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保障性住房发展(精选11篇)
1.厦门市保障性住房发展 篇一
厦门市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实施意见
一、申请条件
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具有本市户籍,共同申请人应为申请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申
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无房户;
(三)未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不含住房货币化补贴)
二、租售原则
(一)已组建家庭的公务人员及单身满35周岁的公务人员可申请购买保障性住
房,单身未满35周岁的公务人员可申请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
(二)2008年7月15日前已按《厦门市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操作方
法(试行)》(厦府办[2006]298号)申请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家庭,可保留原轮候顺序承租租社会保障性住房,也可以重新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
三、申请程序
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厦门市公务人员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将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身份、住房情况等在单位内公示七日。
(二)登记审核。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市机关事
务管理局受理、发号、审核;属于区属单位的公务人员向所在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统一上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复核。
(三)组织公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作政府相关网站上公示10日,公示无
异议的,予以确认申请资格。
(四)约谈选房。市公房管理中心或市住宅办根据房源情况分批次组织选房。
(五)签订合同。申请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与公务管理中心签订社会
保障性住房《房屋租赁合同》,与所在单位签订《社会保障性住房租金补助合同》;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与市住宅办办理购房手续。
(六)办理入住。由市公房管理中心或市住宅办按规定办理入住手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在编在岗证明和组织攻势的情况、意见;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情况等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四、轮候选房
(一)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采取轮候配租、配售方式,轮后配租、配售
操作办法由市国土房产局、建设与管理局分别另行制定。
(二)申请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由市公房管理中心按轮候号顺序组织选房。
申请人可根据规定条件、自身需求和公布房源自行选房。申请人拒绝选房,或选房不能选定,或已签订选房确认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资格,但可重新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三)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由市住宅办按申请人轮候号顺序组织选房。
未按规定参加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房的,视为放弃申请资格,二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
五、房型安排原则
(一)申请人可按工作地或户籍地选择房源,工作地或户籍地在思明、湖里区的,允许选择其它区房源。
(二)社会保障性住房配房按取得本市户籍人口计算配房人口。原则上按1人户
配一房型,2人户及夫妻带1子女户配2房型,3人及以上户(不含夫妻带1子女户)配3房型。
单身满35周岁的公务人员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可配2房型。
(三)承租工作地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公务人员,工作调动到其它区工作地的,可
申请调换新工作地的住房。
六、售价和租金
(一)社会保障性住房的销售价格由扣除征地拆迁费用后的建设成本加基准地
价及相关税费确定。销售价格优势保障住房办会同建设、财政、物价、国土房产等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二)市、区属单位的公务人员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由承租人先按房屋市场
租金标准金额支付租金。
(三)公务人员在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期间,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单位工会予以
补助房屋租金的60%,租金补助年限不超过3年,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单位工会按季度发放给申请人。市、区属单位公务人员的租金补助由所在单位纳入部门预算,按规定统一支付,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四)公务人员工作调动或辞职的,所在单位应从调出或辞职的下月起停止支付
租金补助,并书面通知市公房管理中心。若变动后仍符合租金补助条件的,原单位应出具租金补助清单,由新单位签订租金补助合同,续付租金补助金。租金补助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房屋租赁合同期限。
七、监督管理
(一)公务人员租赁或购买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转租、经营、转借、调换,或违反规定转让。
违反以上规定,属于承租的,由所在单位或单位工会取消租金补助,市国土房产局收回出租房屋;属于购买的,市建设与管理局依法收回房屋。
(二)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除购房按揭抵押外,不得进行商业性抵押。
(三)公务人员对所购买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拥有有限产权,购房取得产权未满5
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可向市建设与管理局申请回购,回购价格为原购价格并结合成新计算;购房取得产权满5年后上市转让的,应按原购房价格与届时相应地段社会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指导价格差价的60%向政府缴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公务人员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可按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公务人员购买或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后,出现拥有其它住房等不符合条件
情形的,必须退出已购或已租的社会保障性住房。退出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属承租的由市国土房产局收回,属购买的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回购。
(五)弄虚作假、隐瞒户籍、身份关系和住房状况等情况的,经查属实,取消申
请资格,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对已骗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所在单位予以取消租金补助,并追缴已发放的租金补助金。对已骗购保障性商品房的,由市建设与管理局责令购房人退回
已购住房或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情节严重的,所在单位应予行政处分。
(六)参与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等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
位领导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处理。
八、组织实施
(一)本实施意见自正式发文之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8日下发的《厦门市
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操作办法(试行)》(厦府办[2006]298号)同时废止。
(二)本实施意见未明确规定的事项,参照我市是会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实施意见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11月14日印发
2.厦门市保障性住房发展 篇二
厦门蓝本的核心是, 对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实行租金补助制度, 家庭收入为中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上限0.5倍及以上的, 补助房屋租金的70%;家庭收入为中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上限0.5倍以下的, 补助房屋租金的80%。其中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 补助房屋租金的90%。
目前, 厦门市已在全市各区规划建设17个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 约建设4.4万套住房, 总用地面积141万平方米, 投资总额约130亿元, 而该体系则覆盖了全市户数的40%。
厦门的方式是由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 并实行房源收储制度。建设和筹集房源的资金来源为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净收益、财政专项拨款、财政投融资、接受社会捐赠等。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 政府对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承租对象实行分类租金补助, 政府最低补贴租金的70%, 最高达到90%。
而这套体系最值得借鉴之处在于它的退出机制:收取租金部门和租金补助部门分离, 承租人若不符合条件, 区民政局可以取消租金补助金, 而市公房中心仍按照合同全额收取租金。承租人要么按照市场租金承租, 要么腾退房屋如承租人拖欠租金, 可依合同起诉, 并按司法程序执行。其次,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实行封闭的物业管理, 有利于对承租对象的监督和管理。并且, 房屋统一装修, 减少了承租对象的退出成本。最后, 厦门建立的住房信息系统准确率达到97%, 为动态监督提供了技术支持。
3.论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的发展趋势 篇三
关键词:石家庄 保障性住房 资金瓶颈 法律法规 工程质量
1 石家庄市保障房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1.1 保障房的定义
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中具有特殊性的一种类型住宅,通常指的是根据我国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政府统一规划、统筹,然后提供给制定人群使用的,并保证建造标准和销售价格以及租金等都是国家统一给予限定,以此起到社会保障作用的住房。保障性住房的建筑主要是针对中、低收入家庭的,主要是为了保障他们的生活,是由政府统一制定的,所提供的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和租金都有所限制。目前,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主要包括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限价房和政策性公共租赁房等四个部分。在“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提出:“我国将重点发展政策性公共租赁住房,逐步使其成为保障性住房的主体”。
1.2 石家庄保障性住房的发展现状
石市住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13年河北省政府下达石市的安居工程建设任务为开工3.59万套、竣工2.48万套、入住2.08万套,新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500户,任务量占全省的1/6。全市已开工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100个、3.59万套,达到省定任务目标的100%;竣工项目67个、2.57万套,占任务目标的103.6%;分配入住项目58个、2.08万套,占任务目标的100%;新增廉租补贴856户,占任务目标的171.2%。但是,现有保障房数量仍不能满足广大住房困难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难”问题。
1.3 石家庄保障房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3.1 保障房建设的资金瓶颈问题
在进行建设资金筹措和征地拆迁的时候,存在一定的压力。随着建设任务的增加,资金筹措方面就有一定的困难,部分区县的保障性住房用地仍未及时完成拆迁,这样就不能保证工程按期完成。而上述存在的主要原因就是因为:一方面由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利润较低,很多项目出现亏损,导致很多企业不愿意参与到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中;另一方面就是保证性住房建设需要的资金流动大,在当前不断加大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背景下,企业对获取土地的热情锐减,因此就使得土地价格相对的理性。
1.3.2 住房保障法制建设滞后,住房保障立法不完善
现行住房保障政策都是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的,虽有一定的效力,但是并没有行程法律法规制约。在工作中,很多政策边界还不够清晰、利益的调节和退出机制不够完善,都是现存的问题。这些都需要在实践中加以总结并完善,这样才能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规范。
1.3.3 保障房的分配和运营管理方面问题
家庭和个人住房、收入以及金融资产等情况基础信息不够完善的,是因为在核对的时候有一定的困难。一些地方出现骗租、骗购的情况。例如,有的家庭随着收入的增长,还不及时退出保障性住房,造成群众很大的不满情绪。
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总体上带有探索性质,包括政策、机制、保障范围、保障方式等,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同时,也有前后政策如何更好衔接的问题。比如经济适用住房,早期的供应范围比较宽,套型面积标准、上市交易规则等与后来调整的政策不完全一致,也造成了一些社会误解。
1.3.4 保障房的工程质量和规划布局有待改善
在进行保障性住房的时候,很多施工小区无论在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还是验收质量的时候,都存在把关不严的现象,个别工程还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这样导致工程质量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而部分保障性住房项目选址远离城市中心的较偏远地带,而且配套设施不能同步建设,有的建成后迟迟不得入住,甚至不能保障人们便捷的生活。有的保障性住房内部空间结构不合理,严重影响了使用功能。
2 对住房保障体系有效运行的政策建议
2.1 为鼓励房地产企业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政府落实好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税收优惠和收费基金减免政策。各大银行应将房地产企业建设廉租住房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水平上下浮,同时,各大银行应通过信贷政策加大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支持,就保障性住房建设开展银企合作进行探索。
2.2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政策的执行力
建立健全法律,增强法律的执行力度,严厉打击房屋投机者,并将此项措施纳入法律;另外,银行严控非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房地产开发贷款,对于手续不全,不从事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单位不贷款或者限制条件性贷款。
2.3 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与收入申报机制
通过建立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了解居民真实收入的问题。通过这一制度的建立,也可以作为政府划定享受保障性住房的条件依据。通过该制度的建立和调查居民隐形收入,最终确定居民个人真实收入,避免引起保障对象与保障补贴产生错位的现象。
2.4 严控施工质量,配套设施相应跟进
保障房是民心工程,施工质量是重中之重,这需要多部门齐抓共管,严把质量关,确保其造福于民。在保障房的建设过程中,一是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不能因为资金短缺就偷工减料或违反施工程序,不能因为进度要求就违反科学规律,该多长时间就多长时间。其次,就是在工程建设的时候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的标准进行。因为建筑工程产品多,工期长,任何一个环节的失误都会导致整个工程质量出问题。最后,就是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保证在进行工程建设过程的时候,相关的政府机构,监理机构等都需要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要加强制度的完善工作,这样才能避免工程存在质量等方面的问题,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这样才能避免出现违法行为。
保障性住房作为一项安居工程,应该合理布局选址,尽量安排在人口聚集、产业聚集、交通干道沿线等区域。同时,公交、教育、医疗卫生、商业、文化体育和社区、物业管理用房等基础设施建设要配套,尽一切可能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
3 总结
近些年,随着房价的上涨,越来越多的中低收入群体买不起房,这也就相应的引起社会矛盾。因此,政府就加大对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特别是进入2010年,国家相应出台多项政策措施对保障性住房进行完善。从金融、税收、土地等多方面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的支持力度,逐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监督处罚力度,严把质量关,确保中央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落到实处,使保障性住房真正的承担起保障民生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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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厦门市保障性住房发展 篇四
(2011-2013年)
为提升我市住房保障水平,指导未来3年住房保障工作,继续保持我市住房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理念,以满足和改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需求为重点,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
(一)全面覆盖,分类对待。建立完善覆盖不同收入层次家庭的多层次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支持中等收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提升居住品质。在满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基础上,逐步解决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我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
(二)全市统筹,分区实施。统一规划、统筹实施全市住房保障工作。在市区(七区及高新区,下同)范围内,逐步统一住房保障政策、保障标准、建筹制度、管理方式,确保住房保障工作全面协调推进。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建筹指标由各区落实。
二、住房现状
《青岛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08-2010年)》(以下简称上一规划)实施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总量和品质,均有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居民住房状况有了明显改善。
(一)住房状况
截止2009年末,市区户籍人口275.47万人、92.1万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约26.71平方米。
按人均居住水平划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的家庭约6.6万户;13-20平方米的家庭约10.4万户。
(二)保障状况
上一规划期,计划解决的3.5万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8539户家庭实现了应保尽保;实物配租配售保障低收入家庭3.1万户,实物保障率为88%。
建设外来务工人员公寓 18万平方米,解决了约 1万名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
(三)住房困难群体状况
截止2009年末,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人均收入在人均可支配收入线(按照2009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68元计算,月均1864元)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约3万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高于13平方米低于20平方米,人均收入在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以下的家庭约7万户。
三、规划目标
根据我市居民住房现状、住房需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在优先解决上一规划期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的基础上,确定本规划期保障、改善目标,持续推进住房保障事业发展。
(一)保障目标
本规划期,解决3万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主要通过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其中:以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方式解决9000户(面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配租3000户,面向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租6000户);以配售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解决15000户。通过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和旧楼院整治改造等方式解决6000户。
(二)改善目标
本规划期,改善3万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人均收入在人均可支配收入线1.5倍以下中等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主要通过配售限价商品住房方式,支持其增加居住面积、完善住房功能、提升居住环境等改善性需求。本规划期,通过多渠道增加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改善12000名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我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
(三)建设目标
1.公共租赁住房。建设15000套,建筑面积约70万平方米。
其中:建设3000套,建筑面积约15万平方米,主要面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配租;建设6000套,建筑面积约30万平方米,主要面向其他低收入家庭配租;建设6000套,建筑面积约25万平方米,主要面向新就业职工以及外来务工人员配租。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15000套,建筑面积约97.5万平方米。
3.限价商品住房。建设30000套,建筑面积约225万平方米。
四、资金安排
(一)资金需求。
本规划期,市财政需投入保障资金约14.7亿元。其中,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建筹补贴资金约13.5亿元。廉租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约需1.2亿元。
(二)资金来源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建筹补贴资金和货币补贴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由市财政对各区建筹资金予以补贴,市内四区每平方米按照3000元补贴。土地出让收益用于住房保障的比例不低于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5%;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住房保障。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办法
进一步理顺建设、拆迁、改造、市场等渠道,多措并举,加快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1.按需建筹保障性住房。坚持以实物保障方式为主,按照本规划确定的数量建筹保障性住房。以各区政府为责任主体,根据各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分区一次性落实保障性住房建筹计划。崂山、城阳、黄岛区及高新区应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
2.持续推进旧城区和城中村拆迁改造。加快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步伐,一并化解其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同时,优化配建制度,在确定旧城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时,将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作为前置条件,增加保障性住房房源供应,为其他区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房源。
3.结合旧楼院整治改造解决住房困难。体现新建与改造相结合的解困思路,对不适宜成片拆迁改造的旧楼院,通过加快进行以完善功能、改善环境为主要目标的整治改造,一并化解其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对适宜改建成保障性住房的旧楼院,可以收购、置换等方式改造,增加保障性住房房源。
4.发挥市场有效调节和供给作用。坚持通过市场解决大部分居民住房问题的基本方向。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建设,满足不同层次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多样化需求。重视发挥宣传舆论的作用,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理性经营,引导居民理性消费,形成实现住房保障和改善目标的有利氛围。
(二)政策措施
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从建设主体、建筹机制、土地供给、提升品质、强化监督等方面确保住房保障和改善目标的实现。
1.鼓励优秀企业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在项目或土地招标、拍卖或挂牌时,可以在企业所有制性质、资质等级、资金实力、业绩、信誉等方面,设定参与投标或竞买的主体资格条件。鼓励和引导市、区两级国有投资公司、本地大型国有企业、国内外知名大型房地产企业参与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发挥其在规划、建设、管理、资金等方面的优势,提高我市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设计水平及建筑品质。
2.调整完善保障性住房建筹机制。充分利用“建、购、改”等多种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不断完善保障性住房配建机制,逐步实现分散配建和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建立保障性住房项目储备库,每年实现新开工一批、新规划一批、新储备一批,确保项目按照计划有序推进。收购或改建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其所购或改建的住房应产权清晰,用作公共租赁住房的应达到基本入住条件。
3.保证建设用地供应。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用地,多渠道增加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存量建设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规划用途为住宅的,均应按照规定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承担相应比例的配建指标。有条件的应积极选择适宜的地块相对集中建设,未配建地块应从其土地出让金总额中按规定比例计提相应资金,作为保障性住房集中建设项目土地补偿专项资金。
鼓励外来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工业园区、用工单位,通过旧厂房(库)改造或利用生活配套区、厂区空闲土地,建设职工公寓、集体宿舍,并纳入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范围,原土地用途可以保持不变。
4.优化保障性住房布局和品质。本着方便低收入家庭居住、生活的要求,按照“大分散、小集中”的原则合理布局保障性住房。按照“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布局,在铁路沿线、城市主干道、地铁出入口等新增住房重点发展区域,配建保障性住房。改进保障性住房户型布局设计,优化户型、楼层布置,体现可持续发展要求。创新物业管理模式,在物业服务市场化的框架内,根据保障性住房集中或分散的实际以及低收入家庭的经济负担能力,依法合理确定对低收入家庭的物业服务和收费标准。
5.加强组织领导和考核制度建设。市政府对住房保障工作统筹规划,区政府具体负责落实。进一步发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推进规划落实中的作用,建立住房保障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健全市、区、街三级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建立住房状况常态调查机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住房保障和发展规划制定、实施的全过程监管。加强监督管理,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确保分配公平。住房保障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保证住房保障工作的顺利实施,推动住房保障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六、规划衔接
上一规划期开工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优先对符合上一规划期申请条件的家庭供应。本规划期开工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按照本规划期规定的申请条件配租配售。
本规划期保障性住房建设等各项住房保障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与住房保障相关的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相协调。
七、适用范围
本规划适用于市辖七区、高新区。各区政府应根据本规划制定本区住房保障发展实施意见;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五市政府,应参照本规划制定本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
5.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篇五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城镇在职职工,均应缴存住房公积金。本市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管委会授权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具体负责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工作。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第四条 管理中心应当与管委会指定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称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由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转移、封存、托管、归还等手续。
第五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以及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者托管手续。
单位名称或者地址等信息变更,单位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第六条 单位新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到受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职工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变更的,单位或者职工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七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托管手续。
职工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托管条件且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自停止缴存之日起3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待恢复缴存后,由原单位自恢复缴存之日起3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解封手续。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是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职工上一月平均工资,是指职工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的月平均工资。单位新录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随职工工资变化调整,每年调整一次。单位应当于每年7月1日前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手续,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在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不予变更。第十条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作适当调整。具体缴存比例,由管委会拟订,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一单位内所有职工均应当执行相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设定上、下限,具体由管委会每年公布一次。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上一经营亏损,或者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缓缴养老或失业保险金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降低后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到期需延期的,单位应当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补缴,补缴有困难的,可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确定补缴时间。单位已缴存住房公积金,但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
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以按照本市劳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者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六)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七)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八)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提取支付房租的;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六)、(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七)、(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年内提取一次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且按年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以转账方式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借款人贷款账户,且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额。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且委托逐月自动归还住房贷款的,依照我市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支付的房租额。以前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金额。具体比例由管委会根据我市具体情况拟订。第十五条 职工满足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如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一)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连续满二年未重新就业的;
(三)职工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职工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规定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经所在单位核实盖章后,向管理中心申请。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七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贷款前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
(二)自有资金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
(四)无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前款第(一)项中的规定期限和第(二)项中的规定比例,由管理中心拟订,经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第十八条 受托银行应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的有关规定,按照与管理中心签订的委托合同约定办理业务,并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业务资料。
第十九条 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受托银行与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对账。
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应当向职工、单位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的查询服务。
第二十条 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应当对本单位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一条 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市财政部门和管委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向社会公布上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市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审计结果由市审计部门定期公布。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管委会通报。第二十四条 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封存或者托管;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第二十五条 职工与单位发生住房公积金争议,当事人可以与单位协商处理,或者由所在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职工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的,管理中心不予受理。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或者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单位不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托管手续,或者拒绝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进行核实盖章的,职工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或者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托管及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等手续。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厦门市保障性住房发展 篇六
【答】三种住房优惠政策,符合条件人才只能选择其中一项申请,不重复享受:
1.购买人才住房。本办法所称的人才住房是指政府提供给人才购买、限定建设标准和销售价格的政策性住房。人才住房的售价根据建设成本+区域平均征地拆迁成本确定。人才住房配售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第一层次人才不高于160平方米;第二层次人才不高于130平方米;第三层次人才不高于110平方米。
2.购房补贴。本办法所称的购房补贴是指人才或人才以其配偶子女的名义在本市购买市场商品房时,市(区)财政给予货币化补贴。购房补贴每年300个名额,补贴标准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第一层次每人补贴80万元,第二层次每人补贴48万元,第三层次每人补贴32万元,名额各100人。
3.租房补贴。本办法所称的租房补贴是指人才在本市租住市场商品房时,市(区)财政给予货币化补贴。租房补贴每年300个名额,补贴标准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第一层次每人每月补贴2000元,第二层次每人每月补贴1200元,第三层次每人每月补贴600元,名额各100人。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上一层次购(租)房补贴名额出现空缺的,空缺的补贴名额可依次下调使用。
以上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金额标准,可视市场房价和房屋租金价格的变化适当调整。
二、本办法规定的三个层次人才如何认定?
【答】本办法规定的三个层次人才的认定,须通过申报->受理->汇总->分行业、分系统进行评审。即由市人事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监察局、有关行业产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席会议进行评审认定。联席会议根据房源情况和购(租)房补贴名额,按照人才的行业、人才层次高低和人才急需紧缺等情况划分人才层次。联席会议的评审坚持以下几个原则:一是重点解决创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住房问题;
二是评审时特别注重人才的业绩,能力及贡献;
三是突出人才在某行业某企业某科室某岗位的带动作用,解决技术难题及各种困难问题的能力。
三、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单位)?
【答】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范围内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和市、区属事业单位。
四、既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又符合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条件的人才该如何选择申请?
【答】在市(区)属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既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又符合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条件的,由申请人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申请,一经选定,不得更改。
五、哪些人员不得按本办法申请享受人才住房优惠政策(申请人才住房优惠政策的限制性条件)?
【答】下列人员不得按本办法申请享受人才住房优惠政策
1.在厦已租住、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含人才住房)、公有住房,包括房产已交易的;
2.已享受引进人才经济补贴;
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统建解困房、解危安置房、落实侨房政策安置房、集资房、拆迁公有住房的安置房(含实行货币安置的)等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包括房产已交易的;
4.在厦已有住房或有房产交易记录的现有人才;
5.其他不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人才。
六、哪些人员按本办法申请享受住房优惠政策,可不受户籍、国籍、人事关系的限制?
【答】本办法规定,柔性引进的高端人才可不受户籍、国籍、人事关系的限制,按本办法申请享受住房优惠政策。柔性引进的高端人才是指按《厦门市人才柔性引进与人才居住证暂行规定》(厦府〔2004〕53号)、在不改变人才与原单位人事关系的前提下、引进到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且持有《厦门市人才居住证》的人才中的高端人才。包括两种,第一种是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福建省引才计划或我市“双百计划”的人才;第二种是已在厦门工作6个月以上,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同,能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培育创新人才、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助推我市经济转型升级的急需紧缺高端科技人才;或能极大提高用人单位(科室)学术技术水平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柔性引进人才申请条件要求较高。
七、柔性引进我市的高端人才申请本办法规定的住房优惠政策,须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同,是指一次性签订5年合同吗?续签的可以算吗?之前在外地已评审获得的职称,厦门这边要如何确认?
【答】
(一)申请人须在申请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续签累加达5年以上的不能算。
(二)之前在外地已评审获得的职称,须经厦门有关的职称评审部门审核核实。
说明:目的是要促进高端人才来厦兼职工作;促进企事业单位引进高端人才服务本单位的发展;柔性引进人才申请条件要求较高。
八、特大型企业可申请最多不超过20套住房指标,如何使用?如申请的20套指标用完后,可否申请增加新的指标?
【答】
(一)只有投资、产值或纳税达到一定额度的特大型企业,才能申请不超过20套的人才住房指标,配售给本单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才,包括已引进的人才和拟引进的人才(拟引进的人才待正式引进后再办理享受优惠的有关手续)。企业在申请指标时,须
按规定提交拟分配住房人选有关材料。其中,分配住房的拟引进人才经评审审批后,须先办理引进手续,然后才能享受住房优惠。
(二)特大型企业申请的住房指标不超过20套,取得的住房指标允许在一定年限内用完,但在指标用完之前,其所有的人才不得再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人才住房。
(三)企业人才住房指标用完后,如遇增加投资、增加项目、扩大生产规模、兼并重组、业务大发展等情况需增加住房指标的,允许企业提出申请,专项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九、企业按投资创业、产值、纳税申请人才住房指标的,可否再申请建设人才公寓?
【答】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建设人才公寓的,由单位提出申请,专项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十、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何时开始受理申请?
【答】从2010年12月1日开始受理,申报单位凭账号密码登陆厦门人事网
(http://)网上办事系统进行申报,由市人事局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给予退回、说明原因。市人事局根据人才住房房源下达时间确定当批人才住房申请受理截至时间;当批购(租)房补贴申请受理截至时间为每年的12月。首批购(租)房补贴申请受理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十一、2010年12月1日本办法实施前,按原人才住房政策(指厦委【2008】7号、厦委办发【2008】14号,下同)已获购买人才住房资格,但自行放弃的,能否再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享受人才住房优惠待遇?
【答】分情况予以处理:(1)在厦无房且没有房产交易记录,又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购买人才住房或享受购(租)房补贴;(2)自己已在厦购房或有房产交易记录的,不得再按《办法》申请包括购房补贴在内的人才住房优惠待遇。
十二、2009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引进到厦门的人才,可否按原有政策执行?
【答】2009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引进,且符合原人才住房政策规定条件,但未享受优惠政策的人才,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享受优惠政策,但不再按原政策执行。如申请人在厦已购房或有房产交易记录的,不得按新政策申请购买人才住房或租房补贴,只能申请购房补贴;如申请人在厦仍无房且无房产交易记录的,则可按新政策申请购买人才住房或购(租)房补贴。
十三、本办法实施前引进的人才,经评审认定享受购房补贴的,需何时购房才能享受补贴?
【答】购房时间必须在本办法正式实施日期后才能享受补贴,购房时间以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备案时间为准。
十四、购房补贴如何发放?
【答】经审批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凭有效购房合同或房产证向市人事局申请拨付补贴,首次发放为补贴总额的25%,即:第一层次人才20万元,第二层次人才12万元,第三层次人才8万元。余额在5年内分别按第一层次每人每月1万元、第二层次每人每月6000元、第三层次每人每月4000元发放,市人事局统一于每年的6月和11月各发放一次。补贴款额先拨付到单位,再由单位发放给个人。
十五、租房补贴如何发放?
【答】经审批享受租房补贴的人才,租住6个月以上的,凭有效租房合同向市人事局申请拨付补贴,市人事局统一于每年的11月发放。补贴款额先拨付到单位,再由单位发放给个人。
十六、对享受人才住房优惠政策的服务期要求?服务期未满其待遇如何处理?
【答】1.对按本办法享受人才住房优惠政策的人才需在厦创业工作满10年。
2.购买人才住房不满5年终止在厦创业、工作的,所购人才住房不得上市交易,由市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购买人才住房满5年不满10年终止在厦创业、工作的,所购人才住房可上市交易,但应按原购房价格与届时相应地段社会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指导价格的差价的40%向政府缴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买人才住房后,人才在厦工作居住满10年的,产权可以转让,政府不再收取土地增值收益。
7.厦门市保障性住房发展 篇七
20世纪90年代以来, 我国逐步形成了由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限价商品房、公共租赁房构成的保障性住房体系, 其建立与发展过程是随着住房制度改革而逐步推进的。
早在1991年, 我国提出经济适用房的建设, 当时由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提出, 要大力发展经济实用商品房, 文件中提到的经济实用商品房实质上是经济适用房;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了经济适用房的定义, 它是指通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 按照合理标准建设, 最终以限定的套型面积和低于市场水平的销售价格出售。
廉租房是在1998年由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中提出的, 文件规定, 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 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 并未对廉租房的管理办法做出具体规定;1999年4月, 建设部发布了《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该文件指出廉租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向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具有保障职能的普通住房。2003年12月份, 建设部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该文件明确规定了廉租房的保障对象为最低收入家庭, 人均住房保障面积不超过当地人均水平的60%, 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 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同时对廉租房的相关管理制度作了明确规定。
2006年5月, 国家九部委发布的《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中提出限价商品房, 文件指出, 土地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基础上, 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 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其中提到的“限套型”、“限房价”的普通商品住房即为限价商品房, 它是以市场机制与政府指导相结合的方式, 售给无力支付商品房又不符合经济适用房保障要求的“夹心层”。届时, 我国保障性住房主要以经济适用房为主, 廉租房与限价商品房为辅。但随着政策的落实与实施, 不断暴露出经济适用房缺乏长期性保障效果、保障效率低、政府财政负担过重等问题。
自2007年以来, 有关保障性住房政策不断出台, 保障制度进入了强化时期。2007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该意见改进并规范了经济适用房住房制度, 保障对象由原来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调整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与廉租房保障对象衔接。2007年11月8日, 建设部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该办法对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申请与核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
2010年6月8日,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 这是我国首个关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文件。文件指出发展公共租赁房的重要性, 并规定保障对象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体, 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租金水平要略低于当地房屋平均租赁水平。2012年5月28日, 住建部发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指出,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 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至此, 我国保障住房体系逐步完善为由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限价商品房和公共租赁房等构成。这四种保障性住房按保障模式的不同, 分为可售式和租赁式两类, 其中经济适应房和限价商品房属于产权式保障模式, 保障对象获得的是住房产权, 而廉租房与公租房属于使用权式的住房保障方式, 保障对象通过租赁的方式得到住房保障的效果。我国保障性住房体系的不断完善进一步解决了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二、我国保障性住房体系发展现状分析
上述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限价商品房、公共租赁房四种保障性住房在实际运作中存在一系列问题。例如, 保障性住房种类过多区分过细导致加大管理成本、降低运行效率;廉租房的建设资金与开发量不足, 存在明显的供需失调现象, 无法为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提供住房保障;经济适用房实际分配中, 容易出现用房供应对象错位、产生套利空间而诱发权利寻租行为, 并且涉及较多利益相关体, 透明度较低, 无法保证保障房分配的公平公正性;公共租赁房的准入机制、配后管理、退出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因此, 于2013年12月2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要求从2014年起, 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 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为了达到良好的并轨运行效果, 该《通知》要求适当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 整合公共租赁住房资金渠道, 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供给。同时, 要完善公租房的租金定价机制与住房分配管理制度, 做好廉租房与公共租赁房并轨运行的衔接工作, 保证廉租房原有的保障群体利益不被侵犯。
廉租房与公共租赁房并轨运行, 由此, 我国保障性住房体系由原来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限价商品房四种变为由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三种构成。其中, 经济适用房与限价商品房仍然属于可售式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房属于租赁型保障房, 但公共租赁房的保障对象发生变化, 由原来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体调整为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此外, 我国部分城市结合当地住房供需情况、地方政府财政实力、经济发展实况等因素, 推出其他名称的保障性住房。例如, 北京市住建委于2013年11月份推出自住型商品房, 规定其价格比周边商品住房低30%左右, 套型以90平方米以下为主;深圳推出安居型商品房, 通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 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和转让年限, 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建设, 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单身居民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一种保障性住房。自住型住房与安居型商品房是为解决城市中等及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问题, 两者的建设土地都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实际上, 自住型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与限价商品房并无本质上的区别, 都是通过采用“竞房价”“竞地价”的办法, 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建设单位, 房屋申请条件及限制虽然有些细微的差异, 但主要都是为城市中不满足公共租赁房申请条件却又无力购买普通商品房的住房困难群体提供住房保障, 应统一规范名称。
三、我国保障性住房体系发展趋势
结合我国目前实际情况, 笔者认为我国保障性住房体系将以“租售并举, 以租为主”的趋势发展。
保障性住房“租售并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方面。一方面, 从保障对象角度分析, 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不同、住房需求不同, 便决定了租售并举的必要性, 对于城市最低收入家庭而言, 即使将出售型保障房的价格降到很低, 也未必有能力购买, 因此保障性住房不可能完全变为出售型, 而对于城市中等收入家庭, 在其有能力购买保障性房屋的前提下, 更意愿选择购买房屋, 获得房屋产权, 因此保障性住房只租不售不合理, 无法满足保障对象“住有所居”的住房需求;另一方面, 从政府角度分析, 由于保障房租金水平低、投资回收期长, 甚至很难收回建设成本, 若将保障性住房全部改为租赁保障方式, 会造成保障房建设资金短缺, 增大政府财政压力, 而出售型保障房能够收回部分资金, 促进资金有效流动, 保证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速度与建设规模。
“以租为主”发展趋势的原因, 一是目前我国城市本地居民中中低收入和低收入群体所占比例仍然比较大, 并且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速度快速上升阶段, 没有购房能力者和外来务工人员数量与日俱增, 加大房屋需求量, 因此相对于“居者有其屋”而言, “住有所居”的需求更为迫切、客观, 所以保障房主要供应方式是租赁而不是购买;二是保障性住房的需求对象是动态变化的, 例如假设公共租赁房的保障对象的收入水平提高, 逐渐有能力购买限价商品房或者普通商品房, 则其需要退出公共租赁房, 为新的需求群体腾出房屋, 而保障房租赁运行模式恰恰能够满足这种保障对象的动态调整, 让最有需求群体得到住房保障, 提高保障效率, 这是出售型保障房无法发挥的作用。
四、完善我国保障性住房体系发展对策建议
1. 推进“三房”并轨运行。
为提高保障性住房的保障效率, 完善我国保障性住房体系, 笔者建议取消经济适用房的建设, 与公共租赁房并轨运行。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第一, 经济适用房的保障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既然是低收入家庭, 必然没有购房能力, 这类家庭更适合公共租赁房, 因此经济适用房本质上是无法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难题的;第二, 公共租赁房的保障对象是城市最低收入和中低收入家庭, 而介于这两种收入群体之间的低收入家庭的保障房是经济适用房, 这便形成“租-售-租”的运行方式, 需额外区分最低收入与低收入、低收入与中低收入这两条界限, 增大申请入住环节的管理困难与管理成本, 因此应将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并入公共租赁房的建设中;第三, 经济适用房的运行存在很多弊端, 其涉及的利益群体多且关系复杂, 套利、权利寻租等经济问题较多, 很多城市已停止建设经济适用房, 例如深圳于2012年停止建设经济适用房, 并加大公共租赁房的建设比例, 北京于2013年4月份取消经济适用房的建设。
2. 完善公共租赁房运行机制。
廉租房与公共租赁房并轨运行, 需要完善公共租赁房的运行机制, 保证其运行效率。首先, 应适当扩大住房保障覆盖范围, 做好“两房”并轨的衔接, 继续遵循从低端保起的保障原则, 保证原有廉租房保障对象的利益不被损害, 并结合建设成本、当地住房市场的租金水平、区位条件以及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影响因素, 制定差别化租金定价机制;其次, 应拓宽投融资渠道, 通过加大优惠政策力度、长期贴息贷款、购房退税等手段, 提高社会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积极性;再次, 应完善保障住房体系的退出机制, 加大退出环节管理强度, 加快租赁信息管理与征信系统的建设, 保证公共租赁住房有效循环运转。此外, 应逐步转变保障性住房配租方式, 由实物配租过渡到以货币补贴为主, 这样有利于分散政府的财政压力, 同样的补贴资金能够使更多的保障对象受益, 且受补贴的家庭可以自由选择住处, 充分利用了社会存量住房。
3. 加强出售型保障房的建设。
目前, 我国关于限价商品房的建设规模仍然不足, 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 中等收入家庭在具备购买能力的条件下, 更加愿意购买房屋, 获得房屋产权, 因此应扩大限价商品房的建设数量, 满足城市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此外, 需强化出售型保障房的管理力度, 优化分配机制, 对申请购买保障房的人群要严格进行资格审核, 提高分配公平性、公开性, 防止出现保障对象不匹配、以权套房等现象的出现。
4. 建立和完善保障性住房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没有关于保障性住房的法律, 现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都是住建部等部门发布的, 属部门规章, 缺少法律支撑。国家应尽快出台《住房法》, 对保障房的规划建设、分配、运营、退出等环节作出一系列法律规定, 上升为法律层次, 保证保障性住房体系制度实施的规范性、严肃性与强制性。
摘要:本文回顾了我国保障性住房体系发展历程, 对保障性住房体系现状进行分析, 对其发展趋势进行预测, 并对新保障性住房体系的建设、资金渠道、配租方式及退出机制等方面提出对策及建议, 以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障性住房体系。
8.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建设与发展 篇八
【关键词】 住房保障;政策;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住房公积金
一、研究背景
住房问题产生的基本原因,是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加速发展。由于工业和人口在在城市高度集中,产生了对城市土地和住房供应的巨大需求,推动土地价格和住房价格上涨,超越了中低收入和最低收入居民家庭的住房支付能力。大批的低收入居民被边缘化,这为城市的和谐稳定埋下了隐患。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有了较大的提高,也存在着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房价收入比偏高;居民收入差距扩大。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加快构建我国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已成为政府在住房领域中的核心内容。
二、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相关政策
于住房制度基本政策框架的主要文件有三个:一是1994年7月18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文件中首次提出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二是1998年国务院以国发[1998]23号文发出《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文件中首次提出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三是2007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文件中提出,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旧住宅区改造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三、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1.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由于销售对象的范围过大,导致主要受益人发生偏差,财政补贴效益流失。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太高,面积太大,户型设计不合理。成片开发、集中布置的产生了负面影响。在城市的某些地方划出特定区域集中建设经济适用房,形成经济适用房住宅小区,从表面看,便于操作实施,可以较快地见成效和树立政府为市民办实事的良好形象。从城市规划的角度来说,它容易导致社会阶层在空间上的分化与隔离,不利于社会和谐共处。
2.廉租房体系中所存在的问题。缺乏明确的目标和长远规划,思想认识和重视程度不足,工作力度太小。廉租住房适用对象范围过窄,这种比较狭窄的范围规定,在廉租房体系的培育初期对社会的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一个社会中总会存在有过渡性的“夹心”阶层,他们无力负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首付款,属于目前住房体系中被忽略的一个阶层。缺乏稳定的廉租房源和资金来源渠道也是廉租房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一个问题。
3.住房公积金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住房公积金覆盖面窄,公积金累积数额不够,难以发挥很大效用;资金大量沉淀,使用效率偏低,真正用于中低收入家庭租房、购房的比重低,大部分都用于单位建房;管理不够完善,资金违规使用情况严重,有挤占、挪用等违规操作问题;公积金管理工作不规范,大多数地方没有建立健全住房委员会制度,以致公积金的管理实际是地方政府分管领导说了算。
四、对策建议
1.适度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房制度需要规范和完善,在政策框架已经确立的情况下,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有实施细则,在操作上适度增加公开性,防止在执行过程中走样而产生新的社会分配不公。发展经济适用房可以吸收租售并举的共有产权制度、实行货币化补贴等成功经验,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在一般的住房消费循环中,客观上存在着过滤现象,被过滤下来的住房有不少是符合保障性住房要求。在我国住房自有化率已经高达80%的情况下,继续过度发展经济适用房,不利于住宅存量资源的有效利用。
2.以廉租房建设为主,推进社会公平。根据我国城市弱势群体的社会特征、经济状况和住房现状,以及城市住房供应体系现状,制定相应鼓励政策,发展廉租房,扩大廉租房的供应范围,才是目前解决城市弱势群体住房问题的最佳选择。在财政能力和土地资源有限的条件下,政府也只有以相对节省公共支出和土地资源的廉租房建设为主,才能更有效推进社会公平、维持城市住房保障制度的持续发展。
3.完善公积金制度,帮助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要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与保障范围,重点是扩大非公经济组织中公积金的缴存。住房公积金使用要增加向中低收入家庭的政策倾斜。
参考文献
[1]褚超孚.《城镇住房保障住房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8)
9.厦门市保障性住房发展 篇九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厦委办发〔2006〕39号)、《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厦委〔2006〕84号),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解决引进人才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现就我市引进人才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的条件
我市引进人才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1999年1月1日起,经市组织、人事、教育、劳动部门批准从厦门之外新引进到本市企业和市、区属事业单位工作,并已按规定办理了人事关系、户籍迁厦手续的人才,但从驻厦部、省属单位调至本市市、区属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除外;
(二)申请时符合厦委办发〔2006〕39号文规定的当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或一次性安家补贴的申请条件的在职在岗引进人才,具体条件如下:
1、人才的岗位、专业、申报单位等符合《厦门市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目录》的要求(2006年目录附后,目录按每年向社会公布)。
2、人才学历、阅历等条件
〔事业单位的人才,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⑴符合市重点人才直接确认条件的人才;
⑵经市人事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评鉴确认的市重点人才
⑶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
⑷具有硕士学位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人才
(5)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正高职称的人才
(6)经费自给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财政核拨补助经费事业单位中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人才
(7)中小学引进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特级教师或省级学科带头人。
(8)具有国家执业资格的高级技师
〔企业单位的人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⑴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个人条件与岗位需要相一致,具有三年以上与拟任岗位相关工作经历;申报时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岗位薪酬不低于本市上一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
⑵申请人属电子信息、机械、化工等支柱产业急需紧缺的技术研发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或属软件、光电、生物与新医药等新兴产业急需紧缺的技术研发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或属物流、旅游、商贸、文化、金融、中介、会展等行业急需紧缺的高级人才,或属其他的企业急需紧缺的核心骨干人才,或具有国家执业资格的高级技师人才。
(三)申请人及参加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厦门城镇户籍,参加申请的家庭成员应为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申请人及参加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厦无任何房产。
二、申办程序
(一)领表。经预审符合申报的基本条件的,发给表格。
(二)登记。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在单位内公示7日后,属区属事业单位的经所在区人劳局审核签章并由区人劳局统一上报,属市属事业单位的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并由用人单位统一上报,属其它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统一上报,由市人事局受理、审查人才条件。
(三)审核。市人事局审核人才条件后,通知区人劳局或有关单位统一领取《厦门市引进人才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介绍信》。
(四)复核。由市公房管理中心复核。
(五)审批。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审批并向社会公示15日。
(六)选房。由市公房管理中心按轮候号顺序组织约谈,申请人根据规定条件、自身需求和公布房源自行选房。申请人有三次挑选住房机会,选房后签订选房意向书或选房确认书。申请人拒绝选房,或经三次选房不能选定,或已签订选房确认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资格,但可重新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
(七)签约。申请人与市公房管理中心签订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赁合同;属区属事业单位的与所在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属企业单位、市属事业单位的与市人事局签订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补助合同;驻厦省、部属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租金补助合同与所在单位签订。
(八)入住。由市公房管理中心按规定办理入住手续。
四、申请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二)市组织、人事、教育、劳动部门同意调入的批件;
(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及聘任书;
(四)家庭户口簿;
(五)婚姻、子女情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
(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所在单位开具的分配住房情况证明;
(七)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八)企业引进人才还须提交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凭证;
(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事项
(一)驻厦省、部属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可依照此通知办理,租金补助金由所在单位承担,租金补助标准按《厦门市引进人才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操作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10.厦门市保障房申请 篇十
一、保障性住房以租赁房为主
家庭收入方面的要求:1人户年收入标准小于等于5万元,2人-3人户的年收入标准为小于等于8万元;4人户以上含4人的家庭收入小于等于11万元。
二、家庭资产执行标准
1人户按照小于(含)20万元、2-3人户小于(含)32万元、4人及以上户小于(含)44万元的标准执行。
三、申请对象是单身居民
要求年满30周岁并在本市工作和生活,并且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四、按批次申请保障房
每一批次开通申请之前,厦门市住房保障部门都会根据房源需求情况,发布每一批次的.轮候分配方案,方案里提供该批次供应的房源情况、申请对象、受理范围等,有意向并满足申请条件的市民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意向登记申请。
意向登记结束后,市住房保障部门将组织公开摇号,申请人可以通过公开发布的消息确认自己是否已经入围。
入围申请家庭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正式的申请。
最终确认符合轮候资格的市民,就可以选择保障房。
五、改变房屋用途会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针对每个申请家庭将建立诚信档案制度。
积极参加社区志愿活动、积极参与邻里纠纷调解,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和物业对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使用情况监管工作且表现突出的申请家庭,会被记入良好信用记录,住房保障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与物质奖励。
反之,对于改变房屋用途,擅自装修、损毁、破坏和改变房屋结构等12种不良行为,只要满足其中一项,根据情节轻重,申请家庭将会被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此不良信用记录情况可以纳入到社会信用体系。
此外,根据申请家庭不同收入的情况,政府将给予4档家庭租金补助,最多可获百分之时就的补助,即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申请家庭的,按社会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百分之九十予以补助
厦门保障房28日摇号 申请户可到现场监督(3)
4月28日,今年全市保障性租赁房首批意向登记对象将公开摇号,并确认申请家庭顺序号。
如果您是意向申请户,想到现场见证摇号,明天上午9时起,可拨打本报市民热线5589999报名。
届时,将根据报名情况,抽取20名代表。
今年首批保障性租赁房面向全市住房困难的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提供约3000套房源,分布在岛外四区。
每种房型的数量和地点将根据取得保障性租赁房轮候资格的各房型申请家庭数量及届时的实际房源数量确定,以《选房手册》为准。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介绍,根据今年第一批轮候分配方案,4月22日已完成意向登记工作,4月28日将举行摇号。
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摇号采用公开方式进行。
摇号现场将邀请部分意向登记代表与公证人员、新闻媒体进行监督。
鉴于场地面积有限,委托厦门晚报(微博)社征集20名意向登记代表,到现场监督摇号。
据介绍,本批次意向登记家庭纳入受理范围的包括:摇号排序在1-3000号的申请家庭;摇号排序在3000号以后的属于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单列分配情形的申请家庭。
【链接】
摇号时间:4月28日9:30
摇号地点: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大厅(建设大厦三楼)
摇号对象:4月1日至4月22日意向登记的申请户
温馨提示:报名时需提供意向登记号、姓名、性别、联系方式。
报名结束后,将从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中抽取20名代表,并一一通知入选代表。
11.厦门市保障性住房发展 篇十一
发展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的目的不同,政策性质必然不同。应以什么作为发展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的目的呢?是要刺激经济增长,还是要促进民生?是要收回政府投入于保障性住房的资金,减轻政府债务负担,还是让政府福利显性化?是要筹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调动居民个人住房消费潜力,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还是要盘活保障性住房存量?是促进居民住房水平提高,还是促进居民住房自有化水平提高?是要解决居民住房问题,还是解决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问题?是要促进住房保障,还是要增进住房福利?不同的选择,会有不同的制度设计,因此要进行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的制度设计,先要确定发展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应以什么为目的,当然,也有必要了解这些目的的实现需要什么条件。
1 以刺激经济增长为目的,还是以促进民生为目的
以何者为目的取决于保障性住房的功能定位。保障性住房是实现住房保障的手段,住房保障的基本功能定位是实现居民的基本住房消费需要,因此只要是保障性住房,无论是何种形式,都应该以促进民生为目标。尽管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在产权安排等方面不同于其他保障性住房,但其基本功能定位应该与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相同。如果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得以发展,从投资的角度看,应该会有刺激经济增长的作用,但这并不是发展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的目的,而是其可能会带来的结果。实际上,只要保障性住房发展能导致投资需求以及居民住房消费需求的增长,不只是发展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可以刺激经济增长,发展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也可以刺激经济增长,但能否刺激经济增长并不是发展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换言之,如果发展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不能够促进住房保障,即便它能够刺激经济增长,那也不应该发展,而如果发展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能够促进住房保障,即便它不能刺激经济增长,也应该发展。
那么发展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能否实现促进住房保障发展的目的呢?这取决于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的具体制度安排,取决于共有人的选择和激励制度。
首先来分析共有人选择的影响。如果共有人只限低收入住房困难居民,可以防止住房保障利益的泛化(不应该享受住房保障的却享受了住房保障),但这样就不可能改变住房保障资源投入不足的格局,住房保障就难以发展;如果共有人不限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居民,则无法防止住房保障利益的泛化和错配,这样虽然会有更多的资源流入住房领域,但住房保障对象并不能受益。由此来看,产权共有可以起到促进住房发展的作用,但并不一定能促进住房保障的发展。
其次来分析激励制度安排的影响。如果有健全的现代产权制度安排,政府对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的投资给予优惠政策,可以刺激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的投资,从而加快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的发展,反之,即便实行产权共有,也难以促进保障性住房的发展。当然,如果其他类型的产权式保障性住房和租赁式保障性住房也有健全的现代产权制度安排,政府对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的投资也给予优惠政策,也同样可以促进这些类型保障性住房的投资,从而加快这些类型的保障性住房的发展。这就意味着,虽然发展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应以促进住房保障为目的,但产权是否共有并不是住房保障发展快慢的决定因素,具体的激励制度安排才是住房保障发展快慢的决定因素。
2是以收回政府投入于保障性住房的资金、减轻政府债务负担为目的,还是以让政府住房福利显性化为目的
发展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是否能够发挥出收回政府投入于保障性住房的资金和减轻政府债务负担的作用主要取决于政府政策优惠、住房出售价格和个人产权最低比例及拥有完全产权时限的规定,如果政策过度优惠、出售价格低廉、个人产权最低比例过低、对拥有完全产权的时间规定过长,其作用会非常有限。不过这里的问题不是发展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能不能发挥出收回政府投入于保障性住房的资金和减轻政府债务负担作用的问题,而是是否应该发挥这方面的作用的问题。是否应该发挥出这方面的作用,取决于住房保障发展的阶段。在住房保障发展的低级阶段(保障性住房和市场住房供不应求的阶段),政府应该考虑的不是如何从住房保障对象那里挖掘“潜力”收回资金、减轻政府债务负担,而是如何从其他渠道筹集住房保障资源来增加住房保障供给、如何通过保障性住房非保障资源部分的运营收回资金、减轻政府债务负担的问题,到了住房保障发展的高级阶段(保障性住房和市场住房供过于求的阶段),就应该考虑通过合理的产权共有制度安排来收回投入于保障性住房的部分资金,并减轻政府债务负担。让政府住房福利显性化应该成为住房保障制度深化改革的重要目标,是包括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在内的各类保障性住房都应该实现的目标,不管是共有产权,还是其他产权形式,无论是租赁式保障,还是产权式保障,都应该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实现政府住房福利显性化。
但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是否能实现政府住房福利显性化呢?这也同样取决于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的制度安排。如果依然是类似于传统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共有产权制度安排,政府住房福利显性化是无法实现的。实际上,是否能实现政府住房福利显性化并非取决于是否实行产权共有,而是取决于政府所投入的资源的核算范围的全面性、资源定价(或计价)的市场化、产权归属的明晰化、产权权利的完整性、对称性等。如果政府所投入的资源的核算范围全面、资源定价(或计价)完全市场化、产权归属明晰、产权权利完整、对称,无论是否是产权共有,都能实现政府住房福利的充分显性化,如果政府所投入的资源的核算范围残缺、资源定价(或计价)非市场化、产权归属不明晰、产权权利不完整、不对称,就无法实现政府住房福利的充分显性化。这意味着,产权共有并不是政府住房福利显性化的必要条件,充其量只是实现政府住房福利显性化的一种方式。
3是要调动居民个人住房消费潜力,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从而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还是要盘活保障性住房存量
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和盘活保障性住房存量都可以作为发展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的目的,尤其是从当前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所面临的现实问题来看,的确既需要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也需要盘活保障性住房存量。但能否实现这些目的,既取决于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的制度设计,也取决于其他政策的配套和住房市场状况。
从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的制度设计来看,是否能达到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集的目的,主要取决于:(1)对购买权人收入水平的规定。对购买权人的收入水平限定越严,筹资效果会越差;(2)对购买权人初始产权比例的规定。初始产权比例越低,筹资效果会越差;(3)对剩余产权购买时限的规定。剩余产权购买时限越长,筹资效果会越差;(4)出售价格。出售价格越是低于成本,筹资效果会越差;(5)转让限制。转让限制越严,筹资效果会越差。这就意味着,并非只要实行共有产权,就一定有利于筹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从而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如果要达到比较好的筹资效果,需要放宽对购买权人收入水平的限定、高定购买权人初始产权比例、规定较短的剩余产权购买时限、按市场价格出售、放宽转让限制,但若如此,其与住房保障的功能定位会出现冲突。
至于能否盘活保障性住房存量,则首先取决于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的制度安排是否包括保障性住房存量,如果不包括存量,则共有产权的制度安排难以起到盘活现有的保障性住房存量的作用,如果包括存量,则要受对购买权人收入水平的规定、对初始产权比例的规定、对剩余产权购买时限的规定、出售价格、转让限制等因素的影响。对于实行产权共有的保障性住房增量形成的新的存量,产权共有对盘活存量的作用也取决于对购买权人收入水平的规定、对初始产权比例的规定、对剩余产权购买时限的规定、出售价格、转让限制等因素。总的来看,对购买权人的收入水平限定越严、初始产权比例越低、剩余产权购买时限越长、出售价格越低、转让限制越严,越难起到盘活保障性住房存量的作用。
除了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的制度设计本身,发展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是否能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和盘活保障性住房存量,还取决于其他相关政策的配套和住房市场状况。从相关政策配套来看,其一是信贷政策,如果信贷政策宽松,则可增加符合条件的购房人的购房能力,从而促进其购房;其二是担保政策,如果政府能提供额度较大的、费用低廉的信用担保,则会激励住房金融机构放宽贷款政策;其三是税费政策,如果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可以享受税费优惠,则会激励符合条件的购房人积极购房;其四是补贴政策,如果政府给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贷款以利息补贴,则会激励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购房。此外,基础设施的供应等也会对发展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的筹资效果、存量盘活效果等产生影响。从住房市场的影响来看,住房市场越是供不应求,住房价格越是高企,发展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的筹资效果、盘活存量的效果会越好,反之,则越差。
4 是要促进居民住房水平提高,还是要促进居民住房自有化水平提高
在住房保障发展的低级阶段,住房保障最重要的作用是确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居民的基本住房保障,而不是实现他们的住房自有,并且在保障性住房存量不足和住房市场供不应求的条件下,为了确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居民的基本住房保障,还必须确保保障性住房存量的足够数量和相应的增长,也就是说还有必要限制将租赁式保障性住房转为产权性质的保障性住房。在这一阶段,促进居民住房自有,应主要通过促进住房市场的发展来实现,而不是通过发展保障性住房来实现。到了住房保障发展的高级阶段,才应该将保障性住房产权共有作为提高居民住房自有化水平的手段。
发展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是否能够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促进居民住房水平和住房自有化水平的提高,取决于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制度设计以及相关政策配套。如果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制度设计以及相关政策配套有利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则可促进居民住房水平的提高,否则即使是产权共有,也难以起到促进居民住房水平提高的作用。是否有利于住房自有化水平的提高,主要取决于住房政策优惠,政策优惠越多,越有利于住房自有化水平的提高。不过,这里的问题在于如果政策优惠超出住房保障的范畴,就会演变为购房人的超保障福利,其与社会公平原则就会发生冲突。
5 是要解决居民住房问题,还是要解决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问题
住房保障发展的直接目的是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低收入住房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根源在于收入分配,住房保障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重要工具,其根据收入水平而进行的差异化住房补贴(货币补贴、实物配租形式的补贴、实物配售形式的补贴等)也是要通过增加对低收入居民的转移支付来改善收入分配。应该说包括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在内的住房保障的发展在解决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问题中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也不排斥将改善收入分配作为住房保障的目的之一,但最终对收入分配产生何种影响并不是住房保障所关心的事,它所应该关心的是是否实现了低收入住房困难居民的基本住房保障,只要实现了低收入住房困难居民的基本住房保障,住房保障的任务就完成了。当然我们要观察住房保障对收入分配所产生的影响,但目的不在于它是否改善了收入分配,而是从收入分配方面去判断住房保障制度是否合理。评判住房保障制度的合理性主要是看它是否有助于实现低收入住房困难居民的基本住房保障,住房保障本身的分配是否公平。
应该明确发展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的直接和主要目的是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而不是解决收入分配问题,否则会造成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漫无边界。至于发展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是否有助于解决居民住房问题和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则要取决于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制度设计。如果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制度设计科学,可以促进解决居民住房问题和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相反,则会无助于解决居民住房问题和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甚至可能恶化住房问题和收入分配(这已在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中显现出来)。关键问题不是是否实行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制度,而是共有产权制度如何设计。我们认为不应通过产权式的住房保障来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因为无法避免的设租和寻租所带来的结果只会是破坏分配公平,恶化收入和财富分配。
6 是要促进住房保障,还是要增进住房福利
住房保障实际上也是住房福利的一种形式,住房福利包括住房保障,但为了叙述的便利,这里将住房福利界定为超过住房保障的福利部分。发展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到底是为了促进住房保障,还是要增进住房福利,这似乎是不问应明的问题,实则不然。因为若仅促进住房保障的发展,那么现有的公共租赁住房政策、限价商品住房政策等本可支撑住房保障的发展,那为什么还要发展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呢?并且,无论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制度如何设计,除非是无偿赠予,低收入住房困难居民如想购房,都会很困难,那也就意味着发展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另有其目的,其中一种可能性就是增进居民的住房福利。如果发展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仅为促进住房保障,那就应该按照如何有利于住房保障的发展和住房保障的公平分配来进行设计。如果发展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是为了增进居民的住房福利,则应当考虑其与经济体制和住房体制深化改革的方向是否相吻合,如果相吻合,那还得考虑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公平性。如果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实行“普惠制”。
实际上,在这种情况下,其已超出了住房保障的范畴,不过是借保障性住房的名义而分配住房福利。并且遵循利益均衡的分配原则,那么可以实现分配的公平,否则就无法实现分配公平。在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实行“特惠制”的情况下,无论是否遵循利益均衡的分配原则,都会造成社会分配的不公平,因为只有那些享有购买权的人才能从中获得利益;在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实行“普惠制”,但不遵循利益均衡的分配原则的情况下,也会造成社会分配的不公平,因为即使符合水平公平的原则,基于住房的特性,地段等因素而有很大的差别,结果是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各不相同。当然,能在多大程度上造成社会分配的不公,则主要取决于住房出售价格与其市场价格的偏离程度,偏离程度越大,分配不公平越严重。从中国当前的情况来看,发展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不宜以增进居民的住房福利为目的,而应该以促进住房保障为目的。
发展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是否能促进住房保障的发展,要取决于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的具体制度设计。如果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制度安排能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也能盘活保障性住房存量,有利于解决保障性住房腾退难的问题,否则,即便是产权共有,也难以促进住房保障的发展。
产权共有不是住房保障发展的目的,只是住房保障发展的手段,发展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不仅需要合理确定其目的,也需要考虑如何科学设计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制度,使之既可以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又能实现住房保障分配的公平和住房保障资源的高效利用。
摘要:近两年理论界研究和地方进行试点的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不同于此前已经存在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共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而是在现行的保障性住房制度之外新增加的保障性住房制度。是否要发展以及如何发展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是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和体系改革与创新所面临的重要问题。能满足住房保障可持续高效发展的需要是对住房保障制度的基本要求,而是否能满足住房保障可持续高效发展的需要,则取决于住房保障制度的设计。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作为一种新的保障性住房制度,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构建这种保障性住房制度应该以什么作为目的。以笔者之见,作为保障性住房制度,它应该以促进民生、使政府住房福利显性化、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促进居民住房水平提高、解决居民住房问题、促进住房保障为基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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