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em教育联盟章程(共6篇)
1.stem教育联盟章程 篇一
缙云县实验小学教育发展联盟工作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缙教基〔2009〕258号《缙云县城乡教育发展联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大对农村薄弱学校的扶持力度,提高农村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充分开发、利用、共享教育资源,努力促进城乡基础教育均衡协调发展。结合各联盟学校实际,特制定缙云县实验小学城乡教育发展联盟工作章程。
第二条 联盟性质是: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领导下的一种松散型教育组织形式。
第三条 教育联盟宗旨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教育发展理念;坚持教育均衡优质发展,促进城镇优质教育向农村辐射;实现共享教育资源,形成整体优势,为不断推进我县教育科学和谐发展而努力。
第二章 活动内容
第四条 内容和方式是:结合各联盟学校的实际,发挥实验小学优势,积极开展多形式、多渠道、有特色和富有成效的帮扶工作,在教育资源共享、学校文化共建及教育教学帮扶等方面帮助联盟分校共同提高、共同发展。
第五条 目标和任务是:坚持教育均衡优质发展,依托城镇学校优质资源发展农村学校,扶持薄弱学校,促进区域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以“携手合作、发展共赢”为共同目标,紧紧围绕“共创、共建、共赢、共享”的宗旨,本着“互相尊重、互相合作、互相帮助”的原则,尽最大努力发挥领衔学校的示范辐射作用,努力在学校管理经验分享、学校文化共建、教科研联动、信息网络共享、教育教学质量提升等方面有所突破、有所创新、有所成效。促使联盟学校“教育质量能增速、教师培养能快速、校知名度能提速”,收到“薄弱点有改进、常规点有突破、特色点有提升”的实效。
第六条 活动组织的形式有:
(一)重视沟通与交流,使城乡教育发展联盟工作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
在制定方案前,各联盟学校加强沟通和交流,了解各联盟学校目前的教育教学 1
现状,教师队伍的结构以及优劣势等等。本着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求真务实,互相促进,共同提高的原则,为切实解决目前联盟分校中存在的教学资源弱化、教育教学质量不高、教师素质提升难的问题制定方案,使活动方案更具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二)以多样化的活动为载体,做实教育发展联盟工作
1、管理互学。积极把联盟学校中的先进管理经验包括管理机构设置、管理制度建立、管理干部培养、管理手段方法及信息资源共享等向其它联盟学校传输,相互借鉴。同时,建立健全例会制度,定期召开联盟学校的校长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相互列席校务会议会议,参与重大事情的决策。通过建立学校管理成员交流机制,共同商讨办学理念与工作思路,提高成员学校的教育管理水平。
2、文化共建。定期举行联盟学校活动制度,在相互文化碰撞交流中吸收新的内涵,构建丰富而有个性特色的学校文化,铸造品牌,强化内涵。不断增强实验小学作为联盟总校的辐射能力和引导带动作用,实现联盟学校文化的共建共生。
3、送教下乡。在每年“送教月”活动中,安排联盟总校的省级名师名校长培养对象、市县学科带头人等分批到联盟分校为期一周的送教活动,在“课堂教学、备课、辅差、作业批改、教研手册填写、校本培训”等方面作交流和指导。
4、教科研互动。定期开展以抓提高教学质量为突破口,围绕课改开展听、评、议、思的教科研活动。联盟总校定期组织骨干教师到联盟一级分校开展指导,联盟一级分校要定期派教师到联盟总校参加教科研活动。其中每学期联盟学校要集中开展听课交流、示范讲座、教研(备课)组活动各1次以上。其次,还要帮助农村学校开展课改工作、校本研训等活动,并做好教学资料先进教学理念及教学经验的交流和指导工作。如“两周活动”、“师徒同台献艺”教育教学展示活动以及教学观摩活动等,在提高本校教师专业水平的同时,为联盟分校提供一个互帮互补的教研平台,共同进步。
5、“下派”“上挂”。建立优秀师资互派互聘制度,要通过统一的师资培训、校本教研、师徒结对、同伴互助、师资交流等方式,促进联盟分校的专业发展,培养一批联盟分校教学骨干。每学期总校应到联盟一级分校开展一次教育教学及管理经验学习交流活动。每学期应至少派出1名具有管理经验的人员定期到联盟分校指导学校管理工作,积极接纳联盟分校所派的教师挂职锻炼,实现联盟总校与联盟分校
之间的优秀师资互派共享。
6、师徒结对。充分发挥联盟总校骨干教师资源丰富的优势,根据县教育局师徒结对活动的要求,联盟总校的骨干教师积极与联盟分校的教师师徒结对,每学期安排2个学科以上的骨干教师担任联盟一级分校教学指导师,定期到农村学校进行业务指导,每学科安排1位优秀中青年教师与联盟一级分校相应学科教师结对,根据联盟分校教学的需要,每学年选派优秀教师全职或兼职支教。通过面对面交流探讨,相互观摩,促进教师之间的专业切磋,共同分享经验、研究问题,带动农村学校骨干教师的专业成长。
7、学生联谊活动。根据各联盟学校的活动需要,建立学生联谊的长效机制。
8.建立名师工作室.让名师工作室成为教师交流的常设平台.(三)以全方位的帮扶形式,做活教育发展联盟工作
通过组织开展全方位的帮扶工作,如“班子与班子结对”,探讨学校管理大计;“教师与教师结对”,切磋课堂教学,提高教育教学能力、科研能力;“学科与学科结对”,同课异构,活化教学;“班级与班级结对”,交流各自的管理艺术;“学生与学生结对”,使城乡孩子间手拉手,互帮互助,共同成长。通过建立稳定的互访交流机制,促进教育教学理念、信息、经验、资源的共享。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联盟学校享有的权利:
(一)享有参与联盟重大问题的讨论、研究、决策和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的权力;
(二)可以共享联盟内的教育信息;
(三)可以用联盟的名义开展有关活动;
(四)按 “共建、共享、共赢、共长”精神可以享受的其他合法正当权益。
第八条 联盟学校要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联盟有关决议,并向联盟通报有关情况;
(二)根据本章程, 为联盟成员单位教师提供实践锻炼机会;
(三)根据本章程,为联盟成员单位的学生提供联谊的场所;
(四)根据本章程,积极为联盟工作建言献策。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教育联盟设立实验小学联盟领导小组,由联盟总校正副校长和各联盟一级分校校长组成,为联盟工作最高决策机构,组长由实验小学校长担任,下设教育联盟工作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二)制定联盟年度工作方案;
(三)审议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议通过联盟工作小组提出的工作方案;
第十条 教育联盟工作小组是联盟学校工作的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地点设在实验小学。其成员由各联盟学校各推荐 1名副校长参加,联盟总校安排一名副校长专门负责其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联盟总校:缙云县实验小学
联盟一级分校:七里小学、城北小学、碧川小学
联盟二级分校:新碧学校(小学部)、外孙小学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实验小学联盟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研究补充。
2009年9月30日
2009学年第一学期重大活动行事历:
1.9月份制定教育联盟初步方案。
2.10月份组织联盟会员领导第一次活动,商讨联盟活动相关事宜。
3.11月份制定联盟学校章程,落实本学期重大活动。
4.12月13日——19日联盟学校举行缙云海宁实验小学联校教研活动.活动目的是,增进学校教育教学的交流,实现优势互补,共同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水平。届时将邀请海宁实验小学的名师到我校上展示课、讲座。
5.12月底在七里小学举行新教育展示活动。
6.12.28—30在碧川小学举行数学课堂教学研讨会。
7.2010年1月到城北小学进行调研活动。
2.stem教育联盟章程 篇二
近年来, 一类新的高水平国际青少年竞赛活动悄然来到中国, 它包括了国际语言学奥赛、iGEM合成生物学竞赛、国际太空城市设计大赛、Botball和RoboRAVE国际机器人大赛、美国杜克大学高中数学竞赛, 以及国际青少年微电影大赛等。
今年暑期, 笔者有幸见证了同属于上述顶级赛事行列的国际语言学奥赛、IJSO (国际初中科学奥林匹克竞赛) 的集训、未来城市设计大赛的极限学习, 以及国际机器人大赛的外围赛。深感, 赛事不再是少数人的游戏, 赛事参与的过程更像是一种新概念学习的小规模实验, 而参赛学生 (也包括他们的老师、教练) 更是通过活动的全程参与, 体悟到经历“赛学”模式所带来的震撼——这才是STEM教育推进的战略意义所在, 体现出STEM教育最本质、最核心的价值导向。
以自然科学领域唯一面向16岁以下初中学生的学科奥林匹克竞赛, 也是国际科学奥林匹克竞赛大家庭中12个成员中一员的IJSO中国特训选拔营集训为例, 与其他专门学科的奥赛不同, 这项赛事不强调难度, 而是更加强调多学科的融合, 要求学生能够把物理、化学、生物方面的初级知识灵活运用。来自中国化学学会和北师大教授们的悉心辅导重点, 不在于学科知识的本身, 而更注重学习方法的优化、注重学科知识间的贯通、注重知识活用和实验技能提升等不常见于我们传统课堂教学的环节。教学相长的氛围以及团队攻关的协作, 都让来自全国各地的学霸们眼睛一亮, 体验到山外青山的高手过招之外, 最深的反思都不约而同地提及了对未来教育、尤其是K12阶段的教育生态优化的期待。
由中国儿童中心综合培训部与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青少年国际竞赛与交流中心 (ITCCC) 协同主办的另一场别开生面的教师培训活动在中国儿童中心展开, 40多名来自北京、上海的中小学信息科技教师和校外科技辅导员参加了这次采用了一种名为“极限学习”的方式进行的培训。极限学习打破了传统的“一对多”授课的教育模式, 采用多人团队协同工作、群体学习的方式挑战学习者的能力极限。这种学习模式同样不过分强调知识和技能的培养, 而是以贴近生活的任务导向模式, 将学习内容与跨学科的综合应用联系起来, 令学习者的能力与素质得到真正的锻炼。
在这次活动的故事背景中, 未来政府计划在不同的地理环境中设计建造现代化城市, 学员们则要随机组成多家虚拟科技公司, 应对各种挑战, 以赢得政府招标的标的。在短短的三天时间内, 学员们需要应用开源技术和互联网所提供的近乎无限的资源, 掌握大量的工程科技, 提交各种文档资料并完成多项高科技产品的雏形。为了增加学员们的沉浸感, 构建一个接近于真实社会的学习环境, 主办者还设立了“银行”、“商场”、“专利局”、“法院”等机构和一套严密的规则体系。从科技报告写作、智能系统和机器人设计、产品演示报告到项目管理、资金管理、专利申请、法律纠纷, 每个任务团队都需要通过良好的分工合作在各个方面迎接挑战。就在这样一种紧张而富有压力的环境中, 学员们的学习热情被极大地激发出来。
谈起三天学习的感受, 活动学员刘老师说:“很累, 但是收获和锻炼非常大。这才是真正的素质教育。这次活动将对我未来的课堂组织产生质的影响。”
3.产业联盟章程 篇三
第一条 联盟的名称:XXXXXXXXXXXXXXXX 第二条 联盟的性质:XXXXX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由积极投身于XX产业,从事XXXX产品及应用的研究、开发、制造、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机构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贯彻执行国家关于XXXX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协助政府提升产业整体的技术研发水平及制造水平,促进在中国建设完整的产业链和成熟健康的市场,维护产业和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联盟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联盟内部实行民主管理。
第六条 联盟总部(即联盟秘书处所在地)设在:XXXXXXXXX。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促进XXXX产业内部及与其他产业在技术、经济、管理、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合作,协调联盟成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并完善XXXX产业链;
(二)推动制定XXXX产业的行业、国家或国际标准,使其在本行业和其他相关行业中得到广泛的认可和推广,推动产品认证、质量检测等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三)开展对产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统计、研究,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本产业发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反映成员的愿望和诉求,提出产业发展建议,为政府制定相关产业政策提供依据;
(四)组织联盟成员推动XXXX市场发展,营造良好的产业环境和舆论氛围;
(五)搭建XXXX产业共享信息、培训交流的平台,促进产业资源有效利用,对外开展咨询服务和人才培训等活动;
(六)发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企业的联系和交流,开展多种形式交流与合作,维护XXXX行业利益、形象;
(七)组织联盟成员防止行业不正当竞争,积极应对纠纷;
(八)开展有益于XXXX产业发展的公益事业。第三章 成 员
第八条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准备从事XXXX产业的研发、制造、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机构,承认本章程,均可向联盟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为联盟正式成员,享受联盟成员权利,承担联盟成员义务。
第九条 成员分为理事会成员(简称理事)和非理事会成员(简称成员)。
(一)理事会成员:
联盟发起人(联盟发起人是指积极参加联盟成立初期的活动,并自愿作为发起人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组织)为当然的理事会成员;承认本章程的非理事会成员,提出申请并经理事会成员提名,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由理事会决议通过,即可成为联盟理事会成员。
(二)非理事会成员:
承认本章程,向联盟提出申请并经理事会成员提名,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由理事会决议通过,即可成为联盟非理事会成员。第十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成为理事会成员:
1、为联盟成员;
2、对XXXX产业有重要贡献和影响力;
3、遵守适用于理事会成员的有关规定;
4、由理事会决议,并经全体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二)申请成为非理事会成员:
1、承认联盟章程;
2、有加入联盟的意愿;
3、支持XXXX产业发展;
4、遵守联盟知识产权制度和其他规章制度;
5、由理事会决议,并经全体理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第十一条 加入联盟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经理事会成员提名;
(二)提交加入联盟的下列书面材料:
1、加入联盟的申请;
2、申请单位的介绍材料和法人证件复印件;
3、申请单位的XXXX产业发展计划和已经开展的工作。
(三)联盟秘书处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将意见提交理事会;
(四)理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
(五)联盟秘书处向获得同意并已缴纳相关费用的申请单位颁发成员证书。
第十二条 成员退出联盟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向联盟理事会提交书面退出声明,并交回成员证书;
(二)自提交退出声明日三十日后退出联盟。成员退出后,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三)1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第十三条 成员违反联盟章程及其他制度或做出不利于联盟的行为,并在接到理事会发出书面警告六十日内无改正行为,予以除名。成员除名后,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成员被联盟除名后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联盟。
第十四条 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非理事会成员:
1、有权参加联盟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联盟组织的交流、培训、国际合作等活动;
3、有权参加联盟组织的各工作组的活动;
4、有权获得联盟提供的有关技术等相关资料;
5、有权获得联盟提供的服务;
6、有权向联盟提出建议和议案;
7、有权申请成为理事会成员;
8、有权退出联盟。
(二)理事会成员:
1、非理事会成员享有的权利;
2、参加理事会会议,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优先获得联盟服务的权利;
4、向秘书长提议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和理事会临时会议;
5、委派代表参加秘书处;
6、对联盟财务收支进行查询;
7、有权向理事会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和议案;
8、有权退出理事会或联盟。第十五条 成员应尽以下义务:
(一)非理事会成员:
1、遵守联盟章程及规章制度,执行联盟的决议;
2、积极承担和配合联盟委托的各项工作;
3、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
4、维护联盟的利益和合法权益;
5、按联盟规定缴纳会费;
6、设立一名联络员,向联盟及时反映本单位的信息,提供成员的资料和变化情况;
7、保守联盟商业秘密。
(二)理事会成员:
1、非理事会成员的义务;
2、按时参加理事会的活动;
3、积极完成理事会指定的任务;
4、应秘书处的要求派代表参加秘书处的工作。
第十六条 附属机构:成员公司拥有或可以控制其附属机构50%以上的股权,并且附属机构与其母公司有相同的XX产品经营领域,那么附属机构的成员资格应包含在母公司内。母公司应代表附属机构在理事会会议、联盟大会和工作组会议上进行投票。与成员单位有关联的公司(除了其附属机构外)应交纳各自的会费,并且其在会议中有独立的一票表决权。附属机构也可以自愿成为独立的成员,交纳一份成员费,但是附属机构的投票权和工作组的成员资格应由母公司来代理,除非理事会考虑到此附属机构已很大程度上独立于母公司等因素,并批准该附属机构可在理事会会议、联盟大会和工作组会议中行使自己的投票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大会。联盟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联盟秘书长召集。联盟大会须有联盟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除非另有规定,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在联盟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理事会或半数以上成员提议,可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联盟大会的职权:
(一)审批理事会做出的联盟工作方针和发展规划;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批准和修改联盟章程;
(四)换届选举理事会成员;
(五)决定终止、清算等事宜;
(六)其他须经联盟大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联盟的决策机构,对联盟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首届理事会由联盟发起人组成。理事会设立联合主席不超过五个,副主席若干,由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任期不超过两届。联合主席和副主席在理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除非另有规定,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三名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二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联盟大会的决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筹备并组织召开联盟大会;
(三)通过提请联盟大会审议修改章程的决议;
(四)选举产生理事会和联盟的主席、副主席;
(五)决定联盟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六)决定各工作组组长的任免;
(七)制定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八)审议批准联盟机构的设置和变动,领导联盟秘书处及各工作组开展工作;
(九)审议批准各工作组提交的有关提案;
(十)制定联盟工作方针和发展规划;
(十一)制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和报告;
(十二)决定成员的吸收或除名,批准成员的奖励和惩戒;
(十三)通过提请联盟大会审议变更、终止联盟等重大决议;
(十四)解释联盟章程;
(十五)决定联盟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下设联盟秘书处,负责联盟的日常事务。联盟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根据需要设置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任期不超过两届。
秘书长或经理事会认可的副秘书长为联盟法定代表人,向联盟大会及理事会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联盟秘书处的职责:
(一)执行联盟大会及理事会决议,协调管理联盟内各工作组及成员的活动;
(二)负责筹备联盟大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的召开;
(三)起草财务预算及决算报告;
(四)起草联盟工作总结和报告;
(五)负责受理企业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实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核;
(六)依据联盟有关制度,提议除名违规成员及受理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七)负责联盟大会和理事会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条 联盟大会及理事会联合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XXX产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本职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二十一条 联盟根据发展需要可以成立若干工作组,工作组相关规则另行确定。
各工作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组长及副组长人选由工作组推荐,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每届组长及副组长任期三年,可以连任。第二十二条 各工作组在联盟理事会及秘书长的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
各工作组的组员会议由各组组长负责召集。工作组组员会议的职责:
(一)讨论和决定本工作组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协调本工作组中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成员单位之间的技术交流和经济合作;
(三)推荐组长和副组长人选;
(四)讨论和决定本工作组内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各成员单位应按要求,确定与联盟有关工作机构相对应的代表人员和联系人,以便加强联系,使工作顺利开展。第五章 财务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联盟的经费主要来源:
(一)成员单位按联盟规定缴纳的会费;
(二)联盟举办的各类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联盟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联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联盟大会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七条 联盟的资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任何单位(包括成员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二十八条 联盟理事会每年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独立财务审计。第二十九条 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成员表决通过后报联盟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联盟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三十三条 联盟终止动议须经联盟大会表决通过,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联盟终止前,须在理事会的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任何在联盟内或由联盟讨论的内容,包括联盟大会、理事会会议、工作组会议议题和内容仅在成员内部是公开的。任何成员都应该遵守联盟的保密制度。
第三十七条 联盟所从事的所有活动均严格遵从所有现行的法律法规。特别地,成员应知悉其各公司按一定的商业规则互相竞争,他们的行为不能违反任何现行的反垄断法律和法规。每位联盟成员应积极地鼓励和促进XXXX产业的竞争环境。成员应确认他们不会在竞争者之间谈论有关产品成本、产品定价、销售渠道、市场分区或客户配售等问题。因此,每位成员有责任为其参加联盟活动的代表就限制在正式会议或非正式聚会等场合谈论关于联盟目标宗旨的重要问题上提供相应法律的建议和忠告。每个成员还应知悉在符合联盟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发竞争性的技术和标准以及将该成员的专利权许可给第三方以使竞争技术和标准进行运作的行为是自由的。
第三十八条 知识产权:任何成员不得因参加联盟而明示或默示地授予或被视为授予该联盟或其他成员关于专利、版权、商标、商业秘密或该成员拥有或控制的其他知识产权的任何权利或许可,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未经其他成员的明示书面许可,任何成员不得以任何公开方式使用其他成员的名称,但是任何成员均可以披露和公开其在联盟的成员身份,并且联盟也可以披露和公开任何成员的成员身份,除非该成员以书面形式明示请求联盟不披露或公开其在联盟的成员身份。
第三十九条 此章程不是为了(也不应该被理解为)在成员之间建立一个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代理关系等实体。任何成员在没有得到其他成员或联盟的书面授权时,都没有权利代表其他成员或联盟签订协议或承担义务。成员不应承担由其他成员或联盟的未授权行为带来的责任、损失或损害。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联盟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联盟的官方语言为中文。本章程即使被翻译为其他语言,仍以中文版本为准。
4.校企合作发展联盟章程 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联盟的名称:
校企合作发展联盟
第二条、本联盟介绍
“校企合作发展联盟”为企事业单位、高职院校自愿组建的开放式合作平台,旨在为联盟成员提供信息沟通、业务合作、资源共享、课题研究、双证教学、政策咨询等服务等资源共享活动。相关单位不论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均可志愿加入,是公益性和开放式非官方、非法人的合作组织。
联盟执行局为合作执行机构,负责计划制定、项目实施、活动组织、资金筹集以及对外联络工作;执行局下设联络处,承担日常活动与工作任务。
第三条、本联盟宗旨
发挥联盟与各企业、院校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为企业和院校的服务能力,根据2011—2020年中国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精神,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要求,落实教育部提出职业教育实施教产合作、校企一体的发展思路,加速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步伐,本着“合作、融入、共赢”的原则,将汇聚社会各方力量,搭建教育与产业合作平台,实施资源共享,实现共同发展,合力推进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事业发展,形成高技能人才培养与输送的有效衔接,真正的为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顺利开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服务内容
第四条、本联盟主要服务内容
(一)通过联盟网站、论坛会议等方式实现共同发展与资源共享的信息经验交流;为联盟成员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校企合作项目信息,认真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制度,通过资源整合互通有无,共同促进校企合作促进发展联盟的健康发展;
(二)反映成员单位的要求和意愿,维护成员单位的利益;入盟成员单位通过互相开放教育培训、生产研发、设备设施、人力资源、就业(创业)岗位、社会市场等综合资源,并以优惠条件实现对方资源的共享;通过校企合作项目对接、订单式人才培养、技能大赛等方式,积极推动院校和企业的人才培养及更大领域的业务合作;
(三)入盟成员单位有权优先参加联盟组织的国家级职教课题研究,提升科研教学实力,共享研究成果;
(四)入盟院校可以通过联盟获得更多更优惠的行业培训认证资源,以更好的促进双证教学的开展;
(五)共同打造合作品牌,通过联盟平台,集聚教育与产业合作的综合优势,打造教产合作、校企一体的品牌项目,宣传典型案例;
(六)“百家校企合作发展联盟”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例会。由联盟执行局依据各成员单位提出的议题,组织其他成员单位积极参与并通过联盟进行适时统一协调处置。此外,根据入盟成员的提议,对大家共同关心的重大议题,可组织不定期的专项交流研讨活动;
(七)针对联盟个体单位,根据实际需求推出具体个性化服务。如:订单培养、代理招聘、顶岗实习、师资互换、人才交流等。
第三章、联盟组织机构
第五条、本联盟组织架构
(一)联盟组织整体架构: 联盟实行理事会制度,理事由参与单位推选担任,并由推选单位决定任免;通过每年年会选举产生理事长。
通过“邀请”组织若干行业和社会知名认识担任“顾问委员会成员”。
(二)首届执行局负责人由发起人共同推荐产生。后期为理事长提名,当期参与选举的理事单位80%赞成票通过或当选,顾问委员享有同等投票权。
第六条、本联盟常设服务机构
常设机构为“执行局”下设若干联络处,以承担日常活动与工作任务。各联络处在执行局领导下参与各项工作,为联盟常设分支机构设立,设秘书长一名,成员若干负责日常事务。
联盟执行局及联络处职责:
1、拟定联盟章程、组织实施联盟工作计划,并负责联盟的宣传;
2、负责联盟会员间的联络工作,处理联盟的日常事务;
3、审核和接纳新会员,受理会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4、向联盟会员通报项目信息;
5、负责组织安排联盟会员的联谊活动;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本联盟会员管理
第七条 加入联盟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认本联盟章程,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有意向参与校企合作项目的各类职业院校。
第八条 加入联盟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执行局审议通过;
(三)本联盟发给会员证书及牌匾。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
(二)享有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三)具有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与监督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有与同业交流知识、经验并共享资源的义务;
(三)按照联盟要求向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数据;
(四)从联盟获得的资讯情报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享有权益
(一)免费或优先优惠获取联盟提供的人力资源信息服务和代理招聘服务;
(二)可以免费参与各项联盟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
(三)为联盟成员单位设计制作展示主页,在联盟专业频道长年保留。平台为联盟成员单位设计制作单位宣传专栏主页,全年免费使用成员单位信息库、行业人才招聘培训库、分类信息库、企业动态库等,同时链接成员单位网站;
(四)免费或优先优惠参加联盟参与主办、协办的其它业界大型活动。
第五章、加入本联盟事宜
第十二条 收费标准
(一)普通会员免费
(二)VIP会员每年交纳费用 元
第十三条 加入成员单位的程序
第一步:填写《联盟会员单位登记表》
《会员单位登记表》可以到联盟官网下载或索取。第二步:审批程序与时间
联盟执行局收到登记表和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后,由秘书处根据会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核,自收到登记表和全部有效证明资料之日起,10工作日内作出审批结果。
第三步:颁发证书
被批准为加入联盟单位,颁发《联盟会员单位证书》或《联盟VIP会员单位证书》以及特制牌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发起人会议表决通过生效。
5.图书馆联盟章程 篇五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xx图书馆联盟,英文译名为:,缩写:。
第二条 本联盟由xx行政区域内的图书馆自愿联合发起成立,在政府指导下发挥统筹资源、行业管理、提升服务的功能,经xx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政府与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通过统筹、协调xx地区中央、高等院校、市属图书馆资源,开展文化惠民服务,践行xx精神,发挥xx全国文化中心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xx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为促进先进文化之都建设作出贡献。本联盟推动xx地区各类型图书馆实现横向联动,逐步搭建统筹宣传推广、统筹服务管理的平台,促进各类型图书馆之间实现资源共享、协作联动、互补多赢的发展目标。
第四条 本联盟接受业务指导单位xx市委宣传部、业务主管单位xx市文化局和xx市社团办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联盟的办公住所:xx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8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积极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反映联盟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政策的研究、制订,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二)维护联盟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制订行业的运营行为规范,协调行业内的发展与运营,发挥行业内监督与自律的作用;提高行业的服务质量,促进行业有序发展。
(三)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收集、整理、汇总各种行业信息,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发布行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创办xx图书馆联盟会刊和官方网站;建设xx图书馆联盟公共性服务平台。
(四)举办各种与本行业相关的活动,包括开展馆际互借;搭建“xx图书馆联盟”联合参考咨询服务平台;广泛开展数字资源的共建共享工作,大力推进数字信息技术及服务的开发与利用;整合各系统讲座、展览等资源,举办面向多层次的、广泛的文化服务活动。
(五)根据图书馆发展需要,支持图书馆联系相关国际组织,参与国际交流,指导、规范联盟会员对外交往活动。
(六)组织学习、宣传行业内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研究交流活动,为联盟会员提供政策咨询,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七)承担政府委托的行业管理职能,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联盟成员
第七条 本联盟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单位及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联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联盟的意愿;
(三)在本联盟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联盟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联盟会员证。
第十条 联盟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盟的活动;
(三)获得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加入联盟自愿、退出联盟自由。
第十一条 联盟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联盟的决议;
(二)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联盟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联盟会费;
(五)向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联盟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联盟,并交回联盟会员证。联盟会员1年不参加联盟活动或无特殊原因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联盟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加入联盟的各单位派出一人作为代表组成联盟会员大会。各单位派出的代表全权代表各联盟会员,联盟单位派出代表的变更不影响该单位的联盟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联盟会员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联盟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事项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联盟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联盟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联盟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联盟会员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联盟大会的执行机构,在联盟大会闭会期间领导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联盟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设主席1人、常务副主席1人,副主席20人、秘书长1人(兼)。第一届理事会的理事由发起单位经过充分酝酿协商产生。从第二届开始,理事会由联盟会员大会协商产生。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联盟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联盟大会;
(四)向联盟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联盟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各项管理制度;
(十)制定联盟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十一)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十二)决定联盟的一般变更;
(十三)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联盟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至少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联盟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放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主席为联盟的法定代表人。主席不在时,由副主席或秘书长主持主席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联盟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负责联盟的日常工作,其职权有: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联盟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人组成,由联盟会员代表会选举产生,向联盟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联盟及领导成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联盟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联盟成员违反联盟纪律,损害联盟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联盟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联盟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联盟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联盟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联盟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联盟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联盟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联盟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联盟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联盟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联盟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的理事会。
6.国际自行车联盟章程 篇六
(2000年1月1日修订)
第一章
性质--宗旨
第一条
1、国际自行车联盟(简称国际自盟Union Cycling International,英文简称UCI)是各国国家 自行车协会的联合组织。
2、国际自盟是一个非盈利性、非政府性的国际组织,是遵照瑞士民事法典第60条的规定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3、国际自盟总部设在瑞士,具体地点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只有国际自盟代表大会才有权决定将其总部迁移到其他国家。
第二条
国际自盟的宗旨是:
a)对世界范围内的各种形式的自行车运动进行指导,开发,管理,调控,制约; b)推动自行车运动在世界各国及在各级水平的发展;
c)组织各项自行车世界锦标赛。自行车各项世界锦标赛为国际自盟独家所有 d)促进自行车世界所有成员之间的友好关系 e)倡导体育道德和公平竞争的精神;
f)代表自行车运动并保护其在国际奥委会以及所有的国家机构及国际机构中的利益; g)与国际奥委会合作,特别是在自行车运动员参加奥运会比赛中的合作。
第三条
国际自盟将遵循下列原则开展活动:
a)平等对待国际自盟的所有成员、运动员、会员和官员,不得有种族、政治、宗教岐视或其他方面的歧视;
b)不干涉各国协会的内部事务;
c)遵守奥林匹克宪章及所有有关奥运会自行车比赛的参赛规定;
d)不以盈利为目的,所有财政收入只能用于现行章程中阐述的目的。国际自盟的任何成员无权擅自挪用。
第二章 成员
第四条
国际自盟的成员,是经国际自盟代表大会批准并接纳的代表着本国自行车运动整体的国家级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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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自行车联盟章程 CONSTITUTION
第五条
1、国际自盟的成员以下将被称为“协会”;
2、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协会被接受加入国际自盟;
3、关于本条第2款的规定,在国际自盟管理委员会的推荐下,根据代表大会届时的规定,代表大会可以以特例和临时的形式接受一国多协会的入会申请,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六条
1、国际自盟的所有成员,应遵守国际自盟章程和各项规则以及所有根据章程与规则做出的决定。同样的,他们须保证本国协会相关人员遵守国际自盟的章程、各项规则和决定;
2、各国协会的规则中须编入国际自盟的规则;
3、各国协会的章程和规则不得与国际自盟的相关章程和规则相对立。如有分歧,以国际自盟的章程和规则为准。各国协会的章程和规则中应阐明如他们的有关规定与国际自盟的章程和规则有分岐,只能实施国际自盟的相关规定;
4、本文上述各条款必须与各协会国家的现行强制性法规条文相符合。
第七条
1、加入国际自盟的申请由申请协会的法人代表签字后交到国际自盟总部;
2、申请加入国际自盟,需提交下列材料:
a)一份申请方的郑重声明:在成为会员之后,将接受并遵守国际自盟章程和规则,并根据国际自盟的章程和规则调整本国协会的章程和规则; b)本国协会的章程和所有规则;
c)一份详尽的关于本国自行车运动的结构与各项活动的报告; d)申请协会目前已加入的国际组织或团体的名单; e)本国协会管理委员会或同等权力机构的组成情况; f)官方联系地址;
g)在往来信件中签名的人的身份。
3、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附件,需用法文或英文书写,否则不予受理。
4、如果本条第2款所列b、d、e、f和g的情况发生变动,有关协会必须及时通知国际自盟。
第八条
入会申请由管理委员会审议。在提交代表大会讨论之前,管理委员会可以向申请协会索取补充材料,可以要求申请协会更改其机构或规则以符合国际自盟的原则与规则。
第九条
1、如果入会申请在完全并符合要求,管理委员会将通报申请协会,并将投票列入下一届代表大会的议事日程。如果下届代表大会的召开至该协会被认可候选资格的时间不足两个月,则列入再下一次的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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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际自行车联盟章程 CONSTITUTION
2、遇到后一种情况,在等待代表大会投票期间,管理委员会有权批准临时入会。但临时入会的协会不得参予国际自盟的社团活动,而只能在符合有关的规定的条件下参加体育活动。
第十条
1、在对议事日程的其他内容进行表决以前,代表大会先要对接纳新会员进行表决。对取消一个协会的会员资格进行最终表决的情况例外。
2、申请入会的协会可以在代表大会上做自我介绍。其代表在各国代表就其入会问题进行审议和表决期间须回避。
3、如果入会申请被批准,新会员代表有权立刻参加代表大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1、国际自盟的各国会员彼此承认,是会员国国内管理自行车运动的唯一机构。
2、各会员国须认可并实施其他协会的决定。否则,管理委员会可应任何当事者的要求,做出决定,规定根据某一国家协会规则做出的决定只能在该协会所在国内有效。
3、每个国家协会都应尽力协助其他国家协会派出的选手参加在其领土内举办的国际自行车比赛。
4、除非事行得到管理委员会允许,各会员国及其所属组织只能参加由国际自盟某会员国、国际自盟或洲联合会组织的自行车比赛。此外,不可以参加由一个被暂停会员资格的协会举办的比赛,本章程第十八条第2款的情况除外。
第十二条
如一个协会加入了一个与国际自盟有竞争的联盟或协会,或是一个被管理委员会或代表大会公开宣布的与国际自盟有竞争的组织,如果在管理委员会对其发出通知之月内不退出这类组织,将被取消在国际自盟中的一切权利。
第十三条
1、任何协会如果违反了国际自盟的章程或规则的规定,将根据管理委员会的决定罚款300至10,000瑞士法郎。管理委员会亦可将此权下放。
2、对违规情节严重或时间持久的协会,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每个会员协会需按交纳会费,其金额由代表大会根据管理委员会的建议确定。
第十五条
第一次会费自被代表大会接纳为会员的当年算起。
不过,申请入会的协会可以要求在其会员资格自被代表大会接纳之后的下一年1月1日起有效。如遇这种情况,第十条第3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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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际自行车联盟章程 CONSTITUTION
第十六条
1、除管理委员会作出了特殊规定外,一般情况下,由各洲联合会代表国际自盟向本洲各协会征收会费。
2、各洲联合会应在每年的6月30日之前向将本洲各协会所交会费的三分之一上交国际自盟,否则,代表大会将不接受该洲的表决代表,这些表决代表根据第三十六条所拥有的表决权将转给那些合法的、交了会费的并出席了代表大会的协会,但一个协会不得超过一票。如果有资格获得这些表决权的协会数目超过了该洲联合会根据第三十六条规定所拥有的表决权数目,其投票结果将按比例消减。在这种情况下,计算结果中的小数点以后的部分不计算在内。
3、各洲级协会上交国际自盟后的会费余额,留做本洲协会的运转经费。
第十七条
对不交纳会费的国家协会,管理委员会将根据洲联合会的要求,在下一次代表大会的议事日程中列入暂停不履行交纳会费义务的国家协会会员资格一事。
第十八条
1、暂停会员资格的处罚内容主要有: a)不得参加国际自盟的代表大会; b)不接受该协会的成员的选举提名;
c)暂停该协会会员在国际自盟的各个委员会中的职务; d)在国际比赛日程表中取消或不予注册该协会举办的比赛; e)拒绝该协会的运动员参加世界锦标赛和国际赛事; F)拒绝或撤消该协会举办世界锦标赛的资格。
2、但是,为了保护第三者的利益,执委会有权决定,在特定情况下或在某段时期内,不实施上述某些处罚措施。
第十九条
1、对发生下列情况的协会,不允许参加代表大会: a)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处于被暂停会员资格状态; b)在本国国内失去了国家级自行车运动协会的实际性质; c)败坏了自行车运动的国际声誉。
2、开除一个协会的决定,需获得三分之二的赞同票,才能生效。
3、代表大会在对议事日程的其他问题进行表决之前,先就开除决定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在决定做出之前应事先通知所涉及的协会。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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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国际自行车联盟章程 CONSTITUTION 要求退出国际自盟的协会,需将退会申请用带回执的挂号信寄至国际自盟总部。
第二十二条
1、任何情况下,一个协会都无权要求退还会费。
2、各国协会不得对因国际自盟的决策机构做出的决定造成的损害进行索赔,除非是滥用法规或严重错误。
第三章 洲际联合会
第二十三条
1、位于同一个洲的各国协会组成一个洲际联合会,作为国际自盟的一个行政组织,是国际自盟的组成部分。
2、国际自盟一共有五个洲际联合会:
- 非洲
— 美洲
— 亚洲
- 欧洲
- 大洋洲
3、各协会依其所在国家首都的地理位置划分其归属的洲级协会。只有代表大会可以应相关协会和涉及到的各个洲联合会的共同要求做出例外的决定,且必须为绝对多数票通过。
第二十四条
1、洲际联合会须促进本洲自行车运动的发展,并向国际自盟通报本洲有关自行车运动的特殊问 题。
2、洲际联合会需向国际自盟管理委员会提交在本洲组织的洲级水平比赛的议案,主要应提供下列内容:
a)本洲自行车竞赛日程表;
b)对裁判员和技术人员的组织情况及培训计划; c)洲级锦标赛或地区运动会的组织情况。
3、各洲级协会还要制定关于组织洲级自行车运动的规则。
第二十五条
1、各洲际联合会都应设立行政机构,以保证顺利执行各自的任务,组织本洲各国协会参与国际自盟的活动。
2、为此,各洲际联合会应设立秘书处,并制定出与国际自盟的章程和规则相一致的、严谨的关于内部秩序的章程。章程主要应包含下列内容:
a)至少每四年召开一次有本洲各国协会参加的全体代表大会;
b)四年一度的代表大会要民主选举出一个执行委员会和一位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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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国际自行车联盟章程 CONSTITUTION
c)对参加国际自盟代表大会的投票代表的选派方式根据本章程第三十六条规定执行。
3、主席和执行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应在国际自盟选举管理委员会之年4月1日以前的7个月内进行。在本章程第五十三条第2款的情况下,洲际联合会可同时选出一名洲级代表,在国际自盟的管理委员会中暂代本洲联合会主席的席位。在竞选周内,洲级联合会应向国际自盟通报本洲协会主席和洲级代表的身分。
4、国际自盟的管理委员会可以为各洲际联合会建立一个标准规则。
第二十六条
如果洲际联合会的规则或决定与国际自盟的章程和规则相对立,国际自盟的管理委员会可用行政命令的方式,或根据某一个协会的要求,废除其规则和决定。
第四章 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
代表大会是国际自盟各国成员的全体大会,是国际自盟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八条
1、法定的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2、管理委员会有权召集特别代表大会。但需至少五分之一的协会联名向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要求,并说明目的和议事日程。管理委员会在收到这些书面材料后的两个月之内召开特别代表大会。
3、每届代表大会的时间和地点均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九条
1、代表大会具有以下权力与职责: a)修改章程,解散协会; b)迁移国际自盟总部;
c)在不违反第四十六条d款规定的条件下,对各国协会行使接纳、开除及暂停会员资格的权力;
d)根据管理委员会的建议,确定每年的会费金额; e)选举国际自盟主席和管理委员会的另外九名委员; f)撤销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g)根据管理委员会的建议,任命或撤销国际自盟的司库; h)根据管理委员会的建议,任命仲裁委员会; i)审批仲裁委员会关于诉讼程序的各项规则。
2、此外,每年的代表大会应对下列问题进行讨论: a)管理委员会关于管理工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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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国际自行车联盟章程 CONSTITUTION b)司库的财政报告; c)上一年的财政决算报告; d)下一年的财政预算报告。
第三十条
1、关于召开代表大会的通知,最迟要在会议召开60天之前发到各国协会,并给各洲际联合会发一份复印件。该通知中要写明大会召开的日期、具体时间、地点和议事日程。必要时,需同时发出关于章程修改的提案全文及主席和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名单。
2、召开法定代表大会,除上述文件之外,同时还应发出的附件有: a)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b)财政决算和预算报告; c)司库的工作报告。
第三十一条
1、代表大会的议事日程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2、如某协会准备在大会议程中加入一个或多个议案,或准备向管理委员会质询,则最迟要在代表大会召开的90天之前将提案或质询文件草案用法文或英文书写好,寄至国际自盟总部。
3、除关系到章程的修改问题,任何在大会议事日程中没有的问题,如果有15个以上协会联名提出,就可以将其列入大会日程,在大会中讨论并表决。
4、除上述情况外,其他任何议事日程之外的问题,大会均不予讨论或表决。
第三十二条
1、每一个国际自盟成员和申请加入国际自盟的协会(如果申请已列入大会的议事日程),最多可以派三名代表出席会议。
2、代表必须年满18岁,身为所代表协会的会员,并由该协会委派出席会议。
3、国际自盟的工作人员不可以被委派为代表出席代表大会。
4、申请入会的协会需在代表大会召开前15天,把其代表团的准确名单寄至国际自盟总部,注明团长和候补者的姓名。
5、在代表大会开幕时,各代表团成员的身份由行政主任或其助手登记。登记之后,在代表大会期间不得替换。
第三十三条
除非特别规定,代表大会为公开的。
第三十四条
1、国际自盟主席宣布开幕并主持代表大会。他负责通报大会的议事日程,主持讨论和表决。
2、主席可以请管理委员会的委员或请行政主任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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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国际自行车联盟章程 CONSTITUTION
第三十五条
1、在对议事日程所列的问题进行投票之前,各协会代表团的成员可以对大会致词和就即将表决的问题自由发表看法。
2、为了代表大会的顺利进行,主席有权对发言者作时间限制,把每个代表团的发言人数限制为一人。
3、除非代表大会另有决定,一般情况下,主席有权停止争论。
第三十六条
1、在不违反本章程第十六条第2款规定的条件下,各协会的表决权通过有表决权的42个代表来实现,这些代表人选在每个洲际联合会内选定。每个代表都必须是本洲联合会中一个国家协会的成员。
2、国际自盟共有42个有表决权的代表,他们分属于下列各洲级协会:
非洲: 7名代表;
美洲: 9名代表;
亚洲: 9名代表;
欧洲: 14名代表;
大洋洲: 3名代表。
3、每个有表决权的代表只有一票。
第三十七条
1、在代表大会开幕之前,有选举权的代表应向主席报告身份。
2、一名有选举权的代表不能作为另一名有选举权的代表的受委托人。
3、在国际自盟或洲际联合会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具有选举权的代表。
第三十八条
1、凡未获得绝对多数票的提案,均不予以考虑。得票数相等,也不予以考虑。
2、如果投票时候选议案超过两个,而其中任何一个都未获绝对多数,便取第一轮中获票数最多的两个,进行第二轮投票表决。
3、涉及以下问题的提案须获得三分之二的选票,才能通过: a)驱逐某会员; b)解散国际自盟; c)修改章程。
但是,如果修改本章程的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第1款,必须获得四分之三以上的选票。
4、弃权票和空白票做无效票处理。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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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国际自行车联盟章程 CONSTITUTION
1、在选举时,每个有选举权的代表必须有多少席位,选多少人。其他的选票做无效票处理。获选票最多者当选。如果获得最后一个席位的得票数相等,则对票数相等者进行重新投票,取第二轮获票数最多者。这种情况,只能选出一名候选人,否则为无效票。
2、如果只有一个空缺,获得绝对多数票者当选。如有必要,可以对在第一轮获票数最多的两名候选人进行第二轮投票。
3、如果一个席位只有一名候选人;或者是应选人数与席位数相等,则不再进行投票。
第四十条
1、选举采用举手表决的形式;如有一名有选举权的代表提出要求,也可以唱名表决。
2、在涉及下列问题时,可以进行无记名投票: a)接纳、暂停会员资格或驱逐某会员国; b)选举或撤销主席和管理委员会委员; c)任命仲裁委员会成员;
d)7名以上有选举权的代表联名提出要求。
第四十一条
1、对大会议事日程的文件提出的任何修改意见,都必须以书面形式,最迟在大会开幕前30 天寄至国际自盟总部。
修改后的文件最迟要在大会开幕前发给与会代表。
2、首先从最后一项修正案开始进行投票,然后再对已经修改过的提案进行投票。
第四十二条
代表大会可以作出决定,把一项提案交给由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小组委员会,该委员会须对此做出相应的报告。
这项提案将被列入下届常规代表大会的议事日程。
第四十三条
1、国际自盟的每一届代表大会都要做会议纪要。
2、由行政总监或由国际自盟主席指定的人员在大会期间做会议纪要。
3、由记录人员自选,或用法文或用英文作会议纪要。
4、会议纪要将根据需要,译成法文或英文后寄给各协会和各洲级协会。
第四十四条
除了代表大会另外做出决定,正常情况下,代表大会的决定都要立即实施。
第五章 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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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国际自行车联盟章程 CONSTITUTION
1、国际自盟由代表大会授权的管理委员会领导。
2、在管理国际自盟和制定自行车比赛规则方面,管理委员会拥有最广泛的权力。本章程所有未明确归属到专门机构的各方面问题,管理委员会均有权作出决定。
第四十六条
1、在不违反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下,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权如下: a)确定代表大会的地点和日期;
b)召集代表大会并确保其组织工作的顺利运转; c)实施代表大会的各项决定;
d)在严重和紧急的情况下,在下届代表大会才能批准之前,宣布暂停某协会会员资格; e)向大会推荐仲裁委员会成员和司库; f)向大会建议每年的会费金额;
g)确定每年的财政预决算,提交大会审议;
h)根据执行委员会的建议,任命国际自盟的司库和行政总监; i)决定三方签署的合同; j)录用工作人员; k)建立内部秩序条例;
l)制定反兴奋剂检查规则及其他所有涉及自行车运动发展的有关规则; m)(中止)n)(中止)
o)成立为国际自盟工作运转所必须的各个委员会,并任命这些委员会的委员; p)确定世界锦标赛的地点及授予主办权; q)任命国际裁判;
r)为世界锦标赛和奥运会选定国际裁判。
2、管理委员会确定参加各类自行车比赛的资格条件,并可根据审核结果和会费或专利使用权费用的交纳情况,核发比赛许可证。
3、对违反国际自盟的规则和决定的行为,根据管理委员会制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处罚。处罚的等级有以下几种: a)警告; b)严重警告; c)罚款;
d)暂停会员资格; e)取消会员资格;
f)停止参加一次或多次已确定的比赛; g)取消比赛资格; h)降低名次; i)罚时间或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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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国际自行车联盟章程 CONSTITUTION j)取消奖金。
4、对国际自盟规则的实施和解释方面的疑难问题,由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紧急情况下,由国际自盟主席或其代理人负责解释。但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上诉问题除外。管理委员会也可以将此方面权限下放。
第四十七条
1、管理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为:国际自盟主席,由代表大会选举出的另外9名代表和5个洲级协会的主席。
被选出的10名委员,至少要有7名出自欧洲国家的协会。
2、除上述条件下产生的委员之外,还可以最多增加2名增补委员。
第四十八条
1、如果不是连任,国际自盟主席及其他9名通过选举产生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在同一届代表大会中选举出来的。主席的选举应遵守本章程第三十九条第2款规定,其后,应立即选举出其他9名管理委员会委员。根据第三十九条第1款,选出的9名委员会委员中,至少要有7名来自欧洲国家的协会,必要时,可以包括主席在内。如果需要,本规则三十九条第3款生效。
2、管理委员会和主席自其当选的代表大会闭会后立即任职,其在职期直到新的管理委员会选出来的那届代表大会闭幕后为止。
3、管理委员会任期四年,即将离任的委员可以再次参选。
第四十九条
1、国际自盟的主席同时兼任管理委员会的主席。
2、管理委员会在其成员中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出三名副主席:
第五十条
1、管理委员会根据第四十七条第1款组成之后,可以根据专业特长和能力,最多挑选2名增补者出任管理委员会委员。
2、除非自动提出辞职或被代表大会或是管理委员会撤职,正常情况下,增补委员的任期与管理委员会相同。
第五十一条
1、主席候选人由其本国协会推荐。
管理委员会另外9名委员的候选人,由各自所在洲的洲际联合会推荐。
2、候选人须用法文或英文将申请材料在大会开幕前90天交到国际自盟总部。否则,不予受理。
3、如果申请人数不够,可以在代表大会期间受理新的申请。在这种情况下,选举只针对新的候选人进行,而根据本段第一条和第二条产生的候选人将自动当选。
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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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国际自行车联盟章程 CONSTITUTION
管理委员会中的任何成员不得同时与国际自盟、某国协会或洲际联合会有雇佣或服务合同。
第五十三条
1、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可因辞职、逝世或被代表大会撤职而终止;遇这类情况,管理委员会可保持原状态继续运转。继任者的选举将于下一届代表大会中进行。
洲际联合会主席在管理委员会中的职务,也将因本洲联合会换届选举而终止。
2、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还将在该委员满74周岁之日后的下一次代表大会召开之日结束。在此届代表大会上,将选出继任者。
3、在下列情况下,一名洲际联合会主席在管理委员会中的席位可以由一名经本洲联合会专门选举出的代表替代:
a)当主席在就任之前放弃了他在管理委员会的职务时; b)当主席当选为国际自盟的主席时;
c)当主席辞去或被撤掉在国际自盟管理委员会中职务,但还留任本洲协会的主席时。在新的洲协会主席选出来之后,由新主席替换下洲联合会代表在国际自盟管理委员会中的职务。
4、如果管理委员会只剩下6名委员或者更少的人时,应在短期内举行选举,填补空缺。必要时,可以为此召开代表大会特别会议。
5、辞职要求提出后,至少要有90天的时间供管理委员会做出相反的决定,或在上述期限内召开的代表大会做出相反的决定。
6、如果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不再属于他的本国协会成员,管理委员会将根据其国家协会的要求,决定是否将撤销该委员的投票表决问题列入下届代表大会的议事日程。
7、填补空缺的接任者完成前任未完成的任期。
第五十四条
1、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要召开两次会议,其中一次须在常规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夜举行,地点就设在代表大会的举办地。
2、管理委员会的会议还可以在主席的要求下,或者在5名以上委员联名要求下召开。但每次会议都应是必要的。在这种情况下,会议的举办地点由主席选择。但是,这种会议应尽可能选在某一次国际自行车比赛期间举行。
3、在紧急情况下,主席可以请管理委员会的委员通讯表决。所作出的决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才能有效。
第五十五条
1、为了有效地审议议题,根据第四十七条第1款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应有绝大部分委员参加会议。任何情况下,管理委员会的委员不得请人代替。
2、管理委员会的增补委员,只有讨论的权利。
3、管理委员会的委员在以下事务中无权投票:即该事务与其国家协会或其任职的协会的权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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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际自行车联盟章程 CONSTITUTION 直接关系。
必要时,应对上述议案进行单独投票表决,上述委员不得参加投票。
4、管理委员会的任何委员在会议议题关系到其直接利益或个人利益时,在会议开始审议之前,应退出会场。在管理委员会讨论一个涉及某国协会的有争议的问题时,该协会在管理委员会的委员应该退场。
5、赞成票与反对票同数时,主席的或其代理人的一票为决定性一票。(2003年10月9日修订)
第五十六条
1、管理委员会可将其权限内的事务分配给委员们执行,他们可以由管理委员会领导的小组委员会来协助完成。
2、被委以专门任务的委员要为所负责的事务做预算。该预算由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列入国际自盟的总预算,并提交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在召开常规代表大会期间,管理委员会向大会汇报管理工作情况。因此,管理委员会需提交工作报告,由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 执行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1、国际自盟的日常及紧急事物,由执行委员会负责处理。执行委员会由一名主席、三名副主席组成。
2、如果赞成票与反对票数相等,主席的一票为决定性一票。(2000年1月1日修订)
3、执行委员会的委员在以下事务中无权投票:即该事务与其国家协会或其任职的协会的权益有直接关系。
必要时,应对上述议案进行单独投票表决,上述委员不得参加投票。(2003年10月9日修订)
第五十九条
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主席可以独自作主。但在下次开会时,他应该把自己的决定通知执行委员会。
第六十条
执行委员会负责推荐国际自盟的行政主任和财务司库的人选。
第七章 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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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国际自行车联盟章程 CONSTITUTION
第六十一条
1、国际自盟主席主持国际自盟的代表大会、管理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会议。
2、主席可以在他的职权范围内,指定任何在自行车界任职的人以国际自盟官方代表的身份执行特殊任务。
第六十二条
如果出现不遵守国际自盟章程或规则的情况,主席有权质询相关人员或机构。
第六十三条
1、国际自盟的主席不可以同时在洲际联合会或国家协会中任职。被当选为国际自盟主席的人员必须辞去其在上述机构中的职务。如果国际自盟主席接受上述职务,或姓名做为该职务的候选人出现,则其国际自盟主席的职位将被解除。
2、如果一个洲级联合会的代表被选为国际自盟主席,他在管理委员会中的职位应保留给其洲级联合会,由其洲际联合会选出新的人选来接替完成他的任期。
3、如果主席缺席或有其他不便,则由自1993年1月1日起计算,任职时间最长的副主席代理。任职时间相同的情况下,由年龄最大的副主席代理。
4、如果主席逝世、辞职或被撤职,按上述第3段的规定由副主席行使主席的权力,直至下届代表大会的召开。代表大会选出新主席完成前任主席未完成的任期。当主席年满74岁时,将执行条款第53.2条。
第八章 对外身分
第六十四条
国际自盟主席在各种场合下都代表国际自盟。包括在法律诉讼中,不论是作被告还是作原告。
第六十五条
国际自盟对外的合同,以国际自盟主席和司库同时签字,或主席和一名副主席共同签字为有效。
第六十六至六十八条
(废止)
第九章 小组委员会
第六十九条
1、根据国际自盟的运转需要,由管理委员会设立几个小组委员会,并确定各小组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和职能,任命小组委员会的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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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国际自行车联盟章程 CONSTITUTION
2、小组委员会委员的任期在其辞职,去世或被管理委员会解职以后结束。此外,还可在某委员满74岁以后举行的第一次管理委员会会议当天结束。
第十章 行政部
第七十条
1、国际自盟的行政部由主席领导,行政主任协助管理。
2、行政主任在合同制的基础上,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执行委员会的推荐来任命。
3、行政主任负责整理代表大会、管理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的会议纪要。他掌管最新的章程和规则,并保证其出版和发行工作。
4、行政部兼任国际自盟的总秘书处和仲裁委员会的秘书处,还负责日常的会计出纳事务及付款事务。
5、行政部设在瑞士,具体地点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十一章 司库
第七十一条
1、管理委员会根据执行委员会的建议,以合同制任命一名司库。这名司库需受过财会税务方面的教育,并有一定的专业经验。
2、司库在国际自盟主席的监督与协助下履行他的职责。国际自盟的行政部协助他的工作。
3、司库起草国际自盟每年的预算和决算。他负责对国际自盟签署的各种合同在财务税务方面把关,并在这方面提供参考意见。
他负责控制收入和支出。由管理委员会向其授予财政权力。
第七十二条
1、国际自盟财政的计算方法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2、国际自盟的收入主要来自各协会的会费、参赛注册证持有者上交的手续费、赞助及因体育活动引发的专利权使用费。
3、国际自盟在所有文件资料中提到的款项均以瑞士法郎表达。
4、对于那些为完成国际自盟交给的任务而消耗了大量时间的人,司库有权在代表大会认可的预算内,根据客观标准给予薪金。
5、管理委员会和各小组委员会的委员们为履行职责所造成的旅费和食宿费,由国际自盟支付。
第十二章 财务控制
第七十三条
1、代表大会根据管理委员会的推荐任命一名公共审计员,其任期为四年。只有代表大会才有权终止他的任期。代表大会同时还要审议批准国际自盟与司库之间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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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国际自行车联盟章程 CONSTITUTION
2、在管理委员会产生两年之后,任命审计员。
3、审计员应为设在瑞士的独立公司中的一名审计师。
4、审计员负责国际自盟的审计工作,并整理出有关报告,提交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三章 仲裁委员会
第七十四条
1、仲裁委员会由三人组成:一名主席、两名监查员。
2、代表大会根据管理委员会的推荐,任命主席和第一、第二监查员。
第七十五条
1、主席和两名监查员需具有法律专业的大学学历。
2、仲裁委员会的成员需通晓法文或英文。
3、仲裁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在国际自盟或某洲级协会中担任任何职务,也不能在国际自盟代表大会或洲级协会会议中,出任任何代表团的成员。
第七十六条
1、仲裁委员会的成员任期为四年,不得被罢免。只有主动辞职或逝世才停止行使职权。
2、仲裁委员会的成员在管理委员会产生两年之后,由代表大会任命。
3、在仲裁委员会空缺的情况下,如有必要,管理委员会可做出临时任命,然后在下一届代表大会上批准。
第七十七条
1、仲裁委员会在以下事务中有审理权:
a)根据国际自盟规则,对国际自盟各机构和各协会在行政、运动及纪律等方面的决定提出的上诉;
b)国际自盟各机构之间的争端,包括各洲级联合会之间和各国家协会之间的争端; c)在其他情况下,协议各方之间的争端。
2、国际自盟和各协会应避免将第七十七条第一款(b)中所提到的争端上诉到国家法庭上或权力机构,而把所有争端提交到仲裁委员会,由仲裁委员会做最后裁定。
第七十八条
1、管理委员会要在下列几方面作出规定: a)仲裁委员会的职能; b)尊重辩护权的诉讼程序;
c)仲裁委员会成员的手续费和工时费; d)使判决暂停执行或不执行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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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国际自行车联盟章程 CONSTITUTION e)对仲裁委员会的决定的执行。
2、上述规定及其修改只有在代表大会通过之后才能生效。
第十四章 官方语言
第七十九条
国际自盟的官方语言是法语和英语。
第八十条
1、章程、规则和会议纪要以及所有上交给代表大会的文件,都须用法文或英文书写。
2、对法文和英文文本的解释有分歧时,以法文文本为准。
第八十一条
1、所有寄至国际自盟的文件都必须用法文或英文书写。
2、在代表大会上或国际自盟各机构的会议上,应使用法语和英语。
3、在代表大会期间设有法语和英语的同声传译。
第十五章 象征和标志
第八十二条
1、国际自盟的旗帜是中心印有“U.C.I.”字样的白旗,并且带有水平的彩色线条,自高至下的顺序为:蓝-红-黑-黄-绿。
2、国际自盟在各国相应机构中提交与注册的徵标均应与UCI的标识完全一致。
3、国际自盟的旗帜、在旗帜上颜色的排列和标志的使用权及制作权、“国际自盟”的名称及其字母缩写字样:“U.C.I.”,均归国际自盟所有,未经允许,不得随意使用。
第八十三条
代表大会可以向任何在国际自盟中任过职的人授予荣誉称号。
第八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可以设立并颁发荣誉称号。
第十六章 主管法庭
第八十五条
1、由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国际自盟规则,特别是药检规则,可以做为向洛桑的体育仲裁法庭提出诉讼的依据。
2、为了不损害法定及特殊条款,所有由会员或其他人提出的针对国际自盟规则的质疑行为,均————————————————————————————————————————————
17 国际自行车联盟章程 CONSTITUTION
不予接受,除非是在章程与规则中规定的所有诉讼条例全部不适用的情况下。
3、在法庭上针对国际自盟提起的一切诉讼,以及一项有干预或担保的诉讼,将专门提交到设在国际自盟总部所在州的主管法庭。原告不得利用任何关系。
第十七章 解散
第八十六条
1、国际自盟是一个无限期的机构。
2、关于国际自盟的解散的问题,只能由一次特殊代表大会来决定。
3、对于解散国际自盟的问题,如果有五分之一协会联名提出书面要求,或者在管理委员会内部有三分之二的委员提出要求,管理委员会就可以召开特别代表大会。
4、在投票表决时,代表大会至少应组织三分之二有选举权的代表参加投票。必须获得三分之二的赞同票,才可以宣布解散。
第八十七条
1、解散国际自盟的问题由代表大会决定。代表大会要为此任命一个或几个清算人。否则,清算工作要委托给管理委员会负责。代表大会还要对清算余额的使用作出规定。否则,清算余额要交给世界慈善机构。在任何情况下,不得由国际自盟的成员随意瓜分。
2、清算工作结束后,清算人员要向代表大会汇报他们的管理工作,由这次代表大会宣告清 理工作的结束。
第十八章 临时条款
1、在不影响以下条款的前提下,国际自盟代表大会在1992年11月27日对章程进行的修改于1993年1月1日生效。
2、以下条款的内容将加入相应条款中: — 第四条:
1992年12月31日以前加入国际业余自行车联合会或国际职业自行车联合会的各国家协会,自1993年1月1日起为国际自盟的会员。
同一国家的已加入了国际业余自行车联合会的协会和已加入国际职业自行车联合会的协会在进入国际自盟后被视为一个国家协,并由一个协调委员会来代表,参加国际自盟代表大会时,只能派出一个代表团。这些国家的协会务必于1995年1月1日前合并为一个统一的国家协会。— 第十四条:
1993年的会费金额与1992年相同。
— 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和第五十一条:
在1992年12月前就职的国际自盟主席和管理委员会的另外9名委员继续留任,组成管理委员会直至1993年的常规代表大会。届时,将根据自1993年1月1日生效的章程组成新的管理委员会。
从1993年1月1日到1993年的选举之日期间,有三个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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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国际自行车联盟章程 CONSTITUTION - 1992年12月31日前就职的国际业余自行车联合会的主席,为国际自盟负责业余自行车的副主席;
- 1992年12月31日前就职的国际职业自行车联合会的主席,为国际自盟负责职业自行车的副主席;
- 1992年12月31日前就职的国际自盟司库是国际自盟第三副主席。— 第六十六条:
(废止)
— 第六十九条:
在1992年12月31日前组成的国际自盟的、国际业余自联的和国际职业自联的各个委员会继续以国际自盟的各委员会的名义运转。除非在管理委员会咨询了相关委员会之后对其进行改组。— 第七十三条:
在1993年的代表大会上将指定第一名司库,其任期为两年。1995年的代表大会将任命一名司库,其任期为四年。
— 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八条:
只有在参照体育仲裁法庭的法律规定,有关药检规则生效时起,申诉委员会才成为可以接受如第65条中规定的申诉的实体。— 第八十条:
这一条根据1993年1月1日以后发出的相关文件资料实施。
3、除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内容外,所有在1992年12月31日前生效的国际自盟、国际业余自联和国际职业自联的规则都作为国际自盟的规则继续有效,除非它们与章程发生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1993年1月1日生效的章程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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