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反担保合同范本(共12篇)
1.保证反担保合同范本 篇一
反担保合同(保证)
合同编号:号
反担保权人:(以下称“甲方”)住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反担保保证人:(以下称“乙方”)1.(自然人)住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2.(自然人)住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主合同借款人:(以下称“丙方”)住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专门从事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项目融资担保等业务的有限公司;
2、丙方拟向行(即主债权人,以下称“债权银行”)申请融资业务,并与债权银行签订融资类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在主合同中,债权银行为主债权人,丙方为主债务人;
3、甲方愿依据与丙方签订的《担保合同》为该融资向债权银行提供保证担保,并与债权银行签订《保证合同》;
4、乙方对上述主合同、《担保合同》、《保证合同》的条款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并愿意依据《担保法》的规定,为丙方的债务,向甲方提供保证方式的反担保;
5、乙方的反担保保证行为,依据乙方公司章程的规定,已经获得董事会或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批准,该决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为此,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供共同信守:
第一条反担保保证的主债权
本合同反担保保证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即丙方拟向债权银行申请的融资,业务种类为:,合同名称为:,编号为:,金额为:人民币(外币),以上以最终债权银行与丙方签订的融资合同或签发的票据为准。
第二条反担保保证责任的范围
乙方的反担保保证范围为甲方因《担保合同》及与债权银行的《保证合同》而获得的对丙方的全部追偿权,包括:
1、因丙方违反主合同,未履行还款义务,致使甲方依据《保证合同》向债权银行承担的全部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丙方应承担的主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债权银行为了实现主债权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执行费等。
2、因丙方违反《担保合同》,应当向甲方支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其它损失。
3、甲方为实现追偿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执行费等。
4、甲方代丙方偿还债权人的全部款项自甲方付款之日起的利息。(自甲方实际支付代偿之日起计算,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最高上限计算)。
第三条反担保保证方式
1、本合同乙方的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本合同的反担保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各反担保人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条反担保保证期间
1、本合同反担保保证期间为:甲方为丙方向债权银行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两年。
2、若主合同项下的主债务为分期到期,则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从甲方为丙方履行保证责任最后一期还款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五条乙方的履约保证
1、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者重大遗漏。
2、在甲方承担保证责任后,乙方有义务对甲方发出的催收通知予以签收并最迟在签收后三个工作日内寄出回执,否则视为乙方已知晓并同意履行反担保义务。
3、乙方收到甲方催收通知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履行反担保保证责任。
4、乙方发生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如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情形的,应在该等事项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以便双方协商反担保保证合同的有效执行。
5、乙方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或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发生变更、股权变动等情形的,应提前三十日通知甲方。
6、乙方承诺不以甲方首先行使其他担保物权作为其履行保证责任的前提。无论何种情况,乙方应全额承担保证范围内的债务。
第六条反担保人的抗辩权
乙方和相关义务人自愿放弃作为反担保人的任何抗辩权。
第七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的,甲、乙、丙三方应协商解决,无法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合同的独立性
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受主合同履行状况的影响,无论主合同是否有效,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条其它
1、本合同各方联络方式以本合同全部所记载的电话、联系地址为准,各方保证对各自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方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本合同项下相关事宜的通知方式可以为挂号信、特快专递、公告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通知的送达时间为挂号信、特快专递按本合同所列的地址或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变更后的地址发出(以寄出邮戳日为准)第五日或公告见报第五日视为送达。
2、甲、乙、丙三方为执行本合同的条款而向其他各方所发出的通知,必须是书面的。
任何一方接到对方的书面函件,应当签收确认已收到的事实。任何一方以EMS方式向对方发出的书面函件,如对方签收确认的,以签收确认的为准;如无法取得对方签收的,以邮发凭证的记载为准。
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两份,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于武汉市。
6、本合同附件:乙方《股东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2.保证反担保合同范本 篇二
保证期间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是债权人向保证人行使追索权的期间。保证期间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从债权人的角度来看,保证期间是债权人向保证人行使请求权的时间界限,在此期间内,他依法或依照约定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间届满,他对保证人的请求权随之消灭,即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主张权利”的方式在一般保证中表现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表现为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设定保证期间主要是为了保护保证人,体现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同时也达到稳定经济秩序的目的。保证使债权人的利益有了较可靠的保障,有助于促成合同的订立,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保证人承担着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毕竟不是主合同中的主债务人,所以不能使保证人处于和主债务人同样的法律地位。设定保证期间,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限定在一定的期间内,可以避免保证人无止境地处于承担责任的不利状态或是长期处于随时可能承担责任的财产关系不肯定状态。保证期间的设定对于债权人也具有法律意义,它既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促使债权人及时向主债务人行使权利(包括诉权),避免可能因主债务人财产状况继续恶化而影响到债权的实现;同时也是对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从期间上加以必要的限制。
二、保证期间,银行向保证人主张债权问题
担保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即法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4条第2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对以上引用的法律规定,理解中应把握三点。首先,如果债权人要追求让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法律后果,就必须在保证期间之内(届满日之前)提出主张权利的要求,如通知等。这里的“要求”仅限于证明债权人主张权利,而不同于在一般保证中要求“诉讼”或“仲裁”,因为银行标准担保合同文本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其次,债权人主张权利的直接对象必须是保证人,而不能仅针对主债务人提出;最后,只要能证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之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保证期间在主张权利之日起即丧失作用,进而自然转换为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即开始起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在《担保法司法解释》中未明确,在实践中,取得向保证人发出的“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的回执是常用的主张权利方式,在不能取得此回执时,可参照《诉讼时效司法解释》中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的几种情形,如扣收保证金存款、公证送达、发送信件送达等方式。
三、关于在保证期间,银行办理展期贷款问题
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期间。”如果主合同在期满时经协商达成“展期”(即延长履行期日),此展期协议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则起算点顺延至“展期”届满之日,如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则起算点不变。虽然《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即保证合同为要式合同,但是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如保证人单方出具的保函。为了使保证期间的起点顺延至“展期”届满之日,就需要原保证人出具能表示书面同意的文书,保证人未能出具书面资料时,可让保证人在贷款展期协议中签字盖章,但要注意以保证人身份,即贷款展期协议中保证人签字盖章处应有“保证人”字样。
四、关于在保证期间,以新贷偿还旧贷问题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9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者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应前款的规定”。从该条的表述看出,解释未将保证人的责任表述为“无效民事责任”或“赔偿责任”,等于承认了主合同(“以贷还贷”)的效力。要正确应用该条款,就必须对以新贷偿还旧贷予以认定。“以贷还贷”有两个条件,一是客观上有“以贷还贷”的行为,二是主观上需债权人与债务人有以新偿旧的共同意思表示。对《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9条规定的理解,在确定了主合同是“以贷还贷”的事实后,并不能笼统地认定新贷的保证人一律免责,还要依据具体案情看新贷的保证人是否构成免责的条件。“以贷还贷”保证合同的保证人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新贷旧贷是同一保证人;第二种是旧贷为甲保证人,新贷为乙保证人;第三种是旧贷无保证人,新贷有保证人。
对于第一种情况的保证人,不论保证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以贷还贷”的事实,均应对新贷款承担保证责任。这是因为新贷偿还了旧贷,致使原来的贷款合同履行完毕,从而消灭了保证人对旧贷的保证责任,由保证人承担新贷的保证责任,也是公平的,实质上并没有加重保证人的风险责任。因此无论保证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以贷还贷”的事实,均应对新贷承担保证责任。当然,这种情况的保证期间会有变化,适应上述关于在保证期间,银行办理展期贷款问题的规定。
对于第二种情况,因新贷还了旧贷而使旧贷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从结果上看是新贷的保证人承担了旧贷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第三种情况,旧贷无保证人,新贷有保证人,对债权人来说则由原来的无担保贷款变成了有担保贷款,对于保证人来说等于直接承担了已经不能归还贷款的保证责任。这两种情况,不仅未征得保证人的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实际变更主合同的贷款用途,而且保证人承担新贷保证的可能是一笔无法偿还的死债,让保证人在这种情况下承担保证责任,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对于后两种情况的保证人,如果债权人没有将“以贷还贷”的事实告知新贷的保证人,则显系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恶意串通,欺骗保证人提供的担保,这时的新贷保证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关于债权人如何证明新贷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贷还贷”的事实,在案件审理中,如借款合同能够体现“以贷还贷”的意思表示,则证明保证人知道“以贷还贷”的事实,无论保证人属于上述那种情况,保证人均不得主张免责。如果债权人不能举出其他有效证据来证明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贷还贷的事实,并且保证人属于上述后两种情况的,保证人的责任应予免除。
新贷偿还旧贷时,存在银行要求借款人偿还部分借款作为限制性条款,此问题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适应《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的,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
五、保证期间,银行落实债务问题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为维护债务人改制、债务重组中的金融债权,银行应当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就变更后的债务合同与保证人签订新的保证合同,以落实担保责任。
六、保证责任的再生
[2004]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实践中,保证责任消灭后很难补救,但是如果将银行主张权利的《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格式文本增加一定的要素(如回执上记载类似“担保人保证继续履行担保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等”),让其内容符合保证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并经保证人签字或盖章,说明保证人和主债权人意思表示一致,符合保证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则此通知书可被推定为新成立的书面保证合同,从而恢复保证责任。保证责任的方式,同原保证合同的约定,保证期间推定为6个月。
参考文献
[1].邬红旗.担保法原理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2].沈富强.贷款法律实务[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0.
3.保证反担保合同 篇三
担保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反担保保证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
借款人(以下简称丙方):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4.反担保保证合同2(个人) 篇四
保证人:身份证号码:法定地址:
债权人: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
债权人有限公司于年月日,为公司向银行短期贷款人民币万元整提供信用担保。担保范围为借款人在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应付而未付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及其它相关费用。为了保障有限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在承担保证责任后能得到合理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保证人自愿为公司上述贷款,向有限公司的担保提供反担保。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本合同被保证的主债权为根据贷款合同由银行向公司提供的壹仟万元整人民币短期贷款本金,贷款到期日为年月日。
二、本合同保证人的担保范围为公司在贷
款合同中约定的全部到期应付而未付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
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三、本合同所称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对公司所欠债务在上述担保范围内与借款人、及相互
间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公司到期应付未付的全部债务,在银行向有限公司
主张清偿时,保证人应无条件地作为连带责任人及
时向有限公司清偿全部债务。
四、本合同的保证是独立的、不可撤销的、持续的担保。
本保证合同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不因贷款合同无效、可
撤销而无效、可撤销。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
贷款人同意贷款展期、重组、或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贷
款合同而有所改变,也不因借款人和保证人任何变更自身经
营或管理体制的行为而有所改变。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
贷款合同或者贷款展期、重组,或者借款人变更自身经营或
管理体制,未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也应
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银行向有限公司主张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两年。有限
公司在保证期间内可随时要求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
六、双方当事人约定:有限公司与银
行签订的《短期贷款保证合同》中,所有规定和加重有限公司保证责任的条款,同样适用于本合同保证人;保证人自愿按《短期贷款保证合同》中所有规定和加重有限公司保证责任的约定义务来履行本保证合同。
七、本合同的附件:《短期贷款合同》、《短期贷款保证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一式肆份,签约双方各执二份;当事人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贷款合同或保证合同履行终结时终止。
保证人:债权人:有限公司
身份证: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5.反担保保证书(通用) 篇五
编号:
致:
(下称“贵方”)
兹
(身份证号码:)(下称“借款人”):(1)向贵方借款人民币
元(下称“借款”,金额以实际出款金额为准);(2)贵方为借款人与
银行深圳市分行
支行(下称“银行”)签订的编号
《
借款合同》(下称“《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元提供担保。
鉴于借款人存在以上第 项情形,应借款人请求,本人自愿出具本保证书为借款人向贵方提供担保。具体保证事项如下:
一、以下第 项所列文件均为本保证书的主合同。
①借款人与贵方签署的与借款有关的文件以及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他法律性文件
②借款人与银行签署的与借款有关的文件、借款人与贵方签署的与保证担保服务有关的文件、贵方与银行签署的与保证担保有关的文件、贵方为履行保证责任而产生的文件以及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他法律性文件。
二、本保证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范围为:以下第 项内容。
①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应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公告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等)及其利息。
②贵方为履行保证责任需代借款人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银行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公告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等)及其利息。
③借款人应向贵方支付的担保服务费、手续费,以及借款人其他应向贵方支付的款项和贵方行使追偿权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公告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等)等。
四、保证期间为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五年。
五、贵方(和/或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签订主合同或对主合同进行任何变更,均无需通知和/或征得本人的同意,包括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债权本金。
六、本保证书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或失效而免除本人的保证责任,本人自愿承担法定保证责任和本保证书项下的全部约定保证责任。
七、本人确认对上述保证范围负有经济上和法律上的连带责任,并保证借款人按照其与贵方所签订的合同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如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到期或依法依约提前到期,借款人未按时足额清偿贵方债务或违反主合同的相关约定,贵方可直接要求本人代借款人清偿贵方的债务。
八、无论贵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本人在此保证书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贵方可直接要求本人依据本保证书的约定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人不提出任何异议。
九、本人自愿以坐落在 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如上述财产不足以履行本人的保证责任,本人自愿以本人的全部合法财产提供担保。
十、本保证书保证范围内的保证责任是本人的连续性责任,其连续性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
十一、本保证书自本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人和/或借款人向贵方按本保证书约定的保证范围清偿完毕后本人的保证责任解除。
十二、本保证书一式三份,贵方、借款人、本人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若因本保证书引起纠纷时,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据借款人与贵方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解决。
保证人(签名):
(加按指模)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年**月**日于深圳
财产共有人声明
本人作为上述保证人的财产共有人已完全知悉本保证书的内容并同意以我们的共有财产提供上述保证。
签字并按指模:
(加按指模)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6.浅议反担保制度的适用及完善 篇六
关键词:反担保,担保形式,责任期间,反担保人抗辩权
一、反担保概述
反担保是指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后, 为保障第三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而设立的一种担保。反担保亦称求偿担保, 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反担保以担保的存在为基础, 本身不能够独立存在;2、反担保法律关系中的债权人是在担保法律关系中的担保人且担保人必须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也就是说, 如果债务人自己提供担保的, 就不会存在反担保;3、反担保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 担保人可以通过反担保顺利实现自己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1) 反担保在实践中的应用已经比较广泛, 但是反担保制度存在若干的问题需要法律予以明确和完善, 比如反担保的形式、责任期间、反担保人抗辩权等, 下面笔者就这几个方面谈下自己的看法。
二、反担保的形式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 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形式, 而反担保的形式并没有予以明确。根据《担保法》第4条第2款之规定, 似乎反担保的形式也应当是以上五种方式, 而我国一些学者也确实持有此种观点 (2) 。但是根据反担保的特征和《担保法》《物权法》的立法可以看出, 反担保的形式不可能完全适用以上五种方式。
首先, 反担保不能够适用留置。依据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 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 是因为法律规定的某种原因出现时, 由担保人将债务人的某种动产予以留置, 留置的债务人与担保人是同一个人, 而反担保的担保人和债务人不可能是同一个人, 所以, 反担保不可能适用留置担保这种形式。
其次, 反担保不能适用定金, 根据法律规定, 定金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中, 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用于担保合同中某种义务履行的担保方式。根据定金罚则, 定金的担保功能具有“双效性”。 (3) 而反担保的性质表明, 反担保合同不可能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对等义务的双务合同, 所以, 反担保的形式也不可能适用于定金这种担保形式。综上, 笔者认为, 反担保的形式只可适用于保证、抵押、质押。
三、反担保的责任期间
关于反担保的责任期间, 法律没用明确的规定, 理论界也存有争议, 有的学者认为, 反担保不存在责任期间, 担保人只要在诉讼时效内要求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即可。 (4) 其理由主要在于担保人的追偿权属于一种特殊的债权请求权, 除《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2条第2款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外, 法律并没有期间规定。担保人的追偿权发生于担保人实际承担保证责任之日, 在法律对追偿权和反担保责任期间作出专门规定前, 如果没有约定, 不应根据追偿权诉讼时效的规定推定责任期间。
笔者认为, 反担保人应当有责任期间, 反担保与担保之间并没有实质上的差异, 而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中, 担保法律关系与主债务法律关系各有其期间限制。反担保的对象是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的追偿权, 所以担保人的追偿权是反担保法律关系中的主债权。根据《担保法》第25条之规定, 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间的, 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综上理由, 担保人追偿权的期限应当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的6个月内。
四、反担保人的抗辩权
如前文所述, 我国《担保法》及《物权法》对反担保的规定过于原则, 只是设定了反担保适用于担保的规定, 但是反担保在某些情形下与担保存在一定的区别, 仅仅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去解决反担保在实践中的问题远远不够。比如, 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到来时不履行债务, 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要求反担保人履行反担保义务, 此时, 反担保人要对担保人抗辩, 但是我们国家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反担保人的抗辩权, 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呢?其实, 反担保的担保对象不同于担保的担保对象, 其抗辩的内容也自然不同, 法律应当对反担保人的抗辩权予以明确规定。以保证反担保为例, 反担保人的抗辩权就有如下特点:首先是保证反担保人享有的债务人的抗辩权 (这里的被抗辩人是享有追偿权的担保人) 。比如, 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时支出了不必要的费用 (1) 。这种情况导致债务人的债务范围扩大, 债务人就扩大的部分对担保人享有抗辩权, 对这部分费用, 反担保人亦享有抗辩权。其次是保证反担保人单独享有的抗辩权。比如, 担保人因过失未主张自己独有的抗辩权而承担了应可减免的担保责任。这种情形下, 债务人的债务范围并没有扩大, 所以债务人一般没有抗辩权, 但是这种情形加重了反担保人的责任, 所以, 反担保人应当享有独立的抗辩权。
五、结论
反担保制度是重要的担保制度, 在实践中, 尤其是在融资领域确实也发挥着比较重要的作用, 尤其是随着资本市场的日益多样化和专业融资担保公司的逐渐增多, 反担保制度的运用会更加广泛。但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却不尽完善, 除了上述提到的反担保责任的形式、责任期间、反担保人的抗辩权等亟需法律予以明确外, 反担保制度还有许多方面需要法律的完善, 比如反担保的效力范围、反担保的实现等。所以, 我国的现有法律需要尽快的对反担保制度予以完善, 以便更好的指导反担保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
参考文献
[1]孙雅州.论我国反担保立法的完善[DB/OL].北大法律网.
[2]唐德华.最新担保法实用问答[M].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5.
[3]董开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原理与条文释义[M].中国计划出版社, 1995.
[4]李冠新.略论反担保的法律适用[J].法律适用, 2000, (11) .
[5]车辉.对反担保法律适用问题的思考[J].法律适用, 2006 (, 08) .
7.提请还贷通知书反担保保证人 篇七
提请还贷通知书(反担保保证人)
反担保保证人:
你为借款人提供了保证反担保,于年月日从银行办理了小额担保贷款万元,该贷款将于年月日到期。请你尽快督促借款人筹集资金,作好还款准备,按期还清贷款本金。如逾期未归还贷款,我中心将会把你纳入人民银行征信记录“黑名单”、依法起诉追究你的连带保证责任、强制执行你的个人财产,并按照保证反担保合同约定要求你代为偿还贷款本息、支付贷款额20%的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请你务必督促借款人按期还款,切实履行还款义务。
担保中心电话:
特此通知
担保中心(盖章):
年月日
回执
现已收到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于二0一年月日寄发的编号为《提请还贷通知书》一份,我将督促借款人依照合同约定按期、足额还款,感谢您的支持与提醒。
反担保保证人签名:
年月日
8.房屋抵押反担保合同范本 篇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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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反担保合同范本
贷款人将可以由自己支配的房屋作为抵押,取得借款的一种反担保的方式。之后贷款人需要将利息和借款还给借款人。如果贷款人无法偿还,那么,房屋就可以由借款人支配。正因为双方有债务关系,因此双方需要签订房屋抵押反担保合同,在这里赢了网就来说一说“房屋抵押反担保合同范本”。
房屋抵押反担保合同范本
抵押权人(甲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乙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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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丙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声明:乙丙双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乙丙双方要求,甲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乙丙双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根据借款人(丙方)与贷款人于____ _ ___年_____ ___月__________日签订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主合同,合同编号:)以及甲方与贷款方签订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保证合同)、甲方与丙方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合同编号:),甲方就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为丙方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经丙方要求,乙方愿意就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以其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财产向甲方提供抵押,为丙方进行反担保。甲、乙、丙三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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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乙方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向甲方设定抵押,抵押财产评估作价 万元。
二、乙方抵押期限自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届满后两年止。
三、乙方保证抵押物为其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或经营管理权)的无权属争议的财产。
四、乙方应负责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承担抵押登记费用,保证抵押的合法性。乙方在本合同签定之日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给甲方,抵押期间该抵押物由乙方保管。
五、抵押反担保范围:担保金额(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 _万元及利息、借款方应支付贷款方的违约金或罚息、保证人代偿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强制执行费、抵押物处置费等)。
六、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及保证合同,主合同及保证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因主合同及保证合同无效所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七、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公证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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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由乙方和丙方承担。
八、主合同期限届满,丙方未能清偿债务,甲方代丙方履行还款义务后,甲方有权以法定的方式处置抵押物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九、抵押期间,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
十、乙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并自愿将甲方作为财产保险的唯一受益人。
十一、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视为抵押财产,由乙方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抵押期间乙方不得动用。
十二、抵押期间,抵押物造成环境污染或其他损害,应由乙方独立承担责任。
十三、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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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抵押期间乙方不得动用。
十五、为确保抵押物的真实性、合法性,乙方承诺:
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无权属争议;
2、未向他人设置抵押、典当、转让、赠与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处分过;
3、抵押物无被查封、扣押、受追索的情况;
4、抵押物无第三人主张权利或提出异议。
十六、在抵押期间,乙方发生合并、分立、变更、撤销、破产、法定代表人变更等情况,其合并、分立、变更后的法人或其它组织仍继续承担或连带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责任。
十七、违约责任:
(一)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若擅自处分抵押物的,其行为无效。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抵押物原状,且乙方应按甲方为丙方提供的担保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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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应按甲方为丙方提供担保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还应进行损害赔偿:
1、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
2、已向他人设置抵押、典当、转让、赠与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处置抵押物;
3、抵押物有被查封、扣押、受追索的情况;
4、有第三人对抵押物主张权利或提出异议;
5、有擅自转让、隐匿抵押物的行为。
十八、乙方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
1、法定代表人更换、改变住所或经营场所、减少注册资金等;
2、因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改造、分立、被兼并(合并)、对外投资及其它原因而改变经营方式或组织形式等。
十九、乙方被其他债权人诉诸法律等情况发生时,应在情况发生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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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将情况通知甲方。
二十、抵押期间,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提前依法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
1、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主合同履行期间丙方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使甲方所担保的款项落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二十一、甲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抵押物的保管费用、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及甲方代丙方偿还贷款所发生的费用;
2、贷款方本息损失及甲方的代偿损失;
3、甲方收取丙方逾期本息5%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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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方代贷款方收取贷款方和借款方所约定的违约金;
5、补偿上述款项后,剩余部份返还乙方。
二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三、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抵押物依法应进行抵押登记的,本合同在“抵押物清单”中的抵押物依法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二十四、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壹份,登记机关执壹份。
甲方:
有权签字人: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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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签字人: 丙方: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于____
综上所述,签订房屋抵押反担保合同时三方一定要将房屋的详细信息、保存使用方面进行仔细的描述。并应该列出双方应尽责任,对于条款的变更都应该一起到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不可以私自处理房屋,改动合同。以上就是赢了网对“房屋抵押反担保合同范本”的回答。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赢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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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证据的形成及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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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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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l/779945.html
美专家解读:最常被误诊的http://s.yingle.com/yl/7799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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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种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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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厅关于执业助理医师从事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复函(2002
年
月
日
卫
http://s.yingle.com/yl/779942.html
广西一被三次误诊的“乙肝患者”状告医院胜诉 http://s.yingle.com/yl/779941.html
误诊是“正常现象”的思维要不得 http://s.yingle.com/yl/7799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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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一刀毁一生,子宫被医生误切医方:误诊不误治,正常医疗没问题 http://s.yingle.com/yl/779938.html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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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上半年医疗救助提标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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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X射线诊断机等医用诊断设备不属于计量器具的批复(2002
年
月
日
卫
http://s.yingle.com/yl/779935.html
患者封存病历的程序_封存病历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http://s.yingle.com/yl/7799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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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二)http://s.yingle.com/yl/779933.html
十月男婴喉咙藏弹簧医生"漏诊"当肺炎治疗12天 http://s.yingle.com/yl/779932.html
长假期间网上求医成热门误诊误断至少七成 http://s.yingle.com/yl/779931.html
尸检前的准备工作 http://s.yingle.com/yl/779930.html 卫生部关于川卫医法1995第008号文的批复(1995年3月30日卫生部)http://s.yingle.com/yl/779929.html
被误诊怀孕吃尽苦头要选择正规医疗机构 http://s.yingle.com/yl/779928.html
卫生部 http://s.yingle.com/yl/779927.html 举证责
任
倒
置的积
极
效
果
http://s.yingle.com/yl/779926.html
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已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的说明 http://s.yingle.com/yl/779925.html
患方拒绝尸检法院判决赔偿被驳回 http://s.yingle.com/yl/779924.html
牙列缺损等口腔科10个病种临床路径(2018年11月23日卫生部)http://s.yingle.com/yl/779923.html
如果对这份医疗事故 http://s.yingle.com/yl/7799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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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误诊率也要负10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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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by小学嫩照曝光_Baby有必要澄清是否整容么 http://s.yingle.com/yl/779920.html
(全国消除淋巴丝虫病后监测工作方案)印发 http://s.yingle.com/yl/779919.html
药品广告审查标准 http://s.yingle.com/yl/779918.html 产检正常却生下“缺如”宝宝医院构不构成侵权 http://s.yingle.com/yl/779917.html
卫生部释疑:门急诊押金自愿交完全不强制 http://s.yingle.com/yl/779916.html
关于处理医疗事故案件不应判给经济补偿问题的批复 http://s.yingle.com/yl/779915.html
老汉被告知患癌散尽家财后方知被误诊 http://s.yingle.com/yl/779914.html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条有关问题的函 http://s.yingle.com/yl/779913.html
尸检的记录内容 http://s.yingle.com/yl/779912.html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 http://s.yingle.com/yl/779911.html
家属说是医院误诊医院则说无理取闹 http://s.yingle.com/yl/7799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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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怎么量刑 http://s.yingle.com/yl/779909.html 医用氧使用需规范法律意识淡薄购进渠道不合法 http://s.yingle.com/yl/779908.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新荣诉天津市第二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事故赔偿一案如何适 http://s.yingle.com/yl/779907.html
8旬老人患肺气肿被诊断为癌症医院回应:不存在误诊 http://s.yingle.com/yl/779906.html
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严重缺陷需承担什么赔偿责任 http://s.yingle.com/yl/779905.html
关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http://s.yingle.com/yl/779904.html
医生误诊引纠纷过错医院应担责
http://s.yingle.com/yl/779903.html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聚丙烯酰胺水凝胶(注射用 http://s.yingle.com/yl/779902.html
医疗纠纷中尸检举证责任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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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新生儿死亡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管函〔20 http://s.yingle.com/yl/779900.html
卫生部关于对浙江省卫生厅在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http://s.yingle.com/yl/7798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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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岁女子怀上孩子医院误诊为宫外孕让其流产 http://s.yingle.com/yl/779896.html
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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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8次产检生下眼耳鼻缺失儿医疗事故如何索赔 http://s.yingle.com/yl/779894.html
9.保证担保合同 篇九
合同编号: 2015担字第 号
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
债权人:(以下简称乙方)的《 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与乙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 保证方式
1、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甲方确认,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条 保证范围
债权本金人民币 万元(¥:)及息费(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第三条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两年。乙方同意债权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第四条 被保证的主合同的变更
甲方确认,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延长债务履行期限,视为已征得甲方事先同意,甲方的保证责任不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份。第十二条 声明条款
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相关条款的含义做了解释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人所提供的担保或抵押影响,也不因他们的存在而免除或减少,担保责任的承担也不以债权人向其他任何担保人或因变现其他抵押物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诉讼/仲裁/强制执行为前提。
六、本保证书是不可撤销的,出现下列情况,无论是否征得本人同意或是否事先通知本人,皆不影响本保证书的法律效力及继续履行:
1、本保证书所涉及的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身份、地位发生任何变化;
2、债务人延长借款期限。
七、债权人给予债务人或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和本人的任何宽限行使《股权最高额债权合同》及本保证书项下的权利,不视为债权人对本保证书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本人履行本保证书的 各项义务。
七、因本担保书发生争议,可由债权人和担保人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时可向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保证书自担保人签字即刻生效。
承诺人:
电话:
身份证号码:
住所:
10.保证担保合同 篇十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合同特别条款所列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两部分组成,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借 款
第一条 借款额度和额度有效期
1.1 借款人可以在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的额度有效期和借款本金额度内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并在贷款人核定的自助循环借款额度内按约定的单笔限额和单日可提款次数以自助方式循环使用借款额度。自助循环借款的单日提款次数仅限一次。合同履行期间,贷款人可调整单笔提款限额和单日提款次数,届时不另行通知借款人。在上述期间内技生的业务,单笔借款期限及最迟到期日见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约定额度有效期仅指借款发放时间,经贷款人同意的,期内所有借款的到期日可超出额度有效期。
1.2 借款人在约定期间和最高借款本金余额内申请用款时,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信、借款用途、还款能力、抵押物价值、保证人担保能力、贷款人经营状况等进行审核。贷款人审批同意后发放借款的,双方不再逐
笔签订借款合同,亦无需逐笔办理担保登记手续,但法律法规对担保设立另有规定的除外。
1.3 借款额度的重新核定、冻结、调整与终止
1.3.1 贷款人有权根据宏观经济情况、市场情况、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使用情况,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的授信或用信额度以及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担保条件变化等因素,重新核定或调整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额度和额度有效期限。贷款人如需调减借款人尚来使用的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取消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额度,或缩短额度有效期限的,应提前七日向借款人发出书面通知。
1.3.2额度有效期届满,尚未使用的借款额度自动取消,借款人不能再使用该借款额度获得借款,仅可办理还款。
1.3.3 额度的自动冻结和解冻
借款人在借款额度内侄何一笔借款发生本金或利息逾期时,贷款人有权将借款人账户内所有合约下的自助循环借款额度自动冻结。借葳人全部清偿逾期本息后,贷款人可视借款人信用状况解冻自助循环借款额度。自动冻结期间,贷款人每日日终自动进行还贷扣收。
l.3.4 人工冻结、调整与终止
l.3.4.1 借款人签约借记卡、存折丢失或密码被盗时,应立即通知贷款人并办理额度冻结。
1.3.4.2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对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进行冻结、调减或终止使用:
(1) 借款人在中国农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任何一笔债务合同项下
出现逾期、违约或不良信用记录;
(2) 借款人的其他循环借款额度被冻结、调减或终止;
(3) 借款人违反关于贷款用途的声明,未按按约定提供用途证明,或提供虚假用途证明,未按本协议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或不配合贷款人进行贷后检查及贷款支付核查;
(4) 借款人未履行约定的义务,或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按约定履行义务;
(5) 担保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对担保物做出赠与、转让,或其他任何对担保物权不利的处分;
(6) 借款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涉嫌刑事犯罪,财产被查封或扣押,或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
(7) 发生影响贷款安全或还款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4.3所列重大不利情形、人身伤害、重大疾病、经营失败、失业等。
1.4 本合同项下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执行利率等以本合同和对应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自助途径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利率调整按本合同约定规则执行)。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借款凭证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 借款利率
2.1 本合同项下借款依据借贷双方约定适用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固定利率指借款执行利率以每笔借款发放日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确定.并执行确定后的
利率直至借款到期日。浮动利率指借款执行利率以每笔借款发放日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确定,并执行确定后的利率直至借款到期日。浮动利率指借款执行利率以每笔借款发放日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确定,并按第十七条选定的以下一种方式进行调整。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将不另行通知借款人、担保人。
(1) 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生效当日起调整。
(2) 以第十七条约定的`月数(从借款发放之曰起至次月的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为一个月,以此类推:如无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则为次月最后一天)为一个调整周期。在一个调整周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则借款执行利率自下一个周期首月的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进行调整,如无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则自该月最后一天起调整。
(3)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调整。
2.2 利率的浮动幅度
2.2.1 非自助方式下单笔借款执行利率的浮动幅度由贷款人与借款人逐笔协商确定,双方商定的单笔借款的利率浮动幅度=(该笔借款借款凭证上记载的借款利率/该笔借款发放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的基准利率-1)×100%。
2.2.2自助方式下单笔借款的执行利率以每笔借款发放日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确
定,浮动比例见17.2的约定。合同履行期问,贷款人可调整本合同约定的自助方式借款的利率浮动幅度,具体浮动幅度以借款人借款时形成的贷款人业务系统记录为准。
2.3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调整借款利率或计息管理办法并应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时,贷款人不需通知借款人、担保人即有权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4 除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调整情形之外,贷款人有权决定在双方约定的单笔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为本合同项下单笔借款确定相比放款时约定更低的执行利率。贷款人有权根据情况确定或调整该更低的执行利率的执行期间,亦有权调整或取消该更低的执行利率。
2.5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执行利率以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为基础下浮的,在借款期限内,如借款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申请的借款(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出现连续90天(含)以上或累计180天(含)以上逾期记录、贷款人有权取消利率下浮,并自逾期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借款到期之日止,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执行利率调整为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贷款人依本条对本合同执行利率进行调整时,将不另行通知借款人、担保人。
第三条 先决条件
3.1 未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
(1) 担保人具有为本合同担保所需的资格及/或取得台法有效授权。
11.反担保合同 篇十一
反担保合同
安徽省拓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保证人:安徽省拓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六安市开发区管委会
经营地址:六安市凯旋国际广场24层
法定代表人:郑仙喜
反担保保证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为了确保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与出票银行签订的号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银票)项下申请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证人根据与申请人签订的编号为拓银投资担保第()《担保合同》,向出票银行提供了银票《担保函》,反担保保证人(以下简称反担保人)自愿为银票项下的担保债权向保证人提供反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诚信守约、平等自愿的原则,经保证人与反担保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和期限
反担保的主债权为上述担保合同项下的银票,金额为人民币,期限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银票的金额、期限均以实际出票为准)。
第二条反担保的范围
反担保的范围包括银票项下因申请人违约致使保证人为履行担保而支付的款项(包含但不仅限于保证人已经代偿或垫付的本金、利息、罚息、复息),以及根据委托担保合同产生的赔偿金、逾期担保费、资金占用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违约金、差旅费、抵质押物的变现费用)等。
第三条反担保的方式
反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第四条反担保期间
反担保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指保证人根据担保向银行代偿或垫付资金之日。
第五条本合同与银票和《担保合同》的关系
一、本合同独立存在,只要银票中的借贷关系形成,不论银票和《担保合同》有何种瑕疵或其它原因而导致的无效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反担保人仍应在本合同范围内对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如申请人不能按银票约定的时限清偿银票本金及其他费用,反担保人应主动筹措资金帮助申请人还款。如造成保证人代偿或垫付资金,反担保人必须在保证人代偿或垫付资金之日起十内立即清偿本合同第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债务。
第六条保证人声明及保证
一、保证人有权要求反担保人提供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有关文件,如实说明并提供其资产组成情况及证明文件。
二、保证人有权要求反担保人提供能够反映其资信情况的动产清单及权证(复印件)(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保险单证等)、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及其他信用资料。
三、上述申请人发生债务的期限届满,债务人不能偿还部分债务或全部债务而由保证人代偿的,保证人有权要求反担保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反担保保证范围内以其所有资产足额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条反担保人声明及保证
一、反担保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法具有反担保资格,不因任何指令、财力改变及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的任何协议、继承与赠与等法律行为的发生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反担保人签署和执行本合同系自愿和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合法行为。
二、反担保人了解上述银票、《担保合同》和本合同的内容,自愿为上述该笔银票向保证人提供反担保,借贷关系成立,反担保即为不可撤销。银票、《担保合同》即使有所变更,反担保人仍应在合同范围内对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反担保人接受保证人对其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向保证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都是合法、真实的,不存在虚假或误导。
四、发生民事诉讼或变更公司章程、组织结构、更换银行帐号及印签等重大事项时,反担保人在事发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证人,并不因上述重大事项减轻或免除反担保责任。
五、本合同履行期间,反担保人财务状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反担保能力减弱或丧失时,反担保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证人,并主动追加经保证人认可的其他反担保措施。
六、在主合同项下债权得到全部清偿前,除非得到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反担保人不得采取下列行动:
1、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质押、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资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改制、企业出售、并购、产权转让、减资等。
3、向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或未经保证人许可另行巨额借贷
如违反上述任一条款,则保证人有权要求反担保人立即按担保金额的%向担保人提供现金反担保。
七、对保证人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摧收文件,反担保人有义务签收并在签收后3日内寄出回执。反担保人的寄送地址即为本合同封面所记载的经营地址,保证人将有关函件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寄送上述地址后即视作反担保人亲收。如果送达地址有所变更的,反担保人应及时书面向保证人提出。
八、申请人偿还其全部债务后,反担保人不再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如申请人到期不能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导致保证人发生代偿的,则保证人代偿所产生的所有款项获得全部清偿后,反担保人不再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及处理
一、违约方均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违约标的额的10%计算。
二、如反担保人拒不履行清偿义务,保证人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成多项措施。
1、有权对外披露反担保人不良履约记录。
2、要求反担保人限期纠正违约事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3、依法追索反担保人资产,直至追回本合同第二条约定范围内的全部债务。
4、在反担保人是保证人股东的情况下,不论反担保人是隐名还是显名股东,在反担保人经催告后仍无法履行清偿义务的,保证人有权将反担保人的股权(以公司上一月账面反映净资产等额计算转让价格)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所得价款优先偿付给保证人。反担保人不得提出异议,并得配合办理相关之手续。
三、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给借款人、反担保人的任何宽容、优惠或延缓行使的任何
权利,不是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变更,均不影响、损害、限制保证人依据法律和合同规定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本合同经保证人、反担保人双方盖章或签字,并经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后生效。
二、本合同的保证责任以及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担保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三、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条其他
一、本合同项下,反担保人自愿放弃先予行使抵押权及其它担保物权作为其履行反担保责任的前提。
二、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保证人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二条附则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保证人、反担保人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特别提示
保证人已提请反担保人认真阅读本合同,注意对合同各条款的含义作全面、准确的理解。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约定认识一致。反担保人自愿认可保证人对合同各条款的解释。
保证人:
安徽省拓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
反担保保证人(公章):法定代表人:
12.自然人反担保保证书 篇十二
致:xxxx担保有限公司
根据贵公司与xxxxxxxx有限公司签署的编号为xxxxxxxxxxxxxx号的《委托担保协议书》,贵公司为委托人/借款人向xx银行xx分行所申请的期限为x年 金额为 人民币 xx万元的贷款提供贷款担保。本人xxx应借款人/委托人的请求,愿意以反担保保证人的身份向贵公司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现出具以贵公司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的反担保保证书,并做如下保证:
一、本反担保保证书所担保的债权种类为:依据委托人/借款人与贵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协议书》中约定,由贵
公司为委托人/借款人向债权人/受益人提供的金额为人民币 xx万元的 贷款担保而对委托人/借款人享有的债权。具体的内容以委托人/借款人与债权人/受益人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以及贵公司与债权人/受益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保函之约定为准。
二、本反担保保证书担保的范围包括:贵公司所担保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以及贵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
三、本反担保保证书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反担保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贵公司代委托人/借款人向债权人/受益人偿还担保债务之日后两年。
四、本反担保人保证对委托人/借款人的上述全部债务负有法律上和经济上代为清偿的义务和责任。若委托人/借款人未能按约履行其与债权人/受益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或相关合同中约定的债务,本反担保人保证在收到贵公司索偿通知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地代为
清偿,不得有任何异议。
五、本反担保人特别保证:如贵公司还同时享有由委托人/借款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提供的物的反担保或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不论贵公司是否向上述物的反担保人或其他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人提出承担反担保责任的请求,本反担保人自愿优先承担对贵公司的连带保证反担保责任,无条件地承担第一位的反担保责任,并承诺放弃一切抗辩权。
六、本反担保保证书不因上述委托担保协议书、委托人/借款人与债权人/受益人签订的合同、贵公司与债权人/受益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保函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本反担保保证书不受上述协议或合同效力的影响,本反担保保证书始终有效。
七、反担保人在此确认并保证:
1、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足以保证反担保人有能力履行此项反担保;
2、反担保人愿以拥有的全部资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反担保人同意向贵公司提供全部资产清单,如贵公司认为有必要,可对清单中所列财产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反担保人承担;
4、反担保人保证对清单中所列财产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反担保人非征得贵公司同意,不再自行处分以上财产。如贵公司认为有必要,可对其中部分财产进行保险、设定抵押、质押,反担保人保证协助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5、如以上全部资产尚不足以承担对贵公司的反担保责任,则反担保人保证对不足部分继续承担清偿责任,直到本反担保保证书第二条所述款项及费用全部还清为止。
八、本反担保保证书下的反担保是反担保人的连续性义务和责任,其连续性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也不因委托人/借款人是否分立、合并、重组、改制、破产、无力清偿、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发生
任何本质上的变更而有任何改变。本反担保保证书更不受委托人/借款人与其他方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文件的制约,本反担保保证书始终有效。
九、本反担保保证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若因本反担保保证书引起的或与本反担保保证书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纠纷,首先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以下第1项规定的方式解决争议:
1、向本反担保保证书受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贵公司的任何通知以及向反担保人提出的要求可以书面形式按本反担保书列明的地址送达反担保人,反担保人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反担保人在变化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贵公司。任何通知或要求按照该联系方式发送,应视为在下述时间送达:
①如为信函,以邮戳所示日期为送达之日;
②如为传真,发送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③如为专人递送,收件人签收之日为送达之日;
④如交由专业快递公司递送,以寄件人交寄后满三日为送达之日。任何文件或要求送达到反担保人的地址,即视为送达。
反担保人:地址::电话:
身份证号码:年 月 日
反担保人配偶声明:
作为xxx的配偶,本人同意xxx以我们夫妻共有财产为上述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提供财产保证。
反担保人配偶签字: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反担保保证书
致: 深圳市中兰德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贵公司与___________于____年__月__日签署的编号为__________的《》,贵公司为借款人向__________所申
请的金额为_________仟___佰___拾___万___仟元整的借款提供担保。
一、本人应借款人的请求,愿意以反担保人的身份向贵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反担保范围包括:贵公司所担保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其它有关费用,以及贵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二、本担保人保证对借款人在本保证书上第一条所述的有关费用负有法律上和经济上代为清偿的义务和责任。若借款人未能按其与债权人签署的协议或合同的规定按期履约,本担保人保证在收到贵公司通知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无条件的支付本保证书第一条所述的所有费用,不得有任何异议。
三、本担保书下的担保是本担保人的连续性义务和责任,其连续性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也不因上述协议或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更不受借款人与其他方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文
件的制约。本担保书始终有效。
四、本担保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在本担保书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纠纷,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时,应向贵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应的判决对协议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五、本担保书自本担保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反担保保证期间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借款人全部偿还贵公司担保债务之日止。
担保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电话/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
年月日
反担保保证书
致:xxx公司
根据贵公司与公司于年月日签署的编号为的
《担保协议书》,贵公司为借款人向所借金额为元的借款提供担保。
在此,本人应借款人的请求,愿意以担保人的身份向贵公司上述担保提
供反担保,现出具以贵公司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消的、连带责任的担保书。本担保人愿作如下保证:
一、担保范围包括:贵公司所担保的借款本金、利息、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其它有关费用,以及贵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二、本担保人保证对借款人的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有关费用负有法律上和
经济上代为清偿的义务和责任。若借款人未能按它与放款人签署的编号为 的合同规定如期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在贵公司代借款人清偿债务后十个工作日内本人无条件地代为清偿本金、利息、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欠款,不得有任何异议。
三、只要不增加担保金额,本担保书不因上述协议书和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
四、本担保人在此确认并保证:
1、本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足以保证本担保人有能力履行此项担保;
2、本担保人愿以拥有的全部资产承担保证责任;
3、本担保人同意向贵公司提供全部资产清单,如贵公司认为有必要,可对
清单中所列财产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本担保人承担;
4、本担保人保证对清单中所列财产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从本合同签订之日
起,本担保人非征得贵公司同意,不再自行处分以上财产。如贵公司认为有必要,可对其中部份财产进行保险、设定抵押、质押,本担保人保证协助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5、如以上全部资产尚不足以承担贵公司的担保费用,则本担保人对不足部份继续承担清偿责任,直到本保证书第一条所述费用全部还清为止。本反担保保证期间为贵公司代借款人清偿贷款之日起两年。
五、本担保书项下的担保是本担保人的连续性义务和责任,其连续性不受任
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也不因借款人是否破产、无力清偿、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而有任何改变。
六、本担保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深圳地方有关法律,若因本担保
书引起纠纷,应向深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担保书自本担保人签字盖章之日生效,至上述的借款本金、利息、有
关费用全部还清之日起失效。
担保人:
地址:电话:年月日 盖章及右手食指模:
担保人配偶声明:
作为的配偶,本人同意以我们夫妻共有财产为上述反担保提供财产保证。
签字:年月日
自然人反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
身份证号码:
反担保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
身份证号码:
担保方达州市通川区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
甲方向申请妇女小额担保贷款 万元。乙方愿意向丙方为甲方提供的贷款担保作反担保。以甲、乙、丙三方协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签定合同,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丙方接受甲方的请求,与贷
款方签订担保合同,担保金额款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为年。
第二条 在担保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及乙方共同承诺。
1、在丙方认可的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接受丙方对其担
保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2、按借款合同规定使用该担保项下资金或履行借款合同项下义务。
第三条 当甲方未按借款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时,乙方向丙方承担连带责任。乙方所在单位有协助义务。
第四条 乙方的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逾期罚息、违约金和丙方垫付其它费用。
第五条 当借款合同到期,甲方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或未足额偿还借款时,乙方用方式按本合同第四条约
定执行。
第六条 本合同可根据任何一方要求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如甲方不按期偿还债务,丙方履行担保义务后,本合同既作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丙方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权在乙方工资中扣收,有权扣收乙方所在单位的财政拨款。对甲方及乙方进行追偿,有权凭本合同从甲方在金融机构开立的所有银行帐户中直接扣收款项,不足部分无须征得乙方同意即可凭本合同从乙方在金融机构开立的所有银行帐户中扣款。如乙方帐户金额仍不足补偿丙方偿付金额,乙方必须在收到丙方的付款通知7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款项。否则,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七条 丙方的担保金额随甲方或乙方还款额得额递减。
第八条 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必须向丙方提供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九条 丙方提供担保后,贷款方与甲方若需修改借款合同的内容,必须经丙方同意。
第十条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丙方履行担保责任所发生的任何支付取得全部补偿并宣布上述责任解除后自动失效。
甲方:乙方: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担保保证书
致:
根据与签署的相关《借款协议》的约定,借款人共计向债权人借款人民币元。
在此,本担保人应借款人的请求,愿意以担保人的身份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现出具以债权人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消的、连带责任的担保保证书,并做出如下保证:
一、担保责任范围包括:借款人所借债权人的本金、利息、罚金、违约金、赔偿金、其它有关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二、本担保人保证对本保证书第一条所述的所有费用负有法律上和经济上代为清偿的义务和责任。若借款人未能按其与债权人签署的《借款协议》的规定按期履行义务,本担保人保证在收到债权人通知书后立即无条件地代为清偿本保证书第一条所约定的所有费用,并对此不持任何异议。
三、本保证书不因上述借款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本担保书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本担保书始终有效。
四、本担保人在此确认并保证:
1.本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足以保证本担保人有能力履行此项担保;
2.本担保人愿以拥有的全部资产
承担保证责任;
3.本担保人同意向债权人提供全部资产清单,如债权人认为有必要,可对清单中所列财产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本担保人承担;
4.本担保人保证对清单中所列财产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本担保人非征得债权人同意,不再自行处分以上财产。如债权人认为有必要,可对其中部分财产进行保险、设定抵押、质押,本担保人保证协助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5.如以上全部资产尚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则本担保人保证对不足部分继续承担清偿责任,直到本保证书第一条所述款项全部还清为止。1
五、本担保书项下的担保是本担保人的连续性义务和责任,其连续性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本担保书更不受借款人与其他方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文件的制约,本担保书在有效期内始终有效。
六、本保证书的签订、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国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若因本保证书发生争议,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本保证书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保证书自本担保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本担保保证期间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直至借款期间届满再另加两年。
八、本保证书为201年月日签订的《借款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担保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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