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撑起专利保护伞

2024-12-18

行政执法:撑起专利保护伞(精选6篇)

1.行政执法:撑起专利保护伞 篇一

撑起法律的保护伞 复习教案

温胜梅

一、复习目标

知识与能力:

1、知道法律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保护,掌握在日常生活中自我保护的方法和技能以及获得法律保护的方式和途径。过程与方法:用材料收集、案例分析等方法回顾本课重点、难点,梳理知识结构。以学生自学为主,达到复习目的。

情感态度、价值观: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需要特殊保护的意义,加深对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保护内容的理解,体会今天的我们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二、复习重难点

1、用材料收集、案例分析等方法回顾本课重点、难点,梳理知识结构。

2、知道法律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保护,掌握在日常生活中自我保护的方法和技能以及获得法律保护的方式和途径。

三、复习方法

利用思维导图复习本课知识,利用案例分析法巩固分析知识。

四、复习过程

一、回眸旧识

要求:自主复习,对本课知识进行梳理,形成知识网络,并用思维导图的方式写下来(如提纲式、知识树、关系式、图表等形式)。思维导图构建技巧:

1、学会构建基础性的知识网络,巧用关键词,加深自己对教材的独特理解。2.思路清晰,结构合理,层次分明; 3.体现知识的内在联系和逻辑关系。

二、导入

观察四幅图片,引出第一个课题-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三、知识强化

(一)我们受法律的特殊保护

1、原因:个人:①、未成年人处于生理、心理发展的重要时期; ②、生活经验不足,各方面不够成熟,辨别是非、区分善恶能力差; ③、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弱;

国家:青少年是党和国家的希望,中华民族的希望。

2、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

普通法律: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义务教育法等

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跟踪练习: 中学生小陈迷恋上网,不断旷课,还经常彻夜不归,其父亲老陈对此想尽办法,可儿子仍然不能自拔。这次儿子又失踪了,老陈苦苦寻找了三天,走遍了当地的网吧,最后才在一家网吧找到了小陈。在寻找儿子的过程中,老陈发现,在一些网吧中,很多中小学生整夜泡网吧。

请回答:(1)材料二中的网吧经营者违反了我国哪部法律?(2)中学生小陈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哪部法律?为什么?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小陈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的义务教育法。因为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小陈是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他应该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应该遵守学校纪律,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而小陈旷课泡网吧没有认真履行受教育的义务,因而是违法的。

3、未成年人保护的内容

家庭保护 学校保护 社会保护 司法保护 跟踪练习

1、个体包装厂老板吕某招用了一名年仅14岁的男孩从事搬运工作,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得知这一情况后,严厉处罚了吕某,同时责令他停止使用童工。劳动监察部门的这一行为是()

A家庭保护 B学校保护 C社会保护 D司法保护

2、(2015年泰安)2014年7月25日,《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被提请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出售香烟的行为进行罚款时,最高可罚三万元。草案规定的这种做法()A 会伤害学生的自尊心 B 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 C 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D 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

3、.材料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设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章(共11条),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方针原则、各个诉讼环节的特别程序作出规定。其中,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材料二人民网电:为了规范和加强网吧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实名登记上网和文明上网及严禁未成年人上网等规定,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青少年创造良好学习和生长的社会环境,同时有效消除网吧的安全隐患,确保辖区的安全稳定。近日,烟台公安对网吧开展了检查整治行动。

(1)上述材料分别体现了哪几种保护?除此之外,还需要哪些方面的保护?

4、“某校初二学生小李因父母常在家以“斗地主”、“打麻将”等形式赌博而受到影响,无法安心学习,迷恋上网络游戏,多次出入娱乐场所,多次因缺钱偷窃同学的钱物,后来发展到盗窃邻居家的钱物。公安机关因其屡教不改,依法将小李送去劳动教养。”

阅读材料后回答:

造成小李违法行为的原因有哪些?

5、为了创建平安校园,学校开展了交通安全知识和禁毒知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文化、工商等部门对学校周围的网吧、小卖部进行了清理整顿。父母也叮嘱孩子注意交通安全,学会防范意外伤害,保护自己。(1)上述材料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那些保护?(2)除了上述保护外,对未成年人还有什么保护?(3)这些保护是由哪些法律专门规定的?

(4)有的同学说:有了这些保护我们就可以健康成长随心所欲了。你同意吗?为什么?

(二)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

1、原因:外部条件内部条件

2、自我保护的方法和技能 跟踪练习

1、一天晚上,初二学生小张独自一人在家,父母外出办事未归。突然,一个自称是爸爸同事的陌生男人敲门来访。此时,小张最恰当的做法是()A 让他尽快离开,否则大声呼救 B开门让他进来,热情招待

C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请求紧急援助

D 隔着门告诉他爸爸不在,有事请用电话跟爸爸联系

2、某工厂女工李萌下夜班后,路遇歹徒持刀抢劫,歹徒抢走了她的手提包。当时,李萌看到歹徒穷凶极恶的样子,并没有选择与歹徒蛮干,而是在案发后及时打“110”报警,公安机关及时将歹徒抓获归案。

当我们面对穷凶极恶的歹徒时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3、(2015 滨州)价值判断

广州汕头一小孩不慎落水,看到大人们下去施救,同行的两名中学生也奋不顾身的冲了下去,结果溺水身亡。判断 评析

4、(2015·济宁模拟)【校园安全我关注】在过去的2014年,一连串记忆依然在触碰我们的痛觉:幼儿园喂食病毒灵、云南小学踩踏事故、湖南湘潭校车翻车事故„„仅在11月19日至12月4日半个月里,山东省就接连发生4起“校车”事故,导致14名学生死亡。

(1)一系列校园安全事件折射出什么问题?(从学校和未成年人自身两个角度分析)【安全教育我思考】2015年3月30日,是第20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教育部、公安部等部门共同举办了“我安全、我健康、我快乐”的主题活动。教育部副部长刘利民指出,各地各学校要把安全教育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2)党和国家为什么十分重视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 【校园安全我建言】针对如何避免校园安全事件的再次发生,某校九年级(2)班的学生在校园网“校园安全杂谈”板块中纷纷发表了自己的看法。(3)看了两位同学的建议,“强强”也想从一个角度提出自己的建议,请你帮助他。

3、获得法律帮助的方式和途径

①法律服务和帮助的机构(两所一处)②非诉讼途径 最常用的有效手段

③诉讼途径(打官司)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最正规最权威最有效 ④申请法律援助

(三)课件呈现本课的思维导图,学生据此修改自己的思维导图,然后进行背诵巩固。

三、课堂检测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法律中属于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法律的是: A 刑法 B 义务教育法 C 未成年人保护法 D 教育法

2、为了切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某市教育局出台了“减负八项规定”。这体现了对学生的:

A 家庭保护 B 学校保护 C 社会保护 D 司法保护

3、以下做法中,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家庭保护规定的是: ① 网吧经营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网吧 ② 某家长强迫自己的女儿辍学打工

③ 某家长为自己的未成年子女订立婚约 ④ 中学生赵某吸烟,其家长视而不见 A ①②③ B ②③④ C ①②③④ D ②④

4、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但是青少年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的时期,缺乏社会经验,各方面还不成熟,容易被一些不良诱惑所侵蚀,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要战胜身边的不良诱惑,必须要有:

① 科学的态度 ② 正确的方法 ③ 坚强的意志 ④ 清醒的头脑

A ①②③④ B ②③④ C①③④ D ①②③

5、近年来,全国文化、文物系统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都对未成年人集体免费开放。对学生个人参观实行半票,对家长带未成年子女参观的,对未成年子女免费。这一举措:

① 是为了创造一个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② 表明国家对青少年的成长给予特殊关注 ③ 符合家庭保护的相关规定 ④ 符合社会保护的相关规定

A ①②④ B ①②③ C ②③④ D ①③④

6、郑明是某校七年级的学生。下列选项中,他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是: A 郑明不认真完成课堂作业,受到老师的批评 B 郑明正在网吧打游戏,爸爸找到他并把他带回家 C 郑明的期末考试成绩不理想,遭到了爸爸的暴打 D 星期天,妈妈吩咐郑明做完作业后打扫家里的卫生

7、从2007年6月开始,广东省茂名市300多名初中学生经当地一家名为“华南机电工程学校”介绍后组织前往东莞、深圳等地做暑期工。他们每天工作时间长达11小时,从不休息,每小时工资3元。由于高强度劳动,很多同学出现感冒、发烧、哮喘等症状。面对工厂的做法,这些初中学生应该:

A 纠集在一起,游行示威 B 任由工厂的摆布,不作反抗

C 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D 不要工资,悄悄离开这里,再到别的地方打工

8、初一学生小虎是个小科技发明家,他发明的银行自助取款机自动监控装置在北京市获发明一等奖。最近他又迷上了网络,希望成为一名网络高手,但他同时还听说网上交友要慎重。你认为网上交友时下列做法不正确的是:

A 与网友交谈时语言要文明

B 可以真诚地与网友互通所有个人的真实信息 C 遇到低级趣味的网友要马上离开

D 与网友会面要非常慎重,做好防范准备

9、我们未成年人正处在生理、心理发展的重要时期。对此,以下所列特点正确的是:

①思想活跃乐于交往。② 求知欲和好奇心强。③ 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强。④经验不足、各方面还不成熟。⑤ 辨别是非、区分良莠能力差。A.①②③④ B.②③④⑤ C.①②④⑤ D.①②③⑤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例,一律不公开审理„„”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在——方面具体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责任。

A.家庭 B.学校 C.社会 D.司法 材料一:国家文化部队网吧管理明文规定: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等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必须由其监护人陪伴;不得容留未成年人夜间在网吧上网。

材料二:中学生小陈迷恋上网,不断旷课,还经常彻夜不归,其父亲老陈对此想尽办法,可儿子仍然不能自拔。这次儿子又失踪了,老陈苦苦寻找了三天,走遍了当地的网吧,最后才在一家网吧找到了小陈。在寻找儿子的过程中,老陈发现,在一些网吧中,很多中小学生整夜泡网吧。

材料三:为了给广大青少年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近日,山东全省重拳出击,开展了专项治理行动,一批非法经营的黑网吧、电子游戏厅被依法取缔,还学生一个健康的环境,还校园一片洁净。

请回答:(1)材料二中的网吧经营者违反了我国哪些法律?(2)中学生小陈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哪部法律?为什么?(3)材料一、三体现了未成年人的哪项保护?只要有了这项保护以及家庭、学校的保护,小陈就能改正错误吗?请说明理由。

3、(2009河南省中考)新华网北京1月18日电(记者吴晶)在近日开展的“整治网络低俗之风”专项行动中,教育部加强校园网和校内上网场所管理,大力建设校园网络文化,加强上网教育和引导,为近1亿学生网民打好抵制网络侵害的预防针。“在这次专项行动中,广大师生既是参与者,也是受益者。”教育部负责人说。这次专项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网络空间得到净化,青少年通过网络学习科学技术、陶冶精神生活时受到的不良干扰明显减少,广大教育工作者和家长无不拍手称快,纷纷表示希望专项行动深入开展下去,彻底清除网络低俗内容的危害。

(1)上述材料说明了什么?(至少两方面)(2)整治网络低俗之风,不仅是社会、学校和家庭的责任,也和每个青少年息息相关。请谈谈在这次专项活动中,青少年应做些什么?(三方面即可)

四、总结

通过本节课的复习情况大部分学生掌握情况良好,但仍有少部分学生在做题中会出现基础知识不扎实,做题方法不掌握等现象,希望这部分同学仍需努力提高自己的能力。

2.行政执法:撑起专利保护伞 篇二

在当初制定《专利法》的时候, 考虑到知识产权审判力量比较薄弱, 大量专利侵权案件全部由法院处理有一定难度;专利侵权案件的处理需要一定的技术背景, 由专利行政机关处理比较合适;行政保护可以迅速解决一些简单的侵权案件, 使当事人免于诉累, [1]鉴于此,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专利法》, 规定了专利权的行政保护途径, 奠定了我国专利权行政保护的基础。1985年1月19, 经国务院批准, 中国专利局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 规定了专利管理机关的设置及其执法职能。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 为了适应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 1992年我国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 涉及专利权行政保护的内容有:一是加强了专利管理机关的执法职能。二是取消了设置地方专利管理机关的层级限制。

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及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 2000年我国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 涉及专利权行政保护的内容有:一是专利行政执法主体称谓的变化, 职能的确立以及执法主体层级的提高。二是缩小了纠纷案件管辖范围及处理权。三是增加了对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行政处罚, 修改了对冒充专利行为的罚款幅度, 并对假冒他人专利及冒充专利行为进行了分类、认定。

为了适应世界各国知识产权竞争的需要, 增强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 建设创新型国家, 2008年我国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 涉及专利权行政保护的内容有:一是将“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冒充专利行为”统称为“假冒专利行为”;二是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是加强了行政执法办案的调查取证程序。

通过对《专利法》中与专利权行政保护有关条文的梳理、分析, 我们发现我国专利权行政保护具有以下基本经验。[2]

(一) 我国专利权行政执法体制不断完善。

从《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历次修订来看, 我国专利权行政执法体制不断完善。如中央层级专利权行政执法主体的设置经历了从专利局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变化;地方层级专利权行政执法主体的设置正在经历从法律地位不明确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到“地方人民政府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的转变。这些转变均为专利行政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使专利权行政保护的力度基本达到了商标权、著作权行政保护的水准, 从而形成了自上而下的、系统的专利权行政执法体系。

(二) 专利权行政保护的重心发生了改变。

从对专利权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转移到了对专利权违法行为的行政查处。也就是说, 专利行政管理机关从一个“过渡性的民事纠纷处理机构”转变为兼具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保护机关。与2000年《专利法》相比, 2008年《专利法》中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行政处理呈现弱化趋势, 主要表现在:取消了专利行政机关的责令赔偿权;专利行政机关对纯民事性质的纠纷只有行政调解权等等。行政查处权则呈现出明显强化的趋势, 如第63条加大了对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力度;第64条增加了一系列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等。

(三) 专利权行政保护方式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

综观《专利法》的历次修改, 专利权行政保护方式体系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民事纠纷的行政裁决, 还包括专利权行政确权和授权、行政调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处分、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济和行政服务等手段。

二、我国专利权行政保护存在的问题

作为“中国特色”的专利权行政保护, 在打击专利权侵权活动, 查处各种专利权侵权行为方面, 及时有效地保护了专利权, 维护了专利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赢得了我国和其他许多国家知识产权所有人的赞扬。[3]然而, 面对“入世”后经济全球化和日益激烈的科技竞争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新形势, 我国的专利权行政保护同样还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和亟待解决的矛盾, 并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和考验。

(一) 专利权行政保护主体范围过窄。

1.国家知识产权局没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侵权案件的行政执法权。

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 依法授予专利权;并且, 对各地方知识产权局的业务进行指导。我们知道, 法律并没有赋予国家知识产权如同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一样的行政执法权。因此, 对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侵犯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的案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无能为力, 这不利于专利权的保护, 也不利于我国专利权行政执法体制的健全和完善。

2.“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层级过高, 缺少县级基层专利权行政保护主体的设置。

从上文的分析中可知, 我国现行《实施细则》明文规定专利行政执法主体限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相对于1992年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所称的专利管理机关为“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而言, 现行《实施细则》大大提供了专利权行政执法主体的层级, 将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排除在外。这样, 我国专利权行政执法主体就缺少县一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与上级专利行政执法主体脱节, 难以形成系统的、有效的专利权行政保护体系, 不利于专利行政保护工作的长远的持续发展。

(二) 专利纠纷行政处理、行政查处缺乏法定程序, 不便于执行。

尽管我国《专利法》第七章专门规定了专利权的保护, 但缺乏法定程序规定, 已不适应现代行政法的理念, 与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行政法不相适应, 具体表现在:专利法60条只规定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没有规定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具体程序;第63、64条只规定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 没有明确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的程序。这些笼统的、原则的规定, 不利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行政执法。

(三) 专利权确权纠纷行政裁决中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不相衔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2001年6月19日通过) 第25条的规定, 当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权确权纠纷作出行政裁决, 当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诉时, 法院只能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全面审查, 审查确权行政裁决行为是否合法;经过审查后, 也只能就确权行政裁决作出维持或撤销判决, 无权直接变更无效行政裁决。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二者间的不相衔接, 不仅造成了行政处理资源的浪费, 也极大的损害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积极性, 不利于及时、高效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

(四) 专利权跨部门、跨地区行政协作保护不力。

随着社会的发展, 专利权侵权案件或者违法案件呈现出跨部门、跨地区的复杂化现象。鉴于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设置的分散、行政保护力度的差异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 专利权跨部门、跨地区行政协作保护不力, 难以实现不同部门和不同地区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及时、有效的协作, 既不能有力打击专利权侵权案件或者违法案件, 也不能保护专利权人及相关利害人的利益。

三、外国专利权行政保护之考察和启示

“随着知识产权竞争的加剧, 各国加强了行政管理部门对知识产权案件的调查作用”[4]。这表明, 外国有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发展趋势。我们选择几个在专利权行政保护方面有特殊之处的国家进行考察, 以期获得完善我国专利权行政保护的启示。

(一) 美国。

目前, 美国的专利权保护已经达到了相对较完善和成熟的水平, 司法保护是美国保护专利权的主要方式, 但是, 行政保护也是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且有自己的特殊之处。在美国, 对专利权进行行政保护的部门分为专利权行政主管部门和非专利权行政主管部门。前者是指美国专利与商标局, 后者包括海关部门、联邦贸易委员会、国际贸易委员会、贸易代表办公室。美国专利与商标局为社会公众提供行政服务是美国专利行政保护的重要内容, 是一大特色;美国法律赋予非专利权行政主管部门对美国海外和国际贸易中的专利权以广泛的行政保护职权, 且采取了环环相扣的行政保护措施, 构成了一个相互衔接的有机整体, 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美国在海外的利益。

(二) 墨西哥。

墨西哥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实行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保护模式”, 并且行政保护制度在其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根据《墨西哥工业产权法》, 对专利权进行行政保护的部门是工业产权局。工业产权局拥有非常多的行政职权:对工业产权申请案和工业产权的行政管理;对工业产权纠纷的行政处理;对工业产权违法行为的行政查处;对工业产权权利人提供各种行政服务。从中可以看出, 墨西哥知识产权行政查处的力度非常大, 不仅有权采取临时措施, 而且处罚手段还包括了行政拘留等人身罚。这是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中所没有的。[5]同时, 《墨西哥工业产权法》对工业产权局的行政服务做了非常详细的规定。知识产权行政服务法律地位突出是墨西哥工业产权行政保护的一大特色。

(三) 英国。

根据英国现行《专利法》 (2006年修订) , 英国专利局不仅可以处理专利申请案审查过程中的相关争议, 而且在授予专利权后也有权处理几乎所有的专利冲突诉讼和无效诉讼, 其对于专利侵权诉讼也有一定的行政处理权。专利局对专利纠纷享有广泛的行政处理权, 这在发达国家中是非常少见的, 构成了英国专利权行政保护的特色。

(四) 启示。

通过对上述国家专利权行政保护的考察, 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1.专利权行政保护并非我国独有。

通过上文分析, 我们发现, 英国不但有专利纠纷行政处理制度, 而且行政处理纠纷的范围比我国都广泛, 如英国专利局可以对专利权赔偿纠纷进行行政裁决, 这在发达国家中是非常少见的。墨西哥既有专利权行政处理制度, 也有专利权行政查处制度, 并且行政保护的权力和力度都比我国大。因此, 我们说, 专利权行政保护是具有我国特色的制度, 但并非我国独有, 在其他一些国家中同样存在。

2.专利权行政保护机关应当向社会公众提供优质专利权行政服务。

美国专利与商标局被确立为隶属于美国商务部且接受商务部政策指导的绩效组织, 以商业化的方式运作, 为客户提供有价值的产品和服务。另外, 《墨西哥工业产权法》中用较大的篇幅对行政服务的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 是墨西哥工业产权行政保护的一大特色。综上, 向社会公众提供优质专利权行政服务, 不仅是专利权行政保护机关的职权, 也是其应当履行的职责。这对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我国来说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3.专利权行政保护制度应包括专利权海外维权机制。

美国非专利权行政主管部门对美国海外和国际贸易中的专利权进行行政保护, 颇具特色:强调以重拳出击的方式及时高效地打击美国专利权在海外或者国际贸易中受到侵犯的行为, 以尽可能地维护美国国家利益和美国专利权市场主体的权利为核心。这对我们也有一定的启发:专利权行政保护制度不仅仅关注、保护国内专利权, 还应包括我国在海外的专利权, 最大可能地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我国专利权主体的合法权利。

四、完善我国专利权行政保护的建议

针对我国专利权行政保护存在的问题, 在借鉴世界各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 结合我国专利行政保护的特点和优势, 我们对完善我国专利权行政保护, 提出以下建议。

(一) 赋予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权, 赋予县级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执法主体资格。

我们可以借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条例赋予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承担少数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侵权案件的行政查处职能的做法, 赋予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和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犯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案件的行政执法权。这样, 当地方各级知识产权局对在本地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或者假冒专利案件处理或者查处有困难时, 可以报请上级知识产权局进行处理或者查处, 从而提高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或者假冒专利案件处理或者查处的效率和质量。关于县级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执法主体资格, 鉴于《专利法》及《实施细则》二十年来县级专利管理部门在专利保护、管理等诸方面做出的重要贡献, 总结现在各地的做法, 我们认为, 将专利行政执法权延伸到县一级, 赋予县级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执法主体资格, 有利于专利行政执法队伍的体系建设, 有利于专利行政保护工作的长远持续发展, 也有利于实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出的战略目标和各项任务。

(二) 明确规定专利纠纷行政处理、行政查处的具体程序。

为了规范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行政查处, 便于行政执法, 可以借鉴《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中的规定, 第一, 明确规定专利纠纷行政处理程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接到请求书后立案, 将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副本送交被请求人并要求其提交答辩书, 根据案情需要进行口头审理, 以书面形式作出处理决定。第二, 明确规定专利纠纷行政查处程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举报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证据立案后, 进行审查, 认定为假冒专利行为的, 作出书面处罚决定, 责令被处罚人采取改正措施。

(三) 赋予法院直接变更专利权纠纷行政裁决行为的权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法院具有解决民事纠纷的职能。因专利权确权纠纷属于民事纠纷, 法院直接变更专利权确权纠纷行政裁决结果应是其法定职责应有之意。借鉴2002年9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 我们建议:修改相关司法解释、法律, 赋予法院直接变更专利权纠纷行政裁决行为的权力, 形成司法处理和行政处理良性互补的和谐关系。

(四) 建立专利权跨部门、跨地区行政联合执法机制。

为了解决跨部门、跨地区专利侵权案件或其他违法案件, 借鉴苏浙沪三省市27个知识产权局签署《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局系统专利行政执法协作协议》的做法, 我们建议建立专利权跨部门、跨地区行政联合执法机制, 下级各级地方知识产权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或者假冒专利案件, 可以请求上级知识产权局 (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 组织下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联合执法, 更好地、充分地发挥专利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作用, 为专利权人提供更为有效的保护

摘要:我国专利权行政保护制度在加强专利保护、打击专利侵权、调处专利纠纷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被认为是我国专利保护的特色。但是, 我国专利权行政保护制度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在梳理我国专利行政保护法规、存在的问题以及基本经验的基础上, 借鉴国外各国的经验, 对完善我国的专利权行政保护制度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专利权,行政保护,考察,启示

参考文献

[1].张耀明.专利法修改过程中的几个问题[J].科技与法律, 2000, 4

[2].邓建志, 单晓光.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涵义[J].知识产权, 2007, 1

[3].陈美章.专利制度在我国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J].知识产权, 1998, 2

[4].吕薇.加强协调机制, 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调查研究报告》第93号, 2003年7月14日。

3.行政执法:撑起专利保护伞 篇三

说到隔离霜就不得不先说说他的起源,其实国内最先出现隔离霜这类产品是旁氏推出的隔离霜,当时提出的宣传口号是“隔离紫外线,隔离脏空气、彩妆,隔离电脑辐射”。这三个作用也成为以后其他隔离霜的共同宣传口号,甚至在很多消费者心中这也是隔离霜基本的功效。不过,当时那款隔离霜实质只是一款低SPF值的防晒霜,不过这款普通的防晒霜在改换了隔离霜的门庭后却出乎意料的受欢迎,所以后来有越来越多的隔离霜面世。

隔离霜功能约等同防晒霜

隔离霜作为防止底妆和肌肤直接接触的产品,能够缓解粉底堵住毛孔的情况,对化妆肌肤提供一个清洁温和的环境,形成一个抵御外界侵袭的防备“前线”。隔离霜能够起到一定的遮瑕和润色的功效,能够提亮肌肤底色,让肌肤更容易上妆。

隔离霜对于紫外线会有一定程度的隔离作用,其实质就是防晒。隔离霜中使用的防晒剂也和防晒霜内的成分一样,因此从这个角度看,隔离霜可以约等于防晒霜。所以,涂抹了隔离霜的肌肤也要进行仔细的卸妆,否则容易导致皮肤晦暗缺乏健康光泽,肤质松弛,滋生暗疮。

隔离霜真的能够隔离脏空气吗?

隔离霜真的可以像广告上所说隔离紫外线、脏空气、彩妆,还是能隔离电脑辐射?无论具有多少功效,隔离霜本质还是膏霜。隔离霜并不能真正隔离所谓的脏空气,彩妆,因为它不可能在脸上形成一个“铜墙铁壁”,所以脏空气、彩妆多多少少还是不可避免会落到脸上。大家不能以为用了隔离霜就可以万事大吉,不用担心皮肤变坏!在空气污染的雾霾天气里对个人而言,最简单的防护措施就是戴口罩!

雾霾天气做好深层清洁最重要

雾霾天气悬浮颗粒物多,难免会堵塞在毛孔中形成黑头,造成毛孔阻塞,角质堆积,肌肤起皮。所以,空气混浊,污染指数超标,我们要做好的第一步就是深层清洁工作。

如果肌肤已经“中毒”,则需要使用一些排毒产品,促进身体静脉、淋巴管脂肪内毒素排出,帮助淋巴排毒,让肌肤的天然光泽与活力不断更新,加速细胞更新,净化肌肤,避免肌肤弹性组织受浊质侵害加速老化,塑造动人俏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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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 篇四

(国知发管字〔201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专利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切实建立健全专利行政执法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全国知识产权系统执法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如下决定。

一、大力推进专利行政执法制度建设

(一)推进制定和完善专利保护法规规章

加快推进制定和完善专利保护法规,大力加强专利侵权救济制度建设,切实解决专利执法手段不强、专利侵权救济措施不力等问题,依法加大对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维权援助制度建设,鼓励和支持开展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工作。

(二)强化专利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度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必须将执法办案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必须依职责履行执法工作责任,坚决消除执法办案中的推诿现象,积极参与行政诉讼,确保公正、廉洁、高效执法,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安排的专项执法任务,地方知识产权局必须按要求高质量完成。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根据实际需要,对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局安排执法办案工作任务,提出并督促落实责任要求。

(三)建立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督查制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组织督查和专项督查。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对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开展督查和专项督查。

督查中应核验执法档案、执法数据、办案条件、维权中心设置及12330接收举报投诉和转交办理等情况。接受督查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应就督查中提出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改。1

(四)建立专利行政执法案件督办制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具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案件和假冒专利案件进行督办。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对行政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的专利侵权案件和假冒专利案件进行督办。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案件进行公开挂牌督办。加大对大型展会上发生的侵权假冒案件的督办工作力度。

负责督办的知识产权局应跟踪案件办理进程,接受督办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对督办案件应尽快办理并及时提交办理结果。

(五)建立专利行政执法工作考核评价制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进入5·26专利执法推进工程的知识产权局和维权中心进行考核评价。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对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局执法维权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制定专利行政执法及举报投诉维权工作评价标准,以执法办案数量和质量及举报投诉维权工作接转数量和质量作为重要内容,客观全面评价执法维权工作。

(六)完善专利行政执法信息报送公开制度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按要求的周期向上级知识产权局报送执法统计数据、执法办案材料。重大案件及时报送。执法统计数据应全面客观地反映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地方专利保护条例、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调解、处理和查处案件的情况。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在政府网站上公开执法统计数据。

(七)建立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奖励制度

鼓励权利人和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的举报投诉,加快建立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奖励制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鼓励地方知识产权局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加快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奖励办法,对通过12330平台举报投诉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地方知识产权局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对提供重要线索和多次提供线索的举报投诉人员给予奖励。知

识产权举报投诉奖励应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为基础,鼓励实名举报投诉。要建立健全举报投诉保密机制,切实保护举报投诉人合法权益。

二、切实完善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机制

(八)创新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要大力开展各类专利纠纷的行政调解工作,创新工作机制,根据专利类型和纠纷的实际情况,简化调解程序,采取快速有效的调解方式。

优化专利侵权救济与确权无效程序的衔接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简便、快捷的优势。

(九)完善专利行政执法协作机制

完善跨地区专利行政执法协作机制,规范跨地区专利行政执法协作。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跨省的执法协作办案工作,安排、指导有关知识产权局及时完成跨省执法协作办案任务。

加强与公安、工商、版权、海关、文化、广电、质检、农业、林业等部门的执法协作。强化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推进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协同提高解决专利侵权纠纷的效率。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假冒专利行为和涉及专利的诈骗行为,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坚决整治。

(十)健全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激励机制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执法维权工作考评结果作为执法专项支持的重要依据,对表现突出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和维权中心给予表彰,并加大支持力度;对考评结果不合格的,视情况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或作出退出5·26工程、维权中心序列的决定。考评结果将作为全国专利工作先进集体评选和城市试点示范工作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对考评结果不合格的市知识产权局,所在城市不再列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城市试点示范序列。

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根据各市专利行政执法考评结果,加强对执法工作突出的市局的支持力度。地方知识产权局对执法办案工作突出的执法处(科)室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十一)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社会信用评价监督机制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社会信用评价标准,对地方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开展社会满意度调查与评价,对企业侵权假冒行为进行监测与评价,建立知识产权诚信档案。

要充分发挥协会、中介机构、研究机构和各类群众组织的作用,构建多层次的知识产权保护社会信用评价监督机制。

(十二)建立高层次人才和重大项目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机制

加快建立高层次人才和重大项目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机制。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通过全面监测、主动跟踪、专题指导、提前介入、快速维权等措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维权对高层次人才和重大项目高水平创新的激励作用,为我国引进高层次人才、发挥高层次人才作用,支持原创性、基础性重大发明创造,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对涉及高层次人才和重大项目且影响广泛的专利纠纷,相应区域的维权中心和知识产权局应及时组织开展专利预警与应对部署。

(十三)深化专利保护重点联系机制

加强与各类专利保护重点联系基地的沟通协调,积极取得司法机构、研究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和市场主体的支持与协助。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应根据需要,选择各类符合条件的机构进入当地专利保护重点联系机制,或推荐进入全国专利保护重点联系机制,借助各方资源,促进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水平的提高,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三、全面加强专利行政执法能力建设

(十四)加强专利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依法积极推进专利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确保专利行政执法专职人员数量,稳定与发展执法队伍。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副省级城市及进入5·26工程的地级市知识产权局应依据专利法和有关编制工作的政策法规,明确专门承担执法职责的处室;其他城市知识产权局应明确主要承担执法职责的科室。在争得当地编制部门同意的情况下,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加挂专利行政执法总队牌子,副省级城市、地级市知识产权局加挂专利行政执法支队牌子。县级知识产权局根据需要依法加强专利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为积极依法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提供队伍保障。

建立健全各级专利行政执法指导机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维权指挥调度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需要向地方派驻执法督导员。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根据需要向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局派驻执法督导员。各地方知识产权局根据需要,在各类园区、商业场所、产业集聚区、大型会展及其他大型活动场所选派执法监督人员和志愿人员。

(十五)提高专利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

专利行政执法人员取得专利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执法办案工作。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行政区域内人员参加全国专利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培训。组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证的专利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培训,应提前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具备资格、参加专利行政执法上岗培训且考试合格的人员颁发专利行政执法证。要完善专利行政执法上岗培训和各类专利行政执法业务培训的管理与协调工作。

要结合工作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组织专利执法专题研讨交流活动。支持执法工作人员参加国内外业务研修及在职攻读学位,加快培养执法业务骨干。

(十六)改善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条件

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副省级城市及进入5·26工程的地级市知识产权局要设立专门的专利纠纷调处场所。其他城市知识产权局要设立可供专利纠纷调处的场所。要为执法人员提供基本的办案设备。承担专利执法工作职责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应配置必要的执法装备。执法办案时应严肃着装。执法着装、执法用车、执法标志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执法着装和执法车的标志应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的执法标志,以增强执法办案的规范性、严肃性与协调性,确保执法人员现场办案时的人身安全。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的执法专项支持,地方知识产权局应争取地方政府财政匹配,协同推进改善执法条件。

(十七)加大专利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力度

要加快全国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信息网络建设,健全专利行政执法电子档案库,配置专利执法电子查询设备,建立即时查询系统。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必须建立完整一致的纸质和电子专利执法档案,配置专用的执法档案保存设备。

(十八)加强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维权援助工作平台建设

要大力加强12330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维权援助工作平台建设,加快全国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维权援助网络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维权援助案件电子档案库。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各维权中心运行情况,在全国建设若干重点中心。

5.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篇五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 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 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以及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遵循公正、及时的原则。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 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 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 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 达成调解协议。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给予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力量建设, 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规范开展专利行政执法。

专利行政执法人员 (以下简称“执法人员”) 应当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严肃着装。

第五条对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假冒专利案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查处。

对于行为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案件,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处理或者查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遇到疑难问题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第六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据本地实际, 委托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查处假冒专利和调解专利纠纷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 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派的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 应当说明理由。

执法人员的回避, 由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的决定作出前,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

第八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展会和电子商务领域的行政执法, 快速调解、处理展会期间和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专利侵权纠纷, 及时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第九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

第二章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第十条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 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 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四) 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五) 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项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 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第十一条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 应当提交请求书及下列证明材料:

(一) 主体资格证明, 即个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单位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 专利权有效的证明, 即专利登记簿副本, 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

请求人应当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及有关证据。

第十二条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的, 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二) 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 请求处理的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

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

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请求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 同时指定3名或者3名以上单数执法人员处理该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 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送达被请求人, 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按照请求人的数量提供答辩书副本。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 不影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

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请求人。

第十五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 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 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制作调解协议书, 加盖其公章, 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调解不成的, 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 应当至少在口头审理3个工作日前将口头审理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 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的, 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 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

第十七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举行口头审理的, 应当将口头审理的参加人和审理要点记入笔录, 经核对无误后, 由执法人员和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其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 也包括与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 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 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 并且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第十九条除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请求人撤回请求之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 写明以下内容:

(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 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三) 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理由和依据;

(四) 处理决定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并需要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 应当明确写明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的侵权行为的类型、对象和范围;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的, 应当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五) 不服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公章。

第二十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认定侵权成立并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之后, 被请求人就同一专利权再次作出相同类型的侵权行为,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 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 最多不超过1个月。

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公告、鉴定、中止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述案件办理期限。

第三章专利纠纷的调解

第二十二条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的, 应当提交请求书。

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的, 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二) 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 请求调解的具体事项和理由。

单独请求调解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的, 应当提交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处理决定书副本。

第二十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到调解请求书后, 应当及时将请求书副本通过寄交、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被请求人, 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意见陈述书。

第二十四条被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同意进行调解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意见陈述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 并通知请求人和被请求人进行调解的时间和地点。

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意见陈述书, 或者在意见陈述书中表示不接受调解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予立案, 并通知请求人。

第二十五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 被邀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进行调解。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 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制作调解协议书, 加盖其公章, 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未能达成协议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撤销案件的方式结案, 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归属纠纷请求调解的, 当事人可以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理通知书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该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有关程序。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 当事人应当持调解协议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恢复手续;达不成协议的, 当事人应当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撤销案件通知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恢复手续。自请求中止之日起满1年未请求延长中止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第四章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

第二十八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受举报、投诉发现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 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者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立案, 并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第二十九条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由行为发生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 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管辖。

第三十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封、扣押涉嫌假冒专利产品的, 应当经其负责人批准。查封、扣押时, 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有关通知书。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封、扣押涉嫌假冒专利产品, 应当当场清点, 制作笔录和清单, 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 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清单应当交当事人一份。

第三十一条案件调查终结, 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 根据案件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 假冒专利行为成立应当予以处罚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 假冒专利行为轻微并已及时改正的, 免予处罚;

(三) 假冒专利行为不成立的, 依法撤销案件;

(四) 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十二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 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实。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属实、理由成立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十四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 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五条经调查, 假冒专利行为成立应当予以处罚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 写明以下内容:

(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 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证据、理由和依据;

(三) 处罚的内容以及履行方式;

(四) 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公章。

第三十六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专利案件, 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 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 最多不超过15日。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述案件办理期限。

第五章调查取证

第三十七条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过程中,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部分证据的, 可以书面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取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过程中,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执法人员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时, 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其行政执法证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应当协助、配合, 如实反映情况, 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八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执法人员、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 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

第三十九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式。

涉及产品专利的, 可以从涉嫌侵权的产品中抽取一部分作为样品;涉及方法专利的, 可以从涉嫌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中抽取一部分作为样品。被抽取样品的数量应当以能够证明事实为限。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抽样取证应当制作笔录和清单, 写明被抽取样品的名称、特征、数量以及保存地点, 由执法人员、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字或者盖章。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 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清单应当交被调查人一份。

第四十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又无法进行抽样取证的情况下,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进行登记保存, 并在7日内作出决定。

经登记保存的证据, 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登记保存应当制作笔录和清单, 写明被登记保存证据的名称、特征、数量以及保存地点, 由执法人员、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 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清单应当交被调查人一份。

第四十一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需要委托其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协助调查收集证据的, 应当提出明确的要求。接受委托的部门应当及时、认真地协助调查收集证据, 并尽快回复。

第四十二条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供协助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涉及进出口货物的专利案件的, 可以请求海关提供协助。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 作出处理决定, 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 应当采取下列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

(一) 侵权人制造专利侵权产品的, 责令其立即停止制造行为, 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 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 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二) 侵权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专利方法的, 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使用行为, 销毁实施专利方法的专用设备、模具, 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依照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 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三) 侵权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的, 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行为, 并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 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四) 侵权人许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的, 责令其立即停止许诺销售行为, 消除影响, 并且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

(五) 侵权人进口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的, 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进口行为;侵权产品已经入境的, 不得销售、使用该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 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侵权产品尚未入境的, 可以将处理决定通知有关海关;

(六) 责令侵权的参展方采取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销毁或者封存相应的宣传材料、更换或者遮盖相应的展板等撤展措施;

(七) 停止侵权行为的其他必要措施。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专利侵权行为成立, 作出处理决定的, 应当通知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及时对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相关网页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措施。

第四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并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后, 被请求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在诉讼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侵权人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处理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 应当责令行为人采取下列改正措施:

(一) 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的, 立即停止标注行为, 消除尚未售出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专利标识;产品上的专利标识难以消除的, 销毁该产品或者包装;

(二) 销售第 (一) 项所述产品的, 立即停止销售行为;

(三) 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 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 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 立即停止发放该材料, 销毁尚未发出的材料, 并消除影响;

(四) 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立即停止伪造或者变造行为, 销毁伪造或者变造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并消除影响;

(五) 责令假冒专利的参展方采取从展会上撤出假冒专利展品、销毁或者封存相应的宣传材料、更换或者遮盖相应的展板等撤展措施;

(六) 其他必要的改正措施。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 应当通知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及时对假冒专利产品相关网页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并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决定, 或者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并作出处罚决定的,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及时发布执法信息。

第四十七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 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确定行为人的违法所得:

(一) 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的, 以产品销售价格乘以所销售产品的数量作为其违法所得;

(二) 订立假冒专利的合同的, 以收取的费用作为其违法所得。

第四十八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后,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在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九条假冒专利行为的行为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到指定的银行缴纳处罚决定书写明的罚款;到期不缴纳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五十条拒绝、阻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通过寄交、直接送交、留置送达、公告送达或者其他方式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6.专利执法工作总结 篇六

今年的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在省、市知识产权局的正确领导和支持下,和局领导的正确组织领导下,在县有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下,积极有效地推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加大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的宣传教育和组织培训力度。

一、专利执法工作较往年开展得更加有序而紧凑,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执法工作总结如下:

(一)宣传教育形式大众化

认真部署,多措并举,为“4.26知识产权宣传周”和执法活动营造氛围。活动中通过宣传《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商标法》、《着作权法》及知识产权侵权案例进行宣传教育。并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份向社会广泛宣传了知识产权,营造了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强大氛围。

(二)培训提高形式经常化 对具有专利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经常性教育提高,组织执法工作人员到省里参加执法培训班的学习,提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政策水平。

(三)开展知识产权联合执法行动 集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塈保护知识产权宣传现场活动,摸底排查主要商品流通市场,集中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由县知识产权局牵头,组织工商局、县文广新局(版权局)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相关部门派出2-3名执法人员,身穿制服,统一行动。重点检查了农机品、食品、日用品、家电、药品等领域。检查商业场所20家,检查商品200余种。查处涉嫌假冒专利商品百余件,其中立案3起,结案3起,结案率为100%。通过专利的执法检查活动,()极大地促进了全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开展。

二、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队伍力量薄弱,既存在人员少,又无执法车辆和专用取证设备的问题,有待于在今后能够得到加强和配置。

(二)、执法力度不够,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三)、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锻炼和提高。

三、2014年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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