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09-04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选2篇)

1.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篇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系统督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税总发[201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系统督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系统督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系统督查工作,科学推进工作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加强督查工作的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系统督查。

第三条 系统督查是指为保证党中央和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税务总局重要工作安排的落实及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采取适当形式,对下级税务机关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条 系统督查应当以文件规定、会议决定、领导批示为依据,以实现督查任务为目标,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组织安排、领导授权,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系统督查工作由办公厅负责组织协调。办公厅应当加强与督查内审、巡视、干部监督部门以及相关司局的统筹协调,避免重复交叉,以减轻基层负担。

第二章 任务和流程

第六条 根据督查的方式和要求,系统督查主要分为实地督查、案头督查。

第七条 实地督查工作流程一般包括:确定计划、实施准备、现场检查、交换意见、总结汇报、整改反馈等环节。

第八条 确定计划。各司局根据税收工作重点任务,向办公厅报送实地督查工作计划,说明需要督查的事项、对象、理由、时间安排等。

办公厅对各司局报送的督查事项进行汇总分析、统筹安排,形成督查工作计划,经税务总局领导(以下简称局领导)审定后发布。

中间,根据工作需要,经局领导批准,可以调整计划。

第九条 实施准备。实地督查开展前,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拟定方案。办公厅会同相关司局,制定督查方案。一般包括:督查事项、督查对象、督查依据和标准、督查方式、时间安排等。

(二)组建督查组。办公厅根据督查事项和方式,会商相关司局、省税务机关,经局领导批准,抽调人员组成若干督查组,并确定督查组组长。

(三)开展培训。依据督查任务拟定培训内容,汇编文件资料,编印督查工作手册,在开展实地督查前,对督查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讲解业务政策、督查重点、方式方法、注意事项等。

(四)下达督查通知。组织实地督查,应提前向被督查单位下达督查通知(见附件1),告知督查事项、工作安排、督查组成员、需提供的资料和有关要求。根据工作需要,督查通知可以发至各省税务机关。

(五)发布督查公告。根据工作需要,在被督查单位办公楼、网站、办税服务厅显著位置发布督查公告(见附件2),一般包括:督查事项、对象、时间和联系方式等,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第十条 现场检查。督查组应当按照督查方案,做好督查工作,主要内容为:

(一)听取省税务机关关于督查事项的工作汇报。

(二)召开不同层级税务机关内部座谈会和纳税人座谈会,围绕督查事项听取意见建议。

(三)查阅被督查单位收发文登记簿、相关文件、会议纪要、税收执法卷宗和文书等资料。

(四)查询分析与督查事项有关的信息系统电子文档和数据。

(五)选择部分地市局和区县局,深入了解基层工作落实情况。

(六)走访纳税人,征求意见建议。

(七)督查工作中发现被督查单位存在问题的,必要时可以约谈相关人员,进一步了解情况。

(八)现场检查工作中,应当认真做好记录,填写督查工作底稿(见附件3)。

第十一条 交换意见。督查组对督查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梳理,评估工作、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提出建议,并召开会议向被督查单位进行反馈,被督查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参加。

与被督查单位交换意见,不应提供反映问题的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第十二条 总结汇报。督查组按照被督查单位分别起草督查报告。督查报告由组长审定。办公厅根据督查情况汇总整理督查工作总报告。

第十三条 整改反馈。针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办公厅向被督查单位分别制发整改通知(见附件1),明确需要整改的问题、时限及有关要求。

被督查单位根据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按照整改通知要求的时限,报税务总局办公厅;整改落实情况按整改通知要求的时限,报税务总局。整改方案和整改报告需经主要负责人审签。

办公厅汇总被督查单位的整改方案、整改报告,以《系统督查专报》(见附件4)报局领导、发相关省税务机关和司局。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通过适当方式、在适当时间对被督查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活动。主要内容:

(一)整改通知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二)整改落实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三)尚未整改落实的问题及原因。

(四)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回头看”结束后,向局领导报告情况,对被督查单位整改落实情况作出评价并提出相关意见。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实地督查可以采取随机走访纳税人、不公开身份实地查看等形式进行暗访。暗访人员应当通过拍照、录音、录像等留存记录,填写督查工作底稿。

必要时,暗访人员可公开身份,向当地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有关问题。

第十六条 实地督查的现场检查环节,均应有2名以上督查组成员参加。

第十七条 开展实地督查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新闻单位,对督查情况进行及时、全面、深入的报道,对落实情况好的进行正面宣传,对落实不力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第十八条 案头督查主要通过文件、电话等方式开展。工作流程如下:

(一)立项通知。经局领导或者办公厅领导批准,对有关单位下发督查通知,布置督查任务。

(二)跟踪催办。及时了解、掌握督查事项落实进展情况,督促责任单位做好落实工作。对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重要事项,加强跟踪督查。

(三)反馈审核。责任单位按时限要求,经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向税务总局

报告办理情况。办公厅会同相关司局对反馈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协查。

(四)总结报告。对督查事项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编发《系统督查专报》。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研究咨询部门等机构,对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第三方评估,并通过网络开展社会评价,向局领导提供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 结果运用。督查发现的问题,以及对被督查单位提出的整改要求,具有普遍性的,通知全国税务机关防范和整改;问题严重的,通报批评;涉及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对督查结果和整改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 督查中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税务总局的意见建议,由办公厅提交相关司局研究处理。相关司局应在限期内向办公厅提供书面意见。办公厅汇总后,根据情况,经局领导批准,统一答复基层和纳税人。

第二十二条 督查组工作结束后,及时将相关材料整理后向办公厅移交。办公厅按档案管理规定对所有督查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三章 组织和纪律

第二十三条 建立督查专员人才库。从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的司局级领导中甄选一定数量人员,作为司局级督查专员和督查组组长候备人选;经税务总局相关司局和省局推荐,从总局领军人才、专业人才及其他优秀人才中甄选一定数量的处级以下干部,建立督查专员队伍。

第二十四条 督查组向税务总局负责,发现重大问题和重大线索要及时报告。督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每个组指定一位联络员,负责与办公厅的工作联系。

第二十五条 督查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客观反映督查情况,如实记录问题,公正评价被督查单位,不准擅自放宽督查标准或者隐瞒督查发现的问题。

督查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各项工作纪律,做到厉行节约、廉洁正派、严格标准、坚持原则。

督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准向被督查单位泄露与督查工作有关的保密信息;对被督查单位提供的有关信息负保密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取得显著成绩的督查组和督查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督查人员对被督查单位人员或纳税人反映强烈的问题,应核实未核实、应报告未报告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督查人员,依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不配合督查工作、拒绝督查督办、拒不提供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采取整改措施不力或者瞒报、虚报整改情况以及打击报复督查人员和反映问题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系统督查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税务总局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督查(整改)通知(模板)

2.督查公告(模板)

3.督查工作底稿(模板)

4.系统督查专报(模板)

5.督查管理台账(模板)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2月4日

2.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篇二

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水发〔2008〕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局),长江航务管理局:

为加快全国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建设市场信息共享,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我部组织制定了《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抓紧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报部备案,并组织开展好实施工作。

本办法可从交通运输部网站下载,网址http://。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精神,加强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行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政府

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当事责任主体的信用信息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包括从事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试验检测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管理包括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以及信息的采集、审核、汇总、上报和发布等工作。

第三条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统一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和完善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指导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具体负责所管辖行政区域水运工程建设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区域性信息采集体系,并负责所管辖行政区域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汇总、上报和发布等工作。

第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与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联系,逐步推进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管理联动。

第五条 信用信息包括主要当事责任主体的基本情况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基本情况信息包括主要当事责任主体的名称、资质、人员和设备、产值、注册资金、主要业绩以及承建的项目等主要信息。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指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在实施具体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的强制性标准,严格履行合同,重信守诺,在维护市场秩序中起到良好的作用,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信息。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指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在实施具体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在工期、质量、安全、环境和市场秩序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经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第六条 信息采集和发布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保护国家及有关主要当事责任主体秘密。

第七条 基本情况信息由当事责任主体填报,经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在企业注册所在地和工程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息平台公布。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由当事责任主体填报,经工程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在信息平台公布。

当事责任主体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当事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由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工程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

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处罚的主要当事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可直接采用。

第九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的总体要求,建立本地区信息平台,并及时发布信用信息。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应事实清楚,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发布,发布持续期限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属于《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内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除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息平台发布外,需在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报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根据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在交通运输部信息平台上发布。发布期限不少于3个月。

第十条 对于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变更或撤销的处罚决定,应及时变更或删除当事责任主体的不良记录,并在相应的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对发布有误的信息,由信息的发布部门予以修正和说明。

第十二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激励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管理、工程担保、表彰评优等方面,建立和完善激励和惩戒机制。

在机制的建立和健全工作中,严禁设置市场壁垒和地方保护等垄断行为。

第十三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完成信息收集、发布、信息资料归档等工作。

第十四条 对水运工程建设的工程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建筑材料和设备供应、预制构件生产、商品混凝土供应等其他当事责任主体和在水运建设领域实行个人注册执业制度的各类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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