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2025-03-23|版权声明|我要投稿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9篇)

1.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篇一

《成都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1993年2月16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32号令发布)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下同)的女职工,不得安排自当日22时至次日6日之间的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每天给予工间休息一小时。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司机、女售票员、女纺织挡车工等,应暂时调离原岗位,安排其他不影响孕妇健康的劳动。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至产假前期间,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的,可由本人申请并经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同意准予产前离岗休息。产前离岗休息期间的工资,除酌减奖金外的其余部分照发。

第十三条 对符合《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休产假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一)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提前分娩者,给予产假九十天;超期分娩者,保证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三)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四)年满二十四周岁以上(含二十四周岁)生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务院《规定》中规定的九十天产假外,另增产假二十天。

(五)以纯母乳喂养婴儿的女职工,其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者,应根据县级以上医疗保健单位的意见,给予产假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二天。

符合本条前一、二款规定享受产假的女职工,其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2.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篇二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分类导航:

发布日期:1989-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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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关键字:

【阅读全文】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安全、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女职工。第三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对本办法的实施有权进行监督。第四条 企业在实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生产和工作的女职工,不得歧视和无故拒绝聘用。第五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照常参加本单位调资,除产期外,享受职工一切待遇(计划外生育除外)。第六条 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应算做劳动时间。第七条 对未婚和已婚未孕的女职工所从事的劳动范围,除执行《规定》第五条外,不得安排在作业场所空气中铅、镉、汞等含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劳动。第八条 对常年从事低温、冷水、野外、室外流动性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休假一天,对从事其他生产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所在单位应给予照顾。企业应按月给女职工发放符合卫生标准的月经用品。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参照本款执行。第九条 单位对女职工在怀孕和产假期间,除执行《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安排怀孕职工从事孕期禁忌的劳动以及经常攀高、弯腰、抬举、下蹲等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劳动。根据医务部门诊断证明,对于怀孕职工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的,应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轻工作(包括半日劳动)。(二)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职工从事夜班劳动或加班加点。

(三)对怀孕七个月以上职工,每天给予一小时工间休息并计算为劳动时间。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建立孕妇休息室。

(四)怀孕职工在劳动时间内作产前检查,应计算为劳动时间。

(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诊断证明,怀孕职工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下同),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六)女职工属于晚育的,可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适当延长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七)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视身体适应情况,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

(八)怀孕职工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手术费、接生费、住院费、药费等均由所在单位负担(计划外生育除外)。第十条 女职工产假九十天期满后,如果上班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给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不准超过十八个月。未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不得强制其休长假;未经单位批准,本人不得擅自休哺乳假。女职工休哺乳假期间,所在单位应发给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75%的工资,其工龄连续计算。第十一条 企业应定期对女职工进行妇科病、乳腺病普查,并建立卫生档案。发现患病的,应及时给予治疗。普查、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第十二条 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适应原工作的,经单位医疗机构或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应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工作。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应设女职工安全卫生设施。女职工在一百人以上的车间(班组)和单位,应建立妇女专用卫生室,设专人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女职工在四十至一百人的车间(班组)和单位,可设简易温水箱及冲洗器,对流动、分散作业的女职工,可发给单人 使用的卫生器具。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安全机构,应设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第十五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按照《规定》和《黑龙江省劳动安全条例》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依照《规定》第十三条和《黑龙江省劳动安全条例》处罚。第十七条 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按照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处理。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劳动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与国家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3.女职工素质达标竞赛实施办法 篇三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湖南电信第五轮“杯”竞赛主题和全局中心工作通过开展“女职工素质达标成果赛”构筑提升女员工学习能力、创新能力、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的工作平台为湖南长线提供人才资源和智力支持为实现女员工与长线同步协调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推动女员工在企业改革发展的进程中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总体目标 以“学习新知识创造新业绩、树立新形象”为主题以赛素质、赛业绩、赛形象为重点力求用五年左右的时间使全省长线85的女员工在原有基础上学历上台阶、文化上层次、技术上等级、工作出成果。在全省长线选树4个“标兵岗”、10名“百岗明星”积极争创省总“十佳女职工标兵”、“十大杰出标兵岗”、“百优女职工干部”、“千个标兵岗”、“万名百岗明星”。

三、竞赛时间 2005年至2009年。

四、竞赛内容 1.与“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员工”活动相结合。各级女工组织要贯彻执行《湖南省长途电信线路局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员工活动实施办法》的文件精神在女员工中大力倡导终身学习、全程学习、团队学习的观念引导女员工努力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增强新本领提高新水平。有学习能力的女工要主动参加各类函授、在线网上学习各单位每年至少安排一期女工业务技能培训班帮助广大女员工实现学历上台阶、文化知识上层次、岗位技能上等级全面提升女员工的思想道德、科技文化、岗位技能和心理生理素质有效增强女员工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2.与岗位建功、岗位成才相结合。要按照省电信工会的统一部署积极组织女员工投身以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服务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多为企业作奉献为主要内容的劳动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要继续深入开展“专一门会二门学三门”的活动积极争当“四会员工”要组织引导女员工在“五小创新”活动上下功夫力争有精品出佳作要通过向李永生劳模学习的热潮中在她们中间树立先进典型充分调动女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展现女员工爱岗敬业、自强不息的精神风貌和聪明才智发挥女员工在企业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3.与企业的各项改革发展相结合。各级女工组织要借当前电信企业转型的契机引导广大女员工投身到长线的各项改革当中。一是要帮助她们转变思想观念主动迎接挑战二是要关心她们的担忧主动上门服务解除疑虑三是女员工要提高综合业务素质增强干好每项工作的自信心。特别是在长/本光缆一体化维护全面铺开的新形势下要积极探索女员工面向维护经营方面的新思路寻求新突破迈出新步伐取得新成果充分发挥她们的潜能做到人尽其才人尽其用为企业发展贡献力量。4.与女职工业余学校的教学相结合。各级女工组织要结合女员工的知识构成、文化层次和心理特点提高业余办学水平注重办学实效。各局要坚持业余办学为主的原则人员较多又相对集中的单位应做到每周一课或每个月两课要努力办好省局女职工业余学校使之成为全省长线女员工的学习园、知识园、智力园。一是继续创新内容开辟新形式 二是贴近女工、贴近实际工作三是寓教于乐、生动活泼为企业培养具有“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时代风貌的女员工。5.与“杯”素质达标竞赛相结合。各级女工组织要推进“双创”活动的开展要通过争当“百岗明星”、“五好文明家庭”等活动找文章还是到☆文秘写作网更多原创注去掉中间符号在百度搜索第一个网站引导女员工争创学习型、创新型、超越型标兵岗提升创建标准丰富创建内涵提高素质塑造以学习求生存以实力谋地位以贡献争平等的新女性形象充分发挥女员工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五、步骤与措施 1.宣传发动阶段2005年上半年 ⑴广泛宣传新一轮“杯”女职工素质达标成果赛的意义、主题、目标和途径提高女员工对新一轮素质达标成果赛的认识发动女员工积极投身到竞赛中来要求各局女员工素质达标参赛面达10010人以上的单位创建“标兵岗”达标率8010人以下的单位创建“百岗明星”达标率100。⑵根据本单位特点和女员工的实际制订实施“女职工素质达标成果赛”的长期规划、目标和实施计划并将竞赛内容纳入各单位“创建学习型班组争做知识型员工”活动中落实规划的目标、要求和步骤。NextPage ⑶各级女工组织要

指导女员工根据岗位要求和个人发展需求制定个性化成才目标建立女职工素质达标档案为成果统计评估打好基础。2.全面推进阶段2005年下半年—2008年⑴加强分类指导。根据“杯”竞赛内容结合本单位实际和不同特点分类指导通过省局工委网页和省电信女工网页积极宣传和推广典型总结交流竞赛经验指导素质达标成果赛全面开展。⑵加大工作力度。通过帮助女员工制订和实现自我达标计划、举办女员工培训、开展各种达标竞赛、参与企业各项劳动竞赛等活动为女职工素质达标创造有利条件和良好氛围推进素质达标取得成果。⑶加强重点突破。针对活动存在的薄弱环节重点突破不断扩大活动领域促进竞赛平衡发展。⑷加强监测评估。各级女工组织每年要对女职工素质达标成果进行汇总统计确保完成进度目标。⑸加强总结表彰。省局女工委每年对女职工素质达标成果赛进行阶段总结对在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予以表彰。3.评估表彰阶段2009年 ⑴大力宣传竞赛活动先进典型不断提高活动质量扩大活动成果和影响。⑵各级女工组织要对女职工素质达标竞赛的成效进行全面评估并写出总结材料上报省局和地方总工会。

六、竞赛要求 1.加强领导层层落实。各级女工组织要将第五轮“标”女职工素质达标成果赛纳入工会劳动竞赛、“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员工”活动的整体规划之中精心部署统筹安排。2.大力宣传推广典型。要继续巩固和发展第四轮“杯”女职工素质达标竞赛的经验和成果利用湖南长线工会网站等各种宣传阵地广泛宣传第五轮竞赛活动的意义、目的和主题内容及时总结和推广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和事迹研究探讨女员工素质提升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形成声势浩大的活动氛围增强活动的影响力使竞赛活动深入人心。3.突出特色打造品牌。找文章还是到☆文秘写作网更多原创注去掉中间符号在百度搜索第一个网站要根据女员工发展需求确定本单位女职工素质达标成果赛的目标、要求和步骤强化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增强创新意识提高创新能力围绕女员工素质提升这一重点在领导体制、工作方式、运行模式、活动规则、考核评价等方面构建科学、高效、规范的工作机制创新女员工素质提升的内容、形式和活动载体上下联动打造竞赛活动的品牌扩大竞赛活动的影响力。4.建立健全激励机制。要积极争取局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企业相关部门的协作整合工会内外资源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逐步建立女员工素质提升的考核评估机制、人才培养使用机制和表彰激励机制。省局工会将每年表彰“标兵岗”和“百岗明星”各单位也要建立健全表彰机制。

4.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篇四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认真履行教代会各项职能。

第五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学校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教代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支持教代会依法开展工作、履行职能。

第八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财务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教职工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和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以及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五)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执行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七)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教代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根据学校规模和实际情况由学校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以学院(部)、系(所)、年级、教研室(组)等为单位,由选举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代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由所在单位代表选举产生代表团(组)长。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

教代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包括学校党政、群团组织、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学校各方面人员,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工勤人员代表应当占一定比例。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连选连任。

教代会代表的条件以及代表选举、更换和撤换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选举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六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部分离退休干部和教职工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邀请部分未当选的领导干部和教职工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特邀和列席代表由学校工会依据有关规定提名,广泛征求意见,提请学校党组织研究确认。特邀和列席代表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行政支持、工会运作、教职工参与的教代会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规模较大、内部单位管理相对独立的学校,可以在其内部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教职工大会制度(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规模较小的农村幼儿园、中小学,可以乡镇中心幼儿园、中心小学和中心初中为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教职工大会制度。

学校教职工大会制度、二级教代会制度和二级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学校教代会制度相同。

第十九条 学校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二十条 教代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一条 召开教代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两部分组成。

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和大会议题、议程,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正式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工作报告和相关事项、处理提案、评议干部、大会发言、选举表决和形成决议。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出,经学校党组织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方式进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表决和重要选举事项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应当是教代会正式代表,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学校党政和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由学校工会根据有关规定提名,经学校党组织同意后由教代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

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主持会议、讨论决定会议重要事项。

教代会可以根据学校实际和需要设立常设主席团,主持会议和闭会期间的工作,讨论决定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学校实际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组织开展教代会专项工作和活动,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工作和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由教代会代表担任。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应当建立闭会期间的工作机制。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学校工会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组)和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邀请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协商,提出处理意见。处理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教代会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代会组织规则和相关规定,定期开会,按时换届,规范履行程序。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代会工作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教代会换届,会前应向上级工会报告,会后应向上级工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教代会工作应当纳入当地教育综合督导范筹,接受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四条 教代会工作应当纳入民办学校年检范畴,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学校可以在其下属单位建立教代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学校可以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

5.女职工工作总结评比表彰办法 篇五

第一条 为激发全体女职工干事创业的激情,鼓励女职工立足本职岗位,发挥“半边天”作用,规范先进女职工集体和个人的培养、推荐、表彰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女职工评比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贡献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群众性、实效性、科学性原则。

第三条 女职工评比工作由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统一安排。各单位女工委在认真总结一年来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公司工会女工委的总体要求,在本单位分工会的领导下进行评比推荐。

第四条 先进女职工集体的评比,根据一年来的考核情况,由工会女工部提名推荐,经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讨论审定,报公司工会批准后表彰。

第五条“先进女职工集体”评比条件:

(一)围绕单位中心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生产竞赛、攻关竞赛,解决了影响单位生产经营顺利进行的挡手和关键,有典型的事例。

(二)围绕提高女职工素质,组织开展了岗位练兵、岗位培训活动,调动了女职工学技术、学技能的积极性。

(三)注重激发女职工的智慧潜能,广泛开展了合理化建议征集活动,征集数量达到了人均一条。

(四)组织女职工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既活跃了女职

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又起到了鼓劲加油的作用。

(五)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为女职工说话办事,要有具体事例。

(六)女职工委员会班子团结,工作任务完成好,职能作用发挥好。

第六条 “巾帼标兵岗”的评比,由基层女工委依据平时考核掌握的材料,向公司工会女工委提出推荐材料和推荐意见,经公司工会女工委平衡各单位情况提出推荐意见后,呈报公司工会批准进行表彰奖励。

第七条 “巾帼标兵岗”的评比条件:

(一)能够圆满完成单位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在生产中发挥了“半边天”作用,未发生如何安全、质量事故。

(二)能够互帮互学、交流技艺,自觉学习新技术、新方法,促进了女职工管理素质、操作技能的全面提升。

(三)积极参与班组的各项管理活动,积极推进班组的精益化生产和精细化管理,提升了班组的整体管理水平。

(四)成员之间团结友爱,有困难相互关心、有疑虑相互分担、有问题相互化解,形成了和谐向上的环境。

(五)能够自觉遵守、严格执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用企业的规章制度规范班组的各项管理行为。

第八条先进女职工工作者的评比,原则上在先进女职工集体的基础上产生。

第九条先进女职工工作者的评比条件:

(一)组织女职工围绕单位生产经营开展了符合单位生产要求和女职工特点的多种形式的劳动竞赛,促进了单位生产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重视激发女职工的创新活力和创造激情,组织开展了合理化建议活动和技术创新活动,得到了单位党政工组织的高度认可。

(三)尽心竭力替女职工说话办事,积极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倾听女职工呼声,反映女职工诉求,关心女职工生活,履行了女职工“娘家人”的职责。

(四)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弘扬“四自”精神,开展了“三观”教育和技能培训,组织了女职工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陶冶了女职工情操,提升了女职工素质。

(五)积极组织参加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全面完成了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在女职工工作考核中排名前列。

第十条 先进女职工由各分工会根据公司工会女工委分配的名额,由本单位女职工小组推荐,基层女工委考核平衡后报公司工会女工委表彰。

第十一条 “先进女职工”评比条件:

(一)尽职尽责、勤奋工作,本职工作完成好。

(二)率先垂范、敢挑重任,骨干作用发挥好。

(三)遵章守纪、令行禁止,各项制度执行好。

(四)善于学习、勤于钻研,业务技术技能好。

(五)团结同志、诚实守信,助人为乐品质好。

第十二条 “巾帼标兵”的评比,由各单位女工委推荐,申报1000字的事迹材料,公司工会女工部根据申报材料提出建议名单,提交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讨论审定,经公司工会批准后表彰。

第十三条“巾帼标兵”评比条件:

(一)在生产、科研、管理、后勤服务中成绩显著。

(二)在技改技革活动中创造或节约价值达到50000元以上。

(三)在合理化建议活动中一人提出多条建议,创造可计算价值达到50000以上。

(四)通过自身的努力避免了大的安全质量事故发生。

(五)在技能大赛中获得本工种第一名。

(六)在姐妹互帮互助献爱心活动中成绩显著。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可推荐为“巾帼标兵”候选人。

第十四条每年在纪念“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前夕,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对女职工工作进行表彰。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6.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篇六

一、必答题和抢答题(共55题)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何时开始实施? 答:2012年4月28日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 答: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3、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由谁缴纳? 答:用人单位

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多少条(不含附录)。答:16

5、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促使企业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既可增强职工对企业的 认同感和归属感,又解除了女职工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促进何种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答:劳动关系

6、工会是否能够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

答:可以

7、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哪方面的工作条件。

答:劳动安全卫生

8、用人单位以什么形式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告知女职工。

答:书面

9、哺乳期属于女职工“四期”保护的阶段吗 答:是

10、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用人单位能否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

答:不可以

11、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什么,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答:女职工身体状况

12、对怀孕几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答:7个月

13、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吗?

答:计入

14、女职工生育享受多少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C、98

15、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多少天。

答: 15

16、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多少天产假。答:42

17、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谁支付。

答:用人单位

18、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哪项规定,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答: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

19、对哺乳婴儿未满几岁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答:1周岁

20、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多久的哺乳时间。

答:1小时

21、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几小时哺乳时间。

答:1小时

22、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

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多长时间。

答:6个月

23、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几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工作量。

答:1至 2

24、为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哪些设施?

答: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

25、有哺乳婴儿几名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哺乳室。答: 5

26、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是否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答:可以

27、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C)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答:预防和制止

28、哪些组织对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答:工会、妇女组织

29、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延长其劳动

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按照多少金额处以罚款?

答: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30、用人单位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相关禁忌劳动的,应当处多少元罚款?

答: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31、为切实保护女职工的职业健康与生殖健康,应依法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和哪项监测?

答:职业卫生监测

32、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向哪些部门申请维权?

答: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或法院

33、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如何维权?

答:投诉、举报、申诉

34、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宗旨是保护女职工免受职业病危害,尤其是保护女性哪个时期的健康?

答:孕产

35、女职工禁忌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几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答:第四级

36、女职工禁忌从事每小时负重几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

答: 6

37、女职工禁忌从事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多少公斤的作业。

C、25

38、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几级冷水作业。

答:二、三、四

39、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几级低温作业。

答:二、三、四

40、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几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答:

三、四

41、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几级高处作业。

答:

三、四

42、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几天的休假。

答:1至2天

43、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几级的作业。

答:

三、四

44、冷水作业是指操作人员接触多少度以下冷水(属于身体如手脚等局部受冷作业)的作业。

答:等于或小于 12℃

45、低温作业是指工作环境平均气温低于多少度的作业。

答:等于或低于 5℃

46、高处作业是指坠落高度在基准面几米以上的作业。答: 2米

47、孕期主要指女性从受孕到产出胎儿的一段时间,通常为几天。

答:280

48、如果女职工怀孕前从事的工作属于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怀孕后怎么办?

答:调离原工作岗位

49、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几级的作业。

答:

三、四

50、应该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哪方面的查治。答: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

51、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女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方面的内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名称是?

答: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52、尚未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单位,可通过什么方式,先行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答:平等协商

53、实行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吗。答: 是

54、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以及哪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答:家庭的生活 风险题(共15题)

56、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所给予的特别保护主要包括?(10分)

答: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和女职工“四期”特殊劳动保护

57、女职工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合法的维权途径有哪些。(10分)

答:向工会及工会女职工组织寻求帮助、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所在单位和地方的劳动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

58、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指?(10分)

答:女职工享受宪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工享有的权益,同时还享有国家对妇女规定的权益,包括女职工的政

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和婚姻家庭权益以及人身权利。

59、《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指?(10分)

答: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60、女职工生育享受多少天产假?(10分)

答:《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61、女职工怀孕流产享受多少天产假?(10分)《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2、什么是女职工“四期”保护?(10分)

答:女职工“四期”保护是对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即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主要包括女职工在“四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孕期、哺乳期延长劳动时间和夜班劳动的限制,产假和哺乳假等规定。

63、女职工在孕期可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10分)根据《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女职工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

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此外,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

64、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其工资如何支付?(10分)《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65、女职工生育和流产的医疗费用如何支付?(10分)《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66、哺乳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是如何规定的?(10分)《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67、哺乳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是如何规定的?(10分)《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68、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向哪些部门申请调解、仲裁或投诉?(10分)

《特别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同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9、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0分)

答: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70、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0分)

答: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7.2014最新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篇七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篇八

1.目的为了切实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女职工劳动管理。

3.内容

3.1 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规和建设部的有关规定,确定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专兼职人员,加强管理和监督。

3.2 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工资按国家规定发放,不得影响工资调整及有关福利待遇,不得因此停薪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合同期已满,必须延续到孕期、产假和哺乳期满),不得以女职工上述生理特点为由,将其转为待聘、编余人员或辞退。

3.3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3.4 月经期保健

(一)宣传普及月经卫生知识。

(二)在同一工作场所、女职工在100人以上有条件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女职工在100人以下的有条件的单位,应逐步设置简易的温水箱、消毒箱及冲洗器。暂时

不具备条件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女职工卫生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对流动、分散、野外工作的女职工应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

(三)从事下列劳动的女职工,在月经期内暂时调整工作或给予1至2天的休假,并按出勤计算;

1、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高处作业级》标准中第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作业;3、食品冷冻库及冷水、低温(低于五摄氏度)等作业;4、野外流动作业、长久站立、行走、蹲位作业。

(四)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量过多者经合同医院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证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五)女职工月经卫生费每月不低于4元钱。

3.5 孕期保健:

(一)对已孕女职工建立孕产妇系统保健卡,建卡率要求达95%以上,怀孕3个月开始填写保健卡,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定期进行产前检查,检查率要求达90%以上。对高危孕妇,所在单位应配合医院严密观察和监护,使高危孕妇管理率达到100%。

(二)对妊娠的女职工,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妇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根据合同医院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从事野外勘测工作及施工作业、施工班组工作的女职工怀孕满5个月,应安排其他适当工作。

(三)对妊娠满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应在劳动时

间内安排1至2小时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并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

(四)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做劳动时间。对生产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五)孕妇孕期及分娩时在合同医院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或按《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执行。

3.6 产期保健

(一)女职工产假(怀孕7个月以上)为90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增加15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当地政府有规定并优于本办法的,也可执行当地政府的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不影响其原有福利待遇。

(二)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院证明,给予产假15天至30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时,给予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的按正常产休假,以上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3.7 哺乳期保健

(一)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需亲自哺乳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

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做劳动时间。

哺乳期满时,正值炎热季节(七至八月份),可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延长1至2个月。对双胞胎或婴儿虽满周岁,因疾病、体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哺乳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二)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及从事夜班劳动。

3.8 产后保健

(一)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1至2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定额工作量。

(二)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是否办理离岗休假,根据工作情况和本人自愿的原则,依照当地计划生育政策,由有关部门批准执行。在批准休假期间内,工资不得低于75%,工龄连续计算。

3.9 要重视一线女职工的厕所建设,应为蹲式;女职工浴室要符合卫生条件,采取淋浴式。

3.10 对女职工每一至两年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普查,建立健康档案,对患者积极给予治疗。经合同医院证明,患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不适合现岗位工作的,可以照顾安排适当工作。

3.11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属于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法》规定办理。

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12 对违反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部门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篇九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1年12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野生动物的保护 第三章 野生动物的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等活动,必须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办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它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资源,是指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所称野生动物产品,包括野生动物任何可辨认部分、附属物及含野生动物成份的制成物。第四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依法进行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和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省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拯救、保护和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成绩显著的;

(二)在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和应用推广方面取得重大成果的;

(三)发现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揭发有功的;

(四)在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中有其他贡献的。

第二章 野生动物的保护

第八条 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从国外引进的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以外的其它野生动物,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列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活动。每年四月二十三日至二十九日为省“爱鸟周”,十一月为省“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

第十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制定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方案。

第十一条 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地区和水域,候鸟的主要繁殖地、越冬地和停歇地,应划定为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由市(地)人民政府或者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十二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生物技术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改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和食物条件。

禁止破坏野生动物的窝、巢及其它生存环境。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病饿、搁浅、迷途或误入港湾河汊受困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救护,并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禁止超标准排放工业污水、废气,堆积工业废渣,倾倒生活垃圾及使用有毒、有害药物。

第十五条 因保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其它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野生动物的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章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禁止猎捕、杀害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交换、赠送等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向市(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发给特许猎捕证。

第十八条 猎捕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市(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狩猎证。狩猎证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区)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十九条 猎捕者必须按照证件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第二十条 在城市市区及近郊区、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进行其它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禁猎区和禁猎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汽枪、地枪、排铳、地弓、铁铗、粘网、毒药、炸药和陷阱、火攻、掏窝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其它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第二十二条 严格猎枪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制度。经销猎枪、弹具的单位,必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在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分配的指标内销售。购买猎枪、弹具必须经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同级公安机关核发购买证,凭证向国家指定单 位购买。

第二十三条 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

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市(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禁止出售、收购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第二十五条 经营利用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必须经市(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经营许可证核发营业执照。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第二十六条 持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限额指标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不得超限额经营。

第二十七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依法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由市(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准运证;出省境的,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准运证。

运输、邮寄、携带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或省境的,由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准运证。

交通、铁路、民航、邮政部门凭准运证办理运输、邮寄、携带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业务。

第三十条 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第三十一条 禁止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准运证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三十二条 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必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或未按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一千至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五十至五百元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而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规定,破坏野生动物的窝、巢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一百至三千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场所,超标准排放工业污水、废气,堆积工业废渣,倾倒生活垃圾,使用有毒、有害药物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八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未按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驯养繁殖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驯养繁殖动物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邮寄、携带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违法金额二至八倍罚款。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准运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百至二千元罚款。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有关主管部门执行罚没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十三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检查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

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海关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海关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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