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认证标志(精选11篇)
1.食品认证标志 篇一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维护获证组织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证书是指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服务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认证标志包括产品认证标志、服务认证标志和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备案、使用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章 认证证书
第六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七条 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委托人名称、地址;
(二)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
(三)产品商标、制造商名称、地址;
(四)产品生产厂名称、地址;
(五)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
(六)认证模式;
(七)证书编号;
(八)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八条 服务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获得认证的组织名称、地址;
(二)获得认证的服务所覆盖的业务范围;
(三)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
(四)认证证书编号;
(五)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九条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获得认证的组织名称、地址;
(二)获得认证的组织的管理体系所覆盖的业务范围;
(三)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
(四)证书编号;
(五)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条 获得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获得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时,获得认证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未变更或者经认证机构调查发现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该认证证书。
第十一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证书管理制度,对获得认证的组织和个人使用认证证书的情况实施有效跟踪调查,对不能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对撤销或者注销的认证证书予以收回;无法收回的,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不得利用产品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服务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通过认证。
第三章 认证标志
第十三条 认证标志分为强制性认证标志和自愿性认证标志。
自愿性认证标志包括国家统一的自愿性认证标志和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
强制性认证标志和国家统一的自愿性认证标志属于国家专有认证标志。
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是指认证机构专有的认证标志。
第十四条 强制性认证标志和国家统一的自愿性认证标志的制定和使用,由国家认监委依法规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包括使用的符号)、文字和名称,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与强制性认证标志、国家统一的自愿性认证标志或者已经国家认监委备案的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
(二)不得妨碍社会管理秩序;
(三)不得将公众熟知的社会公共资源或者具有特定含义的认证名称的文字、符号、图案作为认证标志的组成部分(如使用表明安全、健康、环保、绿色、无污染等的文字、符号、图案);
(四)不得将容易误导公众或者造成社会歧视、有损社会道德风尚以及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符号、图案作为认证标志的组成部分;
(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
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应当自发布之日起___日内,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备案时应当提交认证标志的式样(包括使用的符号)、文字、名称、应用范围、识别方法、使用方法等其他情况的书面材料。
国家认监委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___日内,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认证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予以备案并公布;不符合的,告知其改正。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标志管理制度,明确认证标志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对获得认证的组织使用认证标志的情况实施有效跟踪调查,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及时作出暂停或者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的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获得产品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产品认证标志,可以在通过认证的产品及其包装上标注产品认证标志,但不得利用产品认证标志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
第二十条 获得服务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服务认证标志,可以将服务认证标志悬挂在获得服务认证的区域内,但不得利用服务认证标志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
第二十一条 获得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不得在产品上标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相关管理体系认证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的包装上标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国家认监委组织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 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情况向国家认监委提供报告。报告中应当包括其对获证组织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跟踪调查情况。
第二十四条 境外认证标志所有人或者其授权的委托人可以向国家认监委办理境外认证标志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认证标志的式样(包括使用的符号)、文字、名称、应用范围、识别方法,认证标志持有人,以及使用变更等情况。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备案。
第二十五条 认证机构应当公布本机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等相关信息,以便于公众进行查询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___万元以下罚款。
未通过认证,但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广告等其他宣传中,使用虚假文字表明其通过认证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伪造、冒用认证标志、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以___万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___万元罚款;认证机构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出卖或转让认证证书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第三十一条 认证机构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或者不及时撤销认证证书或者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的,依照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本机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等相关信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第三十三条 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收费按照国家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___年___月___日起施行。___年___月___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和___年___月___日原国家商检局发布的《进出口商品标志管理办法》中有关认证标志的部分规定同时废止。
2.食品认证标志 篇二
我国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预拌混凝土生产国,为降低混凝土生产对能源、资源的消耗、减少环境污染, 环保部参照国际环境标志标准的相关规定,于2007年制定了HJ/T 412-2007《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预拌混凝土》标准,提出了环保、节能等具体要求,并在全国开展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活动,以引导企业生产绿色混凝土。本文结合HJ/T 412-2007标准的各项要求,分析了我国环境标志产品预拌混凝土认证的实施现状、面临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以便为企业更加有效地开展认证、实现绿色生产提供指导和帮助。
1 环境标志简介
环境标志起源于1978年,德国(原西德)首先实施了环境标志计划,随后,加拿大、日本、北欧相继开展这项工作,目前,法国、美国等30多个国家将环境标志作为实现环境目标的重要手段。
我国环境标志始于1993年, 目的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营造绿色消费机制,引导企业合理使用资源和能源,开发和生产环境友好产品,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1994年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11部委成立了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对产品环境性能和生产过程进行确认。环境标志认证由环保部环境认证中心依据环境标志产品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检查,以证书和标志图形的形式告知消费者符合环境标志要求的产品种类,使消费者了解对环境有益的产品,引导消费者进行绿色选购。
2 认证的目的和意义
各项国标文件对混凝土原材料及混凝土建筑工程的放射性、有害物质释放量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但并没有明确规定环保指标和评价方法。为推动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环境保护部在综合吸收国内外相关规范的基础上,参照国际先进标准的相关规定要求,从全生命周期角度,制定了HJ/T 412-2007标准;同时,在混凝土行业广泛开展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由国家权威机构认证,以推动混凝土行业的节能减排和绿色转型,促进环境保护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获得中国环境标志的预拌混凝土产品可进入由财政部、环保部联合颁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在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工程施工建设时,应优先采购、使用通过环境标志认证的预拌混凝土。截至2014年7月,约20家企业的预拌混凝土产品进入政府采购清单,为参与地方及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提供了有利支撑。
3 标准要求
HJ/T 412-2007标准对产品及其生产过程提出了基本要求和技术内容要求。基本要求包括产品质量满足国标、污染物达标排放、工业废水100%回收等方面;技术内容是根据产品环境特点提出的环境指标要求,将产品生命周期中的关键环境特性指标作为重要评价内容, 根据混凝土行业工艺技术特点,在技术内容中严格限定了混凝土的内、外照射指数、水溶性六价铬、释放空气中污染物等重要指标。
(1)基本要求
(a)对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的要求:中国环境标志产品是优中选优的产品,不仅要求产品具有优异的环境行为, 而且质量要满足相应的质量标准,在相同的质量要求下,引导施工单位购买环境负荷小的产品。因此,HJ/T 412-2007标准要求产品质量应符合GB/T 14902-2012《预拌混凝土》标准的要求。
(b)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预拌混凝土在生产和运输环节会产生粉尘、扬尘污染,给环境敏感点、人口稠密区和大型居住区带来危害, 同时粉尘等污染物严重损害工人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因此,HJ/T 412-2007标准规定企业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c)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工艺的要求:预拌混凝土企业采用自动控制技术对生产全过程进行规范控制和管理,不仅能够提高生产自动化程度,而且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实现废料循环利用,降低粉尘扬尘污染。因此,HJ/T 412-2007标准规定产品生产应采用计算机自动控制的生产工艺,具有计量自动补偿、数据储存、统计和查询功能。
(d)对预拌混凝土企业工业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的要求:工业废水和固体废弃物是预拌混凝土企业的主要污染物之一,设置生产废水处理、再利用系统,实现生产废水的“零排放”及资源再利用;配备混凝土回收设备、固体废弃物存放点,减少废弃物在厂区内的堆存,可节约生产成本,提升环境质量。HJ/T 412-2007标准要求产品生产过程产生的工业废水回收利用率应达100%, 固体废弃物回收利用率达95%以上。
(e)对预拌混凝土企业水泥散装率的要求: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各省市的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都严格规定预拌混凝土企业在生产时应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因此,HJ/T 412-2007标准规定产品生产中所使用水泥散装率应达100%。
(2)技术内容要求
(a)内、外照射指数的要求 : 为保障人体健康 ,HJ/T 412-2007标准在GB 6566-2010《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的基础上,对预拌混凝土产品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规定混凝土的内、外照射指数均不大于0.9。
(b)水溶性六价铬限量要求 : 为避免铬危害人类健康和自然环境,HJ/T 412-2007标准规定混凝土中水溶性六价铬不大于0.2×10-6。
(c)矿物掺合料掺量要求 :HJ/T 412-2007标准鼓励企业充分利用矿物掺合料、尾矿进行混凝土生产,并要求矿物掺合料占胶凝材料总量的质量分数不小于30%;利用尾矿砂、尾矿石做骨料时,尾矿与矿物掺合料体积之和占混凝土总体积的体积分数不小于30%。
(d)挥发性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 因混凝土外加剂一般含有甲醛、苯、氨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污染物,在混凝土建筑内快速挥发或缓慢释放,造成环境污染。为避免工程竣工后环境检测不达标事件的发生,提前实施有效控制,HJ/T 412-2007标准对混凝土释放空气中污染物作了严格限定(见表1)。
mg/m3
注:a— ——污染 物浓度限量 ,均应以同步测定的室外空气相应值为空白值。
4 存在问题
实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可使预拌混凝土企业获得丰富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截至2014年7月,共有50余家企业申请环境标志认证,累计通过认证企业不足20家, 仅占我国混凝土生产企业的0.2%左右, 与环境标志其他品目的认证产品相比 ,预拌混凝土认证通过率较低、企业的认可和接受程度并不乐观,没有切实发挥环境标志产品的功能和作用。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
(1)对标准理解不深入。申请环境标志认证的企业不仅要满足标准提出的基本要求和技术内容要求,而且要列出申请产品的配合比清单;检测胶凝材料的放射性、水溶性六价铬含量和外加剂的有害气体释放量; 并建立环境标志产品保障措施,补充程序文件等。各企业在申请时与认证部门沟通不足,缺少必要的文件资料,导致认证无法通过。
(2)对环境标志产品的认识不足。目前政府部门和认证机构仅在媒体上对中国环保标志相关的文件、标准、会议进行简单的宣传,企业对环境标志的内涵、意义、作用等了解较少,对于环境危机的严重性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仍缺少认识。
(3)对实行认证企业的鼓励不足。由于我国环境标志认证实行自愿方式,申请认证要培养环保技术人员、加强环保技术研究投入,不可避免的增加了企业成本,人员劳动强度。如没有政策的支持和鼓励,企业利润受到冲击,生产绿色产品的积极性也会跟着下降,环境保护意识逐渐丧失。
5 建议和意见
为确保申请企业顺利通过环境标志认证,获证企业继续保持证书,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1)编制、修订程序文件。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要求企业建立融合质量体系、环境体系和环境标志为一体的综合管理文件。因此,要按照环境标志产品标准重新编制或修改企业各级管理文件。重点对各种原材料进行合规性评价,建立原材料、供应商管理规程,提供原材料的环境指标检测报告,从源头控制原材料的使用。在混凝土研发设计过程中,除满足客户需求的工作性能外,对产品的环境特性需进行评审、验证,关注设计、生产的一致性,确保产品的环境指标满足标准要求。
(2)引进、研发环保技术。申请认证企业应具有相应的环保技术基础,包括清洁生产技术、无害化技术、回收利用技术和资源化技术等。加强环保技术的研发,促进企业按照标准要求实行绿色生产。
改造、改善生产设施。对生产过程易出现扬尘污染的设备, 应安装除尘装置并定期维修保养;对原料堆场、生产场地等要定期喷淋洒水。
(3) 除企业采取积极措施进行绿色生产外 , 也需要政府部门采用经济刺激、技术扶持等手段推进环境标志认证。如采用新闻媒体、报刊杂志、网络通讯等有效方式宣传环境标志, 引导公众绿色消费。同时,要建立完善的环境标志监管体系,定期抽检申请认证企业, 使公众了解环境标志检查结果,形成良好的环境标志执法氛围。
6 结语
3.食品认证标志 篇三
2月23日,柬埔寨商业部发表声明表示,贡布胡椒也是首个获得欧盟地理标志(GI)产品认证的东盟产品。声明称,地理标志(GI)是一种鉴定产品原产地的方法和认证,保护产品具有原产地独特的质量、信誉和其他特质。“地理标志让贡布胡椒享有与波尔多红酒、大吉岭红茶一样的法律地位,让其他产地的胡椒无法假冒,从而提高贡布胡椒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
目前,柬埔寨只有2项产品,即贡布胡椒和磅士卑省棕糖成功列为GI产品,目前商业部正计划为其他产品申请GI认证,即班迭棉吉省尖山县蚕丝、马德望大米、暹粒省波罗福(臭鱼)、桔井省柚子、菩萨橙子和贡布榴莲等待加入行列。
去年,贡布胡椒产量约为60 t,由于胡椒碱含量更高,使得贡布胡椒比其他地区的胡椒味道更辛辣,因而在国际市场上大受欢迎,产量也供不应求。
然而,贡布胡椒也因“盛名所累”,一些柬埔寨商家利用“鱼目混珠”方式,把其他地区的胡椒甚至从越南进口的廉价胡椒标为“贡布胡椒”,令不知情的外国游客和消费者上当。柬埔寨商业部货检总局于今年1月突袭检查暹粒市夜市场时,竟发现那里售卖的“贡布胡椒”,竟有九成是冒牌货,令人震惊。
(摘自《柬埔寨星洲日报》,2016-02-24)
4.食品认证标志 篇四
1、环境标志产品申请评审汇签表(初审及复评时提供)
2、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申请书
3、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环评批复、监测报告
4、集团、发展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集团关系说明和架构图
5、国内注册商标证或受理通知书
6、AISO14001环境管理认证证书
7、BISO14001和ISO18001确认证书
8、家具、木质门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9、设备操作规程
10、作业指导书
11、家具工艺流程图、木门工艺流程图
12、认证合同、汇款凭证
13、油漆、胶水附录B14、三合一管理手册
15、环境保障体系文件
16、证书上产品的形式检验报告
17、合格供应商名录
18、供应商FSC认证
19、胶水、油漆的十环认证
20、板材供供应商的十环认证
22、报关单(证明木材产地)
23、木材砍伐证、运输证、检验检疫证
24、进口木材原产地证
5.地理标志食品 篇五
华北地区
北京市:平谷大桃,燕山板栗,大兴西瓜,房山磨盘柿,昌平苹果,门头沟京白梨,昌平草莓,延庆国光苹果
天津市:茶淀玫瑰香葡萄,香盘山磨盘柿,小站稻,独流老醋,七里海河蟹
河北省:顺平桃,唐县大枣,宣化牛奶葡,魏县鸭梨,容城绿芦笋,黄骅冬枣,昌黎葡萄酒,沙城葡萄酒,沧州金丝,卢龙粉丝,泊头鸭梨,蠡县麻山药,涉县核桃,赞皇大枣,京东板栗,涉县花椒,山庄老酒,板城烧锅酒,武安小米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肥牛,苏尼特羊肉、巴林石,呼伦贝尔西旗羊肉,阿鲁科尔沁牛肉、阿鲁科尔沁羊肉 鄂尔多斯细毛羊
山西省:太谷壶瓶枣,祁县酥梨,永济芦笋,沁州黄小米,平遥牛肉,山西老陈醋,阳城蚕茧,广灵小米,左权绵核桃,左云苦荞
辽宁省:盘锦河蟹,桓仁蛤蟆油,桓仁山参,傅家花生,抚顺哈什蚂花、牛苹果,清原马鹿茸,黑山花生,盘锦大米,锦州道光柑,鞍山南果梨,大连鲍鱼,大连海参,岫岩玉,丹东板栗,桓仁冰酒,桓仁大米,桓仁大榛子,桓仁红松籽,桓仁蛤蟆油,桓仁山核桃油 高桥陈醋
吉林省:延边黄牛肉、吉林长白山中国林蛙油、白城绿豆、白城油葵、大川平贝母、吉林长白山天然矿泉水、吉林梅花鹿、姜家店大米、集安板栗、延边苹果梨、吉林长白山人参、露水河红松籽仁、通化山葡萄、扶余四粒红、延边大米、梅河大米、白城燕麦、长白山红景 黑龙江省:五营木都柿,珍宝岛大米,饶河东北黑,铁力平贝母,铁力北五味,铁力中国林蛙油,抚远“黑龙江大马哈鱼”鱼子,抚远“黑龙江鲟鳇鱼”鱼子,宝清红小豆,五常大米,孙吴大果,沙响水大米,宝清大白板,梅里斯洋葱,挠力河毛葱,板子房西瓜,北大仓酒,玉泉酒,黑龙江大豆(九三垦区)
华中地区
河南省:卢氏鸡、张弓酒、河阴石榴、正阳花生、西峡猕猴桃、西峡香菇、济源冬凌草、淮阳黄花菜、仰韶酒、洛阳牡丹、道口烧鸡、西峡山茱萸、钧瓷、怀山药、平舆白芝麻、方城丹参、南召辛夷、原阳大米、汝瓷、灵宝大枣、灵宝苹果、偃师银条、确山板栗、卢氏黑木耳、卢氏连翘、宁陵金顶谢花酥梨、嵩县柴胡、唐半夏、唐栀子、中牟大白蒜、禹白附、禹白芷、禹南星、宁陵白蜡杆、泌阳花菇、内黄大枣、信阳毛尖、固始鸡、信阳红、固始云雾、商城黑猪[1]、许昌腐竹、郑州黄河鲤鱼[2]、潢川甲鱼、新郑大枣、杞县大蒜
湖北省:来凤金丝桐油、咸丰白术、板桥党参、来凤漆筷、景阳鸡、九资河茯苓、襄阳大头菜、利川山药、涨渡湖黄颡鱼、窑湾蜜桔、程河柳编、巴东独活、襄麦冬、来凤凤头姜、罗田甜柿、丹江口翘嘴、洪山菜薹、京山桥米、利川莼菜、利川黄连、恩施玉露、蔡甸莲藕、郧阳乌鸡、龙峰茶、邓村绿茶、宜城板鸭、罗田板栗、房县黑木耳、竹山绿松石、郧阳木瓜、丹江口翘嘴鲌,武当蜜橘,[3] 麻城福菊、荆州鱼糕、罗田金银花、黄陂荆蜜
湖南省:醴陵瓷器,黔阳冰糖橙,武冈卤铜鹅,武冈卤豆腐,临武鸭,永丰辣酱,湘西猕猴桃和乐蟹,古丈毛尖,隆回龙牙百合,隆回金银花,浏阳花炮,邵东玉竹、湘绣,邵东黄花菜,湘阴藠头,桃源野茶王,乌牛早茶,雪峰蜜桔、松花石、松花砚,仓桥水晶梨,汉寿甲鱼,澧县葡萄、安化黑茶,桂东玲珑茶
华东地区
上海市:崇明老白酒、崇明老毛蟹、南汇水蜜桃
江苏省:东海水晶,鸽岛、竹岛、羊山岛、开山岛、秦山岛、车牛山岛、达山岛、平岛醋,固城湖螃蟹,镇江香醋,高邮鸭、高邮咸鸭蛋,洞庭(山)碧螺春茶,宝应荷藕,泰兴白果,扬州漆器,阳澄湖大闸蟹,雨花茶云锦,南通长江河豚(养殖),吕四海蜇,盱眙龙虾,河横大米,兴化香葱,东台发绣,邳州银杏[4],阳羡雪芽茶滨海白首乌
浙江省:新昌花生、开化杜仲茶,王店三园鸡,温郁金,姚庄蘑菇,建德苞茶,松阳茶,天目山铁皮石斛,龙井茶、杭白菊,庆元香菇,金华火腿,龙泉青瓷,常山胡柚,新昌花生(小京生),安吉白茶,塘栖枇杷,余姚杨梅,黄岩蜜桔,萧山萝卜干,天台乌药,海盐大头菜,德清早园笋,严东关五加皮酒,龙游发糕,仙居鸡,常山山茶油,遂昌竹炭,瓯柑三门青蟹,宁波金柑,绍兴酒,慈溪杨梅
安徽省:涡阳苔干,霍山黄芽,霍山石斛,迎驾贡酒,怀远石榴,凤丹长丰草莓,八公山豆腐,六安瓜片、宣纸、滁菊、口子酒,黄山毛峰茶,砀山酥梨,古井贡酒,太平猴魁茶,黄山贡菊(徽州贡菊),符离集烧鸡,宁国山核桃,霍山百合,塔山石榴(淮北市烈山区)。福建省:柘荣太子参,尤溪金柑,永安莴苣天,宝香蕉,南日鲍,龙岩咸酥花,浦城薏米,平潭水仙花,德化黑鸡,清流豆腐皮,河龙贡米,云霄枇杷,永泰李干,连城红心地瓜干,明溪肉脯干、闽笋干,永春佛手茶、大红袍茶、白毫银针,古田银耳,建瓯锥栗,永春芦柑,政和白茶,柘荣太子,福建乌龙茶,坦洋工夫永春、佛手,德化白瓷、永春篾,香东山鲍鱼,长汀河田鸡,武夷岩茶,建宁建莲清流溪鱼,浦城丹桂,莆田桂圆,莆田枇杷,武平金线莲,大田肉兔。
江西省:横峰葛,大余金边瑞香,余江夏天无寻乌蜜桔,三湖红桔,广丰白耳黄鸡,广昌通心白莲,泰和乌鸡,万年贡米,金溪黄栀子,崇仁麻鸡,兴国灰鹅,军山湖大闸蟹,高安腐,竹浮瑶仙芝,南康甜柚,瑞昌山药,彭泽鲫,南城淮山,婺源绿茶,南安板鸭,遂川金桔,峡江传统米粉,安福火腿,宜春茶油,奉新大米、四特酒,万载百合生米藠头,南丰蜜桔、狗牯脑茶,赣南脐橙,泰和乌鸡,景德镇瓷器,庐山云雾茶,弋阳年糕,商州枳壳、三瑚红桔,天桂梨,共青板鸭及副产品夏布萱麻,东乡瘦肉猪,临川贡酒,婺源荷包红鲤鱼、白玉豆系列蔬菜,余干辣椒,梅岭毛尖,五丰系列米粉,三江口萝卜,广丰马家柚
山东省:周村烧饼,景芝神酿酒,平邑金银花,日照绿茶,苍山大蒜,马家沟芹菜,烟台大樱桃,泰山赤鳞鱼,大泽山葡萄,无棣贝瓷,烟台鲍鱼,沾化冬枣,烟台苹果,烟台葡萄酒,龙口粉丝,平阴玫瑰,乐陵金丝小枣、丁马甲鱼,安丘大姜,潍县萝卜,崂山绿茶,昌邑丝绸,青州蜜桃,威海海带,海洋白黄瓜,金乡大蒜,成武大蒜,沂源苹果,麻湾西瓜 华南地区
广东省:罗浮山百草油,东陂腊味,合水粉葛、端砚,郁南无核沙糖桔,罗定肉桂,[5] 罗定皱纱鱼腐,[6] 罗定稻米,[7] 泗纶蒸笼,[8] 新兴香荔,清新冰糖桔,西牛麻竹笋,徐闻山羊,龙门年桔,水东芥菜,清远乌鬃鹅,星子红葱,惠来荔枝,西牛麻竹叶,连南瑶山茶,连州溪黄草,普宁青梅,河源米粉,廉江红橙,马坝油粘米,增城丝苗米,程村蠔春,砂仁流沙南珠,陆河青梅,埔田竹笋,普宁蕉柑,覃斗芒果,愚公楼菠萝,英德红茶,化橘红黄圃腊味,梅州金柚,新会陈皮,新会柑,南山荔枝,湛江剑麻纤维,徐闻良姜,南雄板鸭,白蕉海鲈,增城迟菜心,派潭凉粉草,火山粉葛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罗汉果,桂林马蹄,桂林腐乳,桂林米粉,桂林辣椒酱,灵川狗肉,兴安白果,全州禾花鱼,全州湘山酒,绍水蘑菇,恭城月柿临桂五通甘蔗平乐茨菇平乐石崖茶灌阳红枣大新苦丁茶,梧州龟苓膏,梧州腊肠,钦州坭兴陶,融水糯米柚,桂林三花酒,容县沙田柚,合浦南珠巴马香猪,荔浦芋,凌云白毫茶,永福罗汉果,忻城金银花,玉林香蒜,天等指天椒,阳朔金桔,横县茉莉花,横县大头菜,南山白毛茶[4]
海南省:兴隆咖啡,琼中绿橙,白沙绿茶
西南地区
重庆市:涪陵榨菜,合川桃片,酉阳青蒿,江津花椒,南川方竹笋,金佛山方竹笋奉节脐橙,城口老腊肉
四川省:南江山核桃,会理石榴,涪城麦冬,洪雅雅连,国胜茶青,川七佛贡茶,旺苍杜仲,彭州大蒜,资中冬尖,新店七星椒,双流枇杷,南溪豆腐干,泸州酒,江油附子,都江堰猕猴,中江丹参,雁江蜜柑,蒙山茶,水井坊酒,古蔺肝苏,安岳柠檬,苍溪猕猴桃,苍溪雪梨,龙泉驿水蜜桃,通江银耳,南江金银花,长赤翡翠米,汉源花椒,剑南春酒,郫县豆瓣,青川黑木耳,双流冬草莓,达县苎麻,温江大蒜,仪陇大山香川芎,金阳白魔芋,金阳青花椒,朝天核桃,崇州郁金,峨眉山茶[9]
贵州省:赤水金钗、石斛,赤水乌骨鸡,兴义饵块粑,德江天麻,开阳富硒米,遵义朝天椒,余庆小叶苦大方天麻,茅台酒,仁怀酱香酒,梵净山,翠峰茶,余庆苦丁茶,沙子空心李,六枝特区“郎岱酱”
云南省:红河灯盏花,程海螺旋藻,洱源梅子,普洱茶,宣威火腿,文山三七,昭通天麻,石屏杨梅西畴阳荷深沟鸡[10]
西藏自治区:西藏那曲冬虫夏草,西藏藏药
西北地区
陕西省:紫阳天然蓝黑板石,延川红枣,紫阳蓝黑板石,临潼火晶柿,略阳乌鸡,汉中仙毫,镇巴腊肉,子洲黄芪,富平柿饼,府谷海红果,黄龙核桃,西凤酒,陕西苹果蓝田玉,韩城大红袍,紫阳富硒茶,太白酒,凤县大红袍,平利绞股蓝,商洛丹参,延安酸枣,周至猕猴桃,定边马铃薯[4]
甘肃省:文县纹党,临泽小枣,秦安蜜桃,两当狼牙蜜,西和半夏,苦水玫瑰,兰州百合,礼县大黄,临洮大丽花,武都橄榄油,平凉金果龙神茶,庆阳黄花菜,静宁苹果,环县荞麦
[1]
青海省:藏毯互助青稞酒
宁夏回族自治区:香山压砂西瓜,灵武长枣,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宁夏枸杞
6.有机食品认证 篇六
同样的食品,只要标注“有机”,价格就要贵出一大截。可是,由于监管尚不完善,一些农场、中间商和商家打着“有机”幌子骗钱或个别认证机构“只要花钱就能买认证”的传言不绝于耳。记者了解到,从7月1日开始,有机产品将全面加贴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消费者可以在网络上方便地追溯到手中一袋有机大米的“身世”。
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官方网站上,相关通知明确,实际上从今年3月1日起,该部门已经正式启用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备案管理系统。有机产品生产企业应在销售的有机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贴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含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及其唯一编号(有机码)、认证机构名称或者其标识。
7.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篇七
第一条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 确保绿色食品信誉, 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 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 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条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 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 (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 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第六条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标准和规范, 由农业部制定并发布。
第七条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 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 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 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择优指定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 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 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
第二章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
第九条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的范围内, 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 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二) 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
(三) 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
(四) 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第十条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单位 (以下简称申请人) ,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 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
(三) 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 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
(五) 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
(六) 申请前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 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 资质证明材料;
(三) 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控制规范;
(四) 预包装产品包装标签或其设计样张;
(五)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 予以受理, 并在产品及产品原料生产期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 不予受理,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现场检查合格的,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由申请人委托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检测机构对申请产品和相应的产地环境进行检测;现场检查不合格的,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三条检测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后, 应当及时安排现场抽样, 并自产品样品抽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环境样品抽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 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 提交省级工作机构和申请人。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展中心。初审不合格的, 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对初审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自收到省级工作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 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 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根据专家评审的意见, 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证的决定。同意颁证的, 与申请人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 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 并公告;不同意颁证的,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七条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是申请人合法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凭证, 应当载明准许使用的产品名称、商标名称、获证单位及其信息编码、核准产量、产品编号、标志使用有效期、颁证机构等内容。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分中文、英文版本, 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三年。
证书有效期满, 需要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 标志使用人应当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省级工作机构书面提出续展申请。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在四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相关检查、检测及材料审核。初审合格的, 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展的决定。准予续展的, 与标志使用人续签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 颁发新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予续展的, 书面通知标志使用人并告知理由。
标志使用人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 或者申请续展未获通过的, 不得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三章标志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获证产品及其包装、标签、说明书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二) 在获证产品的广告宣传、展览展销等市场营销活动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三) 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农业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农产品市场营销等方面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严格执行绿色食品标准, 保持绿色食品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二) 遵守标志使用合同及相关规定, 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三) 积极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其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的跟踪检查。
第二十一条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禁止将绿色食品标志用于非许可产品及其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二条在证书有效期内, 标志使用人的单位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商标等发生变化的, 应当经省级工作机构审核后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产地环境、生产技术等条件发生变化, 导致产品不再符合绿色食品标准要求的, 标志使用人应当立即停止标志使用, 并通过省级工作机构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报告。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标志使用人应当健全和实施产品质量控制体系, 对其生产的绿色食品质量和信誉负责。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 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和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建立绿色食品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制度, 组织对绿色食品及标志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对辖区内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人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情况实施年度检查。检查合格的, 在标志使用证书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章。
第二十六条标志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取消其标志使用权, 收回标志使用证书, 并予公告:
(一) 生产环境不符合绿色食品环境质量标准的;
(二) 产品质量不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的;
(三) 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四) 未遵守标志使用合同约定的; (五) 违反规定使用标志和证书的;
(六)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志使用权的。
标志使用人依照前款规定被取消标志使用权的, 三年内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不再受理其申请;情节严重的, 永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绿色食品标志和标志使用证书。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绿色食品和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从事绿色食品检测、审核、监管工作的人员,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 除依法予以处罚外, 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取消指定, 永久不得再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
第三十条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绿色食品标志有关收费办法及标准, 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8.食品认证标志 篇八
韩国为了把蟋蟀认证为新食品原料并运用到食品中,进行了毒性评价和最佳工艺的研究。申请专利的制作工艺是首先去除蟋蟀特有的气味,增加作为食品的香味之后,再经过卫生加工处理做成粉末,添加到点心和面包中。韩国目前可作为食品原料使用的昆虫有7种。
点评:难道不是传统美食吗?
德国男子
食用发苦西葫芦后中毒身亡
日前,德国一名79岁的男子因食用了发苦的西葫芦中毒身亡。西葫芦中的苦味物质为“葫芦素”,一般情况下,西葫芦在培育时已经自然去除了葫芦素,可以放心食用,但如果西葫芦与观赏型南瓜等其他植物发生杂交,其果实中就可能形成葫芦素。此外,西葫芦也可能因为天气炎热,启动“自我保护”机制,形成苦味的葫芦素。在特定条件下,黄瓜、南瓜等葫芦科植物的果实内均可能出现葫芦素。因此,消费者千万不要食用带苦味的西葫芦、黄瓜或南瓜。
点评:西葫芦消费量少,黄瓜和南瓜更需注意!苦味是警报,不该苦的东西发苦,那还是要谨慎!
丹麦:有机食品
优先供给幼儿园、学校
丹麦正在推行《2020有机食品行动计划》:到2020年,丹麦的有机农业总产值要增长一倍;有机食品在公共食品消费领域的比重达到60%;将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的食堂变成“有机食堂”。为确保这些食堂的食物来源是有机食品,丹麦政府大力鼓励和支持有机食品供应商及生产商生产、研发更多有机食品,并将免费帮助学校建立有机食堂,为有关人员开设有机食品专题讲座和课程。
点评:环保、健康、诚信、关怀,可以在这件事情上得到统一。
日本一寿司店
107人食物中毒
日前,日本静冈市发布消息称,3~82岁共107人在食用了静冈市葵区一寿司店的寿司后,出现腹泻、呕吐等食物中毒症状,其中12人检测出诺如病毒。静冈市相关部门认为,该寿司店于8月21日至24日提供的寿司和外卖便当是造成食物中毒的原因,对该寿司店下达了停业整顿处分。
点评:夏秋季节交换时,诺如病毒易流行,我们也要小心了。
世卫组织拟强力约束
婴幼儿食品不当促销行为
世界卫生组织(WHO)日前在官网发布《对婴幼儿食品不当促销行为的释义和指导意见(讨论稿)》,建议0~6个月婴儿应纯母乳喂养,此后,应在提供营养充足和安全的辅食同时,继续进行母乳喂养,直到孩子2岁或更大。然而,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一些针对婴幼儿的母乳代用品和商业辅食的不当促销影响了婴幼儿的最佳喂养。
经过公开咨询和非正式会谈之后,该讨论稿将提交给WHO执行委员会,并将在2016年1月举行的第138次会议中进行讨论。
点评:进入辅食阶段,最佳喂养应该是尽量新鲜、多品种、多成分的易消化食品,给宝宝刮两勺真正的苹果泥肯定比吃“宝宝专用苹果糊”来得健康。
德国:禁止啤酒广告中
出现美化广告词
近日,德国一家啤酒厂因在广告中使用了“有助消化 ”一词而被联邦社会竞争联合会告上法庭。啤酒厂老板称:“我们以此想要说的是,喝了我们的啤酒,令人心旷神怡。”当地法院做出裁决,啤酒广告中禁止使用“有助消化”类的美化广告词。
9.宁夏清真食品认证规范 篇九
发表日期:2011年9月16日 【编辑录入:base】 共有 279 位读者
1.目的:为保障宁夏清真食品认证工作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行政许可工作规范(试行)》、《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国际认证通则》,特制定《宁夏清真食品国际认证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加工、销售出入境清真食品企业及其产品认证申请、受理、专家评审、审查、决定、发证和监督等工作。
3.职责: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依法实施宁夏清真食品出入境认证工作。
3.1认证中心所属认证部(以下简称认证部)负责接受清真食品认证的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出具和送达受理文书,向有关专家组和部门移送申请材料。
3.2认证部负责调派专家评审组,组织实施评审,监督检查评审工作,核查评审书面报告,提出审核意见,报认证中心法定负责人审定,出具送达认证书,对外公示认证登记信息。3.3专家评审组接受认证部的调派,对申请企业进行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做出评审报告。
3.4认证中心的法定负责人,决定是否准予清真食品认证许可。4.认证人员资格:认证检查人员应当具备清真食品生产、安全及认证检查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或工作经历,并按照《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经宁夏清真食品认证中心专业培训取得清真食品认证执业资格证书。
5.认证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证通则》。6.认证工作程序
6.1办理认证的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组对申请材料的文件审核和现场评审、企业补充材料和企业进行整改的累计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且不计算在办理认证(受理、审批)的工作时限之内。6.2认证申请 6.2.1
申请人所应具备的条件:(1)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食品卫生经营许可证和《清真食品准营证》的企业,对于入境的清真食品企业及其产品应当出具国际相关的HALAL认证文件。
(2)生产、加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夏回族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安全卫生标准和有关规范的要求。
(3)已按照以上基本认证依据和相关专项技术要求,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一般情况下体系需要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6.2.2
填写申请表
申请人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证申请表》,并提供认证所需要的相关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提出申请。6.2.3.申请人需要提供以下文件材料:
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食品卫生经营许可证、清真食品准营证(或国外的HALAL认证书)、《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编号(如正在报检者,可出具《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企业的人事管理文件、厂区的平面图、产品工艺流程图等与清真食品认证有关的材料。6.3认证受理 6.3.1
认证部接受申请书时,应当向声请人公布以下信息:(1)认证范围;(2)认证工作程序;(3)认证依据;(4)认证书的有效期;(5)认证收费标准。6.3.2
认证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审核人应当当场告知,或填写《认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通知申请人在10日内补齐。申请人逾期未补正材料,视为申请人自动撤回申请。认证部向申请人签发《自动撤回认证申请通知书》。6.3.3
申请材料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认证部作出受理决定,向申请人出具《认证申请受理决定书》,并书面告知专家评审工作期限。申请事项不属于清真食品认证范围的,认证部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填写《认证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公章,退回申请材料。6.4专家评审 6.4.1
认证部应在作出受理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指定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并将评审报告报认证部。6.4.2
专家评审组
(1)专家组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必须是奇数);(2)成员包括伊斯兰教界权威人士、清真食品方面专家、清真食品管理的官方代表。
(3)清真食品方面专家、清真食品管理的官方代表必须有三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
(4)以上人员必须经过清真食品认证的相关培训,经宁夏清真食品认证中心专业培训取得清真食品认证执业资格证书。(5)身体健康,并有健康证明。6.4.3 文件审核
专家评审组应当在接到有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审核,提出意见。6.4.4 现场评审 6.4.5
.1文件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专家评审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现场评审工作计划,并通过认证部联系申请人进行并完成现场评审。6.4.5
.2专家评审组实施现场评审时,应在申请人企业召开见面会,由专家评审组组长向申请人告知评审项目、依据、范围、方法和评审程序、保密规定及廉政承诺等。6.4.5
.3现场评审结束时,专家评审组应召开总结会,告知现场评审的初步结果。现场评审发现不符合项的,填写《不符合项及跟踪评审报告》,告知申请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申请人应当在评审记录和不符合项报告上签字予以确认。6.5跟踪评审
申请人完成不符合项的整改后,应当向专家评审组提交书面的不符合项报告。专家评审组在收到不符合项整改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不符合项的跟踪评审。6.5.1
评审报告上报
专家评审组在完成现场评审和跟踪评审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实施现场评审的其他材料,提交认证部。6.6审查与决定 6.6.1 审查
认证部接到专家评审组的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评审程序、评审记录、评审报告及评审结果等进行书面核查,提出对申请人清真食品认证评审的审查意见,报认证中心法定代表人批准。认证部在报审中心法定代表人前可以组织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6.6.2 决定
认证中心法定代表人根据认证部提交的报批材料和审查意见,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认证的决定。6.6.3 发证
认证中心法人代表在作出准予认证的10个工作日内,对准予认证的,签发和送达《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证证书》;对不准予认证的,签发和送达《评审不合格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认证的理由。认证中心负责对外公布获证企业的名称、企业地址、认证产品的类别、认证编号及有效日期等相关信息。6.6.4对认证决定的申诉
申请人如对认证决定结果有异议,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认证机构的主管部门申诉,该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应在一个月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6.7监督 6.7.1
监督类型与频次 6.7.1
.1认证中心认证后,要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这些检查监督包括1年一次的定期监督和日常、随机监督。6.7.1
.2获证企业的清真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或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认证中心可进行临时检查,并根据情况增加监督频次。6.7.1
.3季节性产品可将定期监督的时间定为生产季节或生产旺季。6.7.2监督审核应包括以下内容:(1)清真食品安全体系的保持和变化情况(2)消费者投诉情况;(3)涉及变更的范围。
(4)对上次审核时提出的不符合项所采取纠正措施的审查;(5)适当时,其他选定范围。6.7.3
监督结果的评价
获证企业经监督审核合格的,认证中心应作出保持其认证资格的决定。否则,由认证中心暂停、撤销或注销其认证资格。6.7.4信息通报制度
为确保获证企业清真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认证企业必须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认证部通报以下信息。(1)清真食品企业、人员、产品、工艺、环境等方面变更情况。
(2)消费者投诉和有关部门的检查中发现严重危害清真食品安全问题的情况。
(3)有关清真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
(4)其他影响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重要信息。6.7.5 信息分析
认证中心应对上述信息进行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包括增加监督审核频次、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6.8变更
在认证有效期内,变更生产设备、技术流程、厂址、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生产增项的情况下,凭有效证明文件并填写变更申请表向认证部变更申请。认证中心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经过组织现场审查后,作出是否予以变更的决定。作出决定起5个工作日内,对准予变更的,重新签发和送达《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证证书》。对于不准予变更的,签发和送达《评审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对于已发生影响清真食品文化安全体系变更的,认证中心可收回《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证证书》。6.9认证效力和时效 6.9.1
认证效力。
清真食品认定标准权属获得以后,只能由申请企业所有,其分厂和加盟连锁经营者必须重新申请认证。6.9.2
认证的时效 6.9.2
.1认证有效期
企业认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可填写《续认证申请表》办理重新认证手续。认证中心在有效期届满时作出是否准予重新认证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视为准予重新申请认证。若不允许重新认证的,要书面说明理由。6.9.2.2年检
在认证有效期内,认证中心实行年检制度,申请人需上报有关材料。年检时间按发征日期计算。6.9.2.3重新认证
连续年检两次以后,申请人必须办理重新认证手续。重新申请过程中,可以根据情况减免现场审核程序。7.认证证书
7.1认证证书有效期3年。7.2认证证书的管理 7.2.1
暂停认证证书的使用
认证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认证中心应当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
(1)获证企业未按规定使用证书的。
(2)监督结果证明获证企业管理体系和产品不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证通则》,尚不需立即撤销认证证书。(3)获证企业不接受认证部的监督。
(4)企业资质、产品出现变更,没有及时声明、申报的。7.2.2
撤销认证书
获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撤销其认证资格。(1)监督结果证明获证企业管理体系或产品严重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证通则》要求,立即撤销其认证证书。(2)认证书暂停使用期间,该企业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3)获证企业出现清真食品安全严重事故的。(4)获证企业坚决不接受认证部对其实施监督的。(5)企业资质存在造假现象的。(6)擅自转让和延伸认证资格的。7.2.3
注销认证证书
获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部应当注销其认证证书。(1)认证依据变更,获证企业不能满足变更后的要求的。(2)认证证书超过了有效期,获证企业未申请重新认证的;(3)获证企业申请注销的。8.收费
10.绿色食品认证申报材料 篇十
一、绿色食品标志申请书
二、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
三、保证执行绿色食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四、绿色食品生产技术规程
五、绿色食品质量控制体系
1、绿色食品质量控制措施
2、基地示意图和基地环境概况
3、公司加农户的收购合同和农户清单
4、基地管理制度
5、质量管理手册
六、产品预包装设计样
七、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注册商标(复印件)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现场检查照片、化肥、农药包装照片、添加剂照片等等)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盖章)说 明 1.随申请书须报以下材料:(1)《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
(2)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的《农业环境质量监测报告》(附监测点分布图)及农业环境质量现状评价。(3)由省级或省级以上食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一年之内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执行企标的附报企业标准。(4)《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5)企业生产技术规程及质量管理手册。(6)省绿办考察报告。2.申请书及附报材料(1)、(2)复印无效。3.填写材料时须字迹整洁、术语规范、印章清晰。4.所有表格的栏目不得空缺,不填写的须说明理由。5.填表人须亲自签名盖章,对所填内容负法律责任。
篇二:绿色食品认证程序和认证所需材料 绿色食品认证程序 绿色食品认证程序
为规范绿色食品认证工作,依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国内企业均可按本程序申请绿色食品认证。境外企业另行规定。1.认证申请 1.1 申请人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绿色食品办公室、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省绿办)领取《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及有关资料,或从中心网站(网 1.2 申请人填写并向所在省绿办递交《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及以下材料:
(1)保证执行绿色食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2)生产操作规程(种植规程、养殖规程、加工规程)
(3)公司对“基地+农户”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合同、基地图、基地和农户清单、管理制度)
(4)产品执行标准
(5)产品注册商标文本(复印件)(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7)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通过体系认证的,附证书复印件)2.受理及文审
2.1 省绿办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进行登记、编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认证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向申请人发出《文审意见通知单》,同时抄送中心认证处。
2.2 申请认证材料不齐全的,要求申请人收到《文审意见通知单》后10个工作日提交补充材料。
2.3申请认证材料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本生长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2.4 申请认证材料合格的,执行第3条。3.现场检查、产品抽样
3.1省绿办应在《文审意见通知单》中明确现场检查计划,并在计划得到申请人确认后委派2名或2名以上检查员进行现场检查。
3.2检查员根据《绿色食品 检查员工作手册》(试行)和《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试行)中规定的有关项目进行逐项检查。每位检查员单独填写现场检查表和检查意见。现场检查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绿办递交现场检查评估报告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及有关调查资料。
3.3现场检查合格,可以安排产品抽样。凡申请人提供了近一年内绿色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并经检查员确认,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检测项目和质量要求的,免产品抽样检测。
3.4 现场检查合格,需要抽样检测的产品安排产品抽样: 3.4.1当时可以抽到适抽产品的,检查员依据《绿色食品产品抽样技术规范》进行产品抽样,并填写《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同时将抽样单抄送中心认证处。特殊产品(如动物性产品等)另行规定。
3.4.2当时无适抽产品的,检查员与申请人当场确定抽样计划,同时将抽样计划抄送中心认证处。
3.4.3申请人将样品、产品执行标准、《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和检测费寄送绿色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
3.5现场检查不合格,不安排产品抽样。4.环境监测
4.1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由检查员在现场检查时同步完成。
4.2经调查确认,产地环境质量符合《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规定的免测条件,免做环境监测。
4.3 根据《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经调查确认,必要进行环境监测的,省绿办自收到调查报告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绿色食品定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环境监测,同时将通知单抄送中心认证处。
4.4定点环境监测机构收到通知单后,40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监测报告,连同填写的《绿色食品环境监测情况表》,直接报送中心认证处,同时抄送省绿办。5.产品检测
绿色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自收到样品、产品执行标准、《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检测费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品检测报告,连同填写的《绿色食品产品检测情况表》,报送中心认证处,同时抄送省绿办。6.认证审核
6.1省绿办收到检查员现场检查评估报告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并将认证申请材料、检查员现场检查评估报告、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及《省绿办绿色食品认证情况表》等材料报送中心认证处。6.2中心认证处收到省绿办报送材料、环境监测报告、产品检测报告及申请人直接寄送的《申请绿色食品认证基本情况调查表》后,进行登记、编号,在确认收到最后一份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下发受理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6.3 中心认证处组织审查人员及有关专家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结论。6.4 审核结论为“有疑问,需现场检查”的,中心认证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计划,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得到申请人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派检查员再次进行现场检查。
6.5审核结论为“材料不完整或需要补充说明”的,中心认证处向申请人发送《绿色食品认证审核通知单》,同时抄送省绿办。申请人需在20个工作日内将补充材料报送中心认证处,并抄送省绿办。
6.6审核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的,中心认证处将认证材料、认证审核意见报送绿色食品评审委员会。7.认证评审
7.1 绿色食品评审委员会自收到认证材料、认证处审核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全面评审,并做出认证终审结论。
7.2 认证终审结论分为两种情况:(1)认证合格(2)认证不合格
7.3 结论为“认证合格”,执行第 8条。7.4 结论为“认证不合格”,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在做出终审结论 2个工作日内,将《认证结论通知单》发送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本生产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8.颁证
8.1 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将办证的有关文件寄送“认证合格”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申请人在60个工作日内与中心签定《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8.2 中心主任签发证书。
申报材料清单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2日来源:中心认证处 作者:
申报材料清单
申请人向所在 省绿办提出 认证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文件,每份文件一式两份,一份 省绿办留存,一份 报中心 :
1.《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 2.《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
3.保证执行绿色食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4.生产操作规程(种植规程、养殖规程、加工规程)5.公司对“基地 +农户”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合同、基地图、基地和农户清单、管理制度)6.产品执行标准
7.产品注册商标文本(复印件)
8.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9.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对于不同类型的申请企业,依据产品质量控制关键点和生产中投入品的使用情况,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1.矿泉水申请企业,提供卫生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及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 2.对于野生采集的申请企业,提供当地政府为防止过渡采摘、水土流失而制定的许可采集管理制度;3.对于屠宰企业,提供屠宰许可证复印件; 4.从国外引进农作物及蔬菜种子的,提供由国外生产商出具的非转基因种子证明文件原件及所用种衣剂种类和有效成份的证明材料; 5.提供生产中所用农药、商品肥、兽药、消毒剂、渔用药、食品添加剂等投入品的产品标签原件;
6.生产中使用商品预混料的,提供预混料产品标签原件及生产商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使用自产预混料(不对外销售),且养殖方式为集中饲养的,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使用自产预混料(不对外销售),但养殖管理方式为“公司 +农户”的,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预混料批准文号及审批意见表复印件; 7.外购绿色食品原料的,提供有效期为一年的购销合同和有效期为三年的供货协议,并提供绿色食品证书复印件及批次购买原料发票复印件; 8.企业存在同时生产加工主原料相同和加工工艺相同(相近)的同类多系列产品或平行生产(同一产品同时存在绿色食品生产与非绿色食品生产)的,提供从原料基地、收购、加工、包装、贮运、仓储、产品标识等环节的区别管理体系; 9.原料(饲料)及辅料(包括添加剂)是绿色食品或达到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 10.预包装产品,提供产品包装标签设计样。篇三:绿色食品申请认证指南 绿色食品申请认证指南
第一章 绿色食品概念 第一节 定义
第二节 注册商标图形及文字 第三节 必须具备的四个条件 第二章 申请主体、产品要求 第一节 申请主体的基本要求
第二节 哪些产品可以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三章 申请认证程序
第四章 材料目录及编制要求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二节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填写规范 第三节 文字材料目录及要求 第四节 其它材料要求
第五章 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有关费用 第六章 绿色食品标准目录 第七章 申请认证指南附件下载 第一章 绿色食品概念 第一节 定义
绿色食品是指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商标标志的无污染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第二节 注册商标图形及文字
绿色食品标志由三部分组成,即上方的太阳、下方的叶片和中心的蓓蕾,象
征自然生态;颜色为绿色,象征着生命、农业、环保;图形为正圆形,意为保护。绿色食品中文标准字体、字形已注册,用者不可再作修改。标志图形、中、英文文字及三者的任意组合已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注册为质量证明商标。第三节 必须具备的四个条件 一是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二是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 三是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
四是产品的包装、贮运必须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第二章 申请主体、产品要求 第一节 申请主体的基本要求 申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政府和行政机构等不可作为绿色食品申请人。同时,还要求申请人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技术;
2、生产具备一定规模,具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3、加工企业须生产经营一年以上方可申请。
4、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作为申请人:(1)与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及各级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有经济和其它利益关系的;(2)可能引致消费者对产品(原料)的来源产生误解或不信任的企业,如批发市场、粮库等(3)纯属商业经营的企业(如百货大楼、超市等)。第二节 哪些产品可以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绿色食品标志,是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1996年11月7日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我国的第一例证明商标。
其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极为广泛,在1类的肥料上,注册了图形商标;在2类的食品着色剂上注册了文字、图形、英文以及组合共四件商标;在3类的香料上、5类的婴儿食品上注册了四个商标,并在29 类肉类、煮熟的水果、蔬菜、果冻、果酱等,30类的糖、咖啡、面包、糕点、蜂蜜、糖调味香料,31类水果、蔬菜、种子、饲料,32类啤酒、饮料,33类含酒精的饮料进行了全类注册。据不完全统计、讫今为止“绿色食品”证明商标现已在八类1000多种食品上核准注册33件证明商标。概况地说,可以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一类是食品, 比如粮油、水产、果品、饮料、茶叶、畜禽蛋奶产品等。包括:
(1)按国家商标类别划分的第5、29、30、31、32、33类中的大多数产品均可申请认证;(2)以“食”或“健”字登记的新开发产品可以申请认证;(3)经卫生部公告既是药品也是食品的产品可以申请认证;
(4)暂不受理油炸方便面、叶菜类酱菜(盐渍品)、火腿肠及作用机理不甚清楚的产品(如减肥茶)的申请;
(5)绿色食品拒绝转基因技术。由转基因原料生产(饲养)加工的任何产品均不受理。另一类是生产资料,主要是指在生产绿色食品过程中的物质投入品,比如农药、肥料、兽药、水产养殖用药、食品添加剂等等
具备一定生产规模、生产设施条件及技术保证措施的食品生产企业和生产区域还可以申报绿色食品基地。
第三章 申请认证程序
二、市、县(市、区)绿办指导企业做好申请认证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对申请认证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和指导,明确申请认证程序及材料编制要求,并写出考察报告报省绿办。省绿办酌情派员参加。
三、企业按照要求准备申请材料,根据《绿色食品现场检查项目及评估报告》(附件2)自查、草填,并整改,完善申请认证材料;市、县(市、区)绿办对材料审核(市、县绿办审核表见附件3),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绿办。
四、省绿办收到市、县(市、区)的考察报告、审核表及企业申请材料后,审核定稿,通知企业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附件4、5)正表。企业完成6套申请认证材料(企业自留1套复印件,报市、县绿办各1套复印件,省绿办2套复印件,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1套原件)和文字材料软盘,报省绿办。
五、省绿办收到申请材料后,登记、编号,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下发《文审意见通知单》(附件6)同时抄传中心认证处,说明需补报的材料,明确现场检查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计划。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材料。
六、现场检查计划经企业确认后,省绿办派2名或2名以上检查员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并在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绿办提交《绿色食品现场检查项目及评估报告》、《绿色食品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
七、检查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同时进行产品抽检和环境监测安排,产品检测报告、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报告由产品检测和环境监测单位直接寄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同时抄送省绿办。对能提供由定点监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有效的产品检测报告的企业,免做产品认证检测;对能提供有效环境质量证明的申请单位,可免做或部分免做环境监测。
八、省绿办将企业申请认证材料(含《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及有关材料)、《绿色食品现场检查项目及评估报告》、《绿色食品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省绿办绿色食品认证情况表》报送中心认证处;申请认证企业将《申请绿色食品认证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7)报送中心认证处。
九、中心对申请认证材料做出:“合格”、“材料不完整或需补充说明”、“有疑问,需现场检查”、“不合格”的审核结论,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抄传省绿办。省绿办根据中心要求指导企业对申请认证材料进行补充。
十、对认证终审结论为“认证合格”的申请企业,中心书面通知申请认证企业在60个工作日内与中心签定《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同时抄传省绿办。
十一、申请认证企业领取绿色食品证书。第四章 材料目录及编制要求 第一节 总体要求
一、要求申请人用钢笔、签字笔正楷如实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或用a4纸打印,字迹整洁、术语规范、印章清晰;一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和《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只能填报一个产品。
二、所有表格栏目不得空缺,如不涉及本项目,应在表格栏目内注明“无”;如表格栏目不够,可附页,但附页必须加盖公章;
三、申请认证材料应装订成册,编制页码,并附目录 第二节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填写规范
一、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 栏应填写商品名(即产品包装上的名称),不可将一类产品(如蔬菜、水果、茶叶等)作为申请认证产品名称;对于原料配方基本一致,且加工工艺相同或相近的系列加工产品(如系列大米、系列冰淇淋等)或同一产品申请在多个商标上使用的,可以以系列产品名称填写一份申请书,但在表一后要附报系列产品清单(包括产品名称、商标、申请认证产量和包装规格);一栏内不可多个产品混填。
二、申请认证产量应以“kg”或“吨”为单位
三、“表一 原料供应形式”栏
该栏主要填写申请认证企业与生产基地或原料供应单位间的关系,分3种形式:
1、申请认证企业本身是原料生产单位,如农场、果园等,填写“自给”;
2、申请认证企业有稳定基地,基地负责组织农户生产,填写“公司+基地+农户”、“协议供应”、“订单农业”等形式;
3、从企业购买原料,填写“合同供应”。
对于畜禽、水产类申请认证企业,原料的供应包括两部分,即畜禽、水产品供应单位,饲料(饵类)供应单位。
四、“表二 农药与肥料使用情况”
1、填写单位。该表由原料生产单位填写、加盖公章并负责。省、市、县级农技服务部门不可作为填写单位;
2、“主要病虫害”一栏填写当年发生的病、虫、草害;
3、“农药、肥料使用情况”栏填写当年使用情况;
4、对于大田作物(包括蔬菜),农药“每次用量”单位应用g(mg)/亩或l(ml)/亩,不得用稀释倍数;对于果树、茶叶类,用稀释倍数;拌种用药单位以“g(ml)/kg种子(或 ‰)”表示;
5、每项必须填写,不得涂改(如属笔误,进行杠改);
6、该表不可多个产品混填。
五、“表三 畜(禽、水)产品饲养(养殖)情况表”
1、填写单位。该表由饲养(养殖)单位填写、加盖公章并负责。省、市、县级畜牧、兽医(水产)服务部门不可作为填写单位;
2、“饲料构成情况”栏应根据不同饲养阶段构成情况分别填写。“成份名称”栏应将全部饲料成份(包括预混料及具体配方)全部列出,不得用“其它”等含糊字样;比例填写用百分数(%)表示,依据用量大小,从大到小填写;“来源”详细填写,不可用“外购”、“来自基地”等含糊术语。
3、“药剂使用情况”栏应详细填写所用药剂(包括疫苗、消毒剂)的使用情况;“使用量”单位用“mg(万单位)/kg或g(mg)/l”;
4、每项必须填写,不得涂改(如属笔误,进行杠改);
5、该表不可多个产品混填。
六、“表四 加工产品生产情况”
1、填写单位。该表由负责产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填写、盖章并负责;
2、执行标准。有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的,须执行绿色食品产品标准;
11.我国有机食品认证与监管体系研究 篇十一
1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认可制度的发展状况
中国的有机产品认证认可制度是由国内和国际市场的驱动建立的。首先由生产企业开始尝试有机生产,推动了相关有机标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最终建立了完整的有机认证认可制度。
1.1 制定《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
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促进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和贸易的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提高有机产品的质量和管理水平,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1,2,3]。《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于2005 年4 月1 日开始实施,明确规定了有机产品及有机产品认证的概念、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管、有机产品认证标志[1,2,3,4,5]、有机产品认证认可的国际互认、认证机构管理、认证活动实施、有机产品认证价格、认证违法罚款等。
随着有机产品成为部分消费者的热点,个别认证企业与认证机构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同时伴随着我国有机食品进口量逐渐增大,而原《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对于进口有机产品监督缺失。对此,国家认监委在原《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基础上进行修订,有如下变化:一是统一认证范围,设立《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制度》。二是建立证书编号和有机码制度,统一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三是强化“有机标识”的管理,取消转换标志。四是建立有机产品认证销售证制度,打造诚信链条。五是规范进口有机产品的监督,保护国内市场[1,2,3,6,7,8]。六是增加处罚力度,建立退出机制,淘汰不合格企业。
1.2 制定《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
2005 年6 月1 日发布实施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目前为止一共修订过2 次,一次是2011 年,于2012 年3 月1 日起正式实施,与原版相比,内容发生了很大变化,主要内容除包括目的和范围、认证机构要求、认证人员要求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还有一次是2014 年,对2011 年的修订版再次做出了细微调整,更加契合当前的实际情况。
1.3 制定《有机产品(GB/T 19630—2005)》
《有机产品(GB/T 19630—2005)》 由国家认监委组织编写,于2005 年1 月19 日发布,2005 年4 月1 日开始实施。该标准共由《有机产品第1 部分:生产(GB/T19630.1—2005)》《有机产品第2 部分:加工(GB/T19630.2—2005)》《有机产品第3 部分:标识与销售(GB/T19630.3—2005)》《有机产品第4 部分:管理体系(GB/T19630.4—2005)》[9,10,11,12,13]4 部分组成。
2011 年国家认监委组织了对 《有机产品 》国家标准的修订,并于2012 年3 月1 日开始实施,标准号为GB/T19630—2011。与旧版相比,新版标准对有机生产中允许使用的投入物做出了更明确的规定。有机生产基地要求所在地有比较好的环境质量,但并没有提出过高的指标。种植业产地环境要求如下:一是农田灌溉水环境质量标准应符合GB5084 的规定[1,2,3]。二是环境空气质量应符合GB 3095 中二级标准和GB9137 的规定[1,2,3,4]。三是土壤环境质量应符合GB 15618 中的二级标准。
从我国有机产品认证认可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我国的有机产品认证认可制度是一个从无到有不断契合实际的过程,符合历史发展的规律,虽然目前仍有不足之处,但是从整个趋势来看,是不断具体细化的过程。
2 我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监管状况
2.1 监管现状
目前,我国有机产品认证监管主要采取“认监委组织专项监管+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管”的模式进行。2014 年4 月1 日,质监总局正式发布实施新的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由原来的46 条增至现在的63 条,设立了认证标志统一编号制度、档案记录制度、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制度,保证获证有机产品具有可追溯性,并加大了行政执法力度。
2.1.1 组织专项监督抽查。 自2008 年开始, 国家认监委连续对有机产品进行专项监督抽查。截至2013 年12 月31日,6 年实际抽查有机产品数量1 662 个,对应产品类别12类,涉及茶叶、大米、蔬菜、食用菌、水果、杂粮、酒类等产品,抽查产品覆盖27 个省区,6 年抽查覆盖率87.10%,涉及认证机构23 家。结果显示,在1 662 个有机产品中,共有25 个产品不合格,6 年抽查产品的总合格率为98.5%,宏观来看,有机产品认证质量处于较高水平。
2.1.2 地方监管部门的监管。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疫机构除配合国家认监委完成转型监督抽查外,还要对认证机构、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督工作,其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中资认证机构、在境内生产加工且在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出入境检疫机构负责对外资认证机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和销售以及出口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013 年, 地方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共派出13 590 人次, 投入经费573 万元, 发现违规行业立案调查177 起。
2.2 认证监管存在的问题
2.2.1 执法力度需加强。 监管部门和认证机构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监管约束,加强诚信自律的培训,做到有机产品可追溯、上市销售能控制、防范措施能跟上[1,2]。
2.2.2 防伪标志的超范围、超期使用。具体表现为上年度防伪标志未使用完下年度继续使用;不严格按照所申请包装规格加贴,常常超出监管系统自动审核所允许的订购产量[1,2,3];外购普通产品冒充有机产品。
2.2.3 防伪标识容易仿造。 因有机码在有机标志备案查询系统中可多次查询,没有预警措施[1,2],给不法企业提供假造防伪标志的可乘之机。目前,市场上已出现加贴防伪标志的假有机产品,对有机产业造成信誉损害。
3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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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监管与认证09-14
食品企业的几种认证08-09
有机食品认证的一些基本要求12-30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2010版08-16
绿色农产品认证标志12-23
食品标志管理规定12-04
怎样申请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权11-26
中电联认证中心-管理体系认证申请表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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