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24-10-01

中国海洋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9篇)

1.中国海洋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篇一

中国海洋大学党支部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学校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牢固树立党的一切工作到支部的鲜明导向,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校教师党支部建设的意见》等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最基本的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党联系群众的纽带和桥梁, 担负着直接联系引导、组织团结广大师生员工,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基层的重要责任。

第三条

党支部要在学校党委、分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紧紧围绕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根据党员人数和便于开展活动、发挥作用的原则设置。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都应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没有条件单独成立党支部的单位,可与工作性质相近、业务相关、工作联系紧密的单位联合建立党支部,也可建立师生联合党支部;对有临时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人数在— 1 —

3人以上的,可成立临时党支部,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第五条

教师党支部一般按学院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机关、直属单位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或单位设置;学生党支部一般按学院、系、年级、专业或实验室设置;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一般按照就近、便于开展活动的原则设置。根据实际需要,教师党支部可探索依托重大项目组、学科组、课题组、创新团队、科研平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等设置;学生党支部可探索依托公寓、社区和社团组织等设置。

第六条

为了便于管理和组织活动,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30人。对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划分若干个党小组。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不是党的一级组织,每个党小组不得少于3名党员,党小组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党员7人以上(含7人)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一般由3人组成,设书记1人,规模较大的党支部可增选副书记1名。支部委员会可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支部委员少的,一个委员可以兼管多项工作;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书记一人,必要时可增选副书记一人。

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对任期将满的党支部,分党委(党总支)一般应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工作,党支部一般提前4个月向分党委(党总支)报送换届请示。需要延长或提前进行换届的,应报所在分党委(党总支)批准。选出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报所在分党委(党总支)批准,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必要时所在分党委(党总支)可以调动或指派支部书记、副书记。

第八条

党支部成立、撤销或更名,须经分党委(党总支)批准,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九条

党支部书记应由党性强、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好、组织管理能力强、热心党的工作、群众威信高的正式党员担任。教职工党支部书记一般应由具有3年以上党龄的教学、科研和管理骨干担任,一般应兼任所在单位行政职务。教师党支部书记要既是党建带头人又是学术带头人,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学生党支部书记可以由专兼职辅导员、党员领导干部或骨干教师担任,也可以由党性修养好、综合素质强的学生党员担任。离退休党支部书记应由政治素质好、工作负责、身体健康的离退休教职工党员担任。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条

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充分发挥党支部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和宣传引导凝聚师生的主体作用,保证各项任务顺利完成,促进学校和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二)组织师生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知识,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把坚定理想信念作为首要任务,坚持不懈抓好理论武装,全面提高师生的思想政治素质。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教育引导党员立足本职践行“四个合格”,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严格执行“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等组织生活制度,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个武器。加强党员日常管理监督,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教育党员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及时排查党员组织关系,做好流动党员、出国(境)党员和滞留学校党员党籍和组织关系的管理,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做好在优秀大学生和中青年骨干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认真制定培养教育和发展党员的计划,注重政治合格、持续培养,严格规范履行入党手续,保证新党员的质量。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五)关爱服务师生,经常听取师生的意见、建议,了解、分析他们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其正当权益,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发挥党支部的日常监督作用和党员的民主监督作用,不断改进作风,增强支部活力,打造“过硬党支部”。

第十一条

教职工党支部要紧密结合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在推动本单位中心工作和维护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充分发挥团结凝聚教职工的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二条

学生党支部要密切联系广大学生,有针对性地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推进专业学习、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就业创业等工作,在引领优良班风、校风、学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发挥带领班级和学生团结进步的核心作用。

第十三条

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要加强对离退休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关心他们的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使他们老有所学,老有所为,为学校的改革与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支部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支部委员会对支部党员大会负责,对支部全体党员负责,并接受上级党组织领导。凡重要问题必须经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分工负责贯彻实施;没有设立支部委员会的支部,凡属重要问题,必须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做好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支部的自身建设。

(三)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师生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

(四)处理好党支部的日常事务,经常向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保证党支部和行政工作的正确方向和任务的完成。

第十五条

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的全面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党支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组织制定并执行党支部工作制度和计划,检查党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二)加强党支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等,提高党支部的战斗力和凝聚力。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团结、带领党员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支部委员会的意见,对本单位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

(四)经常与单位行政负责人交流情况,相互支持配合,协调单位内党、政、工、团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五)抓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定期组织支部委员学习,经常与支部委员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在书记主持下分管一部分工作,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党支部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定期梳理支部党员组织关系,按计划组织党支部或检查督促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按照有关选举工作的规定,协助支部书记做好党支部的换届工作。

(二)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了解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提出发展党员的意见,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办理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手续。

(三)做好党员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党内先进评选,做好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和党内统计工作,按时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协助书记做好本单位人员的政治审查和鉴定工作。

第十七条

党支部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了解、掌握师生的思想动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计划和意见。

(二)组织党员学习教育,负责党员政治理论学习内容的确定、材料的准备和学习活动的组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三)结合支部实际,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两微一端”等方式,做好宣传工作。

第十八条

党支部纪检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了解、掌握党员在思想、作风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根据支部的安排,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

(二)对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预防,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或线索,及时向支部委员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

(三)对违纪党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考察了解和帮助教育

受处理的党员。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重要问题须集体讨论决定。健全党支部工作情况通报、重要事项征求意见建议、有关事项公开公示等制度,认真听取党员对党支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党员参与、监督党支部和本单位的重要工作。

第二十条

学习制度。组织党员定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有关业务知识,积极推进学习型党支部建设。教职工党支部的学习要与人才培养和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结合起来,学生党支部的学习要与立德修身和成长成才结合起来。根据实际情况,党支部每年组织党员参加集中学习培训次数一般不少于16次。

第二十一条

“三会一课”制度。党支部要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会议、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三会一课”要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党支部每年年初制定“三会一课”年度计划报分党委(党总支)备案,并严格考勤和缺勤补学等制度。

(一)支部党员大会。会议主要内容是: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及其中国化最新成果,传达、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定期听取、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进行民主评议,讨论表决接受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和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选举新的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对学校及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要工作安排、重大改革方案等问题进行讨论,提出意见或建议。

不设党小组的党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设党小

组的党支部,全体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问题时,实到会正式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正式党员的1/2以上方可举行。

(二)支部委员会议。会议主要内容是: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决议的工作方案;研究支部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等工作;研究培养、教育、考察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党员工作。

支部委员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必要时可召开支部委员会扩大会议,吸收党小组组长和有关党员参加。

(三)党小组会。会议主要内容是:组织党员政治和业务学习;贯彻执行支部决议,带领党员完成各项任务;听取党员思想和工作情况汇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研究选举和发展党员工作,评选优秀党员,讨论对党员的处分等。

党小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四)党课。党支部应当根据不同时期的形势、政策和中心工作任务,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和党员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举办党课。党课的基本内容是对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和时事政策等方面的教育。坚持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党课每学期至少举办1次。

第二十二条 组织生活会制度。坚持每学期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会前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谈心交心,会上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向,会后逐一整改落实。党员领导干部,既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领导班子召开的民主生活会,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第二十三条

谈心谈话制度。支部委员之间、支部委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领导干部要带头谈,也要接受党员、师生

的约谈。

第二十四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督促党员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强化党员意识、增强党的观念、提高党性修养。对党性不强的党员,及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劝其退党或予以除名。

第二十五条

组织生活纪实制度。党支部要对开展的党内组织生活严格如实记录,一会一记、一事一记,实行台账式管理,做到有详细计划可循、有规范记录可看、有档案资料可查,组织生活开展情况每学期报分党委(党总支)。

第二十六条

主题党日制度。党支部要结合工作实际和党员思想实际,以集中学习、民主评议、民主议事、党性分析、志愿服务、交纳党费等为主要内容,每次1个主题,每学期不少于6次,组织开展主题党日活动。主题党日要结合“三会一课”,有实质内容,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营造庄重氛围和仪式感,坚决防止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

第二十七条

党内帮扶和联系服务师生制度。健全党内帮扶制度,工作上激励、生活上关心,加强对党员的关怀帮扶。拓展党员干部联系服务师生渠道,了解和反映师生的思想状况和实际困难,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主动做好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的工作。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八条

工作机制。切实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分党委(党总支)具体实施,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党支部建设工作机制。分党委(党总支)对党支部建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要定期了解和研究党支部工作,结合学校党委有关要求和本单位中心任务提出阶段性指导意见。

第二十九条

考评机制。坚持党支部自查与上级党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分党委(党总支)具体负责做好所辖党支部的年度工作考核,并将考核成果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对先进党支部的经验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对支部委员履行责任不力、长期不开展组织生活、不发挥作用的软弱涣散党支部,要限期整顿。

教职工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每年底要在支部党员大会上进行工作述职,通过自评、党员评议、上级党组织认定等形式确定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的年度工作评议结果,评议结果作为支部工作津贴发放、奖惩、推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保障机制。各分党委、党总支要使用好留存党费,并指导支部按照“落到工作实处、突出激励作用、推动党建创新”的原则,申请基层党建创新项目并管理使用好相关经费。加强党员服务中心、党员活动室、实践基地、党建网站等党支部活动阵地建设。定期组织党支部书记轮训,强化党的基本知识、纪律规矩和党建工作方法学习培训,不断提升思想政治素质和党务工作能力。发挥学科和人才优势,积极开展党支部工作研究,为加强学校党支部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海洋大学党支部工作细则(试行)》(海大党字〔2005〕30号)同时废止。

印制人:王

校对人:任玮娜 中国海洋大学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2017年8月28日印发

2.中国海洋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篇二

关于印发《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分部、学院:

国家开放大学2016年将启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为做好学位授予工作,提高学位授予质量,我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制定了《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开展相关工作。

附件: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开放大学

2016年4月5日

抄送:行业(部委)合作办学单位、校内相关部门

国家开放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6年4月5日印发 附件:

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承担专门技术工作和从事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本科毕业生,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要求,经审核符合以下学术水平要求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必修课程平均成绩75分及以上; 2.学位论文成绩良好(或80分)及以上; 3.通过以下任何一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1)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英语考试;(2)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考试;

(3)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或以上;(4)国家大学英语(含其他语种)四级考试(425分及以上)。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在读期间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或触犯法律受到处罚者;

2.在读期间存在考试作弊和抄袭他人成果等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等行为者。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六条 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习中心提交书面申请,错过时间者将顺延至下一批学位申请。

第七条 学习中心根据学位申请条件,对申请者在学期间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和学位论文成绩等多方面情况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者名单及材料报送分部。分部审核后,按照学科专业向国家开放大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学士学位申请信息汇总表、学士学位申请表、学位论文和学位论文评审表。

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分部提交的申请者名单及各项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对申请者学位论文进行评审。审核后,各分委员会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

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分委员会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议,确定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学位获得者名单、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等材料报送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章 学位证书

第十条 国家开放大学统一印制学士学位证书,委托各分部和学习中心发给学生。学位证书从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决定之日起生效。第十一条 国家开放大学学位证书包括以下内容:

1.学位获得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近期免冠正面彩色照片; 2.所授学位的学科、专业名称; 3.所授学位的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

4.学位授予单位名称,校长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名; 5.证书编号; 6.发证日期。

第十二条 对于撤销的学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公告,宣布学位证书作废。

第十三条 学位证书是一次性证件。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应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等内容。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附

第十四条 学生在学位申请过程中,如因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未通过学习中心审核,可以办理延期毕业,补考相关课程、重新参加学位外语考试或重新参加论文答辩,符合要求后再次申请学位。但如果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分委员会决定不授予学位的学生,不能再次申请学位。

第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已达学位授予条件但未提出学位申请,可在毕业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学士学位,但只能申请一次。

第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如发现错授学位或存在舞弊行为等违反学位授予规定的情况,经核查事实确凿者,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撤销后不能再次申请。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过程中,如学生或其他人员对学校的相关决定有异议,可以依照《国家开放大学学位授予申诉处理办法(试行)》(附件)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学校为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建立学位档案,档案材料包括学位申请表、成绩单、学位论文、学位论文评审表、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文件等材料。

第十九条 学位注册信息确有错误的,须由学生本人提供合法性证明,经学习中心、分部逐级上报到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后,经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更改。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原证收回并换发新证。

第二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国家开放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国家开放大学学位授予申诉处理办法(试行)附:

国家开放大学学位授予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在读或已毕业学生在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过程中,对学校有关本人的决定有异议,可以进行申诉。

第三条

学生申诉的事项包括各级办学机构做出的以下决定: 1.不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决定; 2.学位论文成绩的决定;

3.授予学位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4.由于存在论文作假行为,学校做出的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撤销学位或给予相关纪律处分的决定;

5.做出撤销因违反规定授予或错授学位的决定; 6.学校做出的学位授予的其他决定。

第四条

总部和分部成立申诉处理小组,处理学位的相关申诉。总部申诉处理小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担任组长,成员由部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组成,负责处理全国范围内学位相关的申诉。分部申诉处理小组处理分部范围内学位的申诉。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和分部学位管理相关部门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学位申请和授予各环节的相关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决定公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分部或总部提出申诉。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认可其决定,学校不再受理其申诉。第六条

学生根据申诉事项的内容,按照学习中心、分部和总部的顺序逐级申诉。如对某一机构做出的申诉处理意见有异议,可以向上级办学机构继续申诉。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需要将以下书面申请材料提交至分部学位管理相关部门或总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1.申诉人的姓名、学号和联系方式; 2.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亲笔签字); 3.学校处理决定的复印件; 4.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分部学位管理相关部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召开学位申诉处理小组会议,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和专业教师,对学生申诉进行调查和处理。不同申诉事项的处理方式如下:

1.如果申诉事项是分部或学习中心做出的决定,形成调查报告和书面处理意见,递交给申诉学生。

2.如果申诉事项是总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或者是对分部做出的申诉处理意见的异议,将学生申诉材料上报总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分部的申诉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召开学位申诉处理小组会议或委托相关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申诉事项,提供书面处理意见,通过分部递交给申诉学生。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学生直接提交的申诉材料,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诉进行处理,不同类型申诉处理方式如下:

1.如果申诉事项是分部或学习中心做出的决定,将申诉材料移 交给相应分部处理,分部申诉处理小组给出书面处理意见,递交申诉学生。

2.如果申诉事项是对分部做出的申诉处理意见的异议,委托相应分部进行复查,提交复查报告。总部申诉处理小组审议后形成书面复查意见,递交给申诉学生。

3.如果申诉事项是总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处理方式同第九条。

第十一条 学生对于总部申诉处理小组的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有异议,可以向学校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二条 申诉人对同一事项,只能向同一受理部门提出一次申诉。

第十三条 申诉人在各级申诉处理小组做出处理意见之前,可以撤回申诉。

第十四条 国家开放大学总部、分部和学习中心的教师或工作人员提出学位授予工作相关的申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3.中国海洋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篇三

学位申请工作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章 论文答辩的资格

申请论文答辩的资格:

一、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所有环节,课程合格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二、学位论文经过开题---论文中期检查---论文预答辩,开题至答辩原则上应有一年半的时间,如果中途因故换题,应组织参与首次论文开题的专家进行重新开题,并经导师、学科点负责人、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在研究生处学位办公室备案。

三、向学院提交经导师签字认可的原始试验记录材料。

四、研究生在校期间必须达到学校规定的英语和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

(一)英语要求:

自然科学类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入学前三年或在校期间CET六级成绩达到355分(含355分)以上;

人文社科类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入学前三年或在校期间CET六级成绩达到400分(含400分)以上;

自然科学类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CET六级成绩达到320分以上;人文社科类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达365分以上,如果在国外学术期刊(指SCI、EI、SSCI、A&HCI收录源刊物)上用英文以第一作者且石河子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1篇与本学科专业研究方向内容一致的研究论文,也可通过。

(二)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要求见《石河子大学关于博士、硕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暂行规定》。

五、通过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的检测。

第二章 论文答辩的准备

一、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答辩由研究生所在学院组织,一般在每年的5月下旬至6月上旬进行。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者,由本人申请,经导师、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批准,报送研究生处审批。

二、研究生完成论文后,应及时送导师审阅,论文初稿经导师审定后,研究生需做以下工作:

1、将已通过导师审定的论文初稿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做成电子文档并打印一份,提交所在学院进行论文形式审查,并进行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论文必须经过学院资格审查后,方能提交,论文资格审查小组一般要求至少有两名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参加。论文按照《石河子大学学位论文格式、书写规范》的要求撰写。

2、论文形式审查合格后,学生填写《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交由学院进行资格审查, 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该生是否已按培养计划完成全部学习任务、学位论文是否按开题时进行、归档材料是否齐全、学费是否交齐、论文发表情

况、原始试验记录材料是否完备、CET六级成绩等。

3、资格审查通过者,由学院将其所有审查材料(包括成绩单、发表学术论文原件、资格审查结果等)交研究生处进行进一步审核。研究生处审核通过后,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安排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评阅。

4、研究生可在研究生处网页上下载学位论文答辩审批材料,按要求认真填写并送导师审查。

三、论文评阅

1、论文评审专家应是责任心强、学术严谨、作风正派、在相关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符合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要求的同行专家。评阅人信息应对申请人和导师保密,指导教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一定比例对申请答辩的研究生进行论文抽查,抽查方法参照《石河子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匿名评阅实施办法》执行。

3、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人由2人组成,其中校内1名研究生导师,校外1名同行专家研究生指导教师。

4、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人由5人组成,且均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5、论文评阅工作的具体要求见《石河子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匿名评阅实施办法》。

第三章 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一、答辩委员会是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托对学位申请人

进行学术考查的临时机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或7人组成,成员应由副高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其中至少1名校外专家。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7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半数以上应为该学科或相关领域的博导;校外专家至少2位,不少于1位博导,提倡聘请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两方面的专家。主席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主持答辩会各项议程。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学院与指导教师共同协商提出,报研究生处备案。

二、导师和论文评阅人不能做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三、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协助组织答辩事宜。答辩委员会秘书应为具有讲师及其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1、填写和寄送答辩委员聘书,将学位论文于答辩前一周送交答辩委员。

2、收集论文评阅人的论文评阅书,复印发送给答辩委员,并将评阅人质询的问题,提前通知学位申请人。

3、协助学院做好答辩会务和接待组织工作。

4、答辩时负责做好记录,起草答辩委员会决议。

5、填写论文答辩人的有关表格和需要上报的有关材料。

6、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整理归纳答辩记录,并填写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审批材料,及时将整理好的学位申请材料交学院汇总。

7、答辩委员会主席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四章 答辩程序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一、论文答辩前,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工作单位、职称、职务等。

二、答辩委员会秘书将《研究生论文答辩评定表》、《投票表》分发给每位委员。《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记录》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填写。

三、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正式开始。

四、答辩委员会秘书介绍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情况(包括完成培养计划情况、中期考核情况等)。

五、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硕士研究生为二十分钟, 博士研究生为三十分钟。

六、答辩委员会和列席答辩的会议领导、专家提问。申请人可稍作准备后进行答辩,也可即席答辩。提问与答辩的时间,硕士研究生合计为三十分钟,博士研究生合计为五十分钟。

七、提问与答辩结束后,即行休会。

八、答辩委员会进行评议。先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介绍论文评阅人的意见,答辩委员会根据上述介绍,结合论文答辩的实际情况,就论文是否达到硕(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进行评议。评议结束后就是否同意申请人毕业和是否建议授予硕(博)士研究生学位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

九、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当众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语和表决结果。

十、答辩委员会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博)士学位水平所作的

决议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对学位论文水平的综合叙述;

2、对申请人答辩的评价;

3、论文答辩是否通过;

4、论文答辩的成绩;

5、是否同意授予硕(博)士学位;

6、其它意见。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应由全体委员签字后报送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部委员会审核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五章 答辩要求和成绩评定

一、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评审论文时,应公正评审、严格把关、坚持标准,答辩前每个委员必须预先审阅论文内容,作好提问准备。答辩时,要坚持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一般应以公开方式进行(须保密的例外)。论文答辩过程和答辩委员会会议,均应有详细纪录。

二、论文答辩成绩的确定: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评价确定学位论文的答辩成绩(90-100分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合格);并提出建议优秀的评定意见。

三、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将答辩人的学位申请书、论文评阅书、答辩委员会记录和决议书等有关材料整理立卷,由学院汇总,送校研究生处存档;其余的答辩原始记录、投票表等由学院存档。

四、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允许申请人在一年内修改其学位论文后,按程序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按程序重新申请答辩一次;重新申请答辩的时间应在首次参加答辩的三个月后进行。学籍学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研究生处作出相应的处理。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达不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可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六章 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一、学位申请人必须经审查符合以下条件,方能获得申请硕(博)士学位的资格: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学位论文,达到学位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三)学位申请人没有同时向其它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凡符合申请学位资格的研究生,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硕(博)士学位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硕(博)士学位:

(一)学习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毕业前尚未撤销的;

(二)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未能通过论文答辩的;

(四)其它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

三、学位授予

1、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学位申请人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学部委员会进行审核,由学部委员会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建议授予学位人员名单。未通过审查者,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就是否同意其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申请学位作出决议。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位条例进行审议。举行会议(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部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须有全体委员的2/3(含)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作出授予硕(博)士学位的决定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授予学位人员名单须经过公示,硕士公示期为一周,博士公示期为三个月。未通过审查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就是否同意其重新申请学位作出决议。

3、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授予硕(博)士学位者,学位证书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颁发。自授予学位决定公布之日起,学位证书即行生效。

4、对有舞弊行为或其它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行为,他人有权提出质疑,进行监督,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予认真对待,有权做出是否复议或撤销已公布的决议。

第七章 其 它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已发相关文件中与本规定内容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解释权归石河子大学研究生处。

研究生处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主题词:研究生 学位申请 细则

石河子大学研究生处 2011年10月18日印发

责任校对:邵永斌

4.南华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篇四

078级:

第二条:凡我校普通本科毕业生,完成教育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具备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事业,遵纪守法,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并修满规定的选修课门数,考核合格,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

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实习各科均达到要求;毕业设计(论文)或毕业考

试合格;学习期间课程总平均学分绩点和大学英语课程

考试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其以上;外语专业学生获得国家统测外语专业四级考试合格证书;

3、身体健康。

第三条:具有下列任何一项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违法乱纪,基本素质考核不合格者;

2、在校期间因考试舞弊受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者;

3、实习期间违反实训实习规定、造成严重差错事故者;

4、在规定的弹性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结业后一年内通过重修,达到毕业要求者;

5、在校学习期间总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者;

6、英语成绩不符合第二条第2款规定者。

第四条:因第三条第2款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在处分后再无违纪和不诚信行为,且表现突出、进步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被授予校级及其以上三好学生称号;

2、被授予校级及其以上优秀共青团员称号;

3、被授予校级及其以上优秀团学干部称号;

4、获得省级及其以上各种荣誉和奖励称号;

5、被授予校级及其以上自强之星称号;

6、获得校级乙等及其以上奖学金;

7、考取主修专业所在学科的研究生。

第五条:因违纪处分未能获得学士学位者,毕业后三年内,获得县级及以上政府奖励者;自

愿到西藏、新疆、宁夏、甘肃、内蒙、青海六个艰苦省、自治区就业一年以上,并

受到就业单位好评,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六条:因第三条第5款未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后三年内,获得地(市)级及以上

科技进步奖(前五名)或主持地(市)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或国家级刊物发表本科主

修专业所在学科的专业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考取本科主修专业所在学科的研究

生或重修专业主干课五门、各门课程及格且总平均学分绩点2.0以上者,经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七条:因大学英语成绩为达到要求未能获得学位的毕业生,毕业后三年内重修大学英语课

程,各门课程及格且总平均学分绩点2.0以上或考取主修专业所在学科的研究生;经

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补授学士学位。

因未获得国家统测外语专业四级(或相当级别)考试合格证书而不能获得学位的外

语专业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得更高级别的国家统测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毕业时考取

外语学科研究生可以授予学士学位。这类学生若毕业后三年内考取外语学科研究生,经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为:根据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要求,由学院、教务

处和学工处(部)审查毕业生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

学生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学校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授予学位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如发现在学位申请

或审核过程中有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即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予的学位。

第十条: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

09级:

第二条:凡我校普通本科毕业生,完成教育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具

备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事业,遵纪守法,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并修满规定的选修课学分和第二课堂学分,考核合格,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

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实训实习各科均达到要求;毕业设计(论文)或毕业考

试合格;学习期间课程总平均学分(不含体育课及第二课堂学分)绩点和大学英语课程

考试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外语专业学生获得国家统测外语专业四级或是更高

级别的考试合格证书;普招艺术类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统一规

定成绩要求的85%以上(含85%)或者大学英语课程考试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7及以上

(成教本科学生获得全省学士学位外语学位课程考试合格证书)。

3、身体健康、体育成绩合格。

第三条:具有下列任何一项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违法乱纪,基本素质考核不合格者;

2、在校期间因考试舞弊受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者;

3、实习期间违反实训实习规定、造成严重差错事故者;

4、在规定的弹性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结业后一年内通过重修,达到毕业要求者;

5、在校学习期间总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者;

6、英语成绩不符合第二条第2款规定者。

第四条:因第三条第2款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在处分后再无违纪和不诚信行为,且在处分撤消后获得下列突出成绩之一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被授予校级及其以上三好学生称号;

获得校级甲等及其以上奖学金;

考取研究生或公务员;

获得政府部门主办或认可的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或科技创新奖励。

第五条:因第三条第2款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后三年内,自愿到西藏、新疆、宁

夏、甘肃、内蒙、青海六个艰苦省、自治区就业一年以上,并受到就业单位好评,有

该单位人事或组织部门签字盖章予以证明;或在毕业(自毕业证书颁发之日算起)

一年以后三年之内,确已改正错误、有突出表现、并作出一定贡献的学生,由学生

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参加工作后的表现,由其工作单位组织人

事部门考察,并写出鉴定材料),经教务科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可补

授学士学位。

第六条:因第三条第5款未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后三年内,获得地(市)级及以上

科技进步奖(前五名)或主持地(市)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或国家级刊物发表本科主

修专业所在的国家级行业资格证或考取本科主修专业所在学科的研究生或重修专业

主干课五门、各门课程及格且平均总平均学分绩点2.0以上者,经本人申请,学位评

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七条:因第三条第6款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后三年内考取主修专业所在学科

的研究生;或重修大学英语课程,重修后课程及格且总平均学分绩点达2.0(艺术类

学生为1.7)以上,经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条:学士学位(补)授予程序为:由各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应届和往届毕业生

逐个审核,提出建议(补)授予学位、不授学位与缓授学位的名单,并注明原因,于每年五月底提交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授予学位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如发现学位申请或

审核过程中有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即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予的学位。

第十条: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

10级

第二条:凡我校普通本科毕业生,完成教育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具

备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事业,遵纪守法,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并修满规定的选修课学分和第二课堂学分,考核合格,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

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实训实习各科均达到要求;毕业设计(论文)或毕业考

试合格;学习期间课程总平均学分(不含体育课及第二课堂学分)绩点和大学英语课程

考试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外语专业学生获得国家统测外语专业四级或是更高

级别的考试合格证书;普招艺术类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统一规

定成绩要求的85%以上(含85%)或者大学英语课程考试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7及以上

(成教本科学生获得全省学士学位外语学位课程考试合格证书)。

3、身体健康、体育成绩合格。

第三条:具有下列任何一项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违法乱纪,基本素质考核不合格者;

2、在校期间因考试舞弊受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者;

3、实习期间违反实训实习规定、造成严重差错事故者;

4、在规定的弹性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结业后一年内通过重修,达到毕业要求者;

5、在校学习期间总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者;

6、英语成绩不符合第二条第2款规定者。

第四条:因第三条第2款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在处分后再无违纪和不诚信行为,且

在处分撤消后获得下列突出成绩之一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被授予校级及其以上三好学生称号;

获得校级一等及其以上奖学金;

考取研究生或公务员;

获得政府部门主办或认可的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或科技创新奖励。

第五条:因第三条第2款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后三年内,自愿到西藏、新疆、宁

夏、甘肃、内蒙、青海六个艰苦省、自治区就业一年以上,并受到就业单位好评,有

该单位人事或组织部门签字盖章予以证明的;或在毕业(自毕业证书颁发之日算起)

一年以后三年之内,确已改正错误、有突出表现、并作出一定贡献的学生,由学生

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参加工作后的表现,由其工作单位组织人

事部门考察,并写出鉴定材料),经教务科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可补

授学士学位。

第六条:因第三条第5款未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后三年内,获得地(市)级及以上

科技进步奖(前五名)或主持地(市)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或国家级刊物发表本科主

修专业所在学科的专业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取得本科主修专业所在学科的国家

级行业资格证或考取本科主修专业所在学科的研究生或重修专业主干课五门、各门

课程及格且平均总平均学分绩点2.0以上者,经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

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七条:因第三条第6款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后三年内考取主修专业所在学科

的研究生;或重修大学英语课程,重修后课程及格且总平均学分绩点达2.0(艺术类

学生为1.7)以上,经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条:学士学位(补)授予程序为:由各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应届和往届毕业生

逐个审核,提出建议(补)授予学位、不授学位与缓授学位的名单,并注明原因,于每年5月底提交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授予学位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如发现学位申请或

审核过程中有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即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予的学位。

第十条: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

11级

第二条:凡我校普通本科毕业生,完成教育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具

备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事业,遵纪守法,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并修满规定的选修课学分和第二课堂学分,考核合格,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

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实训实习各科均达到要求;毕业设计(论文)或毕业考

试合格;学习期间课程总平均学分(不含体育课及第二课堂学分)绩点和大学英语课程

考试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外语专业学生获得国家统测外语专业四级或是更高

级别的考试合格证书;普招艺术类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统一规

定成绩要求的85%以上(含85%)或者大学英语课程考试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7及以上

(成教本科学生获得全省学士学位外语学位课程考试合格证书)。

3、身体健康、体育成绩合格。

第三条:具有下列任何一项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违法乱纪,基本素质考核不合格者;

2、在校期间因考试舞弊受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者;

3、实习期间违反实训实习规定、造成严重差错事故者;

4、在规定的弹性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结业后一年内通过重修,达到毕业要求者;

5、在校学习期间总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者;

6、英语成绩不符合第二条第2款规定者。

第四条:因第三条第2款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在处分后再无违纪和不诚信行为,且

在处分撤消后获得下列突出成绩之一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被授予校级及其以上三好学生称号;

获得校级一等等及其以上奖学金;

考取研究生或公务员;

获得政府部门主办或认可的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或科技创新奖励。

第五条:因第三条第2款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后三年内,自愿到西藏、新疆、宁

夏、甘肃、内蒙、青海六个艰苦省、自治区就业一年以上,并受到就业单位好评,有

该单位人事或组织部门签字盖章予以证明的;或在毕业(自毕业证书颁发之日算起)

一年以后三年之内,确已改正错误、有突出表现、并作出一定贡献的学生,由学生

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参加工作后的表现,由其工作单位组织人

事部门考察,并写出鉴定材料),经教务科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可补

授学士学位。

第六条:因第三条第5款未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后三年内,获得地(市)级及以上

科技进步奖(前五名)或主持地(市)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或国家级刊物发表本科主

修专业所在学科专业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取得本科主修专业所在的国家级行业

资格证或考取本科主修专业所在学科的研究生或重修专业主干课五门、各门课程及

格且平均总平均学分绩点2.0以上者,经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补授

学士学位。

第七条:因第三条第6款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后三年内考取主修专业所在学科

的研究生;或重修大学英语课程,重修后课程及格且总平均学分绩点达2.0(艺术类

学生为1.7)以上,经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条:学士学位(补)授予程序为:由各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应届和往届毕业生

逐个审核,提出建议(补)授予学位、不授学位与缓授学位的名单,并注明原因,于每年5月底提交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授予学位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如发现学位申请或

审核过程中有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即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予的学位。

5.中国海洋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篇五

为了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士学位授予的质量,树立优良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我校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全学程课程考核学分成绩在70分及以上,其中第一语言非汉语的少数民族学生全学程课程考核学分成绩在65分及以上;

(三)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在中等及以上;

(四)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在426分(相当于百分制60分)及以上,外语类专业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在60分及以上或八级考试成绩在50分及以上,第一语言非汉语的少数民族学生可不受此条限制。

第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1.补考或重修课程门数累计达6门课程及以上的;

2.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的。

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士学位授予的审定机构,学士学位授予程序是:

(一)各院(系)毕业与学位资格审查领导小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情况进行初查,填写《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审表》、《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情况统计表》,报各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进行审查并形成决议后,报教务处进行审核。

(二)教务处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审查情况进行审核、汇总,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审核情况进行审议,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四)学校或各学院举行学士学位授予仪式,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授予学士学位。

6.中国海洋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篇六

关于印发《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 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院学士学位授予的管理工作,经学院研究决定,特制订《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我院目前的专业设置,本科专业按经济学、文学、工学和管理学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必须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学院领导、教务处等教学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各系、部主任组成。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学位工作和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三章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第五条 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研究并做出对本科毕业生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二)研究并做出对本科毕业生补授或撤销学位的决定;

(三)研究处理授予学位的其它相关事项。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六条 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一)获得本科毕业资格;

(二)在校期间,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德端正;

(三)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业务工作的能力;

(四)所有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上(含2.0);

(五)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成绩在良好(含良好)以上;

(六)全国英语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学院规定的合格标准;

(七)在校期间,未受过行政记过以上(含记过)、党团组织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第七条 本科毕业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获得本科毕业资格者;

(二)在校期间,受过行政记过以上(含记过)、党团组织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者;

(三)普通类专业(含非英语类外语专业)学生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院规定的合格标准者;

(四)体育类和艺术类专业学生的全国高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成绩未达到学院规定的合格标准者;

(五)外语类专业学生的全国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院规定的合格标准者。

说明:

1、各类全国外语考试成绩的合格标准,请参见附件《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关于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及评审程序的规定》。

2、属于以上

(三)、(四)、(五)三种情形之一者,若某个方面特别优秀(指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党团组织的个人表彰、奖励),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在校期间受过行政记过或党团组织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以后,经过一年以上的考察,确已改正错误,且在思想政治表现、学科竞赛或课外科技文化活动某个项目中获得过省级以上(含省级)个人奖励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 在临毕业前参加全国英语四级考试(或体育类、艺术类专业参加全国高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考试)的本科毕业生,若成绩能够达到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可在下一学授予学位。除上述情况外,毕业当学年未取得学士学位者,一律不补授。

第十条 结业的学生,如取得毕业资格,同时符合上述第六条所列条件的,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授学位的时间,按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日期填写。

第五章 学位审核和评定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学位审核和评定的工作程序

(一)学士学位资格审核和评定工作在每年6月举行;

(二)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本科毕业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进行审定;

(三)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和评定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第六章 学生申诉的程序

第十二条 依据本细则第三章第五条第3款规定,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接受学生的申诉。

第十三条 对未获得授予学士学位并提出申诉的学生,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应组织相关委员进行审核,确定申诉理由是否成立。如果反映情况属实,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应给予纠正,在评定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之前,及时更改相关材料。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附件: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关于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及评审程序的规定

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

关于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及评审程序的规定

学院将于2012年开始对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独立授予学士学位。根据我院目前的专业设置,本科专业按经济学、文学、工学和管理学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现根据《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将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公布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一)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1、获得本科毕业资格;

2、在校期间,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德端正;

3、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业务工作的能力;

4、所有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上(含2.0);

5、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成绩在良好(含良好)以上;

6、普通类专业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在350分(含350分)以上;体育类和艺术类专业全国高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考试成绩在45分以上(含45分);英语类专业全国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为50分(含50分)以上。

7、在校期间,未受过行政记过以上(含记过)、党团组织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二)本科毕业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获得本科毕业资格者;

2、在校期间,受过行政记过以上(含记过)、党团组织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者;

3、普通类专业(含非英语类外语专业)学生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院规定的合格标准者;

4、体育类和艺术类专业学生的全国高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成绩未达到学院规定的合格标准者;

5、外语类专业学生的全国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院规定的合格标准者。

其中,属于以上3、4、5三种情形之一者,若某个方面特别优秀(指获得省级 以上人民政府或党团组织的个人表彰、奖励),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三)以下情况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受过行政记过或党团组织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以后,经过一年以上的考察,确已改正错误,且在思想政治表现、学科竞赛或课外科技文化活动某个项目中获得过省级以上(含省级)个人奖励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2、在临毕业前参加全国英语四级考试(或体育类、艺术类专业参加全国高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考试)的本科毕业生,若成绩能够达到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可在下一学授予学位。除上述情况外,毕业当学年未取得学士学位者,一律不补授。

3、本科结业生如取得毕业资格,同时符合上述

(一)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授学位的时间,按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日期填写。

二、学士学位审核和评定程序

1、学院成立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学院领导、教务处等教学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各系、部主任组成。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学位工作和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2、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是:受理学士学位审核、评定等工作,研究并做出对本科毕业生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研究并做出对本科毕业生补授或撤销学位的决定,研究处理授予学位的其它相关事项。

3、我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4、学士学位资格审核和评定工作在每年6月举行。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主题词:学士学位 授予 细则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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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办公室 2011年7月11日印发

7.中国海洋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篇七

中国传媒大学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本科(专科起点)

广告学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甲方:中国传媒大学

乙方: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在甲乙双方签定的《中国传媒大学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本科(专科起点)广告学专业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合作》协议下,参照《中国传媒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结合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本科(专科起点)广告学专业开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学位授予条件

凡属乙方本专业的注册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在毕业时或毕业后二个月内依照本协议规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愿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道德修养。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获得毕业资格,并且其统设必修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其他课程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 60 分),免修、免考课程表明其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技术、业务工作的初步能力,成绩视为符合学位申报要求。本专业暂不指定学位课程。

3.独立完成毕业论文写作并通过答辩,成绩为“良”(含“良”)以上。

4.外语水平通过北京市成人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授予学士学位

1.反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说服教育仍不悔改,政治审查不合格者。

2.在读期间受过两次(含两次)以上警告或一次(含一次)以上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3.学位外语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者。

4.教学计划中规定的统设必修课平均成绩未达到70分者,其他课程成绩未达到60分者。

5.毕业论文未通过答辩或成绩在良好以下者。

6.考试作弊者。

7.未通过毕业审核者。

8.未缴纳相关费用者。

第三条授予学位的工作程序

1.甲乙双方共同制定毕业论文评审和答辩标准,培训答辩主持人,并监督、指导各地毕业论文答辩工作。甲方负责提供毕业论文参考选题(方向),乙方负责组织学生选题,安排指导老师,并负责组织毕业论文答辩的组织和成绩评定工作。

2.乙方负责审核、汇总学生成绩及思想政治表现,向甲方择优推荐拟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者,提供申请者名单、课程成绩报告单、加盖北京市教育综合服务中心印章的学生学位英语成绩单(或成人学位外语合格证书)、毕业论文成绩及其他有关书面材料。

乙方应于甲方学位委员会开始学位审核工作前一个月内(暂定每年4月和9月)将符合条件的学位申请者的学位申请材料提交甲方,由甲方学位委员会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3.为保证学生毕业论文质量,甲方可根据情况在学生毕业论文成绩生成之前随机抽取10%进行审阅或派出甲方广告学院专家对乙方学生毕业论文答辩工作进行现场监控。

4.甲方每年进行两次学位审核工作(暂定每年6月和12月)。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学士学位申报材料后两个月内完成学位审核和证书签章工作,并通知乙方。

第四条学位及证书

1.开放教育本科(专科起点)广告学专业毕业生授予文学学士学位。

2.经甲方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者,由甲方颁发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学位证书的发放工作由乙方负责。

3.学位证书是一次性证件,如有遗失只补发相应的证明。

第五条其他

8.中国海洋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篇八

添加时间:2009-05-21 阅读次数:15701

校研【2009】1

5号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的精神,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开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工作的学科专业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博士生导师可作为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导师。

第二条 开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工作的院(系、所)应配备专职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三条 申请人资格

1.申请人已获硕士学位,并在获硕士学位后工作满5年及以上; 2.申请人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已达到我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申请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应发表的学术论文规定(论文不必署名华中科技大学)。

3.申请人科研成果已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第四条 奖励名称、等级及排名要求

1.省部级以上奖仅指由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科技奖(即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评选颁发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限论文、著作类)两类。2.国家级一等奖排名前7名、二等奖排名前5名、三等奖排名前2名;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5名、二等奖排名前3名、三等奖排名第1名。

第五条 院(系、所)具体负责申请人报名及资格初审工作,并收齐下列材料,于每年4月或10月报送研究生院审批。

1.申请人资格审查表2份;

2.申请人硕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申请人已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第三章 课程考试

第六条 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必须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以资格审查表中审批日期为准)起1年内完成学校组织的专业科目考试(一年举行两次考试:6月和12月)。

第七条 专业科目考试一般采取笔试的方式进行。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上为合格。

第八条 申请人如不能按期通过专业科目考试,本次申请无效。

第四章 学位论文撰写、答辩与学位授予

第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在申请人通过专业科目考试后的1年内完成。申请学科专业所在院(系、所)应指定博士生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指导。

第十条 申请人在指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参加为期不少于3个月与论文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的撰写格式、打印和装订,必须符合华中科技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印制规格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申请人持经过审批的资格审查表和专业科目考试成绩合格单办理学位论文答辩手续。学位论文答辩程序及要求与全日制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的答辩程序及要求相同。

第十三条 申请人通过论文答辩,经申请学科专业所在院(系、所)学位审议委员会评审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学位。第十五条 如本次申请无效,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必须在2年以后。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发布之日前已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同等学力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3-5年,可延迟申请学位,但最长不得超过8年。其他要求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9.中国海洋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篇九

培养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调整医学学位类型和设置医学专业学位的几点意见》(学位〔1999〕5号)、《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学位〔1998〕6号)文件的规定,为贯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以下简称一委两部一局)《关于开展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学位办〔1998〕59号)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为确保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培养质量,设立扬州大学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委员会。管理我院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教育工作,协调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教育活动,推进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教育与临床医师队伍建设的联系和协作,促进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教育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保证和提高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育培养质量。第三条 为贯彻落实有关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培养工作的文件精神,从我院的实际出发,由学院组织临床医学院制定实施细则及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并对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实施情况开展定期检查评估,组织统一的临床能力毕业考试,以确保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临床医学院(或附属医院)科教部门负责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临床技能培养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四条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可以通过免试推荐或参加国家统一的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方式录取;报考本院研究生在学院组织复试后由复试小组指定导师,导师确定后不得擅自调换导师,确有特殊情况由学生或导师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审批。

第五条 报考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愿意为国家医学发展和医疗卫生事业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2.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临床医学本科毕业生。

第三章 培养方式

第六条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双导师制,由导师负责,集体指导的方式。成立以二级学科(内科、外科三级学科)为单位的指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硕士生在二级学科(内科、外科三级学科)的临床轮转训练的指导和考核。导师负责在本学科的临床训练和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

第四章 学位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

第七条 课程设置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学习为12学分。

(一)学位课程(含公共学位课程和专业学位课程)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 36学时 2学分 2.英语 54学时 3学分 3.专业课 90学时 5学分 4.专业英语 36学时2学分

(二)非学位课程(包括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程)5.自然辩证法概论 18学时 1学分 6.医学统计学 54学时 3学分

7.临床医学思维方法与临床实践 18学时 1学分 8.医学文献检索 36学时 2学分 9.临床药理学 36学时 2学分 10.临床流行病学 36学时 2学分

注:公共选修课必选,专业选修课任选7个学分

(三)实践环节

1、临床实践I(相关专业轮转)4学分

2、临床实践II(本专业轮转)6学分

3、临床病例讨论(或实验带教)2学分

4、读书报告会(10次)1学分 第八条 教学安排

公共学位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由学校研究生处统一安排;专业选修课:由学院研究生办公室统一安排;专业学位课:专业课和专业英语由学院研究生办公室和导师统一安排;临床病例讨论(或实验带教)由学院研究生办公室安排;读书报告会考核由所在医院科教部门负责审核。临床相关专业和本专业轮转考核由轮转科室负责安排;毕业考核由相应医院组织完成。

第五章 科研能力训练及管理

第九条 第一学年第二学期为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时间,由导师安排研究生进入相应实验室或医院参加科学研究活动。

第六章 临床能力训练及管理

第十条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从入学次年的八月一日开始进入临床医学院进行临床能力训练,总时间为十八个月。

第十一条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临床能力训练分为二个阶段,相关科室轮转和本专业科室轮转;相关科室轮转是在二级学科(内科、外科在三级学科内)科室轮转,总时间为十二个月,轮转科室按各专业培养方案细则执行,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接轨。本专业科室轮转时间为六个月。

第十二条 临床医学院(或附属医院)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协调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轮转安排,报学院研究生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每个二级学科(内科、外科在三级学科内)要成立以科主任为组长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小组,各科室主任负责安排本科室轮转的研究生的临床能力训练,并指定一名主治医师或以上职称的人员做带教老师。指导小组负责经常检查其轮转情况,包括研究生的临床表现(出勤情况,医德医风,临床工作是否能完成培养方案所要求的内容等),并负责出科考核。

第十四条 每个科室轮转和考核的情况要详细记录在《专业学位研究生临床技能训练记录及考核手册》上。在每一个科室轮转结束时,研究生均需作自我小结,并由该科室指导小组组织转科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原则上续训一个月,如考核再次不通过,科室可终止其培养。

第十五条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相关学科临床轮转和本学科临床能力训练时,要求每位研究生参加各种学术活动(病例讨论、大会诊、讲座、学术会议等),并安排一定的教学工作。

第十六条 所有临床医学专业研究生都应该参加临床诊断思维和实践教学能力培训,大内科专业研究生必须参加临床病例讨论,大外科各专业研究生必须参加局部解剖学和外

科学总论的实验带教工作,由相应系部负责考核计入临床实践学分。

第六章 临床能力考核

第十七条 临床能力考核分转科考核、毕业考核。转科考核在轮转科室结束时进行,由轮转科室负责;毕业考核由所在医院组织考核。

第十八条 转科考核是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完成每一个二级(三级)学科临床轮转时,由所在科室组织的考核,主要考核研究生是否掌握本学科专业基本诊断、治疗技术、本学科常见病与多发病的病因、发病机理、临床表现、诊断及鉴别诊断、处理办法、门诊处理、危重病人抢救、临床操作技能等(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细则)。

第十九条 毕业考核,是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临床能力训练后的临床能力综合考核。要求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临床能力达到高年住院医师水平。

第二十条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通过临床能力毕业考核方能申请论文答辩。

第七章 学位论文与发表论文要求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必须紧密结合临床实际,以总结临床实践经验为主。

第二十二条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可以是含文献综述的病例分析报告,学位论文表明该研究生已经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第二十三条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申请硕士学位前要求发表综述一篇;鼓励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发表论文,但发表论文不作为申请硕士学位的必要条件。

第八章 学位授予

第二十四条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标准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身体健康,致力于我国现代化建设和临床医学事业。

2.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通过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课程考试并取得规定学分。

3.有较强的临床分析和思维能力,完成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相关学科轮转及本学科十八个月的临床工作实践并达到考核要求。能够独立处理本学科(指二级学科,内科和外科分别不少于三个三级学科,以下同)领域内的常见病、多发病,掌握各项检查治疗技术,通过临床能力毕业考核。

4.具备查阅本专业文献的能力,发表文献综述一篇,并能结合临床实际,掌握从事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完成一篇学位论文(包括病例分析、文献综述等)并通过答辩。

5.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较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 学位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

1.完成学位课程学习,考试合格并取得规定学分(在有效期内)的成绩单;

2.完整合格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临床技能训练记录及考核手册》;

3、发表文献综述的复印件;

4.完成符合培养方案要求的一篇紧密结合临床实际的学位论文。

第二十七条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提供的以上材料审核通过者方可申请进入论文答辩。

第二十八条 答辩委员会组成成员按《扬州大学学位授予条例》规定执行。答辩委员会对研究生提交的论文进行审阅和答辩,作出是否通过答辩的决议。

第二十九条 通过临床能力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者首先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通过后再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是否授予学位。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中西医结合临床、中药学等专业学位培养工作参照此细则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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