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转让的协议书

2024-09-18

关于土地转让的协议书(18篇)

1.关于土地转让的协议书 篇一

房屋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甲方儿子同意以下条款:

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转让漳河新区双喜街办凤凰村一组就张继福老宅基地产权和老宅基地前后二块土地权,老宅基地与前后二块土地、房屋后园、房屋前禾场(平面图和尺寸附后)。双方有关产权协商一致,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其始建于1987年的老宅基地与老宅基地前后二块土地经营权与北边道路有偿的转让给乙方,甲方系本合同项下房屋的所有权人,且其对该房屋的处理已征得该房屋相关权利人的同意。总面积为1800平方米(含老宅基地前后二块土地),此宅基地二块土地东起铁道边水渠,西至池塘堰堤边,北起道路共用界为水沟处,南至周金支屋墙边。其中老宅面积160m(以土地证上标明平方为准),前面禾场面积200m,后面后园面积700m,北边道路140m(详见转让土地证与平面图示意)。

第二条 甲方将现有老宅二层楼上下7间房200平方米及宅基地前后贰块空地、北边道路甲乙双方永久性通行,甲方只有通行权利,没有道路土地产权,产权归乙方所有。乙方主要考虑到甲方有义务责任田在房前面,为农机设备提供通行方便使用而已。

2第三条 上述土地含老宅基地以及老宅基地前后二块空地、房屋后园、房屋前禾场。经双方协议转让总价为人民币叁拾壹万元整。双方商定付款方式为:甲方将空房和土地证交由乙方后,乙方在三天之内将款项转入甲方账户上。

第四条 双方约定其私房宅基地及前后土地、房后园、房前禾场为永久性有偿转让。此协议签订生效后,其房产权及土地经营权为乙方所有,甲方所出让的房产权及土地经营权随即终止。

第五条 甲方应持相关的有效证件,全力协助乙方办理土地流转手续和旧房改造的相关手续,甲方房屋为合同权属,暂不办理房产证件,甲方承诺房屋及个人信息真实有效,以后能办证时,甲方要全力配合乙方办证。办证期间甲方不得推诿、拖延和拒绝,以免给乙方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 上述房屋、土地转让后,如遇国家建设用地、房屋拆迁之类的经济补偿,全部归乙方所有,其增值由乙方受益,亏损由乙方承担,无论增值和受损均与甲方无关

第七条 在所转让的土地、房屋中,如出现某地块已曾被建设单位征用过的,或甲方亲属及其他第三方发生权属争议,由甲方负责解决。解决不了的,以该地块所占总转让面积和总金额的比例折算,将其出让金返还给乙方,另按该块增值金额的50%作为违约金赔付给乙方。

房屋交付后,如发生房屋征收或拆迁等对本房屋及相应土地的补偿,由乙方所有。如涉及宅基地和房屋权属争议的,甲方应按转让总金额返还乙方转让金,另按转让总金额的 2 50%赔付乙方。

第八条 如因建设占地,房屋拆迁和国家惠农政策方面的各种补偿款,甲方应持相关有效证件,全力协助乙方办理赔偿款项事宜,如由甲方以及甲方儿子领取后不按期如数付给乙方,使乙方蒙受损失,应视甲方违约;乙方除有权追索全部补偿款外,另按全部补偿款的50%作违约金赔付乙方。

第九条 本协议双方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需信守协议,如发生争执,可申请漳河新区双喜街办村委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甲方需保证没有以土地证办理过任何形式银行或民间抵押贷款手续。

第十一条

此协议印制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将由村委会留存一份,办理土地流转上交一份。

第十二条

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友好协商。此协议甲乙双方签字后当场生效。此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益,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约定内的条款。

甲方:

乙方:

甲方儿子:

年 月 日

2.关于土地转让的协议书 篇二

编制土地竞价转让文件主要依据包括: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等;上级土地主管机关对土地转让申请的批复;土地管理使用单位提供的土地现状分析报告;政府制定并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土地或房地产专职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价格评估书;土地置换小组研究确定的转让底价等资料。

2 竞价转让文件编制的主要内容

土地置换小组和土地管理使用单位根据转让土地的特点和需要编制竞价转让文件,它是竞价人编制竞价申请、竞价报价书及现场竞价的依据,因此应当包括转让土地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转让文件通常主要包括:竞价公告、竞价须知、竞价规则、地块现状说明、规划设计条件、合同条件、附件等。

2.1 竞价公告。

竞价公告主要是对转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控制性规划指标,参加竞价人的法律条件,竞价文件购买的时间、地点和截止日期,竞价申请书的提交截止时间,竞价转让联系方式和地址等进行详细的说明。其中,竞价转让地块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具体内容涵盖为:地块编号、土地位置、总用地面积、净用地面积、土地用途、规划指标、转让年限。

2.2 竞价须知。

竞价须知是对竞价转让的法律依据、竞价人资质与合格条件要求、竞价申请和报价应提交的具体文件和要求等进行具体的规定和详细说明,具体如下:

(1)法律法规。对竞价转让开展的合法性和国家相关的法律规范依据进行说明,国务院部门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竞价转让应当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2)竞价人资质条件要求。此项应具体的对竞价申请人的资质等级、银行存款数额、注册资金、财务状况、技术要求及人员要求等进行详细说明,并对竞价人申请竞价应提交的资信材料予以明确。同时,详尽说明对竞价人资格预审的方法、时间和具体要求,还应说明是否接受联合报名等内容。

(3)竞价申请、报价和保证金要求。一是详尽的说明竞价申请书、竞价报价书的编制格式和要求,并附竞价申请书和竞价报价书范本。二是说明应缴纳的竞价保证金数额,对竞价申请书、报价和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说明。三是对无效竞价申请、无效报价书和不按规定提交竞价保证金的情况进行说明,并说明其相应的处理方式。

2.3 合同条件。

竞价转让合同是现场竞价转让成功后,转让人约束受让人的关键性条文,合同内容是否全面、准确、详细,是关系到竞价转让合同能否顺利执行,合同价款能否如期支付,能否维护转让单位利益的关键。竞价转让合同格式应参照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合同范本,最终以转让单位和竞价受让人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2.4 附件。

为了使竞价人对竞价情况详细、深入的了解,以便于竞价人研究、分析报价,同时规范竞价人上报材料的规范性,竞价文件应当把竞价申请书、竞价报价书、竞价报价单、规划设计条件(文本)、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范本)、土地使用权转让成交确认书(范本)、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范本)、规划用地范围图及有关附图、技术规范、技术资料等作为附属性文件编入竞价文件。

3 竞价文件编制注意问题及对策

3.1 竞价文件中常见的问题包括文件格式不规范、文件内容前后矛盾、文件内容不全、文件的个别规定有待改进等。

3.2 编制好竞价文件的对策。

(1)竞价文件应具有针对性。竞价文件的编制应针对竞价转让的土地现状、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价款支付时间和比例等进行详细说明,让竞价人了解竞价的具体情况和要求。

(2)竞价文件应具有可操作性。竞价文件应说明竞价申请编制要求和资格预审要求。让竞价人不但了解竞价要求,而且这些要求是竞价单位通过实施能够实现的。竞价文件应明确地告诉竞价单位要怎样的资质等级、多少资金储备、如何参与竞价、如何报价等。使竞价人清楚竞价规则,按照要求参与竞价。

(3)竞价文件内容应具有全面性。为实现竞价文件内容全面,根据地方和军队土地转让竞价经验充实竞价文件,多了解地方和军内土地竞价转让时竞价文件存在的不足,针对出现的问题制定出相应对策并编入竞价文件,以防止今后重现;尽量把可能发生的情况考虑周全,特别是价款支付的时间和比例

(4)价款支付时间的明确性。竞价转让是否能取得圆满成功,最终取决于竞价转让合同能否顺利执行至终止。竞价转让的合同价款金额较为庞大,竞价人往往是分期支付合同价款,因此必须写明分期的阶段和时间及金额等内容。在竞价文件的合同范本中应对土地转让价款的支付金额和时间进行详细明确,避免双方出现纠纷。同时,应当对合同价款不能如期支付的违约责任进行详细的明确。

摘要:编制土地竞价转让文件,应按照“编报规范、依据充分,经济合理、技术先进,重点突出、兼顾一般”的原则,但是在实际中,还不止于此,所以可以说,也是一个较为大型的工程,在本文中,介绍了土地竞价转让文件的编制方法与原则。

3.关于土地转让的协议书 篇三

前两年,作为村主任的赵某某,看到邻村一座座小洋楼拔地而起,也看到人家由此而获得的政绩和荣誉,于是也进行了大胆的“尝试”。孰料,他这一试,竟把自己送进了监狱,也丢掉了村主任的职务。

据法院判决,赵某某于2006年至2007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牟利为目的,在未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本村一组、五组、六组共计12.8亩耕地(其中基本农田8.1亩)使用权转让给本村58户村民用于建房。其行为违犯了土地管理法规,触犯了刑法,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赵某某案发前系村主任,利用职务的便利,将本村3个组的12.8亩耕地使用权转让给58户村民用于建房,其行为违犯了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买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赵某某非法转让本村12.8亩耕地(其中基本农田8.1亩),恰恰符合上述解释的范围。

赵某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虽已判决生效,但也给我们留下可供思考的问题。

一是依法进行土地交易不允许暗箱操作,决不能靠土地吃土地。一些单位和个人利用土地管理上的漏洞,违法违规从事土地买卖交易,出让和转让土地,从中牟取利益。有的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隐性转移土地使用权,将划拨土地作为经营性土地出让,同时,申请减免各种税费,政府本应得到的土地出让收益而无法得到。土地使用权出让中的违法违规问题所带来的后果十分严重:一方面,土地资源流失,国家利益受损。一些单位和个人通过各种非法手段得到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无视法律规定转手倒卖,有的非法高价转让获取暴利,有的屯积土地,待价暴涨,有的低层次开发浪费土地资源,使本来就稀缺的土地资源变得更加紧张。另一方面,土地使用权出让时,有的人利用职权,不通过职能部门审批,暗箱操作,自行处理,致使该收归政府的土地出让资费流入了少数单位和个人手中。

4.土地转让协议书 篇四

乙方:

丙方(中间人):

经各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就土地永久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土地概况:

1、该块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折亩)。

2、该块地的用途为林地。

3、该块地东至___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

二、转让方式:

1、甲方必须保证此地无争议,如有争议,甲方必须出面解决,造成乙方损失甲方必须双倍赔偿。

2、该土地的转让价为_____________元。

3、双方签字生效后,该土地的一切使用权及用途属于乙方永久使用,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

4、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后,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合同。

5、乙方在施工承建当中如果受到村委会负责人及村民的阻拦甲方必须出面解决处理。

三、如有国家建设征用,甲方无权干涉。

附:此地有林权证

甲方:

乙方:

丙方:(中间人)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5.土地转让居间协议书 篇五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以下指定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事宜,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指定土地概况

土地座落:肈庆高新区(该土地权属人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

土地面积: 亩。

土地用途:。第二条 委托事项

就上述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事宜,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其提供居间服务,并协助甲方完成对该土地使用权的受让。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居间费用事宜

1.在上述土地使用权的受让过程中,乙方协助甲方做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签订、转让款的支付、土地使用权属变更登记等事项。

2.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转让款为 元/亩,合共人民币 元(大写: 圆整)。土地使用权转让依法应履行的审批手续等各项事宜,由买卖双方各自完成,与乙方无关;依法应缴纳的各种税费,由买卖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自缴纳,与乙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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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签订本协议当日,甲方有义务按约定的标准及方式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乙方有权按该标准及方式收取居间服务费。

4.乙方向甲方收取的居间服务费标准为5万元/亩,总数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圆整)。

5.支付方式:在签订本协议当日,甲方将乙方应收取的上述居间服务费人民币 元无条件划付到乙方指定的专用银行帐户(开户行: ;账号:)。

6.履行本协议所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由甲、乙双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违约责任

若甲方未履行本协议第三条第3款和第5款的约定,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所有损失。第五条 其他事宜

1.上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否具备法定转让条件,以及因此而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依法应由甲方自行评估、认定及承担,与乙方无关。

2.对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履行情况、违约责任等,除货款的支付及土地使用权属变更登记事项外,与乙方无关,应由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若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使不能按照转让合同约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责任不在乙方,应由有过错方承担相关责任。

3. 甲、乙双方应当保守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获知的属于对方、以及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4.若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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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6.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持一份,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O一一年 二O一一年 月 日

本协议附件2份:

1.本协议指定土地相关情况说明; 2.指定土地相关规划图。上述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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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有土地转让协议书 篇六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身份证号:

配偶: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1、姓名:身份证号:

2、姓名:身份证号:

经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甲方将自己合法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对该处土地现状及四至界址已经确认,双方就土地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转让土地的基本情况

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已依法取得已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土地使用证书为称该土地)位于,土地使用面积平方米。地号为:。其中甲方转让乙方土地面积为。

第二条 转让价格

双方商定该土地转让价格为(人民币)5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第三条付款方式

甲方同意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乙方按规划许可证施工建房,建成后购地款一次性全部付清。甲方在收款时应向乙方出具收据。

第四条、甲方的承诺保证

1、甲方保证自己对该转让土地拥有处分权,转让该土地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2、甲方保证该转让房地产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本合同签订前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无作任何抵押。

第五条、房产归属

1、在该宅基地上的房屋由乙方自行出资建造,房产所有权归乙方所有。12、建房手续由甲方配合办理,所涉费用由乙方承担。

3、房屋建成后,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办理到乙方名下,所涉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否则,甲方应赔偿乙方所有损失。

4、房屋建成后,如果乙方须再将房屋转让或房屋所有权变更等,甲方应无偿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5、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水电入户等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

2、如甲方反悔,应当向乙方全额退还购买宅基地转让款万元,并偿付违约金万元以及房地产增值部分,如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损失(包括建房、装修工程款和房地产增值部分)。

3、如乙方反悔,则乙方赔偿甲方万元。

第七条、协议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手印后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如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均有权向该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7.浅谈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问题 篇七

一、土地权利制度

1.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主要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下进行, 根据相关法律,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具备的条件一般包括以下几点:

(1)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转让人要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并需要按出让合同执行支付约定的全部出让金。

(2) 土地转让当事人需要对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土地具体使用期限、土地建设规划条件以及违约责任进行明确, 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3) 在土地使用权的赠与方面, 需要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过户登记手续的办理, 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后, 才是有效的赠与。

(4) 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都必须要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进行。我国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 土地使用权人若无视规定, 则不得转让其土地使用权。且非法的转让会造成地产市场的经营秩序严重破坏, 影响土地所有者的管理和经营。

2.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几种形式

当前,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形式主要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具体依照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其中出售即是以买卖的形式进行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也是传统意义上的出卖;交换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进行的土地使用权的互换, 也成互易;而赠与则是指受让人无偿拥有土地使用权所有者无偿给于的土地使用权。

虽然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多种形式, 但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此外, 由于继承也属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但其基本条件是土地使用权人死亡, 这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以继承不算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形式。

3.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的法律特点分析

我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包括《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对国有土地转让的规定, 可以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的法律特点归结为以下几点:

(1)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平等主体之间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2) 该转让行为严格受法律约束

(3) 该转让行为是权利和义务的一并转让。

(4) 该转让行为导致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一并移转。

(5) 该转让行为是有期限的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国家是以民事主体身份作为转让乙方的主体, 而转让行为则发生在公民、法人之间, 但无论通过何种形式的转让, 都只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并不包括土地所有权的转让, 这是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出让的重要的区别。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 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缺陷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更多的与利益结合在一起, 但我国的土地产权制度中存在一些缺陷, 难免会导致国土资源的浪费和国家利益的损失。

首先, 在长期的土地管理中, 由于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土地产权界线模糊, 很多时候由地方政府代理行使土地所有权, 导致土地寻租的情况大量萌生, 国家的利益被窃取。其次, 新《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这一规定虽然明确了国家的态度, 但并未能从实际上解除地方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大量的实际事权和义务, 导致国有土地资源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大量的流失。

2. 无偿划拨土地及非法转让

设立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划拨土地的最大特点是公益性、无偿性和无期限性。但若政府部门对划拨土地的监管不力造成划拨土地非法入市, 不仅导致了国土资源的巨大浪费, 还容易滋生腐败和金钱交易行为。另外, 大量的划拨土地被闲置的现象也较为严重法律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 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而在现实中, 对这些有收益的土地资产, 往往因为没有较好的强制措施而不被收回或根本收不到土地收益金。另外, 各城镇的各级行政单位的迁移, 政府没有及时收回旧的办公楼, 导致老街区的土地被自行转让或出售, 造成国有土地资源的流失。

3. 土地转让制度不完善

目前, 我国在土地转让制度方面的法律有《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 在我国土地转让市场急需规范和进一步发展的情况下, 这些立法仍然不能很明确的对当前存在的很多问题或矛盾进行规范, 或者在某些方面的立法不严密, 容易被钻空子, 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制度的对策

1. 完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体系

首先, 应对现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分析、补充和完善, 明确立法机构的地位, 制定切实可行的政府管理土地的行为宗旨和规范;其次, 要明确各级部门及相关管理机构对国有土地资源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通过完善政府管理土地的基本法律框架, 为公众的监督举报提供方面, 同时也方便了上下级之间的监督考核。

政府应将主要精力用在服务和监督上, 逐步淡化自己作为土地经营者的角色, 以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

2. 完善城市土地租税费体系

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城市土地租税费体系的混乱程度及租税在我国国有土地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 相关部门或机构应积极采取措施来应对这一问题, 防止租税的作用受限和大量的土地收益的流失。

(1) 国家管理及职能部门应明确自身的责任和权能, 在土地租、税等方面要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密切配合, 科学设定租、税种类及体系。

(2) 合理调整土地收益分配关系。

(3) 严格租、税的征管。

(4) 租、税的设定和征管要结合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充分考虑纳税、缴租人的承受能力。

摘要:我国的土地实行的是国家所有制, 这就意味着土地行政管理权在政府手中。我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买卖、互易和赠与等, 并以合同形式进行转移的民事法律行为。虽然我国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制度取得了成功, 当前的土地市场正逐步与时代接轨, 但在其运行过程中, 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分析, 并为解决问题提供主要对策。

关键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现状,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林耀华.对我国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的反思[J].资源·产业, 2002, (2) :7-9.

8.土地流转让老区村民住上新楼房 篇八

清晨,第一缕阳光懒洋洋地从云缝中钻出来,在惠州市惠阳区革命老区良井镇矮光村的菜地上,劳作的人们已干得起劲,有的在收割白菜芯,有的将清理好的菜芯整齐地放进塑料筐里,有的将装满菜芯的塑料筐装上停在地头的汽车……

“我家3亩土地承包给了公司,一年租金有2000多元,公司又聘请我在公司的基地里负责蔬菜的田间管理,一个月工资也有2000多元。算起来,要比自己种蔬菜划算多了,而且省心又省力。”矮光村的村民、惠州市添信有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员工邱金这样说道。

正在清理菜芯的村民曾映美边干边说,以前自己在家种三四亩地,主要种植水稻、花生等作物,只够自己吃,基本上没有多少收入;现在好了,自己在公司基地上班领工资,还有出租土地的租金,一年算下来有2万多元的收入,家里去年盖了新楼房,日子越过越好了。

矮光村土地较多,村里以前有不少青壮年劳动力在家里种田,由于不熟悉市场,又没有掌握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所以生产效益比较低,收入也不多。现在与邱金、曾映美一样,有不少村民将土地承包给公司,自己又选择到公司打工,拿“双份工钱”,村民们的腰包越来越鼓了。

矮光村党支部书记李伟松介绍说,矮光村共有耕地2675亩,其中1600耕地租出去办菜场,引进了惠州市添信有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添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惠港(惠州)蔬菜有限公司3家农业龙头企业。通过土地流转,村民人均年收入从3、4千元上升到8、9千元,村集体收入从3万元跃升到6万元,九成以上的村民住上了漂亮的楼房。

走在矮光村的田间地头,人们发现:几乎望不到边际的青翠欲滴的菜地,一排排整齐的蔬菜大棚,一条条笔直的机耕路,自动喷灌设施正在喷洒着均匀的水雾……使人目不暇接,心旷神怡。

李伟松说,通过村企合作共建,大力发展农业项目,积极打造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目前该村已建成集喷灌、温室大棚和有机农业于一体的现代农业示范基地,拥有150亩的连片温室大棚特稀优质果蔬种植基地和一个400多平方米的农产品加工场。同时通过“公司+基地+农户”的产业化带动作用,加快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步伐。

“活”起来的土地要素,既为现代农业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又为农户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实惠。

在矮光村的影响、带动下,良井镇的时化、黄洞村成为现代农业示范园建设新亮点。建成了“渠相通、路相通、旱能灌、涝能排、高产稳产、节水高效”的现代化标准农田4500多亩。通过土地流转,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吸引村民通过订单种植或劳务合作等方式,带动500多户老区农民人均增加收入800多元。

据悉,近年来,惠州市把土地流转作为革命老区、山区实现农业集约经营、规模经营的突破口,通过农业带动、载体推动、惠农政策促动,土地规模经营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到2012年底,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达46.8万亩,其中出租面积37.52万亩,转包面积5.9万亩,通过入股、互换、转让等形式流转3.38万亩。

在回村委会的路上,李书记信心满怀地说:“前不久中央又下发了有关农村和农业生产的一号文件,再一次强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今后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村民奔小康的步子更快了。”

有中央文件撑腰,李书记的底气更足了,革命老区奔康致富有更多门路了!

9.农村土地转让协议书 篇九

一、本协议当事人双方:

转让方(下称甲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下称乙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和村委同意,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达成本协议:

二、转让地块概况:

该地位于___________,东邻______________,西邻____________________,南邻____________,北邻_____________,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约______亩。

三、甲方对上述土地转让前所拥有使用权及土地尺寸数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虚假不实情况则视为违约。今后乙方需要甲方协助办理该土地有关事宜时,甲方应积极配合,如出现第三人追索事宜则必须支付给乙方该转让金十倍的罚款,并且赔偿乙方相应的损失。

四、转让期限与范围:

1、甲方自愿将该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经营权、拥有权永久性合法转让给乙方。

2、转让价格为________万元/亩(含青苗补偿费及其他补偿金),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元。

五、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之日,乙方于一次性付给甲方土地转让金____________元,余款于______________前付清。本土地转让为一次性买卖处理。

六、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就所转让的该宗土地、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使用权有关的其他权利、权益及收益等均归乙方所享有,日后如有征用的,土地征用赔偿款、青苗补偿等与土地使用权有关的全部权益均由乙方享有,甲方及其亲属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

七、1、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对土地进行调整等情况,甲方自行处理,不得影响乙方对该土地的使用。

2、该土地的使用权乙方享有继承、转让权利,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

八、本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空口无凭,签字为据,自乙方支付转让金之日后,乙方永久拥有该土地所有权,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自持有。

转让方:

****年**月**日 受让方:

****年**月**日 证明人:

10.土地房屋转让协议书 篇十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再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为乙方代建房屋位于高楼街南原煤建公司、公路边、从东向西第幢带后院。该代建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万元整。甲方乙方房位确定后不准退房和换房,否则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贰万元违约金。

第二条 乙方按下列付款方式进行付款:

签订本合同时付房款,共计交付 万元整。剩余房款(人民币)万元,甲方交土地证、房产证给乙方时付清全部房款。

第三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乙方贰万元违约金。

第四条 甲方应当与年月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若甲方不能按时交房,甲方向乙方支付贰万元违约金。

第五条 甲方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承担保修责任一年,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甲方履行免费保修义务。

第六条 乙方在房屋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不得擅自改变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若违反此规定;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

第七条 甲方负责门口规划的道路及排污管道的建设,并负责供水及供电到户。室内各种管线铺设、装饰及器具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补充条款:

1、乙方土地证、房产证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好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定。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理人(签章):

11.关于土地转让的协议书 篇十一

但该公司成立后,王伟因不懂经营管理,加上不务正业,使公司欠下800多万元的债务。为了让公司走出困境,张丽和王伟商量,二人离婚,公司归张丽所有,债务也由张丽负担。

2007年3月15日,张丽与王伟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他们公司所有的资产归张丽所有,并由张丽自行经营。3月19日,张丽与王伟签订离婚协议,同日约定他们公司所欠债务由张丽承担,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丽。6月8日,王伟与张丽签订财产、债务分割协议,约定公司归张丽。

虽然上述约定已经达成,但自离婚后,王伟不仅始终未与张丽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还不认可上述协议。2010年7月,张丽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王伟持有的公司80%的股权为张丽所有。

案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离婚的男女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张丽、王伟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他们公司所欠债务由张丽承担,公司归张丽所有,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丽,由于公司的股东只有王伟和张丽,所以双方的上述协议内容可以确认王伟就公司的全部股权应转归张丽所有。上述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故判决王伟持有的公司80%的股权归张丽所有。

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张丽与王伟在财产分割中约定将公司的资产归张丽所有,是否包含了转让股权的意思?在没有股权转让协议的情况下,此种约定是否视为王伟已经将80%的股权转让给了张丽?二、张丽的诉讼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张丽与王伟于2007年3月15日达成协议,约定将公司的所有资产归张丽,这个协议是两人已经达成离婚的共识,进而对二人生活期间的财产进行分配而达成的协议。因公司是张丽与王伟在结婚以后设立的,故应属于张丽与王伟夫妻生活期间的共有财产,这个公司的股东又只是张丽与王伟,因此,二人有权处理、处分该公司,二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公司的所有资产归张丽所有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另张丽与王伟于2007年3月15日和6月8日达成的协议,都明确写明了公司归张丽所有,不仅该公司的资产归张丽所有,与该公司有关的一切有形和无形财产包括股权全部归张丽所有。因此,可以确认张丽与王伟就公司的全部股权归张丽所有已达成一致意见,即王伟所有的80%的股权应转归张丽所有。上述协议是张丽与王伟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此外,在张丽与王伟的财产分割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限,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据此,在王伟未依照约定履行的情况下,张丽可随时要求其履行,本案也就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故,法院支持张丽的诉讼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在此,也提醒广大读者,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时,双方一定要心平气和的去协商,协商之后写个书面文书,用语一定要精确,避免因词语有歧义而发生矛盾,必要时,也可以找个见证人在上面签字确认,以更好的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12.关于土地转让的协议书 篇十二

一、美国APA转让定价方法的应用

(一) APA转让定价方法的分类

美国自1991年实施APA以来, 按正常交易原则对关联企业交易进行调整的方法较多, 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两大类方法:一类是以交易为基础的方法——比较价格法, 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价法等;另一类是以利润为基础的方法——比较利润法, 包括可比利润法、利润分成法等。对其转让定价方法的实践情况进行汇总, 如表1所示。

(二) APA转让定价方法的特点

根据表1, 可以发现APA转让定价方法的特点包括:一是比较利润法的使用数量超过比较价格法。从1991年以来, 比较利润法使用数量是比较价格法的1.95倍, 自2000年以来, 除2002年外, 各年比较利润法使用数量都超过了比较价格法。二是在比较价格法中, 成本加价法采用数量最多, 居二、三位的分别是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和再销售价格法。自1991年来, 成本加价法的总数 (244) 远超过了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和再销售法的总数 (163) , 证明该方法比后两种方法应用的更加广泛。三是在比较利润法中, 可比利润法采用数量最多, 它是美国1994年修改转让定价规章时新加入的方法, 利润分成法次之。

二、转让定价方法应用情况的原因分析

(一) 应用比较利润法超过比较价格法的原因

一是比较价格法在现实采用过程中存在困难。从APA理论和原则两方面看, 比较价格法是最合理、最简便的方法, 但以非关联企业之间交易数据为基础的比较价格法, 最关键的是要找到适用的可比价格, 其可靠性程度取决于受控交易与非受控交易之间的可比程度, 可比性越高可靠性越强。但由于一些原因, 导致这种可比程度较低, 从而限制了该方法的使用。主要有: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不同于完全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 作为参照的非受控交易与作为调整对象的受控交易之间的差异总是存在的;存在一些只在关联企业内部进行而独立企业之间不会进行的交易, 很难找到适用的可比价格;美国APA中关联方间关系的性质适于应用比较利润法, 关联企业间的交易经常具有独特性, 关联企业间经常共同开发无形资产, 开发的成本需要在各企业间进行适当分配;纳税人负有拟采用转让定价方法的举证责任, APA需要付出成本和时间, 纳税人的关联交易一般都是非常规方法所能解决的, 而比较利润法的较多应用, 也正是这种非常规性的一种反映。二是1994年美国新的转让定价税制规定了最优法原则。此前规则中对调整转让定价的具体方法, 规定了优先顺序, 其中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为第一选择, 其次为再销售价格法或成本加价法, 而这些方法之外的其他方法则被排在第三顺序。1994年新规则改变了这一规定, 认为某些类型的交易并不和特定的方法相对应, 对于具体的情况, 需找到最合适的方法, 这使得转让定价方法的确定有了很大的灵活性。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双方都同意灵活的方法安排, 这也是预约定价协议实行的初衷, 避免了事后调整所带来的争议。三是比较利润法适应了美国转让定价税制的需要。该法的大量适用至少有以下三个原因:二十世纪90年代后, 跨国公司的结构与内部交易活动日趋复杂, 内部交易所占整个公司交易的比例越来越高, 且难以在外部市场上找到可比交易, 比较价格法的适用越来越困难;外国企业在美国境内的直接投资迅速增加, 若通过转让定价将利润转到国外, 美国的税基将受到严重侵蚀, 比较利润法是提高美国跨国公司所得税的一个有效办法;比较利润法从比较具体交易项目的利润入手, 反证交易定价的不合理, 并将不正常的应税所得调整为正常的应税所得, 能排除功能等差异对可比性的影响, 因而容易被使用者接受。

(二) 比较价格法中各方法结构的原因

一是关于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应用情况的原因。该法依赖于产品的可比性和可靠性分析。在签订APA时, 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需要紧密合作, 以便找到最适合的参照物。根据APA实践,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大部分都是内部交易的可比性, 由于很难找到与受控交易非常类似而不对价格产生影响的产品, 再加上非受控交易的资料获得往往涉及到商业秘密, 因此在实践中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所适用比例不高。二是成本加价法与再销售价格法应用情况的原因。与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相比, 这两种方法对产品的可比性要求较低, 更依赖于功能分析和会计方法方面的相同或相似程度。在APA中, 成本加价法采用数量相对较多, 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在关联买方与关联卖方之间的交易并没有可比非受控交易, 且关联买方在购进产品后作进一步加工然后出售的情况下, 采用该法比较适当。因为在适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时, 一个基本的条件是在关联企业之外存在可比非受控交易;在使用再销售价格法时, 一个重要的条件是关联买方在出售其从关联卖方购进的产品时未对该产品增加重大价值。当这些条件都不存在时, 这两种方法都不能适用, 而实际的关联交易中较难找到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中所需的非受控交易价格, 以及再销售价格法中买方再销售给第三方的价格。另一方面是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款项不是单笔结算, 而是按一定的安排进行交易和结算, 如关联企业之间签订有联合使用设施协议或长期购买与供应安排, 在这种情况下应用成本加价法最为适合。

(三) 比较利润法中各方法结构的原因

一是可比利润法。可比利润法是利用可比非受控纳税人的利润水平指标, 对受控交易的价格进行调整的方法。与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相比, 可比利润法对“可比性”的要求更具弹性, 可比利润法要求的关联企业与独立企业之间的可比性将大大低于其他方法, 其适用范围更加灵活, 而独立企业的行业分类、业务描述和营业利润比率可以相对容易获得。二是利润分成法。在可比利润分成法下, 首先要进行可比性分析来判定非受控纳税人和受控纳税人之间的可比性程度。由于此法基于受控与非受控纳税人的营业利润的比较, 特别依赖于所用的资源和承担的风险因素, 如果无法找到合适的非受控可比方的合并营业利润数据, 就不能应用, 因此在APA中较少使用。在APA中剩余利润分成法的应用较多, 它可以避免逐笔审核关联企业之间交易定价、逐笔分配国际收入与费用的复杂且繁重的工作, 从而简化税务管理。同时关联方关系中大量的母子公司关系, 使得关联企业在营业活动类型上经常很类似, 加上该类关联公司存在较多的无形资产转移、管理费往来、成本分担等情形, 使其具有适用利润分成的基础。

三、美国预约定价中转让定价方法应用的借鉴意义

美国实施预约定价已有十几年的时间, 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所采用的转让定价方法呈现的特点对我国APA中转让定价方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 关注转让定价调整与预约定价协议中转让定价方法的区别

一是适用目的不同。对于转让定价税制, 其转让定价方法是一种事后调整, 而预约定价协议中的定价方法则是事前调整, 适用目的不同将使得在调整中纳税人与税务当局各自的角色有所不同预约定价安排实施的数量要远远少于一般纳税调整, APA申请人往往是跨国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二是预约定价协议中转让定价方法适用往往需要国际合作, 双边及多边的预约定价协议需要涉及双方或多方之间签订有相关协议。三是预约定价中转让定价方法确定的难度更大。预约定价协议的签订需要纳税人付出相当成本纳税人会对是否签订预约定价协议进行权衡, 因此决定签订预约定价协议的关联交易比一般交易复杂。

(二) 完善我国预约定价制度中关于转让定价方法的规定

目前, 涉及到预约定价制度中关于转让定价方法的法规有: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 2008年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目前的法规中, 一方面没有规定APA中转让定价方法优先顺序, 缺乏具体操作细则;另一方面没有对APA转让定价方法与特别纳税调整中转让定价方法进行区分。建议国家尽快出台相关APA中转让定价方法运用的具体指导性文件, 以保障预约定价安排的顺利实施, 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三) 加强比较利润法等转让定价方法的研究与运用

我国转让定价税制中, 主要采用的是比较价格法, 而较少利用比较利润法。由于采用比较价格法操作的难度加大, 存在的争议也很多, 需要加强对比较利润法等其他方法的研究。随着我国的经济逐步融入全球市场, 将吸引更多的国外企业投资, 同时我国企业也将走出国门向外投资。涉及双边甚至多边的关联交易调整及预约定价协议的采用, 亟待建立完整极、灵活的转让定价方法运用体系。

参考文献

[1]刘永伟:《我国与西方国家关联企业间有形财产购销业务转让定价方法的比较探讨》, 《涉外税务》2002年第12期。[1]刘永伟:《我国与西方国家关联企业间有形财产购销业务转让定价方法的比较探讨》, 《涉外税务》2002年第12期。

13.公司带土地转让协议书 篇十三

甲方(转让方): 儋州三友源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现就在甲方在其公司名下位于儋州市区内28.77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及股东名称:儋州三友源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孟克非52%股权,陈允奇24%股权,孟超24%股权;

2注册资本:30万元人民币;公司及资产,权益和负责情况:甲方除有28.77亩土地以外,保证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和法律纠纷,并为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责任。

第二条转让方法及转让性质甲方将名下的28.77亩商住用地,并保证商住用地性质真实。公司及股权带土地一次性转让给乙方。

第三条 转让价款

甲方将公司及股权带土地使用权共万元一次性转让给乙方,工商过户及有关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付款方式本协议签订的五个工作日内,一方先付定金人民币伍佰万元整到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乙方可派人接受土地并进行平整。甲乙双方共同到工商局去签变更法人代表和股东过户手续。双方在工商窗口签字履行审批手续并投入窗口,向乙方移交公司全部证照,土地资料及印章等,乙方在工作日内向甲方交付人民币万元。

第五条项目权属变更

甲方收到乙方定金后,乙方可以进行场地清理土地。五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必须配合到工商局办理及股权变更,甲乙双方应无条件配合进行。

第六条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甲方保证转让给乙方的公司及股权带土地合法有效,并承担不配合的违约责任; 2甲方应保证,全力以赴配合乙方办理过户等一切手续并承担不配和的违约责任 ;

3甲方应保证其名下土地合法,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等情形,并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4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产权证及所有文件真实,合法,有效;

5甲方向乙方保证,若其陈述有错误或有不实之处,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将承担赔款相关经济上的责任。

第七条乙方的陈述及保证

1乙方保证购买土地,项目资金来源合法,并按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价款;

2乙方向甲方保证,若其陈述有错误或不实之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将承担经济赔偿相关的经济上的责任。

第八条 履行本协议期间的义务自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按时支付定金时,本协议自动生效;自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保证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其名义与第三方签订合同,或以其他名义针对其权益与第三方签订合同;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双方必须相互配合办理一切公司及股权带土地的转让手续,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违约责任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行履行责任,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都应承担一切经济赔偿责任。乙方若不能按本协议足额支付转让款,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在追索伍佰万元定金同时,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此期间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收回土地;因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结产权变更使用手续,或者不移越及时办理移交工作。每逾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已支付甲方账户转让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因甲方原因不合作,不配合时,乙方有权提出终止本协议,双倍赔偿定金;非因双方过错,由于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原因导致转让(不包括土地变性)延期或不能完成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相互退还土地和收购土地款。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有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和废止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人或其合法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公章,支付定金后生效,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超过五日未付定金本协议自动作废。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1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可有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确定,所签署之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书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转让方:受让方: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14.集体土地转让合同协议书 篇十四

甲方:

乙方:

经村委会研究决定并由村名代表大会通过及公示无异议,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规定,本着公平公正自愿的同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甲方集体所有的新沟村秦黄公路以北250内,前进公路以东300米内的100亩集体土地转让给乙方做扩大企业生产规模使用。初期使用期限为50年,到期后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拥有使用权。

二、转让价款:经甲乙双方协商,土地以7.5万/亩出让使用权,另甲方需代为乙方办理妥工业用地等相关手续,费用由乙方按照14.7万/亩一次付清,土地转让总费用为2220万元人民币。

三、乙方在正常施工期间,如遇到村民阻挡,由甲方负责解决,如解决无效,视为乙方上述第二条约定履行完毕。

四、此转让的标的物在转让给乙方使用期间,出现任何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如解决不了,导致乙方无法使用此标的物,甲方按上述第二条、第五条内容及价款赔付给乙方,但必须经得乙方同意。

五、乙方在使用期间,乙方在标的物的投入,如乙方在使用过程中标的物应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使用,甲方将乙

方在标的物上的所有投入原价赔偿给乙方,并赔偿因此给乙方带来的所有损失。

六、此标的物的所有合法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费用由乙方负责,如甲方无法办理标的物的合法手续,按上述第二条、第五条的内容及价款赔付乙方。

七、如此标的物被国家征用,所得的赔偿归乙方所有,与甲方及村民无关。

八、乙方在使用期间内,对转让标的物任意使用及改动,(沙石废土)乙方有权处理,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对此地任何使用,(乙方非法使用除外)。

九、如使用期到期后,甲方如将此标的物转让给第三方,则甲方将按价赔偿乙方在标的物上的所有投资。

十、乙方在使用期间内,有权合法转让标的物的使用权,合同附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签字):

15.关于土地转让的协议书 篇十五

一、商业银行不良资产

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是指处于非正常经营状态的, 不能及时给商业银行带来利息收入甚至难以收回本金的银行信贷资产。根据我国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 (试行) 》, 按风险程度将贷款分为五类, 即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 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正常是指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 有充分把握按时足额偿还利息;关注是指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 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次级是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 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保证足额偿还本息;可疑是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本息, 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 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损失;损失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 本息仍然无法收回, 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转让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转让是处置不良资产的重要手段之一, 其没有明确的定义, 本文为叙述方便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转让给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再转让给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直接转让给非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然人三种转让统一称为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转让。下面就三种转让及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分述之。

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转让给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一) 概述及其适用法律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转让给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过程有的资料也称作“不良贷款的剥离” (2) 。其实质仍是债权转让, 因为仍涉及通知债务人等问题。但与一般债权转让相比, 不良贷款剥离具有其特殊性:一是主体特殊, 不良贷款剥离的转让人只能是国有商业银行;二是债权范围被限定为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三是意思自治原则受限, 转让过程受到多方面的法律规制, 不能像一般债权转让当事人一样自由协商。此过程中适用的法律有合同法、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的补充通知》和《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

(二) 债权转让通知

债权转让时会涉及通知债务人,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了债权人的通知义务但并未规定具体的通知方式。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对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债权银行既可以向债务人发送债权转让通知, 也可以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 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这里有一问题即关于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应如何界定?可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 对于全国或者省级报纸的认定可通过发行报纸的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来确定 (可举例) ;第二步, 对于有影响的报纸的认定可通过该报的发行量来确定 (3) 。此处还涉及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 债权银行发布上述公告和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 诉讼时效中断, 中断的时间根据《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的规定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

(三) 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的问题主要是涉及最高额抵押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债权银行的绝大多数不良资产均有抵押, 有很多涉及最高额抵押。原来有很多学者诟病于担保法第六十一条, 因为它规定了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这与处置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实践相违背,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了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特定后, 原债权银行转让主债权的, 可以认定转让债权的行为有效。但由于该规定位阶效力低, 虽然在审判实践中会运用, 仍然存在着立法相冲突的矛盾。直至物权法出台之后, 物权法第二百零四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实现对接, 弥补了以前法律相冲突的矛盾。

四、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再转让给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一) 概述及其适用法律

通常所说的不良债权转让合同即为此类, 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是指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以拍卖、招标等方式向其他企业、个人处置不良金融资产时, 与其他企业、个人所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此种转让适用的法律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和《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

(二) 受让人的资格

此种转让受让人需要有一定的资格, 并不是所有的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受让人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 也不得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

五、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直接转让给非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然人

(一) 概述

关于此种转让, 法律没有明文禁止, 但在实践中发生的较少, 可能考虑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然而, 温州已经开始出现由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资产的先例。将资本转让给非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然人有其优势的一面, 以往不良资产的处置主要由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主导民间资本很少直接参与处置。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脱胎于四大国有银行, 在不良资产转让过程中, 有一种左手到右手的感觉, 双方的财务硬约束都不强。而民间参与则会在每个交易环节上锱铢必较, 对成本和收益比较敏感, 有助于实现不良资产价值回收最大化。所以民间参与受让银行不良资产会大大缩短了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总体时间, 拓宽了不良资产的解决渠道 (4) 。

(二) 存在问题

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 相关法律给予支持不够, 现有法律主要是在保障前两种转让, 因为其主体为国有商业银行、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一方面, 民间处置不良资产的经验不足, 所以存在的风险较大, 民间处置不良资产的模式是新兴事物, 仍然需要通过大量的实践去检验。

六、结语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转让作为处置不良资产的重要手段之一, 其中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在有的方面如债权转让通知、最高额抵押等已有较为详尽的规定, 而在民间受让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方面仍然欠缺相应的法律规定。在已有规定范围内, 无论是转让主体还是审判法官都必须严格遵守规定, 以使我国不良资产处置更加的快捷和规范化;没有规定的, 希望立法者可以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 以弥补现有之不足。

参考文献

[1]周再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若干法律问题的研究[D].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11.

[2]赵倩.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法律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7.

16.土地转让协议123 篇十六

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甲、乙双方,具体事项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自己承包土地转让给乙方,此地位于南

靠XXX,东靠XXX,北靠路,西靠路,永久性转让给乙方,转让费每亩元,共计亩,合计金额为()元。

二、四至:南靠XXX,东靠XXX,北靠路,西靠村庄

通路。

三、土地管理费共计交付总成交额的15%,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共计交付给管理费元。

五、土地转让给乙方后,如有土地纠纷或四至不清等问

题,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干扰乙方对土地的使用或开发及转让和国家征用等权利进行干扰,否则对乙方造成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口说无凭,立字为据,本协议一式三份,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中介人:

17.土地转让协议书范本 篇十七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各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就土地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地块概况

1、该地块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折__________亩)。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转让方式

1、土地的转让价为__________元/平方米,转让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三、付款时间及条件

1、双方签订协议之日起,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转让价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万元,(小写: _____________)

2、该项目由乙方独立运作,盈亏自负。

三、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按时支付地价款,应以每日未付部分的万分之二点一作滞纳金支付给甲方。如未能按时付款超过_____个工作日,视同终止履行本协议,并有权处置已付定金。

四、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各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五、补充协议

1、乙方取得该转让土地后,甲方保证有一条宽为3米的路进场,乙方只有该路永久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2、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18.关于土地转让的协议书 篇十八

第一条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章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

第七条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人股权转让收入。

第九条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第十条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第三章股权原值的确认

第十五条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第十六条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第十七条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第十八条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第四章纳税申报

第十九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还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二)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三)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四)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被投资企业核实其股权变动情况,并确认相关转让所得,及时督促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履行法定义务。

第二十三条转让的股权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按照结算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章征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部门合作,落实和完善股权信息交换制度,积极开展股权转让信息共享工作。

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电子台账,将个人股东的相关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强化对每次股权转让间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逻辑审核,对股权转让实施链条式动态管理。

第二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落实好国税部门、地税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不断提升股权登记信息应用能力。

第二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积极推进股权转让各税种协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被投资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和报送相关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中介机构参与股权转让过程中相关资产的评估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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