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2006年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要点(国土资发〔2006〕1号)

2024-09-26

国土资源部2006年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要点(国土资发〔2006〕1号)(精选10篇)

1.国土资源部2006年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要点(国土资发〔2006〕1号) 篇一

国土

文资件源部

国土资发〔2006〕1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2003年部下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以来,全国矿业权市场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依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现就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矿业权的分类及出让方式

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矿业权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办理。

(一)属于《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以下简称《分类目录》,见附件)规定的第一类矿产的勘查,并在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内,以申请在先即先申请者先依法登记的方式出让探矿权。

(二)属于下列情形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

1《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二类矿产;

2《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矿产,已进行过矿产勘查工作并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或以往采矿活动显示存在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

(三)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再设探矿权,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

1《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三类矿产;

2《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矿产,探矿权灭失、但矿产勘查工作程度已经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的矿产地;

3《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矿产,采矿权灭失或以往有过采矿活动,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储量或有经济价值矿产资源的矿产地。

(四)石油、天然气、煤成(层)气、铀、钍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按照现行规定进行管理并逐步完善。

(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允许以协议方式出让。

1.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

2.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

3.经省(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正式行文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大型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4.国家出资为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

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必须通过集体会审,从严掌握。协议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不得低于类似条件下的市场价。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招标的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1.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可以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的环境敏感地区和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

2.共伴生组分多、综合开发利用技术水平要求高的矿产地;

3.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其他规定

(一)探矿权人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符合规定的,应依法予以批准,切实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受理矿业权申请时,如果对同一区域同时出现探矿权申请和采矿权申请,经审查符合采矿权设置条件的,应依照本通知的规定设置采矿权。

(三)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内已开展过矿产勘查或采矿活动、不再符合本通知中规定的以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的矿产地进行清理、公告,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四)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情况,根据当地矿产勘查的深度、地质构造条件等因素,对矿业权出让方式作适当调整,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部备案。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另作专门规定的,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后执行。

(五)原《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中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内容,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要求,对以往各种相关规定进行全面清理。

附件: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

国土资源部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

一、可按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类矿产(第一类)

地热(火成岩、变质岩区构造裂隙型);锰、铬、钒、钛;铜、铅、锌、铝土矿、镍、钴、钨、锡、铋、钼、汞、锑、镁;铂、钯、钌、锇、铱、铑;金、银;铌、钽、铍、锂、锆、锶、铷、铯;镧、铈、镨、钕、钐、铕、钇、钆、铽、镝、钬、铒、铥、镱、镥;钪、锗、镓、铟、铊、铪、铼、镉、硒、碲;金刚石、自然硫、硫铁矿、钾盐、蓝晶石、石棉、蓝石棉、石榴子石、蛭石、沸石、重晶石、方解石、冰洲石、萤石、宝石、玉石;地下水(火成岩、变质岩区构造裂隙型)、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

二、可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类矿产(第二类)

煤炭、石煤、油页岩、油砂、天然沥青、地热(沉积地层型);铁;石墨、磷、硼、水晶、刚玉、硅线石、红柱石、硅灰石、钠硝石、滑石、云母、长石、叶腊石、透辉石、透闪石、明矾石、芒硝(含钙芒硝)、石膏(含硬石膏)、毒重石、天然碱、菱镁矿、黄玉、电气石、玛瑙、颜料矿物、石灰岩(其他)、泥灰岩、白垩、含钾岩石、白云岩、石英岩、砂岩(其他)、天然

石英砂(其他)、脉石英、粉石英、天然油石、含钾砂页岩、硅藻土、页岩(其他)、高岭土、陶瓷土、耐火粘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膨润土、铁矾土、其他粘土、橄榄岩、蛇纹岩、玄武岩、辉绿岩、安山岩、闪长岩、花岗岩、麦饭石、珍珠岩、黑曜岩、松脂岩、浮石、粗面岩、霞石正长岩、凝灰岩、火山灰、火山渣、大理岩、板岩、片麻岩、角闪岩、泥炭、矿盐(湖盐、岩盐、天然卤水)、镁盐、碘、溴、砷;地下水(沉积地层型)、矿泉水。

三、可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类矿产(第三类)

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砂岩(砖瓦用)、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粘土(砖瓦用)、页岩(砖瓦用)。

2.2006年国土资源宣传工作要点 篇二

一、为国土资源“十一五”规划的制定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国土资源宣传要牢牢把握国土资源工作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力宣传国土资源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不断开创新局面的生动实践。深入宣传“十五”时期国土资源工作取得的巨成就和“十一五”时期国土资源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主要目标。“十五”成就宣传要全面准确,把握好度,既要充分报道成绩,鼓舞人心,又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注重用事实说话,用权威评价说话。“十一五”规划宣传,要多形式、多层面、多角度,着重搞好解读,让广群众听得懂、看得明白。

二、力宣传继续严把土地“闸门”,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积极成果

继续宣传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的举措和成效,充分展现土地管理在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平稳运行中发挥的积极作用。着力做好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土地利用计划,继续从严控制农用地转用;出台新的禁止供地和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加强房地产市场土地供应调控;建立完善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和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地籍统计数据应用,特别是分析土地供应与宏观经济指标量化关系的宣传。在宣传报道中,依照“依法依规、从严从紧、有保有压、节约集约”的原则,区别情况,把握政策,注重实效。对于严把土地“闸门”的有关热点问题,要加强正面引导,打好主动仗。

三、宣传报道国土资源工作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力支持和积极贡献

既要深入阐述国土资源工作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更要张旗鼓地宣传国土资源工作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采取的新举措、取得的新成效。要注意挖掘和宣传推广先进典型,正面引导。

宣传积极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促进村庄和集镇建设;宣传以建设促保护,特别是建设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立完善基本农田监管体系等落实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各项制度和举措;宣传开展以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整理,及其对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现代化农业的重要意义;宣传通过全面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和加强农村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的举措、成效,特别是征地制度改革的新进展、新成果;宣传开展为农业服务的多目标地球化学调查和农村地区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改善农业生产和生活条件。

四、力宣传我国加强地质工作重部署

广泛深入宣传《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以下简称《决定》),多形式、多渠道、多层面对《决定》的内容进行全面解读,深入阐释加强地质工作的重要意义、总体要求、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措施,着力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地质工作的良好氛围,引导广干部群众深刻、准确领会《决定》精神,推进《决定》的贯彻落实。做好全州地质工作会议,以及贯彻落实《决定》和会议精神的宣传报道。

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宣传,重点是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加强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宣传,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山公园建设、古生物化石等地质遗迹保护等。

五、加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展的宣传报道

力宣传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采取的各项措施、取得的成果和经验,重点是全面刹风治乱,遏制各类破坏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行为;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全面规范和加强矿业权管理;加强资源整合,促进矿产资源规模化开采和集约化利用;实行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全面加强开发监管;建立矿政管理的长效机制等方面的工作。主动做好社会普遍关心的煤炭、油气、铁、有色金属、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等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宣传报道。要注意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宣传报道,把握好节奏,保持连续性。从治散、治乱、治本等不同层面上,把握工作进度和目标要求,不断深化宣传报道。

六、力宣传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促进土地和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深入持久地开展节约集约用地宣传,及时地宣传报道有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具体政策措施,切实抓好先进典型宣传,对城市、开发区、工业企业和农村居民点用地的节约集约,以及农地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等各类典型经验做法,要分阶段、分类别、有重点地进行宣传报道,推动全社会自觉地节约集约用地。

力宣传提高我州矿产资源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水平。积极宣传有关提高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利用率的政策和举措,宣传推广能源和重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领域的重技术,开展资源节约型矿山企业评比宣传推介,促进矿业领域循环经济的发展。

七、加强国土资源科技宣传和基础业务工作的宣传报道

着力宣传“十五”重科技成果和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的先进事迹,宣传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全国科学技术会精神一系列重部署。认真组织好部科学技术会的宣传报道,积极推进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体系的建立和“科技兴地”战略的实施。加强以实施 “金土工程”为核心内容的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宣传。

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科普宣传。认真实施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管理科普宣传工作方案》,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具体情况抓紧研究制定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科普宣传工作方案,全面提高公众防范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能力。充分利用科技活动周(5月份第三周),力宣传国土资源科技成果,普及国土资源科技知识。

加强地籍和储量管理宣传。宣传建立完善统一的土地分类、调查、登记和统计制度。结合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宣传土地登记在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保证交易安全、防范金融风险方面的作用。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宣传报道。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和储量评审备案制度的宣传。

八、力宣传继续深入推进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不断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水平

宣传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深入开展“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探索巩固先进性教育成果长效机制的新内容、新方式、新经验、新成果;宣传结合我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际,以加强土地监督制度和乡(镇)国土所建设为重点,提高队伍素质和服务水平;宣传坚持执政为民理念,实施“国土资源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推行阳光行政;宣传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特色做法、成果。

九、组织开展《矿产资源法》和《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20周年宣传活动

2006年是《矿产资源法》和《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20周年。单位要加强领导,拟定宣传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以回顾我州《矿产资源法》和《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20年的历程为切入点,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土资源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的辉煌成就,积极推进“两法”实施工作。

认真开展“五五”普法宣传。12月4日全国法制宣传日,单位要面向全社会,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

十、精心组织好地球日、土地日主题宣传活动

2006年4月22日是第37个地球日,6月25日是第16个全国土地日。各单位要早动手,早策划。要紧扣主题,结合本地实际,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组织各具特色、富有实效的宣传活动,塑造宣传品牌,扩社会影响,努力增强全社会的资源忧患意识、保护意识,引导公众进一步理解、支持国土资源工作,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

十一、加强国土资源文化建设,拓宽国土资源宣传领域

文化宣传是国土资源宣传的重要内容。要立足于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以十分珍惜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为核心,深入挖掘国土资源文化内涵,加强国土资源历史、文学、哲学等领域的理论研究,不断丰富国土资源文化宣传的内容。

一方面要着眼于整合系统内部资源,发挥国土资源报纸、期刊、出版社、博物馆的职能优势,使其成为国土资源文化建设和文化宣传的坚实阵地;另一方面要胆地走向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充分利用影视、文艺、画、摄影、出版、络等多种手段,推出一批有影响、有市场的艺术作品、文学读物、广播影视节目等,组织开展“李四光中队”等品牌活动,使国土资源文化扎根基层,进入课堂,走向高层,日益深入人心,为发展国土资源事业提供更有力的智力支持和精神保证。

十二、加强策划,整合资源,提升国土资源宣传水平

要紧扣国土资源中心工作,研究拟定“十一五”国土资源宣传工作纲要。切实加强宣传策划,创新观念,创新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手段,进一步增强国土资源宣传的吸引力和实效性。每一项重宣传活动,都要有具体的策划方案。通过策划,充分调动内部力量,积极借助外部力量,有效整合资源,形成合力;通过策划,更好地把握领导重视、社会关心、媒体关注的契合点,找准宣传报道的切入点,突出新闻点;通过策划,目标更加具体明确,实施更加规范有序,报道更加富有成效。注重用事实说话、用典型示范、用榜样引导,着力搞好典型宣传和专题宣传。

3.国土资源部2006年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要点(国土资发〔2006〕1号) 篇三

国土资源所2006年工作总结汇报

县国土资源局:

在党的十六大精神指引下,在县局的正确领导下,我所在二00六工作中,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依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和国土资源部门关于“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科学发展”的一系列法律、法

规、方针、政策及领导的具体要求,认真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把国务院关于“把加强土地管理作为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和温家宝总理关于“完善政策、从严执法好范文版权所有!、巩固成果、防止反弹”的要求,落实到工作中去,为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为促进经济建设,实现“两个率先”、为维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为推动“三个文明”建设,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受到了领导和服务对象的好评。现将我所二00六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工作回顾

在县局和镇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局各业务股室的指导和南阳镇各部门、各村、各单位的支持下,二00六年我所主要做了下面一些工作:

1、切实做好“土地利用更新调查”的杀尾工作。根据县局“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要求部署,积极配合湖北瑞得公司对我镇土地更新调查提出的要求。所领导亲自负责,认真按要求做好“土地利用更新调查”的杀尾工作,为土地利用规划修编工作顺利开展。

2、积极做好“土地执法巡查”工作。根据县局关于开展土地执法巡查工作的意见,我所认真建立、制订巡查工作制度,安排巡查工作,落实巡查工作责任制。把所里人员与各村村主任建成了全镇土地执法监督网络,既配合县局执法监察大队进行定期巡查,又随时掌握全镇违法违规使用土地的情况出现,全镇一年来无违法案件发生,无一人就土地违法违规上访。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了神兴公路的征地工作。神兴公路在我镇过境段30多公里,涉及5个村,需征用土地、便道和堆场几百亩,并涉及拆迁农户、机关单位、企业。我所派出工作人员专职做好征地、临时用地及土地补偿、安置等工作,工程指挥部和涉及群众都满意。

4、按照国土资源管理职能,依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深入扎实地做好土地管理等各项基础工作:一是在用地上为农民使用土地完善好相关手续。全年为7个村39个农户代办了用地手续,用地4359.22㎡,其中占用耕地228.18㎡、园地99.18㎡、改建238.88㎡、未利用地3752.16㎡。二是在地籍变更中为6个村49户农民办理了土地权属变更,面积7491.81㎡。三是对辖区内现有矿山3处硅矿和2处砂石开采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四是完成土地初始登记8个村86宗地。五是整理档案19册,并按要求归档立卷。六是将所内的档案全部进入了微机,基本实现了办公电子化。七是在地质灾害防治方面,对在我镇内2003年至2006年共发生的29处、涉及到240户887人规模为1460.125万立方的地灾点统一重新制定两卡后发放到户、责任到人,镇所重建台帐,为全镇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尽了最大的努力。

5、认真开展学习,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年初我所与县局、镇党委签订了岗位目标责任制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我所认真按照责任书上的要求,做好落实工作。我所认真抓政治学习、抓内部管理、抓各项制度落实,努力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全所人员土地管理和土地监察执法水平,我们认真听取群众意见,接待和处理好群众来信来访,我们要求工作人员遵纪守法、自觉向优秀党员和先进人物学习,抵制不正之风、倡廉反腐、勤政廉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兢兢业业做好土地管理工作,努力做到政府、群众双满意。在作法上是单位做到三有:有学习制度、学习资料、学习记录。个人做到五有:有学习笔记、“提高素质、完善体制”专用笔记、体会文章、总结、考勤记录。通过认真学习开展批评自我批评,努力提高思想觉悟,工作作风大力改善,以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改正缺点、发扬成绩、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使所在各方面工作中都有新的提高,精神文明建设上了新的台阶,已被南阳镇党委评为二00六先进党组织。

二、工作体会。

一年来,南阳镇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继续发展,用地实际需求和严格控制的要求矛盾更加突出,我们在土地管理工作中,既积极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好服务工作,又按上级规定严格控制用地总量,千方百计想办法,认真务实做工作。在工作中,我们收获较大,体会较深的有三个方面:

4.国土资源部2006年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要点(国土资发〔2006〕1号) 篇四

国土资发〔2007〕210号(2007年9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保证国家土地法律法规和土地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坚决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部决定集中开展以查处“以租代征”为重点的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现将《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土资源部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

为解决当前土地执法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部决定从现在起到今年底,集中100天时间,开展以查处“以租代征”为重点的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

一、总体要求

通过集中清理2005年1月1日以来“以租代征”、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工业用地规模、未批先用等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查处违法违规案件,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违规现象有所上升的态势,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保证国家土地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确保中央土地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一)“以租代征”行为的整治。重点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工商企业项目建设的“以租代征”行为。到今年底,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以租代征”的违法违规问题,逐一清查到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对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对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占地的法律责任。

(二)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工业用地规模行为的整治。重点查处现有已审核公告的开发区擅自突破国土资源部核定的四至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占土地的行为;查处以“工业集中区”等名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占土地进行工业用地开发的行为。到今年底,全面清理开发区或以“工业集中区”等名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占土地的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分类进行处理,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用地行为,巩固开发区清理整顿成果。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之前,各地一律不得在规划范围外以开发区、“工业集中区”、“产业集聚区”等各种名义非法调整规划。

(三)“未批先用”行为的清理和整治。重点清查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先行征地、供地、施工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到今年底,全面查清各地城市批 1 次建设用地“未批先用”的建设项目,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予以处理。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先行动工建设的行为,到今年底,要查清事实,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区分不同情况,分类提出处理意见。同时,要研究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建设用地报批程序的办法。

三、工作安排百日行动分三阶段进行:

(一)自查清理阶段(9月15日至10月14日)。部专门召开视频会议部署百日行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百日行动方案以及视频会议精神要求,组织部署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的清理工作。自查清理要充分利用卫片执法检查等工作成果,全面查清问题后统一登记填表(表格见附件),并将清理结果汇总报部,同时抄送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二)查处纠正阶段(10月15日至11月24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到位;对清理出的管理不规范问题,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部从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对自查清理、查处纠正工作以及第七次卫片执法检查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

(三)督察整改阶段(11月25日至12月25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针对清查各类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中暴露出的管理问题,举一反三,制定以完善制度和程序,明确执法责任为重点的整改方案。部党组成员带队组成检查组,对部分地区的查处纠正情况进行检查,并开展对重大问题的调研。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对压案不查、查处不力的,要督促整改。

四、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部成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百日行动。领导小组由部党组书记、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徐绍史任组长,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国家土地副总督察李元,部党组成员、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任副组长,部各有关司局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甘藏春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工作由部执法监察局和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负责。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本次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按照行动方案的要求,逐级认真动员部署,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确定具体的工作任务和目标,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全面领导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百日行动。

(二)统筹兼顾,协同配合。今年以来,监察部、国土资源部部署了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监察部等五部门联合开展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农业部等七部委联合部署了开展全国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专项行动、专项清理、专项治理和本次百日行动的部署和要求,统筹兼顾,积极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完成各项任务。百日行动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特别是涉及本部门难以解决的问题,要主动提出建议,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要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共同研究解决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中的关键问题。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负责对专项行动、专项清理、专项治理和百日行动的全过程督察,按照各项工作的要求,明确各阶段的督察重点,推动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和落实。

(三)依法查处,督促整改。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依纪处理土地违法 2 违规问题,严肃处理以罚代法、处罚不到位的行为。对土地违法违规涉及到应当追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责任的,要移送监察部门;涉及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严格追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责任。对于不认真组织查处的,部将直接立案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严重的地区,实行问责。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对压案不查或查处不力的地区,应及时向有关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出整改意见书;整改不力的,报请国家土地总督察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四)积极宣传,营造氛围。最近一个时期,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宣传工作要以百日行动为重点,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百日行动各阶段的整治成果和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进展情况,保持舆论的高压态势。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相关信息,通报百日行动的进展情况。各地都要通过媒体曝光一批影响恶劣的案件。要通过声势浩大、卓有成效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中央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坚决打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定决心,牢固树立依法管地、依法用地的观念,营造良好的土地管理氛围。

(五)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通过百日行动,认真总结土地管理的经验,针对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立足于从管理上查找原因,对尚未建立管理制度的,要限期建立;对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要研究落实措施;要建立公开透明的办事程序和集体决策制度,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促进依法行政和依规办事。部将对百日行动组织开展情况、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等予以通报。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每个阶段结束后(10月14日、11月24日、12月25日)将百日行动各阶段进展情况汇总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附件:

1、土地违法违规情况汇总表

2、通过“以租代征”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工商企业项目建设用地调查统计表

3、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工业用地规模情况统计表

4、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未批先用”情况统计表

5、单独选址应报国务院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未批先用”情况统计表

6、单独选址应报省级政府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未批先用”情况统计表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二日

附表.xls

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有关表格填报的补充说明.doc

一、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的村庄、集镇批次建设用地,在附表4-1中填报。

二、附表4-

1、附表4-

2、附表4-3中,“用地时间”填报供地时间,即法定用地时间;“实际用地时间”填报“未批先用”建设单位实际用地时间;“审批时间”填报法定批准机关出具建设用地审批意见的时间。

5.国土资源部2006年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要点(国土资发〔2006〕1号) 篇五

一、全年收缴费用情况。

2006年收费任务总额是19万元,截止目前实际共收

缴土地费40.7万元。其中,06年前收缴15万元,完成收费总额的201.5%,远远突破了上一年28.6万元的最高纪录。

二、主要作法。

1、领导重视。局领导经常深入所里,进行及时地

提出并解决。因此,在局领导的高度重视下,收费人员能够入开手脚,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2、动手早,使收费总额大幅度提高。今年,为了

抢在开发商的前面,春节一过,收费员不为严寒就开始了自己突击性的工作,因此,早在上半年收费所的收费任务就已经完成了收费总额的70%左右,为全年收费任务的完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配齐收费人员,没有死角。为了不留下死角,我们在分配任务时,本着“难易”结合的原则,把任务依次分配下去,使每一片难收的委组都有人收,也确保每一位收费员都有比较容易收的委组。这样即调动了收费员收费的积极性,又把收费工作安排得不留下死角。比如:“八家子”委,是历年难收的一块,但人人身上都有任务。

4、科学管理,实现收费微机化。为了适应时代的

发展,使用权此工作得到 系统的管理,今年,我们把收完的收据及其名单全部输入微机,一方面便于局里统一管理,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土地费重收现象的发生。

5、借批房补件的东风。今年,局里又一次批房补

件给收费所创造了良好的契机,致使一些“丁字户”和不愿交费的居民主动地把土地费送上门来,收费员也借此宣传局时里有关的政策法规使老百姓了解土地法,了解收费的意义,了解土地局存在的真正内涵,为以后的尼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6、人员素质高。使收费阻力减少,收费所拥有一

批精兵良将,个个吃苦耐劳,能言善辩,在收费的过程中,不怕苦,不怕累,不怕难,不但没有与百姓口角的事情,而且遇到一些居民有土地方面的问题还及时帮助解决。有些腿脚不方便的老人想补证办件的,收费员都能主动热情地予以帮助,直到办完为止。甚至有的还把自己的电话留下,有需要帮助时,随叫随到。

三、收费所的收费额逐年提高,特别是今年完成的收

费总额更是创历史新高,但同时也给明年的收费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为此,我们将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1、继续坚持“早下手”的原则。随着房地产开发 的日益升温,新民的楼房一座座拔地而起,收费面积也在一天天减少,所以,还要抢在开发商的前面着手收费。

2、收费员加强宣传力度。收费员要充分发挥自己 的特长,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时机,向百姓宣传土地法规和政策,深入民心。

3、对“丁字户”局里还要研究制裁措施和处理办

法。“丁字户”是个老大难问题,多年来给我们的收费工作带来了许多困难和消极影响,希望局里拿出制裁措施,为我们的收费扫清障碍。

6.国土资源部2006年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要点(国土资发〔2006〕1号) 篇六

2005年即将过去,在迎接新的一年快到来时刻,我们认真总结回顾今年的工作,总体上我们股室有条不乱的开展地籍上的各项工作,在局领导高度重视下,在完善地籍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的情况下,能够很好地完成地籍上的各项工作,具体完成了地籍工作的以下几个方面。

(一)、正常的地籍发证工作及收费情况:

2005年

1月—12月5日,我股室进行土地登记发证689本,其中国有土地594宗,面积为252056平方米。集体土地登记发证95宗,面积为15150.80平方米。

截止12月5日,收取工本费10180元,变更登记费173089元,抵押五宗地,面积271125.46平方米,收取抵押登记费7474元。(12月5日—12月30日还有40余宗地已报政府待批)。

(二)、主要项目发证情况:

(1)、“浮云山庄”一期工程完成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2)、上市村“农民示范小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基本结束。

(3)、“云盘山庄”开发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今年已全部结束。

(4)、房改发证情况,石油公司、农行、粮食局、副食品公司等多家单位房改工作结束。

(5)、和平新村一期结束,二期已发证一半。

(6)、全县粮食系统改制18宗地变更发证。

(7)、县工商分理处改制9宗地变更发证。

(8)、对利民、窑上两个安置区全面进行了土地登记(未发证)。

(9)、根据县政府下达批示,配合县刑警大队工作人员纠正原黄山化工厂违规发证7宗。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原发7本证。

(三)、征收出让金情况:

截止12月12日,在局领导高度重视,在全局的努力下,共收出让金1880688万元。

(四)、2005年土地变更调查工作:

一的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在10月初完成并汇总上报。并在2004年10月30日基础上进行更新调查汇总上报。目前待省、市验收。

(五)、2005年地籍进度汇总情况:

2005年地籍进度汇总在10月份结束,基本情况出现较大变化,汇总后上报市局,目前待省、市验收。

(六)、2005年我县城区地籍验收建数据库工作没有及时完成,因经市局检查出问题,马鞍山测绘技术院没能按检查出问题进行纠正。至使市级验收无法通过。此项工作暂时未搁浅。

二、2006年地籍股工作按排。

(一)、按照省厅皖国土资(2005)212号文件要求,2006年开展城镇基准地价评估和更新调证工作。已作工作计划,准备在准备资料后,五月中旬开展此项工作,并邀请有资质单位“省地源不动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评估和内业工作。

(二)、完善并规范“利民”“窑上”两个安置区土地发证工作。

(三)、待2006年底新的基准地价出台后,马上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年检工作,(计划另定)。

2005年即将结束,我们股室人员更进一步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加强业务学习,更好地完成地籍工作任务。

7.国土资源部2006年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要点(国土资发〔2006〕1号) 篇七

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2〕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武警黄金指挥部,部其他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精神,坚决遏制矿业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势头,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坚持依法依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公开出让矿业权的原则,从严控制协议出让范围,严格执行矿业权协议出让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逐步减少协议出让数量,积极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现就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完善矿业权管理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严控制协议出让

(一)勘查、开采项目出资人已经确定,并经矿业权协议出让审批机关集体会审、属于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准许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1.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

2.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3.为列入国家专项的老矿山(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

4.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

5.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

(二)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或者备案,不得批准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申请。

(三)申请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应当提交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地质勘查达到普查以上程度、已完成价款处置的证明材料。

属于下列情形之

一、经批准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的,可以先依法申办勘查许可证,达到普查以上程度后再按规定进行价款处置并提交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

1.在本通知下发前国家已出资勘查但未形成矿产地的区块,地质勘查未达到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的;

2.属低风险类矿种的探矿权人申请扩大勘查范围或者采矿权人申请在其深部、毗邻区域进行勘查,地质勘查未达到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的。

二、严格执行协议出让批准权限及程序

(四)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实行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两级审批。

(五)《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所列34个重要矿种探矿权、采矿权的协议出让,由国土资源部审批。

(六)《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所列34个重要矿种以外其它矿种探矿权、采矿权的协议出让,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国土资源部授权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勘查、采矿登记的探矿权、采矿权,因矿业权整合或者扩大勘查开采范围需要协议出让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后实施。

(七)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别依照本通知规定的审批权限,对协议出让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准文件。

(八)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批准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前,应当将拟批准的勘查开采项目及项目出资人名称、协议出让申请理由等基本情况,在“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进行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方予批准。

(九)矿业权协议出让申请批准后,矿业权申请人持协议出让批准文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办矿业权登记。

三、严格规范协议出让申请

(十)下列两种情形,由项目出资人根据协议出让审批权限向国土资源部或者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协议出让申请:

1.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由项目出资人或者采矿权人持有关

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2.为列入国家专项的老矿山(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由采矿权人凭财政部下达的项目预算通知或者国土资源部下达的项目计划通知提出申请。

异地实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的,采矿权人还应提交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批准文件或者书面意见。

(十一)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依本通知规定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土资源部行文,提出协议出让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土资源部行文的主要内容包括:协议出让的依据,不宜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理由,拟协议出让矿业权的勘查开采项目名称、项目出资人、拟设勘查区块或者开采区的范围、坐标、面积、勘查程度、资源储量、开发利用情况,是否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等。

(十二)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采矿许可证原由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由采矿权人持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协议出让申请;其他情况由采矿权人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协议出让申请。

(十三)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若所扩范围超过现有勘查区块面积25%以上(含)且经省级及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不宜单独另设探矿权,由探矿权人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协议出让申请;所扩范围不足现有

勘查区块面积25%的,由探矿权人直接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办扩大变更登记。

四、其他规定

(十四)石油、天然气、煤成(层)气、页岩气和放射性矿产的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管理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另行制定。

(十五)《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中关于矿业权协议出让的管理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8.国土资源部2006年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要点(国土资发〔2006〕1号) 篇八

关于上报《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

总体方案》的意见

省政府: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的精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的要求,我厅拟订了《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总体方案》,并在征求省发改等10厅(局)的意见后进行了修改。现将“方案”报上,请审定。

附件:《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总体方案》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矿产 整规 整合 意见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07年3月19日印发

共印20份 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总体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精神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39号),现就全省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提出如下总体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通过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对矿山企业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重组,逐步形成布局合理、技术先进、管理规范、以大型矿业集团为骨干,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和矿权设置方案,结合矿区的资源条件,按照生产规模、服务年限与资源储量相匹配的要求,合理布局,优化资源配置。

(二)坚持集约开发、规模办矿的原则。一个矿床(井田)原则上只设置一个采矿权主体,煤炭资源整合后只能有一个法人主体、一个矿区范围、一套生产系统。坚决杜绝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减少矿山企业数量,提升办矿规模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三)坚持并小扶大的原则。鼓励大中型矿山企业通过联营、兼并、参股、控股、收购等形式整合小矿,走集约化、规模化、现代化道路,不断壮大企业竞争力;淘汰生产规模低于国家有关规定的小矿。

(四)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重点整合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小矿密集区、对国民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要矿种和优势矿产;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矿种和矿山企业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地做好矿产资源整合工作。

(五)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以资源储量为基础,以矿业权为纽带,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资源整合工作。

(六)坚持统筹兼顾、公开公正的原则。资源整合要与矿产资源规划、国家的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建设等相结合,坚持公开公正,处理好国家、地方和矿业权人三者的利益,处理好当前和长远的利益关系,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三、整合目标

(一)减少矿山数量。1、2007年底,全省煤炭矿山数量较2005年减少25%以上,2010年减少30%以上。2、2007年底,全省非煤矿山数量较2005年减少20%以上,2008年减少30%以上,2010年减少40%以上。

(二)提高矿山生产能力。

1、煤矿、石煤:2007年底前陕北地区淘汰核定能力6万吨/年(含6万吨/年,下同)以下煤矿,其他地区淘汰核定能力3万吨/年以下煤矿,陕南地区淘汰核定能力1万吨/年以下石煤矿。2008年全省煤矿的单井平均生产能力接近30万吨/年。

2、非煤矿山:2008年底前淘汰生产能力低于国家规定同类矿山最低生产能力的非煤矿山,2010年全省非煤矿山平均生产能力接近中型矿山规模下限要求。

(三)资源利用水平明显提高。

整合后的矿山要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开采,“三率”(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指标达到设计要求,共伴生矿产得到综合利用,废石、尾矿等得到妥善存放或二次利用;整合区域内矿产资源利用率提高10%以上。

(四)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

矿山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落实,装备水平、人员素质及机械化程度明显提高,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整合区域内矿山安全事故发生起数和伤亡人数下降10%以上。

(五)矿山环境明显改善。

矿山企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建立健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使矿山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整合区域内环境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5%以上。

四、整合范围及方式

(一)整合的重要矿种。

根据我省矿产资源开发程度、矿山布局和矿产的重要程度及市场需求形势,确定煤、铁、钼、铅、锌、金、钒、石膏、水泥灰岩、建筑石材等矿种以及其他对当地经济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矿种为整合的重要矿种,其他对当地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矿种的整合由各市、县自行确定。

(二)整合的重点矿区。

神府、榆神、榆横、渭北、彬长、子长、黄陵等煤矿区;洛(南)华(县)钼矿区、凤县铅锌矿区、旬阳铅锌矿区、略阳金矿区、小秦岭金矿区、山(阳)柞(水)铁矿区、山(阳)商(南)钒矿区、西乡石膏矿区等非煤矿区为整合的重点矿区。

(三)整合的对象。

1、按设计(核定)生产能力计算,剩余资源储量可开采2年以上且证照齐全的矿山;

2、一矿多开,大矿小开;同一矿床(井田)矿业权相互交错或相邻的也要按照确定的整合原则进行整合;

3、开采方法和技术设备落后,资源利用与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差的矿山。

(四)整合的方式。

1、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各市、县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矿区的资源情况、开发利用程度以及投资情况,采取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整合。对影响地区经济发展的矿区必须进行整合,增强宏观调控能力;对资源赋存状况复杂的矿区,以资源条件为基础进行整合,不搞一刀切;对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要坚决关闭。

2、资源整合与企业重组相结合。资源整合中,应结合矿山实际,通过联营、兼并、收购、股份制、租赁等多种形式,因地制宜开展整合工作。

3、推行两权分离。通过矿产资源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分离,对无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低的矿山可由技术力量强和管理水平高的矿山企业进行经营管理。

五、工作安排

资源整合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县两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2007年11月底前基本完成铅、锌、钼、石膏、煤等重要矿种及洛华钼矿区、凤县铅锌矿区、旬阳铅锌矿区、西乡石膏矿区、神府煤矿区、彬长煤矿区、黄陵煤矿区等重点矿区的整合工作。2008年11月底前完成本方案其它重点矿区以及市县自行确定的整合矿区的整合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编制、审批实施方案。

依据全省总体方案,以县为单位,编制整合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整合矿区资源及其开发现状、矿权设置情况、整合目标、整合方案(拟整合采矿权主体、资源总量、生产能力)、具体措施及进度安排等内容。经市政府初审后,2007年4月底前报省整规办审查后报省政府审批。2007年5月底完成本方案确定的2007整合重要矿种和重点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的审批工作。2007年年底完成本方案确定的其他矿种和重点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审批工作。

(二)组织实施(2007年6月-2008年10月)。

1、列入2007年资源整合的重点矿种和7个重点矿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批准的资源整合实施方案,从6月份开始组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被整合的矿山要按照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进行,有关部门要吊(注)有关证照,并及时为保留的矿山办理审批手续。整合后先由工商部门对整合的企业名称进行核准。

2、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法定权限为整合后的企业划定矿区范围,组织审查开发利用方案,并依法颁发采矿许可证。

3、采矿权人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进行建设(改造),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相关证照后组织生产。

(三)检查验收。2007年12月和2008年12月,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在市县自查的基础上,分别对2007度和2008整合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六、保障措施(一)加强舆论宣传。

资源整合是针对目前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及安全生产管理现状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提出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县要积极采取广播、电视、报纸、座谈会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资源整合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目标任务。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其他干扰,树立全局观念,扎扎实实做好资源整合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

资源整合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时间紧、任务重的系统工程。市级人民政府是资源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县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成立整合工作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不等不靠,本着成熟一批,报批一批,实施一批的原则,抓紧时间,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资源整合工作。

(三)落实工作责任。

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保证资源整合工作顺利进行。具体分工如下: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调查摸清整合区域内的资源状况、开发现状和矿业权设置情况,组织审查矿区资源整合实施方案,依法划定矿区范围,颁发采矿许可证;

工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颁发工商营业执照;

环保部门依法强化对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本级审批权限内整合后矿山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开采三年以上大型矿山的环境影响后评估报告的审批,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治理无望的矿山,可以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煤炭矿山竣工验收、生产能力核定,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 公安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整合后矿山的爆炸物品用量。

供电部门负责切断关闭矿山生产用电,拆除供电设施,并负责整合后保留矿山的供电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资源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制订优惠激励政策,促进资源整合。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职权范围内制订优惠政策,注重运用法律、经济手段,推进资源整合工作。

2、整合矿山原则上不予扩大范围,对整合矿区周边零星资源应本着充分合理利用资源的原则,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配置给整合后的开发主体。

3、对整合后重新设置的采矿权,在办理有关证照时,国土资源、工商、环保、安全监管、煤炭等相关部门要简化程序,优先审批。

4、矿山重组后,保持原税费收益分配比例不变,维护地方经济稳定发展。

(五)切实加强管理。

1、整合期间,整合区域内暂停新设置探矿权、采矿权。整合后严格按法定权限进行审批。

2、资源整合前矿业权无偿取得的,整合后按照省政府陕政发[2004]121号文件规定执行。

3、下列矿山应在资源整合中予以关闭:(1)证照不齐的矿山;

(2)存在“楼上楼”的,整合后只保留一个,其余关闭;(3)国有矿山范围内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应当关闭。(4)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两次以上或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规等有关规定应予以关闭的矿山;

(5)资源枯竭的矿山;

(6)凡被列入整合对象但拒不参加整合的矿山。

4、对不能按期完成整合和关闭矿山任务的县(市、区),暂停探矿权、采矿权及相关证照的审批。

(六)加强督导和责任追究。

9.国土资源部2006年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要点(国土资发〔2006〕1号) 篇九

国土资发〔201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为保障和促进我国煤炭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防止煤炭资源勘查投资过多而出现产能过剩问题,经研究,决定在2013年12月31日前继续在全国范围内暂停受理新的煤炭探矿权申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下列情形外,全国继续暂停受理新的煤炭探矿权申请。

(一)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煤炭资源开发项目及使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开展的煤炭资源预查、普查和必要的详查项目。

(二)使用省级财政安排的地质勘查专项资金开展的煤炭资源预查、普查和必要的详查项目,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正式来函商国土资源部同意的项目。

(三)为国家煤炭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煤炭资源开发项目配套的勘查项目和大中型矿山企业资源枯竭的已设煤炭采矿权周边及深部的不宜单独设置采矿权的零星分散煤炭资源勘查项目,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正式来函商国土资源部同意的项目。

二、使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或省级财政安排的地质勘查专项资金的煤炭资源勘查项目,不吸收社会资金参与勘查,申报时还应提交项目立项文件和勘查专项资金计划(或预算)文件,在完成预查、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工作后,依法注销探矿权,实行矿产地储备,不得做到勘探后直接设置采矿权。

10.国土资源部2006年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要点(国土资发〔2006〕1号) 篇十

国土资发〔2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国务院批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以来,各省(区、市)根据《纲要》确定的各项土地利用目标和要求,积极推进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目前,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已基本完成,大部分规划已批准实施。从2012年4月1日起,土地管理各项相关工作以经批准的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数据库为依据。为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意义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事关国家和人民长远利益。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的基础地位和引领作用,切实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审查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乡建设、区域发展、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安排,确保各类规划在土地利用上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管控作用。

二、严格依据规划划定和保护基本农田

(一)及时划定基本农田。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保护区布局及管制规则,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之后3个月内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基本农田划定后,实行永久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列入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交通廊道内,或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民生、环保等特殊项目,在不突破多划基本农田面积额度的前提下,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中规划多划的基本农田时,按一般耕地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需另外补划基本农田,但用地单位必须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按占用基本农田标准缴纳税费和对农民进行补偿。未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交通廊道内,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清单的民生、环保等特殊项目,或超出多划基本农田面积额度的,均按占用基本农田认定。

(三)建立基本农田建设集中投入制度。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开发部分等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向基本农田保护区、集中区和整备区倾斜,积极试点探索“以奖代投、以补促建”模式,加快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改善基本农田生产条件,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引导基本农田整备区内建设用地等其他土地逐步退出,将零星分散的基本农田集中布局,形成集中连片、高标准农产品生产基地。

三、强化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一)落实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和管制区域。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三界四区”(即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扩展边界和禁止建设边界,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尽快将城镇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和管制区域落到实地,明确四至范围,确定管制边界的拐点坐标,在主要拐点设置标识,并向社会公告,防止城镇建设无序蔓延扩张。

(二)认真执行各项空间管制规则。城乡建设用地允许建设区在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空间布局可在有条件建设区内进行形态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的调整,须经规划原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应按规划修改程序报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禁止建设用地边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进行调整。

四、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

(一)加强土地利用计划调控。土地利用计划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手段,各地要依据土地利用计划,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不得安排计划指标,没有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要积极推进计划差别化、精细化管理,努力化解土地供需矛盾,保障科学发展用地。

各地要采取措施,加强土地利用计划执行监管,认真做好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使用登记统计,落实计划安排使用网络直报制度,实时监控计划执行情况。要加强土地利用计划执行考核,全面落实计划指标奖罚,提高计划的约束力,确保计划有效执行。

(二)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强化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查,凡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做好经营性和工业项目出让土地的用地预审,在项目审批(核准)前,必须先按程序进行用地预审,预审意见提出的要求,要作为出让条件纳入出让方案。

加强对部委托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管理,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项目用地外,对部有关政策性文件明确的灾后重建等特殊地区的项目用地委托预审事宜,实行一事一报制度。

(三)严格依据规划审查各类用地。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交通廊道内,或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独立工矿区的,要按照规定及时审查报批用地;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对项目的批准文件,及时修改规划,并将规划修改方案与建设用地报批资料一并报批;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的,不得批准用地,确需建设的项目,需先修改规划,按规定程序报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才能审批用地。

城镇村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允许建设区内选址的,按照规定审查报批用地。需要改变允许建设区的空间布局形态,在有条件建设区进行选址建设的,要在确保允许建设区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编制规划布局调整方案,经规划原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审批用地。因城镇化进程加快,超过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需要在允许建设区规模之外使用有条件建设区的,必须在对规划进行定期评估后,在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布局更合理的前提下,编制规划布局调整方案,经规划原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审批用地。

围填海造地,涉及围填海的规模、用途和布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按照规定审查报批;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编制规划修改方案,经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审查报批。

土地整治项目,应当优先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土地整治重点区域、重大工程、示范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集中区、整备区内安排。

(四)严格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的管控。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规划修改,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规划修改,须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五)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定期评估和适时修改机制,严格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必须就修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进行评估,组织专家论证,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示。规划实施评估报告经规划原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规划修改。凡涉及改变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禁止建设用地边界,改变约束性指标,调整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必须经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严禁擅自通过修改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和改变建设用地布局,降低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六)补充和深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和指导下,积极推进地方各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县(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编制土地复垦规划、后备土地资源开发规划、建设用地再开发规划,补充和深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今后,凡开展土地整治、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等相关工作,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五、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实施

(一)加快推进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设。建立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相适应的数据库建设、维护和更新长效机制。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建库、维护和更新的组织指导,严格规范数据的检查和汇交,保障成果质量,保证规划数据库建设各项工作与规划同步完成,并按统一标准和规定时限将数据库成果汇交到部。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等试点的地方,必须将项目区信息上图入库,按规定时限汇交到部。各类规划数据库均纳入部“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进行统一管理。今后,土地审批和执法督察等工作中审核、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均以纳入部“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的相关数据为准。

(二)制订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的地方配套法规。各地要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条例、规章,结合各地实际,制订和完善土地利用规划管理的地方配套法规,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项管理工作,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加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宣传力度。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法公告,采用网络、报纸发布和张贴布告、设立公告牌等形式,对规划主要内容进行广泛宣传和解读,让全社会了解规划、监督规划的有效实施。

(四)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动态监管。通过“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加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及时发现、制止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要严肃查处,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规划批地用地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占地新建建筑物,拒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发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监督作用。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一个月内,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须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图件和批准文件送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备案。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在对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中,要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备案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后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督察意见,并向国家土地总督察报告。

(六)加强土地利用规划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土地利用规划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采取专业技术知识更新培训、学历学位教育、实践锻炼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专业人才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严格规范土地利用规划甲级机构管理,进一步稳定、扩大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机构队伍。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土地利用规划甲级机构审查要求,结合实际,指导省级土地学会积极开展土地利用规划乙级机构的申报认定工作,健全、充实和稳定土地利用规划技术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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