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工作流程

2024-08-16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工作流程(8篇)

1.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工作流程 篇一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程

备注:单位指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单位。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流程

一、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关事项的通知》(穗计生发[2003]5号)。

二、适用范围:

自愿终生只生育1个子女的夫妇

三、需提交资料: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男、女双方结婚

证、户口簿、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和独生子女出生医学 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大一寸父母和独生子女合影照片四张。

四、办理流程:

2.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工作流程 篇二

一、办理部门;各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办理依据:2012年6月1日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

三、申请需提交材料及份数

1、申请表3份(可以在南宁市人口计生委网站或各县区人口计生局网站下载);

2、夫妻双方身份证、一家三口户口簿、《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收养证)原件(提供审核)、复印件各1份;

3、一家三口2寸合影相片3张;

4、属离婚或丧偶的,提供离婚证或死亡证明原件(审核),复印件1份,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离婚或丧偶(不再结婚、不再生育,不再收养子女的)证明材料1份。

四、办理流程:乡镇人口计生服务所、街道计生办窗口受理并初审→县区人口计生局审核→乡镇人口计生服务所、街道计生办窗口出证

五、办理时限:符合申领条件的10个工作日办结

六、收费标准、依据:不收费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备案、核准、审批流程

受理流程图: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人口计生部门和女方户籍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各存一份)。

2、所需材料:申请人户口簿、结婚证、《服务手册》、婴儿出生证明、一家三口合影的2寸彩色照片3张(离异或丧偶不再结婚、不再生育,不再收养子女的提供单人照片)。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程序 篇三

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者,可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颁发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和领取程序是:

一、申请。申请人到孩子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领取或者在相关网站下载并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文书格式一)。表中“申请理由”中必须详细说明婚姻及所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基本情况。经申请人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委会或者居委会)签署意见后,送交乡(镇、街道),并附下列材料:

1、身份证、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近期一寸照片一张。上述原件由乡(镇、街道)经办人当场审核无误后退还,复印件加盖“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并由经办人和申请人签字后留存。

二、审查。乡(镇、街道)应自收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之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也可当日完成审核。

三、送达。符合颁发条件的,由乡(镇、街道)当场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符合颁发条件的,作出《不予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告知书》(文书格式

二),并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四、备案。乡(镇、街道)将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情况,每季度列表上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可作抽查审核。

4.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工作流程 篇四

各区、县(市)人口计生局,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社发局:

为了进一步统一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和管理工作,切实方便群众,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对象问题的批复》(浙人大法复[2003]15号)文件精神,现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办法作如下统一规范:

一、申领资格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只生育一个子女,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夫妻;

2、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婚或配偶死亡后,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一方;

3、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子女,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夫妻;

4、依法生育二个子女,其中一个死亡,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夫妻;

5、依法收养一名子女,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夫妻。上述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孤儿、1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不影响其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申领办法

1、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夫妻双方申请,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核实,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省内跨县流动人口夫妻,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一方属于杭州市户籍、一方属于省外户籍的两地婚姻夫妻(特指跨省婚姻,婚后居住在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分别由各自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填写要求

1、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夫妇双方分别各颁发一本《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给男方的,在持有人栏填写男方姓名;发给女方的,在持有人栏填写女方姓名。填写必须采用钢笔,内容完整、准确,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2、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粘贴两寸标准彩照,男方持有的粘贴男方照片,女方持有的粘贴女方照片,照片处必须加盖发证单位钢印。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

放登记必须在领取奖励费时及时填写完整。

四、其他规定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般应当在独生子女14周岁前领取;因故未在14周岁领取的,1971年后出生的独生子女家庭可以随时申领,但领证前相应的待遇不再补发。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的,由本人书面报告,经村(社区)委员会或所在单位证明,发证机关审核批准,可由其生育管理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补发新证。

3、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或非法收养子女的,当事人的事实行为发生时所在地的计生部门及时告知其生育管理地发证机关及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取消其他享受待遇。

建议各区、县(市)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本规定。附件一: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附件二:独生子女父(母)身份证明

杭州市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处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一: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

2、本表由独生子女父母申请,持证人一寸半身照片一张,经双方单位或社区核实,由生育管理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核准,此表由办理的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存档备查。

3、本表需用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潦草涂改。

附件二:

独生子女父(母)身份证明

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对象问题的批复》(浙人大法复[2003]15号)的规定,经查实,认定为独生子女父(母)。

特此证明

杭州市区、县(市)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科(办)

年月日

存根联

独生子女父(母)身份证明

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对象问题的批复》(浙人大法复[2003]15号)的规定,经查实,认定为独生子女父(母)。

特此证明

杭州市区、县(市)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科(办)

5.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工作流程 篇五

豫人口[2011]80号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规定》实施情况,省人口计生委研究制定了《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11年12 月1日起遵照执行。2005年8月24日印发的《河南省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十一 月二十八 日

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全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发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夫妻响应国家号召,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荣誉证书。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夫妻,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双方或女方具有本省户籍;

(二)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

丧偶或者离婚的,可以由一方(女或男)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四条下列情况视为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夫妻未生育而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二)夫妻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两个及以上子女,而只存活一个子女,且女方未满49周岁的;

依法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夫妻,不因收养子女影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五条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及子女身份证、户口簿;

(二)申请人婚姻生育状况证明;

(三)夫妻近期免冠二吋合影照片三张(丧偶或者离婚的提供本人近期免冠二吋照片二张)。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对其情况和资料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三)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对有举报或者事实不清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其受理机关。

第七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式两份,由夫妻双方分别持有。丧偶或者离婚后一方申请领取的,应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注明系单方申领。

第八条持证人在按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期间,应于每年的5月31日前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

第九条持证人户籍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到户籍迁入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有效。

第十条再婚前双方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可以继续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十一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生损坏和丢失的,经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可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办。无据可查的,当事人可以重新申请领取。

第十二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违反政策法规规定生育或违法收养子女的,应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缴回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退回已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计划生育奖励优待。

第十三条单位、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单位、本辖区居民婚姻生育状况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登记表有关情况的核实、持证人子女数量变化情况的报告等工作。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登记、办理、建档、年审、收缴,并向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统计上报有关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持证人情况变化不应当继续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要及时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回其已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其他有关的奖励优待,并通知其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停止其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收回由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给予的有关奖励优待。

第十五条省辖市、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无故拖延发证、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经办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发证机关免费发放、统一编号。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登记表由发证机关建立档案,长期保存。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12 月 1 日施行。2005年8月24日印发的《河南省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登记表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登记表

6.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工作流程 篇六

(注:红色字体的为当日新增加内容)

一、关于调查登记事项:

1、企业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调查登记的对象? 答:(1)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在常州市劳动保障局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其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下列持证退休人员:①退休时按新老办法对比后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加发5%养老金待遇的持证退休人员;已死亡的,由其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代为登记;②终身无子女的企业退休人员可参照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条件进行登记。

(2)省部属企业持证退休人员参照本市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条件进行登记。2、2008年1月1日以后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如何登记领取?

答:待省政府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后执行。

3、企业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的标准是多少? 答:常州市市区(含武进区)未享受加发5%养老金的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的标准为每人3600元;未足额享受加发5%养老金的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的标准按其未足额享受的比例对应享受。金坛市、溧阳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4、一次性奖励的调查登记时间?

集中登记时间为2008年10月16日至11月10日。

5、一次性奖励的调查登记地点?

答:(1)持证退休人员的户籍在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1 戚墅堰区的,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登记;

属集体户口的,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登记;

户籍在本市市区现居住外地的持证退休人员,应填写好《常州市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一套挂号邮寄至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超过集中调查登记时间的,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登记。

(2)持证退休人员的户籍所在地不在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以及持证退休人员已死亡的,到常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站登记(常州市健身路27号二楼,咨询电话:86675967)。

6、一次性奖励调查所需基本证件?

答:一般对象需要提供四种证件:(1)本人《户口簿》;(2)本人《居民身份证》;(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无《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提供《企业退休人员只生育一个孩子证明》,终身无子女对象提供《企业退休人员终身无子女证明》;(4)《职工退休养老证》。以上所需证件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证明提供原件即可。

特殊对象需要提供的材料:(1)持证退休人员本人不能前来登记,而委托配偶或子女等代理登记的,需要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书》、《结婚证》或直系亲属证明;(2)持证退休人员死亡的,由其配偶代理登记,并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派出所出具的持证退休人员户口注销证明;如果是子女代理的,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经其父母授权的委托书及派出所出具的持证退休人员户口注销证明。以上所需证件需提 2 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证明提供原件即可。

有关表格可在街道(镇)计生办、社区居(村)委会领取,也可从“常州人口”网站下载(网址:)

7、企业退休人员持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上已加盖过“加发百分之五退休金”专用印章的,能否登记?

答:凡是本人认为没有享受加发百分之五退休金的,应给予其登记。

二、关于退休事项

1、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办理《职工退休养老证》前死亡的,能否享受一次性奖励?

答:不能。

2、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属病退的,能否登记? 答:需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方可享受一次性奖励,截止2007年12月31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本次不予登记。

三、关于证件问题

1、《职工退休养老证》遗失,如何办理?

答:凭本人养老金银行发放卡到常州市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局前街小学西隔壁)补办。

2、《企业退休人员终身无子女证明》如何办理?

答:属证明夫妻终身无子女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镇)计生办申请证明;属证明一方终身无子女的,向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镇)计生办申请证明。

办理要求:(1)凡属于2002年12月1日前退休且办理过“终身无子女证明”的对象,可以到常州市档案局查找“终身无子女证明”的原始证明复印件,交其户籍地街道(镇)计划生育办公 3 室办理《企业退休人员终身无子女证明》;(2)2002年12月1日前退休但未办理过“终身无子女证明”以及2002年12月1日后退休的企业人员,可经其工作单位或社区居(村)委会证明后,由街道(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企业退休人员终身无子女证明》。

3、遗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怎么办?

答:因享受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的,可办理《企业退休人员只生育一个孩子证明》。

办理要求:(1)属证明夫妻只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孩子的,向其子女户籍所在地街道(镇)计生办申请办理证明;属证明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向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镇)计生办申请办理证明。

4、集体户口户口证明如何办理?

答:凭本人身份证到集体户口所在派出所办理。

5、如何办临时身份证?

答:办理临时身份证,天宁、钟楼到常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新北区、戚墅堰区到新北区、戚墅堰区公安分局办理。

7.独生子女证办理流程 篇七

申领条件

1、夫妻持有《生育服务证》,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特殊情形再生育的;

2、夫妻只有一个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特殊情形再生育的;

3、再婚夫妻双方合计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特殊情形再生育的;

4、子女在12月31日前出生;

5、独生子女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符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独生子女父亲或者母亲,单独提出办理申请的。

-02-

提交材料清单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

2、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因离婚或丧偶单独申领的,提交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或配偶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明;

4、夫妻免冠一寸照片三张(离婚、丧偶的提供免冠单人一寸照片两张)。

-03-

办理流程

1.申请、村级核实。夫妻双方(或一方)向各自所在单位或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经所在单位或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签字盖章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注:独生子女在2周岁以内的,持有生育服务证的,无需村(居)核实,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乡级审核、发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双方同时申领的,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式两份,夫妻双方各持一份。一方申领的,只发给申请方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04-

其他事项

1.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如果您在材料准备过程中存在疑问,请致电户籍所在地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卫生计生部门咨询。

2.办理时限: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

3.独生子女在2周岁以内的,持有生育服务证的,无需村(居)核实,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4.受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双方同时申领的,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式两份,夫妻双方各持一份。一方申领的,只发给申请方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过程中是不收取费用的。

8.《独生子女光荣证》颁发管理通知 篇八

关于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颁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社区、辖区各单位:

为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发放与管理,更好地维护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夫妻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颁发主体,根据《山西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晋人口发(2011)13号)和介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颁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介人口字(2012)3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颁发主体

由于1989年12月底以前《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以驻地

企业等为主体颁发,1990年1月至2011年10月前颁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以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章代章颁发的,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多数没有父母照片、没有山西省统一的规范编号,不利于有效管理和保护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夫妻的合法权益。根据晋人口发(2011)13号文件的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经本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发给”,颁证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根据介休市人口和计生局介人口字(2012)3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工作中所颁发的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情况,西南街道办事处将对2011年10月底前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进行换证专项工作。

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进行换证专项工作

(一)换证或补盖公章分类及人员范围

凡是西南派出所户籍的公民(含六〇小区),截止目前,夫妻的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只有一个,不再生育的,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没有独生子女父母照片的均需换发;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独生子女父母照片盖有原发证机关计生办公章的,需在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加盖西南街道办事处公章。

持有西关派出所户籍地址为六〇小区的居民且仍居住在六〇小区的,需速到西南派出所更换西南户籍的户口本。

(二)换证或补盖公章需提供的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换证申领表;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

3、夫妻及独生子女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需将户口首页和本人页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4、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和离婚判决书);

5、子女的出生证明或合法的收养证明;

6、夫妻双方的婚育证明(无工作的由所居住的社区和户籍地所在社区开具并加盖街道计生办公章,有工作单位的还需所在单位开具证明且有开证明人签字);

7、夫妻2寸合影照片两张。

(三)换证或补盖公章的流程

1、换证或补盖公章人员向社区居委会申请、填表、提供相关材料;

2、社区居委会受理换证或补盖公章材料并初审;

3、社区居委会按照统一制定的公示内容进行五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按批次上报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4、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审核、登记、造册、建档、打印证件并加盖街道办事处公章,将证件交给社区居委会,由社区居委会发给换证或补盖公章申请人。

(四)换证或补盖公章地点和具体操作事项

1、夫妻双方中有工作单位的,须由所在工作单位开具婚育证明。

2、夫妻双方中,只要女方户籍地在西南派出所,并在西南辖区居住的,女方户籍地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换证或补盖公章。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分别先为夫、妻开具婚育证明,户籍地社区居委会再分别为夫妻开具婚育证明。对于居住地与户籍地一致的夫妻,可将居住地和户籍地证明合并,分别为夫、妻开具婚育证明。

3、夫妻双方中只有男方户籍在西南辖区并在西南辖区居住的,原则上由女方户籍地换证或补盖公章,但须为男方和女方提供相关证明。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分别先为夫、妻开具婚育证明,户籍地社区居委会再为男方开具婚育证明,西南街道计生办出具全员人口信息卡。

4、夫妻双方中,只有女方户籍地为西南辖区但不在西南辖区居住的,女方户籍地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领换证或补盖公章。申请人除提供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供居住地全员人口信息卡。

5、因户口迁移已不在西南辖区且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西南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核发的,原则上不予换证,由其现户籍地街道予以换证,西南街道计生办仅提供相关办证存根复印件或证明材料。补盖街道办事处公章的,由原户籍地社区居委会受理,持证人需提供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社区开具的并加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公章的婚育证明材料。

6、户籍由外地迁入西南辖区需换证的,除需提供相应的材料外,还需提供原发证机关的证明材料(如:原发证机关的存根或加盖单位公章的独生子女发放工资条复印件、原发证单位所在社区开具的并加盖街道计生办公章的计生证明材料等)。补盖公章的,原则上不予办理。但须提供居住地社区和户籍地社区开具婚育证明并加盖街道计生办公章的证明材料,仍由原发证机关补盖公章。

7、社区居委会在受理材料后,需进行认真审核,并在申领人居住地和所在单位,按照统一制定的公示内容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申报材料上报西南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审核建档办理。

8、各社区居委会在收到街道计生办下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在发给申请人的同时,通报相应居住地社区居委会,由居住地社区居委会负责录入西南办事处网格化服务居民综合信息管理登记卡。

(五)换证或补盖公章时间

此次换证和补盖公章从文件发放之日起开始,截止时间为2012年6月30日。

(六)所换证证件依领新证件进行编码,打印发放,同时收回旧证。

三、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对遗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证件的,持证人须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领新证。原发证机关查到存根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补办;原发证机关查不到存根的,持证人须提供以下证件材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原发证机关办证时户籍所在地人口计生办证明、单位或社区证明、独生子女费发放工资条复印件等。

2、对于户籍迁移的,可由现户籍地补证。申请补证时,除提供上述补办所列材料外,还须提供能够证明曾经领证的原始凭证。

3、遗失补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编号一律用新编码,即以078114——001开始编起。

4、补办证件由女方户籍地社区居委会受理初审、公示,报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登记、造册、建档、打印下发社区居委会,证件由社区居委会发给申请人。

四、初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从2012年1月1日起,对初次领取《山西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必须按照晋人口字(2011)13号文件的申领条件认真审核资料立卷,使用全省统一证件、统一软件,予以打印,并依据规定加盖街道办事处公章。

初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工作流程,由女方户籍地社区居委会受理、初审,上报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登记、造册、建档、打印、加盖街道办事处公章,下发社区居委会,由社区居委会发给申请人。

五、收回或取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要求生育的;

2、违反政策规定再生育的;

3、违法收养子女的(依法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除外);

4、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提供材料不真实的;

5、再婚夫妻双方生育的子女存活数合计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包括自己抚养或离婚时判随对方,托人抚养、送养的存活子女)的。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街道办事处取消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要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六、启用时间

从2012年7月1日开始,各社区居委会、辖区各单位在再生育审批、发放独生子女费及退休后的一次性补贴或其他奖励均以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公章为凭证。

七、收费事项

此次换领和补盖公章、补办、初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均不收费。

八、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社区居委会、辖区各单位要高度认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换证或补盖公章、补办、初领工作的重要性和积极意义,把思想真正统一到依法行政和维护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合法权益上来,加强领导,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

2、明确责任落实,精心安排部署。各社区居委会要组织安排网格员认真学习晋人口发(2011)13号及相关文件,做好登门入户、宣传和摸底工作,网格员要确保本网格内符合换证或补盖公章的独生子女家庭按时无遗漏办结,确保准确无误按规定为居民开具居住地和户籍地婚育证明。对个别独生子女超生的家庭要仔细甄别,及时清理,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予以换证和补盖公章。社区主任和副主任要认真初审所列材料,做好公示工作,按批次、按时间上报。收到街道办事处下发的新证,网格员要及时送到居民家中,做好不符合换证或补盖公章居民的解释工作。辖区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要责成专人负责换证或补盖公章工作,认真学习和宣传晋人口发(2011)13号文件,通知本单位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职工,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区换证或补盖公章,并为其开具婚育证明,为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提供领取独生子女费的原始凭证(加盖公章)。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在换证或补盖工作结束后,要将有关单位职工换证或补盖公章的花名通知相关单位。

3、严肃工作纪律,依照规章办理。网格员要热情为居民服务,秉公办理,坚决杜绝吃、拿、卡、要、故意刁难、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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