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有企业经理、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2024-07-15

浙江省国有企业经理、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条例(3篇)

1.浙江省国有企业经理、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篇一

【发布单位】81504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6-11-28 【生效日期】1997-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济南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条例

(1996年11月28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对独立核算的市、县(市、区)属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的审计(以下简称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第三条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因辞职、辞聘、免职、撤职、解聘、调离等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务。

第四条 第四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必须按本条例实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第五条 本条例由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实行统一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审计管辖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第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按干部管理权限、财务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实行分级负责审计的制度。

第七条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任命或聘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分别由市、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

市、县(市、区)主管部门任命、聘任和选举产生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由本级审计机关确认资格的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负责,也可以委托本级审计机关确认资格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第八条 第八条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九条 第九条 审计人员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有权检查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所在单位的财务计划、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离任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资产;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人员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工作条件。

第十条 第十条 审计人员依法实施离任审计,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财经法纪执行情况;

(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三)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四)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五)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在建项目的投资和效益情况;

(六)收益分配情况;

(七)企业管理、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

(八)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调离工作,应当先审计,后离任;被免职、撤职、解聘,可以先免职、撤职、解聘,后审计;辞职、辞聘的,应当审计后办理离任手续。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决定离任的部门或单位应当提前向审计机关或内审机构提出离任审计申请,审计机关或内审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离任审计,社会审计组织应当自受委托之日起五日内,签定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内审机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计的,有权提出审计人员回避的申请。

审计人员认为与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

(二)企业章程、内部管理制度;

(三)财务计划、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有关资料;

(四)财产清查、资产盘存、变动及债权债务清理的有关资料;

(五)企业经营合同或协议、生产经营计划、财务报告及重大经营决策的会议记录等有关资料;

(六)任期内有关经济监督部门对企业检查后提出的检查报告、处理意见或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报告;

(七)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完整,不得毁损、伪造、转移和隐瞒。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审计中有些问题可以追溯到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以前,但应分清责任人。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实施审计后,审计机关、内审机构派出的审计组应当提出离任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单位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意见。对被审计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审计组应当送交派出单位。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审计组的派出单位负责审定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对法定代表人作出审计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

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认定需要处理处罚的,依法作出审计决定。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单位和提出离任审计申请的部门或单位。

内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和社会审计组织提供的审计报告应当同时报本级审计机关。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单位如有异议,可以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

对内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书,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单位如有异议,可以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请本级审计机关复核。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和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报告是对法定代表人任期内经营业绩的评价,应作为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对企业的财务收支审计、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和重点企业的定期审计,应当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相结合,有关审计资料可以作为离任审计的依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提供企业的财务、会计、统计、业务等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出具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阻碍审计人员执行职务的;

(四)打击报复和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证明人的。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部门、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二)玩忽职守,给国家、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

(三)泄漏国家秘密或泄露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所在单位商业秘密的。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决定离任的部门或单位未按本条例申请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应当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社会审计组织承办离任审计,按照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七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浙江省国有企业经理、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篇二

关键词:发现抽样法,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重大非法事件

一、发现抽样法的基本原理

控制测试是实施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环节, 在控制测试中, 为了减少审计取证工作, 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 有必要采用抽样方法。根据控制测试的目的和特点所采用的审计抽样称为属性抽样, 其目的在于估计总体确定控制的偏差率或偏差次数。发现抽样法作为属性抽样的一种特殊形式, 主要用于审计对象的违法违规违纪责任审计。

1. 发现抽样法的含义。

发现抽样法, 是指在极高的可信赖程度下, 在假定误差以极低的误差率存在于总体之中时, 至少查出一个误差的一种属性抽样方法。它能够以99.5%以上的可信赖程度, 确保查出误差率仅在0.5%~1%之间的误差。采用发现抽样法, 首先确定可信赖程度及可容忍误差, 然后在预期总体误差为0的假设下查阅属性抽样表, 即可得出所需要的样本数量。

发现抽样法的执行程序如下图所示:

预期总体误差=0

确定可信赖程度确定可容忍误差

查属性抽样表, 确定样本规模

抽取样本进行审计

肯定审计结论否是否发现误差是停止抽样, 详细审计

发现抽查法执行程序

2. 发现抽样法的特点。

(1) 抽样规模比较大。在属性抽样中, 抽样规模由预期总体误差、可信赖程度、可容忍误差决定。发现抽样法的预期总体误差是零, 可信赖程度高达99.5%以上, 可容忍误差为0.5%~1%。在属性抽样表中, 这三个参数就决定了发现抽样法的样本规模要远远大于固定样本抽样法和一般抽样法。

(2) 适用于对重大非法事件的审计。发现抽样法用于一种特殊形式审计, 它以牺牲一部分效率来达到更好的审计效果, 其审计风险小而审计成本比较高。发现抽样法不允许样本中出现任何特定类型的错误, 如果发现了这类错误, 就否定该总体或者对其实施100%的检查。发现抽样法的这个特点立足于成本效益原则, 决定了它不能广泛应用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全部项目, 只适用于对重大违法事件进行审计。

二、发现抽样法对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适用性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是指审计部门受业务主管部门或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 对离任责任人 (多为领导干部) 在任职期间的工作业绩进行鉴定和评价, 明确其经济责任, 客观公正地评价其任职期间的工作。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资产管理责任。比较离任者任期前后债权资金数额, 查找可能存在的潜亏、呆坏账的原因;盘点存货, 调查分析存货的真实性、积压、亏库、坏损等情况;分析接离任时固定资产增减变化及折旧的计提情况, 鉴证离任者的责任。 (2) 负债运用责任。通过计算离任者单位资产负债率、资产保值增值率等财务指标, 评价离任者任期内运用资金的能力及其在负债经营方面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3) 生产经营责任。审验离任者在任期内单位利润总额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看是否完成预期目标。 (4) 投资决策责任。投资属于重大经济活动, 必须经过科学的程序。应通过查证会议记录和财务数据, 从投资决策程序和投资效果两方面来评价离任者的决策责任。

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中, 如果被查对象总体存在性质严重或数额巨大的错弊, 就是重大非法事件, 也就是违规违纪责任, 具体来说, 主要检查审计离任者以下经济行为: (1) 任期内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合法性、合规性, 以及各种税费和国有资产收益的上缴情况, 有无隐匿、截留、滥支、乱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 (2) 离任者任职期间有无利用职权挪用企业资金、侵占企业资产、收受非法所得, 或将企业资金借贷给他人。 (3) 离任者任职期间有无采取不正当的处理方法, 歪曲和掩盖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包括为了逃避缴纳各种税金, 不惜篡改或伪造账目、隐瞒收入、滥用成本费用等;为了取得银行贷款或骗取客户信任, 不惜人为调节利润, 粉饰经营业绩, 致使企业虚盈实亏或潜亏等问题。

根据前述发现抽样法的特点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可以看出, 将发现抽样法应用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必然。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违规违纪问题若涉及重大违法事件, 采用发现抽样法既能有效地节约审计成本, 又能降低审计风险, 是能将效率与效果实现最优结合的一种审计方法。

三、发现抽样法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应用程序

1. 确定审计目标。

审计目标分为总体目标与具体目标。总体目标是评价审计对象是否存在违规违纪问题。具体目标取决于控制环节与测试内容, 评价与离任者违规违纪行为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通过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审查, 进一步完善控制风险水平的审计方案。审计目标的确定, 提出了制订抽样审计程序的要求, 同时规定了差错的性质和范围, 为抽查工作的定性、定量分析奠定了基础, 为抽样审计的实施提供了依据。当然, 测试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与审计人员对审计目标的确定有很大关系。

2. 确定总体和属性范围。

根据审计目标确定总体范围和属性范围, 即确定总体包括哪些审查项目, 并且对属性进行明确规定, 以便区分何为合法, 何为违法。

例如:审计人员要审查离任者是否利用购货业务收受非法所得, 根据这一审计目标, 要将与购货业务有关的所有票据纳入审计范围, 凡属下列情况都应视为差错: (1) 会计部门没有取得购货发票, 也没有仓库的验收单, 货款却已经支付; (2) 验收单上的品种、数量、金额与发票不一致, 付款凭单上有离任者的签字; (3) 发票金额有涂改现象, 这一行为得到离任者的授权或默许; (4) 购货过程中离任者的其他违规违纪问题。

3. 确定样本规模。

在属性抽样中, 如前所述, 样本规模取决于三个因素, 即预期总体误差、可信赖程度、可容忍误差。这三个因素一经确定, 便可根据“样本数量确定表”, 通过查表确定所需要样本数量。发现抽样法规定预期总体误差为零, 极高的可信赖程度 (99.5%以上) 和极低的可容忍误差 (0.5%~1%) , 这三个参数就决定了发现抽样法的样本规模要远远大于固定样本规模抽样法和一般抽样法。

4. 选取样本。

按照随机抽样方法选取样本, 既要按照确定的选择方法进行, 又要注意不能任意舍去选中的样本。如果因为某种原因而无法抽样, 如审计对象隐藏或销毁账目, 可以把该样本看成是错误的;如果无法按规定的程序检查某个样本时, 可以采取其他程序对其进行检查。

5. 审查样本项目。

在对样本进行检查时, 要严格按照差错属性进行判断区分。审计人员要查的是审计对象的重大违法行为, 重点要关注差错的产生与审计对象之间的关联性。例如, 发票金额有涂改现象, 经查, 是财务人员篡改票据, 隐藏资金, 任期领导者负有监督不力的责任, 但根据我们对差错属性的定位, 这不属于重大非法事件。

6. 评价抽样结果。

根据样本抽查情况, 形成最后的抽查结论, 是审计抽样工作的最后一项内容。由于发现抽样法对审计结果的可靠性和精确程度有很高的要求, 因而抽样一般难有准确的审计结论。如果抽取的样本中没有发现任何差错, 可得出肯定的审计结论:在既定的可信赖程度下, 离任者不存在任何重大违法行为;如果在样本审查过程中发现了一例差错, 就必须马上停止所有的抽样程序, 实施详细审计。

四、发现抽样法运用时应注意的问题

1. 正确定义差错的属性。

样本的差错应能充分反映审计对象的重大非法事件。如果漏记差错, 会带来信赖过度风险, 降低审计效果, 增加审计失败的风险;如果多记差错, 会带来信赖不足风险, 降低审计效率, 增加审计成本。

2. 合理设置参数, 确定抽样规模。

抽样规模由预期总体误差、可信赖程度、可容忍误差三个参数决定。在发现抽样审计中, 预期总体误差为零, 可信赖程度在99.5%以上, 可容忍误差在0.5%~1%之间。审计人员应根据实际需要赋值, 不能任意将参数值设置在区间以外。

3. 样本总体范围的确定必须符合完整性的要求。

确定的样本范围应该是审计对象在任职期间直接或间接经手的项目、涉及的资料, 当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适当扩大抽样范围和调查面, 但不能轻易缩小审查范围。任何情况下, 不能以牺牲审计效果为代价去节省成本。

4. 样本的选取方法。

选择样本有多种方法, 如果审计人员对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有着丰富的知识和经验, 可以采用非统计抽样, 否则就采用统计抽样。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系统抽样, 如随机抽样、整群抽样、分层抽样、基层抽样等, 只要运用得当, 均可以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5. 审计过程中要坚持谨慎性原则。

某些项目发生差错的可能性很大, 如果审计人员根据自己的职业判断能力和经验, 原则上可以肯定审计对象存在重大非法事件, 那么此时就不需要进行抽样审计, 而应该直接进行详细审计。发现抽样法只是针对准备信赖的审计对象, 当不准备信赖审计对象时, 就应该放弃抽样审计, 直接进行详细审计。

五、结束语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 它在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艰巨性和高风险也会带来负面影响, 尤其对审计对象可能存在的重大非法事件的审查比较复杂, 需要做过细的工作, 既要开展大量的取证工作, 又要把握好分寸, 严格按政策办事, 否则, 审计人员会陷入两难境地。

发现抽样法是一种特殊的属性抽样方法, 主要运用于对重大非法事件的审计, 对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重大非法事件, 采用发现抽样法能有效地降低审计成本, 提高审计效果。可以预见, 随着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逐步走上正轨化, 发现抽样法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毕港峰.审计.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 2004

[2].施伯乐等.审计统计抽样的技术与方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9

[3].海浪, 尹平.抽样审计基本原理与方法.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9

3.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篇三

一、村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任期内农民人均纯收入等经济指标是否增长;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是否完成;村级集体资产是否增值和债务是否下降;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民主理财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等。

二、财经法纪执行情况

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帐,有无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金和私设“帐外帐”或“小金库”等问题;是否存在通过虚增债权的手段来虚增收入以及将收入或非法收入挂在往来帐上虚增债务等问题;有无滥用职权侵占、挪用、平调集体资产和长期占用集体资金的问题;是否存在未按民主程序,私下交易变卖土地等问题。

三、农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1、集体资产处置。主要审计:村集体企业改制、并村过程中集体资产的处置情况,有无非法转让、转卖和侵吞集体资产的行为等。

2、债权、债务管理。主要审计:村里举债是否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是否存在以兴办公益事业为由擅自高息借债;是否擅自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抵押,导致新增债务;有无借债进行达标升级活动等情况。

3、土地发包、承包。主要审计:“四荒”等资源型资产的发包是否采取招标、拍卖、租赁、参股等方式,是否签订规范的承包合同;村级基建工程是否公开招标,有无“人情”承包和“以权”承包等。

4、专项资金管理。主要审计: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粮食直补资金的发放情况等。

5、财务公开。主要审计:财务公开是否全面、直实、及时、规范;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程序是否规范,资金收取是否超标准、超范围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四、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等

上一篇:体育经济学复习思考题下一篇:乌合之众读后感xx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