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生活 范文

2024-09-22

法律 生活 范文(11篇)

1.法律 生活 范文 篇一

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岳麓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我的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中南大学法学院和岳麓区人民法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大量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我还担任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以下案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一些案件立案审判的过程,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

一:73户居民诉市规划局侵犯其采光权、阳光权、通风权案

1:案件由来

73个原告认为市规划局规划的“亚大数码港”从占地面积到与居民住房间距都严重违反了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违反〈〈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具体技术规定即〈〈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且其通道与防火安全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多次请求政府协调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行政许可,赔偿用户损失。

2:案件主要辩论焦点

被告长沙市规划管理认为“亚大数码港”规划许可的审查核发经过了严格的规划谁广泛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并严格遵照规定的程序核发的,亚大数码港与其北侧的居民所住建筑的间距符合被告所提的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对原告的合法权益并不构成损害。而且,规划管理局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亚大数码港”不适用〈〈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原判结果

合议庭经过多次合议讨论,做出判决:判定规划许可,驳回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个行政案件,通俗点就是民告官。通过对本案的审理,我认为在现阶段中国的行政诉讼原先要胜诉很难。如果有民告官的行政案件 原告胜诉了,媒体都会以大力度报道,以此为典范。其实这是个很大的误区,一个法治的社会不应当存在这样的现象。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违法了,它就应该承担相关责任。中国的行政诉讼之所以原告难以胜诉,主要还是司法与行政还没有完全区别开来,相互制约,相互牵扯。权比法大,政策高于法律。所以才会有这种状况的出现。在本案中,我觉得法院或多或少受到行政的影响:法院虽为司法机关,可其办公建筑用地、宿舍用地都得经规划局批准。

二:几起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

这是我第一次看见简易程序在审理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这些案件案情清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岳麓区法院也属基层法院,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审理时限很短,而且感觉开庭审理只是走下过场,法官对于此案如何判早有结论。

通过这几起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的审理,我看到虽然审理时限很短,必备的程序却很完备的,法院在这方面控制得很好。但是,另一方面了我认为法院在庭审制度方面还是存在一些缺陷的,而且审理的环境还可以改进。

三:一收废品公民诉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区分局行政不作为案

本案案件由来:XX年,本案的原告在清理从中南大学收购到的废品时被废品中掺杂的雷管炸掉右手掌,且右腿、右胸均因此雷管受伤,经签定为四级残疾。事发报案后他将余下雷管交给被告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区分局,要求其查出该雷管出处,而被告称无法查出雷管出处。原告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予原告一个关于雷管出处的明确的书面结论。

&n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岳麓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我的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中南大学法学院和岳麓区人民法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大量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我还担任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以下案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一些案件立案审判的过程,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

一:73户居民诉市规划局侵犯其采光权、阳光权、通风权案

1:案件由来

73个原告认为市规划局规划的“亚大数码港”从占地面积到与居民住房间距都严重违反了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违反〈〈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具体技术规定即〈〈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且其通道与防火安全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多次请求政府协调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行政许可,赔偿用户损失。

2:案件主要辩论焦点

被告长沙市规划管理认为“亚大数码港”规划许可的审查核发经过了严格的规划谁广泛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并严格遵照规定的程序核发的,亚大数码港与其北侧的居民所住建筑的间距符合被告所提的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对原告的合法权益并不构成损害。而且,规划管理局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亚大数码港”不适用〈〈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原判结果

合议庭经过多次合议讨论,做出判决:判定规划许可,驳回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个行政案件,通俗点就是民告官。通过对本案的审理,我认为在现阶段中国的行政诉讼原先要胜诉很难。如果有民告官的行政案件 原告胜诉了,媒体都会以大力度报道,以此为典范。其实这是个很大的误区,一个法治的社会不应当存在这样的现象。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违法了,它就应该承担相关责任。中国的行政诉讼之所以原告难以胜诉,主要还是司法与行政还没有完全区别开来,相互制约,相互牵扯。权比法大,政策高于法律。所以才会有这种状况的出现。在本案中,我觉得法院或多或少受到行政的影响:法院虽为司法机关,可其办公建筑用地、宿舍用地都得经规划局批准。

二:几起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

这是我第一次看见简易程序在审理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这些案件案情清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岳麓区法院也属基层法院,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审理时限很短,而且感觉开庭审理只是走下过场,法官对于此案如何判早有结论。

通过这几起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的审理,我看到虽然审理时限很短,必备的程序却很完备的,法院在这方面控制得很好。但是,另一方面了我认为法院在庭审制度方面还是存在一些缺陷的,而且审理的环境还可以改进。

三:一收废品公民诉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区分局行政不作为案

本案案件由来:XX年,本案的原告在清理从中南大学收购到的废品时被废品中掺杂的雷管炸掉右手掌,且右腿、右胸均因此雷管受伤,经签定为四级残疾。事发报案后他将余下雷管交给被告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区分局,要求其查出该雷管出处,而被告称无法查出雷管出处。原告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予原告一个关于雷管出处的明确的书面结论。

&n

bsp;因本案尚未审结,故无法得知法院将会如何宣判。在此案中,通过了对此案原告教育背景、文化水平的了解,我感想颇多:表面看,原告是一个以收废品为生,文化水平不高的人,但他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这说明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地加强,法治的思想已经逐渐深入人心。然而从深层次来看:一方面也正是因为原告的文化水平不高,使得他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不知道委托代理人,不知道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呈给合议庭,他甚至不知道公安局的行为在法律上叫“行政不作为”;另一方面,公安分局的行为明显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因为保卫地方公共安全是公安系统的最基本行政职能,对于雷管这类严重危害到公民人身安全的危险物品,原告即使不提出请求,被告也应本着尽职尽责的态度查明其来源,消除安全隐患。由此案我看到了我国普法工作的任重而道远,同时也深切地感受到在十六大报告政府职能中强调服务功能的重要性。

四:一起重婚案

本案中被告在已经结婚的情况下,通过欺诈骗婚与另一女性结婚。原告自诉其重婚。通过此案不由得联想起新实行的《婚姻登记条例》。新《婚姻登记条例》在简化婚姻登记程序,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婚姻的风险,一系列的问题也将随之而来。政府和个人谁该承担婚姻风险?个人在婚姻风险中如何自我保护?政府又如何加强管理降低婚姻风险?我想,这些问题应该是新条例所做的改革出台后,作为法律工作者和行政工作者应该考虑的问题。

在实习过程中还有些其它的案件也让我学到了很多东西。在近一个月的实习时间里,我基本上掌握了案卷的整理、清卷、订卷、贴封条等工作具体操作细节;在实践巩固了一些司法文书如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换押证、上诉函、开庭公告、提押票、传票等的书写;进一步巩固了一些具体的司法程序知识如: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庭审的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这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通过实习,我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专业用语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从他们身上我学到很多为人处世的方法,这些都是在书上学不到的。在整个实习过程中,作为一个中南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中南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中南,使他们走近中南,了解中南。最后,我想借此机会,再一次向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岳麓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我的老师,在实习过程中帮助我的朋友、我的同学致以衷心的感谢!

2.法律 生活 范文 篇二

学生的世界是精彩的,也是纯真的。然而,他们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发现一些和书本上或与教师所讲的相矛盾的现象、事件,产生许多困惑。在认识这些生活问题的过程中,教师应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生活态度等,走进学生的世界,这是老师应该做的事情。

在《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中我们要特别关注中职学生正在进行中的现实生活,做到有针对性、实效性。如教学《感受道德之美》,在“走近道德”环节,可让学生在校园里观察:学生穿着大方简朴;教室整洁干净废纸杂物都放在专门的箱子里;校园里来往的学生很多,但却很安静没有喧闹声;食堂里看不到剩饭剩菜;学生在校园里遇到熟悉或不熟悉的老师都会主动问好……组织学生思考进行小组讨论,通过学生收集资料,帮助课本理论联系实际,使知识变得直观易懂,锻炼学生的观察能力。组内讨论锻炼学生语言表达能力,促进学生思考、探索,吸引学生参与课堂学习。组间交流培养学生竞争意识,在竞争中发现他人、反思自己。引出道德就在我们身边的每一件小事中,在我们生活的每一天中,同时导入道德的含义以及道德包含的内容。

在教学中,教师必须在立足课堂的基础上,引导学生进行“模拟情境”生活,让道德从社会生活中来,又回到社会生活中去,努力使课程生活化,从而拓展职业道德与法律的教学空间。

二、拓宽教材,引领学生感悟生活

真理是在实践中才能体验其价值的,学生道德观念在生活中才能得到广泛的认同。我在上《增强规则意识》这一课时,先安排学生看一组图片,然后做一个课堂小调查,我提出疑问:“你遵守交通规则了吗?如果你看到不遵守交通规则的现象你会怎么办?通过调查学生每人心中都有了自己的行为标准。职业道德与法律课上学了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排队时不拥挤,给老弱病残的人让座,家庭成员之间相亲相爱。可在现实社会中经常遇到一些人依仗身强力壮横行霸道、欺凌弱小,对老弱病残的人是视而不见。我们要正视这种社会现实,引导学生树立自己的是非观念,按自己的是非观念去实践一下,你有何感受?人们对你有何评价?学生就有可能从人们积极的评价中,自己的情感体验中获得的知识,重新审视自己的行为,建构起自己的内心道德标准。

教师的创造才能、主导作用,正是在处理这些活的情境中得到发挥,这些活的情境向教师的智慧与能力提出一系列的挑战:当学生精神不振时,你能否使他们振作?当学生过度兴奋时,你能否使他们归于平静?当学生茫无头绪时,你能否给以启迪?当学生没有信心时,你能否唤起他的力量?你能否从学生的眼睛里读出愿望?你能否听出学生回答中的创造?你能否觉察出学生细微的进步和变化?你能否让学生自己明白错误?你能否用不同的语言方式让学生感受关注?你能否使学生觉得你的精神脉搏与他们一起欢跳?你能否让学生的争论擦出思维的火花?你能否使学生在课堂上学会合作,感受和谐的欢愉、发现的惊喜?

三、超越教材,丰富学生的认知环境

1. 信息技术与教学的整合。

如在讲《公正处理民事关系》内容时,让学生利用互联网的资源库内查询,以对该节内容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在实施中发现,学生对这种知识拓展的方式非常乐于接受。

2. 头脑要有风暴。

头脑风暴法是指教师提出某些社会现象或问题,要求学生尽量提出不同的想法,通过随心所欲的联想,学生可以在轻松而有目的的气氛中理解和吸收知识,也是一种拓展思维的好方法。比如《依法进行生产经营》这一课中在“如何产生好的企业想法”的授课过程中,我们针对“北京存在的流浪猫现象”,提出这样一个问题:“看见流浪猫,你想到了什么?”让学生展开想象,自由发挥,最终引出建立一个宠物养老院的商业想法,因为如果存在这样的养老院,宠物的主人可能花一点钱把他们送到宠物养老院,而不是遗弃他们。从而使学生能够充分发挥想象,激发他们学习的热情和积极性。

中职学生的德育教学是国家培养综合素质人才的必修课,是弘扬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法治社会的基本方式,重点在于学习者的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生活让空洞的德育学习形象化、生动化,以达到走进学生的内心世界的目的。

摘要:《职业道德与法律》是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必修的一门德育课程。要突破道德与法律理论教育灌输瓶颈,让《职业道德与法律》走进生活,用社会生活充实课堂,让《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生活化,从而使学生形成深层次的情感体验,形成正确的价值取向和人生观。

关键词:《职业道德与法律》,走心,生活

参考文献

[1]鲍里奇.有效教学方法[M].江苏教育出版社.

3.法律 生活 范文 篇三

[关键词]法律信仰;反思;还法律于生活

[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646(2009)06-0014-02

伯尔曼有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律的一种认同和依归,其实质是追求法律至上和法律统治。只有信仰法律,才可能守法。法律作为公平、正义的象征,守法仅是法律信仰的外在表现形式,守法精神才是法律信仰的灵魂。守法精神要求的是主体不仅要遵守法律,更要把法律内化为道义上的一种责任和义务,变被动守法为主动守法,由强制守法到良心守法,由他律守法到自律守法。纵观人类发展史,越是民主和秩序化的社会,公民对法律的崇尚和需求就越强。人们之所以追求法律至上,不仅因为他们习惯于信赖法律,更重要的是他们有条件通过法律规则来保证自身的权利,且实现对政府权利的控制。因此,要使国民具有一定的法律信仰,必须从教育人手,从培养大学生的法律信仰人手。

一、对当下高校法制教育的反思

当代大学生的法律信仰究竟如何呢?“硫酸伤熊”案的当事人刘海洋(清华大学学生)坦言:“我们上大一就学了《法律基础》课,学了民法和刑法,但我们只知道猎杀野生动物违法,但用试剂烧伤动物是不是违法就不清楚了…”从这段话中,或许能让我们得到比“事件”本身更有意义的启示:培养大学生的法律信仰已迫在眉睫。

我们不妨对当前高校的法制教育进行一下反思。

首先,学校的法制教育一般从属于德育教育,并无自身独立的地位,即把法制教育视为德育教育的一部分,事实上就是按照德育教育的套路来开展法制教育。德育教育与法制教育虽然均属于社会价值的范畴,但却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联系上讲,两者的目的是统一的,都是为了培养社会需要的合格公民;从区别上讲,德育教育重在净化人的心灵,法制教育则重在规范人的行为。因此,要塑造学生的人格,必须从思想和行为两方面入手,把德育教育和法制教育结合起来,而不能有所偏废。

其次,不同类别的高校。基本上都要强行划一地开设一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由于课时少,内容庞杂繁多,教者犹如蜻蜓点水,为了赶进度,只能简单地进行一系列知识的罗列和堆积,学生往往疲于应付,死记硬背,应付过关考试,师者更是苦不堪言。这显然有悖于法制教育的真实目的。法制教育是认同规范、接受规范和消化规范的教育,是培养自觉、自愿的守法精神和塑造民主、正义、效率、公平等现代法治理念的教育,所以,我认为要从根本上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不是通过学一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所能及的,而必须还法律于生活。

二、还法律于生活的现实意义

首先,法律源于生活。有不少人认为法律是枯燥的,一些未接触过法律的人,甚至对法律敬而远之。在长期的教学实践中,我们的学生,甚至我们的一些教师也会有这样的困惑。在他们眼里,法律似乎仅仅是纯粹规则的体系,仅仅是逻辑脉络中抽象概念的演绎,法律毫无生机,抽象枯燥与之相伴,法律与生活毫不相干。其实,法律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它陪伴我们从摇篮走向坟墓。在一般人眼里,法律是具体的,人们对它的理解更多的只是遵循。但是,作为从事法制教育的教师则必须让学生懂得:法律文明是迄今为止文明探索过程中最辉煌的成果,是最完善、最高层次理性体系的反映,是理性与人性之美的结合。正是法律蕴含的社会协作精神才使我们能够生活在竞争而有序的环境中。我们对待法律应当有起码的温情与敬意;有了这种温情与敬意,方能舒缓我们对法律枯燥的理解。法律虽然是由我们人类创造的,但是至始至终都具有一种超越一切人意志和理性的最高价值,并不断塑造我们人类自身的品质。比如学习法律史后,我们应该让学生明白这样一个道理,社会规则的不同塑就了不同风格的法律文化,由此人类文明才呈现出不同形式的发展轨迹。法律不过是将一定时期内对社会形成足够影响的生活规则翻译成法律语言。法律发展的趋势就是延承社会习俗,而社会习俗则承载着人类的共同价值和共同福祉。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人类就是在社会习俗的支配下,通过自我信念的作用,凭借理性推理的力量,为建立便于遵循的具体秩序而不断奋斗。

其次,法律离不开道德。学生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看到的往往是法律条文彰显的是非观,看不到法律关系所蕴含的道德本性。其实,道德本性实际上就是一种客观的世道人心,它决定着法律的内涵和本质。世道人心一旦借助法律理性凝结为法意,则表达为规则,也就是体现为公平、正义、仁爱、诚实、安全、自由、平等、人权、民主、宽容等基本价值。所以说,这些道德因素极大的影响着我们的生活,我们的生活也因此变得友善真诚,拥有这些品质的人会受到尊重。对这样的人而言,守法是愉快的,而且是必然的;在他们看来,法律的具体条文指向的目标及追求的效果只不过是这些道德因素的影响力。因为法律一开始就是习俗,法律的发展过程就是明确哪些习俗可以上升为法律的过程。法律本身不是自然规律,法律是社会公约性质的,表达社会共同理想和信念的共同规则。而这些规则来自生活,是为了保证生活的方便与和谐。法律规定的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标准,在很大程度上,法律就是人们推理和有意识行为的必然结果。因此,遵循这个结果,了解法律的思路与逻辑,就可以把法律还原于生活,把晦涩枯燥的法条回归于平凡无奇的生活经验。而生活中的绝对规则就是人们为了共同的利益而合作。所以,学生不应该排斥或惧怕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对法律技能的掌握,因为法律的发展赋予我们的启示比其他任何社会科学都多得多。我们从法律的历史中可以发现我们人类曾经的共同生活。法律的每一条规则都不是哪位立法者的创造,而是亿万大众持续地、前赴后继践行的结果。

再次,个人习惯离不开法律的控制。在日益理性的环境中,我们时常认为我们的行为是远离本能的,而事情的发生又往往源于本能。在大脑支配下的本能往往是随机的,这些本能写在我们自己的头脑中,形成固有的、抹不去的行为标准,并在潜意识的作用下统治着我们。但是,人类漫长的发展要求我们必须遵循这样的规则:个人对他人的行为必须符合常人一般行为和习惯做法,符合习惯的行为才是正确的行为;对一切人都适用的规则才是公正的规则;只有当每个人都以同等的方式行事时才有自由,也就是说,只有习惯性的行为形成时,自由才能最终实现。为求得公正,人们必须按习惯行事,否则社会就有失去自由与平等的危险;要实现平等,就需要所有人有一个共同的标准,因为其实每个人都在内心深处渴望着什么,但如果我们自己都没有能够满足别人心中这样的渴望,又怎能苛求自己的心愿得到满足呢?因此,我们每个人心中存在的行为标准仅仅是自己的习惯,个人的习惯必须依靠法律的理性支配方能发挥作用。

4.法律事务服务委托合同[范文] 篇四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甲方因公司经营活动的需要,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的具体事项详述如下:

1、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咨询。

2、合同起草审查。

3、重大经营活动决策。

4、公司诉前法律活动咨询。

5、其他公司经营活动事务。

二、乙方 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法律服务。

三、乙方应当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四、甲方应保证委托事项合法并对乙方的工作成果用于合法目的,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乙方交付的工作成果泄露给其他第三人。

五、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有关的证据材料,对乙方的询问作客观的陈述。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虚构或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乙方有权终止履行本合同,所收服务费不予退还。

六、乙方履行本合同中若需向第三方表明乙方与甲方的代理关系,甲方应予协助,如签署授权委托书以及有关文书。

七、乙方因故中途不能执行职务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八、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乙方对所接触、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九、乙方向甲方交付完成委托事项的工作成果为(供选择): □

1、专项咨询意见; □

2、法律意见书;

3、法律建议书; □

4、见证书;

5、法律可行性分析报告; □

6、调查获取的证据;

7、其他:

十、乙方完成受托事项后,可用下列方式向甲方交付工作成果:

1、提交给甲方指定的联络人 签收;

2、发送至甲方指定的电子邮箱 ;

3、传真至甲方指定的号码。

乙方通过以上方式提交或发送,即为有效的交付。甲方改变接收方式的,应书面通知乙方。

十一、服务费

1、总计2万元整,服务期限2018年5月15日——2020年5月15日。

2、乙方一次性收取 2万元服务费。

十二、差旅费及第三方收取的有关费用:

〈一〉乙方办理受托事务所需差旅费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供选择):

1、已包含在服务费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2、差旅费用概算为 元,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预付;待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办结后,由甲方根据乙方提交的费用清单及有效开支凭证予以报销,多退少补。

〈二〉鉴定费、审计费、公证费、翻译费、复印费及其他必要的中介费用,行政部门、司法机关或相关组织、行业协会收取的有关费用,由甲方预付,并按实际支出和有效凭证报销,多退少补。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已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费用的,乙方不予退还;甲方未支付的,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

1、甲方委托乙方后,就同一事项另行委托他人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回服务费的;

3、非因乙方的原因,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

十四、违约责任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 服务费。

(二)乙方因过错导致甲方合法权益蒙受重大损失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以合同约定乙方所收取的服务费的一倍为限。

(三)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 服务费或办案费的,乙方有权暂停工作,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逾期满五天的,乙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甲方仍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

十五、双方各自确认的送达地址如下:

甲方: 乙方:

按上述地址的送达均视为合法有效,一方地址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五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对方依上述地址的送达仍为合法有效的送达。

十六、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十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签章之日生效,至 年 月 日(或交付工作成果之日)终止。

十八、特别约定:

第十三条 特别申明

乙方已就本合同得的全部条款向甲方作明确说明,甲方已理解并同意全部条款。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5.法律征文依法开展工作范文 篇五

师以下部队积极践行——

依法治军4年磨一剑

2007年7月,由海军军事法院牵头开展的依法指导和开展工作专题法制教育实践活动进行试点。2009年初,海军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海军师以下部队依法指导和开展工作的意见》。今年以来,海军两级法院又分别在5个师(旅)、团单位开展依法指导和开展工作对口帮建活动。

4年磨一剑,使海军师以下部队依法指导和开展工作迈出了坚实的步伐,形成了党委依法决策、机关依法指导、部队依法建设、官兵依法履职、职能部门依法监督的生动局面。

党委依法决策

2009年初,海军某训练基地党委在酝酿运动场设计方案时,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应该在现有基础上进行维修,节约资金;有的则支持修建标准塑胶运动场,虽然要多花些钱,但能够更好地保障学兵体能训练。

党委究竟如何决策?面对不同意见,该基地党委没有急于拍板,而是根据《中国共产党军队委员会工作条例》,将此事作为重要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官兵意见,深入咨询论证。

在此期间,该基地党委专门请来参与投标的厂家,请他们详细介绍两种方案的优劣,并拿着设计图纸到上级机关征求意见。

在充分调研论证之后,党委会讨论时,大家一致同意建塑胶运动场。

像该基地这样,在决策时力求程序正规、依据合法、内容合理,已成为各级党委的自觉行动。

机关依法指导

今年7月下旬,南海舰队军事法院审判员田春雷随舰为第九批护航编队提供法律保障,积极为编队指挥员处置情况提出法律建议,向官兵讲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受到官兵欢迎。

据海军军事法院院长傅晓东介绍,自2008年12月执行护航任务以来,已先后派出13名法官随9批护航编队提供伴随式法律保障,帮助编队指挥员依法处置情况。

某局所属部队驻地分布在12个省市,点多线长,高度分散。如何抓好基层全面建设是一个棘手难题。

近年来,该局党委和机关严格依据《军队基层建设纲要》,认真规范基层各项工作,老老实实抓基层、打基础,基层全面建设稳步提升。几年来,他们先后2次被表彰为“四无”先进单位,1个支部被表彰为全军先进基层党支部。部队依法建设

某潜艇支队中士小王两年未能按规定休假,当他向领导反映情况时,还被扣上“不服从大局”的帽子。

在上级组织的执法执纪专项检查中,小王反映的问题引起重视。核实情况后,检查组及时与该支队领导交换意见,严肃指出:“维护官兵的合法权益,是基层依法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于是,该支队领导认真反思,举一反三查找问题。两天后,小王踏上返乡的旅程。无独有偶,某部通信营战士请假外出,要过班长、排长、连长、营值班员、营长“五关”。去年9月,上士小张的妻子带着儿子临时来队期间,不满周岁的儿子患了重感冒,他按“规定”拿着请假条逐级报批,差点耽误孩子的就医。

如此请假明显与内务条令的规定不符。该部党委废止这一土规定后,明确要求连队享有的职权和应履行的职责,各级不得越俎代庖。

官兵依法履职

4月下旬,某潜艇官兵在一次装卸鱼雷训练中,一名战士不按规程操作,将专用鱼雷扳手掉入海里。

不就是区区一个鱼雷扳手吗,有的官兵觉得事情不大,对该战士批评教育就行了。可是该艇却“小题大做”,不仅给予该战士警告处分,还组织全体官兵重新观看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光盘,认真开展如何在本职岗位上依法履职大讨论。通过教育引导,该艇官兵逐步认清了问题的性质,该战士也主动在军人大会上作了深刻检查。常抓不懈,使时时履职尽责、事事守法从规、处处遵章守纪,成为全艇官兵的自觉意识和行动指南。

某部下士小张一再出现超假误假的问题,连队依据士官管理规定,经报上级机关批准,决定给予留用察看1个月的处分,既严明了纪律、教育了本人,又强化了官兵依法履职的意识。

职能部门依法监督

“发现不符合训练要求的,当场指出并限期改正;对有益于提高训练质量的做法,及时进行推广。”这是某驱逐舰支队训练监察的基本要求。

在年初的几次出海训练中,训练部门发现少数舰艇训练内容简单,影响训练质量。该支队党委依据训练大纲,成立训练监察组,深入训练一线进行监督,及时推广经验、纠正问题。

5月中旬,该支队组织编队进行海上实弹训练。针对一艘护卫舰在实弹射击中存在的安全风险,在监察组成员、枪炮业务长吴军祥建议下,该舰3次调整方案,及时请求推迟射击时间,确保了安全。

据司令部的同志介绍,通过落实训练监察制度,使组织训练的程序、方法得到规范,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提高,一些制约训练的瓶颈和短板得到解决,实现了训练、检讨、补弱、提高的良性循环。

海军两级法院持续推动——

主动作为指导求实效

2007年以来,海军两级军事法院围绕指导师以下部队依法指导和开展工作,紧锣密鼓地持续推动,取得积极成效。

从学习法规到进入实践

2007年4月,由海军军事法院牵头,在某支队开展了依法指导和开展工作专题法制教育实践活动试点。

针对试点进行的调查发现,有的干部感到,有些法规过于原则笼统,不如土规定灵活管用;有的觉得依法办事就是越严越好;有的抓法规制度落实,只注重抓官兵的职责义务,而忽视权益保障。

根据调查情况,海军军事法院指导该支队认真抓好法规知识的学习,强化依法开展工作的意识。他们指导该支队编印了《依法指导和开展工作相关法律法规摘编》等书籍,引导官兵学习掌握,对照法规自觉做到“办好每天必办之事、守好人人必守之规、尽好各级必尽之责”。

为克服工作随意性,纠正凭经验抓工作的倾向,海军军事法院在试点活动中,指导该支队对照法律法规开展“五查五看”活动:查思想,看官兵法制意识强不强;查组织,看各类组织功能是否健全完善;查制度,看是否真正落实;查责任,看各级是否明确职责和工作程序;查弱项,看工作中存在哪些薄弱环节。通过认真清查,找出了3个方面15个突出问题,随意增减官兵休假天数等12项土规定被废除。

随后,该支队党委制定了《提高党委机关依法决策、依法指导能力水平的措施》,依法指导和开展工作日益规范。

从试点活动到全面铺开

海军机关在某支队开展的试点活动,首次全面系统地提出了依法指导和开展工作的基本内涵:党委依法决策,机关依法指导,部队依法建设,官兵依法履职。总政转发了这一经验。

为进一步推动教育实践活动,2008年10月,海军军事法院组织召开经验交流会,8个不同特点的单位围绕如何克服党委决策上的主观化、粗放化现象,机关指导上的临时性、随意性倾向,部队建设上的凭经验、简单化问题,官兵履职上的精力不投入、能力不适应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同时,又提出让职能部门依法监督,丰富了依法指导和开展工作的内涵。

2009年初,海军在总结试点单位经验的基础上,依据法规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海军师以下部队依法指导和开展工作的意见》,系统规范师以下部队党委依法决策、机关依法指导、部队依法建设、官兵依法履职、职能部门依法监督的内容、程序和方法。由此,依法指导和开展工作在海军师以下部队全面铺开。

2010年5月,海军两级军事法院各选取一个师团级单位建立联系点,进行挂钩帮建,帮助挂钩单位提升依法指导和开展工作的意识和能力。在挂钩帮建活动中,两级军事法院以打造法制文化为牵引,狠抓法规制度落实,推动依法指导和开展工作深入发展。

从面上指导到突出重点

近年来,海军两级军事法院坚持把教育实践活动与法院职能任务相结合,将前期工作中的面上指导向突出重点深化,为依法治军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指导部队预防案件事故。他们结合审理每一起案件,帮助发案单位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查找漏洞,提出司法建议,杜绝类似问题。通过以案说法、制发警示教育录像片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法制教育,做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

指导部队依法谋战用兵。他们结合护渔护航、军舰出访等非战争军事行动,认真研究部队法律需求,及时进行法律指导。2008年以来,他们围绕部队执行的重大任务,提供法律建议60余条,编发法律指导手册3000多本。

建立完善涉军维权机制。他们针对海军部队特点,构建起由军事法院牵头、各部门齐抓共管、军内资源共享、军地配合协作的涉军维权工作机制。近年来,海军军事法院先后通过协调妥善解决纠纷360多件。

6.论道德评价与法律约束(范文) 篇六

在历史发展的数千年之中,道德与法律都作为调整社会关系和稳定社会秩序的工具,儒家有言“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不难发现,道德与法律存在临界点,因此,道德与法律都应找到自己的定位,各司其职,互补互融。道德与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应当携手合作。道德是对个体或集体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的高尚要求,而法律是对行为最基本的约束,在历史的发展进程中,法律与道德在社会治理方面是相辅相成,相互呼应的。

道德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关系形成之后的必然产物,它以个体之间、个体与集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为基础,经过漫长的历史过程,通过人们自我意识的增强而形成道德在历史上的独特地位。从最初的风俗习惯,到独立的道德体系,是劳动关系的与生产力的发展一手促成的。

道德在社会生活中主要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以及实现自我完善的一种重要精神力量,道德往往借助于道德观念、道德准则、道德理想等形式,帮助人们正确认识社会道德生活的规律和原则,认识人生的价值和意义,认识自己对家庭、他人、社会的义务与责任,使人们的道德实践建立在明辨善恶的认识基础上,从而正确选择自己的道德行为,积极塑造自身的道德人格。道德评价是道德社会功能中重要的一环,他通过道德评价来纠正人们在实践活动中的错误导向,协调人们之间关系的功效和能力。

在中国古代,礼法和刑法分别对应如今的道德与法律。有“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之说,道德与法律在性质上是相通的,在适用功能上两者互补互融,在古代。有“出礼入刑”之说,说明在封建时代,道德与法律就存在临界点。

由于道德与法律的侧重点不同,因此临界点的存在造成了两重后果,一方面,由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临界点,法律赋予道德一定的威势。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同时兼顾道德的功能。造成了法律道德化,即法律约束在临界点的表现是守法成了一种道德义务。

法律在历史发展中,是道德的规范化,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和执行的一种行为规范,不同于道德的是它不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它具有明确的内容,一般只有触犯法律的行为才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而道德只赋予人们一定的义务,比如一个落水者,就道德而言,你有救人的义务,但没有索要报酬的权利。另一方面,法律是由国家保证实行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表现。比如古代的封建礼法和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是社会物质和生活条件决定的,是规范人们行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种工具。

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也与时俱进。先是道德的法律化,在社会关系的形成过程中产生的道德被国家的所有者加以利用,以道德为根基,侧重于立法过程,即通过国家意志的形式,使道德规范化,制度化。法律是对人的道德评判和法律裁断的最后依据,是社会关系中最基本的精神,它一方面细腻的对人的行为作出准则式规定,另一方面又对社会的其他方面作出理论上的抽象。道德是法律的补充,历史进程中不断的把道德规范化,使法律趋于完善。

道德是有原先的氏族习惯发展到风俗习惯,进而发展到全面的、独立的社会道德体系,它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思想而做出行为。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人。另外,法律的广度远远高于道德,道德存在的领域基本都有法律的约束,但有些方面只有法律约束,如专门的程序规则等,道德的实施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力量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法律却是国家保障实施的。

道德与法律又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是社会生产和社会关系的上层建筑,都是为了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同为调整社会关系和稳定社会秩序的两种工具,是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一方面,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即法律规定的是能维系社会秩序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欺诈谋取他人权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这类道德可通过法律广泛有效的在社会上传播,另一方面,法律是道德坚强的后盾,“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在道德解决不了的事情面前,法律可为其保驾护航。

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所以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道德是法律处理的标准和推动力量之一。一方面,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另一方面。道德对法律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无法根据法律处理的。即“无法可依”的,道德对法律就起了补充作用。2011年10月13日下午在广东佛山发生的小悦悦事件想必直到现在还令人深思。两岁的小悦悦在家门口的巷子里玩耍,一辆迎面驶来的面包车猛然加速,将悦悦撞倒卷到车底。司机停了一下车,又加油门开走了,后轮再次从悦悦身上碾过。两名路人先后路过均对倒地的悦悦不理睬,接着悦悦被一辆小型货柜车再次碾压。之后5分钟往来的十余个路人均不闻不问,直到一位拾荒阿姨看到,把小悦悦抱到路边并找到她的妈妈。这件事情就道德来说,司机碾压一次还不自知,又重复第二次,十余路人见死不救,都应受到良心的谴责和道德批评,就法律来说除司机要受到法律制裁之外,法律却对见死不救的路人无可奈何,事后,社会各界向小悦悦捐款二十余万元,这是社会道德的体现,但小悦悦不治而亡之后,这二十余万元却惹来热议,就道德而言,各界捐款是给悦悦治疗用的,事后小悦悦父母拿出一部分捐款给需要的人,但就法律而言,二十余万元捐款在法律上说应属于悦悦父母,可以自由支配。在这件事上,我们看到,社会关系的处理上,仅仅是法律是不完善的,此时道德的调整功能就尤为重要,此二者相互协调,共同处理事情的结果才会让大多数人满意。

7.法律 生活 范文 篇七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 关于道德的话题不断地触动着公众敏感的神经。例如, 一方面, “老人倒地无人敢救”等事件还在继续上演。另一方面, 张丽莉、吴斌、高铁成等“最美女教师”、“最美军人”、“最美护士”等英雄模范人物的不断涌现, 使公众一次次感受到社会向善的强大正能量。

2012年12月4日, 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30周年的讲话中指出,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 道德是内心的法律, 要坚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 高度重视道德对公民行为的规范, 引导公民既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又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做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相统一。

2013年8月19日,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强调, 要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质, 培育知荣辱、讲正气、做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

所以, 素质教育旗帜下的思想品德课程实施中, 既要运用现实生活中的法律案件促进学生树立法律意识, 又要利用时事资源尤其是现实生活中的案例弘扬传统美德, 培养初中生的法治观念和道德素养。

复习“法律与生活” (北师大版七年级下册) 一课时, 恰巧李洁 (化名) 同学缺课, 后得知是其家因宅基地与邻居发生殴斗。我就依据此事件及生活中的一些不文明行为, 设计了一个专题, 要求学生收集相关的时事资源, 充实“法律与生活”这一课教材, 弥补其内容的滞后和不足, 与学生共同学习这一专题。

在第二节课展示时, 给学生5分钟, 播放时事材料视频, 展示哲理名言、经典言论。

师生共同选中了如下视频和材料:

其一, 《争出烦恼出车祸》视频内容说明:主要是播放一些不文明交通行为———别车强行、开斗气车、抢黄灯、闯红灯、司机斗气大打出手等, 出现了“宁让别人等3分, 自己也要抢一秒”的交通违规恶习, 与“宁等3分钟, 不抢1秒钟”的文明交通行为形成强烈对比。

其二, 六尺巷的故事:清朝宰相张廷玉与一位姓叶的侍郎都是安徽桐城人。两家毗邻而居, 都要起房造屋, 为争地皮发生了争执。张老夫人便修书北京, 要张宰相出面干预。没想到, 张宰相看罢来信, 立即作诗劝导老夫人:“千里捎书只为墙, 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 不见当年秦始皇。”张老夫人见书明理, 立即主动把墙往后退了三尺。叶家见此情景, 深感惭愧, 也马上把墙让后三尺。这样, 张叶两家的院墙之间, 就形成了六尺宽的巷道, 成了有名的六尺巷。

其三, 一条微博, “女儿:近日, 黑龙江桦南县一名孕妇谭某假装肚子疼, 将17岁女孩胡某骗回家, 帮助丈夫白某实施强奸并将其杀害。如果马路上碰到老人、病人或孕妇需要帮助, 不要自行救助, 而是要打110或120帮忙, 并在旁边保持距离等到救援来到, 你等待的同时也要给妈妈电话, 让妈妈从旁协助;如果同学邀请到她家去玩, 千万别去, 防止性侵。”

其四, 从2013年9月16日起, 江苏南京公交行业:“礼让斑马线, 文明我先行”活动正式实施。目前, 南京共有近千条斑马线没有红绿灯, 公交驾驶员遵循“321”礼让标准, 将路权优先让给行人。 (“321”礼让标准:“3”指当前方斑马线有行人行走时, 司机30米外就要松开油门减速;当前方斑马线无行人过街时, 司机30米外应当提前减速, 做好有行人横过道路的停车让行准备, 无行人横过时低速通过;“2”指220米外, 车速要减到15公里/小时, 脚要放到刹车踏板上;“1”指110米内, 必须停车, 并依次在斑马线前停车让行。)

课堂上, 李洁讲述了自家和邻居宅基地纠纷简况。

接着, 学生分小组展开专题讨论。

专题一:结合本课理论知识和展示的时事材料及李洁家与邻里矛盾案例。对如何依法、依德处理这一矛盾提出建议。

专题二:结合本课理论知识和展示的时事材料, 阐述“文明我行”的重要性?

专题三:如何看待材料中的现象或规定, 当你遇到类似材料中需要帮助的人时, 你该怎么办?

师:自己任选一个或多个专题发表看法?

学生兴趣盎然, 课堂气氛活跃。首先, 只有小组代表发言, 接着学生纷纷举手发表自己的见解。下面是部分发言的观点。

小组一:那位孕妇所做是有预谋的犯罪行为, 应该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通过这节课, 我明白了, 社会上的确有恶人存在。今后, 如果我遇到这种情形, 会先与孕妇保持距离, 问清缘由, 再请路人帮助或打120。此外, 我在电视里还曾看到过对类似材料四的现象和评论, 且记住了一些评论内容。例如, 面对行人闯红灯, 机动车除了自己要遵纪守法, 还可以做得更好、更多一些, 比如, 不给行人制造不必要的紧张和压力, 否则, 就可能给行人增加危险。这是机动车司机能够做到的, 这就是所谓的道德。

小组二:关于材料四, 我也看到了专家们的一些评论, 例如, 行人闯红灯时, 机动车辆或是冲上去, 或是停下了。冲上去的, 或是给行人一个教训, 或是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而停下了的, 可能导致交通暂时拥堵, 但行人却可以安全通过。一个有道德感的人, 应该选择停下。因为道德从来不是和别人怄气, 道德的践行需要有坚定信念。有道德的人不在乎别人是否比自己更道德, 在乎的是自己坚持了道德标准。

小组三:材料三中那孕妇的行为, 应该受到道德谴责和法律制裁, 但是谴责归谴责, 制裁归制裁, 我们学生还得切实保护好自己的利益, 因为我们毕竟还是未成年人, 救助的力量有限, 根据老师的教导, 救助还得讲究方式方法, 自己不会游泳就不要下水救人, 不能保障自身安全, 就不要随便帮人。最好的办法是及时报警或呼叫救护车, 由专业人员来处理。

学生一:看到这些材料里的事, 我想到《农夫与蛇》的故事, 在该故事的结尾, 农夫临死之前说:“我竟然去可怜毒蛇, 就应该受到这种报应啊。”农夫看到的就是毒蛇, 而我们社会里的“毒蛇”多半伪装成了可怜的“小兔子”该如何分辨, 在无法分辨的时候又如何处理, 这些实在是需要好好学习的课程。我认为, 还是要相信绝大多数的人是善良的, 是能够遵守道德、依法做事的, 路边冻僵的可能是卖火柴的小女孩而不是毒蛇。所以, 该出手时还得出手。不过, 在出手时得讲究方式, 首先务必确认自己不能受到伤害, 才出手救助, 呼喊路人或拨打110报警皆可。

学生二:要根据自己的判断对那些需要救助的人, 被证明是“毒蛇”的, 通过其他渠道坚决予以严惩。道德出现缺失, 法律更要守住底线, 但道德的提升不大可能同步。期待所有机动车辆都像南京公交车一样“礼让斑马线”有点难, 且难度不小;期待所有行人都像南京公民一样懂礼守法, 坚决不闯红灯也有点难, 且难度也很大。但这些不文明行为, 决不能成为自己做不文明的事的借口, 更不能成为一些人放弃道德文明的理由。如果是这样的话, 人人都能找到埋怨的借口, 人人都能等着别人更文明、更道德而自己才进步。否则, 最终的结果只能是人人都放弃提升道德的努力, 社会变成不道德的社会。

学生三:我的感触是, 在一个文明社会, 人们应该有这样的共识:弱者是首先需要保护的;生命的价值高于一般的权利。若没有对弱者的保护, 对生命的尊重, 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就不可能提高。

学生四:邻里之间只要能相互谦让、相互谅解, 就没有什么问题解决不了。即使寻求法律救助, 其理想结果也还是促使邻里相互谦让、相互谅解、和谐共处。

师生共同总结出以下共识。必须承认, 世界并不总是那么的美好。社会上的“毒蛇”确实让人憎恶, “毒蛇”不会有好的下场, 今年得救, 明年可能还得被冻死, 那位农夫之所以被咬死, 是因为农夫在救“毒蛇”时, 未采取合理的方式。只要救助的方式得当, 既能救了“毒蛇”保护了动物, 又不被伤害。希望我们在遇到需要救助的人甚至是“毒蛇”时, 不要成为第二个幼稚的农夫。那位孕妇本来应是充满母性光辉的, 可以受到社会善待的弱者, 却因为丧失了应有道德而变成了“毒蛇”, 在善良的人们心上狠狠咬了一口。但我们却不能因噎废食, 如果同学、朋友家都不能去, 老弱病残孕都要远离, 不能给陌生人提供任何帮助......这样的社会我们还能待得下去吗?这苦果是社会中每一个人都要吞下去的, 因为谁都需要和别人交往, 谁都可能遇到需要帮助的时候, 社会本来就是人与人互相交往、人与人互相帮助的产物。我们要做的, 不是收起自己的爱心, 而是给爱心穿上理性的外衣———策略。南京公交司机给我们树立的道德及守法的典范。我们的社会就是在正能量和反能量的斗争中不断发展变化的, 我们不能夸大反能量, 但要正视反能量的存在。在纷繁复杂的社会里, 初中生必须掌握道德和法律的关系, 遵守道德, 依法办事, 一旦遇到道德缺失的时候, 要坚守法律底线。让理解、宽容和法治成为一种习惯、一种信仰、一种力量, 让每个人都能在实现中国梦的道路上享受到安全、文明与和谐。

总之, 通过此课教学使学生对道德和法律关系的认识更加明朗了, 进一步培养了学生的观察力、判断力、分析力等综合能力;在获得情感体验的同时深化了思想认识, 提高了道德践行能力。

可见, 教材的理论与现实或历史的生活素材相结合, 突出了思想品德课程和生活内在联系, 达到了育人的目的, 促进了初中生法制观念和道德情操的养成。所以, 我确立了这样的思想品德课教学思想:将思想品德教材作为联系现实生活与实践的桥梁, 为思想品德教学更好地走进学生的内心世界提供良好的平台, 从而不断高效地提高初中生的道德水平和学法、用法能力, 使我们的社会更加光明、美丽。

摘要:在初中思想品德课教学中, 可利用时事资源, 弥补教材的滞后和不足, 揭示学生发展与法律、道德之间的内在联系, 使思想品德课程成为联系现实生活与社会实践的桥梁, 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和良好的道德情操。

8.法律 生活 范文 篇八

关键词:法律生活体验教学;含义;特征

学校作为对中学生进行法律意识培养的重要阵地,应把法律意识培养作为学校德育工作和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科学规划不同年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具体内容,把法律意识教育渗透到以中学思想政治课教育教学为中心的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思想政治课法律课堂要立足于现实的法律生活,着眼于学生的发展需求,通过体验,构建中学生生命成长与法律生活世界有机联系起来的课程模块,以提高中学生法律素质,培养与时代相适应的法律意识。

一、法律生活体验教学的含义

1.体验及体验教学的含义

在教育类的《大辞典》上这样写道:“体验、体察,在实践中认识事物。”而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对“体验”的解释是“通过实践来认识周围的事物;亲身经历”。

站在哲学的立场上,历史上伽达默尔、海德格尔、狄尔泰等生命哲学家对体验阐述较多、研究较为深入。如,伽达默尔曾经认为“如果某物不仅被经历过,而且这种经历还获得一种使自身具有继续存在价值的特征,那么这种东西就属于体验。”海德格尔也曾经认为,“体验是一种在场方式,即一种存在方式。体验把意念聚集于它的本质之中。”狄尔泰则认为体验是生命存在的一种方式,体验不是一种形式性的、外在的东西,而是一种内隐的、唯一的和生命、生存相关联的行为,是对生命和生活的感悟。

站在教育心理学的立场上,体验包括“人们在知识习得及行为变动过程中的心理感知、情绪体验及自省内化等心理活动。”教育界有些专家认为:“体验是以实践活动为基础,又是对实践活动中的感受、认知和经验的升华,这种升华是对感受的再感受,对认知的再认知,对经验的再经验。”所以体验是认识并感知外界和自己的一种方式,也是对生命主体性的彰显,洋溢着生命的色彩,体验引领体验者进入更高的境界,实现智慧的诞生和情感的充盈。

体验教学,也称为体验式教学。从哲学上看,体验式教学经历了一个“从实践到认识,再回归到实践”的过程,这个过程是真理的唯一来源,也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方法。体验式教学法是以促成学生的自主学习自动生成的一种教学方式,体验的本质是实践,能够引领学生通过体验来感悟人生,感受成败得失、是非善恶、酸甜苦辣,从而实现知、情、意、行的平衡发展。这与“灌输型”的教育有着本质的不同,昭示着学生的主体地位。

2.法律生活体验教学的含义

早期建构主义哲学家杜威认为,学习是基于真实世界(真实情景)中的真实体验。对生活的体验是个体对现实生活情况的主观感受。体验是人带有强烈感情色彩的对生命意义的感性把握。生活体验体现个体实际生存和精神生活的现状,同时也体现出个体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因为每个人总是在指导下去体验生活,根据自己内心的尺度来做出价值判断和选择,同时一定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也是在相应的生活体验下形成的。所以体验教学能够让学生回归生活,以一种真实的状态让思想教育充分融入生活,并以学生的感受、体验为基础,使学生的情感、态度、价值观得到内化和强化。

笔者认为传统的法律意识培养是以法律知识为起点,漠视了中学生对法律现象的认知规律,以法律知识和法律法规取代了生命本身的内在运动。只有中学生的心灵对法律生活有所体验感受时,才能对其产生认同,才能真正建构中学生的法律意识。中学生法律意识培养只有以法律生活体验为逻辑前提和实践起点,才能使中学生对法律生活保持健康良好的、积极开放的态度,使其乐于过法律生活,逐步认同、信赖和崇敬法律。可见,法律生活体验是培养中学生法律意识的桥梁。

二、法律生活体验教学的特征

法律生活体验教学是通过体验来连接中学生生命和法律生活世界的,这使得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将不同以往,这种教学方式有以下几个特征:

1.主体性

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即把学生的学和教师的教统一起来,学生毫无疑问是主体。当然不是一般主体,而是教师指导下的主体。体验其实就是个体的自我与生命、外界碰撞的亲历过程与收获,也正是在这一亲历过程中明确、显现、创新着自我的生命。思想政治课中的法律生活体验教学则顺应了新课程改革的要求。思想政治课中的法律课堂教学不只是法律课程传递和执行的过程,更是课程开发的过程,是教师主体与学生主体、学生主体与学生主体交往与互动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中学生是有着独立生命展示形态的完整的人,具有生命的独立性和发展的能动性。只有当学生能动地、自主地去体验知识经历,认识事物并获得自己的感悟,才算是获得了真正的体验,才能在此基础上进行自我建构。因此,法律生活体验教学不仅要强调课程的目标、内容与法律生活环境的适当性,还要在活动方式上以中学生主体体验为中心,关注中学生主体的感受以及价值取向,强调主体间的参与。

2.亲历性

它包括:表象层面的亲历和心理层面的亲历。表象层面的亲历中,主体会通过实际行动去亲身经历生活,如模拟参与某个角色、体验真实的生活等;心理层面的亲历,是指主体通过表层的亲历在心理上产生感悟和意识。体验是主体亲历的,“体验必须是体验者自身的事,是体验者从自己的需要、已有认知、价值取向、曾经的经历等完整的‘自我’去感受、去理解、去建构,从而生成自己对事物的特别的领悟和感觉。”法律生活体验教学需要学生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中与他们的生活、学科、社会等密切关联的问题进行分析、探究,最后得出自己也认同的结论,因为“体验的内容——情感、态度、价值、信念和技能、技巧等隐性知识经验隐含于生活世界的具体情境和人的直接经验之中且难于言传。”每个人自己的精神世界,都是他独一无二的自主创造的结果,不会简单地复制外界对他的影响或者别人的意见,必须亲自经过理解、体验,才能形成自己内化的精神世界。法律生活体验教学整个过程都需要学生亲身参与和经历,从表层的亲历到心理层面的亲历,需要他们自己在体验中概括总结,产生感悟和意识。

3.意会性

意会是主体对事物的一种潜意识的、情感性的理解和把握状态。意会性即潜隐性、不可言传性。体验式教学是一种有目的、有意识,一般情况下主动参与的活动,通常以个体为单位进行的一种由内向外的活动,可以说,体验的实质是人的主观内省活动。它是个体自身独特的感受。对其他个体而言,有些是可以用言语表达的,而有些只能意会不能言传。法律生活体验教学不仅需要人脑内部的感悟活动,更需要通过探究性和师生、生生互动性的实践活动,来体验法律意识的生成过程。因此,在法律生活体验教学中,中学生只有依靠自己的感官和心灵去直接感受和深入把握外显的法律现象或者法律生活情境,才会自然而然意会出法律情感、法律态度等隐性东西。

因此,法律生活体验教学,是指中学生在法律课堂中通过体验这个中介,亲身介入法律生活体验实践活动,在体验过程中对法律生活现象真切感受和理解基础上,积极提升中学生生活质量和生命质量,建构法律意识,提升法律素质的教学过程。只有改变以法律知识培养为起点的中学生法律意识培养观,而以法律生活体验取而代之,才能讓作为体验者的中学生领悟法律精神。也只有重视法律生活体验教学,中学生掌握法律知识,滋生法律心理,生成法律观念,树立法律信仰,才能使之逐步建立法律意识。

参考文献:

[1]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M].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4:78.

[2]马丁·海德格尔.林中路[M]孙兴周,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191.

[3]谢树平,李宏亮,胡文瑞.新编思想政治(品德)教学论[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105.

[4]陈小容.中学生道德价值取向与生活体验的调查分析[J].上海:教育科研,2006(08).

[5]沈玲娣.体验教学的理论与实践[J].北京教育,2005(07).

9.法律 生活 范文 篇九

二0一一年

法律进学校活动计划

为做好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青少年法律素质,继续推进依法治校进程。根据县法治办工作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如下计划:

一、内容及措施

1、集中开展法制讲座。由司法所负责制定法制讲座的内容,主要围绕《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规定,通过法律知识问答、案例分析、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以及禁毒等方面进行讲解,使广大的青少年学生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2、认真开展“一周一题问答”活动。中小学以“一周一题问答”的问答形式,考察中小学生了解法律知识的情况,并将活动情况书面反馈给中小学法制副校长。

3、开展校园周边环境治理。深入校园内外,排查影响教学秩序的隐患,并配合校方进行整治,为中小学校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

二、工作要求

1、中小学要充分认识集中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在学校醒目部位刷写标语、悬挂

横幅,进行宣传。

2、司法所、派出所要加强指导和检查的力度,积极协调,配合各中小学及相关部门完成此次活动。

10.银行培训法律常识题(范文模版) 篇十

1.某甲患有梦游症,一天夜晚在梦游时将同宿舍的室友某乙杀死,某甲早上醒来后见状大惊,随即报案。此案中,某甲的行为()。

A.构成故意杀人罪

B.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是受到精神强制下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D.是睡梦中的无意识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2.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3.某甲意图杀害某乙,某日趁乙不备将乙从桥上推下企图将乙淹死,不料乙却因头部碰到石头而摔死,并不是被淹死的。甲的行为()。

A.是故意杀人罪(既遂)

B.是故意杀人罪(未遂)

C.是意外事件

D.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4.某汽车司机在雨夜行车,从马路中间的一塑料布上驶过,司机以为塑料布下是附近农民的稻谷,结果压死了塑料布下睡着的一精神病人。司机对精神病人的死亡其主观心理态度属于()。

A.间接故意 B.疏忽大意过失 C.过于自信过失 D.意外事件

5.我国立法上将犯罪分为10类,并通过刑法分则第一至第十章分别予以论述,这种分类主要是依据()。

A.主体的不同B.客体的不同C.主观要件不同D.客观要件的不同

6.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是()。

A.管制B.拘役C.刑事拘留D.有期徒刑

7.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通过。

A.三分之一以上多数B.过半数

C.三分之二以上多数D.四分之三以上多数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这主要体现了人大代表享有的()。

A.提案权B.质询权

C.司法豁免权D.言论、表决豁免权

9.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完全的意志的自由,自主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这体现了()。

A.诚实信用原则B.民事活动自愿原则

C.民事活动公平原则D.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10.持直接故意心理态度的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结果是()。

A.明知并放任发生

B.已经预见并希望发生

C.明知并希望发生

D.已经预见并放任发生

11.根据《行政复议法》,在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而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A.60日60日B.60日30日

C.30日30日D.30日60日

12.在下列哪种情形中,甲构成不当得利()

A.某城市修建地铁,地铁附近居民甲的房屋大幅升值

B.甲、乙之间订有买卖合同,价款为8000元,甲将6000元的带有瑕疵的标的物卖给乙

C.甲在赌场参加赌博,乙输给甲5000元,并当场支付给甲

D.甲到某超市购物,付款时由于收银员的疏忽,致使一件价值500元的商品未付款

13.王某持匕首抢劫张某,在争斗中王某头部撞击墙角昏迷倒地,匕首掉在地上。张某见状,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导致王某死亡。对于张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B.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C.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D.属于故意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14.我国《物权法》中的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三大类。

A.地役权B.质权C.担保物权D.留置权

15.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是:

A.支付赔偿金B.返还财产

C.消除影响D.恢复原状

16.甲欲杀死乙,在乙饭碗里投放毒药,不料朋友丙分食了乙的饭菜,甲为了杀死乙,没有阻止丙,结果导致乙和丙均中毒死亡。甲对丙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是:

A.过于自信的过失B.疏忽大意的过失

C.间接故意D.直接故意

17.下列哪一情形,不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内?

A.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B.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拒绝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C.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刑事拘留

D.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市公司的罚款决定

18.张某11周岁,小学五年级学生,经常在其学校门口的一家小卖部买零食和一些学习用品,部分赊账,年终时共欠小卖部340元。小卖部老板拿着账单要求张某父亲付款,遭到张某父亲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无需赔偿

B.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付款

C.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赔偿

D.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当由其自己付款,不应当由其父亲付款。

19.方某在晚上牵狗散步,狗突然挣脱绳索,奔向童某(3岁),并咬伤童某。当时童某父亲正在用手机给朋友打电话。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方某应当负全部责任

B.方某和童某父亲都要承担责任

C.意外事件,方某不需要承担责任

D.童某父亲没有看管好自己的孩子,应当负全部责任

20.等价有偿原则适用于()

A.租赁关系B.扶养关系

C.抚养关系D.赡养关系

21、小丽16岁为一家商店的营业员,月工资500元,当地人均生活水平为240元,小丽应视为()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B、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D、界于限制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

22、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王先生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发生争执。本案应如何处理?()

A.基于不当得利,王先生须返还5元

B.基于无因管理,王先生须支付5元

C.基于合同关系,王先生须支付5元

D.无法律依据,王先生无须支付5元

23、养牛专业户王某的一头奶牛得了重病,王某恐怕此牛得的是传染病,传染了别的牛会造成更大的损失,于是将此牛拉到野外抛弃。刘某经过时发现,将牛拉回家中,经过刘某的精心喂养,此牛病愈并成了一头高产奶牛。半年后,王某听说此事,向刘某索要此牛,依照法律,王某()

A、有权请求刘某返还此牛,因为刘某拾得牛并据为已有,构成不当得利

B、有权请求刘某返还此牛,但应补偿刘某喂养此牛所支出的费用及劳务费

C、无权请求刘某返还此牛,因为他的抛弃行为已使其所有权消灭,刘某基于先占而取得牛的所有权

D、无权请求刘某返还此牛,但可以请求刘某给予适当补偿

24、某杂志刊登了某女星搞婚外情的照片,致使其备受歧视。该女星因无法忍受巨大的精神压力,遂跳楼自杀。杂志社的行为()

A侵害了该女星的荣誉权

B侵害了该女星的隐私权

C侵害了该女星的生命权

D是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

25、我国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

A、30年B、一年C、二年D、20年 参考答案:

1——5DBADB6——10BBDBC

11——15ADDCA16——20CCBAA

11.法律 生活 范文 篇十一

[关键词]低保物资;筹措原则;筹措方式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瓶颈问题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低保资金和物品(简称物资)的筹集问题,物资不足会直接影响到农村低保的实际覆盖范围,影响其实施的效果。物资的缺乏是农村低保制度建设滞后的关键原因。目前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按属地进行管理,所以,中央财政还没有设立该资金的专项预算科目,主要是地方财政在负担。各省制定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都普遍规定了省、市、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分配和监督管理工作。这正是物资筹措过程中的问题之一,即缺乏中央财政的支持仅靠地方财政资金不足。问题之二是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且不够稳定。下面将就如何解决这两个问题展开论述。

二、农村低保物资筹措的原则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是民心工程,涉及我国几千万农村贫困人口的切身利益,落实低保物资是关键,否则制度再好也没有执行的根基。而目前我国低保物资的筹措困难重重,首先明确筹集原则是指导工作的前提。本文认为共有以下几点:

(一)国家筹集为主,社会捐助为辅的原则

国家筹集为主原则是指农村低保的资金主要应该由国家财政来负担,详细说即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我国目前的农村低保资金主要由市、县财政负担,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中央财政还没有将农村低保资金列入预算范围,下拨给地方的低保资金具有临时性、不稳定性。但是各市、县财政收支直接受到当地经济发展的影响,给此问题造成了一个矛盾,即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其低保资金的筹集能力与实际需要成反比,筹集资金能力较强,但需求较少;但对于低保资金需求更迫切的欠发达县、市,其财政上却能力有限。解决这一问题最根本的办法当然是发展经济,但更为有效率最直接的办法则是中央财政给欠发达地区补贴部分资金。虽然目前世界性经济危机对我国的GDP增长产生了一定影响,加上自然灾害不断,中央财政面临较大赤字问题,但越是在这种经济形势下,越要注重保护社会底层贫困人民的利益,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的本质和根本任务所决定的。

社会捐助为辅是指农村低保物资的筹措不能忽视社会的力量,我国人口众多,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各族人民有着深厚的情谊,“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并非空谈。2008年汶川大地震以及2010年玉树地震这些残酷的自然灾难面前,社会捐助展现了巨大的力量,既减轻了政府的财政压力,又为受灾群众送去了及时的救助。农村低保也是如此,但不同的是农村低保工作是长期的、稳定的,所以相关的社会捐助政策和方式也应是长期的、稳定的。这就要求政府的正确引导,各地将捐助对象和农村低保情况公开化,并统一、公开捐助途径,对于捐钱和捐物的分别管理,这样社会捐助会更为有序和及时,社会财富向着贫困地区流动,以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二)能者多筹,量力而行原则

这一原则包含两层意思:能者多筹原则主要是针对中央和地方财政而言的。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主要包括税收、收费等,如何扩大财政收入不仅关系到农村低保资金是否充足,也体现出国民经济好坏程度,更关系到国家的建设安排,然而财政收入的增加是以经济发展水平为前提的,不能单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加重人民的负担,否则只会适得其反。所以要“量经济发展的力,行筹集资金的路”。在社会捐助层面,也应坚持“能者多捐,量力而行”的原则,这点需要相关制度的保障和支撑以及国民素质的提高。

(三)筹措形式多元化原则

这是指低保物资的来源不能仅限于一两种,中央以及各省政府应该拓宽物资来源渠道,除了稳定财政支出和社会捐助为渠道之外,还可以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创新,例如通过征收部分高收入人群的个人所得税并将此项税收纳入农村低保专项资金账户,或者通过征收专门的社会保障税,从中提取专门用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款項来达到筹集资金的目的。关于物资筹措的方式将在下一部分详细论述。

三、农村低保物资筹措的途径

上文说到,农村低保物资的筹集应有多种渠道,那么究竟有哪些途径是既现实又有效的呢?本文认为,农村低保物资的筹集,财政支持是根基,社会捐助亦重要,专项基金为补充。

(一)国家财政支出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稳定农村社会的安全阀,是农村经济波动的减震器。所以具有如此重要社会功能的农村低保制度必然要有国家力量的介入。目前而言我国的情况是仅有地方财政将农村低保资金的专项支出列入了预算,中央财政的相关支出是不固定的,非预算性质的,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理由已在上文论述。以地方财政支出为主,中央财政支出为辅是较为可行的办法。关键问题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支出比例如何安排的问题,本文认为,各地方财政与中央财政的分工不能绝对化,应视各省具体的经济发展状况而定,但如果一个地方一个标准操作起来未免又有些繁琐,所以应按照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划分为东部发达地区、中部欠发达地区和西部贫困地区三个标准。这里的东部、中部和西部并非以地域条件划分,而是一种意义上的代称。对于东部发达地区,地方财政较有实力,当地农村低保标准高于全国平均低保标准的,中央财政将不再下发低保金予以补助,该省农村低保标准低于全国平均低保标准的,中央财政再给予适当补助。对于中部欠发达地区和西部地区亦是同理,只是补助标准会有所不同,而且应当将此列入中央财政预算,以稳定这一资金来源。

理清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关于低保金的分配关系问题,下面就是各省的农村低保资金的筹措问题了,本文认为,各省一旦根据本省经济状况确定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那么,对于农村低保标准高于省低保标准的县、市就不再享有省财政拨付的低保补充资金,低于省低保标准的县、市则可以按照差额享有省财政拨付,并且这些都应该纳入本省财政预算范围,将这项支出法制化。以上都是如何分配蛋糕的问题,至于如何把蛋糕做大,即如何保障充足的财政资金,可以通过征收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障税来实现,里面即包含了农村低保的专项税金可直接用于低保工作。各省对于农村低保资金的落实情况应该纳入对该省政府业绩的考核,并成为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依据之一,这样可以有效督促各省做好农村低保专项工作。

(二)社会捐助

社会捐助是一项有效、及时的低保物资筹措方式,但由于其分散性而需要政府的有效引导,否则容易造成想捐助的苦无途径的现象,更不用说低保对象如何得到捐助了。社会捐助一般包括捐钱和捐物两种方式,这就需要建立相应的两种保障途径。针对捐助金钱的情况来说,需要政府设立一个全国性的统一账户并通过各种宣传途径向社会公示,各省分别设立省级的捐助资金专用账户,并公布于政府官方网站便于人们查询。针对捐助物品的情况,各地应该建立起一个低保物资储备库,并在县、市开设捐助点,接收人们捐助的物品并负责消毒工作,储存起来以备调用。尽管这样,似乎还是不能解决捐助物资分散的局面,建议捐助时人们都能选定特定的对象,即一对一的捐助模式,这些低保对象的详细情况可从政府官方网站上获知。

(三)设立国家专项调剂基金

这里的专项基金是指各种性质的福利彩票收入和慈善基金等。彩票收入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已经深入人心,每年通过这种方式筹集到的资金不在少数,如何更为有效地利用它、真正为人民谋福利己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本文认为,将福利彩票的收入用于补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费用是明智之举,可以使这笔钱得到更大程度的效用,或者索性发行一系列专用与帮困扶贫的公益彩票,将该项收入直接用于社会救助工作。之所以称此基金为调剂基金,是因为这项基金可在出现临时状况而导致的农村低保的资金紧张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剂分配,而非某一地区的专用资金。

另外,国家在医疗、教育、住房、就业、日常生活消费等方面都有一些对贫困人口的配套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虽然与发钱物到低保户手中有区别,但也间接上缓解了农村低保物资紧张的局面,也成为一种特别的筹资方式。

四、立法对策

我国的农村低保工作已逐渐展开并初见成效。但是,资金来源不稳定、无保障、低保对象及最低生活保障线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等问题逐渐凸显出来,成为农村低保工作进展速度的瓶颈,制定一份关于农村低保的全国性统一法律文件成为当务之急。而就目前的实际状况和各种困难而言,出台一部《最低生活保障法》的条件可能还不具备,但制定一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是完全可行的。明确国家各机关在农村低保中的角色定位与分工,明确农村低保工作所应遵循的原则,将农村低保的对象范围、资金筹集、管理体制等重要问题都做一个统一的规定,以保障农村低保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做好农村低保工作,僅有一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还远远不够,还需要其他相关法律的配套规定,主要包括在即将修订的《预算法》中将农村低保资金预算支出法定化,除增加中央预算支出中的低保资金外,还需加大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使低保资金在财政来源上有法律保障。另外,在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相关法律法规中,专门规定对农村低保人员的优惠条款,待到相关配套制度和法律法规健全后,最终制定出一部《农村社会保障法》,使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城镇的社会保障制度相辅相成,共同构建我国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制体系。

[参考文献]

[1]多吉才让.中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与实践[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2]郑功成.社会保障学:理念、制度、实践与思辨[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3]孟庆瑜.分配关系的法律调整——基于经济法的研究视野[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4]王东进.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发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上一篇:勤俭节约心得作文800字中学生下一篇:银行柜员文明服务工作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