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200

2025-01-23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200(精选2篇)

1.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200 篇一

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保障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支付系统运行的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以下简称总中心)和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分(省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地市中心支行的清算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的运行部门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包括下列范围:

(一)国家处理中心;

(二)城市处理中心;

(三)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

(四)连接国家处理中心与电子联行主站的电子联行转换中心;

(五)各中心(系统)互联的网络。

第四条 总中心负责国家处理中心、电子联行转换中心及国家处理中心与城市处理中心之间网络(以下简称主干网络)的运行和维护;对城市处理中心进行运行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各分中心负责所在城市处理中心及其相关网络的运行和维护,配合总中心维护主干网络;负责所在城市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运行的协调指导。各商业银行负责本行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的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二章 操作管理

第五条 支付系统国家处理中心、电子联行转换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应设置系统管理员、业务主管、操作员和技术支持员岗。系统管理员负责配置运行参数,设置、监视系统运行状态,增加、更改、删除用户等。业务主管负责系统的业务运行,对用户授权、设置业务参数,处理或授权处理异常支付业务等。操作员根据业务主管授权负责日常运行操作,维护行名行号数据,备份业务数据等。技术支持员负责设置系统参数,维护软件、硬件、网络、线路,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对所在城市的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提供技术支持。

第六条 支付系统所有用户的管理应遵循“双签制原则,即系统管理员负责开设用户,一名业务主管负责对用户授权。

第七条 支付系统按照国家法定工件日运行,每日运行时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时间执行。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和运行时间的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书面通知执行。根据系统运行情况和保障支付业务的正常处理,系统需要延长运行时间的,由总中心决定调整当日运行时间。

第八条 总中心、分中心、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运行部门应严格遵守运行工作日和驼行时间的规定,不得迟延登录和提前签退系统。

第九条 总中心应严格按照业务主管部门的书面通知进行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的增加、更改或删除。分中心、前置机系统运行部门不得擅自对行名行号进行增加、更改或删除。

第十条 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支付系统操作手册规定的流程操作,认真监视系统运行状况,发 现异常立即报告主管领导,研究解决。

第十一条 支付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和电子联行转换中心操作人员对待办业务事项应及时处理,保证日终前所有待办业务事项全部处理完毕。电子联行转换中心当日存有滞留业务的,必须全部打印存档。

第三章 机房管理

第十二条 支付系统机房应按国家标准进行装修,机房的温度、湿度、供电指标应满足支付系统设备要求;城市处理中心机房面积应满足支付系统设德和运行的要求。

第十三条 各级运行部门应切实加强管理,保持机房清洁、整齐、有序,做好机房的安全保卫。

第十四条 禁止在机房内使用明火或电暧气等可能影响运行的设备;禁止将易燃、易爆、易腐蚀和磁性特品等可能影响运行的危险品带入机房;禁止将食物、饮料带入机房。

第四章 设备管理

第十五条 支付系统设备(包括计算机软硬件、网络、安全专用设备等)应按人民银行资产管理办法实行专人管理。按来源、类型、型号、数量、安装日期等登记造册,并做到定期复检、账实相符。禁止将支付系统设备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支付系统主干网络设备由总中心统一维修。

第十七条 支付系统设备和场地配套设施应按技术规范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填写检查维护记录备案。

第十八条 对支付系统设备可能出现的故障要制定可操作的应急和恢复方案,并配备随时可用的备份设备。

第十九条 支付系统设备因故障需外出维修时,应将相关数据删除。第二十条 支付系统机房应配备专用传真机、专用程控电话、拨号备份线路和专用调制解调器。

第五章 文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运行文档包括支付系统有关技术资料、操作手册以及支付系统运行中使用和产生的存储介质信息和书面信息。

第二十二条 运行文档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保管人员调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运行文档保管应入库,并登记“运行资料保管登登记簿”,做到防盗、防磁、防火、防潮、防蛀。

第二十四条 对存储介质形式的运行文档,要定期检查、定期复制,防止因存储介质损坏而丢失资料。

第二十五条 运行文档只限内部使用,严格按照借阅人岗位职责登记借用,禁止复制和外借。

第二十六条 支付系统运行中产生的书面信息和存储介质信息按同期会计档案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废弃或过期运行文档的销毁,比照会计档案的销毁办法处理。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未经运行部门领导批准,非机房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机房,经批准进入机房要按规定进行登记。

第二十九条 操作人员应在规定的权限内操作,不得进行与业务无关的操作,禁止试探权限以外的其他功能;操作人员离开操作岗位时,应退出登录状态。

第三十条 操作人员在接到分配的和户标识后,应立即登录系统,修改用户口令,用户口令仅限持有该用户标识的本人知道,不得外泄;操作人员不得使用未经修改的用户口令进行业务操作。用户口令每季度至少更换一次;操作人员遗忘口令时,应立即报告业务主管,由业务主管通知系统管理员重新设定,并记录备查。一个用户标识只能分配给一个操作人员,一个操作人员只能拥用惟一的用户标识,承担一个岗位的工作。操作人员调离岗位时,系统管理员应根据业务主管的书面通知注销原有用户。业务主管和系统管理调离岗位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并注销原有用户。

第三十一条 系统管理员进行系统维护时,应有业务主管或操作员在场,并对维护内容作详细记录。

第三十二条 电子联行转换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和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在第一次登录后,应立即更换系统信息识别码。信息识别码应用手不易破解的字符串,并妥善保管、定期更换。

第三十三条 密押设备由总中心统一定制配发,由各运行部门指定专人配置、维护和保管。

第三十四条 支付系统全国押密钥由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方押密钥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总中心负责根据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和通知制作、分发全国押密钥,分中心负责人根据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业务管理部门的通知制作、分发地方押密钥。全国押密钥和地方押密钥均由各运行部门的业务主管设置和保管。

第三十五条 密押设备或密钥丢失、密钥保管人员调离,所在运行部门应及时报告总中心,总中心应及时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六条 支付系统使用的存储介质,应进行严格的病毒检查,防止计算机病毒侵入。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支付系统生产设备上进行开发和培训;禁止在支付系统生 产设备上使用非支付系统专用的存储介质;禁止在支付系统设备上安装与支付系统运行无关的软件。

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支付系统设备相关参数、配置信息和各系统参与者的支付交易和账户信息。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支付系统设备不得与其他设备、网络连接。第四十条 系统管理员每月至少应对备份设备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保证支付系统备份设备随时处于可用状态。

第七章 故障处理

第四十一条 支付系统出现故障应遵照先报告、后处理、尽快恢复运行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 支付系统故障分常规故障和非常规故障。排除程序和方法在技术维护手册上有描述的故障为常规故障,其他故障为非常规故障。

第四十三条 支付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常规故障,由技术支持人员或系统管理员按照相关技术维护手册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支付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非常规故障,操作人员应立即记录或复制设备提供的相关信息,并将故障现象报主管领导,由主管领导视情况逐级上报,同时由技术支持员或系统管理员根据具体情况对故障进行排除。短时间内不能排除故障并影响运时,应请求上一级运行部门进行技术支持或启用备份设备。

第四十五条 故障排除后,应做好故障现象、故障分析和处理结果的记录。第四十六条 在清算窗口开启前,故障仍不能排除并影响运行时,应参照《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等有关规定处理大额支付业务。

第四十七条 国家处理中心与城市处理中心之间通信中断时的存储介质传输,以及城市处理中心与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通信中断时的存储介质传输的相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第八章 附 则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大额支付系统正式运行之日起试行

2.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200 篇二

【摘要】:大额支付系统流动性风险管理对于大额支付系统乃至整个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总结目前我国大额支付系统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的基础上,对比研究了美国Fedwire系统和加拿大LVTS系统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实践经验,针对我国这方面的不足之处,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措施。

【关键词】:大额支付系统、流动性风险、借鉴

大额实时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大额支付系统)是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通信网络开发建设的,能高效、安全处理各银行办理的异地、同城各种支付业务以及资金清算和货币市场交易的资金清算的应用系统,是目前国内最快捷的结算手段之一。大额支付系统作为我国现代化支付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现代金融市场基础建设中关键的组成部分,是我国最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之一。然而,随着大额支付系统的推广应用,在加快资金清算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同时,也形成了新的风险点。其中流动性风险作为银行信贷资金正常运转、地区支付结算顺利进行的重要威胁,早已被纳入人民银行管理范围。2011年大额支付系统因流动性不足开启清算窗口69次,退回业务金额232.1亿元,2012年截至目前开启清算窗口50余次,严重降低了支付系统的使用 郑冬蔚:《我国大额支付系统整体流动性风险研究》,《海南金融》,2011年第10期(总第275期),第59页。效率,影响了银行机构的运营效率。因此,进一步加强大额支付系统流动性风险管理,完善系统功能,减轻商业银行资金压力,确保支付结算畅通对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大额支付系统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所谓支付系统流动性风险是指支付系统参与者在一定的支付清算安排下,因特定原因产生资金流量缺口,导致其清算账户在规定的支付清算时间段内由于资金不能及时到位而造成近期不能履约支付而形成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带来的资金敞口如果不能及时弥补,将产生连锁反应,造成整个支付系统清算延误,从而对整个地区的资金运营效率和金融稳定造成影响。因此,加强支付系统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一直以来是我国支付系统运行维护的重点。

(一)设臵清算窗口时间。大额支付系统为支持流动性风险管理,在业务截止时间,任一清算账户存在排队等待清算时,系统自动进入清算窗口时间,在此期间,缺款行可积极通过各种渠道筹措资金,以弥补日间透支和清算队列中的支付业务。在清算窗口关闭时间,对于仍在排队等待清算的所有大额支付业务自动退回。

(二)高额罚息贷款。高额罚息贷款机制是与清算窗口相配套的一项制度安排,在支付系统清算窗口即将关闭之前,对当日必须清算的资金和应弥补的头寸无法筹措资金又无法退回的,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强行为其提供惩罚性高息贷款,以防止清算账户发生隔夜透支,督促系统参与者加强流动性管理,防范支付风险。

(三)自动质押融资机制。自2006年起,中国人民银行与多家商业银行签订了大额支付系统自动质押融资协议,在支付系统清算账户日间头寸不足时,通过自动质押融资系统向人民银行质押债券融入资金弥补头寸,从而达到提高支付清算效率,防范流动性风险的目的。

(四)清算账户的头寸查询。各银行金融机构和人民银行本身可对清算账户的头寸、预期头寸和列队等进行查询。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查询所辖商业银行的清算账户余额,各金融机构的分支行可查询下级行的清算账户余额,从而对清算账户的流动性进行有效监控。

二、国外大额支付系统流动性风险管理实践

(一)美国联邦储备通信系统Fedwire 联邦储备通信系统—FedWire(Federal Reserve Communication System)是美国国家级支付系统,用于遍及全国12个储备区的1万多家成员银行之间的资金转账。它实时处理美国国内大额资金的划拨业务,逐笔清算资金,是美国银行间清 算及其他大额资金转移的主渠道。为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FedWire建立了账户余额监控系统(ABMS)、日间透支报告和定价系统(DORPS)、风险管理信息系统(RMIS),为风险管理提供了先进的科技支持,同时还制定了一系列风险管理策略。

1、对大额清算系统日间透支的收费。为了控制金融机构在美联储账户上的当日透支,从1994年4月开始,美联储对金融机构平均每日透支进行收费,开始时年利率为24%,至1996年已提高到年利率60%。其计算方法是对Fedwire营业时间内,每分钟的最后时间金融机构储备账户的负值加以总计(正值不予计算),再将总透支额除以当日Fedwire运行的总分钟数得到金融机构每日平均透支额。美联储对每日平均透支额减去相当于银行资本的10%后的部分征收费用。通过收费手段有效制约了金融机构的透支行为,起到了防范流动性风险的作用。

2、透支上限。为限制金融机构在储备账户上当日的透支总量,美联储为Fedwire设计了透支上限。透支上限的制定一般以信用度为基础,金融机构除必须每年对自己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环境做出详细准确的评估外,金融机构本身还必须监督和控制其客户对日间透支的使用。一般来说,根据综合指标评定的信用度与透支上限成正比,信用度越高,透支上限也就越高,信用度较差的金融机构一般不能得到日间透支。这一措施一方面解决了商业银行资金流动性问题,提高了支付系统的效率,另一方面也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3、记帐证券交易抵押。从2001年5月起,美联储允许金融机构由于某些原因通过抵押担保申请超过透支上限的透支服务。2

323 尚明:《Fedwire风险管理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国际金融研究》,2005年第8期,第75页。

尚明:《Fedwire风险管理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国际金融研究》,2005年第8期,第75页。Fedwire成员只有在无担保日间透支不能满足其流动性需求的情况下,才可以通过证券抵押的方式获取另外一部分有担保日间透支。但也并非每一个Fedwire成员都可以采用质押融资进行日间透支。联邦储备银行将Fedwire成员依据其无担保日间透支限额的不同将它们分成“高”、“高于正常”、“正常”、“低”、“免备案”和“零”六类。因此,一般而言,对质押融资方式的申请和使用,Fedwire成员必须满足两个条件:首先,它必须属于“正常”类以上的限额类型;其次,其日间融资需求已超过净借记限额的上限。

4、对金融机构支付活动的监测。美联储采取动态事后监测的方式对金融机构支付活动进行监督。如果一个金融机构当日净借记头寸超过其最大透支额,美联储有权将该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召到联储局,对如何减少该金融机构当日透支额进行讨论,同时可以采取单方面减少该机构的最大透支额或要求金融机构提供抵押来维持一定的清算余额。如果该机构的账户余额超过美联储认为正常的水平,Fedwire可以拒绝或延迟对该机构支付命令的处理。

(二)加拿大大额汇划系统LVTS 在流动性风险管理方面,LVTS也具有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具体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系统实时计算每个参与方的多边净额头寸;为参与方的多边净额头寸设臵上限;LVTS参与 44 周跃菊、钱国根:《美国联邦结算系统与加拿大大额资金转账系统质押融资安排的比较与借鉴》,《上海金融》,2009年第6期,第59页。者提供的融资仅限有抵押担保融资,加拿大银行是日间流动性的最终来源;发挥成员之间相互的双边和多边融资能力,并且这些相互间的融资安排需全部以有价证券向加拿大银行提供抵押,这些金额可以确保弥补较大的净债务头寸。LVTS正是通过这几方面的措施,为参与方提供了结算的确定性,有效控制了流动性风险,为支付清算顺利进行提供了保障。

三、国内外大额支付系统流动性风险管理比较分析与建议

通过对我国大额支付系统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以及国外大额支付系统流动性风险管理实践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控制措施虽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流动性风险的发生,但无论是清算窗口、罚息贷款或是质押融资等在处理风险控制与运行效率方面仍存在困难,在平衡流动性风险与信用风险方面经验还不丰富,对比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外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还存在一定差距。

一是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的平衡有待完善。高效的支付系统应提供足够的流动性以满足资金运转的需要,而流动性的提供会给支付系统的运行者带来较大的信用风险。因此,有效平衡流动性风险与信用风险对于支付系统的高效运行十分重要。目前,Fedwire和LVTS都提供了一定的日间透支功能,供参与者解决突发资金流短缺问题,顺利完成当日支付业务以防范流动性风险,而同时也采取了必要措施,如透支收费、透支上限、担保质押等方式来控制信用风险,从而达到了平衡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的目的,保障了支付系统顺利运行。而我国目前的大额支付系统日间透支功能仍未完全开启,原则上不允许日间透支的发生,这虽然保障了支付系统的安全运行,但也会影响金融机构资金的使用效率,进而阻碍经济的发展。

二是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存在不足。FedWire建立了账户余额监控系统(ABMS)、日间透支报告和定价系统(DORPS)、风险管理信息系统(RMIS)三大系统对流动性风险进行全面检测。我国目前虽然设计了清算帐户的监控和头寸查询功能,但没有确定科学的监控指标和具体的监控方法,一旦发现问题也没有制定详细的解决方案。

三是流动性管理对象存在误区。流动性监管对象是商业银行的动态的资产负债结构,商业银行要根据不同时期的支付活动造成的流动性需求的变化,平衡资金头寸,避免头寸不足产生的支付危机。而目前我国主要是根据商业银行统计报表的时间和余额来进行统计和监管,属于静态的事后监管,难以达到风险防范的最佳效果。此外,对于商业银行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以及对风险产生后的强制力和约束力也缺乏有效控制。

通过以上比较分析,为进一步加强我国大额支付系统的流动性风险管理,针对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部分优秀经验,可以得出几点启示:

1、完善日间透支功能,有效平衡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日间透支功能具有效率高和适用范围广的优点,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大额支付系统已经开启日间透支功能进行流动性调节,并配套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有效平衡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达到维护支付系统稳定运行的目的。我国大额支付系统也应尽快开启日间透支功能,同时根据商业银行资信情况和支付活动业务量综合考量设定透支限额,允许商业银行在其清算账户余额加日间透支限额内进行支付结算。此外,可以针对透支额度实行适当的收费制度,制定较为科学合理的利息计算公式,从而达到既为系统参与者提供了流动性支持,保障了支付活动畅通,又能控制信用风险,形成平衡有效的透支融资机制的风险管理目的。

2、开发先进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抓紧开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和业务监控系统。对系统参与者及其支付活动进行实时监控,除提供参与者日间实时账户信息、收集支付信息外,对日间透支情况也进行严密管理。通过统计、计算透支超限额参与者的数额和次数,对参与者资信等级进行划分,系统设定标记,如果某家金融机构在系统中被设臵为不安全等级,那么任何超出该机构可用资金的支付要求都会立即被拒绝。

3、创新参与者管理机制。通过制定合理的系统准入和约束机制管理流动性风险。提出申请的金融机构达到一定的资信标准后方可被方可被允许接入并通过大额支付系统进行业务处理,从而确保在日后的支付活动中减少风险点和不确定性。同时,建立一定的约束机制,当风险产生时通过约见负责人或降低透支限额标准等方式来制约存在风险的商业银行的支付活动。此外,还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实践经验,发挥成员之间相互的双边和多边融资能力,对风险和债务头寸进行相应分摊,保障支付系统顺利、高效运行。

参考文献:

[1] 尚明:《Fedwire风险管理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国际金融研究》,2005年第8期。

[2] 周跃菊、钱国根:《美国联邦结算系统与加拿大大额资金转账系统质押融资安排的比较与借鉴》,《上海金融》,200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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