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制融资方案(共10篇)
1.代建制融资方案 篇一
实施代建制的意义: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顺应时代发展产生的新事物,是今后投资工作的必然趋势。推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代建制”符合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方向。代建制管理模式的作用和意义: 1. 有利于克服传统项目管理模式的不足
传统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通常由临时性机构管理模式、部门常设性机构管理模式、项目法人制度三种类型构成。代建制的实行将打破现行政府投资体制中“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的模式,使各环节彼此分离、互相制约。代建单位在透明的环境下进行招标,公开公平公正地定标,这将有利于遏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腐败事件发生。2. 有利于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工作效率和投资效益 代建制下,通过招标选择的代建单位往往是专业从事项目投资建设管理的机构。它们拥有大批专业人员,具有丰富的项目建设管理知识和经验,熟悉整个建设流程,委托这样的机构代行业主职能,可以极大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改变过去的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合一的项目管理模式,使项目建设管理更加专业化、规范化,操作更加透明化,并且可以有效防止政府投资项目中经常发生的超标准、超工期、超投资的三超问题,提高投资效益。3. 有利于保证工期,提高工程质量
代建制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利用代建单位独立的、强大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力量,强化和完善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及其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优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工程实施计划要求,保证工程设计图纸的质量和交付时间;根据投资控制目标、设计与施工的最佳结合要求,优化工程设计,同时优化和制约施工方案,从而解决工程设计与施工长期相互脱节、磨擦而产生工程质量、工期、投资失控等诸多问题。4. 有利于充分发挥竞争机制
竞争是激发活力和创新的源泉,代建制采用多道环节的招标采购,竞争充分,无论是投标代建的单位还是投标前期咨询施工或设备材料供应的单位,必然会尽其所能,以合理的报价提供最优的技术方案、服务和产品,这不仅有利于降低项目总成本,还能起到优化项目的作用。5. 有利于降低政府投资支出成本,控制概算
代建制通过市场方式招标,引进市场竞争机制,让专家算、专家建、专家管,除代建费外,可从资金节余部分提成作为奖励,从机制上鼓励代建单位加强管理,有效降低政府支出成本,更好地控制项目概算。
2.代建制融资方案 篇二
1. 工程概况与背景
2010年亚运会省属场馆网球中心是省属四个亚运会比赛场馆之一,由一栋可容纳10000人的开敞式主馆,一栋容纳2000观众的副馆和13块标准网球场以及相关附属用房组成,总建筑面积20962平方米,钢筋混凝土结构,占地面积56398.66平方米。其中:主馆、副馆为甲级体育建筑,地上三层,采用钢桁架轻型屋面板屋盖结构,概算总投资18019万元。
网球中心建设过程中落实“祥和亚运、绿色亚运、文明亚运”理念成为网球馆工程中的三大亮点。包括体现“绿色亚运”的可再生清洁能源空气源热泵技术应用、雨水透地保湿用作自然调节环境等;展现“祥和亚运”的针对斜柱结构设计与施工关键技术开展的一系列科研攻关工作,不锈钢排水环沟系统保证了主副馆阳光板轻型钢结构形式的屋面排水问题等;展示“文明亚运”的通过合理的建筑设计以及人性化设施的使用,通过开敞式屋盖结构设计实现观众席自然通风,保证观众席舒适度;为普通观众和残疾人观众提供舒适的观看条件和行动空间。
工程分10个分部、45个子分部工程;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包含有电气、给排水、智能、消防、空调系统如下:
(1)电气工程:主要包括10/0.4KV变配电系统,位于主副馆之间;电力配电系统,位于各层间配电房;照明系统(包括比赛照明)、不间断电源系统,设在赛场和公共区域;以及建筑防雷、接地系统等。
(2)通风空调工程:主要包括空调风系统,设在主馆设备夹层;消防防排烟系统,设在场馆内走廊。
(3)给排水工程:主要包括室内给水系统;室内排污、排水、雨水系统。
(4)消防工程:主要包括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气体自动灭火系统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智能工程:主要包括通讯网络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及电子巡更系统;安全防范监控系统;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综合布线;办公自动化系统;升旗控制系统;LED电子屏系统;标准时钟系统。
本工程主馆D轴位置有24条1000mm宽变截面异形柱,长边方向1300~2103mm长,短边方向为1000mm宽双拱圆,异形柱从承台面开始变截面,承台上部与C轴600×600mm柱相交形成看台坐席层,是一个亮点,也是一个施工难点,围绕“提高多圆弧空间组合造型大斜柱外观质量”为课题,开展了QC攻关活动。活动采用满足要求的模板构件材料和选择满足施工工期的施工机械的实施对策,通过小组活动,混凝土外观质量由活动前的89.1%提高至96%,高于活动目标值92%,目标达到,小组活动是成功的。
2. 关于代建制的运作模式
2.1 关于代建制的运作,不同城市采取的模式各不相同,现阶段大部分采用项目法人加代建单位的形式,由建设单位即项目法人负责提出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办理立项、规划等报批、初步设计及与项目相关的土地、环保、消防等的报批,参与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招标,负责做好资金筹措和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组织编制工程竣工决算。代建单位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和工程实施中有关手续,组织工程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工作,工程相关合同的洽谈和签订工作,对合同进行全过程管理,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交工验收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终身负责制,审核签证工程进度报表及进度拨款意见,按进度要求上报年度资金计划并按月上报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编制工程决算并负责工程竣工和相关资料的整理。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的分工比较明确,可操作性强;强化了建设单位的地位和作用,监督作用强。缺点是对不具备工程项目组织管理的单位,前期工作有一定的难度;同时代建单位的作用有所淡化,没有完全发挥其代建功能。
2.2 根据项目代建过程中各阶段的工作内容,将代建分为前期、实施两阶段,根据代建单位的优势,分别选择代建单位。这种方式的优点是:提高了项目管理的专业化水平,适用于大的工程项目;缺点是工程的协调和衔接会有一定难度,责任分散对项目代建效果的评估不利。
2.3 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由政府或出资人通过招标选择具有资格的代建单位,签署代建委托合同,在委托权限内,行使法人权力,对项目实施合同管理,从项目批复立项到保修期结束,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并实行终身负责制。代建前期的工作重点应放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上,为后续工作提供重要依据,在设计阶段充分统一使用单位意见,为后期项目顺利开展打下良好基础。实施阶段从建设许可证等工程建设相关手续开始,该阶段的工作重点在施工过程的监督及建设资金的审核、批付上。代建单位不具备专业性较强的资质,可通过有关部门的批准,与有资质的相关单位实行合作,并以工程管理公司的名义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如总承包单位。
3.2010年亚运会省属场馆网球中心的质量与进度控制
3.1 设计质量控制
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代建单位及时组织专家审查把关,提出合理化修改意见,如:将中央空调系统改为VRV系统,便于赛后管理和使用,节约运营成本;建议将主馆平板支座改为采用球铰支座,提高了结构的安全可靠性。在工程进展过程中,代建单位会同设计单位多次征询使用单位对场馆功能需求方面的意见,如报送装修效果图,场地、座椅颜色方案图等,要求设计单位按照使用单位的审核意见完善设计,确保场馆建设满足亚运比赛要求以及赛后利用的需求。
3.2 工程质量控制
为了确保本工程质量,建立了以代建、设计、监理、总包、专业分包单位组成的一个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以严谨的合同条款约束参建各方,明确质量责任制,同时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作用,强化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质量意识,建立完善的项目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目标,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和有效管理。本工程分别被评为2011年度广东省、广州市优良样板工程,并获“金匠奖”。
3.2.1 在招标阶段,对主要材料和设备品牌,由代建、设计、监理等各方专家推荐,择优选取三个品牌作为推荐品牌供投标单位选择。
3.2.2 实施阶段,督促监理单位做好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及取样送检工作;做好隐蔽工程验收、旁站、巡视工作,控制每个分项、分部工程质量,从而保证整体工程质量。
3.3 进度控制
项目建设已于2010年5月21日进行了完工初验,2010年7月3日场馆运行团队进驻办公,2010年8月20日完成竣工验收,并移交给场馆运行团队管理,11月初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3.4 安全管理工作
为了做好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实现,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规章制度,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管理,强化参建各方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确保了项目安全生产。本项目2009年度被评为省安全文明“双优”工地。
4. 结语
3.代建制融资方案 篇三
普遍,造成投资额度失控,浪费资源的同时也容易滋生腐败。
“代建制”的出现有效的解决了这个问题,“代建制”属于委托代理的法律范畴,委托代理是被委托人在委托人委托权限内从事被委托事项,并由被委托者承受结果和承担责任。工程项目代建制作为一种新的建设模式:是指由建设方委托有资质的专门管理机构,实行专业化、社会化管理,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按建设计划和设计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直至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单位使用的一种制度。代建期间,代建机构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投资主体职责,在权限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要求,按照自身管理制度和经验独立完成工程管理工作。代建机构虽然实施具体管理,但受建设方的监督制约,受代理权限的限制。一些重要权力,如资金拨付、工程决算、审计等受到建设方的严格监督。代建制适用于不具备自行管理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非经营性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目的是将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分离、决策权与执行权分离,其实质是通过建设工程的专业化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政府投资效
益。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是国家《投资体制改革方案》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一项带有探索性的工作。深圳借鉴香港、新加坡、日本等国家的管理模式,组建工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直接管理。北京、上海已开始试行项目代建制,贵州、柳州等地先后出台了适合本地情况的工程项目代建制的试行办法。山东省也将实行预算内投资基建项目代建制,对政府投资项目、重大项目及限制类项目和一般竞争性项目分别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登记备案制,组织实施预算内投资基建项目代建制方案。从目前代建试点的效果来看,实行代建制的工程降低了工程造价和管理费用,提高了工程质量,缩短了工期,提高了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透明度和资金的有效利用。同时也应看到代建制作为一种新的项目管理模式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概念,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定位,市场操作不规范,行业管理制度不健全。下面针对其
中一些问题提出一些看法,供大家讨论。
一、关于代建制中参建各方的定义和法律关系
通常代建过程中,参建方包括:项目法人即投资人、代建机构、使用单位。
项目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包括由政府全额投资或由政府控股的项目法人和经政府授权的投资主体,以及通过政府招商取得建设工程项目经
营权,并承担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的项目公司。
代建机构,也称代建人是指具有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并且具备与项目相适应的咨询、监
理、施工、房地产开发或其他相应的工程建设方面资质的专业法人或组织。
使用单位是指项目建成后实际接受、使用、管理并拥有项目产权的法人或组织。
代建基本过程是由政府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代建机构,代建机构选定后,投资人、代建机构、使用单位签定项目相关代建合同,代建机构对政府投资工程的实施全面负责,包括:组织有关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土地征用拆迁、规划选址报批、缴纳税费及办理有关报建手续、组织招投标、选择施工、设计、监理单位、编制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用款计划,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组织编制项目概算、预算、和决算文件,项目完工后的项目移交。代建制中一个显著的特点是代建机构代表投资人的利益,在代建期间
要具有项目法人地位,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代建单位被赋予的角色常常无法得到有关部门法律、法规的认可,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如:征地、拆迁、规划及开工前须办理的各项手续,没有委托人的配合,几乎无法完成。项目竣工后,移交使用单位,由于投资、建设、使用常常是分开的,所以使用单位对项目的功能与预想的存在很大差异,也很难达到满意。因此设计阶段充分采纳使用单
位的意见是必要的。
代建机构履行职责的法律环境尚不健全的情况下,细分项目法人、代建机构、使用单位的职责,明晰三者权利、义务对项目投资目标的实现非常重要。
二、关于代建机构的选择
代建机构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和建设管理能力,并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在项目建设中具有法人地位,拥有法人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选择什么类型或选择具有什么资质类别的法人机构来作代建机构,现在还没有统一的认识和相关的政策规定。按照国家目前可从事类似代建工作的法人机构来看,基本上分为两大类:一是管理咨询类公司,包括项目管理公司、工程咨询、造价管理、招标公司、具有咨询资质的设计院等;二是工程施工总包类公司,包括施工总包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融资公司等。根据政府投资代建工程当前的要求,不论哪类公司必须具有咨询或招标或工程造价甲级或工程总承包一级的资质,且具有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的能力或业绩。如何选择代建机构要结合政府投资项目的特点考虑,首先以满足使用人的合理需求为目的,兼顾资金来源、偿还及管理,综合各项因素使投资和建设的风险降到最小。目前,得到普遍认可的代建机构有实施交钥匙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项目管理公司。
工程总承包
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总承包企业按约定对工程的质量、工期和造价等向业主负责,业主或业主聘请的专业项目管理公司作为其代表管理工程实施。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不直接与该工程
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供货、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监督合同的履行。投资公司是投资体制改革中,政府公共项目投资职能的载体,被赋予投资主体的地位,在委托的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不受其他单位的干预。
关于选择上述哪一类机构更适合代建工程,看法不同,争议也较大。由于代建工作的产生是近一二年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产物,代建工作尚无较多完整的案例可以总结。项目总承包单位和项目管理公司的特点是占有技术优势,具备很强的项目施工管理能力,但要作为项目法人仍然具有相当的难度,需要与业主相配合,才能实现项目目标。随着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进行,政府性投资公司的出现,笔者认为现阶段以资产经营公司为形式的项目管理公司作为代建机构更为可行,政府投资职能与投资管理职能的分离,政府性投资公司作为投资主体更容易确立项目法人地位,行使法人各项权利,利用社会中介机构、工程总包单位工程管理的技术强势,最终能较好的实现项目目标。这种方式也与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随着工程管理市场的形成,体制的完善,开放竞争机制的确立,政府性投资公司也将
与其他形式的工程管理机构一样,遵循市场规律生存发展。
三、关于代建制的运作模式
关于代建制的运作不同城市采取的模式各不相同,现阶段大部分采用项目法人加代建单位的形式,由建设单位即项目法人负责提出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办理立项、规划等报批、初步设计及与项目相关的土地、环保、消防等的报批,参与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招标,负责做好资金筹措和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组织编制工程竣工决算。代建单位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和工程实施中有关手续,组织工程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工作,工程相关合同的洽谈和签订工作,对合同进行全过程管理,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交工验收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终身负责制,审核签证工程进度报表及进度拨款意见,按进度要求上报资金计划并按月上报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编制工程决算并负责工程竣工和相关资料的整理。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的分工比较明确,可操作性强;强化了建设单位的地位和作用,监督作用强。缺点是:对不具备工程项目组织管理的单位,前期工作有一定的难度;同时代建单位的作用
有所淡化,没有完全发挥其代建功能。
另外一种形式是根据项目代建过程中各阶段的工作内容,将代建分为前期、实施两阶段,根据代建单位的优势,分别选择代建单位。这种方式的优点是:提高了项目管理的专业化水平,适用于大的工程项目;缺点是;工程的协调和衔接会有一定难度,责任分散对项目代建
效果的评估不利。
综合上面两种方式的利弊,可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由政府或出资人通过招标选择具有资格的代建单位,签署代建委托合同,在委托权限内,行使法人权力,对项目实施合同管理,从项目批复立项到保修期结束,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并实行终身负责制。代建前期的工作重点应放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上,为后续工作提供重要依据,在设计阶段充分统一使用单位意见,为后期项目顺利开展打下良好基础。实施阶段从建设许可证等工程建设相关手续开始,该阶段的工作重点在施工过程的监督及建设资金的审核、批付上。代建单位不具备的专业性较强的资质,可通过有关部门的批准,与有资质的相关单位实行合作,并以工程管
理公司的名义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如总承包单位。
四、关于代建制的行业管理
根据有关单位的调研,实行代建制的工程项目投资全部控制在预算范围内,尽管代建制还处于试点阶段,但是他的成效已经毋庸置疑。代建制仍然在发展探索中,目前问题多集中在行业管理上,诸如:法人公司和代建单位之间的职责不清、不合理,合同协议内容不全面、不明确;代建市场管理体制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法人公司、代建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代建制的理解观念不
一、思想认识程度不同;政府部门、法人公司和代建单位各自所追求的目的不同以及利益冲突。为了顺利地推行代建制度,避免实施过程中不必要的反复,代建制度的建立要从实施代建制度的背景和法律环境,理论可行性和实施步骤(模式)、实施的政府控制手段等方面做系统性的考虑。以下是有关的几
个问题:
1、完善法律制度。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关代建制还是空白。没有一个严谨、统一的概
念,代建公司的存在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位。
2、建立行业标准。比如市场准入制度,代建单位的资质等级、注册资本金、技术力量、代建业绩等。以保证代建公司的水平,保证代建质量。
3、建立代建招标制度。对需要进行代建的工程标准,代建单位的资质要求,代建招投
标的程序、方法、标准等制度。
4、制定代建合同的标准范本
明确规定项目建设过程中合同各方的权利和责任,确定各方在协议中的风险,内容应该
涵盖项目全过程。
5、统一代建费用标准。目前普遍做法是代建费用占羡慕概算的2%-3%,其中根据前期
和实施阶
阶段工作比例,前期代建费用占总代建费用的10%-30%.通过统一费用标准,防止代建
标准达不到要求和市场恶意竞争。
4.代建制融资方案 篇四
注:设计变更将仅限于技术、水文和地质的原因,不得有此三类情况以外的情况发生
A 任何形式、质量、数量和内容上的工程变更和洽商必须由代建方颁发变更令后生效,并由监理工程师指示承包商实施,
B 变更和洽商的内容应及时反映在施工图纸上。
C 工程变更和洽商(仅限于上述三种原因)的费用由承包商提出工程变更费用估价表,代建方规定监理工程师按照以下方法进行评审:
D 工程计量依据变更通知、变更设计图纸及现场计量;
E 单价按照以下顺序确定,除非施工合同另有规定;
F 采用原工程量清单内相应的单价和费率;
G 参考承包商的实际支出证明,协商价格;
H 采用计日工方法,
I 上述评审办法的选用须报代建人批准;
5.代建制融资方案 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推行代建制本着“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试点项目首先在省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中进行,在此基础上,再逐步推广。实行代建制的省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总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
(二)教科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总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社会事业项目;
(三)监狱、劳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和收容教育所等总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政法设施项目;
(四)其他总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代建制的指导、协调、综合监管工作。
财政、审计部门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省级其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监督管理。
使用单位作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代建活动的实施和管理。
代建单位负责代建项目建设。
第五条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保修期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也可以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将代建项目分前期和实施两阶段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
第六条代建制实行合同管理制,由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在满足项目功能的前提下,确定项目的投资、质量和进度要求。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具体履约保证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
中确定。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代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可以向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申请代建单位资格: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三)具有相应的建设管理能力;
(四)具有相应的资金实力。
第九条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本着“竞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代建单位资格评审的具体规定,组织代建单位资格评审和资格认定。
第十条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的权利义务:
(一)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确定代建单位;
(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审批初步设计;
(四)下达投资计划以及资金调整计划;
(五)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六)依法进行稽查和监管,查处违规行为;
(七)组织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的权利义务:
(一)负责项目建议书编制及办理立项、规划等报批手续;
(二)负责提出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等;
(三)参与确定代建单位及项目招标活动,监督工程建设;
(四)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与结算;
(五)提出投资建议计划,经批准后,下达给代建单位;
(六)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
(七)组织审核工程决算,并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代建单位的权利义务:
(一)工程前期征地、拆迁和建设条件落实、协调;
(二)根据合同要求办理或协助办理项目报批的相关手续;
(三)在全过程代建中,负责建设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和
报批工作;
(四)负责办理开工报告、建筑许可证等工程实施中有关手续;
(五)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
(六)负责有关合同的洽谈、签订以及合同履行的全过程管理;
(七)按项目进度要求上报投资建议计划,并按月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上报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八)审核、签证工程进度报表及提出进度拨款意见;
(九)负责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设计变更的报批手续;
(十)协助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编制工程决算,负责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
第三章代建程序
第十三条对省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中,确定该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并明确具体代建方式。
第十四条采用全过程代建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后,由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采用分阶段代建的,由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和初步设计批复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分别确定代建单位。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应遵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项目代建合同》要求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代建单位根据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按中标的投资估算,实行限额设计,控制可研报告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
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估认证后,根据评估结论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核批复。
使用单位根据批准的概算确定相应的代建合同约定投资额,并作为代建单位控制投资和对其考核管理的依据。
第十七条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工程的招标、设计、采购、监理和施工等。
第十八条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
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二十条代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第二十一条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审批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标准,并下达投资计划;
政府拨款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下达的投资计划、支出预算、工程进度、相关合同等,直接拨付给代建单位或施工企业以及其它相关单位;
自筹资金及其它配套资金由使用单位根据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的投资计划直接拨付给代建单位。
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资金拨付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帐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代建项目管理费为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实施、验收阶段发生的管理费用,不包括代建单位自行承担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招标代理、设计和监理等咨询服务费用。代建项目管理费计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以此取代原建设单位管理费。代建项目管理费的指导性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核定的投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使用单位同意,并由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
(一)不可抗力;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因使用单位要求,内容、标准等设计方案有重大变更,累计额超过项目概算10%的或投资超过金额在500万以上的;
(四)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施工图设计时有重大技术调整。
第五章 奖惩规定
第二十六条代建工作结束后,根据代建单位管理目标完成情况,给予奖励或处罚。
第二十七条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并经工程决算审核批准后,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奖励资金从项目节余资金中开支。奖励资金按节余资金的10%到30%提取,但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其它节余资金按原投资比例分配。第二十八条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代建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中补偿;履约保证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代建项目管理费;代建项目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
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6.浅议“代建制”项目管理模式 篇六
中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经过多年的改革, 目前已基本形成了以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为特色的管理体制, 这对提高国内的工程建设水平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总体上仍以临时性管理机构和专业性管理机构为主, “投、建、管、用”不分, 制约管理机制不力, 存在投资主体缺位、责任虚化、管理薄弱、严重超概算投资等问题, 造成投资效益极为低下。2004年国务院在《关于投资体制改革》文件中提出了加快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制, 代建制是对中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进行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举措, 其出现是基于目前的管理模式不能有效解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特殊问题。 本文主要以系统分析法、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从理论上对代建制工程项目管理方式在中国建设工程领域的推广应用研究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
1 代建制管理模式的可行性
1.1 代建制管理模式的实质
代建制就是代理建设制度, 有一定的委托代理关系, 它至少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委托方是谁 (即“给谁代理”) , 二是代理方是谁 (即“谁来代理”) 。“代建制”与工程总承包及工程项目管理的根本区别表现为:代建单位具有项目建设阶段的法人地位 (也即项目业主、甲方) , 拥有法人的权利 (包含在政府监督下对建设资金的支配权) , 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包含投资保值责任) , 这是代建制的核心所在。
1.2 中国推广代建制的可行性
1.2.1 已有了初步的法律基础
从法律环境来看, 中国的合同法、招标法等已为实施代建制提供了法律基础。
1.2.2 加入世贸组织对中国推广代建制的推动力
中国加入WTO后, 海外投资将很快介入国内的建筑工程市场, 他们将凭借技术、管理、设备和资金等方面的优势, 千方百计地在中国建筑市场抢占尽可能多的市场份额, 中国建筑工程将迅速成为国际工程市场的一部分。
1.2.3 工程咨询的转型发展
工程咨询的转型发展为代建企业提供了大量的专业人才。
2 代建制项目管理模式需解决的问题
2.1 代建制度与现有的建设工程管理制度交迭
中国建设工程管理体制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变化的, 加上建设行政管理体制上的条条分割情况, 便产生了一些具有条条分割特征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形式, 如工程监理制度、工程咨询管理制度、设计咨询制度等。现在, 又要在政府投资领域建设项目上再实行一个代建环节, 是否会因增加一个中间环节而影响工程建设效能, 也是客观存在的一个问题。
2.2 代建制的法律环境有待完善
2.2.1 代建单位的法律地位尚未明确
从法律环境上看, 中国的合同法、招投标法等已为实施代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在实践过程中, 代建人作为项目法人的制度设计与现行的法律环境还存在一定矛盾, 代建人履行职责的法律环境尚不健全, 即在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中没有法律授予的地位。
2.2.2 项目法人责任制尚未落实
代建制与CM制、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委托管理制的最大区别在于:代建单位具有项目建设阶段的法人地位, 拥有法人权利, 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实际工作中, 投资者一方面需要代建方服务, 一方面又不愿赋予代建方真正的权力, 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代建方的方案、管理指手画脚, 甚至亲自指定施工单位和材料供应单位, 这样使得代建单位丧失其对项目建设过程的管理职能。
2.3 代建企业的市场化程度较低
2.3.1 资质认定问题
目前, 中国还没有对项目管理进行资质管理, 按照中国建设管理现状, 对承包单位的资质管理分为勘察、设计、造价、监理、招标代理、工程承包、房屋开发等不同资质, 划分过细, 同时管理上没有严格要求, 造成许多单位实际能力与资质不符。并且资质多针对乙方设立, 而对甲方或代理甲方没有相应的资质管理办法。
2.3.2 中国代建制企业存在的问题
(1) 中国具有代建制资质的企业, 大都隶属于政府部门, 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都具有垄断性, 项目管理公司市场化水平低, 这种垄断性使得代建制管理模式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在激励和约束两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缺陷, 造成效率损失。
(2) 代建制企业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由于中国项目管理起步较晚, 行业不规范, 法制不健全等诸多客观原因, 使得中国项目管理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 其项目管理人才的素质也普遍偏低。
3 完善中国代建制管理模式的措施
3.1 代建制项目的治理
3.1.1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内部治理
为了防止代建公司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可采取以下措施:①激励机制。所谓激励, 是指委托人诱使具有私人信息的代理人从自身利益出发做出的行动符合委托人的目标。②监督机制。委托—代理关系的实质是委托人不得不对代理人的行为后果承担风险, 所以政府投资人作为产权主体必须对代建公司的行为进行约束,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3.1.2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外部治理
项目外部治理机制主要包括政府监督机制和市场机制两部分。
政府监督机制包括:①计划监督机制, 计划部门通过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制度进行计划监管;②资金监督机制, 财政部门通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集中支付和评审制度进行资金监管;③审计监督机制, 审计部门通过对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结算的审计建立审计监管制度。
市场机制包括:①市场竞争机制, 项目外部治理的市场机制主要依赖于接管机制、代理权竞争机制的形成和发挥。然而有效运用外部治理市场竞争机制, 关键就是要完善代建商市场和工程咨询市场;②法律机制, 法律是一种正式制度安排, 以法制化为目标, 加快制定和出台有关法规性文件, 是维护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市场有效运行的基本机制。③信誉机制, 信誉机制是保障市场有效运行的重要机制。
3.1.3 政府治理
政府部门的作用是无人能够代替的, 在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模式中, 政府部门作为委托方, 可以通过加强相关法规或制度的建设, 为代建单位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从而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减少政府的寻租行为。
3.2 加强对代建单位的培育和管理
3.2.1 代建单位的市场准入条件
目前, 中国还没有对代建制项目管理进行资质管理, 各地对代建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的表述可谓大同小异, 总结如下: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 有与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队伍;
(3) 一定的资金实力, 能够承担起一定的经济责任。
3.2.2 加强对代建单位的管理
(1) 以法制化为目标, 加快制定和出台有关法规性文件。
(2) 加强合同管理。
(3) 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 研究完善针对政府工程投资项目的监督和激励措施, 完善项目法人制, 强化对项目法人的监督和激励措施, 尤其是必须提供足够的激励。
(4) 加强资质管理。
4 结 论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的改革涉及面较广, 涉及到经济体制中较深层次的问题, 本文只针对目前国内正在推广应用的一种项目管理模式——代建制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得出下列主要结论:
(1) 目前中国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体制已经不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 亟需进行改革。中国管理模式应按照“建管分离”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 确立责任主体, 改变长期以来中国各级政府对直接投资的项目管理方式实行“财政投资, 政府管理”的单一模式。
(2) 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模式, 改变了计划经济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弊端, 实现工程项目的专业化管理, 形成了有效的投资控制体系, 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减少政府寻租行为。
(3) 代建制在全国各地试点取得了较大的成就, 但在实践过程中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主要有:代建制度与现有的建设工程管理制度交迭;代建制的法律环境有待完善;代建企业的市场化程度较低;存在委托代理风险。
(4) 完善中国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模式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对代建制项目的治理;二是加强对代建单位的管理。
摘要:剖析了中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的特点和历史沿革、现状及存在的弊端, 提出了完善措施。提出在中国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改革思路。
关键词:代建制,管理模式,改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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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徐艳.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模式研究[J].建筑经济, 2004, (6) :15—18.
7.代建制融资方案 篇七
“政府投资” 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 苏发改投资发[2006]147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责任约束机制,实现项目建设和使用的建管分离,降低投资成本,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实施工程建设管理,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且使用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或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占总投资额30%以上或者使用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或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本规定所称财政性建设资金,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非税收入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
本规定所称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是指政府信用担保的和需用财政性资金归还的债务性建设资金。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及对代建单位资格审查和管理;省财政厅参与代建制工作并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跟踪与监督管理;省建设厅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管,审计、监察、城建档案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和建设阶段代建两种方式。全过程代建的,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选定代建单位实施代建;建设阶段代建的,在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选定代建单位实施代建。
第七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对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依法进行招标。
代建单位不得擅自将代建项目转让给其他单位代建。
第二章 项目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职责
第八条 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提出项目的性质、选址、功能、规模、标准、工期、质量。全过程代建的,项目建议书中提出对代建单位的资质和经验要求,拟订选择代建单位的招标方案。建设阶段代建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对代建单位的资质和经验要求,拟订选择代建单位的招标方案;
(二)参与或组织项目相关设计编报工作。全过程代建的,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施工图设计。建设阶段代建的,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初步设计,参与项目施工图设计;
(三)负责自筹资金的筹措;
(四)协助代建单位办理与项目相关的审批手续;
(五)委托代建单位办理或负责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和产权产籍登记等法定建设手续。
(六)监督工程建设进展情况;
(七)参与工程交工与竣工验收。
第九条 项目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项目相关设计编报工作。全过程代建的,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项目施工图设计;建设阶段代建的,组织编报项目施工图设计;
(二)受项目使用单位委托办理建设工程招标、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交工验收、竣工验收和产权产籍登记等法定建设手续。依法承担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
(三)作为招标人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选择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商;
(四)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所签订的合同实行全过程管理;
(五)按项目进度编报投资计划,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向省财政厅报送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省建设厅报送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情况;
(六)向省财政厅报送建设资金支出预算、决算和建设资金拨付等报告;
(七)整理、汇编和移交工程建设档案;
(八)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九)按照代建合同的约定在建设期间行使项目建设单位的其它职责。
第十条 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从事项目建设管理相匹配的组织机构、管理能力、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代建项目规模相应的设计、监理、工程咨询、施工总承包、房地产开发一项或多项资质。
第十一条 项目代建单位或者与代建单位有上下隶属关系的法人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或施工。项目代建单位具有与代建项目相应招标、监理资质的,可以承担代建项目的招标、监理工作。
第三章 代建项目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 项目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编报项目建议书,明确拟采用的代建方式,省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确定代建方式。全过程代建的,项目建议书中应提出选择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方案,省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审定招标方案。建设阶段代建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提出选择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方案,省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审定招标方案。
第十三条 由项目代建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全过程代建的,由项目代建单位根据项目代建初步合同组织编报。建设阶段代建的,由项目使用单位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组织编报。
第十四条 由项目代建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报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省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项目代建费纳入初步设计概算。全过程代建的,由项目代建单位组织编报。建设阶段代建的,由项目使用单位组织编报。
第十五条 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作为招标人或者授权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全过程代建的,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进行。建设阶段代建的,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在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并经审查通过后进行。
由项目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文件经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审查后方可发布。
第十六条 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招标文件中的商务标应包括代建项目的代建费、工程费等指标。
第十七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由项目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招标人将评标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审查认可后方可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相关代建合同。全过程代建的,签订项目代建初步合同,在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后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建设阶段代建的,按照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直接签订项目代建合同。
代建合同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质量、工期、投资等控制要求,并明确项目实施的招标方案和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奖惩等法律关系。
由项目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项目代建合同经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审查认可后方可签订。
项目代建初步合同或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应及时向省财政厅出具银行资金保函。
第十九条 代建项目分部、分项工程和整个工程完工后,项目代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代建合同的约定分别进行交工和竣工验收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三个月内,项目代建单位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建设档案、竣工资料、资产等移交手续,将项目的管理和使用权交给项目使用单位;省财政厅将银行资金保函返还项目代建单位。
第四章 代建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代建费由项目代建单位提出申请,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期向代建单位拨付代建费。项目竣工验收前拨付额不超过代建费总额的75%;项目代建单位将项目管理和使用权移交项目使用单位一个月内,代建费拨付额不超过代建费总额的90%;其余代建费在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期满一年后一次性付清。
第二十二条 项目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代建项目专项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严格建设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项目代建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和材料、设备招标结果,拨付给项目代建单位或直接拨付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
项目代建单位在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可向省财政厅申请拨付不超过代建合同约定项目投资额10%的建设资金,作为建设启动资金和代建单位签订各项工程合同的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对省财政厅指定实行建设资金财政专户管理的项目,项目使用单位应当将自筹资金划入财政专户。原则上自筹资金按照项目实施进度需要与政府投资资金同比例按时划入财政专户。
第五章 代建项目的奖惩规定
第二十五条 项目代建单位应当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组织实施。对于决算节余或超支的建设资金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决算投资比代建合同约定的项目投资有节余,从项目节余资金中提取不超过30%的资金奖励给代建单位,但最高额不超过200万元,其余节余资金按原投资比例返还各出资方;
(二)决算投资超出代建合同约定项目投资的超支资金由项目代建单位自行承担。
经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认可的、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节余或超支除外。
第二十六条 项目代建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致使代建项目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或者项目代建单位管理不善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的,其项目竣工决算节余资金全额上缴财政,超支资金全部由项目代建单位承担,同时对项目代建单位处以银行资金保函额50%的罚款并扣减20%的代建费。为达到设计要求或工程质量要求而采取补救措施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代建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项目代建单位不能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工期交付代建项目的,每延迟一天按项目代建单位银行保函额的0.1%扣减代建费用,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延误除外。
第二十八条 在政府有关部门对代建项目进行的稽察、审计、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代建单位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该项目代建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投标。
第二十九条 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对代建项目、代建单位进行咨询、评审的中介机构,应客观公正提出评审意见,对评审意见严重失实并造成重大损失的,省发展改革委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限制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并依法追究其法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有关奖惩的具体事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的相关配套管理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和省建设厅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各设区的市和各县(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8.代建制融资方案 篇八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统一代建活动的市场准入,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85号令),以及《浙江省代建单位资格评审办法》(浙发改投资〔2009〕245号)、《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萧政发〔2008〕7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代建单位是指依法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负责代建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等工作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代建单位资格备案
第三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应资质及良好财务状况和信誉的单位可根据本细则申请代建单位资格备案。
第四条 代建单位的资格备案遵循自愿申报的原则,经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备案,由区发改局核发代建单位资格备案证书。代建单位根据备案证书核定的专业类别承接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业务。
第五条 代建单位资格实行分类、分等级备案。
(一)综合类代建单位不受专业限制。专业类代建单位分建筑、交通、水利、市政等专业。
(二)根据代建单位的经济、管理、技术状况,确定相应的代建资格等级。代建单位在等级限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第六条 申请代建单位资格备案的萧山注册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一)满足代建需要的资质要求。必须具备以下资质中的至少任一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甲级资格;工程监理甲级资格;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房地产开发二级及以上资质。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咨询服务类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
(三)行政或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的高级技术职称(或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从事工程管理相关业务不少于10年。
(四)在编专职从事工程管理的技术人员除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外,还需配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等专业人员3人以上。
(五)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必要的技术装备,已通过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从优。(六)具有同类项目建设管理经验,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无不良记录。
对经区政府批准(编办批准)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区级建设管理单位申请代建资格备案,资质等条件暂时达不到要求但业绩良好、经验丰富的,经联席会议审查后暂定其相应代建资格,暂定期三年,在暂定期内应尽快完善相关条件。
第七条 代建单位资格预审备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告。代建单位资格备案定期集中受理、审定,原则上一年申报两次,分别为每年的3月和9月。区发改局每年定期通过门户网站发布申报公告。
(二)受理。满足第六条(一)至(七)项资格要求的代建申请单位根据申报公告,向区发改局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三)审核。区发改局对代建单位提交的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后报联席会议审核。联席会议审定后在区发改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发证。
(四)发证。《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备案证书》由区发改局统一印发。证书由正本和副本组成,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证书有效期两年。
(五)复审。资格备案有效期满前二个月内,取得资格的代建单位应向区发改局提出延期申请,区发改局对是否满足延期条件进行初审,经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予以延期。
(六)变更。代建单位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若发生执业资格人员增加或减少的,应在办理完相关人事变动手续后30日内,持调出人员的中止劳动关系证明、调入人员的相关资料向区发改局进行变更备案。
第八条 具有浙江省或杭州市《代建单位资格证书》的单位需在我区开展代建业务的,应先到区发改局进行属地备案,就地纳税。备案时提供以下资料:
①萧山区代建单位资格备案申请表;
②营业执照、资质(资格)证书复印件;
③经注册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全套资料;
④萧山固定办公场所不少于120平方米证明材料。
三、项目代建单位选择
第九条 项目代建单位选择根据《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和程序,按业主负责、专家评审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产生。招标工作统一纳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作。特殊项目代建单位实行非公开招标的,由项目业主报区政府决定。
第十条 项目代建单位招标工作由项目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代建项目招标文件由区发改局组织审查,区招管办备案。
第十一条 参加代建项目投标的单位应持有《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备案证书》。
第十二条 负责招标的单位组建评标委员会。招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从区级以上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十三条 评标办法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评估项目分技术部分、资信部分、商务部分。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材料,逐项给予打分,累加分值最高者中标。得分相同的,实行商务部分低价者中标。
第十四条 代建中标单位须以基本结算帐户支票或银行保函形式提交代建管理费20%的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交存财政基建项目专户,在项目竣工决算审定、各项履约完成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
第十五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代建合同。实行全过程代建的,先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在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后签订补充合同。
四、项目代建管理费用
第十六条 项目代建方式分全过程代建和分阶段代建(前期工作代建、建设实施代建)两种形式。
第十七条 全过程代建方式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交(竣)工验收直至质量(缺陷)责任期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分阶段代建方式将代建项目分前期和建设实施两个阶段交由代建单位进行管理。
前期工作代建主要内容: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勘察等技术工作;办理项目立项、规划、用地、环评等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手续;办理建设用地征用、房屋拆迁、场地平整等工作。
建设实施代建主要内容:组织施工图设计,负责项目预算编制工作;组织项目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组织项目施工,办理项目变更、概算调整等手续;办理项目施工许可手续;编制项目年度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办理资金申领手续;组织项目竣工结算、竣工决算报告编制;组织项目中间验收、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和资料整理汇编、资产移交等手续。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费包括代建单位管理费和建设单位管理费。
第二十条 前期工作代建费以项目总投资为计算基数分档累进计算,最高不超过1%。建设实施代建费以工程建设费用为计算基数分档累进计算,最高不超过3%。全过程代建管理费最高不超过前期工作代建费和建设实施代建费之和。分档累进计算标准另行制订。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管理费用于代建单位为完成项目管理服务发生的全部费用及利润和应交的税金。代建单位管理费实行费率招标,总价包干。当项目工程建设费用变化超过原批准对应概算10%时,超过部分同比例调整。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用于建设单位从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费用,一般占项目管理费的15-25%,具体比例结合代建项目实施内容和方案在代建项目招标前明确。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一次核定,包干使用。
五、代建单位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要不断提高代建工作的技术、管理水平,建立年度自检制度。每年1月向区发改局提交年度自检报告。代建单位按规定自觉接受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实行名录库制度,并进行动态管理。对列入名录库的单位,在备案有效期内无代建业绩的,有效期满后不再列入代建单位名录库。
第二十五条 根据萧招联〔2005〕6号《关于萧山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廉政准入和不良行为记录若干意见(试行)》,建立代建企业信用记录,实行代建信用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区发改局负责对代建资格备案的单位定期进行执业检查。
第二十七条 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代建单位存在下列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承接代建业务、限期整改等处罚,情节严重的报联席会议同意后取消代建资格备案或禁止再次申请代建资格备案。(一)采取欺骗、伪造等行为取得代建资格的;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开展代建业务的;(三)超范围承揽、转让代建业务的;
(四)扰乱代建市场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
(五)不履行《代建合同》,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六)未按规定接受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经检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七)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9.项目代建制的认识与思考 篇九
关键词:代建制,认识
1 代建制概述
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 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 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 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2 代建制与工程总承包模式和工程项目委托管理的区别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 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 (竣工验收) 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总承包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 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全面等向业主负责。代建制是一种制度, 工程总承包是一种承建方式。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工程项目委托管理是指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 按合同约定, 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项目管理企业不直接参与工程的建设, 但协助业主进行工程管理, 代建制与以上两者的突出区别在于:代建期间, 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 具有项目建设阶段的法人地位, 拥有法人权利 (包括在业主监督下对建设资金的支配权) , 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论总承包商, 还是项目管理企业都不具备项目法人地位, 从而无法行使全部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
3 项目代建制的管理模式
代建项目可以采取全过程代建的组织形式实施, 也可以采取前期工作代理或者建设实施代建的组织形式实施。
我国推行项目代建制度, 学习世界先进管理方法, 对建设项目管理体制和管理办法进行重大改革, 是政府投资项目优化管理、逐步与世界接轨的重要举措和新的尝试。由于我国长期形成的管理体制, 代建单位基本都不具备实施建设全过程合同总承包的代建代管条件, 仅仅是采取“施工阶段合同总承包代建”模式, 再进行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专业分包的代建管理模式, 这是我国国情所决定的。
国际上发达国家在建设项目管理方面, 其先进和成熟做法通常采取“从项目规划、勘探设计、施工建设、竣工试运行到项目使用移交”全过程代建代管的合同总承包模式, 充分体现项目建设管理的社会化和专业化水平。
全过程代建的组织形式对控制代建项目的投资是十分有益的。这是因为, 投资控制贯穿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 而且对项目投资影响最大的是约占工程项目建设周期四分之一的技术设计结束前的工作阶段。一般来说, 在初步设计阶段, 影响项目投资的可能性为75%~95%;在技术设计阶段, 影响项目投资的可能性为35%~75%;在施工图设计阶段, 影响项目投资的可能性则为5%~35%。很显然, 项目投资控制的重点在施工前的投资决策和设计阶段。因此, 由一家专业单位采取全过程代建的方式, 既有利于代建单位对整个项目全过程的统筹规划和安排, 充分发挥代建专业管理的作用, 也有利于强化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4 项目代建制的作用
代建制能增强投资风险意识, 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机制。代建代管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建设周期、提高投资效益的有力措施。
4.1 项目决策更加科学深入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等工作不仅需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 更重要的是必须满足项目后续工作的需要。实行代建制, 使用单位将前期工作委托代建单位通过选择专业咨询机构完成, 而非自己决策, 前期决策阶段所确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及投资, 一经确定, 便不得随意改动, 使得前期工作的重要性和科学性得到切实体现。
4.2 项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大幅提高
长期以来, 在非经营项目投资领域, 政府基本是投资主体, 有关单位和部门代行政府职能实施建设管理。由于这些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方式上存在问题, 缺乏专业力量和管理能力, 不完全清楚投资规律和基本建设程序, 不能掌握并运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方法, 从事与自己能力不相适应的专业管理工作, 因此,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三超”现象比较普遍。同时, 这些建设单位一般在项目建成后随即撤消, 在建设中积累的经验教训不能转为技术资源供其他单位或后续项目借鉴。
代建制下, 通过招标选择的代建单位往往是专业从事项目投资建设管理的咨询机构。它们拥有大批专业人员, 具有丰富的项目建设管理知识和经验, 熟悉整个建设流程。委托这样的机构代行业主职能, 对项目进行管理, 能够在项目建设中发挥重要的主导作用, 通过制订全程项目实施计划, 设计风险预案, 协调参建单位关系, 合理安排工作, 能极大地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而使用单位也可从盲目、烦琐的项目管理业务中超脱出来, 将精力更多的放到本职工作上去。
4.3 项目控制得到真正落实
代建制为政府投资项目引入严格的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法制建设机制, 在满足项目功能的前提下, 项目的投资、质量和进度要求在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的委托合同中一经确定, 便不得随意改动。代建单位将全心全意做好项目控制工作, 使用单位不再参与项目建设管理过程, 而是侧重于监督合同的执行和代建单位的工作情况。
4.4 竞争机制发挥充分作用
竞争是激发活力和创新的源泉。代建制采用多道环节的招标采购, 竞争充分, 无论是投标代建的单位还是投标前期咨询、施工或设备材料供应的单位, 必然会尽其所能, 以合理的报价提供最优的技术方案、服务和产品, 这不仅有利于降低项目总成本, 还能起到优化项目的作用。
4.5 有利于遏制腐败
代建制的实行将打破现行政府投资体制中“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的模式, 使各环节彼此分离、互相制约。使用单位不再介入项目前期服务、建设施工及材料设备采购等环节的招标定标活动, 代建单位在透明的环境下进行招标, 公开、公平、公正地定标, 这将有利于遏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腐败事件发生。
4.6 政府对项目的监管更加规范有力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容易“超投资、超规模、超标准”, 除了建设单位管理经验不足这个浅层因素外, 关键是缺乏有效的投资约束机制。代建制将增强项目建设各方的责任意识。通过职责分工, 项目建设各方之间产生互相监督工作的关系。特别是使用单位, 在提出项目功能和建设要求后, 其主要工作就是对代建单位的监督, 有利于自觉规范投资管理行为。
5 实施项目代建制的意义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其具有投资大、公益性等特点, 为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近年来, 随着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加快, 政府投资规模迅速扩大, 政府投资工程中管理水平低下、管理过程不规范、超概算投资行为严重等问题日益突出。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实行代建制, 不仅可以有效的保证工程质量, 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控制建设规模, 节约投资, 杜绝建筑工程中的腐败现象, 而且对利用社会化专业机构管理水平, 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水平, 从源头上解决政府投资管理过程中的约束软化、项目单位基建专业管理经验不足、超投资风险防范制约机制缺失等问题, 都具有重要意义。
6 结束语
10.代建制融资方案 篇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秩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代建制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代建办”),其日常工作由发展改革部门承办。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
(二)组织通过招标、比选等竞争性方式确定代建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三)与代建单位和项目使用单位签订《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以下简称《代建合同》);
(四)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制止或者纠正有关违规、违约行为,或者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五)负责协调代建项目的重大事项;
(六)完成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代建制工作的开展,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做到专业管理、注重实效。
第二章 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五条 符合《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代建工作从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始,到项目竣工验收固定资产移交结束。
第六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代建办会同使用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或比选等竞争性方式确定项目代建单位。
对投资规模较小,直接审批建设方案的项目,在建设方案批准后确定代建单位。
第七条 代建单位确定后,代建办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三方签订《代建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行使建设项目法人责任。
第八条 代建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后由代建办会同使用单位、代建单位通过招标确定。《工程监理合同》由代建单位同监理单位签订。
第九条 《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代建办提供银行履约担保函。银行履约担保函由代建办管理,代建工作结束后退回。
第三章 代建项目各方职责 第十条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二)依法组织开展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负责勘察、设计及施工等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并将招投标情况、签订的合同分别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和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三)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等有关工程建设手续;
(四)会同使用单位按项目进度编制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并按月向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
(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组织项目单位工程验收和初步竣工验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六)编制工程结算表及竣工财务决算报审计部门审计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七)整理汇编移交项目有关资料。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依据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委托相应机构编报建设方案;
(二)负责项目投资的筹措,办理项目选址、规划、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有关手续;
(三)参与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编报;
(四)参与项目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
(五)会同代建单位编制投资及基建支出预算计划,申请项目投资计划;配合代建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基建支出预算及资金拨付;
(六)监督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督促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代建合同》,对代建项目的工程造价、资金使用、质量安全、工程进度等负全面责任,不得将代建的权利和义务转让或者肢解转让。
第四章 代建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标确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概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的,应当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并按照合同约定控制投资,确保投资不超过初步设计概算。严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变更工程设计或者调整项目概算的,须由使用单位提出,联合代建单位按照原工程设计和项目概算的审批程序报批:
(一)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造成重大技术方案调整;
(四)其他确需调整的。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在《代建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向代建办和使用单位报送代建项目实施方案、代建项目操作规程、代建项目管理人员名单和岗位职责、安全及廉政责任。每月报送《项目进度月报》。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应依法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代建单位及与其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招标代理、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代建单位自身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经代建办批准,可以承担本代建项目工程设计工作。
代建单位要根据项目类型和特点,综合考虑工程建设质量、投资、工期控制等因素,合理划分招标标段。原则上应一次划分标段,减少招标次数。对钢结构、机电设备、自动控制、内外装修等专项工程,确需单独招标的,可以代建单位为招标人,会同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分包方。
第十八条 《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进度计划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项目使用单位确认并报请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同意后,列入投资计划。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对代建项目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完整反映费用开支和物资购置情况。第二十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代建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批事宜。
第二十一条 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在6个月内报请有关部门组织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并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进行稽察、检查、审计和行政监督。
代建办可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开展代建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审查工作。
第五章 代建资格管理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对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资格实行评审认定制度。各市县(区)不再重新认定代建资格。
未通过评审认定的单位不得开展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
第二十四条 申报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资格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自治区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及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
(二)具有工程咨询乙级、工程设计乙级、工程监理乙级、施工总承包二级、房地产开发二级及以上资质之一;
(三)具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
(四)申报单位具有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和经济管理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0年以上从事本专业工程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开发或者项目管理工作经历,并具备注册执业资格。财务管理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会计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代建资格:
(一)被依法责令停业的;
(二)近三年内,曾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违约、违规行为的;或者近一年内发生过两起及以上一般事故及较大事故的;
(三)近三年内曾代建的项目后评价结论为不良的;
(四)其他重大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申报代建资格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资格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的工程咨询、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三)企业管理体系及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四)企业组织机构设置情况;
(五)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注册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
(六)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和经济管理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及聘用合同;
(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上一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八)申报单位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
第二十七条 代建资格实行两年一审的动态管理。已获得代建资格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代建办撤销代建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代建资格。
(一)不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
(二)出现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三)申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对代建项目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出借《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资格证》的;
(五)两年内没有代建业绩的。
第二十八条 具有乙级工程咨询或其他乙级(二级)资质的代建单位,可以承担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工作;具有甲级工程咨询或其他甲级(一级)资质的代建单位承担代建任务不受投资限制。第二十九条 获得代建资格的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后,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将变更情况报自治区代建办备案。第三十条 已获得承担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下代建资格的单位,其企业原始资质升级后可在年审时申报代建资格升级。第六章 代建服务费
第三十一条 代建服务费为代建单位在代建期间发生的项目管理费用,代建服务费计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和初步设计概算,并在初步设计概算的第二部分费用中列项。代建服务费的取费基数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不含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和城市配套费。
第三十二条 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中不再列“建设单位管理费”。项目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项目前期实际发生的费用,需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据实列项。
第三十三条 代建服务费执行财政、物价部门有关收费标准。代建服务费不得竞争,不因项目实施过程中设计变更导致的投资概算调整而增减。
第七章 考核规定
第三十四条 代建工作结束后,根据代建单位管理目标完成情况,代建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考核。
第三十五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处罚:
(一)出让、租借代建资格证书的;
(二)未完成相关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不按规定组织施工、设备、材料等招标投标的;
(四)违反规定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或者骗取政府建设资金的;
(五)发现施工承包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未及时制止或向有关部门反映,未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的。未按规定及时制止、纠正或向有关部门反映工程监理单位人员资质及变更、签证不实或不及时等违法违规问题;
(六)工程竣工验收后,不按规定及时整理建设项目资料,或者资料缺失,阻碍、拖延审计或不能审计的,或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初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七)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 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按合同约定从代建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中补偿;履约保证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代建项目服务费;扣减代建项目服务费不足的,向代建单位索赔。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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