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监管机制

2024-10-01

银行业监管机制(共9篇)

1.银行业监管机制 篇一

完善市场监管机制 提升依法监管效能

努力构建规范高效的市场“大监管”工作格局

——伊宁市工商局市场监管工作交流汇报材料

伊宁市工商局以深入推进监管服务责任区工作规范化建设为抓手,通过建立统一的市场监管规范、标准、流程,拓展监管领域,提升监管效能,深入推进以监管服务责任区为基础的“大监管”长效机制,促进市场监管向规范化、精细化转变,监管效能大幅提升。

一、夯实基础,积极构建“大监管”长效机制

一是科学化监管,责任到位。以“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区域划分均衡,人员搭配合理、分工职责明确”的原则,共设置责任区27个、区间54个、网格73个,70%以上工商所干部有自己的“责任田”,干部监管责任到岗、量化到人。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一级管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上下互动、权责明晰、信息共享的监管服务责任工作格局。

二是层级化管理,考核到位。建立层级责任督查考核机制,建立了局领导、科所长、责任区干部三层四级管理联动机制,实施局、科、所动态督查问责,从市场主体准入到经济户口分配、认领、建档以及计划管理、巡查录入等全过程、多环节“痕迹监控”、“流程控制”,构成以基层监管服务责任区为基础,局领导监控、机关科室督办、所长抽查的三级责任督查机制,确保了层级管理责任落实到位。

三是综合化监管,履职到位。将基层监管责任区工作与食品安全监管、农资市场监管、商标广告监管等工作结合,构建“大监管”格局,通过责任人日常巡查、责任区间联合检查、局业务科室抽查,网上与实地督查和考核,监管干部对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底数清、户数明,各项行政指导和各类专项整治落实到位,并取得实效,实现权责明晰、信息共享的精细化监管,形成“制度健全、运行规范、履职高效”的监管工作体制。7月15日,自治区工商局在伊犁州举办的南疆片工商所长监管责任区专题培训班暨经验交流会上,我局在大会上做了经验交流,同时四个工商所向200余名代表展示了监管服务责任区工作经验做法,得到领导和同仁的赞扬。

二、多措并举,推进市场监管工作实现精细化 实行市场监管“六定”制度,即:定片区、定岗位、定人员、定任务、定标准、定责任,推进市场监管流程化、规范化、精细化。

一是加强信息技术应用,推进市场监管流程化。积极发挥综合业务软件、工商电子地图、内部管理平台等信息系统作用,适时对市场主体分类、分级监管,及时制定日常工作计划,并与综合、定期、专项、重点等检查相结合,形成计划下达及时、工作开展规范、结果反馈真实、考核评价科学的“一体式”流程管理机制。

二是突出市场分类监管,推进市场监管规范化。为突出

基层监管重点,将各类市场主体分为Ⅰ、Ⅱ、Ⅲ三类。Ⅰ类为重点监控一级企业,主要是指涉及食品、危险化学品等行业;Ⅱ类为重点监控二级企业,指涉及前置审批的企业;Ⅲ类为一般监控企业,为无须办理前置审批许可手续的企业,按类实行梯次化巡查,规范了对企业的行政指导和日常监管。

三是结合信用等级监管,推进市场监管效能化。按照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将监管对象按照信用等级划分为诚信、基本诚信、轻微失信和严重失信企业。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和企业类别确定为“远距离”、“近距离”和“零距离”监管方式,提高了市场主体巡查、经济户口管理、档案登记等工作监管效能。

三、狠抓落实,不断提升市场监管工作水平

日常工作中,坚持围绕监管责任区抓市场专项整治,突出重点,整合资源,重拳出击,扎实做好各类市场整治取得明显成效。上半年,立案查处各类案件124起,其中商业贿赂、“三虚一逃”、串通投标案等大要案48起,案值达1009.11万元,罚没款入库154.22万元,完成全年目标的128%。

食品安全监管效能有新提高。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六查六看”,加强食品市场日常巡查,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全面实现了食品安全监管三个百分百,即食品流通许可证受理、审核和监管100%实现电子化;监管服务责任区食品安全

监管责任和任务落实100%实现网上监管;食品质量监测100%实现网上管理。

“双打”专项整治扎实开展。按照责任区网格,在企业设立联络员,在市场设立监督员,政企联动打击“傍名牌”的违法行为。做到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案件查处与行政指导相结合、打击重点和节庆检查相结合的“三个结合”。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43起,总案值达203.85万元,罚没款入库99.08万元。

农资市场监管取得显著成效。通过对172户农资经营企业“拉网式”巡查监控,严厉打击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涉农案件的查处力度。共查处涉农案件23起,案值320.12万元,罚没款入库81.57万元,没收不合格化肥206吨、不合格种子4.95吨、不合格农药33吨。查处的伊犁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合格化肥案和北京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无照经营种子案2起案件被评为新疆“红盾护农”十大涉农典型案件。

推进“大监管”格局中,监管干部的目标任务更加明确,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市场监管服务中,对责任田进行精耕细作,逐步实现了监管服务责任区工作程序规范化、运转信息化、监管责任化、服务亲情化。

2.银行业监管机制 篇二

征信作为一种专业化的信息服务,在1828年自英国民间发端以来,经过了180多年的发展,迄今,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已经与人们的社会生活密不可分。征信业作为市场经济重要的基础设施,欧美各国政府对其运作的监管力度视国情、经济发展水平等不同而各有差异,但总体是宽松型监管,这是由其政治体制、经济制度等因素决定的。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而施行政策措施的欧美国家,因为以自由经济为社会的主流经济,提倡自由贸易,市场主体遵循自主参与,自择行业,自主经营的原则,所以在上世纪七十年代以前,各国政府都将征信业视为和其他行业一样的平等主体,其生存发展遵循自主选择,自由竞争,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市场法则。政府监管的主要形式是长期依赖于行业自律。这从客观上形成了欧美诸国对征信业监管弱化的历史渊源、制度惯例与市场基础。

直至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后,随着社会经济呈爆发式增长,全球经济与市场贸易在WTO架构下向一体化趋势渐进,市场交易的地域、国别阻隔被打破,传统的贸易市场壁垒崩溃,以及金融与经济发展和人们参与市场的关系日趋紧密,凸显出了全球市场对征信服务的巨量需求和持续依赖,彰显了征信服务对金融业以及市场经济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促进作用,因此征信业的社会地位得到了空前提升,征信对社会、经济、金融,以及人们日常生活的影响力与日俱深。这逐渐成就了征信业在社会、经济、金融中具有了较为特殊的功能作用。以美国为例,征信业的地位不夸张地说,甚至成为了“第二政府”,其服务范围已经不限于本国,而是辐射甚而影响到全球的经济、金融的运行秩序甚或方向。但与此同时,征信“双刃剑”的功效也逐渐显露:即在解决交易信息不对称,提示市场风险,引导资本流向,促进市场形成合理定价机制的同时,也会有意无意地利用其“权威公信力”误导市场,从而引发灾难性后果。

为了限制征信不利的一面,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各国自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逐渐加强了对社会征信关系及其征信业进行法律规范。政府不再是袖手旁观的观众,而是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对社会征信行为和征信机构的经营活动,以立法调整的形式介入干预。但总体而言,虽然有专门的法律规章体系对社会征信行为进行规范,有政府授权的执法机构专司监督管理职责,但因为执法力度偏弱,监管措施不力,因而未能发挥出法律规范的强制约束力和监管机构应有的社会管理效能。这也正是在最近十多年来,不论是在单个跨国大集团公司的造假丑闻或是业绩神话破灭中;还是在历次经济危情、金融风暴、债务危机中,总是能够看到征信业失职的恶行甚至是助纣为虐之魅影出没的原因所在。

笔者认为,欧美诸国对社会征信关系进行立法规范、调整的意志,是我国应当学习借鉴的,但其对征信业松懈的监管则是不宜效仿的。

二、中国当前的征信监管现状及其有效性讨论

(一)征信业务的历史沿革及现状简述

征信这一“舶来品”登陆中国,若以开展实质业务的机构定义,最早始于上世纪30年代初,当时,以中国银行为首的几家银行协商合作,在上海设立了会员制的“中国征信所”(1932年6月6日),该征信所受托专门为会员单位提供其客户的商业资信调查和市场信息咨询服务,征信所设立后业务开展较快且提供信息的效果显著,经营持续到40年代中期。其后,在间隔四十多年后,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至90年代中后期约十年的时期内,在中国人民银行主导下,国内以信用评级为主要形式,广泛地开展过征信服务。1998年后,因人行体制改革和职能调整等原因,国内的绝大多数信用评级机构在“与组织失去联系”的情况下,曾经历了十年的“冰封期”。在此期间,部分信用评级机构改弦更张或者注销倒闭。直至2008年,坚持下来的部分评级机构在人行的组织、指导下才又重新逐渐恢复了信用评级业务,但从业务范围看,主要局限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

1997年,人民银行组织各商业银行酝酿、建设限于金融行业内部使用的信贷信息共享系统———银行信贷信息登记咨询系统,从而迈出了我国征信建设数据化、电算化、系统化的第一步。至今,经过不断研究推进和多次升级换代,已经建成覆盖全国银行系统,可联网运行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两个征信数据库(也称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以下简称“两库”)。2006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设立了中国征信中心,专门负责“两库”的研发、运行、维护、管理等职责。目前“两库”在我国经济、金融运行中,正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其社会征信功能日益显著。

综上所述,当前中国的征信业主要是因循两条线路发展的:一是中国人民银行以公共征信的形式主导的“两库”建设与应用,主要侧重于金融信息的数据采集与共享,力图降低业内的信息不对称现象,集中为银行业服务,同时也兼顾并正在扩大为政府的各项管理职能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二是民营为主的社会征信机构,以开展信用评级为主要形式,在有限的市场中开展征信业务。另外也有少量的专门进行信用信息调查、登记的民营征信机构,但主要是以某个城市为界,局限于较为狭小的地域范围开展征信业务,提供服务的覆盖面相当有限。

(二)当前征信监管的有效性讨论

1. 市场现状。

如前所述,目前在国内市场中,以信用(资信)评估为名、专门从事信用评级(评分)同时也兼顾其他征信业务(信用信息登记、调查)的机构占据征信市场的主流,据统计,此类法人机构约有87家。这些机构均进行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了合法的法人机构营业执照,并按其不同的市场准入资格,分别在资本市场、债券市场、信贷市场从事信用评级(评分)业务。评级的主要对象为发行企业债券或发行短期融资债券的企业法人,借款企业、担保机构等市场主体。

与上述征信机构并存于市场中,同时也在以不同方式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还有会计 (审计) 师事务所、财务咨询管理公司、资产(房产)评估公司、律师事务所、信用信息咨询(管理)服务公司、代理服务公司等五花八门的中介服务机构。这些机构虽然数量众多,但从事的信用信息业务主要集中在与其主业有关的信用信息收集、调查、加工和综合信息出售方面,严格意义上说,其所从事业务涉及了征信业务范围, 因此, 在一定程度上而言, 这些机构均存在超范围经营之嫌。另外,以地下活动的方式,在市场中非法收集、出售个人或企业的有关信息的行为也是屡见不鲜,层出不穷。

此外,中国征信中心主要针对金融行业收集企业和个人的信贷信息,提供数据共享服务,是目前规模最大的国有征信机构,其所从事的主要业务是与银行业务相关的信用信息的登记、咨询服务,包括企业法人和自然人的既往信用记录信息。

从现实的市场运行情况看,社会征信行为尽管在金融市场显得相对规整有序,但是在其他市场或行业,则因为无章可循而呈现混乱无序的状态。

2. 监管格局。

目前在国内, 对信用信息的收集、保存、加工、处理、使用等, 并无法定的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进行监管。而是以业务管辖权为依据实施条块分散管理, 但相关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以及运行规则、操作标准、管理规范等均缺失。以评级机构为例, 其在不同市场的评级资格均是由不同的业务主管部门依照不同的标准进行认定的, 在相应市场的评级作业, 则服从相应管理部门的要求。目前, 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保监会均依据业务或市场管辖权, 分别对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进行资格认定。国内只有极少数的评级机构同时具有上述四家管理机关的资格认定, 可以游刃于不同的市场开展业务, 而绝大多数评级机构则只具有人民银行认定的、只能进入信贷市场开展评级业务的资格。

而其他的政府管理部门则采取需要时才选择的管理措施,对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和业务资格进行临时性认证。

因此,目前国内对征信业的管理存在着如下问题:一是九龙治水,政出多门,管理标准千差万别,管理措施随意性强。这极不利于规范征信业的健康发展。二是对征信业缺乏权威、统一、规范的行业标准和市场准入资格认证制度,导致市场中征信机构鱼龙混杂,业务界线模糊,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良莠掺杂,整体业务水平偏低,业务行为不规范,社会声誉不高,征信对社会、经济、金融的有益促进功能难以体现。三是画地为牢,人为形成市场壁垒障碍。目前对信用信息管理、存储,在国内是奉行行业管理的形式,由此形成了信用信息资源在不同的管理部门掌控下的条块分散割据局面,而因为存在利益驱动和本位意识,致使社会信用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存在许多难以逾越的鸿沟。四是缺乏有效的行政推动和市场引导机制、市场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限制了征信机构的市场发展空间,削弱了征信业务在社会中普及与推广的动能。而就征信市场的监管现状看,似乎每个部门都在管,但其实是谁都不管。征信机构除了按普通法人企业登记注册时必须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报备外,其实并没有法定的行业主管机关。只是在要进入某个市场时,必须征得有管辖权的管理机关的认同(但是,在现实中,许多市场的准入管辖,实际也是无法律根据的)。

因此,对征信业这样一个特殊的行业,既无规范其行为的法规制度,又无经国家授权管辖的职能机关对其进行日常性管理,那么所谓管理的效能又何从体现呢?

3. 法律障碍。

从征信管理实践的历程看,自征信管理实施至今,时间跨度20多年,国家均未出台征信管理的成文上位法,仅是依靠各管理机关自行发布部门规章进行约束,致使征信管理长期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也就是说,与“依法行政”相比较,对征信业的管理,一直是在“无法行政”的状态下运行。这样的历史和现状,固然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渡期有关,但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推进,征信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重要性日益体现,如无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调整、规制,则不能保证征信业及其征信管理健康稳定的发展,也不能充分发挥征信的功能,使之作用于经济建设。我国征信法律制度建设严重滞后,已经极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综上所述,征信市场乱局与征信管理难以到位,管理效力削弱的根本原因,源于长期缺失征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真空,导致了征信作为专业化的信用信息服务,却无从体现其专业性,也使其在解决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方面的作用显得微乎其微。另一方面,由于多头管辖,政出多门,政策变化快且随意性强,造成机构无所适从,市场动荡不稳,因而对征信业向标准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形成了很难突破的桎梏。同时,囿于上述两方面的掣肘牵制,也从客观上降低了征信管理的效能,极大的浪费了国家的行政管理资源和社会的人才资源。因此,正确的选择是:应当尽早结束现在由各管理机关长期依照不成文法(行政惯例)进行监管的格局,而代之以严谨的法律规范和法定的管理机构执法管理,方能利于对征信业和征信市场的培育和发展,方能利于对征信监管需求、个人诉求、市场诉求等等诸方面的行政利益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进行有效调整。所以,应当努力突破征信立法的瓶颈,将征信立法作为刻不容缓的急切要务加以考虑解决。

三、征信监管机制的形成

所谓“机制”,原始涵义为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或专指由机器制造的物件,源自希腊文字。后被不同的领域广泛地引喻和应用于其研究,使机制一词的涵义有了发展变化,从普遍意义上讲,机制,是指构、征信市场、征信参与者之间,在法定的制度安排下,形成有序的组织结构和稳定的运行规律,并在相互作用下产生良性的社会功能。

通过上述讨论,应当不难看出,有效的征信监管机制的形成,必须具备如下的要素:

一是专门的征信法律法规。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代表政府实施管理的行为称为行政执法。在法制社会,只有依法行政,行政力才能具备合法性和权威性,也才能最大限度地体现出行政执法的效能。所以,立法规范、调整社会征信关系的问题亟须解决,否则,不论是什么管理机关对征信实施管理,均要遭遇“名不正则言不顺”的管理效能难以到位的尴尬处境。因此,建立并不断地完善征信法律法规体系及其配套的管理规章,是有效实施征信监管的第一要素。

二是要明确依法履职的执法机关。前述言及征信多头管理的不利影响应当尽快消除。笔者认为,国务院原则上应当只指定唯一的政府机关,例如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征信行业的主管单位, 依法履行对征信业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能。这样既有利于将监管责任落实到位,平衡与协调权利义务对等关系,消除不必要的行政利益纠葛,又有利于统一制定征信业运行的行业规范和标准,以及长期发展的规划、目标, 从而促进征信业和征信市场规范、稳定的在社会中发挥其功能作用,最大限度的支持社会经济快速、稳健的跃进。所以,监管机关的地位法定,职能明确,是保证征信管理行之有效不可或缺的要素。

三是分层次设立的、有活力的社会征信机构。现代征信业务一般包括信用评级、信用评分、信用调查、信用登记。若以从事业务的种类来划分征信机构,则国内征信机构基本上都不同程度地涉及了上述业务,只是各有不同的侧重,但更多民营征信机构的主流业务是信用评级或信用评分。目前真正完全、规范地从事信用登记、调查的征信机构,在国内仅只中国征信中心一家。为何?原因很简单:欲专门从事信用登记或是信用调查业务,则在财力、人力、技术、设备、数据系统、信息来源、信息收集渠道,范围、信息的加工、存储、合法使用等等方面,都要相应得到持续的强力支撑,并且信息数据要有连续性、可比性、适用性。因此,一般的征信机构对此高难度的业务是不敢、也无能力问津的。所以, 就目前的市场态势看, 业已形成的在中国征信中心以公共征信的形式主导下, 各民营征信机构以信用评级或信用评分为主业的、有层次的征信市场格局, 为征信监管的实施奠定了客观的市场基础。但是如何整合、规范、运用这些征信资源,有效地为社会经济服务,任重道远。

四是市场主体的征信需求不断增长。“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借南宋诗人朱熹的名句来描述最近几年来从沉寂变为活跃甚至可称为“火暴”的征信市场需求状况,笔者认为是比较贴切的。市场主体对征信服务的持续需求,是征信市场发展的源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进程的深化,征信在社会活动中具有的解决信息不对称的功能越来越显得重要,市场中要求交易信息公开透明的需求与日俱增。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征信需求是一个无限的市场。这为征信业的发展提供了现实和长远的市场基础。但是,只有规范发展的征信业才能够刺激征信需求的不断增长,进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反之,则有损于经济建设,给市场的征信需求造成负面损害。从市场现状看,在从正面鼓励征信需求持续增长的同时,亟须解决征信行业规范发展的紧迫问题。

综上所述,因为存在着征信法律法规长期缺位,管理机关对征信监管的职责界限不清,缺乏权威的行业认证与管理,征信机构及其业务的定义模糊含混,政府职能管理部门间利益纠葛等原因,导致了目前征信管理效能低下,征信业运作不规范,征信市场无序发展的局面。

3.银行业监管机制 篇三

2012年,全球金融开始步入一个多重时代。所谓多重时代,是以多极经济为基础、多重危机为特征、多重制约为常态和多重失衡为规律的特殊时代。[1]在此背景下,作为全球重要经济实体的中国,必须在金融监督和管理上有所突破。我国金融监管由国务院统筹,很多金融问题的化解看起来没有太大的问题,这就造成了一个假象——似乎中央银行的权威性不够并不是什么大的问题,但长远来看,这种格局会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产生很大的弊病。[2]中央银行作为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更应该围绕防范金融风险,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督和管理。虽然这一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是从法学视角所做的研究仍然很少。本文拟从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权限入手,从法学视角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初步研究。

一、金融监管及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权

由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风暴,究其根本,金融监管部门缺位、监管乏力、监管范围过窄,政府部门没能有效担负其责任,是导致这场危机的重要原因。[3]因此,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完善金融监管制度,扩大金融监管范围已经成为各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市场机制不是万能的,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应当发挥政府的作用。金融领域作为整个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市场失灵的问题。比如,由于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追求规模经济引发的垄断或行业壁垒问题等。金融监管就是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因此,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4]

根据规制对象的不同,可以将金融监管分为功能性监管和机构监管。所谓功能性监管,一般是指依据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和金融产品的性质而设计的监管,也就是将金融监管从原来针对特定类型的金融机构(比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不同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转变为面向特定类型金融业务(比如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分别加以监管,而对一些边界性的金融业务也要明确监管主体,并加强不同监管主体间合作的监管制度。例如,商业银行的设立和日常监管尽管是银行业监管机构的基本职能,但当该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业务时,对该业务实施监管的机构就应该是保险业监管机构而不是银行业监管机构。[5]机构监管,则是指为履行政府监管职能而设立相应的监管机构,由不同的监管当局对不同的金融机构分别实施监管的一种金融监管方式。机构监管适用于分业经营,并由专门的金融监管法规定对金融业中的银行、证券、信托及保险机构由不同的监管机构分别监管。相比之下,功能性监管更能够实现对金融业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监管,是金融监管比较理想的模式。

目前各国的金融监管通常是由中央银行进行的。一般来说,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对金融业的监管维持一个稳定、健全、高效的金融制度,这是由金融业在经济社会中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具体而言,金融监管的目标可以分为4个层次:(1)保证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从而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2)保护信息较少方的利益;(3)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鼓励金融业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提高经营效率;(4)确保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与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保持一致。

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与西方国家有所区别,但大体模式相近,中央银行是金融监管的核心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作为我国中央银行的中国人民银行享有如下权力:(1)规章制度制定权。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性法规,制定从事金融业务所需遵守的规定、管理办法及其他规章。(2)监管信息索取权。人民银行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各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3)检查监督权。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的金融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等监管对象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对出现支付困难的金融机构,可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进行检查。(4)检查监督建议权。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有权建议银监会对银行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5)处罚权。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其他法律、规章的规定对金融违规行为施以罚款或其他处罚。可见,我国的中央银行是作为国家机关存在的,享有《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的广泛的金融监管权。

二、我国加强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权的重要意义

经过这次全球性金融危机,许多国家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权限在事实上得到了加强。我国适时提高中央银行的监管地位,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权限具有重要的意义。

1.我国加强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权是履行其法律职能的需要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包括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和管理人民币、经理国库等。为了有效地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中国人民银行必须制定金融统计制度,掌握相关的金融统计数据和其他资料;必须制定准备金管理和利率管理等规则,检查监督金融机构执行相关规定的行为,并在此基础上运用相关货币政策手段;必须制定银行市场和黄金市场的市场组织及业务活动规则,并在此基础上监测金融市场运行情况和货币政策效应,而这些都是金融监管的内容。

要对人民币的发行和流通进行有效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也必须制定相关规定并检查监督执行规定的行为;为了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顺利运行,中国人民银行必须会同银监会制定支付结算办法并监督执行;为了经理国库,中国人民银行必须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并检查监督金融机构执行代理其经理国库的行为;为了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中国人民银行需要制定有关信用资料采集、汇总和查询等相关的管理办法并检查监督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执行情况。

2.我国加强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权有利于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

1990年代以前,财政与金融的直接挂钩及金融组织的官办性质使得“金融稳定”这个术语没有存在的必要,因为在这种模式下,几乎没有金融机构会破产,也就没有金融资产是不安全的。到了1990年代中期以后,以若干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和海南发展银行的关闭为标志,金融风险才开始与国家稳定联系起来。机构风险可能造成局部金融危机已经是一个被证明了的现实,因此,中央银行因其所具有的最后贷款人职能而逐渐成为稳定金融运行乃至经济与社会稳定的核心力量。从中央银行的地位来看,它是一国信用制度的枢纽,是干预和调节经济的国家机构。在整个金融系统运转过程中,中央银行的角色是多重的:一方面,它代表国家制定和推行统一的金融运行规则和货币信用政策,严格控制信贷规模,引导信用行为;另一方面,又通过市场的公开操作来调节货币供求,引导金融市场的发展方向;同时,它还作为最后贷款人和存款准备金的集结者,通过自身资产的高度流动性调节商业银行的资金余缺,在宏观上保持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3.我国加强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权有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

公共利益理论最早用来解释政府的合理性,根据该理论,政府监管的目的是维护公平竞争、纠正市场失灵,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中央银行行使金融监管权同样负有实现公共利益的责任。金融市场作为市场机制的一部分,同样存在着外部效应、自然垄断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因素,使其无法克服自身的弊病,导致金融市场失灵。[6]而由中央银行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管,一方面可以有效解决信用过程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实现存款人与银行之间、银行与贷款人之间信息的沟通,减少金融市场中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发生[7];更重要的是,对金融市场的有效监管可以减少无序和恶意竞争的出现,减少垄断发生的机率,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

三、我国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面临的困境

汲取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中的经验教训,近年来我国不断构建审慎的金融监管制度,但就现行的金融监管机制而言,仍存在着如下缺陷。

1.金融监管制度存在明显的非均衡性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制度存在明显的非均衡性,制度供给不足和供给过剩情形并存。[8]一方面,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制度供给,远不能满足社会的制度需求,金融立法滞后,许多金融市场领域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亦得不到有效监管,造成金融市场秩序混乱;另一方面,一些多余、过时或者无效的监管制度和监管立法仍在发挥作用,市场运行中的行政性干预过多,压制了金融市场的自主性。

2.中央银行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缺乏有效沟通

中央银行的一个主要职能是维护金融稳定,这就必须保证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进行连续观察,以便发挥其“最后贷款人”的作用。同时,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是建立在一定的微观基础之上的。以调控货币政策和调节利率为例,如果不了解和掌握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这一职能也是根本不能实现的。然而,由于中央银行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之间缺乏默契配合,缺少监管的协调性,不能做到信息共享,从而影响了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

3.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明显滞后

在现实中,经济和金融法律关系是跳跃发展的,因此中央银行的监管活动也应随之不断调整,以适应金融秩序的新需求。但法律制度具有滞后性,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制度本身的改革和完善也需经历一个过程。这一缺陷突出地体现出金融监管所表现出的事后性特征。从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来看,监管手段比较单一,行政性、强制性色彩浓厚,并且我国中央银行本身的独立性较差,监管过程中的裁量权有限,难以及时调整监管方式,因此面对新生金融法律关系常常束手无策。在具体实践中,中央银行的监管工作明显滞后于金融秩序的衍变,使得许多金融活动游离于监管之外,从而加剧了金融风险。

4.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权的独立性有待加强

我国目前主要采取金融分业经营模式,金融监管主体也呈现出多元化的态势,中央银行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相并立,它们分别对不同的金融业务进行监管,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独立性,与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趋势——加强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权——是背道而驰的。根据最新文献研究,外国学者对发达国家战后长期高通胀现象进行了大量的计量分析,结果显示:一定程度上中央银行独立性指数与实际经济增长率之间并不存在相关关系,但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指数与通货膨胀率之间存在着负相关关系。这一研究结果表明:中央银行独立性越大,通货膨胀率就越低,反之亦然,但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对经济增长率没有明显影响。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稳定物价和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至关重要,因此,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运营和金融监管权力的独立性就必须加强。

四、完善我国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建议措施

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很大程度上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尤其在美国,金融危机和其他政治事件不断推动中央银行金融监管体制的演变。但实践表明,美联储的监管行为往往是无效的。面对金融危机,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弊端也暴露无遗,金融实践提出了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现实要求。笔者认为,我国中央银行至少应从以下3方面进行改革。

1.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制,将统一的金融监管权交给中央银行

鉴于当前严峻的金融形势,在银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之上建立一个统一的机构,统一行使金融监管权并协调现存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势在必行。该机构的具体职责包括:对金融市场进行统一管理;处理和解决有关银行、保险和证券业监管的突出问题;协调各监管部门的关系,促进业务创新。要在不突破现行体制的前提下建立此机制,最可行的选择便是将金融监管权统一交给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是政府的银行,是最核心的金融监管机构。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可以采取各种必要的法律措施。相比较其他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除了具有法律上的优先地位,还具有信息优势和成本优势,因此最合适的选择是将金融监管权统一赋予中国人民银行。

这一选择是有法律依据的。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由此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进行金融监管过程中的核心地位。[9]而对于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在内的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关系的协调,也应交给中国人民银行进行。

2.在中央银行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之间构建信息共享机制

为改变中央银行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因信息不能共享而不利于金融监管效率提高的现状,中央银行和监管机构应该避免向同一机构重复收取数据信息。为此,各方应达成协议,明确何种信息由谁收取及如何交流与共享。在确定了信息由谁收取之后,中央银行和监管当局重点考虑的就应该是如何建立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以使各方的数据需求都能以低成本的方式得到。《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5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由此奠定了信息共享机制的法律基础。虽然在金融监管过程中,中央银行具有信息方面的优势,但银行业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使得中央银行所能获得的信息有限,只有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才能保证中央银行在第一时间获得充分的信息,对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做出正确判断,并据此进行有效的监管。[10]这就要求,中央银行要主动利用其他监管机构的有效信息,其他监管部门也应及时、主动地向中央银行提供它们认为重要的金融信息。

3.建立中央银行与其他监管部门之间的协商机制

在不同的监管机构之间建立完善的协商机制,有利于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分工与合作。当某一监管部门行使监管权时,如其监管行为涉及另一机构的管辖权,应事先协商,减少由此造成的冲突和推诿。当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对包括风险预警、现场检查、信息共享、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在内的各种合作事项作出具体规定。[9]《中国人民银行法》第9条有这样的规定:“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合作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一规定为协商机制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对金融市场实行统一的监管,可以由国务院出面建立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商机制,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组织和协调。这一举措对于维护我国金融安全,发挥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过程中的核心作用,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

五、结语

站在今天这样一个全球金融开启多重时代的起点上,我们迫切需要以金融稳定来恢复消费者的信心。作为负责我国金融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更需要进一步明确其在金融监管体系中的地位和职责,从而在金融监管中扮演恰当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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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王忠生.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变迁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2006.

[9]安起雷.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问题的改革研究[J].时代金融,2010(6):53.

4.创新监管机制规范“三公”消费 篇四

——南丰县实施“阳光支付工程”的几点思考

近年来,南丰县实行财政体制改革,创新资金监管机制,全面实施“财政阳光运行工程”,建立起科学、规范、统一、高效的财政体制。制定颁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公务活动勤俭办一切事业的通知》,要求简化规范公务接待程序,落实公务外出报告制,严格执行接待标准与单位财政纪律,严禁公款旅游与挥霍浪费,规范政府采购与公务用车管理,从源头上构筑起一道杜绝滋生腐败的牢固防线,取得明显效果。健全管理体制,统一会计核算。按照“规范、统一、高效、精简”的原则,建立财政会计核算中心,撤销不合理财政账户80个,将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会计核算中心集中管理,取消全县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只设报账员,单位的资金结算、会计核算、财务审核等业务由报账员在会计核算中心办理。对村组财务实施“村财乡(镇)代理”,在保持村组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收支自主权不变的前提下,由乡镇村级财务核算中心对村组财务实行统一无偿委托代理式服务,做到会计业务统一集中核算,银行账户统一设置。规范拨付方式,推行公务卡结算。2010年以来,我县建立健全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县本级财政资金拨付次序和岗位设置的意见》、《县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银行代理工作考评评价暂行办法》等财政资金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将财政业务股室管理的8个财政资金账户全部归口国库股管理,取消行政事业单位在银行开设的所有账户,所有财政性支出都通过国库单一账户集中支付。今年初,将生产经营性支出与“三公”经费两块资金融为一体,实行一个部门一本预算,单位所有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支出按照零基预算的方法,对每个单位的“三公”经费支出进行详细测算,合理做到定人、定量、定金额,做到“三公”消费一次性核定、全年执行、超支不补、节约留用。在“三公”消费支出上,推行公务卡结算,实行定点消费,电子税控打票。完善农村村民理财小组工作职责,建立“村官用钱村民批”的财务机制,对村级财务报批必须由村民理财小组成员审核签字,充分发挥村民理财小组和财务公开群众的监督作用。

完善监管体系,强化“三公”费用全程监督。一是加强会计核算中心前台监督。通过会计集中核算、专门业务稽核,对不合理、不合法的“三公”消费凭证进行清查拒收,严禁虚假票据入账;二是建立资金支付全程监督。成立财政资金监督局,对“三公”消费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运转,一律实行转账支付。财政资金监督局实行离岗审计和不定期抽查,对“三公”消费情况全程进行监督,将“三公”消费置于制度的监督之下;三是建立社会监督网络。通过政府公开栏与政务网站,会计核算中心将各单位每月的“三公”消费情况提交县财政监督局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县纪委、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派专人对各单位的“三公”消费情况进行全方位、全天候的跟踪监督,使“三公”消费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中。

5.中国银行业监管理念 篇五

监管理念,是监管工作中所遵循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的工作思路。监管理念源于监管实践,是对 监管实践经验的总结、归纳和凝练,又是银行业监管的行动指南和行为准则,用于指导银行业监管 实践。监管理念是一个开放、动态的体系,而需要不断创新,与时俱进。早在 2003 年 4 月银监会成立之始,党中央国务院就提出,银监会要以新理念、新思路和新机 制开创银行业监管工作的新局面,在监管理念、方法、技术等方面有所进步,有所创新。为全面落 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银监会在认真总结我国经验,并借鉴国际标准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银行业 监管的四项新理念,即“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

(一)管法人 1.“管法人”的含义 所谓“管法人”,就是注重对法人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监管指标集中于 法人,银行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效果取决于法人,各类风险最终由法人承担。因此,必须“管法人”,必须实施法人监管,注重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总体风险的把握、防范和化解。强调管法人,就是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对各级分支机构的管控能力。监管不再是 分割式监管,而是集中精力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合规意识、提高风险管理 意识和经营能力,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我管控能力。管法人是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需要。如果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整体经营理念出现偏差,偏离科学的发展 方向,即使一些分支机构经营不错,也难免全局性的灾难。只有管好法人,才能促进银行业金融机 构加强管理,才能纲举目张,事半功倍,提高监管效率,实现银行业监管目标。

(二)管风险所谓“管风险”,就是以风险作为银行监管的主要内容和重点,围绕信用、市场、操作等项风 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不断改进监管的方法和手段,努力管控银行业风险,促使银行体系 稳健经营。之所以要管风险,主要基于三方面原因:一是风险监管是银行业监管机构的基本职责。二是 风险与银行业的经营将长期并存。三是管风险与合规监管相辅相成。银监会坚持风险监管,强化风险的早期识别、预警和控制,不断提高对风险的管控能力。通过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手段,加强对风险的日常监测和管控,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完善风险管 理的政策、程序以及管控措施,改进风险管理,提高风险管理能力,防范和控制银行业风险。

(三)管内控 所谓“管内控”,就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本身一定要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内部管控机制。在此 基础上,监管者的任务主要是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完善内控制度,改进内控水平和效果,提高 风险管控能力。长期以来,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着依赖心理,过分依靠监管部门的检查来帮助其寻找自身经营 管理方面的薄弱环节。事实上,外因是条件,内因是关键。如果银行缺乏有效的内控,不能管控自 身经营发展中的风险,监管力量再大、监管成本再高,都难以取得良好的管控效果。要促使银行业 经营和管理理念从“要我做”转变为“我要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改革发展和技术进步的同时,内控能力要有同步的建设。

6.银行业监管规定测试答案 篇六

银行业监管规定关闭 1 课前测试课程学习课程评估课后测试课后测试如果您对课程内容还没有完全掌握,可以点击这里再次观看。测试成绩:100分。恭喜您顺利通过考试!单选题

1.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为多头监管模式,银行业金融机构不用接受()部门的监管:√ A 中国人民银行 B 银监会 C 地方政府 D 财政部 正确答案: D 2.在下列行为中,中国人民银行无权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的是:√ A 执行有关人事用人规定的行为 B 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C 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D 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正确答案: A 3.《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内予以回复:√ A 10日 B 20日 C 30日 D 40日 正确答案: C 4.银行业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具有:√ A 功能监管权 B 机构监管权 C 行政监管权 D 执法监管权 正确答案: B 5.银监会设立的初衷不包括:√ A 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 B 规范监督管理行为 C 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 D 保护银行业的利益 正确答案: D 6.以下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惩罚措施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 限制招聘新员工 B 限制资产转让

C 限制分配红利和其它收入 D 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正确答案: A 7.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对发生风险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处置的方式主要有:√ A 监管、接管 B 重组、撤销 C 破产、监管 D 重组、监管 正确答案: B 8.《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银监会的权力不包括:√ A 监管客户信息 B 监督管理谈话 C 强制信息披露 D 非现场监管 正确答案: A 9.监管部门对经其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依法采取的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政强制措施,叫:√ A 接管 B 重组 C 破产 D 撤销 正确答案: D 10.关于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的形式,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 A 行政处分 B 行政处罚 C 刑事责任 D 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 D 判断题

11.《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的重点是将原属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的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能划分出来,移交给中国人民银行。此种说法:√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12.银监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此种说法:√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13.中国人民银行无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等信息。此种说法:√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监管对象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华人华侨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此种说法:√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15.对于重组失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终止重组,而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宣告破产。此种说法:√ 正确 错误

7.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篇七

收录日期:2013年1月26日

伴随着社会前进的脚步, 人们的生活质量得到了不断的提高, 人们的食品安全意识也越来越高。然而, 近年来“瘦肉精”、“地沟油”、“染色馒头”、“回炉面包”、“牛肉膏”、“勾兑醋”等食品安全恶性事件频频出现, 令人谈“食”色变。不断出现的食品安全事件在警示我们, 我国正处于食品安全风险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 如果不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 国人的健康将无法保证, “美丽中国”将只能停留在纸上。

一、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 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问题依然突出。

一些食品加工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 往往使用质次价低的原料, 或者不按工艺要求操作, 不按质量标准生产, 严重影响了产品的质量。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披露, 近5年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案件案值逾21亿元。对社会、对整个食品行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二) 滥用食品和非食品添加剂现象严重。

食品添加剂, 原本是为改善食品品质或者食品的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随着技术的进步, 许多过去认为是无害的食品添加剂却被发现存在慢性毒性或者有致癌、致畸的可能;也有一些添加剂本身无毒, 但经过加工却会产生致癌物质。更有甚者, 一些食品生产者把对人体有害的非食品添加剂加入到食品当中来, 给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带来了更大的威胁。近年来, 我国食品问题中出现的三聚氰胺、苏丹红、硼灰、羊肉精粉……大多数属于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沈阳晚报》曾披露, 一些儿童零食中, 添加剂都在10种以上。各种添加剂的滥用会对人的肝脏、肾脏、血液系统等造成严重危害。如果食用过量, 还会导致肥胖症、糖尿病、高脂血病、脂肪肝、高血压等疾病。

(三) 微生物污染隐患重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披露, 微生物污染是危害我国食品安全的头号敌人, 控制起来难度很大, 这一问题仍是世界性难题。据世界卫生组织测算, 全世界每年数以亿计的食源性疾病患者中, 70%是由于各种致病性微生物污染的食品引起的。这其中既包括一些传统的食品卫生问题, 如沙门菌污染食物造成的食物中毒事件在全世界范围内仍在不断地发生, 而且新的食品卫生问题如禽流感、疯牛病等也在局部地区暴发和流行。

(四) 化肥农药及各种生长剂不当使用现象普遍。

有资料显示, 每年全国农药的使用量超130万吨, 单位面积使用量分别是世界平均水平的2倍和3倍。研究表明, 过多地使用氮肥会导致病虫害加剧, 进而增加农药的使用量。而有些生产者为了早见效益, 大量使用一些化学激素, 如催熟剂、膨大剂、保鲜剂等。近期曝光的“速成鸡”事件则是生长剂不当使用的典型代表。而广大消费者在面对琳琅满目的食品时, 往往会抱怨“不是原来的味道”。

(五) 食品流通秩序混乱。

目前, 我国食品企业总数已经超过300多万家, 但是规模普遍不大, 多数是小企业或者家庭作坊, 加工、储存、销售条件简陋, 给食品安全带来很大隐患。而在一些食品批发市场中, 安全检测手段和质量检测设备缺乏;有些地方有一些检测设备, 却因监管者责任意识淡薄而形同虚设。所谓的“监管”仅仅是挂在墙上、停留在嘴上, 行动上是收取管理费、卫生费, 导致了食品流通秩序混乱, 过期或变质食品现象屡禁不止, 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事件屡有发生。

二、当前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原因

(一) 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2009年6月1日起我国正式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同时废止了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但是, 《食品安全法》仍然比较原则, 不能涵盖食品生产的各个环节, 条款相对分散, 可操作性不强, 且存在很多盲区。执法部门无法可依甚至有法难依, 留下了执法空隙和隐患。如, 该法中缺少了畜禽的养殖以及食用农产品的种植;针对食品安全犯罪所制定的处罚措施过轻, 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与相关法律法规衔接、协调不够等。

(二) 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缺乏。

不少食品经营企业往往把履行社会责任和企业的发展对立起来, 认为承担社会责任就是增加企业的成本。所以, 为了降低成本, 提高效益, 对自己本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能逃则逃, 能推就推。事实上, 这种自利行为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一些眼前利益, 但是却会损害长远利益, 甚至会损害整个行业的发展。例如, “三聚氰胺”事件后, 不仅倒下了一个“三鹿”, 而且使我国的整个奶制品行业受到重创, 在洋奶粉的步步紧逼下, 国产奶粉企业举步维艰。

(三) 执法部门监管不力。

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出现的种种问题与执法部门监管不力也有着紧密的联系。例如, 在食品检测上, 法律明文规定不能添加的添加剂, 即便无害也不能使用,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添加剂就更不能使用。但是在检测过程中, 检测部门却长期漠视这一问题, 导致许多如“苏丹红”等本应可以轻易避免的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当媒体质疑这种行为时, 相关部门却经常以不知道为理由推卸责任。在我国食品领域, 许多关系民生的食品安全监管行为往往以运动的方式存在。上级不推下级就不动, 问题不出也不动, 问题过后懒得动。三鹿“三聚氰胺”事件后, 质检机关展开了轰轰烈烈的打击毒奶粉行动, 事实上这次行动并非出于积极主动执法, 更多的则是因为出了问题, 怕上面追查下来无法交代。时过境迁, 问题奶依然没有消失。

(四) 行业协会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行业协会是由企业自愿结成的联合团体, 本应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完善行业标准方面起重要作用, 但是我国食品领域的行业协会组织发展并不健全, 没有发挥出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自我保护、自我教育的职能。一些行业协会在消费者需要的时候反而无声无息, 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不少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五) 消费者自身存在不足。

受收入水平、生活质量和消费观念所限, 不少消费者, 尤其是农村的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他们一般都只关注商品的价格和最终形态, 甚至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不去主动争取, 放弃了许多本应享有的权益。在缺乏消费者有力的监督状况下, 让企业主动积极地去履行社会责任无疑是很难的。不少经营者正是利用了现实生活中消费者的这种心理来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忽视甚至侵害消费者的权益。

三、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对策研究

(一) 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目前, 仅仅依靠《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中原则性的规定来规范企业行为是远远不够的, 仍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充分解决法律中存在的不足和漏洞, 同时还须依靠其他部门法律规范, 全面整合法律资源, 建立一整套完备的行之有效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系统, 形成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补充的法律体系。尤其是要明确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同时, 还要对其他法律法规中存在的过时的、滞后的条款也及时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 从而实现食品安全监管全过程中都能有法可依的目标。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供一个平台, 为企业提升竞争力提供优良法治环境, 让广大消费者不再有食品安全方面的恐惧。

(二) 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的频繁发生, 反映出食品安全领域监管机构存在漏洞, 监管工作不力。因此, 必须强化外部监督, 加强对食品安全的检查力度, 同时可以对存在安全隐患或为富不仁的企业给予“一票否决”式的严肃处理, 形成在食品安全问题上企业不敢违犯的惩戒机制、不能违犯的防范机制、不易违犯的保障机制。同时, 也要强化监管部门的责任意识, 完善检验监督体制, 及时公布食品安全问题的相关信息, 日常监管不缺位。

(三) 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教育。

一些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主要是由于企业经营困难、企业经营者素质不高、对社会责任认识有偏差、缺乏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监管缺位等原因造成的。所以, 在加强监管的同时, 还要对企业家进行教育和引导, 让他们明白企业不可能脱离社会责任来发展, 必须把社会责任贯穿于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只有履行了应尽的社会责任, 才能在消费者心目中树立起良好的形象, 才能带来长久的利润。正如温家宝在谈到“三鹿奶粉”事件时说过一句耐人寻味的话:一个企业家身上应流着道德的血液, 不能只流淌利润的血液。

(四) 支持行业协会发挥积极作用。

食品领域各行业协会在不同的生产经营环节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及时准确传递有关食品安全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等信息。国外经验表明, 食品安全系数的提高最终要靠行业协会主导下的行业自律与政府部门的监管相结合。目前, 我国食品行业协会的发展仍然很落后, 应有的作用也得不到充分发挥, 政府应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扶持力度, 鼓励各行业协会通过制定和实施本行业的《社会责任行为守则》和自律规章, 规范本行业的竞争秩序, 预防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进行监督, 并进行年度评估, 对社会责任缺失的企业施加外部压力。真正发挥出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自我保护、自我教育的职能。

(五) 提高消费者的维权能力。

食品安全问题涉及所有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因此消费者也要不断学习食品安全知识, 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增强自我保护能力。特别是在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样也可以从外部迫使企业提高社会责任意识。只有人人关心食品安全, 人人重视食品安全, 才能从体制、机制和法制等方面建立起我国的长效食品安全体系。

摘要: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发生, 既有相关法律不完善、监管不力等因素, 也有企业自身缺乏社会责任意识等原因。因此, 必须通过加强监督和监管, 加强企业自律和行业自律, 以及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等途径, 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 保护人民群众的饮食健康。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对策

参考文献

[1]吕军书.食品安全与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思考——兼论三鹿毒奶粉事件.前沿, 2009.9.

[2]李玮.在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缺失的现状与对策研究.湖北社会科学, 2010.11.

8.证券信用交易风险监管机制 篇八

证券市场在我国运营开后,证券信用交易不可遏制的成了一个重要角色。那么证券信用交易风险监管机制的完善同样变得重要至极,而对于已经拥有该交易方式上百年的美国证券市场则是我国所应该借鉴和学习的,普及证券信用交易概念后,对两国的状况进行分析。

1证券信用交易的交易制度

证券信用交易其实就是保证金交易,即在投资者在进行证券投资时资金或应付证券不足时,通过向证券商交纳一些金钱或证券充当保证金,让证券商代为垫付的一种交易。伴随着信用交易的发生,这种交易的一些特征也凸显出来。第一,因为投资者可以通过小额的保证金进行远大于保证金的投资,所以当市场走向与投资者估算大致一样时,则投资者可以获得远超自己本身资金的收益,同样预测失败后的结果也是投资者所承受不起的,这便是财务杠杆性。第二,一般来说,证券商的本身的资金和证券并不能满足投资者的需求,从而使证券商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寻求资金或证券,这样就会存在投资者与证券商,证券商和金融机构两个信用关系,也可以说是双重信用性。第三,上述两者信用关系都会促进资金在证券市场的流动,则会有资金流动性。第四,证券监管部门可以通过保证金比例的调节对证券市场的积极性进行控制,从而有宏观调控性。

2国外成熟证券信用交易市场

19世纪是美国证券信用的的开始,美国证券市场因此开始拥有了较强的流动性。20世纪便是美国证券信用的发展,从1933年起分别颁布《证券法》,《证券交易法》,《全美证券市场促进法》。通过用保证金来获取更多的资金投入的投资方法在20世纪70年代被运用的很是广泛,下一个十年,第三方监管被美国证券市场引入,同时债券回购的规模越来越大,这样美国证券市场就拥有了大量的资金来源。90年代后因为证券信用的融券进行了结构上的改变和对冲基金的广泛使用使美国证券信用交易制度得以大力发展。

作为拥有世界上最为健全的证券市场的美国是在监管机构,法律监管机制,自律,三者下进行证券交易的。监管机构有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被授权对规定和政策进行适时的改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要是对证券交易具体的主体进行信用交易的核准和错误操作的处罚与证券商,证券交易,跨州证券交易进行监管。证券交易所:每一个证券交易所都由其自定的规定,主要用于监管投资人的资格和投资的程序。

综合美国从起始就颁布的关于证券交易的法律,美国证券交易拥有了很多的监管规定。第一,准入资格的认证(1)投资者的资格:投资者并没有什么特殊的要求,主要是在与投资者是否拥有足够的资金,而资金的额度是由各个的交易所自己规定,投资者也需要登记自己姓名等信息。(2)证券商的资格:《证券交易法》规定了证券商所应拥有资本条件,而是否有客户有价证券则决定证券商能否独立地进行交易业务,接受客户款项和证券。(3)证券的资格:能够进行证券信用交易的证券要么是已上市的有价证券,要么是可以进行店头市场交易的可融资的股票和债券。该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主办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杂志http://www.ems86.com总第565期2014年第33期-----转载须注名来源第二,保证金比例的规定:美国保证金的调整是由美国联邦储备委员规定的,从始至今已经进行了很多次的调整,当证券的市场价格过低时或者过高时则会调整使整个供求得到稳定。第三,融资的资金来源:证券商从银行或金融机构借贷的资金,证券商所拥有的资金和其形成合同关系的投资方金额。第四,融券证券来源的规定:投资者用于担保的保证金里的有价证券,证券商的有价证券,证券商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或个体在有担保情况下借贷的有价证券,投资者拥有的有价证券和在证券商事先与投资者建立公平合同并支付投资者应该的对价的条件下保证金担保的超过保证金部分的有价证券。第五,对卖空行为的监管:《证券交易法》中规定了除在某些情况下不得进行低于最后一次证券交易价格的证券卖空交易,这是对卖空证券价格的限定,对股票的暴跌有一定抑制。第六,分离帐户管理规定:为保证证券商易于结算和使证券交易监管机构能实时的知晓证券交易的情况,设置证券信用交易账户,并用来对保证金比例调节的基本依据。投资者的自有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是无权干预,但对于投资者未能准时缴纳保证金时证券公司有权强行管理。

3我国证券交易监管机制的历史演变与不足

1984年证券市场开始中国运行开来,几年后伴随市场而生的证券交易所也在上海深圳等发达城市铺展开来,从1990年到1993年各个地区连续发布了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则中明确表示禁止证券信用交易。自1993年后开始陆续出现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的交易,或透支服务或产生借贷关系。但这时由于没有严格的规定,双方都没法保证提供应付的义务。并且发生挪用投资者资产和投资者无法按时交纳保证金,随后1996年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坚决制止透支等行为的严格通知,明令禁止了这种透支业务。1998年颁布的《证券法》更是明确指出只能以现货进行交易,此后直到2005年10月27日,修订了《证券法》透支业务才有了发展的可能。从最开始的只能有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到允许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所批准的证券公司进行为投资者融资的业务,最后形成如今的大量融资证券机构合法安全的运行。

我国对证券信用交易风险有着诸多规定。第一对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信用交易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具有经营该方面业务3年以上,最近6个月净资产在12亿以上,健全的公司结构和具备要求的管理人员与董事长。第二对投资者的规定:要求获知投资者的非隐私信息并对投资者根据其所拥有的资产能力来决定投资者获于的授信额度。第三对进行信用交易的政权规定: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内对证券的要求。第四账户分类管理的规定:应符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业务管理办法》内对证券信用交易开设账户的要求。第五保证金的规定应符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方法》和《融券融资交易试点实施细则》内分别对初始保证金与维持担保比例的规定。第六强制平仓的规定:若投资者未按照约定日期交纳保证金则证券公司有权对其资产进行处理。第七风险准备金的规定:应符合《证券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内对风险准备金的规定。

我国证券信用交易风险监管机制的不足。第一我国所颁布的法律与监管机构颁布的规定自身与两者之间都有着明显的冲突,如《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业务管理办法》是由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其法律地位为部门规章,与《证券法》要求的国务院规定并不符合。第二担保账户内资金为信托财产的规定与我国目前诸多法律规定存在偏差,在现实情况中证券公司有着信托人,债权人共同的身份,而這样会使证券公司很难正常的运营。第三队投资者资格的要求过于低,导致股市由于初进者的不明智行为变得动荡。第四未对投资者保证金中的现金保证金进行规定。

4我国证券信用交易风险监督的完善

第一,我国现阶段证券信用交易属于初期,应寻找符合自己的模式来发展,美国的分散授信还是日本的集中信用模式都是其自身根据问题来形成的,我国应在外国模式的借鉴下走出自己的模式。第二,完善我国法律上在证券信用交易上的不足。

证券信用交易是证券市场发展的产物,相对的,证券信用交易具有高风险的特征。对于在初阶段证券市场的中国拥有完善的风险监管机制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对美国相对健全的监管制度的分析与我国的现状得出我国的不足并提出建议。

9.银行业监管机制 篇九

2009年以来,秀屿区纪委、监察局积极探索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的支农惠农资金监管机制,将监管关口前移,把重心由事后监督向立足源头的全过程监督转变,确保各种惠民资金迅速、安全地发放到群众手中。2009年,全区共落实21类惠民资金11286万元。人民日报、人民网、中国纪检监察报、省纠风简报分别就我区落实惠民资金政策方面一些具有特色的经验做法作了专题推介。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加大公开力度,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惠民资金准确发放的前提是群众能清楚、全面地了解相关惠民政策。为此,我们把政策公开作为关键环节狠抓落实。一是把政策交给群众。摘录与民生关系密切的8大类43项实用惠民政策,编印《惠民政策摘要》分发给镇、村干部和农民群众,同时在秀屿纪检监察网公布,方便基层干部群众了解掌握惠民政策,有效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强化对镇、村执行政策情况的监督,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利益。如7月初笏石镇个别村的用户向区纪委反映农村沼气建设只补助1200元,比上级拨款的标准低200元,我们立即督促农业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将余款20.78万元发放到位。二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深化村务、校务、院务等办事公开工作,以制作固定宣传栏、发放明白卡等多种形式,多角度、全方位宣传各项惠民政策,特别是在人员比较集中的集镇街道、乡镇政府院内、学校、卫生院内醒目位臵加大宣传力度。重点公开群众关注的收费标准,在学校通过校务公开栏、校长公告栏、价格服务进校园专栏公布各项收费项目标准及相关政策,在医院建立药品价格滚动屏,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和涉农收费单位对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实现亮牌收费,公示率达100%。三是坚持公开公示。要求区直有关单位对惠民资金发放项目、享受范围、享受标准、享受对象或分配指标、金额等进行全面公示;各乡镇对各项惠民资金名称、项目标准、实施时间、享受户数及到村的名额分配情况进行全面公示;各村对享受惠民资金的人员姓名及享受标准金额进行张榜公示;各中小学校对享有奖学金、补助费及减免杂费的贫困生、独生子女的名单和金额张贴在校务公开栏上予以公示;各乡镇卫生院明确公示享受医疗补贴的农户和补贴数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直至无异议后按程序发放。

二、规范干部行为,增强执行惠民政策的自觉性

加强对镇、村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他们执行政策的自觉性,确保惠民资金在发放过程中不出偏差。一是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教育培训。在乡镇党委中心组学习会上开设惠民政策专题,由乡镇纪委书记作专题讲座,要求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列席学习;收集近年来全区农村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筛选40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截留、挤占、挪用、套取支农惠农资金等8个案例,按照案情简况、处理结果、案例点评和党纪链接等内容认真加以剖析,编印《农村干部警示教育读本》,并把中央、省、市、区一些贴近农村的政策法规汇编附后,分发给村级换届后新任职的村干部,以案释法释纪,增强干部的自律意识;把惠民政策知识纳入区委党校科级班、青干班及村主干培训班的培训内容,由区纪委领导到场辅导解说,增强各级干部落实惠民政策的自觉性和责任性。二是严格规范基层干部行为。出台《乡镇干部“六条禁令”》和《村(居)干部“六条禁令”》,把“严禁弄虚作假套取各类补偿补贴款”作为禁令的重要内容之一,严格规范基层干部的公务行为,对违反禁令内容的镇、村干部,一经发现严惩不贷。去年以来,已对惠民资金发放过程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镇村干部给予党政纪处分11人,其中免职或降职处理2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人。三是强化对村干部的监管。严格执行区委出台的《秀屿区村干部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村干部的教育监督、考核奖惩、经费保障等行为,特别是去年区财政共拨付村干部工作补贴669万元、村级办公经费447万元,调动了村干部工作积极性,减少了截留、挪用、挤占、套取、贪污支农惠农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为进一步强化对村干部的监管,区纪委在 7个乡镇21个试点村开展村级廉情监督员试点工作,其中每村在村里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干部中择优聘任1名廉情监督员,由3名廉情监督员组成一组,认真开展对“村官”的廉情监督,重点对惠民资金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截至目前各乡镇纪委共收到村级廉情监督员提供的案件线索9条,转立案3件5人。

三、建立健全制度,形成保障落实的长效机制

在保障惠民资金发放的工作实践中,我们一手抓存在问题的纠正,一手抓制度的完善,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制度的规范和约束上,注重用制度管人、管事、管钱,形成保障各项惠民资金落实的长效机制。如在确定低保补助对象上,我们探索出“一排序”、“两确定”、“三公开”的工作模式,一排序是:成立测评小组,召开村民代表测评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按贫困程度排序,将排序结果作为确定农村低保对象的主要依据,农民群众将其称为“排查站队法”。两确定是:按照各乡镇贫困人口的比例确定乡镇农村低保指标;按照各行政村贫困人口的比例确定各村低保指标。三公开是:乡镇、行政村、自然村必须在公开栏及醒目位臵公开审核后的低保对象、保障标准、保障人数。又如针对2006年10月至2007年区纪委查处的渔船燃油补贴发放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违法窝案的共同特征及管理监督中存在薄弱环节,我区加大治本力度,建章立制,致力从源头上有效落实国家惠民政策。2008年以来,在全区机动渔船燃油补贴资金发放过程中,采取逐船刷号,渔船试航,相片比对,船体主机作永久性标识,拍照备案存档等措施,加强对渔船来源真实性的核查。同时建立“三级核查”和“两次公示”制度,即对第一次初步检验合格船只基本情况及区、镇、村三级核查后补贴花名册,分两次在秀屿人民政府网及渔船所在镇、村、自然村上墙公示,最后通过“一折通”的方式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各渔船经营者的储蓄存折,确保燃油补贴款如实发放到位。根据修订完善后的制度,我区在渔船检验核查过程中,2008年发现并取消了顶替检验的渔船82只,2009年发现并取消了13只;2008年以来全区共发放渔船燃油补贴款共9336.1万元,至今区纪委没有收到关于发放过程中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信。

四、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惠民资金安全发放

以加强惠民资金监管工作为重点,在全区扎实开展“执纪为民直通车”活动。一是及时办理群众投诉。经常组织干部进村入户,了解群众对惠民政策的熟悉度和受益程度。不定期组织镇、村纪检干部深入有关村居和基层老协会,就惠民政策落实尤其是惠民资金到位情况召开座谈会,至今已召开座谈会36场,收集到意见建议共9类156条;在全区各乡镇主要街道开展下访设点接受投诉活动,组织基层土地、公安、计生等有关执法部门,现场接受群众投诉,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解决的当场予以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逐步解决,至今已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121个,其中涉及惠民资金落实过程中的问题25个,受到了群众的好评。如去年11月份,埭头镇石城村一村民反映因村土地承包时未确权致多年未领取种粮直补资金问题,区纪委经核实后对该村13户类似情况一并解决。在办理群众投诉件中,我们也引入“直通民意”的做法,如笏石镇大丘村部分村民怀疑村干部侵吞土地补偿款,多年来集体访不断,去年3月份区纪委邀请部分村民代表参与调查,对群众提出的46个问题逐一排查核实,并把调查结果当场向群众反馈,这种“直通民意”的做法最终使这个多年的信访积案彻底解决。二是认真实行备案核查。去年初召开惠民资金监管工作座谈会并制定出台关于加强惠民资金监督检查的实施方案,从实施范围、主要内容、操作流程、实施步骤等方面入手,加强对惠民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的监督。要求全区22个涉农部门按季度上报惠民资金使用情况,由区财政局负责对惠民资金拨付情况进行汇总报区纠风办备查;要求各级各部门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和清理清查工作,对违反工作程序的坚决予以纠正,去年全区共清理出不符合规定的城乡低保对象计321户、990人,其中城市低保对象15户、26人,农村低保对象306户、964人,现已全部核销;每季度由区纪委牵头组织财政、审计、减负等有关部门人员下乡入户核查,确保支农惠农资金发放到位。去年以来,区惠民资金检查组共抽查了39个村,先后走访农户342户、学校26所,检查中发现截留涉农资金问题7个,督促拨付村级运转经费275.56万元、发放种粮直补资金3.85万元、水稻良种补贴1.02万元。三是严肃查处违纪案件。去年全区共查处截留、挪用、克扣支农惠农资金6.41万元;查处哄抬农资价格、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4起,涉及金额1.74万元;查处土地乱收费案件4起,涉及金额85.27万元;通过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行为减轻农民负担金额52.36万元。对支农惠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如10月份严肃查处了埭头镇后温村、东峤镇前沁村挪用种粮直补专项资金共3.44万元,用于支付计生社会抚养费、村办公费用及村民小组长工作补贴的行为,这两个村的村支部书记、村主任都受到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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