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办案件工作讲话

2024-08-12

查办案件工作讲话(精选11篇)

1.查办案件工作讲话 篇一

何勇出席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座谈会并讲话

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座谈会4月7日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严格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严厉惩治腐败分子,不断提高查办案件工作质量和水平,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提供坚强的纪律保证。

何勇指出,党的十七大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坚决贯彻中央的部署和要求,认真落实2008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会议精神,始终保持惩治腐败强劲势头,查办案件工作取得新的成绩。坚持把查办案件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来抓,工作力度持续加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任务开展查办案件工作,保证了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抓住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严肃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加强对查办案件工作的监督管理,把依纪依法安全文明的要求贯穿于查办案件工作全过程。认真总结实践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对查办案件工作规律性认识不断深化。

何勇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查办案件工作要突出工作重点,严肃查办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案件,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案件,发生在基层的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的案件以及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要扎实做好信访举报、案件检查、案件审理和案件监督管理

等查办案件基础性工作,积极扩大案件线索来源,提高有效突破案件的能力,保障和促进查办案件工作顺利开展。要自觉把查办案件工作放到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整体工作中来把握,通过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积极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查办案件工作加强调查研究,为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出思路和建议。

何勇指出,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政治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查办案件工作的领导和支持。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落实查办案件工作责任制,努力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要把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同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确保查办案件工作有力、有序、安全推进。要加强查办案件的组织协调,形成查办案件工作合力。加强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基层纪检监察机构和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查办案件工作的指导,帮助改进工作。要做好重大案件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为查办案件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进一步加强办案队伍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把政治坚定、坚持原则、刚正不阿、敢于碰硬的同志选配到案件检查部门工作。办案干部要切实加强党性修养,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和保密纪律,实事求是、秉公执纪、不徇私情,坚决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座谈会4月7日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严格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严厉惩治腐败分子,不断提高查办案件工作质量和水平,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提供坚强的纪律保证。何勇指出,党的十七大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坚决贯彻中央的部署和要求,认真落实2008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会议精神,始终保持惩治腐败强劲势头,查办案件工作取得新的成绩。坚持把查办案件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来抓,工作力度持续加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任务开展查办案件工作,保证了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抓住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严肃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加强对查办案件工作的监督管理,把依纪依法安全文明的要求贯穿于查办案件工作全过程。认真总结实践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对查办案件工作规律性认识不断深化。

何勇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查办案件工作要突出工作重点,严肃查办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案件,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案件,发生在基层的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的案件以及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要扎实做好信访举报、案件检查、案件审理和案件监督管理等查办案件基础性工作,积极扩大案件线索来源,提高有效突破案件的能力,保障和促进查办案件工作顺利开展。要自觉把查办案件工作放到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整体工作中来把握,通过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积极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查办案件工作加强调查研究,为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出思路和建议。

何勇指出,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政治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查办案件工作的领导和支持。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落实查办案件工作责任制,努力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要把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同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确保查办案件工作有力、有序、安全推进。要加强查办案件的组织协调,形成查办案件工作合力。加强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基层纪检监察机构和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查办案件工作的指导,帮助改进工作。要做好重大案件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为查办案件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进一步加强办案队伍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把政治坚定、坚持原则、刚正不阿、敢于碰硬的同志选配到案件检查部门工作。办案干部要切实加强党性修养,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和保密纪律,实事求是、秉公执纪、不徇私情,坚决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

2.查办案件工作讲话 篇二

关键词:渎职,侵权,权利

一、当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历来是检察机关的难点和重点,加之随着经济的发展,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又不断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研究、解决,这就给我们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带来了诸多困难和问题。这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发现难、案源少

1. 少数领导及干警思想认识上的不足,给渎检工作带来了困难。

中央领导同志曾经指出:反腐败要坚持抓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但是,少数领导干部对此有不同的认识,他们认为把司法、行政机关人员犯罪列入打击的重点有损于党的干部形象,甚至会影响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因此,在检察机关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时,一些领导总会以各种借口阻挠检察机关办案,或者对办案不支持,或者暗中对犯罪嫌疑人加以保护。其次,部分检察干警中不同程度地存在“重反贪轻渎检”的思想,认为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出力不讨好。这两种认识上的偏差,一个是外因,一个是内因,导致了此类案件难以查处。

2. 深厚的关系网保护。

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些人员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出于个人目的,他们往往苦心经营,编织比较厚的关系网。这张网可涉及到党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各个要害岗位。其上有领导为他们撑腰、说话;其下有亲朋好友特别是受其恩惠的对象为他们卖命跑腿。有时,关系网中的人还利益相关,甚至荣损俱依,因而势必千方百计地对抗检察机关的查处,这给检察机关办案带来了很大困难。

3. 犯罪分子作案手段诡秘。由于犯罪主体的特珠性,嫌疑

人一般都有较高的文化层次,较深的社会阅历及较强的组织、思维、防卫能力,他们见多识广、心机深沉,懂得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因此,作案手段诡秘,在实施犯罪前往往经过深思熟虑,不易被发现。他们反侦查能力、抗拒心理也较强,犯罪后会订立攻守同盟,以种种手段毁灭罪证,百般狡懒,负隅顽抗,因而有些案件久攻不下。

(二)查处难的问题

1. 侦查手段的落后和侦查权的不完善是渎检部门面临的困挠因素。

修改后的刑法虽然对检察机关赋予了一些新的手段和权力,如拘留权、视听资料的运用等,但这样的侦查手段相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具有的较强的反侦查能力,仍然显得力不从心。此类犯罪多是智能型犯罪,作案手段相当狡猾,检察机关若没有相当的权力,则往往导致关键性的证据难以掌握,从而使侦查工作无法深入。

2. 渎检部门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个别干警业务能力较差,又不思进取。

另外,有时人员调整过于频繁,有的干警分到渎检部门,刚刚熟悉渎检业务,还没来得及办理一、二件案件,就又被调到其他科室,这些情况严重影响了渎检工作的开展。

3. 社会环境因素中不正之风的影响。

执法公正是人心所向,只有全社会都积极行动,才能彻底清除腐败。然而,一些地方或部门出于本位主义,对发生的腐败听之任之、或有意袒护,将案件包着瞒着,不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致使战机丧失;有的个人发现了此类案件的嫌疑或事实,常因慑于权势或怕得罪人而不向有关部门举报;有的单位或主管人员接到群众举报,不及时移交专门机关或依法处理,而致泄露机密,使犯罪分子得以泥门塞洞,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掩盖自已的犯罪事实。这些都是影响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不利因素,也是渎检工作中急需解决的主要问题。

二、对渎检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的几点对策和意见

(一)对渎检工作发现难的对策

1. 提高社会对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发现的能力。

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潜藏再深、也难逃群众的雪亮眼睛,所以应充分发挥群众的力量,进一步加大对外宣传力度。

2. 提高干警对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发现能力及其能动性。

平时渎检干警应有意识地学习与渎职侵权案件有关的各行各业的知识,努力使我们的同志成为这些相关业务的行家里手,做到知己知彼,找“米”下锅。俗话说,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因此,我们的渎检干警要在业务上保持这一丈的优势,才能克敌制胜。

3. 苦练队伍,全面提高素质。

坚持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坚持业务技能岗位练兵常抓不懈。作为渎检队伍,没有能征善战、敢于拼搏的作风,就不可能有所作为,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观念更新尤其重要。同时结合办案,对渎检工作还应进行积极有效的探索,夯实业务理论基础,提高业务技能,培养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全面提高干警的素质。

(二)拓宽查找案件线索的方法和渠道

1. 建立信息网络,及时反馈信息。

新的业务必须有新的信息网络来支持,否则就象盲人摸象,不能掌握全面真像。建立社会信息渠道,保持与各级政府中直接受理群众信访的各种渠道密切联络,比如,招生办、信访办、纪检办等,同时要掌握各个部门的每年每季的各类业务大检查,最好能够同步介入。比如,财务大检查时,我们派员同时参加,及时掌握查获的各种信息,获取我们有用的部分。

2. 建立与纪检、监察、审计、司法机关密切业务往来。

在这方面,我们的工作还十分不够,从法律监督的职能角度,渎检部门可以和这些部门建立业务往来。这个问题要与地方政府、党委一起共同协商好,最好能建立日常的业务往来。

3. 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渎检信息移送渠道。

即从批捕、起诉、监所、民行、反贪、控申等部门现有或归档材料中发现案源。比如,在批捕、起诉部门的案件中,对于在逃、另案处理、立案监督等情况,可以建立日常移送渠道,以从中发现案件线索。

4. 深入挖掘线索,拓宽案件来源。

目前渎检工作最突出的问题是案源缺乏。因此,一定要掌握渎检工作的主动权,彻底改变过去坐等举报、坐等案件上门的习惯做法,走出院门,深入社会,变“静”为“动”获得线索;增强敏锐性,从社会交谈中捕捉信息,变“事”为“人”获取线索;协调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关系,从移送案件中调阅纪检监察卷宗,变“送”为调获取线索;深追细查案中案、案外案,变“少”为“多”扩大线索;长期经营存查的线索,变“存”为“养”经营线索。同时,在办案中还应立足一个“敢”字,落实一个“善”字,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对查处难的对策

1. 强化检察长负责制,提高整体抗干挠能力。

要坚持检察长负责制,“各院一把手”要敢于主持正义,善于协调指挥,强化整体作战能力,防止部门各自为政,为渎职侦查工作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如果院领导没有敢查敢办的思想,没有坚定的决心,没有不怕得罪人的公正执法、刚直不阿的气度,惩办渎职犯罪就是一句空话。

2. 强化业务素质、提高侦查水平。

一是要加强业务学习,正确理解和适用司法解释、立法解释,努力提高理性侦查、谋略侦查的能力。学习跟不上,业务不精通,要想查办好每一个案件难度是非常大的。二是用足、用好、用活强制措施。三是强化证据意识,提高认识、鉴别、收集和固定证据的能力。

3. 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渎检队伍。

渎检工作要想排除查处难的阻力,必须保证一定的人员素质和数量。而这些人员要有较高的侦查技术和手段,但关键的还是要靠这些技术和手段的干警。因此,加强对干警的政治思想教育,做到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扎实。

4. 加大装备投入,提高科技含量。

3.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篇三

(一)惩处作用

查办案件最直接、最现实的效应就是清除腐败分子或处分违纪人员或澄清事实真相。对一般违纪人员的处分,显然也是运用惩处的作用,使其迅速警醒,悬崖勒马,痛改前非,防止其滑入更深的泥沼。“前事不忘,后事之师”,适时适度的惩处,不仅可以纯洁队伍,而且可以纯洁灵魂。惩处是震慑违法违纪行为的重要手段和加大腐败成本的重要措施,只有使他们感到腐败太危险,腐败划不来,才可以降低腐败滋生的机率。惩处对一般违纪人员仍然是“善意挽救”,是一种强有力的教育和保护措施,可以帮助他们从中吸取教训,提高纪律意识,积极改正错误,增强免疫能力,在政治上更加成熟,把本职工作做的更好。

(二)警示作用

腐败分子只是少数或极少数,但通过查办案件,受到警示的是一大片或绝大多数人。实践证明,典型案例的剖析、违纪错误的通报、犯罪分子的忏悔、劳改人员和违纪人员的现身说纪说法等,如果运用得当,确实能收到非常理想的教育效果。我们应该在认真抓好大案要案查处的基础上,努力使案件所具备的警示作用凸现出来。

(三)规范作用

在查案过程中,最容易发现被检查对象在制度上、管理上、行为上的问题。要取得正本清源的效果,必须把“规范”这篇文章做好。我们说办案既具有治标作用,又具有治本作用,主要是基于发挥好它的这种“规范”功能,否则,它的治本作用就不能充分实现。这就要求办案工作者,不仅仅发过“处分通知”就了事,而要同时做到:看到了问题,就要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找出了漏洞,就要剖析漏洞具有的危害,提出堵塞漏洞的办法;发现了错误,就要透视错误的性质,提出防范错误的意见。

二、切实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

查办案件是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是落实反腐倡廉战略方针、构建惩防体系的必然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对广大党员干部最有效的教育方式。

(一)坚持“三个注重”、“一个落实”

1注重提升办案能力

在全油田实行办案协作区制度,查办案件由局纪委统一组织,在全局范围抽调人员组建案件调查组,充分发挥各级纪检监察机构的资源和人员优势;加强与油田公安、法律、财务、审计及地方检察机关的配合,优势互补,形成办案合力;坚持案件主办人制度,凡查办案件,都要明确一名案件主办人,以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

2注重依法依纪办案

按照法定权限使用办案手段和措施,进一步规范办案工作程序,严格执行信访举报件处理、案件查处、案件审理工作流程,确保依纪依法办案。

3注重提高案件审理质量

实行案件统一审理制度,局纪委在全局范围内抽调人员,加强培养培训,组建“案件审理工作小组”,对全局案件统一审理,确保案件质量。

4切实抓好案件执行情况的落实

建立健全申诉复查工作机制,做到首诉必理,有申必答,同时,要加强案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纪人员开展回访教育,确保对违纪人员处分处理执行到位、教育有效。

(二)集中力量查处涉及领导干部和重要岗位、重点人员的大案要案

当前,反腐倡廉形势依然比较严峻,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查办案件工作,继续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要按照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要求,不断提高办案工作水平。要突出办案工作重点,集中力量查处发生在领导干部层中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涉及公职人员的商业贿赂案件以及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严肃查处基层干部中管人、财、物重点岗位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侵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案件。

(三)围绕油田改革,加大对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的查处

油田改革发展过程中,势必会对一些单位进行分离和整合、对人员进行分流。如对作业系统从采油厂分离、整合,再分离、再整合,社会化服务单位的整合与改制,教育、公安系统向地方的划拨等,都存在着国有资产的评估和调整,如果监督管理不善,就会造成国家资产流失。纪检检察部门应当严肃查处在油田改革发展中隐匿、侵占、转移国有资产等企业改制重组中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纪法规的行为,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和态度,真正发挥其监督检查的保障职能和作用,做到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严肃追究,严厉惩处,最大限度地降低和减少国有资产的损失。

三、利用办案成果以治标促治本

查办案件,既是治标的手段,更具有治本的功能。因此,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就是要充分运用办案优势和取得的成果,加强源头治理。

(一)注重在调查取证中施教

任何违纪人员都会在办案人员面前心虚,如果办案人员能在和他们谈话时既表现出严肃认真、刚正不阿的气质,又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围绕其违纪问题进行教育,指出他们应该接受的教训,将会产生良好的教育效果。如我们在查处某公司国有资产流失案中,在与该公司下属一位私卖单位设备的厂长赵某谈话时,赵某感到很冤枉,说卖设备是公司某领导安排的,他本人没有责任。我们就既严肃认真、又充满同情地和他说了三点:一是,国有资产不能随便处理,这是局里有规定的,并拿出规定让他学习;二是,你说领导安排你处理这些设备是否有证据,如果有我们就先去找你们领导;三是,作为下级,领导让你干这些违纪的事,你是否该提醒一下你的领导。听了我们的话,赵某掩面而哭,最后不仅个人退赔了所卖设备的款项,还主动写了检查。他受到了应有的处分,不但没恨我们,后来还我们成了朋友,也从此成了遵规守纪的先进典型。

(二)实行“一案两报告”制度

健全案件分析制度,明确办案人员即为整改责任人,不仅要负责查处案件,还要帮助发案单位进行整改,找准制度漏洞,研究改进管理办法,加强监督的对策措施。案件查结后,由办案人员进行个案分析,撰写一个案件调查报告和一个案件剖析报告,找出发案的规律和主客观原因,并就案件情况向有关单位主要领导进行反馈,提出自查自纠、堵塞漏洞、加强管理和整改的意见和建议,以“预防违纪建议书”和“违纪隐患整改建议书”的形式,督促发案单位进行整改,规范管理,防止和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同时,要求发案单位,按照建议和要求拿出书面整改材料,向局纪委反馈,由案件审理室每半年对案发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利用办案成果进行警示教育

每查实一个案件,都要深刻剖析违纪人员思想品质变异的深层次原因,找出导致发案的思想性问题。通过召开案件发布会、让违纪人员现身说法、编发剖析材料、开展专题教育等方式,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警示教育,从中汲取教训,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对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或有一般性错误的进行批评训诫,对无违纪行为的有关人员或相关领导进行廉政谈话,使其从思想上认识问题,引起重视。从而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采油三厂在查处案件后,除将处理决定发到各单位外,厂纪委还要求违纪人员写出书面检查,算清违纪违法“七笔账”,同时有选择性地编印成警示文章,发到基层班组,并让受处分人员在警示教育大会上现身说纪说法,收到了很好的教育效果。

(四)利用办案成果规范单位管理

4.2006年案件查办工作总结 篇四

今年来,我镇纪委在市纪委、监察局和镇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省、市反腐倡廉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地执行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勤政廉政,树立“为民、利民、爱民、护民”为己任,坚持事实求是的工作作风,以反腐败三项工作为关键,狠抓党风廉政建设,以查办案件为重点,强化工作措施,为推动全镇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现将我镇今年案件查办工作总结如下:

一、强化领导,认真安排案件查办工作。

今年以来,为了真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镇委、政府把纪委案件查办工作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重点,紧密结合实际,认真制定案件查办工作计划,做到了工作有计划,有目标。同时,进一步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把“从严治党”的方针落到实处,让每个党员干部认清反腐败斗争的严肃性和危害性,增强反腐败斗争的紧迫感、责任感和时代感。克服那种基层单位无腐败可反,无违纪案件可查的错误认识,把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作为严肃党纪、政纪的中心工作,重点查处贪污受贿、腐化堕落、挥霍浪费、严重以权谋私、违反税费改革有关政策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

二、方法对路,摸排案件成效显著。

今年来,在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镇纪委把收集、摸排案件作为案件查办工作的着手点,在摸排案件线索上重点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从群众来信来访案件中着手。通过摸底排查立案、结案1件。二是主动出击,通过村级财务清理发现案件。目前已发现一件正在初核阶段。三是在化解农村矛盾纠纷过程中发现案件。我们在搞好案件检查、揭露腐败现象发生的同时,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使我们的工作公开面向人民群众,经得起人民群众的检验。今年共接待信访件8件(次),其中上级转办7件(次)。我们做到了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给上访者和被访者都有一个满意的答复,很好地发挥了党内外监督作用。

三、严肃查处违纪案件,严厉惩治腐败分子。

今年围绕端正党风、严肃纪律这一中心环节,本着“实事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原则,把查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作为从严治党、治政、惩治腐败的重要举措来抓。通过抽调业务精干和机构改革中在案件查办上有经验的人员组成案件查办专班,今年共收集案件线索8件,其中已经结案案件1件,惩治腐败分子1人,给予了党内严重警告的处分。

在今年的工作中,虽然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距上级要求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在下一年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努力,力争把案件查办工作做出新成效、更上一层楼,为竹林桥镇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

中共竹林桥镇纪委

5.关于当前查办案件工作的调研报告 篇五

1、办案环境不顺。一是有的党政主要领导认识上有偏差,对办案工作不够重视、支持;二是社会上的关系网、人情风已逐渐渗透到办案工作中,利用各种关系为涉案人员说情开脱;三是有关执纪执法部门协调配合不够,各自为战。

2、举报件质量不高。由于信访网

络不健全,信访渠道不畅通,举报人存在的主观偏差等原因,造成举报件质量不高,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成案率。

3、办案手段不多。现在,腐败分子的作案手段更加隐蔽化、智能化,而我们却基本上还停留在一页纸、一支笔、一张嘴的办案手段上,就连最具震慑力的“两规”、“两指”办案手段,也由于诸多限制而威力大减。

4、办案力量不足。主要表现为办案的组织领导力量薄弱,专业办案人员较少,办案财力不足,交通工具缺乏,少数办案人员素质不高。

针对办案中存在的上述突出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

拓宽案源渠道,提高信访质量。要确保办案工作“有米下锅”,提高成案率,就必须广开门路找线索,除做好接访工作外,要坚持反“客”为主,变坐等接案为主动出击,通过采取定点接访、流动下访、座谈寻访、“网”上走访等多种途径,努力拓宽案源,保证案件线索质量。

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办案合力。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的职能优势,形成办案合力。一方面,在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可以根据案情需要,请审理人员提前介入,将审理行为前移到调查环节。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与公检法、审计、物价、财政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将这些部门的人力、信息、职能、手段等资源组织起来,综合运用,形成整体合力。

讲究方法策略,提高办案成效。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要抓好三个环节:一是组织实施上要突出全面性,特别是大要案,主要领导要亲自调度,靠前指挥;二是方案制定上要体现周密性,要针对案件线索中涉及的问题,制定一个周密的方案,确保办一个,成一个;三是方法运用上要讲究策略性,要选准突破口,灵活运用党纪条规赋予的权力手段,快查快结,不使有喘息机会。

6.查办案件工作讲话 篇六

2009案件查办工作总结及分析报告

今年以来,我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省、市、县纪委全会和工作会议精神,积极落实惩防并举、教育监督并重的反腐方针,不断加大办案力度,增强突破大案要案能力,拓宽办案思路,改进工作方法,较好地完成了案件查处等各项工作任务。现将2009年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案件查办情况

1、信访情况

2009年,纪检监察机关接受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77件次,比上年减少5%,其中:来信68件,来电5次,来访4件。

2、初核部分

2009年1月至2009年12月,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初核线索64件,比上年同期减少4%,涉及党员47人,涉及监察对象54人;其中,乡科级干部22件,一般干部22件,其他人员20件。

按违纪行为分类,涉及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1件,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5件,贪污贿赂行为13件,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行为3件,违反财经纪律行为11件,失职渎职行为9件,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行为1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5件,其他违纪行为16件。按办理机关划分,委机关办理22件,乡镇纪委办理32件,县市区直属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办理17件。

累计初核线索64件。经初核,转立案1件,了结63件,其中失实37件,适当处理26件,组织处理33人。

3、立案部分

2009年,纪检监察机关立案3件,结案3件,主要违纪行为涉及贪污贿赂行为1件,其他违纪行为1件。违纪人员涉及,一般干部1人,其他人员1人。

2009年,纪检监察机关处分人员3人,其中:党纪处分2人,政纪处分1人。

4、复查复议部分

2009年1月至2009年12月,纪检监察机关共复查复议复审复核申诉案件2件,其中党纪申诉2件;涉及乡科级干部1件,一般干部1件;2009年1月至2009年12月,纪检监察机关共办结2件,其中维持2件。

二、纪检监察案件查办工作开展情况 一年来,通过办案,从严惩处了一批违纪违法者,较好地发挥了案件检查的惩处职能和威慑作用,维护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

按照省、市纪委要求,坚持查办案件工作重点,集中力量突破了一批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和侵害群众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

一是查处了一批农村基层党员领导干部违纪案件。2009年,全县初核案件64件,其中涉及基层干部违纪案件35件,占初核案件总数的55%;立案3件,涉及基层干部违纪案件1件,占总立案案件的33%。针对基层干部违纪案件有上升趋势,我们先后立案查处了柞水县乾佑镇石镇村村委会委员张远锋贪污案;查处了柞水县扶贫局干部赖光全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案;柞水县河务管理站站长胡增锋失职渎职案。共处分干部3人,其中,党纪处分2人,政纪处分1人。这些违纪案件的查处,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党群关系和群众利益,遏制了腐败在基层漫延的势头,有力地促进了我县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深入开展。

二是调查处理了一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失职渎职、贪污受贿、妨碍社会经济秩序违纪案件。按照省、市纪委要求,坚持查办案件工作重点,集中力量查处了一批侵害群众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2009年,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初核、查办贪污贿赂行为9件,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行为3件,违反财经纪律行为8件,失职渎职行为5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5件,其他违纪行为6件。其中:初核查处了柞水县红岩寺土管所所长郭晓峰失职渎职案;柞水县柞水县小岭镇党委书记刘家桢违反财经纪律案;柞水县营盘中学校长童和山违反财经纪律案;柞水县扶贫局局长党文科违反廉洁自律案;柞水县红岩寺镇计生办主任王春生贪污案等30多件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对违纪行为明显、情节较重,群众反映较强烈的案件,我们一律速查速办,从严处理,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对违纪行为较轻,不具备立案条件的信访案件,我们充分运用“三项制度”教育挽救了一些干部,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极大地推动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发挥了积极作用。三是积极开展案件线索排查工作。围绕目标,年初印制了案件线索排查登记表,每季度定期到公安、审计、司法等相关部门摸排案件线索,共摸排案件线索8件,成案1件,待立案2件。

四是案件管理工作稳步推进。今年以来,我室案件管理工作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中心任务,坚持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查办案件服务的指导思想,认真履行职能,严格按照案件管理3.0系统要求统计上报各种数据,做到数据按时上报,统计工作没有出现大的失误和差错,为相关单位和本委相关室提供统计数据和相关信息,为了解反腐倡廉成果、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年初,针对乡镇纪委、县直部门纪检组在案件管理及统计数据上报工作不规范、不及时的问题,我们下发了《关于案件报表报送办法的通知》,编写了报表填制说明,较好的规范了各乡镇纪委、各部门纪检组案件统计上报工作。

(二)目标明确,措施得力。

严厉惩处腐败分子,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同时也是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方针的根本体现。围绕查办案件,今年三季度,针对我县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查办工作现状,我们具体提出了五条措施强化案件查办工作。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案件查办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拓宽案源线索,充分发挥信访主渠道作用;三是加强信息沟通,整合办案力量,形成办案工作合力;四是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确保查办案件质量;五是狠抓办案治本,增强办案效果。各乡镇纪委、县直纪检组,认真落实县纪委强化案件查办工作措施,积极拓宽案源渠道,细致排查案件线索,内添措施,外加压力,使案件查办工作保持了良好地发展势头,查办案件数量较去年基本持平。

(三)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充分发挥了“警示训诫”三项制度在案件查办中的教育挽救作用。全县纪检、监察机关把案件查办工作与学习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结合起来,将查办案件作为落实纲要的一项重要内容,积极落实惩防并举、教育监督并重的反腐方针,充分发挥“警示训诫”三项制度的预防作用,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通过查处案件,是否有效遏制了某一领域的腐败现象,是否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是否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县纪委在案件查办前对每一个线索都要认真研究,集体分析,调查组按照调查程序列出调查提纲;在调查中,各纪委、纪检组都能积极拓展监督职能,在查清事实真相的前提下,帮助被查对像认识错误,帮助被查单位建章立制,改进工作;调查结束后,坚持“一案双报告”制度,帮助被查单位分析查找出现问题的根结所在,并充分运用“三项制度”对不够处分的被查对像进行教育提醒,使他们悬崖勒马,从而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2009年共计实施警示提醒62人,诫勉督导14人,责令纠错3人。

(四)注重在实践中学习锻炼,整体办案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

建设一支业务精通的纪检干部队伍,是办好案件的保证。为了建设一支好的队伍,纪委、监察局利用周一学习日,由县纪委主要领导亲自组织,班子成员和各科室业务骨干轮流讲课的方式组织干部学习探讨纪检监察工作业务,学习政治、经济、法律知识。通过学习,全室职工掌握了案件查办工作的基本技能和技巧,熟悉了与案件检查联系紧密的政策法规,弥补了新进干部在纪检监察知识方面的欠缺,为快速进入工作角色,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提高了案件管理和查办案件工作水平。

(五)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完成委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今年以来,纪检室干部能够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办案纪律,服从领导安排,听从指挥,尽职尽责,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配合其相关室搞好其他工作。参与了移动公司于凤凰镇纠纷调解工作、森林防火专项检查、09年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乡镇编制专项检查、平安创建半年考核、“三项检查”、村支书公选、乡镇半年目标责任制考核检查、政府采购专项检查、政风行风评议等工作。在配合其他科室工作的同时我们不忘案件查办工作,主动将两者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全面考虑。

三、存在的问题

今年以来,我们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在案件查办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对政治、业务学习抓的不够紧,学习讨论的不够深入,对一些理论的研究还不够透彻,对重大案件还缺乏较系统的总结和剖析;

二是立案数量较去年有所减少,有些信访案件查办时间较长;

三是个别乡镇领导、部门领导对当前腐败问题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对信访举报和案件查办工作重视不够,自觉性不强,因而导致乡镇纪委、部门纪检组案件查办数量出现下降; 四是相当一部分举报件反映问题线索模糊,事实不清,甚至有个别举报人凭想象反映问题,与事实不符,给立案调查造成难度,同时也造成新立案件数量下降;

五是由于信访举报数量下降,并且反映件中举报基层党员干部,特别是村级干部违纪行为较多,而举报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的反映件较少,为顺利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增加了难度。

四、明年工作打算

针对工作上存在的问题,来年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搞好纪检监察案件查办工作。一是加强自身政治、业务学习,提高查办案件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是发挥纪委的组织协调功能,进一步理顺各执纪执法部门、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 三是积极检查指导乡镇纪委、部门纪检组案件 的查处工作,协调解决在办案中遇到的问题;

7.查办案件工作讲话 篇七

2007年至2011年期间, 某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职务犯罪208件228人。其中, 贪污贿赂案件179件197人, 渎职侵权案件29件31人;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大案144件, 占该类起诉案件总数的80.29%, 其中查处县 (处) 级23人, 地 (厅) 级3人;五年间, 该市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起诉率为97.02%, 有罪判决率为93.8%, 通过办案挽回经济损失共计6605.78万元。

二、案件主要特点

(一)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绝对数量少, 人均数量多

五年来该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208件228人, 同该省其他地级市相比立案绝对数量相对偏低。造成上述原因主要是由于该市地域面积较小, 人口总量也较少。但该市检察机关人均立案数、人均起诉案件数及人均判决案件数近几年来内排名一直高居全省第一位。

(二) 大案比例高, 且成上升趋势

五年来该市检察机关大案比例分别为63.16%, 67.57%、84.09%、89.66%、96.97%, 呈逐年递增的态势。2011年共起诉案件33件, 其中32件均为大案, 与2007年相比, 大案比例增幅为33.81%。具体见表1。

(三) 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的犯罪人数有逐年上升的趋势

从贪污贿赂案起诉总人数来看, 五年共计起诉212人, 其中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为37人, 占起诉总人数17.4%。每年分别起诉的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人数为:3人、3人、7人、10人及14人, 分别占当年起诉总人数的7.7%、7.3%、14.58%、23.25%及34.14%, 通过数据显示上升趋势明显, 五年来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起诉人数以及占当年起诉总人数比例均翻涨近5倍。具体见表2。

三、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执法理念存在偏差, 影响了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案件质量及效果

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 是检察机关提高执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但是在实际办案过程中, 部分办案干警往往偏离这些执法理念。如有些办案干警由于工作任务重、突破压力大而出现急躁心理, 以至于在讯问、取证时态度粗暴、甚至出现一些辱骂嫌疑人、证人的话语, 不能以理性、平和的心态对待办案对象。还有些干警在办案过程中还存在着特权思想、霸道作风, 如阻挠规避律师介入案情。还有一些办案人员证据意识淡薄, 收集的证据程序不合法或者不确实、充分, 以至于案件在公诉环节“诉”不出去, 最终只能做“存疑不诉”处理。经数据统计, 该市检察机关五年因证据不足不起诉的人数共计13人, 2007年至2009年分别占当年起诉总人数的10.26%、2.44%和2.08%。造成不诉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笔者认为, 部分干警的执法理念存在偏差也是其因素之一。

(二) 传统的侦查取证思维以及过分依赖口供的侦查模式, 很难适应刑诉法修改后的新要求

该市两级检察机关近年来所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办案部门及人员在具体侦查工作中存在着侦查模式过旧过分强调口供, 对案件初查工作重视不够以及缺少证据意识等突出问题, 办案中往往过分依赖当事人证言定案, 认为只要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突破了, 就意味着案件成功告破。其弊端是言词证据稳定性差, 容易出现难以事先预料的变化和反复, 一旦犯罪嫌疑人翻供或者证人变证, 由于缺乏有力的间接证据予以佐证, 加上获取再生证据的手段匮乏、难度较大, 所以往往会使侦查工作陷入被动。这都将制约该市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活动中, 侦查观念与具体工作层面同刑诉法修改后强化辩护权保护要求的适应。

(三) 职务犯罪案件判决大量实行缓刑、免刑, 严重影响了惩治腐败的法律成效

目前, 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缓刑判决率, 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免刑判决率居高不下, 职务犯罪轻刑化现象十分突出。从这几年该市检察机关起诉案件的审判结果来看, 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人共143人、占判决总人数的64.7%, 这个比例非常之高, 而判处实刑的只有78人, 占判决总人数的35.29%, 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人数是判处实刑人数的1.83倍。职务犯罪轻刑化带来的不利后果是容易引起群众对法律和执法的不信任, 导致执法公信力的缺失。

(四) 重职务犯罪打击轻职务犯罪预防, 预防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近年来, 该市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一定程度上还存在重打击, 轻预防的问题, 重治标的战役行动, 轻治本的战略行动, 造成的后果就是往往这边按下去, 那边浮上来。数据显示:五年来该市检察机关每年查办的贪污贿赂大案①在当年查办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有逐年增长的趋势, 大案比例2008年同比增长4.41%、2009年同比增长16.52%、2010年同比增长5.57%、2011年同比增长7.31%。这从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了上述所存在的问题。所以, 必须从重打击轻预防, 转移到打防并举, 重在预防上来。

(五) 办案力量少, 办案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该市两级检察机关普遍存在人员紧张, 年龄结构老化, 办案人员素质不高的情况办案力量的不足, 使得办案人员特别中老年干警经常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 身体的疲劳、体力的下降则很容易使得个别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出现差错, 从而影响案件质量。

四、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对策

(一) 更新执法理念, 树立科学规范的、符合现代理性的办案意识

古人曾言:“法令行则国治, 法令驰则国乱。”而法令之行, 在于执法者, 如果执法者的理念存在问题, 法令又怎能正确施行。因此, 在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 要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 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观, 更新执法理念, 改进执法方式, 规范执法行为, 努力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一是要树立人权保障意识。要体现人文关怀精神, 要充分保障嫌疑人的辩护权, 对嫌疑人自行辩护要引起足够的重视。二是要树立依法行使权力意识。执法者行使权力, 要严格依法进行, 坚决杜绝特权思想和霸道作风。在执法过程中, 要让执法更加规范, 减少随意性, 严格按照规范方案进行操作。三是要树立程序公正意识。新刑事诉讼法在许多方面对侦查取证程序进行了修改完善, 更加突出侦查取证活动中的程序公正价值, 并针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不符合程序公正价值的诉讼行为设置了相应的程序性制裁机制。因此, 办案人员应当树立程序意识。四是要加强与律师的沟通与协作意识。新刑诉法实施后, 要求我们摒弃传统观念, 加强与律师的沟通与联系, 学会与律师打交道。在尊重、理解、共识的基础上, 对各自掌握的证据进行沟通。②

(二) 转变侦察机制, 积极应对修改后刑诉法的挑战

新刑事诉讼法强化人权保障, 从多方面强化对侦查权的监督和制约, 新的标准和要求使检察机关的传统侦查工作面临着更大的压力, 要从根本上应对这些问题, 必须转变传统的职务犯罪侦查观念, 提升侦查技能, 建构职务犯罪侦查新模式, 确保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适应法制环境的发展变化, 提高应变能力及侦查工作的质效。一是侦查工作重心前移, 高度重视初查工作。二是强化证据意识, 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要努力提高收集、固定和运用证据的水平, 牢固树立重证据的侦查观念, 坚决排除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三是转变侦查观念和侦查模式。对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 要全面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 摒弃以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为目标的侦查观念和“由人到事”的侦查模式, 全面树立侦查取证“零口供”和“由事到人”的侦查模式。四是充分运用技术侦查手段。修改后的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 这是一项查办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必不可少的侦查手段, 检察机关应充分借助这一手段, 克服侦查取证难, 瓦解犯罪嫌疑人订立的攻守同盟, 发现和获取新的案件线索及证据。

(三) 发挥检察职能, 遏制职务犯罪轻刑化

加大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力度, 确保职务犯罪分子量刑适当、罚当其罪, 这不仅有利于震慑和遏制职务犯罪行为, 也有助于当前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 实现司法公正。一是强化并完善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在审判活动中, 检察机关应对案件提出量刑建议, 对刑种、刑期等方面提出尽量具体的要求。三是严格对从轻、减轻处罚相关证据的认定及审核。检察机关 (自侦部门、公诉部门) 在出具、审查如“立功”、“自首”、“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等从轻、减轻处罚的证据时要从严把关, 避免审判机关在认定上述证据时导致职务犯罪处罚轻刑化处理。四是严格履行审判监督职责, 加大对职务犯罪轻刑化的监督力度。对自侦案件的判决裁定文书要实行专人审查, 严格把关。

(四) 重视预防工作, 坚持惩治腐败与预防犯罪并重

要坚持把预防职务犯罪与查办职务犯罪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 发挥检察办案开展预防的优势, 结合办案, 积极开展个案预防, 深化系统预防, 加强专项预防, 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一是坚持广泛宣传, 推进法制教育。二是坚持结合办案, 开展个案预防。通过办案发现发案单位管理漏洞, 分析原因、特点、规律, 提出检察建议, 协助建章立制、弥补漏洞。三是坚持突出重点, 推动系统预防。将涉及公共利益、公共项目、公共资金管理的行业、系统列为预防重点, 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的联系沟通, 分析研究职务犯罪危险源点, 落实防控措施, 形成系统预防工作机制。

(五) 坚持从严治检, 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办案人员素质的提高是案件质量及执法水平提高的保证, 要大力加强教育培训工作, 不断提升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 打造一支风清气正、素质过硬的检察官队伍。

注释

1大案标准为贪污贿赂犯罪其犯罪金额在5万元以上、挪用公款犯罪其犯罪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案件。

8.查办贪污案件时如何把握特定情节 篇八

我县某村村委主任张某在申报和登记该村2009年至2012年的粮食直补面积时,指使该村会计王某以村干部亲属34人名字登记虚假的粮食直补面积,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70322元人民币,其中2012年虚报粮食直补面积12000元。从2010年至2013年,共给本村财务入账虚报的2009年至2012年粮食直补款总计51287元人民币。剩余18495元占为己有,予以贪污。

因虚报2011年和2012年的粮食直补面积,2013年10月8日,县纪委给予张某严重警告处分。经检察机关调查,在2013年的粮食直补登记和申报中,张某仍指使该村会计徐某以村干部亲属7人的名字登记虚假的小麦直补面积110亩9350元、以工资名义给其个人名下多报15亩玉米直补面积900元,总合计10250元非法占有。2014年3月11日,该村虚报的粮食直补到账后,张某一直将7人的存折非法占有。2014年8月29日,因村内有人上访,张某才主动将虚报的9350元暂交给乡政府。

二、分歧意见

(一)对特定情节理解的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是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之前,纪检监察机关给予了张某严重警告处分,就应该认定为“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本案检察机关是在2016年7月立案侦查的,而纪检监察机关是2013年10月8日给予党纪处分的,所以应适用特定情节,应当以其他严重情节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只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事实与检察机关认定的非同一事实,就可以适用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情节。本案中纪检监察机关于2013年10月8日处分的是张某2012和2013年的违纪事实,而检察机关此次认定的则是2009年至2013年,显然包含了纪检监察机关的认定事实,但又并非同一事实,所以应该适用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

第三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必须是在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处分决定之后实施的,才可以适用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具体到该观点,又产生了不同的分歧。一些办案人员认为应该以纪检监察机关处分决定的日期为时间点来计算,如果在这个时间点之后行为人继续实施贪污行为,才能适用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本案纪检监察机关于2013年10月8日处分的,张某在2013年10月8日之后犯罪事实才能适用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另一些办案人员则认为,应该以纪检监察机关处分中所认定的事实的时间为依据。既然本案纪检监察机关认定的事实是虚报2011年和2012年粮食直补款的事实,那么张某虚报2013年粮食直补款的犯罪事实就应该适用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

(二)对贪污数额的争议

在我院反贪局对适用“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有不同争议的同时,对于“贪污数额”的认定再次有了不同的见解。

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检察机关查实的数额在1万元以上,并且由纪检监察机关的处分在前,就能适用情节加数额来追究刑事责任。以本案为例,有的办案人员认为,张某贪污虚报的2009年和2012年的粮食直补款18495元、虚报2013年的小麦直补款9350元,两项总计27845元已经超过10000元,所以应适用情节加数额来追究刑事责任。而虚报的2013年玉米直补款900元则不应计算在内,因为是以村干部工资的名义来虚报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纪检监察机关处分以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数额必须达到10000元以上,才能适用情节加数额来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到本案,办案人员认为张某虚报的2013年的小麦直补款和玉米直补款总计10250元,此时贪污数额超过10000元,这才适用数额加情节来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张某贪污的2009年至2012年的粮食直补款作为未处理的贪污犯罪数额累计。

(三)对于贪污共犯理解的不同

对于贪污共犯的理解,办案中涉及到两名会计参与犯罪行为,因此对该两名会计是否构成贪污罪的共犯,也有了不同的意见:

一是该村会计王某在2012年10月,因虚报2011年的粮食直补面积,县纪委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因此,王某帮助张某虚报2012年粮食直补12000元的事实,能否使用数额加情节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办案人员意见不一。

二是该村会计徐某在填写本村2013年粮食直补面积时,明知要多报和虚报粮食直补面积,仍然按照张某的要求,填写虚假的粮食直补内容,涉及虚报的粮食直补款10125元。许某是否能构成张某贪污的共犯,办案人员意见也不一。

三、评析意见

(一)对于特定情节理解的争议,我们经研究认为,第一种观点和第二种观点都有失偏颇,第三种观点我们也要正确看待

2015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虽然是取消了贪污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但为了突出其他量刑情节在贪污罪定罪处罚中的地位和作用、实现罪行相当,2016年4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1条第2款规定,贪污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六种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其中第1条第2款规定的第2项即“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根据有关学者的解释,这一条的其立法目的,是基于行为人特定的人身危险性而提出的,具有作案前科受过处理仍不改正,说明行为人主观恶性大,需要以更为严重的惩罚足以收特殊预防之效果。[1]

根据上述立法原意,第一种观点和第二种观点无疑对该犯罪嫌疑人不公,且对其降低了立案的数额。相反第三种观点较为客观,以第三种观点来适用特定情节,也更能说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具体到本案来讲,在立案之初,部分办案人员对此有疑惑。疑惑之处在于,张某在2013年10月8日受到县纪委给予的严重警告处分,但2013年的小麦直补和玉米直补登记申报工作在当年的3月份开始到9月份就全部完成了,如此张某贪污2013年粮补款的行为又发生在了纪委的处分之前。对此,笔者认为不能机械地理解。虽然2013年小麦直补和玉米直补的申报登记工作在纪委处分决定之前就已经完成。但是我们知道,我省的粮食直补申报和发放工作,一直是保持一种持续状态,是一种正在进行时,2013年的粮食直补款在2014年的3月份才会到账。单就本案来讲,如果单纯的以2013年10月8日之后再从新实施犯罪来论的话,有放纵贪污犯罪之嫌疑。

所以我们认为,虽然纪委的处分是在2013年10月8日作出的,但张某的贪污犯罪行为从2013年3月份一直持续到2014年的8月29日的。我们不能人为的分割整体贪污行为的实施过程,况且张某在受纪委处分之后的两个表现可以认定他是具有继续实施贪污粮食直补款的故意和行为的:一是张某在2013年10月8日收到纪委的严重警告处分之后,有绝对充足的时间向上级农业部门要求核减本村虚报的直补面积,但张某并没有付诸该行为,从2013年10月9日到2014年3月11日,张某都没有出具过此种核减报告。第二种表现是从虚报2009年粮食直补开始,以他人名义虚报并开立的粮食直补存折一直由他和原任会计王某掌控,王某于2013年4月卸任会计之后,将该7人存折交于张某。2013年10月9日张某受到纪委处分之后,并没有及时将7张存折交于有关部门,而是一直非法占有至2014年8月29日。况且其于2014年8月29日将款项交于乡政府,是由于该村不断有人上访,为稳定上访人员才做出此行为的。

所以我们认为,在2013年10月9日纪委对张某做出严重警告处分之后,张某仍继续在实施贪污2013年粮食直补款的行为。该事实能够适用贪污罪数额加情节的条文。

(二)关于贪污数额理解的争议

关于对贪污数额认定的争议,我们经研究认为,第一种观点并不符合立法的愿意,有违我国刑法禁止重复评价的规定;第二种观点较为客观。从201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和2013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的规定来看,第二种观点也符合立法精神。

就本案来讲,如果要以数额加情节来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那么张某在受到纪委处理决定之后贪污的数额必须达到10000元以上,如果没有达到10000元以上,就不能以此情节来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本案中,张某涉嫌贪污2013年的小麦直补款9350元,如果仅仅计算本数额,是不能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的。那么问题的焦点就放在了张某以工资名义多报的15亩玉米直补款900元能否计入其中。如果村干部在履行公务时,本身就有政府发放的工资,那么以解决村干部的工资就成为了一种贪污的借口。经我们调查取证,县财政从2009年开始就对农村两委主干发放有岗位报酬,每月发放400元。因此,在张某名下多报的900元玉米直补款应该计算在贪污数额之内。所以,在2013年10月8日张某受到纪委处分决定之后,张某涉嫌贪污2013年的粮食直补款的数额应该是10250元,完全可适用《解释》第1条第2款的规定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张某贪污2009年至2012年粮食直补款18495元,应作何处理?我们认为,应该依据《刑法》第383条第2款规定“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来作处理。根据有关学者的看法,本条文的累计应满足三个条件,[2]而本案张某的行为完全满足此三项条件,所以本案中的张某贪污2009年至2012年粮食直补款18495元的数额应累计处罚。

(三)对于构成贪污共犯的评析

1.对于王某是否能构成贪污共犯,我们对其行为的评价只能是虚报的2012年的粮食直补款,因为王某虚报2011年的粮食直补款已经于2012年受到处理。基于虚报粮食直补款的行为的持续性,我们评价其2012年的粮食直补款是完全可以的。在主观上,王某明知其受到处理决定后,对于其保管的虚报的粮补存折和领取粮食直补款是明知的;客观上,王某并没有将其保管的粮补存折交由上级有关部门,且与犯罪嫌疑人张某一同从金融机构取出了粮食直补款。从以上两点讲,王某在整个过程中,是起到一定的作用的。但是对于虚报2012年粮食直补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最终还是要靠证据来衡量。根据县纪委案件调查,县纪委已将该村2012年虚报的粮补款用于集体开支作出处理,所以认定王某和张某共同贪污2012年的粮补款并不适当。

2.对于会计徐某能否构成贪污罪的共犯,我们对其评价的2013年的粮食直补款的行为。主观上,徐某是对虚报和多报粮食直补面积是有明确认知的。但是徐某对已虚报的和多报粮补款的要用于何处,并不清楚。且辩解张某对其说过要将此款上账;客观上,徐某确实在粮食直补清册中填写了多报和虚报的粮食直补面积。这种情形下能否认定为共同犯罪,办案人员有不同看法。

一种意见认为可以构成共犯,认为在情节加重犯的共同犯罪中,实行犯的刑罚加重的效力及于非实行犯。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共犯,非实行犯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从属于实行犯,但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关键是考察非实行犯在加重事由上与实行单有无共同的故意。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属于德国刑法学家梅耶的共犯从属理论,并不符合我国客观实际。就本案来讲,犯罪嫌疑人张某是由于特定情节才构成犯罪的,而徐某无该特定情节,也没有基于该特定情节的共同犯罪故意。

因此本案中,会计徐某并不构成张某贪污罪的共犯。

注释:

[1]参见万春、缐杰、卢宇蓉、杨建军:《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载《检察日报》2016年5月23日、24版。

9.查办案件工作讲话 篇九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任务,是衡量反腐败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志,也是纪检监察组织的重要职责。始终保持查办案件的高压态势,这是反腐败工作的一贯要求。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实施纲要》和《工作规划》,把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提出的“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的要求全面落实到纪检监察查办案件工作中,严厉惩处违纪违法行为,以反腐败的新成效取信于职工群众,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建设安全、稳定、充满活力的和谐矿区提供纪律保证,经集团公司党政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查办案件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查办案件工作的目标任务

2009年,全集团公司要加大查办案件力度,力争查结立案案件10件以上,其中,查办2件以上有影响的典型案件,基层力争消除无案件单位。受理信访件办结率达到100%,立案案件办结率达到95%以上,让职工群众看到集团公司党政惩治腐败的决心

二、查办案件工作的重点

以企业各级领导部门、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为重点。一是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对违反党的集中统一原则,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集团公司党政的决议、决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弄虚作假、推诿懈怠的,要严肃查处。

二是查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违规交易、以权谋私非法获利、奢侈浪费的案件。主要是查处在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资本运营和经营管理中隐匿、私分、侵占、转移、贱卖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查处违反设备、物资招议标、比价采购、医药器械采购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定从中谋取私利的案件;查处企业领导干部与个人职务消费相联系的以权谋私、奢侈浪费方面的案件;查处利用职权为本人、亲属及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案件;查处违反中纪委“七不准”规定的案件;查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和利用人事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案件和商业贿赂案件。

三是查处以权谋私、严重侵害职工利益的案件。主要查处截留职工工资奖金违纪违法案件和其他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件。

四是查处违反“三重一大”规定的案件。主要查处在基建工程招投标、企业土地使用权、企业设备等资产出售出租中擅自插手、独断专行,给企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案件;查处违反程序在企业重大决策和在大额度资金使用方面不经集体研究论证,违规运作,暗箱操作,造成企业资产严重流失的案件;查处违反规定提拔任用企业重要岗位人员的违纪问题;查处在矿井生产、井巷开拓、系统改造等管理活动中盲目行事,造成严重资源浪费、投资损失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严重污染环境等问题。

三、查办案件工作的要求和措施

1、提高认识,增强查办案件工作的主动性。查办案件惩治腐败,最直接、最有力地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同时对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具有重要的保证作用。通过查办违法违纪案件,清除腐败分子,能够密切党群、干群关系,鼓舞广大职工群众支持、参与反腐败斗争的信心和斗志;能够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纯洁党的组织,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能够总结教育,发现体制、机制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为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提供决策依据。查办案件是纪检监察组织的重要职能,不查处案件,就是失职,不会查处案件,就是不称职。要提高认识,坚持查实问题是成绩、澄清是非也是成绩的理念,进一步增强查办案件工作的主动性。全集团公司各级党政组织和纪检监察组织要充分认识查办案件工作的重要性,把查办案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提高认识,坚定信心,加大力度,深挖细查,对违法违纪案件,发现一起,严查一起,敢于碰硬,严格执纪,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决不让腐败分子逃脱党纪政纪的惩处。

2、主动出去,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渠道。发现案件线索是查办案件的前提。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主动出击,从信访举报、案件和信访调查、效能监察、司法部门所办案件、经济审计、重大事故、家庭重大事项以及深入群众调研等,多方面、多渠道、多层次地寻找发现案件线索。在寻找、捕捉线索的同时,要对线索进行认真的梳理、排查、分析,力求做到“准、快、细”。把初核、立案紧密结合起来,做到当立则立,不失时机。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要集中搞一次案件线索排查。主要是搞5个方面的梳理工作:梳理信访中的线索,梳理在查和暂存待查案件中的线索,梳理检察机关移交的线索,梳理上级组织移交的线索,梳理群众反映较大问题中的线索,梳理办案中涉及领导干部的案件线索。通过梳理、排查、分析,发现有价值的案件线索,为查办案件创造条件。

3、科学办案,按照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在查办案件中要严格按照办案程序依法依纪,讲究策略。具体讲,要注重做到“严、硬、准、快”四个方 面。“严”是要严格按照办案程序、初核时限、调查时限、审理程序办理案件。“硬”是对初步核实后应立案的要坚决立案,在立案时要有不唯上、不唯情、只唯实的精神,敢于碰硬,敢于坚持原则,保证立案质量。“准”是要对立案调查的错误事实认定准确,把应取的证据取足、取实,对被调查人的处理一定要有充分确凿的证据支持,对错误的性质、被调查人的责任定性要做到逐字推敲,准确无误、恰当量纪,切实纠正处理中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快”是对立案的案件要快查、快处、快结,坚决杜绝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处的问题。查办案件要严格依纪依规,科学办案,讲究策略,宽严相济,综合考虑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立案一定要慎重,调查一定要慎密,切忌粗枝大叶,草率行事。案件审理一定要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二十四字方针。要切实加强案件审理工作,所有立案案件坚持集团公司、矿两级会审制度,使所办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四、完善查办案件的工作机制

1、建立完善领导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为了进一步加强查办案件工作,要求各单位党政组织和纪检监察组织,要加大查办违法违纪案件工作的力度,充分发挥反腐败领导小组和反腐败协调小组的作用,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办案合力。要进一步明确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查案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建立和完善查案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要进一步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制,落实领导责任追究制。对查办案件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得力,处于被动状态的;对违纪违法问题捂着、护着、盖着,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拖案不办的;对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对跑风泄密,违纪违法人员脱逃和其它严重事故的,除对当事人追究责任外,对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和纪委书记、尤其是包案领导,要追究责任。同时,查办案件中发现领导干部对违纪违法失察、失教、失管的问题,也要追究责任,作出严肃处理。

2、实行案件协调制度。要加强办案协调工作,建立并坚持协调制度,落实责任,增强效果。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处要定期召开案件查办工作协调会,协调指导全集团公司案件查办工作。对大案、要案和案情复杂的案件,全集团公司纪检组织和相关部门的人员要统一协调,集中人员优势,协同办案,交叉办案,保证大案要案的顺利查处。通过协调调度,了解和掌握情况,发现和解决问题,督促措施落实,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提高办案效率,加快结案进度,扩大查案成果。

3、实行督察督办制度。加强督察督办,是促进和推动落实的有效措施。抓好案件查办,必须强化督察督办。督察督办的主要内容是:会议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线索的梳理排查情况;主动出击的组织实施情况;重点案件的查办进展情况,拟定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采取创新举措情况;加强组织领导情况等。督察督办的主要方式是:深入发案单位督办,定期向上级报告,定期发出通报,重大案件跟踪督办。为加强管理,要求各单位纪委、监察科于每月5日前,将本单位上月的信访件了结数据、初步核实信件数据、立案案件查结数据、安全生产事故受处分人员数据上报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处(上报的表格见附表)。

4、建立完善保障机制和激励机制。坚持把查办案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工作的重点,对查案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机制和考核机制,将查案工作量化、细化,并层层分解和落实,加强检查考核,把此项工作作为年终考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评选先进的重要条件,确保查办案件目标任务的顺利实现。各单位党政要大力支持查办案件工作,改善办案条件,提供必要的办案经费,配备必须的办案工具、设施,在人力、财力、物力上大力支持,为查办案件工作提供保证。对查办案件工作比较突出的单位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主动,措施不得力,甚至有案不查、有案不立、查而不处或瞒而不报等问题,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组织或纪检监察干部的责任。

5、建立完善“一案双报告”制度。在加大惩治力度的同时,要注重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针对查处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件实行“一案双报告”制度,要求调查组在深入剖析发案原因的基础上,写好案件调查报告并形成案件总结剖析报告,从个案中寻找违法违纪行为产生的原因和规律,督促发案单位认真整改,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效应,延伸和拓展案件查处的效果,真正做到“查处一案、治理一线、教育一片、完善一面”的效果。

10.查办案件工作讲话 篇十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组织查办案件前置性审查

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国税局组织查办案件的初审工作,确保办案质量,提高稽查效能,促进案件查处,降低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安徽省国税局税源专业化试点工作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组织查办案件前置性审查,是指省局组织查办案件检查对象所在地的市国税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当地稽查局”)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前,省局对案件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查验,并提出审理指导性意见。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省局稽查局抽调人员组织查办的各类案件。

案件查办过程中的各项工作衔接,按照《安徽省国税局组织查办案件工作规程(试行)》规定执行。

第二章 资料审核

第四条 资料审核是指省局稽查局组织有关人员,对检查组在检查实施阶段完成后提交的《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有关证据资料进行的审阅、核对。

第五条 资料审核一般采取召开资料审核交接会议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资料审核交接会议的参加者包括:省局稽查局领导、案件检查组织人员,当地稽查局负责人、审理部门人员,检查组。

第七条 资料审核一般不涉及案件的政策适用问题,只对检查组提交的稽查报告中的违法事实描述是否清楚完整,案卷材料中的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阅、核对。

第八条 案件有关资料经审核通过的,检查组应与当地稽查局办理案卷交接手续。案卷交接后,若再有需补正的问题,由当地稽查局负责完成。

第九条 案件有关资料经审核未通过的,当地稽查局应一次性提出补充完善要求,检查组应按当地稽查局审核要求进一步补充完善有关资料后,进行案卷交接。

第三章 省局审理

第十条 省局审理是指省局对经审核通过的《税务稽查报告》的政策适用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审理指导性意见。

第十一条 省局审理工作由省局稽查局负责组织。

第十二条 省局审理主要就《税务稽查报告》中的税务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恰当,定性是否准确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根据具体案情,省局审理可分为稽查局内部审理和省局有关业务处室会审两种方式。

对于事实清楚,政策规定明确,查补税款较少的案件,采取稽查局内部审理的方式。

对于案情复杂,政策难以把握,查补税款较多的案件,采取省局有关业务处室会审的方式。

第十四条 采取稽查局内部审理方式的,省局稽查局召开由稽查局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审理部门人员、案件检查组织人员参加的初审会议,对案件进行集体审理,形成审理指导性意见。

第十五条 采取省局有关业务处室会审方式的,应先召开稽查局内部审理会议,形成内部审理意见,再根据具体涉税问题,书面征求省局有关业务处室意见或召开会议进行会审,并根据有关业务处室书面回复或会审会议结果,形成最终审理指导性意见。

第四章 下发审理指导性意见

第十六条 省局稽查局将审理指导性意见书面下发当地稽查局,指导具体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当地国税局或稽查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发现新的证据,确需作出省局审理指导性意见之外或与审理指导性意见不同的处理、处罚决定的,在报经省局同意后,可作出相应处理、处罚决定。

第五章 附则

11.查办案件工作讲话 篇十一

“地沟油”;食品安全;衔接机制

食品安全关乎民生民利领域,一直倍受广大群众关注。近年来,一些食品经营者、销售者虚假宣传、掺杂使假,滥用添加剂甚至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问题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关于A市首例“地沟油”案件的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刘某自2010年5~10月间,多次以低价向浙江省瑞安市金权食品厂的金某购进“三无”猪油120桶,批发销售给B、C、D等县的食杂店等经营户,由各经营户再销售给居民、小吃店等作为餐饮原料。经统计,2010年6~10月间,刘某涉嫌非法销售不合格食用油的数额为61.1万余元。

2.查办食品安全犯罪的“三难”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查办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都面临着“三难”问题。

发现难。《刑法》第三章节第141条、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食品达到“足以”严重危害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程度,就构成犯罪,此类犯罪没有把“造成严重后果”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在实践中,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国家更多的是采用行政处罚的手段,相较于这些不法商人敢于冒着触犯刑罚的风险获取的高额利润而言,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的力度显然过低,达不到震慑的效果。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对食品安全的现场检查,更多的是在“表面”上进行,看经营产品是否是“三无”产品,有无QS认证标识,导致了发现难问题。

调查取证难。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技术取证难。查封扣押疑似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所需的技术要求就高于其它物体,如何在扣押当时或送检期间让它保持“稳定”状态,本身就是一项技术难题,取证不及时、抽样不科学、查封不规范等问题,都会影响检材的鉴定结论的可信度,给后续工作带来难度;其次是鉴定标准不统一。国家对食品安全卫生标准有着两套标准,一个是强制性标准,另一个是推荐性标准,送检材料的检测鉴定主要是依据强制性标准还是推荐性标准还没形成一致,鉴定标准引用不正确,差别很大,往往会造成合格与不合格的区别。而且,目前无论是强制性标准还是推荐性标准涵盖的食品卫生各项健康指标(参数)都不够全面,容易造成鉴定偏差、失误,所以鉴定机构也不轻易出具鉴定结论;第三是危害食品安全类犯罪案件,因其从生产、销售、流通到最后消费中间环节多,消费者散杂,给调查取证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以该案为例,犯罪嫌疑人刘毓恩从2010年5~10月间,把疑似“地沟油”销售给市区、各乡镇、学校、县、市的食用油零售商、小吃店、快餐店、油炸食品摊贩及周边居民,涉及面广,因为使用或食用者多是散户,使用或再次销售食用油的频率较高,加之进货渠道并非单一,侦查机关在立案之初调查取证存在一定的难度。获得的证人证言,也只能证实嫌疑人曾经有将食用油销售给上述单位或个人,但具体销售数量无法进一步确认。

法律适用难。惩治食品安全类犯罪往往存在法规竞合,可能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也可能触犯“非法经营罪”。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因为侵害的对象涉及面广、时间长、造成的后果难以估算,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特别条款法定刑低于一般条款时首先想到的是依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依法起诉,想通过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从重起诉,以达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但审查食品安全类犯罪案件通常会遇到法律适用难的困惑。

以犯罪嫌疑人刘毓恩销售疑似“地沟油”案件为例,该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人优先想到的是能否以“非法经营罪”对犯罪嫌疑人定性起诉。如果非法经营罪最后得到法院认定,那刘毓恩的犯罪情节无疑应认定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则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人能起到震慑作用。在案件审查中,刘毓恩的行为能否以非法经营罪来评价,关键是能否将刘毓恩未获得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经营证照而从事食用油销售的行为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刑法》对非法经营罪的罪状表述是“违法国家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并未规定非法经营的产品必须是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产品。《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商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却没有直接在相关条文中规定违反此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检察机关最终决定将该案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起诉。事实上,就该案中犯罪嫌疑人而言,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起诉,明显偏轻,因为若以该罪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只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幅度内量刑,达不到惩治和预防食品安全犯罪的目的。

3.建议及对策

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犯罪民心所向,大势所趋,检察机关刻不容缓,对于全市检察机关而言,这也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承担着维护一方安定的压力,同时也充满着挑战,是学习实践的过程。我们要不断深入研究新形势下打击食品犯罪工作的新方法、新方式,善于总结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新特点、新规律,努力使查办食品安全犯罪过程变成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过程。

一要建议完善相关立法。目前,针对食品安全领域最权威的法律就是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可以归结为强化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以及监管者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但没有直接在相关条文中规定刑事责任。建议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加大对此类违法犯罪量刑幅度,提高打击的威慑力。同时完善相关食品检测标准,明确鉴定资质部门及其职责、义务,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检测程序。

二要健全“两法”衔接机制。注重加强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配合和执法信息交流,扩展执法视角,实现对执法情况的同步监督,力求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衔接从松散型向紧密型转变。注重加强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提前介入,对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法律政策界限和证据的取得、保全、转换等问题,及时提供咨询、帮助,监督纠正行政执法机关、侦查机关取证不及时、抽样不科学、查封不规范等问题,引导上述机关收集、提取和固定证据,为后续案件顺利提起公诉提供有利条件,提升执法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三要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检察机关要主动将监督触角伸向食品安全领域,特别是群众反映大、呼声高的食品安全事件,加大打击力度,追究一批,查办一批以往被刑事司法“遗忘”的食品犯罪案件。食品安全领域牵涉的知识很多,办案人员除要求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外,要善于依托相关鉴定机构对送检样本的主要理化指标检验的基础上,运用医理、生活常识及有关规定确认被检测物质的法律属性,以弥补专业知识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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