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生档案管理暂行方案

2024-12-21

大学毕业生档案管理暂行方案(精选10篇)

1.大学毕业生档案管理暂行方案 篇一

四川农业大学未就业毕业生户口关系和档案留校代管暂行办法

(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校毕业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的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更好地为我校毕业生就业及用人单位选才服务,积极稳妥地做好毕业离校时未就业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国办发(2002)19号文件以及四川省教育厅川教学[200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办法:

第一条 申请户口关系和档案留校代管的条件:

申请户口关系和档案留校代管的毕业生必须是毕业时有就业愿望而因客观原因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合格毕业生。定向生、结业生、在就业过程中有违约史的学生不符合档案、户口关系留校代管的条件。

第二条 办理户口关系和档案留校代管手续的程序:

1、毕业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上应说明申请户口关系和档案留在学校的理由、留存时间,经学院签注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批。

2、申请户口关系和档案留校的毕业生须填写《四川农业大学未就业毕业生户口和档案留校代管申请表》。学生处将申请户口留存学校的学生名单送保卫处,保卫处暂不对这些学生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档案存放在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3、申请户口关系和档案留校的毕业生仍按就业方案签发报到证,将毕业生派遣至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并按时离校。

第三条 在户口关系和档案留存期间在本市、州内找到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定的《就业协议书》、《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和《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由市、州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其就业手续。跨市、州或跨省、市就业的毕业生需向学校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改派手续。

第四条 户口关系和档案留存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两年内户口关系和档案代管一律免收费用,但需交按期办理档案、户口接转手续保证金(每人300元,按期办理者退还本人)。

第五条 户口关系和档案留存期满或在留存期内提前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应及时回校办理相关手续(特殊情况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

逾期不办理户口关系和档案接转的毕业生,学校将其户口关系和档案迁至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逾期的户口关系和档案的管理费用和其它相关费用在保证金中扣除。学校不对户口关系和档案寄送过程中遗失等问题负责。

第六条 户口关系和档案留校代管的毕业生,不再为学校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对其不再负有除代管户口关系和档案以外的其他任何责任。这部分毕业生不得以学生身份参加学校的一切活动;不得以在校学生的名义参加任何社会活动;不得有损害学校形象、声誉的任何行为。否则,学校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学生处,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第八条 本办法自二○○二年六月二十日施行。

2.大学毕业生档案管理暂行方案 篇二

厦大教〔1994〕33号 厦大教〔2005〕37号

毕业论文(或科研训练、毕业设计)是教学计划内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与技能,理论联系实际所进行的一次较为全面的科学研究训练。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在此之前的各个教育环节的延续、深化和检验。为保证毕业论文工作的顺利完成,提高毕业论文工作的质量,特作如下规定:

一、选题

1.坚持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指导论文写作。

2.毕业论文题目应根据专业培训目标与教学要求拟定。注意密切联系本学科内容,注重理论联系实际,难度与份量适中。

3.毕业论文题目采取指导教师命题与学生自选相结合的办法。题目需经教研室审定、系主任核准。

学生选定题目后一般不予更换,若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题目,需经指导教师和教研室主任同意,报系主任审核。

4.毕业论文原则上一人一题,结合科研或设计任务的课题,如工作量大,可以采取多人合作的办法完成。但每个学生都要有独立完成的部份,分工明确,分量相当,并据此独立完成论文。

二、要求

1.观点明确,论据翔实,条理清楚,言之成理,文字通顺。

2.能反映学生掌握本学科知识的广度和深度,驾驭资料、仪器设备进行科研的能力,以及综合、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3.每名学生独立完成,不得抄袭。

4.字数一般在5000字以上、10000字以下。

三、指导

1.一般应由讲师职称以上的教师指导,必要时可安排助教协助指导;指导教师在所承担的论文方向要有一定的教学和研究的经验;每位教师承担指导论文的篇数以5篇以下为宜。2.坚持教学基本要求,全面培养能力。注重培养学生调查研究、查阅文献、拟定研究方案、使用工具书与仪器设备、处理数据、论文撰写等基本功的训练。

3.贯彻因材施教原则。针对不同学生在知识和能力的差异进行指导。如:对成绩好的学生可在深度和广度上提高要求,使其能力得到充分发挥;对成绩差的学生则应注意补缺补漏和发挥其长处。

4.坚持教书育人,从思想上业务上严格要求学生,注意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带出良好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严谨求实的学风。

5.发挥学生主动性和创造精神,既不包办代替,也不放任自流。

6.严格毕业论文各个环节(如资料搜集、拟定大纲、试验、初稿、定稿等)的督促与检查,做好各阶段指导的书面记录。

四、成绩评定

1.毕业论文成绩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参照论文要求评定,同时写出论文评语。

论文成绩评分可参照以下标准:

优:出色完成毕业论文所规定的任务,获得结论或成果,论述清楚,有一定创见和学术价值,基本功扎实;

良:较好地完成毕业论文所规定的任务,获得结论或成果,论述清楚,基本功较扎实;及格:完成毕业论文所规定的任务,符合毕业论文的基本要求,在非主要方面存在一些 缺陷或差错。

不及格:未能完成毕业论文所规定的要求与任务,有比较大的缺陷或错误。

毕业论文评语应包括学生完成毕业论文的态度;在学风、思想品质、尊师守纪等方面的表现;完成毕业论文工作量和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知识和能力水平;取得成果大小、意义等。

2.指导教师先写出评语和提出评分意见,系主任或教研室主任根据论文答辩结果负责审定;必要时可聘请有关教师讨论商定。

同一专业,论文成绩比例应呈正态分布,获优等级成绩的论文篇数不超过论文总数30%。

五、答辩与总结

1.获优等级的论文应通过本系组织的答辩;获及格至良好等级的论文应通过教研室组织的答辩。

系级答辩由分管教学系主任主持,成员包括有关教研室主任及骨干老师若干名;教研室组织的答辩由教研室主任主持,成员包括本教研室主要专业课教师若干名。

答辩过程侧重考查与毕业论文有关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答辩结果载入毕业论文档案。

2.健全毕业论文档案制度。毕业论文档案应包括任务节、分阶段安排与指导记录、指导教师初评意见(评语及成绩)、答辩情况记录及最终成绩。论文档案按统一规格装订,由系资料室保存。

3.优秀毕业论文可举行交流会、报告会,有条件的可推荐到学术单位或出版单位出版、交流。

4.认真总结论文指导工作经验,找出差距,逐年提高。

六、时间安排 1.本科毕业论文安排在全学程最后一个学期进行。

2.毕业论文一般安排6~10周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与其他课程并行进行。论文评阅与答辩安排2周。

3.毕业论文的全部工作于学期结束前2周完成。

七、本规定自九五届毕业班开始实行。

3.大学毕业生档案管理暂行方案 篇三

2009-04-21

为认真做好我校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保证分配计划的落实,实现人才资源最佳配置,充分发挥人才培养效益,现根据上级有关毕业研究生分配政策,结合本校实际,特定本规定。

一、分配原则

分配毕业研究生,必须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学用一致,专业对口,按需派遣,保证重点”的原则,在保证院校和科研单位需要的同时,逐步向作战部队和边远艰苦地区部队倾斜。

(一)毕业研究生属部队在职干部考取的,原则上全部回入学前所在大军区级单位内分配,其中属本校在职干部考取的,回原工作单位。

(二)毕业研究生属军队院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和地方人员考取的,由培养单位根据学科建设和工作需要按规定比例选留,其余部分在全军范围内分配。其中,因当年报考非基础专业或由于招生数量所限,而确定为保留硕士入学资格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以保留学籍所在单位在职干部身份按(一)款办理。

(三)毕业研究生属定向招生的,全部分配到定向单位工作。

二、选留对象和比例

培养研究生(或用人)单位选留对象为本校和其他军队院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及地方人员考取的非定向研究生。选留比例,硕士生不超过上述对象毕业生总数的30%,博士生不超过40%。本校在职干部考取的研究生,全部留校,不占选留比例,在校内调整的,须征得原送学单位同意。要严格控制基础学科毕业研究生选留到临床工作,鼓励和支持临床学科毕业研究生选留从事基础教学、科研工作。

三、分配计划的拟制

毕业研究生分配摸底工作于每年10月进行。分配方案按以下程序拟制和上报。

(一)研究生管理大队党委按照毕业分配原则和本人所学专业,在研究生毕业前一年度的11月5日前,向学校政治部上报毕业研究生的预分意见。预分意见按“部队在职干部”、“地方在职干部”和“军队(或地方)院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三类分别上报(见表1、2、3)。各用人单位,需接收本单位或本校其他培养单位毕业研究生的,应结合干部管理规划,须于11月1日前上报拟接收毕业研究生计划(见表4),并抄送研究生管理大队。

1.凡定向招生和部队在职干部考取的研究生,本人不再提出分配志愿,由定向单位或入学前原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确定其具体分配单位。

2.军队院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和地方人员考取的研究生,由研究生管理大队根据各用人单位的接收计划和本人志愿(见表5),提出留校或拟分配大军区级单位的意见。

3.部队在职干部考取的毕业研究生需跨大军区调整工作单位的,原则上分配回原大单位后按干部调动规定办理;个别确需调整分配的,其本人须征得原送学和接收大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同意,并于毕业年度的6月15日前出据双方书面材料,经报上级批准后,可在学校办理。

(二)学校政治部根据我校教学、科研和医疗工作的实际需求,汇总研究生管理大队上报的毕业研究生预分意见和各用人单位拟接收意见,经校党委研究审定后,于11月20日前将分配预案寄送各大单位干部部,供用人单位选择。

(三)各大单位干部部于研究生毕业年度的2月10日前将需求意见反馈给学校和后政干部部。

(四)学校根据各大单位的需求情况,综合研究拟制分配计划预案,于研究生毕业年度的2月底前报后政干部部审批,并于6月下达分配通知。

四、分配派遣的办法和要求

学校政治部按照总政干部部下达的分配计划和各大单位提供的分配单位及报到地点,对我校毕业研究生进行派遣。

(一)办理离校手续的程序

1.向所在科室移交器材、设备和教学、研究资料等。

2.归还图书馆各类借阅图书。

3.结清教学保障处、财务处各类帐目。

4.归还中心实验室实验器材,结清帐目。

5.研究生处交验论文和归档材料。

6.归还所在单位和研究生管理大队营具及住房钥匙等。

7.凭研究生管理大队加盖公章的《毕业研究生离校手续清单》(见表6)到学校政治部干部处转换《毕业学员报到通知书》,到分配单位报到。

(二)离校时间及要求

1.毕业研究生离校时间:已答辩的,从毕业典礼之日起算;未答辩的,从答辩之日起算。

2.校外分配毕业研究生应在7日内离校,15日内到分配单位报到。

3.留校分配的毕业研究生应在3日内办理完报到手续,5日内到工作单位报到。

4.毕业研究生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相关归档材料,由研究生处负责办理;毕业研究生的组织、供给、服装关系介绍信,原始档案材料和在校档案材料,以及军队院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和地方人员考取研究生的行政介绍信,由研究生管理大队负责办理。上述材料均于分配通知下达后7日内移交学校政治部干部处,15日内寄往毕业研究生分配单位政治机关的干部部门。凡未到学校政治部干部处转换《毕业学员报到通知书》(包括留校研究生)的均不寄发上述有关材料。

五、毕业研究生的定职定级、工资待遇

确定毕业研究生的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和工资待遇,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的《关于贯彻(军队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验办法》([1993]后联字第4号)执行。由接收单位按照军队的有关规定,及时为毕业研究生评审、任命专业技术职务,确定、调整专业技术等级或者行政职务等级,评授、晋升军衔或者评定、晋升文职级别。

六、应届毕业硕士生报考博士

本校各类应届毕业硕士生,可报考本校或者军队其他院校和科研单位的博士生。其中,属部队在职干部考取的硕士生拟报考者,必须向入学前所在部队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报告,经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批准,方可报告。考试成绩、复试、政审合格后,须出据本人与入学前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签订的《军队校校录取部队在职干部为博士研究生协议书》(附后),方予录取;属军队应届本科毕业生和地方人员考取的硕士生拟报考者,经研究生管理大队同意,介绍到学校政治部批准后,可直接报考。研究生管理大队在上报研究生预分意见时,务必要对应届毕业硕士生拟报考的博士单位名称,在备注栏内作具体说明。

七、应届毕业博士生从事博士后研究

本校各类应届毕业博士生,拟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应先去分配单位报到,由分配接收单位的军以上(含军)政治机关干部部门按博士后管理规定办理进站手续,或者经分配接收单位的军以上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同意并来函委托,可由学校政治部办理报批和进站手续。

八、毕业分配纪律

各培养单位有责任督促毕业研究生按时离校报到,并于研究生毕业年度的8月5日前报告研究生离校情况,同时,各接收单位应报告分配到本单位研究生报到情况。对个别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按第四条第(二)款中规定的离校报到时间,对逾期不离校的毕业研究生,从下1个月起收回住房,停发工资和被装供给;擅自留用、接收和继续发放工资、被装、提供住房的,应当视为擅自办理干部调动的违纪行为,在坚决纠正的同时,要按照干部工作纪律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并作严肃处理。

(二)对不服从分配,经批评教育无效的,擅自调整工作单位或去地方谋职的毕业研究生,由研究生管理大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及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性质严重的,取消干部身份直至除名,撤出其档案中有关学籍、学历材料,并由本人偿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培训费。属部队在职干部考取的研究生退回入学前大军区单位;属军队院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和地方人员考取的,退回入伍(学)前户口所在地。研究生管理大队应切实加强对毕业研究生分配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有针对性地进行毕业分配教育,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毕业分配原则和政策规定,深入细致地做好毕业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用人单位应进一步增强人才意识,不断优化用人环境,使毕业研究生在我校教学、科研和医

疗全面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为我军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军队院校录取部队在职干部为博士研究生

协 议 书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入伍年月

政治面貌 军衔(级别)籍贯 民族

部 职 别 曾入何院校何专业学习取得何学历

报考单位及 专 业

按照总政关于军队院校毕业学员分配原则,军队在职干部考入的研究生毕业分配回入学前所在大军区级单位。根据本人所学专业和工作需要,再由大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确定其具体工作单位。考生被录取前必须填写此协议书,否则不予录取。

本人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大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招生院校录承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年毕业研究生离校手续清单

同志:

你离校前,须持此清单到下列单位办理各类手续,由有关单位领导或经办人签字认可,加盖研究生管理大队公单后,到校政治部干部处转换《毕业学员报到通知书》。

研究生管理大队(盖单):

年 月 日

表6

单 位 项 目 经办人签字

所在科室 移交器材、设备和教学、科研资料等

图 书 馆 归还各类借阅图书

中心实验室 归还实验器材,结清帐目研究生处 交验论文和归档材料教 保 处 结清帐目

所在培养单位 财 务

营 房 点收营具,归还物品等

4.大学毕业生档案管理暂行方案 篇四

为了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培养锻炼一批高素质党政干部后备人才,根据中组部《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组通字〔2008〕18号)和甘肃省《关于做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有关工作的通知》(甘组通字〔2008〕1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是指参加甘肃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考试合格,与组织人事部门签订聘用合同的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

第二条 加强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努力培养造就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和奉献精神,对人民群众有深厚感情的党政干部后备人才,为党的基层组织注入新活力,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强的智力支持、人才和组织保障。

第三条 加强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做到选聘、教育、培养、使用、管理、监督并重,各项政策措施有机统一。

第四条 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原则上安排到新农村建设示范村、整村推进项目村、有产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村和有其它项目的村工作,也可安排到贫困村和工作薄弱村工作。一个村应选聘一名高校毕业生,贫困村和薄弱村可选聘两名。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借调使用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确需借调使用的,须经市(州)委组织部批准。

第五条 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是村级组织的特设岗位人员,是中共正式党员的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职务,也可担任村党组织副书记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职务,也可推荐选举为村委会副主任;是共青团员的兼任村团组织书记、副书记职务。也可安排高校毕业生负责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接收站点工作等。

第六条 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主要任务是:在理清发展思路、推广科技知识、传授实用技术、培养新型农民、争取项目资金、带领群众致富、加强村级管理等方面发挥专长。以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带领农民脱贫致富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群众满意为衡量工作的根本标准。

第七条 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工作目标是:经过二至三年或更长时间的努力,使任职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新的提高,项目建设有新的进展,村级班子建设明显增强,个人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明显提升。

第二章 管理部门职责

第八条 各级组织部门是本地区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牵头抓总部门。市(州)委组织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地区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宏观指导政策,指导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做好选聘、培训、分配、管理、使用等工作。每半年向省委组织部书面报告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工作动态和相关信息。

第九条 县(市、区)委组织部是管理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直接责任部门,具体负责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管理工作,县(市、区)委组织部长是管理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直接责任人。建立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个人管理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工作实绩、考核评议、工作总结和奖惩情况等。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乡镇事业编制限额内,将服务期满的合格毕业生及时纳入乡镇事业干部管理范围。

第十条 省级人事部门会同组织部门负责落实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报考党政公务员享受加分、优先录用等优惠政策。县级人事部门负责核定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工资待遇;负责落实正式录用为公务员、选调生、行政事业干部的高校毕业生在村任职时间计算为工龄、社保缴费年限的政策;负责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组织申报;参照干部档案管理办法,建立并管理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会同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落实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纳入乡镇事业干部管理范围的政策。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拨付、发放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工作、生活补贴和其他相关费用。从签订聘用合同当月起,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比照本地乡镇新录用高校毕业生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按月发放,并办理医疗和意外伤害保险。到牧区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中央财政补贴按人均每年1.5万元的标准拨付,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贴5000元,其余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省级教育部门负责落实选聘到村任职满三年、经考试合格、符合国家助学贷款偿还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的政策;负责落实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报考研究生享受加分、优先录用的政策。

第十三条 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有关社会保险政策。

第十四条 各级相关部门和社会帮扶单位多支持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工作,特别是发改、财政、社保、交通、农牧、林业、水务、扶贫、卫生等部门的项目、资金和技术多向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所在村倾斜。

第十五条 乡镇党委做好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日常管理、考核和服务工作,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学习、生活、安全等保障,妥善解决实际困难。做好选聘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女学生的人身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 村级党组织和村委会要认真培养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多压担子、交任务、严要求,在生活上多关心、多支持,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 市(州)委组织部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在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录取名单公布后,即组织进行岗前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

第十八条 充分发挥县、乡党校和各类农村专修学校的作用,采取专题讲座、外出考察、研讨交流、参观学习、结对、成立联谊会、开设公共信箱、QQ群和网上论坛等,加强对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日常培训。对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集中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一周。

第四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九条 县级组织人事部门在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正式录取一个月内,与毕业生本人签订《聘用合同书》。聘用期限为3年。

第二十条 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党团关系转至任职村,户口可留原户籍所在地,也可落户在任职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或乡镇。人事档案由任职村所在县(市、区)人事部门负责调取和管理,或由县级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目标管理制度。县(市、区)委组织部结合任职村发展现状,与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签订三年任期目标管理责任书;各乡镇党委与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二十二条 建立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实绩报告制度。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要认真填写《甘肃省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工作日志》。乡镇党委每季度填写《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工作实绩报告单》,作为对其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建立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帮带制度。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第一年,各乡镇党委确定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帮带工作,协调解决具体问题。

第二十四条 建立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工作定期交流制度。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交流会等方式,交流工作情况,总结工作经验,推进工作开展。

第二十五条 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实行请销假制度。有事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1天以内向村委会请假;3天以内向乡镇党委请假;因事因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外出或住院治疗3天以上的经乡镇党委签字后报县(市、区)委组织部批准。请假15天以上的,由市(州)委组织部审批。

第二十六条 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任职期间原则上不允许离职,不得与其他单位建立任何劳动关系,确有特殊情况的,由本人向县(市、区)委组织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委组织部批准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七条 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工作满两年后可报考公务员和全日制本科、研究生等。报考省内党政公务员和省内高校研究生的,笔试成绩加5分。报名前本人向县(市、区)委组织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委组织部批准后办理报考手续。

第二十八条 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录用为公务员、考取研究生和解聘的,自办理离职手续之日起停发工资、生活补贴和医疗、意外伤害等保险。空缺职位在次年全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时统一补充。

第二十九条 未经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同意擅自离职的,省、市、县三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备案,3年内不准参加省内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和研究生考试。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条 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考核工作由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和乡镇党委共同负责,与所在村主职村干部考核同步进行。考核实行平时考核、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结合,主要考核德、能、勤、绩、廉等。平时考核采取随机抽查、定期检查、专项调查、个别谈话等方式,考核和任期考核均采取个人向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述职、民主评议、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各县(市、区)优秀等次控制在全县(市、区)选聘高校毕业生总数的20%以内。考核结果作为对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奖惩、录用选调生和事业干部的重要依据,并装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 中央财政补贴按标准足额发放,省级和县级财政补贴用于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奖励,与工作表现、工作实绩和考核结果挂钩。

第三十二条 市(州)委组织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选聘到村任职优秀大学生和优秀调研成果评选活动,每项活动优秀比例不超过本市(州)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总人数的20%,评选结果作为推荐选调生、乡镇事业干部和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工作实绩好、群众公认的,乡镇党委可向县级组织部门推荐,依照有关程序担任村级主职干部,或列为乡镇后备干部。

第三十四条 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请假(含病假)30天及以上或连续旷工10天、全年累计旷工20天及以上,当年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六章 选调生、乡镇事业干部选拔录用

第三十五条 在村任职2年以上,具备选调生条件和资格的,经组织推荐,可参加全省选调生统一招录。从2010年开始,在全省选调生选拔中留出1/2名额,定向招录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选调生录用后,未达到三年工作期限的必须在村工作满三年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三十六条 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三年聘用期满,考核连续三年合格,由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后,纳入乡镇事业干部管理范围,并报市(州)委组织部和省委组织部备案。选聘期满后,不愿在乡镇基层单位工作的,也可自主择业。

第三十七条 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录用选调生、乡镇事业干部的条件和资格:

(一)政治素质好,工作成绩突出,作风正派,群众反映好,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决拥护和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录用选调生的必须在村工作满两年;录用乡镇事业干部的原则上在村工作满三年,选聘到甘南州牧区村任职的满两年;

(三)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四)符合选调生和乡镇事业干部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八条 对作出特殊贡献或表现特别突出的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经省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可提前转为乡镇事业干部,但必须在所在村继续工作,三年工作期满后方可调动。

第三十九条 鼓励已被录用为选调生和乡镇事业干部的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继续在村任职。对继续在村工作、贡献突出的干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破格提拔为乡镇领导。

第四十条 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录用选调生和事业干部后,各级组织部门跟踪管理,对表现突出的及时予以提拔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5.大学毕业生档案管理暂行方案 篇五

【发布文号】深人规〔2009〕7号 【发布日期】2009-07-20 【生效日期】2009-07-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深圳市

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校毕业生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人规〔2009〕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深圳市高校毕业生的管理和服务,进一步做好我市“三支一扶”工作,我们制定了《深圳市高校毕业生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 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共青团深圳市委员会

深圳市高校毕业生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对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以下简称“三支一扶”)工作的深圳市高校毕业生的管理和服务,进一步做好我市“三支一扶”工作,根据国家及广东省有关“三支一扶”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支一扶”毕业生是指经广东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核准,参加省“三支一扶”服务的我市生源和本市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三支一扶”毕业生)。

第三条第三条 我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认真落实“三支一扶”各项工作,积极提供组织保障。

市人事部门负责拟定本市“三支一扶”工作政策,组织招募我市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工作,组织落实各项服务保障措施。

市委组织部和市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团市委等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落实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三支一扶”管理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 各区及光明新区人事部门在市人事部门指导下,负责协助落实本辖区户籍“三支一扶”毕业生宣传动员、组织招募、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 市内各高等院校负责落实本校“三支一扶”毕业生宣传动员、组织招募等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 “三支一扶”毕业生应服从“三支一扶”主管部门及服务单位的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义务。

第七条第七条 市人事部门应跟踪了解“三支一扶”毕业生在服务期间的工作与生活情况,发掘优秀典型并进行大力宣传。对于表现特别突出的,予以表彰;对于在工作或生活中遇到实际困难的,可协商相关部门予以帮助。

第八条第八条 “三支一扶”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可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免费保管人事档案和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可按照“三支一扶”毕业生意愿在服务期满后2年内继续免费保管人事档案和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本人要求终止人事代理服务并将人事档案调出的,按有关规定免费办理调出手续。

第九条第九条 “三支一扶”毕业生服务期满后,由市人事部门将其《广东省“三支一扶”服务考核鉴定表》存入个人档案。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凭《广东省“三支一扶”合格证书》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第十条 市人事部门应组织做好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毕业生回深就业服务工作。

各级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应为有需要的“三支一扶”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对服务期满的,提供就业推荐服务。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三支一扶”毕业生自服务期满考核合格1年内报考本市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下同),或参加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不受招考职位面向社会人员或应届毕业生的条件限制,且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报考有年龄限制的职位,报考年龄可放宽2岁,但报考公务员最高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本市困难家庭“三支一扶”毕业生,报考本市公务员或参加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免收报名费和体检费。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毕业生进入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作的,其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毕业生在本市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到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类、证照类费用。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6.大学毕业生档案管理暂行方案 篇六

校教字[2000]11号

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教师的教学业务情况,为教师的培养、使用、提职、晋级提供科学的依据,需健全和完善教师教学业务档案,为使这一工作正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特作如下规定:

一、教学业务档案的内容

1.教师基本情况登记表和统计卡片;

2.教师教学工作量统计表;

3.教师工作登记表;

4.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

5.教师进修学习成绩单或结业证书(复印件);

6.各类教学获奖证书(复印件);

7.其他能反映教师教学业务水平的材料。

二、教学业务档案材料存档程序

1.教师调进(包括新分配来校和其他人员转为教师编制的)报到时,均应到教务处师资科填写教师基本情况登记表和统计卡片。

2.务处通知每学期(或学年)填写教师工作登记表,由教研室主任、院领导审核签字后送教务处师资科存档。

3.教师进修结业返校后,把进修学习成绩考核旱和进修结业证书(复印件)送教务处师资科存档。

4.教学获奖证书由教师本人及时把复印件送教务处师资科存档。

5.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完毕,由校职改办将评审表(1份)转教务处师资科存档。填写的内容必须实事求是,做到归档材料完整准确。

三、教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1、教师教学业务档案由教务处师资科归档保管。

2.业务档案一律不借出,查阅档案一般由教师所在单位统一派人查阅。教师调出时,由教务处师资科把教学业务档案交人事处或直接转到接收单位从事管理部门。

7.吉林大学职员制管理暂行办法 篇七

吉林大学职员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三级、四级职员岗位聘任暂行办法‡的通知‣(教人[2011]12号)和•吉林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校发„2008‟7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学校全民所有制事业编制在编在岗人员中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人员。管理人员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和兼职管理人员。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科学设岗,加强调控; 2.优化结构,提高效益; 3.按岗聘任,规范管理; 4.遵循程序,依法办事; 5.权力分解,权责结合。第四条 岗位设置

1.岗位分为9个等级,包括二到十级职员岗位。

2.四级及以上职员岗位数由教育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学校实际统筹确定,一般不超过本校领导班子职数的60%。3.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数不超过职员总数的35%。4.七级、八级职员的岗位数以2012年的管理编制数为基础进行核定。

各单位的七级职员岗位数按本单位管理编制数的40%核定。各单位的八级职员岗位数按本单位管理编制数的20%核定。5.九级、十级职员不确定岗位数。第五条 岗位职责 1.四级及以上职员岗位职责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岗位职责执行。2.五级、六级职员岗位职责

主持或分管中层单位的管理工作,或者从事专门性的管理工作;负责拟定本职工作中的公文和文稿;承担与本职工作相关的管理课题研究。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职责

主持或分管中层单位内设机构的管理工作或专门的业务工作;独立起草本职工作中的公文和文稿。

4.九级、十级职员岗位职责

承办具体的管理工作;起草本职工作中的公文和文稿。第六条 职级对应

学校现行的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职员岗位二至十级职员。第七条 组织领导

1.学校成立“学校职员岗位聘用工作小组”,组长由有关校领导担任,负责学校职员岗位聘用的组织领导工作。

学校职员岗位聘用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组织部和人社处,负责职员岗位聘用的日常工作。

2.各中层单位成立本单位职员岗位聘用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职员岗位聘用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八条 聘用程序

1.公布岗位:学校公布各级职员岗位、岗位聘用条件。2.个人申报:应聘人员向所在中层单位职员岗位聘用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工作业绩和成果材料。

3.考核推荐:各中层单位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职员职级聘用条件及申报人员的工作实绩,确定推荐人选。

4.资格审查:学校职员岗位聘用小组办公室按照工作分工分别对各单位的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5.组织评审:学校职员岗位聘用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并确认推荐人选,学校岗位聘用工作小组确定拟聘用人选。

6.确定人选:校党委常委会确定四级及以上职员的推荐人选、聘用五级及以下职员。

7.张榜公示:学校通过网络等方式对拟聘用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8.决定聘用:经公示后,未发现影响聘用问题的拟聘用人选,学校进行聘用。

第九条 其他

1.各级职员从相应行政级别直接聘到相应职员职级的,职员职级的任职时间按相应的行政级别任职时间计算。

2.兼职管理人员仅按相应行政级别聘任到相应职员职级岗位;专职管理人员符合相应职员职级聘用条件的可以聘用到相应职员职级岗位。

3.聘任为相应职员岗位的人员,享受相应职员职级待遇,不作为对应行政级别的领导干部管理,其现担任的职务仍按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4.六级及以上职员的聘用组织工作由组织部负责;七级及以下职员的聘用组织工作由人社处负责。

5.专职辅导员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纳入教师岗位系列,并按照管理人员职员聘任方式进行聘任。

6.具有副科级及以上行政级别的工勤人员,本人申请聘用相应职员职级,学校可根据其个人条件研究确定。

7.在管理岗位工作的管理系列以外人员聘用至五级及以下职员岗位的不占职数。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吉林大学各级职员岗位聘用条件

附件: 吉林大学各级职员岗位聘用条件

一、各级职员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较好的服务意识,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和创新能力;

3.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较强的业务能力;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具有各级职员岗位相应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以及相应的分析能力、研究能力、组织能力、领导能力。

6.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各级职员岗位聘用的具体条件

(一)二级职员

部级副职人员直接聘至二级职员岗位。

(二)三级职员

厅级正职人员直接聘至三级职员岗位,其他申请聘用的人员应具备担任副校级领导职务8年及以上的经历。

(三)四级职员

厅级副职人员直接聘至四级职员岗位,其他申请聘用的人员应具备担任学校中层主要领导职务12年及以上的经历。

(四)五级职员 处级正职人员可以直接聘至五级职员岗位,其他申请聘用的人员应具备聘任六级职员8年及以上经历。

(五)六级职员

处级副职人员可以直接聘至六级职员岗位,其他申请聘用的人员应具备聘任七级职员12年及以上经历。

(六)七级职员

科级正职人员可以直接聘至七级职员岗位,其他申请聘用的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任八级职员8年及以上;

2.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在管理岗位工作1年以上。

(七)八级职员

科级副职人员可以直接聘至八级职员岗位,其他申请聘用的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聘任九级职员5年及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在管理岗位工作1年以上。

(八)九级职员

科员级人员可以直接聘至九级职员岗位,其他申请聘用的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博士、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相应学位,在管理岗位工作; 2.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在管理岗位工作1年及以上。

(九)十级职员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办事员级;

8.西北大学勤工俭学管理暂行办法 篇八

西北大学关于印发《西北大学学生

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订《西北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 北 大 学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西北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统一组织安排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正式申请、审批手续的,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否则,学校不予认可,不负责发放酬金。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 西北大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指导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工作。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校内勤工助学活动酬金的发放工作,并指导各院(系)开展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条 各院(系)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的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小组,组织院(系)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对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进行审察、考核,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岗位设置

第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学生助理和研究生助管两类,学生助理主要由本、专科学生担任。

第九条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开发,向学生推荐的岗位要充分考虑适合学生专业特长,要有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

第四章遴选条件

第十条 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1、我校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2、思想进步,道德品质优秀,健康状况良好;

3、积极热诚,耐心细致,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交流沟通能力;

4、研究生还应具有较强的信息收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5、有较强的原则性和组织纪律性,无违法、违纪现象;

6、学习成绩优良,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优秀;

7、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

第五章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十一条 校内各用工单位每学年初向学生工作处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填写《西北大学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经西北大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交学生工作处备案,并由学生工作处统一遴选学生。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统一管理和考核。

第十三条 校内各用工单位每月5日前,由学生本人携带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的同意发放劳务费的意见书,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签字后领取上月的劳务费。

第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注重与学生学习实践、就业、创业相结合。

第十五条 校外用工单位或个人提供勤工助学岗位,须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后,签订聘用协议,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按月计酬。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校内勤工助学的计酬标准原则上不低于西安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230元/月标准(市政发„2007‟150号)。

第十七条 临时勤工助学岗位(连续工作日不超过10天)酬金计算参照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月计酬标准计算平均工时酬金,然后按照工时累加计算临时岗位酬金。

第十八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低于校内勤工助学最低工资标准,具体由用工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十九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工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工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七章创业实践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的精神,在济困助学专户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设立创业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利用勤工助学创业基金指导、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创业实践活动,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西北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校发„1997‟学字16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校领导,党办、校团委。

9.云南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篇九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分为一等、二等。其中,一等每人每年资助2500元,二等每人每年资助1500元。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以云南省教育厅当年下达指标为准。学校据此结合各学院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综合其他相关情况,等额向各学院下达指标。

第四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不能申请国家助学金:

1、同一学年内获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助学金的。

2、无故不缴纳学费或住宿费的。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

1、学生本人自愿申请,并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2、辅导员或班主任审查后向学院推荐。

3、学院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

4、学校学生教育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云南省教育厅。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月发放,一年中除七、八两月外,以十个月计发。其中,每年九月至评审结束当月的一次性发放,其后按月发放。

第十条

有关部门和学院在审查学生申请时,要结合国家助学贷款、各类奖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和社会捐赠一并考虑,在公平实效中突出效率,切实发挥各类助困资金的帮扶效益。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0.大学毕业生档案管理暂行方案 篇十

毕业班顶岗实习管理及费用报销暂行办法

在学校推行财务核算二级管理运行机制后,为了进一步规范顶岗实习管理,在保证教师外出带顶岗实习工作与生活的需要的同时,尽量节俭费用开支,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行(2007)109号)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毕业班级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

1.顶岗实习仍然按以班级为单位指派一名校内专任教师进行实习任务指导,学生在单位顶岗实习期间由实习单位指派指导教师。

2.已签订就业协议的学生原则上到就业单位进行顶岗实习,未签订就业协议的学生可以自行联系顶岗实习单位,或由指导教师帮助联系顶岗实习单位,但需提供顶岗实习单位的接受函。

3.各教研室必须在第五学期期末前安排落实好各班毕业第六学期顶岗实习单位,根据毕业学生顶岗实习相对集中分布情况,打乱原有班级建制,综合本院各专业,实施划片区指派带队和巡回检查指导管理办法;人数较少且分散到各实习单位的学生,实行电话联络沟通方式。

4.应分班组织进行顶岗实习前的安全教育和实习任务的交底,并认真做好原始记录,要求每个学生履行签字备案。

5.教师外出巡查须详细记录巡查起止时间、具体地点、巡查的学生名单等。

第二条 顶岗实习课时费计算及发放办法。

1.顶岗实习校内教师总课时数按照0.4学时/(人·周)×学生人数×周数进行计算,列入教师课时费进行发放。

2.顶岗实习校外教师总课时数不再按照0.4学时/(人·周)×学生人数×周数全额发放,根据校外兼职教师参与实习指导工作的多少按实际酌情发放课时费,具体发放数额由校内专任教师提出书面依据报告,经院长审核后按实际数额发放,发放方式通过学校财务打到校内专任教师提供的校外兼职教师个人银行卡上。

第三条 实习管理费计算及发放办法。

实习管理费计算方法参照学校《差旅费报销暂行办法》,即在本行业实习五周以内(含五周),班级实习人数在20人以上、集中实习的班级,实习管理费为1200元;多点实习的班级,实习管理费为1500元。实习时间超过五周,每增加一周,实习管理费增加120元。实习人数少于20人的班级,每减1人,实习管理费相应减少60元。在行业外实习的班级,实习管理费按在本行业实习费用标准上浮30%的标准,限额节约使用。

第四条 顶岗实习差旅费计算及发放办法。

1.教师在主城区外巡查学生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等按照90元/人.天标准限额据实报销;教师在主城区内(不包括中梁山、沙坪坝、石桥铺、歌乐山及其范围内)进行巡查交通费按照公交车标准据实报销,伙食费按照每人每天16元标准限额据实报销。

2.教师外出巡查交通费按照长途汽车、公共汽车和火车硬座标准

报销,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多出部分由教师自行承担。

3.教师有校企业合作科技项目附带巡查指导学生顶岗实习任务的,所产生的差旅费列入科技项目成本。

第五条 费用报账程序及要求

1.学校实行二级管理后,可不走网上报账程序。毕业顶岗实习结束后十五天内,由校内指导教师填写好费用及差旅费报销单,粘贴好各类凭据报院级报账员初审,提交院长审校签字后,到学校财务领取费用。

2.实习单位管理费通过发放清册形式报销,但需提供顶岗实习带队和巡回检查指导详细的如实记录,且记录有本人签字确认,如有虚假谎报,经查实,将追回所报销的管理费,并给予严肃处理。

3.实习指导教师报销差旅费,须以学生实习单位所在地的住宿发票或长途交通票据或其它可以证明的相关凭据作为计算依据,不能提供有力凭据的不予报销。

第六条 其他规定。

1.本办法未尽事宜,视情况由院务会研究决定。

2.本办法自二○一二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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