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改革问题对策(精选8篇)
1.信用社改革问题对策 篇一
浅析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宋心刚
1、中国海洋大学 在职硕士山东 青岛 266000;
2、潍坊市经济学校山东 诸城 262234 摘要:新一轮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改革过程中还是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本文针对这些问题,从股权改革、治理结构、监事会职能、改革目标、经营自主权等方面进行了反思,并就此提出了若干对策与建议。关键词:股权改革 治理结构 风险防范 监管
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颁布《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2003]15号),新一轮农村信用社改革开始,目的是以法人为单位,改革信用社产权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区别各类情况,确定不同的产权形式;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将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负责。本次改革,国家给予了保值补贴、税收减免、资金支持、灵活利率等优惠政策,改革后的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发生转变,资金实力有所增强,各项财务指标明显好转,存贷款余额以及农业贷款有所增加,但成效最为显著的还是不良贷款比例的下降和资本充足率的增加。就全国29个省(区、市)开展了试点改革情况来看,截至2008年3月末,全国共组建农村商业银行17家,农村合作银行120家,组建以县(市)为单位的统一法人机构1841家。农村信用社的各项贷款为3.4万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的比例为12%,比改革之初提高了1.6个百分点。农业贷款为1.55万亿元,占其各项贷款的比例为46%,比改革之初提高了6个百分点(李莉莉,2009)。就笔者所在市的农村合作银行(2005年12月改制)情况来看,截止到2008年12月末,全行各项存款余额631505万元,较2005年末增加231920万元,增长58%;各项贷款余额481058万元,较2005年末增加157620万元,增长48.7%。不良贷款比例2.49%,资本充足率为11.13%。
应该说,此轮农村信用社试点改革方案较过去的改革相比确实取得了很多重大的突破,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需要分析解决。
一、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1、改革的目标不明确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指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应遵循的原则,一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则,明晰产权关系,促进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经营机制转换,使信用社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二是按照为“三农”服务的经营方向,信用社必须坚持立足社区,扎根农村,坚持为“三农”服务的经营方向,其信贷资金大部分要用于支持本地区农业和农民。这样,一方面要求农村信用社按市场化运作,改变过去受政府干预过多,没有经营自主权,内部人和外部人控制的局面,真正实现优胜劣汰,逐步发展成
1为独立于政府的,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这是经营目标);另一方面又要求农村信用社按照国家政策操作实施,将农村信用社作为政策工具,来解决当前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资金匮乏问题,使农村信用社真正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更好地保障“三农”的资金需求,改变其越来越严重的“离农”倾向(这是政策目标)。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目标混乱,甚至相互排斥,无疑会增加农村金融机构利润最大化的约束条件,损害金融机构的独立性和效率,也为政府直接干预金融机构运行提供了依据(刘民权、徐忠等,2004)。
2、法人治理结构依然不完善
本次农信社股份制改革的重点之一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但在具体的改革措施中却缺乏对产权和法人治理的相关规定,使得当前的农信社试点改革只是换了个皮囊,而内部的组织管理体系并未发生根本变化”(韩俊、程郁,2004)。人员还是原班人马,社员大会以及各项选举只不过是走走过场,作为一级法人的县联社仍然是对省联社负责而不是对股东和社员负责,社员的民主权利并未真正得到保障。另外,从本次试点改革方案规定的股权结构来看,股权分散,小的股东得不到更多的利益不愿行使监督权,存在“搭便车”现象,必然导致“内部人控制”。再就是由于省联社的行政职能,削弱了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中通过明晰产权建立起来的治理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必然导致“外部人控制”。
3、股权改革不够彻底
农村信用社在股权改革中增加了法人和其他自然人股,股权相对集中了很多,新设的投资股不能退股,有内外股东比率和单股额度限制,这有利于产权制度的明晰。但从实际运行的情况来看,股权改革仍然做得不够彻底,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中规定: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和不得超过总股份的10%,持股比例超过5%的,应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过低的股权比例使管理层注重银行的短期利益,而轻视银行的长期发展。另一方面,股本金的稳定性较差,资格股所占比例太大,而投资股所占比例太小,产权的明晰性依然不清。
4、股权改革蕴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
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应当尽可能对应,即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承担风险的人应当拥有控制权或者拥有控制权的人应当承担风险。而基层农村商业(合作)银行管理层个人最高只占全部股金的5‰,在民主管理不健全和外部监督不到位的情况下,拥有5‰股份的大股东极有可能控制整个银行,如果外部监督稍微松懈,那么就有可能发生难以估量的损失。
5、省联社定位不明确,基层农村商业(合作)银行经营自主权仍然不够
本轮改革,中央政府把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负责,并成立省级联社或其它形式的省级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对辖内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农村信用社省联合社治理暂行规定》规定,省联社是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实际操作中,全国29个试点改革的省(市,自治区)均毫无例外的成立了省联社。省联社的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等主要高管人员是由省政府按照厅级和副厅级的选拔程序产生,合作银行的董事长、行长都是由省联社统一任命,即使是大股东也完全没有决定行领导的权力。同时,在贷款方面,省联社有咨询委员会,具有对基层贷款的否决权,基层同意的贷款,超过一定额度,必须由咨询委员会审核。对基层农村商业(合作)银行提报的大额贷款,否决率较高,接近30%。省联社这种兼有行政职能和企业职能的身份,使得省联社在管理和监督下级信用社时存在诸多问题。另外,基层农村商业(合作)银行为取得地方政府的政策支持,为在金融同业竞争中能赢得更多的发展机遇不得不屈从于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省联社的行政强势和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致使基层农村商业(合作)银行成为名义上的独立法人,基层农村商业(合作)银行的经营自主权大打折扣。
6、股东代表大会难以发挥作用
股东代表大会应该是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最高权力机构。而实际上,股东大会在内部经营管理和重大决策事务中基本上没有话语权, 很多时候只是按规定走过场,尤其是股东代表大会常常由董事会主持召开,按这一程序,自己主持召开会议选举自己,选举产生监督自己的机构,审议自己的工作报告,难以发挥股东代表大会的决策职能和监督职能。
7、监事会职能作用脆弱
监事会尽管规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和职权,但由于没有具体的操作指引,加上外部监事不具备相应的专业职称或从业经历,对银行的业务及政策法规普遍不熟悉。难以对银行内业务、财务活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有效监督,监事会形成虚设,有名无实。
二、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的对策与建议
1、改善信用社股份制改革的外部制度环境
政府在制定法律、出台政策时,应明确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尊重农村信用社的市场主体地位,为信用社股份制改革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如应尽快出台《合作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为农村信用社的股份制改革提供法律保障;加强和规范监管体系建设,形成金融监管当局的金融监管、行业协会纵向约束、金融机构自我监管以及逐步加强市场约束的四级监管体制。
2、明晰产权制度,规范治理结构
一是科学设置股权结构。坚持股权结构多样化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原则,充分吸收多种资本入股,合理安排股权结构,既要使股权相对集中,又要防止股权过分集中,使少数人控制决策层。二是引进战略投资者,所谓战略投资者,是指原则上在5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份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投资者。引入战略投资者,不仅可以改善农村信用社的股权结构,补充农村信用社的资本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机制,解决农信社外部监督不力的问题,而且可以引进现代金融管理人才、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技术、科学的经营方式和商业模式。三是重视对董事和经营管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设计多元化、激励性的报酬制度,来调动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从根本上保证经营机制的切实转换。三是大力培养股东的权责意识,发挥股东大会在法人治理中作为权力机构的作用,行使对董事会、监事会的决定权和监督权。通过科学设置股权、引进战略投资者和建立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彻底改变农村信用社“产权明晰却没有真正的所有者,法人治理十分脆弱”的怪现象。
3、实施有效监管
一是加强风险监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农村商业(合作)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和控制能力,尤其是在信用风险的识别、评价控制、管理水平等方面要达到其他股份制银行的管理水平。二是加强资本的监管。积极引导农村商业(合作)银行重视资本的补充,督促其建立有效的补充资本金机制。三是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管理层向董事、监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的制度,使董事、监事能及时获得相关信息来监控银行的运行状况。信息报告的内容应重点包括银行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产质量情况、呆账准备金的提取及呆账核销情况、资本充足率与风险管理状况、内部控制状况等方面,以及对银行的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在建立内部信息报告制度的同时,也要规范并强化商业银行的对外信息披露,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以满足不同利益相关者的信急需求。
4、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1)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为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通过法律形式建立的一种在银行因意外事故破产时进行债务清偿的制度。它是国家货币主管部门在金融体制中设立负责存款保险机构,规定本国经办储蓄业务的银行必须或自愿地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率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险金进行投保。当银行出现信用危机时,由存款保险机构向银行提供财务支援,或由存款保险机构直接向存款者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一般说来,存款保险制度具有稳定、保护、救助和监管等功能。为此,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提高农村商业(合作)银行的抵御风险能力和经营管理
能力,使其真正成为市场化运作的主体。同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也能真正实现政府角色的转变,减轻政府的财政风险,保障存款人的合法利益。
(2)构建完整、独立的农村商业(合作)银行风险管理体系。一是建立符合银行战略定位的科学、完整、高效、可控的风险管理体系,是建设良好银行治理的要求。农村商业(合作)银行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要对全行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进行全面评估、监测、计量与控制,防止风险管理失控。要通过合理明确的职能划分,实现风险管理职责在各业务部之间、上下级之间的有效协调和联动管理,最终实现以促进业务发展为根本的增值型的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二是整合优化业务流程,有效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农村商业(合作)银行从根本上解决改制前各类规章制度之间缺乏足够的相互制约性问题,真正做到“一个业务品种、一套业务流程、一套规章制度”的要求,实行内控管理标准化和规范化,使员工对自己的工作流程与职责有明确认识,将防范风险落实到每个具体环节。三是加强稽核审计。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应建立独立、垂直、具有监督权威的内部稽核部门,建立合理有序的内部稽核检查制度,确保银行各项业务按预定的合法程序运行,防范风险发生。四是合理引入外部审计方式,通过聘请专门的评估机构和会计师事物所对农村商业(合作)银行的年度经营行为和经营效益进行评价,将外部审计作为内部审计的有益补充,促进农村商业银行内控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1、蓝春锋,《农村信用社: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迫在眉睫》,《上海金融报》,2002年5月2日。
2、李莉莉,《农村信用社30年改革历程回顾及评价》,《银行家》,2009年5月27日。
作者:宋心刚
电话:***
单位:中国海洋大学在职硕士潍坊市经济学校
地址:山东省诸城市密州街道凤凰路6号
邮编:262234
特别说明:请编辑务必将作者单位——中国海洋大学放在首位,谢谢。
2.信用社改革问题对策 篇二
为了改善农村金融服务,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 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出台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 (国发[2003]15号) , 以加快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 把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 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1] 同时, 将管理权和风险责任下放到省级政府, 形成“国家宏观调控、加强监管, 省级人民政府依法管理、落实责任, 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监督管理体系。2003年8月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这一轮改革的主要内容和特征如下:
1.构建新的产权关系,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 根据不同地区情况, 分别进行不同产权形式的试点。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进行股份制改造;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 可以比照股份制的原则和做法, 实行股份合作制;股份制改造有困难而又适合搞合作制的, 也可以进一步完善合作制。在产权制度改革的同时, 因地制宜确定信用社的组织形式:可以组建股份制银行机构;可以县 (市) 为单位将信用社和县 (市) 联社各为法人改为统一法人;可在完善合作制的基础上, 继续实行乡镇信用社、县 (市) 联社各为法人的体制;对少数严重资不抵债、机构设置在城区或城郊、支农服务需求较少的信用社, 可考虑按照《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予以撤销。
2.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负责
省级人民政府对信用社管理的主要职责:一是督促信用社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 引导信用社坚持为“三农”服务的经营宗旨, 地方党委要加强对信用社党的领导和思想政治工作;二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指导本地区信用社加强自律性管理, 督促信用社依法选举领导班子和聘用主要管理人员;三是统一组织有关部门防范和处置辖内信用社金融风险, 今后对高风险机构的处置, 在省级人民政府承诺由中央财政从转移支付中扣划的前提下, 中央银行可以提供临时支持;四是帮助信用社清收旧贷, 打击逃废债, 查处信用社各类案件, 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 维护农村金融秩序稳定。试点地区可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 简化管理层次,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 成立省级联社或其他形式的省级管理机构, 在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 具体承担对辖内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省级人民政府应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 对信用社依法管理, 不干预信用社的具体业务和经营活动, 不把对信用社的管理权下放给地 (市) 和县、乡政府。地 (市) 级不再设立联社或其他形式的独立管理机构。
3.国家在资金、财政上给予支持
(1) 对亏损信用社因执行国家宏观政策开办保值储蓄而多支付保值贴补利息给予补贴。由财政部核定1994年~1997年期间亏损信用社实付保值贴补息数额, 由国家财政分期予以拨补。 (2) 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 对西部地区试点的信用社一律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他地区试点的信用社, 一律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03年1月1日起, 对试点地区所有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 (3) 对试点地区的信用社, 可采取两种方式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一是由人民银行按照2002年底实际资不抵债数额的50%, 安排专项再贷款。专项再贷款利率按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利率减半确定, 期限根据试点地区的情况, 可分为3年、5年和8年。资不抵债数额按照信用社法人单位计算, 以省 (区、市) 为单位汇总, 专项再贷款由省级人民政府统借统还。实际资不抵债数额按照“历年挂账亏损+实际资产损失-所有者权益-呆账准备金”的公式计算。其中, 实际资产损失按照“呆账贷款+呆滞贷款的40%+逾期贷款的10%+投资资产的10%+抵债资产的50%”计算。二是人民银行按2002年底实际资不抵债数额的50%, 发行专项中央银行票据, 用于置换信用社的不良贷款, 票据期限两年, 按不低于准备金存款利率按年付息。该票据不能流通、转让和抵押, 可有条件提前兑付。中央银行票据支付必须与信用社改革效果挂钩, 以县 (市) 为单位验收支付, 标准为:产权明晰, 资本金到位, 治理结构完善, 由人民银行分支行、银监会分支机构和地方政府监督执行。上述两种方式由试点地区自主选择, 具体操作办法由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4) 在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 实行灵活的利率政策。允许信用社贷款利率灵活浮动, 贷款利率可在基准贷款利率的1.0至2.0倍范围内浮动。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不上浮, 个别风险较大的可小幅 (不超过1.2倍) 上浮, 对受灾地区的农户贷款还可适当下浮。
从2003年6月文件下发起, 到2007年8月10日全国最后一家省级联社——海南省联社的挂牌成立, 改革试点第一阶段工作任务基本完成, 标志着农村信用社新的管理体制框架已经全面建立。
二、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新一轮改革取得的成绩
黑龙江省作为第二批改革试点省份于2004年的10月正式启动了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2005年8月2日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社正式成立, 它是由省内7家市地联社、79家县级联社自愿出资入股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 经黑龙江省政府授权, 履行对全省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黑龙江省信用社联合社在哈、齐、牡、佳、绥化、黑河、大庆7个地级市设立了市联社 (法人) , 在鸡西、鹤岗等6个小市地设立了办事处 (省联社派出机构) 。农村信用社网点遍布全省城乡, 是黑龙江省内机构覆盖面最大、员工最多的金融机构。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进入一个快速发展的新时期, 农村信用社已成为为黑龙江省“三农”资金供应的主渠道, 在支持黑龙江省新农村建设中, 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
1.业务长足发展, 经营规模不断扩大
(1) 存、贷款总量“由小变大”, 规模整体增长了一半。从2004年末到2007年末, 3年的时间,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各项贷款余额由240.2亿元增加到380.1亿元, 增长了58.2%;各项存款由369.7亿元增加到601.5亿元, 增长了62.7%。 (2) 不良资产“由递增变递减”, 总量和占比实现双下降。通过大力清收和国家票据政策的扶持, 黑龙江省不良贷款 (四级分类) 余额由2004年末的95.1亿元下降到37亿元, 占比由39.6%下降到9.7%, 剔除不良贷款置换央行专项票据48.4亿元, 不良贷款余额比2004年末下降9.7亿元。 (3) 资本充足率“由负变正”, 股本总额实现了大幅扩张。截至2007年末, 黑龙江省股金余额103.5亿元, 是2004年8月末的22倍;资本充足率由2004年末的-11.76%上升到2007年末的24.24%, 提高了36个百分点。 (4) 经营效益“由亏变盈”, 经营状况得到根本改善。2005年,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结束了连续12年的亏损局面, 实现整体扭亏为盈, 盈利额达2.08亿元 (2004年全省亏损1.7亿元) 。2006年黑龙江省盈利总额为6.35亿元, 2007年盈利总额为10.9亿元, 剔除城市信用社改制因素, 黑龙江省78家县级联社有77家实现盈利, 2005年~2007年3年盈利总额达到19.33亿元。
2.支农投入逐年加大, 主力军地位进一步巩固
(1) 农业贷款总量逐年扩大, 三年累计纯投放农业贷款655亿元。连续三年, 农村信用社农业贷款纯增额占全黑龙江省金融机构农业贷款纯增额的96%以上。 (2) 农户受益面明显增加, 农户户均贷款翻了一番。2007年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为全省360万户农户提供信贷支持, 贷款面达到了有贷款需求农户的90%, 比2004年增长近12个百分点。农户户均贷款也由2004年的2200元增加到目前的6000元, 农村信用社已成为“三农”资金供应的主渠道, 在支持新农村建设中, 发挥着不可或缺的巨大作用。 (3) 支农服务方式实现了全面创新, “一证通”等支农产品已形成品牌效应。目前,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已推出了面向“三农”的“农村互助合作组织贷款”、“农民自建房贷款”、“劳动力转移输出贷款”、“妇女创业贷款”等30多个贷款品种。目前, 黑龙江省内已有847个乡镇、6936个村, 开办了“一证通”业务, 授信农户达102.2万户, 授信额度170.9亿元, 已对76.4万户发放“一证通”贷款122.9亿元。
三、改革后的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病
改革后的县联社法人或基层社法人名义上实现了由社员入股 (分为资格股和投资股) , 其中资格股可以退股、股金较少且投票权均等, 投资股不能退股、股金不限且按股金决定投票权, 但是作为县联社的投资者, 因为占有股份极其少, 社员缺乏投资红利的刺激而不关心信用社的经营, 其入股的目的是为了便于得到贷款和减轻利息负担, 形成农村信用社基层社投资人管理缺位, 造成“内部人控制”问题。省联社对县联社的直接管理可以防止农村信用社“内部人控制”现象。
农村基层信用社的管理人员虽然不拥有或拥有非常少的股权, 但在信用社的资产使用、处理和收益的分配等方面拥有实际的控制权, 权力和责任明显不对等, 这也是农村信用社历史上不良贷款比例大、亏损挂帐多的重要原因。
针对农村信用社改制后经营过程中产生“内部人控制”现象,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社加大了对各县级联社的管理制度, 进行直接管理, 从用人机制、内部控制、整章建制等具体方面进行实质性管理, 对农村信用社的具体业务和经营活动进行管理, 而不是宏观的、间接的、行业指导式的管理。
但是省联社的直接管理方式有悖于市场经济规律和国家对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宗旨。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第二章第二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 对信用社依法管理, 不干预信用社的具体业务和经营活动。《农村信用社省 (自治区、直辖市) 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 (银监发[2003]14号) 第一章第二条规定:“省联社是由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 内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市 (地) 联合社、县 (市、区) 联合社、县 (市、区)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自愿入股组成, 实行民主管理, 主要履行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职能,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在自愿的前提下可向省联社入股, 并取得有关服务”。《农村信用社省 (自治区、直辖市) 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 (银监发[2003]14号) 第一章第四条规定: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 政府授权, 省联社承担对辖内农村信用社 (含农村合作银行, 下同) 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
应该说, 中央的思路比较明确, 各县 (市)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是独立的法人,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成立的省联社主要起协调、指导、服务功能, 其代理省级政府行使的管理职能只是监管或业务指导意义上的“管理”, “对信用社依法管理”, “不干预信用社的具体业务和经营活动”。[2]另外, 省政府不是各县 (市) 联社的所有者, 在各县 (市) 联社中没有股份, 没有权力参与县 (市) 联社具体业务和经营活动, 如果省政府通过省联社取得对县 (市) 联社的实际控制权, 既不合理, 也不合法。就像几个自然人合伙开办了一家企业, 政府没入股一分钱, 却随意更换企业的经理, 任意干预企业的经营, 在现在的市场经济、法制社会下, 出现这种情况绝对是“匪夷所思”。
目前, 农村信用社的改革由所在地省政府领导, 具体由隶属于省政府的省农村信用社联社直接领导或通过省联社地区办事处领导全省各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法人, 管理所有经营活动, 包括人事任免、员工增减及其工资薪酬、贷款投向和贷款规模、业务计划和业务经费、设备更新及投资等。虽然省联社在名义上是由县联社法人入股组成, 但实际上这些县联社法人股东没有任何发言权, 也没有承担股东的任何责任, 一切都听从地方政府安排。[3]
从黑龙江省联社的组成来看, 其对各下级法人社的实际控制也是违反常理的。按照《农村信用社省 (自治区、直辖市) 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 (银监发[2003]14号) 第一章第二条规定, 省联社是由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 内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市 (地) 联合社、 (市、区) 联合社、县 (市、区)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自愿入股组成的。按照产权理论, 下级农村信用社应该拥有对上级社的管理权, 而农村信用社实行的却是省联社管理地市社, 地 (市) 联社管理县联社, 县联社管理基层社的管理模式 (如图1所示) 。
这种自下而上参股形成上一级组织, 上级组织自上而下管理下一级组织的模式其实是一种“悖论”, 这样一种制度安排与市场经济条件下股权与控制权的配置状态是相反的。
应该说,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社对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做出了极大的贡献, 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支持了黑龙江省的新农村建设。实施“省联社”的直接管理模式, 在经济转轨时期对农村信用社的自主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 如果缺乏进一步变革, 目前黑龙江省联社体制也隐含一定的改革风险。一方面, 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化, 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 当前省联社实际控制、直接管理各地 (市) 、县 (市) 联社的做法终究是不合法、不合理, 与其届时被逼着改, 不如现在主动改, 将主动权抓在自己手里。另一方面, 从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实际来看, 偏重于赋予省联社一系列权利, 忽视了要求其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农村信用社经营机制的选择不是由与基层信用社息息相关的农民做出决定, 而是省联社;机制优劣的评价不是信用社的股东, 还是省联社;收取管理费和掌控财、物以及人事大权的不是股东, 仍是省联社。这种责、权、利不对等的改革模式, 如果缺乏进一步的制约机制, 存在加剧道德风险的可能, 从这个角度看, 国家也会要求省联社继续改革。
四、对省联社进行改革——成立黑龙江省农村商业银行
虽然省联社目前对各地 (市) 、县 (市) 联社的直接管理方式取得了极佳的效果, 防止了农村信用社“内部人控制”现象, 获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但却“师出无名”, 既不合法, 也不合理。现实情况亟需对省联社直管方式进行改革。
谢平、徐忠 (2005) 认为改革后的信用社体制具有合作制的外壳 (如合作制要求股权较为分散) 、集体企业的运作方式 (经营者的责、权、利不统一) 和政府的脑袋 (管理者按照政府的目标而不是商业目标管理农村信用社) , 这样的制度安排在现有的企业理论中是找不到任何根据的。因此, 改革的方向是允许部分股东拥有相对控股的权力, 把责、权、利统一于控股股东, 完善农村信用社的产权结构、治理机制。以此为出发点拟对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进行产权制度改革, 成立黑龙江省农村商业银行。
具体方式是:以哈尔滨城郊联社为依托, 整合信用社坐落在黑龙江垦区的77家经营状况较好的营业机构, 由省财政出资控股, 授权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社 (省行) 管理。吸引黑龙江农垦总局作为战略投资者, 以全面整合农垦地区的金融资源, 促进农垦产业结构升级和地方经济的发展。目前, 哈尔滨城郊联社与77家农垦机构的大体状况是:资产总额113亿元, 年投放贷款41亿元, 各项存款90亿元, 资本充足率19.5%, 不良贷款8.8亿元, 不良率13%, 股本总额8亿元, 历年亏损挂帐6 500万元 (2008年内可以全部弥补完毕) 。参照上述指标, 再经过溢价发股, 基本可以达到成立省级农村商业银行的条件。组建后, “省行”还将继续对其他县级联社实施授权管理, 视各地县级机构经营状况, 达标一个并入一个。
在建立黑龙江省农村商业银行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方面:
首先, 省级农村商业银行是控制黑龙江省经济命脉的大型商业银行, 坚决不允许私人和外资控股, 以免影响黑龙江省金融安全。而且, 作为农村商业银行, 成立后必须将业务中心放在农村地区, 防止全盘城市化, 私人资本的本质是追求利润最大化, 控股后难以保证省农村商业银行的业务中心不离开农村。所以, 要省财政出资控股黑龙江省农村商业银行。由于组成黑龙江省农村商业银行的原农村信用社股权分散, 股东数量众多, 省财政不需要投入太多即能控股。金融资源作为国家的战略资源, 省财政出资控股符合国家改革的大方向。
其次, 与全国发达省市的改革方向吻合。虽然黑龙江省在全国属于经济发展比较落后地区, 但是黑龙江省的农业在全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特别是境内有机械化程度极高、生产效率与发达国家不相上下的大型国营农场, 所以借鉴发达省份的经验, 成立省一级农村商业银行符合黑龙江省实际。改革试点以来, 关于省联社的职能定位问题, 国家相关部门始终在探讨, 没有进一步的明确。按照银监会的初步思路 (尚未形成定论) , 省联社未来的发展模式是:联合服务公司模式、联合银行模式、统一法人模式、省联社模式、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等五种模式。从北京、上海、天津等发达省市看, 均已选择了商业银行或合作银行的发展模式。目前, 广东、宁夏等省也在积极运作, 拟成立省一级的银行类机构。所以, 黑龙江省成立省级农村商业银行符合全国农村信用社改革大的趋势和发展方向。
最后, 吸纳其他县级联社加入省级农村商业银行过程中, 要采取渐进的方法, 分类、逐步实施。设立标准, 在达到标准的县 (市) 联社中选择经营效益好、资本充足率高、不良贷款率低的社, 加入省级农村商业银行。对于其他未达标准的社, 给其设定期限并采取支持措施限期达标, 到期后如达标则加入省级农村商业银行, 不达标的依然被通过省政府授权的省级农村商业银行进行行业管理。对于长期经营效益低下、管理混乱、严重资不抵债的社可考虑按照《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予以撤销。
总之, 成立黑龙江省农村商业银行的模式, 改变了当前省联社对县 (市) 联社实际控制权来源不明, 行使直接管理权不合理、不合法的窘境, 明晰了产权、规范了治理结构, 必将对黑龙江省农村金融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1〕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 (国发[2003]15号) [Z].2003-06-27.
〔2〕刘仁伍.新农村建设中的金融问题[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6.
3.浅析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若干问题 篇三
[关键词] 农村信用社 改革
经过5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近30年的发展,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已建设成为一个有着自身特色的金融组织,逐步成为我国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广大农民群众的金融纽带。但由于其管理体制的不断变化,出现了诸如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等问题,这些都严重地制约着农村信用社的稳定健康发展。因此,对我国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进行认真的研究,将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农村信用社现存的主要问题
1.产权不清
产权关系是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核心和根本。我国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关系表面上是明确的,而且一般认为是“法人产权”,而实际上产权始终不明晰。从信用社股金的构成来看,有农户社员股、信用社职工社员股、国家股、法人股、乡镇企业股等。从股金的形成时间来看,有上个世纪50年代农村信用社组建时形成的初始股金,有改革开放后农村信用社按照合作制规范形成的股金,还有长期经营形成的内部积累,对这部分内部积累的界定是导致农村信用社产权关系模糊的一个重要原因。从法人财产权的角度来看,信用社的产权也是残缺和模糊的。信用社无法依其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表现为许多己经严重资不抵债的信用社无法关闭。
2.法人治理结构残缺
合作制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在内部治理结构上实行“三会”制度。但就我国的农村信用社而言,“三会”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差强人意。首先,社员代表大会难以充分行使职权。社员代表对信用社经营管理的基本情况都不了解或了解不多,理事会也很少就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向社员代表大会作适时汇报,社员与信用社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社员客观上缺乏参与重大决策的基础条件,使社员代表大会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其次,管理决策层的权利制约机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按照规定,理事会由社员代表大会产生,信用社主任由理事会聘任,理事会应向社员代表大会负责,主任应向理事会负责。但长期以来,社员对这些管理人员的产生并不起决定性的作用,而是由地方政府或上级联社指派人选,理事会不能制约信用社主任。第三,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由于监事会没有长设机构,没有对理事会成员和信用社主任的弹劾权,没有建立完善的监事会工作程序和制度保障,监事会大多形同虚设,并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
3.经营状况不佳
目前我国许多地方的农村信用社由于不良贷款损失较多、亏损严重,处于严重的资不抵债的局面,经营困境己经成为制约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一个重要障碍,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政策性因素。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指令干预农村信用社支持地方建设往往形成不良贷款,另外农村信用社还要自己消化保值补贴,这些都导致农信社出现大量亏损。(2)制度性因素。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的过程中,许多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将部分效益差的企业贷款划给了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基金会被清理整顿期间,为了防止金融风波,控制金融风险,农村信用社被迫承接所归并的借款资产,其实这些借款资产近乎坏账。(3)自身经营管理不善。在农村信用社长期的业务经营中,由于经营管理失误以及少数信用社违规经营形成的亏损,造成贷款本息损失。由于支出控制不严,形成支大于收,造成了部分亏损。
4.政策支持体系薄弱
农业作为中国的弱势经济部门和基础产业,国家一贯以来在政策上予以扶持。但在实际运作中,对农业的政策支持和对农村金融的政策支持脱节,作为国家支农政策工具的农村信用社虽被赋予了“支农主力军”的称号,却没有得到应有的政策扶持,风险补偿机制也未建立,反而受到行政和市场歧视。
二、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若干措施
1.改革产权制度
目前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置身于市场经济环境下,受市场经济固有规律的影响和约束,产权制度改革是当前市场经济改革的重点和难点,也是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和制度创新的出发点和重要组成部分。首先,必须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工作要在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联社委托具有金融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对清查的各类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评估标准,依据我国现行的农村信用社财务、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规定统一执行。在清产核资过程中要进行广泛宣传,尽可能让原社员在知情的情况下自行选择规范方案,依法处置好老股金,确保原社员的优先入股权,同时要规范退股手续,避免日后法律纠纷。其次,量化农村信用社的历年积累产权。对于农村信用社的历年积累产权,不宜将其简单地划归农村信用社集体所有。第三,今后每一次扩股,都必须对入股社员进行详细的登记,并在每年定期举行的社员代表大会上登记变更社员的详细情况,避免社员的失踪和遗漏,以做到产权主体的完全清晰。
2.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深化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其目标是在产权关系明晰和责权利统一的基础上,实现对信用社控制权的合理配置,在信用社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形成相互制衡的机制和有效的激励与监督机制,以最大限度地提高信用社的运营效率。一是改革社员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农村信用社最高的权力机构,必须要有独立行使职权的常设机构,可以设立社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具体负责社员代表大会的事务处理。二是实行理事长与联社主任分设,细化二者的职权范围,明确二者的具体义务。理事长和联社主任应由不同的人分别担任,合理界定理事会和联社主任的权责。三是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权。从监督机制的有效性来看,应有三个基本的条件,即信息基础、公开制度和查询权力。根据规定,监事会具有检查信用社财务,对理事、主任执行职务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信用社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理事和主任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进行纠正,提议召开社员大会等权力。
3.改善农村合作金融的法制环境
农村合作金融健康稳定的发展,需要通过对其进行立法来保证。目前,我国规范农信社的法规只有中国人民银行在1997年颁布的《农村信用社管理规定》,但它仅仅是一个部门法规,不具有法律效用,同时该规定还有诸多不完善之处。因此我们认为当前我国需要尽快制定专门针对合作金融的法律规范。其主要目的在于把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中一个独立的法人进行管理,真正确立其市场主体的地位,从而约束其活动和规范其行为。同时能维护其自身和其他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证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健康稳定发展。国家要通过立法,将农信社作为一个独立的经营特殊商品的企业法人来对待,明确将服务“三农”作为农信社经营宗旨,着重解决国家应该如何指导和扶持其发展的问题,明确政府部门干预农信社的目的、范围,在法律上确立农信社独立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负盈亏的地位,确保经济交往各方的权益。
4.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从国外合作金融实践看,合作金融组织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无一例外地得到了本国政府在税收等方面的大力支持,对信用社有着更多的扶持政策。而在我国,政府对农村信用社执行的则是与商业银行相同的政策,在很多方面不仅没有优惠政策,反而承担了更多的政策包袱。当前,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应是借鉴国外政府的一些成功做法,建立牢固的合作金融支持和保障体系,提高农村信用社防范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营建宽松的外部环境。一是实行税收优惠制度。基于农村信用社的弱者地位国家应对其予以扶持,税收优惠是国际上通行的政府支持合作金融组织发展的做法。如免收营业税,降低所得税率等,并从法律高度予以规定,形成对农村信用社的制度化、常规化、普及化的税收优惠制度,从而促进合作金融组织自身实力的提高。二是建立和完善农业贷款贴息机制。政府要加大对农业贷款贴息力度,适当提高贷款贴息比例,建立财政贴息与金融机构信息沟通渠道。三是降低农村信用社存款准备金率,加大支农再贷款投入。四是建设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要建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农村信用制度,制止和打击恶意拖欠和逃债行为,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
三、结束语
我国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配合,稳步进行。目前农村信用社改革已进入关键时期,在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过程中,我们要不断研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逐步把农村信用社建设成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多功能、少环节、高效率的农村金融组织。
参考文献:
[1]谢平: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体制改革的争论.金融研究,2001.1
[2]陈福成等: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研究.金融研究,2005.1
4.信用社改革问题对策 篇四
等问题与建议
“>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中的增资扩股等问题与建议2007-12-12 13:53:51第1文秘网第1公文网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中的增资扩股等问题与建议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中的增资扩股等问题与建议(2)农村信用社在成立之初都是由农民参资入股组建起来的,这一组织形式对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当前,增资扩股是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但在欠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中是一大难点和亟待突破的问题。纵观农村信用社的历次改革过程,其共同点都是离不开增资扩股,但各个时期改革赋予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的特定意义。最近,我对处于欠发达地区的昭通
市在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中的增资扩股情况进行了调研,通过分析问题,提出了建议,并整理分析了农村信用社历次改革中增资扩股的特定含义。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欠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中的主要问题
欠发达地区大部分属于地形地貌比较复杂,交通不便,经济基础薄弱,财政主要靠转移支付。对这些地区的农村信用社来说,存款来源少,支农资金主要靠中央银行的再贷款,投放的贷款本息难以收回,隐藏着较高的金融风险,也给增资扩股带来不少的困难。就云南昭通市来看,2004年末,全市农村信用社有11个县联社、基层法人社144个。各项存款余额亿元,比年初增加亿元,增长;各项贷款余额亿元,比年初增加亿元,增长。由此可见,全市农村信用社的存贷规模不及发达地区一个县级联社。当前,农村信用社在增资扩股中主要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扩股的认识片面。欠发达地
区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较差、历史包袱重、资本充足率低、增资扩股的任务较重,特别是对长期亏损社来说,其难度更大、困难更多,对此的认识也不明确。有的农村信用社认为,中央银行设计的资金支持方案与增资扩股、提高资本充足率挂钩是条件苛刻,多此一举,不如比照国有商业银行剥离不良资产和补充资本金那样,直接把“真金白银”送给农村信用社,实实在在体现国家的支持。还有的农村信用社不是把增资扩股作为自身改革、促其长久发展的措施,而是纯粹把它作为在短期内达到认购和兑付中央银行专项票据的手段,精力放在如何谋划获得国家资金的支持上。这样的认识必然带来不规范的实际操作,很难促进农村信用社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不能达到“花钱买机制”目标。因此,业内有关人士指出,与其这样,还不如把中央银行向全国农村信用社发行的1600亿元专项票据资金直接用于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以发挥这部分资金在农村信用社
风险防范和化解中应有的作用。
(二)股权的结构不合理。由于欠发达地区受经济不活跃的影响,农村信用社经营困难,长期未对股东分红,导致各方入股积极性不高。加之,这些地区的中小企业偏少、经济效益不高,增资扩股的对象主要依靠农民和农村信用社职工。因此,欠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股本金结构呈现“三多三少”的特点,即自然人股多、法人股少;资格股多、投资股少;股民多、股额少。2004年末,昭通市农村信用社股本金余额为亿元,较上年增加4119万元,增长,其中:自然人股占股本金总额的,法人股占股本金总额的;资格股占股本金总额的,投资股占股本金总额的;农户入股额的起点仅100元,职工入股额的起点也仅1000元,目前全市户均股额也不足200元。由于农民入股份额小,持股分散,农民民主参与意识相对比较淡薄,不可能参与农村信用社的民主管理,最终还得由内部人控制。
(三)股金的分红无保障。农村信用社取消股金的保息分红后,只能靠改善经营,加强内部管理,增加盈利来回报股民。但欠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经营状况仍然较差,即使个别经营较好的,也只是微利,只能象征性分红。还有相当一部分农村信用社的盈余额还不足以弥补历年亏损挂帐,更无从为股民分红。不仅影响股东的投资积极性,而且直接影响自然人股和投资股的股份稳定。2004年,昭通市农村信用社盈亏扎差后净利润177万元,而历年亏损挂帐高达11110万元,按这样的发展速度,还要几十年才能弥补完历年亏损。
(四)扩股的透明度缺乏。由于担心农民了解股金的真实作用后不愿入股,一些农村信用社不愿意宣传入股的意义、股民的权利和义务,更没有向股民定期公布信用社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情况,有意无意地回避入股有风险等重要问题。大多数农村信用社只宣传“入股社员贷款优先”,你要贷款就必须先入股。
因此,欠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扩充的股金中,主要是农户为取得农村信用社贷款支持的资格或为享受到农村信用贷款的优惠利率,而按照申请贷款额度的一定比例向农村信用社被动入的股,至于入股后能给自己带来多少收益或承担什么风险,大多数是不知道的。入股社员并不关心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更无法参与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而农村信用社也无须向社员负责。这样下去的增资扩股难以起到推动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制度改革,也难以促进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改善。
二、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的几点建议
增资扩股是历次农村信用社改革中的重要
5.信用社改革问题对策 篇五
摘 要:农村信用社为农村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在当前形势下不仅背负着历史问题,而且面临着经营管理的现实问题。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有效策略和措施,提高农村信用社支农工作。
关键词:支农资金;金融服务意识;金融服务技术;信贷;信用环境;防范体系
农村信用社是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催化剂、农村金融业务的主力军,在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农村信用社积极深化体制改革,不断完善支农服务功能,有力地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但农信社支农工作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各项存款增长缓慢,资金来源严重不足,支农资金难筹措。另外长久以来农业地区资金大量外流,进一步加剧了农村资金供需矛盾。农村信用社提供的金融服务与现代农民农业生产发展的需求不相匹配等一些原因,也严重制约着农村信用社对支农工作成效的发挥,影响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延缓了和谐社会的构建速度。如何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用何种对策全面增强农信社支农能力是任重而道远的工作。
一、支农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一)宏观背景问题
1.国家宏观上没有持续重视农业投入。我国仍是农业人口大国,党和国家重视农业的发展,财政上有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农业生产的发展,但财政支农支出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呈现不稳定的变化,并有相对下降趋势,部分财政困难的贫困乡县,政府对农业的投入不足,更加剧了政策上农业资金缺短的状况。
2.农业投入的科技含量不高。我国农业生成基本还是延续了几千年的传统生产模式,农业生产的科技含量低,农民的文化水平局限,长远发展意识薄弱,在农业技术水平上的局限限制农业生产的回报。同时,农业自发投资能力较弱,造成了农业投资乏力,反过来又促成了农业落后的局面,形成了恶性循环,阻碍了农业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从而影响了农村信用社的支农效益。
3.投资的基本要求与农业投资的风险存在矛盾。投资农业投资具有高风险,农业除了市场风险外,还要面临自然灾害风险。这无疑增大了农业贷款的风险度。而农村信用社基于信贷资金的”三性”要求,希望把资金投向效率高、风险小的行业和地区。这与农业效率低、风险大形成了强大反差,自然产生了矛盾。这种矛盾导致信贷资金不易流向支农环节。
(二)农村金融信贷方面问题
1.农村金融服务意识相对落后。随着农民经济效益观念逐步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提供的金融服务也出现了多元化的要求,目前农村信用社服务方式与经营模式,与当前形势发展和农民的需求不相适应。无法为农村经济提供更高更优质的服务。首先,对于农业产业中产、供、销和各环节信贷服务脱节,信用社只管产前的信贷投人,对产中、产后的信贷服务很薄弱,某些时候导致农民的生产发展过程中因资金链断裂出现发展瓶颈。其次,支农信贷仅局限于金融领域,无法提供相应政策、法律咨询、市场经济信息、市场调查及预测、实用农业科技指南等信息。狭小的信贷服务领域既制约了信用社自身的发展,也不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
2.农村金融服务技术落后。面向农村的信用社只有最基本的存贷款业务和简单的结算业务,贷款手续繁杂,贷款利率甚至“一浮到顶”,而农民别无选择。农村的电子信息网络不完善,农信社一直未能建立起统一的支付清算系统,结算手段落后,其结算只能通过商业银行转汇,资金汇划环节多,在途时间长,资金结算的复杂与不便捷,难以满足农村经济发展需求。
3.支农服务存在社会义务与盈利之间的矛盾。支农信贷风险大,由于申请支农贷款的农户大多分布在交通不便、位置偏远的农村,由于贷款农户会计核算资料不健全,信贷员很难对农户的资信进行量化评估。加之有的贷款农户生产资金来源比较复杂,多头贷款现象屡见不鲜。这使得贷前调查难度大,而且在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和贷款催收等任何一个环节都存在很大难度,信用社为支农贷款所花费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成本均比其他业务要多,管理难度和付出成本明显偏高。再加上某些贷款农户的信誉缺失和政府对农信社的政策扶持力度不够,导致农信社经营效益不理想,甚至出现了亏损的现象,严重地损伤了农信社支持三农、服务三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4.信贷支农资金不足,农村资金外流严重,加剧了农村资金的紧张。当前,县域金融市场的基本现状是各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农村信用社等机构分争社会资金,遍布于各乡村的邮政储蓄机构,各商业银行网点机构
吸收的资金大部分上存,成为抽取农村资金的重要渠道。国有商业银行贷款权限的上收和缺少优质信贷项目是导致资金大量上划的主要原因。除农村信用社外,其他机构吸收的资金绝大部分流出县域及农业产业之外,农村资金匮乏,单凭信用社的资金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农村信贷资金的需要。
二、改进信贷支农服务的对策
(一)各级信用社机构应进一步提高对信贷支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做好农民增收工作的总体要求,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体制、改进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方式,要倾斜政策,确保支农资金投人增加。根据农业基础地位,国家应对承担支农任务的农村信用社给予较多的扶持政策。建议国家适当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率和存款准备金比率,以提高农村信用社可用资金比例。从财政渠道或其他途径拨入国家资金,弥补支农资金的不足。对农村信用社在央行或国有商业银行的转存款利率适当上浮或在人民银行设立支农存款专户给予适当补贴。农村企业和农村保险存款来源于农业方面的资金可以存入农村信用社,以增强资金实力。积极协调政府及各部门的关系,争取人民银行的再贷款支持,努力扩大支农资金来源。
(二)合理安排信贷资金,突出支持重点
农村信用社资金要取之于农,用之于农。组织资金,增强支农实力。扩展存款营销方式,通过加强和改进柜面服务,完善储蓄存款考核机制,调动员工吸收存款的积极性,在巩固乡镇储蓄存款市场优势的前提下,大力发展对公业务,进而实现存款成本合理性与规模稳定性的有机统一。同时在传统中间业务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在农村的网点优势,努力发展中间业务,积极介入代收业务,创造新的利润来源,积极推进与保险公司的业务合作并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开办寄库、项目代(托)管、委托贷款、债券分销等业务。继续开展增资扩股工作,扩大投资股和资格股在股本金中的比例,增强农村信用社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农村信用社与农民的双赢互利。
(三)重塑信用环境
为了给支农信贷创造良性循环,必须在优化社会信用环境上下做工作,通过金融业务手段、行政手段重塑良好信用环境。业务上完善贷款方式,提高为农服务水平。建立起切实有效的信用考核、记录形式,对贷款农户进行量化信用评级,对不同的信用等级农户核定不同的信用贷款额度,同时要按照灵活、方便、安全的原则,完善农户联保贷款方式,扩大农户联保贷款的范围,大力推行农户联保贷款,专业合作组织联保贷款和专业协会成员联保贷款,积极探索开展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创建工作,组建信用共同体,分散农贷风险,切实为农户贷款开辟多种担保抵押渠道。
在重塑信用环境的过程中,要求党政部门起带头作用,提高党政部门和干部的信用意识,使其成为诚实守信的带头人。各级地方政府要坚决制止干部信用缺失行为,建议将诚信列为党政干部考核和提拔任用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恶意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不守信干部,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转变企业信用观念,对不守信用的企业,地方政府要出台惩罚性约束措施,加大打击力度。最重要的是要转变农民的信用观念,地方政府要培养农民的信用观念,普及信用重要性的法律经济常识逐步在农村信用社与农户之间架起诚信桥梁。
(四)建立科学的信贷风险防范体系,解决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的管理难题
强化对支农贷款的管理和监督,健全农户贷款档案,规范各类管理台账、卡片统计口径,定期复核台账、卡片内容,确保信贷信息真实全面,并逐步将档案台账实行电子化、网络化操作管理,实现客户档案动态管理。
(五)创新金融产品,扩展信用社支农服务功能
通过创新金融产品,推出“致富通”专业大户生产经营贷款、“产销通”和“公司+农户”生产经营贷款、“创业通”失地农民创业贷款、“小康通”公共事务农户贷款等产品。针对不同贷款对象确定贷款种类、利率标准、办理方式、审批程序,根据农村农时特点和客户需求,灵活确定贷款期限、担保方式,提供个性化服务,吸引和巩固优质客户。改善服务方式,实施精细化服务,推行客户经理制,设立“农贷专柜”,建立“个人客户信贷服务中心”、“中小企业信贷服务中心”,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快资金兑付,扩展业务功能,不断提高为三农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结论
6.信用社改革问题对策 篇六
一、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虽然在不断改进和提高,但针对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不佳,经营风 险较大,管理水平不高,执行制度不严、案件防控形势严峻等一系列问题,反映出稽核工作 力度不够,检查不严,惩治不力。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内部稽核目标与当前金融业发展趋势存在差距。当前,各金融机构稽核目标主要 是事前稽核、效益稽核和风险稽核。而农村信用社内部稽核的主要目标还停留在确保各项业 务合规性的层面,对于业务经营的风险性、业务经营成本和业务经营的效益性等很少涉及,大多停留在“事后稽核”。这与各金融机构的先进稽核目标相比,已经处在相当被动和落后 的状态。
(二)稽核作用发挥不充分。一是稽核的执行力需要加强,存在对检查出的问题整改不 力,本身力度的缺乏,导致稽核结论、稽核处罚和稽核整改意见等的不落实,屡查屡犯,屡 教不改。二是稽核工作重点不突出,有的稽核部门没有牢牢围绕农村信用社的中心任务开展 工作,而抓些非主流的业务,与各时期农村信用社的主要工作不同步。表现在抓小放大,避 重就轻,没有把影响信用社发展的信贷风险、合规经营和易发案件环节作为重点抓好。三是
稽核工作效率需要提升,在工作中时常存在久托未定,久查不清和难以定论的项目。主要原 因是稽核工作效率不高,在稽核方法上存在事后稽核多,事先和事中稽核少,往往是亡羊补 牢,造成损失。四是稽核制度建设应该加强。固然建立了稽核治理及责任追究等制度,但仍 存在制度不切实际和流于形式的方面,要按照科学、适用和有效的原则修改和完善稽核治理 制度,从维护稽核权威和调动稽核职员积极性等方面做出新的规定。五是稽核工作缺乏创新,从理论到实践
稽核工作效率需要提升,在工作中时常存在久托未定,久查不清和难以定论的项目。主要原因是稽核工作效率不高,在稽核方法上存在事后稽核多,事先和事中稽核少,往往是亡羊补牢,造成损失。四是稽核制度建设应该加强。固然建立了稽核治理及责任追究等制度,但仍存在制度不切实际和流于形式的方面,要按照科学、适用和有效的原则修改和完善稽核治理制度,从维护稽核权威和调动稽核职员积极性等方面做出新的规定。五是稽核工作缺乏创新,从理论到实践仍然没有摆脱传统观念,缺少新的稽核理论和方法指导工作。其原因是稽核工作人员缺乏创新和学习的意识。
(三)稽核队伍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对内部稽核员的选拔主要以“熟悉业务”为标准,因此,绝大多数稽核员成长于基层信用社,选拔于信用社,均不是审计专业“科班出身”,而且大多数未经过计算机知识、信贷及风险系统操作规程、金融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内部控制评价等专业知识的系统培训,系统知识的缺乏,使稽核人员的监督检查缺乏系统性和全局性。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缺乏学习意识,工作能力较弱,难以承担复杂艰巨的工作任务,个别稽核人员只会简单的查账,缺乏分析能力和破解困难的方式方法。二是缺乏责任意识,表现在个别稽核人员工作不积极主动,被动地接受组织或领导安排的检查工作,其它的问题不愿涉足不敢过问,缺乏发现问题一查到底的精神。三是缺乏服务意识,稽核工作是为农村信用社发展服务的,即有监督检查的职能,也有服务和辅导的职能,在工作中存在认真检查的多,耐心辅导的少,个别稽核人员缺乏综合处理问题的能力,单纯讲处罚,没有把教育和辅导作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导致矛盾的加深,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四是缺乏法制观念。个别稽核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是非判定能力不强,坚持原则不够,由此产生的是重大违法违规事件在其检查过程中有意或无意放过,导致失职或渎职。
二、改进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的对策
农村信用社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的历史时期,防范和化解风险的任务非常艰巨,作为农村信用社的稽核部门责任重大。如何发挥稽核作用,事关改革成败和事业发展,必须加快解决稽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构建符合农村信用社发展需要的稽核体系、制度和队伍,开创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的新局面。
(一)转变思想观念,强化稽核意识
稽核工作作为农村信用社自我监视、主动防范、查错除弊、规避风险的重要手段,在促进农村信用社稳健发展方面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因此,稽核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把稽核工作当成影响事业兴衰的重点工作来抓好抓实。一是加强稽核工作是强化和完善内控机制的需要。稽核作为重要的经济监督手段,对各项经营治理、经营决策、经营结果和内控情况进行再监督,其作用越来越重要,加强稽核监督机制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环节,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深化改革构建完整内控体系的需要。二是加强稽核工作是有效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的重要保证。农村信用社现已形成的风险和面临的风险不可忽视,稽核部门通过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找出经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发现形成风险的原因和控制风险的办法,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导其认真整改消除隐患,促进信用社内部治理、内控制度建设和各项业务操作的完善与规范,进一步增强抗风险能力和防范案件的能力。
(二)创新稽核机制,实现稽核四变
目前,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做好稽核工作,对于农村信用社的经营与发展非常重要。针对稽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以创新机制和强化治理来研究对策,充分发挥稽核部门的职能作用,有力的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需要。
一是稽核方式从现场检查逐渐向非现场动态监测转变。借助监控管理平台,无须实地到场检查,稽核人员可以远程抽查相关基层柜员业务操作流程,通过监控视频查询,将柜员业
务操作“历史还原”,锁定异常交易,截取违规违纪操作片断,即节约了人力消耗,又提高了工作效率。它避免了传统的稽核结果认定,往往是从违规结果的发生,追溯、推理、定性违规行为、违规性质等的弊端。以日常工作实时、实录视频监控图形资料为依据的图片作为违规违纪行为事实的定性证据,克服了定性违规违纪性质的主观臆断性缺陷,直接将责任定位到人,业务定位到秒,精确锁定违规主体。截取的监控影像资料则全程客观记录了整个违规操作过程,修补了传统审计检查疏于捕捉员工服务行为、操作流程违规的“短板”,弥合了传统稽核检查无法覆盖无后果违规行为检查的盲区。从而,以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的相互配合提高审计监督的全面性,促进问题的整改,提高全员执纪的自觉性。传统的审计稽核结果公布,无论在影响力上,还是视觉冲击力上均没有真实的影像来得直观、生动、醒目。通过视频影像,将违规行为更形象更直观地暴露出来,形成视觉冲击,引起更大范围的关注,放大了审计稽核的效用。
二是稽核内容实现从账面稽核为主向内外核查为主转变。要逐户下村入户核对,严防信贷管理出现人为风险。着重稽核外部贷款的真实性,考察外部客户的实际偿债能力,检查贷款发放是否合规;核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抵押物是否完好,检查贷后管理是否认真;认真入户调查贷款呆帐核销,核对贷款损失的真实性,检查呆帐核销是否随意,是否存在违纪现象。同时,通过深入有业务往来的村组、企业,全面了解基层员工的服务质量,廉洁意识等方面的情况,促进农村信用社的合规稳健发展。
三是稽核理念从检查监督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要树立发现问题和揭露问题仅仅是手段,抓好整改、促进工作规范才是目的的思想。稽核工作是否取得实际效果,关键要看查出的问题是否彻底整改。因此,在稽核工作中发现问题、报告问题不是稽核工作的结束,而是稽核工作的开始。要根据稽核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和措施,并下大力气抓好督导改进工作,帮助被稽核单位改进风险管理,消除风险隐患,为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发展提供支持、保证和增值服务,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信用社经营管理的规范和完善。
四是稽核手段以合规性检查为主向以风险性稽核为主转变。由于同业竞争的市场化和服务对象的特殊化,增大了信用社业务经营活动可能出现的风险,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还需要突出防范经营风险的监督和评价,突出对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监督检查,注重资产风险的监督管理,对业务中有苗头倾向性的问题及时作出分析判断,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和建议,增强信用社风险防范能力。
(三)树立稽核权威,严格稽核惩戒
强化内部稽核,完善内部稽核监督机制,不要对违法违纪行为见怪不怪,麻木不仁,有问题暴露之后,要及时采取措施,查明原因,进行纠正,真正做到查之必清,整之必改,树立起稽核部门的权威性。稽核部门做出的稽核结论、整改意见和处罚措施必须落实到位,不要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加大对稽核结果的执行力度,加大内部员工的违规成本。稽核部门本身也要勇于负责,敢于处理,严厉处理屡教不改的员工,要保持稽核监督的连续性,对检查出的问题要跟踪监督,直至达到整改目的,防止为查而查,为罚而查,不重视整改结果和效用。
(四)锻造稽核队伍,提升稽核效用
稽核工作的好坏,人的因素第一,建立高素质的稽核队伍是实现稽核工作效用发挥的保障。一是充实稽核队伍。要配备精良的稽核人员,根据管辖机构的数目和业务量等情况配备足够的专职稽核人员,稽核人员要做到思想素质好,业务技术精,工作能力强,适应工作的需要。二是要加强对稽核人员的培训,把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结合起来,列出学习规划,明确学习的内容、时间和目标,及时跟进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和治理进步的步伐,抓好稽核职员的学习,使稽核工作与业务发展协调一致。三是要进一步调动稽核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通
7.信用社改革问题对策 篇七
一、当前信贷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 信贷管理制度不完善、不健全。
从规范的角度考虑, 现有的信贷管理制度不系统、不全面, 未建立有效的制度制约机制, 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信贷业务快速发展的需要, 为“三违”现象的产生埋下了隐患, 容易诱发能力风险和道德风险。
2. 不良贷款增长势头未得到有效遏制。
不良贷款作为制约中国金融业改革和发展的老大难问题, 在农村信用社同样表现的非常突出, 清收盘活工作任重而道远。表现比较突出的是存量清收难度越来越大, 而新的不良贷款又陆续显现, 大量潜在的不良贷款逐步暴露。同时由于制度建设的滞后和信贷管理的粗放, 信贷规模盲目扩张, 大额贷款增长较快, 不良贷款反弹的压力非常大。
3. 信贷业务操作不规范, 基础管理薄弱。
目前农村信用社开办的信贷业务种类较多, 但是由于没有统一的操作规程, 合同文本管理混乱, 在信贷实践中, 合同文本使用不正确, 基本要素填写不完整、不规范、担保手续不落实的问题较为突出。档案管理不规范、不完整, 实用性不强。加之多年来, 农村信用社重业务、轻管理, 重发展、轻风险的现象较为普遍, 信贷基础管理工作薄弱。这与快速发展的信贷业务极不相称。
4. 各项政策制度未得到有效贯彻执行。
首先贷审会和审贷小组运作不规范。在目前的信贷工作中, 贷审会和审贷小组运行不规范, 有的审贷小组根本就未履行职责或未完全履行职责, 形同虚设。其次权限管理未认真贯彻落实。超权限、变相超权限、调查不实、审查不严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同时授权制度不科学, 联保贷款权限偏大。同一客户存在多头贷款、交叉贷款现象, 大额贷款未得到有效控制。部分经营社不科学匡算资金头寸, 不执行资金计划管理, 盲目放贷, 造成资金硬缺口, 短期内支付困难, 给信合形象造成一定负面影响。三是部门职责不清、责任不明, 对贷款管理责任相互依赖, 相互推诿。四是有章不循、违章不究, 责任追究力度不够, 致使个别信贷人员侥幸心理和依赖思想严重, “三违”现象屡禁不止。
二、加强信贷管理的对策
基本思路是完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操作规程, 规范决策行为, 实行审贷分离, 明确岗位职责, 规范贷后管理, 严格责任追究, 提高员工素质。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循、违章必究、追究必严。实现制度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 实现信贷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使信贷管理理念由人治向制度治转变, 构建新型的信贷文化, 有效防范能力风险和道德风险。
1. 完善基本制度, 指导和规范信贷业务。
必须对现有的制度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 进一步修订完善, 制定一套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适应信合事业发展、能规范和指导信贷工作、能有效防范和化解信贷资产风险的新的信贷管理制度。
一是制定能统领信贷工作的《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信贷工作千头万绪, 涉及的内容比较多。为了理顺信贷关系, 明确信贷工作基本内容, 必须建立能统领信贷工作的基本制度架构, 从信贷经营原则、组织管理体系、客户对象和准入条件、信贷业务种类、信贷操作程序、贷后管理、风险监管及信贷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 做出制度性规定, 为各项具体信贷管理制度的建立和信贷业务的开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是制定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应尽快建立一套全面、完整、规范、实用性强的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从每一类信贷业务的基本程序、调查内容、审查要点、合同文本使用、到期或展期处理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并作为办理信贷业务的指南, 指导全辖开展信贷业务, 规范业务运行, 进一步提高信贷业务的规范化、标准化程度。
三是修订联社贷款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制定经营社审贷小组议事规则。进一步规范贷审会和审贷小组运作, 强化贷审会和审贷小组的职能, 增强委员 (成员) 的责任意识, 制定科学的议事规则, 从工作职责、审议范围、组织机构、人员组成、权利和义务、工作程序、责任承担、档案管理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进一步提高审议水平和决策水平, 杜绝“三违”贷款的产生, 从源头上预防不良贷款的发生。
四是制定贷后管理实施办法, 进一步明确贷后管理的部门职责, 对贷后检查的时间和内容、监管的重点、客户档案管理、风险预警及管理责任的认定、责任移交和责任追究等方面内容做出具体规定, 规范展期和转贷行为, 使贷后管理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有效防范和化解信贷资产风险。
2. 严格权限管理, 强化决策程序制约。
目前, 农村信用社实行三级授权的权限管理体制。县 (市) 级联社要在区联社的授权范围内, 按照既要有利信贷业务发展, 又要考虑资金计划, 既要提高决策效率, 又要有效控制信贷风险的原则, 根据经营社的风险状况、资金头寸状况和地域经济发展状况, 区别不同的信贷业务种类、贷款方式, 科学进行内部授权, 强化信贷权限管理。收缩自然人信用贷款、联保贷款、住房抵押贷款等高风险信贷业务权限, 适当扩大自然人质押贷款、商业用房抵押贷款权限。对法人类贷款、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和贴现, 必须由联社统一掌握, 不再层层转授权。
强化决策程序制约。各经营社权限内办理的信贷业务, 要严格按照岗位相互制约的原则办理。信贷人员负责调查, 主任负责审查、审批。按规定需审贷小组审议的信贷业务, 必须严格按审贷小组议事规则进行审议。经营社主任营销的信贷业务, 必须经审贷小组审议, 并按岗位制约的有关规定办理, 严禁一人操作, 严禁一言堂, 严禁行政命令。
超权限的信贷业务, 经营社要严格按照部门相互制约的原则, 认真搞好贷前调查, 经审贷小组审议后, 实行报批制。联社要认真审查、审批, 按规定需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业务, 要严格按贷审会议事规则进行审议。对超联社权限的信贷业务, 在履行完调查、审查、审议和报批等手续后, 要及时报上级审批。
3、实行审贷分离, 强化决策体制制约。
审贷分离制是对传统的信贷管理理念的革新, 是改善信贷经营管理的治本措施, 是信贷制度创新和信贷管理机制创新的主要内容, 对规范决策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实行审贷分离, 就是要进一步理顺调查、审查和审议、审批各环节的关系, 明确各环节、各主责任人的责任, 真正做到规范运作, 科学决策, 使信贷业务按程序决策, 按权限决策, 按制度决策。
各经营社权限内的信贷业务, 实行岗位分离。信贷人员承担调查岗, 主任承担审查、审批岗。调查人员为调查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和有效性负责, 主任为合规合法性负责, 并承担审批责任。超权限的信贷业务, 实行部门分离。经营社为客户部门, 为调查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和有效性负责;信贷管理部为审查部门, 为审查的基本要素、合规合法性负责;联社主任或授权的主管主任承担审 (报) 批责任。
实行审贷分离, 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决策效率, 会对日常信贷业务产生一定影响, 但是从规范管理的角度考虑, 制约虽然降低一部分效率, 但最终将得到最大效益。缺乏有效制约的制度, 虽是效率最高的制度, 但同时也是损失最大的制度。所以, 我们要坚决推行审贷分离, 强化决策体制制约。同时, 要进一步探索提高决策效率的措施办法, 使效率和质量兼顾。
4. 建立主责任人制度, 严格责任界定。
主责任人制, 即第一责任人制, 是适应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发展需要, 在实行审贷分离、明确岗位职责和部门职责的基础上, 针对有权决策人在决策各环节中的作用及行为而承担责任的管理制度。主责任人制的建立, 是对信贷决策各环节有权决策人管理责任的进一步明确, 有利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 有利于克服多年来信贷业务逐级报批而由一人承担责任或名为集体承担责任而实际无人承担责任的弊端, 是信贷管理制度的又一个创新。通过建立主责任人制, 进一步强化责任人的责任意识, 确保责任人严格认真履行职责, 共同为信贷业务的稳健发展负责, 共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负责, 共同为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负责, 建立有效的信贷风险监管机制。
经营社权限内办理的信贷业务, 信贷人员为调查主责任人, 主任为审查、审批主责任人。经审贷小组审议通过的信贷业务, 审贷小组成员共同为真实性和合规合法性负责, 并承担相应责任。
超权限办理的信贷业务, 经营社主任为调查主责任人, 联社信贷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 联社主任或授权的副主任为审批主责任人。审贷小组成员共同为调查的真实性负责, 并承担相应责任。贷审会委员共同为审查的合规合法性、行业产业政策、风险状况负责, 并承担相应责任。
经营社主任为本单位全部信贷业务的经营主责任人, 负责组织本单位信贷人员对所有信贷业务进行贷后管理、贷后检查、债权保全和本息清收, 并负责客户信贷档案管理。
5. 强化制度制约, 严格责任追究。
冷静分析多年来信贷管理不规范和“三违”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 除信贷管理制度本身不完善的原因外, 还有一个比较突出的原因, 那就是有章不循, 违章不究或追究不严, 使信贷人员存有侥幸心理和依赖思想, 养成了一边纠正一边违章或只查违章不认真纠正的不良习惯, 信贷业务处于一种放任发展的态势, 可以说已经给我们带来了沉痛的教训。为了确保信贷业务的健康快速发展, 尽快改变信贷人员的惰性思维, 必须通过制度建设, 进一步明确调查、审查、审批各决策环节有关人员的责任, 规范主责任人的行为。
加强内部监督检查, 强化对客户的贷后监管, 及时发现信贷运行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全面掌握客户的风险状况。做到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 序时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对重点社、重点人员存在的重点问题, 重点进行检查, 严格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 做到发现一个查处一个, 始终对“三违”现象形成高压态势, 因为不严肃惩处不足以达到警钟长鸣, 不严肃惩处不足以戒后者, 不严肃惩处不足以规避“三违”行为。通过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使信贷人员逐步养成按制度办贷的良好的工作习惯, 转变随心所欲的工作作风。
6. 规范信贷档案管理。
作为序时真实反映信贷业务和信贷运行, 明确信贷责任的信贷档案, 是信贷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按照完整、实用、规范、安全的原则, 进一步明确信贷档案管理的标准、内容、范围, 将贷审会运作资料和客户资料分别归档保管。信贷部门负责建立信贷运行档案, 对贷审会审议资料, 要序时装订保管。客户部门要以客户为单位建立客户信贷档案, 并区别基本信息资料、合同类资料、贷后管理资料等内容分类管理。经营社的审贷小组审议资料, 也要纳入信贷档案管理。要配备专 (兼) 职档案管理员, 统一管理信贷档案资料, 档案管理员为档案的安全性、完整性负责, 档案管理员岗位变动时, 要进行责任移交。
7. 开展信贷基础工作达标升级活动, 全面提高信贷基础管理水平。
信贷基础管理是信贷工作质量的重要保证, 没有一个良好的基础管理, 就难以确保一个高质量的信贷管理。为了提高信贷基础管理工作水平, 一方面要根据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加强检查辅导, 消除信贷操作上的不规范行为, 提倡精细管理。另一方面要通过定期开展信贷基础管理达标升级活动, 促进管理水平的逐步提高。做到月月有进步, 年年上台阶。要将达标升级结果与信贷人员的岗位工资、绩效工作挂钩, 充分调动广大信贷人员搞好信贷基础管理的主动性、积极性。
8. 加强信贷人员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全面提高综合素质。
8.信用社改革问题对策 篇八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 改革发展 关注问题
就目前而言,农村信用社的发展进入一个改革攻坚阶段的关键时期,在这一时期能引起管理层关注和思考的问题很多,比如,银行化改革后的经营方向或市场定位;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如何防范风险;如何不断提升经营活力和市场竞争力;改革中法人治理结构如何完善等问题,均涉及了农村信用社今后更长一个时期的稳健经营、稳步发展。现就银行化改革中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提出几点认识。
一、问题的提出
(一)经营环境发生深刻变化,“三农”金融服务创新水平亟待提高。随着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推进,农村金融服务需求呈现出多元化和多层次的特征。同时,农村信用社银行化改革步伐不断加快,战略投资者的引入,产权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必然引起决策机制、经营理念的更新。农村信用社在银行化改革的历史机遇期,如何适应市场变化选择正确的市场定位、发展模式,引导各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在激烈的竞争中正确把握方向,把主要资源和精力投放到主要目标的活动中去,减少在市场定位、客户选择、信贷投向等方面的失误是决策层的主要责任也是首先要关注的问题。
(二)信贷风险仍然是农村金融业的主要风险。金融行业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战略风险等,风险管控是现代银行业最为核心的竞争力之一。今年以来,金融行业受宏观经济调控影响,金融行业涉及的水泥、煤炭、房地产等行业的贷款风险程度日渐显现。加之,农村信用社尚处在从粗放型向集约型、从精细化管理转变过程中,尚未建立并落实更加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在具体绩效考核及责任追究上不同程度的存在与实际业务不相适应的现象,造成“责”、“权”、“利”不对等的问题。未建立贷款风险识别、预警和评价制度,以至不良贷款短时间在个别网点、个别信贷人员身上集中暴露。另外,部分地区信用环境恶化,对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较弱,宣传信用不够深入,客户信用评级流于形式,有的个体户或农户钻法律上的空子,借的贷款到期后不是拖欠就是躲债,故意不还,集体违约时有发生。
(三)激励和约束机制不能有效激发经营活力。通过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能够推动员工综合素质的不断提升,促进综合竞争实力的不断增强。反正,会挫伤员工积极性,甚至出现特殊人才跳槽,连锁引起相关目标客户流失、市场竞争力降低的问题。比如,人员选拔具有示范导向作用,如果过于偏重年龄、学历,或者将年龄、学历卡的过严,忽视了拟选拔人员的工作经历、工作业绩的考察,一定程度上挫伤部分学历相对偏低、年龄偏大但是勤恳工作、业绩突出人员工作积极性。再如,良好的薪酬管理体系能够体现对内具有公平性、对外具有竞争力,能够充分发挥薪酬的激励性作用。如果过于偏重以级定薪,忽视以绩付酬,个人收入差距过大,必然会因收入差距大引起员工心理不平衡,出现消极怠工等现象的发生。
(四)不完善的产权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全局性、长远性、战略性的问题。从管理情况看,尚处于改革中的农村信用社,虽然建立了重大事项决策机制、贷款管理、财务管理、稽核监督等内部控制体系,但是由于股权过度分散,投资人管理缺位,理(董)事会并没有真正行使决策权,难以有效体现投资者管理,发挥产权对管理者的约束作用,难以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从决策权、监督权和执行权并没有得到有效分离,存在风险控制能力不强、运营效率不高等问题。
如何扬长避短,保持农村信用社持续健康发展。短处:农村信用社内外部环境发生变化,金融创新和整体竞争实力不足的现象日渐显现;黄金客户选择余地少;单一抗风险能力低;激励、约束机制尚不完善;股权分散,从众多的社员中产生的社员代表缺乏必要的金融知识和参加决策和监督的能力,难以担负接受委托、行使代理的使命,尚未形成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长处:农村信用社的发展进入到最快、最好时期。农村信用社市场信用和社会形象达到一个前所未有的历史新高,农村信用社50多年的发展历程积累了与农户、农村经济组织和涉农企业的感情基础,积淀了丰富的支农经验和理论基础。在坚持以零售为主要业务方式,立足社区、服务三农“,支持中小企业、个体私营经济中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几点建议
(一)坚持以立足“三农”为基础的市场定位,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创新能力。从历史可借鉴的经验看,经营方向的选择将带来经营效益、发展空间的巨大差异,经营方向风险大于任何风险带来的损失。一是把握经营方向,贯彻落实“三大工程”。2012年6月,银监会在福建泉州召开全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支持“三农”科学发展现场会,全面启动实施“金融服务进村入社区”、“阳光信贷”和“富民惠农金融创新”三大工程。通过实施“三大工程”紧紧抓住客户需求,抓住金融产品创新和人才,让农民获的贷款更容易,办理业务更便捷,服务费用更优惠,在更高层次、更大范围提升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支持“三农”科学发展的金融服务水平,构建与“三农”紧密互动、互惠共榮的新型客户关系,这实际上就是一个市场定位和经营方向的问题。农村信用社已身处全方位的行业竞争之中,面临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在支持和服务“三农”经济中,要不断提高科技含量,有重点、有选择的满足县域各类经济主体发展的实际需求,立足“三农”,坚持多元化发展,这是一个方向问题、根基问题,是信用社经营的基础,也是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稳中取胜的关键。
(二)坚持精细化和差异化并重的原则,建立自己的客户群。一是细分客户市场,逐步完善市场进退机制。根据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业信用评级标准和办法,在对客户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基础上,将客户划分为优质客户、调整客户、限制客户和淘汰客户四类,区分不同客户群,在贷款审批流程、授信额度、利率定价等方面实行区别信贷政策。二是实行信贷产品差异化。按照授信金额、担保方式、客户信用度的不同,在客户资料采集、放贷流程上差别化对待,尤其是对小额贷款在客户资料采集、审查、审批流程上要简化手续,实行限期办结制度。同时,加快推广使用存款、结算、透支等多功能银行卡,拓宽小额信用放款的覆盖面。推行存贷利率挂钩业务,结合客户存贷积数,核定客户贡献度,给予一定区间的贷款利率优惠,提高与同行业的竞争力。
(三)创新风险管理和防范机制,提升贷款风险管理能力。一是逐步营造地方政府树信、立信,信用社评信、授信,客户守信、用信的良好氛围。全面推进信用工程建设,加快个人及企业征信数据库的建设,将信用信息数据的范围尽快扩大到电信缴费、法院诉讼、企业环保、工商、税务等部门。让诚信的企业经营者名扬天下,让恶意失信者无处藏身。加大与政府执法部门的联动,坚决打击恶意逃债行为,不断优化信用环境。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时,查看客户征信档案,按客户经营状况及偿债能力进行评级、授信。二是优化信贷队伍,不断完善岗位竞争机制。适当时机推行客户经理持证上岗制度,所有信贷从业人员要通过培训和考试,获取上岗证,不达标的实行淘汰。对取得上岗资格的信贷人员,实行等级管理,不同等级授予不同职责权限,享受不同的待遇,以利益机制带动管理机制,落实“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加强贷款责任制管理办法的执行力度,违规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尤其是落实公司类贷款的责任追究制度。三是创新理念,整合信贷资源,提升信贷管理专业化水平。打破以乡镇信用社为单位信贷管理模式,实行区域化管理,按照一定的经济区域特点对原有的信贷网点进行整合,实行相对集中的专业化管理,建立贷前调查中心、贷时审查中心、贷后审批中心,同时,对每笔贷款申请,随机抽取并确定负责调查、审查的人员,切实防范贷款“一手清”,有利于防范道德风险、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
(四)完善以薪酬激励和人才选聘为核心的激励、约束机制。一是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合理设定各级管理人员与普通员工级差比例。在薪酬制度设计上,各岗位工资系数的设定应本着公平原则、激励原则、竞争原则,并取得大多数员工的认同,能够体现按劳取酬,与所完成绩效大致相同,并在单位内部体现所在岗位、所获薪酬与所做贡献在比值上是一致的、公平的,收入差距过大或过小均不利于形成正向的激励机制,甚至适得其反。二是建立以各级管理人员业绩为核心的人才评价机制。每次管理人员的选聘标准均具有风向标的导向作用,使用不当会严重挫伤员工积极进取的责任心、进取心、事业心,甚至发生人才流失、跳槽的现象,竞争力下降、不良贷款增加、业务发展被动等问题的不断累积。人才选拔时,在参考年龄、文凭、考试成绩的同时,更应该根据备选人的经营业绩决定职务升迁,应按照管理网点规模的大小、经营业绩的优劣、进行量化评价,结合本人德、能、勤、绩,审慎决定。三是落实对信贷队伍的激励政策。随着信贷业务的不断膨胀,在信用社经营中的核心作用日益突出,所承担贷款风险的压力也在不断增加,完善对信贷人员的正向激励机制,并对贷款管理的优秀人员在政治荣誉、福利待遇方面给予特殊政策。
【信用社改革问题对策】推荐阅读:
医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0-27
信用社改革竞赛试题10-29
探寻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之路08-01
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会议上的讲话09-10
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问题探讨08-24
对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若干问题的思考10-27
构建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制约因素分析及对策10-18
信用卡家装分期付款业务的风险与对策09-18
信用乡创建动员大会信用社主任讲话稿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