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规程

2024-07-15

合同管理规程(共8篇)(共8篇)

1.合同管理规程 篇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

2016-05-31 江苏省高院民一庭 建筑施工领域法律问题平台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司法鉴定的相关工作流程,提高建设工程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鉴定的启动

第一条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启动以当事人申请鉴定为主,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为补充。

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一般应限于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条 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释明应当通过申请鉴定的方式进行举证,当事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后又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在一审中经人民法院释明后未提出鉴定申请,在二审中对同一事项申请鉴定,鉴定对案件处理有实质性影响的,一般应当要求当事人按鉴定费标准交纳保证金,并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委托鉴定。案件发回后当事人在重审中又不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依职权委托鉴定,鉴定费从保证金中扣除。

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提出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三条 人民法院鉴定管理部门在确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过程中应当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相关资质材料移交审判部门复核。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鉴定开始前应向当事人告知鉴定人的身份及申请鉴定人回避的权利,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鉴定人回避。

在鉴定过程中当事人发现鉴定人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回避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鉴定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结合双方争议事项,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决定是否启动鉴定并合理确定鉴定事项。

人民法院启动鉴定、确定鉴定事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必要性原则。因争议事实涉及专门性问题,通过当事人的举证对争议事实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争议事实虽涉及专门性问题,但通过当事人的举证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的,不予鉴定。

(2)关联性原则。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查明待证事实的需要确定鉴定事项,鉴定事项应当与待证事实具有充分关联性,能够为查明待证事实提供依据。

(3)可行性原则。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事项应当属于能够通过司法鉴定得出鉴定意见的事项。

(4)鉴定范围最小化原则。人民法院在委托鉴定前应通过其他手段排除无争议项,只对有争议项进行鉴定。对于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应先根据诉辩意见及当事人举证质证确定争议项,再对争议项进行鉴定。

第六条 鉴定的启动和鉴定事项、鉴定思路的确定应当经过合议庭决定,出现以下情形应当提交法官会议讨论:

(1)合议庭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

(2)合议庭认为需要鉴定机构按照两种以上鉴定依据出具多种鉴定意见的;

(3)合议庭认为其他有必要提请法官会议讨论的。

法官会议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参考。经法官会议讨论仍存在重大分歧的,应当征求分管院领导意见。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鉴定开始前召开鉴定准备会,要求鉴定机构提交鉴定实施方案,组织鉴定人和当事人对鉴定事项和鉴定思路进行沟通和讨论,在充分听取鉴定人和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确定鉴定事项和思路,必要时可向专家咨询员咨询。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限制重复鉴定,只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才能允许重新鉴定。

第九条 建设工程鉴定委托工作由人民法院相关审判部门和鉴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协作完成。

审判部门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1)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2)确定鉴定事项、依据、范围与鉴定思路;

(3)组织质证及确定鉴定资料;

(4)决定已选定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是否回避;

(5)决定延长鉴定时间;

(6)决定撤回、暂缓、中止或者终结鉴定;

(7)对鉴定意见初稿进行预审查;

(8)对鉴定意见的审查、采信;

(9)其他应当由审判部门负责的事项。

鉴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1)选择确定鉴定机构并审查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的资质;

(2)办理委托手续并移送鉴定材料;

(3)对鉴定工作进行跟踪协调,了解鉴定相关情况,及时处理可能影响鉴定的问题;

(4)鉴定初稿和鉴定意见的送达工作;

(5)组织现场勘验;

(6)监督鉴定机构依法合理收取鉴定费用、按时完成鉴定;

(7)收集民事审判部门对鉴定意见和鉴定机构的评价;

(8)处理违法、违规的工程鉴定机构;

(9)协助审判部门在委托鉴定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二、鉴定资料的准备、质证与移交

第十条 鉴定事项确定后,对于常见鉴定事项应由人民法院鉴定管理部门先行向当事人出具基本鉴定资料准备清单,鉴定机构确定后应当在十日内由鉴定机构向当事人出具鉴定资料准备详单。

第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时间内提交鉴定资料,控制鉴定资料的一方当事人逾期不提供导致相关争议项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的相关事实成立。

第十二条 控制鉴定资料的一方当事人经释明后拒不提供资料,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终结鉴定,由拒不提供资料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双方均有能力提供,经释明后均未提供的,由对相关争议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鉴定资料移交鉴定机构前组织当事人进行逐项质证,经质证认可或经人民法院予以认定的资料可以移交鉴定机构使用。

受鉴项目资料较多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委托鉴定机构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对,确定无争议的资料和有争议的资料后,由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核对结果进行书面确认。对于有争议的资料,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逐项质证。

第十四条 当事人提交鉴定资料时应附资料清单,资料经质证后,由人民法院审判部门组织当事人与鉴定机构进行交接,并由鉴定机构在资料清单上盖章签收。

三、鉴定过程中的工作衔接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后,审判部门应当及时掌握鉴定工作进程,必要时可以向鉴定机构发出督促函,要求鉴定机构加快鉴定节奏。

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出具鉴定意见的,审判部门可以会同鉴定管理部门要求鉴定机构说明理由,审判部门与鉴定管理部门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对该次鉴定的评价反馈按超期鉴定处理。

第十六条 鉴定机构提出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审判部门应当及时会同鉴定管理部门组织当事人和鉴定人进行现场勘验。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拒不配合现场勘验导致争议项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认定对方当事人对争议项的相关主张成立。

第十七条 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认为需要补充鉴定资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当事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按照第十一、十二条处理。

四、鉴定意见的审查

第十八条 鉴定人完成鉴定初稿后应当通过人民法院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法院向鉴定人提交书面异议和相关证明材料。

鉴定人应针对当事人的异议及相关证明材料对鉴定意见初稿进行核对与调整,并通过人民法院书面答复当事人。

第十九条 鉴定初稿经审判部门审查认为结论明确、说理充分、符合委托鉴定要求后,人民法院鉴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鉴定机构出具正式鉴定意见。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在鉴定意见上署名的鉴定人员出庭作证。

鉴定人一审中已出庭作证,当事人在二审、再审中仍对鉴定意见提出相同异议,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当事人在二审、再审中对鉴定意见提出新的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鉴定意见上署名的鉴定人员在接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时已不在原鉴定机构执业,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原鉴定机构指派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人员出庭,回答当事人的质询。

第二十一条 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经质证当事人 对鉴定意见仍持异议,有异议的部分可以与无异议的部分进行区分且互不影响的,有异议的部分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能区分或可能产生相互影响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至两名专家辅助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该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应当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一方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当事人针对鉴定意见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的,一般应在一审程序中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确有必要的,可以准许。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专业机构或专家辅助人就鉴定问题出具的书面意见,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申请该专业机构或相关人员出庭陈述相关专业意见,当事人不申请或相关人员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对该书面意见不予采信。

五、鉴定费与鉴定人出庭费用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鉴定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全额预交。当事人申请鉴定后未按期全额预交鉴定费,人民法院应当催交并释明不按期交纳将导致鉴定程序终结的不利后果,经催交后当事人仍未按期全额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终结委托鉴定程序。

第二十五条 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拒不出庭作证,导致鉴定结论未予采信,或者鉴定意见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未被人民法院采信,当事人请求返还鉴定费用的,人民法院审判部门应商请鉴定管理部门责令鉴定机构退还。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时应向人民法院预交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当事人未预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确定费用数额并列明由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一方当事人负担,双方均提出异议的,由双方平均分担。

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鉴定人以未收到出庭费用为由表示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说明前款规定的内容,并向其释明如不出庭将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六、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既未达成结算协议,也无法采取其他方式确定工程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当事人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

(1)双方当事人就工程款数额已协商一致达成协议;

(2)合同约定按固定总价结算的合同内部分;

(3)当事人诉前已经共同选定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造价作出鉴定意见,且无充分证据推翻的;

(4)发包人未对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提出异议,符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

(5)人民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结算材料可以直接认定工程款数额的。

第二十八条 经过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订立的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不论该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均应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

当事人违法进行招投标订立中标合同后,又另行订立施工合同,不论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均应以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在施工中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作为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对于工程造价鉴定标准和方法,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对于工程变更、增加项目的工程价款,合同或者签证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合同没有约定,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按招投标文件的计价清单中有相同项目或可套用项目的价格计算,计价清单中无相同项目或可套用项目的,按照合同签订时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计价,并按计价清单体现的让利率折算;采用可调价合同按实结算的,按照合同履行期间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计价。

第三十条 对于经过行政审计、财政评审的政府投资的项目,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进行鉴定的,可以准许,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以行政审计、财政评审结论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参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进行鉴定。

对于发包人未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三无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应当参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进行鉴定。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按照固定总价结算,合同履行过程中建设工程发生重大变更导致难以区分合同内工程量与变更部分工程量,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建设工程全部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鉴定结论应当计入固定总价体现的下浮水平。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工程由其他承包人继续施工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委托鉴定时依据工程交接记录向鉴定人明确承包人的实际施工范围;没有交接记录或依据交接记录不足以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其他施工资料及组织双方当事人勘验工地现场固定交接界面的方式,确定承包人的实际施工范围;采用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未能办理交接及工程未完工的原因等因素通过分配举证责任确定承包人的实际施工范围。

第三十四条 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委托鉴定人对下列费用进行鉴定: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承包人所完成的永久工程的价款;

(2)承包人为受鉴项目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

(3)承包人为完成受鉴项目已发生而发包人未支付的费用;

(4)承包人为完成受鉴项目所建造的临时设施的摊销费用;

(5)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6)承包人进场施工机械的停滞费用。

第三十五条 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委托鉴定人对下列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费用进行鉴定: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承包人所完成的永久工程的价款;

(2)承包人为受鉴项目施工订购并已付款且实际使用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

(3)承包人为完成受鉴项目已发生而发包人未支付的费用;

(4)承包人为完成受鉴项目所建造的临时设施的摊销费用。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工程价款有争议,承包人提供了单方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应当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承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的,符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无需进行造价鉴定,按照约定或者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需要通过鉴定确定的,应当向承包人释明,由承包人对异议部分申请鉴定。承包人坚持不申请鉴定的,对发包人主张的异议予以支持。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施工合同效力、结算依据和标准、签证文件的真实性及效力、举证责任分配、应否下浮、奖惩、缴纳管理费等问题存在争议的,应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法院未作出明确认定的,鉴定机构应当对该部分争议鉴定后列入鉴定意见的争议项,由法院判定。

七、建设工程质量鉴定

第三十八条 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的,应由发包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根据已有证据能够证明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主张并非施工原因导致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的,应当由承包人申请鉴定。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以工程质量提出抗辩并要求对工程进行质量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涉及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的除外。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起诉或反诉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并就质量问题有初步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对使用部分质量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涉及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的除外。

对于因缺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三无工程”,发包人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四十一条 应当提出鉴定申请的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工程材料,导致无法进行质量鉴定的,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第四十二条 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以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作为鉴定依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低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进行鉴定。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在确定鉴定事项时不应要求鉴定人作出质量合格或不合格的鉴定意见,应根据案件审理需要要求鉴定人对质量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相关标准、技术文件以及造成质量问题的原因和责任做出鉴定意见。

第四十四条 对于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确定修复方案后,鉴定机构可以根据鉴定时施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计价依据计算修复加固费用。

八、建设工程工期与窝工损失鉴定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窝工损失进行鉴定,应先根据当事人的举证确定因发包人责任导致工程暂停施工的期间,无法确定的应召开鉴定准备会征询鉴定人的意见,鉴定人认为鉴定不具备条件的,不予鉴定。

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窝工损失进行鉴定,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对下列费用委托鉴定:

(1)保护、保管暂停施工部分的工程或全部工程的费用;(2)由于暂停施工而引起的、必需的安全费用;

(3)项目经理部人员的工资及进入施工现场生产工人的工资;(4)由于暂停施工而引起的需延期租赁的施工机械和施工机具租赁费用;

(5)为暂停施工部分的工程复工所必需的准备费用。

第四十七条 发包人向承包人主张迟延竣工违约责任,承包人以增加合同工作内容导致工期延长进行抗辩,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的,应由承包人对工期申请鉴定。

九、附则

第四十八条 案件审理过程中进行委托鉴定的,审判部门应在案件结案后及时填写《委托鉴定案件评价表》,将鉴定机构的鉴定质量、效率、服务质量、鉴定意见采信以及鉴定人出庭等情况作出评价后反馈鉴定管理部门。

审判部门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有违规、违法情形,影响鉴定结果,损害当事人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反馈本院鉴定管理部门。

2.合同管理规程 篇二

第一条为加强水泥企业管理, 保证和稳定水泥及水泥熟料产品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相关水泥、水泥熟料的产品标准, 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水泥和水泥熟料生产企业。

第三条水泥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按照GB/T19000-ISO9000族标准,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确保有效运行。水泥企业应建立质量考核制度, 实行质量否决权, 并设立质量基金, 用于开展质量活动和奖励对企业质量管理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企业最高管理者可以任命管理者代表全权负责质量管理, 化验室主任在企业法人或管理者代表直接领导下对产品质量具体负责。

第五条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省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和省级建材 (水泥) 行业协会应加强对水泥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 督促企业认真执行本规程。

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

第六条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

(一) 企业应确立以最高管理者或管理者代表负责的质量管理组织和设立符合《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 (附件1) 的化验室。

(二) 质量管理组织设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车间和职能部门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组织, 负责本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三) 企业化验室内设控制组、分析组、物检组和质量管理组等, 分别负责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的检验、控制、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质量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 质量管理组织的职责

1、编制适合本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2、组织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3、负责和监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4、制定质量奖惩制度, 负责协调各部门的质量责任, 并考核工作质量;

5、组织企业内部质量审核;

6、负责重大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7、监督企业质量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8、组织开展群众性质量活动。

(二) 各车间和职能部门的职责

1、保证质量管理体系在本单位得到有效运行;

2、组织开展质量管理活动;

3、严格执行质量管理组织和化验室的质量指令;

4、完成本单位涉及的质量指标或质量目标。

(三) 化验室的职责和权限

1、质量检验

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 对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检验。按规定做好质量记录和标识, 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 掌握质量动态, 保证产品检验的可追溯性。

2、质量控制

根据产品质量要求, 制定原燃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企业内控质量指标, 组织实施过程质量控制, 运用数理统计方法掌握质量波动规律, 不断提高预见性与预防能力, 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预防措施, 使生产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

3、出厂水泥和水泥熟料的合格确认和验证

严格按照相关产品标准和企业制定的出厂水泥和水泥熟料合格确认程序进行确认和验证, 杜绝不合格水泥和水泥熟料的出厂。

4、质量统计和分析

利用数理统计方法, 及时进行质量统计, 做好分析和改进工作。

5、试验研究

根据原燃材料、助磨剂、混合材等材料的变更情况及用户需求, 及时进行产品试验研究, 提高水泥和熟料质量, 改善产品使用性能。

6、化验室具有水泥和水泥熟料出厂决定权。

第八条化验室人员配备

(一) 化验室应配备主任、工艺、质量调度、统计及检验等人员。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可配备一定数量科研人员。检验人员人数应能满足检验工作需要, 一般不得低于全厂生产职工总数的4%, 或不得少于12人。

(二) 化验室人员任职要求

1、化验室主任:必须具备中级职称以上资格, 或从事化验室工作多年, 具备较丰富的质量管理经验和良好职业道德, 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分析处理问题的能力, 坚持原则, 熟知生产工艺、相关标准和质量法规, 并取得省级 (含省级) 以上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材行业协会或其授权的建材质检机构签发的水泥企业化验室主任资格证书。化验室主任的任命和变动应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2、工艺、质量调度人员:具备初级职称以上资格, 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经过专业训练, 掌握水泥生产理论知识和检验技术, 熟知有关标准和规章制度。

3、质量统计人员:具备初级职称以上资格, 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经过专业训练, 掌握水泥生产理论知识和相关统计技术, 熟知有关标准和规章制度, 并取得省级 (含省级) 以上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材行业协会或其授权的建材质检机构签发的水泥企业质量统计员资格证书。

4、检验人员:具有高中 (或相当于高中) 以上文化水平, 熟知本岗位的操作规程、控制项目、指标范围及检验方法, 经专门培训、考核, 取得省级 (含省级) 以上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材行业协会或其授权的建材质检机构签发的岗位资格证书。

5、化验室人员要相对稳定, 化验室业务骨干的任用和调动应征求化验室主任的意见。

第九条企业化验室的认定

(一) 化验室需取得合格证:日产熟料4 000吨 (合计产能) 及以上规模的企业需取得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颁发的化验室合格证, 其他水泥企业需取得各省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各省级建材行业协会颁发的化验室合格证。

(二) 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管理办法、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表见附件2、附件3、附件4。

第三章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条企业结合实际情况, 按照本规程的要求, 制定企业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编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图表和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内控指标, 按照GB/T19000—ISO9000族标准编制为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必需的程序文件。

第十一条化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与检验制度, 主要包括:

(一) 各组职责范围、岗位责任制和作业指导书。

(二) 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三) 对比验证制度 (如与国家级、省级对比验证;内部抽查对比验证;使用国家有证标准样品/标准物质对比验证) 。

(四) 检验和试验仪器设备、化学试剂的管理制度。

(五) 标准溶液配制和专人管理制度。

(六) 标准砂采购和管理制度。 (七) 文件管理制度。

(八) 样品管理制度。

(九) 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

(十) 检验原始记录、台帐和检验报告的填写、编制、审批制度。

(十一) 月报、年报的填写和上报制度。

(十二) 质量统计管理制度。

(十三) 出厂水泥 (熟料) 的合格确认制度。

第十二条检验环境条件、试验仪器设备和化学试剂的管理要求

(一) 检验环境条件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 仪器设备必须按相关水泥产品标准和《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要求配置齐全, 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并建立仪器设备档案。

(三) 检验用的化学试剂应验明其生产企业名称、产品等级、执行标准及生产许可证的编号, 严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化学试剂。

第十三条产品对比验证检验和抽查对比的管理要求

(一) 企业应按《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 (附件5) 的要求, 定期向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建材行业授权的质检机构寄 (送) 样品, 进行对比验证检验, 不断提高检验水平和检验结果的准确性;检验结果以相应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为准。凡无故不按规定寄 (送) 样品者, 当年对比合格率按零统计。

(二) 参加国家或省级建材行业质检机构组织的水泥物理性能检验和化学分析对比。

(三) 为了确保检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化验室对各检验岗位人员要组织内部密码抽查和操作考核。

抽查次数:生产控制岗位每人每月不少于4个样品;

化学全分析岗位每人每月不少于2个样品;

单项物理检验岗位每人每月不少于4个样品;

强度检验岗位每月不少于2个样品;

同一岗位的对比检验每月应进行一次。

(四) 企业检验中所用基准物质, 必须是国家有证标准样品和标准物质。

(五) 试验允许误差应符合《试验允许误差表》 (见附件6) 规定。

第十四条质量记录、档案、资料、报表管理及上报的要求

(一) 按照《档案法》的要求, 做好质量技术文件的档案管理工作。原始记录和台帐使用统一的表式, 各项检验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和分类台帐, 并按月装订成册, 由专人保管, 按期存技术档案室。原始记录保存期为三年。台帐应长期保存。

(二) 各项检验原始记录和分类台帐的填写, 必须清晰、完整, 不得任意涂改。当笔误时, 须在笔误数据中央划两横杠, 在其上方书写更改后的数据并加盖修改人印章, 涉及出厂水泥和水泥熟料的检验记录的更正应有化验室主任签字或盖章。

(三) 对质量检验数据要及时整理和统计, 每月有月统计报表和月统计分析总结, 全年应有年统计报表和年统计质量总结。

(四) 质量月报、年报要按统一表式填报齐全, 月报于每月10日前, 年报于次年2月10日前报相应的管理部门 (附件7) 。

(五) 企业应创造条件, 建立计算机质量管理数据库, 利用互联网在企业内部和省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或建材行业质检机构建立质量信息交流平台。

第十五条人员培训和考核

(一) 提高企业职工的质量意识和技术素质, 是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 每年应制定培训和考核计划, 并按期实施。

(二) 每年按计划对检验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 建立检验人员培训档案, 考核成绩应作为评价其技术素质的依据之一, 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 应调离质检岗位。

第四章原燃材料的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企业应根据质量控制要求选择合格的供方, 以保证所采购的原燃材料符合规定要求, 供应部门应严格按照原燃材料质量标准均衡组织进货。建立原燃材料供货方的档案, 并对其符合性进行评价。原燃材料质量控制指标应符合《过程质量控制指标要求》 (以下简称《指标要求》, 见附件8) 。

第十七条原燃材料的质量应能满足工艺技术条件的要求, 建立预均化库或预均化堆场, 保证原燃材料均化后再使用, 使用前应先检验。对于同库存放多种原料时, 应按原料种类分区存放, 存放现场应有标识, 避免混杂。原燃材料初次使用或更换产地时, 必须检验放射性, 确认能保证水泥和水泥熟料产品放射性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混合材、石膏、水泥助磨剂、水泥包装袋等质量应符合相关的标准要求。

(一) 企业在初次使用时, 必须按相关标准进行检验, 确认能保证产品质量后方可使用。

(二) 供方应按品种和批次随货提供货物出厂检验报告或型式检验报告。

(三) 水泥企业应按相关标准进行验收。

(四) 对质量波动大的材料应及时记录, 并在生产时注意搭配使用。对验收不合格的材料, 应及时通知供方, 可采取退货或让步接收的办法处理;当采取让步接收的办法处理时, 应不影响下道工序产品的质量;当双方发生纠纷时, 可委托省级或省级以上建材质检机构进行型式检验或仲裁检验;

(五) 混合材的品种和掺量必须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第十九条原燃材料应保持合理的贮存量, 其最低贮存量为:石灰石质原料5天 (外购10天) ;粘土质原料、燃料、混合材10天;铁质校正原料、铝质校正原料、石膏20天。企业根据原燃材料供应的难易程度, 在保证正常生产的前提下, 可以适当调整其最低贮存量。当低于最低贮存量时, 企业应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 限期补足。

第二十条矿山开采应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开采计划和质量指标时, 首先要满足配料要求, 不同品位的矿石应分别开采, 按化验室规定的比例搭配进厂。企业自备矿山外包开采时, 应对分包方进行能力评定, 签订外包协议书, 并进行有效的控制。

第五章半成品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化验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半成品的质量管理和控制方案, 经企业质量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化验室负责监督、检查方案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生料

(一) 为保证生料质量, 应配备精度符合配料需求的计量设备, 并建立定期维护和校准制度, 生料配料应按化验室下达的通知进行, 配料过程应及时调控, 确保稳定配料;出磨生料的质量控制要求应符合《指标要求》的规定。

(二) 出磨生料要采取必要的均化措施, 并保持合理库存。出磨生料和入窑生料的质量控制要求应符合《指标要求》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入窑煤粉

煤粉质量应相对稳定。入窑煤粉应配置准确的计量控制装备。煤粉质量控制要求应符合《指标要求》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熟料

熟料质量是确保水泥质量的关键。要求:

(一) 窑操作员应经培训持证后上岗。

(二) 入窑风、煤、料的配合应合理, 统一操作, 确保窑热工制度的稳定, 并根据窑况及时采取调整措施, 防止欠烧料、生烧料的出现。

(三) 出窑熟料的质量控制要求应符合《指标要求》的规定。

(四) 出窑熟料按化验室指定的贮库存放, 不应直接入磨, 应搭配或均化后使用, 可用贮量应保证5天的使用量。熟料中不得混有杂物, 对质量差的熟料, 化验室应采取多点搭配或分开存放并标识, 经检验后按比例搭配使用, 同时对出磨水泥质量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五条水泥粉磨

(一) 为保证水泥质量, 水泥磨喂料设备应配备精度符合配料需求的计量设备, 并建立定期维护和校准制度。发生断料或不能保证物料配比准确性时, 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二) 熟料、石膏、混合材和水泥助磨剂等入磨物料的配比应按化验室下达的通知进行, 并有相应的记录。

(三) 粉磨中改品种或强度等级由低改高时, 应用高强度等级水泥清洗磨和输送设备, 清洗的水泥全部按低强度等级处理, 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四) 入磨熟料温度控制在100℃以下。

(五) 出磨水泥温度不大于135℃。超过此温度应停磨或采取降温措施, 防止石膏脱水而影响水泥的性能。

第二十六条出磨水泥

(一) 出磨水泥的质量控制要求应符合《指标要求》的规定。

(二) 水泥库应有明显标识, 出磨水泥应按化验室指令入库, 每班应准确测量各水泥库的库存量并做好记录, 按化验室要求做好入库管理。

(三) 同一库不得混装不同品种、强度等级的水泥。生产中改品种或强度等级由低改高时, 应用高强度等级水泥清洗输送设备、水泥贮存库和包装设备, 清洗的水泥全部按低强度等级处理, 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四) 专用水泥或特性水泥应用专用库贮存。

(五) 出磨水泥要保持3天以上的贮存量。

(六) 出磨水泥应按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 检验数据经验证可以作为出厂水泥相关指标的确认依据, 但不能作为出厂水泥的实物质量检验数据。检验项目、频次应符合《指标要求》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在生产过程中重要质量指标三小时以上或连续三次检测不合格时, 属于过程质量事故, 化验室应及时向责任部门反馈, 责任部门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做好记录并报有关部门。

第六章出厂水泥和水泥熟料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八条水泥和水泥熟料的出厂决定权属于化验室。化验室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出厂水泥和水泥熟料的检验和过程管理, 水泥和水泥熟料出厂应有化验室通知方可出厂。

第二十九条出厂水泥和水泥熟料质量必须按相关的水泥产品标准严格检验和控制, 由于出厂水泥和水泥熟料检验结果滞后, 企业必须建立出厂水泥和水泥熟料质量合格确认制度, 经确认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水泥和水泥熟料质量合格确认制度由化验室负责制定, 内容如下:

(一) 按照水泥产品标准规定, 出厂水泥所有的技术指标均应建立相应的质量合格确认制度 (出厂前已有检验结果的项目除外) , 并形成书面文件。

(二) 以出厂水泥进行确认时, 其中强度指标应根据出厂水泥品种和强度等级分别建立早期强度与实物水泥3天和28天强度的关系式。早期强度检验方法按JC/T738《水泥强度快速检验方法》进行。

(三) 以出磨水泥进行确认时, 出磨水泥质量应稳定, 且28天抗压强度月 (或一统计期) 平均变异系数满足Cv≤5.0% (强度等级32.5) 、Cv≤4.0% (强度等级42.5) 、Cv≤3.5% (强度等级52.5及以上) 。其中强度指标应根据出磨水泥品种和强度等级分别建立早期强度与实物水泥3天和28天强度的关系式。早期强度检验方法按JC/T738《水泥强度快速检验方法》进行。

(四) 当出磨水泥质量出现波动或28天抗压强度月 (或一统计期) 平均变异系数Cv>5.0% (强度等级32.5) 、Cv>4.0% (强度等级42.5) 、Cv>3.5% (强度等级52.5及以上) 时, 应按出厂水泥进行确认。

(五) 出厂水泥的合格确认制度应定期根据生产条件、原料变化等及时修正。

(六) 水泥熟料的出厂合格确认制度参照出厂水泥制定。

第三十条出厂水泥质量控制

为保证出厂水泥的实物质量, 企业应制定严于现行标准要求的内控指标。出厂水泥的内控指标要求应符合《指标要求》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均化

水泥出厂必须均化后出厂。保证水泥的均匀性, 缩小标准偏差, 严禁无均化功能的水泥库单库包装或散装, 严禁上入下出。每季度应进行一次水泥28天抗压强度匀质性试验。水泥匀质性试验方法按GB12573附录B规定进行。

第三十二条根据化验室签发的书面通知, 按库号和比例出库, 并做好记录。同时水泥库应定期清理和维护, 卸料设备保持完好, 确保正常出库。

第三十三条包装

按照水泥产品标准的规定, 应建立水泥包装质量的确认程序, 形成书面文件, 并定期根据包装质量的变化进行修正。水泥包装质量的确认内容要求如下:

(一) 选择水泥包装袋定点生产企业, 建立供方资质、生产能力等档案。每批包装袋应有出厂检验报告, 每年至少一次型式检验报告, 每月或按包装袋的批次进行牢固度验收检验。

(二) 建立包装质量抽查制度。每班每台包装机至少抽查20袋, 其包装质量、标志等应符合标准要求, 发现不符合要求时, 应及时处理, 并做好记录。散装水泥应出具与袋装水泥包装标志内容相同的卡片。

(三) 袋装水泥在确认或检验合格后存放一个月以上, 化验室应发出停止该批水泥出厂通知, 并现场标识。经重新取样检验, 确认符合标准规定后方能重新签发水泥出厂通知单。

第三十四条取样和编号

(一) 出厂水泥必须按产品标准规定取代表性样品进行检验并留样封存, 封存日期按相关产品标准规定。

(二) 出厂水泥的编号, 应严格执行产品标准的规定, 禁止超吨位编号。

第三十五条交货与验收

出厂水泥质量交货与验收必须严格执行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标准砂

标准砂是检验水泥胶砂强度的法定标准物质, 企业应在国家指定的各省 (区、市) 定点经销单位购买标准砂, 并保存购买发票和标准砂标准样品证书复印件等。根据水泥产量和试验需求制定合理的标准砂年采购数量。杜绝使用和购买假砂。

第三十七条不合格水泥的处理

(一) 出厂水泥检验结果中任一项指标不合格时, 应立即通知用户停止使用该批水泥, 企业与用户双方将该编号封存样寄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建材行业质检机构进行复检, 以复检结果为准。

(二) 按合同要求进行实物质量验收中, 双方共同签封的样品在有效期内被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建材行业质检机构判为不合格的, 企业应及时查明原因, 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三) 出厂水泥自检或经过复检, 富裕强度不符合《指标要求》时, 企业应及时查明原因, 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第三十八条本规程未指明的其他品种水泥和商品熟料生产企业应参照本规程制定对出厂产品的要求, 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积极做好售后服务, 建立和坚持访问用户制度, 广泛征询对水泥质量、性能、包装、运输及执行合同等方面的意见, 建立用户档案, 持续改进和追踪。

本规程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 原《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和《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规程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附件:

1.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 (略)

2.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管理办法 (略)

3.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 (略)

4.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表 (略)

5.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 (略)

6.试验允许误差表 (略)

7.水泥企业产品质量月报 (略)

3.奶公犊快速育肥饲养管理规程 篇三

摘要:在育肥饲养研究基础上,制定本奶公犊快速育肥饲养标准。标准对环境要求、牛舍建设、饲养管理技术、适时出栏、疾病防治、兽药的使用原则及卫生消毒等方面都作出了详细规定。

关键词:奶公犊;快速育肥;饲养标准

中图分类号: S835.5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j.cnki.jlny.2014.22.0049

随着人工授精技术在奶牛生产中的广泛应用,奶公犊的留种比例极小,大批奶公犊只供肥育用。围绕着如何养好和充分利用奶公犊资源,出现了五花八门的饲养方法,效果参差不齐。清镇奶牛场为了去粗取精,在进行了奶公犊快速育肥饲养研究的基础上博采众长,制定了本技术操作规程。

1 标准规定

奶公犊快速育肥饲养的养殖环境、牛舍建设、饲养管理技术、出栏时机、疾病防治、卫生消毒、兽药的使用原则等。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清镇奶牛场对奶公犊的养殖。

2 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NY/T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NY/5027-2001《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NY/5128《无公害食品肉牛饲养管理准则》、NY/5126《无公害食品肉牛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NY/T5030-2006《无公害食品畜禽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T5032-2006《无公害食品畜禽饲养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

3 环境要求

奶公犊养殖基地要远离工业三废污染区域,基地要远离城市、公路和屠宰场,防止城市污水的污染和预防疾病的传播。其环境条件应符合NY/T388的要求,青饲料种植地的重金属含量要求要低于国家允许标准。

4 牛舍建设

4.1 犊牛舍选址

犊牛舍选址应在地势较高、干燥、背风向阳、水源充足、排水良好的地方修建。在修建时必须对土壤进行翻新和消毒处理。

4.2 牛舍建造的基本要求

4.2.1 牛舍面积 一般在9~10平方米,门高1.8~2米,宽1~1.2米。

4.2.2 牛舍内壁及地面建设要求 牛舍内墙四周需用水泥打1.5米高的贴角线,牛舍要求混凝土打底,有4~5度的坡度,并建好防滑线。

4.2.3 牛床 牛床是牛采食和休息的地方,坚固耐用。成年牛每头占牛床位置长约1.8米,宽1.3米,牛床由前向后应有2~3度的坡度。

4.2.4 拴牛栏 拴牛栏位于牛栏及饲槽之间,栏架用钢管或角钢制作,高度为1.4~1.5米,固定焊牢。

4.2.5 饲槽 饲槽位于拴牛栏前。饲槽底面必须高于牛床前沿0.2~0.3米,内空宽度0.5米,槽底建成弧形;饲槽上面要设供水管和阀门;饲槽两端设排水孔。

4.2.6 喂料通道 喂料通道位于饲槽前面,通道宽1.5米。

4.2.7 排粪尿沟 粪尿沟最常见的是明沟,沟宽0.3~0.35米。为便于排水,应由中间向两边出水口(或一边向另一边出水口)有约6%的坡度,最浅处为0.05米,最深处不宜超过0.3米。

4.2.8 运动场 运动场应有1.5米的围墙,面积可根据土地条件确定,有条件的可大一点,无条件的可小一点。

5 饲养管理技术

5.1 初生犊牛的饲养管理

初生犊牛出生后,应立即清除口、鼻耳内粘液,断脐,并排出脐内污物,然后用5%碘酒消毒,擦干牛体,进行称重,戴耳号。犊牛出生后1个小时内,必须吃到初乳,喂量应不少于1公斤。

5.2 育肥分期

育肥分为三个阶段,即犊牛期(0~6月龄)、育成期(7~12月龄)、肥育期(13~18月龄)。

5.2.1 犊牛期 采用低奶量、早期断奶的方法。犊牛l~7日龄,每头每日饲喂初乳5~6公斤,从8日龄开始饲喂常乳或代乳,并训练采食干草和犊牛料,1月龄左右犊牛能够正常吃草料,40日龄断奶饲喂法和41~180日龄饲喂法(见表1和表2)。

玉米68%、熟豆饼28%、骨粉1%、食盐1%、矿物质添加剂1%、多种维生素0.01%。

5.2.2 育成期 育成期采取舍饲育肥方法,粗饲料以黑麦草、青贮玉米、秸杆或杂草等为主,少量补给精料。育成期精料配方是:玉米58%、麸皮28%、熟豆粕11%、磷酸氢钙1%、食盐1%、预混料1%。预混料中含有徽量元素、复合多维和复合酶制剂。饲喂方法:采取控制饲料给量,利用小型铡切机械将青粗饲料切割成10厘米左右长短, 人工按比例拌和为简单的全混料投喂, 饲喂方式:每天饲喂2次,上午8~9点和晚间6~7点,自由饮水(见表3)。

5.2.3 肥育期 仍然采取舍饲育肥方法,蛋白质和维生素A的比例加强,提高精饲料比例。肥育期精料配方是:玉米54%,麸皮25%,熟豆粕18%,磷酸氢钙1%,食盐1%,预混料1%(见表4)。

6 适时出栏

奶公犊饲养18个月,体重达到500公斤左右即可出栏,此时的奶公犊肌肉丰满,膘情良好,是出栏及屠宰的最佳时机,若此时不出栏,虽采食量增加,但增重速度明显减慢。因此适时出栏可达到既降低成本又增加奶公犊育肥的经济效益。

7 疾病防治

疾病的诊疗应由动物防疫部门取得兽医行医许可证的人员负责。奶公犊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进行预防免疫,建立生物安全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化学药品和抗生素的使用。确需使用治疗用药的,需在畜牧兽医人员的指导下按NY/T 5125的要求执行,禁止使用未经兽药管理部门批准的兽药。允许使用有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钙、磷、硒、钾等补充药、酸碱平衡药、体液补充药、电解质补充药、血容量补充药、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吸附药、泻药、润滑剂、酸化剂、局部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微生态制剂。慎用作用于神经系统、呼吸系统、循环系统、泌尿系统的兽药、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禁止使用催眠镇静药和肾上腺素等兽药。发生疫病或怀疑发生疫病时,依照《动物防疫法》规定执行。由动物疫病监测机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疫病监测,定期对牛群进行布病、结核病的检疫,定期对牛群进行驱虫。

8 卫生消毒

允许使用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厩舍和器具进行消毒,但不能使用酚类消毒剂。对牛舍、料、水槽进行定期清洗、消毒,避免细菌滋生。可用0.1%新洁尔灭或0.2%~0.5%过氧乙酸消毒,也可采用次氯酸盐、生石灰、氢氧化钠、高锰酸钾。

作者简介:金睿,硕士,安顺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动物养殖教学与科研。

摘要:在育肥饲养研究基础上,制定本奶公犊快速育肥饲养标准。标准对环境要求、牛舍建设、饲养管理技术、适时出栏、疾病防治、兽药的使用原则及卫生消毒等方面都作出了详细规定。

关键词:奶公犊;快速育肥;饲养标准

中图分类号: S835.5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j.cnki.jlny.2014.22.0049

随着人工授精技术在奶牛生产中的广泛应用,奶公犊的留种比例极小,大批奶公犊只供肥育用。围绕着如何养好和充分利用奶公犊资源,出现了五花八门的饲养方法,效果参差不齐。清镇奶牛场为了去粗取精,在进行了奶公犊快速育肥饲养研究的基础上博采众长,制定了本技术操作规程。

1 标准规定

奶公犊快速育肥饲养的养殖环境、牛舍建设、饲养管理技术、出栏时机、疾病防治、卫生消毒、兽药的使用原则等。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清镇奶牛场对奶公犊的养殖。

2 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NY/T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NY/5027-2001《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NY/5128《无公害食品肉牛饲养管理准则》、NY/5126《无公害食品肉牛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NY/T5030-2006《无公害食品畜禽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T5032-2006《无公害食品畜禽饲养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

3 环境要求

奶公犊养殖基地要远离工业三废污染区域,基地要远离城市、公路和屠宰场,防止城市污水的污染和预防疾病的传播。其环境条件应符合NY/T388的要求,青饲料种植地的重金属含量要求要低于国家允许标准。

4 牛舍建设

4.1 犊牛舍选址

犊牛舍选址应在地势较高、干燥、背风向阳、水源充足、排水良好的地方修建。在修建时必须对土壤进行翻新和消毒处理。

4.2 牛舍建造的基本要求

4.2.1 牛舍面积 一般在9~10平方米,门高1.8~2米,宽1~1.2米。

4.2.2 牛舍内壁及地面建设要求 牛舍内墙四周需用水泥打1.5米高的贴角线,牛舍要求混凝土打底,有4~5度的坡度,并建好防滑线。

4.2.3 牛床 牛床是牛采食和休息的地方,坚固耐用。成年牛每头占牛床位置长约1.8米,宽1.3米,牛床由前向后应有2~3度的坡度。

4.2.4 拴牛栏 拴牛栏位于牛栏及饲槽之间,栏架用钢管或角钢制作,高度为1.4~1.5米,固定焊牢。

4.2.5 饲槽 饲槽位于拴牛栏前。饲槽底面必须高于牛床前沿0.2~0.3米,内空宽度0.5米,槽底建成弧形;饲槽上面要设供水管和阀门;饲槽两端设排水孔。

4.2.6 喂料通道 喂料通道位于饲槽前面,通道宽1.5米。

4.2.7 排粪尿沟 粪尿沟最常见的是明沟,沟宽0.3~0.35米。为便于排水,应由中间向两边出水口(或一边向另一边出水口)有约6%的坡度,最浅处为0.05米,最深处不宜超过0.3米。

4.2.8 运动场 运动场应有1.5米的围墙,面积可根据土地条件确定,有条件的可大一点,无条件的可小一点。

5 饲养管理技术

5.1 初生犊牛的饲养管理

初生犊牛出生后,应立即清除口、鼻耳内粘液,断脐,并排出脐内污物,然后用5%碘酒消毒,擦干牛体,进行称重,戴耳号。犊牛出生后1个小时内,必须吃到初乳,喂量应不少于1公斤。

5.2 育肥分期

育肥分为三个阶段,即犊牛期(0~6月龄)、育成期(7~12月龄)、肥育期(13~18月龄)。

5.2.1 犊牛期 采用低奶量、早期断奶的方法。犊牛l~7日龄,每头每日饲喂初乳5~6公斤,从8日龄开始饲喂常乳或代乳,并训练采食干草和犊牛料,1月龄左右犊牛能够正常吃草料,40日龄断奶饲喂法和41~180日龄饲喂法(见表1和表2)。

玉米68%、熟豆饼28%、骨粉1%、食盐1%、矿物质添加剂1%、多种维生素0.01%。

5.2.2 育成期 育成期采取舍饲育肥方法,粗饲料以黑麦草、青贮玉米、秸杆或杂草等为主,少量补给精料。育成期精料配方是:玉米58%、麸皮28%、熟豆粕11%、磷酸氢钙1%、食盐1%、预混料1%。预混料中含有徽量元素、复合多维和复合酶制剂。饲喂方法:采取控制饲料给量,利用小型铡切机械将青粗饲料切割成10厘米左右长短, 人工按比例拌和为简单的全混料投喂, 饲喂方式:每天饲喂2次,上午8~9点和晚间6~7点,自由饮水(见表3)。

5.2.3 肥育期 仍然采取舍饲育肥方法,蛋白质和维生素A的比例加强,提高精饲料比例。肥育期精料配方是:玉米54%,麸皮25%,熟豆粕18%,磷酸氢钙1%,食盐1%,预混料1%(见表4)。

6 适时出栏

奶公犊饲养18个月,体重达到500公斤左右即可出栏,此时的奶公犊肌肉丰满,膘情良好,是出栏及屠宰的最佳时机,若此时不出栏,虽采食量增加,但增重速度明显减慢。因此适时出栏可达到既降低成本又增加奶公犊育肥的经济效益。

7 疾病防治

疾病的诊疗应由动物防疫部门取得兽医行医许可证的人员负责。奶公犊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进行预防免疫,建立生物安全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化学药品和抗生素的使用。确需使用治疗用药的,需在畜牧兽医人员的指导下按NY/T 5125的要求执行,禁止使用未经兽药管理部门批准的兽药。允许使用有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钙、磷、硒、钾等补充药、酸碱平衡药、体液补充药、电解质补充药、血容量补充药、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吸附药、泻药、润滑剂、酸化剂、局部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微生态制剂。慎用作用于神经系统、呼吸系统、循环系统、泌尿系统的兽药、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禁止使用催眠镇静药和肾上腺素等兽药。发生疫病或怀疑发生疫病时,依照《动物防疫法》规定执行。由动物疫病监测机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疫病监测,定期对牛群进行布病、结核病的检疫,定期对牛群进行驱虫。

8 卫生消毒

允许使用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厩舍和器具进行消毒,但不能使用酚类消毒剂。对牛舍、料、水槽进行定期清洗、消毒,避免细菌滋生。可用0.1%新洁尔灭或0.2%~0.5%过氧乙酸消毒,也可采用次氯酸盐、生石灰、氢氧化钠、高锰酸钾。

作者简介:金睿,硕士,安顺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动物养殖教学与科研。

摘要:在育肥饲养研究基础上,制定本奶公犊快速育肥饲养标准。标准对环境要求、牛舍建设、饲养管理技术、适时出栏、疾病防治、兽药的使用原则及卫生消毒等方面都作出了详细规定。

关键词:奶公犊;快速育肥;饲养标准

中图分类号: S835.5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j.cnki.jlny.2014.22.0049

随着人工授精技术在奶牛生产中的广泛应用,奶公犊的留种比例极小,大批奶公犊只供肥育用。围绕着如何养好和充分利用奶公犊资源,出现了五花八门的饲养方法,效果参差不齐。清镇奶牛场为了去粗取精,在进行了奶公犊快速育肥饲养研究的基础上博采众长,制定了本技术操作规程。

1 标准规定

奶公犊快速育肥饲养的养殖环境、牛舍建设、饲养管理技术、出栏时机、疾病防治、卫生消毒、兽药的使用原则等。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清镇奶牛场对奶公犊的养殖。

2 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NY/T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NY/5027-2001《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NY/5128《无公害食品肉牛饲养管理准则》、NY/5126《无公害食品肉牛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NY/T5030-2006《无公害食品畜禽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T5032-2006《无公害食品畜禽饲养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

3 环境要求

奶公犊养殖基地要远离工业三废污染区域,基地要远离城市、公路和屠宰场,防止城市污水的污染和预防疾病的传播。其环境条件应符合NY/T388的要求,青饲料种植地的重金属含量要求要低于国家允许标准。

4 牛舍建设

4.1 犊牛舍选址

犊牛舍选址应在地势较高、干燥、背风向阳、水源充足、排水良好的地方修建。在修建时必须对土壤进行翻新和消毒处理。

4.2 牛舍建造的基本要求

4.2.1 牛舍面积 一般在9~10平方米,门高1.8~2米,宽1~1.2米。

4.2.2 牛舍内壁及地面建设要求 牛舍内墙四周需用水泥打1.5米高的贴角线,牛舍要求混凝土打底,有4~5度的坡度,并建好防滑线。

4.2.3 牛床 牛床是牛采食和休息的地方,坚固耐用。成年牛每头占牛床位置长约1.8米,宽1.3米,牛床由前向后应有2~3度的坡度。

4.2.4 拴牛栏 拴牛栏位于牛栏及饲槽之间,栏架用钢管或角钢制作,高度为1.4~1.5米,固定焊牢。

4.2.5 饲槽 饲槽位于拴牛栏前。饲槽底面必须高于牛床前沿0.2~0.3米,内空宽度0.5米,槽底建成弧形;饲槽上面要设供水管和阀门;饲槽两端设排水孔。

4.2.6 喂料通道 喂料通道位于饲槽前面,通道宽1.5米。

4.2.7 排粪尿沟 粪尿沟最常见的是明沟,沟宽0.3~0.35米。为便于排水,应由中间向两边出水口(或一边向另一边出水口)有约6%的坡度,最浅处为0.05米,最深处不宜超过0.3米。

4.2.8 运动场 运动场应有1.5米的围墙,面积可根据土地条件确定,有条件的可大一点,无条件的可小一点。

5 饲养管理技术

5.1 初生犊牛的饲养管理

初生犊牛出生后,应立即清除口、鼻耳内粘液,断脐,并排出脐内污物,然后用5%碘酒消毒,擦干牛体,进行称重,戴耳号。犊牛出生后1个小时内,必须吃到初乳,喂量应不少于1公斤。

5.2 育肥分期

育肥分为三个阶段,即犊牛期(0~6月龄)、育成期(7~12月龄)、肥育期(13~18月龄)。

5.2.1 犊牛期 采用低奶量、早期断奶的方法。犊牛l~7日龄,每头每日饲喂初乳5~6公斤,从8日龄开始饲喂常乳或代乳,并训练采食干草和犊牛料,1月龄左右犊牛能够正常吃草料,40日龄断奶饲喂法和41~180日龄饲喂法(见表1和表2)。

玉米68%、熟豆饼28%、骨粉1%、食盐1%、矿物质添加剂1%、多种维生素0.01%。

5.2.2 育成期 育成期采取舍饲育肥方法,粗饲料以黑麦草、青贮玉米、秸杆或杂草等为主,少量补给精料。育成期精料配方是:玉米58%、麸皮28%、熟豆粕11%、磷酸氢钙1%、食盐1%、预混料1%。预混料中含有徽量元素、复合多维和复合酶制剂。饲喂方法:采取控制饲料给量,利用小型铡切机械将青粗饲料切割成10厘米左右长短, 人工按比例拌和为简单的全混料投喂, 饲喂方式:每天饲喂2次,上午8~9点和晚间6~7点,自由饮水(见表3)。

5.2.3 肥育期 仍然采取舍饲育肥方法,蛋白质和维生素A的比例加强,提高精饲料比例。肥育期精料配方是:玉米54%,麸皮25%,熟豆粕18%,磷酸氢钙1%,食盐1%,预混料1%(见表4)。

6 适时出栏

奶公犊饲养18个月,体重达到500公斤左右即可出栏,此时的奶公犊肌肉丰满,膘情良好,是出栏及屠宰的最佳时机,若此时不出栏,虽采食量增加,但增重速度明显减慢。因此适时出栏可达到既降低成本又增加奶公犊育肥的经济效益。

7 疾病防治

疾病的诊疗应由动物防疫部门取得兽医行医许可证的人员负责。奶公犊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进行预防免疫,建立生物安全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化学药品和抗生素的使用。确需使用治疗用药的,需在畜牧兽医人员的指导下按NY/T 5125的要求执行,禁止使用未经兽药管理部门批准的兽药。允许使用有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钙、磷、硒、钾等补充药、酸碱平衡药、体液补充药、电解质补充药、血容量补充药、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吸附药、泻药、润滑剂、酸化剂、局部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微生态制剂。慎用作用于神经系统、呼吸系统、循环系统、泌尿系统的兽药、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禁止使用催眠镇静药和肾上腺素等兽药。发生疫病或怀疑发生疫病时,依照《动物防疫法》规定执行。由动物疫病监测机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疫病监测,定期对牛群进行布病、结核病的检疫,定期对牛群进行驱虫。

8 卫生消毒

允许使用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厩舍和器具进行消毒,但不能使用酚类消毒剂。对牛舍、料、水槽进行定期清洗、消毒,避免细菌滋生。可用0.1%新洁尔灭或0.2%~0.5%过氧乙酸消毒,也可采用次氯酸盐、生石灰、氢氧化钠、高锰酸钾。

4.金库管理操作规程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建设银行金库管理制度》和金库集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桓仁支行实际情况,为加强管理,规范操作,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中心库的主要任务

一、负责管库人员、日常业务的管理。

二、负责向市行上缴和提取现金。

三、保管现金、有价单证,办理现金、有价单证的出入库,登记库存登记簿,保证实物、登记簿、明细帐之间三相符。

四、保管或代保管贵重物品和按规定应入库保管的重要机具,认真做好交接登记工作,保证帐实相符。

五、受理辖属分金库或营业机构(向其存取现金、寄存尾款箱的支行、办事处、分理处、储蓄所的统称,下同)的现金缴存、领取及主、辅币兑换。

六、办理辖属营业机构尾款箱的寄存保管。

七、负责辖属分金库或营业机构损伤币的收缴、整理和解缴。

八、负责伪、变造币的收缴、整理和解缴人民银行。

九、合理匡算库存现金头寸,灵活调剂现金余缺,最大限度地压缩库存现金。

第三条 尾款箱集中保管库的主要任务

一、办理上级指定区域内营业机构尾款箱的寄存保管,建立登记簿,保证尾款箱数与登记簿相一致。

二、保管或代保管贵重物品和按规定应入库保管的重要机具,建立登记簿,认真做好交接登记工作,保证帐实相符。

第二章 金库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

金库设金库主任,负责金库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金库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及金库日常管理工作;金库配备专职管库人员和守押人员,负责金库的日常工作和库房、库款、有价单证及尾款箱的安全保卫。

一、中心金库的库主任由支行桓仁支行主管出纳工作的主管行长担任;管库人员和守押人员由管辖行配备和管理。中心库管辖行对中心库库房和库款安全负责。

二、尾款箱集中保管库的库主任由主管出纳工作的主管行长担任;管库人员由库址所在行负责配备和管理。尾款箱集中库的守押人员一律由桓仁县公安局保安公司配备,押运人员由我行与桓仁县公安局保安公司签订合同,统一配备。中心库管辖行对尾款箱集中保管库的库房和尾款箱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尾款箱内的现金及有价单证由营业机构负责。

第三章 运 钞

运钞工作由市行统一配备。运钞车是建设银行运送现金等的专用运输工具,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一、能适应当地具体路况、交通状况,满足现金运量、尾款箱数量及押运人员等对车容量的要求。

二、具备一定的防弹、防抢、防盗功能。

三、装备有必要的通讯设备、消防设备及其他应急设备。

四、运钞车要根据当地的运钞线路、需运钞营业机构的数量及其现金业务量等因素合理配置。具体配置数量须报经二级分行审批同意并报一级分行备案。

五、运钞车原则上应实行集中管理。中心库和分金库集中的运钞车由金库管辖行保卫部门会同金库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尾箱保管库集中的运钞车由金库管辖行运钞车管理部门委托所在行(处)统一管理。经批准采取分散运钞的,运钞车由有关营业机构自行确定一个部门管理。

六、运钞车必须专车专用,未经运钞车管理部门同意,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调用、调换或挪作他用。

七、负责不同线路运钞任务的运钞车要不定期相互调换,运钞线路也要不定期变换并做好对外保密工作

八、运钞车完成全天任务后应统一停放在指定地点保管,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测、保养和维护。

九、运钞车因特殊情况调用或维修时,临时执行运钞任务的车辆应比照运钞车的要求管理使用。

十一、我行采用集中运钞方式。集中运钞是指由金库集中运钞车、押运人员、接送款人员统一运送钞币及尾款箱。钞币、有价单证的运送应遵守以下规定。

十二、实行集中运钞的,金库管辖行应将运钞车型号、车牌号以书面形式通知所辖营业机构,运钞车如有临时变动要及时通知有关营业机构,各营业机构要对通知妥善保管,不得外泄。金库管辖行应统一印制带有编号的“接送钞专用证”(格式由各金库自定,但必须有相片)分发有关人员,有关人员在接送款时除持“接送钞专用证”外,还应携带身份证和工作证,以便有关营业机构工作人员在交接时进行核对。如人员临时变动,应及时书面通知有关营业机构。接送尾款箱时,运钞车和押运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位待命,从金库分不同的线路出发接送尾款箱。营业时间内,运钞车必须都集中到金库待命,随时接受有关营业机构调缴款时的运送任务。

第四章 库款管理

一、金库的库存现金量由市行计划部门会同出纳部门核定,按照所辖营业机构的数量、现金业务量的大小、运输的距离等因素核定三至五天的正常库存限额。目前核定库存1200万元(全辖),超过库存限额的,桓仁中心金库要及时上交中心库不足支付时,中心库要及时向市行中心库提取。

二、营业机构尾款箱库存限额由其管辖行按照现金业务量的大小、距离金库远近等因素核定。营业机构出纳尾款箱超过库存限额要及时上交,不足支付时要及时领取。

三、金库、尾款箱必须坚持每天盘库结帐。每日营业终了,管库员、出纳员应根据现金收入、付出日记簿结出本日库存现金券别明细数和库存现金总数,凭以登记“库存现金登记簿”,库存现金须与“库存现金登记簿”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库存现金登记簿”签章,送会计部门(储蓄所为会计人员,下同)核对,会计部门核对无误后确认签章。严禁不盘库结计库存现金。

第五章 现金存取的操作规定

一、中心库向市行中心库提取现金,应根据需要向市行上报用款计划,由管库员结合实有库存现金情况提出申请。

二、桓仁中心库向市行中心库提取现金,应于每日下班前按照各营业机构提供的现金需要量和分金库本身的库存量综合平衡后,向中心库报送次日的用款计划。提款时由管库员根据向中心库报送的用款计划填制一式三联的“现金申领单”并签章,经分金库主任审核签章后,第三联留存,第一、二联送金库库址所在行会计部门凭以签开现金支票并加盖预留中心库会计部门印鉴。提款人员持现金支票会同押运员到中心库会计部门办理记帐手续。中心库会计部门接到现金支票后,进行审核、验印、记帐、复核、签章后,交中心库管库员,中心库管库员收到会计部门交来的现金支票核对无误后,填制一式二联“现金券别出库票”配好款项,在现金支票上填上券别并加盖“现金付讫章”和个人名章,登记“现金付出日记簿”,一联出库票留存,另一联出库票送会计部门作现金明细帐记帐凭证附件。分金库提款人员应当场验看券别逐捆卡把点清总数。款项提回后,管库员立即办理入库手续,填制一式二联“现金券别入库票”并签章,一联入库票留存,另一联出库票送会计部门。分金库凭留存的入库票登记“现金收入日记簿”。金库库址所在行会计部门将第一联“现金申领单”和入库票作现金明细帐记帐凭证的附件,第二联“现金申领单”作“存放系统内款项”帐户贷方记帐凭证的附件。

三、营业机构向中心库或分金库提取现金,应于每日下班前向金库报送次日的用款计划,提款时由出纳人员填制一式三联“现金申领单”并签章,经出纳负责人审核签章后,留存第三联,第一、二联转会计部门凭以签开现金支票并加盖预留金库库址所在行会计部门印鉴,由提款人员持现金支票送金库库址所在行会计部门办理记帐手续。金库操作程序同本条“二”。营业机构提款人员提回款项后,应当面与出纳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出纳人员清点现金无误后入箱,登记“现金收入日记簿”。营业机构会计部门将第一联“现金申领单”作现金明细帐记帐凭证的附件,第二联“现金申领单”作“存放系统内款项”帐户贷方记帐凭证的附件。

四、营业机构向其管辖行处出纳柜台提取现金的,要在提款的前一日营业终了前,将用款计划报管辖行出纳部门。提款时由出纳人员填制一式三联“现金申领单”并签章,经出纳负责人审核签章后,留存第三联,第一、二联转会计部门凭以签开现金支票并加盖预留管辖行会计部门印鉴,提款人员持现金支票送管辖行会计部门办理记帐手续。管辖行会计部门接到现金支票,进行审核、验印、记帐、复核、签章后,交出纳柜台,出纳人员收到会计部门交来的现金支票核对无误后,配好款项,在现金支票上填上券别并加盖“现金付讫章”和个人名章,登记“现金付出日记簿”。营业机构提款人员应当场验看券别逐捆卡把点清总数。款项提回后,应立即与出纳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出纳人员清点现金无误后入箱,登记“现金收入日记簿”。营业机构会计部门将第一联“现金申领单”作现金明细帐记帐凭证的附件,第二联“现金申领单”作“存放系统内款项”帐户贷方记帐凭证的附件。

五、营业机构在营业中因特殊情况遇备付金不足,急需提取现金时,应及时与管辖行出纳柜台或金库进行电话联系,由对方根据营业机构的要求预先准备好足额现金,然后再按本条上述规定办理提款手续。

六、现金的解缴

一、营业机构现金超过库存限额时,应在上交的前一日下班前将交款计划告知管辖行出纳部门或金库,约定时间,解缴现金。操作程序如下:

1.营业机构向管辖行出纳部门缴款的,缴款时由出纳人员填制一式二联“现金交款单”经出纳负责人审核盖章后,登记“现金付出日记簿”。待运钞车、押运人员和解款人员到位后,与解款人员当面办理交接手续。由解款人员将二联“现金交款单”连同现金一并送管辖行出纳柜台,管辖行出纳人员收到营业机构交来的现金和有关凭证后,经审核凭证、清点现金、复核无误入箱,登记“现金收入日记簿”,在“现金交款单”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和个人名章,将第一联“现金交款单”退营业机构解款人员。第二联“现金交款单”转会计部门作“系统内存放款项”帐户贷方记帐凭证。营业机构会计部门将管辖行退回的第一联“现金交款单”作“存放系统内款项”帐户借方记帐凭证的附件。

2.营业机构向金库缴款的,缴款时由出纳人员填制一式二联“现金交款单”,经出纳负责人审核盖章后,登记“现金付出日记簿”。待运钞车、押运人员和接送款人员到位后,与解款人员当面办理交接手续。解款人员将交款单连同现金一并交金库,金库管库员进行审核、清点、复核后,在“现金交款单”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和个人名章,登记“现金收入日记簿”,将第一联“现金交款单”退营业机构解款人员,并填制“现金券别入库票”办理入库手续,一联入库票留存,另一联入库票和第二联“现金交款单”转金库库址所在行会计部门,“现金交款单”作“系统内存放款项”帐户贷方记帐凭证,入库票作现金明细帐记帐凭证附件。营业机构会计部门将金库退回的第一联“现金交款单”作“存放系统内款项”帐户借方记帐凭证的附件。

3、金库库存现金超过限额时,应及时解缴中心库,并在解缴的前一日下班前将缴款计划报中心库。解缴时管库员填制一式两联“现金券别出库票”和“现金交款单”,经出纳负责人审核签章后办理出库手续,登记“现金付出日记簿”,一联出库票留存,另一联出库票转金库库址所在行会计部门。待运钞车、押运人员和接送款人员到位后,与解款人员当面办理交接手续。解款人员将两联“现金交款单”连同现金一并交中心库,中心库管库员收到交来的现金和凭证后,进行审核、清点、复核无误后,登记“现金收入日记簿”,在“现金交款单”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和个人名章,将第一联“现金交款单”退分金库解款人员,另填制“现金券别入库票”办理入库手续,一联入库票留存,另一联入库票和第二联“现金交款单”转库址所在行会计部门,“现金交款单”作“系统内存放款项”帐户贷方记帐凭证,入库票作现金明细帐记帐凭证附件。分金库库址所在行会计部门将中心库退回的第一联“现金交款单”作“存放系统内款项”帐户借方记帐凭证的附件,将管库员转来的一联出库票作现金记帐凭证附件。

七、尾款箱出入库

金库所辖营业机构的现金尾款箱实行寄库管理,各营业机构必须与金库所在行办理寄库委托手续,按金库管理规定明确双方的职责。尾款箱入库、出库时,金库管库员要登记“尾款箱出入库登记簿”,并由管库员与接送尾款箱人员共同验箱验封,办妥交接。管库员只清点尾箱个数,不清点箱内现金数。

1、出库时由金库所在行安排好运钞车和押运人员,管库员登记“尾款箱出入库登记簿”,经管库员和尾款箱接送人员核对签章后,尾款箱接送人员根据出库的尾款箱登记“尾款箱接送登记簿”(各一级分行自定)后,送各营业机构出纳部门签收。各营业机构将尾款箱寄库时,出纳人员应登记“尾款箱接送登记簿”,由尾款箱接送人员在“尾款箱接送登记簿”上签章,收取尾款箱,尾款箱接送人员到各营业机构出纳部门签收时应出示“接送钞专用证”。尾款箱接送人员对签收的尾款箱数量应作好记录,防止入库时遗漏。管库员收到尾款箱接送人员交来的尾款箱时,应登记“尾款箱出入库登记簿”,经管库员和尾款箱接送人员核对签章后再将尾款箱入库保管。

2、办理尾款箱出库时,由尾款箱接送人员、押运人员到金库并出示“接运钞专用证”,经管库员核对确认后,办理尾款箱的出库手续,尾款箱接送人员和管库员应在金库的“尾款箱出入库登记簿”处核对签章,尾款箱接送人员根据出库的尾款箱登记“尾款箱接送登记簿”分送各营业机构,由各营业机构出纳人员签收。各营业机构将尾款箱寄库时,出纳人员应登记“尾款箱接送登记簿”,由尾款箱接送人员在“尾款箱接送登记簿”上签章,收取尾款箱,尾款箱接送人员到各营业机构出纳部门签收时应出示“接送钞专用证”。尾款箱接送人员对签收的尾款箱数量应作好记录,防止入库时遗漏。管库员收到尾款箱接送人员交来的尾款箱应登记“尾款箱出入库登记簿”,经管库员和尾款箱接送人员核对签章后再将尾款箱入库保管。

第六章 有价单证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有价单证应视同现金管理,严格出入库手续,分券别、面额登记库存登记簿,建立表外帐

第二十二条 有价单证的出入库

一、新印制的有价单证,由有价单证经办部门根据印刷协议、交货单或上级行的证券调拨单,填制“重要单证入(退)库单”一式三联,连同有价单证交金库管库员。管库员收到有价单证和三联“重要单证入(退)库单”,进行审核、清点、复核无误后,办理入库。在三联入库单上加盖收讫章(用现金收讫章代,下同)和个人名章,第一联转会计部门作表外记帐凭证,第二联入库单留存,据以登记“重要单证登记簿”,第三联退有价单证经办部门。

二、营业机构单证经办部门向上级行领用有价单证时,单证经办部门填制“重要单证领用(出库)单”一式四联加盖公章和个人名章,持有关证件到上级行办理领入手续。上级行金库管库员收到领券人交来的经本行经办部门审核签章后的四联“重要单证出库单”(如是债券还应有一联本行经办部门签发的“债券调拨单”,下同),在四联出库单上加盖付讫章(现金付讫章代,下同)和个人名章,并据以配发单证。第一联领用单转会计部门作表外记帐凭证(调拨单作附件),第二联领用单留存,凭以登记“重要单证登记簿”,第三联领用单退领用人,第四联领用单退本行经办部门。有价单证领回后:需入库保管的,有价单证经办部门填制一式三联“重要单证入(退)库单”,连同有价单证一并交金库管库员,管库员收到有价单证和三联“重要单证入(退)库单”,进行审核、清点、复核无误后,办理入库,在三联入库单上加盖收讫章和个人名章,将第一联入库单转会计部门作表外记帐凭证,第二联入库单留存,据以登记“重要单证登记簿”,第三联退经办部门,需入尾款箱保管使用的,单证经办部门(或柜台)应根据上级行退回的第三联“重要单证领用(出库)单”登记“重要单证登记簿”,将有价单证入箱保管,会计人员据此填制凭证登记表外科目帐。

三、营业机构单证经办部门销毁或向上级行、人民银行上缴已兑付或未用的有价单证时,应填制一式四联“重要单证领用(出库)单”并签章送金库办理领券手续。管库员收到经办部门送来的四联“重要单证领用(出库)单”,经与保管的单证核对无误后,在出库单上加盖付讫章和个人名章,办理出库,第一联出库单转会计部门作表外记帐凭证,第二联出库单留存,据以登记“重要单证登记簿”,其余二联出库单退经办部门。

四、营业机构向金库集中上交已兑付或集中退回未用的有价单证时,应填制一式三联“重要单证入(退)库单”(如是已兑付债券,还要填制一式三联“已兑付债券上缴清单”,一联留存,下同)并签章,将三联“重要单证入库单”(两联“已兑付债券上缴清单”,下同)连同有价单证交金库管库员,管库员收到有价单证和三联“重要单证入(退)库单”,进行审核、清点、复核无误后,办理入库,在三联入库单上加盖收讫章和个人名章,第一联入库单转会计部门作表外记帐凭证,第二联入库单留存(一联上缴清单作附件),并据以登记“重要单证登记簿”,第三联入库单(一联上缴清单作附件)退营业机构。

第七章 查 库

1、金库必须坚持查库制度,按查库内容进行检查。中心库管辖行的出纳负责人(中心库主任)每旬对中心库和分金库查库不少于一次,分管行长每月对中心库和分金库查库不少于一次。查库时,除查金库管理与安全、金库库存现金、有价单证外,还要检查代保管重要空白凭证和物品等。集中保管的尾款箱只查个数,不查尾款箱内的库存数。

2、尾款箱集中保管库所在行的出纳负责人每旬对尾款箱集中保管库查库不少于一次,分管行长每月对尾款箱集中保管库查库不少于一次。查库时,要查金库管理与安全、金库保管的尾款箱个数和本机构尾款箱的库存,不查其他营业机构的尾款箱内的库存。

3、各营业机构的出纳负责人每旬对尾款箱库存查库不少于一次,分管行长(主任)每月对尾款箱库存查库不少于一次。

4、上级行要对下级行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查库,采用出纳部门逐级检查、越级抽查、分管行长督促查库、检查查库记录、抽查的方式。一级分行出纳部门对二级分行每年查库不少于两次,每年越级抽查的面不少于10%;二级分行的出纳部门对下级行每季查库不少于一次,每年越级抽查的面不少于20%。

5、查库时,查库人要亲自动手核点库存,不得监而不查,敷衍马虎。

上级行的分管行长、出纳负责人查库时,必须出示查库人身份证和经金库管辖行分管行长签字的介绍信

6、中心库、分金库管辖行或尾款箱集中保管库的库址所在行的分管行长、出纳负责人(中心库主任)查库时,管库员必须始终陪同在场;上级行的分管行长、出纳负责人查库时,金库管辖行的分管行长、金库主任及管库员必须始终陪同在场。

7、每次查库结束,查库人应填制一式两份“查库登记簿”,将查库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意见在“查库登记簿”作详细记载,一份“查库登记簿”由金库留存,一份“查库登记簿”查库人留存备查。

8、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分管出纳的行长,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检查出纳部门的查库情况及查库发现的问题落实情况,必要时应抽查部分金库。

第八章 附 则

1、本规程由中国建设银行桓仁支行负责解释。

2、本操作规程自2010年1月1日起实行。自实行之日起,过去有关金库管理和操作规程与本规程有不相符的,以本操作规程为准。

建设银行桓仁支行

5.品质检查管理规程 篇五

1.0 目的

严格公司品质检查工作,加强品质管理力度,维护公司质量体系文件运行,保障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实施,持续改进,全面提升管理服务品质。2.0 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公司各层级物业服务品质检查。3.0 职责

3.1 各部门、物业项目负责按本规程要求开展服务品质检查和改进验证工作,不符合项的责任部门/物业项目负责对不符合项进行改进,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

3.2 品质管理部汇总分析当月服务品质检查情况,编制服务品质检查报告。3.3 人力资源部负责按规定对检查结果进行考核运用。3.4 品质管理部及领导负责受理服务品质检查问题项申诉。4.0 程序要点 4.1 检查依据

4.1.1 公司管理文件及相关管理制度。4.1.2 物业管理行业法律法规等。4.2 检查分级及类型 4.2.1 公司检查

4.2.1.1 品质管理部每月对物业项目服务检查1次。4.2.1.2 不定期对项目进行夜间抽查。

4.2.1.3 检查报告于检查后2日内报公司、管理处和各商业公司总经理。

4.2.1.4 管理处负责对不符合项进行改进,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并按整改期限完成整改。4.2.1.5 品质检查结果作为各项目绩效考核依据之一。4.2.2 项目检查

4.2.2.1 物业经理每周组织物业客服、工程、秩序维护、环境部同商业运营部一起对项目进行服务检查1次,对不符合项制定纠正措施,限期整改.4.2.2.2 检查报告于检查后2日内报品质管理和商业公司总经理,同时报上周整改完成情况。4.2.2.3 每月检查覆盖管理范围内所有岗位及管理区域。

4.2.2.4 项目每月不低于2次夜间抽查物业各岗位、外委公司工作情况。检查报告于检查后2日内报品质管理和商业公司总经理。

4.2.2.5 品质管理部抽查验证各项目整改完成情况。项目未按时完成整改,纳入项目绩效考核依据之一。4.3 检查要求 4.3.1 检查纪律

4.3.1.1 各级检查人员遵守纪律:公正、严格、不徇私;尊重被检查人,不予被检查人争执;以检查依据开展检查,判定问题点以事实为依据。

4.3.1.2 被检查人员主动配合、不弄虚作假、尊重检查人员。4.3.2 品质督导方法

4.3.2.1 各级检查人按规定的频次实施服务品质检查,以检查管理处现场为主。

4.3.2.2 发现不合格,检查人与责任单位一起对不合格分析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并按规定时间进行验证。5.0 质量记录

6.05仓库管理规程 篇六

为确保公司物流的安全和有序的流动,强化仓库管理工作,制定本规程。

一、管理责任

1.生产部负责原料仓库的日常管理工作。2.财务部负责成品仓库的日常管理工作。3.质管部负责物料的质量检控的判定工作。

4.仓库管理人员负责物料的收发及库存管理,做到“四清”、“三符”、“二齐”(四清是指:材料清、规格清、数量清、状态清;三符是指账、卡、物三相符;二齐是指摆放整齐、库房整齐)

二、仓库管理要求

1.库房仓位应保持整洁、通风、干燥,通道顺畅。2.防潮、防盗、防晒、防火、防小动物,设施完备有效。3.物品存放按特性、类别划区存放,叠堆整齐,标识明确。

4.仓储的各物品的外包装应无霉斑、污迹、无积灰,并定期进行保洁清扫。

三、物流管理要求 一)入库与验收

1.原材料的入库验收

1.1原材料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才办理入库手续。

1.2仓库管理员根据采购计划或入库单验核物品名称、规格、数量和包装的完整性,收存物暂放待验区,并作标识,开具“进货检验单”送交技质部。

1.3管理员接到检验合格后判定后,物品才能办理正式入库手续,由管理员开具“入库单”、仓库主管复核,凭证转交财务作账务处理(办妥后的入库单由保管员、采购员、财务部各存一联记帐)。

1.4检验合格的原材料实物,仓库管理人员按名称、规格、进料日期分别整齐堆放在合格区域内,并在物料前挂上“仓储物料记录卡”。

1.5管理员接到检验不合格判定后应取下待验标记,挂上不合格标记,并及时汇报部门领导以便做出处理。

1.6原材料因生产急需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办理入库手续的,由管理员赴现场办理入库和领料手续,并应通知研发中心质检部门随同进行实物质量确认。2.生产专用设备配件、工装模具的入库

由生产部填写“入库单”,仓库管理人员通知质检部门对加工件质量进行确认后办理入库手续,做好物品库管工作。(具体的手续办理流程按附件一)3.成品入库

必须凭成品合格的“检验报告”及“入库单”办理入库手续,并做好成品库管工作。(具体的手续办理流程按附件二)二)领用与出库

1.原材料:车间凭经主管审核的“领料单”到仓库领取所需的物品。仓库管理员根据“领料单”,经主管审核后发出所需的物品在缓冲室外除尘和外包装经过缓冲室进入净化车间。

仓库管理规程

2.成品发货:管理员收到“出库单”及随附的“发货清单”,应核对两单的应发货一致及主管审核的签名,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发运物品,并进行成品台帐登记。在实施实物发运时,应核对所发物品的生产批号、灭菌批号、日期、规格(序号),并登记入在“出库单”的备注栏内。

3.“领料单”由管理员、领料员、财务部各存一联记帐。成品出库单由管理员保管,销售单由发货申请人和结算中心各存一联记帐。

三)退货物品

1. 成品仓库在收到退回物品实物时,去除运输外包装后,用紫外线进行消毒处理,并做好标识及保管工作。

2. 退货物品由发货申请人(或领料人)负责提出办理申请,应重新进行实物质量检验并做好登记及冲帐手续,特殊情况由总经理审核处理。(具体按“有关退回产品的质量判定及工作职责”的规定处理)3. 若退回物品已使用过,应放入消毒水中浸泡一天后才能办理报废手续(操作人员应戴上一次性使用薄膜手套)。

四、日常管理

1.建立健全的帐卡档案,帐、卡、物必须保持一致。仓贮物品进出库发生的单据中存根联由仓库管理员认真妥善保管,及时装订,做到查阅无误。

2.仓库管理员必须全面了解库存情况,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进行仓库盘点,统计收、发、存的发生数,制作月度统计表,交公司财务部领导审阅。

3.管理人员对有效期控制要求的产品(或原材料)应加强失效期的监管工作,对近失效期三个月时应向主管部门汇报仓储相关信息,防止批量报废事故的发生。4.各部门负责人必须每月对仓储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并有相应的情况记录,如有问题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对因违反公司规程造成损失,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五、相关文件

原材料/外协件检验入库工作程序WNQW-15.1 附件一:生产专用设备配件、工装模具的入库手续办理 附件二:产成品入库的手续办理 六:记录

7.规模化养猪科学管理规程 篇七

1.1 消毒剂的选择

应选择对人、猪和环境安全, 无毒性残留, 对饲养设施无腐蚀, 在猪体内不产生有害积蓄的消毒剂。如次硫酸钠、过氧乙酸、新洁尔灭、煤酚等。

1.2 消毒方法

不同环境和物品用不同的方法和消毒剂。

1.2.1 喷雾消毒:

对清洗后的猪舍、带猪环境、场区道路、入场车辆等用次氯酸钠、新洁尔灭等喷雾消毒。

1.2.2 浸液消毒:

用新洁尔灭、煤酚等水溶液, 洗手、洗工作服和鞋、帽。

1.2.3 紫外线消毒:

入口处设紫外线灯, 人员通过时照射5 min以上。

1.2.4 喷洒消毒:

猪舍周围、入口、产区、猪床下撒生石灰、火碱等消毒。

1.2.5 熏蒸消毒:

用福尔马林、高锰酸钾溶液封闭熏蒸, 对猪舍进行消毒。

1.2.6环境消毒:

猪舍周围每2~3周用2%火碱溶液或20%的石灰乳消毒1次;场周围及场内排污池、粪坑、下水道出口, 每月用漂白粉消毒1次。猪场、猪舍入门设消毒池, 内置2%烧碱溶液, 并定期更换。

1.2.7 人员消毒:

进入生产区的所有人员均要更换工作服、工作鞋、帽, 经紫外线消毒, 方可进入。并遵守场内防疫制度。

1.2.8 猪舍消毒:

每批猪调出后, 应彻底清扫干净, 用水冲洗, 用10%漂白粉喷洒消毒, 并空圈5~7 d。

1.2.9 用具消毒:

定期对饲具用0.1%新洁尔灭或0.2%~0.5%过氧乙酸消毒。

1.2.1 0 带猪消毒:

定期进行带猪消毒, 减少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2 兽医防疫规程

2.1 环境要求

饲养区、生活区布局合理。办公、生产、生产辅助区分开, 猪舍宽敞明亮, 通风良好, 并能有效保持舍内空气清新, 保持排污通畅和舍内温度恒定。

2.2 卫生条件

有人畜共患病者不得从事生猪饲养、管理及兽医工作。猪场应具有自动饮水设施和清洁、无污染水源。场内有科学、合理的猪粪、尿处理设施和排污条件。谢绝非生产者入生产区, 确需进入者须严格卫生消毒程序, 并穿上场内备用的工作服、鞋套、帽, 按指定路线行走。建立规范的清洁、消毒制度和消毒方法。饲养区内不准屠宰、解剖动物。

3 猪病防制

3.1 免疫接种

结合当地生猪疫病发生、流行实情, 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 选择国家正规厂家生产的疫 (菌) 苗, 应用相应的免疫方法, 进行强制免疫接种。其参考程序为 (可根据疫病流行情况增减) :

猪瘟:20日龄、70日龄各1次, 肌注。

仔猪副伤寒、水肿二联苗:一月龄以上, 肌注。

猪败血型链球菌苗:3~35日龄皮注。

猪口蹄疫:1年2次, 肌注。

猪高致病性蓝耳病:首免, 断奶前后, 肌注, 1头份/头, 4月龄后强免1次。

2种疫苗接种间隔5~7 d, 对健康猪注射。剂量按说明使用

3.2 定期驱虫

定期祛除猪体内、外寄生虫:选用高效、安全、广谱的抗寄生虫药, 如伊维菌素、艾比菌素。其程序为:仔猪转群时用药1次, 后备母猪配种前用药1次, 孕猪产前1~4周1次, 公猪每年至少2次。 (用量按说明使用) 。

3.3 发生疫情的控制

饲养场发生疫情或疑发一类疫病时, 要及时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采取果断措施控制、扑灭疫情, 实行无害化处理。

4 饲养管理规程

4.1 人员管理

工作及饲养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应洗手、更衣和换血;严禁非本场人员及动物进入;场内兽医、配种人员不应外出开展业务。

4.2 饲养管理

4.2.1 饲养生产性能高, 适应性强, 杂交优势明显, 适销对路的“三元”瘦肉猪。

4.2.2 坚持自繁自养的原则, 若外购仔猪进场, 应有检疫证明、免疫耳标及相关系谱档案资料, 并在隔离区观察饲养21天, 确认健康方可并群饲养。

4.2.3 合理分群, 观察猪群健康状态,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2.4 科学饲养, 采用全价配合饲料, 不喂发霉、变质饲料, 提倡干料饲喂, 自由采食, 无自由采食条件者饲喂要定时定量。

4.2.5 采用全进全出饲养模式。

4.2.6 保持猪舍卫生, 饲具清洁, 定期消毒。

4.2.7 冬季覆膜, 夏季遮阴, 搞好通风换气, 保持冬暖夏凉。

4.2.8 搞好灭蚊蝇、灭鼠。

4.3 资料档案管理

所有记录要求准确、可靠、完整, 应建立的档案资料包括:发情、配种、妊娠、产仔、流产、产后监护繁殖记录, 哺乳、断奶、转群生产记录, 种猪及商品猪来源、主要生产性能及销售记录, 饲料及各种添加剂来源、配方及消耗记录, 防疫、检疫、发病、用药和治疗情况记录, 病死猪的淘汰记录。

4.4 病死猪处理

有病猪隔离舍, 不出售病猪、死猪, 对染疫的猪只只需要扑杀的应在指定地点扑杀或深埋, 有治疗价值的病猪要隔离饲养、治疗, 病愈后归群。

5 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规程

5.1 饲料、饲料添加剂

所有商品饲料为省饲料管理部门颁发有《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 并符合产品规定的标准。

使用自配饲料, 要有畜牧技术人员出具的饲料配方, 根据猪不同生长阶段, 科学配方, 营养水平符合国标要求。

自配饲料混合工序为先大量、后小量, 即把配量大的物料先投入混合机内, 再将微量物质与部分饲料混合后搅拌均匀。

禁用有残留、有危害的药品及添加剂, 包括兴奋剂、镇静剂、激素类、抗菌素类、重金属剂等。

不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泔水。

5.2 兽药

按兽药处方, 选用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 严格按照给药途径、用法、用量对症使用, 切忌随意加大用量和改变适用方法。

不得使用禁用药物和已淘汰的药物, 如氯霉素、瘦肉精、乙烯雌酚、硝基呋喃类药物等。

慎用作用于神经系统的兽药如阿托品等, 循环系统兽药如洋地黄毒苷等, 呼吸系统兽药如氯化铵、可待因等, 泌尿系统兽药如双氢克尿噻等。

8.合同管理规程 篇八

为适应当前中职教育发展的实际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中职学校教学管理工作规范,提升内涵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帮助新任教学管理工作者和专业负责人熟悉教学管理业务和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日前,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工作规程第二十三期高级研修班在广州隆重开班。

本次研修班由广东省职教学会主办,广东省教学管理工作指导委员会承办,广州市商贸职业学校协办,旨在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诊断与改进工作的通知》,适应当前中职教育发展的实际要求,进一步加强广东省中职学校教学管理工作规范,提升内涵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帮助新任教学管理工作者和专业负责人熟悉教学管理业务和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来自广东省70多所中职学校,近250位中层以上领导及骨干教师参加了此次研修班。广东省职教学会副会长彭铁英、职教学会教学管理工作指导委员会副主任余德涛教授作了重要讲话和指导。

研修班围绕着“教学文件编制及质量管理”、“教学工作日常管理”、“专业建设与管理” 、“实践教学管理”、“实训中心建设与管理”、“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诊断与改进指导方案(试行)解读”等主题开展培训,以及相关企业负责人就校企合作的情况做介绍。本次应邀出席的授课专家有广东省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校副校长郑耀涛,珠海理工职业技术学校副校长唐顺华,省职教学会教学管理工作指导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余徳禄,广东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专业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广州市机电技师学院院长杨敏,省职教会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秘书长、广州市医药职业学校副校长何倩。专家们将理论与实际结合起来,通过实际案例深入浅出地向学员们讲解了新的教育理念,为解决职校面临的实际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及方法。课程内容涉及面广且实用性强,对加强我省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化,提升内涵建设,提高教学质量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众学员均表示在此次研修班中获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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