简称中央管理单位)管理的单位的,“调出地”或“拟调入地”项应填写中央管理单位的名称。
4.办理调转手续时拟调入单位未确定的,“拟调入单位名称”项填“待定”。
5.持证人员应在自调出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身份证件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或工作证明、户籍证明、居住地证明、暂住地证明)向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调入手续。
5.人事档案调转 篇五
1、档案由原单位统一管理的。
提供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省人才市场开具调档函,到原档案保管机构调档
2、档案由个人委托在其他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的。
提供档案个人托管协议到省人才市场开具调档函。其中有单位录用备案记录的,还需提供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档案已由个人或原用人单位委托本中心管理的,若档案由个人委托本市场管理转为现用人单位委托本市场管理。
6.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调转申请书 篇六
XX省司法考试办公室:
本人xxx,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为xxxxxxxxxxx,于xxxx年xx月在xx省xx市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证书编号为xxxxxxxxxxxxxx。
因本人在xxxxxx落户/工作/上学/......。为此,特申请将法律职业资格档案从xx省xx市调转至xx省xx市。
特此申请。
申请人:(此处手写)
7.会计证调转流程 篇七
二、申请对象
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合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跨省调转的持证人员。
三、申请时所需携带的资料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一式二份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4.《陕西省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继续教育信息表》一式二份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5.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或工作证明、户籍证明、居住地证明、暂住地证明)。
四、调转流程
1.持证人员申请调转时,首先在平台中核对其在陕西省会计管理系统中记载的基础信息和继续教育情况,核对确认无误后,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调转信息,并分别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和《陕西省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继续教育信息表》各一式二份,由本人签字确认后到持证人会计从业资格所属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现场提出调出申请。
2.持证人员在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转手续时,需携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打印并签字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和《陕西省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继续教育信息表》、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或工作证明、户籍证明、居住地证明、暂住地证明)。经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调转登记手续并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打印记载。
3.持证人员在30个工作日内需携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和《陕西省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继续教育信息表》到调入地会计管理机构办理调入登记手续。
4.持证人员发现基础信息有误或有变更事项的,应进行会计从业资格变更申请,并由本人提供相关证明,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予以办理更正或变更。
5.持证人员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时,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需在调出地补齐后,方可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持证人员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时,未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的,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持证人员调转后,须参加调入地当年继续教育。
五、填写信息注意事项
1.登记人员须仔细填写个人登记信息,内容务必真实,否则将无效。
2.表中所有内容请根据提示逐一填写。
3.调入单位已确定的“调入单位名称”项填写工作单位全称,未确定的填现居住地地址或暂住地地址。
4.调出地所在会计管理机构开通网上预约功能的必须先在网上进行调转预约后,方可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
5.打印用纸必须为A4打印纸。打印时,请先在浏览器的【文件】→【页面设置】中将上下左右页边距按照页面提示进行设置,然后直接单击页面中的【打印】按钮进行打印。
如果你选择[登录],即证明您已对以上“会计从业资格持证人员省内调转申请须知”进行了详细阅读。
【会计证调转流程】推荐阅读:
会计从业人员注册、调转登记表及填表说明07-23
会计从业资格证的新办、调转、遗失补办、信息变更、注册01-17
会计软件操作流程06-26
会计凭证审核流程08-10
会计每月报税流程08-14
主办会计工作流程06-18
餐饮会计工作流程11-02
企业会计业务流程01-12
大专会计论文答辩流程11-15
会计的日常工作流程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