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意见书

2024-06-13

处分意见书(精选8篇)

1.撤销处分处分申请书 篇一

尊敬的校领导、班主任老师:

我是程芳芳,是高一(5)班的学生。本人曾在去年11月份因为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根据《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第16条规定,给予我相应的严重警告处分。

经过这几个月的时间来的深刻反思,我为自己当时一时贪玩的不理智行为深深感到内疚、追悔莫及,并对自己思想上的错误根源进行深挖细找,认清了违纪造成的严重后果。之所以发生违纪事件,是本人平时学习不够、要求不严、思想觉悟不高。就算是有认识,也没能在行动上真正实行起来。没有纪律观观和集体观念,但是这个处分给我敲响了警钟,我幡然醒悟,理解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犯了错误就要受到处罚,所以处分下达以后,我没有怨天尤人,而是潜心从自己身上找错误,查不足。所以在惠州实习这一月以来,我处处严格要求自己,什么事情多听丰波老师和车务段领导的安排。在这一个月的实习当中我得到了车务段领导的一致认可,回学校后还在实习总结大会上得到了表扬。我比以前已经有了很大改变,现在的我,有较强的纪律观念,也懂得了身为一名学生哪些事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我在一些学习和生活的细节中可能还存在有一定不足,不过我会努力把坏习惯全都改掉,成为一名优秀的学生的。“吃一堑、长一智”,今后我一定要和班里的同学班干部们积极主动的配合丰波老师的各项工作,把我们五班在丰老师的带领下比去年更优秀,成为全校最好的班级。保证今后不再出现类似违反校纪校规的情况。做名合格的中学生。请校领导和班主任认真的考虑我的申请,我会比以前做的更好。

特此申请,望早日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程芳芳

2.处分意见书 篇二

第五十八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第六十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六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七条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九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十四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六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 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一百一十一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篇三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风、班风、校风建设,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把学生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知荣明耻的一代新人,根据《技工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以建立安全、文明、和谐的校园为目标,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中职学生、高职学生。其他类型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其情节轻重,除批评教育外,分为下列六种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劝其退学;

6、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五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和行为,参加邪教组织及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破坏学校安定团结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妨害公共安全行为者,按下列情形予以处分:

1、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含缓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携带和私藏匕首等管制刀具、火药枪或其它管制物品者,除没收物品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4、在教室、寝室存放易燃、易爆品或其它危险品者,除没收物品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5、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大型活动,不听从指挥,造成混乱或其它影响安全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故意制造混乱或挑起事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和打架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引起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伤者医疗费、营养费等一切费用。

4、致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伤者医疗费、营养费等一切费用。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处理打架斗殴事件过程中,肇事者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者,加重处分。

6、先动手打人者,无论有无道理,也不论后果如何,均从重处理。

(二)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策划、组织他人到其它班级或校外打架,造成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

学籍处分。

3、勾引校外人员来校打架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者:以“劝架”、“帮忙”以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斗事态恶化,未直接动手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提供器械和作伪证者:

1、有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已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处分;既参与打架又编造谎言,捏造事实,阻碍调查工作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五)犯有本条各款并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1、造谣中伤、辱骂、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影响极坏、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隐匿、毁弃他人信件、邮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或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安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偷窃、骗取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和赔偿损失外,根据不同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初次偷窃,作案(含伙同作案者)所涉价值在50—500元之间者,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所涉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多次偷窃(二次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通过各种手段骗取、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经值班人员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条 以现金或其他物品为赌注(不论赌资大小)进行赌博、变相赌博(或为其提供条件者),在没收赌具和赌资的同时,并给予相应处分:

1、首次参与赌博,情节轻微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处分。

2、屡次参与赌博者,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对为赌博或变相赌博提供场所、赌博工具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对赌博或变相赌博的组织者,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累计旷课达到下列学时者,作如下处分:

1、旷课累计15—20节或擅自离校2—3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累计21—35节或擅自离校4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累计36—45节或擅自离校5—7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累计46—55节或擅自离校8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累计56—65节或擅自离校9—11天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7、旷课累计65节以上或擅自离校12天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二条 妨害学校管理秩序,有损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及其他不文明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1、有骚扰、猥亵异性等流氓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参与社会不良文化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通过各种手段窥视他人隐私者,给予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组织、参与“帮会”等非法组织,扰乱学校管理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收看、复制、传播、转抄淫秽资料,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

1、凡参与收看淫书、淫画、淫秽录相片等淫秽资料,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2、制作、复制、传播、转抄或隐瞒不交淫秽资料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一定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在校内吸烟且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2、在校内喝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酒后滋事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扰乱课堂、宿舍、会场、实习场所等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破坏、损坏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违反学生住宿管理制度,扰乱学生宿舍管理、生活秩序;违反学校消防、用电管理规定,私自改动或破坏学校电器设备、电源线、电话线等公共设施,损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者,参照学生宿舍管理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6、不接受老师的批评教育或不听从门卫、管理人员的指挥、管理,顶撞、侮辱、讽刺挖苦老师、管理人员或值日学生干部,拒绝、妨碍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威胁、辱骂甚至殴打教职员工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

学籍。

8、在校园违章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者,违反学校其他车辆管理规定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9、因学生违纪造成学校或被侵害人经济损失或伤害的,由违纪学生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等费用。

第十五条 考试有作弊行为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理论教学、实习教学活动规定者,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处分。第十七条 提供假证明,伪造、涂改、转借证件等,扰乱学校管理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国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学校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1、利用国际互联网和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非法、有害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非法获取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信息,盗用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账号上网者,视情节轻重和损失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2、对检举人、证人或学校工作人员、教师进行辱骂、威胁、报复的; 第二十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半年,自处分决定公布之日算起。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显著悔改表现,可减轻或撤销处分;如继续违纪,则开除学籍。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考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章 处分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二十二条 学生的违纪行为发生后,由班主任、各部门管理人员提出学生违纪情况报告,报学生处。学生处对违纪事实进行调查,整理出详细的调查材料,根据违纪学生的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和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态度,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

第二十三条 给予学生记过以下处分的由学生处研究处理,报主管校长批准;给予学生记过以上处分的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经校务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纪后,违纪学生或相关学生需停课接受调查,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离校。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后,班主任要切实做好对违纪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并及时通知家长;若受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联系不到学生家长,在学校公布处分决定之日起15天后即视为已告知本人和家长。

第二十五条 学生处分决定由学校统一发文并予以公布,学生处予以备案。第二十六条 学生的处分决定,记入本人学籍档案。受处分的学生,在毕业时还未撤销处分者,则取消毕业资格,不发给毕业证书或延期发放毕业证,不予推荐安置工作,不办理派遣手续;受“劝其退学”或“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保留学籍,考查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章

撤销处分

第二十七条

撤销处分须经本人申请,由班主任组织班委会根据本人受处分期间改正错误的情况和各方面的表现,认真讨论提出撤销处分的意见,其申请须由班主任签注意见后报学生处,学生处按照处分程序和审批权限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撤销处分的决定由学校统一发文并予以公布,学生处予以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主要适用于学生违犯校纪校规的范围。若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或构成犯罪,则由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本条例如与上级部门规定有抵触,执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

4.处分公文写作 篇四

校各部门:

最近,文某(女,现年21岁,籍贯××,共青团员,××大学××××学院××××专业2009级本科生)在2012年12月的期末考试中,分别请×××(男)、×××(女)、××(女)三位同学各代考一门课程。这种行为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为了严肃校规校纪,教育违纪学生,警示广大学生,根据《××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八条之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给予文某取消该生免试推荐攻读硕士研究生资格,勒令退学。

××大学(宣)

5.学生处分决定 篇五

XX,女,XXXXXXXXXX班学生;

XXX年XX月XX日晚,XXX同学因吸烟问题被宿管部成员查到,切不配合检查,威胁学生会成员删除照片。此行为严重违反了校规校纪,性质恶劣,影响较坏。

为严肃校规校纪,教育本人和广大同学,根据《XXXXXXX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XX章第XX条、第XXX条规定,经XXXXX学生管理科研究,报学院学生处批准,决定分别给予:XX同学警告处分。(处分期从XXXX年XXX月XX日始至XXX年XX月XX日止)。

XXXXXXXX学院

6.吸烟问题,处分问题 篇六

吸烟问题

近几年来,中学生抽烟的问题已经是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了,但学校和家长又没有什么太好的解决方法。那么用什么办法能解决中学生抽烟这个问题呢?让我们听听来自北京市西城区育华中学的陈建中老师和现场的嘉宾、同学讨论学生应不应该抽烟这个话题。

中学生抽烟这个问题,现在已经成为一个比较普遍的社会现象,根本不足为奇,如果你不抽烟也许还会被认为太“老土”。几乎每所中学都有学生抽烟,并且还频频在学校旁边比较隐蔽的地方看见聚众抽烟的中学生,里面甚至还有女生的影子。中学生正处于一个可塑性很强的时期,他们有时模仿成年人的行为,认为抽烟不是一件可耻的行为,是非常帅、非常酷的表现。虽然我们的《中学生守则》中明文告诉学生不能抽烟。但看我们的社会,很多成年人无论在什么样的场合都可以随便抽烟。还有少数老师,对师德规范有时也不大遵守,上课铃声响了,还要在教室门口抽上几口,这样的行为无疑给学生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他们认为老师不也是这样吗?不是应该为人师表吗?既然老师都抽烟,那我们理所当然可以抽烟了。

一些学校在发现学生抽烟这个问题时,一定会不加考虑的开除这个学生的学籍,但是我觉得单纯的开除学籍是一件非常残忍的事情,在开除学籍之前,学校一定要有相关的规定:严禁吸烟,屡教不改者作开除学籍处理。对于无视学校规定的学生,我赞同按学校的规定处理,即开除学籍。一些家长对于骄生惯养的子女一宠再宠,认为学校管得太严。在这方面,如果连家长都处处护着学生,那叫学校怎么管教孩子呢?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生守则》中均明确规定,禁止中学生吸烟。各烟草专卖局也一直要求每个卷烟零售点,必须在柜台上竖着标有“不得向未成年人售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的牌子。这是君子约定,但当有利可图时,相关部门是无法遏止他们卖烟给学生的。政府部门还有一个关于校园外50米内禁设卷烟零售点的规定,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禁止学生抽烟,但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烟民众寡往往与居住的宿舍环境有关。嗜烟者往往住得较为集中。而且在其周围烟民队伍发展较快。有些人本不会吸烟,也受环境影响,盲目从众了。吸烟的同学因为共同嗜好,较之不会吸烟的同学多了一种联系和沟通,甚至多了一点儿共同语言。在这种情况下,那些少数不吸烟甚至反对吸烟的人也逐渐产生了一种莫名的孤寂之感,因而也会慢慢放弃原先的想法,开始与众人为伍。显然是从众心理在作崇。现在的人头脑中确确实实有这么一种偏颇认识。仿佛一提起男子汉,就不由自主地将其与烟联系在一起。那些影视中金光耀眼的青春偶像,得意时吸烟,潇洒:安静时吸烟,智慧、深沉;愤怒时吸烟,镇静、刚毅,坚强。

学生阶段处于人生的金年龄,是人最注重自我完美化和最具模仿力的阶段之一。他们往往依照自我认同崇拜的形象来塑造自己,所以那些影星的举止行为,常常在他们心中产生巨大影响。还有,影视作品中那些伟人。细想一下,像福尔摩斯的烟斗,马克思的雪茄,毛泽东的“大土炮”,都给人留下很深的印象。令人费解的是,影视导演在吸烟动作细节上煞费苦心,极力夸大,仿佛伟人的成就、卓越才华,源于那黄津津的烟草和灰蒙蒙的烟雾。影视片有意或无意的错误导向,导致了一批人,甚至一代人的认知念头,使那么多小字辈极力去模仿,不惜节衣缩食,不顾身体之害而吞吞吐吐。

总之,学生吸烟的心态大致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究其原因,一是环境影响,二是学生的认知偏差,再者生活中的特殊事件也往往是学生吸烟的原因之一。因此,让学生远离烟草,学校和家庭应承担主要责任,社会也应该行动起来,营造一个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无烟环境。禁止学生抽烟是一项较难的社会话题,希望能共同加强教育。

吸烟,已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在技工学校,不论是校内校外,吸烟者不乏其人,不仅男生如此,女生吸烟人数也多了起来。学校对此尽管加大了管理和处罚的力度,但仍然不能将吸烟的现象杜绝。笔者途经某技校附近的小商店不止一次发现,十来平米的商店里,摆设着一些桌椅,桌面上放着一个盆子,盆里已存有不少烟头,地面上的烟头到处都是。七八个身着技校校服的学生坐在里面个个吞云吐雾,谈笑风声。

法断是非:因为吸烟是一种有害身体的不良习惯,而且未成年人正处在身体发育时期,如果染上烟瘾,对身体的危害更大。我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都对此作了一些相关的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该法将未成年吸烟是作为一种不良习惯加以制止的。该法还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因此,学校为吸烟的学生设置吸烟室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有关的法律,危害了青少年的健康,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严肃处理。

为了禁止未成年人吸烟,学校和教师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做好对学生的宣传和教育,讲明吸烟对人体的危害,对影视作品和现实生活中的吸烟现象应当对学生正确的引导。

*学校的教师作为教书育人的工作者,自己的一举一动都是学生的模仿对象,“学校无小事,处处皆教育”,所以教师最好能够以身作则,不吸烟或者戒掉烟瘾。如果确实难以戒除烟瘾的话,也应当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不能在教室或其他学生活动场所吸烟,吸烟时应当尽量对学生加以回避。

7.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篇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我校学生管理,加强文明校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及校园生活秩序,根据《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相关教育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纪律处分的等级分为: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劝其转学。(造成经济损失的先赔偿罚款再处分)

第三条 学生受到纪律处分和撤销纪律处分,除通报批评外,其它处分均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在校内告示栏公布。凡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均需强制进入《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习班学习,直至合格。

第四条 对于违纪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学生,责令改正可以免于处分而给予通报批评;对于违纪情节特别严重且涉及违法犯罪的学生,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就餐不讲秩序,推、攘、插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第六条 在校园内乱写乱画,在公共财物上乱刻乱涂,故意破坏学校的花草树木、门窗课桌凳、仪器设备等公共财产者,除处以二至五倍罚款外,还要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 学生上课期间出入校门必须在门卫室登记,凡不听从门卫安排,顶撞、冲闯门卫或故意在门卫室肇事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 连续三次不按时按量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连续三次迟到,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九条 男生留长发、染发、穿拖鞋、背心进教室,女生烫发、化妆,穿奇装异服;男、女生戴胸饰、头饰、手饰;衣衫不整,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记过处分。

第十条 考试时夹带入场,交头接耳,抄袭他人试卷,无故迟到二十分钟或提前半小时以上出场,该科成绩扣除十分,情节严重者以零分记载。凡舞弊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处分,一次考试舞弊三科及以上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 月累计旷课达14节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达21节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达28节以上者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一天按七课时计算,三次迟到算旷课一节)

第十二条 有事出校必须经班长、班主任和值周领导签字,凡无签条擅自出校者(攀爬院墙或在门卫室蒙混出校等),一切后果自负,发现一次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一月内有两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劝其转学。

第十三条 故意撕毁、涂改公告、布告、通知、通告等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故意干扰教师上课,顶撞教师,不服管教,破坏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况恶劣者劝其转学。

第十五条 在校抽烟、酗酒、赌博、传看黄色书刊、手抄本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第十六条 拉帮结派,称兄道弟,或与校外人员勾结勒索他人钱财,造成不良影响者,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直至劝其转学处分,严重者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盗窃钱财,损害学校荣誉者,据其情节轻重和态度给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直至劝其转学处分。

第十八条 携带、转让、销售或使用管制刀具威胁他人等,给予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直至劝其转学的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住宿管理制度的学生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处以二至五倍的罚款。

第二十条 在校期间私自进入网吧、游戏室、歌舞厅等,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私自留宿校外人员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校内外打架致人受伤,无故寻衅殴打他人、邀约校外人员进校或被邀约参与殴斗者,据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直至劝其转学处分,并赔偿受害人医药费及其它损失。

第二十三条 男生、女生互窜寝室者发现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处分,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章 纪律处分的程序、发布和撤销

第二十四条 纪律处分的程序:

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前,先由综治办进行个别谈话,调查事实并作出书面记录,同时,进行针对性思想教育,耐心感化。然后,根据行为后果造成的不良影响,结合学生的认错态度,到学校综治办填写《学生违纪处分报告表》,连同谈话记录和学生检查等材料报学校政教处审查。

审查核实后报分管领导签署处理意见或者经学校行政会议讨论决定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处分的发布、撤销:

(一)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由政教处核实后发布。

(二)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报分管校长审批。

(三)劝其转学处分由校长办公室审批。

接受处分的学生如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不服教育,屡教不改,将加重处罚,直至劝其转学。被处分的学生若知错就改,可于处分期满六个月后提出书面申请,班委会书面证明,班主任签署意见,政教处审核,学校研究后可取消处分。初三毕业时处分仍未取消者不能发放初中毕业证。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劝其转学处分一般不予撤销。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受到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劝其转学处分,其班主任老师和班集体在考核时分别扣除相应分值。

第二十八条 《条例》内没有列举到的所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凡触犯刑律的,一律交司法机关处理;有关违反本《条例》的处分材料,一律载入违纪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校政教处处负责解释。

8.处分解除规定 篇八

齐齐哈尔医学院

关于解除学生纪律处分的规定(修订稿)

为了进一步做好违纪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使其端正态度、改正错误,树立不断进取、追求上进的信心,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解除纪律处分的适用范围

受过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三种处分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二次以上(含二次)受到纪律处分者、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不予解除处分。

第二条解除纪律处分的条件

㈠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尊师爱校,团结友爱,思想积极要求上进,刻苦学习,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有认真改正错误的积极表现,得到班级同学的一致认可。

㈡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受处分时间超过一年以上;受记过处分者受处分的时间超过一年半以上。

㈢申请撤销处分前一学期所修考试课程成绩均在70分以上。㈣受到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教育和考察,自处分生效之日起至处分解除止,按时填写《齐齐哈尔医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写实本》,每季度都要主动向辅导员作口头和书面思想汇报,接受辅导员对其进行教育指导和书面鉴定。

㈤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各类比(竞)赛,成绩突出,受

到奖励,为学校争得荣誉者。

㈥关键时刻挺身而出见义勇为,有重大立功表现或为学院做出突出贡献者。

㈦参加学院重大活动表现突出者。

第三条解除纪律处分的标准

受到处分的学生,必须同时满足上述条件中的前四项和后三项当中的某一项才能解除纪律处分。

第四条解除纪律处分的程序和审定时限

㈠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班级进行评议,符合条件者由班级向院系提出申请,并提交学生思想汇报、辅导员鉴定材料以及相应佐证材料;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填写《齐齐哈尔医学院解除学生纪律处分审批表》,报学工部审核;主管院领导审批,学院行政下发文件。

㈡受处分学生的处分材料及解除处分的相关材料,均由所在院系保管;学生毕业时尚未解除处分的,处分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㈢解除处分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3月份由各院系按程序上报。

第五条本规定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上一篇:表彰性决定格式下一篇:资金借款延期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