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员考核办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共11篇)
1.基层党员考核办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篇一
附件1:
关于村(社区)“两委”班子、干部绩效考核的实
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加强村级班子和村干部队伍建设,促进村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村(社区)“两委”班子、干部绩效考核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按照“政治上有盼头,经济上有甜头、干事创业有劲头”的目标,切实加强和规范村级干部的管理,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强、发展能力强的“双强型”村(社区)干部队伍,为**在新的起点上谱写发展升级的新篇章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
二、考核对象和考核实施单位
1、考核对象:村(社区)“两委”班子、干部。
2、考核实施单位:村(社区)“两委”班子、干部的考核由乡镇(街道)党(工)委具体组织实施。
三、考核时间和考核内容
1、考核时间:采取平时考核与考核相结合,考核一般在次年元月份进行。
2、考核内容:村(社区)“两委”班子考核内容是5+1,5即: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计划生育、综治信访维稳、农业农村工作;1即:本地特色和重点工作。村(社区)“两委”干部考核内容侧重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各乡镇(街道)可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增加有关考核内容。
四、考核方式和考核等次的确定
由各乡镇(街道)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制定考核细则,考核细则报县村(社区)“两委”班子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实施。考核结果要求于考核结束后10天内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平时考核原则上每季度一次,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根据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考核打分,实行排名。主要考核村(社区)“两委”班子、干部在日常工作中表现,并记入村(社区)“两委”班子和干部实绩档案,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1、考核村(社区)“两委”班子。考核村(社区)“两委”班子实行百分制,由实绩考核和民主测评两部分组成。民主测评按照本村全体党员、村民代表大会民主测评分占15%、乡镇(街道)党政联席会民主测评分占15%、重点工作考核评分占70%的比例综合评定。考核主要通过实地调查、个别谈话、走访询问党员群众和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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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两委”班子考核等次确定: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在考核中,要根据考核综合情况,对所辖的村(社区)“两委”班子进行综合排名,原则上按照2:6:2的比例,确定“好”、“较好”、“较差”考核等次。各个乡镇(街道)“好”、“较差”村(社区)名额,分别按照20%的比例,以四舍五入法确定。
注重村(社区)“两委”班子的业绩、政绩考核,村(社区)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计划生育、综治信访维稳、农业农村工作和其它本地特色及重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或获得上级表彰奖励的,考核时可以酌情加分。
村(社区)“两委”班子的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直接列入“较差”班子:
(1)班子集体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2)计划生育工作被县列为重点管理单位或被一票否决的;(3)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受到黄牌警告以上处理的;(4)因工作明显不力、失职,导致本村(居)村(居)民赴京非正常访被通报的;
(5)民主测评中,“较差”票超过50%,经考核确实存在问题的;
(6)参与赌博、迷信、邪教、色情等活动,打架斗殴、酗酒闹事,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2、考核村(社区)“两委”干部。以村(社区)为单位进行。考核村(社区)“两委”干部实行百分制,由实绩考核和民主测评两部分组成。民主测评按照本村全体党员、村民代表大会民主测评分占15%、乡镇(街道)党政联席会民主测评分占15%、个人日常工作完成情况考核评分占70%的比例综合评定。考核主要通过实地调查、个别谈话、走访询问党员群众和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
村(社区)“两委”干部考核等次确定: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在考核中,要根据考核综合情况,确定“优秀”、“称职”、“不称职”等次。对所辖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和其他“两委”干部进行分类考核,即,在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和班子副职中分别对“两委”干部的现实表现进行综合比较。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干部数的15%,获市级以上表彰的村(社区)可增加1个优秀名额。
注重村(社区)“两委”干部的业绩、政绩考核,村(社区)“两委”干部在“能、勤、绩”方面以及在其他本地特色及重点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或获得上级表彰奖励的,考核时可以酌情加分。
村(社区)“两委”干部的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直接列入考核“不称职”干部:
(1)本人或子女违反计划生育的且拒不接受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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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织参与上访或因工作明显不力、失职,导致本村(居)村(居)民赴京非正常访被通报的;
(3)参与赌博、迷信、邪教、色情等活动,打架斗殴、酗酒闹事,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有以权谋私行为,存在不廉洁和其它违纪问题,本内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5)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50%,经考核确实存在问题的。
五、结果运用
1、建立实绩档案。对考核过程中形成的考核材料、工作实绩依据和考核结果,由乡镇(街道)党(工)委及时汇总整理,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统一归入村(社区)“两委”班子和干部个人档案。
2、乡镇(街道)党(工)委按照平时考核和考核结果,对排前列的村(社区)“两委”班子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中工作靠后的村(社区)“两委”班子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考评中被评为“较差”的行政村(社区),乡镇(街道)党(工)委要进行集中整顿,并在全乡镇(街道)干部工作大会上进行通报。
村(社区)“两委”干部考核等次作为下一步提拔重用和选聘事业编干部的重要参考,并酌情进行考试加分。考核分数倒数二名的村(社区)支书、主任在乡村两级干部大会上作表态发言。
连续两年考核为“不称职”的支书作降职处理,村(居)委主任作责令辞职或离岗培训。
3、考核结果作为村(社区)“两委”干部年终绩效补贴发放的依据。村(社区)“两委”干部绩效补贴的发放等次依据村(社区)“两委”班子的考核等次确定。绩效补贴发放标准由各乡镇(街道)根据经济条件和各村(社区)工作量分类确定。具体标准为:评为“好”的村(社区)书记、主任每人每月补贴最高不超过400元;评为“较好”的村(社区)书记、主任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300元;评为“较差”的取消绩效补贴。其他“两委”干部按支书、主任补贴的80%标准发放。上级机关下派的“第一书记”(主持支部工作)或兼任支书的,按绩效补贴的60%标准发放绩效补贴。“两委”干部个人考核为“不称职”的,取消当年绩效补贴。
村(社区)“两委”干部绩效补贴由县村(社区)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县财政局根据考核结果每年按每个村(社区)每年10000元,拨付到各乡镇(街道)财政所,专门用于村(社区)干部绩效奖励,不足部分由各乡镇(街道)、村(社区)统筹解决。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在发放绩效工资时,以村(社区)“两委”班子获得的考核等次为依据,分层次差额发放,不能平均发放。
4、考核为“优秀”的村(社区)党(总)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在考录乡镇事业编干部时给予一定加分。考——
核为“不称职”的村干部,由乡镇(场、街道)党委主要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不发放绩效补贴。连续两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村(社区)班子,取消当年所有的评优评先,其“两委”班子主要负责人,当年不得参加招录乡镇公务员、乡镇事业编干部考试。
六、加强组织领导
1、县委成立村(居)两委班子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县政府相关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全县村(居)“两委”班子、干部绩效考核的指导、督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委组织部,办公室主任由分管领导兼任。
2、各乡镇(街道)党(工)委要高度重视村(社区)“两委”班子考核工作,成立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方案,认真抓好村“两委”班子的考核工作。
3、要严守考核纪律。村干部应自觉接受考核评议,乡镇考核组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擅自更改考核评议结果。严禁以弄虚作假、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干扰和妨碍考核、评议工作。对违反上述纪律的人员,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或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考核结果严重失实的,由乡镇(街道)党(工)委宣布考核结果无效。
附件2:
**县村(社区)“两委”干部作风建设十项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加强村(社区)干部作风建设,增强基层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按照“为民、务实、清廉”、“三严三实”和反“四风”的要求,现对村(社区)干部作风建设作出以下规定:
1、强化组织观念。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村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局部服从全局,不允许出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坚持民主议事,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要严格执行“四议两公开”制度。
2、密切联系群众。村干部要深入走访农户,全面掌握本村(社区)每户家庭的情况,了解群众意愿诉求,帮助群众排忧解难;健全村级便民服务即办、代办制度,方便群众办事。
3、严格“三资”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不得违反规定出借村级集体资金,不得以村集体名义对外提供担保,不得擅自变卖、处置集体资产;不得私自收取群众建房、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等款项;不得违反村级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各项规定,为本人及亲友谋取利益;除上级文件规定之外,不得自行设立名目发放补贴福利或提高标准。
4、严控公款支出。禁止用公款组织旅游或借开会、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旅游,禁止乱设项目,以公务活动名义套——
取村级集体资金;禁止用公款向上级机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卡)、礼品、纪念品和土特产等;不得以办理公务(含接待)为名,用公款购买香烟、请客送礼或大吃大喝,违规支出不得入账。
5、严管违章建房。严格落实“控违拆违”有关要求,加强日常巡查,实时发现、有效管控村(居)民私搭乱建行为,不放任或默许村(居)民有新的违章建房。
6、规范权力运行。禁止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不准有下列行为: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违反规定无据收(付)款,不按审批程序报销发票,或者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补助费以及各项强农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未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同意,报支村级资金。
7、厉行勤俭节约。村干部办公用房要就简就便,不搞豪华装修;严格控制村级招待费支出,严禁超标准消费,因工作需要须安排工作餐的,应在理由充分、手续完备的基础上实报实销,严禁通过虚列支出等手段违规报销餐饮费用。
8、强化廉洁自律。不得利用婚丧嫁娶和乔迁新居等事宜大操大办或借机敛财;不得利用职权收受或索取他人钱物;不以各种形式非法占有集体财物;不得长期租车,不得违规报销私车油费、修理费、车辆保险费等费用,不用公款支付其它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
9、严明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遵守考勤纪律,保持通讯畅通;严禁上班时间参与打牌、打麻将、玩电脑游戏和网上购物(电子商务除外);认真参加各类会议、培训,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替会甚至无故缺席。
10、注重自身形象。不得参与赌博、迷信、邪教等活动;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接受有偿陪侍服务;工作日中餐不得饮酒,晚餐不得酗酒。
村(社区)干部违反“十项规定”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处理。各乡镇(街道)应将村(社区)干部作风建设有关情况纳入村(社区)干部绩效考核评议内容。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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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层党员考核办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篇二
1 对“修正的收付实现制”会计核算模式的认知
1.1 推出“修正的收付实现制”的重要意义
医疗保障制度的深入实施,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因不同的医疗服务功能而重新分工, 因不同的补偿渠道而区别会计核算模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本和公立医院执行同一个《医院会计制度》, 会计核算模式是“权责发生制”。“在实施基层医疗卫生体系改革后,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公立医院将产生显著差异……”[1], 必须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预算管理, 因此, 原本实行权责发生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改为收付实现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付实现制的前提条件是“收支两条线”, 而达到收支两条线的道路并不平坦, 不能一蹴而就, 客观上要经过“非收支两条线”的过渡, 并且“非收支两条线”既是过渡期的主要形式又有较长的过渡期间, 虽属于“收付实现制”范畴又难以与收付实现制完全亲和所以基层制度推出了修正的收支实现制”。“修正的收支实现制”是会计理论的创新, 解释了“权责发生制”向“收付实现制”转换期间的过渡形式, 解决了转换过程中的会计核算方法, 具有普遍意义。
1.2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修正的收付实现制”的理解
“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理论为广大会计人员所熟悉, 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会计核算的结果, 而不在过程。收付实现制模式下的会计核算过程中本来就存在应收应付经济业务, 权责发生制模式下的会计核算过程中现金实收实付经济业务更是比比皆是, 并不影响各自模式的性质。表现模式性质的是结果, 权责发生制模式的核算结果是应计收入和应计费用形成的收益, 这里的两个“应计”以收入和费用相匹配与可比为前提, 不与是否收到现金相联系。收付实现制模式的核算结果, 过程中发生的经济业务在期末以货币的实收实付数量确认收入与支出, 不与收支是否匹配和可比相联系。出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一定时期内还要部分依赖自身收入维持经营的现实, 非收支两条线在一定时期内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核算的主要形式, “非收支两条线”与“收付实现制”虽然比较接近, 但不能完全表现为“收付实现制”, 影响着从权责发生制向收付实现制过渡的脱胎换骨, 主要表现在为了体现“非收支两条线”的财务成果, 就必须设置“本期结余”、“未弥补亏损”、“结余分配”等带有权责发生制痕迹的会计科目和核算内容。《基层制度》制定说明明确指出:“收支缺口通过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后由财政安排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给予补偿, 保证其正常运行。”[1]据此我认为, 包括“非收支两条线”财务成果在内的会计核算都是过程而不是结果, 所以它与收付实现制并非不可相容, 恰恰是务实的合理安排。什么是“非收支两条线”的核算结果呢?财政拨款是结果。具体地说就是两核定、一考核和一保证。因为它是建立在“收付实现制”模式下计算出来的收支缺口, 所以, 它体现了“非收支两条线”收支结余核算向“收付实现制”的回归。。这便是“修正的收付实现制”。
1.3“修正的收付实现制”模式下的会计科目设置和核算形式
1.3.1 与《医院会计制度 (征求意见稿) 》相比较, 《基层制度》删除了反映权权责发生制的六类科目: (1) 折旧; (2) 预提和待摊; (3) 出于谨慎原则设置的各种准备金; (4) 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 (5) 支出中的集合分配; (6) 待处理财产损溢;使科目设置尽可能的做到净化。为实行收付实现制奠定了基础, 同时也给“非收支两条线”留下了核算空间。使“收支两条线”和“非收支两条线”两种模式并存、以“非收支两条线”模式为主的“修正的收付实现制”得的有效实施平稳运作。
1.3.2 对于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已经具备条件的公共卫生收支, 《基层制度》一开始就确定实行“收付实现制”, 其收入作“应缴款项”全额上交, 其支出由财政全额拨款, 在“公共卫生支出”科目中核算, 实质性的表现了收付实现制。
1.3.3 医疗卫生服务收支实行“非收支两条线”管理和核算, 其收支差额通过“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由公共财政给予补偿, 是财政预算管理的过渡形式, 因此, “非收支两条线”与“收支两条线”虽有差别, 同属于预算管理。
2《基层制度》的特征
2.1 会计科目体系完整, 层次清晰, 易懂易用
五个会计要素所属的会计科目, 各有内涵, 互不兼容, 体系完整, 层次清晰。其中的“应收医疗款”科目兼容了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的核算, 非常恰当, 统一了欠费过程与欠费形成的同性核算。全部科目和核算内容, 易于读懂和掌握, 利于基层医疗机构会计人员的有效操作。
2.2 贴近预算管理
与现行《医院会计制度》相比较, 《基层制度》向财政预算管理显著靠近, 会计科目中设置了多达13个与财政直接关联的科目, 详细反映财政拨款的支付方式、结算过程、应缴款项、上缴和返还等资金活动。
2.3 主要经济指标与《医院会计制度》保持口径一致
会计科目体系与《医院会计制度 (征求意见稿) 》的层次和顺序基本一致, 核算内容和方法也是相同, 因此, 做到了相关制度主要经济指标口径一致。
3建议
3.1 按医疗服务收费的真实过程设计会计核算
享受医保人员的医疗付费, 门诊和住院有所不同, 门诊是刷卡和交现金, 实际上是货币支付, 没有结算过程;住院的自费部分, 病人先办预交金后入院治疗, 结清出院, 控制很严, 基本不发生欠费;住院公费部分, 记入医保机构付费账户, 定期与付费机构结算。这种结算制度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是相对稳定的, 不会有大的变化。据此, 可以作出以下三个会计判断: (1) 门诊收入是现金收费; (2) 住院病人自费的“预交金”是“预收医疗款”, 之后发生的在院病人医药费是“预收医疗款”的抵减, 通过抵减体现收入的实现, 因此, 应在“预收医疗款”科目之下设置“住院预交金”和“在院已支”两个二级科目, 分别反映, 平时反映病人在院期间两个方面的各自发生额合计, 并对应对照, 出院时结算冲销。 (3) 住院病人费用由医保机构承付部分, 逐日直接作“医疗应收款”核算, 并确认收入。
3.2 药品出库计价口径应统一于医院会计
《基层制度》将“药品”归并在“库存物资”中与“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其他材料”同为一级明细科目, 简化了一级科目设置, 层次清楚, 并无不妥。但是, “药品”在《医院会计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中为一级科目, 《制度》规定“医院药品在发出时, 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药品的实际成本。”[2]《基层制度》规定“库存物资在发出时,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或者加权平均法, 确定发出物资的实际成本。”[3]两个制度中“药品”出库计价口径不一致, 医院会计制度规定只采用个别计价法, 方法明确, 易于执行, 所以药品出库计价统一于医院会计为好。
3.3 卫生材料销售核算方法应相同于药房药品
医疗机构的卫生材料多数是内部领用, 在“医疗支出”列支。也有向病人销售, 向病人销售卫生材料应参照药品销售进行会计核算, 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3.4 药品盘点盈亏应当在“医疗支出”中核算
药品的盘亏、变质、毁损作“其他支出”核算与理不合, 它是处方支付中的正常现象, 理应属于“医疗支出”;尤其是盘盈作“其他收入”核算更是不妥, 虚增了收入, 也与“收付实现制”不符, 应当作“医疗支出”的冲减。
3.5 关于绩效考核
《基层制度》规定会计报表体系中新增“绩效考核表”, 取代了“基本数字表”, 表式和内容的设计权交给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区卫生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未为不可。但我认为绩效考核是核定财政拨款的三个要素 (“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 之一, 有重要意义, 绩效考核的主要指标若是由《基层制度》统一规定, 有利于统一考核标准, 把握考核尺度;可以允许地方卫生、财政部门适当增减调整。
4《基层制度》开创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核算的新纪元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核算一直归属在医院会计制度之下, 执行同一个《会计制度》。医疗保障制度的深入实施, 突出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 与公立医院将产生显著差异, 一是管理模式的差异,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以预算管理为主;二是成本补偿机制差异财政安排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将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重要收入来源;三是业务活动内容差异,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主要包括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两部分, 业务活动内容相对单一。诸多差异的存在产生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金运动的独特形式和会计核算的独立地位, “修正的收付实现制”理论的提出, 很好地解决了“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连接的难题, 使“收支两条线”和“非收支两条线”同时存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核算得以实现, 《基层制度》的制定开创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核算的新纪元, 成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率先步入预算管理的里程碑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 (征求意见稿) 》的制定说明[S].
[2]财政部.《医院会计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1201号科目“药品”[S].
3.基层党员考核办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篇三
为进一步促进金融机构支持我市地方经济发展力度,推进金融资源配置市场化,建立互利共赢的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金融机构积极性,特修订考核激励办法。
一、考核对象
辖区内市本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管理部门。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为新增融资额、贷款增长率、新增存贷比、存款增长率、不良贷款率五个方面。考核数据以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和***银监分局的统计数据为准。
三、考核标准
(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百分制考核,具体考核指标、权重占比、计分方法如下:
1.基本分考核指标
(1)新增融资额(40分)。新增融资额包括两部分:新增表内贷款和新增表外贷款。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融资额前3名的平均值为基数,各金融机构新增融资额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单项基本分,即为此项得分,最多不超过40分。
(2)贷款增长率(20分)。以全市贷款增长率的2倍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增长率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单项基本分,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20分。
(3)新增存贷比(20分)。以全市新增存贷比的2倍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存贷比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单项基本分,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15分。农业发展银行此项得平均分。
(4)存款增长率(10分)。以全市存款增长率的2倍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增长率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单项基本分,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15分。
(5)不良贷款率(10分)。该项基本分10乘以(1-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末不良贷款率),即为此项得分。考核对象当年末不良贷款率比上年末上升且超过1.5%的,此项不得分。农业发展银行中央政策性挂账不列入不良贷款占比。
2.奖励分考核指标
(1)当年新增贷款额在全省本系统内排名一至三位的,加5分;排名四至六位的,加3分;排名七至九位的,加2分。新增贷款额在全省本系统排名位次每前移一位加1分,最多加5分。
(2)当年有金融产品创新得到省级以上金融管理部门表彰的,加5分。
(3)当年涉农贷款增长率高于全市新增贷款增长率的,加
2.5分。当年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率高于全市新增贷款增长率的,加2.5分。
(二)金融管理部门考核标准
对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的考核,以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额、新增存贷比和贷款增长率为主要
考核依据,同时对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落实市委、市政府经济决策,贯彻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加强金融服务,履行金融监管,推进金融创新和改革,引进金融机构和人才,发放再贷款、再贴现,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等方面实施综合考评。
(三)受奖资格取消标准
考核实行否决制,考核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受奖资格:
(1)发生挤兑事件,引发系统风险,影响金融稳定的;
(2)主要负责人涉及经济案件或内部管理不善发生重大案件的;
(3)当年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考核程序
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金融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进行评定。具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料报送。参加考核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认真自查并计算出得分,连同考核书面汇报材料报至市政府金融办。
(二)数据审核。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负责审核数据及得分的真实性、准确性,将审核结果反馈至市政府金融办。
(三)得分排名。确定考核结果后,市政府金融办按照得分
排序划定一、二、三等奖,提出奖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五、表彰奖励
(一)奖金总额按照考核内全市新增贷款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由市财政专项列支。对获奖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管理部门给予通报表彰,并抄送其上级单位。
(二)将全市财政性资金(包括市财政专项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的存放、行政事业单位开户银行的选择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及考核成绩挂钩。具体方案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商定。
六、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激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
七、附则
(一)本办法操作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如政策性因素等,严重影响该机构分值的,由市政府金融办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二)新成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参与当年考核。
4.基层党员考核办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篇四
公办中小学教师全员聘任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教师〔2014〕4号)文件和2015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优化师资配置,结合全区公办中小学实际,决定对全区公办中小学教师实行全员聘任,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习XX同志关于教育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指导,以实施全员聘任制和岗位管理为重点,采取“按需设岗、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的办法,建立符合中小学管理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着力优化师资配置,着力促进教育公平,着力提高教育质量。
二、聘任范围
1.全区公办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2.年满50周岁的教师原则上优先聘任,可不参加竞聘。
三、聘用原则
1.坚持组织指导、法人负责的原则。区教育局作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出台全员聘任实施办法及派驻工作组实施纪律监督工作。中小学校长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教师全员聘任工作。
2.坚持按需聘任、双向选择的原则。参照各学校核定编制数,根据学校实际需要确定岗位,实行公平竞争、双向选择,择优聘用的原则,按学科结构比例和教学科目聘任专任教师,聘期一般为3年。(聘期内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可以提前解聘。)
3.坚持公开透明、规范操作的原则。坚持岗位公开、条件公开、程序公开和结果公开,区教育局派驻工作组,各中小学成立聘任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实施办法规范操作,做到任人唯贤、秉公办事。
四、聘用条件
1.自觉履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正常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作风正派,为人师表。
2.具有合格教师资格证书,正常担任学科教学工作。
3.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教育理论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坚持教育创新,能胜任本学科相应的教学工作。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五、聘用步骤
(一)核编定岗
1.各中小学参照教育现代化监测标准,原则上按45—50生/班的标准做好2015年秋季学期班级预测工作,并报区教育局教育科审核汇总。
2.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参照区编办核定的各中小学教师编制数,按照《宿豫区公办学校教师满课时量参考标准》(宿豫教发〔2013〕113号文件附件),并结合学校教育教学实际需要,根据学校岗位设置方案,按照不超过10%的标准核定各中小学所需教师。3.2014交流教师可直接参加流入学校聘任,聘任后人事及工资关系可转入聘任学校。
(二)学校聘任
1.各中小学民主推荐成立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其中中层以上教干、教师代表各占二分之一,具体负责全员聘任实施期间相关工作。
2.区教育局派驻工作组驻校监督,各中小学组织开展教师百分制量化积分工作,按“个人申报——领导小组审定——工作组复核”程序确定教师个人得分,并向全体教职工公布。具体办法如下:(1)工作量(40分)。教师本学年第一、第二学期所任课时各占20分。根据教师本学年所任课时数占满课时量比例计分,任多学科的分别计算后汇总计分,得分不封顶。其中,教干任本专业课程的,可按满课时量标准的一半计算;未任本专业课程的,按相关课程满课时量比例计算。教师担任班主任的,按综合实践5课时/周标准计分;担任课外辅导(含早晚自习、社团教学等)的工作量可参照地方课程标准核定。计算公式为:工作量得分=第一学期课时数÷满课时量×20分+第二学期课时数÷满课时量×20分+班主任得分+课外辅导得分。(2)教学实绩(40分)。本学年第一、第二学期期末任教班级平均分各占20分。任教考试科目的,平均分达90分的计20分,达85分的计18分,达80分的计16分,达75分的计14分,平均分达60分的计10分,平均分不及格的不得分;同时担任两个班级及以上的课务的,可就高计分。任教非考试科目的,由各中小学自行制定办法考核计分。(3)考勤(20分)。以2014-2015学教师实际考勤情况计算,含早、晚点名,会议,教研活动等集体活动。教师全勤得20分,迟到扣0.5分/次,早退扣1分/次,旷课扣1分/节,旷工扣5分/天。被区教育局通报批评的,扣10分/次。
3.根据区教育局核定的教师数,区教育局派驻工作组、各中小学共同确定聘任对象,向全体教师公布,并报区教育局备案。区教育局派驻工作组负责将落聘教师名单报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备案。
(三)调剂聘任
1.本校聘任的落聘教师作为2015全区师资交流工作流动对象,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到师资紧缺中小学参与调剂聘任。区教育局派驻工作组负责将聘任情况报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备案。
2.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经审核后,及时结转聘任对象的人事及工资关系。
六、落聘管理
1.调剂聘任的落聘人员本学年原则上不再聘任,由区教育局组织参加教育教学专业技能培训,绩效工资按原标准的50%计算,由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考核发放,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2.教育教学专业技能培训分为集中培训和跟岗学习。参训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统一安排至相关学校跟岗学习,采取师徒结对形式,协助指导老师做好教育教学工作,并纳入相关学校管理考核。3.参训人员跟岗学习考核合格的,可参加参加下一师资紧缺学校聘任,仍然落聘的,取消绩效工资。跟岗学习不合格或第三年仍落聘的,按“末位淘汰”原则视情况予以解聘。
七、工作纪律
1.所有除经组织批准退养的在职人员必须正常上班,否则按落聘人员处理。不上班的按“吃空饷”处理,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教师请假严格按《宿豫区中小学教职工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逾期请假的,视同旷工处理。3.区教育局设立监督举报平台,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及时公开。监督电话:809XXXX 809XXXX 监督邮箱:syXXX@163.com
5.基层党员考核办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篇五
为贯彻公司发展战略,提高总部部门的工作效能与经营管理水平,强化协作与服务意识,保障公司2010年重点工作的完成,综合评价部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联通集团总部各部门及网络分公司总部。
二、考核周期
考核周期从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业绩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发布财务决算数据后公布。
三、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2010年总部部门绩效考核体系由业绩指标、主要管理工作评价、部门间协作支撑满意度评价、分(子)公司服务支撑满意度评价、奖励控制类五部分内容构成,各部分所占权重根据部门类别确定,具体见表1和表2。
表1中国联通总部部门分类
表2中国联通总部部门考核内容与指标权重
上述得分汇总后,按80%权重折算,另外20%权重,由公司董事长和总裁直接对部门评估打分,两者之和为部门最终得分。
四、绩效考核指标计分方法
(一)业绩指标
1.前台部门和后台支撑部门的指标体系中,公司总体任务指标和专业任务指标各占50%权重。
2.职能部门的指标体系中,公司总体任务指标占100%权重。
3.计分办法:总体任务指标由集团营业收入与集团利润总额(报表利润)两项指标组成,各占50%权重。两项指标的计分方法为:90%≤完成目标值≤110%时,线性得分,低于90%按90%计,超过110%按110%计。专业任务指标计分方法待征求意见后商定。
(二)主要管理工作评价
部门主要管理工作的制定,围绕公司战略,以各部门工作计划为依据,突出“本部门工作重点”和“运营短板改进”等内容,日常性工作不列入工作任务。
部门主要管理工作的确定采取由本部门提出的工作内容与其它相关部门所需支撑、协助内容相结合的原则(不多于8项),经分管领导确认。考核期末各部门填报工作完成情况,经公司分管领导确认后,由公司领导对各部门进行评估打分,分管领导和非分管领导的打分按照1.5:1的比例计算。
(三)部门间协作支撑满意度评价
主要考核部门间的协作配合以及相互支撑的满意度,由各部门相互评价打分。具体内容包括协作态度、响应时效和支撑效果三部分。为了体现前台、后台支撑、职能部门相互之间的协作配合度,将前台、后台支撑和职能部门的评分按照5:4:3的权重进行计算。
(四)分(子)公司服务支撑满意度评价
主要考核总部部门为分、子公司提供服务与支撑的水平,由各省级分公司、直属单位和经营实体子公司对总部部门进行评价打分,具体内容包括服务态度、响应时效和支撑效果三部分。
(五)奖励控制类
对在管理创新、业务创新、技术创新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予以加分。其中获得行业级奖项的,一等奖加0.3分,二等奖加0.2分,三等奖加0.1分。获得国家级奖项的,一等奖加0.5分,二等奖加0.3分,三等奖加0.2分。总加分不超过1分。
对出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违法违纪案件、违反内控制度、影响公司稳定、泄密和出现安全事故等情况的责任部门予以扣分。该项总扣分不超过5分。
1.严重违反国家部委有关规定并受到处罚
违反《关于加强依法治理电信市场的若干规定》、《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和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国家节能减排等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相关规定,受到国家有关部门处罚的:每例扣0.2-1分,被追究刑事责任,每例扣0.5-2分;严重违反公司资费、佣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或出现违规销售被工信部通报的,每例扣0.2-1分。
2.发生影响公司稳定、泄密和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
(1)对处理不当而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出现其他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每次扣0.2分。对公司产生恶劣影响的,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直接扣0.5-2分。
(2)对违反《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保密工作管理办法》发生泄密的,视情节严重程度,每泄密一次扣相关部门1-2分。
(3)因公发生重特大责任伤亡事故
每发生一起重伤致残责任事故扣1分;每发生一起死亡责任事故扣1-2分;每发生一起重大伤亡责任事故扣2-3分。
(4)重大火灾事故
因管理疏忽而发生火灾事故,每发生一起扣0.2-2分。
(5)盗、抢事故
由于管理制度不严,人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抢劫、盗窃等,每案扣0.5分;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每案扣1分。
3.严重违反内控制度导致内控存在重大缺陷
(1)影响公司效益和效率的内控缺陷或影响财务信息失真的,每项扣0.5分;外部审计发现的内控缺陷并需调账或调整已披露财务报告的,每项扣1分。
(2)被确认存在重大舞弊行为导致公司利益受损,且需要修改公司会计报表或公司需单独披露该舞弊行为和内控存在重大缺陷,导致外部审计师对公司出具内控否定意见的,由公司管理层做出处罚决定。
4.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
6.基层党员考核办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篇六
连州市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实施办法(意见征求稿)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社会治理格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转发<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的通知》(粤财行〔2007〕122 号)、《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落实省民生实事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司办〔2018〕172 号)等相关文件的精神,建立连州市人民调解工作的激励机制,调动广大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经连州市各镇(乡)、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并在连州市司法局备案的人民调解员。但属于公务员身份,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编制人员,及其他明令禁止兼职取酬的人员除外。
第二条 补贴范围 本办法所称“以案定补”,具体是指:对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在其成功调解民间纠纷并形成规范卷宗的案件,或者虽然调解不成功,但已为化解矛盾纠纷付出劳动,并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的案件,按照调解案件难易程度、涉及人员数量、涉案金额标的等相关标准,给予适当工作成本补贴。
第三条 发放原则(一)一案一补。共同调解的案件、跨地区调解成功的同宗案件,按一宗案件进行补贴;同一宗案件多次调解,按结案案件进行补贴;(二)专款专补。补贴落实到案件的经办人民调解员上。多人参与调解工作的,补贴发放按参与调解并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的人数对补贴进行平均分发。
(三)分类发放。按照调解案件难易程度、涉及人员数量、涉案金额标的等相关因素划分标类分别发放。调解不成功的疑难复杂案件、特别重大案件,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人民调解终止告知书》或者有相关材料能够证明人民调解员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按相应类别的50%补贴;其余案件调解不成功的,不予补贴。
第四条 案件类型划分
根据案件难易程度、标的额度、涉案人员数量、影响大小等因素分成四类案件,分别给予相应的补贴。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类特别重大案件,成功调处一类案件,给予每案 800 元补助:
1.涉案当事人在 30 人(含)以上; 2.涉案标的在 20 万元(含)以上; 3.因案伤残或死亡 3 人(含)以上; 4.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交办的纠纷案件; 5.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上访或信访的纠纷案件; 6.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案件; 7.其他经连州市司法局研究认定的重大矛盾纠纷案件。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二类疑难复杂案件,成功调处二类案件,给予每案 400 元补助:
1.涉案当事人在 10 人(含)以上、30 人以下; 2.涉案标的在 5 万元(含)以上、20 万元以下; 3.因案伤残或死亡 3 人以下; 4.经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功,依法由镇(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 5.其他经连州市司法局研究认定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案件。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三类普通案件,成功调处三类案件,给予每案 200 元补助:
1.涉案当事人在 4 人(含)以上、10 人以下; 2.涉案标的在 1 万元(含)以上、5 万元以下; 3.经调解达成协议,并按时履行完毕的。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四类简易案件,成功调处四类案件,给予每案 50 元补助:
1.涉案当事人在 4 人以下且案情不复杂; 2.涉案标的在 1 万元以下; 3.经调解达成口头调解协议,并按要求填写《人民调解口头(简易)调解登记表》的简易案件。
4.经调解 2 次以下可达成协议并及时履行完毕的简易案件。
每宗案件只能划入一个类别,并领取相应补贴。每类案件必须主要事实清楚、调解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除了第四类简易案件可仅填写《人民调解口头(简易)调解登记表》不立卷外,其余全部调解案件均需制作完整规范的调解卷宗。以上四个类别案件的“涉案当事人”,是指纠纷案件调解协议上签字的各方当事人人员总数。以上四个类别案件的“涉案标的”,是指纠纷案件调解协议上履行的相关标的总金额。
第五条 卷宗要求 申请“以案定补”的四个类别案件,应当形成规范化的调解卷宗。
(一)一类、二类、三类案件应按“一案一卷宗”的原则进行归档。卷宗应依次包括如下材料:
1.调解封面; 2.目录; 3 人民调解申请书,主动调解的除外; 4.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 5.调查笔录及相关证据材料; 6.调解笔录; 7.人民调解协议书; 8.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二)四类案件应当按照“一案一登记”原则,填写《人民调解口头(简易)调解登记表》,登记表应包括以下内容:
1.案件编号; 2.申请时间,主动调解的除外; 3.调解时间; 4.各方当事人信息,其中必须含有当事人的姓名及联系地址、电话; 5.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 6.达成的协议内容,履行方式、时限;(三)卷宗、登记表文书制作要求如下:
1.调查、调解笔录制作规范、表述清楚。有相关当事人、必要在场人员、办案人民调解员的签名、捺印;
2.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口头(简易)调解登记表》内容合法,各方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时间等明确,由当事人、人民调解员签名、捺印,写明完整的调解日期并加盖人民调解员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3.回访记录应载明协议履行情况及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意见; 4.除证明材料可使用盖章复印件外,案其他件文书均必需为原件,文书上的所有字迹、签名、捺印、盖章应清晰可辨,不能潦草、模糊。
第六条
申报、审核及发放方式(一)申报。“以案定补”每季度申报一次。人民调解员应向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交当季度参与调处案件的调解卷宗、《人民调解口头(简易)调解登记表》。卷宗、登记表由各镇(乡)、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收集后进行自行分类统计,并填写《20___年第__季度______人民调解案情登记表》提交当地司法所进行申请。案件签订协议后在 180天(含)内必须提交申请,逾期不予审核。
(二)审核。各基层司法所对辖区内的镇(乡)、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交申请“以案定补”的案件卷宗、登记表进行真实性审核,核定补贴类别,并填写《“以案定补”案件申报审核情况表》。于申请季度的下一个月 10 日前将案件卷宗、登记表、《“以案定补”案件申报审核情况表》提
交到连州市司法局。连州市司法局组成审核小组对申请“以案定补”的案件卷宗、登记表进行书面审核,再送连州市财政局进行复核。在审核申报材料时,发现调解卷宗制作不规范、内容资料不完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在规定时限内补正提交。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逾期提交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核。
(三)发放。通过复核后,“以案定补”补贴以非现金形式发放给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多人参与调解工作的,补贴发放按参与调解并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的人数对补贴进行平均分发。
第七条
工作纪律
(一)严禁在申请补贴时弄虚作假。上报调解案件不真实、虚构专项工作证明资料的,取消申请人当季度所有“以案定补”工作补贴,并由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设立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二)连州市司法局组成“以案定补”资金管理工作小组,小组由分管领导和负责基层、财务、纪检等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加强对“以案定补”经费使用的管理,严禁侵占、虚报、挪用补贴经费。小组和基层司法所不定期对辖区内的人民调解案件进行随机回访审查,通过调阅调解案件卷宗、约谈当事人民调解员、回访调解案件当事人等方式加强对调解案件的抽查,提高调解案件质量。
(三)在审核、回访审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回已领取的补贴;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侵占、挪用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的; 2.弄虚作假、编造调解案件的; 3.调解协议被司法、仲裁机关撤销或认定无效的; 4.违反调解纪律,当事人举报后经查证属实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八条
本办法由连州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7.基层党员考核办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篇七
(征求意见稿)
职工内部退岗休养(以下简称“内退”)是企业对于做出过历史贡献、年龄偏大的职工退出工作岗位后,由企业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直至正式退休的扶助政策。为保障内退人员的基本生活,结合减员分流特定时段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内退条件。截止2016年12月31日,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即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其中女干部年满50周岁)或工龄满30年的,且本人无意愿分流到其它岗位工作的人员,可自愿选择办理内退。
二、内退人员退养费计发标准。以本人2015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退养费,处级(含享受处级待遇的专业人员)人员按本人平均工资的45%计发;科级(含享受科级待遇的专业人员)人员按本人平均工资的50%计发;专业人员及工长按本人平均工资的60%计发;操作人员按本人平均工资的65%计发。
本人平均工资高于统筹地区(通化市)2015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区2015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
内退人员身份认定,以2015各月份享受的待遇级别,确定其身份,并计算待遇。2015内待遇、身份变动的,分段认定计算。
三、内退期间,企业和内退人员按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四、建立内退人员退养费保底和收入增长机制。
1、内退人员实得退养费低于属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属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退养费。
2、参照吉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时间、调整标准同步调整内退人员的退养费。
内退人员享受内退人员收入增长机制,不再执行在岗职工的工资政策。
五、内退程序。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公司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经批准的职工,各单位填写《职工内部退岗休养退养费审批表》,加盖单位公章,报公司组织人事部门办理退养费核定等相关手续。
六、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当职工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早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七、职工办理内退后,甲、乙双方需签订《内部退岗休养协议书》作为劳动合同的变更文本。
八、内退人员在退岗休养期间视为本企业工作年限。
九、内退人员的退养费由单位工资总额列支。
十、内退人员的人事关系、组织关系、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仍由各单位管理,内退生活费发放由公司统一管理(辉南轧钢公司由本公司管理)。
十一、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册职工。
十二、本办法适用于文件下发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内退手续的人员。
8.基层党员考核办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篇八
财办会〔2018〕2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
为规范会计人员范围及其应具备的专业能力,加强会计人员管理,根据《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我们研究起草了《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8年9月28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财政部会计司。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会计人员管理处 沈玉凯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 3 号,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2546、68552670(传真)
电子邮箱:renyuanchu@mof.gov.cn
附件:1.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的起草说明
9.导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篇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导游队伍建设,深化导游体制改革,保障导游合法权益,提升导游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
旅游主管部门建立导游等级考核制度、导游星级评价制度和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运用标准化、信息化手段对导游实施动态监管。
第三条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导游合法权益,促进导游职业发展,加强导游行业自律。
旅行社等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导游的管理和培训,保障导游合法劳动权益,提升导游服务质量。
导游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提升服务水平,自觉维护导游队伍形象。
第四条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弘扬导游队伍先进典型,优化导游执业环境,促进导游队伍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章 导游执业许可
第五条
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 资格证和导游证。
第六条
经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
国家旅游局负责制定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政策、标准,组织导游资格统一考试,以及对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导游考试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资格考试具体工作。
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导游证。
导游证采用电子证件形式,由国家旅游局制定格式标准。电子导游证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于导游个人移动电话等移动终端设备中,由各级旅游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实施管理。
本办法所称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是指旅行社、旅行社分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县级旅游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旅游行业组织,是指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 理条例》规定的导游协会,以及在旅游行业组织设立的导游分会或者导游工作部门。
第八条
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并申请取得导游证的人员,应当向所在地旅游行业组织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
(二)导游人员资格证;
(三)本人近期照片;
(四)注册申请。
旅游行业组织在接受申请人取得导游证的注册时,不得收取注册费;旅游行业组织收取会员会费的,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导游证注册费的名义收取会费。
第九条
导游通过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取得导游证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在1个月以上。
第十条
申请取得导游证,应当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填写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的电子件;
(二)未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承诺;
(三)无过失犯罪以外的犯罪记录的承诺;
(四)与经常执业地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经常执业地的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确认信息。
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作出受 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需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时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逾期不告知的,提交完成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发或者不予核发导游证的决定。不予核发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发导游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甲类、乙类以及其他可能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安全的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销导游证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导游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在1个月以下的。
第十二条 导游证的有效期为3年。导游需要在导游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材料。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导游信息。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导游,变更导游证信息。第十三条 导游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后,导游及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将信息变更情况报告旅游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游应当在导游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提供相应材料,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
(一)姓名、身份证号、导游等级、导游服务星级和语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后,在3个月内与其他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其他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
(三)经常执业地区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导游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信息变更情况进行核实。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
本办法所称经常执业地区,是指导游连续执业时间或者3个月内累计执业时间达到30日的省级行政区域。
导游的经常执业地区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旅行社、旅行社分社或者注册的旅游行业组织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一致。
第三章 导游执业管理
第十五条 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接受旅行社委派,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
本办法所称导游身份标识,是指标识有导游姓名、证件号码等导游基本信息,以便于旅游者和执法人员识别身份的标牌。导游身份标识的标准由国家旅游局制定。
导游身份标识中标识的导游信息发生变化,导游应当在导游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更换导游身份标识,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更换。
第十七条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二)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职业形象,文明诚信服务;
(三)按照旅游合同提供导游服务,讲解相关法律法规、人文和自然资源、风俗习惯、宗教禁忌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
(四)尊重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五)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文明行为规范、不文明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 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文明礼仪规范的行为;
(六)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第十八条 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导游应当立即采取下列必要的处臵措施:
(一)救助或者协助救助受困旅游者。
(二)向组团社报告,必要时依法直接向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三)根据组团社的要求,调整或者终止行程,必要时可以根据旅游主管部门、有关机构的要求,采取停止带团前往风险区域、撤离风险区域等避险措施。
第十九条 从事导游执业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二)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
(三)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四)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五)以殴打、弃臵、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 费等消费项目;
(六)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获取相关经营者给予的财物等不正当利益;
(七)推荐或者安排不合格的经营场所;
(八)向旅游者兜售物品;
(九)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十)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具备领队条件的导游从事领队业务的,应当符合《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旅行社应当按要求将本单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报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导游证:
(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导游证的;
(二)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证的;
(三)依法可以撤销导游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导游证:
(一)导游死亡的;
(二)导游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发导游证的;
(三)导游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四)导游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后,超过3个月未与其他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未在其他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
(五)取得导游证后出现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
(六)依法应当注销导游证的其他情形。
导游证被注销后,导游符合法定执业条件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依法重新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四章 导游执业保障与激励
第二十三条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其人格尊严受到尊重,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保障。导游有权拒绝旅行社和旅游者的下列要求:
(一)侮辱其人格尊严的要求;
(二)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三)不符合我国民族风俗习惯的要求;
(四)可能危害其人身安全的要求;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旅行社等用人单位应当维护导游执业安全,并为女性导游提供执业便利。第二十四条 旅行社应当与通过其取得导游证的导游订立不少于1个月期限的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基本工资、带团补贴等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依照旅游、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足额支付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的导游与其他单位不具有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旅行社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导游应当在旅游车辆“导游专座”就坐,避免在高速公路或者危险路段站立讲解。
旅行社安排乘坐旅游车辆的旅游团队(含导游)人数,不得超出旅游车辆的核定乘员数。
第二十六条 导游星级评价制度是导游服务水平的综合评价体系。星级评价指标由技能水平、执业经历、社会评价、培训时长和奖惩情况等构成,导游星级根据星级评价指标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并根据导游执业情况每更新一次。
旅游主管部门、旅游行业组织和旅行社等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及时、真实地备注各自获取的导游奖惩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导游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政策法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对、文明服务等,培训方式可以包括短期培训班、专题讲座、网 络培训等,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课时。培训不得向参加人员收取费用。
旅游行业组织和旅行社等应当对导游进行包括安全生产、岗位技能、文明服务、文明引导等在内的岗前培训和执业培训。
导游应当参加旅游主管部门、旅游行业组织和旅行社开展的政策法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对、文明服务内容的培训;鼓励导游积极参加其他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处罚;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八)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九)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八)项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九)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导游、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未按期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旅游主管部门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
(二)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导游不采取相应措施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十)项规定,导游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从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中清除。
第三十四条 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导游执业许可。
第三十五条 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导游执业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导游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 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下罚款。
导游在导游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记录。
第三十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导游执业许可、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10.中介超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篇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大名县中介超市管理,规范进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服务行为,打造开放、规范、便捷、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使用财政资金和国有资金购买政府采购限额以下投资审批中介服务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设立,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为委托单位提供有偿中介服务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委托单位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和国有资金购买政府采购限额以下投资审批中介服务的大名县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直属企业。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具体范围如下:
1.咨询类。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林地征(占)用可研等文件编印,洪水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卫生评价、修建性详细规划、日照分析、水土保持方案、工程造价咨询、测绘的现状竣工图及成果报告等。
2.评估类。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评估、节能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水资源论证、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资产评估、文物影响评估、气象评估、地质灾害危险评估等。
3.设计类。施工图纸设计、人防施工图设计、工程平面图设计、3D装修效果图设计、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计等。
4.勘察类。包括工程勘察、岩土勘察、地质勘察等。
5.审查类。包括施工图审查、岩土勘察成果审查等。
6.测量类。包括工程测量、房产测量、地籍调查、土地测绘等。
7.检测类。包括消防设备设施检测、防雷工程检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因素、空气质量监测、汽车尾气检测、水土质量监测等。8.代理类。包括工程招投标代理、采购代理、人事代理、法律服务等。9.监理类。包括环境监理、人防工程监理、水利工程监理、土建施工监理等。10.评审类。包括工程预决算评审、投资评审等。
11.其他类。包括资本验证、验资报告、财务审计报告、拍卖、抵押等。
第五条 中介超市是采取网络与实体相结合的方式建设,为进驻中介机构提供资质登记、信息公示、服务选取、合同管理、信用评价等服务的综合管理平台,中介超市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面向全国征集具有法定中介服务资质的中介机构进驻。第六条 中介超市是公开选取中介机构,购买中介服务的统一场所。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公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委托单位向中介机构购买服务,必须在中介超市公开竞争选取中介机构。委托单位(直属企业除外)在一个财政内在中介超市购买同一预算项目下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中介服务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公开招标数额(使用中介机构供应商库的除外)。使用社会资金的企业或社会团体按照自愿原则,也可以委托中介超市提供公开选取中介机构服务。
第七条 大名县中介超市信息化系统(下称信息化系统)是中介超市信息化管理平台,为中介机构提供各类网上服务,并为委托单位提供网上公开选取中介机构服务。第八条 各部门按照“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原则,依据法定职责对中介超市进行综合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大名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下称县政务中心管委会)是中介超市的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中介超市建设管理工作,制定相关制度措施,出台规范性文件,调查处理相关投诉;
(二)大名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称县交易中心)是中介超市的运营部门,负责办理 2
中介机构进驻登记,公开选取中介服务,规范各项业务流程,运行维护信息化系统,实施中介超市信用评价;
(三)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中介机构资质审查,落实中介机构申请进驻中介超市联审机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四)县委县政府督查部门负责督促各部门落实中介超市各项制度措施,监察部门负责对中介超市各项工作落实过程中各部门出现的不作为、慢作为及公职人员违反纪律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章 中介机构的进驻登记
第九条 承接中介服务费用在公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业务的中介机构必须进驻中介超市。
第十条 县交易中心统一组织资质确认并在信息化系统办理进驻登记。进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可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资质许可范围内的从业活动,各行业管理部门不得设置或借备案管理等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部门性中介服务执业限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进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网上入驻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经依法设立,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从业资质。(2)有办公场所和稳定的技术业务骨干。
(3)出具的报告能经有关部门认可并有法律效力、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2.实体入驻除应具备网上入驻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入驻愿望,业务量大、信誉好,近三年无不良记录。(2)能派业务骨干常驻办公,洽谈业务,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化系统提出进驻申请,并对本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收费标准进行承诺。进驻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大名县“中介超市”进驻登记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属事业单位的,提供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后登记企业只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四)资质(格)证书复印件;
(五)中介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及获得执业相关的荣誉情况证明材料;
(六)中介机构所在地依法成立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七)建设工程中介机构应提供大名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信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三条 县交易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齐备性进行预审。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存在问题及补正方式。预审通过后,利用信息化系统将申请材料电子版流转至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告知申请人。
行业管理部门收到联审任务后应及时与中介机构约定现场审查时间,告知其现场审核的相关要求,并开展现场审查工作。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在现场审查后2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报县交易中心。如需中介机构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存在问题及补正方式,审核日期延长5个工作日。中介机构在延期时限内仍未能按时提交完整材料的,行业管理部门不予确认。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进驻中介超市服务的有效期与其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致。涉及进驻延续、业务授权人等信息变更的,中介机构应当凭电子数字证书及有效证照通过信息化系统申请变更,经审核确认后方可生效;涉及资质证书变更的,由行业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资质核发机构)核实有关材料原件无误后方可予以变更。
第三章 中介机构的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中介超市数据库管理进驻的中介机构信息,由县交易中心负责管理中介
超市数据库,并在中介超市网站开通中介机构专栏,公示中介机构在库信息并为使用单位提供中介机构分类检索服务。
第十六条 中介超市数据库采集的信息应当包括中介机构的名称、性质、地址、资质证书种类、等级、有效期、法定代表人、授权业务代表人和人员结构、管理制度、获得荣誉、服务承诺、信用记录等内容,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类别、专业、行业、服务范围、等级等进行科学分类,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中介机构情况,确保在库信息与资质信息一致。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在网上申请进驻,提交信息自动采集进入中介超市数据库,扫描上传的证照附件经过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后作为该机构在中介超市开展业务的电子证照信息。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申请变更资质证书种类、等级、有效期等信息,办理程序及时限参照本办法第十二至十四条规定,中介机构在信息变更办理期间不能参与选取活动。
第四章 公开选取中介机构的办法
第十九条 委托单位应当按照“一事一选”原则,在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机构。中介超市网站设立服务采购公告专栏,公开发布委托单位选取中介机构的信息。第二十条 委托单位在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机构有四种方式。具体如下:
(一)随机抽取。按照相关收费标准下浮不少于20%的原则,确定中介服务价格,利用中介超市信息化系统,采用电脑随机摇号方式从报名参与项目的中介服务机构中随机抽取出1家中介机构作为中选方。
(二)网上竞价。按照不高于相关收费标准的原则,确定中介服务初始价格,在符合条件且报名参与竞争的中介服务机构中,通过网上竞价的方式,由信息化系统按最低中选原则自动确定中介机构。
(三)网上竞价+随机抽取。中介机构在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之间利用信息化系统竞价,如果在未突破最低限价前,规定时间内其他竞价者未能出价的,则当前竞价者为中选方;如果竞价达到最低限价的中介机构达到2个以上(含2个),则停止竞价,从竞价达到最低限价中介机构中通过电脑随机抽取方式选出中选方。
委托单位在确定价格时,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既参照国家、省、市的相关收费标准,又符合市场的实际情况。严禁将初始价格定得过高,浪费财政资金,也应
避免定得过低,导致无中介服务机构报名响应,无法正常选取。
(四)直接选取。适用于社会投资项目、重点项目、县委县政府督办项目及其他重要、紧急类项目。委托单位凭相关手续文件填报项目基本信息后,可直接在中介超市选取服务优、评分高、信誉好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二十一条 委托单位因业务需要在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机构时须在信息化系统填报项目信息,包括:
(一)公开选取中介机构方式;
(二)委托单位名称;
(三)中介服务内容、服务时限及服务费用,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的服务费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标准收费规定下浮不少于20%;采用网上竞价方式的服务费用,最高限价不得高于国家标准收费;
(四)中介服务标的物基本情况。涉及工程项目的,应当包含工程项目名称、地址、项目基本情况(包含建设规模、建设面积、资金投入等具体参数);涉及土地、房产评估的,应当包含土地、房产面积等内容;
(五)中介机构资质要求。包含资质的类别、专业、行业、服务范围、等级等内容。资质等级应按照中介服务标的物法定服务所要求的最低等级设定,选择最低等级以上的资质;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第二十二条 县交易中心接到公开选取中介机构项目信息后,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在中介超市网站发布服务采购公告,内容包括委托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委托中介服务内容、选取方式(随机抽取、网上竞价、网上竞价+随机抽取)、报名截止时间、开始选取时间和选取地点等信息。
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的,报名截止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选取时间应当在报名截止时间后1个工作日内开始,并在开始后2小时内完成。采取网上竞价方式的,报名截止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报名截止后即时开始选取。如果报名截止时间前5分钟内有低于最低报价的新报价,则报名截止时间自动延时5分钟。
采用网上竞价+随机抽取方式的,未达到最低限价时,根据竞价结果自动确定中选方;如进入随机抽取环节,由交易中心确定时间和地点后采用随机抽取方式选定中选方。
第二十三条 公告信息发布后,各中介机构及时关注“大名县中介超市网上服务平台”最新项目公告信息,符合条件的及时进行网上报名。报名截止时间过后,信息化系统不再接受报名。公开选取中介活动不接受现场报名。
第二十四条 公告信息发布后,如符合报名条件的中介机构不超过1家,则由县交易中心第二次发布公告;若第二次发布公告时符合报名条件的中介机构仍然不超过1家,则由委托单位自行选取,县交易中心出具证明。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机构有参加服务意向的,应当在报名截止前通过信息化系统专属账户报名,并确定自身满足公告的全部报名条件和不存在回避情形。如在选取结束后发现中选中介机构未满足公告全部报名条件或者存在应当回避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中选资格,并将该情况纳入中介机构信用考核负面信息。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在报名参与项目时进行回避:
(一)不同中介机构的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的;
(二)中介机构的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与委托单位法人代表或者项目负责人有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三)中介机构与委托单位正在进行法律诉讼的;
(四)中介机构已经参与过同一项目方案设计、规范编制、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任意环节服务的。
第二十七条 中介机构在报名时根据自身实际确定是否参加现场选取,行业管理部门、委托单位也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现场见证。参加现场选取的应当在开始选取前15分钟到达选取地点,过期未到的不予等候。县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开始选取前15分钟到达选取地点,做好相关场地及设备准备。
第二十八条 公开选取现场应当进行视频实时监控和录像,确保选取过程公开、公平、公正。中介超市信息化系统在公开选取结果产生后自动生成并发布中选公告。中选公告在中介超市网站公示,公示期为2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县交易中心在中选公告公示期满后出具《大名县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确认书》(下称确认书)一式五份并加盖公章,作为委托单位和中介机构申请拨付资金依据。
第三十条 中选中介机构应于中选公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领取确认书,加盖公章后送达委托单位和县交易中心,逾期未领取确认书或未送达的,视为自动放弃中选资格。
第五章 投诉处理机制
第三十一条 中介机构对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机构项目的报名条件、选取过程、选取结果存有异议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中介管理办公室提出投诉;委托单位对中介机构服务质量、服务时限、合同履行情况不满意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中介管理办公室提出投诉。
第三十二条 对项目报名条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歧视性、排他性内容提出投诉的应在项目开始选取前提出;对选取过程、选取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在项目中选公告公示期内提出;对中介机构服务质量、服务时限、合同履行情况提出投诉的应在合同履行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三十三条 投诉实行实名制,投诉事项应当真实具体,有事实依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第三十四条 投诉应当提交正式书面材料。采取非书面方式投诉的,应当在投诉提出后1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投诉。第三十五条 书面投诉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事项基本内容及依据;
(二)相关请求及主张;
(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投诉日期、联系方式;
(五)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中介机构未参与投诉涉及的中介机构选取项目或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的;
(二)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的或未加盖公章的,无有效联系方式的;
(三)投诉相关内容虚假的;
(四)超过投诉限期的;
(五)已进行答复,并且投诉中介结构或委托单位没有提出新的异议的;
(六)对于同一事项已经做出答复,其他中介机构或委托单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提出投诉的;
第三十七条 除不予受理情形外,中介管理办公室应当在收到针对项目报名条件、选取过程、选取结果的投诉后立即通知县交易中心暂停项目流程,并在收到书面投诉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答复。
针对中介服务质量、服务时限、合同履行情况的投诉,中介管理办公室也应当在收到书面投诉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答复。书面投诉材料及书面答复应在中介超市网站公示。
第三十八条 对项目报名条件的投诉,由中介管理办公室转委托单位进行调查答复,中介管理办公室根据委托单位答复意见书面答复投诉人;对选取过程、选取结果的投诉,由中介管理办公室调查答复;对中介机构服务质量、服务时限、合同履行情况的投诉由中介管理办公室调查答复。
中介机构、委托单位对于投诉事项调查应予以配合,并按照中介管理办公室要求在限期内提供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投诉人拒绝配合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拒绝配合调查的,视同认可投诉事项。
中介机构、委托单位对于投诉事项调查答复有异议的,也可向行业管理部门、监察部门投诉。
第三十九条 在投诉调查过程中,中介机构撤回投诉或自动放弃投诉的,中介管理办公室应当终止投诉处理并通知县交易中心继续完成项目流程;委托单位撤回投诉或自动放弃投诉的,中介管理办公室应当终止投诉处理。
第四十条 经调查,中介机构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或者投诉事项属于保密事项的,中介管理办公室向中介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并驳回投诉,通知县交易中心继续完成项目流程;委托单位的投诉事项不成立的,中介管理办公室书面驳回投诉。第四十一条 经调查,投诉事项属实的,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项目报名条件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的,废弃选取项目,委托单位修改报名条件后重新启动选取;
(二)项目选取过程因人工操作失误或系统故障而发生程序性违规,选取结果无效,重新启动选取;
(三)中选中介机构未全部满足项目报名条件的,取消中选资格,重新启动选取;
(四)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时限、或其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的情况属实的,按照中介超市信用管理制度处理。
第四十二条中介管理办公室对于投诉事项应按照“一事一档”原则建立档案,包括书面投诉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及投诉答复意见。
第六章 中介服务的信用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各行业管理部门应当结合中介服务范围,制定统一规范的中介服务标准合同文本。通过公开选取方式购买中介服务的,必须使用中介服务标准文本签订合同。社会企业自主购买中介服务可以参照使用标准文本。中介服务标准合同文本除包含法定合同文本要求内容外,还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执业资格要求;
(二)服务质量要求;
(三)异议处理途径;
(四)服务时限要求以及不计服务时限的情况;
(五)服务费用计算标准及支付方式。
第四十四条 委托单位应当在签订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在中介超市网站进行合同备案登记。
第四十五条 中选中介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省相关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在合同约定范围和时限内向委托单位提供服务,并将完成服务的结果或相应的文书在中介超市网站备案。委托单位应当按照合同时限要求,凭合同和确认书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或自行支付中介服务费。
第四十六条 委托单位应当在中介机构履行合同后,在信息化系统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时效、服务态度、服务收费和服务规范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四十七条 中介超市对中介机构实行信用奖惩,具体按照《大名县中介超市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委托单位、县交易中心人员有以下行为的,交由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一)中介机构资质条件未经审核确认予以进驻的;
(二)擅自提高公开选取中介机构资质等级要求,缩小公开选取范围的;
(三)无故对公开选取结果不予确认的;
(四)无故不签订服务合同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公开选取中介机构,自行委托、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机构,影响正常竞争的;
(六)服务过程中对中介机构吃、拿、卡、要,或与中介机构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大名县中介超市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介超市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推进中介超市诚信体系建设,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介超市信用管理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中介机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三条 对已登记进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信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中介超市信用管理工作由大名县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中介管理办公室统一领导,大名县中介管理办公室(下称中介管理办)组织协调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相关企业共同实施。
第五条 大名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称县交易中心)负责开发建设大名县中介超市信息化系统,登记、发布、更新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将产生的信用信息及时报送到大名县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中介机构在中介超市产生的信用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 各中介机构行业管理部门应将中介机构所获荣誉、突出贡献等良好信用信息和被投诉、被举报、检查整改、行政处罚等不良信用信息推送到中介超市信息化系统。
第二章 中介机构信用信息范围和分类
第七条 中介机构在成立登记、资质申请、服务质量、合同履约、价格行为、专利获奖情况等领域的信用信息,是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由基本信用信息、良好(守信)信用信息、不良(失信)信用信息构成。
第九条 中介机构基本信用信息包括:
(一)登记注册基本情况;
(二)取得行政许可情况;
(三)执业资质等级;
(四)行业管理部门专项或者周期性检查情况;
(五)其他有关中介机构身份情况。
前款规定的信息包括登记、变更、注销或者撤销的内容。第十条 中介机构良好信用信息包括:
(一)拥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价格等部门在产品与服务质量、工程建设、商品价格等领域授予的高等级信用类别;
(二)被地级市以上行政机关公布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或者“诚信经营示范单位”;
(三)获得地级市以上行政机关授予的改革创新、科技进步、专利奖励、优秀成果、优质服务、突出贡献等奖项;
(四)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
(五)获得国家、省、市级行政机关授予的质量奖项;
(六)获得地级市以上行政机关明文表彰,或者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行业组织颁发的其他表扬、表彰、奖项和奖励;
(七)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因职务行为受到地级市以上行政机关表彰、奖励;
(八)被其他单位认定为良好信用信息且县交易中心按本办法规定认定为非不良信用信息的信息。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不良信用信息包括严重不良信用信息、中度不良信用信息和一般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严重不良信用信息包括:
(一)申请进驻中介超市时提供的信用报告、营业执照、执业资质等资料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出具的结论或报告违反行业强制性规范、标准、规程;
(三)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无故放弃中介超市中选资格;
(四)与委托单位或其他中介机构相互串通,搞“价格同盟”,联合“轮流坐庄”等不 13
利公开、公平竞争行为;
(五)泄露委托单位秘密(含商业秘密)并经查属实;
(六)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结论或报告;
(七)行贿中介超市工作人员经查属实;
(八)发生因中介机构原因引起责任事故;
(九)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违法发包、转包等行为;
(十)因服务质量差,造成3次及以上未通过投资审批部门审查或评审,严重影响投资项目审批进度;
(十一)存在中度不良信用行为,无故不参加约谈或者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
(十二)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含2次)同类中度不良信用行为或者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不同类中度不良信用行为(一年内指自第一次发生中度不良信用行为之日起365天内);
(十三)被其他单位认定为严重不良的信用信息。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中度不良信用信息包括:
(一)中介机构原因导致服务期限超出合同约定时限;
(二)未按合同履行职责被投诉并经查属实;
(三)违反物价部门规定收费被举报并经查属实;
(四)恶意投诉并经查证属实;
(五)以其他中介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六)允许其他中介机构以自身名义承揽业务;
(七)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八)出具的结论或报告被项目单位或审批部门投诉并经查属实;
(九)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含2次)同类一般不良信用行为或者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不同类一般不良信用行为(一年内指自第一次发生中度不良信用行为之日起365天内);
(十)被其他单位认定为中度不良信用信息且县交易中心按照本办法认定为非严重不良信用信息的信息。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一般不良信用信息包括:
(一)中介服务合同文本未显示中介机构资质、服务时限、收费等要约;
(二)服务成果因服务质量问题被退件2次(含2次)以上;
(三)因中介机构原因,中选后2个工作日内未与委托单位取得联系;
(四)因中介机构原因,中选后5个工作日内未领取《选取确认书》;
(五)因中介机构原因,中选后5个工作日内未将《选取确认书》送达委托单位和县交易中心;
(六)基本信息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未告知中介超市管理部门;
(七)不符合项目要求且在中介超市系统参与报名响应;
(八)未按要求在中介超市信息化系统提交服务成果;
(九)未满足公告全部报名条件且参与项目并中选;
(十)中介机构涉及非中度不良和非严重不良信用行为情节轻微而被投诉且经查属实;
(十一)被其他单位认定为一般不良信用信息且县交易中心按照本办法认定为非严重及非中度不良信用信息的信息。
第三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信用信息按以下期限公开:
(一)身份等基本信息公开至终止之日起满3年止;
(二)取得的行政许可、执业资质等情况公开至有效期满止;
(三)评价等级(类别)、荣誉、奖项、奖励、认定、称号等情况公开至有效期满止;
(四)其他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不超过3年;
(五)自主申报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从其约定。
中介机构信用信息作为激励与惩戒措施依据的使用期限,应当自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不超过3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届满的,应当终止公开发布,转为档案保存。
第十六条 县交易中心对拥有本办法规定的良好信用信息,且无不良信用信息的中介机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可以根据不同程度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激励:
(一)引导社会投资项目选取信用评分高的中介机构;
(二)将信用分值排名作为筛选中介机构的条件;
(三)对于采用随机选取方式产生中介机构的项目,适当增加信用分值较高的中介机构中选机率(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四)优先推荐获得各类表彰和奖励;
(五)优先推荐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
(六)行业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认为可以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七条 对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良信用信息的中介机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可以根据不同程度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惩戒。
第十八条 对存在严重不良信用信息的中介机构,采取的惩戒措施包括:
(一)失信认定之日起1年内不予接受其参与中介超市项目,在中介超市信息化系统将其标识为“黑名单”;
(二)将失信行为和处理结果书面告知行业管理部门;
(三)在中介超市网站和县属各媒体公布失信行为和处理结果;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认为可以实施的其他惩戒措施。第十九条 对存在中度不良信用信息的中介机构,采取的惩戒措施包括:
(一)行为认定之日起,6个月内不予接受其参与中介超市项目;
(二)将失信行为和处理结果书面告知行业管理部门;
(三)约谈告诫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
(四)在中介超市网站、大名县政府信息网公布失信行为和处理结果;
(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认为可以实施的其他惩戒措施。无故不参加约谈或者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行为,应当列为严重不良信用信息。第二十条 对存在一般不良信用信息的中介机构,采取的惩戒措施包括:
(一)行为认定之日起,3个月内不予接受其参与中介超市项目;
(二)在中介超市网站、大名县政府信息网公布失信行为和处理结果;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认为可以实施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存在良好信用信息或者不良信用信息的中介机构,列入诚信红榜或者诚信黑榜,并在中介超市网站、大名县政府信息网公布。
第四章 信息申报、信用评价、异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可自主向县交易中心申报信用信息。
中介机构自主申报信用信息的,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向县交易中心提交加盖本单位印章的书面材料。
中介机构发现所提供的信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时,应当及时向县交易中心申请变更或者删除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中介超市信用评价工作由委托单位、县交易中心、行业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共同完成,流程如下:
(一)合同备案。委托单位在委托合同签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中介超市信息化系统备案项目合同,作为监督中介服务成效的依据。
(二)检查、审批反馈。行业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在行政检查或行政审批过程中发现中介机构服务成果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的,及时将有关信息书面告知县交易中心。
(三)服务评价。委托单位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利用中介超市信息化系统从服务态度、服务收费、服务效率、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实时评价,发现严重、中度、一般失信行为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书面告知县交易中心。
(四)审核认定。县交易中心对日常工作中或委托单位反馈等渠道获取的信息进行审核,按照有关情节和性质决定是否列为不良信用信息,对于拟列入不良信用信息的行为,向中介机构出具《中介超市不良行为通知书》。中介机构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介管理办公室书面提出异议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认定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县交易中心将不良信用信息传递给县发改、民政、工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
(五)惩戒公布。县交易中心在确认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信息后2个工作日内,在中介超市网站公布,在中介超市信息化系统中将相关单位列入黑名单。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认为公布的信用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按照以下程序提出 17
信息异议申请:
中介机构对红黑榜或中介超市网站公布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在公布后书面向中介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诉;中介管理办公室应当在收到信息异议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信用信息处理以及将核查情况报送县发展改革部门、民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核查相关信息有错误、遗漏的,应当在大名县政府信息网、中介超市网站对相关信息予以更正或删除,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书面告知中介机构;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异议情况和核查情况应当予以记载。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中介管理办公室与各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联系,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跟进落实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介管理办公室责令改正,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关责任:
(一)未实施或者未正确实施中介机构配套措施的;
(二)未将对中介机构行政处罚信息及时告知县交易中心,导致中介机构参与中介超市项目,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11.基层党员考核办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篇十一
深圳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工作,提供更优质、高效和便捷的服务,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6〕59号)、《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本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工作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和业务审批。
各区(新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主要负责本辖区留学回国人员引进的业务审批。
第三条留学回国人员申办引进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二)属于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出国留学人员(包括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或者在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 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等进修人员;
(三)取得我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第四条 符合引进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申办:
(一)单位申办:申请人网上填报信息后通过所在工作单位向市、区(新区)和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引进申请。
(二)个人申办:申请人有明确入户地且符合落户条件的,可在网上填报信息后直接提交到市、区(新区)和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
(三)代理机构申办:申请人委托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市、区(新区)和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引进申请。
第五条 申办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在申报系统上传申请材料原件的电子版):
(一)学历、资历证明(以下材料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其中一项):
1.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攻读学位的留学人员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
2.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的访问学者提交国内最高学历学位证书。
(二)户籍、身份证明材料(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如属集体户,应当提供集体户口簿中的户口首页及个人信息页,或提供其户籍地所在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如原籍户口已注销,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如果户口簿上的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上的号码不一致的,应当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须说明出现两个不同身份证号的原因,并应当明确一个有效身份证号。
2.申请人当前有效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民的第一代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停止使用。申报单位需按照18位身份证号码填报信息。)第六条 如申办同时还需办理配偶随迁,应当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双方在国内结婚则提供结婚证,在国外结婚则提供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结婚证明;如夫妻双方有前次婚姻的,需提供前次婚姻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如属于除中文或英文外的其他语言版本,需提供专业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
(二)配偶随迁承诺书(可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网站下载);
(三)配偶户籍、身份证明材料(与申请人户籍、身份证明材料要求一致),如配偶为农业户口,应当先到原户籍 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七条 如申办同时还需办理子女随迁的,应当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参照第九条第一款);
(二)随迁子女户籍、身份证明材料(与申请人户籍、身份证明材料要求一致。子女在国外出生未在国内入户的,其子女随迁须待其本人入户后,再另行向我市公安部门申请。)
第八条 市、区(新区)和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一)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无法当场补正的,退回申报材料并告知需补正的内容,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
第九条 市、区(新区)和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自受理业务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果。对情况特殊需进一步审核的,审核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第十条 经审批通过的,申请人可以选择证件邮政快递服务邮寄材料,或由留学人员个人或呈报单位到市、区、前海管理局业务窗口领取《留学人员报到行政介绍信》、《留 学人员入户行政介绍信》(非深户办理入户人员)和《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非深户办理入户人员)。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可在引进业务办理完结后凭《留学人员行政报到介绍信》商调其干部人事档案。
有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自行办理档案商调手续。个人、无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可委托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办理档案建档、商调手续。
第十二条 市外户籍办理迁户留学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迁户手续:
(一)申请人凭《留学人员入户行政介绍信》、《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到我市拟入户地公安分局领取《户籍准予迁入证明》并回原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如属原籍户口已注销的,则由我市拟入户地公安分局在《留学人员入户行政介绍信》背面加盖公章,不需办理《户籍准予迁入证明》及迁户手续。
(二)取得《深圳市入户指标卡》后,需在《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备注入户时间内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应当确保申报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如实填写人事档案情况。
申请人有申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不予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并记入本市人才引进征信系统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5年内不得申办人才引进业务;已领取人才引进审核文件的,予以撤销;已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 原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留学人员曾因申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被记入我市人才引进征信系统并限制申办人才引进业务的,需在限制期满后方可重新申办我市留学人员引进业务。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及代理机构应确保申报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用人单位或人才引进代理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该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经办人5年内均不得办理人才引进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人员办理人才引进的;
(二)不具备人才引进代理资质的机构代办人才引进的;
(三)申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有行贿、受贿或索贿情形的;
(六)有其他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十五条 市、区(新区)和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在留学回国人员引进业务中实行经办人负责制,违反有关规定的,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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