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

2025-01-25

具体行政行为(精选8篇)

1.具体行政行为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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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交警部门实施的行政检查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应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裁判要旨】(合同纠纷 广州律师,遇到法律问题?广州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交警部门在道路上设卡检查交通违法情况,系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行政检查行为,属于法律行为中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非事实行为,应纳入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案例索引】

一审: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3)温鹿行初字第21号(2013年4月23日)。(合同纠纷 广州律师,遇到法律问题?广州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二审: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温行终字第88号(2013年7月2日)。

复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行申字第183号(2003年12月26日)。(合同纠纷 广州律师,遇到法律问题?广州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再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浙行再字第2号(2014年4月3日)。

【案情简介】

原告(系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王阿兰。

被告人(系被上诉人,被申请人):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合同纠纷 广州律师,遇到法律问题?广州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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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13日下午,李学根无证驾驶未关车门的无牌证三轮摩托车搭载王阿兰途经温瑞大道仙岩街道穗丰村路段时,遇前方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温州交警支队”)四大队民警设卡检查。李学根为逃避检查调头逆向行驶,交警四大队协警张增文手持木棒上前拦截。李学根减速然后又加速行驶并左右打方向逃避拦截,致使王阿兰从车上摔下受伤,车辆前挡风玻璃与木棒发生碰撞破碎。李学根驾车逃离现场后,于同月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同年6月,温州交警支队就该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认定李学根负主要责任,张增文负次要责任。王阿兰伤势经鉴定为重度颅脑损伤,因脑外伤致精神障碍及中度智力损害(缺损),构成四级伤残和十级伤残。另查明,2013年2月5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温瓯刑初字第883号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学根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王阿兰对温州交警支队四大队的设卡检查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合同纠纷 广州律师,遇到法律问题?广州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下属交警四大队在道路上设卡检查违法车辆,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行为。原告所称《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系公安部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并非法律、法规或规章范畴,且要求各地公安部门“结合实际遵照执行”。本案中,协警持木棒拦截逆向行驶逃避检查的违法车辆,虽然不符合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七十三条关于“遇有机动车驾驶人拒绝停车的,不得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的规定,有违工作规范,确有不当之处,但尚不能称之为违法。原告主张被告违法,依据不足,应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王阿兰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阿兰不服,提起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确认了原审认定的案件事实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县遇到法律问题?广州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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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七十条规定:“……需要设点执勤的,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临时选择安全和不妨碍车辆通行的地点进行,放置要求驾驶人停车接受检查的提示标志,在距执勤点至少二百米处开始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根据上述规定,被上诉人温州交警支队在案发地段设卡检查车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协警张增文在李学根掉头逃避检查的情况下上前拦截车辆,其目的在于使李学根停车接受检查,该行为系与履行职务相关的事实行为,而非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上诉人就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判对该案予以受理并作出实体判决,于法不符。上诉人可就其所受的人身伤害赔偿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救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3)温鹿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原告王阿兰的起诉。

(合同纠纷 广州律师,遇到法律问题?广州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王阿兰仍不服,向法院申请再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再审并认为,温州交警支队四大队在道路上设卡检查违法车辆,系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行政检查行为。该交通行政检查行为是否合法,是否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属于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交通行政检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二审法院认为该行为系与履行职务相关的事实行为,而非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原审上诉人王阿兰就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认定不当,应予纠正。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温行终字第88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评析】(合同纠纷 广州律师,遇到法律问题?广州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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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诉行为为公安交警部门的设卡检查行为。争议焦点是该行为属于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被诉行为属于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 广州律师,遇到法律问题?广州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这是以行政主体是否以发生特定法律效果为目的所作的一种分类。通说认为,法律行为通常是指行政主体以发生某种特定法律效果为目的而实施的行为。而事实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对行政相对人没有法律上的羁束力、不具备法律效果的行为,最典型的就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殴打他人。本案中,该检查行为由设卡、检查、拦截几个部分组成,交警部门实施该行为是为了实现其交通行政管理目的,对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直接强制了解、督促改正的行政行为。显然,该行为对行政相对人会产生某种法律上的羁束力及法律效果,行政相对人如果不依法接受检查也可能会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因而属于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明确列举的行政行为种类中,就有“行政检查”行为,亦可印证最高人民法院将行政检查行为视为行政法律行为。

(合同纠纷

二、行政检查行为的可诉性(合同纠纷 广州律师,遇到法律问题?广州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案由中明确列有“行政检查”,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行为的可诉性均存在较大争议。有观点认为,检查行为本身仅是一种手段性、过程性行为,一般不具有可诉性,对行政相对人产生实际影响的是行政检查后作出的行政处罚等行为。我们认为,此种观点过于片面,行政检查行为是否单独可诉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来认定。如果行政检查后行政机关认为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而作出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为就转化为行政处罚的程序性行为,对当事人产生最终影响的自然是行政处罚行为,即行政检查行为被行政处罚行为所吸收。此时,行政相对人如果对行政处罚行为提起诉讼,在该行政处罚之诉中法院可以对行政检查作为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一个环节进行审查。但如果行政检查后没有后续的行政处罚等行为,并不意味着行政检查行为就无法纳入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行政检查行为只要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仍然是可诉的独立的行政行为。本案中,交警部门设卡检查后并未作出处罚行为,但该遇到法律问题?广州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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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行为对当事人王阿兰的权益造成直接而重大的影响,因而属于独立的可诉行政行为。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合同纠纷 广州律师,遇到法律问题?广州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1、即使将涉案检查行为定性为事实行为,也未必就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虽然在行政法学界有种观点认为事实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可诉,但行政诉讼法并未将事实行为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的相关释义中明确,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中之一便是将可诉行为从法律行为原则上扩大到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而且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某些可诉的强制措施,事实上也包括许多事实行为,因此,可以说“行政诉讼法明确列举的可诉行为中本身就包括了事实行为。”{1}

2、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主要是一种学理上的划分,虽然此种划分具有一定意义,但实践中对于如何区分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确实也存在较大争议和困难。在此情况下,法院不宜机械地照抄照搬学理观点,而应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结合具体个案来分析被诉行为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无产生实际影响,才能对被诉行为的可诉性作出正确判断。

{1}《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讲座

(一)》,载《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参考》2000年第1辑,第175页 文章来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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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体行政行为 篇二

一、在学科教学活动中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

把长、多的学习习惯要求改编成较短、琅琅上口、易于记诵的短语, 以“七字经”的形式对学生进行教育。如“课桌整洁有条理, 个人物品要摆好。铃声响前保安静, 打开书本准备好……”这样学生参与的积极性有很大提高。

抓好学生上课学习的基本习惯, 教师提前一两分钟进教室, 先让学生安静、打开书本, 做好上课准备工作。课桌上只允许放语文书、练习册、笔记本, 其他东西不准放在桌子上。铃声响后, 让学生起立站半分钟, 目的是收束学生注意力, 不要还想着下课后的活动等, 使学生注意力迅速由课间活动集中到课堂学习。在上课过程中, 间歇提醒学生注意坐姿的端正, 如用拳头丈量胸口与课桌的距离, 用手按按学生的背部等, 并时刻关注一些“活跃学生”, 让他们回答一些简单问题, 目的在于不让他们走神开小差, 让他们有事可做, 并从简单的学习活动与问题中提高学习兴趣与积极性。学生回答问题声音不响亮不许坐下去, 必须重讲, 讲到全班同学听清为止。一周进行一次“上课举手回答问题优秀个人”与“优秀小组”评比, 并在教室后张贴上墙, 这样一来, 学生举手, 回答问题的积极性有明显提高, 因为他们都想为小组争光, 类似的事, 我还进行过“记笔记积极分子”与“优秀小组”评比, “上课专心听讲优秀小组”“合作学习积极小组”等评比活动, 帮助学生树立集体荣誉感, 并尽量以正面典型引导、教育学生, 收到了一定效果。隔一段时间, 把学生的书收上来查一查, 因为语文笔记都记在书上, 好的在教室里展示并作点评, 引导学生如何记笔记, 什么内容记在什么地方, 怎么记, 用什么颜色的笔, 用怎样的符号等, 都提出一些具体要求, 不好的也不当众批评, 而是个别指导。这样做, 学生从“要记笔记”慢慢向“会做笔记”“善做笔记”方向发展, 并产生了一定的积极性。时间一长, 学生的一些上课学习习惯得到了规范, 有了具体要求, 也具有可操作性。

培养学生做作业的良好习惯。入学之初, 我对学生做作业的要求是非常明确而具体的, 如封面怎么写, 打线打多宽, 做作业要有标题, 成绩栏哪个先写, 哪个后写, 错误题目一定要先写“订正”两字并把题目抄下来, 再写“答”, 大作文、小作文的格式区别, 课外美文推荐, 阅读赏析的格式规范等, 都做了具体要求。今后还要进一步向学生明确, 常抓不懈, 因为我认识到学生是会松懈的, 人总有惰性, 要反复强调。对于优秀作业, 可根据作业种类 (如预习作业本、小作文本、练习册、试卷等) , 在教室内进行展览, 同样是以正面典型感染, 教育学生。也可开展“语文作业优秀小组”评比活动, 让每一小组的学生互相监督, 让他们自己意识到某个学生作业做得不好, 不仅是他个人的事情, 也是小组集体的事情。同时, 多与家长联系, 动员家长的力量去检查, 并认真听取家长的意见。

二、在德育系列活动中培养高尚的道德行为习惯

积极开展“习惯与人生”教育为主题的德育活动。主要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 对学生日常行为进行观察、评价, 以及开展培养良好习惯的校园文化建设。主要从以下一些方面开展研究落实:在师生中进行特色德育建设的问卷调查, 召开特色德育建设专题会议, 充分利用黑板报、宣传橱窗、校刊、广播站、电视等德育阵地, 宣传“习惯与人生”教育的目的、意义和内容, 营造教育的环境和氛围。开展“文明学生形象大使”“勤奋学习先进个人”的评比活动, 举行“习惯与人生”格言征集、“习惯与人生”名人故事征集、“我身边的好习惯”故事征集等活动, 组织“好习惯、好人生”演讲比赛和知识竞赛。根据习惯形成的规律, 集中精力, 有计划地开展“两周一习惯”的强化教育。建立潜能生档案, 定期召开座谈会, 跟踪观察, 谈心访问, 进行不良习惯的矫正和“好习惯与好人生”的引领。

三、在文化氛围中深化规范的行为习惯

精心设计、认真布置以习惯与道德教育为主题的学校德育园地, 在各班黑板报上开辟了“习惯与人生”专栏, 形成常规, 对学生进行熏陶教育。充分发挥《东中校刊》的宣传作用, 定期刊发习惯与人生的信息、做法、经验等内容。在教师办公区张贴德育标语, 组织广大教师理论学习, 广泛宣传, 在“学校发展、德育为先”的理念指导下, 本着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良好行为习惯, 提高学生思想道德素养为原则, 相继制订了《东安初中学生一日常规》《后进生转化制度》《课堂学习规范八要求》等规章制度, 进一步完善了《班主任工作职责》《班主任考核制度》, 严格班主任队伍管理, 细化班级常规管理要求, 制定学生奖惩细则, 各班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订班规, 在师生中营造了较为浓郁的行为习惯文化氛围。

“失败乃成功之母”, 这句话告诉我们, 成功是在失败中磨炼出来的。但从教育学生的角度看, 这并不足取。假如我们的学生在学习习惯培养上, 在学习上遭受的总是挫折, 还有哪一个孩子愿意去接受, 去学习?所以, 在习惯培养过程中, 教师要多创设学生在良好习惯下自主成功、良性发展的机会, 以此为鼓舞, 以此为核心, 培养他们的自信心。

3.具体行政行为 篇三

关键词:不停止执行;停止执行;展望

不停止执行原则,是行政救济制度中的一项特有原则,属于一种暂时权利保护措施,包括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和行政复议不停止执行。具体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出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它反映了一个国家行政救济制度的天平究竟是倾斜于对行政权的保障还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我国从维护行政效率、公共利益出发,在《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中均采取了不停止执行原则,但同时也规定了不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况。虽然从国家行政的效率和公共利益的维护来看,不停止执行原则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随着社会转型的逐步完成,行政法的不断发展,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尤其是行政权的不断扩张,关于是否不停止执行的争论也日益激烈。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对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原则的思考。

一、不停止执行原则在我国的立法与实践

1.不停止执行原则及例外情况的规定

我国在《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中确立了不停止执行为原则,停止执行为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执行: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①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③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从这两部法律规定的不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况来,即只有当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或者停止执行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那怕会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才能适用例外,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

2.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7条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该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该条明确确立了我国行政强制性的基本模式,以法院执行为主、行政机关自己执行为辅,即以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而根据有关统计,能自行行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仅占所有行政主体的5%左右,主要有审计、工商、公安、物价、税务和海关等。也即是说绝大多数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然而,《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根据该条的规定,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起诉,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但对于大部分不享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而言,由于相对人的起诉,具体行政行为则不能得到法院强制执行,也就“停止执行”。即可以看出,不停止执行原则只适用于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行为。同时也意味着该原则不适用于行政机关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行为。同样是行政行为,为何会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执行效果?这时,公定力理论也无法自圆其说了。因而,不停止执行原则在行政诉讼中实际已名存实亡。

由于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使得具体行政行为在执行时是否合法尚处于不可知状态,即复议也执行、不复议也要执行,故而使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往往会产生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将被维持或者复议机关是倾向于自己的错觉。从而认为争议已经解决,不及时提供相关材料,更甚消极对抗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而如果一旦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后,依法被变更或撤销,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却因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停止执行而受到侵害,这时就可能引发新一轮的争议——国家赔偿。鉴于我国国家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的局限,相对人能通过国家赔偿挽回的损失是极其有限的,有时甚至是象征性的。我们来看看这个具体的实例:中秋节前几天工商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对某加工厂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决定,该加工厂不服,提起复议,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该加工厂一直处于停产状态,撤销该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作出之后,加工厂认为自己受到了可观损失,于是又向国家提出行政赔偿。依照《国家赔偿法》,对财产权的损害,以赔偿直接损失为原则,不赔偿受害人的可期待利益。对该案,国家只可能赔偿从责令停产停业的决定作出之日至复议期间该加工厂职工工资、税金、水电费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相比这些经常性开支,中秋节前的加工所得是一笔丰厚客观的期待利益,但对此损失国家是不会给予赔偿的。这种司法实践作法严重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非但对解决争议无利,反而还会使矛盾激化。

二、对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展望

自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对于保障公民权利、规范行政行为、监督依法行政确实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存废受到了极大地关注。笔者也将对不停止执行原则的修改进行展望。

如前文所述,在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实行的是“不停止执行为原则,停止执行为例外”。但从目前我国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的实际需要出发,我们是依旧坚持不停止执行原则,还是修改为实行停止执行原则呢?其实这主要是对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行政效率与公正这两对相互冲突的价值取向的结果。面对这两对冲突,笔者认为:在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期间应采取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为原则,不停止执行为例外。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后,停止履行原具体行政行为为其设定的义务,直至复议决定生效或者诉讼判决生效。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理由:第一,能够解决我国立法上法律规范的冲突。例如《行政诉讼法》第44条的不停止执行原则和第66条强制执行规定的冲突。第二,符合立法宗旨。行政法律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立法宗旨。不停止执行原则在保障具体行政行为有效形式的同时忽略了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这使得具体条款规定与立法宗旨之间出现错位。而实行停止执行原则,有利于维系“权力”与“权利”的平衡,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第三,符合我国强制执行模式。我国形成了以法院强制执行为主、行政机关自己执行为补充的强制执行模式。不停止执行原则并不适用于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的那部分行政行为,仅适用于5%的拥有自己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停止执行原则则能解决这种只能在少数情况下才能适用的尴尬。

除此以外,必要时还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即当适用停止执行和不停止执行发生冲突时,就可以采取有担保的停止执行,以保证复议决定或者判决生效后原具体行政行为能得以顺利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2条规定:“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第94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将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上述两条规定的是在申请强制执行前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及诉讼中先于执行的条件。基于上述的法律规定,便能很好地处理实施停止执行后的所产生的事后执行困难问题。

现代社会是一个利益多元化的社会,民主意识和法律观念不断地深入人心,现代行政也已从“管理行政”向“服务行政”转型,与此相对应,司法制度也必须做出相应调整,寻求一种制度多元化的道理,才能不断适应行政案件性质的需要,才能真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神。在我国目前的行政案件实践中,由于执法人员素质普遍低下,权力优越感太强,违法执法、粗暴执法比比皆是,陷于弱势境地的公民的权利屡遭蹂躏而投诉无门,因而,我们现阶段的主要任务应着重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公仆的服务意识,在于如何监督和控制行政权力,而不是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于保障司法公正,而不是追求行政效率。因此,伴随着对停止执行制度的建立,我国的行政法律在对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保障司法公正方面发挥更加全面和有效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叶必丰:《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具体行政行为 篇四

几个具体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各单位的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厉行节约的相关文件精神,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的规定,现就行政事业单位几个具体财务行为规定如下:

一、严格非税收入管理

各单位所有的收入都要纳入财政管理,缴入非税专户,列入单位综合预算。

1、收取的工作协调费缴入财政的,区政府分以下情况实行统筹:在区级财政预算单位收取的统筹10%,在其他单位收取的统筹5%。未缴入财政的,一经查出,收缴30%-50%,在单位预算中扣缴。

2、经核实,应缴入财政的国有资产收益缴入财政的,区政府统筹20%,未缴入财政的,一经查出,收缴40%-50%,在单位预算中扣缴。

3、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及其他收入缴入财政的,按政府确定的标准实行政府统筹,未缴入财政的,一经查出,收缴50%,在单位预算中扣缴。

非税收入不纳入单位经费账统一核算,放入工会、基建、协会、学会等其他账中核算的,全额收缴,并按“小金库”的 有关规定处理处罚。

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及其他核算部门应严格把关,未按规定程序上缴的收入不得入账。

二、规范津补贴发放

各单位都必须按核定的标准发放津补贴,不得扩大津补贴的发放范围和提高津补贴的发放标准。对一些特殊情况的补助发放,根据我区实际具体规定如下:

1、各单位的加班、值班,公务员的年休假,原则上一律实行补休假制度,不准发放补助。

2、节假日值班的津补贴:

(1)法定节假日值班,值班人数一天不超过4人,补助标准为40-50元/人.天;

(2)区直单位按上级有关规定必须经常值班的,不得超过10元/天.人;

(3)乡镇办事处晚上值班补助不超过10元/天.人,全年总额不得超过20,000元。

3、“三八妇女节”、“八一建军节”、“重阳节”和“教师节”等特殊节日的慰问金不超过100元/人。

4、春节、元宵、端午、中秋等传统节日及元旦、“五一”、“十一”的补助总额不超过1,500元/人,新年报到红包不超过200元/人。

5、关于专项奖励的问题。上级拨入的专项资金,明确作 为奖金的可按规定发放,如果包括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则用于奖励的经费不得超过50%。区委、区政府确定的目标管理奖经常务副区长审批后发放,各单位自行设立的的目标管理考核奖励一律取消。

6、各乡镇办事处的驻村干部补助不超过2000元/年.村。

7、乡镇办事处计划生育补助,凭省市区的中心工作通知和乡镇办事处党委政府的实施方案,按30元/人.次,每月不得超过200元/人。

8、各种重大建设工程指挥部及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的临时机构的补助标准如下:

(1)纳入区级财政管理,要求区里进行资金配套的,补助标准为不超过300元/月.人;

(2)没有纳入区级财政管理,不要求区里进行资金配套的,补助标准为不超过600元/月.人;

(3)经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的集中行动不超过100元/人.天。

9、差旅费补助,按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娄星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开支标准及结算办法的通知》(娄星政函[2004]10号)的规定执行。

10、司机的出勤补助按不超过200元/月.人的标准按差旅费的方式执行。

11、各单位原则上不准发放会议补助。乡镇的党代会、人 代会、经济工作会议等大型的会议,不得超过600元/人.会。

12、公、检、法、司、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监督等执纪执法部门的办案加班补助每月不超过300元/人。

13、执收执罚部门完成任务奖励最高不超过3个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资。

14、经济园区的工作补贴,按区委政府确定的目标考核办法执行。

超标准发放津补贴的,区政府按以下标准实行统筹:超过20%以下(含20%)的,对超额部分收缴50%;超过20%以上的,对超额部分收缴100%,在单位预算中扣缴。

三、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

1、各单位必须坚持厉行节约,把公务接待费等非生产性支出,严格控制在区纪委、区财政局核定的限额之内,不得超标。

2、凡是争取重大项目或重大工程等其他需要增加支出的,严格按照《中共娄底市娄星区委办公室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厉行节约严禁铺张浪费的通知》(娄星办发[2009]1号)执行,且必须经常务副区长审批。

3、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政策及财务制度真实地反映各项支出,列入规定的科目,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和乡镇财政管理局等核算部门必须严格把关,单位擅自改变核算科目的,一经查出,全额收缴,在单位预算中扣除,并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 处理。

4、严格会务费管理。

各单位要本着“少开会”、“开短会”、“合并开会”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费支出。除以下情况,其他都不可以在会议费中列支。

(1)区委、政府、人大、政协召开的会议,严格按预算执行;

(2)各部、委、办、局需要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必须经区级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常务副区长批准,方可在会议费中列支,财政支出股室全程监督;

(3)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召开的党代会、人代会、经济工作会议等大型的会议,本着节约的原则,在会议费中列支;

(4)其他必须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必须经区级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常务副区长批准,方可在会议费中列支。

5、区纪委、法院、检察院等执纪执法部门办案经费实行经费包干的,其接待费、会务费、车辆运行费等支出必须列入相关科目。

6、接待费超标的,区政府按以下标准核减单位预算指标:超过限额30%以下(含30%)的,按超额部分的30%核减单位预算指标;超过31%-40%的,按超额部分的40%核减单位预算指标;超过41%-50%的,按超额部分的50%核减单位预算指标‥‥‥超过91%以上的,按超额部分的100%核减单位预算指标,在单位 预算中扣缴。

7、严格控制油修费

单位的车辆必须在政府采购中心指定的维修点实行定点维修,凭加油卡加油,且必须做好加油和维修的台账。除特殊情况外,非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发票一律不得报销入账。

因工作需要,确实需临时租车的,应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审批(每个单位必须按照节约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且不能超过限额。

四、规范外出参观学习考察

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外出参观学习考察(包括用工会、学会、协会、改制经费、基建经费和临时机构经费组织的外出参观学习考察以及须在财政列支的村干部外出参观学习考察),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共娄底市娄星区委办公室、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出参观学习考察管理的通知》(娄星办发[2006]2号)的要求按程序审批,不得擅自外出。未按规定审批的,区政府按实际发生的参观学习考察费全额追缴,在单位预算中扣缴。

五、严格人员经费管理

1、各单位每年必须清理在职人员情况。对不在岗的人员,单位必须及时如实向区财政局工资统发中心申报,隐瞒不报的,区政府按已发放给不在岗人员的工资津补贴等的两倍收缴。

5.行政助理具体工作如下 篇五

1、记载员工出勤情况;

2、记载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

3、考核计算扣假工资和加班工资等;

4、处理和维护主管日程,准备和完成各类文件报表;

5、阅读和分析各类信息,制定工作计划,做好时间分配;

6、协助审核、修订行政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日常行政工作;

7、传达通知、分发文件;

8、安排公司各种会务和组织员工各种活动;

9、接待访客并决定是否让主管或其他工作人员与之会谈;

10、对公司各种文件和档案进行整理、归档;

11、履行办公日常职责,如办公用品采买、管理和分发,维护记录管理系统和执行基本的簿记工作等;

12、办理各种行政事务和手续,比如填报报表、公司年检、复印打印等;

13、负责平时员工福利的采购工作,比如日常的水果、中秋的月饼、公司年货、生日礼品、节日礼品,等等。

全宗卷是档案部门在管理某一全宗过程中形成的,能够说明该全宗历史情况的有关文件材料所组成的专门案卷。

企业应以本企业全部档案为对象,依据企业管理职能,结合档案形成特点,制定统一的分类方案。

分类方案应保持相对稳定性和可扩充性,同时附分类说明。分类层次不宜过多,一般为三级。根据分类方案设定类别符号。可采用汉字或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或拼音字

母或其中两种混合方法设定类别代号。

 档案的保管

保管工作应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

1、档案入库前应去污、消毒、去酸。

2、对一些不利于档案保管的纸制材料和字迹,应以复印或加膜等方式保护。对一些不利于档案保护的包装物应去除。

4、底图应存放在底图柜中,不易折叠。

67、及时补救或修复受损的档案。

 档案保管期限一般分永久、长期、短期。

永久,30年以上

长期,10以上至30年以下(含30年)

短期,10年(含10年)以下

档案的销毁:

档案销毁必须实行两人以上监销。

档案的统计:

1、档案部门应对档案管理、利用、档案人员等有关情况进行日常统计,并按要求填报有关报表。

2、统计工作应做到统计数字准确无误,统计资料按时报送,统计活动符合规范。日常统计工作要有台账,主要内容包括:档案馆藏情况统计;档案利用情况统计;档案人员

3、情况统计;档案设施、设备情况统计;档案销毁情况统计等。

及时、准确地填报本企业档案工作年报及有关统计报表。

档案装具

1、档案柜架应牢固,具有防火、防盗、防尘作用。有条件的可采用密集架。

2、磁性载体档案宜采用防磁柜存放,其它非纸质载体档案应保存在专用柜、架、盒中。

3、档案的卷盒、卷夹应采用无酸制品,其规格、式样和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 归档要求

1、归档的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其制成材料应有益于长久保存。

2、归档的文件材料应为原件。因故无原件的可将具有凭证作用的文件材料归档。

3、非纸质文件材料应与其文字说明一并归档。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材料若有汉译文的应与汉译文一并归档,无译文的要译出标题后归档。

4、归档的文件材料一般一式一份。重要的、利用频繁的和有专门需要的可适当增加份数。

5、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在无合同、协议要求情形下,主办单位保存全套文件材料,协办单位保存与承担任务相关的正本文件。

6、文件材料归档时,由承办部门填写归档材料移交清册。重要项目文件材料归档时应由项目管理部门编写归档说明,并经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

目标

第一年:行政前台/助理,在行政经理的安排下,积极协调和处理日常事务,这个阶段主要是入门

第二~三年:从助理上升至行政专员,在某些事务上,可以独挡一面,最好精通六大模块的某一或两个,当然其他方面也需了解。

行政助理的职业困惑

1、职业倦怠感

2、职业发展遭遇天花板

3、年龄危机在行政助理职位上待几年后,会越来越有职业危机感。

行政管理的六大模块

流程制度

会务外联

文印资质

档案资料

采购资产

6.行政助理职责具体内容 篇六

2、负责公司内部员工的绩效考核实施与管理、最终落实与监督。

3、负责年度人力资源管理的各项费用进行预算和统计。

4、负责公司全面的招聘计划制定、开展、实施、落实。

5、负责公司各大小员工团建、年会、等活动进行制定、策划、统筹、安排。

6、负责与公司大厦物业管理处沟通与对接。

7.具体行政行为 篇七

裕川置业集团进入干粉砂浆行业始于2006年, 当时我们的主业是房地产开发、新型墙体材料研发、生产、销售等, 是滨海地区规模最大的集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建材产业基地。在与建筑施工单位长期接触当中, 我们发现, 在建筑工地中由于大量存放袋装水泥、建筑砂、石等建筑材料, 工地上尘土飞扬, 尤其在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过程中, 砂、石、水泥产生了严重的粉尘污染, 工地的空气浑浊弥漫。不仅如此, 工人在运送和使用砂浆的环节中产生了大量的浪费, 一道墙砌下来, 落地灰厚达20厘米。工程竣工后, 这些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均成了建筑垃圾被清运出去, 造成了极大的资源浪费。于是, 我们从2006年开始思考发展干粉砂浆项目的计划, 并为这个计划制定了时间表:第一阶段了解国家相关政策及国内、外干粉砂浆发展现状;第二阶段了解国内当时少量的干粉砂浆试点地区的推广应用情况;第三阶段考察了解干粉砂浆设备厂家工艺技术现状。经过2006年一年的前期论证, 我们得出结论:

一是国家法规性政策自1997年以来, 专门针对发展散装水泥、预拌砂浆行业的就先后出台了6个文件, 尤其是国家六部委于2007年6月6日出台的“禁现”通知, 使我们在政策上心里有了底。

二是通过实地考察和了解, 我们发现干粉砂浆的推广应用是可以被开发商、建筑商所接受的。通过与开发商和建筑商直接对话了解, 感到他们接受干粉砂浆应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正在逐步加快, 也就是说随着社会的进步, 人们的传统观念和意识也在同步发生变革, 更说明干粉砂浆的推广应用在国家相关政策的引导下已开始被人们重视, 我国干粉砂浆市场的大幕将随之快速拉开。

三是通过对国、内外干粉砂浆设备的考察和了解, 感到干粉砂浆设备的工艺技术是成熟的, 性能是可靠的。尤其在欧洲发达国家, 干粉砂浆的应用已达到普及化。在德国, 平均每40万人就有一家干粉砂浆生产企业, 进入21世纪以来, 欧洲地区的干粉砂浆设备工艺已达到高度的自动化水平。

我国干粉砂浆设备制造业发展虽然起步晚, 但是越过了漫长的原始研发阶段, 在核心技术、工艺布局等方面, 大量地、直接地吸收和借鉴了欧洲先进的技术工艺。

经过一年时间的周密考察和详细论证, 我们认为:中国发展干粉砂浆的春天已经来临, 政策、技术、意识、市场四个先决条件已经初步具备。于是, 我们于2007年初果断立项, 决定投资3000万元, 建设年产40万吨规模的干粉砂浆生产线。一些好心的朋友劝我们别冒险, 先上个小的, 试试看。但是我们坚信干粉砂浆推广应用的时代已经来临, 这是不可逆转的大趋势, 并决定当年规划、当年投资、当年建设、当年投产。

根据对设备厂家的综合考察, 按照“价格合理、工艺先进、当年投产、售服可靠”的四项考察指标, 对设备厂家进行了选定。为了加快项目的建设进程, 早日为滨海新区提供干粉砂浆产品, 在项目的计划安排上采取多向交叉、同时运行的筹建方法, 并克服安装阶段中突遇的连续十天罕见的雨雾气候影响, 领导亲自在一线指挥, 干部与工人在现场同吃同住。全体员工坚持一个目标, 必保12月份按期投产。从2007年6月中旬项目启动, 到12月15日按预定计划顺利试车投产, 仅用了6个月的时间, 一次性联动试车成功。

二、发展干粉砂浆不可避免遇到的问题

在发展干粉砂浆的过程中, 会出现很多意想不到的问题, 有观念方面的, 有意识方面的, 还有政策缺陷方面的。

应该说, 裕川干粉砂浆自2008年投产以来, 在整个天津地区, 尤其在滨海新区已成为行业内的龙头企业, 产品逐渐形成了品牌效应。提起裕川的干粉砂浆, 人们的第一个印象是质量过硬、服务可靠。在多次的现场突击抽查中, 裕川干粉砂浆的各项技术指标、质量均排在第一位, 这是因为我们始终坚持一个理念:工程质量不是儿戏, 建筑产品终身保质, 是对人们生活质量、生命安全的一个承诺。离开这个理念, 就会给社会和百姓的生命安全造成重大安全隐患, 因此, 裕川干粉砂浆从投产的第一天起, 就把产品质量放在首位。

两年来, 产品的销售量已占到了滨海新区干粉砂浆用量的98%。有人说我们垄断了滨海新区的干粉砂浆市场, 这个说法是错误的。应该说我们是用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感动了滨海新区的建筑市场。据统计, 在我们每年所签的80多家销售合同中, 有55%的合同是用户找上门的。在这55%的客户中, 又有90%是“回头客”。用天津三建一名工人的话说:“价格都一样, 为什么不选择质量好的”。因此, 裕川干粉砂浆在客户的信任和大力支持下, 自投产以来, 在滨海新区始终保持绝对的市场占有率, 销售量与品牌效应与日俱增, 仅2009年4~11月就销售普通干粉砂浆18万吨, 为滨海新区构建“两型社会”作出了我们应尽的努力。

任何一种新事物的推广, 都需要逐步的完善, 干粉砂浆的推广应用也是如此。根据两年来的感受, 我们认为, 在推广应用干粉砂浆工作中, 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急待同时跟进。

其一, 干粉砂浆的推广应用必须从建筑设计入手。到目前为止, 虽然宣传上号召从建筑设计入手, 将干粉砂浆设计到施工技术规范中, 但由于国家没有强制性的措施, 设计单位往往忽略了干粉砂浆的推广应用, 加之利益驱动, 他们也不愿意违背开发商的意愿。因此, 从设计入手的力度还显得十分疲软。其结果是设计上只是建议使用干粉砂浆, 而建议是不具备法规性的。不具备法规性, 当然就可以现场搅拌。建议国家主管部门应法规化规定:在建筑设计上必须将干粉砂浆纳入技术规范, 并将干粉砂浆的技术指标在设计行业内以技术规范进行采用。

其二, 干粉砂浆的推广应用必须定额化管理。到目前为止, 国家尚无“全国统一的干粉砂浆应用定额”, 没有定额为依据, 开发商和建筑商在招投标的预算报价中很难体现推广干粉砂浆的应用, 他们没有法定依据可以执行。虽然有的地区出台了地区性的干粉砂浆参考补充定额, 但由于是“参考”性的, 所以完全可以忽略, 于是仍然现场搅拌。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或指导各省、市主管部门出台“干粉砂浆使用定额”, 并将原定额中的现场搅拌砂浆部分的定额宣布废止, 用法规保证推广应用干粉砂浆的可操作性。

其三, 应编制干粉砂浆与现场搅拌成本对比。传统观念作怪, 开发商与建筑商在干粉砂浆与现场搅拌砂浆的成本上有顽固的价差观念, 他们只看表面的成本, 对现场搅拌与使用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工程质量通病、资源的严重浪费视而不见;对密集的高价人工费用视而不见;对使用干粉砂浆所提高的工效视而不见。很显然, 我们的宣传引导、成本对比解释工作还很滞后。建议国家或各省、市、自治区组织业内专家编制干粉砂浆与现场搅拌综合成本对比资料, 用大量的隐性成本因素和数据说话, 改变人们对干粉砂浆价格的误解。

其四, 用阶段性鼓励政策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干粉砂浆领域。干粉砂浆投资较大, 当人们没有对其深入了解和准确的市场评价之前, 很难有人投资这个项目。一个年均竣工面积为100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城市, 按理论砂浆使用量计算, 约需200万吨干粉砂浆。按每条生产线理论产量40万吨 (实际产量:减掉不可避免的中断时间, 冬季停建时间, 最大产量为32万吨) , 那么, 这个城市需要有至少七条40万吨规模的生产线, 否则, 很难在这个城市“一刀切禁现”。不能全面彻底“禁现”的结果是干粉难推, “禁现”难禁, 开发商与建筑商会以干粉砂浆供应不足的理由, 实现其顽固的现场搅拌行为。建议国家应有阶段性的投资鼓励政策和合理的优惠政策, 支持引导部分社会资金向这个领域进入, 至少应在省会级以上的城市形成干粉砂浆产业的骨干网络, 这个骨干网络的功能必须是满足本区域砂浆市场用量的, 然后向下一级城市拓延。

其五, 扶持现有的干粉砂浆生产企业全力达产。正是由于干粉砂浆实际供应能力不能满足建筑市场的需求, 导致先期投资干粉砂浆领域的企业面临尴尬的局面。开发商、建筑商联合抵触干粉砂浆, 部分主、监管人员为了照顾前者的关系, 采取默认的态度;因为没有干粉砂浆使用量的定额管理, 部分使用干粉砂浆的工地只是做样子使用一点点应付检查;更为严重的是, 部分工地将买来的干粉砂浆当水泥用, 二次大量地掺沙子, 给建筑产品质量留下隐患。为此, 建议在当前各地区不能全面“禁现”的情况下, 应首先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在有干粉砂浆生产企业的区域, 按其实际产量功能划分彻底“禁现”区域。二是在有干粉砂浆供应能力的区域内的建筑产品竣工验收, 必须有干粉砂浆定额使用量的发票复印件作为工程验收资料之一。

当社会资金力量看到干粉砂浆销售渠道畅通、有保障时, 他们才会向这个领域注入资金, 这就产生了引导投资干粉砂浆领域的积极效果, 只有加大行业投资力度, 推广应用干粉砂浆的步伐才会加快。

三、综合利废是发展干粉砂浆的一项技术突破

综合利废方面, 裕川置业集团早在2004年就开始研发建筑垃圾循环利用工艺。在长达四年的研发中先后注入了1200万元科研经费, 在建筑垃圾处理与应用领域实现了两个突破。

其一, 经过四年的研发、利用、数据累计、专家技术鉴定, 由裕川集团发起, 国内知名专家技术支持, 编制了《建筑用再生骨料企业产品标准》 (标准号:Q/12TG4148———2009) , 经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已于2009年4月23日发布实施, 填补了我国长期以来在建筑垃圾回收利用领域无执行标准的空白。

实践证明, 建筑垃圾经过专用工艺设备处理后, 其产生的50mm以上的粗骨料、0.5mm~4.75mm的一级细骨料、0.07mm~4.75mm的二级细骨料, 分别是再生混凝土、墙体切块、干粉砂浆优质骨料, 其各类性能、技术指标均符合国家颁发的相关标准。我们将0.07㎜~4.75㎜的再生细骨料按30%、50%、70%的含量掺加到干粉砂浆产品中后, 经国家法定质量技术监督机构严格检测, 均达到天然石材质量的相应标准。

从2004年起截止到2009年10月份, 裕川集团总计向社会回收购买了近180万吨建筑垃圾, 经过专用处理设备加工后, 分别应用于墙体承重、非承重砌块和干粉砂浆产品之中。在建筑砌块中的掺加量为65%, 在干粉砂浆中掺加量目前稳定在30%当中, 我们正在向50%、70%的高掺量进行过渡。之所以这么做, 一是跟进党的十七大以来提出的构建“两型社会、节能减排、环保利废”的号召, 体现一个企业对社会的责任;二是体现企业科技研发、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能力。在这个理念的引导下, 裕川集团在建筑垃圾回收处理和应用领域走出了前人没有走过的道路。

其二, 在建筑垃圾回收处理应用的研发过程中, 我们先后投入1200万元人民币, 研发出了具有国家专利 (专利号:2007200996376) 的建筑垃圾处理专业设备———《YCJZGF600———1200Ⅱ型固弃砖砼全自动粉碎处理生产线》。本设备核心技术体现的是:脉冲自动收尘;噪音封闭达标;进料干湿兼容;骨料一投七出;产量高低可控;电力耗能节约。

用该套设备加工处理的粗骨料、细骨料、机制砂颗粒均匀, 质量符合国家颁发的相关标准。是推进干粉砂浆项目发展、综合利废、节约不可再生资源的又一崭新的原材料供应渠道, 使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得到循环利用, 这项新技术将在未来的干粉砂浆推广应用中起到不可低估的、具有节能环保重大意义的作用, 是社会、企业双赢的新工艺。

四、裕川集团干粉砂浆项目的未来发展规划

根据我们对国内外干粉砂浆市场现状的调研和了解, 得出如下预测:我国的干粉砂浆行业将在2010年~2012年的三年当中产生巨大的突破。因为干粉砂浆作为继预拌混凝土之后的又一新型绿色环保建材, 极鲜明地突出了其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升建筑产品质量、实现资源循环利用的亮点, 已引起建筑行业的高度重视, 其供求链亦将产生巨大的增变。

随着中国步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 我们预料, 在今后的15年, 我国的城市基本建设、房地产投资规模仍将保持在较高的水平。根据国家相关资料显示:“十一五”期间, 我国城镇人均住宅面积将达到28平方米左右, 农村人均住宅面积达到33平方米左右, 这样就需要在未来的时间中新建住宅200多亿平方米, 砂浆需求总量将达到36亿吨左右, 年均干粉砂浆需求量将在2.5亿吨左右。2.5亿吨干粉砂浆需求量的概念是全国应有年生产规模40万吨干粉砂浆企业625家, 而我们的现有供应能量是远远小于这个供求值的。

8.具体行政行为 篇八

【关键词】行政机关;档案信息化管理;网站;数字化

一、行政机关实现档案信息化管理的必要性

档案信息化管理是通过对传统档案管理方式进行改变,更侧重于档案服务工作,而且通过对档案信息进行分类,加工和整理,并对信息进行整合和提取,从而进一步提高档案管理的高效性。长期以来我国传统档案管理工作中,不仅查询效率较低,而且一旦对档案进行修改,流程十分繁琐,但通过档案信息化建设能够有效的弥补传统档案存在的不足,不仅档案信息保存更为便捷,而且更易于对档案进行修改,对档案信息查询更为快捷。而且利用网络技术档案信息能够实现快速传递,有效的提高了档案的利用效率,档案管理成本有了较大程度的降低。

目前部分行政机关档案管理工作中仍采用手工的形式,这种操作模式工作量较大,而且工作效率较低。即使部分机关档案管理工作中引入了信息技术,但只是将一些基本的信息输入进系统中,部分查找和搜索工作仍需要手工进行操作,档案信息化水平较低。当前行政机关倡导无纸化办公,这也有效地促动了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行政机关加快改进档案管理方式,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进程,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档案信息化管理。

二、行政机关档案信息化管理的具体策略

(一)做好具体规划

行政机关在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中,需要根据自身发展战略来对档案信息管理的规划进行部署,要与行政机关办公模式相结合,准确进行定位,确保制定的档案管理信息化目标与行政机关自身的特点相符,以便于更好的推进行政机关档案信息化的健康、持续发展。另外,在当前行政机关档案信息化管理工作中,还要对实际效果进行重视,侧重于机关档案管理的灵活性和延展性,协助好信息服务工作,从而为行政机关档案信息化管理提供更好的发展空间。

(二)建立高效档案信息网站

行政机关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中,需要建立健一个高效、实用的档案信息网站,利用网而模式来为人们提供资档案信息服务。档案网站内容能够及时进行更新,有效地保证了档案信息网站内容的丰富性,而且所涉及的覆盖面也会进一步扩大,有利于档案信息利用效率的提高。在档案信息网站上进行档案信息搜索、查询及直接使用实时文件,不仅能够给档案利用者带来更多的便利性,而且有效地提高了档案服务的质量。在行政机关传统档案管理工作中,档案使用需要亲自到档案部门进行档案搜索,存在着人力和时间上的浪费,这也使档案信息网站已全面开始取代传统的手工档案管理模式。同时行政机关档案管理部门还可以通过电子邮箱来为档案使用者提供咨询和服务。从以上内容中可以的体现出档案信息化管理的特色,更突出的将档案数字化管理的重要性体现出来。

行政机关档案信息网络建设工作,在构建档案管理体系的同时,还要注意将其与管理体系的有效融合,从而形成一套完整的管理信息系统,并将各部门的信息进行有效综合,使其在网站中进行体现,加快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

行政机关的档案信息网站应使用高效的检索系统,并在计算机技术上不断加强,以保证档案信息网站的安全性。在软件的选择中也注重质量,软件产品应是立足于现在,着眼于未来的明星产品,这些软件必须符合国内外的认证标准,同时与计算机硬件提供厂家沟通,获得技术上最好的之处,确保升级服务及时,缩短重新建设的成本。并在应用过程中考虑网络速度,传递方式以及响应的时间等等。

(三)加大力度推进档案信息资源数字化建设

进行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基础就是档案信息资源的数字化建设,它确保了档案原件的保护模式。先进信息手段应该展现在档案数字化的建设中,要把原始档案建设成数据库的目录库建设,及全文数据建设。并及时更新数据库内容,公开发布,为人们提供便捷的服务。要重点分析档案资源数据的分析整理,显现重点内容,逐步解决问题。最终达成一个先进的档案管理信息资源数字化建设模式。

(四)重视行政机关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标准与规范

行政机关档案的建设必须注重其标准与规范,这是建设中重点内容之一,也是展现一个单位档案管理是否达到现代化水平的重要内容。档案管理信息化在行政机关中运行就必须要根据自身机关特点及内部管理标准来执行,并且在运行过程中查缺补漏,不断完善信息化体系建设。不仅要符合国家的标准,又必须要在实践运行中便捷、精确。并对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各项实施内容制定统一标准,例如对数据库中各种软件内容以及格式都制定统一规范等,防止在资源共享后由于格式等原因不能进行读取以及共享等问题。

(五)努力提高行政机关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

档案信息管理人员必须要及时更新管理理念,通过继续教育的培训,调整管理人员工作心态,使其注重自身专业素养的提升,并加强学习新知识新内容,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并且要在计算机网络技能操作上精通,要让管理人员实现对繁琐的网页信息进行分类、索引以及高效的管理,以为广大使用者提升使用效率,并把档案信息内容发挥到最大价值,满足使用的最大需求。

三、结束语

行政机关档案信息化管理工作的开展是一项长期性和系统性的工作,需要在实践工作中注意经验的积累,通过不断学习和来加快推动档案信息化管理的实现,为人们群众提供优质的档案服务,更好的提高档案的使用效率。同时档案管理人员还要不断强化自身的综合素质,在管理工作中进行不断创新,使档案信息资源能够更好地为社会发展和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梁玉莲.信息化时代机关档案管理困境的突破与抉择[J].办公室业务,2012-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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