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直属高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

2024-07-18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直属高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精选3篇)

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直属高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 篇一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教监[2011]7号

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规范直属高校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直属高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现就加强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和《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要求,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二)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学校应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

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二、主要范围

(三)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工作计划;学校重要规章制度;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校级以上重大表彰,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四)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学校党政机构和学院(系)、校级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政纪处分,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推荐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五)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国家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六)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学校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未列入学校预算的追加预算和大额度支出,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基本程序

(七)“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八)“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校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九)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

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列席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校务会议)等重要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十)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党委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十一)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四、保障机制

(十二)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十三)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十四)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

学校应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向教育部党组报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十五)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将作为开展高校巡视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高校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高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十六)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高校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意见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十七)各直属高校应依据本意见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四日

2.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直属高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 篇二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区全局性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事项、重要政策或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等事项决策的监督管理,根据《xx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暂行办法》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检查范围

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和国有企业。

二、检查内容

(一)对“三重一大”事项是否进行集体研究决策;

(二)决策的依据、方案、内容、措施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上级部门的要求,是否符合本单位实际;

(三)决策过程是否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否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

(四)作出的决策是否属于权限范围,决策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依法公开相关决策事项,并接受监督;

(六)是否存在临时动议、擅自决定或更改决策等情况;

(七)决策全过程的组织领导、人员分工、工作计划是否严密周到、科学合理,决策是否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八)其他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求需要落实的事项。

三、检查形式

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发改、审计、财政、人社、编办、招商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巡查的方式,针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分批次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通过听取被检查部门、单位和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情况工作情况汇报,查阅相关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人事任免文件、相关资金使用账目等印证材料,谈话了解“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等方式进行。对被检查部门、单位和国有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其整改落实。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联合检查组认真总结监督检查情况,形成专题报告,上报区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单位和国有企业要高度重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责任落实,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工作,切实提高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水平。

(二)落实监督责任。

联合检查组要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认真分析,总结归纳,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向存在问题的单位提出建议,为进一步规范和做好“三重一大”事项有关工作提供帮助。

(三)建立长效机制。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情况将作为今后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联合检查组要强化对各部门、单位和国有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情况的监督,着眼于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各环节,完善工作措施,建立监督管理台账,形成监督长效机制,切实推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制度化、规范化。

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直属高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 篇三

决策制度意见的通知

昆办发〔2010〕70号

昆山开发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昆山高新区、旅游度假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各镇党委和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直属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昆山市委办公室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8月9日

抄送: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中共昆山市委办公室 2010年8月9日印发

为进一步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精神,按照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部署,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要求,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2.“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原则。国有企业应当健全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国有企业党委、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决策机构要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3.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4.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和中层经营管理人员职数配备,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5.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6.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企业或市国资办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

7.“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对外投资等项目由市国资办扎口管理,严格履行报批程序。重要人事任命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征求组织、纪检、人事部门和市国资办的意见。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8.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9.党委、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经董事会授权,经理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10.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11.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12.决策作出后,企业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办报告有关决策情况;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出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13.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委沟通,听取党委的意见。进入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的党委成员,应当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企业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者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向上级反映。

14.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逐步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15.国有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未设董事会的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意见的主要责任人。

16.“三重一大”事项,未经集体研究一律不得实施。其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17.市国资办应当对国有企业指定的“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是否全面科学、决策程序是否严密、责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进行严格审查,认真监督其实施。

18.市纪检检查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市国资办切实加强对所监管的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19.国有企业监事会在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考核进行监督检查,作出评估,并在向市国资办报告时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

20.组织、纪检、人事、国资和审计部门,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2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对外投资等重大决策事项造成的损失,要严肃追究责任。

22.各国有企业要积极为打通各类人才交流渠道创造条件、提供平台,着力培养懂产业、懂科技、懂企业管理和经营、懂商业运作的专业人才。

23.本意见适用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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