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毕业生待遇标准

2024-07-04

应届毕业生待遇标准(8篇)

1.应届毕业生待遇标准 篇一

Name: Miss Yan

Sex: Female

Date of Birth: 1985-08-08

National: Han

Height: 163

Weight: 55

Native Place: Beijing

Current location: Beijing

Education: Undergraduate

Political landscape: members

Graduate institutions: University of North

Graduation Time: June

Studies by category: Management Engineering

Professional Name:

Contact Tel:

Educational background / training experience

From September to July 2008 University of North outstanding cadre management degree

Professional and specialty:

Foreign Language: English Language: 4

Computer capability: the degree of excellence in Putonghua: Excellent

Presentation and other professional expertise

Majoring in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Department of Engineering Management, master of building works and project management expertise. Academic excellence of construction, accounting, management, marketing, project management and real estate and other professional courses have a certain knowledge base. Cost of Beijing and the test certificate, but also participated in the training aspects of project supervision, at the same time Nokia has done part-time sales, has extensive experience in grass-roots marketing. Able to learn professional knowledge and practical experience together. And possess the necessary language ability and adaptability, good communication, I believe this is essential for social work conditions. At the same time, I have strong organizational skills and management abilities, has repeatedly been rated as excellent cadres. I was a national softball two athletes, and thoroughness of work is the attitude and the spirit of unremitting efforts.

Personal practice, work experience

From October to October for part-time in the Nokia praise the leadership of sales and bonuses

From August to September 2007 in Hebei, China construction company to do all aspects of Project Management Practice

Job intentions

Job type: Full-time / part-time monthly salary requirements: Negotiable

I hope the candidates positions: Project Supervision Division of the other candidates positions: project management

Hope that the Working Place: Beijing, other duty stations: Beijing near the town

Personal autobiography

I am a vibrant and lively, cheerful character, and affinity. II national softball athletes, athletes with good health and that the spirit of perseverance. I have good communication, have reached a certain language ability and adaptability, I believe this is an indispensable work of social conditions. I work in a conscientious and responsible, sincere attitude, has won honors such as excellent cadres. And have to create a sense of innovation and ideas, with Leonid inherent organizational capacity and leadership, I have to create classes of classes and activities reported by students on many occasions praised. I believe that the work of the tireless efforts and dedication will be my key to run their own businesses. I hope to find their own work and continuous learning in this field to improve their professional knowledge, for their own goals.

2.应届毕业生待遇标准 篇二

2012年应届大学生起薪

以上海为例,普通院校本科应届生税前工资在3000-4000元左右。如果是同济或者上外毕业的,在此基础上加500元;是复旦或者上交大毕业,在此基础上加1000元。如果是上海大学或者东华大学毕业的,那么要在这个基础上减少200-500元,个别人要经过频繁的面试,才能可能找到工作。如果是上海理工或者上师大毕业的,那么要在这个基础上减少500元,工作更加难找。当然,人才不受专业和院校的限制,也有诸如上海理工应届生拿到6K的情况。实际上,外地院校毕业的,除非是北大、清华、中科大、南京大学、浙江大学等在上海特别知名的以外,其他所有211的基本上收入和就业情况和上外差不多一个档次。211以外的就最多和上海理工差不多了,可能情况还更糟糕一点。

让我们看看2011年的数据,“211工程”或“985工程”类院校已签约毕业生税前薪资为4700元,其他的重点院校为3700元,一般本科院校为3500元,其他类院校为2500元。2012年IT类名企工资待遇:

南方基金IT部门:税前年薪25万左右,另外还有一些福利不包括在内,硕士高一些。IBM China:销售类岗位培训期6-9个月,本科生4800元,研究生6000元。转正后第一年底薪7500元,完成任务发140%工资,完成任务量的二倍大概拿340%的工资。

Google:软件工程师计算机硕士18万。

摩根斯坦利IT部门:18万年薪,奖金看表现。

Microsoft:底薪16万左右,什么都加起来也就19w左右,股票不是每年都给。百度:应届计算机硕士17万到30万的都有,但奖金另算。

2012年快消类名企工资待遇:

箭牌:销售岗位月薪约4400元。

宝洁:本科生8600元、研究生9500元、博士10500,均发14个月工资。

玛氏:平均月薪8000-10000元左右.2012年咨询类名企工资待遇:

麦肯锡: 年薪底薪16万元,BCG年薪 18万元,Bain约19万元,Monitor约19万元,奥纬约20万元,IBM咨询月薪6000-6800元不等,但补助较高。其他知名IT类咨询公司都和IBM咨询差不多。

尤其要提一提的是国内知名的世联地产,和国外公司差距巨大,本硕博差距不大,月薪在2500-5500元左右。

2012年金融类名企工资待遇:

汇丰银行:月薪8000元,18个月培训后涨到12000元。

东京三菱银行:起薪不超过1万元。

阳光财险:研究生投资研究岗年薪8万。

花旗银行MT:月薪8500元左右,年底双薪。

高盛香港:不分本研年薪在66万港币左右。

高盛高华:本科生能达到年薪30万。

进出口总行:实习的时候3500转正4500,待遇福利一般。

国开行总行:转正了月薪7000元以上,福利很好。

中信银行总行:新员工平均起薪5-6万,本科和研究生差别不大。

农行总行软开:新员工转正后6500/月,房补1500左右。

嘉实基金:固定收益部研究生基本工资11.2万,基本奖金4.8万。

华安基金:研究生,助理行业分析员,基本工资12万。

南方基金:第一年年新大约16万,以后涨幅也挺大的。行业研究员更高,年薪在21万元以上。2012年能源类名企工资待遇:

斯伦贝谢:国内员工14万底薪,国际员工培训期间工资4800美元,一般越危险的地方工资越高。

Shell:月薪7500元,本研博一样。

四大: 本6000、研6300,均13个月,有CPA证书普华德勤加500每月,安永毕马威加1000 审计部每年涨30%-50%。

2012年医药类名企工资待遇:

先声药业: 研发是硕士生年薪6万,博士10万。

2012年其他名企工资待遇:

华为:华为本科月薪6500月薪,每月1000元补助,研究生再多1000元,年底3-8个月的奖金。新蛋:本科月薪10000、研究生月薪11000,均13个月工资。

华润置地:本科月薪4000元,硕士4300元,发14个月工资。

作者:上上兼职网 时间:2012年03月23日

2012年全国大学生就业形势分析

11月21日,教育部下发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通知指出,我国将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重点产业人才供需报告制度,健全专业动态调整和预警、退出机制,对就业率连续两年低于60%的专业,调减招生计划直至停招。

根据统计,2012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规模达680万人,就业形势严峻。为此,教育部要求,各地要根据地方城乡建设需求,在城市社区及农村教育、卫生、科技等方面积极设立地方项目。要推动出台本省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办法。要高度重视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切实做好招聘录用、落实岗位、离校服务等工作,确保到中小学任教有岗有编。各省级主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好鼓励中小企业、微型企业吸纳毕业生的有关政策,积极引导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岗位就业,进一步扩大服务外包企业吸纳毕业生规模。应对当前大学生创业的实际需求,通知还强调要普遍建立地方和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指导中心等机构,积极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并纳入学分管理;要设立创新创业教育专项资金和扶持大学生创业的资金。

3.厦门月嫂工资待遇标准 篇三

榕月嫂将按星级计酬

实施“五个统一”

这几天,福州市家庭服务行业协会会长林桂辉一直忙着向会员单位推广月嫂新国标的事情。据了解,该新国标是由国家标委会制定的,全称为《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已于今年2月1日正式推出。“新国标对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提出了基本要求。”根据林桂辉的介绍,新国标有以下亮点:比如年龄要在18岁~55岁,应是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女性,上岗服务时应着统一工作服,定期参加职业培训;母婴生活护理服务分为一星级至五星级、金牌级等六级,其中一星级为最低等级,金牌级为最高等级。此外,对于最高级别的金牌月嫂,新国标设置了许多具体条件,包括需要取得高级家政服务员、高级育婴师、中级营养配餐员资格证书(或同等级的相关资格证书),具备48个月以上的母婴生活护理服务工作经历,至少累计48个月客户满意无投诉等。对于没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金牌月嫂,标准则要求更高:需具备72个月以上的母婴生活护理服务工作经历,累计72个月客户满意无投诉。

林桂辉称,目前市家庭服务行业协会正在组织协会会员学习考试,3月15日前后新国标将正式在福州落地,实行三个举措:一、福州母婴护理行业全国率先启用国家标准,从业人员星级评定开始,今后将按星级定薪,最低级别月嫂月薪5000元;二、福州母婴护理行业在全国唯一全会员实行“五个统一”,参与的十二家专业月嫂公司履盖90%的市场;三、福州母婴行业七家公司试点承诺对月嫂及客户均实行免中介费,不赚差价。

据介绍,今后我市月嫂将细分等级,其中最低等级为实习月嫂,即通过培训考试具备技能但没有实战经验的,指导月薪为5000元。一星至五星月薪从6000元至10000多元不等。据透露,按照新国标,目前福州暂无最高等级的金牌月嫂,不过今后行业协会将通过培训、比赛培养出榕首批金牌月嫂。

根据主管部门意见,今后榕月嫂行业将实行“五个统一”,即统一体检、统一上保险、统一培训、统一上岗证和签统一合同。“‘五个统一’在全国同行业尚属首次。”市家庭服务行业协会负责人表示,今后月嫂培训、考证及市民免中介费找保姆都可以拨打电话87612312预约。

月嫂高低分级

可满足不同需求

普遍二孩政策正式出台后,记者在走访中发现,目前我市月嫂需求量非常火爆,一些档期甚至预约到国庆后。一名刚培训出来、没有太多实际操作经验的月嫂月薪至少为四五千元,普通月嫂的月薪大都在七八千元左右,不少高级月嫂的月薪已经过万元。

业内人士表示,此前榕月嫂等级混乱,薪酬定价无统一标准。家政公司各自为政,定级混乱,一些无证书、缺经验、技术差的月嫂也报出上万元的月薪。

“目前我市专门从事月嫂服务的公司有十几个,全市登记的月嫂约有5000人,如果按照月嫂国标分等级,大多集中在二星至三星,四星以上的很少。”林桂辉介绍称,月嫂的薪水越来越高,除了市民的需求越来越大,还和分级混乱有很大关系。“分级都是各自公司制定,没有第三方权威机构认定,级别高的水平不一定高,抑制了部分家庭的消费需求。今后按等级定薪,月嫂凭本事吃饭,预计可以刺激30%以上的家庭需求。”

金牌月嫂若不合规

将被摘“金”

福州某家政公司负责人陈先生表示,新国标落地有助于母婴市场规范以及从业者的优胜劣汰,同时业界对于月嫂薪资也有了更清晰的分级,雇主在聘请月嫂时心里也更加有数。

“月嫂标星分级,有利于优胜劣汰,行业也可以进一步洗牌。”该负责人还表示,证书齐全、技能多样的月嫂必定越来越受市场的欢迎和追捧,优秀月嫂和普通月嫂的收入差距必定越拉越大。同时,国标规范严格施行之后,曾经不少号称是“金牌月嫂”但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从业人员可能都要摘下“金”字招牌了。

4.襄樊襄阳工伤待遇伤残津贴标准 篇四

此次调整的范围为12月31日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和经审批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伤残津贴按不同的伤残等级增加额度为:一级182元/月、二级172元/月、三级162元/月、四级152元/月、五级142元/月、六级121元/月。供养亲属抚恤金增加额度为: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81元 /月,其他人员61元/月。生活护理费根据护理等级、规定的比例等确定。

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上调计算时间为201月1日;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待遇上调计算时间为2015年7月1日。市医保局将依照文件精神做好待遇调整和补发工作。

目前市本级享受工伤“三项待遇”的人员有250余人。上调后,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平均水平达到1444元/月;供养人员平均待遇水平达到685元/月,护理费平均水平达到1193元/月。

5.天津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支付标准表 篇五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支付标准表

一、基金支付

二、用人单位支付

待遇类别项目计发标准

医疗医疗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康复)待遇(康复)费

住院伙食费每人每天30元

外地就医交通费:乘坐城市间长途汽车、火车(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及以下)发生的交通费用据实报销住宿费:

每天150元伙食费:

交通食宿费每天50元

一次性本市上年度职工五级12个月八级6个月

医疗补助金月平均工资

六级10个月九级4个月

七级8个月十级2个月

伤残待遇一次性本人工资一级27个月六级16个月

伤残补助金

二级25个月七级13个月

三级23个月八级11个月

四级21个月九级9个月

五级18个月十级7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一级90%

二级85%

三级80%

四级75%

生活护理费本市上年度职工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0%

月平均工资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0%

辅助器具按照我市规定项目、标准支付

配置费

工亡待遇一次性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0倍

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供养亲属本人工资配偶4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

抚恤金

其他亲属30%

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

伤残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五级70%

六级60%

一次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五级18个月八级9个月

就业补助金

六级15个月九级6个月

6.应届毕业生待遇标准 篇六

来源: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 作者:余伟安律师 日期:2009-05-07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亡待遇主要有三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供养亲属抚恤金都是法律明确要求一次性支付的项目,而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按月支付。《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一次性支付的情况。因此,在实践中关于工亡待遇的一次性领取问题难点就在供养亲属抚恤金问题上了。

那么工亡待遇中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否可以一次性领取呢,如果可以,按什么标准领取呢?

关于这个问题,本律师总结如下:

一、一次性领取分两种情形:一种是单位为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另一种是单位未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1、办理了工伤保险的情形:原则上是按月领取,如果地方有一次性领取规定的按地方规定执行,从工伤保险办理机构领取。

2、未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形:法律并无具体规定如何领取,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来看,自然是可以按月从职工单位领取。但是否可以一次性领取,条例并未规定。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领取的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对一次性领取没有规定,而各地方规定又有很大的不同。从各地规定,也无法看出有什么可供参考的推算逻辑理论。举例如下:

1、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城务工人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因工死亡,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可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领取标准以供养亲属的年龄、待遇率及工亡进城务工人员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具体标准为:

(一)供养亲属未满18周岁的,领取期限按实际年龄到年满18周岁为止;

(二)供养亲属年龄在18周岁以上至35周岁以下的,领取期限为200个月;供养亲属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至7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岁,待遇减少4个月。

(三)供养亲属年龄在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的,领取期限为60个月。

2、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因工死亡农民工供养亲属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支付标准为:配偶为5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他供养亲属为33个月的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子女(含弟、妹)按照年满18周岁终止领取的供养余年,每供养1年支付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

3、天津: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其常住地不在本市的,可以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其领取标准为:

子女不满18周岁的计算至十八周岁,其他供养亲属最高不超过15年。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其领取的一次性供养亲属抚恤金年限按照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年龄依次划分为:年龄在65周岁以下的,领

取待遇的年限为15年;年龄在65周岁至70周岁之间的,领取待遇的年限为10年;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领取待遇的年限为5年。

4、广州: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非本市城镇常住户籍的因工死亡职工,其供养亲属书面申请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下列办法一次性计发,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一)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按2003年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下称《供养范围》)执行;

(二)按因工死亡职工本人工资以下列标准一次性计发:配偶每月40%,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为父母(含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从《供养范围》规定的年龄条件(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起,计算至73周岁,但计发年限最高不超过13年,最低不少于10年。

(四)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为子女(含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供养年龄计算至18周岁。不符合计划生育条件所生育的子女不能作为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

(五)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无固定收入;或被鉴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本条

(二)、(三)项规定的标准和年限计算;

(六)对有劳动能力成年兄弟姐妹的因工死亡职工,其供养亲属确定为父或母一人和子女;对属于独生子女的因工死亡职工,其供养亲属确定为父母和

子女(总人数最多为3人)。

5、厦门: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外来务工人员工伤保险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计发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参保单位外来务工人员工亡职工亲属自愿选择一次性计发全部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方式的,其供养亲属应按规定提供相应资料,经审核符合供养条件、办理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有关手续,且与用人单位、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后,可采用一次性计发全部被供养人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办法,支付给被供养人或被供养人的法定监护人。

计发标准为:职工工亡时计发的被供养人亲属供养抚恤金月标准×应享受年限。

被供养人属其父母、配偶的,应享受年限按本市统计局最近一次公布的《统计公报》中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实足年龄之差计算。按此计算的应享受年限为负数或低于5年的,按5年计算。

被供养人属其子女的,应享受年限按18岁-本人实足年龄之差计算。

6、郑州: 郑州市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抚恤金和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计发办法

1:工伤职工伤残抚恤金=受伤时上一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比例×年龄段对应月数

2: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月支付标准×年龄段对应月数

3: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16周岁以下或在普通中学学习者)=供养亲属抚恤金月支付标准×计发月数

4:供养亲属抚恤金月支付标准=工亡职工死亡时上一社会月平均工

资×计发比例

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有一个以上且每个亲属的月抚恤金标准之和大于该工亡职工死亡时上一月平均工资时,供养亲属的月抚恤金支付标准必须进行调整。

即:某供养亲属调整后的抚恤金月支付标准=该供养亲属调整前的抚恤金月支付标准×工亡职工死亡时上一月平均工资÷所有供养亲属调整前的抚恤金月支付标准之和。

公式3中的计发月数根据工亡职工死亡时其供养亲属的情况确定:

(1)供养亲属不满16周岁的,从职工死亡之下月起(遗腹子出生之月起)计算到16周岁:

(2)供养亲属超过16周岁且在普通中学初中学习的,计算到初中毕业,在高中学习的计算到高中毕业。

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有残疾,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公式2的标准一次性支付。

公式4中的工亡职工死亡时上一社会月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45岁以下 45-50岁 50-55岁 55-60岁 60-65岁 65-70岁 年龄段 工伤职工伤残抚恤金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180月 168月 156月 144月 132月 120月 计发 月数

7、安徽:关于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和办法,目前可比照安徽省2005年12月出台的 <<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执行.该政策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因工死亡,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

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可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领取标准以供养亲属的年龄、待遇率及工亡进城务工人员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具体标准为:

(一)供养亲属未满18周岁的,领取期限按实际年龄到年满18周岁为止;

(二)供养亲属年龄在18周岁以上至35周岁以下的,领取期限为200个月;供养亲属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至7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岁,待遇减少4个月。

(三)供养亲属年龄在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的,领取期限为60个月。

8、山西:山西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第十条 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 ,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条件的 ,其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支付 ,直至丧失领取条件时止;供养亲属本人(或法定代理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 ,除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和《试行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外 ,根据农民工死亡时核定的供养亲属年龄和按月享受的抚恤金数额 ,其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支付的标准为 :?(一)配偶、父母年龄在 65周岁(含 65周岁)以下的 ,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 180个月;?(二)年龄在 65周岁以上至 70周岁(含 70周岁)之间的计算 120个月

(三)70周岁以上的计算 60个月;?(四)子女(含弟、妹)按照年满 18周岁失去供养条件的余年计算。

9、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新劳社字〔2004〕67号关于工伤保险几个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三、关于用人单位破产优先清偿工伤保险费用的问题。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应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以本人的伤残津贴为基数,按平均余命年计算,一次性清偿应缴苛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以《条例》及《办法》规定的伤残津贴标准为基数,按平均余命年计算,一次性清偿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并按伤残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限,一次性清偿养老保险费及伤残津贴。清偿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应一次性拨付给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应享受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以《条例》及《办法》规定的标准,按供养亲属及伤残职工达到平均余命年的实际年限,一次清偿。伤残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及五至六级的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可比照本条第一款进行清偿。

清偿工伤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可参照新政办〔2002〕143号文件规定计算年递增率。

三、总结以上各地一次性支付的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

1、一次性领取适用对象多为外地务工者、农民工、外地农民工。

2、按年龄划分一定标准,年轻者多领。

3、领取年限各地自创体系,无法律依据可寻,无逻辑规律可求。

4、几个代表性的立法观点:

(1)平均余命年计算法,厦门:被供养人属其父母、配偶的,应享受年限按本市统计局最近一次公布的《统计公报》中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实足年龄之差计算。按此计算的应享受年限为负数或低于5年的,按5年计算。(2)参照“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方法,人身案件司法解释: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四、陕西省的规定:

陕 西 省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厅[陕劳社发〔2006〕14号] 《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五、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户籍农民工因工死亡后,其供养亲属符合享受抚恤金待遇条件的,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支付标准为:配偶5万元,其他供养亲属为3万元,其中子女(含弟、妹)按照年满18周岁终止领取的供养余年,每供养1年计算0.3万元。供养亲属有数人的,按上款标准一次性支付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五、我的观点:权利人也可以要求从职工单位一次性领取,领取年限可以参照“被抚养人生活费”领取年限。(作者:余伟安律师,陕西人身损害赔偿网站长兼首席律师。电话:***)

1、权利人也可以要求从职工单位一次性领取,理由如下:

(1)供养亲属抚恤金从社保机构领取,专款专用,有资金保障,基本上不

存无钱可以领取的风险。而职工单位一般属于商业性的赢利机构,没有专款设置,企业存在经营失败等各种商业风险,存在严重资金风险,严重的有解散、破产风险。这是最主要的原因。

(2)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在社保机构能够贯彻执行,而在职工单位很难保障得到执行。

(3)按月领取,对于权利人本人来讲,有很多不方便之处。有些地方规定考虑到按月对外省籍职工农民工而言很不方便,成本较高因此针对外省农民工出台了有关一次性支付的规定。但有些问题考虑并不周全,比如外地非农民工,当地农民工领取也各有不方便之处。例如,大批持有外地非农户口的大学毕业生工伤问题,当地偏远地区农民工工伤问题。笔者认为,有些地方出台只针对外省农民工一次性支付的规定,本身并不符合宪法人人平等的要求。目前最重要的是消除城乡不平等待遇而不是把劳动者以城乡来分类。(4)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单位必须交纳工伤保险,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同样也是为了分散企业等单位风险。单位如果违反,则理应承担“未分散”的风险,而且应该受到惩罚。

有观点认为,一次性领取不可取,理由:

一是对单位而言成本太高,把分散的按月承担的义务而集中一次承担会造成单位资金周转困难或者破产,对单位的发展很不利,按月支付不存在上述问题。

二是因未知原因可能获得的期待利益因一次性解决而损失。比如,因正常的生老病死原因供养亲属短期内死亡,单位就因早日减少开支获益。相关规定情形见《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四条规定: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针对这一观点的反驳:人身权至上,应该得到充分的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应该得到充分的保护,这是建立法治文明和谐社会对人权最基本的尊重。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单位必须交纳工伤保险,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同样也是为了分散企业等单位风险。单位如果违反,则理应承担“未分散”的风险,而且应该受到惩罚。作为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单位如果未办理工伤保险,应该赋予家属一次性领取的选择权利,应该通过赋予一次性领取的选择权利而促使单位遵守工伤保险法律。只有这样才使得那些不规范经营的企业被淘汰,使得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在制度保障方面得到彻底的改善。通俗讲,不办理保险因为一次性支付而倒闭,说明企业本身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倒闭了活该。

(5)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次性解决。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是一种兼有物质和精神抚慰性质的待遇,可以参照本条。

2、领取年限参照“被抚养人生活费”领取年限,理由:

7.应届毕业生待遇标准 篇七

文章来源: 作者:济南军休网 发布时间:2009-4-27

(一)离休费

1.离休时离休费:干部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军龄工资、教护龄津贴。教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的军队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6年9月1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9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休费。

2.离休后增加的离休费:1979年起实行,1985年6月底以前离休的干部享受的副食品价格补贴;1985年7月起实行的23元生活补贴费;1988年10月增加的30至40元工资;1989年10月、1991年5月、1992年3月、1992年7月、1992年10月、1993年10月、1997年7月、2001年10月、2003年7月增加的离休费;1994年—2005年每年1月定期增加的离休费。

(二)退休费

1.退休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和护教龄津贴,按全额计发。

教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的军队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6年9月1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休费。

2.退休志愿兵(士官):军衔等级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按全额计发。

二、各项补助补贴标准

1.交通费:从2004年1月起,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发放交通费。标准:军队离休干部每人每月105元(含原来已发的15元),军队退休干部每人每月90元。交通费随离退休费逐月发放。发放交通费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个人用车自理。军队退休士官(含退休志愿兵)参照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规定发给交通费。

2.保留福利补助、保留伙食补贴:军队离退休干部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起,保留福利补助60元、伙食补贴50元。退休志愿兵保留福利补助25元、伙食补贴35元。

3.军人职业津贴:从1999年1月起离退休干部各职务(含专业技术)等级军人职业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0—380元。退休志愿兵军人职业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180—280元。

4.公勤费:从2004年10月1日起公勤费按规定享受全费标准的,每人每月800元;半费标准的,每人每月400元;全费四分之一标准的,每人每月200元。公勤费和护理费只可享受一种。

5.服装费: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服装费标准,从2000年10月起每人每月调整为:寒区50元。

6.荣誉金:荣获一、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30元;荣获独立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25元;荣获胜利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20元。随工资逐月发放。

7.房租补贴:从2004年5月起每人每月房租补贴标准调整为:正军职(含相当职务等级的专业技术和文职离退休干部,下同)120元,副军职105元,正师职65元,副师职58元,正团职50元,副团职45元,营职以下40元;六级退休士官45元,五级以下退休士官40元;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35元,领取定期生活补助费的离退休干部遗属35元。自购自建住房和维修扩建私房的军人离休退休干部,不交纳住房租金的,不得享受住房补贴。

8.防暑降温费:军队离退休干部每人每年80元,退休志愿兵每人每年40元。

9.军粮差价补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的食物定量标准为:每人每天粮食550克,黄豆80克,植物油50克。军粮补贴标准,仍按1999年的标准执行。10.政府特殊津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由国家人事部批准,每人每月100元。

11.护理费: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护理费标准,按公勤费全费标准执行,每人每月800元。

享受条件:

(1)军队离休干部中第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战前期参加革命的,以及抗战后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且年满70周岁的。

(2)副军职以下离休干部因战因公伤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或因瘫痪、双目失明等生活不能自理的。

(3)退休干部因战因公评为特等、一等残废或者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护理费。

因病“生活不能自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所依据的“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主要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依赖程度。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①进食;②翻身;③大、小便;④穿衣、洗漱;⑤自我移动。上述五项均需护理,为生活不能自理。

审批机关:

移交政府安置前,军队离休干部享受护理费由军队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军队退休干部由军以上政治机关审批。移交政府安置后,由省级民政部门批准,从批准之月起发给护理费。

报批程序:

军队离休干部年满70周岁享受护理费的,由安置地市以上安置部门审批,报省备案,从年满70周岁的当月起享受护理费;军队离退休干部因病因残享受护理费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干休所审核,市地以上安置部门审定,报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中心审批,由省批准之月起享受护理费。

军队离休干部在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后,经医院证明,由县级民政部门报请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停发护理费,改发公勤补助费。

军队退休干部,凡享受护理费的,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后,由当地县属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县以上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停发护理费。

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在移交前已享受护理费的,移交后应由管理单位审核其享受护理费条件。特等、一等残废军人,应以移交地方后换发的民政部门发放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为准。因病享受护理费,应以当年所持有的县以上医疗部门和安置地市以上安置管理部门的认定为准,重新办理享受护理费审批手续。从2005年10月1日起,凡生活不能自理的,1953年底前入伍的师职退休干部,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发给护理费,其原享受的150元生活补助费标准停止执行。

12.住院伙食补助费: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志愿兵、退休士官)住院伙食补助费,从2003年1月起,执行二类灶加三类补助,减去个人应交伙食费标准,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离退休干部个人交纳住院伙食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每人每天1.6元)。

13.少数民族补贴: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的少数民族补助予以保留。符合条件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每人每月1.5元。

14.水电补贴: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按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交纳水电费,并从1997年1月起给予水电补贴:每月用水补贴,军、师职八吨,团以下五吨。每月用电补贴,副军职14度,师职10度,团职8度,营以下干部6度。安置地政府调整水电费缴费标准时,水电补贴相应调整。

15.电话补贴费:从1997年1月起,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发放电话补贴费,其月标准为:离休干部10元,退休干部8元。(退休志愿兵、士官无)

16.生活补贴:从1996年10月起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按原职务(含相当职务或专业技术等级)发给生活补贴。每人每月标准为:正军职至正营职以下205—150元。退休志愿兵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贴150元。

17.家庭自行取暖补贴:家庭自行取暖的离休退休干部,按照安置地政府规定的取暖补贴标准,发给个人。

18.地区生活津贴:对部分省市地区生活津贴进行了归并。

19.53年师职退休干部生活补助费:从1998年5月1日起,1949年10月1日—1953年12月31日期间入伍的师职退休干部发放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100元;年满70周岁和其他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的,每人每月再增发150元,不另发护理费。

发放生活费的范围

包括已批准退休的1953年底前入伍的师职(局级)以及专业技术四、五、六级(含体育一、二级)干部和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七级干部。

审批办法

享受100元生活补助费由安置地地区级民政部门审批;年满70周岁和其他今后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的,由省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安置管理单位集中掌握经费项目

1.取暖费:根据《民政部门关于移交地方军队离休干部取暖费的复函》规定,总后勤部规定的取暖费标准,是军队各大单位向总部计领取暖费的标准,由单位掌握使用,不是发给个人的标准。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不住营区的由管理单位按照国家对取暖地区的规定执行。目前,财政部仍按中央军委批转后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住宅建设标准的规定》的各职军官住宅建筑面积标准核拨取暖费。(师职92㎡、团职72 ㎡、营以下54㎡)

2.离休干部特需费:每月42元。特需经费按月计领,由安置管理单位统一掌握,不得发给个人。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如:为离休干部购买公用图书、报刊、资料、文体器材和慰问等开支,不得挪作他用。可以跨使用。

3.福利费:按基本离退休费用的2.5%提取,由管理单位统一掌握。主要用于:为活动室和离退休干部订阅报刊杂志、购买文化体育用品的费用;召开离退休干部小型座谈会、表彰会、经验交流会的费用;经组织批准参加学习和参观考察的费用,离退休干部参加文化比赛活动的差旅费;其他福利费用。可以跨使用。

四、优待抚恤

2004年10月1日执行的国务院颁布《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抚恤优待,按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一)一次性抚恤 1.牺牲病故证明书的发放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发放顺序:

(1)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2)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3)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由其自行商定,商量不通的,发给父母(抚养人);(4)没有父母(或抚养人)、配偶的,按下列顺序发给其他亲属:①子女;②兄弟姐妹;(5)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2.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标准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1)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2)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3)立一等功的,增发25%;

(4)立二等功的,增发15%;

(5)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3.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对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如果军人死亡前有遗嘱的,应按照遗嘱载明的顺序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4.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项目

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为:军队离退休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以及离退休后直接增加的离退休费;退休志愿兵(士官)军衔等级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以及退休后增加的退休费。离退休干部的地区类别工资、护龄、教龄津贴也计算在内。

(二)特别抚恤金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1988年7月18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发布后病故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凡符合特别抚恤条件的,自文件下发之日起,由其生前所在单位为其遗属发放相应特别抚恤金。

1.发放特别抚恤金的条件

(1)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英模人物或荣立一等功的人员;

(2)生前在边防、海岛、高原部队或其他特别艰苦的环境工作及在国防科研中从事国家规定的有害工种连续满20年,并作出显著成绩者;

(3)生前为师职(含)、专业技术7级(含)以上干部或军龄(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满30年的干部,且事迹突出者。2.发放特别抚恤金的标准

按发放特别抚恤金的条件顺序依次划分为一、二、三等。其中,一等为15000元、二等为12000元、三等为10000元。同时具备两种(含)以上条件的,按其较高的一个等级给予抚恤。

(三)丧葬费

军队离休干部丧葬费从1989年8月1日起,兵团职以下干部是12个月的工资总额。离休干部计发丧葬费的基数为基本离休费、地区津贴。

从1993年10月起,退休干部丧葬费标准为干部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休费。退休志愿兵按照现役志愿兵的规定执行。

丧葬费由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部门发放。办理丧事费用,除单位出车、送花圈外,其他费用从丧葬费中支出,办理完丧事后剩余丧葬费发给遗属,经费从军队离退休干部经费中列支。

(四)牺牲、病故后6个月工资

军队离退休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给其遗属继续发6个月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生前离退休费。离休干部的基数为基本离休费、地区津贴、公勤费、交通费、荣誉金,退休干部的基数为基本退休费、地区津贴。军队离退休干部遗属符合享受生活补助费条件的,从第7个月起领取生活补助费。所需经费由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部门发放,从军队离退休干部经费中列支。此规定军队退休干部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五、探亲待遇

从2004年1月1日起,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志愿兵),与父母(含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其探望父母的时间由每四年一次改为每两年一次,往返车船费按照现行规定报销。

干部探亲往返途中,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船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准予购买火车硬席卧铺票或轮船三等舱票。乘坐使用空调设备的火车时,另外加收的空调费准予报销。白天乘坐轮船时,准予购买四等舱位票或比统舱高一等舱位票。对于无直达车次,必须中转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

六、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遗属定期生活补助

(一)、军队离休干部遗属定期生活补助

自2005年1月1日起,离休干部无固定工资收入遗孀的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离休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团职(含相当职务级别,下同)以下的每人每月600元。

离休干部遗属中,未满16岁或已满16岁仍在校读书或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和经批准投靠离休干部生活的无固定收入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其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50元。

(二)、军队退休干部遗属生活补助

1.自2005年1月1日起,退休干部无固定工资收入遗属,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在领取定期抚恤金后,参照离休干部遗属生活补助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军队退休干部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遗属,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定期抚恤金手续,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享受当地规定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在领取定期抚恤金后,服务管理机构参照离休干部遗属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2.军队退休干部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条件:

《军人抚恤优待条件》第十五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8.三种工伤赔偿标准和待遇 篇八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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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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