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外付款的补充协议(共1篇)
1.合同外付款的补充协议 篇一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出卖人:XXX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买受人:
根据出卖人、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以下简称合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就合同未尽事宜,双方达成以下补充约定以资共同信守:
4、如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国家政策法规变动等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因素,致使商品房的建筑安装工程或出卖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被延误,则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交付日期顺延相当于该等时间影响持续的期间,而无须为该延误负任何责任,也无须对买受人补偿任何费用。因规划、文物、环保等主管部门的某项行政措施或遇到重大问题而导致开发建设周期延长的,因政府建设需要导致规划改变或市政规划等原因导致建设期延长的,且出卖人在30日内通知买受人,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5、出卖人推迟交房可以电话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或报纸公告等方式通知买受人。
6、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在交接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或因买受人原因导致交房通知无法送达的,视为房屋已交接。房屋毁损灭失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7、在交付房屋时,买受人如对房屋质量有异议的,则应书面提出。
买受人在接受房屋时,除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外,不得以房屋的建筑、装修装饰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接受房屋。否则,视为出卖人已经完成交付义务。
买受人认为交付的商品房需要整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出卖人提出,交房时间不顺延,出卖人应依据《房屋质量保证书》及时提供保修服务。
8、买受人本人无法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往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办理该商品房的交付手续,但其委托代理除应具备代理的法定要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公证委托,并于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前向出卖人提交公证书原件;
2)买受人本人与代理人在房屋交付日期前,携带各自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同时前往“新城明珠”销售接待处或出卖人公司办公地点,向出卖人当面办理房屋交付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9、出卖人向买受人交接时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10、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五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① 逾期不超过18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
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② 逾期超过18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
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1.5【该比率应不小于第①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六条商品房产权证的办理
1、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所购商品房的房屋产权证的,须于房屋交付的同时向出卖人提交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资料(包括购房合同、夫妻双方或单身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户口薄及其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购房收据、委托书、面积结算协议等)以及相关费用(含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税费、面积差异结算款等,如有变化以房管部门、税务部门的最新规定为准)。否则,每逾期一日出卖人可按
照购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一的标准向买受人收取违约金并顺延为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时间。
2、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期限内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的,自出卖人应当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权属证明之日止,出卖人应当按日向买受人支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并于出卖人实际取得权属证明之日起60日内向买受人支付。
第七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①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②该小区规划、设计变更。
第八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第九条 质量保修
1、保修期内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出现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问题,由出卖人负责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如因不可抗力、买受人装修及使用不当等不可归责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2、如因买受人借故不同意维修而导致的一切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3、出卖人对与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相邻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设施进行维修,需买受人协助时,买受人应先行提供便利,对买受人造成损害的,按规定如实进行补偿。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及时协助,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由买受人承担。
4、买受人应保护出卖人设置在室内及公共区域的配套设施和管道。买受人对移交的房屋进行二次装修时,不得损坏房屋建筑结构及配套设施、管道,装修方案须符合政府相关规定并报物业管理公司备案,买受人进行装修施工或装修完毕的房屋不得影响室内及公共区域配套设施、管道及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对造成的损坏应承担相应恢复及赔偿责任。
第十条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以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为准,买受人对报告中披露的该商品房共用部位及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构成方式予以认可。
第十一条 买受人应自行向相关单位申请开通并根据相关单位的要求支付电话开户费、网络开通费以及有线(或光纤)电视入网费等费用。
第十二条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或违约以及其他非买受人的原因导致出卖人解除合同的,自出卖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买受人应前往寿光市房产管理局配合出卖人办理撤销合同的备案手续,买受人按照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 买受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提出解除合同并办理退房的,均应在向出卖人书面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10日内配合出卖人办理解除合同备案手续,否则视为撤销退房要求并无权再次向出卖人提出退房,买受人按照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一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已交付的住宅的管道煤气、水、电交付时接口到户;
2.如遇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原因导致延期的,出卖人可据时予以延期。
如果在规定的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一下方式处理:
1.按本合同第九条处理
第十五条前期物业管理
1、买受人应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按该协议履行义务。
2、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时,买受人应签订《临时管理规约》,并应按照《临时管理规约》约定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
第十六条双方均需保证合同及本协议中所填写的电话、传真、通信地址、邮编等内容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必须于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通知的责任由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一方自行承担。出卖人发出通知时,采取传真、电话方式的以发出时间视为到达时间;采用信件通知方式的,寄出五天后(本省)或七天后(外省)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出卖人的销售广告、宣传资料中的所有图片、资料、数据、说明,仅供买受人参考,对出卖人和买受人都不构成要约;买受人同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合同及其附件和本协议所约定之条款为准。
第十八条 出卖人在签订合同和本协议之前,已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文件和文本,并作出了合理说明。买受人在了解和知悉前述文本和文件的情况下与出卖人签订了本协议。
第十九条本协议是双方签订的合同之补充条款,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与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协议一式陆份,出卖人执壹份,买受人执壹份。自出卖人盖章、买受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盖章):买受人:
2011年 3 月 21 日2011年3月21·日
【合同外付款的补充协议】推荐阅读:
关于付款的补充协议12-16
两种付款方式的合同08-30
付款合同模板08-07
工程合同价款付款申请12-22
合同付款方式变更申请03-05
分期付款购房合同范本10-20
二手房首付款合同12-15
实用的委托付款的协议书11-01
付款提货协议01-03
房屋付款协议书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