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专题

2024-06-10

合肥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专题(共7篇)

1.合肥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专题 篇一

丁集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督查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对全乡环境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切实督查到位,促进工作进一步扎实开展,特制定本办法,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督查考核对象

对全乡各村、乡直各单位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督查考核。

二、督查考核内容(一)工作开展情况

1、安排部署情况

(1)环境整治的具体实施计划和宣传发动、部署情况。(2)保洁员配备情况

(3)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情况。

2、集中整治的工作情况

(1)农村村容环境卫生状况。包括大街小巷、居民区等清除各类积存垃圾和卫生死角情况、平整硬化道路、疏通河道沟渠、清理柴堆、粪堆、坑塘、整理各类管线、规范家禽、牲畜饲养、村庄绿化,以及乱搭乱建、乱堆乱占、乱停乱放、乱贴乱画等情况。

(2)重点场所与行业卫生状况。包括集镇专项整治和规范管理情况;学校、车站、卫生院、建筑工地、禽养殖场以及公路、沟塘沿线的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情况。

3、环卫基础设施运行情况

垃圾清运设备、处理设施配置与管理情况。农村垃圾收集、清运和处理情况。

4、农村环境整治管理情况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制度落实情况。包括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情况;村庄(单位)周边环境卫生管理、集镇商家管理和“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建立乡村清扫保洁责任制和监督管理情况;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机制建立情况;督导检查和考核问责情况;检查、总结、评比和通报批评情况。

(二)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1、组织体系

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形成单位组织、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网络,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和干部政绩考核内容。

2、工作机制

实施方案、卫生责任制标准落实情况;建立工作档案、信息传递、上报反馈和通报制度情况。

三、督查考核评估方法

采取督查、考核、暗访、自查相结合的乡、村两级级综合评价办法进行。且乡政府实行周督查、月总结的方式进行调度。

(一)督查工作机制

1、村(单位)自查。制订自查方案并认真执行,自查结果上报乡政府备案。

2、乡(镇)督查。制订本乡督查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督查情况要及时反馈并督促整改。同时按月向县城乡一体化管理办公室上报工作进展、工作成效和督查情况。

(二)乡督查人员组成与工作措施

乡督查组具体由乡纪委、党政办、村镇所、国土所人员参加,直接对乡主要领导负责。

督查通过查资料、看现场、走访群众等方式方法,综合评议、集体打分,综合衡量督查对象的督查考评结果。本督查采取定期及不定期的方式进行,每次督查都要给予相应评分,并纳入全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半年和年终工作考核总分计算,督查结果将在全乡及时通报。

本办法由乡市容分局具体负责解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丁集乡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7日

2.合肥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专题 篇二

【发布文号】渝办发[2000]145号 【发布日期】2000-08-20 【生效日期】2000-08-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重庆市发展环境综合整治行动专项考核办法

(渝办发〔2000〕145号2000年8月20日)

开展发展环境综合整治行动是我市推进西部大开发,加快重庆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为确保该项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市政府关于全面落实发展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八项措施〉的通知》(渝府发〔2000〕37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一、考核范围

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中央有关在渝直属机构;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

二、二、考核内容

按照市政府发展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主要考核各地各部门在抓思想观念、政策措施、政务管理、法制保障、新闻舆论、文化氛围、市容市貌、治安状况、文明礼貌、社会服务、窗口整治等方面的工作情况。近期重点考核贯彻落实“十个一批”的情况。

三、三、考核方式

发展环境综合整治行动专项考核实行打分制,总分100分,每年由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全市发展环境综合整治的重点和市政府的要求,具体制定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四、四、考核程序

(一)各地各部门按照当年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自查打分后,形成发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自查报告,送市政府办公厅。

(二)发展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工作巡视组对被巡视地区和部门的整治工作自查报告签署意见。

(三)由市政府办公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初步审核后,提出考核意见方案。

(四)将初审考核意见方案送副市长、副秘书长征求意见。

(五)将征求意见稿修改整理的,形成送审稿提交市长办公会议审定。

五、五、奖惩

(一)考项考核结果分4个等次,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90-80分(含80分)为良好,80-60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对当年评定为优秀的部门和地区给予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评定为不合格的部门和地区给予通报批评,并由市政府督查室实行专项督查,限期整改。

(三)专项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送有关部门。

附件一: 重庆市人民政府2000年发展环境

综合整治行动专项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

│ 项 目 │ “十个一批”工作考评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 ├──────┼────────────────┼──┼───────┤

│ │1.组成由主要领导负责的专门工作班│3 │ │ │

一、贯彻部署│子; │ │ │ │(10分)│2.对发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传达│3 │某一项未达到要│ │ │学习、动员部署; │ │求的此项不得分│

│ │ │ │。│ │ │3.制定贯彻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层│4 │ │ │ │层落实责任。│ │ │ ├──────┼────────────────┼──┼───────┤

│ │1.停止执行市政府已公布停止适用和│4 │ │ │ │废止的各类政府文件; │ │ │ │

二、文件清理│2.按标准认真清理重庆直辖后政府系│3 │某一项未达到要│

│(10分)│统制定的文件; │ │求扣除该项分值│

│ │ │ │。│ │ │3.按照渝府发〔2000〕25号文件发布│3 │ │ │ │的指导标准,对该废止或修订的文件│ │ │ │ │进行废止、修订或报请市政府废止、│ │ │

│ │修订。│ │ │ ├──────┼────────────────┼──┼───────┤

│ │1.凡没有市政府以上文件作依据的许│5 │ │ │

三、许可审批│可、审批,须停止执行; │ │ │ │(10分)│2.对有市政府以上文件作依据的许可│5 │某一项未达到要│ │ │、审批进行清理并将保留和停止的许│ │求扣除该项分值│ │ │可、审批项目全部上报市政府。│ │。│ ├──────┼────────────────┼──┼───────┤

│ │1.凡没有市政府以上文件作依据的收│4 │ │ │

四、行政事业│费项目,须停止执行; │ │ │ │性收费 │2.对有市政府以上文件作依据的收费│3 │某一项未达到要│

│(10分)│项目进行认真清理并上报清理结果;│ │求扣除该项分值│

│ │ │ │。│ │ │3.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3 │ │ │ │和收支两条线管理。│ │ │ ├──────┼────────────────┼──┼───────┤

│ │1.中介机构的人财物真正与主管部门│4 │ │ │

五、中介机构│脱钩; │ │ │ │脱钩 │2.严禁继续从脱钩的中介机构谋取利│3 │某一项未达到要│

│(10分)│益; │ │求扣除该项分值│ │ │ │ │。│ │ │3.严禁继续利用行政权力为中介机构│3 │ │ │ │谋取利益。│ │ │ ├──────┼────────────────┼──┼───────┤

│ │1.废止有行政性垄断和行业性垄断内│4 │ │ │

六、破除垄断│容的文件; │ │ │ │(10分)│2.不允许继续进行行政性垄断和行业│3 │某一项未达到要│ │ │性垄断活动; │ │求扣除该项分值│

│ │ │ │。│ │ │3.认真处理和解决社会反映的问题。│3 │ │ ├──────┼────────────────┼──┼───────┤

七、报刊征订│1.对现有报纸实行了政报分离; │5 │ │ │发行 │2.不允许报刊主管、主办单位下发落│5 │某一项未达到要│ │(10分)│实征订任务的文件,不得利用职权或│ │求扣除该项分值│ │ │行业特权搞强行征订和硬性摊派。│ │。│ ├──────┼────────────────┼──┼───────┤

│ │1.重大政务决策须按要求发布,该让│2 │ │ │ │群众知道的办事程序等应向群众公示│ │ │

│ │; │ │ │ │

八、政务公开│2.设置接受群众监督和投诉的对外公│2 │某一项未达到要│ │和实行窗口办│开电话,并对群众投诉做到认真处置│ │求扣除该项分值│

│事制度 │; │ │。│ │(10分)│3.制作本单位办事指南并上墙、上报│2 │ │ │ │、上网公示; │ │ │ │ │4.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接件与│2 │ │

│ │办件分离制度”; │ │ │ │ │5.承办人员外出,不得影响企业和群│2 │ │

│ │众办事。│ │ │ ├──────┼────────────────┼──┼───────┤

九、窗口地区│按照市政府第69号、73号令规定,进│10 │未达到要求扣除│ │整治 │一步搞好朝天门、菜园坝等重要窗口│ │该项分值。│ │(10分)│地区的综合整治,实施沿江联治和水│ │ │ │ │、陆、空同治。│ │ │ ├──────┼────────────────┼──┼───────┤

│ │1.遵守法定办事时限并尽量提高办事│4 │ │ │ │效率,无法定时限的实行15天办事时│ │ │ │

十、办事效率│限; │ │ │ │和服务质量 │2.办理各类审批、许可、登记、收费│3 │某一项未达到要│ │(10分)│等做到热情待人、主动服务,简化办│ │求扣除该项分值│

│ │事程序; │ │。│ │ │3.对工作不负责、办事拖沓推诿、甚│3 │ │ │ │至刁难当事人的人和事,做到严肃处│ │ │

│ │理。│ │ │ └──────┴────────────────┴──┴───────┘

附件二: 重庆市发展环境综合整治行动专项考核范围一、一、市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68个)

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法制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信息产业局、市物价局、市统计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经委、市交委、市外经贸委、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旅游局、市机械办、市轻工办、市纺织办、市化工办、市煤管局、市盐业局、市人防办、市建委、市市政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园林局、市教委、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市广电局、市新闻出版局、市志办、市文史馆、市档案局、市爱卫办、市红十字会、市招办、市科委、市移民局、市外办、市侨办、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农办、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扶贫办、市乡镇企业局、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市供销社、市农机局、市商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粮食局、市民宗委、市计生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

二、二、中央有关在渝直属机构(20个)

市电信管理局、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市证管办、民航重庆管理局、重庆铁路分局、重庆港口局、重庆海关、重庆检验检疫局、重庆电力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市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市分公司、中国银行市分行、交通银行重庆分行、西南兵工局、市气象局、农业银行市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市分行、工商银行市分行、建设银行市分行、市国税局、市邮政局、市烟草专卖局。

三、三、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40个,名单略)

3.合肥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专题 篇三

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的农村环

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是指为有效解决农村突出

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而开展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综合性污染治理项目。

第三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坚持“中央引导、地方推动”,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公开透明、追踪问效”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各地应加大农村环保投入力度,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建立农民参与制度,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鼓励农民投工投劳。

第五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申报

和组织实施,市级以上环保、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财政部根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和预算安排原则及重点,联合发布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申报具体事宜。

第七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申报,经市-1-

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审核(已实行省直管县的除外,下同),由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审查汇总,联合报送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申报材料主要包括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报方案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项目申报方案内容包括:村庄基本情况,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治理方案(预期实现目标、拟采取的主要措施、进度安排、效益分析)、资金需求和筹措方案、项目实施后运行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各地环保部门应结合当地特点,选取农村环保适用技术指导项目申报,保障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效果。

第九条省、市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对县级人民政府申报的项目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审查:

(一)符合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重点。申报的项目应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通知所支持重点保持一致。

(二)符合规划要求。各地应在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范围内,统筹安排项目,逐年申请,分阶段实施。

(三)位于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区域。各地应根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支持的重点流域、区域范围,结合本地农村环保实际,针对各类问题区域分布特征,选取重点地区优先开展治理。

(四)项目实施条件成熟、资金筹措方案可行。申报的项目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自然生态环境条件、污染现状、环境综合整治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合理确定治理技术和规模,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杜绝重复投资和形象工程。

第十条环境保护部会同财政部对各地报送的项目组织审

查,确定支持项目清单。

第三章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实行报备制度。省级财政下达资金预算后的20个工作日内,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的修改完善工作,经市级环保、财政部门审批后,报省级环保、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内容一经审查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不得降低治理目标要求、压缩投资规模等。如确需调整的须报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要将有关调整情况随同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四章考核验收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省级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加强项目的考核验收工作,考核验收办法应结合各地情况自行制定,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省级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项目结束后的2个月之内完成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合格后,县级人民政府应督促项目所在地的村镇,明确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运行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项目充分发挥效益。

第十五条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将上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报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进展和成效、中央和地方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管理措施、考核验收情况等。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部会同财政部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在各地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抽查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考核。抽查和考核的重点主要包括:治理目标完成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以及取得的实效等。

第十七条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公示制度。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管理办法、申报指南、考核验收办法,以及专项资金的安排情况、项目考核验收情况等应及时在各级环保和财政部门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要求的,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取消申报资格以及停止资金安排或追缴已拨付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备案。

4.合肥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专题 篇四

为进一步加大农村“脏、乱、差”问题的整治力度,确保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农民群众生活素质明显提高,从而进一步加快我镇新农村建设步伐,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整治重点

(一)、主干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的“三大堆”、白色垃圾等;

(二)、进村路两侧建筑垃圾、“三大堆”等;

(三)、村内“三大堆”、漫流污水;

(四)、河道、池塘的漂浮污染物。

二、整治标准及考核办法

(一)、主干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无“三大堆”、白色垃圾(30分)。检查发现道路两侧可视范围内有白色污染或“三大堆”,每发现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二)村庄周围及村路两侧达到“四无”标准:可视范围内无白色垃圾、无乱搭乱建、无“三大堆”乱堆乱放、无污水横流(30分)。检查发现道路两侧可视范围内未达到“四无”标准,每发现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三)村内无“三大堆”,无污水横流(15分),生活垃圾及时转运至镇垃圾中转站(10分)。检查发现村内有“三大堆”,每发现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垃圾转运由镇村建设办公室依据生活垃圾转运数量进行考核。

(四)河道、池塘内无垃圾漂浮物,河边、池塘边无垃圾堆放(15分)。检查发现河道、池塘保洁较差,水面有漂浮物,岸边有垃圾,每处扣1分,扣完为止。

三、督查考核机制

1、建立常态巡查督促制度。镇政府成立督查组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单,做好督办记录,确保事事有人管,件件有人抓。

2、实行每月检查测评制度。组织每月对全镇所有村进行检查测评。对推进此项工作投入大、措施实、有创新、有亮点的,由镇督查组审核后进行相应奖分计入年底工资考核;凡低于70分的村当月警告,支部书记做出整改承诺,对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督导整改。

3、实行年度考核奖惩制度。年终目标考核时,镇党委、政府结合全年的月考评情况、全年常态督查情况和村开展环境综合治理的成效进行综合考评,考核村主要负责人、驻村干部和包片领导等相关责任人员,考核结果与年终评先选优、农村干部工资直接挂钩。对市领导点名批评的,每次扣除村主要负责人工资300元,年底取消评先选优资格;对镇主要领导点名批评的,每次扣除工资200元;对连续多次督导仍整改不力的,镇党委将对村党支部书记采取组织处理。

5.合肥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专题 篇五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考核范围

(一)全市域:包括城区、郊区和市辖县、县级市。

(二)市辖区:包括城区、郊区,不包括市辖县、县级市。

(三)建成区: 按建设部 《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 的解释。“十 二五”期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以下简称“城考”)的建成区范围,是指市辖区建成区。

二、考核内容及形式

(一)考核内容: 每项指标均包括两部分内容:指标定量考核内容和工作定性考核 内容。

(二)考核形式: 指标定量考核:数据; 工作定性考核:城市上报自评结果;省级环保部门和环境保护 部按照《工作考核计分表》开展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对象包括现场 点位、下发的相关文件、有关部门正式发布的统计表、工作总结、成果通报等(如未正式发布的,以有关部门盖章为准)。

(三)考核计分: 指标定量考核为得分制,得分按计分方法计算;工作定性考核为 扣分制(注明“加分项”的除外),完成不得分,未完成即扣分(得 负分)。指标总得分为指标定量考核得分与工作定性考核扣分之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对辖区内得分排名第一的城市和排名变动较大的城市进行现场审核,环境保护部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核情况和 部分城市数据上报情况开展现场审核。如在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境保 护部门开展的监督、审核工作中,发现城市指标定量考核数据出现虚 报、瞒报、漏报或未按要求计算、报送等情况,该项指标扣除上报分 值的 60%;城市工作定性考核出现虚报、瞒报、漏报或与实际情况不 符等情况,该工作考核项目计为 0 分。上述两种情况均通报相关责任 部门与个人。标示“*”指标项为监督考核项,即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 率、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率、危险废物处置率、工业企业排放稳定 达标率 4 项指标。如该项指标得分超过指标分值 85%以上,城市需向 上级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现场核实,经核实后方可获得实际分数。未提 出申请的,该项指标得分不超过指标分值的 85%。

三、考核原则

(一)环境保护部下发“城考”考核点位确定规则,城市环保部 门根据规则上报“城考”考核点位,经省级环保部门和环境保护部确 定后,对其开展考核。“城考”考核点位一经环境保护部确认,在本 套指标实施期间原则上不作调整。如“城考”考核点位中,属国控断面或省控断面的点位发生调整的,城市环保部门应将批复后的调整 方案报环境保护部“城考”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由其对“城考”考 核点位进行相应调整。

(二)考核指标中涉及到的有关监测内容,如果国家标准、《环 境监测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和监测计划中已有明确 规定的,以国家标准、《规范》和监测计划为准,未规定的按本 实施细则执行。

(三)涉及环境保护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等管理部门有关文 件的,以最新要求为准。

(四)注明县级市不考核的指标,县级市可不开展此项考核,但其 中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创模城市需按指标要求开展考核。该项指标 得分不计入总分,如欲计入总分,可向上级环保部门提出核实申请,经 上级环保部门按审核规范现场核实后予以认定。

第二部分 指标解释

一、环境空气质量 此项指标总计 15 分。考核指标包括全年优良天数比例、PM10、SO2 和 NO2 年均值浓度,分别计 3 分、4 分、4 分、4 分。考核内容由 指标定量考核和工作定性考核组成。

(一)指标定量考核

1、全年优良天数比例是指 API 指数≤100 的天数占全年天数的 比例。计算方法: 全年优良天数比例= API ≤ 100的天数 × 100 % 全年天数 计分公式: DI11=3×X 式中:X 为全年优良天数比例,单位:% 未全部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监测空气质量的城市,该项不得 分。

2、三项主要污染物(PM10、SO2 和 NO2)年均值浓度。计算方法: 污染物浓度年均值 = 污染物日平均浓度之和 全年天数 非自动监测的城市,污染物浓度年均值为实际监测天数的均值,但有效天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计分公式: DI12=4×(α p-P)/ α p DI13=4×(α s-S)/ α s DI14=4×(α n-N)/ α n 式中:DI12 为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年均值得分; α p 为可吸入颗粒物二级标准浓度限值的 2.5 倍; P 为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年平均值,单位:mg/m3; DI13 为二氧化硫浓度年均值得分; α s 为二氧化硫二级标准浓度限值的 2.5 倍; S 为二氧化硫浓度年平均值,单位:mg/m3; DI14 为二氧化氮浓度年平均值得分; α n 为二氧化氮二级标准浓度限值的 2.5 倍; N 为二氧化氮浓度年平均值,单位:mg/m ; 污染物浓度年均值为 0 时得满分;污染物浓度年均值达二级标 准浓度限值时,获 60%得分,即 2.4 分;等于或大于 2.5 倍二级标准 浓度限值时,得 0 分。二级标准浓度限值为现行有效的国家空气质 量二级标准浓度限值(年均值)。PM10、SO2 或 NO2 年均值等于或超过 α 的(得分为 0),但较上 相比有改善,则改善程度每满 10%加 0.1 分。三项污染物改善加分可 累计,总计 3 分封顶,但此加分不适用其指标定量考核分数大于 0 的情况。

(二)工作定性考核 1.经国家或省环保部门确认的考核点位全部按要求开展了监 3 测和统计; 2.自动监测的技术要求符合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手工监测技术要求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 技术规范》(HJ/T194-2005); 3.统计和计算方法符合考核要求; 4.政府出台控制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政策措施; 5.监测点位全部采用自动监测。如未全部采用的城市,按未开展自动监测点位的比例折减本项工作考核点分值; 6.开展 PM2.5 监测; 7.开展臭氧监测; 8.污染物年均浓度如超过三级标准的,考核改善情况。第 1)、为指标否决项。6)、8)为加分项。各项分值详、2)、7)见《工作考核计分表》(附后)。

(三)操作解释

1、考核点位 环境保护部确认的“城考”考核点位。

2、监测项目和频次 监测项目: 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监测频次: 采用自动监测系统进行环境空气监测的点位,有效日均值按 《环 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2005)要求统计; 采用手工监测的环境空气监测的点位,有效日均值按《环境空 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194-2005)要求统计。

3、采样和监测分析方法 按现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执行。

4、评价方法 每日 API 指数按考核点位的浓度均值计算。因仪器故障或其他原因不能获得有效日均值的,一律视为 API 超过 100。

(四)数据来源 指标定量考核:市环境监测部门。工作定性考核:城市有关部 门。

(五)相关技术文件

1、《城市空气质量日报技术规定》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修改单

3、《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

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

5、《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此项指标计 8 分。考核内容由指标定量考核和工作定性考核组成。

(一)定量考核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指城市市区从集中式饮用水 水源地取得的水量中,其地表水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 类 和 地 下 水 水 质 达 到 《 地 下 水 质 量 标 准 》(GB/T14848-93)Ⅲ类的数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各饮用水源地取水水质 达标量之和(万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 质达标率= × 100% 各饮用水源地取水量之 和(万吨)计分方法: DI2=8×I2 式中:DI2 为数据得分 I2 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单位:%。

(二)工作定性考核 1.监测和计算方法符合规范要求; 2.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3.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4.地级市及地级市以上城市监测站开展了 35 项选定项目的监测(县级市不考核); 5.组织实施了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划; 6.已建成水源地污染来源防护和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置以及 净水厂应急处理等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 7.市监测站能开展水质全分析; 8.每年开展一次水质全分析; 9.全分析检出项纳入常规监测。其中 1)、2)项为指标否决项。7)、8)、9)为加分项。各项分 值详见《工作考核计分表》(附后)。

(三)操作解释

1、监测点位、项目、频次和分析方法 监测点位布设原则和布设方法、监测项目和采样频次、采样和 检验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监测点位为环境保护部确认的“城 考”考核点位。

2、评价标准地表水源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评 价;地下水源按《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评价。

3、评价方法 采用单因子评价法,每月监测有一项以上不达标,即该月取水 量不达标。水源地达标水量为各月达标取水量之和。由于地质原因造成监测项目不达标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有多个监测点位的同一水源地,按各测点平均浓度计算。既有地表水源又有地下水源的城市,分别统计各水源地达标水 量后,统一计算总的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四)数据来源 指标定量考核:市环境监测部门。工作定性考核:城市有关部 门。

(五)相关技术文件

1、《关于 113 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 月报的通知》(环函〔2005〕47 号)

2、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要求(HJ/T433-2008)

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5、《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三、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此项指标计 8 分。考核指标包括城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 标率、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出境(市境)断面水质达标率。非沿海或沿海但无近岸海域考核点位的城市,考核城市地表 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出境(市境)断面水质达标率,分别计 6 分、2 分;沿海城市且有近岸海域考核点位的城市,三项全部考核,分别计 4 分、2 分、2 分;仅有近岸海域考核点位的城市考核近岸海 域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计 8 分。考核内容由指标定量考核和工 作定性考核组成。

(一)指标定量考核 计算方法: 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 达标率 = 各考核断面水质达标频 次之和 × 100% 各考核断面监测总频次 “考核断面水质达标”是指:各考核断面水质达到相应水环境 功能区水质要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出境(市境)断面水质达标率计算方法同上。计分公式:

1、非沿海、无近岸海域考核点位的城市: DI3=DI31+DI33 DI31=6×X 式中:DI3 为指标得分;DI31 为城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 率得分;X 为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单位:%。DI33 为出 境断面水质达标率得分,达标得 2 分,不达标得 0 分。出境断面水 质不达标(得 0 分)时,如出境断面水体 COD、氨氮(浓度)年均值 均不劣于入境断面水体 COD、氨氮年均值,可得 0.5 分,只有一项不劣于,得 0.2 分。

2、沿海城市且有近岸海域考核的城市: DI3=DI31+DI32+DI33 DI31=4×X DI32=2×Y 式中:DI3 为指标得分;DI31 为城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 率得分;DI32 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得分;X 为城市水环 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单位:%。Y 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 率,单位:%。DI33 为出境断面水质达标率得分,达标得 2 分,不达 标得 0 分;出境断面水质不达标(得 0 分)时,如出境断面水体 COD、氨氮(浓度)年均值均不劣于入境断面水体 COD、氨氮年均值,可得 0.5 分,只有一项不劣于,得 0.2 分。

3、仅有近岸海域考核点位的城市: DI3=8×X 式中:DI3 为指标得分;X 为城市近岸海域水质达标率,单位:%。

(二)工作定性考核 1.监测和评价方法正确; 2.有城市水环境功能区区划,且经市政府批复; 3.水环境功能区划类别与断面考核类别一致; 4.全年原始监测数据完备; 5.政府出台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政策措施; 6.市区无劣Ⅴ类或黑臭水体; 7.12369 环保投诉中关于地表水的投诉妥善解决; 8.有整治计划,并按期完成。1)、2)为指标否决项。各项分值详见《工作考核计分表》(附 后)。

(三)操作解释

1、考核点位 市辖区内全部国控、省控点位。没有国控和省控的城市,考核 市控点位,且至少考核三个市控点。考核断面不包括其中的国控、省控和市控河流入境点位。

2、采样频率和采样方法 国控、省控断面每月监测一次,市控断面全年采样 6 次,隔月 采样。采样方法按《地表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执行。

3、监测项目、评价标准 监测项目见《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环办[2011]22 号)评价标准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海水 水质标准》(GB3097-1997)。

4、监测评价方法 每次有一项以上(含 1 项)不达标,即本次不达标。如一个城 市有多个功能水体,相同功能水体也有多个,先求相同功能水体的 水质达标频次,再求城市地表水总的达标频次。

(四)数据来源 指标定量考核:市环境监测部门。工作定性考核:城市有关部 门。

(五)相关技术文件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2、《地表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3、《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

4、《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8 号)

四、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 此项指标计 3 分。考核内容由指标定量考核和工作定性考核组 成。

(一)指标定量考核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指城市建成区内经认证的环境噪声网格监 测的等效声级算术平均值。计算公式: LA eq = ∑L i =1 n A eqi n 式中: LA eq 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单位:dB(A); L A eqi 为第 i 网格监测点测得的等效声级,单位:dB(A); n 为网格监测点总数。计分公式为: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为 0 时得 3 分,≥65dB(A)时得 0 分,DI4=3(65-I41)/65 DI4 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得分;I41 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如 得分为 0,但较上相比有改善,则每改善 10%加 0.05 分。此加 分不适用定量考核分数大于 0 的情况。

(二)工作定性考核 1.监测和评价方法规范正确; 2.政府出台控制区域噪声的相关管理规定或规划。各项分值详见《工作考核计分表》(附后)。

(三)操作解释

1、监测点位布设原则和布设方法 按《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暂行技术规定》执行;

2、监测要求 噪声测量仪器符合 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6.1 的要 求。监测频次、时间、测量量以及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均应符合《声 环境质量常规监测暂行技术规定》要求。

3、数据的有效性 凡是在非正常工作时间段内测得的数据,监测点位不符合认证 结果,测量仪器不符合要求的监测数据视为无效数据,全市有效数 据量必须大于测点总数的 95%以上。否则该项指标以零分计。

(四)数据来源 指标定量考核:市环境监测部门。工作定性考核:城市有关部门。

(五)相关技术文件

1、《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2、《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暂行技术规定》

五、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 此项指标计 3 分。考核内容由指标定量考核和工作定性考核组 成。

(一)指标定量考核 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指城市建成区内经认证的交通干线各 路段监测结果,按其路段长度加权的等效声级的平均值。计算方法: LA eq = ∑L i =1 n A n eqi ? Ii ∑ Ii i =1 式中: LA eq 为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单位:dB(A); L A eqi 为第 i 路段监测的等效声级,单位:dB(A); Ii 为第 i 路段的长度,单位:m; n 为全市当年监测的考核路段总数,单位:个。计分公式: 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为 0 时得 3 分,平均值≥70dB(A)时得 0 分,公式为: DI5=3(70-I5)/70 DI5 为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得分;I5 为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如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得分为 0,但较上相比有改善,则每 改善 10%加 0.05 分。此加分不适用定量考核分数大于 0 的情况。

(二)工作定性考核 1.监测和评价方法规范正确; 2.交通噪声点位经上级环保部门认可; 3.政府出台控制交通噪声的相关管理规定或规划。1)、2)为指标否决项。各项分值详见《工作考核计分表》(附 后)。

(三)操作解释

1、监测点位布设原则和布设方法 按《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暂行技术规定》执行

2、监测要求 噪声测量仪器符合 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6.1 的要 求。监测频次、时间、测量量以及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均应符合《声 环境质量常规监测暂行技术规定》要求。

3、数据的有效性 凡是在非正常工作时间段内测得的数据,监测点位不符合认证 结果,测量仪器不符合要求的监测数据视为无效数据,全市有效数 据量必须大于测点总数的 95%以上。否则该项指标以零分计。

(四)数据来源 指标定量考核:城市环境监测部门。工作定性考核:城市有关 部门。

(五)相关技术文件

1、《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2、《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暂行技术规定》

六、清洁能源使用率 此项指标计 2 分。考核内容由指标定量考核和工作定性考核组 成。

(一)指标定量考核 清洁能源使用率指城市市域终端能源消费总量中的清洁能源使 用量的比例,能源使用量均按标煤计,考核地级以上城市,县级市 不考核。该项指标考核上数据。计算方法: 清洁能源使用率= 城市地区清洁能源使用 量 城市地区终端能源消费 总量 × 100% 计分公式: DI6=2×I6 式中 DI6 为清洁能源使用率得分;I6 为清洁能源使用率,单位: %。

(二)工作定性考核 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分值详见《工作考核计 分表》(附后)。

(三)操作解释

1、终端能源消费总量是指一定时期内全国生产和生活消费的各种能源在扣除了用于加工转换二次能源消费量和损失量以后的数 量。

2、清洁能源是指除煤炭、重油以外的能源。

(四)数据来源 城市统计、计划及经济综合管理、供电、燃料等部门。

(五)相关技术文件 中国能源统计年鉴、中国城市统计年鉴、当地城市年鉴。

七、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率* 此项指标计 5 分。考核内容由指标定量考核和工作定性考核组 成。

(一)指标定量考核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率指在统计中城市市域实际进行机动 车环保检验的车辆数占全市机动车注册登记总数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率= 机动车环保检验车辆数 机动车注册登记车辆总数 × 100% 计分公式: DI7=5×I7 式中:DI7 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率得分;I7 为机动车环保定期 检验率,单位:%。

(二)工作定性考核 1.设立专门环检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并获得省级环保部门委托资格; 2.环检机构应按照国家标准 GB18285,GB3847 进行检测; 3.检测数据向环保部门联网报送; 4.依据环保部达标车型公告开展新车登记注册; 5.按照要求开展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工作。1.和 2.为指标否决项。各项分值详见 《工作考核计分表》 附后)(。

(三)操作解释

1、机动车(指汽车)环保检验车辆数是指按照《大气污染防治 法》和环境保护部有关文件规定,在由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委托的检 验机构进行环保检验的车辆数。

2、各地机动车检验机构应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 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145 号)和《关于印 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 〔2009〕 号)87 等有关文件要求,依据《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环发〔2005〕15 号)中的技术指标,由省级环保部门审核和委托。

3、检测工作应按照国家标准《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 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和 》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和测量 方法》(GB3847-2005)进行检测;

4、机动车一年中进行一次以上环保检测的,按照一次检测计算; 机动车环保检测按规定免检的机动车数量计入环保检测车辆数。

(四)数据来源定量考核: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市环保部门。工作考核:省、市级环保及公安、交通部门。

(五)相关技术文件

1、《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环发〔2005〕 15 号)

2、《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 〔2009〕145 号)

3、《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 发〔2009〕87 号)

4、《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 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

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和测量方法》(GB3847-2005)

八、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此项指标计 2 分。考核内容由指标定量考核和工作定性考核组 成。

(一)指标定量考核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指全市各工业企业当年处置及综合利 用的工业固体废物量之和占当年各工业企业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量 之和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当年处置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总量(万吨)× 100% 当年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总量(万吨)计分公式: DI8=2×I8 式中:DI8 为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得分;I8 为工业固体废物 处置利用率,单位:%。

(二)工作定性考核 1.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源数目、种类和产生量与辖区工业企业数 目符合行业特征; 2.实施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3.每年更新并公开发布市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 4.处置场所和综合利用场所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各项分值详见《工作考核计分表》(附后)。

(三)操作解释

1、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和处置量按照《环境综合 统计报表制度主要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的规定。

2、当年处置及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量为当年实际处置利用 量。

3、当年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量包括当年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量 与未处置利用的往年存蓄量之和。

(四)数据来源 指标定量考核:环境统计年报。工作定性考核:城市环保部门、有关处置利用单位。

(五)相关技术文件

1、《环境综合统计报表制度主要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2、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场所和综合利用场所相关建设技术规范

九、危险废物处置率* 此项指标计 12 分。考核指标包括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工业危 险废物处置利用率、废旧放射源安全送贮率,分别计 4 分、7 分、1 分。考核内容由指标定量考核和工作定性考核组成。

(一)指标定量考核

1、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是指城市市域当年集中处置的本市产 生的医疗废物量占当年城市市域医疗废物产生总量的百分比。计算方法: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量(吨)× 100% 医疗废物产生总量(吨)计分公式: DI91=4×X 式中:DI91 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得分;X 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率,单位:%。

2、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是指城市市域当年处置利用的本 市产生的工业危险废物量占当年产生总量的百分比。计算方法: 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 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量(吨)× 100% 工业危险废物产生总量(吨)计分公式: DI92=7×Y 式中:DI92 为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得分;Y 为工业危险废物 处置利用率,单位:%。

3、废旧放射源安全送贮率,是指城市市域当年废旧放射源安全 送贮个数占当年废旧放射源产生个数的百分比。计算方法: 废旧放射源安全送贮率= 废旧放射源安全送贮量(个)× 100% 废旧放射源产生量(个)计分公式: DI93=1×Z 式中:DI93 为废旧放射源安全送贮率得分;Z 为废旧放射源安全 送贮率,单位:%。

(二)工作定性考核医疗废物 1.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建设、管理规范,符合相关要求。2.医疗废物产生、运输、处置单位建设、管理规范,符合相关 要求。3.所有医疗废物的产生、处置单位有台账及转移联单资料支撑,并真实可信;4.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有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向所在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5.所有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每年组织专门环境应急演练。1.和 2.为指标否决项。各项分值详见 《工作考核计分表》 附后)。工业危险废物 1.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建设、管理规范,符合相关要求; 2.工业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运输单位建设、管理规范,符合相关要求。所有工业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处置去向有台 账及转移联单资料支撑,并真实可信。3. 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单位,有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每年组织专门环境应急演练。4.实施工业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5.工业危险废物产生源数目、种类和产生量与辖区工业企业数 目和行业结构相匹配; 1.和 2.为指标否决项。各项分值详见 《工作考核计分表》 附后)。废旧放射源 废旧放射源安全管理。分值详见《工作考核计分表》(附后)。

(三)操作解释

1、医疗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国家医疗废物分类 目录的废物。

2、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应符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 行)(环发〔2003〕206 号)》。

3、工业危险废物,是指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 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

4、危险废物处置,是指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处置。处置场的建 设和管理应执行有关的环境保护规定和要求,如需经过环境影响评 价,办理“三同时”审批手续,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具有完 善的管理制度和完备的记录等资料。

5、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量包括当年本市自行处置利用的工业 危险废物量及通过合法和符合相关规定的途径将工业危险废物转移 到其它地区的处置利用量。

6、当年产生的工业危险废物量包括当年产生的工业危险废物量 与未处置利用的往年存蓄量之和。

(四)数据来源 指标定量考核:环境统计年报、市卫生部门、城市统计年鉴。工作定性考核:市环保部门,有关处置利用单位。

(五)相关技术文件

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2、《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408 号)

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5、《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 号)》

6、《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

7、《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T276-2006

8、《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T228

9、《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工程技术规范》HJ177-2005

10、《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工程技术规范》HJ/T229-2005

1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

12、《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19217-2003

十、工业企业排放稳定达标率* 此项指标计 10 分。考核指标包括清洁生产重点企业清洁生 产审核计划完成率、国(省)控重点企业自动监控设施安装率、重 点工业企业(国、省控重点污染源及涉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放稳定 达标率,分别计 3 分、3 分、4 分。考核内容由指标定量考核和工作 定性考核组成。

(一)指标定量考核

1、清洁生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完成率 清洁生产评估验收、并 由省级环保部门正式上 报环境保护部的数量 = 实际完成重点企业 ×100%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 审核计划数量 计分公式: DI101=3×X 式中:DI101 为该项得分;X 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完 成率,单位:%;如当年未制定清洁生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 计划的,此项计 0 分。

2、国、省控重点工业企业自动监控设施安装率 = 已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数 × 100% 应安装在线监控设施数 式中,“应安装”数按照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保部门相关文件确定。计分公式: DI102=1×Y 式中: 102 为该项得分; 为国控重点企业自动监控设施安装率,DI Y 单位:%;

3、重点工业企业排放稳定达标率 = 重点工业企业总数 ? 超标排放企业数 ×100% 重点工业企业总量 式中,超标排放企业数为环境保护部、省、市环境保护部门监 测通报企业数量总和;同一家企业多次超标按累计次数统计,一家 企业一次有多项污染物超标,按一次超标计。计分公式: DI103=4×Z 式中:DI103 为该项得分;Z 为重点企业排放稳定达标率,单位: %。

(二)工作定性考核 1.无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 2.考核中未被环境保护部区域限批; 3.落后工艺、设备与产品强制淘汰; 4.无建设项目未完成验收即投产、投用情况; 5.无建设项目环评未批先建情况; 6.按《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建 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和企业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生产、运输、存储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企业,有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有应急设施和装备,并定期演练。7.城市环境保护部门能提供全市域重点企业名单及每年监督性 监测数据; 8.重点工业企业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包括技改、扩建)等符 合环评及批复要求; 9.重点工业企业均有半年以上特征污染物内部例行监测数据; 10.所有排放重金属污染物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月报告制度,每 月向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11.城市环保部门每两月在排放重金属污染物企业车间、排污口 和厂界各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 12.无企业被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通报处罚; 13.企业能源消耗、物料消耗量与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相匹配; 14.环保设施(指水、气、噪声的治理设施)完备,日常稳定运 行。1.、2.为指标否决项。如城市市域内无排放重金属污染物,10)、11)项不扣分。各项分值详见《工作考核计分表》(附后)。

(三)操作解释

1、“清洁生产重点企业”为《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 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05〕54 号)附件一《重点企业清洁生产 行业分类管理名录》中所列行业的所有企业;

2、监测频次(1)工业企业:至少半年 1 次,2 次/年;(2)如属国家、省监控的重点污染源:每季度 1 次,4 次/年;

3、监测项目 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执行。

(四)数据来源 指标定量考核:市环保部门、环境监测部门、各级环境监测、监察部门相关文件,环境统计年报。工作定性考核:环境保护部、省级环保部门、市经信部门、环 保部门。

(五)相关技术文件 1.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 16 号令,200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2.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规定的通知(国家环保 总局(环发〔2005〕151 号)3.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 号)4.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以最新发布为准)5.关于发布〈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等 7 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 年第 49 号)6.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环 发〔2008〕6 号)(以最新发布为准)7.国家及省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以环保部及省级环保部门最新发布为准)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9.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10.有关行业排放标准

十一、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 此项指标计 3 分。考核指标包括万元工业增加值工业废水排放 强度、万元工业增加值化学需氧量排放强度、万元工业增加值氨氮 排放强度、万元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硫排放强度、万元工业增加值氮 氧化物排放强度、万元工业增加值烟尘排放强度,分别计 0.5 分。考核为上一年。考核内容仅包括指标定量考核。

(一)指标定量考核 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系指城市市域每万 元工业增加值产生的主要工业污染物(包括工业废水排放量、COD、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的排放量。计算方法: 万元GDP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 某工业污染物的年排放量(吨)工业增加值(万元)计分公式: 万元工业增加值工业废水排放强度≥30 吨/万元计 0 分,如下: DI111=0.5×(30-W)/30 万元工业增加值化学需氧量排放强度≥0.01 吨/万元计 0 分,计 分公式: DI112=0.5×(0.01-C)/0.01 万元工业增加值氨氮排放强度≥0.001 吨/万元计 0 分,计分公 式: DI113=0.5×(0.001-N)/0.001 万元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硫排放强度≥0.04 吨/万元计 0 分,计分 公式: DI114=0.5×(0.04-S)/0.04 万元工业增加值氮氧化物排放强度≥0.01 吨/万元计 0 分,计分 公式: DI115=0.5×(0.01-F)/0.01 万元工业增加值烟尘排放强度≥0.02 吨/万元计 0 分,计分公式: DI116=0.5×(0.02-P)/0.02; 式中:W、C、N、S、F、P 分别为某城市万元工业增加值工业废 水排放强度、万元工业增加值化学需氧量排放强度、万元工业增加 值氨氮排放强度、万元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硫排放强度、万元工业增 加值氮氧化物排放强度、万元工业增加值烟尘排放强度,单位:吨/ 万元。

(三)操作解释 全国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平均水平,由考 核上一年统计年鉴提供的万元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和各城市环保 部门报送的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所得各地万元工业增加值主 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进行算术平均而得。

(四)数据来源 统计年鉴、环境统计年报。

(五)相关技术文件

1、《关于提前报送城市主要工业污染物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强 度的通知》(环控函〔2004〕5 号)

2、统计年鉴、环境统计报表及指标解释

十二、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达标率 此项指标计 8 分。考核内容由指标定量考核和工作定性考核组 成。

(一)指标定量考核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达标率指城市建成区内经过城市集中污 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城市生活污水量与 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计算方法: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达标率 = 城市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达标处理量(万吨)× 100% 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总量(万吨)污水未经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处理,且污水处理厂未达二级或二 级以上处理,处理水量不能计入生活污水达标处理量中;污水处理 厂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或未通过“三同时”验收的,处理水量不能 计入生活污水达标处理量中。计分公式: DI12=8×I12 式中,DI12 为该项得分;I12 为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单位为%;

(二)工作定性考核 1.城市污水处理厂为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工艺,通过环境影响 评价和“三同时”验收(省以上验收的项目提供当地申请验收报告); 2.不断完善城市雨污分流和城市中水回用工作,逐年提高市区 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和城市中水回用率; 3.污水处理厂安装在线监测,在线监测仪通过有效性审核,并 与各级环保部门联网; 4.重点流域内城市所有污水处理厂配套脱氮设施,重点湖泊内 所有城市污水处理厂配套脱氮除磷设施; 5.污水处理厂污泥按处置工艺满足相关控制标准要求。1 为指标否决项。各项分值详见《工作考核计分表》(附后)。

(三)操作解释

1、城市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处理量,指经过城市集中污水处理 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并达标排放的城市生活污水量。

2、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总量,是指城市污水排放总量中的生活污 水产生排放量,不是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进水量。

3、监测项目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 1 和表 2 的项目开展监测(共 19 项)。出水水 质超过排放标准的,相应处理量按零计。

4、监测频度达到国控污染源考核要求,达不到的扣除当月或当 季处理量。

(四)数据来源指标定量考核:市建设、城管、水务、环保部门的统计年报或 报表、监测报告。工作定性考核:市建设、城管、水务、环保部门和有关单位。

(五)相关技术文件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3838-2002)

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修改单

3、地方污水排放标准

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0 年第 26 号)

十三、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此项指标计 8 分。考核内容由指标定量考核和工作定性考核组 成。

(一)指标定量考核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经无害化处理的城市市辖区生活垃 圾数量占市辖区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计算方法: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万吨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100%(万吨)生活垃圾产生总量

计分公式: DI13=8×I13 式中:DI13 为该项得分;I13 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单位为%。

(二)工作定性考核1.垃圾填埋场或焚烧厂处置满足无害化要求,且配套垃圾渗滤 液处理设施; 2.在用垃圾填埋场或焚烧厂在设计期内; 3.在用垃圾填埋场或焚烧厂处置能力达到要求; 4.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经费有持续保障; 5.制定推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长效保障机制,开展城乡一体 化垃圾收集处置,垃圾收集处置能力逐年提高。6.所有垃圾填埋场或焚烧厂垃圾渗滤液排放均满足《生活垃圾 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和排放要求; 7.生活垃圾产生量合理,生活垃圾收集、清运、中转及时,密 闭收集运输,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无明显生活垃圾露天堆放情况。1 为指标否决项。各项分值详见《工作考核计分表》(附后)。

(三)操作解释

1、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方法主要有卫生填埋、焚烧、堆肥等三 种符合垃圾无害化处理标准的处理方法(按照《生活垃圾填埋污染 控 制 标 准 》 GB16889-2008)和 《 生 活 垃 圾 焚 烧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GB18485-2001)要求),按三种处理方法处理的生活垃圾量,均统 计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

2、生活垃圾产生总量是指市辖区生活垃圾产生总量,不是生活 垃圾填埋场或垃圾焚烧厂进场(厂)处理量。

3、监测项目和频次 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4、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排放必须满足《生活垃圾填埋污 染控制标准》所规定的排放限值和排放要求。焚烧厂要具备防止对 地下水、环境空气和周围环境污染的防治设施,生活垃圾焚烧厂排 放的烟气、废水要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生活垃圾堆肥场要具备防止对地下水、空气和周 围环境污染的防治设施。不达标的,不得认定为无害化处理。

(四)数据来源 指标定量考核:市城管、环卫部门、环境监测部门。工作定性 考核:市城管、环卫部门和有关处置单位。

(五)相关技术文件

1、《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

2、《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

3、《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

4、《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处理技术规程》(CJJ/T—52— 95)

十四、城市绿化覆盖率 此项指标计 3 分。考核指标包括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和市辖区人 均绿地面积,分别为 1 分、2 分。考核内容由指标定量考核和工作定 性考核组成,均考核上一数据。

(一)指标定量考核

1、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计算方法: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建成区内绿化覆盖面积(平方公里)× 100% 建成区总面积(平方公里)计分公式: DI141=X/0.7 式中,DI141 为此项得分;X 为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单位:%。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较上减少,每减少 1%,扣除 0.5 分(行 政区划调整除外)。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得分为 0,但较上相比 有改善,则每改善 1%加 0.03 分。

2、市辖区人均绿地面积 计算方法: 市辖区人均绿地面积 = 市辖区绿地面积(平方米)市辖区年末总人口(人)计分公式: DI142=2*Y/50 式中:DI142 为此项得分;Y 为市辖区人均绿地面积,单位:M2/ 人

(二)工作定性考核

1、城市生态系统建设情况,生态湿地建设及亮点建设等

2、城市生态系统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

3、提供城市生态系统建设评估报告

4、园林绿化规划 各项分值详见《工作考核计分表》(附后)。

(三)操作解释

1、建成区绿化覆盖率是指在城市建成区中,一切用于绿化的乔、灌木和多年生草本植物的垂直投影面积(包括园林绿地以外的单株 树木等覆盖面积)与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比。乔木树冠下重叠的灌 木和草本植物不再重复计算。

2、市辖区绿地面积指市辖区用作绿化的各种绿地面积。包括公 园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 林地的总面积。人口为市辖区年末总人口。

(四)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统计部门。

(五)相关技术文件

1、《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建设部建综〔2001〕255 号)

2、城市生态系统建设评估方法。

十五、环境保护机构和能力建设 此项指标计 7 分。考核指标包括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环境监 测标准化建设、环境保护投资比例,分别为 2 分、2 分、3 分。考核 内容由指标定量考核和工作定性考核组成。

(一)指标定量考核

1、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 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通过验收得满分,未通过计为 0。

2、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 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通过验收得满分,未通过计为 0。

3、环境保护投资比例计算方法: 环境保护投资比例 = 城市环境保护投资(万元)× 100 % 城市国内生产总值(万元)城市环境保护投资 = 环境污染治理投资+ 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科技投入 计分公式: DI153=3×X/0.25 式中,DI153 为此项得分;X 为环境保护投资比例,单位:%。

(二)工作定性考核 1.城市本级建立健全独立的环境保护行政机构; 2.城市所辖区域内区、县、县级市建立健全独立的环境保护行 政机构; 3.城市所辖区域内区(县)、县级市的环境监察机构均已落实了 职能、编制和经费; 4.城市所辖区域内区(县)、县级市的环境监测机构均已落实了 职能、编制和经费; 1)为指标否决项。各项分值详见《工作考核计分表》(附后)。

(三)操作解释

1、独立环境保护行政机构是指作为该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并有 独立的环境行政执法主体地位的环境保护行政机构。市所辖的区由 市派出环保机构的,视为机构健全;如派出机构仅为环境监察性质 的,视为机构不健全。

2、“未独立”机构是指不直接隶属于同级人民政府,而隶属于 政府的某一职能部门或与其它政府职能部门合并设置的环保机构。

3、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包括三部分:工业污染源污染治理投资、建设项目“三同时”环保投资和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工业污染源污染治理投资是指没有被纳入建设项目“三同时” 管理的污染治理项目投资,按进行统计汇总。建设项目“三同时”环保投资是指已经明确纳入环境保护“三 同时”管理的建设项目环保投资,这部分环保投资将在建设项目全 部竣工验收后汇总到当年“三同时”项目环保投资中。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科技投入。环境管理投入,包括各级环保 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部门环境管理机构和各类环境保护事业单 位的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投入。污染防治科技投入,包括污染防治基 础科学研究,应用技术开发研究和环境软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投入。不包括环财发〔1999〕64 号中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投入。道路、桥梁、路灯、防洪等市政工程及水利、生态建设投资不计入环境保 护投资。(四)数据来源 市机构编制部门、省级环保部门、城建部门、环保部门。

十六、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 此项指标计 3 分。考核内容由指标定量考核和工作定性考核组 成。

(一)指标定量考核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包括,城市政府在“公众对城市 环境保护满意率”调查工作方面的开展情况、城市政府环境信息公 开力度、城市政府对公众环境投诉信访事件关注程度。计分方法: 市政府设立调查专项经费并配合开展公众满意率调查工作即得 满分,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调查由国家按照规范组织开展 调查。未按照此要求进行的满意率调查结果不得分。

(二)工作定性考核 1.市政府设立调查专项经费用于公众满意率调查,并按环境保 护部要求和调查规范配合开展公众满意率调查; 2.未发生因环境事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3.每年向社会公布城市环境质量状况; 4.向社会公布上一城考结果; 5.设立当地 12369 环保投诉举报热线,有专人接听;投诉信访 处理办结率 100%。1 为指标否决项。各项分值详见《工作考核计分表》(附后)。

6.合肥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专题 篇六

【发布日期】1998-08-17 【生效日期】1998-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上海市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管理办法

(1998年8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和保护苏州河水域水质及其两岸陆域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活动。

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的范围包括:

(一)水域范围为苏州河在上海境内的河道水体,与苏州河相连河道构成的河网水体以及虹口港水体。

(二)陆域范围为苏州河华漕以东两岸各一个街坊,华漕以西两岸各100米以及虹口港两岸各10米。

第三条 第三条(有关用语含义)

绿化段,指长寿路桥至黄浦江的苏州河口之间5公里的水域和陆域,主要功能为泄洪排涝和休闲观赏。

绿化延伸段,指华漕至长寿路桥之间18.8公里的水域和陆域,主要功能为泄洪排涝、航运和休闲观赏。

工农业生产混合段,指华漕以西至江苏省界29.3公里的水域和陆域,主要功能为泄洪排涝、航运和工业农业用水。

第四条 第四条(总体目标)

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的总体目标为:

(一)2000年以前,水域消除黑臭,华漕以东河段水质主要指标达到地面水环境质量五娄标准(GB3838-88)(以下简称标准),华漕以西河段水质主要指标达到四类标准;长寿路桥以东陆域范围建成绿化带。

(二)2010年,水域恢复生态功能,华漕以东河段水质达到四类标准,华漕以西河段水质达到三类标准;陆域范围建成绿化林带。

第五条 第五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党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苏办),对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并实施专项管理。

苏州河沿河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该机构业务上受市苏办领导。苏州河沿河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负责做好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规划、环保、水利、市政、环卫、园林、公安、房地、建设、交通、农林、计划、经济、商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第六条(整治原则)

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贯彻以治水为中心、全面规划、远近结合、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治与开发相结合,建设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水域活动管理

第七条 第七条(引清调水管理)

水利部门负责制订苏州河的引清调水方案,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苏办应当按照《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方案》(以下简称《整治方案》)的要求,协调、督促水利、市政等有关部门实施引清调水方案。

第八条 第八条(疏浚管理)

河道、航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整治方案》的要求,对苏州河河道、航道进行疏浚。

第九条 第九条(航运管理)

绿化段和绿化延伸段水域应当有步骤、分阶段地限制或者禁止船舶航行、停泊。

绿化段建成后,除交通部门会同市苏办批准的船舶外,禁止在其水域航行、停泊船舶。

绿化延伸段和苏州河华漕至蕴藻浜的水域,禁止载有易爆、易腐、易燃、有毒、有害等危险货物的船舶航行。

第十条 第十条(航运噪声管理)

绿化段建成后,禁止在其水域航行的船舶使用声号和高音喇叭。

绿化延伸段,禁止在其水域航行的船舶使用高音喇叭,但有关部门管理需要的船舶除外。

在苏州河航行的船舶的动力装置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消声器。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水域、岸线作业管理)

需要利用苏州河水域、岸线作业的,有关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事先征求市苏办的意见。

第三章 污染物排放管理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绿化段和绿化延伸段的排污管理)

禁止向绿化段水域直接排放废、污水。

绿化延伸段的合流污水管道工程完成后,禁止向其水域直接排放废、污水。

对绿化段和绿化延伸段的现有排污口,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封堵;逾期不封堵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强制封堵。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工农业生产混合段的排污管理)

在工农业生产混合段,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水许可证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整治方案》的要求,分阶段制定并组织实施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化肥、农药使用的管理)

农林部门应当做好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陆域范围内使用化肥、农药产生污染的控制工作,控制污染物通过农田灌溉渠道流入苏州河。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污水处理设施运转的监督)

市政、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陆域范围内合流污水截留设施、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和企事业单位污水处理设施运转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码头的调整)

对绿化段范围内现有的货运码头,码头单位应当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在限期内搬迁;因管理需要的码头应当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进行调整。

对绿化延伸段范围内现有的货运码头,码头单位应当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逐步搬迁、调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禁止项目)

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陆域范围内,禁止堆放废弃物和新建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

绿化延伸段范围内,禁止新设货运码头。

工农业生产混合段范围内,禁止新设环卫码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水文水质监测)

水文水质监测机构应当将苏州河及主要支流的水文水质监测数据定期抄送市苏办。

第四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置)

有关部门制定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陆域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时,应当根据苏州河的功能定位,控制户外广告设置密度,并征求市苏办的意见。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绿化管理)

对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陆域范围内的绿地、林地宽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实施。绿地、林地中建筑物、构筑物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2%。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环卫设施配备)

苏州河沿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陆域范围内,配置与区域环境相适应的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占路管理)

在绿化段和绿化延伸段陆域范围的绿地和人行道内,禁止设置车辆停放点和摊位。

第五章 开发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陆域范围按照重要地区实行规划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由市规划局负责。

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经市苏办预审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市苏办应当在10日内完成预审。

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外资引进和技术援助,应当经市苏办组织协调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规划审批)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陆域范围的,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在征求市苏办的意见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按照《整治方案》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在征求市苏办的意见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用地管理)

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需要用地的,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调剂解决,并按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因河道裁弯取直后置换出的余量土地,应当用于建设公共绿地;确因其他建设需要用地的,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合理安排,并按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违法行为的处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相应行政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相应行政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市苏办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整治范围的调整)

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范围的调整,由市苏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

7.合肥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专题 篇七

许毅青

2014年7月

二、落实责任,形成合力。根据福州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督导工作专报所公布的检查结果来看,当前我区存在着几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像“两违”工作量太少,没有立面改造项目,美丽乡村建设进度偏慢等等。跟其他县区比,我们区的差距很大,单看“两违”方面,其他县区全年工作量都在3万平方米以上,我们仅3000多,差了将近10倍。市里要求我们再一次调查摸底,明确好立面改造项目和景观提升项目,要确保取得实效。我想,环境整治是一项综合性的工程,当前已经到了箭在弦上,不得不发的时候。住建、环保、农林水等部门,以及各镇街要搞好衔接,对各自职责领域内的整治工作进行指导。在衔接这一块,一定要理顺工作职能。现在我们在环境整治这一块存在多头治理、职能交叉的现象,你比如,像宜居建设就涉及到方方面面,有时候就不知道具体该找哪位部门领导,哪位分管领导,因此,我们要认真研究,理顺机制,关键就在一个“细”字,要进一步细化责任分工,列出责任人,时间节点,任务目标,以细促实,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另外,现在我们与其他县区相比,已经比较落后了,下阶段市里还会下来督导检查,我们要赶紧行动,先从一些重点区域开始整治,像“三边三节点”,从今天会后开始,针对这一块,我想,我们是不是也要搞一次“会战”,像天马山休闲公园(二期)项目、公路铁路沿线整治、内河景观整治等作为全区的整治重点,并且制订的工作标准,各镇街、部门根据任务安排和相应标准,加大工作力度,将其作为推动工作的示范点,进行重点整治,达到队伍、设施、制度、经费、督导五个到位,要把示范点的示范作用、迎接各级检查、各级领导视察的作用发挥出来。会后,各镇街、区直有关部门一定要把这些重点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同志每周至少要专题研究一次,现场督导一次,要有专门的人员干事,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相关部门协同抓的综合整治格局。

三、采取措施,强化督查。刚听完汇报,我们区级项目年计划投资是将近4亿,目前完成了7000多万,仅占计划投资额的20%。投资量少,说明了我们的工作抓不紧,上不快,尤其是马尾区美丽乡村建设,投资完成情况不足10%。前不久,《福州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专项督导考评办法》已出台,上级的督查力度越来越大,罗源县白塔乡、仓山区盖山镇领导都被给予红牌警告,其他县区的问责力度也在不断加大,闽侯县委组织部、纪委联合对乡镇主要领导进行了约谈告诫,我想,我们的工作为什么做得不好,很重要就在于督查不严,决心不够,缺乏铁腕整治的魄力。下一步,请监察、效能跟进,参照其他县区做法,提出意见,上报区政府研究。各部门、镇街要建立起相应的巡查组织,由分管负责同志带队,对辖区内的每个村庄、路段进行巡查,几天评比一次,每周向区指挥部汇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区环境综合整治督导组要加强力量,政府督查室和效能办、监察局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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