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屋出租代理合同(精选14篇)
1.北京房屋出租代理合同 篇一
导语:代理人以代理权为基础代理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要进行独立的意思表示,而居间人并不代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以下是由CN人才网收集整理的北京代理房屋出租合同范本,欢迎阅读。
BF――2008――0606 合同编号:
出租人:租赁代理机构:
承租人: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八年五月修订
出租人(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租赁代理机构: 备案证明编号:
承租人(乙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委托代理出租房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即租赁代理机构)和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 区(县) 街道办事处(乡镇) ,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 ,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 ,房屋(□是 / □否) 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 ;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 ,最多不超过 人。
(二)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甲方应自与乙方订立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对多人居住的出租房屋,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当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服务站。本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甲方应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乙方为外地来京人员的,应填写《来京人员信息登记表》(见附件一);居住人员中有外地来京人员的,甲方应提供相关证明,督促和协助乙方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居住人员中有境外人员的,(□甲方 /□乙方)应自订立本合同之时起24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年
个月。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二)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 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 / □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元/(□月/ □季),租金总计:人民币 元整(: )。
租金支付方式:押 付 ,各期租金支付日期: , , 。甲方委托的租赁代理机构在 银行开立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租金账户”,该账户信息可通过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网站(www.breaa.cn)和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查询),帐号为 ,乙方通过第 种方式按期将租金(含押金)交存到租金账户:
1、委托租金账户开户行按合同约定代扣租金,乙方在 银行开设付款账户,帐号为 ;
2、乙方将租金直接汇入租金账户(包括汇款、转账或POS机刷卡等方式);
3、因乙方原因不能将租金直接存入租金账户,乙方委托租赁代理机构代交租金。租赁代理机构应在24小时内将租金存入租金账户,不得直接收存或存入其他账户。
(二)押金:人民币 元整 (: )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 由甲方承担, 由乙方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 (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车位费(12)室内设施维修费(13) 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 佣金
本合同签订后(□即时/ □ 日内),租赁代理机构可按月租金的 %收取佣金人民币 元整(: ),其中乙方应向租赁代理机构支付月租金的 %,即人民币 元整(: )作为佣金,支付方式:□现金/□转帐支票/□银行汇款(甲乙双方支付的佣金总额应不超过月租金标准)。
第七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该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 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九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 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 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8、。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第九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九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 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 %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 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租赁代理机构一份, 执 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租赁代理机构签章: 国籍: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经纪执业人员签字:
资格注册证书编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来京人员信息登记表
区/县 街道/乡镇 社区/村 登记表序号 基本
信
息 姓 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照片 身份证号码* 民 族* 政治面貌* 受教育程度* 户 籍 类 别* □非农业 □农业
□无户口 婚姻状况* 联系电话 原籍户籍地址*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盟、州) 区(旗、县)
居 住 证 件* □有 □无 婚育证明* □原籍证明 □本市证明
□无 免疫接种*
(18岁以下) □有 □无 家
庭
户
信
息 家庭户流入* □否 □是 人 16岁以下 人(其中: 男 女) 户 主 □是 □否 与户主关系 户主登记表序号 居
住
信
息 离开原籍日期* 年 月 日 来 京 日 期* _ 年 月 日 来现住地日期* 年 月 日 来 京 原 因* 居 住 类 型* 房屋登记表序号 现 住 地 址* 区(县) 所属派出所* 民 警 姓 名* 就
业
信
息 目 前 状 况* 就业单位名称* 就业单位行业* 主要从事工作* 职 业* 单位登记表序号 参加社会保险* □无 □工伤 □医疗 □失业 □养老 □生育 工作所在地* 区/县 在 京*
参加社会保险 □无 □工伤 □医疗 □失业 □养老 □生育 签订劳动合同* □有 □无 其它
管理员姓名: 管理员编号: 填表日期:______年 月 日
说明:1. 表中带“*”的项为必填项;2. 表中带下划线“XXXX”的项请按照“填表说明”填写。
填表说明
1. 身 份 证 号 码:无身份证的在第一格填特殊标识,16岁以下,填1,16岁以上,填2;
2. 政 治 面 貌: ①中共党员,②共青团员, ③群众, ④其它党派;
3. 受 教 育 程 度: ①研究生, ②大学本科, ③大学专科, ④高中,
⑤初中, ⑥小学, ⑦不识字;
4. 婚 姻 状 况: ①未婚, ②已婚, ③丧偶, ④离婚;
5. 原籍户籍地址: 按照身份证件内容详细填写至 街(路、巷、胡同)、楼(村)、单元、号;
6. 家 庭 户 流 入: 指夫妻双方携带家庭成员来京并一同居住的家庭,户主为夫妻中一方;
7. 与 户 主 关 系: ①配 偶, ②子女, ③父母, ④祖父母, ⑤岳父母或公婆,
⑥孙子女,⑦媳 婿, ⑧兄弟姐妹,⑨其他;
8. 来 京 原 因: ①务工, ②务农, ③经商, ④学习培训, ⑤婚嫁, ⑥随迁,
⑦治病疗养, ⑧投亲靠友 ⑨其他;
9. 居 住 类 型: ①自购房屋, ②租赁房屋, ③寄宿, ④借住,
⑤单位宿舍, ⑥建筑工地, ⑦工作场所, ⑧其它;
10. 现 住 地 址: 填写至街道(乡镇)、街(路、巷、胡同)、楼(村)、单元、号;
11. 目 前 状 况: ①就业, ②学生, ③丧失劳动能力, ④退休,
⑤从事家务, ⑥正在找工作, ⑦其他;
12. 就业单位行业: ①农、林、牧、渔业, ②采矿业, ③制造业, ④金融业, ⑤教育业,⑥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⑦建筑业, ⑧住宿和餐饮业,⑨批发和零售业, ⑩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⑾租赁和商务服务业,⑿房地产业, ⒀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⒁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⒂文化、体育和娱乐业,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⒄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⒅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⒆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⒇其他行业;
13. 职 业: ①单位负责人, ②专业、技术人员, ③办事人员,④商业、服务业人员,⑤农林牧渔水利生产人员, ⑥生产运输工人;
14. 其 它:不在本表数据项范围内,但根据业务要求需增加的数据项,内容按照工作要求填写。
附件二房 屋 交 割 清 单房屋附属家具、电器、装修及其他设备设施状况及损赔名称品牌单位数量单价损赔额名称品牌单位数量单价损赔额其他相关费用项目单位单价起计时间起计底数项目单位单价起计时间起计底数水费 上网费 电费 车位费 电话费 租赁税费 收视费 供暖费 燃气费 物业费 卫生费
交房确认对上述情况,乙方经验收,认为符合房屋交验条件,并且双方已对水、电、燃气等费用结算完结,同意接收。 交房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出租人)签章: 乙方(承租人)签章:退房确认甲乙双方已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了验收,并办理了退房手续。有关费用的承担和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的返还 □无纠纷 / □附以下说明:
。 退房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出租人)签章: 乙方(承租人)签章:
2.北京房屋出租代理合同 篇二
多年来,公司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专业队伍,业务人员均毕业于法律等相关专业,其中不乏一批具有深厚资历的律师、商标及专利代理人,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企业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与国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使公司能为客户提供更上乘、更可靠的服务,并在为客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与国内外知识产权界、律师界建立了良好和稳固的业务关系和合作关系。
公司保护知识产权的几个主要部门有专利代理部、商标代理部及法律事务部。其中:
专利代理部主要涉及国内及国外的专利代理业务,业务范围包括代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专利复审、专利无效;代理缴纳申请维持费、专利年费;代理专利检索、专利监视(包括专利公告查阅和市场监视);代理专利许可、专利转让;专利侵权诉讼、专利侵权调查等。
法律事务部主要是维护客户的知识产权权益,保护客户的利益不受侵犯。其重点涉及全国主要的省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以及公安、司法的职能部门,并配合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处理、查处侵权行为人,保护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3.房屋独家代理合同 篇三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独家代理出售甲方所合法拥有的房地产及与之相关的其他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代理出售标的物(以下简称“本案”)之基本信息——坐落:上海市_ 区____路____号 上述代理销售商铺的面积按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核准的面积为准;本案委托代理价格(基准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整(rmb)。
第二条 甲方须于XX年 1月20日前将本案代理所出售的下列必备资料交给乙方:
* 甲方产权证复印件
* 甲方之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乙方认可的出售合同及定金合同版本
* 关于该房屋的房屋平面图及相关周边情况说明
* 其他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三条 代理收取定金及房款
1、当承购方接受的条件符合甲方委托的条件时,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全权代理收取定金,并同意乙方收受定金时即视为达成交易;
2、如因承购方原因导致未能成交时,定金没收,由甲乙双方平分;
3、当承购方与甲方签署《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后,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全权代理收取房款,并转付房款。
4、如因承购方原因导致合同违约时,承购方支付的违约金由甲乙双方平分;
第四条 乙方义务
1、乙方定期向甲方报告业务处理情况。
2、乙方应努力通过市场渠道尽速寻求承购方,在委托期内早日促成甲方委托的交易,凡与乙方签定了委托合同或确认书的承购方即视为乙方向甲方介绍的交易对象,甲方应予以认可。
3、乙方应安排专业人员负责该物业之现场及本部销售业务及宣传接待工作,组织承购方签署《定金合同》,经甲方确认后,协助承购方与发展商签署《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
4、在乙方收到全额代理服务费后开具相应服务费发票给予甲方。
第五条 甲方义务
1、甲方承诺于本协议签署时及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存在任何对乙方销售该项目造成影响的其他第三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第三方对甲方之债权等。甲方之不可撤消的承诺:其将不与任何第三方签订与该项目有关的、与本代理销售相同的或类似的其他协议。保证乙方为独家驻场销售代理。
2、甲方不得在本合同期内及期满后12个月内,与乙方所曾介绍的交易对象进行本委托事项的交易;
3、甲方应认可乙方介绍的客户可以通过银行抵押贷款方式支付相应部分房价款;
4、乙方依本合同条款的约定代理收取定金后,甲方应依甲方与承购方签署的《定金合同》中所约定的日期安排承购方与发展商签署《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并在承购方支付房价款后,开具相应金额的全额房款发票。
第六条 广告企划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宣传资料,乙方可根据自身代理情况自行开展广告宣传,内容可同甲方共同确认。
第七条 代理服务费
1、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代理服务费数额为:本案实际成交价格高于基准价之部分。
2、支付时间:甲方与承购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并支付全额房价款后的3日内;若甲方不能按时支付代理服务费且无正当理由,则乙方有权在向甲方转付承购方之购房款中直接扣除代理服务费及该笔款项的日仟分之壹的滞纳金。
3、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者,视为乙方已完成受托居间中介责任,甲方均应给付约定的代理服务费:(1)在独家委托期间,甲方擅自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自行出售本案;若甲方擅自委托其他代的理人或自行出售本案价格相当或低于基准价,则甲方应支付乙方本案成交总价10%的代理服务费;(2)若乙方介绍了符合甲方委托条件的承购方后,而甲方无故不与其签署《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则甲方仍应支付乙方委托基准价10%的代理服务费;(3)乙方依本合同条款的约定,于委托期间内代理收受定金而甲方不愿依委托条件与乙方所介绍的承购方签定书面正式合同;(4)本合同期内及期满后,甲方与乙方所曾介绍的承购方成交的;(5)其他因甲方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的。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支付本条约定的代理服务费:(1)乙方在委托期间内,不能提供订约机会的;(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本合同第一条所列的内容、条件、要求的;(3)乙方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的。
第八条 委托期限
1、自 XX年1月 15 日至XX年4月30日止;
2、本合同非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不得终止,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故擅自提前终止本合同均应向另一方支付委托基准价10%的违约金。
第九条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各方就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终止发生任何争议,则该等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仍不能解决,则应向该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协议为确认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的正式文本。在本协议生效以前双方协商的各项协议,除已获履行的部分以外,若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上海___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联络地址: 联络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代理人(签名/盖章): 承办人(签名/盖章):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4.房屋销售代理合同 篇四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协商,甲方委托乙方为“”项目开发顾问并代理销售。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专业的市场研究,产品定位及营销推广,并代理销售房屋。
第二条:委托时间
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至乙方完成双方约定之销售任务止。双方约定销售周期为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后日内。
第三条:代理销售范围
瀛海名居项目分两期开发,总建筑面积约万平方米。本协议约定代理销售范围为:第一期开发房屋面积扣除地下停车场面积及甲方自留面积万平方米。第二期开发房屋代理销售视本协议乙方执行情况,另行约定。
第四条:代理销售平均价格
根据双方市场调研确定楼房销售平均价格,每栋楼独立定价;即1#元/㎡;2#元/㎡;3#元/㎡;4#元/㎡;5#元/㎡6#元/㎡。乙方可以根据各楼层位置分别细化销售底价,经甲方签字确定。
第五条:双方权利和责任
(一)甲方权利和责任
1、积极配合乙方工作,为乙方提供关于该项目尽可能详细的资料,这些资料包括建筑施工图纸,整体规划设计图,工程进度表,装修及入住标准,各户型销售面积等。为乙方提供准确房源情况,入面即、位置、户型等资料,并由甲方签字确认。
2、甲方负责售楼中心建设及内外部的装饰装修、办公用具、门头、工地围墙、户外广告等费用;提供两部电话并开通宽带供销售使用;承担售楼部水、电、暖等费用。甲方承担沙盘、户型模型、输出性广告费用的50%。(输出性广告费包括:宣传折页、单 1
页、短信、条幅、电视飞字、报纸费用)
3、甲方根据销售需要提供样板间及其装修装饰。
4、甲方承诺动工时间不迟于年月,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时间为年月。
5、甲方负责办理《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的备案及房屋产权登记等相关工作。
6、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若发生规划或设计变更,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7、负责协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关系,以保证销售的顺利展开。
8、委托专人负责与乙方对接工作,负责与乙方对账,及时办理房产证等产权手续,配合乙方办理按揭贷款。
9、甲方负责收取客户交纳的各项款项。包括:定金、购房款及客户交付的其他费用等。
10、为乙方提供销售所需的票据、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等。
11、甲方有权随时调阅销售情况的相关信息,有权对乙方销售人员的配备及提供的数据资料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乙房责任和权利
1、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有核心专业人员组成专案销售执行小组,现场营销人员不少于人,专业人员的个人简历需经甲方审核确认。
2、乙方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完成项目营销前期策划及顾问服务,以书面形式提交甲方审核。乙方全面负责沙盘、户型模型、门头、工地围墙、户外广告等策划及设计,负责向甲方提交月度广告推广计划,并承担沙盘、户型模型、输出性广告费用的50%。
3、乙方负责进行市场调研,根据市场情况、项目自身条件结合调研结果,进行项目定位及市场定位和广告策划,宣传推广策略,负责项目宣传品及各种宣传推广媒介的文案及设计,负责制定各阶段的销售思路。乙方所制定的宣传材料,销售方案,销售价格及付款方式等均需甲方确认后执行。
4、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以双方商定的工作目标为导向,合理组织和实施销售工作。
5、乙方负责管理销控表,做销售登记工作,并根据销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销售策
略。
6、负责客户接待,根据甲方签字认可的项目资料,如实向客户介绍项目的法定手续、户型、建筑面积、建筑标准、付款方式、交房日期和客户预售购房合同条约等情况:运用相应的销售技巧、充分调动客户的购房积极性,实现客户顺利订房,签订购房合同向客户收取贷款手续,催收购房款。
7、乙方销售上述房产时,不得向用户做任何虚假承诺,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及形象。不得代替甲方收取客户任何费用及签署各类合同。
8、约定履行期间,乙方负责派出销售人员及聘用人员的培训、工资及相应的福利待遇和安全保障。
9、乙方代理期限内,根据甲方要求填写各种房屋销售合同(协议)文本,并负责现场审核,保证各种房屋销售合同(协议)文本内容无误。
10、负责收集贷款客户资料,完成按揭贷款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乙方服务内容:
(一)市场调查
1、本城市整体房地产状况调研。
2、本城市及周边城市房地产市场供求状况调研。
3、目标客户群体的调研与划分。
4、本区域竞争楼盘调研(价格、目标客群、产品)。
(二)营销策划
1、制定项目总体营销思路与营销策略。
2、项目定位(目标客群定位及分析、形象定位、价格定位、广告定位)。
3、确定项目主推语、售楼部形象、楼体外立面形象。
4、案场定位与整合包装(售楼部整体形象包装、内部布置、外部形象展示)。
5、构建项目核心竞争力(整合项目优势,挖掘项目卖点,形成项目对外输出的主要推广点)。
6、制定营销推广策略及执行方案(项目的营销入市时间策略、营销阶段划分、各
阶段营销策略执行)。
7、制定整体价格策略(入市价格策略、各销售节点价格调控策略)及执行方案。
8、促销活动策划与组织实施(促销活动的思路、活动方案、活动组织、活动效果评估)。
9、媒体优化与整合(媒体选择、媒体组合、媒体排期、投放频次制定)。
10、制定各销售阶段广告推广方案。
11、各节点营销执行策略(预热方案、开盘方案、热销期方案、强销期方案)。
(三)视觉创意
1、负责为项目设计LOGO(项目标识)、VI应用系统(项目整体的视觉系统)、SLOGAV等设计及优化(项目的推广语、广告语)。
2、负责提供该项目平面广告(包括:报纸、印刷品、户外、网络、DM等)的平面设计及文案。
3、负责该项目各类销售道具(楼书、海报、宣传单页、价目表、售楼中心及会所的宣传招贴、展示展板、工地形象围板、条幅等)的平面设计及方案。
4、负责提供该项目售楼中心内部包装道具(宣传招贴、吊旗、展示展板、窗口表、公示牌等)的平面设计及文案。
5、项目工地外围形象包装(工地围档、工地大牌、指示系统等)的平面设计及文案。
6、负责该项目新闻稿、软性新闻、销售说辞类(来电、来访、促销活动等)的撰写。
7、负责促销活动中所需宣传物料及道具的平面设计及文案。
(四)销售组织
1、客户接待及销售执行。
2、认购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填写。
3、催收房款。
4、催收贷款资料,帮助客户办理按揭贷款。
5、销售控制。
6、促销活动执行。
7、价格控制。
第七条:代理佣金
1、该项目委托期限内代理佣金由底价佣金、溢价佣金两部分组成(1)底价佣金:乙方佣金比例为销售底价的1.0%。
(2)溢价佣金:本项目合同销售价格超过附件二销售底价明细表的部分,即为溢价部分,溢价部分甲乙双方按7:3比例分成(甲方70%;乙方30%)
2、团体购房(需甲方同意)致使销售价格低于销售部现行价格的,乙方提取佣金比例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八条:佣金结算方式
1、代理费标准
根据第七条约定,如乙方没有按双方约定的月销售额回款,在70%-90%区间内,扣减佣金20%,60%-70%区间扣减佣金40%,在40%-60%区间内,扣减拥金70%。在40%以内,乙方不提取佣金。
在双方约定的销售周期内,乙方如不能完成双方约定的销售任务,超过20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佣金的20%作为对甲方补偿,超过30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佣金30%作为对甲方的经济补偿。
2、结算方式:
(1)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每两个月的20日为佣金结算日,结算时由乙方上报销售佣金情况,经甲方审核后,在10日内将佣金结算给乙方。
(2)对于一次性付款客户,客户交清全部房款后,甲方向乙方结算该套房屋全部应得销售佣金。
(3)乙方收到佣金按实收佣金数给甲方补开相应数额的发票。
第九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所有条款双方均应严格履行。
2、双方协商同意后,对本合同的修改、补充等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未约定部分双方协商确定。
3、在合同期内,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人员调配,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乙方的工作人员(包括曾经接触过本项目的乙方离职人员)合作。
4、本合同及附件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本合同附件:附件1:销售房屋确认表
附件2:销售底价明细表
5.自然人房屋代理合同 篇五
甲方: 迟军
乙方: 济南新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经协商,甲方现委托具有物业销售代理资格的乙方为个人房屋的代理销售公司,双方就有关代理的具体内容达成如下协议:
一、代理项目概况
1、代理销售物业名称
阳光舜城重华苑6号楼302室、阳光舜城商业街B-09、银座花园16号楼3单元601室。
2、代理物业位于
(详见附件一)。
3、代理规模
平方米(详见附件一)。
二、代理期限
自双方正式签定销售代理协议之日起至房屋全部销售完毕止。
三、合作方式
双方协商确定代理底价,乙方负责上述房屋在超市的全权销售,超出底价部分作为佣金归乙方所有。
四、甲方职责:
1、负责保证该项目的销售合法性,申办有关售楼之法律程序。
2、收取购房款项并办理结算手续。
3、负责同客户之间的产权过户手续。
五、乙方职责:
1、项目策划、宣传和销售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及地方的有关的法规。
2、按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及本协议条款销售。
3、制定的销售价格及销售方案等均需由甲方最终认可后方可执行。
4、负责超市现场的客户接待及咨询。
6、与客户以甲方名义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并由甲方签章确认。
7、负责与甲方配合,辅助完成客户签约、结算、进住等工作。
六、合同的解除和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解除和提前终止此合同。任何一方若违反上述合同条款,另外一方可提前十四天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同时,双方应按照上述协议将已经发生的代理费用结算完毕。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凡因执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提交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合同内容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 2 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乙方: 代表签字:签署日期:
月
日
年
6.北京房屋出租代理合同 篇六
一、货运代理的身份认定
众所周知, 货代企业可以无船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人两种身份进行经营活动。最高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称“货代司法解释”) 中提出结合合同约定、报酬、发票、交易习惯等方面判断货代企业的身份。 (1) 其中, 就收取报酬的名义和方式而言, 有观点认为, 以赚取运费差价牟利的货代企业实际就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应被视为承运人。 (2) 对此, 上海市高院《关于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 》指出, 收取差价符合商业效率的需要, 是货代合同的特殊性。另外, 《货代司法解释》中第四条还明确将货代企业有无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海运单等运输单证作为是否承担承运人责任的标准。从欧信提交的几份证据看, 包括航空公司主运单等, 欧信并未以自己的名义签发运输单证, 也未曾矫饰承运人的身份。由此我们可以明确欧信在此案中是作为货运代理, 由此验证相关单证的性质和与方岩之间是否存在货代合同关系。
二、单证定性
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缮制单证属货代企业合法业务范围, 但相关定性并不明确。在此案中, 欧信虽然在运输代理业务开具三张单证, 但其本身定性混乱。对其提出的三组概念, 本文先做一个简单的梳理。
(一) “货代提单”
House B/L与Forwarder B/L二词意同, 互联网上多见将其翻译为“货代提单”;实际上, 二词的正式涵义为“分提单”。《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对分提 (运) 单所给出的释义是, “在总提 (运) 单项下, 由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人……等企业所签发的提 (运) 单。”但其后, 海关总署又单独对分提单给出了更为具体的限定———在总提单项下, 由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签发的提单。 (3) 根据此定义, 欧信在此案中却并不作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出现, 其在一审中将三份单据称为“提单”本身不符合货代业务的规范要求和交易习惯。
在空运领域, “货代提单”经常被作为另外几种单据FI-ATA-FBL、FIATA-FCR等的简单代称。 (4) 但FIATA-FBL (Multimodal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 是多式联运提单, 实乃运输单据而非货代单据;而FIATA-FCR (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 才是正式意义上的货代单据。 (5) 本案中未明确欧信所出具的是FIATA单证, 故不作过多引申。
(二) 副本提单
欧信在一审庭审中提及的“副提单”是实务中所称的副本提单。其一般是正本提单的复制件, 无背面条款和相关人员的签字盖章, 供各方安排联系工作使用, 无物权效力; (6) 但与正本核对无误可具备证明效力。由于无法与正本提单进行比对, 欧信难以证明其所持三份单证的真实性。
(三) 分运单
上文中提到的《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的释义细化到国际航空运输领域, 相对于航空运输企业与货代企业间的主运单而言, 分运单是货代集中托运货物前、从各处收取货物时开立给真正托运人表明货物已经交接的凭证, (7) 此类分运单在术语定义和结构模型等方面有统一的规范, (8) 且其上所记载的托运人应与运输公司出具的主运单上的托运人一致。 (9) 而欧信所出具的“分运单”与主运单上的托运人明显不一致, 其单据真实性仍旧无法验证。
三、原被告间是否存在货运代理合同关系
在一审中, 原被告都没有提交书面的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对于同样的情形, (2013) 厦海法商初字第411号海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中结合原被告的委托、单据交换和金钱来往, 据《货代司法解释》第三条, 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货运代理合同关系。
在本案中, 两审法院均认为, 欧信提供的证据均仅为单方记述, 不足以证明方岩系该货运代理合同的委托方。由于方岩与其客户Rofra之间签订的是FOB价的买卖合同。此类合同一般由买方付费订立货运协议, 故不能排除由Rofra委托原告代理运输的可能性。
四、诉讼策略分析
7.《商品房屋销售代理合同》五要素 篇七
黄律师:我们是一家房产开发企业,以前开发的楼盘都是公司自行销售的。最近,我们开发的一个楼盘想委托专门的销售代理商负责销售。为此来信请教,我们与代理商签订的《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应当包含哪些内容?读者吴先生吴先生:时下,沪上已经形成“楼盘开发与销售相分离” 的格局。为了保证楼盘的顺利销售,委托专业律师起草一份完整的《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无论对于开发商还是代理商都是非常必要的。我认为,《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五个要素:
第一、应当明确销售代理的方式、范围和期限,即属于一般代理还是独家销售代理;代理销售的商品房的基本状况(坐落、类型、房屋面积等);销售代理的区域;代理期限及其延长等问题。
第二、应当明确代理费用的负担问题。代理费用主要包括对外一般推广费用及开发商特别要求制作广告、印制单独的宣传材料、售楼书等费用;具体销售工作人员的开支及日常支出费用。
第三、应当明确销售价格的确定问题。针对开发商制作的销售价目表,代理商可否视市场销售情况在销售价目基础上灵活浮动以及浮动的幅度;代理商高价销售收益如何分配;低价售出时开发商是否认可。第四、应当明确代理佣金及其支付。代理佣金通常为一定比例的实际销售额。一般情况下,开发商与购房者正式签订销售合同并获得首期房款,代理商的代销事项即告完成,即可获得全部代理佣金。开发商应在一定期限内将代理佣金全部支付代理商。当然如果是代理商代为收取
房价款,代理商可在房款中事先扣除应得佣金。此外,对于代理期限结束后,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正式销售合同时是否应当支付代理佣金,双方在代理合同中也应约定清楚。
第五、应当明确销售过程中违约情形的处理。包括因购房者对认购书违约而没收的定金分配、因开发商或代理商原因导致对购房者的赔偿由谁承担等。
当然,对于销售代理过程中的合同文本、合同签订、房款收取、交房、过户手续的办理等方面内容,开发商与代理商也应在代理合同中加以明确,避免日后纠纷的产生。
8.北京房屋出租合同 篇八
(二)租金支付时间:_________。
(三)租金支付方式:(□甲方直接收取/□甲方代理人直接收取/□甲方代理人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乙方应在_________银行开立帐户,通过该帐户支付租金,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直接向乙方收取租金,但乙方未按期到_________银行支付租金的除外。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其中一份合同送交_________银行。)
(四)甲方或其代理人收取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第八条 20xx北京市房屋租赁保证金
(一)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是/□否)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9.合同无效的房屋登记实务问题 篇九
一、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况及产生原因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具体到房屋买卖合同方面,在实践中可以大致归纳为几种情况。
1. 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
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是国家提供给特殊低收入人群的一种社会保障措施,不符合购房资格的借用他人身份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变相侵害了其他有资格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平,属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应属无效。
2. 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民法通则》第十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明显属于超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如无法定代理人的认可应属无效合同。
3. 开发企业无预售许可销售期房的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国实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对于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必须取得销售的行政许可方属合法。因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4. 非本农村集体成员购买集体宅基地上的房屋的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可以看出,因为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集体所有,权利人只有使用权,如果任其无限制地转让,有可能侵害集体的利益。即使在2016年最新实施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中,也未对此做出突破,而且在大量的司法实践中,均认定为无效合同。
5. 房屋买卖权属有纠纷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权属纠纷的房屋的不得转让。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应该限缩为排除恶意买卖的规定。因为我国对物权的规定不完全和德国登记制度一致,有个善意取得的规定,鉴于目前对于什么情况下属于权属有纠纷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一般可以分为三种情况:无证或者非所有权人房屋的买卖;有查封;异议登记的房屋买卖。对于卖方合法建造但尚未办理物权登记的,虽然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一条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是其合同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还是有效合同。
而对于无权处分、无权代理或者非所有权人买卖的,则应当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受让人依照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规定来判断,如果属于恶意买卖的,可以认定为无效合同,如果属于善意的,则不宜认定为无效合同。如果是违法建筑的买卖,在发生纠纷诉讼时还没有取得合法建设手续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属于管理性规范,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但如果是买卖双方当事人在明知房屋被查封,合同目的不能达成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此种情况下,多为法院执行制造障碍或者是虚假转移房屋,应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情形。
对于有异议登记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十六条之规定可以判断,如果购房人明知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着有效的异议登记仍然购买的,应当认定为非善意,如果此种买卖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则该买卖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
二、买卖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到房屋买卖中可能导致的后果如下。
一是房屋已经交付的应当返还房屋,原产权人应该返还购房款以及相应的利息损失。部分情况下可能有例外情形,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385号等判决的观点,如果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且买房人已经实际占有了该房屋或者再次出售给另外一个非农户籍者,合同虽被确认无效,但是房屋实际占有人不负返还的责任。当然,如果再次购买该房屋的是该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于其是有购房资格的,因此其可以合法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合同无效也不必然要返还房屋的。另则,如果房屋经过了装修或者加层改建等,也对法院是否判决返还房屋或者对于返还价款的计算会有不同的影响。
二是未取得预售许可销售商品房导致合同无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三是买卖房屋上还设立有抵押担保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依据此规定,在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情况下,银行按揭贷款合同可以解除。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据此规定,银行按揭贷款合同因房屋买卖合同失效而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将购房贷款返还给银行,将房款本息返还给购房者。
四是买卖房屋在案件审理中可以确定为第三人财产的,当合同被判决无效后,应该返还给第三人。
五是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的,则应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这也是维护健康有序经济秩序的重要措施,避免产生过度的经济纠纷。
三、无效合同的登记处理方式
在现有的有关房屋登记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登记如何办理的明确规定。而从前面的分析来看,合同无效及其后果具有多元化的特征,如果在生效法律文书中并没直接明确如何办理相应登记而直接办理的话,极易造成新的登记错误。
从《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来看,对于合同效力和登记效力是区分开的,故而不能直接得出合同无效必然导致登记无效的结果。对于合同无效导致要办理相应登记的,有以下几种模式。
1. 双方申请模式
因为合同无效的判决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之可以单方申请的生效法律文书,因此如果买卖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持合同无效的生效法律判决文书,按照普通程序双方共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给原产权人。
2. 登记机构主动撤销模式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如果无效合同的判决书可以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作废。虽然目前根据国家安排,不动产登记由国土部门负责,并且出台了相应的登记规章,但是笔者认为原《房屋登记办法》并未作废,如果属于房屋登记的也可以作为一个特别法予以引用。
3. 协助执行和履行法定义务模式
买卖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通过返还原物的民事诉讼来处理,也可以通过对登记机构的行政诉讼,此时登记机构则需要根据相应的法院判决文书描述的内容来进行相应的登记。如是民事诉讼要求登记机构协助登记的,一般会描述为将某某的房屋所有权变更为某某名下,此时办理单方申请的转移登记;如果是行政判决,一般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描述为“撤销被告某某登记机构作出的为某某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之行政行为”。此时应该依法撤销该登记,恢复到前一手的登记状态。
10.北京市房屋出租居间合同- 篇十
北京市房屋出租居间合同-正文:
合同编号:
委托人(甲方):
居间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出租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出租居间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居间出租具备以下条件的房屋(见附件),并协助其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用途:xxxxxxxxxx;对承租人条件的特别要求:xxxxxxxxxxxxxxxxxxxx。
乙方还应提供以下服务: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二条委托期限
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
第三条现场看房
本合同签订后xxx日内乙方应到房屋现场对甲方提供的房屋资料进行核实,经核实房屋状况与甲方提供的资料不一致的,乙方应要求甲方对合同进行修改。
乙方陪同承租人现场看房的,甲方应予以配合。因甲方提供的资料与房屋状况不一致造成承租人拒付看房成本费的,甲方应支付全部费用。
第四条甲方义务
(一)应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xxxxxxx等真实的.身份资格证明;
(二)应出示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证明自己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
(三)应保证自己提供的房屋资料真实、合法;
(四)应对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五)应对乙方提供的承租人资料保密;
(六)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xxxx日内与乙方介绍的承租人进行私下交易;
(七)在委托期限内不得将出租房屋同时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出租;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五条乙方义务
(一)应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二)应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房屋用途和甲方对承租人条件的特别要求寻找承租人,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并为承租人现场看房及甲方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三)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四)收取必要费用、佣金的,应向甲方开具合法、规范的收费票据;
(五)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预收费用;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六条佣金
委托事项完成后,甲方应按照实际月租金的xx%(此比例不得超过100%)向乙方支付佣金。
佣金应在甲方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即时/xx日内)支付。
佣金的支付方式:现金□;支票□;xxxxxxxxxxx。
委托事项未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
第七条费用
委托事项完成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非因乙方过失导致委托事项未完成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必要费用如下:xxxxxxxx
11.北京房屋租赁合同 篇十一
承租人(乙方)证件类型及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衡水市桃城区榕花大街285号1号楼5单元201室,建筑面积122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未设定抵押。
第二条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20xx年05月01日至20xx年05月01日,共计3年36个月。甲方应于20xx年05月7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名并移交房门钥匙及房屋附属物品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条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1500元/月,租金总计:人民币玖万元整(54000.0元)支付方式:银行汇款,押1付3,各期租金支付日期:每季度最后10天。
(二)押金:人民币伍千元整(500000元)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四条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12)由甲方承担,(1)-(11)由乙方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车位费(12)建筑设施维修费(13)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五条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7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房屋转租。
第七条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7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30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600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60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10%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两份,其中甲方执1份,乙方执1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名:
12.浅析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 篇十二
一、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法定解除条件
有关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 我国《合同法》第94 条规定了关于合同的一般性解除条件, 即该条文中规定的不可抗力、不履行债务、迟延履行、不能履行合同目的等情形均为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
在《合同法》的“租赁合同”一章中规定了租赁合同的若干情形,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也有特殊规定 (1)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既有任意性解除权, 也有非任意性解除权。解除条件既包括出租人单方拥有的、承租人单方拥有的, 也包括双方均有的解除权。
二、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条件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在我国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条件再具体操作实务中, 仍有不少值得进一步探讨、明确的问题。虽然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有履行合同的义务, 但在房租租赁合同中, 赋予当事人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 无疑给了出租人滥用出租权的机会, 承租人的住房利益得不到保障。另外, 在生产经营房租赁关系中, 出租人如果任意解除租赁合同, 会导致承租人投入的成本无法收回、营业收入损失。另一方面, 由于《合同法》没有相关的明确规定, 导致实践中承租人无法主张出租人给予赔偿, 出租人坐享租房增值收益, 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这些问题都会导致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当事人双方地位不平等, 产生纠纷。因此对于现行的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以及相关法律制度, 有必要加以补充和完善。以下是笔者的观点与完善建议。
( 一) 对于出租人的解除权加以实体限制
由于上述提到的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处于不利地位, 所以在解除合同时应当对出租人的解除权加以限制。在定期租赁中, 出租人并没有任意解除权, 解除合同必须有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在实践中出租人多以违约作为主张解除合同的事由。但是应当在实践中明确并非承租人的所有违约行为都是出租人解除合同的理由, 如果承租人的违约属于非实质性违约 (2) , 那么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主张继续履行、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 不应当要求解除合同。只有承租人的违约构成实质性违约, 出租人才可以行使解除权。
( 二) 明确“预告期限”
虽然我国在《合同法》232 条中有所规定, 但合理期限即提前通知的期限并没有明确规定, 这样容易导致纠纷。所以笔者认为, 对“合理期限”应当加以界定, 在司法实践中多是将此交予法官进行自由裁量, 这样容易导致法官判决不公正, 未给与承租人足够期限等问题。但是关于房屋租赁解除的案件情况千变万化, 直接规定出一个明确的期限也是不切实际的。所以笔者主张, 规定最低期限为一个月, 这样较为灵活也明确了预告期限便于解决问题。
( 三) 认定合同解除的时间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6 条规定, 可以看出在我国采用通知解除立法模式, 兼具判决解除立法模式。由此可知在我国确定合同解除的时间分为协商解除的协商之日解除, 单方解除的通知到达之日解除, 判决解除的在判决或调解书中明确解除时间三种情况 (3) 。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 仍旧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之外未依法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 但在起诉中明确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这一情况的解除时间确定, 笔者认为应该确定为起诉状送达之日。除此之外, 关于合同解除时间的认定是否应该在判决书中作出表述以及如何表述也存在争议, 笔者认为应该在判决书中明确合同解除的时间更利于处理相关纠纷。
( 四) 出租人任意解除权生产经营房租赁合同的赔偿
我国的租赁合同中没有对生产经营房做出单独的规定, 更是欠缺关于其赔偿问题的相关法律。笔者认为出租方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对承租方进行赔偿, 至于赔偿范围, 应当以履行利益的损失为范围, 包括因为出租人解除合同导致的利益损失, 也包括延展租约可能会带来的利益。明确赔偿金额在实践中是不可能实现的, 可以规定计算标准明确, 以及规定赔偿金的数额上限。既保护承租人的利益也降低出租人的解约成本, 以此平衡双方利益解决纠纷。
三、结语
房屋租赁合同作为继续性合同, 其解除在法律性质、解除的原因及后果方面, 既具备普通合同解除的共同点, 也有与普通合同解除不同的特点。在如今房地产经济日益发展, 房屋租赁关系随着形势不断发展变化, 为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的稳定, 对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条件进行分析, 在其中发现问题并加以完善是十分有意义的。
关键词:房屋租赁 (rental housing) ,合同解除 (termination of contract) ,解除权 (right of rescission) ,解除条件 (condition subsequent)
注释
1周孟炎.略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装修投入的处理[J].法学杂志, 2004 (5) :81.
2何为实质性违约与非实质性违约, 在各国并没有统一明确的判断标准, 主要由法院在具体个案中进行个案认定.
13.北京市房屋承租居间合同 篇十三
北京市房屋承租居间合同
(试 行)
委 托 人:
居 间 人:
合同编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制定
北京市房屋承租居间合同
委托人(甲方):居间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承租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承租居间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居间寻找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必备条件请在方格内划钩,参考条件请划圈,未选条件请划斜线),并协助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坐落:□;楼房为室厅卫□;平房为间□;无装修□;一般装修□;精装修□;防盗门□;有线电视接口□;空调□;天然气□;煤气□;集中供暖□;土暖气□;热水器□;电话□;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上下水□;家具:□;楼层:□;朝向:□;建筑面积:平方米□;月租金标准:元□;大致租期:□;房屋用途:□;其他条件:。乙方还应提供以下服务:。
第二条委托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现场看房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陪同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
陪同看房后,乙方(是/否)可向甲方收取合理的看房成本费,每次不得超过元。乙方为甲方寻找的房屋不满足甲方提出的必备条件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看房成本费。
第四条甲方义务
(一)应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真实的身份资格证明;
(二)应对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三)应对乙方提供的房屋资料保密;
(四)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日内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进行私下交易。
第五条乙方义务
(一)应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二)应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甲方提出的条件为甲方寻找房屋,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并为甲方看房和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三)应保证为甲方提供的房屋资料已经事先核实,并且甲方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要求;
(四)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五)应保证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及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资格证明;
(六)收取看房成本费、必要费用、佣金的,应向甲方开具合法、规范的收费票据;
(七)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预收费用。
第六条佣金
委托事项完成后,甲方应按照实际月租金的%(此比例不得超过100%)向乙方支付佣金。
佣金应在甲方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即时/日内)支付。
佣金的支付方式:现金□;支票□。委托事项未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
第七条费用
委托事项完成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支付的看房成本费抵作佣金。
非因乙方过失导致委托事项未完成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必要费用如下(必要费用包含已收取的看房成本费):。
第八条转委托
甲方(是/否)允许乙方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第九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如约支付佣金、看房成本费、必要费用的,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甲方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进行私下交易的,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与出租人私下成交的,乙方还有权取得约定的佣金;
(三)甲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除退还已收取的佣金外,还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五)乙方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不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或身份资格证明的,由此造成的甲方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委托人(章:)
住所:
身份证号:
居间人(章):住所: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代理人: 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号码: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码:
合同签订时间:
1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 篇十四
尊敬的审判长:
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受原告__的委托,指派我担任__与__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现根据庭审举证和质证,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2月25日签订合同,定金2万元,合同生效当日支付1万元,在合同生效后2日内(含当日)支付一万元(见证据1《房屋转让合同书》第3条),根据《资金托管协议》,原告已经于2009年2月25日向资金托管方__公司支付了2万元定金(见证据3《正式收据》),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支付定金的日期应当认定为2009年2月25日,而不是被告答辩书中说的2009年3月4日,原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
二、《房屋转让合同书》还约定,首期款10万元于2009年3月15日前支付至指定监管银行的监管账号(见《房屋转让合同书》第4条)。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向银行申请贷款按揭(见证据10),于2009年3月10日取得贷款承诺书(见证据6),并根据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南油支行出具的《二手楼交易资金委托监管协议》和《交易资金委托监管业务收款收据》,于2009年3月15日支付首期款120000元,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见证据5)
三、原告曾于2009年3月16日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催告履约律师函,要求被告按时履行合同,但是遭到被告拒收,被告有意回避原告(见证据7、8),并且终止履行担保赎楼义务,以实际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房屋转让合同书》,拒不退还定金(见证据9、11、12、13)。
四、原告在履行合同期间,没有收到被告任何期望终止履行合同的通知,由于被告已经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违约在先,原告被迫依法以《律师解约函》的方式解除《房屋转让合同书》。(证据14、15)
五、根据国众联出具的《报告书》,评估价格为723,350元。对此原告已经提出异议,认为《报告书》评估价格低于实际市场价格。(理由见《异议书》)
综上,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合同,既不与原告联系也不退还定金,给原告造成了较大损失,现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
深圳律师黄华 咨询电话:***
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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