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公司回复函(8篇)
1.民事管辖协商函及回复函 篇一
×××人民法院:
××××年××月××日,××××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初……号……(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年××月××日××××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初……号……(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两地人民法院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未果。××××年××月××日,××××人民法院报请我院协商解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事实和理由)。该案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规定,现函告你院协商解决管辖争议。请你院在收到本函后××日内函复我院。
联系人:……(写明姓名、部门、职务)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此致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制定,供高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的下级人民法院和其他辖区的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未果,商请其他高级人民法院协商解决管辖用。
2.民事管辖协商案件只能产生于高级人民法院之间。管辖权争议发生后,争议人民法院之间也可以进行协商,但此项协商不属于民事管辖协商案件范畴。
3.对同一管辖权争议,参与协商的各高级人民法院均编立民事管辖协商案件,案号类型代字为“民辖”。
4.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民事管辖协商回函(民事管辖协商案件回复用)
2.工作联系回复函 篇二
成都必喜食品有限公司:
根据贵公司编号为2015第009号工作联系单现回复如下:
1、针对局部绿化区域存在有建渣堆放问题。我项目部在春节后将安排人进行清理干净,通知贵公司代表验收合格,再回填优良种植土。
2、道路范围内回填土料,我项目部是严格按照设计要求采用素土回填夯实,从未采用过建渣回填,且路面200mm厚面层为C25混凝土。
3、排水管网在安设完成后,我项目部已通知贵司进行了工序隐蔽验收合格,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本工作联系回复函一式三份 主送:成都必喜食品有限公司一份 抄送:四川飞红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一份
成都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 国宾总部基地项目
3.回复函 篇三
南京江宁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催告函已收悉关于2014年7月8日与贵公司签订的《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编号2013204631),购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清水亭西路280号碧提湾畔花园5栋2402室商品房。我已根据贵公司要求于2014年7月15日前已支付首付款000000元其他购房按揭贷款的相应手续均由贵公司业务经理张先生介绍浦发银行董经理一手办理。由贵公司协调办理所有手续。我也已按银行要求提交了所有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及个人资产文件,银行签字手续均已完成,贷款的信息只有等待通知下款。我的所有购房合同全部在贵公司,贵公司至今也没有交付给我一份,这也有背于合同持有要求。所以贵公司所讲的合同违约,应是贵公司责任违约。是贵公司张经理在我购房时一再承诺交付了首付,银行贷款均由贵公司代为办理,贷款下不来也是贵公司责任。贵公司是一家有信誉的大型地产企业,不能言而无信。收到此函后我已和贵公司张经理联系过,他虽说没事,但我不放心。望贵公司收到回复函后给与我明确回复。银行方面的沟通还是由贵公司协调处理,我也会维护我的自身合法权益。望回公司及时回复。
谢谢!
朱建辉
4.回复函 篇四
4月22日接到昆区房管局通知,本园区10号楼1508业主就房屋质量(墙体以及顶板有裂缝)问题投诉到质检科,接通知后我方会同物业方、施工方三方陪同房管局质检科工作人员入户进行现场解决,具体过程如下:
房管局工作人员现场查看业主反映的问题,该户内阳台顶板有一条长15厘米宽1毫米裂纹,小卧室北墙有一条长2米宽1毫米裂纹,阳卧西墙有一条长1米宽1毫米裂纹。施工方现场给出解答:小卧室以及阳卧裂纹为一次结构和二次结构连接处(承重墙体和结构墙体)与质量问题无关,房屋在建以后有三年的地质沉降期,微细裂纹现象不可避免是在施工规范许可范围内,而且都处于可控范围,并且施工方现场做出了维修承诺。
该户业主又向房管局工作人员反映,我方与15年冬天对10号楼前做过灌浆处理,结合裂纹问题业主怀疑是房屋下沉造成。我方工程部现场给出解答:灌浆是因为10号前与地下车库外延交界处有7米左右的回填土,因为夏季绿化浇水以及雨水到达地库顶板后沿地库外延流出时携带回填土造成地质下沉。灌浆是为了加固回填部位,保护回填土内的管道。灌浆的目的是为了更稳固更安全与房屋裂纹没有任何关系。整个灌浆的过程全部是按照施工规范来完成,我方工程部处有全套资料可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测。
业主要求我方出具书面保证以证明业主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施工质量问题,物业方作出解答:在房屋交付与业主时已经按照要求向业主提供了《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该“俩书”就是书面的保证。业主又提出让我方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我方建设的房屋做技术检测,我方作出回答:我方没有义务也没有任何规定要求我方必须提供此类检测,按照谁质疑谁举证的原则,我方愿意配合业主对房屋的检测要求。
房管局工作人员建议此问题由业主与我方与25日前协商解决,但业主至今未出面与我方进行协商。
日 期: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10号楼1508 回复函
5.回复函范本 篇五
xx市地下热水站负责人王泽清同志来信反映在地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部现作如下答复。
地热资源属矿产资源,分类上属于能源矿产。地热能是地壳内岩石(固相)、和流体(液、气相)中能被人类经济、合理地开发出来的热量。地下热水中的水仅是传递地热能的一种媒介、载体,它只能带出地热能的20%,因此,地下热水应属矿产资源。这一结论在x年8月国务院法制局与地矿部联合召开的专家论证会上得到了与会专家和绝大多数部门代表的肯定。
地下热水之所以有较高价值,就在于它的温度和有益元素,这是区别于普通地下水的关键。对于地下热水这一宝贵的矿产资源,应按《矿产资源法》对某进行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使其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
综上所述,地下热水的开采活动必须纳入《矿交资源法》的法制轨道。我部希望xx市人民政府尽快对场头地下热水管理站的问题依法予以解决。
地质矿产部
6.问题回复函 篇六
你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安监管〔xxxx〕6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汽车甲醇(甲醇汽油)、醇基混合燃料(主要成分为甲醇)均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xxxx年版)。目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组织制定新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拟将甲醇汽油作为危险化学品管理列入目录。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督促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甲醇汽油的单位依照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依法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二、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自xxxx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醇基混合燃料(主要成分为甲醇)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确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应当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并按照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加强安全管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7.工程决算审计回复函 篇七
陕西省审计厅审计组:
由贵审计组审计的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朱家滩小学教学宿舍楼工程决算于2013年5月14日,向我校发出的审计取证单,回复如下:
问题一:检测报告中的土质来源与签证单中土质来源不一致: 回复:因原地基础开挖后,连续阴雨40多天,现场土方含水量太大,无法满足灰土施工要求,因工期需要,经请示有关部门共同协商要求,外购干黄土,外购的干黄土是本地原土。
问题二:检测报告中取样日期与签证单的施工日期不一致,且取样日期早于签单中的施工日期。
回复:因原地基础开挖后,连续阴雨40多天,现场土方含水量太大,无法满足灰土施工要求,因工期需要,经请示有关部门共同协商要求,外购干黄土,外购的干黄土是本地原土。所以做试验用的土样在前外购黄土在后,等施工完后,按外购黄土量才签证,在工程签证单002中误将施工时间写为签证时间外。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8.工作联络回复函 篇八
致:xx公司
贵司于x年x月x日所发工作函现已收阅,秉着相互体谅、客观公平的宗旨,现就贵司所函问题作出如下回复。
贵司在函告中宣称我方未按照x年x月x所签订《xx租赁合同》(简称“合同”)第②③④条规定,认为我方既违反合同约定、又违反法律规定。对此,我方认为贵司完全是违悖常理、规避事实,纯粹是藐视合约和法律的无理取闹之举。理由有如下几点:
1、“合同”规定,如乙方的装修方案可能对租赁物主体结构构成影响,则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能进行施工。何为租赁物的主体结构呢?按照《建筑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相关法律规定,租赁物的主体结构是指在房屋建筑中,由若干构件连接而成的能承受作用的平面或空间体系。主体结构要具备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用以承受建筑物上的各种负载。建筑物主体结构可以由一种或多种材料构成,建筑物的主体工程是建筑物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请问我司在车站一些建筑物的附属物上隔几面墙、砌几面砖,算得上影响车站的主体工程吗?是不是危及到车站的倒塌安全呢?答案显现是不攻自破的,我们在xx上适当的改造和装修完全不存在影响租赁物的主体结构,因此也不存在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能进行施工这一说法。既然我们的改造不需经甲方的书面同意、只是向甲方备案而已,那么向甲方备案的时间可前可后,何况我们在施工时就及时以“工作联络函”的形式向甲方予以了汇报。再就是我们的施工长大二个多月之久,请问甲方在得知我方施工的这段时间内为何不出面予以干涉和制止呢?而到如今来扯这些麻烦,给我方的感觉似乎有些牵强附会、无理找茬的味道。
2、上次我方在复函贵司时,就明确地指出贵司已严重违约。自合同签订日起,交付我司使用的建筑物是未合格验收的标的物,贵司交付我司使用的建筑物都未按法律规定合格验收,请问是不是违章建筑物呢?该物业本身就是未合格验收的违章建筑物,请问我方的适当装修和改造,又怎能称得上是违反合约而进行的违章建筑物呢?充其量也只能说是五十步笑一百步罢了。真的希望贵司能擦开双眼正视事实的本质,不要轻下言语和结论,既伤情面,又违背合同的本质约定。
3、贵司称我方擅自改建为物流中心工程,简直是睁眼说话不打草稿,请问贵司的所作所为违反了多少合约规定呢?既不按合约规定交付我司正常运营的“xx公司”,又不负责与xx镇政府积极沟通和协调。时至今日,xx现已开通的省内外客运专线究竟有几条线路呢?贵司信誓旦旦所约定的“确保所有途经洪梅、并在zz境内经营客运的车辆务必进入洪梅汽车客运站,由乙方统一管理”的诺言又实际兑现了几句呢?还是我司想方设法、求爷爷告姥姥才有了今日公交初步进站的局面。请问贵司按合同约定倒底为我方做了多些实事呢?请问贵司有没有按合约积极履行自已的义务和职责呢?贵司的消极作为和违约行为,简直是官逼民反、胁良为娼,我司几十号职员的生计都无法得到正常保证,在长期亏损、万般无奈之下,才开始启动物流中心这一项目。如果贵司还要言之凿凿、大言不惭地来予以指责的话,我司的行为也只能说是在贵司严重违约、消极作为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一种自寻生计的无奈之举。贵司对此不但不清醒地承认自已的违约行为,反而强词夺理、倒把一耙,不得不令我方心寒啊!
4、贵司不但不正视自已的违约行为和错误,在函告中还动用镇政府的指示威逼我方。我方认为,目前中国还是个法制社会,还是讲王道、讲法律的国家。如果镇政府在得知贵司严重违约、我方经营维艰的情况下,一定会积极同情和支持我方,不会知法犯法而强行加以折除相关装修。否则,神圣的国家尊严和法律尊严将会受到无情的藐视和q####j,党和国家领导人一直所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以法治国的理念就会受到严重的挑战和践踏。因此,我司还是相信政府相关部门和领导,一定会引起足够的重视和考虑,一定会以一流的行政服务功能,还我司一个公道,还我们一个安居乐业的生存空间和国家长治久安的稳定环境。
因此,根据上述几点,我司在xx物业上适当的装修和改造,既不影响租赁物的主体结构,又未违反合同约定。而口口声声称我方违反合约的贵司,反倒藐视法律、频频违约。在此,再次提醒贵司不要再行无稽之谈行为,而要好好反醒自已、认清事实、正视合约和法律。否则,当启用法律和法庭时,既伤和气又得不偿失。因此,请贵司能醒之思之谨之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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