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24-11-28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精选4篇)

1.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篇一

【法规名称】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文号】浙政办发〔2010〕109号

【发文时间】2010-08-16

【正 文】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一0年八月十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8号),保留浙江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为省政府派出的正厅级综合性办事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对我省各市政府驻京办事机构工作的指导。

(二)加强公共服务职能,为我省在京和赴京企业、经商人员、就读学生和赴京群众服务。

(三)增加协助我省各市政府加强驻京办事机构廉政建设的职责。

(四)增加协助流入地党组织对我省在京流动党员的管理和党建工作的职责。

(五)增加在京中央企业、科研院所来浙投资合作的联络和服务的职责。

(六)增加与在京浙籍及在浙工作过的领导、浙籍“两院”院士及学部委员的联系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做好我省与中央国家机关及北京市有关部门的政务联络工作。

(二)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报送重要政务信息。

(三)负责我省在京和赴京企业的协调工作,为我省在京经商人员、就读学生及赴京群众提供必要的援助和服务。

(四)负责我省各市政府驻京办事机构工作指导,协助各派出地政府加强驻京办事机构廉政建设,协助流入地党组织加强我省在京流动党员的管理和党建工作。

(五)负责省领导赴京公务活动、出席全国性会议和学习培训的联络和服务工作,负责我省在京举办大型活动的会务工作。为省直机关干部赴京公务和培训提供服务。

(六)负责与国家信访局、北京市有关部门的联系,处理和劝返我省赴京信访人员和其他需要处理的人员,配合北京市做好维护首都稳定的有关工作。

(七)负责在京中央企业、科研院所来浙投资合作的联络和服务工作。

(八)负责在京浙籍及在浙工作过的领导、浙籍“两院”院士、学部委员的联系工作。

(九)负责办事处(含原省政府驻山西、天津、沈阳办事处)国有资产的运营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承办省委、省政府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交办的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办事处设置以下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协助办事处领导抓好机关自身建设和行政管理,办理领导交办的事项;承担党组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及理论学习中心组的秘书工作;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保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办事处(含原省政府驻山西、天津、沈阳办事处)国有资产的运营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安全联席会议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联系各市政府驻京办事机构。

(二)组织人事处。指导我省驻京机构加强党的建设、纪检监察、思想政治工作和在京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办事处机关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劳动工资和老干部管理工作;协调工会组织、团组织相关工作;负责办事处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联系共建单位;负责本单位信访工作。

(三)联络处。负责与中央国家机关、北京市有关部门政务联络工作;负责在京浙籍和在浙工作过的领导、浙籍“两院”院士及学部委员的联系工作;负责在京中央企业、科研院所来浙投资合作的联络和协调工作;协助做好省领导赴京公

务活动的联络工作;负责我省在京举办大型活动的会务工作;负责办事处机关信息化建设和政务信息的采编报送工作。

(四)接待处。负责省领导赴京公务活动、出席全国性会议和学习培训的接待服务工作;做好省直机关干部赴京公务和培训的有关服务工作;负责办事处车队管理、车辆调度和交通安全工作。

(五)群众工作处。负责联系和协调北京市有关部门,做好我省在京和赴京企业的协调和服务工作;负责为我省在京经商人员、就读学生及赴京群众提供必要的援助和服务;配合省驻京信访工作机构有关工作;负责《在京浙江人》编辑部工作。联系北京浙江企业商会。

四、人员编制

办事处行政编制25名,其中:办事处主任1名、副主任2名(其中1名兼任省信访局副局长);处级领导职数10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4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2.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篇二

西政发„2004‟22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区政府各部门安全监管

(管理)职责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各处、公司:

《区政府各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以下简称《职责》)已经区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区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所承担的安全监管(管理)职责负总责。

二、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职责》中明确了区政府各部门应承担的安全监管(管理)责任。其中,主体责任是指政府部门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的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所应承担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是指政府部门对本机关及其直管单位的安全工作所应承担的责任;管理责任是指不具有安全监管行政处罚权的政府主管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对有关行业或领域的安全工作所应承担

-1- 的具有行业特点的日常管理责任;监管责任是指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对有关方面的安全工作依法承担的包括行政处罚在内的监督管理责任;综合监管责任是指负责组织协调、综合监督以及组织查处大案要案的政府主管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对安全生产、公共安全、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的安全工作依法应承担的综合监督管理责任。

三、为了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给人民群众造成重大生命威胁和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西城公安分局、西城工商分局、区卫生局等区政府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要依照工作分工,分别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明确政府各部门安全监管职责,以及政府各部门与派出机构、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职责,从而形成我区严密有序的安全管理网。

四、区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管理)职责意识,抓紧建立本部门的安全监管(管理)责任制,切实把安全监管(管理)职责分解到人,落实到位。

六、区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区政府各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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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政府各部门 安全监管(管理)职责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负责本区电力执法工作,维护用电秩序;依法协助电力企业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报告区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区教育委员会

一、负责组织本区域业务管辖范围内的教育机构(含学前教育机构,下同)严格执行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安全工作的要求,制定教育系统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督促检查所属教育机构严格执行校园建设和环境整治标准;组织所属教育机构开展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所属教育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所属教育机构的安全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二、负责学校食堂、学生(幼儿)宿舍、附属设施、校园网以及实验室、校办企业和出租房屋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配合治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对学校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负责本区教育机构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集体活动安全

-3- 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校外教育机构的管理工作,对教委直属的部门履行安全工作职责承担管理责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管理责任, 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报告区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区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

一、根据本市宗教活动场所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结合本区宗教工作的特点,组织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区宗教场所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权限范围内监督检查本区宗教活动场所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二、向广大归侨侨眷做好有关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或管理责任。

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

一、负责对本辖区举办的、市局管辖以外的大型社会活动(含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审核登记和大型社会活动期间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有关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对辖区内旅馆业安全管理、公园风景旅游区治安管

-4- 理工作中安全管理、文化娱乐场所安全管理、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的监管(管理)等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三、负责本区灭火救援、火灾预防和消防监督工作;拟定消防安全责任制指标,并组织实施;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并指导社会消防力量的培训;审核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依法对有关建筑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对申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进行使用、开业或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负责组织消防安全综合检查工作,监督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依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负责本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负责居民煤气中毒事故预防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居民冬季使用煤火的安全检查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六、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区监察局

一、负责对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

-5- 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并承担相应的监察责任。

二、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在安全方面发生重大事故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区民政局

一、负责结合本区民政工作特点,组织拟订全区民政系统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局系统各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检查、指导开展安全教育活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清除事故隐患。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监督检查局系统各科室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区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区财政局

保障区安全监管部门行使职能的必要经费,保证区政府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及时拨付,建立处理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区人事局

在履行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等

-6-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被许可人的资质、业务范围等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报告区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负责依法组织对用工单位遵守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报告区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一、负责对全区房屋安全及房屋设施的使用进行管理,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和房屋抗震管理,负责房屋装修的结构安全管理,负责房屋修缮工程的技术质量管理,协调本区房屋防汛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报告区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西城分局

一、负责在组织编制和审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7- 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城市规划工作中,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对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范自然灾害和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等安全要求进行审查,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擅自改变行政许可内容进行违法建设和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区建设委员会

一、负责西城区属地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以及按照分工管理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负责本区按照分工管理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和管理责任。

二、负责制定西城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组织西城区行业归口管理企业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西城区行业归口管理企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其贯彻安全法律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负责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公安等部门共同组成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调查组,展开事故调查,并按照建筑行业法律法规的责任单位、责任法人作出处理。

四、在履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区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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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政管理委员会

一、负责结合供暖、液化气站、公益广告和环卫行业的特点,组织拟订本区供暖、液化气站、公益广告和环卫行业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监督检查本行业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区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二、负责本区公益广告等重要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供暖、液化气站等重要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生活垃圾等废弃物收集、清运的监督管理,协助市运输局对区域内化学危险品运输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区商务局

负责结合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特点,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督促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按照有关规定,督促检查本行业重点单位,落实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和进行具有行业特点的专项整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9-

区文化委员会

一、结合本区文化艺术事业的特点,负责组织拟订本区文化艺术单位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开展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权限范围内督促本区公共文化设施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对区公共文化设施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在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理。

二、负责对本区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职责权限审批在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项目等作业,监督检查本区内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情况,并开展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三、负责本区内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程质量监控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负责本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对以区文化委员会名义举办的大型文化、演出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六、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或管理责任,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区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10- 区卫生局

一、建立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系统,制订全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并承担综合监管责任。

二、负责结合本区卫生工作的特点,组织拟订本区卫生医疗机构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本区卫生医疗机构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区卫生医疗机构重点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监督检查本区卫生医疗机构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

三、负责食品卫生、消毒产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实施和食品包装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制订预防食物中毒措施,负责对食物、生活饮用水等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负责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的防治和监督管理;负责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执行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防止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负责采供血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六、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区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11-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负责本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定期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负责指导、督促所出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所出资企业做好安全工作,从出资人的角度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北京市工商局西城分局

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的组织协调,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监督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规划、计划;食品安全统一标准以及食品安全监测、评价体系建设的有关协调工作,组织协调本区食品安全的综合检查和监督抽查工作;收集、汇总食品安全信息,分析、预测食品安全形势,评估、预防食品安全风险,综合食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对全区食品安全承担相应的综合监管责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根据区政府授权,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重大安全事故、案件的查处;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负责市场和商标的监督管理,依法对本区生活消费品和生产资料市场开办者(市场服务管理机构)、进入市场的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对经销掺假及假冒食品的行为进行查处;对鲜、冻畜禽产品冷藏运输和蔬菜封闭运输进行监督管理;对食品经营者以及经营食品的市场开办者的监督管理;对食品进货验收制度

-12- 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内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的专项整治;依法监督管理各类市场,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市场年检工作;负责对本辖区内商品展销活动的登记和监督工作。

四、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经营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五、负责审定、批准、颁发分管范围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各类市场等经营单位的证照;发布本辖区内企业法人登记公告;负责办理本辖区内企业改组改制的登记工作;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负责本区生产和加工环节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依法查处生产和加工环节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对产品质量安全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本区特种设备监察工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宣传按教育,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调查案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对特种设备安全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生产和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

-13- 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食品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对食品的质量安全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区环境保护局

一、依法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产生、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依法负责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组织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二、负责审批权限以内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督管理。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报告区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区体育局

一、负责结合体育工作的特点,组织拟定本区体育工作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辖区范围内体育场所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按照职责权限负责依法对本区公共体育设施及其管理单

-14- 位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减溺工作的法规、制度进行宣传并组织实施。

三、督促本区体育系统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四、对以区体育局或区体育总会名义承担的重大体育竞赛活动,承担主体责任。

五、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或管理责任,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报告区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区园林局

一、区园林局负责组织辖区内公园(市属公园除外)和风景名胜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辖区内公园和风景名胜区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辖区内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在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受区市政管委委托,负责区属道路(不含封闭小区内道路)的综合巡察和道路养护工作,参与因区属道路损坏发生的事故调查处理及掘占道路审批的现场勘察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

-15- 任,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报告区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西城分局

一、负责所在地区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调查处理药品质量安全事故,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所在地区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保健品、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管理,依法调查处理保健品、化妆品质量安全事故,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根据职责制定并实施相关安全工作预案并承担管理责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报告区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依法对本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制订本区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工作规划,负责组织本区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组织协调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全区性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考核工作,依法组织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提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意见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负责统计本区安全生产事故,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承担安全生产委员

-16- 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综合监管责任。

(二)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依法监督检查本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同时”)情况,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报告区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区旅游局

负责对全区贯彻落实有关旅游企业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检查旅游业重点单位,落实有关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督促检查区域内旅游企业制定旅游安全应急预案,消除事故隐患;依法查处违反旅游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对相关安全事故及时处理、及时报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区外事办公室

负责以区政府外办名义举办的国际交流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区法制办公室

一、负责审核区政府有关安全方面的行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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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区政府制发和区政府各部门报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涉及安全方面内容的公文进行合法性审核,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区信访办公室

参与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处理与信访工作有关的突发事件,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本区群众到市级国家机关等重要场所的异常上访问题。

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人防工程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负责监督管理人防工程的防汛、防火等安全工作,组织人防工程日常维护监督管理,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按照职责权限和分工督促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本行业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区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区城管监察大队

一、负责集中行使公用事业管理中供热、燃气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跨地区、重大疑难案件和领导交办案件的查处,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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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导、督促本区城管监察分队依法履行对城市河湖、黑车等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西单地区管理委员会

一、负责对西单商业区公益和商业文化活动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进行综合管理。

二、协调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西单商业区安全保卫、社会治安、消防安全、交通秩序、市场秩序、市容环境卫生等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综合管理责任。

区房屋土地管理中心

一、负责对本区直管公房的安全及房屋设施的使用进行管理,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房屋修缮工程的技术质量管理,负责本区直管公房防汛安全及相应的管理责任,对本单位涉及的房屋、施工、防水、防汛、冬季供暖等有关的安全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二、负责建立本单位防范和处理安全事故的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下属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区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三、负责对本区直管公房的新建、改建、扩建、大中修、维修的施工安全并确保工程质量。

-19- 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负责建立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预案制度,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什刹海地区管理处

一、负责什刹海风景区的综合管理:负责协调两个办事处、四个派出所、三个城管队做好什刹海景区综合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综合协调管理责任。

二、负责协调统一安排和管理在什刹海景区内举办的文化、娱乐、休闲活动项目,并承担相应的综合协调责任。

三、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景区交通疏导、水域游船管理,安全保障措施,组织应急演练,并承担相应的综合协调责任。

四、负责结合什刹海风景区的特点,组织拟定本景区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在职责权限范围内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区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街道办事处

一、负责组织开展具有本辖区居民特点的防火安全、煤气中毒事故预防等日常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社区居民参与安全社区的创建工作,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提高居民的防范能力;组织指导社区及居民委员会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辖区居民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对以办事处名义承办的各类重大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

-20- 体责任。

三、配合区政府主管部门对辖区重点单位的治安、消防等专项安全检查工作;协助并参与区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组织的对辖区安全综合检查工作。

另外,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同时对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主题词:机构 职能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各部、委,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

处、室,区政协办公室,区公安分局,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武装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8月14日印发

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篇三

西政发〔2006〕15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城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西城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第24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五日

西城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使节水工作纳入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保障全区社会经济、科技事业持续发展,保持社会的稳定和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除市管计划用水单位外的所有社会单位、团体、居民社区及个人。

第三条区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负责全区的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北京市水务局的领导。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和基层单位多、用水特点突出的行业或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管户数量,设置专、兼职节水工作人员,业务上受区节约用水管理部门领导,负责开展所在地区和系统的节水工作。

第五条我区节水工作实行区、街道办事处和行业或单位两级管理。并通过用水单位和居民社区进行节水宣传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区节水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区节约用水管理部门通过目标管理的形式,考核街道办事处和系统的节水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各系统按时完成区节约用水管理部门交给的工作任务,接受工作目标的考核。

第七条各级节水管理工作人员,必须遵循国家和本市有关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开展工作,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胜任本-2-

职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区节约用水管理部门根据用水计划、相关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生活、生产经营需要,核定用水单位的用水指标,并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的用水指标下达到相关用水单位,每年的10月1日至下一年的9月30日为1个考核周期。

区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对单位用水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对累计实用量超出同期计划量的用水单位提出预警提示,对同期超计划严重的用水单位发出红色预警。

新增用水单位和新建用水项目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到区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申请核定用水指标。

第九条按《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超计划用水单位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节水管理部门下达的用水指标用水;超出的用水量,除据实交纳水费外,按照下列倍数收取累进加价费用:超出规定数量20%(含本数)以下的部分,按照水价的1倍标准收取;超出规定数量20%至40%(含本数)的部分,按照水价的2倍标准收取;超出规定数量4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价的3倍标准收取。

用水量较大单位的用水可能超出用水指标时,区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给予预警提示。在考核中,严格执行逐级申报审批制度。接受上级机关的督查和社会监督。计划管理考核数据,统一采用计算机管理。

第十条工程施工、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当向区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水指标;再生水输配水管

线覆盖范围内的应当使用再生水。

第十一条各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及合理用水分析工作。

第十二条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就节水设施方案征求同级节水管理部门的意见;节水设施竣工后应申请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使用,节约用水管理部门不予核定用水指标,供水单位不得正式供水。

第十三条各用水单位应当实现用水器具节水型化,淘汰被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用水器具和设备,重大改造项目及节水措施可申报科技立项,编入全区规划。

第十四条洗车企业应当建设循环用水设施。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地区内已接通再生水的洗车企业,应当使用再生水。

第十五条区、街节水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用水管理,并加大对洗车、洗浴业等特殊用水行业的管理力度。

第十六条节水执法检查由区城管监察大队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组织实施。

区城管监察大队依据《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对辖区内违反节约用水管理有关规定的区管用水单位和个人予以浪费用水处罚。

第十七条区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较大规模的节水活动,并建立节水信息网络,及时报道节水工作的热点,表扬和鼓励在节约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表彰和奖励在节水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节水技术推广使用、创建节水型单位和社区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对浪费用水进行曝光,强化社会单位和每个公民的节水意识。

各街道办事处、各行业、各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要采用多种宣传形式进行节约用水宣传。

第十八条区节约用水管理部门依据《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和北京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具体要求,对辖区的区管计划用水单位征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所征收的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全部上缴区财政专户。

第十九条各街道、各行业或单位按要求完成节水任务目标后,经区政府批准区节约用水办公室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催缴超计划用水加价任务的街道和系统拨付其节水活动经费。节水活动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节水活动费;

(二)宣传费;

(三)技术措施补助费。

各街道、各行业或单位主管节水部门应将节水活动经费的使用情况定期向区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和街道(系统)负责领导报告。

第二十条区节约用水管理部门每年向区财政局编报资金使用预算,经批准后执行。区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将超计划加价收费情况和办公经费支出情况按市、区有关部门要求定期分别

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区财政局和区市政管委。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区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组织督导实施。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1月17日西城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西城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西政发〔2000〕2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水利节水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各部、委,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

处、室,区政协办公室,区公安分局,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区武装部。

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篇四

贵池区主城区廉租住房分配方案和出售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政办〔2010〕6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贵池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贵池区主城区廉租住房分配实施方案》和《贵池区主城区廉租住房出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

贵池区主城区廉租住房分配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指示精神,切实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等九部门印发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皖政[2009]61号)和《池州市主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池政办[2007]5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申请对象

(一)已领取由民政部门审核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1年以上;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含私房和承租公房,不含10平方米,下同)。园区企业就业半年(含半年,下同)以上的大、中专毕业生可以在园区廉租房中申请。

(二)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人均住房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且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市区常住居民户口2年以上(含2年,下同),并与城区(含工业园区)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用工合同的农民工。

(三)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且取得本市户口的大、中专院校毕业就业半年以上的学生。

(四)主城区因企业改制或城中村改造,造成住房困难,且自有住房面积人均不足1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由企业改制领导小组或区征迁办报区廉租住房领导小组批准,可采取实物配租廉租住房。

二、组织实施

贵池区开发建设的廉租住房,由区廉租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配租,配租家庭名单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三、申请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家庭在居住地社居委申请登记(农民工和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在企业申请登记),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居委(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负责完成调查、审核、公示,报所属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收到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公示,报区廉租住房建设主管部门。

(三)区廉租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将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报送的基本符合条件的家庭在有关媒体进行公示。在公示期间被举报的,区廉租住房

建设主管部门将举报情况反馈给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公示。对再次被举报的,区廉租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公示。

(四)经公示无异议后,区廉租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邀请监察、公证部门现场监督,通过公开摇号租配。

四、管理办法

制定出台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逐步形成廉租住房管理长效机制。

五、租金标准

实行廉租住房租售并举,盘活存量,加快资金循环投入,增强保障能力,最大限度发挥保障作用。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区物价部门核定,池州市规划执行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5元。廉租住房出售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六、工作要求

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严肃处理。

七、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廉租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贵池区主城区廉租住房出售实施方案

为规范我区范廉租住房的销售、售后管理及产权界定等问题,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皖政[2009]61号)以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会议精神,积极探索廉租住房“租售并举、盘活存量、加快资金循环投入、增强保障能力、最大限度发挥保障作用”的有效途经,着力解决我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本着“以人为本,自愿购买,完善管理”的原则,逐步实施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者有其屋”目标,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的一是将租赁补贴转化形成固定资产;二是结合本区财政状况及保障对象承受能力以成本价出售给保障对象廉租住房,使保障对象逐步减少,一次性地解决保障对象的住房问题,并且使保障对象拥有自己的房产;三是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现廉租住房保障良性滚动发展。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科学决策;积极稳妥,因地制宜;自愿购买,有限产权;明确职责,完善管理。

三、出售管理

(一)出售对象。

廉租住房只能向有自愿购买意向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下称保障对象),并已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出售,保障对象可以自愿申请购买现住廉租住房的有限产权。

(二)出售价格。

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结合本地财力、低收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按照成本价的要求制定本地出售价格。各地段廉租住房的出售应分别制定出售方案和单独进行成本核算,出售价格经区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三)申请流程。

1.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家庭,由原廉租住房申请人向区廉租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原廉租住房申请人已故的家庭,只要仍然符合廉租住房入住条件,可由现户主向廉租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2.区廉租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申请后,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

3.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收到申请材料后,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交区民政部门核实。

4.区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就申请人家庭是否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至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

5.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进行审批,并下达同意购买廉租住房通知书。

(四)付款办法及优惠政策。

1.购买廉租住房,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可享受10%的优惠折扣且租金可充抵购房款。分期付款原则上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总房价的50%,剩余部分可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解决。分期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24个月),并不享受10%的优惠折扣。逾期不得购买,房款退还。

2.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在与廉租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购房合同后,入住前可将其应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以分期付款方式转入廉租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银行开设的个人购房账户转作购房款。

3.与廉租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购房合同后,房款未缴清前,按未缴房款产权比例交纳廉租住房租金。待房款缴清后方可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4.按照市廉租住房保障有关规定,购买廉租住房后的低收入家庭,住房面积未达标的,仍可享受差额租赁补贴,并一次性发放5年,用于购房家庭支付购房款。

(五)严格上市准入。

1.保障对象购房款交清后,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须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和“有限产权”字样。

2.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5年内不得上市进行出售、出租、转让、继承、捐赠等交易行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居住满5年的,按届时同地段土地基准价补足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后,方可上市交易。将所购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5年内确有特殊原因需上市交易的,由贵池金桥公司按原售价拆旧回购,用于廉租住房保障房源。

(六)销售管理。

1.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时,应与廉租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中就保障对象自愿购房行为、首付款比例、购房款支付、上市交易约束条件、物业管理及收回住房等内容与购房人予以约定。

2.本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加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规范管理。

四、资金管理

(一)廉租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出售、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明细台帐。按照廉租住房资金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分帐核算,完善廉租住房专项资金的财务核算制度。

(二)出售廉租住房资金,除提取10%住房公共维修基金和5%住房保障工作经费外,必须全额存入廉租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廉租住房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不得挪作他用。

五、物业管理

(一)用于实物配租或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实施物业管理,住户应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费。

(二)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维修资金制度。廉租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资金,由廉租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保障对象个人购房款中按10%代扣,统一缴至区廉租住房保障部门的专项维修基金专户。

六、监督管理

(一)廉租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廉租住房销售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区纪检监察部门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擅自将廉租住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廉租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收回廉租住房,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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