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15篇)
1.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 篇一
第一条 为提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参加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可以为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限于中方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重点用于解决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职工住院治疗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
第三条 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额在本企业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
第四条 补充医疗保险费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的医疗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五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可以比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管理规定,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确定。具体支付比例由企业确定。
第六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七条 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管理。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管理办法以及每年度的预算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股份制企业还须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执行情况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八条 不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其他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第九条 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每年1月30日前在参保地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并报上一年的资金支出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4月1日起施行。
2.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 篇二
作为医疗保险的主体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是以国家强制、政府承办、费用分担、保障基本、普遍享受、体现公平为特征。目前由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能力有限, 保障责任有限, 所以既不能体现不同人群的现实差别, 更不能满足多层次的医疗消费需求。为了在更大的范围和更高的层次上满足人们的医疗消费需求, 在全面推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同时, 必须发展各种形式医疗保险, 形成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2 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条件
2.1 国家政策的支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 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 其他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 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2.2 企业有能力。
从现阶段看, 在大多数企业单位能够接受的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比例不高于8%, 能够接受的封顶线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3-5倍。许多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负担较重的实际情况导致企业不愿意为单位职工投保补充医疗保险。因此, 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只能采取非强制性的自愿参保方式, 而且要在企业有能力和有条件的前提下。开滦集团公司为促进和谐企业建设, 减轻患病职工个人负担, 改善职工的医疗待遇, 2010年初向员工承诺, 每年筹资1000万元, 用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自行承办补充医疗保险。
2.3 个人有需求。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 开滦集团公司于2001年12月份启动了基本医疗保险, 并同时实施了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这一制度的建立, 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参保职工的医疗问题, 但在这一制度下, 职工个人仍需自行负担部分医疗费用, 随着医疗费用的日益上涨, 对于部分困难职工而言, 个人负担依然比较重, 影响了员工的家庭生活。
3 开滦补充医疗保险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 坚持“以人为本”, 通过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使全体员工共享企业改革发展的成果, 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感召力, 促进和谐企业建设, 推动企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上述指导思想, 在实施中坚持以下原则:
3.1 坚持与基本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相结合的原则。
3.2 坚持统筹协调与重点补助相结合的原则。
3.3 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
3.4 坚持科学管理, 规范运作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 加强与当地医疗保险机构联系合作, 逐步完善补充医保软件系统
开滦集团公司现有在职及退休员工约15万人, 其中退休员工约7.8万人。特别是退休人员, 随着年龄的增长, 身体素质的下降, 发生门诊特殊疾病和住院医疗费的几率大大增加, 这就为报销带来了相当大的工作量, 据统计每年需处理结算单据约15万张。为了最大限度的方便职工, 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 同时还涉及员工的动态管理、身份认证等问题, 必须开发相应的计算机软件进行支持。为此开滦集团加强与唐山市医疗保险机构联系合作, 使补充医疗保险软件系统成功完成了与唐山市医疗保险机构三方面数据的衔接。a.开滦补充医疗保险覆盖人群的衔接。b.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的衔接。c.住院医疗费用的衔接。通过以上数据的衔接, 开滦员工可以在任意一家开滦所属医院报销, 不用单位开具身份证明;工作人员可以通过软件系统, 随时查询任意一位开滦职工门诊特殊疾病及住院费用的发生情况, 做到了随来随报, 使报销工作变的高效、准确、便捷。
5 大力宣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 稳定在职及退休职工思想
为了确保广大员工了解补充医疗保险政策, 各单位将宣传落实工作进行明确责任分工, 确保取得成效。基层各单位在深入开展到区科、到班组、到小区、到退休人员中进行广泛宣传的同时, 还充分利用印发宣传材料、政策解答、网络宣传等形式, 把政策精神宣传到各个方面。按要求做好政策解释, 做到家喻户晓, 人人皆知, 使广大员工特别是退休人员的政策知晓率达到了90%以上, 使广大员工充分认识到《开滦集团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试行) 》的实施, 必将进一步减轻职工医疗负担, 消除后顾之忧。以此, 进一步激发广大员工, 特别是离退休人员的主人翁意识, 理解政策, 支持政策, 落实政策, 做好本岗工作, 做好稳定工作, 促进集团公司“转型发展”目标实现。
6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重要性
综上所述, 在有效利用现有的卫生资源, 充分体现平等、社会公正的前提下, 积极用好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为职工解决面临的困难, 利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有效拉动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支出, 合理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发挥其最大功效, 变不利因素为促进企业职工健康的有效方式, 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真正成为职工就医看病的坚强后盾, 通过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的不断完善, 使享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为人数和补助金额不断增长, 让我们的广大职工放心的看病, 看得起病, 享受到更好的医疗服务和更高的医疗保险水平。企业通过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体现了企业对职工的关怀, 有利于调动了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为企业吸引和留住了优秀人才, 企业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因素。
摘要:开滦补充医疗保险是集团公司坚持“以人为本”, 为缓解员工患病带来的经济压力, 根据国家政策, 针对参加职工医疗过程中的个人负担部分推出的一种补助政策。通过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减轻了患大病、重病员工的经济负担, 体现了开滦集团对员工的关怀, 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 提升了员工幸福指数, 在促进和谐企业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关键词: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减轻,职工,经济负担
参考文献
[1]王建海, 车普林, 刘桂霞.浅析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及发展趋势[J].管理观察, 2011 (10) .[1]王建海, 车普林, 刘桂霞.浅析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及发展趋势[J].管理观察, 2011 (10) .
[2]王泽明.永煤集团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初探[J].中国西部科技, 2008, 7 (35) .[2]王泽明.永煤集团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初探[J].中国西部科技, 2008, 7 (35) .
3.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 篇三
【摘要】 农村养老保险的进一步推广的一个关键就是养老保险的筹资问题。当前我国已在逐步改变以个人缴费为主的模式而加大了财政投入的比重,并在试点地区取得了不小的成效。而农村养老保险实行的是国家、集体、个人的三方分担机制,针对其中提及最少的集体一方,进行了分析,并将其目光主要放在乡镇企业的发展上,认为补充农村养老保险基金需要充分调动这一力量。
【关键词】 农村养老保险;乡镇企业;集体
一、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在城乡二元体制的背景下,我国的养老保险分为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经济主体构成、生产方式等方面的差异,目前城乡实行的养老保险在筹资模式和推行水平上有着很大差异。城镇养老保险已在我国广泛展开,并步入逐步完善的阶段,而农村养老保险仍只能在部分发达省份推行,还处在起步阶段。
城镇养老保险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于企业缴费与劳动者个人缴费。其中,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需要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后改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标准是达到工资的8%。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始于1987年,1992年全面推行。现行制度是根据1995年民政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基本方案》建立起来的。其基本模式是: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量力选择保险缴费标准;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缴费可不定期和不定额,也可一次性全交;实行个人账户实账管理,按储备积累总额确定养老金给付标准。
比较可知,对于养老保险的分担,城乡间的分担构架是类似的。城镇实行的是国家、企业、个人三方的共同分担制;农村养老保险实行的是国家、集体、个人的三方分担机制。不同的是,三方中所承担的比重,或者说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充力度。城镇养老保险基金有着较为明确的分担机制,基本遵循企业负担20%、个人负担8%,其中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企业缴费的3%计入个人账户,其余用于社会统筹。农村尚未形成统一的缴费机制,主要依据各乡镇、个人的实际情况。过去的老农保就是靠个人账户积累的个人账户模式,没有政府的财政支持,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保障水平低。在此,以先行试点的苏州、无锡的“新农保”模式进行参考对比。其指出,个人只需缴8%,市、乡镇补助13%,缴费农民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的10%建立。翻阅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相关资料可见,苏州、无锡为代表的经济发达地区所实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成功的典例,也已经达到了较高的保障水平。但这些试点成功地区的保障水平是以当地的经济实力作为支撑的。针对这一点,近年来我国加大国家财政的投入力度。目前我国对社会保障的总体投入占财政支出的11.7%。
由此,我们看到农民负担在减轻,三方分担主体中政府一方的比重在增加,而乡镇企业等集体经济的比重并没有变动。在农村,国家、集体、个人三方的分担机制,已逐步实现着由原来的个人缴费为主,国家补贴为辅向着国家补贴比重加大的方向发展,而集体的作用目前还没有很好的纳入这一机制当中来。目前,城镇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主要以企业和个人为主,农村由于没有企业这一资金供给源,所以在参保上遇到了较大的资金缺口,突出地表现在农村人口参加社会保障的个人负荷重,积极性不高。以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为例,其资金筹措采取“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原则,实际上主要是投保人的储蓄积累,集体少量补贴,国家政策扶持仅限于允许企业(乡村企业)在税前提取养老保险统筹金,以及对个人领取保险金免缴个人收入调节税等税收照顾。
二、推动乡镇企业发展,补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1.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角色
在我国,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体经济体现着共同致富的原则,可以广泛吸收社会分散资金,缓解就业压力,增加公共财富和国家税收。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是多样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多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都可以是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如我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各种合作社、城镇的股份合作制、职工持股会以及职工有控制权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合资公司、企业集团等。在我国农村,乡镇企业在集体经济中占据了相当比重。但是,由于国家和集体的责任未通过约束性规范加以具体规定,农村集体经济在农村养老保险支出上的责任没有明确,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当集体经济实力不强时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来源主要是农民个人。而在这一点上,城镇企业在城镇养老保险当中已担负起了举足轻重的责任。
2.乡镇企业对农村经济的贡献
在我国农村,乡镇企业在集体经济中占据了相当比重。“十五”末,乡镇企业增加值达到50534亿元,“十五”期间年平均增长11.51%,占GDP总量的27.7%,若以此为基点,用平均增长率进行保守估计。
(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国农业信息网数据显示,2007年上半年乡镇企业增加值为31765亿元,同比增长13.62%,可由此推算2006年上半年增加值为27957,与以上估计数据接近,并有所提高)
乡镇企业对由于整个农村经济乃至全国的经济总量的增加所起到的作用正在逐步趋于平稳,其贡献也越来越大。
3.现阶段集体经济对于农村养老保险的补充水平
依据《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基本方案》,对“集体补助”,政府只确定基本的政策方向,即要求劳动者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对劳动者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予以辅助性质的补助,但对具体的补助比例或数据没有作统一规定,没能通过乡镇企业以及其它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水平提升带动社会保障责任相应提升,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乡镇企业发展与工业化、城镇化的互动推动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
1.工业化的推动作用
工业化通常被定义为工业(特别是其中的制造业)或第二产业产值(或收入)在国民生产总值(或国民收入)中比重不断上升的过程,以及工业就业人数在总就业人数中比重不断上升的过程。工业发展是工业化的显著特征之一,但工业化并不能狭隘地理解为工业发展。因为工业化是现代化的核心内容,是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变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工业发展绝不是孤立进行的,而总是与农业现代化和服务业发展相辅相成的。我国目前的工业化进程,使部分农民对于土地的依赖发生松动,而推动更多的农村人口逐步实现向城镇的转移,工业就业人数在总就业人数中的比重在上升。从社会保障的视角来看,在这一进程中,部分农民得以纳入到发展水平更好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当中,养老保险亦是如此。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我们有能力也应该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虽然,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整体水平仍很不高的背景下,这部分转移的人口会落入制度的漏洞,但工业化带来的是一种趋势,我们应当完善制度以顺应这种趋势。此外,在工业化进程中,城镇化亦是其重要的体现。
2.城镇化的推动作用
城镇化是一个历史范畴,同时,它也是一个发展中的概念。中共第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正式采用了“城镇化”一词。这是近50年来中国首次在最高官方文件中使用“城镇化”。
有学者指出,所谓城镇化,就是指农村人口不断向城镇转移,第二、三产业不断向城镇聚集,从而使城镇数量增加,城镇规模扩大的一种历史过程。城镇化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既是物质文明进步的体现,也是精神文明前进的动力。需要指出的是,在这一进程中伴随的还有城镇结构和功能的转变。相较于将大量的人口引入已趋近饱和的城镇,发展乡镇企业推动农村社会结构、功能向城镇模式转变,以顺应养老保险甚至是整个社会保险的推行需要将是更好的切入点。
3.乡镇企业发展对于农村工业化、城镇化的贡献
乡镇企业为城镇化稳步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以乡镇企业为主体的农村二、三产业向小城镇集中发展,不仅为小城镇建设提供了产业支撑,同时还带动了农村非农人口向小城镇转移,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城镇化道路,有效避免了农民过度向大城市集中的弊端。乡镇企业作为农村工业化的重要载体,是联动城市工业化和农村工业化的有效桥梁。
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互动中获益
(1)人口数量的减少。从以上的分析中已经可以看到,在乡镇企业发展与工业化城镇化互动的过程当中,伴随着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的转移,或是由农业劳动者向工业生产者的转移。随着这一进程的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口基数在下降,从另一个角度看,也就提高了其覆盖率。
(2)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村居民收入、农村财政收入增加。乡镇企业是农村的市场主体和主要产业,也是农民就业和增收的主要渠道。“十五”期间乡镇企业支农补农及补助社会性支出累积达780亿元,年平均156亿元;累计新增就业1452万人;农民人均从乡镇企业获得的工资性收入由2000年的760元增加到2005年的1121元,占农民可支配收入的34.4%1,成为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农民自己的缴费能力伴随收入的增加而增强;乡镇企业为壮大县域经济做出了重要贡献。财政税收的增加,为政府补贴养老保险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四、总结
农村养老保险属于缴费型社会保险,政府必须承担责任,但是政府责任是有限的,对将来发生的风险必须是可以掌控的。大力加强财政补贴是“授之以渔”的一种方式,是迫切推动我国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进展的最优选择;而作为长期发展,能够“授之以渔”地推动乡镇企业等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加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中“集体”这一支柱的补充力度,实现农村的自助,建立起来的将是一种长效机制,也正是可持续发展的题中之意。与此同时,这也是在人口老龄化高峰到来之前进行必要的储备。
我国乡镇企业数及其解决就业人数
4.企业补充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篇四
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1、可以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职工的养老保障需求会相应提高,部分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也有提高职工福利水平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允许这类企业为其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可以满足职工较高层次的养老保障需求。2、有利于密切职工与企业的关系,稳定职工队伍,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吸引力,促进企业发展。3、规模不断壮大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把大量即期消费资金转化为长期储蓄资金,有助于促进资本市场的发育和国民经济的增长
需要提醒的是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按照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第20号令)的规定,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费用,属于补充养老保险金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缴纳的企业年金费用,应在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的当月并入职工个人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职工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费用,不得从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职工退休或出境定居按规定提取年金时,不再计征个人所得税。
5.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投保率尚待提高 篇五
本报讯 90%以上的企业和员工都认识到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作用,但投保企业补充养老险的企业却很低,国有企业为39.4%,民营企业只有9.9%。这是5月18日召开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市场调查报告发布会上传出的信息。
调查显示,没有预算是企业目前还未实施补充养老保险计划最主要的原因,缺乏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鼓励也是部分企业的顾虑。企业选择补充养老保险计划时,最关注的是保险公司的服务和品牌,其次是投资管理能力;而作为计划的受益者员工,最关注的是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因为这将影响到其最终获得的养老金水平,其次是保险公司的服务能力。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投保率尚待提高]
6.补充医疗保险 篇六
参保居民所患疾病经门诊主治医师诊断确需住院治疗且符合住院病种目录的,由患者或其家属持患者身份证、居民医保专用病历、门诊医师开具的住院证等诊断依据,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办理。
报销流程
住院实行挂账结算,参保居民预交一定费用(含起付标准和需个人自付费用的押金)后住院治疗,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核算确定统筹金支付部分和个人支付部分。
参保居民因探亲、休假等原因在异地发生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报销时需提供出院小结、病案首页、长期、临时医嘱的复印件、住院费用分解单、住院票据、疾病诊断证明书和所住医院级别证明等材料。
启动区域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含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哄鄙态区)即日起正式启动;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将于明年6月底前逐步启动;高陵县、周至县、户县、蓝田于逐步启动。
参保对象
居民医保适用于西安市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1.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其他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包括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满18周岁以上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缴费标准
少年儿童: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70元。
其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少年儿童,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90元;重度残疾(持有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少年儿童,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90元(其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助50元)。
城镇非从业居民:按每人每年250元的标准筹集。个人缴纳180元,财政补助70元。
其中,享受低保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及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230元;重度残疾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230元(其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助150元)。
另外,已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人员可用本人医保个人账户结余资金为其直系亲属缴纳居民医保费。
报销额度
参保后,城镇居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住院和门诊大病的总费用):城镇非从业居民为3.5万元,少年儿童为4万元。参保城镇居民连续缴费满的,从下一年度起最高支付限额可适当提高。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和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再负担,可以通过建立大额医疗补助、商业健康保险等方式解决。
退费手续
参保城镇居民已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在当年12月31日前死亡的,由其家属持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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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 篇七
拥有近15万名职工的新疆油田,于1997年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参考“两江”试点经验,建立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16年来,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缴费率年年达到100%,保障了油田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
但是,基本医疗保险的功能在于保基本,即化解参保职工发生的一般大病风险,而对于少数参保职工发生的重特大疾病,因其医疗费用超过了基本医保的制度设计功能,给这类职工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2006年,一名患“多脏器衰竭”的在职职工,全年发生医疗费用共计61.8万元,个人负担8.5万元,等于当年油田企业在职人员年均收入4.9万元的1.73倍;一名患有癌症的退休人员,全年发生医疗费用共计21.5万元,因其使用自费药较多,个人负担14.1万元,等于当年油田企业退休人员年人均养老金2万元的7倍。
据不完全统计,从1997年建立基本医保到2006年,油田企业患有各种恶性肿瘤、白血病、器官置换等重特大疾病的参保人员共计4726人。像上述两名患者一样,仅靠基本医保难以化解其重特大疾病风险。
2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实践
在人有所望、势有所需和条件成熟的基础上,油田于2007年启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从而进一步减轻了重特大疾病参保人员个人过重的医疗费用负担。
油田共有所属注册企业342家。在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时,就重特大疾病患者的负担情况、企业承受能力等进行了深入调研和科学论证,从油田实际和补充医保的功能出发,提出了明确的补充保险原则、筹资标准和保障范围,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企业补充医保制度体系。
2.1 基本原则
坚持“雪中送炭、力所能及、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据此制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建立制度、政策标准、管理机构、资金使用“四统一”的管理制度,即油田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补助标准、管理机构、保费提取和基金使用完全统一,形成基金的聚合力,最大限度发挥补充功能。
2.2 基金筹集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年度缴费基数,由油田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按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确定。2013年,油田中的115家中央石油石化企业补充医保的单位缴费比例由1%调整为3%;改制、地方企业等227家参保单位缴费比例由1%调整为2%。调整后,预计2013年缴费数额达27497万元,比2012年的8321万元增加19176万元。
2.3 补助标准
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报销后,参保人员按比例应承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因住院个人负担的费用,在职职工超过2000元/年、退休人员超过1000元/年以上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按照以下比例分段予以补助:5万元及以内部分补助80%;超过5万元部分补助90%——这一政策是根据补充医保基金的承受能力,本着向医疗费用高昂的重特大疾病倾斜的原则确定的,即医疗费用越高,补充保险的补助比例也越高,防止重特大疾病患者因病致贫。
2.4 补助范围
符合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的医疗费用,按现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应由个人按比例负担的费用。
因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门诊13个病种发生的超出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但由医务人员按照医学诊疗常规,根据病情需要必须使用的国药准字号和进口注册药品以及临床诊疗项目的费用。
门诊13个病种:(1)恶性肿瘤(癌症);(2)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3)重症肝炎(肝硬化);(4)人工器官置换(含心脏起搏器、心脏瓣膜、人工关节、血管搭桥、支架等);(5)脑血管意外(脑出血、脑梗塞、脑血栓)后遗症;(6)组织器官移植及术后抗排异治疗;(7)系统性红斑狼疮(狼疮性肾炎);(8)血友病;(9)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10)帕金森综合症;(11)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12)肺纤维化;(13)重症肌无力。
3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运行效果
经过7年的运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在化解重特大疾病风险、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维护边疆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功不可没的作用。
案例一:刘师傅,男,46岁,在职人员。因患急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2012年7月—2013年6月,多次住院,共发生医疗费用911428.89元。基本医疗保险报销654418.15元,补充医疗保险补助219367.88元,个人自负37642.86元,分别占总费用的72%、24%和4%。
案例二:张师傅,男,52岁,在职人员。因患恶性纤维组织细胞瘤,2012年7月—2013年6月,多次住院,共发生医疗费用866528.4元。基本医疗保险报销603211.64元,补充医疗保险补助221851.32元,个人自负41465.44元,分别占总费用的69%、26%和5%。
案例三:朱师傅,女,69岁,退休人员。因患卵巢癌,2012年7月—2013年6月,多次住院,共发生医疗费用988208.74元。基本医疗保险报销846017.92元,补充医疗保险补助118125.02元,个人自负24065.8元,分别占总费用的86%、12%和2%。
上述三个案例显示,在化解重特大疾病风险上,基本医保发挥了主体作用,企业补充医保所发挥的作用仍然是雪中送炭的补充作用。朱师傅说:“由于退休早,养老金少,家里没有积蓄。如果没有补充保险,我个人要负担14万还多,每年养老金3万元,不吃不喝也得还四五年。补充保险给我报了将近12万,不仅减轻了我的经济压力,更减轻了精神负担,增强了生活的勇气。”
据统计,仅2012年,油田发生的医疗费用在20万元以上的重特大疾病患者共有303人。其中,20万元至29万元的共有184人,30万元以上的有119人。他们都像刘师傅、张师傅、朱师傅一样,在享受基本医保待遇的同时,得到企业补充保险的补助,补助金额高的超过20万元,低的4万元,没有一户因病致贫或返贫,充分显示了两个层次的保障合力和效力,企业也因此增强了凝聚力和发展动力。与此同时,根据“住院个人负担的费用,在职职工超过2000元/年、退休人员超过1000元/年以上部分,5万元以内部分补助80%”的补充医保规定,2012年因一般大病住院的13026名患者也享受到补充保险的补助。
4 几点体会和思考
4.1 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维护了职工权益,提升了幸福指数
油田决策层深谙社会保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从讲政治的高度履行社会保障的社会责任,不仅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而且主动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补充保险,明确提出“要让每一个油田职工都成为一份边疆的维稳力量、发展力量”。直观地看,补充医保减轻了重特大疾病患者的经济负担;深层次看,却起到了为边疆的和谐稳定和持续发展积聚正能量的作用,其背后的社会效益远远超过经济效益。尽管油田为此每年需要多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19176万元,但这笔投入提升了油田职工的幸福指数和边疆的和谐指数,最有价值。
4.2 加强科学决策和组织领导
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油田把出钱、出力与出智结合起来,在建立健全各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同时,专门成立了油田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1)负责决定年度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比例;(2)决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运作方式;(3)审定基金预算计划和决算报告;(4)监督检查政策执行和基金收支运行情况;(5)决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调整;(6)组织协调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7年来,管委会发挥了决策、组织、协调作用,实现了“三从三到”:一是补充医保从无到有,满足了近15万参保职工多层次的需求,年年实现基本医保与补充医保参保率、缴费率的两个100%;二是缴费标准从低到高,补充医保的缴费“调标”已纳入管委会的首要职责,标志着形成了一种机制,为补充医保的可持续发展注入了动力,增强了后劲;三是保障能力从弱到强,2007年补充医保初建时,重特大疾病参保患者年人均可享受4万元补助,随着筹资标准的提高,补助水平水涨船高,2012年人均达到6万元,增强了保障功能,全油田7年来没有发生因病致贫的。
4.3 与基本医保缴费年限挂钩,建立分担机制
油田规定,参加企业补充医保的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以上的(2007年1月1日之前的年限,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和实际缴费年限计算;2007年1月1日之后的年限,按照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计算),退休后可继续享受退休人员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企业和个人不再缴费;退休时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由个人参照本人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基数,按当年规定的补充医保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企业补充医保待遇。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当地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办法按年度缴纳,享受相应的补充医保待遇,直至缴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不再缴费,享受退休人员补充医保待遇。运行实践表明,设定缴费年限,实行筹资分担,既是与基本医保紧密衔接的有效举措,又能确保补充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7年来,企业补充医保基金年年实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参考文献
[1]王正芹.对推进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思考[J].铁路工程学报.2005(3):38-40.
[2]新疆油田公司人事处.新疆油田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油新人字[2010]44号)[Z].2010.
8.工伤保险条例补充说明出台等 篇八
劳动保障部前不久对《工伤保险条例》中的8处规定做出了补充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职工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时,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交纳工伤保险费,在哪个单位出了工伤,就由哪个单位依法承担责任;除正常上下班途中以外,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出车祸也应认定为工伤;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各类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其中“48小时”以医院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起算时间;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时,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院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职工因工死亡后,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应按职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北京 高特)
湖南首家粮食直补网络开通
湖南省首家粮食直补网络系统前不久在浏阳市正式开通,国家对农民的所有补贴都打入农民的银行存折。
目前,该网络除可以发放粮食直补资金外,还可发放森林生态效益补助、水稻良种补贴、困难村村干部补助、农村无房户建房补助。下一步,还可利用该网络发放农业税减免、退耕还林补助、五保户困难补助、农村低保人员生活补助和农村社会医疗补助等各种补助。(湖南 王月)
陕西“双推直选”定村官
陕西省前不久决定采取切实措施,以加强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和村“两委会”工作规范化管理。要求乡、村党组织在领导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同时,要在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换届选举中,实行“双推直选”的办法;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对乡镇党委书记直接选举的办法。
所谓“双推直选”,就是在党员推荐、群众推荐候选人的基础上,召开党员大会,党员直接选举村党组织书记和班子成员。(陕西 江彦博)
农资 农技服务十大模式向全国推广
湖北省前不久出台的十大农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创新模式得到农业部肯定,从2005年起向全国推广。
9.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篇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公司职工医药费负担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适用范围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且与企业签订了5年及其以上劳动合同的职工(含内部退养职工)、退休职工(以下简称“职工”)。
第三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坚持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坚持合理负担原则。
第四条 公司制定并执行统一的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由各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筹集
第五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各单位按实发工资总额的4%从成本费用中提取。
第六条 各单位工会组织设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管理账户,实行专户存储,单独核算,统筹用于本单位职工的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必须专款专用,各余额结转下年滚存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三章 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报销项目、标准及要求 第七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住院医疗费的项目、标准及票据要求。
(一)职工非因工伤、病住院医疗费用,经当地医疗保险中心认可,并按一定比例报销(包括大病医疗保险、职工互助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的部分,每次达到500元以上(含500元)10万元以内(不含10万元),所在单位可根据其工龄长短按一定比例给予报销,工龄满30年以上的报销95%,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报销90%,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报销80%,10年以下工龄的报销70%;超过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工龄满30年以上的报销99%,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报销96%,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报销93%,10年以下工龄的报销90%。
(二)职工非因工伤、病住院的医疗费用,经当地医疗保险中心认可,应由当地医疗保险中心报销,但因其本在当地医疗保险中心报销的医药费已达到限额而不能报销的,所在单位可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给予报销。
(三)职工伤、病住院治疗的入院手续和出院结帐手续,由本人或家属自行办理。需要单位报销补充医疗保险费的,需将当地医疗保险中心出具的医疗费结帐票据和单位领导签批的病假书、医疗费报销申请书交给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审签登记,再由所在单位工会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条 陪护费
(一)职工工伤住院或患重特大病住院,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请人护理的,由本人申请,医院出具陪护证明,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由其家属自行安排护理,所在单位根据住院地域不同分别支付不同的陪护费,在县级、地州级城市医院住院的支付50元/天,在省城医院住院的支付80元/天。
(二)职工工伤住院治疗,伤情较轻并在当地住院治疗,生活能基本自理的,其所在单位不支付陪护费。
(三)职工外出就医交通费由本人自负,单位不予补助。第九条 职工因病就诊,住院医疗费按上述标准给予报销。其他就诊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不足时,凭有效医疗发票按以下规定进行报销。
(一)职工经所在地医保中心审核认定为特殊慢性病病人的,按以下标准报销门诊费。
1.患糖尿病、二级以上心功能不全、系统性红斑狼疮、瘫痪的,最高报销限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
2.患尿毒症、肝硬化和癌症的,最高报销限额为每人每年10000元。
(二)职工因病就诊(上述特殊慢性病除外)的,最高报销限额3000元。
(三)以每年1月1日计算的实际工龄,确定职工当可报销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档次标准。
(四)员工提供合规报销票据,由职工所在部门负责人、人事部门负责人以及工会负责人审核审批后,由工会财务负责支付相关费用。报销时,需提供有效医疗发票和相关材料。
第四章 补充医疗保险费报销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职工互助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的药品、诊疗服务项目、全自费项目以及员工因本人违法乱纪、寻畔闹事、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医疗事故等情形发生的医疗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特殊慢性病病人每年要按照当地医疗保险机构的规定参加复查和认定。
第五章 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为加强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管理和监督,各单位应设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管理和监督委员会,委员会由各单位分管领导和财务、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工会等部门的负责人以及职工代表组成,主要职责为:
(一)定期听取经办部门对补充医疗保险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汇报。
(二)定期向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医疗保险费收支情况。
(三)审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各单位人事部门具体负责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办理及相关医疗发票的审核,财务部门负责费用的提取,工会负责支付各项费用。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监督检查、防止变相发放现金等违反制度的现象发生。
第十四条 采取冒名顶替等不正当手段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骗取补充医疗保险补助的,公司除追回补助外,扣罚当事人发生金额两倍的工资。
第十五条 补充医疗保险经办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重大损失的。
(二)挪用、截留、侵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10.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 篇十
一、投保范围:
1、意外+定寿:中国大陆境内人身意外伤害身故、残疾、烧伤保障,保额5 万;疾病身故保额5 万元;
2、员工本人门急诊费用100%报销,保额1万元;
3、员工本人住院费用100%报销,保额5万元;
4、女性生育保障:100%报销,保额8000元;
5、每年不限次数报销,无起付线,无日限额。
二、不属于投保范围的情况说明:
凡曾患有恶性肿瘤、心脏病(心功能不全二级以上)心肌梗塞、白血病、高血压(二级以上),肝硬化、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炎、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病、精神病或精神分裂、癫痫病、特定传染病、爱滋病、性病或者正患病住院及全休、半休者不能作为本协议的被保险人。
三、报销须知:
1、普通疾病一次性门诊开药以7天量为限;急诊一次性开药以3天量为限;
2、员工因疾病或意外事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时,应在社保二级及二级以上社保定点医院治疗;
3、因专科疾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时,可在本公司指定的相应专科医院治疗(但专科医院不可以就诊非专科诊疗项目);
4、员工因急诊或意外伤害需急诊或抢救时,可在任何社保范围内医院就诊;
5、若因医院条件限制需要转院治疗的请通知保险公司,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四、报销所需提供材料:
疾病或意外门诊医疗:
1、填写报销申请书(此项工作由人力资源部专业人员受理);
2、原始医疗收据、处方、药品清单(含药品名称、单价、剂量)、诊断证明;
3、病历复印件、化验单、检查报告、治疗费明细;急诊需要提供诊断证明并在收据处方上加盖急诊章;
4、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疾病住院医疗:
1、填写报销申请书(此项工作由人力资源部专业人员受理);
2、提供医院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收据及住院项目清单和药品耗用清单、病历复印件;
3、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注:首次报销员工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反正面复印件,银行卡号复印件,详细的银行开户信息具体到XX支行并签字。
五、报销时效要求:
1、疾病门诊索赔时效90天,疾病住院索赔时效90天;
11.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 篇十一
关键词: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现状,完善
一、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背景
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是一种用人单位在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 国家给予政策鼓励, 由用人单位自主主办或参加的一种补充性医疗保险。其实质是一种员工福利, 资金主要来源于职工福利基金或用人单位的税后利润。其优点为:1.对于用人单位来说, 补充医疗保险能激励员工、提高效率;2.对于劳动者来说, 补充医疗保险能降低患病后收入下降的风险, 是一种福利性保障措施。但是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有着不可忽视的缺点:1.不符合大数法则, 经营风险较大;2.对于效益不好的企业, 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会增加不少运营成本。
二、目前我国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不平衡
1.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不健全, 直接导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窘境。
基本医疗保险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基础, 基本医疗保险不健全使得困难人群急需医疗保障却没有参保资金, 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承受着巨大的支付风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自然也难以逃脱发展窘境。
2. 现行医疗保险管理机制未能有效地规范医疗服务和控制医疗费用增长。
由于劳动和社保部门与各种医院机构没有直接利益关系, 医院缺少外在的监督管理机制和内在的成本制约机制;再加上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 称以及道德风险等原因, 我国居民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支出总额巨大, 给医疗保险基金带来额外的的压力使保险公司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开展面临诸多问题。
3. 技术和经验的限制。
使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险种难全面满足企业需求。目前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窄、保障水平低的现状, 但是, 在现实中, 企业往往希望可以根据自身职工实际情况订做适合的补充医疗保险方案, 最大限度地提高保障、降低成本。而目前国内医疗保险行业无论在险种设计、经验积累还是服务平台上都远不能满足不同企业的需要。供需之间的矛盾严重制约了企业补医疗保险的发展。
4. 经办方式的两难选择。
我国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主要有两种途径可供选择:由单位内部承办或者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如果由单位内部承办, 会增加内部管理成本;若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 虽可减少单位内部管理成本, 操作简便, 但商业保险公司会从中赚取大额利润。因此, 经办方式的选择将直接影响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利用率。
5. 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的企业补充性医疗保险问题:
(1) 商业性企业补充保险缺乏合理有效的风险控制手段。作为一项新兴的险种,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面临极大的经营风险, 导致补充保险表现出赔付率极高的非正常现状。造成这种结果的直接原因是寿险公司缺乏足够的风险控制手段, 主要体现在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一方面, 寿险公司未完全掌握企业资料, 很难厘定出科学合理的费率;另一方面, 寿险公司、医院和被保险人三者间缺乏相互制约机制, 寿险公司无力控制被保险人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支出。
(2) 商业保险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市场恶性竞争。为抢占客户, 赢得相当的市场份额, 商业保险公司不惜压低保费, 这极大地加大了保险公司的负担, 使其开展此项业务时长期亏损。
另外, 由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寿险公司与企业其他寿险产品开发和竞争的最佳途径, 为了争夺或者留住宝贵的客户资源, 寿险公司不惜一再降低保费, 导致恶性竞争。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对策及建议
1. 国家相关监督部门应加大监督力度和广度。
国家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充分发挥其在各自领域内的作用。 (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基本医疗保险的推进力度, 加快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 并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 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2) 医疗卫生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查力度, 严厉杜绝昂贵用药、做大检查等弄虚作假的行为, 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 商业型企业补充保险应加快行业自律、杜绝恶性竞争。
恶性竞争导致了整个商业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市场的混乱, 使得保险公司面临严重亏损和极大的风险。保险公司应眼光长远, 毕竟业绩的好坏还是决于公司的服务、信誉, 以及价格地综合评判。
3. 参保单位应选择有发展前景的保险公司合作。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也应避免短视行为, 选择有实力、有信誉的寿险公司;各参保企业还应加强对职工的宣传教育, 转变职工的观念, 提高职工的合法保险意识。
4. 应加快企业补充保险制度研究进程。
应加快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赔付规律的研究和统计, 并在此基础上厘定更加科学合理的保险费率、有针对性地设计险种。
5. 严把审核关, 降低风险。
保险开办方应完善内部管理和考核制度, 加大核保、核赔力度, 严格进行风险识别、选择和控制。对于所承保的业务, 不单纯地以规模来考核, 避免造成承保范围扩大、承保质量下降、经济效益削弱等现象。
6. 加强与医疗机构地联系与合作。
一方面, 企业补充保险开办方应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联系与沟通, 制定比较完备的医疗费用表, 使医疗费用的支付更加客观、标准、透明, 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另一方面, 公司可以适当地聘请医疗方面的专家作为顾问, 对于医疗费用支付较高的疾病作出费用评估, 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
参考文献
[1]王红:完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加大医疗保险的保障力度.王红.《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9年第10期
[2]崔庆瑜高艳丽:关于医疗保险改革的思考.《经济师论坛》.2009年第9期
[3]曾德平:补充医疗保险的探索之路.《四川劳动保障》.2009年6月
12.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 篇十二
答:1、建议购买卡折式的老年意外伤害保险,这样投保比较简单,不需要体检,而且能够提供比较充足的保障。
2、建议给老人买一些住院医疗和大病险!其他的由于年纪的关系缴费的都比较高不是很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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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北京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二次报销标准
13.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补充协议 篇十三
(房屋建筑工程作业人员宣传培训教育专款)
保险人投保人工程名称
椐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达成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基础上,保险人和投保人自愿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一、保险和投保人双方依照国家政策规定及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险人和投保人同时应履行对保险工程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义务。
二、保险人对本工程施工作业人员的宣传培训教育义务:
1、在本协议签订5天内,针对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宣传培训教育计划并提交施工单位。
2、在工程施工进场至竣工期间提供不少于三次的宣传培训教育服务。活动时间安排:①安全生产月及质量活动月期间各不少于一次;②施工进场至首幢工程底层柱筋绑扎前;③首幢工程结构验收前不少于一次;④对作业人员集训授课原则上安排在作业人员业余时间或窝工时间。
3、宣传培训教育活动地点:一般安排在施工现场(投保人保障安全的生活区、加工区或在建工程),经投保人同意,亦可安排在其他适合活动开展的地点。
4、宣传培训内容:①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常识;
②结合建筑行业实际维护工人合法权益知识;③各级建筑施工安
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有关政策规定。
5、宣传培训教育方式:授课讲座、集体发放宣传资料及教
材、媒体演示讲解、现场示范、协助施工项目部组织应急演练、协助项目部组织作业人员技能鉴定考核培训工作等。保险人开展
宣传教育培训所需的资料、设备、费用、人员均由保险人自行负
责,投保人应做好相应配合工作(详见四-2款)。
三、投保人对本工程施工作业人员的宣传培训教育义务:
1、向保险人提供工程有关情况及进度计划,积极主动配合保险人制定宣传培训教育方案计划,对保险人提交的方案计划提
出认可或修改意见(收到保险人提交的方案计划之日起,5天内
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在执行国家规定、保险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前提下认可保险人提出的方案计划)。
2、投保人及其工程项目部应按国家规定对工程作业人员进
行“三级教育”和施工交底,在建筑工地设立培训教育机构、宣
传栏,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制度,并按制度实施。
3、向保险人提供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必需的基础性工作。
①组织参加活动的施工作业人员,并维持活动现场秩序;②如双
方确定在本工地开展活动的,投保人应在保障安全的条件下提供
活动场所、基本设施(如电源、桌椅、宣传栏等),但保险人不
得要求投保人提供不切实际的施工现场活动场地。
四、保险人和投保人商定的其他事项:
五、本协议一式五份(保险人、投保人各一份,抄送晋江市
规划建设与房产管理局、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各一份(由投保人
负责送达)。
六、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
保险人(盖章)投保人(盖章)
签约代理人(签字)签约保险人(签字)
14.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 篇十四
1 补充工伤保险的运行现状
1.1 资金来源。
目前,各地开展补充工伤保险的基本要求是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不能单独参加补充工伤保险。补充工伤保险政策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制定,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基金管理和赔付。缴费标准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补充工伤保险费在工伤保险一类、二类、三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不同比例缴纳。如益阳市按各行业基准费率的0.2%、0.4%、0.6%征收补充工伤保险费。另一方是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为基础,不与职工的工资等级挂钩,以沈阳市为代表,其补充工伤保险的具体标准为:一类行业每人每月5元;二类行业每人每月8元;三类行业每人每月10元。
1.2 经办主体。
补充工伤保险由社会保险部门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推广,其参与主体是: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为参保人,参保职工为被保险人,商业保险公司为保险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部分管理业务,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具体工作流程为保险人须事先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有关协议,明确补充工伤保险经办的有关原则和相关事宜。参保人与保险人签订补充工伤保险合同后,参保人到保险人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工作窗口办理参保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收补充工伤保险费,并交由保险人统一承保。被保险人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且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后,保险人通过审核符合补充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条件后,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上,被保险人可另外办理商业保险公司的补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
1.3 运行模式。
目前补充工伤保险仍处于市级统筹水平,比较各实行补充工伤保险的城市,其运行模式大同小异。大连、烟台等保险业借助社保中心基层机构提供便捷服务,建立统一标准实现快速理赔,探索建立补充工伤保险发展模式。首先与社保中心共享操作平台,通过在社保“金保信息管理系统”中增设专属模块,实现补充工伤保险网上投保和自助查询。其次借助社保中心信息数据库,直接提取参保企业的参保人员、职业类别、风险等级核定等信息,自动生成保单信息和保费数据盘。第三与工伤保险同步缴费,参保企业在每月缴纳职工工伤保险的同时缴纳补充工伤保险,并从缴费次日零时起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厦门市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厦门市补充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直接将工伤保险引入商业保险,建立风险共担机制。该《办法》具有三大特点:(1)建立风险共担机制,确立了以市社保管理中心为投保人、商业保险公司为保险人的运营模式,运营原则为“收支平衡、保本微利、风险共担”,对保险期间的超额结余或政策性亏损进行限高保底;(2)提高工伤保障水平,增加20万元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因工伤被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增加支付生活护理费;(3)减轻企业负担,补充工伤保险保费来源于工伤保险基金,无需企业额外负担,同时在保险责任方面,还承担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30%。益阳市采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向商业保险公司整体投保的形式,即保费由工伤保险统一打单征缴,工伤保险基金预留10%作为补充工伤保险的风险保障金,其余保费划拨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按规定对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进行赔付。当年若无重大风险,风险保障金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此外,还有部分城市在不增加企业负担前提下,通过下浮费率建立补充工伤保险制度,分散企业风险,受到企业的欢迎。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死亡的,在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相关待遇基础上,再由承保公司一次性向企业支付10万元补偿金;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则由承保公司一次性向企业支付补偿金。
1.4 运行效果。
总的来说,目前我国补充工伤保险制度运行效果显著。一是补充工伤保险制度通过“二次补偿”有效地解决一部分人对提高工伤保障的需求。二是补充工伤保险制度减少了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补偿压力和经营风险,发挥了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2010年11月至2012年12月,蓬莱市补充工伤保险共实现保费收入1200余万元,共受理赔付案近200件,合计赔付支出达1000万元,覆盖总人数超过7万人,有效提高了当地职工的工伤保障水平,明显降低了因补偿金额不足引发劳资纠纷的发生概率。由于惠及小微企业作用明显,当地已经有上千家小微企业踊跃参加补充工伤保险。截至2013年底,大连市补充工伤保险已在各区、市、县设立12个服务网点,累计参保企业1.1万家,参保人数达21.2万人,其中20人以下的小微企业占比超过80%,为264人次提供理赔款877万元。从2012年6月至2014年6月,益阳市共收取补充工伤保险费767万元,赔付工伤为1705起,实际赔付473.8万元,赔付率由2012年的70%逐渐上升到2014年的85%,经过测算预计最终的赔付率将会稳定在95%左右。
2 浅析补充工伤保险的利与弊
2.1 补充工伤保险有利于工伤赔付难题的破解。
目前,我国工伤保障体系较为单一,仅有基本工伤保险作为保障制度,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补充工伤保险是运用商业保险模式,在工伤社会保险之外提供进一步的职业伤害保障,为建立多层次工伤保险体系和满足不同人群及企业需求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2.2 补充工伤保险存在一定弊端。
目前我国基本是以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与保险公司以平等合作的方式开展补充工伤保险,但补充工伤保险资金长效监管机制建设滞后,存在基金管理的风险。部分城市下浮一定工伤保险费率转让给补充工伤保险基金,实质上是直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扣除一部分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尽管这一做法减轻了企业负担,然而因用人单位未再承担缴费义务,从而弱化了工伤预防意识,对于减少工伤事故并未起到积极的影响。同时,推进过程中也面临一些问题和困难:(1)现行的补充工伤保险制度通常将1-4级伤残和工亡排除在保障范围之外,造成部分企业参保意愿不强;(2)一些企业负责人只注重眼前利益,不重视职工的权益,参保积极性不高,特别是一些商业、服务业等企业,往往以工伤发生率低为由,排斥、不认同补充工伤保险;(3)扩大推行较难。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只是企业的自愿行为,只能依靠加强宣传和政策性疏导开展工作,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扩面难题。
3 对推进补充工伤保险建设的思考
笔者认为我国的补充工伤发展可以借鉴瑞典模式。瑞典的工伤保险已形成相当完善的多层次的制度体系。其工伤保险制度可分为四个层次,一是法律强制参加的政府部门主办的社会工伤保险;二是保险公司主办、以雇主和雇员达成的谈判协议为基础的集体公约工伤保险;三是保险公司主办的团体保险;四是保险公司主办的个人保险。其中,最重要的是社会工伤保险和集体公约工伤保险,前者是基础,后者是补充。结合我国实际,建议政府部门和商业保险公司加强对建立补充工伤保险(职业伤害商业保险)的研究,提高对建立多层次工伤保障制度的认识,细化和改进补充工伤保险政策,增加补充工伤保险的赔付范围,推进我国商业保险的发展,与工伤社会保险相辅相成,为遭受职业伤害的人们提供多层次的保障。
参考文献
[1]王丹.不让伤残职工再“受伤”烟台推补充工伤保险破解社会管理难题[N].中国保险报,2013-07-11(3).
[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大连探索商业补充工伤保险发展新模式[EB/OL].http://www.circ.gov.cn/web/site12/tab703/info221009.htm,2012-09-13.
[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大连试点商业补充工伤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EB/OL].http://www.circ.gov.cn/web/site12/tab702/info3922612.htm,2014-07-23.
[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厦门工伤保险引入商业保险建立风险共担机制[EB/OL].http://www.circ.gov.cn/web/site36/tab2095/info3920777.htm,2014-07-08.
15.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 篇十五
第七条 参保人参加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后,享受以下待遇:
(一)在同一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住院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属于社会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且应由其本人自付的部分累计超过1万元的,超出部分由承办机构支付70%;
(二)在同一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患重特大疾病使用《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办机构支付70%,支付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持卡结算的属于承办机构应支付的费用,由承办机构根据合同约定的模式按月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以现金垫付的属于承办机构应支付的费用,由承办机构审核报销。
第九条 合同期内承办机构的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业务净利润率控制在5%以内。合同期满后,超出部分转入下一个承办机构核算保险费。
因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调整而产生的政策性亏损按合同约定处理,非政策性亏损由承办机构承担。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配合协同,加强对承办机构承办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指导和监管,切实保障参保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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