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章程样板

2024-11-05

商会章程样板(精选9篇)

1.商会章程样板 篇一

河北省工商业联合会福建商会章程(草案)

2013-04-26 13:58:29 东南网河北频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河北省工商业联合会福建商会(简称:河北省福建商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河北省工商联福建商会是驻冀闽籍工商界人士自愿组成的民间商会,是河北省工商联的直属商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遵循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三个代表”的要求,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素质,为驻冀闽籍工商界人士的团结、联合和事业发展,为冀、闽两省经济腾飞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河北省工商业联合会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本会的工作机构为秘书处。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冀闽两省经济建设,积极参政议政,配合省工商联做好本会工商界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

(二)引导会员弘扬八闽儿女优秀品质,学习和遵守燕赵大地风俗习惯和传统美德,密切会员与当地人民的关系。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冀闽两地间的合作交流,推动两地共同繁荣发展。

(三)引导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和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用守信用、讲信誉、重信义的传统美德,规范企业和会员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四)搭建合作交流平台,促进会员的团结联合,谋求携手共进,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咨询和服务。

(五)根据会员需求,积极开展参观、考察、联谊活动,加强与省内外国内外的民间商会、异地商会的联系,为会员广交朋友、广获信息、广聚财源提供机遇、创造条件。在引进资金、项目、技术、人才等方面为会员牵线搭桥,促进会员对外合作与交流。

(六)教育会员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加“光彩事业”活动,并组织会员踊跃参加本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七)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承办冀闽两省党委政府及工商联委托交办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闽籍驻冀的工商界组织、单位、个人及其所创办的企业,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都可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第八条 会员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地域或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和代表性。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会长会议批准;

(三)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享用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壹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领导机构及其成员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通过,报省工商联批准同意,但换届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140人组成。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秘书长由会长会议聘任;聘请本会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和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领导机构成员的届中增补和罢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的形式举行。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一般连续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管理本会财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会务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办公会议的领导下,主持商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费;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由会长全面负责财务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商会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同时接受省工商联的监督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审计结果按报省工商联并向理事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日常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省工商联审查同意后提请会员大会审议。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报省工商联核准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报省工商联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报省工商联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工商联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方能生效,并报省工商联备案。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2.山东陕西商会章程 篇二

(草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会的名称:“山东省陕西商会”,英文名为ShandongShaanxiChamberofCommerce缩写为SSCC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山东省陕西商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在山东省内工作生活的陕西籍人士及其创办的企业组成的,在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民政厅、省工商联领导下的地域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循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会员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素质,为商会的规范与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民政厅、省省工商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颖秀北路聚鑫旺园

第二章主要任务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向会员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促进企业自律;

(二)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积极参政议政;

(三)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

(四)组织会员参观、考察或举办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增进会员与各地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五)广泛联系国际、国内及港、澳、台地区的陕西商会组织和机构,组织会员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促进会员的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

(六)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七)教育会员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八)组织会员参加两省的各项经济贸易活动;

(九)承办(山、陕)两地政府委托交办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

(一)企业会员: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由陕西籍人士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和各类分支机构,陕西企业在鲁设立的各类分支机构,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加入本会为企业会员。

(二)团体会员: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陕西籍人士组成的社会团体,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加入本会为团体会员。

(三)个人会员: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各界相关部门工作的陕西籍人士(其他省、市籍人士有深厚陕西情结的)自愿申请,经批准后均可成为加入本会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陕西籍及与陕西相关的骨干企业或组织。

(四)履行会员职责,按时交纳会费。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单位审议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单位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推荐发展会员;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按要求向本会反映和汇报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或牌匾)。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东省发改委审查,省民政厅、省工商联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

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会长会议。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组成。秘书长列席会长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会长会议须有1/2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常务副会长,由副会长中推选产生,报山东省发改委审查并报省民政厅、省工商联批准;设专职秘书长,由会长提名,会长会议通过,报山东省发改委审查并报省民政厅、省工商联批准后聘任。秘书长需年富力强,具有较高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敬业精神。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职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东省发改委审查并报省民政厅、省工商联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会的会长任期一般为五年、会长任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两届。副会长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山东省发改委审查并报省民政厅、省工商联批准。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常务理事、会长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本会的财务;

(五)提名秘书长候选人。

第三十二条本会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三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办公会议的领导下,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四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后15日内,报山东省发改委审查并报省民政厅、省工商联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常务理事或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山东省省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山东省发改委及省民政厅、省工商联指导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本会经山东省民政厅、省工商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山东省发改委和省民政厅、省工商联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2010年 7 月 17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3.商会章程范本 篇三

商会,是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一般是指商人依法组建的、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工商业繁荣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法人。商会法律特征:互益性、民间性、自律性、法人性。商会是商人身份确立的过程,也是商人组织有序化的过程。这是小编准备的商会章程范本,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深圳市浙江商会,(英文名称为:The Zhe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enZhen)。

第二条 深圳市浙江商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浙江在深圳市投资创业的企业自愿组织的全市性、地方性、联合性非

营利法人社团组织。

第三条 深圳市浙江商会的宗旨:构筑交往平台,凝聚会员合力,整合会员资源,携手共谋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面向企业,服务企业为主,多方位给会员单位提供有效服务,帮助企业排忧解难;组织有利于发展的学术讲座、经验交流、商务考察等活动,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发挥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浙江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建立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平台,促进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交流。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本会的意见和建议,为当地政府制定有关经济政策、法规提供依据。

(二)为会员企业提供政府有关优惠政策、办事程序的咨询服务;利用各种渠道为会员提供多方面的服务,享受政府的各种资源。

(三)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各种相关的展览展销活动和外出考察活动,协助会员拓展国内外市场。积极为会员招商引资牵线搭桥,寻找投资项目,创造合作机会。

(四)为会员适时举办各类以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国际贸易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学术讲座和培训,组织开展企业经营管理类经验交流活动,并为会员提供经营、决策、管理等咨询服务。以此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互动,增强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

(五)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法律知识培训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强会员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自觉性。

(六)办好深圳市浙商网和《浙商》期刊(内部交流),提供法律法规、企业宣传、办事指南、最新政策动态等信息交流,并以此扩大本会在两地的影响,加强与兄弟协(商)会的沟通交流。

(七)组织会员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文化娱乐、休闲联谊活动,弘扬浙商文化。

(八)完成两地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相关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吸收企业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

(二)志愿加入本会;

(三)在深圳市注册登记的以浙江

人投资为主体的工商企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企业全称、工商登记注册正本复印件、企业负责人和联系人姓名、电话等);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积极向本商会提供有关信息;

(七)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不低于200000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

(四)副秘书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五)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六)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七)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

动退会。经深圳市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的企业,其会员资格随即自动注销。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

(五)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

(或会员代表)的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商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商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商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

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至少由三人组成,设监事长一名,至少两名监事,监事由监事长提名,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长(或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具有热心为浙江在深工商企业服务的奉献精神,办事大公无私,品行端正。

(四)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秘书长为当然理事。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

事会)、会长会议、常务副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议任免秘书长人选;

第三十一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会成员可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员退会或除名时,本会不退还已缴会费、资助和捐赠。

第三十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会员、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商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商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

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商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9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4.德化商会章程(草案) 篇四

(德化商会第二次会员大会2010年9月 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宁洱县德化商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商界组成的社会组织,是党联系行业、社团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行业、社团组织的助手。

第二条宁洱县德化商会的一切活动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

第三条宁洱县德化商会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会员为构建和谐德化贡献力量。

第四条 宁洱县德化商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是:

(一)参与当地政府大政方针政策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重要问题的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积极参政议政;

(二)引导会员自觉地把自身经济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1-

起来,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促进社会全面发展;

(三)发扬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优良传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引导会员树立社会主义公私观、信用观、义利观和法制观,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四)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五)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光彩事业”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

(六)为会员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咨询等服务;

(七)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各类纠纷;

(八)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服从政府价格宏观调控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会员

第五条凡承认本章程,履行会员义务,从事商业、企业、个体工商、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从业人员,本人愿意可成为宁洱县德化商会的会员。

第六条实行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但必须办理入会和退会手续。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和管理办法,本会组织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七条宁洱县德化商会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

(三)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八条宁洱县德化商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

(二)执行决议;

(三)交纳会费;

(四)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组织

第九条宁洱县德化商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条宁洱县工商联是德化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宁洱县德化商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它的会员大会。它的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二)听取和审查执行委员会的报告;

(三)选举执行委员会;

(四)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宁洱县德化商会会员大会有权修改本章程。

第十二条宁洱县德化商会会员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会员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开。

第十三条宁洱县德化商会的执行委员会,在会员

大会闭会后,是德化商会的最高领导机关,负责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

执行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四条宁洱县德化商会执行委员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二人,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会长主持会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经宁洱县德化商会会员大会通过,并报县工商联备案。

5.行业商会章程 篇五

行业商会章程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全称为“xxx市建材行业商会” (以下简称“商会”)。

第二条商会性质是由在xxx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建材行业生产、加工、流通、研发、施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非盈利行业社会团体组织,在xxx市民政局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商会的宗旨是:遵循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反映会员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履行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与监督的职能,积极为政府管理服务,为企业发展服务。充分发挥商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广泛开展行业内外信息交流、资源分享与合作,推进本地建材行业发展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为天中建材行业的快速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x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x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商会的法定地址为:xxx市润升建材城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商会的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自身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会员之间团结互助、敬业诚信、守法自律,不断提高会员素质,建立会员的良好信誉。

(一)制订行业发展规划,进行行业统计,提出对行业发展政策、企业税收、产品价格调整的建议和要求,供政府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二)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要求、意见和建议,为行业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三)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及时传达政府部门的政策意图,对行业工作进行引导,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企业信用评价,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参与和配合区域性的维护消费者权益、整顿经济秩序、安全检查等专项活动。

(四)制订行业道德准则并监督会员执行行业规范,协调行业内部会员关系,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五)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推动行业发展,致力于建材商品生产和流通的节能减排,推广建材商品绿色标识,倡导自然、简约、朴素、绿色建材商品消费观;

(六)推动横向经济联合,加强同其它行业之间的经济、贸易合作、经验交流和信息沟通,增强行业会员企业的竞争力和整体实力;

(七)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指导帮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八)开展经济、贸易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组织会员参加或举办建材行业发展的报告会、研讨会、产品推广介绍会。

(九)开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组织建材行业的产品展览及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产品技术鉴定会;

(十一)与国内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民间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办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有关事务;

(十三)开展符合本商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已依法登记注册、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建材行业的企业、个人,自愿遵守本章程的,均可申请加入商会。本商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章程;

(二)有加入商会的意愿;

(三)在商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具有承担本会任务或义务的能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办公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商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商会举行的各种活动;

(二)优先享受商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参与商会的管理;

(四)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对商会的重大事项有表决权;

(六)对商会的工作、活动和经费开支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有要求商会帮助解决与政府间沟通协调、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的权利;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商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的章程和行业规范;

(二)执行本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维护商会、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商会布置的工作;

(五)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六)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未经秘书处批准,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商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商会的解散与清算;

(六)决定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工商联和市民政局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商会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商会法定代表人;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商会秘书长行使如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根据不同专业需要,商会可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为商会的分支机构,在商会的领导下为企业提供有关专业服务,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专业委员会的名称为“xxx市建材行业商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后,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须执行本章程,接受商会秘书处的管理和监督;专业委员会设秘书组,在专业委员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日常业务活动,并定期向专业委员会理事会和商会秘书长汇报工作。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商会的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xxx市工商业联合会和xxx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xxx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四条 商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于xxxx年 月 日经xxx市建材行业商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商会的理事会。

6.建筑业商会章程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为包头建筑业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是从事建筑业为主,自愿参加的业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独立资格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与目标: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地方各项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服务企业为宗旨,以整合建筑企业资源、搭建沟通平台、互通有无,优势互补,合作共赢,促进入会企业经济发展为目标。

第四条 本商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包头市工商联,接受包头市委统战部、民政局监督与管理,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商会章程开展各类活动和服务。

第五条 商会地址:昆区青年路9号楼4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及服务内容:

一、向会员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指导和监督会

员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为社会企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贡献;

二、加强与全国、自治区建筑企业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壮大建筑企业的实力;

三、定期组织交流、考察和学习,不断拓宽会员视野,学习先进管理经验,提高会员整体素质,为会员持续发展提供借鉴;

四、定期组织联谊交流表彰等活动,加强沟通交流,增进友谊团结,促进优势互补,实现协作发展;

五、多渠道关心、帮助和解决会员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向会员提供人力资源、资金、项目、技术、市场、法律等各种信息和咨询服务工作;

七、沟通企业和政府之间的联系,向企业宣传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同时代表企业的利益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包头建筑业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是同意并维护本商会章程,有奉献精神;

二、具有一定企业规模,具备完备的工商登记,合法经营2年以上;

三、信用良好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四、外阜驻包企业分公司或驻包办事处。第九条 本会会员入会程序:

一、会员入会须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本商会每季度末对会员申请进行审核通过;

三、经商会常务会评议通过,方可成为正式会员;

四、由本会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享受本商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商会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执行本商会决议,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三、关心和积极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向本会缴纳会费;

五、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和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触犯我国刑事法律或在经营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经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劝退或除名;会员如有其它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劝退或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无特殊情况会员若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相关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为:

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对商会做出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息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时换届时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设立实体机构;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人员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即副会长以上成员)。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亦可根据情况临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二、决定秘书长的聘任,聘请名誉会长、顾问等;

三、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二十三条 商会设置会长一名、常务会长一名、若干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设会长办公会,会议由会长、常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参加,会长办公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长办公会只研究秘书长提出的需紧急讨论和通报的问题,以及需提交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高;

二、在团体或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知名度;

三、会长、常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的职责:

一、制定工作计划;

二、监督指导落实执行工作决议;

三、负责统筹各项活动;

四、负责统筹同行业与会员企业之间的交流合作。第二十七条 常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职责:

一、协助会长工作,负责统筹各项活动;

二、负责统筹同行业与会员企业之间的交流合作;

三、负责协会日常事务的监督管理;

四、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五、收集会员的意见,使会长与会员关系更融洽、密切;

六、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受会长委托代会长行使职权。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秘书长的职责:

一、参与会长会议日常会议,做好会议记录备案,按照会议要求制定各项活动具体实施方案;

二、落实执行会员大会和会长会议的各项决议;

三、统筹组织执行日常协会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为加强本会的内部监督机制,特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主任一人,委员二人。理事会员不得兼任本商会其它领导职务。监事会的主任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常务理事以上领导成员的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讨论予以罢免;

二、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如发现问题,经主管单位同意,有权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服务,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会收支情况每年须向理事会汇报一次,并向会员代表大会通报。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严格财务管理制度,杜绝浪费和假公济私现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本会监事会组织的离任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除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其它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置

第三十九条 章程的修改程序:

一、本商会对章程进行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生效。第四十条 章程的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一、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二、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三、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四、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会员大会。

7.汇金名城商会入会章程 篇七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本会名称:大名城商业广场汇金商会

第二条 本会宗旨:

本商会VIP卡是面向全县,乃至周边的所有城市中有需要置业的单位,个人。针对部分人群发放的VIP卡。旨在为广大消费者置业提供最大程度的方便,为答谢消费者的支持与信任,大名城商业广场将以服务平台为基础,提供更专业、更便捷、更实惠的会员服务。

第三条: 本会是由所有大名城商业广场的前100位准业主组成。

第四条: 本会接受霍邱县房产局,招商局,土地局,工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总则

第一条:本VIP卡分类

钻石卡(销售)

铂金卡(租赁)

第二条:VIP卡的功能和说明

1、钻石卡(销售):需在名额未满的情况下,甲乙双方签定相关合同后,先预交20000元购买意向金,方可获得一张此VIP卡。开盘时可抵40000现金使用,同时按照购买VIP卡的先后顺序,享有优先选铺权以及所有商会内的会员优惠政策。

2、铂金卡(租赁):需在名额未满的情况下,甲乙双方签定相关合同后,预先交3000元租赁意向金,方可获得此卡。开租时可享受9折优惠。同时按入会的先后顺序,享有优先选铺权以及商会会员所有租赁优惠政策

3、本VIP卡不实行一人一卡制,根据会员购买意向与租赁意向的数额来定。

4、此VIP卡可以可以过户给他人,但是不能转借和重复使用。

5、持卡会员需遵守大名城商业广场汇金商会的会员章程和相关规约事项。如有违规破坏商会形象,损坏其他会员利益等不良行为,情节严重者。本会有劝取消该会员资格,收回VIP卡。

6、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商会主办方所有。

第三条:使用期限

1、钻石(销售)卡,自开盘之日起,VIP卡功能开始生效,20000抵40000的政策功能,待持卡人购铺以后自动绝权,不得重复使用。但商会其它会员优惠政策可以终生享用。

2、铂金(租赁)卡,自正式签定租赁合同之日起,此VIP卡功能开始生效,一次性缴租X年,享受总房租的9折优惠后,此功能自动绝权,不得重复使用。但商会其它会员优惠政策可以终生享用。

第四条:入会方式

1、自立会开始,在限定的日期内,按照先来后到的顺序,缴纳购买和租赁

意向的客户,方可入会。人员有限,先到先得,满额不加。

2、为了保障和维护持卡人的利益,入会时,需填写真实姓名,地址,联系

电话等资料,及有效身份证件,和签定意向协议。

3、如持卡人在期间跟换号码或地址,请及时与大名城商业广场汇金商会联

系。以便及时更新相关服务信息,保证会员资料,及时准确送达。

4、如持卡会员在领到VIP卡后,不同意本规约,请及时在未使用之前,办

理退会手续。

第五条:补失手续

如持卡会员不慎丢失,或不慎将此卡损坏,请立即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并交纳相应补办手续费用。

第六条:退会办理

1、根据会员需要,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办理退会的成员,可在未使用VIP

卡前,自VIP卡发放之后7日内,来本商会办理中心,提出退会申请。

2、本商会在确定相关信息无误的情况下,会在指定的日期内退还申请退会

人员全部意向金。同时解除销售意向合同或租赁意向合同。

第七条:附则

1、本商会会员优惠政策,实行循序渐进、逐步推出的总方针,间断性实施,不同期间,有不同的会员优惠政策。

2、持卡会员应熟知并遵守本商会章程,及各项会员规章制度。

3、大名城商业广场汇金商会拥有对此卡的终生解释权。

8.南阳市山东商会章程 篇八

(2014年6月13日会员代表大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定为:南阳山东商会。

第二条 南阳山东商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在南阳从事生产、销售等山东籍民营经济界人士及其创办的企业为主体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谊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线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加强在宛山东籍会员的联系,互通信息,提供服务,维护利益,共谋发展,造福社会,为推动南阳、山东两地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阳市工商联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南阳市仲景路尚城国际酒店1号楼15层150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积极开展对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经济法规、政策、信息的学习、研究,引导会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打造良好形象,做爱国、敬业、遵纪、守法的经营者,把企业做大做强;

(二)广泛收集、整理经济资料,建立信息库(网),为会员及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三)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穿针引线,加强南阳与山东等外地商会、知名企业、各界人士的联系、交流合作,争取各方面的帮助和支持;

(四)为会员及其它有关企业提供政策、工商税务、法律咨询、经营管理、审计、会计、策划等多方面的服务,调解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全面、持续科学的发展,实现会员、商会、国家等多方共赢;

(五)鼓励本会内部的企业互通信息,互惠互利,逐步实行同行联合、强强联合、跨行业联合,走集约化、集团化发展的路子;

(六)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经过科学论证,鼓励本会会员领办科技含量高、见 1 效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的经济实体,并优先给予力所能及的支持帮助;

(七)适时、适度地开展会员联谊活动,交流经验,表彰先进,宣传并向社会推介有突出贡献的会员的先进事迹,不断提高杰出会员的知名度。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宛山东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四)单位会员须是经济实体,且主要负责人是山东籍贯人员。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填写入会登记表格或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全、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有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权和监督权;

(五)享受本会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和有关福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规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项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推举名誉会长、顾问和法律顾问(驻会名誉会长享有参与本会的决策权利);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过与会理事2/3以 3 上表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通迅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经由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以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经济领域内或在南阳山东籍人士中有较大影响,有较强的经济实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本会的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的产生及其职权:

(一)秘书长可以在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也可以聘任;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三)协调本会下属机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服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规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管理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可以聘用少量的专职工作人员,被聘用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聘用的有固定收入的人员,原则上只发工资、补助费,不再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行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4年6月1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9.伦教总商会章程 篇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总商会”,英文名称“Foshan Shunde Lunjiao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本会是由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内的工商企业自愿组成,为联合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工商企业,联络友谊,交流信息,协调关系,促进生产,发展民营经济;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民营经济的作用,为本地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社会工作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佛山市顺德区工商业联合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广珠公路伦教段30号伦教商会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对会员进行团结、帮助和引导,提倡爱国、敬业、守法、文明经营;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协调政府与企业的关系;

(三)发展和增进港澳台地区和世界各国工商社团及商界人士的联系和交往,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的发展,协助引进资金、技术、人才;

(四)为会员提供市场、展销会、技术、商品等信息,交流经营管理经验,页)第 1 页(共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五)组织会员进行参观考察、调查访问及各种联谊活动;

(六)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在伦教街道办事处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民营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承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同意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有关专家、教授、学者、管理人员或境外企业家、投资者承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本人自愿申请,经本会同意可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本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原则。凡要求入会的企业(单位),需填写由法人代表签署的入会申请表;个人由本人填写及签署的入会申请表,承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经本会审核批准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对不遵守本会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的会员,本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要求退会,允许退会,由理事会备案。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本会各项工作的建议权、监督批评权;

(三)有参加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优先享有商会提供的包括工商、税务、金融、法律咨询、经营技术、资料、企业管理等各项服务;

(四)对本企业在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商贸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有权要求商会给予必要的支持及帮助。

(五)会员对本会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将自己的意见向理事会甚至上级管理部门提出;

(六)有申请退会的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页)第 2 页(共

(三)按期交纳会员费;

(四)接受本会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贯彻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商会章程;

(二)选举理事,组建理事会;罢免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和年度财务结算报告;

(五)通过理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份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称为有效会员大会。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遇特别重大事情,有半数会员或四份之三以上的理事会成员动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提前换届最长也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四年,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选举产生正会长1人,副会长28人(含常务副会长),秘书长1人,理事若干人。理事会设立内部机构,分别为会务部、公关部、文体部、产研部、页)第 3 页(共企业家部和拓展部,各部的负责人在副会长中产生并自动成为常务副会长。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主持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选举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动议罢免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三)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向会员大会作年度总结报告和年度财务结算报告;

(五)向会员大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报告;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永远名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

(八)设立理事会内部机构,决定各机构的负责人聘任和成员分工,根据会务需要和实际情况,增加及撤并内部机构;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由会长、秘书长和常务副会长担任,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季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页)第 4 页(共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会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曾任本会会长,正常离任后并在任职期间累计捐赠本会15万元以上者可被聘为本会永远名誉会长;曾任本会副会长,正常离任后并在任职期间累计捐赠本会10万元以上者可被聘为名誉会长,以表彰其对本会工作的积极支持及贡献;

第二十七条 本会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监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正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正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主持理事会全面工作;

(二)检查会员大会决议,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对外进行交流活动;

(五)向会员大会提交“理事会年度工作总结暨翌年工作计划”和“理事会年度财务结算暨翌年财务预算”。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页)第 5 页(共

(一)协助会长开展相关工作;

(二)协调本会与主管部门的关系;

(三)分管指导若干个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四)对本会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控。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的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察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的各事项;

(二)定期或不定期审查理事会财务帐册;

(三)列席理事会会议,有建议权无表决权;

(四)向会员大会提交“理事会年度工作监察报告”和“理事会年度财务稽核报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各种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本会筹备的专项资金;

(六)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以年度计算,本届会员大会规定:正会长每年2万元,副会长每年1万元,理事每年5000元,监事页)第 6 页(共每年5000元,会员每年800元。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税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赞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并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页)第 7 页(共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销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1年12月1日伦教总商会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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