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进机关工作计划

2025-01-22

法律进机关工作计划(共12篇)

1.法律进机关工作计划 篇一

西司发[2008]21号

关于上报《巴彦胡舒司法所2008年度“法

律六进”活动总结》的报告

司法局:

现将《巴彦胡舒司法所2008年度“法律六进”活动的总结》随文上报,请予以审阅。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司法法律六进总结报告抄报:旗普法办巴彦胡舒司法所2008年12月25日印发1巴彦胡舒司法所

2008年度“法律六进”活动的总结

为深入贯彻落实旗十二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贯彻落实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决议》和旗委、政府印发的《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理工作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司法所普法领导小组决定,在全苏木范围内广泛开展“弘扬法制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共建和谐社会”为主题的法律进嘎查活动。同时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宣传活动在全社会掀起学法用法的新高潮。现将“法律进嘎查”总结如下:

为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理,共建和谐社会,我所认真贯彻落实全镇综治维稳和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结合今年维稳、嘎查“两委”换届等中心工作,组织普法宣传车巡回全镇19个嘎查、5个居委会,通过法制宣传展板、发放普法宣传资料、等形式,向全苏木群众宣传讲解有关“五五”普法、信访条例、安全生产、劳动合同、义务教育、未成年人犯罪、禁毒、反邪教、婚姻、继承、老年人权益保障

以及嘎查“两委”换届“两法一例”等方面的内容,共散发法律宣传资料2000余份。

本次“法律六进”活动受到了群众的热烈欢迎,取得了较好效果,进一步提高了群众学法、知法、懂法、守法、自觉依法办事的法制意识,增强了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为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稳定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法律进机关工作计划 篇二

2010-05, 石楼县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 石楼县司法局共接收了社区矫正人员233名, 已解除154人, 现有社区矫正人员79人。其中, 缓刑75人, 假释2人, 管制1人, 暂予监外执行1人。针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石楼县人民检察院向相关部门共提出检察建议65次、纠正违法意见79次, 各部门均予采纳, 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2 检察机关的具体工作

2.1 拓展监督方式

拓展监督方式, 将监督触角延伸至各执法主体, 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 采取现场察看和调阅材料两种方式, 走出监督法院对社区矫正人员的交付环节、司法局社区矫正的接收环节和各乡镇司法所的执行环节这个大圈子。 (2) 利用定期检察和随时检察两种监督方式到社区矫正人员工作、生活的地点走访、查看, 了解检察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状况。 (3) 运用明察和暗访两种手段, 及时发现和纠正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违法问题。

2.2 分类细化管理

分类细化管理, 将监督触角延伸至矫正人员的内心。通过开展社区矫正人员“五个走访”活动——新入矫的社区矫正人员要走访, 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要走访, 对家庭出现纠纷的社区矫正人员要走访, 对生活有困难、有疾病的社区矫正人员要走访, 各重大节日、敏感时期前要走访。根据社区矫正对象不同的犯罪原因、性质、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因素, 分别制订出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通过内心感化, 使每名社区矫正人员牢固树立接受矫正的诚心、重新做人的信心和立志回归的决心。自2010年石楼县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 全县仅有3名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再次犯罪, 占参加社区矫正总人数的1.29%.

2.3 前移监督关口

前移监督关口, 将监督触角延伸至基层司法所。搭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倾斜基层的一线平台, 进一步缩短检察机关、乡镇司法所与社区矫正对象之间的距离, 变事后监督为同步监督, 强化监督的时效性。例如石楼县灵泉司法所年均社区矫正人数在30人以上, 占全县总矫正人数的50%左右。2012-11, 该院设立了灵泉镇社区矫正检察工作联系点。检察人员每周三到联系点开展工作, 将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端口前移至社区矫正现场。该联系点自成立以来, 已经同步监督、接收、管理、教育和解除社区矫正人员共43人。

2.4 强化调查研究

强化调查研究, 将监督触角向探索新规律延伸。针对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中的热点、重点和难点问题, 深入研究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内在规律, 探索建立长效的工作机制, 用以指导、规范开展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近三年, 该院共撰写社区矫正方面的调研文章7篇, 其中, 《加强法律监督, 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一文在2011年吕梁市社区矫正工作现场会上, 被作为全市检察机关的唯一代表文章与同行进行了经验交流, 而《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制的研究》一文则在省级刊物上发表。

3 社区矫正信息化运用状况

3.1 全国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

2013-03-01以后, 石楼县司法局将社区矫正人员的资料全部输入系统,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行了信息化、科学化的管理。司法局将该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提供给石楼县人民检察院, 让该院监所部门可以随时了解全县社区矫正的基本情况, 实现了执法信息共享。

3.2 网络信息监控平台

吕梁市原来要求在2013-12前建立市、县、乡社区矫正网络信息监控平台, 利用手机终端实现对所有服刑人员的电子监管。目前, 石楼县的社区矫正网络信息监控平台已经建立, 与2014-01-01以后接收的、考验期为一年以上的15名社区矫正人员签订了使用协议。但是, 该平台系统尚未投入使用, 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点: (1) 我县属于国家级贫困县, 司法局没有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经费, 这是影响该项工作开展的最主要的原因。 (2) 山区信号不好, 大部分偏远山村几乎无信号。 (3) 部分社区矫正人员不愿意加入, 有抵触情绪。

4 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1 司法局

从司法局的角度看,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基层司法所力量薄弱, 人员紧缺, 兼职人员过多且调动频繁, 再加上工作量巨大, 社区矫正工作辅助工作人员未能落实。 (2) 社区矫正工作专项经费尚未落实到位, 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甚至出现了参与矫正工作的人员自备车辆、自备交通费的情况。 (3) 需要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针对上述问题, 司法局方面提出的对策和建议是: (1) 增加基层人员的编制, 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2) 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 努力落实社区矫正专项经费。 (3) 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训, 提升业务素质。

4.2 检察机关

从检察机关的角度看,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有以下三点: (1) 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太少。我院监所部门现有2名干警, 一人既承担驻所检察工作又负责社区矫正工作, 另外一人只承担驻所检察工作, 但是年龄偏大。人员配置少使得许多工作难以细致、全面地开展。 (2) 监督手段单一。对于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情况, 只能进行口头纠正或开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但是, 有时会存在不整改、不回复等情况。面对这种状况, 基层院只能向上级检察机关报告, 并不能提出其他有效的措施, 致使出现监督乏力的现状。 (3) 法律监督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监所检察人员的执法观念还不能完全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 重协调轻监督和不善监督、不愿监督的问题依然存在。

3.法律进机关工作计划 篇三

类似的反馈,英才教育的方老师和各地的加盟商几乎每天都能收到。像上期报道的高智、李趟群、张媛等人的成功就业拿高薪的事,在英才教育每天都在发生。家长和孩子们发白内心的肯定和感激,更加坚定了英才教育大力发展定向委培教育,造福众多学子的决心。

经济不景气,各用人单位都千方百计压缩成本,减员增效;大学毕业生人数逐年创出新高——一方面是整体招聘规模下降,另一方面找工作的人多如牛毛,结果自然是就业率超低,甚至硕士博士都难找工作。英才教育居然能让人轻松“拿文凭进热门单位”,而且承诺:如无法安排T作,退款并赔偿损失。

英才教育是怎么做到的?

英才教育经营多年,和众多单位合作,握有系统内招资源,按需培养,定向分配。这就是为什么别人找小到工作,别人进不去系统,而通过英才教育可以轻松上岗的根本原因。

英才教育提供的岗位让人羡慕,如中海油加油站站长、会计及中层干部,工资4000-1万元。高铁、动车乘务员,月工作12-15天,吃穿住全包,月薪4000-7000元。光大、中信、民生、兴业等银行,月薪4000元左右。上海、北京地铁,吃穿住全包,月薪3000-5000元。海乘,香港航线月薪5000-8000元,业洲航线7000-9000元,欧美航线2万-5万元。

在英才教育,孩子小必经历残酷高考,就能上大学、拿文凭、进好单位!银行、铁路、石油、煤炭、医院、航空、海关、法警狱警消防等,都能进,在家门口就业,少年、青年、中年都可以入学。英才教育的定向委培小受时间限制,每个月的15号和30号开学,常年招生。每送一个学生入学,即可获得佣金。

英才教育的加盟商和总部共享高校和招聘岗位资源,眼下正急招的三个岗位:1.航空票务,男女小限,24岁以下,中专学历培训2个月,毕业后与航空公司直签合同,吃穿住全包,五险一金,月薪5000元-15000元;2.铁路维管(电T)和火车司机,月薪3000-10000元,五险一金,和中铁直签合同,国企编制,铁饭碗。3.不用上大学,在家轻松拿文凭。高起专,专升本,男、女不限,18-50岁,3个月在学信网即可查到学籍,考公务员,评职称都可使用(四川农业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这种岗位,别人拿小到,英才教育能拿到,对加盟商来说,这就是开拓市场的无往小利的法宝,家长和孩子们听说有这好事,都争先恐后上门。英才教育的加盟商中,有打工仔、老师、白领,有专职也有兼职,月赚几万甚至十几万的很多!

相关链接:区、县级,面授5800元,函授3800元(每月前10名,面授3800元,函授3000元),市级20000元。代理商向总部送5名学生代理费全返。

4.审计局法律进机关活动方案 篇四

一、目标任务

按照法律进机关工作要求,以厉行法治为重点,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大力开展宪法、党内规章、行政法以及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法律素养和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推进依法审计,努力建设法治,为推进二次创业,再造一个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成立以局长任组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总审计师任副组长,各股室、中心负责人为成员的法律进机关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局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汇报、开展督查等,确保各项工作得到落实。

三、主要内容

(一)切实强化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的学习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全体审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进一步形成学习贯彻宪法的热潮;进一步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方针和政策,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学习宣传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培育民主法制观念、爱国意识和国家安全统一意识。

(二)深入学习宣传审计法和与审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国家审计准则、省内部审计条例等审计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宣传会计法、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与审计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将审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推向深入,结合今年开展的各项审计项目,将法律进机关的工作落实到审计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好日常审计工作中的法律宣传,有声势、有影响、效果好的组织开展审计进点会、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会等,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三)突出宣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宣传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相关法律法规,维护社会政治大局稳定;学习宣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促进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学习宣传信访、调解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化解矛盾纠纷;加强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法律宣传,引导公民依法按程序表达利益诉求。加强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教育,促进党员干部依法办事,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四)围绕实现改革创新,大力学习宣传促进创新发展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加强资源节约和管理、环境和生态保护、防灾减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学习宣传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和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落实各项制度。一是落实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党组会前学法制度、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职工会会前学法制度等,制定党组会、职工会会前学法计划,党组中心组至少进行1次法治专题集中学习,职工会全年会前学法不少于4次。二是落实党组织生活会学法制度,定期组织学习与机关党员干部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党内条规和法律知识,每年安排学法次数不少于4次,让法律学习常态化。

(二)开展法律进机关普法活动。一是举办专题法制讲座,组织干部职工一起学法。二是开展法律进机关知识竞赛,以考促学,提高审计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依法服务群众的水平。三是开展学法用法讨论会,组织干部职工一起讨论在工作中遇到的学法用法问题,互学互鉴。四是利用审计进点见面会、审计情况通报会、政府信息公开等平台,向被审计单位讲解宣传财经管理法规和审计法律法规,促进被审计对象不断规范管理,增强被审计对象自觉接受审计的意识,营造支持、配合、理解审计工作良好的外部环境。五是开展送法律知识进村(社区)入户活动,走村串户宣传法律法规知识,提高村(居)民的法治观念,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

5.统计局法律进机关活动情况总结 篇五

统计局法律进机关活动情况总结,我局按照县委普法依法办及市统计局的要求,把依法统计作为加强统计管理、实施科学统计的首要前提,把推进“法律进机关”作为提升依法统计水平的重中之重,采取多种形式,实施多措并举,取得了积极成效,现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强化“法律进机关”的组织保障

我局把推进“法律进机关”与统计三个提高、强化统计管理、优质统计服务同安排、同部署。一是健全机构。成立了“一把手”任组长、机关党组书记任副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任成员的“法律进机关”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了《县统计局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实施方案》,安排专职人

员具体负责活动的组织实施,形成了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保障到位的良好工作局面,为全面推进“法律进机关”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二是完善制度。坚持和完善党组理论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股室组织和个人自学制度,做到了学法普法制度化、经常化。《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读本》、《公务员学法用法读本》、《统计普法读本》人手一册,每年都组织一次全局法律知识考试,营造了良好的学习氛围。三是强化考核。将“六五”普法考核纳入目标管理,下发了《县统计局“法律进机关”年度考核办法》,实施一票否决。年末由局“六五”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全面考核,学法培训及考试达不到良好等次的股室和个人,一律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二、精心组织,搭建“法律进机关”的有效平台

紧密结合工作实际,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营造了良

好的机关法制环境。一是创新培训教育方式。通过聘请专家讲课、组织干部集中学习等方式,提升学法、用法的水平。一年来,对全局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岗位培训2次,做到持证上岗,文明执法,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二是开展法制宣传活动。结合统计工作实际,以法制宣传月、宣传周、“”全国法制宣传日为载体,组织开展了“法律进乡村”活动2次,发放资料749份,接受群众咨询26人次。三是加强宣教阵地建设。通过“统计局网站”,《统计信息》等平台,公开信息72条。四是组织法律知识竞赛。为进一步营造学习氛围、检验学习成果,组织开展了一系列法律知识竞赛、法律知识答卷等活动,扩大了宣传教育面。组织参加了全国“六五”普法法规知识网上竞赛活动,全县系统干部职工25人参加了竞赛。

三、普治并举,提升“法律进机关”的实践效果

坚持推进“法律进机关”与加强统计管

理、提升统计服务水平相结合,重点开展了四项工作:一是加强队伍建设。围绕打造务实高效的统计干部队伍,制定了政务管理、党建工作、工会建设、人事教育、廉政建设、后勤管理等100多项制度,推广规范用语、普及统计法规,全局干部干事创业、高效服务的热情高涨,崇尚文明、争创一流的劲头十足。二是规范权力运行。制订了资金分配审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等制度,在制衡权力、预防腐败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组织统计干部接受警示教育,增强了全局干部学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三是完善支出管理。建立了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项目绩效评价、监督审计跟踪、财政票据、目标管理考核等18项制度,对财政资金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控,有效抑制了不合理支出,保障了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通过扎实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全局上下依法统计、依法办事的能力显著增强,有力地推动了统计事业改革与发展。

6.七进机关工作总结 篇六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指挥部:

按指挥部要求,现将我局2010年开展城乡环境治理“七进”活动总结报告如下

一、加强宣传,确保认识到位。一是利用职工会、布标、展牌等形式,结合“学教”活动,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七进”活动的宣传教育,努力营造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工作氛围。开展城乡环境治理“七进”活动大讨论,增强了职工搞好计生工作,投身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责任意识和工作积极性,为深入开展城乡环境治理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二是印发宣传资料,明确活动内容。三是制作宣传栏,扩大宣传效果。用固定式、流动式的展板将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目的、内容、为什么开展环境治理等公示于众,使大家明确了做什么、怎么做。

二、重视投入,确保活动取得实效。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中,为环境治理提供了经费保障。“门内达标”和“门前五包”成绩明显。一是办公楼及公共区域确定专人清扫。机关股室添置卫生垃圾桶10个,冲水管250米,便纸篓12个,以及拖帕、扫把、铁铲等设施。二是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制发了《关于实行“门前五包”责任制的通知》,与住户签订责任书,做到常年保洁。卫生死角得到有效治理。对本系统车辆的安全行驶和停放加强管理,有序停放,不得参与婚丧嫁娶等违规行为,落实了有车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到目前为止,单位车辆没出现一次因管理不善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或电视暴光事件。

三、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治理实效一是由局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督导组,对全系统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及“进机关”活动进行全方位督促检查,对重视不够、进展缓慢、治理效果差的单位和部门进行严格问责,并在全系统进行通报,限时整改。

二是做好日常保洁。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坚持每天上班前做一次小清洁,周末进行大扫除,每月彻底做一次内外卫生。有力地推进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机关”活动的开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四、部门牵头工作卓有成效。我局为创省级优美县城活动中的牵头单位,对包联的片区的工作中,组织大量人力物力开展工作。花费2000元请人将积累的垃圾清除运走。并聘请了专职的保洁员,成立了“部门包街”态势良好。抽调工作人员坚持在包街路段维持保洁等工作;按领导分管股室的方式进行轮流值班,确定分管领导为前头人,股室负责人为包街工作责任人,确保了“部门包街”工作落到实处。同时,坚持每天组织职工参与“部门包街”路段义务大扫除,保持了街面的环境整洁。

五、查漏补缺,抓好国卫成果巩固工作。(1)加强学习教育,提高职工素质。进一步普及卫生防病科普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让广大干部、职工掌握应知应会的健康知识,继续开展“兴趣小组活动”,推广健康生活方式,定期组织干部职工进行健康体检,建立职工健康档案。机关党委还把城环整治和巩固“国卫”相关文件资料的学习纳入各支部的重要学习内容,组织职工开展了健康卫生知识测试问卷和文明卫生评议活动,选派人员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机关”活动动员会暨卫生健康知识讲座,举办医疗保险专题讲座,提高职工素质。

(2)深入开展“除陋习、树新风”专项行动。我局采取目标任务与工作责任有机结合,加大人力物力财务投入,细化工作措施,严格落实问责制。加大扫除力度,扎实开展办公区域清洁卫生、病媒生物的防控工作,彻底杜绝“脏乱差”现象,结合效能建设活动,扎实推进文明办公。

(3)认真开展病媒生物防控相关工作。进一步查漏补缺,再次购买除“四害”药品,投放到可能孳生“四害”的场所。将病媒生物防控知识重要内容纳入宣传,发放500多份,积极向市民宣传除四害知识、意义和实用消杀技术,增强除害防病意识。

在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机关”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离上级的要求还有差距,我们将按照《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进机关”活动考核内容及标准》,认真抓好落实,以好的机关环境迎接检查验收。

XXXX单位

7.法律进机关工作计划 篇七

关键词:死刑复核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原则,制度

一、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概述

(一) 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概念及法律依据

死刑复核法律监督, 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依法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表现方式。对于死刑复核法律监督, 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是这样规定的:“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 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从该条规定可以明确, 行使死刑复核法律监督权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检察院, 其他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送材料或者提出复核监督意见, 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设立死刑复核检察厅作为行使死刑复核监督权的专门机构。1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对象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活动, 监督方式是提出意见和通报结果, 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检察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行使死刑复核法律监督职能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一是宪法依据。《宪法》第129条、第135条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 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两个条文是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为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的确立提供法律依据。二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8条、第240条第2款分别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 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这两个条款是以一般法的形式为设立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提供了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 通过这一规定, 我国法律体系中正式确立了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

(二) 确立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的必要性

在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式以法律形式确立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之前, 对于检察机关是否应当介入死刑复核程序即是否应当设立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这一问题, 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反对者的理由归纳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具有行使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职权, 只是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因此死刑复核法律监督无明确法律依据。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本身就是一种监督程序, 是对高级人民法院的死刑判决案件进行复核, 也就是进行一次全面审查监督, 防止冤假错案发生。因此, 检察机关没有必要再一次介入到此程序中进行重复审查监督, 这样一来不符合司法效率原则, 而且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

笔者赞同支持者的观点, 认为确立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具有必要性, 意义重大。首先, 死刑复核法律监督是坚持权力制约和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按照权力制约理论, 权力应该相互制约, 一个自由的健全的国家必然是一个权力受到合理、合法限制的国家, 因为从事物的性质来说,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很容易走向滥用权力, 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限制权力。2因此, 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 可以对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起到监督制约作用, 监督法官公正司法, 不致滥用审判权侵犯公民合法权利。其次, 死刑复核法律监督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贯彻“减少死刑、防止错杀”死刑政策的重要表现。确立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 可以一定程度上起到限制和减少死刑作用, 同时对法院复核死刑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 从而达到对审判活动的全程监督, 最大限度地实现保障人权之目的。

二、死刑复核法律监督中检察机关应当坚持的原则

死刑复核法律监督作为监控国家权力 (审判权) 对生命权剥夺与否的最后一道关口, 对于保障犯罪人最根本的人权———生命权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检察机关正确履行好死刑复核法律监督职能, 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大举措, 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有利于从制度上保证死刑裁判的慎重和公正, 因此, 检察机关在行使死刑复核法律监督权的过程中, 需要坚持公正、及时、全面审查、保障人权和减少死刑等一些基本的法律原则, 履行好一个“把关者”的职责。

(一) 公正原则

公正是司法永恒的价值追求和与生俱来的内在品格, 是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源泉所在。3死刑复核活动是一项涉及基本人权特别是被告人的生命权等重要内容的专业活动, 它以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为中心内容, 其诉讼结果将涉及到对被告人生命和财产的剥夺与否, 事关被告人的基本人权, 人们对其公正的期望和要求也就更加严格。因此, 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死刑复核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必须坚持公正原则。

公正, 即公平、正义。公正的内涵十分丰富, 它涵盖了伦理、宗教、法律乃至哲学上的内容, 具有很大的包容性和开放性。公正原则也是一个开放性的概念, 与“正当法律程序”的概念一样, 很难对其进行全面性的概括, 我们只能通过列举一系列最低保障条款的形式来进行描述以及指导操作。检察机关在履行死刑复核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 如何保证公正司法,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1.得到法律的同等对待。任何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是最根本的公正标准, 即使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也必须获得法律的同等对待权利, 司法者在适用法律的时候, 不应当有偏私。2.保障被告人的陈述权, 积极听取意见。按照英国法的“自然公正原则”:任何权力必须公正行使, 对当事人作出不利的决定时必须听取他的意见。也就是讲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 每一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3.回避。“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这也是最基本的正义, 在死刑复核程序中, 与案件有关的人或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人不得作为审判者或者其他可能对案件裁判有影响的决定者。4.实体与程序并重, 保障程序正义。程序公正是为了保证实体公正的实现, 二者相辅相成, 缺一不可。5.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死刑案件作为最严厉的刑事案件, 获得一个法律业务水平较高的律师为其辩护和提供法律咨询, 对于死刑案件被告人也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二) 及时性原则

及时性原则, 原意是指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会计信息除了必须保证其真实性、可靠性外, 还应当保证信息的时效性。不及时的信息将使其有用性大打折扣, 甚至毫无价值。因此会计核算中必须做到及时记账、算账、报账。会计信息的及时性与其真实性、可靠性同等重要。如果将及时性原则引用于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 所谓及时性原则, 是指现代刑事诉讼应当以正当、迅速解决刑事案件为目的, 不仅要求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 而且要求高效、及时地执行刑事程序, 使案件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解决, 以实现诉讼的高效化。

法谚云:“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 司法裁判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正, 为了达到这个目的, 司法裁判的结论必须是公正的, 而司法裁判的程序性也必须是公正的。在程序公正的问题上, 一个重要问题是必须及时做出司法裁判并将这个裁判告知当事人。过迟做出裁判, 或者过迟告知当事人都是不公正的, 因此也是非正义的。正义本身就包含时效性, 迟到的正义对于渴求正义的人来说甚至是无意义的。4死刑案件5有其特殊性, 即不可恢复性。对于已经被判处死刑并且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来说, 时间就代表生命。检察机关在履行死刑复核法律监督职能时, 应当注重提高效率, 及时介入到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案件程序中, 及时审查案件情况并提出检察意见。省级人民检察院对于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对被告人的死刑判决或者对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执行的死刑判决, 认为不应当判处被告人死刑的, 应当立即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同意省级检察院意见的, 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期间, 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的检察意见。

(三) 全面审查原则

全面审查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二审程序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的目的是由不同主体在不同审级中从不同角度对案件情况予以反复审查, 以纠正任何可能发生的错误, 保证发现案件事实真相, 实现案件的正确处理。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22条延续了全面审查原则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 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一并处理。”按照刑诉法的规定, 二审人民法院既要对原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进行审查, 又要对其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审查。既要从实体上审查一审判决的正确性, 又要从程序上审查一审法院审判活动的合法性。

全面审查原则应用到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程序中, 则是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死刑复核法律监督过程中, 可以通过审阅案卷、讯问被告人、复核主要证据等方式进行全面审查, 既要从实体上对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证据是否确凿以及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督审查, 也要从程序上对死刑复核活动进行监督, 对于法院在复核中存在的违反法定程序办案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以及办案过程中存在的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要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检察意见。

(四)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法律原则, 《宪法》第2章第3款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这是以国家根本大法形式确立了保障人权原则。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条关于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和原则中也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相关规定, 在我国刑事诉讼的每一个环节、每一道程序中, 都必须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坚持统筹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 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 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尊重和保障人权, 保证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6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纳入到刑事诉讼法中, 既是对宪法基本原则的贯彻, 同时,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和检察机关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都是在这次新修订刑诉法过程中增加进去的内容, 可以说, 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的确立正是新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重要体现之一, 在立法文义上也有前后呼应之意。因此, 检察机关在履行死刑复核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 必须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

我国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这表明我国人权保障开始采用国际公认的标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宣告:“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 生命权受法律保护, 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保障人权首先就要求对生命权给予最为严格的保护。对死刑案件而言, 必须确保剥夺生命权的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和公正性。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 体现了国家对死刑适用的进一步严格化和实现程序公正的需要。检察机关介入这一程序, 它的核心意义并非仅在于国家健全其权利保障体系的宣示性作用, 更在于对每一个个体生命价值的切实尊重, 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过程实施监督就是在监控国家权力对生命权剥夺与否的最后一道关口, 体现着对人的生命权的最终关怀。7

(五) 严格限制并减少死刑原则

死刑作为一个最严厉的刑种, 是随着国家和法的产生所产生的, 经过漫长的历史演变, 形成了今天的比较完备的死刑制度。保留死刑但坚持少杀、慎杀, 反对多杀、错杀, 是党和国家对待死刑一贯的基本政策。早在抗日战争时期, 毛泽东同志在《论政策》一文中指出:“应该坚决地镇压那些坚决的汉奸分子和坚决的反共分子, 非此不足以保卫抗日的革命势力。但是决不可多杀人, 决不可牵涉到任何无辜的分子。”81948年1月, 他又在《关于目前党的政策中的几个重要问题》中指出:“必须坚持少杀, 严禁乱杀。主张多杀乱杀的意见是完全错误的, 它只会使我党丧失同情, 脱离群众, 陷于孤立。”9新中国成立后, 这些思想逐渐演变成为我国立法、司法的重要指导思想, 并发展成为现在的“少杀、慎杀和防止错杀”、“严格限制和减少死刑”等死刑政策。

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正确贯彻了慎用死刑的原则, 体现了刑罚制度的进步和发展。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文明的不断发展, 刑事制裁中的轻刑化思想渐被人们接受。我国保留死刑是从现实国情出发, 根本目的是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保持政治稳定, 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因此, 严格限制和减少死刑不仅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也是死刑本身的要求。从2007年死刑复核权的回收, 到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的确立, 出发点都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 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 更好的保障人权。因此检察机关在履行死刑复核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 应当坚持限制和减少死刑的原则, 严格死刑的适用条件, 最终达到保障人权和限制死刑的目的。

三、结语

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仍然属于一个新生事物。目前立法、司法机关并没有出台关于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相关解释或实施细则, 监督的方式、程序、效力等还无明确规定, 这项职权的充分行使还有一定难度。2012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委员会通过了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对行使死刑复核法律监督权的职能部门、提出检察意见的情形和时间、省级检察院报告制度、当事人申诉、审查方式等作出规定, 随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 检察机关的死刑复核法律监督权必将得到具体的落实。检察机关应当坚持公正、及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原则, 坚决贯彻限制和减少死刑政策, 对死刑复核活动进行全面审查监督, 从制度上保证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的社会和法律价值的实现。

注释

11 死刑复核检察厅的前身是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的“死刑复核检察工作办公室”, 作为一个临时性内设机构负责死刑复核监督具体工作。

22 杨海峰:《以权利制约权力: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取向》, 载《科学社会主义》, 2012年第3期, 第53-54页。

33 童建明、孙谦:《新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 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4月第1版, 第45页。

44 廖曜中:《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载《出版参考:新阅读》2006年第12期, 第45-46页。

55 本文所称的死刑案件特指死刑立即执行案件, 不包括死缓案件。

66 李肇星:《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7个具体规定中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载http://www.court.gov.cn/xwzx/yw/201203/t20120307 _172551.htm, 于2014年6月7日访问。

77 韩虹:《论死刑复核程序中检察机关的职能》, 载《中国司法》2006年第9期, 第97页。

88 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二卷, 人民出版社1952年版, 第725页。

8.法律进机关工作计划 篇八

令人震惊,匿名信引出贩婴案

2013年6月5日上午,湖北省枣阳市公安局局长赵友明接到一封群众来信,信中说:“枣阳市太平镇高夏庄村村民邢小强通过刘春、李良等人,将双胞胎儿子卖掉了,希望公安机关管一管。”赵友明当即批示:请太平镇派出所及时查处。

接到批示后,太平镇派出所领导立即成立专案组。枣阳市太平镇是鄂西北有名的乡镇,寺沙省道穿镇而过,交通便利。高夏庄村是太平镇的一个行政村,距离太平镇不到4公里。

民警找到高夏庄村委会干部了解情况后,来到太平镇卫生院妇产科。经过调查,民警得知:2011年12月19日,邢小强的妻子陈嬛嬛产下一对健康的双胞胎男婴。

接下来,民警将目光转向举报信里提到的李良。据查,53岁的李良系太平镇双河村村民。经过几天的蹲守,李良被民警“请”到了派出所。面对民警的询问,李良表现得很镇定,称从未参与买卖婴儿。

询问陷入僵局后,民警采取迂回战术,找到了李良的妻子。民警对她作了大量的思想工作,李良的妻子最终承认丈夫帮忙卖过一对双胞胎男婴。民警再次突审李良,在证据面前,李良承认了帮忙贩卖婴儿一事。

原来,李良和高毅是同村同组人,两家关系很好。高毅的妻子叫石莲,娘家在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在跟李良的一次聊天中,石莲称她的胞弟石阳结婚十几年都没有生育,两口子经常发生矛盾。

说者无心,听者有意。一天,李良遇到本镇肖毛村的刘春。吃饭时,李良把石莲的苦恼说给刘春听,让他帮忙寻个孩子养。刘春干脆地回答:“这是小事,我给小强说一声,让他老婆生一个给你们就行了。”

刘春口中的小强就是他认的干亲家——高夏庄村四组的邢小强。(农村的风俗习惯,如果两家关系不错,可以认亲戚来往。——编者注)

没多久,刘春把朋友想抱养小孩的事情告诉了邢小强。邢小强满口答应:“行啊。要生了娃儿,你们得给我1万元。”随后,刘春告诉李良:“小强说生个娃可以,但要2.5万元。”李良将刘春的要求告诉了石莲,石莲答应了。

2011年12月中旬,陈嬛嬛到了预产期。石阳夫妇得到消息后,提前从贵州老家来到了枣阳市太平镇。12月19日,陈嬛嬛在太平镇卫生院产下一对双胞胎男婴。当晚,石阳夫妇将2.5万元交给了刘春,并抱走了双胞胎男婴。事后,邢小强支付给刘春、李良各1000元感谢费,自己留下8000元,将其他钱交与刘春保管。

在民警深入调查后,又一条卖婴儿案线索浮出水面。原来,在第一次卖子得逞后,邢小强看到了“发财之道”。2012年年底,他的妻子又产下一名男婴。这次,邢小强自行通过中间人联系买家。在孩子出生后的第三天下午,中间人与买主孔动来到邢家,按事先约定的价格交给邢小强1万元,并将孩子抱走。2013年6月下旬,民警将邢小强等8人抓获归案。

大快人心,卖儿“狼爸”受到严惩

邢小强出生在农民家庭,因父亲早逝、母亲残疾,所以腿部残疾的邢小强养成了好吃懒做的恶习。在亲友们的张罗下,成年后的邢小强和患有精神疾病的陈嬛嬛得以成家。2008年,陈嬛嬛生下一个健康的男孩,取名虎子。邢家生活虽然拮据,但一家人和睦相处。不过,好景不长,在利益的驱动下,这个家庭名存实亡。

“小强,你动动脑子,把你老婆的环取下生孩子,是女孩就自己养,是男孩就卖掉,换几个钱花,改善生活。”一次,刘春对邢小强说。

邢小强问她:“那要是有人问起咋办?”刘春回答:“你就说娃子生下死了。”

这让邢小强看到了容易赚钱的“行当”,想想自己没有文化,没有技术,身体又不好,便坚定了自己的想法。

案发后,警方分赴多地寻找被卖儿童的下落。民警在河南调查发现,邢小强第二次卖掉的男孩已在新家上了户口,生活稳定。考虑到邢小强即将服刑,陈嬛嬛自理能力低下,公安部门决定将孩子交由养父母继续抚养。出于同样原因的考虑,民警决定将之前被卖的双胞胎男孩也暂由养父母照顾。

2014年5月16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案件。面对自己的罪行,邢小强当庭忏悔。12月19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依照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条等规定,以拐卖儿童罪判处邢小强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刘春等7名中间人2~5年的有期徒刑。

为解决邢家的困窘状态,太平镇镇政府将邢小强的母亲送到了养老院,把陈嬛嬛送到了安定医院治疗,把邢小强的大儿子安置到本家的一位爷爷抚养,把邢小强第五个儿子过继给外村的刘家抚养。

(文中人物除赵友明外均系化名)

法官点评

在本案中,邢小强等8名被告人拐卖儿童的行为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但,生活中仍然有一些人简单地认为,将自己的子女卖予他人不构成犯罪。实则不然。所谓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儿童以及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拐卖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儿童以及偷盗婴幼儿用以出卖的行为,而且只要有以上几种行为之一,就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出卖的目的。在我国《刑法》中,拐卖儿童罪属于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2000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部分指出:“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以赢利为目的,出卖不满14周岁子女,情节恶劣的……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并没有排除出卖亲生子女的情况。对这类犯罪的处罚,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但凡以出卖为目的,有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均构成拐卖儿童罪,当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拐卖儿童3人以上等情节者,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虽然受害者是邢小强的儿子,但邢小強以获利为目的出卖孩子的行为,已经构成拐卖儿童罪,且贩卖儿童数量达3人,属于“情节恶劣”。在具体量刑中,邢小强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为主犯,但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为此,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对邢小强定罪处罚既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又合乎社会道义伦理取向。

一个生命的诞生是多么的不易,女性十月怀胎的艰辛不是几句简单的言语便能表达得了的。既然选择了“生”,父母就必须肩负起“育”的责任,这是做人应有的良知,容不得任何人抛弃、糟蹋、出卖。另外,一些不能生育的人,如果真心想收养孩子,最好通过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勿让类似的悲剧重演。

9.环境综合治理进机关工作方案 篇九

环境综合治理“进机关”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我县关于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改善优化发展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切实改善我县城市环境,充分发挥机关党员干部职工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表率作用,在我室迅速掀起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热潮,推动我县经济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营造干净、整洁、文明、有序的机关工作环境。结合我室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活动为载体,全室动员,集中精力,突出重点,全面开展环境整治活动,以优美、整洁、文明、和谐的机关环境,迎接新中国60华诞。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环境综合治理“进机关”活动,进一步美化办公环境,使我室办公环境和安全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干部职工的环境综合治理意识进一步增强,工作生活环境更加和谐优美。

三、治理内容

(一)开展优美机关办公环境活动。达到:“清新优美、窗明几净、摆放整齐”。对办公场所和生活区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大清理,并添置必要的卫生设施,随时保持室内外的整洁靓丽,办公室桌上物品摆放整齐,室内适当摆设花卉。每周集中开展一次办公区域除“四害”活动。举办健康卫生知识讲座,普及干部职工职业卫生、1

疾病预防、营养卫生、吸烟有害等卫生健康知识,要在办公区域自觉做到“三洁、三无”。“三洁”即:地面光洁、桌面清洁、墙面整洁;“三无”即:无烟头纸屑、无私拉乱接、无污迹痰渍。

(二)开展机关节能降耗活动。一是节约时间提高办事效率。把创建节约型机关同机关效能建设、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紧密结合起来,树立公仆意识,自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孜孜不倦的精神、认真负责的态度努力做好机关各项工作。要不断强化干部职工的时间观念和效率意识,科学合理地安排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坚决纠正办事拖拉、推委扯皮、不讲效率的现象。二是节约机关用水、用电、用气。合理设置空调温度,办公室、会议室等办公区域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开空调时不开窗,人走关停,晴天上班不开灯。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电视机等电器设备不使用时及时关机,减少待机能耗。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及时关好水龙头,杜绝跑、冒、滴、漏和常流水现象。随时检查供气管线及设备,避免出现漏气现象,冬天用气时要做到人走气关。三是节约办公经费。严格办公经费和办公用品管理,规范办公用品的采购、配备、领用手续,延长办公用品的使用寿命。充分利用网络办公,尽量在电子媒介上修改文稿,加快推进办公无纸化,减少纸质文稿的印制,提倡双面用纸和信封、复印纸的再利用。减少圆珠笔或一次性签字笔的使用。加强办公电话管理,严禁电话聊天、打声讯电话,减少电话费支出。

(三)积极开展树文明新风活动。全室干部职工从自己做起、从身边事做起、从日常交往做起,养成文明礼貌的行为习惯。以争

创“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和“文明优质服务标兵”为内容,开展“擦亮窗口、展示形象”活动。实现服务态度、服务环节、服务质量、服务效率、服务作风新的突破和提升。通过活动的开展,提高我室干部职工的文明程度,展示我室干部职工良好的形象。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宣传力度,提高整治意识。通过广泛宣传动员,加大对环境整治的宣传,营造一个人人关心、参与和支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监督检查,对我室环境整治进展情况进行动态督查,并将督查情况进行通报。加强每周检查监督力度,强化每周一次大扫除,每天晨扫制度。重视先进事迹、典型事例的表彰,形成全校师生广泛参与、互相监督的良好氛围。

(三)培养对广大师生文明卫生意识和素质的培养,革除不良的卫生习惯,通过正确引导,规范言行,促进广大师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广泛形成爱护公共卫生、爱护公共财物的良好风尚。

XXX单位

10.法律进社区工作计划 篇十

根据上级下发的“法律进社区”活动安排和办事处的具体要求,结合我社区的实际情况,我社区制定活动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区关于法律进社区的有关要求,以提高社区居民法律素质为目标,以推进社区法治化管理水平、构建和谐社会为主要内容紧紧围绕社区建设和管理实际,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推进社区依法治理,维护社区的平安稳定。以“九进社区”活动为载体,在办事处的领导下,在派出所的具体指导下,各尽其职,有计划地开展好法律进社区工作,规范和落实社区治安防范各项工作措施,全面加强社区社会治安群防群治体系建设,建立以“技防为主导,物防为基础,人防为保障”的安全防范网络,做好以防火、防盗、防抢、防破坏、防毒、防爆、防治安灾害事故为主要内容的安全防范工作,预防、控制和减少违法犯罪,努力营造更加安定、和谐的社区环境,使我社区成为一个有法可依、秩序良好、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和谐的新型化平安社区。

二、活动内容

1、规范社区治保会和调委会工作。严格按照《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建立健全社区居委会组织制度,内部工作制度、民主监督制度等。从自身做起,规范社区居委会组织及成员行为,建立健全社区居民自治章程,推动社区民主管理和依法自治工作。根据调

委会组织条例,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完善调解组织,提高调解质量。2、找准切入点,加强“法律进社区”工作的针对性。一是要加强内容上的针对性。针对居民迫切需要全面提高法律素质的需要,由办事处司法所部门负责,社区法律志愿者队伍具体实施,向居民开展《宪法》、《刑法》、《民法通则》、《诉讼法》等居民必备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配合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法律宣传,如:结合房屋拆迁之际,大力宣传《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继承法》,结合土地征用之际,广泛宣传《土地管理法》等,减少因房屋拆迁、财产继承、土地征用等问题引发的各种矛盾纠纷。二是加强重点对象的经常性普法,要高度重视青少年的普法教育。社区要与学校法制教育主渠道相衔接,通过开设各类青少年法制专题讲座、设立法律宣传栏、法律讲座等形式,让青少年感受知法、守法的重要性。开展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法制教育,通过法律咨询、法制讲座等形式,强化他们自觉守法、诚信经营的意识。

3、积极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利用社区法律学校抓好街道、社区居委会干部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同时加强社区内全体居民、青少年和营业主、下岗职工及闲散人员、刑释解教人员、流动人员和法轮功痴迷者的法制教育,实行分层管理、分类施教、增强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积极配合办事处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工作,把法律服务、法律咨询延伸到社区,加大法律宣传力度。

5、建立社区矛盾调解站,由社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成员、社区有关部门和社区民警等人员参加,负责对辖区内重大、疑难、复杂的居事纷纷及一般民事、经济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对一些小的矛盾纠纷就地、及时调解,实现小事不出户、大事不出区,减少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6、充分发动驻区机关、单位和锡市创建安全社区的单位为社区法律学校赠送法律书籍等形式。

三、活动措施

1、加强队伍建设,一是建立法律宣传员队伍,为社区居民做好法律宣传服务;二是建立法律志愿者队伍,以居住在社区的在职和离退休政法干部、政法院校师生为主,义务开展社区法律宣传、法律咨询、民事调解等活动。三是建立民事调解小组,化解民事纠纷;四是建立法制文艺队伍,发挥社区居民文艺工作者和爱好者作用,以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法制文艺宣传教育活动。

2、建立法律宣传教育阵地,一是建立以法制宣传栏,图书室等宣传阵地;二是利用社区现有办公场所和驻区单位设施建立居民、青少年法制学校;三是建立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阵地,以社区警务室为依托,建立法律咨询室,将法律服务延伸到社区,将本社区老、弱、病、残及社会弱势群体做为法律援助对象,直接向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请示援助;四是建立安置帮教转化站,加强刑释解教人员、“法轮功”练习者的帮教、转化工作。

11.法律进机关工作计划 篇十一

【关键词】 躲猫猫;司法独立;意义

中图分类号: D523.4

“躲猫猫” 是个大家熟悉得不能再熟悉的游戏名称,但它有可能成为“2009年度网络第一热词”。 而躲猫猫这个词之所以在网络热议,是因为,日前云南一青年李乔明在看守所因与同监室的狱友玩“躲猫猫”游戏时,因为蒙着眼被狱友踢打后撞到墙壁受伤,不治而亡,此事披露后在网上引发热议,成千上万的网友跟帖,对此纷纷发表看法。网民意见引发官方重视最终开花结果目前已不罕见,浙江温州公款出國旅游事件被查处、郑州管城区的白宫被曝光,网络都起到导火索的作用。然而,云南省这次做出的反映则大大出乎所有人的预料:云南省委宣传部发出公告,请网友会同公检法机关组成“调查委员会”,参与调查“躲猫猫”真相。 

这一应对方式刚刚出台,立即引起所有人的高度重视。有人拍手赞成,认为云南省的这一做法,实为邀请网民参与重大敏感问题调查之鼻祖,体现了行政机关越来越重视要给予公民充分的知情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以此杜绝腐败等违法违纪现象。有人俯首沉思:云南省这样应对真的有必要吗?是不是在作秀?此时,我们有必要思索在这一事件中为什么是省委宣传部发动网民组成调查团呢?众所周知,躲猫猫事件发生在看守所。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在押人员发生伤亡事故,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第一时间加强监督,调查情况,固定证据,查明原因,并作出相应处理。而在这起案件的调查中,无疑行政机关在唱主角。这样合适吗?此时我们是不是更应该思索一下我们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否切实可行?

1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特征

谈起检察机关的特征,我们首先需要涉及的是法律监督的含义。

法律监督又称法制监督,有广、狭两种理解。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众所周知,检察机关是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因此,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颇具特色。

第一,主体的专门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专门性,这是法律赋予它的明确职权。无论是宪法还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都有明文的规定。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具有专门性。首先,检察机关是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专门机关;其次,这一监督职能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胜任的。它需要那些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拥有较多的专业技能,资历较深的检察官才可以行使法律监督职能。

第二,监督内容的特定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在内容上具有特定性。它不是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所有的违反法律的活动都加以监督,这样做既不合理也不现实。它监督的范围应该是这些主体作出的违反法律规定的、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一方面,法律监督的资源有限,而违反法律的情况众多,法律监督机关对所有违反法律的情况都进行监督不太现实和可能。另一方面,私权有别于公权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私权具有处分性,当个人的私人权利被侵犯时,他完全有自由选择是否维护其权利,如果他放弃了权利的救济并且不构成对公共利益的损害时,那么如果法律监督机关进行监督就会造成法律监督权强行干预私权的处分性原则,所以法律监督的范围不包括虽违反法律但仅仅侵害公民个人利益的行为。

第三,监督效力的强制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检察机关在进行法律监督时,也是在进行执法活动,这样的法律活动势必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与其他形式的监督区别之一就在于监督效果的法律效力方面。

法律监督的独立性。我国的检察机关虽然要对权力机关负责,但它并非权力机关的附属物。它具有自己的相对独立性。这种独立性主要体现在机构设置和职权行使两个方面。检察机关与执法机关、审判机关相平行而存在,它本身独立于政府和法院,因此在体制上保证了法律监督权可以得到有效的独立行使。

2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现状

众所周知,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对侦查、审判等司法工作进行法律监督。

第一,立案监督权力弱化,工作难显成效。虽然刑事诉讼法中明文规定了公安机关必须接受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检察机关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理由不被接受时,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但是,在现实工作中,我们不免发现公安机关或不说明理由,或以虚假理由搪塞。在接到检察机关的通知后,立而不侦故意拖延时间。此时,检察机关也无可奈何。可以说,检察机关对立案工作的监督完全取决于公安机关是否愿意接受监督。

第二,审查批捕监督权没有权威,工作难以展开。《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然而,现实中公安机关可以随意变更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或不批注逮捕决定的行为。虽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已专条列出“公安机关在对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原批捕的人民检察院。”但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在变更强制措施后并未通知检察机关,以至于检察机关此后进行的起诉工作难以正常展开。在实践中,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的决定后,公安机关并未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而是将其继续押在看守所,此时检察机关也无计可施。

第三,刑事审判监督功能不够。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有权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并且具有提起抗诉的权力。然而由于刑法分则中对刑罚规定的比较模糊,量刑幅度较大,由此给法官保留了司法余地,他们可以针对案件情况进行裁量。以至于实践中,各地法院的裁判尺度不一,有时同一个法院不同的法官也会在同一类案件中作出不同量刑。面对这些情况,检察机关就无能为力,它无法加以监督制约。

第四,监管场所的检察监督没有保障,实际工作如履薄冰。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拥有对监管场所的监督权力。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驻所监察室的办公室、相关的水电资源需要由监管场所予以提供。再加上工作资源匮乏,监管场所的检察监督很大一部分需要仰仗监管场所是否愿意接受监督,这就造成“躲猫猫”现象屡禁不止。

3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日趋衰弱的原因

首先是相关法律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诚然,我们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刑事诉讼法都对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力做了相关的规定。但是这种监督规定的太具体,由此导致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过程中发挥僧的暗箱操作以及刑事立案、批捕等监督难以落到实处。在这些法律规定的疏漏之处,检察机关对这些行为同样一筹莫展。就监所监督而言,司法理念薄弱,立法过于原则就给检察机关的监督带来较多困难。目前,我国尚未完全形成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的理念。在监管场所歧视被监管人、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现象在一定地区仍然存在。与此同时,在立法上体现出重侦查审判轻羁押的现象,重羁押效率轻羁押监督的倾向。目前,我国在监所方面立法严重滞后,致使相关度法律监督缺乏可操作性。监管干警拥有过多的监管权力,这些权力又难以得到有效的监督和只用,由此导致滥用职权、侵犯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的事件屡禁不止。

其次,缺乏相关理论研究严重滞后,缺乏相应的理论支撑。目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尚未得到学界的重视。其理论研究多依赖于检察机关自身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有的理论水平低,成为具体检察实践的归纳总结;有的太过理想化,就理论而理论。我们不得不承认检察机关的实践是必须也是必要的。实践是检验真理正确与否的唯一标准,但是法律监督同样也是一个系统性强、理论性强的课题。如果缺乏相关理论的引导会导致整个监督理论体系的不系统不完善,从而直接妨碍法律监督的有效实施。

最后,缺少相关得力的保障措施。由于现行法律缺少得力的惩处条款,导致检察机关作出的监督建议常常遭遇冷板凳。不仅公安机关、法院对检察院作出的监督建议经常不理不睬,而且监所机关也不配合检查监督。使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形同虚设,严重制约了法律监督的成效。 

4 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的措施

第一,增强监督意识。思想一变天地宽,检察机关要切实担负起监督的职责,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通过依法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在监督过程中要突出重点,着力解决那些事百姓切身利益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要提高法律监督的制约能力,实现刑事诉讼法的诉讼目标。既要使有罪的人依法受到刑事追究,又要防止发生冤假错案,防止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真正做到“党的领导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要改革检察机关的人事体制和经费保障体制,要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从而为法律监督的真正实施打下坚实的制度基础。

第二,要完善立法,为强化法律监督提供法律保障。首先要补充完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的相关内容。如在监所监督上,要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是否合法施行监督。如有超期羁押的现象须通知看守所执行换押制度。同时赋予检察机关对拒不接受监督的单位和个人有处分建议权。在侦查监督上,须明确检察机关的知情权和建议权。在审判监督上,要明确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防止久拖不决。在民行监督上,要明确检察机关的抗诉权。要加快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相关法律建设,从而使检察监督法制化、规范化。 

第三,要加强相关法学理论研究,从理论角度重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从而为其正确展开提供理论支撑。无论是科研院校还是检察机关本身,都应审视现行检察制度所依据的理论是否适合我国的国情。我们不仅要研究国内法律也应研究国外立法,加强横向和纵向联系,研究出普遍的规律,从而正确指导检察工作的实践。

最后,要改善用人机制,强化队伍管理,提高干警素质。检察机关在录用人才时需要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把那些通过司法考试,拥有较深的法学功底的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录用到检察机关,从而增强整个检察干警队伍的素质。检察机关要坚持对干警进行培训,可以采取举办学术讲座、聘请教授授课等方式,不断增强干警的法律素养,提高干警的政治素质,提升干警的职业道德水平,从而不再使他们和法律“躲猫猫”。

12.法律进机关工作计划 篇十二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和法理依据

社区矫正, 简单地说, 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我国的“社区矫正”, 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 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 由专门的国家机关, 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 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 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 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目前, 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会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

1.社区矫正的对象。根据上述通知和各省、市司法行政部门的指示精神, “社区矫正”的对象主要是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或由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且正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这五类人。

2.五类人员的来源及法定衔接程序。五类管理人员的来源分两种, 一是法院直接判决;二是法院裁定监外执行。因此存在法院与被管理人员所在地公安机关的衔接问题。刑事被告人被判处管制、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 将生效的判决 (裁定) 书副本和执行通知书一并及时送达执行地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监狱、看守所对批准暂予监外执行 (保外就医) 的、或刑满释放后仍需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 将原判决法律文书、审批表、鉴定表一并及时送达执行地公安机关和检察院。

3.社区矫正管教程序及措施。公安机关收到法院及监狱、看守所送达的法律文书后, 应当在十日内组成社区矫正监督考察小组, 建立被监督罪犯档案, 制定和落实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社区矫正监督考察小组由社区民警、社区工作人员、被监管人员家属、被监管人员单位成员及相关志愿者组成。被监管人员每月应向社区矫正监督考察小组汇报思想一次。社区矫正监督考察小组应当对被监管人员谈一次话, 向居住地居民张榜公开其罪行、考察期限、应遵守的规定, 对被监管人员学习、生活、思想状况半年一小结, 全年一总结, 并将考察情况、奖惩情况等内容记录在档案中。

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

1.检察机关如何对社区矫正进行监督,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本来, 现行法律法规对监外执行检察监督规定就过于原则、笼统, 致使在实际工作中, 监外执行检察监督缺乏操作性。现在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后,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不是专门的机关, 只是司法行政机关牵头成立的一个联合组织, 是“专门的国家机关, 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实施的。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尽管检察机关有权对刑罚执行进行监督, 但具体对社区矫正这种执行方式, 检察机关依据什么进行监督, 如何对社区矫正进行监督, 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2.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增加, 使监督更加困难。在过去监外罪犯的核查中, 检察机关主要监督公安机关对监外罪犯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后, 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由矫正组织执行, 但是,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罪犯的监管仍由公安机关来执行。那么, 在社区矫正制度实施中, 检察机关不仅要监督社区矫正组织的执行行为, 还应当监督公安机关的执行情况, 使得监督工作变得复杂困难。

3.检察机关的监督缺乏约束力和强制性, 影响了检察监督效果。检察机关对于社区矫正中发现存在的问题一般采取提出检察建议或发违法通知书的办法来纠正, 但执行机关往往很少真正去采取有效措施来加以落实, 导致监外执行中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威得不到有效维护。

三、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必要性

目前, 法律对社区矫正以及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没有做出明文规定, 但《通知》第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法律监督, 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 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地进行。”同时最高检下发通知要求, 检察院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要加强规范化建设, 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检察档案和台账。要与法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共同研究、解决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社区矫正工作目前还处在试点阶段, 还有很多不规范、不完善之处, 检察机关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各环节的法律监督确属必要。

(一) 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必要途径

社区矫正是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 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我国为了适应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的发展需要, 减少监禁刑,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积极探索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新途径, 这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方面。

社区矫正的五类对象, 这些人在形式上没有被监狱等监管场所看管, 是活动于社会的“自由人”, 但其行为、活动等均要受到执行机关的制约和限制。对这些矫正对象开展有效的帮教和管理, 帮助其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 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 对于保障社会稳定, 促进社会和谐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为此, 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解决好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问题, 并将此作为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部分, 列入三项重点工作之中。因此, 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 保障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工作依法、顺利进行, 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途径。

(二) 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有利于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由于社区矫正采用非监禁方式执行刑罚, 因此对那些本应受到监禁的罪犯有极大的诱惑力。其中一些别有用心的罪犯及其家属、亲友会想尽办法甚至采用不正当手段来谋取社区矫正的机会。司法机关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被告人判以缓刑或管制, 对不具备假释、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予以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违法情况在社区矫正试行之前比较少见, 但在社区矫正推广后, 此类现象极有可能披着社区矫正的外衣堂而皇之发生。加强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 尤其是在矫正对象的确定、交付环节, 加强对法院、监狱等机关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有助于遏制滥用权力者寻租, 防止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腐败现象, 有利于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三) 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要求坚持对严重刑事罪犯依法予以严厉的惩罚, 也要求对罪行较轻的罪犯进行从宽处理, 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 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司法追求的社会效果应当是社会和谐, 刑事司法是修补恢复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 使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达到新的平衡与和谐。而社区矫正制度是一种人道、有效、经济的罪犯处遇制度, 是贯彻宽严相济的一种途径。通过对从宽罪犯进行社区矫正及矫正得怎么样加强法律监督, 能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四) 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能够促使矫正工作取得实效

现代社区矫正不是一个单纯的刑罚, 而是一种建立在刑事法律基础之上、以一套制度为保障的行刑方式。国外社区矫正中有家庭监禁、电子监控、中途之家等制度保障, 我国现行的社区矫正也同样规定了监护制度、报到制度、走访制度、学习制度、迁居制度、外出请销假制度、会客制度、惩戒制度等对犯罪人进行限制的制度。加强检察机关对矫正主体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及相关矫正制度的监督力度, 不仅可以促使矫正主体依法积极、主动、正确履行职责, 保证矫正对象的应有权利不被剥夺, 而且有利于解决矫正对象的脱管、失控问题, 有利于减少社会公众对矫正对象缺乏监管而给社会造成更大危害的担心, 从而能够促使矫正工作取得实效。

四、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措施及建议

社区矫正中的监督机制是社区矫正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通知, 要求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保证社区矫正公正适用和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增城市人民检察院监所科今年伊始就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探讨和研究, 采取措施充分开展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检察监督, 切实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一是统一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采取一站式交付接收的形式, 首先由法官宣布社区矫正对象的判决情况, 然后由社区矫正对象签收《社区矫正告知书》, 并当庭宣读《保证书》。其次法院向公安机关递送非监禁刑罚执行通知书, 并移交社区矫正对象的有关法律文书及材料, 最后公安机关向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移交社区矫正对象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并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将社区矫正对象带离退场。这种交付接收形式, 保证了社区服刑人员和法律文书准确及时交付接收, 彻底解决了过去法律文书交收不全不及时甚至失误的问题和脱、漏管的问题。

二是定期到社区矫正办公室监督检察。笔者所在院监所科指派专人每周至少一次到社区矫正办公室对矫正对象报到情况、人数、动态、监管措施的落实及矫正效果等情况进行检查, 加强与社区矫正办公室领导的沟通配合, 就矫正对象的监管、教育、改造等情况共同进行研究, 确保矫正执法顺利开展。

三是建立社区矫正对象台账。将法院及矫正办公室上报的矫正对象名单及矫正情况进行汇总, 建立一套包括矫正对象个人基本情况、接受矫正教育情况、出入行踪等情况的社区矫正台账, 通过核对双方汇报上来的矫正对象名单情况, 及时发现有无脱漏管的矫正对象, 确保社区矫正对象正常执行。

四是不定期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抽查谈话。不定期根据社区矫正办公室提供的名单及联系方法, 抽取部分矫正对象进行谈话, 对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的生活情况, 思想状况, 矫正办是否监管到位、是否对其进行矫正教育等情况进行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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