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2024-11-07

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精选8篇)

1.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篇一

**** “六强化”做好社会矛盾预防和化解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深入推进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社会矛盾预防和化解工作组坚持“项目、效益、品牌”理念,精心制定工作方案,确定了重点工作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通过不断探索建立起矛盾预防、矛盾排查、矛盾表达、矛盾分析、矛盾化解长效机制,突出“六个强化”,实现最大限度减少矛盾发生,最大限度畅通矛盾表达渠道,最大限度化解矛盾,推进平安、和谐常兴建设。

强化基层基础。常兴镇整合基层综治、维稳、信访、司法、国土、民政、派出所、治安联防等力量,充分发挥“五位一体”工作中心的综合、组织、指导、协调作用,进一步完善“三个体系”(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体系、基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基层矛盾纠纷调处联动体系),从治理社会矛盾入手,体现大综治、大信访、大调解、大维稳格局的整体效应和综合效应。

强化源头预防。为更好地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常兴镇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党委、政府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的“三问”平台,广泛深入地汇集民智、倾听民意、了解民情、关注民生,形成了一个诉求有序表达、矛盾化解及时、政府与群众良性互动的长效机制。全面推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作决策、上项目、搞改革前,进行稳定风险评估,充分估计分析实施中将会产生的社会矛盾和问题,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法和应对措施,形成风险评估预案,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产生。

强化分类管理。对于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和重点群体,全镇各村、各单位每个月认真仔细地排查,做到对矛盾纠纷和问题的底数摸清、摸全,对情况摸透、摸-1-

实,并建立基础工作台帐,梳理情况汇总报告,明确责任,提出对策,限期解决。镇综治办实行“每日报告、每十天通报、每月评估”制度,使每一个矛盾纠纷的处理都能从上到下查实查清。

强化结案化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化解的原则,以“事要解决”为目标,以“分级受理、多措并举、因案施策、制度制约”四项措施,实现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从进入工作台帐之日起最多三个月内办结。

强化秩序规范。对合理诉求解决到位、不合理诉求结案到位、实际困难帮扶救助到位,少数群众仍缠访闹访的,加强教育疏导工作;派出所成立了违法信访处理专项工作组,按相关规定对违法信访行为依法处理。

强化协调联动。各村、各单位加强上下联动、左右沟通和横纵协调,强化情报信息沟通,建立了完善的联席会议制度和访情会商制度,加强联合调查研究,促进办案协作,进一步提高了对社会矛盾纠纷的预警防范和依法处置能力,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大格局。

2.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篇二

一、影响社会和谐的社会矛盾新特点

我国伴随着经济快速增长及工业化转变, 劳动分工趋于细化和现代化, 社会成员流动性不断加大, 新的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产生, 形成多元化的利益格局。由利益主体多元化引起的利益差距扩大和利益关系复杂化问题越来越突出, 成为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的主要因素。影响社会和谐的社会矛盾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1、矛盾冲突表现为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博弈。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转型, 我国社会出现利益主体多元化, 即有多少个群体、部门、单位、行业、区域, 就有多少个利益主体;利益规则利益化, 即制定政策、制度、规则的人, 都从本部门、本行业、本地区甚至个人利益出发来制定政策和规划, 擦。人们更加注重追求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实际利益。随着收入差距的扩大, 产生社会阶层之间的分化, 从而形成不同的利益群体。社会阶层的利益冲突和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博弈引发的矛盾冲突已成为社会矛盾的核心内容。

2、矛盾冲突严峻复杂, 处理难度较大。

我国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体制和结构产生的城乡比例失衡, 差距扩大在短期内仍然可能继续恶化, 难于扭转;城乡差距、区域差距、行业差距以及个人收入差距持续拉大, 社会财富呈现向少数人转移的趋势, 贫富差距扩大、收入分配不公问题越来越严重;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现状没有根本改变, 城乡就业矛盾突出, 就业问题严峻;“未富先老”开始显现, 养老保障和经济发展水平的矛盾将会十分突出。

3、矛盾焦点集中到政权机关, 尤其是基层政府。

由于政治体制改革长期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 政府管得过多与职能缺位同时存在, 尤其是地方政府, 过去精力主要放在追求GDP增长,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严重缺位成为社会矛盾的直接诱因。同时, 一些管理者能力缺失, 依法行政水平不高, 工作方式方法不当, 对法律和政策不熟, 甚至在治理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现象。一些地方政权机关、公共机构及其干部中存在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 执法不公、为政不廉, 作风浮漂, 漠视群众正当的利益要求等不良作风和腐败行为等, 不仅导致有些原处于隐性状态的矛盾凸显了, 也直接导致干群对立, “仇官”、“仇富”、“仇不公”心态向普遍的社会现象演化。

4. 矛盾表达渠道多样, 矛盾冲突有激化的趋势。

由于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 网络新媒体的出现, 以及社会开放和容忍度的加强, 利益群体的矛盾表达渠道更加多样化。同时, 由于正常维权渠道所需成本较高、效果难于保证, 以及公众对一些政权机关的缺乏信任, 在“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风气的影响下, 导致维权目标和手段脱节, “非正常维权”事件增多, 堵塞公路、冲击国家机关、非法集会游行等现象频繁出现, 严重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

二、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各种社会矛盾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发生的, 大量的是涉及利益关系的人民内部矛盾。矛盾的产生有其特定的体制背景、经济条件和思想根源。因此, 处理和化解社会矛盾, 必须明确基本原则, 使具体化解工作能够顺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是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

“以人为本”是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以人为本, 要深刻认识到人民群众是真正的英雄, 虚心向群众学习, 真心为群众服务, 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真正做到对党负责与对人民群众负责;定政策、作决策, 都要始终把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 把群众需求作为第一选择, 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原则。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目的, 在于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坚持贯彻党的群众路线,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并不是一种空洞的、抽象的政治口号, 它是由各利益主体的具体权益构成的, 每个个体的权益必然具体表现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制度设计上, 反映在政策和实际工作之中。即在制定或实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时, 必须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政策、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化解社会矛盾中, 把民生问题放在重要位置, 解决好民众的生产、生活问题, 从源头上、根本上减少不稳定的因素。所以“以人为本”就是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独立个体权益作为发展的根本, 把最高纲领中的“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社会发展的终极价值, 这样既立足于和谐社会阶段, 又保证了和谐社会矛盾化解方向的主体性。要坚持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 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是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

公开、公平、公正是衡量一个国家或社会文明发展的标准, 也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是处理现阶段社会矛盾的根本保证, 也是重要方法。当然, 公开、公平、公正也只是相对的, 不能绝对化, 但也不能失去。失去了公开、公平、公正, 就会导致社会的不和谐, 甚至会造成社会矛盾的激化。只有广大人民群众都享有公平的环境和公平的发展机会, 才能把一切积极因素充分调动起来, 才能使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律取向。调处人民内部矛盾, 化解社会矛盾, 必须依法、按政策办事, 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 减少不和谐因素。在所有的程序中, 必须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否则, 调处和化解的结果必然损害某一方面的利益。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调处人民内部矛盾和化解社会矛盾, 有的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的负面影响, 有的甚至会引发新的人民内部矛盾和社会矛盾纠纷, 解决的难度要大得多。当然, 倡导公平正义并不意味着要搞平均主义和“劫富济贫”。公平正义是有制度保障的公平正义, 不是施舍的公平正义和不完整的公平正义或随机性的公平正义, 它要用社会制度不断修正形式公平正义中出现的不公平、不正义。

3、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原则是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途径。

“为人民服务”这一命题不仅回答了“为什么人”的问题, 而且也解决了主动性的问题。社会主义的标志是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这意味着国家社会的事业也是人民自己的事业, 人民群众的个人利益、一部分群众的集体利益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国家利益之间, 是根本一致、相互依存的, 不再具有分裂甚至对立的性质。人民的事业依靠人民自己来实现, 社会分工也不再有高低贵贱的差别。在这一前提下, 全体人民既是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服务者, 又是一切社会服务的对象, 即享有者。人人既是服务者, 又是服务对象, “为人民服务”从根本上具有了人民群众“自我服务”的性质, 即全体人民通过分工和相互服务, 从而实现自己共同的福利。新时期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出现的人民内部矛盾是非对抗性的矛盾, 只要我们主动化解、主动调处, 充分尊重社会公众的话语权, 以人民群众利益为重、以人民群众期盼为念, 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 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有力地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增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意识, 那么所有的人民内部矛盾就不会成为问题。

4、坚持实行责任追究的原则是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措施。

坚持对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的责任进行追究, 既是从法律的角度落实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的责任, 又可以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坚持对不作为的责任追究, 才能落实社会矛盾化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才能推进社会矛盾的合理化解进程。

5、坚持在改革和发展中解决人民内

部矛盾的原则是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大量出现的一个根本原因, 是现阶段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还不相适应。因此, 通过改革, 改变同生产力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 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 坚定不移地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 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 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 是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根本途径。发展才是硬道理, 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在于加快发展。值得注意的是, 改革本身要打破原有格局, 可能诱发新的矛盾, 引起新的纠纷。在这种两难选择面前, 我们既要大力向前推进改革, 又要对利益受损者进行补偿。补偿的方式, 可以按照市场运作的由改革的获利者对利益受损者进行补偿;不能按市场运作的, 则应由政府进行补偿。要把改革的热情同科学的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 把推进改革发展与防止矛盾、化解矛盾有机地结合起来, 使改革发展的推进既积极又稳妥, 而且, 改革发展的成果要由人民群众共享, 最终达到和谐发展的目的。

6、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是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保证。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不断发展进步, 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 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也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 简单粗暴的执法方式、执法行为很容易成为矛盾冲突的导火索, 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问题和疑难复杂、涉法涉诉的案件, 是社会矛盾的主要表现。坚持从严治政、依法行政, 首先必须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健全完善各级领导干部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 提升其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引导公民依法理性表达个人诉求, 在全社会营造尊重法律、崇尚法律的良好氛围。其次, 必须以解决突出问题为重点, 加大违纪违法案件查办力度。第三, 要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大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指导, 依法强化执法管理, 细化执法规范化标准, 注重执法程序, 以执法规范化保证公正廉洁。

摘要:和谐社会是人们追求的社会目标。在当代中国我们要正视我国矛盾的新特点, 坚持基本原则, 整合各方面利益关系, 化解矛盾, 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3.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篇三

第一种,有学者认为,社会矛盾是指人类社会当中各个阶级、阶层或者是社会群体在维护各自的生存空间、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或思想信仰过程当中出现的对立和冲突。简单来说,它是阶级或者阶层各个社会群体之间出现的这种对立和冲突,这个对立和冲突主要是因为利益,物质利益或是政治利益,或者是其他方面的经济利益,这方面的对立而产生的。另外有学者认为,社会矛盾是社会当中个人和群体在维护各自利益的过程当中所出现的对立和冲突,导致不同程度的社会秩序的非和谐的那样一种状态。社会学家李培林他在前些年有一本影响很大的书里讲社会矛盾是社会阶层间的人民内部矛盾。他把社会矛盾界定为是人民内部的矛盾,包括了收入分配领域的利益分割、城乡关系及产业结构的矛盾、区域发展与经济发展的矛盾、收入差距的矛盾等。那么这样一个观点就是说,可能有的学者不一定赞同,我自己也认为,我们在谈到社会矛盾的时候,除了我们一般印象说是人民内部的矛盾,比方说这种带有爆恐性质的,这种由暴力事件引发的这种矛盾,当然我们可以说这种矛盾是敌我矛盾,算不上社会矛盾。这里很复杂的一点是我们怎么来界定这种社会,是大的社会,还是小的社会,就是说我觉得有一些不同的理解。

我个人认为,社会矛盾和社会学的社会冲突的这个概念有很密切的一个关系。之所以这样说,我觉得是因为社会矛盾一个后果有可能会产生社会冲突,产生群体性事件,产生这种负面的社会影响。当然,如果社会矛盾调解得好,有可能并不会转化成社会冲突。关于社会矛盾的分析,毛泽东有一个经典的《论十大关系》,当中提到的这个十对关系或者说十对矛盾,有些可以是称之为社会矛盾,有些并不一定是社会矛盾。我们这里所说的社会矛盾主要是自改革开放以来,也就是说最近30年的社会矛盾产生的原因。我觉得第一个方面是由于体制的转型,主要是由于我们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当中所产生的一些社会问题。比如,我们现在所说的工人失业的问题、下岗的问题、大学生就业的问题、农民工进城的问题,这些我觉得都和我们这种体制的转型联系在一起。

第二个方面是由于体制的转型所引发的经济社会结构的转型,比如我们经济结构的转型主要是产业结构的调整,国内很多城市都提出了要建设国际大都市,那么建设国际大都市一个目标要提高第二产业,特别是第三产业在整个产业当中的比重。这就意味着传统的一些产业关停并转,造成了一些工人的失业,在我们的术语中下岗用得比较多,失业用得比较多。还有在我们的社会结构的调整过程当中,阶层之间的这种分化变得越来越明显,不同的阶层之间的这种区隔、相互敌视、漠视,这种现象层出不穷。

第三个方面是和我们国家这种快速的城市化、城镇化有关,我们可以说大规模的城市化、城镇化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开始的,到现在差不多是30年左右的时间。我们经常说的一句话是什么,是我们用30年的时间走了西方国家差不多是200年才能走过的这样一个路程。所以,时间的压缩、空间的压缩造成了大量的社会矛盾集中的爆发。如果从网上搜一下关于群体性事件,关于这种恶性事件的这种报道,这种统计数字,可以说比比皆是,很多是在最近十年集中的一种爆发,集中的呈现。

第四个方面,我觉得是跟全球经济的一体化有关系,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以后,在这种背景下,中国被称为“世界工厂”。我们的产业工人可以说从事的是最繁重的体力劳动,但是他们获得的回报是在这个世界经济体的链条的最末一端或者说最低端,我们可想而知,由此产生的劳资的冲突、劳资的矛盾。还有,从制度方面来讲,是制度建设落后,但是大的制度包括法制,社会治理如何法制保障,这方面的推进所面临的困难应该说是最严峻的,由于我们很多制度建设跟不上,法律在很多方面处于真空,这就造成了很多社会问题产生以后,社会问题不一定是社会矛盾,社会问题不能解决,那么转换成为社会矛盾。社会矛盾处理不好,导致社会冲突,我觉得是这样一个逻辑。还有从社会的层面上来看,是一种社会的示范、道德的示范,旧的社会规范已经过时了,新的还没有建立起来,我们会经常说,社会的发展会落后于经济的发展。著名社会学家陆学艺先生他判断我们的社会建设至少落后经济领域是30年,我们从陆学艺先生他的很多论述当中可以发现。上海大学社会调查中心在2012年对中国六省市进行了一个调查。在我们的被访者中,全部样本接近6000个样本中,大多都认为未来中国面临的十大挑战几乎是跟我们日常的媒体当中看到的,第一个是关于腐败的问题;第二个是关于贫富差距的问题;第三个是基层干群冲突的问题;第四个是高房价与低收入的矛盾;第五个是诚信危机、道德示范;第六个是民主制度的改革低于公众的预期;第七个是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第八个是由老龄化所引发的劳动力的短缺;第九个是大学生的就业难、农民工的就业难;第十个是由于主流价值观被边缘化所造成的我们的信仰危机或者说是这种价值观的迷失。

那么,怎么对这些社会矛盾进行分类。目前学界基本上有三分法和四分法之说,所谓三分法简单的是说成按照领域来分。第一个领域首当其冲的是经济领域,主要表现在贫富差距的拉大,既包括地区的差距,也包括部门的差距,由就业压力的增大所产生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不能够有效地转移的问题、湿地农民就业、大学生就业以及城镇失业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在经济领域还包括我们的经营管理者和劳动力的矛盾,既包括在公有制的企业中,也包括非公有制的企业中的工资拖欠、劳资矛盾,最后是由于产业结构的不合理、资源的短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的紧张所造成的经济运行当中的矛盾。那么,第二个领域就是政治领域的矛盾,这主要表现为干群关系的不和谐、腐败、工作方式的简单粗暴、决策的失误,民主发展程度的不够以及执政能力的缺失。此外还包括由于民族问题产生的分裂的暴力事件,还有社会治安领域的问题,各种犯罪事件、恶性案件、黑社会性质、犯罪大量的出现所导致和我们普通老百姓所感到的公共安全感的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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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领域是在价值观和文化领域,主要表现为我们由原来所谓的一元的思想到现在多元思想的这种碰撞,科学和人性的冲突,科学和宗教的冲突等等,以及现在在互联网+的时代,各种的由信息的管制无效所导致的信息垃圾、信息公害、病毒、黑客等网络示范现象也引发了大量的这种社会矛盾。那么,其他两位学者他们也是按照三大领域,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文化领域来划分,只不过就是说细节有一些不同。另外一位学者把社会矛盾分成两大类,第一类称之为发展和改革过程的矛盾,第二是由于国家层面的制度因素和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层面的因素滞后于我们的经济发展所产生的、所带来的一些矛盾,具体的包括制度性的矛盾、管理性的矛盾等等。

那么,为什么老百姓把官员的腐败,把贫富收入的差距列为最突出的社会矛盾的表现。这里我用一个数据,是上海大学2012年在全国六个省市进行的一个调查,这里,我计算出来的这个基尼系数高于我们国家统计局的这个系数,我们的这个系数达到了0.6。我们看国家统计局从2002年到2013年,基本上2008年以后,基尼系数是逐渐地降低的,而在2008年之前是逐渐地上升的。因为经济系数这样一个指标是衡量一个社会的贫富差距的一个最通行的指标。这里边涉及东部、中部、西部地区,这和我们通常的理解有些差异,这里面最高的不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是西部地区而是中部地区。西部的基尼系数是最低的,大概这里我也做了一些回归的模型,关于收入的不平等、教育的不平等、职业流动的不平等,以及社会保障的不平等。

最后,如果仔细研读深化改革的报告,那里有几句话能够做到,我们这个社会矛盾就能预防和化解。比如,文件里有一个叫依法保障社会成员的权益,怎么保障?当然一方面需要我们学者的研究,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需要我们政策部门怎么给我们的决策者提供既可以操作,又不能够超越我们目前发展阶段的一些对策。这些对策要以能不能够操作,能不能够转化成决策以后能不能推行。我觉得从前面对于社会矛盾原因的分析,最重要的一点是要找到这个矛盾的源头,所谓的源头治理、源头预防。比如简单地来说,经济领域的矛盾,比方说收入差距的问题、社会不平等的问题,能够用经济手段来解决的。我记得在前几年时任广东省委书记李长春同志说过,如果用人民币能够解决的矛盾都可以称之为人民内部矛盾,虽然很通俗,我觉得说得很有道理。换句话说,如果用经济能解决的矛盾可能是最简单的矛盾,而关于政治领域的一些社会矛盾,跟我们的民主的进程,跟我们的法制建设相关的,我觉得这个领域的矛盾可能解决起来就有难度,因为它涉及我们的法制建设、制度的建设等等。而人们的观念层面的这种矛盾我们看不见,摸不着,如果它有表现,我们还能发现一些苗头。所以我觉得找到了源头,找到了真正的原因,分头治理,这是一个大的思路。第二个方面,我觉得应该从心理的层面,因为很多的社会矛盾可能和现实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或者说跟我们的权益可能是没有直接相关的。所以,学者有一个概括叫非直接利益冲突的社会矛盾。

我觉得在这个方面,我们的媒体是有责任的,现在在这样一个互联网的时代,很多媒体把一些事件渲染、夸大、扩散,如果我们看现在的互联网,很多都有一个新闻排行榜的点击率,点击率最高的是哪些?并不是那些正能量的一些新闻,而是那些新奇古怪的新闻。做新闻的有一个黄金定律,叫做我们不要报道狗咬人,我们整天报道是人咬狗,点击率也高。包括我最近看到很多,有的是我们中央级的媒体中午在辟谣,晚上正式的消息就出来了,这让老百姓怎么来相信?所以,如果我们都从做研究的角度来讲,就是分析一个大媒体,我们看它的这些有关负面的报道有多少,它的点击率、它的关注度等,包括我们的微信群、各种社交圈,最流行的传播最多的是哪些消息的来源。所以,在这个方面,如果这种舆论的力量或者媒体的力量运用不好的话,会把一个小的事件推波助澜成一个大的事件。所以就是说,我们的整个社会心态需要优化,要重视人们的心理层面的核心。社会学有一个著名的理论是相对剥夺的理论,比如说我们讲到贫富差距的时候及我们作为普通老百姓,我们一般不会和李嘉诚去比我们的收入多少,我们跟他的差距有多大。因为我们说这没有可比性,他不是我们的参照物,我们参照物是跟我们差不多的同辈的群体,他们作为我们的参照群体。所以,我觉得这个方面民众的这种预期越来越高,这可能我觉得媒体要做这方面的工作。

第三个方面,要创造一个包容友好的社会环境。如果说社会矛盾主要是指不同的群体、不同的阶层之间的这种对立和争斗的话,那么作为不同于其他群体的一个社会成员,你对于其他的社会成员能不能有一种宽容、包容的一种心态,能不能少一点偏见和歧视,这个可能不需要投入多少,一种心态的改变就能够做得到。

建立畅通有序的社会矛盾的诉求表达渠道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现在主要的渠道是信访,我们各级政府部门都有一个信访的渠道,但是信访能够解决多少问题?我们很难得到官方的实际数据。前两年报道了大量的这种各省都有一个北京办事处的,主要做的是什么,接访。我觉得还有一个问题,如果在评价这个基层政府部门作为一个评估他们政绩的一个硬指标,如果不把我们的上访率的多少作为一个指标的话,那我觉得可能会有所改变。当然,还有一个,我觉得在信访的整个操作当中有一个机制性的问题,你不论什么问题,到了中央信访办、信访局,最后还要转到基层,转过来以后,我们从媒体上也看到大量的这种打击、报复的,这种也是层出不穷的。老百姓对于他身边的基层有一种不信任的现象存在。

还有一个是要依法调解社会矛盾。当然,上海电视台有一个精品栏目,就是柏阿姨调解的那个栏目。对于这一点虽然她做了大量的工作,也有一些效果,但是我觉得不能够所有的发生了纠纷、发生了矛盾,完全靠调解。你知道调解的成本是最高的,而且是时间会持续很长。从负面的角度来讲,很多矛盾调解到最后的结果,并没有避免矛盾向恶性方面发展,反而好多小的事件变成了一种大的灾难性的事件。我觉得关键的一点,重视了调解,而没有关注到是依法调解,调解必须靠现行的法律和制度。

最后一点我觉得要保障社会成员,尤其是弱势群体的权益。如果现在我们有八个亿的弱势群体的话,那就基本上变成了我们接近2/3的社会成员都要优先进行保障。当然,说到弱势群体的时候,按照陆学艺教授他的研究《十大阶层的分类》,我们的公务员阶层,排在第一的阶层,网上会经常有公务员吐槽说,公务员也是一个弱势群体,我觉得也不能够把弱势群体泛化,我们重点的是关注那些真正意义上的弱势群体,老弱病残,这些失业者,这些处于贫困阶层的人。首先优先保障他们的权益,然后我觉得这才是全体公民的这样一个权益,我们在这样一个阶段,我们有一个排序,我们不可能说一视同仁,当然我们从观念上讲可以说每个公民都是平等的。但是,我们在解决问题的时候,解决社会矛盾的时候应该有一个轻重缓急。

(张文宏,上海大学社会学院院长、教授。)

4.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篇四

实行“六前”工作法,积极预防和妥善化解社会矛盾

xx区地处南京城南老城区,近年来全区市政建设、老城改造、征地拆迁、企业改制任务很重,矛盾纠纷错综复杂,处置稍有不当,矛盾极易激化。为切实抓好这项工作,我们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抓调处、保稳定、促发展”这一主题,立足本区实际,实行“六前”工作法,逐步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委统一协调、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调解机制。去年以来,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   起,调结  起,调结率达   %,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为创建“平安xx”创造了良好环境。,我区被省委、省政府命名为全省首批“社会治安安全区”。 一、领导指挥靠前,努力做到责任体系早健全 一是责任落实到领导。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调处工作,牢固树立抓稳定也是抓发展的理念,明确提出抓经济促发展是政绩,抓调处保稳定同样也是政绩。建立健全调处、稳定工作责任制,要求党政领导干部既是本职工作的责任人,也是所管领域调处工作的责任人,切实做到调处工作与经济工作、综治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二是任务分工给领导。明确书记、区长负总责,分管书记、区长负直接责任,其他常委、区长分片负责,切实做到主要领导带头抓调处,分管领导全力以赴抓调处,各相关部门形成合力抓调处。对重大信访问题,实行区领导包案负责制。定期召开领导包案工作汇报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包案区领导汇报情况,分析症结,提出方案,负责办结。今年1-3月份,已调结集体访28起,个人访23起。 三是现场指挥有领导。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后,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靠前指挥,亲自督办,切实做到哪里有突发事件,哪里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哪里就有区领导的身影。去年我区江宁路一工地出现拆迁户爬上塔吊、扬言自杀的事件。该起纠纷的另一方是家省属开发公司。接到汇报后,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置,协调区司法局无偿为该拆迁户提供法律援助,妥善处置了这一突发事件。去年,夫子庙地区贡院街夜市搬迁、龙门街摊点搬迁,获悉部分摊主准备集体上访信息后,区领导高度重视,迅即赶赴现场,协调相关部门,通宵处置,成功化解了这一事件。“两街”的顺利搬迁,为夫子庙地区“提档升级”打下了良好基础。 二、信息预警超前,努力做到苗头问题早发现 一是以《不稳定因素每日动态》为载体,实现信息预警工作日常化。从去年10月1日起,区综治办专人收集信息,编写《不稳定因素每日动态》,供领导决策时参考,切实做到情况随时掌握、信息随时报送、问题随时处理。去年国庆期间,夫子庙美食节部分摊主因生意不够理想,准备集体上访。获知这一信息后,我们连夜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做好相应工作,成功化解了这一可能发生的大规模集访事件。 二是以联席会议为载体,实现信息预警工作制度化。建立健全定期排查、台账、零报告、情况通报、考核督察等多项制度,做到每月必须排查,敏感时期必须排查,突出性矛盾必须排查,普遍性问题必须排查。区综治委、信访局和司法局牵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掌握动态,认真分析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完善工作预案,实行主动调解,避免矛盾激化。 三是以网络建设为载体,实现信息预警工作深度化。加强情报信息员建设,建立健全区、街、社区(村)、楼栋三级四层信息网络。特别在企业改制、城市拆迁等易发纠纷领域,设立耳目,发展内线,努力获取预警性、内幕性和行动性情报信息。在治理“三小车”工作中,全市“马自达协会”会长周某就在我区。能否有效监控此人,事关重大。公安机关利用楼栋信息员耳聪目明的优势,及时掌握了其违法证据,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证了全市“三小车”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调解工作提前,努力做到矛盾纠纷早处理 以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中心为平台,进一步整合资源,前移关口,在取外地之经同时,努力创本地之新。 一是上下联合联动。以区中心为龙头,向下延伸,上下结合,形成二级中心、三级组织、四级网络、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大调解组织体系。区街两级成立社会矛盾纠纷服务调处中心;社区居委会(行政村)及10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并设调解窗口和首席调解员;居民小区楼幢、村民小组及100人以下的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民调小组;区管系统和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调解办公室;区其他部门、直属单位设立民调信息员。 二是左右联合联动。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在区中心的统一组织下,各涉案单位共同调解。区调解中心成立第二天,某施工单位地下管道施工操作不当,致使周围30户居民家进水,并造成1000多户居民突然断水。居民们立即阻止施工,并酝酿集体上访。中心接报后,迅速组织街道、城管、房产、信访、公安等中心成员单位,会同市政、自来水公司协力解决,成功调解。 三是点面联合联动。坚持先行试点,积累经验,不断完善,由点及面,循序渐进。以社区调委会建设为例,我们以双塘街道为试点,推行机关党支部和社区党支部“结对创安”活动,选派义务调解员,较好发挥了机关人才优势。取得经验后,及时在全区推广。面上工作的拓展,反过来又深化了点上工作的开展。全区66个社区的“结对创安”活动,各具特色,各有亮点。 四是内外联合联动。工作中,我们注重借智借力,整合社会资源,发挥专家作用。区中心设立了法律咨询室,安排资深律师免费接待群众,引导群众依法解决矛盾纠纷。同时,设立恳谈室,聘请心理学教授,对相关群众进行心理疏导。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则实行听证制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群众代表和新闻媒体,共同参加,评论是非,形成人民矛盾人民调、社会纠纷社会疏的良好氛围。 四、法制教育在前,努力做到重点对象早转化 实践证明,搞好法制宣传教育,引导群众依法维权,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办法。工作中,我们逐步形成和完善了以下几种方法: 一是“因势利导”法。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抓住群众关注的切身利益,积极引导其依法维权。如204月,某小区部分居民以讨要“阳光权”为由,阻扰施工,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达1500万元之巨。我们一方面采取果断措施,恢复正常施工秩序,另一方面发挥调解功能,积极引导居民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矛盾。区法院组成专门班子,先后7次组织原告与开发公司进行调解。通过调解,居民与开发公司达成协议,依法维护了自身权益。通过同样办法,我们还及时化解了某开发公司购房合同纠纷、“高尔宝”助长护膝消费者与经销商纠纷等可能爆发大规模上访的事件。 二是“重点突破”法。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我们采取“隔离现场”的方法,抓住重点人头,抓住关键人物,有的放矢,各个“击破”。请上访群众推选代表,与区领导面对面谈话,协调解决问题。这样,既有利于缓解事发现场人多嘴杂的混乱局面,便于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又可通过做好代表工作,由代表促进矛盾解决。 三是“迂回曲折”法。对个别上访群众,特别是带头信访或发起人,正面做工作往往比较难。因此,我们注意利用其社会关系,共同做好法制宣传工作,另辟蹊径,钝化矛盾。如处理响水桥群访事件中, 关键人物陆某情绪激动,工作难做,并可能采取过激行动。我们通过其好朋友帮助做法制教育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四是“敲山震虎”法。打击少数,严惩首恶,就是教育多数,维护稳定。这本身也是一种警示性的法制教育。在处置东西长干巷、响水桥等拆迁户集访问题中,我们果断采取措施,对极个别挑头人物、核心骨干依法告诫、传讯等,孤立极少数,争取大多数,及时消除部分群众不切实际的幻想,有效控制了局势,迅速平息了事态。 五、帮扶措施上前,努力做到群众困难早解决 一是贴近弱势群体所需。坚持从群众最难的事入手,组织“面对面”援助,开展“送温暖、送奖学金、送岗位”等“三送”活动,努力解决群众实际困难。在区调处中心设立“爱心基金”,供特困来访者应急之用。同时,加大法律援助力度,拓展法律援助思路,成立反家庭暴力救助协作网络、青少年维权岗和残疾人维权岗等专门组织,全面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 二是贴近当事人所需。在处理渔业大队集访事件中,我们发现渔民提出的种种要求中,如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核心问题。因此,处置工作明确了尊重历史、不留后患的原则,整合部门资源,采取多种措施,一举解决了这起时间跨度长达十几年的信访积案。渔民群众给区委、区政府送来了锦旗,市里也专门发了通报表扬。 三是贴近稳定工作所需。近年来,我区进入大拆迁、大建设的关键时期。在容易引发矛盾纠纷的拆迁工作中,我们坚持做到依法拆迁、以德拆迁、有情操作、能宽则宽。去年全区拆迁6500多户(为前两年拆迁量总和),未发生一起过激事件。在帮扶工作中,既注重让群众得到实惠,也注意方式方法。如在拆迁安置中,对弱势群体的实际困难,主要通过街道、民政等部门帮扶,避免产生新的矛盾。 六、舆论宣传抢前,努力做到事态局势早控制 建立健全突发性事件新闻通气制度、归口管理制度、分类处理制度等,主动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取得支持,防止发生新闻炒作现象,切实做到“四个有利于”,即:有利于全区工作大局,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理。近年来,我区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没有一起因为新闻报道而扩大事态,影响稳定。

5.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篇五

着力发挥公证制度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

——赵大程同志在北京市调研公证工作时的讲话

发布时间: 2010-03-05 来源: 中国普法网

今天,在虎年新春佳节来临前夕,我们到北京市方圆公证处进行座谈,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祝贺北京市方圆公证处成立六十周年;二是就公证工作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与从事公证管理工作和实务工作的同志们一起讨论、研究。

今年适逢北京市方圆公证处成立六十周年,在这里,我代表司法部向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及全处同志表示热烈的祝贺!方圆公证处六十年发展的历程,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公证制度和公证工作发展的一个缩影。回顾过去,尽管我国公证制度在发展中经历了一些困难和曲折,但仍然保持了强大的生命力,彰显出独特的法治功能和社会价值。六十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在党和国家的亲切关怀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指引下,我国公证队伍发展壮大,人员素质不断提高,组织体系不断健全;公证工作广泛介入经济社会生活,服务领域不断拓展,在推进依法治国、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公证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积极推进,形成了以《公证法》为核心的公证法律制度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证制度日趋完善。

去年底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明确了2010年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强调要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为进一步推动公证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要切实落实三项重点工作,充分发挥公证制度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职能作用,归根结底要通过公证处和公证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来实现。因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公证处在公证工作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把加强公证处的管理和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增进共识、凝聚力量,不断增强广大公证员的历史使命感和工作责任感,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借这个机会,我就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公证处建设问题,讲三点意见。

一、实现公证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必须高度重视、充分发挥公证处的基础管理作用

公证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工作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怀领导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我国公证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加快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深入推进,公证工作的领域将更加宽广,公证工作的作用将更加显现。在新的形势下,之所以要大力加强公证工作,实现公证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最基本的原因,就是公证制度的功能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相适应,公证制度的理念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相契合,公证服务的内容与广大人民群众依法从事民商事活动、实现和维护自身权益的要求相呼应。

实现公证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是公证工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公证工作只有在竭诚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实践中,才能更好地实现自身的科学发展。面对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进一步推进公证事业发展,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公证工作,认真总结我国公证工作发展的基本经验,深刻认识和把握公证工作发展的内在规律,全面加强公证工作建设。加强公证工作建设,必须从公证管理、公证执业两个方面入手,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公证处的基础管理作用。公证处建设的重要性,根源于公证处自身特殊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公证处是公证管理的基础环节。在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公证协会的行业管理和公证处的自我管理这三个层次中,公证处的管理更具有直接性、基础性,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的方法和手段需要从公证处运行和管理的实践中进行总结、提炼,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必须作用到公证处才能落到实处。另一方面,公证处又是履行公证职能、开展公证业务的核心层次。法律赋予公证处独立的执业主体地位,承担着直接组织、监督、管理公证员开展公证活动的职责,通过广大公证员依法规范、优质高效的服务,才能把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具体的公证事项之中。这个基础作用和核心地位,决定了公证处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公证处的建设是公证工作发挥职能作用的基础,也是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基础。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公证处建设总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工作目标,以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为职业使命,以健全完善与公证事业发展相适应的体制机制为保障,以“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维护公正、恪守诚信”为队伍建设总要求,全面加强公证处的各项建设,把公证处建设成为依法履责、规范执业、信誉卓著的工作集体。公证处建设的内容十分丰富,根据我国公证处建设和发展的实际,着眼于充分发挥公证处职能的要求,当前公证处建设的主要任务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加强队伍建设,发挥人才保障作用。二是加强业务建设,发挥服务发展作用。三是加强内部管理,发挥自律规范作用。四是加强党的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保障作用。五是加强文化建设,发挥培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证执业精神的作用。

二、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民主法制建设的过程中,着力发挥公证制度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

当前,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社会大局保持稳定。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仍处于深刻变革之中,仍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依然十分繁重。新的形势和任务对公证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为充分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提供了广阔空间。

公证制度是一项以预防为理念的制度设计,公证工作的职能优势在于,通过依法介入民商事法律行为,可以最大限度地过滤违法或消极因素,确保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保障民商事活动有序进行,或者通过提供具有法定证明力的证据,赋予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促进矛盾纠纷的有效解决。我国法律赋予公证文书广泛的法律效力,为公证工作介入经济社会生活,发挥预防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奠定了基础。公证制度在实践运行过程中彰显出独特的法治功能,特别在引导和规范民事法律行为、证明和确认权利义务关系、保全和增强证据法律效力等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在预防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正是公证制度的核心价值所在。

2010年和今后一个时期,公证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落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围绕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各地公证处和广大公证员在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要着力发挥好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能作用,切实把握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要牢固树立运用公证手段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意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地公证处和广大公证员,要深刻认识公证制度中所蕴含的预防性理念,深刻认识公证工作在预防化解社会矛盾中的重要作用,在公证活动中牢固树立运用公证手段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意识,自觉把公证预防的理念贯穿到执业活动的全过程,真正把公证服务过程变为依法构建经济社会关系,减少矛盾纠纷的过程,使公证制度内在的功能和价值充分显现出来,实现公证服务社会和谐稳定成效的最大化。

第二,要注重针对社会热点难点领域提供公证服务。发挥公证工作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能作用,就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依法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的热点、难点问题,当前要特别注重解决发生在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矛盾纠纷。公证工作要结合职能特点,积极有效介入,最大限度将各类社会矛盾化解于事前,消灭在萌芽状态,从源头上促进矛盾纠纷的预防和解决。

第三,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增强法制观念。提供公证服务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依法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或者确认法律事实的过程,公证处和公证员既要依法履行办证职责,更要积极发挥专业优势,以证释法,以证析理,引导当事人增强法制观念,充分运用公证手段调整经济、民事关系,从而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实现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四,要充分运用强制执行公证减少诉讼。与一般的公证相比,强制执行公证的特殊作用在于,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无需经过诉讼程序,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成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强制执行公证的运用,可以实现缩减讼源、督促践约、节省成本等多重目标,具有显著的社会效果。各地公证处和广大公证员要充分重视、积极开展这项公证业务,广泛宣传这项公证制度,引导当事人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最大限度地减少诉讼,节省司法成本。

三、以始终维护和不断增强公证公信力为核心,全面加强公证处工作团队建设

公信力是公证工作的生命和灵魂,关系到公证行业的兴衰成败,是公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要始终维护和不断增强公证公信力,关键是要有一支高素质的公证队伍作保障。各地公证处要把加强工作团队建设放在公证处建设的首要位置,以建设一个顾大局、精专业、勤服务、讲廉洁的优秀工作团体为目标,以全面加强公证处的思想政治建设、业务建设、职业道德建设和党的建设为总任务,坚持不懈,扎实工作,积极推进,努力使公证处工作团队的执业能力、执业水平、执业公信力有一个质的提高。

第一,要切实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要求,明确公证处工作团队建设的总方向。公证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公证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这是由我国宪法法律和国情所决定的,是我国公证事业沿着正确方向发展的必然要求。推进公证处工作团队建设,要强化理论武装,确保公证员队伍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要坚定执业方向,引导公证员深刻理解和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本质内涵、基本要求和肩负的职责使命,自觉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努力做到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宪法,依法履行职责使命,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要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使广大公证员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诚信为民的要求切实落实到执业活动的全过程,把始终维护和不断增强公证公信力的要求切实落实到执业活动的全过程。

第二,要进一步加强公证处党建工作,发挥党组织在公证处工作团队中的政治保障作用。党的领导是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坚持公证工作正确的发展方向,发挥公证工作的职能作用,必须大力加强公证处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公证处党组织在工作团队中的政治保障作用。要切实健全公证处党的组织,始终做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对公证工作的全覆盖。要切实加强公证处党组织班子建设,把作风过得硬、公证员信得过、工作实绩突出、清正廉洁的党员公证员推选到党支部班子中。要切实完善公证处党建各项工作制度,努力实现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要切实做好公证处新党员发展工作,把符合条件的优秀公证员特别是年轻公证员吸收到党组织中,不断为公证处党员队伍增添新鲜血液。要切实推进党员公证员教育管理创新,使党员公证员在实践中提高服务能力,在服务群众中体现先进性。要切实发挥好公证处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公证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在公证工作中得到不折不扣地贯彻实施。

第三,要大力推进思想政治建设、业务建设、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公证处工作团队的综合素质和服务能力。按照充分履责、规范履责、诚信履责、廉洁履责的基本要求,坚持不懈地加强公证处工作团队自身建设,是提高公证员素质、增强公证处服务能力的重要保证。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公证处工作团队的头脑,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继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实现思想政治教育制度化、常态化。要进一步加强业务素质建设,教育引导公证员在各项业务活动中依法执业、诚信执业、尽责执业,加大对新执业公证员、公证处主任、骨干公证员培训的工作力度,努力培养高层次、高技能、复合型公证人才。要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建立健全反腐倡廉长效机制,切实解决公证行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树立公证处工作团队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四,要完善执业监督和管理机制,保障公证处工作团队公正廉洁执业。充分发挥公证处在公证管理中的基础作用,加强对公证员的执业监督和管理,必须加快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务实、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公证处内部制度机制。在已经解决公证工作有法可依的条件下,现阶段要大力推进实施公证执业标准化建设,依据法律法规,结合公证处实际,对公证工作内容、程序等进行统一、规范和细化。要健全和完善公证处内部运行机制,加强人员、业务、质量管理和保障等各项制度建设。要进一步完善公证考核评价机制、监督机制、奖惩机制,总结表彰先进典型,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加快推进公证信息平台建设,积极运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公证执业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公证工作质量和效率。

加强公证处建设,在实现公证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地公证协会一定要高度重视,采取更加务实有效的措施,扎扎实实地抓好公证处的管理和建设,为公证处的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要选好配强公证处领导班子,指导公证处制定完善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推动落实公证处的独立法人地位,并从政策、制度保障等各方面,帮助解决公证处建设、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公证处不断提高思想、工作和作风建设水平,打牢公证事业发展的基础。要认真指导公证处全面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着力发挥公证制度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作用,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6.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篇六

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市区综治委安排部署,为切实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活动,保持社会大局平稳,从今年3月15日开始在全乡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攻坚活动。经研究,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彭原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攻坚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市、区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以深化三项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着力点,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为目标,按照“属地管理”和“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从群众最关注的问题入手,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努力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彭原乡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排查和集中攻坚,进一步摸清全乡矛盾纠纷的底数,集中化解未解决的矛盾纠纷,解决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纠纷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政治性事件、大规模群体性和个人极端暴力事件,全力维护我乡社会和谐稳定。

三、工作重点

(一)要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力度。对乡、村、组的各种矛盾纠纷,尤其是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涉众性矛盾纠纷,特别是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保、信访等方面存在的影响稳定的突出问题、去年以来发生的非正常集体上访问题以及可能引发个人极端事件的矛盾纠纷,特别是涉法涉诉信访、医患纠纷、交通事故、民事纠纷等方面的矛盾纠纷问题,要进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方面排查,登记造册,做到全面掌握、不留死角。

(二)要加大信访积案清理力度。以“案结事了、停访息诉”为目标,以解决上省进京上访和“三跨”(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三分离”(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信访事项为重点,对经过历次化解仍未停访息诉的信访案件特别是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开展集中清理排查,摸清底数,逐人逐案研究化解措施,集中解决一批长期积累下来的信访疑难问题。

(三)要加大突出问题解决力度。对一些影响社会稳定的重点疑难复杂问题,要逐案分析,通过整合资源,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和调解、教育、疏导等多种方法进行调处和化解。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不能马上解决的,要明确解决的时限、落实解决的责任人;对少数缠访、闹访和无理上访滋事的人员和群体,要及时搜 集固定证据,适时依法处理。

(四)要加大重点人员稳控力度。对有可能上访滋事、铤而走险和扬言行凶报复的重点人员,要摸清底数、查明情况,有效做好稳控工作。对高危人员,要成立稳控小组,逐人落实管控措施和管控力量,严防形成现实危害;对“人户分离”的高危人员,由现居住地村(组)与派出所落实管控责任和措施;对精神病人,村(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家庭,分级分类进行管控,对有制造个人极端事件苗头的高风险人员,乡、村、组与派出所要果断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四、工作步骤

此次攻坚活动,从今年3月15日开始到10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排查阶段(3月15日---4月30日)。

1、加强领导、制定方案。乡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乡综治维稳工作中心牵头、协调此次攻坚活动。

2、全面排查,突出重点。采取走访群众、开展座谈会、召开分析会、公开接访、带案下访等多种形式,对本乡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开展全面排查。逐村(组)、逐户、逐单位进行排查,把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排查清楚,准确掌握问题的来龙去脉及症结所在,真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矛盾纠纷比较集中的区域、单位,要加强力量,重点排查。

3、建立档案,定期上 报。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认真梳理分类,逐一登记造册,上报乡综治办。可能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信息,要及时报告乡综治办、信访办及相关部门,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及时化解。

(二)、重点攻坚阶段(5月1日---9月14日)。

1、明确责任、限期化解。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一分析研究,逐一制定化解矛盾方案,逐一落实牵头部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逐一明确工作措施和解决期限。

2、领导包案、挂牌督办。对重大矛盾纠纷和疑难问题,采取领导包案、挂牌督办等方式,明确责任人,限期解决,办结一件,销号一件。对久拖不决的矛盾纠纷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一个案子确定一个工作组,全力攻坚,力求彻底解决问题。

3、调解优先、多元调处。要坚持调解优先,把调解作为化解纠纷的主要手段,村、组调委会要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立足抓早、抓小,切实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并引导群众通过其他渠道解决其合理诉求。

4、加强协调、整体推进。各部门要按照这次活动总体要求,切实做到责任不落实不放过、工作不到位不放过、问题不解决不放过。乡综治办对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协调、指定牵头领导,部门做好工作,确保攻坚活动整体推进。并适时通报集中攻坚进展情况,对上级挂牌督办的案件,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办结的,主办部门要书面报告原因,乡维稳综治办将给予通报批评。

(三)巩固提高阶段(9月15日—-10月31日)以此次攻坚活动为契机,及时总结经验,建立长效机制和有效模式,促进矛盾纠纷及时、就地解决。

1、建立完善定期排查制度。坚持村、组每周、乡每半月排查制度。做到小矛盾不出村、组,大矛盾不出乡。

2、建立完善信息报告制度。实行正常时期周报制度、重大节日、特殊时期实行日报制度,及时向乡综治办报告矛盾纠纷的重大信息和攻坚活动进展情况。

3、建立完善重大矛盾纠纷包案调处、挂牌督办和联合调处机制。对社会影响较大或解决难度较大的矛盾纠纷,由乡领导包案落实,限期解决。乡维稳综治办将定期督查乡、村、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并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不力的部门及时督促整改。

五、工作要求

1、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措施。各村要成立矛盾纠纷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制定本村攻坚活动实施方案,确保抓好、抓出成效。切实做到矛盾纠纷不上交、不推诿、不激化。

2、要全面排查梳理,建立档案。各部门要按照全面排查阶段要求,对本村的矛盾纠纷进行梳理登记造册,建立档案,此项工作纳入2011综治工作考核。

3、要强化责任,限期化解。各村要按照排查出的矛盾纠纷逐一明确责任人、化解时限。确保事事有人管、件件有 着落。对该排查出的问题没有发现,或发现了没有及时解决而酿成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灾害性事故的,将实行责任倒查,对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7.公诉环节化解社会矛盾的途径探索 篇七

一、当前诱发刑事犯罪的主要原因及特点

1.经济收入低下群体占犯罪比例较大。作者所在科2009年受理的案件中, 农民占受理总人数的72%, 无业者占受理总人数的7.3%, 文化程度多为小学、初中, 年龄以青壮年居多, 呈现出犯罪人文化程度低、无经济来源或经济收入低的特点。在社会环境、生存状态及个体心理差异等多个因素共同作用下, 贫困者铤而走险, 走上犯罪的道路, 从而影响社会稳定。

2.社会不良思潮的影响导致价值观混乱。错误的价值观与国家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发生严重冲突时, 会造成人们在价值追求上产生困惑, 思想发生混乱, 影响社会的团结和谐。

3.法制教育针对性和专业性不强。当前社会部分个人与单位错误地认为发展经济是硬任务, 法制宣传教育是软指标, 没有真正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学校和家庭在高升学率的压力下, 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往往局限于课堂教学教育活动中, 难以使学生从小形成遵纪守法的自我约束;个别贫困家庭家长的不平衡心理给学生造成对社会看法的偏激;各别媒体不负责任的渲染暴力、色情, 使很脆弱的学校法制教育难以取得理想成果。

二、确保案件质量是公诉环节化解社会矛盾的基础

(一) 确保案件质量是化解矛盾的现实条件基础

在办案实践中, 我们所掌握的从宽处理的案件条件主要有以下方面:首先, 案件基本事实清楚。从宽处理必须要有一定事实和证据基础, 否则背离公正的基本要求。以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为例, 在作为单位领导的被害人不理睬犯罪嫌疑人无理取闹的情况下, 犯罪嫌疑人用钢笔尖将被害人眼睛扎成轻伤, 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审查起诉中, 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了实施伤害的过程, 其家属积极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 得到被害人原谅, 故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理。其次, 犯罪嫌疑人认罪且真心悔过。从宽处理并非简单地以认罪换取较宽缓的处理, 而要充分关注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以及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应以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为必要条件。仍以上述案例来说, 审查起诉前犯罪嫌疑人对关键伤害过程避重就轻, 经办案人员大量工作后, 最终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及情节, 并且对犯罪行为真心悔过。

(二) 整体提升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的审查把关是公诉环节化解矛盾的客观条件基础

在审查判断证据时既注重依法充分发挥检察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和职权作用, 又注重充分保障当事人的作用, 听取公安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等方面的意见, 同时也是了解案件情况和证据的过程, 要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前科劣迹等多方面加以审查案件, 有利于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 核实证据, 从而确保依法合理、科学地确认证据的证明力, 正确认定案情。

(三) 在出庭公诉中灵活掌握对被告人的指控语言和方式方法是化解矛盾的重要条件基础

通过公诉庭审活动, 依法指控犯罪, 以理说服被告人, 使得被告人能够服判, 化解社会矛盾。这不仅能鼓励被告人认罪, 而且有利于被告人真诚悔罪, 痛改前非, 重新做人。如作者所在院支持公诉的李某盗窃案, 公诉人针对李某的法制观念淡薄, 只是为了能够还清他人的欠债而协助他人实施盗窃犯罪的特点, 对其进行了法制教育, 并建议法庭依法从轻处理, 最后法院作出对其适用缓刑的判决。

三、公诉环节化解社会矛盾的具体途径

(一) 正确运用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措施。因刑事和解而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或量刑从轻, 被害人因犯罪所受损害已得到修复, 犯罪嫌疑人在真诚悔过基础上由于认罪、悔罪得到谅解且免受刑罚严厉制裁, 有利于吸取教训、回归社会。因而, 正确运用刑事和解可以避免进一步激化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冲突, 从而实现社会矛盾的化解。

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 刑事和解严格限制于犯罪嫌疑人为主观恶性小、平时表现尚好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初犯、偶犯, 以及具有从轻、减轻等法定情节等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的案件, 确保公共利益的维护。其次, 注重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态度, 避免产生花钱买刑的错误理念。再次, 双方当事人在了解刑事和解可能导致的结果的情况下, 平等、自愿和解。最后, 注意工作方法, 防止公权过度干预, 切忌使得嫌疑人误认为以不处理为诱饵引导其做有罪供述, 产生抵触情绪, 而被害人则以为承办人员收受对方好处, 强迫自己接受“花钱抵罪”, 社会效果、法律效果都不好。

(二) 发挥量刑建议的积极作用

案件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不认同, 是社会矛盾的表现方式之一。正确运用量刑建议就是通过对量刑情节的释法说理, 促使被告人、被害人及其相关人对罪罚相适应正确认识, 从而达到缩小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效果。

具体需要注意两点:首先, 量刑建议的提出必须客观、合理。公诉人客观地向法庭、被告人、被害人及相关人阐明量刑依据, 使得相关人从法律角度正确认识量刑的依据, 最终达到被告人认罪服法, 被害人心理平复, 减少上诉、抗诉案件的发生, 减少社会矛盾。其次, 量刑建议的采纳离不开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在不干涉审判权行使的前提下, 沟通使得司法者对同类案件把握量刑稳定性的认识上有所趋同, 避免出现因同类案件刑罚不稳定影响当事人对司法和执法公信力的信任度。

(三) 充分利用不诉案件的答疑说理

作者所在院公诉科高度重视不起诉案件释法工作, 充分利用不诉案件的答疑说理机制, 有效化解矛盾, 防止涉检上访事情的发生, 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不起诉答疑说理主要采取书面和口头说理两种方式, 包括不起诉书的说理与向办案机关、被害人、被告人进行口头答疑。例如:作者所在院审查的古某故意伤害一案中, 古某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表示后悔, 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希望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表示愿意与犯罪嫌疑人达成和解协议, 要求司法机关给犯罪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本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并在不诉书中载明。

(四)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查机制落实

作者所在院公诉科结合铁检工作实际, 在遵循法定办案程序和期限、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 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 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主要做法为:一是明确适用快速审查工作机制应坚持的原则;二是从三个方面对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快速审查, 包括缩短诉讼期间、简化法律文书制作以及简化具体工作程序。2007年以来, 公诉科适用快速审理机制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占案件总数的半数以上, 无一错案和涉检上访案件。

(五) 加强与发案单位、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的沟通协调

公诉科所办理铁路职工犯罪案件, 在坚持依法打击危害铁路安全生产秩序犯罪的同时, 延伸办案功能, 注重深入分析犯罪成因, 以发放检察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的形式加强与相关单位沟通协调, 深入化解社会矛盾, 预防刑事犯罪, 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主要体现在:一是促进规范管理, 以检察建议查缺补漏。如:在审查看守所原民警马某、李某玩忽职守一案中, 发现发案单位监管活动管理松懈、有章不循, 看守所监室监控设备更新、维护不到位, 看守警力不足等问题。为此及时向看守所上一级主管机关发出检察建议, 促进该所认真整改。二是维护司法公正, 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如:被告人张某等五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法院在判决中对价格认定采信错误, 并最终影响量刑。为统一规范对证据标准的认识和把握, 依法准确采信证据, 公诉科就该问题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 受到法院高度重视并及时将整改情况予以回复。三是帮助企业整改, 以检察建议预防犯罪。如:审理金某故意伤害一案时发现, 金某作为列车长, 解决旅客与列车工作人员矛盾冲突时方法简单粗暴, 职业纪律观念淡薄, 履职中随意性较大。其所在单位存在抓法制教育和安全规范、乘务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公诉科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向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引起该段领导高度重视, 切实进行了认真整改。四是教育挽救职工, 以检察意见化解矛盾。如前所述古某故意伤害案中, 古某与被害人之间系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 且相关情节符合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规定, 本着“冤家宜解不宜结”的精神, 依法适用相对不起诉, 同时积极与其单位领导交换对处理意见, 依法发出检察意见, 并在全段开展法制教育活动。

(六) 以办案风险评估加大对特殊案件风险防范

首先, 特殊案件进行个案办案风险评估要及时。公诉部门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 根据基本案情、当事人对案件的态度等进行常规判断, 对不稳定苗头及时开展说理教育工作的同时, 将该案纳入风险评估预警范围, 及时向主管检察长汇报, 与控申部门及时联系, 将矛盾化解在最初阶段。其次, 办案风险评估责任应具体。公诉人员是办案风险评估的最初责任人, 必须严格执行该方案确定的措施, 既要保证案件质量, 又要最大限度的防止影响社会稳定的涉检上访等问题的发生。再次, 风险评估监督力度须强化。强化自身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确保公诉人员公正廉洁执法。

(七) 接受监督, 促良好社会效果

保证公诉人员执法的公正性及监督职责有效行使, 需要加强内、外部监督:首先, 不断加强检察机关自身监督。一方面, 认真执行案件请示汇报、备案审查等制度, 对疑难、复杂等案件及时上报, 接受上级领导部门监督。另一方面, 与纪检、控申等部门加强沟通联系, 对自侦案件、不起诉案件及时填报案件跟踪监督卡、涉检信访风险评估表, 将内部监督融入公诉工作, 加强同级相关部门制约、配合。其次, 扩大监督渠道, 引入外部监督机制。既要严格执行告知制度, 接受案件相关人监督;又要继续坚持检务公开制度, 接受社会监督;既要主动在铁路相关单位建立检察联络员, 征求对执法过程中的建议和意见, 又要探索扩大人民监督员方式, 进一步强化监督力度。

(八) 加强与侦查、审判机关的沟通、配合

首先, 强化诉前沟通。在受理审查刑事案件期间, 公诉案件承办人认为案件的某一部分或环节存在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等问题时, 积极主动地与侦查机关承办人或法院审判人员沟通、协调, 查清事实、完善证据。其次, 加强联席会议沟通。召开联席会议, 充分发表和阐述案件认定观点, 共同商讨, 求同存异, 力争统一认识, 达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再次, 强化人文沟通。在办案工作之余, 应当注重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人员的相互关系, 通过开展座谈会或共同举办文化活动等形式, 融洽相互间的感情, 为协调工作关系打下良好的工作基础。

参考文献

[1].汪建成, 杨微波.“论犯罪问题非犯罪化处理的程序机制”.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06-5, (3) :42-47.

[2].向朝阳, 马静华.“刑事和解的价值构造及中国模式构建”.中国法学, 2003, (6) .

[3].王雄飞.“刑事和解视野中的检察调解构想”.人民检察, 2006-7 (下) .

8.公诉环节化解社会矛盾的途径探索 篇八

[关键词]公诉;化解;社会矛盾

公诉部门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大局,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在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的各个阶段积极化解社会矛盾,探索有效机制,全力消除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长治久安、和谐稳定。

一、当前诱发刑事犯罪的主要原因及特点

1.经济收入低下群体占犯罪比例较大。作者所在科2009年受理的案件中,农民占受理总人数的72%,无业者占受理总人数的7.3%,文化程度多为小学、初中,年龄以青壮年居多,呈现出犯罪人文化程度低、无经济来源或经济收入低的特点。在社会环境、生存状态及个体心理差异等多个因素共同作用下,贫困者铤而走险,走上犯罪的道路,从而影响社会稳定。

2.社会不良思潮的影响导致价值观混乱。错误的价值观与国家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发生严重冲突时,会造成人们在价值追求上产生困惑,思想发生混乱,影响社会的团结和谐。

3.法制教育针对性和专业性不强。当前社会部分个人与单位错误地认为发展经济是硬任务,法制宣传教育是软指标,没有真正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学校和家庭在高升学率的压力下,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往往局限于课堂教学教育活动中,难以使学生从小形成遵纪守法的自我约束;个别贫困家庭家长的不平衡心理给学生造成对社会看法的偏激;各别媒体不负责任的渲染暴力、色情,使很脆弱的学校法制教育难以取得理想成果。

二、确保案件质量是公诉环节化解社会矛盾的基础

(一)确保案件质量是化解矛盾的现实条件基础

在办案实践中,我们所掌握的从宽处理的案件条件主要有以下方面:首先, 案件基本事实清楚。从宽处理必须要有一定事实和证据基础, 否则背离公正的基本要求。以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为例,在作为单位领导的被害人不理睬犯罪嫌疑人无理取闹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用钢笔尖将被害人眼睛扎成轻伤,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了实施伤害的过程,其家属积极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得到被害人原谅,故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理。其次, 犯罪嫌疑人认罪且真心悔过。从宽处理并非简单地以认罪换取较宽缓的处理, 而要充分关注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以及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应以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为必要条件。仍以上述案例来说,审查起诉前犯罪嫌疑人对关键伤害过程避重就轻,经办案人员大量工作后,最终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及情节,并且对犯罪行为真心悔过。

(二)整体提升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的审查把关是公诉环节化解矛盾的客观条件基础

在审查判断证据时既注重依法充分发挥检察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和职权作用,又注重充分保障当事人的作用,听取公安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等方面的意见,同时也是了解案件情况和证据的过程,要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前科劣迹等多方面加以审查案件,有利于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核实证据,从而确保依法合理、科学地确认证据的证明力,正确认定案情。

(三)在出庭公诉中灵活掌握对被告人的指控语言和方式方法是化解矛盾的重要条件基础

通过公诉庭审活动,依法指控犯罪,以理说服被告人,使得被告人能够服判,化解社会矛盾。这不仅能鼓励被告人认罪,而且有利于被告人真诚悔罪,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如作者所在院支持公诉的李某盗窃案,公诉人针对李某的法制观念淡薄,只是为了能够还清他人的欠债而协助他人实施盗窃犯罪的特点,对其进行了法制教育,并建议法庭依法从轻处理,最后法院作出对其适用缓刑的判决。

三、公诉环节化解社会矛盾的具体途径

(一)正确运用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措施。因刑事和解而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或量刑从轻,被害人因犯罪所受损害已得到修复,犯罪嫌疑人在真诚悔过基础上由于认罪、悔罪得到谅解且免受刑罚严厉制裁,有利于吸取教训、回归社会。因而,正确运用刑事和解可以避免进一步激化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冲突,从而实现社会矛盾的化解。

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刑事和解严格限制于犯罪嫌疑人为主观恶性小、平时表现尚好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初犯、偶犯,以及具有从轻、减轻等法定情节等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的案件,确保公共利益的维护。其次,注重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态度,避免产生花钱买刑的错误理念。再次, 双方当事人在了解刑事和解可能导致的结果的情况下, 平等、自愿和解。最后,注意工作方法,防止公权过度干预,切忌使得嫌疑人误认为以不处理为诱饵引导其做有罪供述,产生抵触情绪,而被害人则以为承办人员收受对方好处,强迫自己接受“花钱抵罪”,社会效果、法律效果都不好。

(二)发挥量刑建议的积极作用

案件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不认同,是社会矛盾的表现方式之一。正确运用量刑建议就是通过对量刑情节的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被害人及其相关人对罪罚相适应正确认识,从而达到缩小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效果。

具体需要注意两点:首先,量刑建议的提出必须客观、合理。公诉人客观地向法庭、被告人、被害人及相关人阐明量刑依据,使得相关人从法律角度正确认识量刑的依据,最终达到被告人认罪服法,被害人心理平复,减少上诉、抗诉案件的发生,减少社会矛盾。其次,量刑建议的采纳离不开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在不干涉审判权行使的前提下,沟通使得司法者对同类案件把握量刑稳定性的认识上有所趋同,避免出现因同类案件刑罚不稳定影响当事人对司法和执法公信力的信任度。

(三)充分利用不诉案件的答疑说理

作者所在院公诉科高度重视不起诉案件释法工作,充分利用不诉案件的答疑说理机制,有效化解矛盾,防止涉检上访事情的发生,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不起诉答疑说理主要采取书面和口头说理两种方式,包括不起诉书的说理与向办案机关、被害人、被告人进行口头答疑。例如:作者所在院审查的古某故意伤害一案中,古某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表示后悔,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希望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表示愿意与犯罪嫌疑人达成和解协议,要求司法机关给犯罪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本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在不诉书中载明。

(四)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查机制落实

作者所在院公诉科结合铁检工作实际,在遵循法定办案程序和期限、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主要做法为:一是明确适用快速审查工作机制应坚持的原则;二是从三个方面对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快速审查,包括缩短诉讼期间、简化法律文书制作以及简化具体工作程序。2007年以来,公诉科适用快速审理机制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占案件总数的半数以上,无一错案和涉检上访案件。

(五)加强与发案单位、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的沟通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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