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合同格式

2024-09-20

金融合同格式(15篇)

1.金融合同格式 篇一

证券合同格式:期货代理协议书

协议书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代理_________交易所现货和期货交易,达成如下协议:

一、为了确保在_________交易所的交易能正常进行,甲乙双方均须清楚了解并严格遵守《_________期货有限公司_________交易所代理业务规则》,正确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已经仔细阅读并充分认识了甲方提供的《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一切因乙方看错市况而遭受的亏损,乙方完全承担资金乃至资产抵债的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作为代理方,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资信情况。开户时乙方需出具经营执照(副本),法人授权书,单位状况(生产经营状况、近期财务报表等)等有关资料。

四、乙方为了便于与甲方联合,除当面填写“买入(卖出)指令单”外,可再确认传真、电报、信函、录音电话中的任何一种方式作为法律认可的委托方式。另外,乙方法人代表需签署《法人授权书》,甲方只能接受乙方法人或其指派的授权人的指令。

五、保证金帐户的设置:

1.本协议签定后,乙方应在三天内将基础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_万元汇入甲方帐户开户,此为本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

2.乙方在开具“买入(卖出)指令单”以前,应将足够的初始保证金汇入甲方帐户,初始保证金数额为成交金额的%,超越保证金数额的指令,甲方没有义务执行。交易平仓后,该初始保证金由甲方及时退回。3.凡属期货交易,每天均按_________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对其与成交价的差价部分,要求亏损方交付追加保证金。如果乙方损失≥100%初始保证金,而又未能在下一交易日前一日15时前及时补足,甲方有权代为平仓,所有损失和费用,由乙方全部负责。

六、甲方代理乙方交易的佣金(含向交易所交纳的交易手续费)为交易额的_________‰,乙方负责在买卖合约成交后三天内,向甲方交纳代理佣金。

七、现贷合约签定后,乙方凭交易所成交通知单在三天内通知甲方将货款/提货凭证存入所。如是交收现货交易,乙方应先提供有效发票再行收取货款。

八、有关税金问题,均按照_________市税务机关规定办理。

九、协议的中止:

1.乙方如需中止委托关系,应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待甲方核准并结算帐目后,立即中止协议。

2.乙方如不遵守甲方的各项规定,违约情节严重的,甲方在追回违约损失的前提下可中止代理关系,并有加以处罚的权利。

十、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

十一、乙方的印鉴需在甲方备案。

十二、此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保留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2.金融合同格式 篇二

一、案情简介

某公司与2010年6月建成一大型的四层购物广场, 建成后以每层规划为诸多摊位的形式对外出租。由于设计及施工等原因, 致使第二层供暖设施存在问题, 为了尽快收回投入成本, 决定采用事先拟定格式合同的办法解决这个问题。为此, 该公司在合同第5条特意规定, 出租方有权对购物广场进行商业管理, 内容包括对购物广场装修的审查和监督, 对商品品种、布局品种及布局的规划和控制。该公司在其合同附件中又特别声明:出租方与承租方已经充分了解并知晓上述合同文件的全部条款, 并特别注意到有关免除或限制双方责任的条款, 出租方按照承租方要求对该部分条款已经予以说明。

摊主与该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并入驻该广场后, 开始经营的还不错, 可到了冬天第二层不能供暖的问题就凸显了出来, 几乎没有客户光临, 确实无法再继续经营下去。于是该公司决定对这一层进行重新改造并拆除所有摊位。该公司把自己在第一层的摊位主动撤出, 要求第二层摊主搬到第一层继续经营, 并承诺可以对摊主进行适当的减免租金等补贴。

第二层的部分摊主与该公司签订了商铺调整单, 陆续搬到第一层开始经营。可任某等不少摊主认为, 原来第一层的经营品种定位为首饰与化妆品, 已经积累起来的消费者购物习惯被打破, 更重要的原因在于, 第二层的改造加上重新装修时间要近三四个月, 施工噪音和建筑垃圾也要影响第一层的经营等等, 要求与该公司解除租赁合同并赔偿相应损失。

经过多次协商由于双方的条件差距太大, 任某等部分第二层的摊主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二、不同意见

对于本案存在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认为任某等摊主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第二层进行改造对摊主造成的影响可以采取减免租金等方法予以适当补贴。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双方协议第5条规定, 该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购物广场进行重新布局和规划, 而整层改造与拆除摊位是实现重新布局和规划的必须步骤。在合同附件中明确规定, 该公司对全部条款 (当然包括第5条) 已经对任某等摊主予以详细的说明, 任某等摊主对此已经充分了解并知晓, 故公司有权对第二层进行改造。

第二、《合同法》第94条是对合同法基本原则之一“鼓励交易原则”的具体实施, 该公司的改造行为属于轻微违约, 而不是本质违约, 而对于这种轻微违约行为, 可以通过其他形式弥补, 不能通过解除合同的方式解决。

第三、根据《合同法》第231条的规定, 只有租赁物损毁、灭失并且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 当事人双方才能实行解除合同的权利。现在租赁物 (购物广场) 并没有损毁, 任某等摊主租赁商铺的目的并没有落空。

第二种认为广场改造工程已经致使摊主不能正常经营, 摊主应当与该公司解除合同, 并得到适当赔偿。理由如下:

第一、双方所签订合同第5条关于出租方具有“对商铺的布局和规划权”, 应当是对每一个具体摊位内部经营何种品种及商品如何摆放等管理的权利, 而不是对整个一层摊位的拆除与重新改造;出租方对该条没有具体解释, 承租方也从没有认可过此解释。

第二、该公司对第二层的整体改造, 拆除了原告等摊主的具体摊位, 使其经营活动不能再继续下去。故出租方的行为已经不属于轻微违约, 而属于摊主不能实现经营目的的实质性违约, 对于实质违约应当通过解除合同并赔偿相应损失的办法解决。

第三、广大摊主与该公司所签订的合同, 租赁的是具体摊位, 而不是购物广场的整个一层, 所以《合同法》所规定的租赁物, 针对本案应当是指购物广场的具体摊位, 具体摊位被拆除应当被认为是租赁物灭失。

三、法律评析

本案的焦点就在于对协议第5条规定的“出租方拥有布局规划权”如何理解。

首先、双方是采用格式合同订立的合同。《合同法》对格式合同作了具体规定, 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任某等摊主提供了该合同签订时出租方并没有与承租方协商的证明, 而且双方提供的合同文本都为同一的格式, 也是该合同为格式合同的一个佐证。

其次、《合同法》规定,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显然该合同第5条对提供格式合同一方不利, 应当按此解释。况且按照交易习惯, 如果摊主租赁的摊位确定后, 出租方可任意要求装修好的摊位拆除并搬上搬下, 显然摊主是没办法经营的。

再次、合同附件所表述的, 出租方已经按照承租方要求对全部条款已经予以解释并被摊主所认可。因为该条款本身就属于格式合同, 由于该公司工作做得并不十分细致, 对此没有能够提供有效地证据证明, 其合同附件相对于该案来讲, 只是一纸空文。

四、法院认定

3.格式合同的不平等根源 篇三

对于格式合同的产生,可以追溯到19世纪初期,西方各国在农业、手工业以及小规模工业等方面的交易就已经遵守“相因成习”的方式缔结,对于同一种类的合同,以及合同中不断重复的内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将其定型化,以便为将来使用。格式合同的最终确立并得以推广的原因并非单一而是市场综合因素促成。首先,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人类社会已经由蒸汽时代进入了电子时代、信息时代,商业、金融等行业从自由竞争阶段发展到垄断阶段,垄断组织的不断壮大最终导致契约自由这一神圣天平失去了平衡。当市场充斥着垄断的时候,自由只存在于垄断者之间,对于那些实际经济地位低于垄断者的市场主体来说,许多契约已经失去了自由缔结的基础,此时,优势方凭借自己的特殊地位制定一系列内容和格式固定的合同,以维护自己的最大权益。其次,日益增长的交易成本也是消费者迫不得已接受格式合同的重要原因。再次,当一个行业达到产业化经营的规模,通用的行业标准都已经得到执行的时候,格式合同就可以进一步提高生产经营的效率。众多原因造就了今天格式合同的普适性。

但是,与此同时,格式合同的弊端也是日趋明显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第一,在格式合同中,处于劣势的合同相对人的契约自由将会受到一定的限制。第二,免责条款。近几年最受争议的对象中,免责条款位列其中,追根究底就是格式合同的优势方减轻自己的责任,加重向对方的责任,且这种权益的对比已经严重失衡。然而,垄断并非格式合同的原罪,而是格式合同的制定者以此为借口,掩盖自身的不公平交易行为。所以,笔者认为,垄断只是将格式合同推离正当发展轨道的一股强有力的势力,甚至在大多数场合下可以认为:垄断+格式合同=不平等交易,但不能认为格式合同就是不平等的代名词。

二、契约自由

契约自由作为私法自治的核心内容,强调契约拘束力的根源在于当事人双方的意思或意愿,而不是来自外部力量的干涉。只有依照当事人的自由意思缔结的契约才具有合理性,才能对当事人产生强制力,才能被称之为“契约”。

的确,在契约自由原则面前,被抽象的合同当事人都被视为是平等的,处于理想的状态,但事实却与理论有极大的差距,尤其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这种差距也呈扩大的态势。归根结底还是身份地位的不平等造就了“垄断”的产生、 “自由”的变质,但这种不平等在可预见的将来都难以被杜绝,即意味着“绝对的平等”只能存在于理论当中,因此笔者认为,将格式合同在现实运用中所存在的问题归咎于身份地位的不平等,也就是对这个问题判了死刑,这无助于找到解决问题的出路。但如果认为格式合同是一个时代的产物,就应该从这个时代入手,找到解决的途径,而笔者认为,真正造成格式合同在大行其道的同时“助纣为虐”的元凶是相关规范的滞后,下面将加以叙述。

三、规范的滞后

也许将格式合同的价值矛盾归因于现存规范的滞后会被认为不具有深刻性,但笔者觉得,如果认为垄断是格式合同被不当利用的原因,那垄断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相关的规范处于滞后的状态,无法针对现状及时进行合理的引导与规制。

当中的内在逻辑结构就是:契约自由促进经济的发展;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人创造了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充分运用及经济的空前繁荣又催生了垄断,这是现今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作为受众的人类,除了被动的接受,唯一能做的就是想尽一切办法趋利避害,而制定规范则是现在被普遍采用的有效方法之一。

“法律从制定出来的那天开始就已经滞后”,但这种滞后必须维持在合理的范围内,否则该法将遭到挑战,甚至被遗弃。如前述,我国对格式合同的有关规定散见于多部部门法当中,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海商法》等,我国并没有一部专门针对格式合同而制定的法律,这与格式合同的适用程度不成正比。格式条款是20世纪以来,合同领域出现的一个普遍现象,其对社会经济生活影响之广、程度之深是前所未有的,有学者将其视为对传统合同法的突破产生最大影响的因素之一,]也有学者将其视为过去100多年来,合同领域最重要的

发展之一。

四、契约自由与格式合同的“双赢”

诚然,契约自由与格式合同并非天敌,格式合同也蕴含着最低限度的契约自由。中国是一个官本位思想较浓厚的传统大国,所以,当国家成为合同的一方主体后,格式合同的“霸王”特性被发挥到极致。在上文提到的电视信号转换问题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鉴于国家这一唯一合法运营商的地位以及百姓的日常生活已经离不开电视这一客观事实,契约自由与格式合同在此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最终以契约自由的“牺牲”告终。可是,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的格式合同制定方并不具备国家这种至高无上的垄断地位,这时契約自由与格式合同就具备了和谐发展的平台。

不久前,春秋航空设立了“黑名单”,拒绝为有过霸机行为的旅客订票,引发了人们热议。这就是契约自由与格式合同和谐并进的典型例子。庆幸的是航空业并没有形成一家独大的局面,因此当春秋航空提出联合抵制“霸机”乘客时,并没有得到同行的支持,这次广大消费者能最终获胜的根本原因,就是他们手里的“契约自由”。如果某一家航空公司选择与乘客为敌,乘客也同样会将此公司列入“黑名单”而转投别的航空公司,这时最终的受害者只会是不识时务的航空公司。一旦航空业结成联盟,国家就会运用行政干预以防垄断的形成。在互相牵制的情形下,格式合同照样被广泛运用,消费者也得以充分运用自己的“契约自由”,最终达到和谐发展的共同目标。

面对数量日益增长的霸王条款,格式合同的本来面目被逐渐淡忘。笔者认为,格式合同是契约自由发展道路上的一座里程碑,而绝不是一块绊脚石。格式合同是契约自由极度发展下的产物,人们为了将“契约自由”的精神发挥到极致,于是创造了格式合同,希望将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所会遇到的程序简化到最低的程度,也就是为“契约自由”营造了最理想的环境。由具备专业知识的一方制定格式合同,由享有选择权的消费者自由抉择,这就是合同领域的和谐发展。为此,我们还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努力。

首先是市场手段。通过市场这只无形的手,能够将市场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大部分问题消化于内部,包括契约自由与格式合同间日益激烈的碰撞。当乘客的霸机行为惹恼了航空公司,而航空公司的拒载行为也同样激怒乘客的时候,契约自由战胜了格式合同。在全有或全无的选择余地下,乘客可以运用囊中的“钞票”做出抉择。只要格式合同制定方的优势地位达不到垄断的地步,只要竞争尚存在于该行业中,笔者相信,契约自由将引领格式合同迈向新的一页,创造双赢的局面。

其次是规章手段。这是众多管理者最驾轻就熟的手段,但正是由于这种熟练,往往容易引发疏忽大意或矫枉过正的情形,所以需要制定者给予足够的慎重。本文认为,在限制格式合同的运用过程中不能一概宣布条款无效,而需要仔细分析市场的规律及内在运作模式,进而提出合理的规范措施。因此,立法者必须紧贴市场脉搏,一方面要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契约自由,另一方面要在格式合同大行其道的今天,规范格式合同的使用细则,决不能仍停留在抽象的概括上。“实施细则”也许无法像“立法原则”那样拥有长久的生命力,但却是最能解决当下困境的良方。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英]A.G.盖斯特.英国合同法与案例[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

{2}[英]梅因,沈景一译.古代法.[M],商务印书馆,1995

{3}苏号朋.格式合同条款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4.订购合同格式 篇四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长期合作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双方的实际情况,就甲方委托乙方加工 事宜,共同制定加工协议,以便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共同遵循。

一、甲方委托乙方加工(产品名称),具体规格、型号、数量、单价、交货日期见附表。后期加单均以附表形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本合同附件生效。

二、甲方接受的出货数量为订单±5%数量,均码数量最高不超过定单+-5%件数,否则数量超出部份甲方有权拒收或给予适当调价;数量减少将给予整体适当调价。

三、原材料供应标准:乙方成品原材料需符合国家一等品标准(缩水率、色牢度、甲醛含量、面料成份及克重等)并提供面料成分质检报告的复印件。

四、质量技术标准:

依照双方确认的样衣及工艺说明作为产品验收标准,甲方在当季销售过程中因乙方质量问题而退货的,乙方须负责在一周内(不包括运输时间)返整或调换,运费由乙方承担;如逾期不能返修的衣服,甲方不予收货,并扣回货款。所有质量标准不低于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一等品标准。

五、质量验收方式:

甲方可派出质检员进行初期、中期及后期的质量检定。出货前3天由甲方的质检员做出“质量检验报告”传真给甲方,甲方收到传真后确认并安排货款,并通知乙方准备出货。如乙方质量不符合要求或出货清单与实出货数不符,甲方有权拒绝收货,并退回订金。

六、交货方式:甲方委托乙方负责将货物运至广州市站前路仓库(既公司附近),其运费由甲方负责。

七、交货随附文件:每箱有装箱单、汇总单,并需另传真一份给公司。

八、辅料:

甲方提供“蒙特伦斯”标志的主唛、尺码唛、织带、吊牌、合格证、吊粒、拉链头、布牌、皮牌、包装袋及其他有甲方知识产权的辅料。其他无知识产权的辅料经甲方指定由乙方提供。甲方需在 天内提供辅料,如无法提供则交货期顺延。乙方收到辅料应于三天内确认数量与质量,否则视为验收无误。如超出5%损耗相关的辅料费用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辅料费用。

乙方需按照甲方提供的洗水唛、合格证格式打印,内容必须传真给甲方确认后方可大批打印,如乙方无法打印,委托甲方打印,甲方将收取相关的工本费用(0.5元/件)。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合同签定时付总金额30%定金,出货时付总金额60%货款,预留10%货款当作货品质量保证金在两个月后结清。

十、交货日期:XX年 月 日前交一半,XX年 月 日前必须交清产品。每款式必须按甲方配码一次性发齐,零星尾数在次日清发完,超期尾数甲方将拒绝收货。

十一、乙方责任:

1、产品、品种、规格、质量、包装不符合规定,甲方不同意收货的部分乙方负责包换、包退,若乙方不按规定退换,乙方必须退回所涉及的货款。

2、包装标准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乙方应负责重新包装。

5.中标合同格式 篇五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甲方(需方):(采购人)乙方(供方):(成交供应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

1、合同文件

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⑴ 合同基本条款

⑵ 竞标人提交的竞标文件 ⑶ 竞标货物需求一览表 ⑷ 成交通知书、谈判结果文件 ⑸ 甲、乙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

2、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3、货物采购和服务内容

本合同所涉及的乙方应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内容详见“货物需求一览表”及应答文件中所列内容和“合同基本条款”。

4、合同金额

根据成交通知书的成交内容,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

5、付款方式

无预付款,货物安装使用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95%,其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一年保修期满后15天内支付(不计利息)。

6、交货时间和验收办法

本合同货物的交货时间和验收办法在合同的基本条款中有明确规定。即 年 月 日前交清。

7、交货地点及数量

在,共 交清。

8、质量标准:按竞标文件中技术规格响应表中之有关数据。

9、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1)所供货物必须是原厂家货物,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该产品的出厂标准或国家鉴定证书。(2)开箱合格率达到100%。(3)供需双方签署验收证书后,货物才视为接受,并开始计算保修期,保修期按采购条件书要求或竞标文件承诺(以时间长的为准),在保修期内,供方按生产厂家的保修规定进行保修,并按竞标书说明的保修条件进行维修。

10、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产品包装须适合长途运输及合理的多次搬动。产品的包装物,由供方负责供应。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产品的包装费用,由供方负担。

11、随带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按供方竞标文件承诺执行。

12、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3、货物所有权自 交货验收合格之日 起转移,但需方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货物属于供方所有。

14、交(提)货方式、地点:(1)交货方式:供方送货。(2)交货地点:需方指定地点。

15、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1)运输方式:火车或汽车。(2)费用负担:供方负责。

16、检验标准与方法:到货验收:抽样检测货物质量及技术参数是否符合采购要求,包括货物数量、外包装是否符合合同及采购要求。如发现外包装破损和货物外观损坏,由供方调换;供方送达的货物如经抽检验收不合格,即算供方(欺诈)违约,供方需按合同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给需方,且需方有权终止合同。

17、成套设备的安装、调试与培训:由供方承担。

18、售后服务:按供方竞标书承诺的售后服务执行。

19、本合同解除的条件:按合同基本条款第12条执行。20、违约责任: 按合同基本条款第11条执行。

21、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1)提交合同履行地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22、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苍梧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执一份,采购代理机构执一份。

23、其他约定事项:合同履行中,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另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方(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话: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采购代理机构审核(公章): 审核人:

银行账号:

合同基本条款

一 说 明

1.1合同条款是指买方(以下简称甲方)和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应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并做为双方签约的依据。对于合同的其他条款,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在谈判中协商解决。

1.2制订《合同条款》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 货物条款

2.1甲、乙双方应将谈判采购条件书、竞标文件及谈判小组确认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技术要求、质量标准、数量、交货日期和售后服务内容等作为本条款的基础。

三 技术资料

3.1乙方应在交货时按谈判采购条件书规定向甲方提供所采购货物、质量检验证明书、随配附件等有关技术文件资料。

3.2乙方提供的货物应有符合国家标准以及本产品的出厂标准的质量检验证明。

四 专利权

4.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五 包装要求

5.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

5.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使用说明书、质量证书、随配附件和工具。

六 质量保证

6.1乙方应按谈判采购条件书及竞标文件的货物性能、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未经使用的全新产品。

6.2 所采购的货物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竞标货物必须符合国家有强制性标准。6.3乙方提供货物的质量保证期按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期限见货物需求一览表要求)。在保证期内货物本身发生的质量问题,乙方应在谈判采购条件书规定的时间、方式给予处理,谈判采购条件书没有规定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对达不到技术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⑴更换:乙方须在20天内更换,并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⑵贬值处理:由甲乙双方合议定价。

⑶退货处理: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货物款,同时应承担该货物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

6.4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卖方应在接到买方故障通知后即时响应,48小时内解决问题。

6.5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

七 验 收

7.1乙方交货前应对产品作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列出清单,验收文件清单应随货物交甲方。货物到采购单位后,由采购单位先进行数量验收,乙方安装调试后,甲方再进行质量性能验收。

7.2甲方对乙方所交货物依照谈判采购文件上的技术规格要求和国家(设备制造国)有关标准进行验收,性能达到技术要求的,给予签收。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签收,后果由乙方负责。

7.3 对需国家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正常使用的产品,乙方应协助甲方完成相关的工作。国家强制检定的设备,乙方必须提供甲方所在地相应管理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证书。

7.4甲方应在货到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并作出验收结果报告。验收时乙方必须在现场。

7.5 验收费用:验收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八 货物发运及运输

8.1 乙方负责将货物安全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不另收任何费用。8.2货物在交货前发生的不可预见的风险均由乙方负责。

8.3货物在发运手续办理完毕后48小时内或货到甲方前48小时通知甲方,以准备接货。

九 交货期及交货方式

9.1交货期:按《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时间。9.2交货方式:现场交货。

9.3交货地点:按《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地点。

十 付款

10.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10.2付款方式:

无预付款,货物安装使用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95%,其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一年保修期满后15天内支付(不计利息)。

十一

违约责任

11.1逾期交货或无正当理由拒收的,每天按合同额的1‰支付违约金。

11.2逾期超过10天仍不能交货的,甲方可解除双方的供货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1.3其它未尽事宜,双方签订合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议定。

十二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2.1在合同有效期限内,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权威机关证明以后,经双方协商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 合同纠纷解决

13.1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合同事先约定的条款,向合同履行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十四 合同生效及其它

14.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6.合同基本格式 篇六

合同基本格式 商务合同已经成为职场中人必须掌握的一门知识,虽然具体事项各有不同,而且大小公司都会有自己的合同制式,但是基本条款是大同小异的。合同要有正本和副本。商务合同已经成为职场中人必须掌握的一门知识,虽然具体事项各有不同,而且大小公司都会有自己的合同制式,但是基本条款是大同小异的。

我们常见的书面文本有四种(合同)、(确议书)、(协议)和(备忘录)。前两者多用与商业中,其条款要详细且正规。而备忘录多用与团体和政府部门。

合同要有正本和副本。通常采用的格式是三部分:首部,主体和尾部。下面我们就列出一份通常采用的比较完整的合同条款:

一、首部

1. 合同的名称 2. 合同的编号 3. 签约日期 4. 签约地点

5. 买卖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6. 序言

二、主体

1.货物的名称条款 2.货物的品质条款 3.数量条款 4.价格条款 5.装运时间条款 6.保险条款7.包装条款 8.运输标志 /唛头 9.保证条款 10.检验索赔条款11.支付条款12.运输方式13.不可抗力条款14.延期交货和惩罚条款15.仲裁条款

7.金融合同格式 篇七

关键词: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民商法规

本文主要通过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概述以及民商法规制的依据、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在相关法律中的规定以及民商法规制在格式合同免责条款中的有效途径有效进行分析, 从而帮助市场经济体制得到有效改善。

一、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概述以及民商法规制的依据

(一) 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概述

1. 格式合同概述

格式合同存在多种叫法和概述, 其中大致有三种最为主要的观点。首先是标准合同, 这种合同存在另一种叫法附从合同, 这项合同可以由国家根据相关法律制定, 其内容包含了合同的所有条例;也可以由合作双方的一方法人、相关组织机构或者国家相关机关制定。其次是格式款项。定义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 格式条款主要是合作一方的法人由于自身的多次需求提前制定款项, 并且合同需要由不指定的第三方人选进行监督, 合同在确立过程中不能够与对方法人进行商议[1]。

2. 免责条款概述

所谓免责条款, 是企业法人在合同制定时常加到的条款, 这主要是为了免除法人的相关责任, 这项免责条款存在广义与狭义上的区分。从广义上讲, 免责条款指的是完全免去法人的责任或者限制法人责任的款项, 而在狭义上来说, 就仅仅是指完全免去法人的责任。合作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提前约定, 这主要是为了以后的合同执行中, 免去或限制法人的责任, 在格式合同中, 免责条款主要是格式条款的形式表现, 这是合同中的一部分, 具有法律意义。

(二) 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民商法规制的依据

格式合同条款的使用主要是为了更加方便、快捷、高效, 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节约成本。但格式合同也有其不利的一面, 提供材料或服务的法人在制定合同的具体条款时, 由于自身处于绝对的市场和经济上的地位, 在合同内容的制定上经常出现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对方的条款。比如, 土地管理条款、免责条款等, 对于施工所造成的风险以及承担, 在合同不平等的分配。这样一种情况下, 处于绝对优势的一方能够得到其所有想要的, 而相对较弱的一方也只能顺从, 根本无法与强势的一方抗争, 从而失去了所谓的平衡。现代法制社会下, 最主要的任务就是需要通过法律等的相关手段来规范格式合同的制定, 从而维护格式合同的正义与公平。

二、民商法规制在格式合同免责条款中的有效途径

(一) 强制性条款规制与任意性条款规制途径

强制性条款规制是不考虑法人的主观意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而有效运用。这一条款规制主要有两方面。首先是民法方面。民法是一切法律的根本所在, 这包括了所有有关民众的法律法规。一般的法律法规都需要遵行民法的基本规定。民法在基础诚信、民事行为方面、社会公共秩序方面都有明文规定。免责条款在制定时需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 免责条款的生效受民法的保护, 其相关内容的制定受着民法的约束, 要本着不危害他人以及公众利益的原则制定相关条例, 进而保证广大民众的基本利益。免责条款所规定的内容如果超出了民法所规定范围, 则法律上不予以生效, 并且在以后发生纠纷时, 法律也要最大程度的保障人民的利益不会遭到损害。

(二) 条例性条款规制与概括性条款规制途径

由于法律不能够包含所有的合同条款的详细制定规范, 而这种法律上自身的局限性, 就成为了格式合同免责条款规制的主要障碍。从另一个角度上来讲, 法律不能够面面俱到, 任何规范的法律都有其所顾及不到的地方。要合理的改善法律这一方面的局限性, 就需要法律在制定形式上面有所选择, 主要对能够细化的条例就加以细化, 而且重要的法规需要明确其相关内容, 充分实现内容的具体、详尽, 那些比较难以涉及的部分就可以采用概括性的语言来进行规定。根据这种制定形式, 就出现了条例性条款规制和概括性条款规制。

条例性条款规制主要是法律规定时需要采用明文条例明确规定合同中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而概括性条款规制是在法律规定时采用概括性、模糊化语言进行合同的规范。例如, 合同法中明确规定:法人制定合同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依法办事, 要有基本的社会道德, 不能损害他人以及社会的利益, 这种规定就是整体上概括规定, 从而规范某种行为, 它不是具体到每个合同, 而是对所有合同有着规范。条理性条款规制与概括性条款规制在法律运用上, 往往不会分开规制, 而是两者互相结合, 从而达到整体法律的完善。

三、结论

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在现实社会中有着重要意义, 因此加强民商法规制的力度, 能够有效规范其市场行为, 从而保证广大民众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吴霞.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研究[D].复旦大学, 2008.

[2]刘姗.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研究[D].内蒙古大学, 2011.

[3]刘伟.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 2012.

[4]高茜.论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D].湖南大学, 2011.

8.论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篇八

随着我国物业服务逐渐向规模化的方向发展,格式条款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得以出现并广泛应用。尽管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具有其自身的优势,但其在实践中侵权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导致侵权现象产生的原因是多样的,这要求我们必须对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进行相应的规制。

在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格式条款因其方便交易、提高效率、节省交易成本等优势而被广泛运用。特别是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应用得相当普遍。但在现实生活中,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排除业主主要权利,从而逃避自身法定义务或减免自身主要责任的现象也普遍存在。如此一来,避免格式条款不被滥用以平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的利益,就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一、物业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侵权的具体表现

当前我国物业服务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物业服务合同中,普遍存在物业服务企业利用格式条款侵害业主权利的现象。

1、限制业主主要权利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业主享有对物业管理事项的建议权、对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权、投票权和知情权等权利。但这些权利往往被物业服务企业以格式条款的形式予以限制甚至剥夺。例如,有的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用小区的道路和场地作为车位,出卖人(物业)有权出租或出售。然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小区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物业无权出租、出卖,也无权禁止业主出入小区。有的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物业有权出租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用房及会所。然而,该条款正是《物业管理条例》第38条和第65条所明令禁止的,小区内的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物业管理企业只有使用权且不能随便改变其用途。

2、扩大物业公司的权利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有权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但在实践中,有很多物业服务企业将这些本应由业主享有的权利通过格式条款的方式占为己有。例如,有的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管理规约的制定权独揽,仅给业主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有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规定,由物业公司一方单独决定小区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计划。而根据《条例》第11条和第54条的规定,专项维修基金属于业主共有,只有全体业主才能共同决定其筹集和使用。显然,物业公司不经业主授权擅自决定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任意扩大了自身的权利,是不符合《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

3、免除物业公司的义务和责任

按照法律和合同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必须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一些物业服务企业往往只在合同中规定业主的违约责任,而对己方的违约责任只字未提。一些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规定业主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必须将水、电、热、气等代收费用和物业费一并交齐,否则将不向业主交付钥匙,不得入住装修。这种规定明显不合理,水、电、热、气等费用的缴纳是业主与相关公用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同规定的事项,与物业服务合同并没有太大的关系,业主买了房子,开发商就应当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期交付房子钥匙,而不能以不相干的其它合同未履行作为理由排除自身的法定义务。

二、物业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侵权之原因分析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特别繁杂,格式条款的引入固然给合同双方带来了方便,但同时也为物业服务企业利用格式条款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带来了方便。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物业服务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由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签订的,但其主要关涉的却是第三方业主的利益。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作为合同相对方的开发商对格式条款很难尽到完全的注意义务。更何况,现在很多物业服务企业本身就与开发商有着某种关联关系,二者本身就是利益共同体,在这种情况下,业主的权益就更容易受到格式条款的侵害了。而普通物业服务合同虽然是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但是业主仍然不是合同的直接签订者。这一方面容易造成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合谋损害业主利益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由于每个业主对物业服务的需求不同,其正当服务诉求很难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真正反映出来。

2、物业服务企业对自身定位错误

物业服务合同从本质上讲是服务性合同,而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提供服务。很多物业服务企业并没有认清自己与业主之间的这种关系,而是想当然地认为自己是小区的主人或统治者,凌驾于业主之上。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物业服务企业想当然地认为业主的权利是物业给予的,物业可以选择给多或者是给少。如此一来,物业服务企业就不可能将自身与业主置于平等的地位,也就无法合理公平地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分配彼此的权利与义务。正是这种认识上的错误,导致现实中很多物业服务企业唯其自身利益是图,无视甚至主动侵害业主的利益。

3、业主维权意识比较淡薄

相对于物业企业而言,业主往往是弱势的一方,对小区的具体信息并不是十分了解。这种信息的不对称,使业主很难意识到不公平的合同条款正在侵犯自己的权益。部分业主甚至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小区的主人,反而认为自己是“被管理者”。在这种心理的影响下,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就只是在走过场,很多业主都不会仔细留意合同内容,就算发现有不公平的条款也不会主动表达出来。如此一来,自身权益遭受侵犯也就在所难免了。

4、合同示范文本存在缺陷

我国建设部提供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示范文本,这两个示范文本包含的内容比较全面,具有一定的普适性。但是合同示范文本自身存在的一些缺陷往往也使其在保护业主权利方面显得力不从心。一方面,我国的示范文本中完全是任意条款,并没有强制条款,无法有力保护处于弱势的业主,未能很好地体现公平、平等的法律精神。也就是说,示范文本的条款虽然完备,但是物业仍然可以通过排除其中不利于己的款项而侵犯业主的权利。另一方面,我国的示范文本虽然内容比较完备,但是合同条款规定的太过粗浅,缺乏对具体内容的详细规定。一个不够详尽的合同必然会成为物业逃避其法定义务和责任的绝佳借口。

三、对物业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规制

从合同法角度看,格式条款是规模经济的产物,它满足了现代社会经济生活高效率、低成本的要求,但也非常容易演变为不公正、不公平的条款,侵害弱势一方的权益。特别是在物业服务领域,这种情况尤为突出。有基于此,对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加以规制就非常有必要了。

1、合同缔结阶段的控制

在合同的缔约阶段,合同自由原则体现为订立合同的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以及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而在我国物业服务合同领域,往往并不是由物业服务企业直接提供格式条款,而是直接采用建设部的示范文本,或者其他第三方提供的示范文本。我们知道,建设部或者其他第三方提供的示范文本虽然内容比较完整,条款也相对公平合理,但是示范文本自身的缺陷令其对业主权益的保护作用大打折扣。首先,示范文本中的条款缺乏强制性,这为物业侵犯业主权益打开了方便之门;其次,示范文本虽然具有很强的普适性,但现实中每个业主的具体情况并不完全一样,在个别情况下,示范文本对于业主来说并不一定是公平的。为防止物业随意侵犯业主权益,有必要建立或者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立法的形式使业主权利在合同中得以明确。与此同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加强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指导和监督,对已经签订的不公平的物业服务合同要督促物业及时予以纠正。

2、物业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提示、解释

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遵守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合同法作出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格式条款是由一方未与对方商量而预先拟定的,如果不规定提示义务的话,相对方很可能因为疏忽而不能发现对其不公平的条款。具体到物业服务合同,很多业主维权意识淡薄,而物业服务合同一般内容繁多,条款冗长,很多业主通常并不会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再加上物业的利己意图,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以合理、适当的方式提请业主注意全部格式条款的内容就显得非常必要。另外,由于现代物业服务是非常专业和精细的行业,涉及到很多关于专业化的管理以及服务采用的标准和等级,而业主对物业的了解都是非常笼统的,对其中的专业知识更是知之甚少。如果物业服务企业不对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合理、详尽的解释,使业主能够准确了解合同的内容,业主的权利就很难保证不受侵害。

3、物业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的事后控制

对物业服务合同除了进行事前控制,还要进行事后控制,即在双方因为物业服务合同的格式条款产生纠纷而进入司法阶段时,要准备好有效的应对之策。首先,《合同法》规定了无效格式条款:如果格式条款造成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的严重后果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则该格式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这一规定可以起到约束企业行为的作用,也能够成为业主维护自身权益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其次,《合同法》第41条规定了合同格式条款解释的原则: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具体到物业服务合同,物业企业是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它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对格式条款作出不利于物业的解释可以平衡双方地位,也能够避免物业利用格式条款的模糊性侵害业主权益。最后,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可以发挥最终的补救作用。这要是因为法律也有自身的局限性,很难涵盖所有利用格式条款侵权的行为,为了避免法律出现真空地带,使所有受到格式条款侵权的业主都得到应有的法律救济,寻求法律原则的帮助就非常必要,者主要体现为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和诚信原则。

四、结语

物业服务合同是建立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关系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其中业主作为小区的主人所能享有的权利又是最为核心的内容,格式条款作为物业服务合同中非常敏感的部分,最容易被物业企业不当利用,成为损害业主权益的工具。这固然有物业企业自身的原因,作为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的一方,它往往扮演物业服务合同制定者的角色,那么它自然就不愿也无意在格式条款中真正贯彻公平公正的法律理念,而业主自身法律维权意识的淡薄也为物业企业通过格式条款侵害其利益提供了便利。当然,我国合同示范文本存在一定的缺陷也是重要原因之一。这些无不警醒着我们必须对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加以规制。规制的大体思路可以沿着合同缔结时、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提示解释、合同中格式条款的事后控制三个方面进行规定和说明,确保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在发挥应有的方便高效的作用时,不侵害到业主的合法权益。这是匡正物业企业与业主之间地位的重要途径,亦是唤醒我国物业业主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契机。

[1]高富平,黄武双.物业权属于物业管理.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2]王家福.物业管理条例释解.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2003.

[3]江平.中国合同法精解.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9.鱼塘承包合同格式 篇九

甲方:(以下简称为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为乙方)为发展渔业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经村委会研究将***鱼塘给乙方承包养殖,现特订立如下合同:

一、承包范围及四址:本**鱼塘。东至*****,西至****,南与****交界,北至*****交界。

二、承包期限:一定五年,即由2007年3月12日起至2011年12 月31日止。

三、承包金额及交款方式:甲、乙双方订合同时由乙方一次性交清五年承包金元。

四、承包事项:

1、乙方在承包期间,自放、自养、自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乙方干取鱼时,保护好圩堤,不得随意挖土,更要维护农户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承包期间,围网不得影响泵站排水及内河交通,如有影响,甲方有权强制拆除。

3、乙方在承包期间,如发现有人偷捕、哄抢,在自行处理不了的情况之下,甲方积极协助调处,但乙方的内部矛盾,甲方不预调处。

4、乙方在承包期间,甲方需搞水利工程,乙方应积极配合,服从统一标准要求施工。

5、乙方在承包合同到期时,应及时拆除承包期间投入的动产与不动产,如不拆除视为放弃,甲方有权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负。

五、违约责任:合同一经签订,希双方共同遵守执行,如单方违约则罚款壹仟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经镇合同管理委员会鉴证后生效。此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镇盒同管理委员会执一份备查,并监督执行。

鉴证单位:

甲方:甲方代表: 乙方:

10.钢材购销合同格式 篇十

需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钢材购销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产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厂家、数量、金额及供货时间。

第二条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螺纹钢符合GB1499.2—20--。

第三条:交(提)货地点:在福清市范围内由需方指定。

第四条: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线材过磅;直条理论计重(供方提供清单),重量偏差超出标准范围,则按实际过磅数量结算,且过磅费用由供方负责。

第五条包装标准:成捆成件,铭牌齐全。

第六条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供方钢材进场时必须由需方指定的材料员验收并开具收条,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作为结算的依据。

第七条:结算方式:货到付款。

第八条:本合同壹式贰份,供方壹份,需方贰份,经双方签字确认后作为附件与此合同同时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11.金融合同格式 篇十一

关键词:格式合同;霸王条款;法律规制;合同法

当今社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格式合同的使用十分普遍,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经济生活。但随之而出现的“霸王条款”,因为其自身的特征而对社会经济产生了很大的危害。所以如何对其进行法律上的规制成为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

一、霸王条款的含义和特征

伴随着格式合同的出现与发展,“霸王条款”应运而生。所谓“霸王条款”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利用自己在交易中的特殊地位,违反公平、诚信等民法基本原则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并且损害合同相对人利益的合同格式条款。[1]“霸王条款”通常以通知、声明、告示、行业惯例等形式广泛地存在于消费领域内,主要存在于商品房与物业管理、电信服务、中介服务、有线电视服务、商场等几个领域。霸王条款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1)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

(2)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义务。

(3)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利。

(4)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

二、霸王条款的主要表现形式和危害性

“霸王条款”通常以通知、声明、告示、行业惯例等形式广泛地存在于商品房与物业管理、中介服务、商场等消费服务领域,其表现形式主要有:

(一)主要表现形式

1.商品房交易中的“霸王条款”

“买方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应支付总房款30%的分期款(含定金)”。首先,此条款首先模糊了定金和房屋分期付款的概念;其次,按照《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20%。但在该条款将定金和房屋分期付款合并在一起,所以一旦买方在支付了30%的欠款后违约,其所应该承担的定金双倍偿还的具体数额就难以确定了。

2.商场商店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许多商店或者其他经营场所经常规定“打折商品不退不换”、“商品售出,概不退换”之类的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上述两则条款均免除了经营者的“三包”义务,违反了该项规定,减轻了其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3.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因人力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行程变更、延误所产生的费用由客人自理。”在合同签订后,旅行社和游客是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2]可是在上述条款中,仅仅规定了游客承担责任,而完全免除了旅行社应承担的责任,显失公平。

(二)危害性

1.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营者利用基于垄断而形成的优势地位,在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加重对方义务,减轻自己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干扰破坏了正常的交易秩序,使得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不断恶化,甚至于破坏国家在消费领域的管理活动,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2.不利于“霸王企业”自身发展

一些垄断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来获得利益,促进自身发展,但这种行为在实质上是一种短视行为,企业形成依靠“霸王条款”来谋取的习惯,这样惰性会不断膨胀,而寻求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动力就会不足。这样长久以往企业的竞争实力不断下降,从而抑制经济发展。

三、对霸王条款的规制

市场经济是法治的经济。市场经济的本质决定了它不允许“霸王条款”之类的违背公平自由原则的现象出现,所以这就需要我们针对此类现象采取合理科学的措施予以解决,以维护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

(一)立法方面

(1)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虽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但是没有明确的标准,需要将反对霸王条款写进法律中,并明确规定倾斜保护弱者原则,更好的维护消费者利益。

(2)虽然我国的《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订立、解释和效力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缺陷也很明显,应对之进行修改,使之对实践中的“霸王条款”不仅能提供认定的标准、解释的依据。而且应从法律后果上对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予以规制,增强法律的预防、威慑功能。

(二)行政方面

(1)加强政府监督力度。首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门机构管理格式条款的相关工作,采取事先审查方式,对于一些容易产生霸王条款的行业在审批方面严格把关,凡未经批准皆不可使用格式条款。其次,以行政监督的方式,对使用中的格式条款的公平性随时进行检查,对不公平的格式条款,责令合同的提供者予以纠正,并视其情节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防止和制止一些垄断行业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对消费者和相对人造成不公平影响。

(2)引进听证制度。当制定者应将其拟订的经主管部门审查、认定的格式条款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时,工商管理部门应当举行相关的听证会,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及广大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充分论证格式条款的客观性、公平性和公正性,避免格式条款本身的不合理性。

(三)消费者自身“反霸”能力提高

加大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特别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明确其拥有的相关权利。鼓励广大消费者和有关社会团体在自身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要积极像消协投诉或者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与“霸王条款”做斗争。

(四)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监督作用

当格式条款在使用中,出现“霸王条款”内容,损害消费者相关利益时,消费者协会要依法行使其职能,促使相关行业修改不公平的格式条款。[3]并且经常督促一些容易产生“霸王条款”的垄断行业进一步正视其与消费者的关系,认识到双方在本质上是平等的关系。消费者协会也要积极帮助消费者解决问题,与经营者平等沟通协商。

参考文献:

[1]李利国.“霸王条款”有关法律问题初探[J].消费导刊,2008,(1):116.

12.金融合同格式 篇十二

一、两大法系国家对船舶建造合同法律性质的认定

英美法系国家多将船舶建造合同认定为买卖合同。英国作为主要世界航运国家之一, 认为船舶建造合同属于买卖合同, 适用英国《1979 年货物买卖法》。英国衡平法院Romer法官在其审理的案件中认为船舶建造合同属于《1983年英国货物买卖法》中所定义的合同范围, 即属于买卖合同性质。与中国同属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 传统上认为船舶建造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如, 日本于1974 年制定的标准造船合同SAJ条款中, 即存在大量体现承揽合同特征的条款, 诸如定作人有权对设计图纸和基数规范提出意见, 有权派员监督船舶建造全过程等。

二、我国对船舶建造合同法律性质的不同观点

我国理论界对船舶建造合同法律性质的观点并不统一, 主要有买卖合同说、承揽合同说以及混合合同说三种。买卖合同说主张, 鉴于定作人在交船前不享有船舶所有权, 其对船舶的设计、建造无决定权等情形, 故船舶建造合同的目的在于支付对价、转移所有权, 性质应属于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说则认为, 船舶建造合同以承揽人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目的, 同时, 合同对承揽人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 故应属承揽合同范畴。混合合同说综合上述两种观点, 认为船舶建造合同的法律性质应认定为兼具承揽和买卖性质, 以承揽合同为主导, 某些具体问题可适用买卖合同规则。

我国审判实践界对于船舶建造合同的性质多采取回避的态度, 一般很少在法律文书中对定性问题进行阐述, 多直接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对案件所涉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分析和评判, 鲜少适用分则中承揽合同抑或买卖合同的规定。

三、我国船舶建造合同法律性质分析

2011 年,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标准新造船合同 ( 上海格式) 单行本正式对外发布, 该格式合同是在充分吸纳我国通用造船合同优点的基础上制定, 能够作为我国船舶建造合同的代表。故而, 笔者拟以“上海格式”为例, 对我国船舶建造合同法律性质予以分析。考虑以下因素, 笔者认为, 我国船舶建造合同法律性质应认定为承揽合同:

第一, 从合同目的来看, “上海格式”主要内容为造船厂提供劳务与材料建造船舶、船东支付款项, 该内容符合《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 交付工作成果, 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对承揽合同的界定。同时, “上海格式”的合同价格调整条款中, 对于待建船舶的航速、载重量、主机箱油耗等参数进行了明确约定, 并约定若建成船舶相关参数低于一定数值, 则船东有权相应削减价款、重新试航甚至拒绝接船或取消合同, 体现出船舶建造合同目的侧重于制作工作成果而非转移所有权, 这恰恰是承揽合同的主要特征。

第二, 从船东对造船厂造船过程的介入程度角度, “上海格式”的图纸审批和认可条款约定了船东有权对在建船舶有关图纸和技术资料进行审批及提出修改意见; 同时, 船东有权委派监造师常驻造船厂, 负责对在建船舶及其主辅机械进行检验和建造; 此外, 船东有权在本船建造期间监督并要求建造方按月报告本船的实际建造进度情况。上述约定表明, 船东将介入船舶建造整个过程, 体现出承揽合同区别于买卖合同的注重承揽人完成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工作成果并将之交付的特征。

第三, 从条款的人身属性角度分析, “上海格式”分包条款约定, 造船厂可以自行决定并负责将本船任何一部分建造工程项目分包给有资质的, 经验丰富的分包商完成, 但此类分包项目的提交和最后上船安装实验工作应在建造方的造船厂完成, 建造方仍应对所有分包工作的正确实施承担全部责任。此处约定, 体现出承揽合同要求承揽人亲自完成主要工作的特征, 即承揽合同对承揽方完成工作成果的人身属性, 而买卖合同并不要求卖方亲自制造标的物。

第四, 虽然我国《合同法》对承揽合同规定并不如买卖合同细致, 一些实践中发生的船舶建造合同争议问题无法通过《合同法》分则中承揽合同规定处理, 但此不足以成为将船舶建造合同定性为混合合同的理由。因为, 依照《合同法》中“其他有偿合同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时可参照适用买卖合同法”的规定, 在相关争议无法依照分则中承揽合同规定予以解决时, 可通过“参照”适用买卖合同法律及其司法解释的方法获得解决, 故无需将承揽合同定性为混合合同。

摘要:关于船舶建造合同的法律性质, 英美法系国家多认定为买卖合同, 大陆法系国家多认定为承揽合同, 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亦未形成一致的观点。鉴于为船舶建造合同定性具有实践意义, 笔者从船舶建造合同的合同目的、船东对船舶建造过程的介入程度以及造船厂对所建船舶的人身属性等多个角度, 将船舶建造合同的法律性质界定为承揽合同。

关键词:船舶建造合同,法律性质,承揽合同,买卖合同

参考文献

13.劳动承包合同格式 篇十三

1、合同签订:订金交叁拾万元(¥300000.00元),进场施工后十日之内补满陆拾万元整(¥600000.00元)做为押金。如果甲方转包给别人则以订金的20倍还给乙方。进场15日后,付预付款陆拾万元整。

2、保证金返还:工程开工三个月后,十日内必须退回乙方全部工程保证金,如超期一天不退,甲方将按保证金的二倍赔偿给乙方。

第三条 工程劳务价款和付款办法

(一)工程劳务总价款按实际完成工程工程量及约定单价据实结算。

(二)工程劳务单价:1、主井、副井、回风井、运输平巷、回风平巷的工程按以下单价执行(单价含考核材料:水泥、砂石、锚杆、网片、速凝剂、锚固剂、掘进用炸材、钻头、钻杆、小型工器具、低值易耗品等乙方负责),除此外其余建井所需所有机械设备、设施、周材等材料一切全部由甲方购买并提运到施工地点,费用全部由甲方负责。矸石外运由甲方负责,乙方只负责出井口100米内,材料价格按合同签订时市场价格,如遇市场价格上涨,双方协商处理。

1、10平方以上巷道价为12100.00元/m。

2、10平方以下巷道单价10900.00元/m。

3、半煤巷和全煤巷8900.00元/m。

4、交叉点等硐室单价按相应段巷道单价折合成立方单价执行。

5、煤仓等特殊工程按工程发生时国家现行定额全费计取。

6、如遇地质构造,穿水、揭煤等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特殊影响,施工进度达不到本头面上月进尺,则由甲方按上月进度款补偿。

7、在掘进期间所产生工程煤每吨单价按210.00元支付给乙方,以上所有单价不含税。采煤期间甲方提供(采煤所有设备工字钢的制作、背板、刮板机、液压柱、采煤机、生产工具、设备、配件、材料),乙方负责安装维护使用,费用全部由甲方负责。

8、安放小钻孔、瓦斯排放孔、20.00元/结算。

(三)付款方式

工程每月验收一次,每月30日前验收,甲方验收后在次月10号前将工程款全部打给乙方提供的银行账号上,如没有打给乙方账号上,乙方有权要求停止施工,由甲方结算全部工程款。

1、甲方必须保证向乙方提供该建井的技术资料及相关井巷图纸的准确性、完整性。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具体能与施工所具备的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名单,乙方在进场施工期间向甲方提交安全实施方案和措施,并提供进场人员的名单及相关有效证件(身份证或户口本),由甲方负责全部购买保险(费用由甲方支付)。

3、甲方对乙方施工质量有权检查和验收,如验收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甲方有权在乙方应得到的工程款中做相应的等值扣款。

4、每月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巷道发生变更返工,工价由甲方负责。

5、施工过程遇特殊情况,双方商量,甲方给予一定补助。

6、甲方必须给乙方无偿提供施工条件:(住房、道路、畅通、电、水、煤,在施工中所需要永久大型机械性设施设备,所有费用由甲方负责),火工产品由甲方购买乙方使用,(按乙方实际领出数量为准在乙方每月结算工程款中扣除)。

7、在建井施工期间矿上需用的管理人员全部由乙方联系按排,严格按规定要求,将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复印件提供给乙方管理备档(原件自存),甲方负责开资(由乙方代发人工工资),如次月10号前仍然不能将工程款及甲方人员代发工资支付给乙方,超一天甲方按本月总工程款5%支付给滞纳金,如在七日内仍不能将此工程款付给乙方,将视为违约,滞纳金按本月总工程款的20%支付给乙方。

第四条 施工时间

本工程期间主体工程为32个月,如特殊情况影响停工,工期顺延。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以前开工(具体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签订合同2月内不能开工视为违约并按合同退还合同定金。从施工开始第二个月起必须完成下山巷道45米,平巷、岩巷60米、煤巷80米。如完不成,每差一米扣工程款500.00元,如果多完全每米奖500.00元。

竣工时间: 年 月 日,如果甲方不能够提供正常施工条件,甲方将负责乙方进场当月的工资和全部费用,并以保证金的2倍还给乙方。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如不是人为或其它特殊情况所造成的,此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双方协商解决。

2、乙方应按照矿井的设计施工,甲方安排人员监督乙方的施工情况,如发现乙方施工不当和施工错误,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施工。

3、矿井因政策原因而临时停止建设和临时停产时,总矿长1人(月薪30000.00元),工程师1人月薪(30000.00元),生产矿长安全矿长两人,每人(0.00元)、机电矿长1人(20000.00元),五大矿长由甲方负责,后勤监测控、

火工产品的库管员,其余瓦检员6人、安全员6人、放炮员2人,共14人,工资每人(4000.00元)。补偿乙方所有人员工资标准全部按150元/日每人支付费用。

4、乙方进场后一个月内甲方无偿提供一辆新的皮卡车给乙方用于生活用车,费用由甲方负责。

5、甲方为乙方施工和生产期间保驾护航,排出干扰,协调周边村民关系,处理扯皮现象,若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所有的费用包括间接经济损失,损失计算参照第五条

第3款和第八、十条执行。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施工的工程经甲方验收后,有权要求甲方根据验收合格工程依据双方确定的结算标准支付全部费用。

2、如发生安全事故,在五千以下(含五千元)的工伤事故全部由乙方负责;超五千元以上的费用全部由甲方负责。

3、乙方在进场施工期间向甲方提交安全施工方案和措施,并提供进场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身份证或户口本),由甲方负责全部购买保险(费用由甲方支付)。

4、根据有关部门规定和要求,如需要矿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到外学习和培训所需要的一切费用包括工资由甲方负责支付。

5、矿井验收合格后,乙方必须为该煤矿采煤三年,煤矿上所使用的一切行管人员的工资及费用全部由甲方支付(含矿长、工程师、副矿长、安全员、瓦检员、机电工及其他后勤服务人员等等),在采煤期间井下所需用的一切机械设施设备及材料全部由甲方无偿提供,乙方只负责安排采煤及巷道运输(每年产量由双方按当时情况协商定产量),以每吨煤单价为120.00元(此单价不含税)支付给乙方(工人工资及火工品实际费用由乙方支付),如采煤需上综采、综采面上、安全员、瓦检员工资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设备和材料和采买要求

甲方必须按照乙方在施工期间井下所需的一切机械设备计划在规定时间由甲方购买到场(费用由甲方支付),质量由甲方负责,如因规格和质量不合格,造成返工的一切费用由甲方全部负责。机械设备和材料提前一天运到施工地点,如因机工设施和设备影响乙方停工,所造成的费用及损失全部由甲方负责,并每天支付乙方施工人员每天每人生活费150.00元。

第八条 本合同签订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必须向甲方交纳保证金30万元,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应负责赔偿守约方一切经济损失,该损失包括守约方已发生的、即将发生的损失,也包括守约方期待的利益损失及一切律师费,车旅费及生活费。

第九条 争议的处理方式

在本合同履行中产生争议,双方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当地人民法院仲裁,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查询费等相关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条 其他约定

1、经甲方验收合格的工程,因属于地质灾害及其他原因需要维修及返工所产生的一切材料及施工费用均由甲方全部承担,由乙方施工,单价另议,单价不能低于当前市场所需价格。

2、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到矿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3、乙方在煤矿上施工期间产生的一切水费、电费、税费全部由甲方承担。

4、进场施工后因甲方手续不完善及土地纠纷所影响乙方停工,停工待命时甲方按乙方人员每人每天补助150元生活费。

5、乙方在施工中发碹段巷道单价按主井价格的双倍计算单价,由甲方付给乙方。

6、甲方要求乙方必须为该煤矿采煤三年,在采煤期间三年内甲方不得转包转让他人。如甲方故意找借口致使乙方不能够正常生产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全部由甲方负责并赔偿乙方300万元。

7、如本合同签订后,未按期进场施工,甲方故意找借口将此项目转包他人,甲方赔偿给乙方交纳保证金的2倍,共壹佰贰拾万元。

第十一条 未尽事宜

本合同的条款未尽事宜由合同通过友好解决,并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财务会计一份,经甲乙双方负责签字盖章,即可生效。

附件:乙方配备相关管理、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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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租赁承包合同格式 篇十四

承包户主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落实联产承包责任制,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央(83)、(84)一号文件精神,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和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包土地的面积、地点、等级

甲方将__亩土地(田)发包给乙方,该土地位于__,东至__,西至_,南至__,北至__。其中,一等地__亩,二等地__亩,三等地__亩,四等地__亩,……。承包土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乙方只有土地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荒芜,不准转作宅基地和构筑其它建筑物。

第二条 承包期限

承包时间共__年,从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获得国家下拨用于发展农业生产的化肥、农药、良种、贷款指标和其它农业物资。

2.乙方必须完成上级下达的种植计划,在完成种植计划的前提下,可以自己决定种植经营。

3.乙方必须完成按土地亩数摊派的统购指标任务和上缴农业税的任务,每年向国家交售____斤,____,____斤____,____斤____,……。交售时间是____。每年向国家缴纳农业税__元,纳税时间是___。乙方必须每年向甲方上交公积金__元,公益金__元,管理费__元,上交时间为每年的__月__日以前。乙方必须完成甲方按承包土地亩数摊派的义务工日,或上交按义务工日折价的金额。

(本条亦可采取列表形式,见后)

4.乙方经甲方同意,可以自找对象转包土地,可以与转承包户协商,平价购买生活用粮。土地转包后,转包户必须承担原由乙方承担的所有统购任务和缴纳农业税任务,承担向甲方上交“三全”和完成义务工任务。

5.乙方如遇生(不能违背计划生育规定)、死、嫁、娶,承包土地一般不变动但必须按规定调整所承担的义务。乙方如因劳动力减少无法继续承包土地又无人愿转承包时,可向甲方提出退回承包土地的一部或全部,由甲方另行统一安排。乙方对国家、集体承担的义务相应减少或免除。

6.乙方有责任保护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通电等国家或集体设施。

15.金融合同格式 篇十五

(一) 格式合同、格式条款和旅游格式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而“采用格式条款方式订立的合同就被称为格式合同”。[1]因此, 所谓旅游格式合同就是指旅游承办人在订立合同时, 单方出具一项或多项其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 并未与旅游者协商的条款, 旅游者概括地接受后,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

(二) 旅游合同格式化的原因

当前, 旅游承办人在与旅游者大量采用格式条款的方式订立旅游格式合同, 使旅游合同格式化的主要原因包括:

1.有助于节约交易时间、降低交易成本, 从而提高交易效率

由于采用格式条款订立旅游格式合同精简了订约程序, 因此, 它节约了旅游承办人和旅游者的时间、精力, 避免了人力和财力的浪费, 同时也加速了交易的进行。正如德国学者康拉德·茨威格特和海因·克茨所说, 格式条款“简化了关于每个合同的内容的谈判过程, 清除了交易的范围不确定、交付有疑问的问题, 以及因此而产生的适用有缺陷的、不准确的、不合适的法律规则的可能性, 而且最终大大减轻了企业家们计算和交易清理事务的负担”[2]。

2.有助于明确潜在的法律责任, 增进交易安全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旅游格式合同可以使合同双方当事人, 特别是提供格式条款的旅游承办人一方“预先在合同中确定风险, 并以合同条款预防风险的发生, 限制风险的范围, 在当事人之间分配风险或者将风险移转于他方当事人”[3]。例如, 旅游承办人可以通过格式条款与旅游者约定, 由于可归责于旅游承办人的原因致使旅游者人身权、财产权遭受侵害时旅游承办人的最高赔偿限额。

3.有助于在旅游者内部实现相对的公平

现代旅游往往以团体旅游居多, 而在一个团体当中每个个体的缔约能力会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 缔结一份普通的旅游合同, 可能会因为他们自身缔约能力的不同致使对同样旅游内容的合同承担不同的合同义务的不公平现象。而采用格式条款订立格式合同则会使同团参加旅游的所有旅游者在旅游合同中享有同样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 这有助于实现旅游者内部的相对公平。

(三) 旅游合同格式化的弊端

旅游合同格式化就像一把双刃剑, 在给旅游合同双方当事人, 特别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旅游承办人带来利益的同时, 也给双方当事人, 特别是被动概括接受格式条款一方的旅游者带来了损益。这主要表现为:

1.旅游合同格式化触动了合同法中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表述一般是合同自由原则[4], 合同自由包括缔约的自由、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确定合同内容的自由等。旅游格式合同是由旅游承办人单方提供格式条款, 由旅游者对其予以概括地接受后签订的合同。虽然, 在订立该类合同时, 旅游者有订约的自由和表面上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 但却无确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因为, 旅游格式条款都由旅游承办人预先提出, 旅游者根本无法参加制定过程, 也就无法决定合同的内容。同时, 由于垄断的存在及不同的旅游承办人可能会采用相同的旅游格式条款, 所以使旅游者选择合同相对人的权利在实质上受到了限制。

2.旅游合同格式化触动了合同法中公平的基本原则

公平有程序上的公平与实体上的公平之分。所谓程序上的公平, 是指为当事人提供平等的机会, 提供同样的活动的可能性, 至于当事人活动的结果则不以评价;所谓实体上的公平, 是指当事人具体利益状态上的均衡[5]。旅游合同格式化不仅触动了公平原则中程序上的公平, 也触动了其实体上的公平。因为, 首先, 如前文所说, 旅游格式条款由旅游承办人单方提出, 旅游者仅处于被动接受地位;其次, 正是由于旅游格式条款由旅游承办人单方面提出, 因此他就不可避免的会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 故而制定出权利义务不对等旅游格式条款。此种条款的具体表现形式有:第一, 无限扩大旅游承办人的权利。例如, 规定旅游承办人有权在旅游开始前将旅游者“转团”;规定旅游承办人在保证不减少旅游景点的前提下有权根据需要调整行程。第二, 减免自身的合同风险、加重旅游者的合同风险。例如, 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承办人安排的购物活动中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后, 应由旅游者自身负责, 旅游承办人不负任何责任;规定旅游者因意外致使自身权益遭受侵害时以保险公司赔偿为限, 旅游承办人不负责补偿不足部分。第三, 制定模糊条款。例如, 规定旅游期间为旅游者全部提供2~3人间住宿;规定为旅游者在旅游期间提供几菜几汤的早中晚餐, 而不说明档次价格。

二、对我国旅游合同格式化的立法规制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利明先生认为:“格式条款的产生具有其经济上的必然性, 它反映了现代化的生产经营活动的高速度、低消耗、高效益的特点, 体现了专业分工严明的科学性和复杂性。”[6]可见, 采用格式条款的方式订立格式合同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 我们面对旅游合同格式化的现状不能因为其存在弊端而对其消极地予以一概否定, 而应顺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在对其加强立法规制的同时, 允许其存在, 以充分发挥其节约交易时间、降低交易成本、明确法律责任等积极作用。

(一) 我国现行立法中对旅游合同格式化规制的概况

由于我国对“格式条款理论的引进和发展仅仅是20世纪80年代之后的事情”[7], 对其进行深入、系统的理论研究才刚刚起步, 因此, 我国目前对旅游合同格式化规制的条款仅限于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和1999年《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前法首次在我国立法中提出了“格式合同”的法学术语, 并首次划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范围。后法则首次在我国立法中提出了“格式条款”的法学术语, 并分别规定了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要件、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及格式条款解释的规则。可以说这三条的制定为我国在立法中规制所有的格式条款提供了统一规则, 旅游格式条款当然包括在这种规则的规制范围之内。

(二) 我国现行立法中对旅游合同格式化规制的缺陷及改进意见

虽然, 从总体上来看, 上述对旅游合同格式化规制的四条规定是科学的、公平的, 但是, 四条规定并非完美无缺, 它们仍有一定程度的不足, 问题主要集中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和《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当中。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 其内容无效。”在规定中, 混淆了“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的区别, 在本该使用“格式条款”的地方使用了“格式合同”。如前文所说,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而格式合同是指采用格式条款方式订立的合同。也就是说, 格式合同是以当事人之间成立合同法律关系为前提的, 而格式条款才是经营者一方预先制定但尚未成为某一提订合同内容的合同条款。因此, 应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两次出现的“格式合同”一词替换为“格式条款”后, 更为符合法律逻辑。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未对“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的内容进行详细的罗列, 这给司法机关审查具体格式条款是否“不公平、不合理”增加了难度。就旅游格式合同而言,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来看, “不公平、不合理”应指以下两种情形:其一, 加重对方责任。例如, 旅游承办人制定格式条款约定:“在旅游合同签订后旅游正式开始前, 若旅游者解除旅游合同则其已经交纳的旅游费归旅游承办人所有”;其二,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例如, 旅游承办人制定格式条款约定:“不允许旅游者在旅游合同签订后让第三人顶替自己旅游。”

3.《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按照对方的要求, 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在该款规定中, 甚至《合同法》全文中, 也没有指出若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违反上述义务的后果, 也就是说作为一项法律规则, 它缺少了法律后果部分。吉林大学郑成良教授认为, “法律规则的要素区分为假定、处理、法律后果三种成分”, 而“在立法实践中, 有时出于立法技术的考虑, 为了防止法律条文过于繁琐, 在表述法律规则的内容时, 常常对某种要素加以省略”, 但是, “须注意, 法律后果部分的省略原则上是不允许的”[8]。因此, 没有指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违反该规定时的后果是《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制定时的一大缺憾。当然, 也有学者持否定意见, 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认为:“以体系解释方法和逻辑解释方法, 从该条在合同法所处之位置 (‘合同的订立’一章) 即可得知,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为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规则, 违反该款规定者, 格式条款即没有订入合同。”[9]假定王利明教授的观点正确, 那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未履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的情况下, 就会导致合同中格式条款的必然无效。但是, 这种法律后果也未免太过僵硬, 因为其根本未考虑消费者一方的想法。我国台湾地区在相关立法中在此种情况下却充分尊重了消费者一方的意见, 在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契约之一般条款无论是否记载于定型化契约 (即格式合同) , 如因文字、印刷或其他情事, 致难以注意其存在或辨识者, 该条款不构成契约之内容。但消费者得主张该条款仍构成契约之内容。”

4.《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按照对方的要求, 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根据此款规定, 我们只能推论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仅对免除或限制自己责任的条款负提示及说明义务, 而对于其它的格式条款, 无论它们用语多么的模糊、矛盾或由于专业性强而多么的晦涩难懂,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均无义务予以提示及说明, 这未免使“格式条款提供方提请对方注意并需要说明的条款范围过窄”[10]。对比来看, 我国1995年《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可见在保险合同中作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保险人负有向提供格式条款相对方的投保人就所有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义务。从这一方面来看,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甚至不及《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合同中提供格式条款的相对方保护的周到。

当然, 即便对上述条文完全修改后, 我国仍不能达到立法上对旅游合同格式化的最佳状态。究其原因是因为我国目前仍未有对旅游合同进行系统、详细规定的专门立法, 这使得大家对旅游合同特征、性质、效力等基本问题都存在意见分歧, 从而导致旅游合同承办人在制订旅游格式条款时的迷茫及法官在对旅游格式合同当事人纠纷进行裁决时的困惑。因此, 若要对我国旅游合同格式化做好立法上的规制, 除了完善现有对格式条款的规制规定外, 制定专门的旅游合同法也是必需的。

摘要:旅游合同格式化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趋势, 旅游格式合同在带来效益的同时, 也触动了合同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要解决这一矛盾, 唯有对旅游格式合同加强立法规制, 该文将以此为对象去展开分析、研究。

关键词:格式化,格式合同,规制

参考文献

[1][4][5]陈小君.合同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

[2]孙宪忠.合同法中的自由与强制[C].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8.

[3][7][10]苏号朋.格式合同条款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6][9]王利明.合同法研究 (第一卷)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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