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和城市发展

2024-08-03

城中村改造和城市发展(共8篇)

1.城中村改造和城市发展 篇一

烈山区加快旧城和城中村改造

调研报告

一、我区“旧城、城中村改造”基本情况

(一)改造范围:

改造范围东至龙脊山,西至新濉河,南至南外环,北至人民东路。涉及烈山区二镇一办(烈山镇、宋疃镇、杨庄办),19个行政村,118个自然村,总改造户数约26846户,98609人。

(二)改造对象:

(一)主城区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市政公用设施不完善、布局不完整、环境较差、房屋结构简陋的,或经鉴定为危房的,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用地的住区;

(二)已经转户,但仍然保留农村聚居形态,使用国有或集体土地的,并以低层住宅为主的住区;

(三)保留农村体制,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自然村落。

(三)改造情况:

我区目前建城区面积约12平方公里,主要集中在工人村片区,青龙山片区,马场片区,烈山镇片区,蔡里街片区以及零星分布的村民集中区。城中村房屋多建于上世纪80年代,建筑样式多为旧式砖木结构庭院式住宅,建筑密度大,房屋等级差,设施陈旧,缺乏合理规划,无序建设,建筑物间距、房屋采光、通风、安全、消防都没有充分考虑到,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而且每户占地面积过大,房屋使用率低下,造成了土地这种稀缺资源的极大浪费,村庄之间过于散乱,距离较远,不便于城市基础设施的

投放。只在工矿区、集镇,建设有多层住宅、商住楼,大部分沿街商业仍为二层砖混结构,规划设计水平和开发层次较低,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道路不畅,严重影响了烈山区城市整体形象。

近年来,烈山区不断加大城中村改造力度。目前正在建设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有:①杨庄村旧房改造项目,一期1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项目已经开工建设。②烈山村烈山花园一期5万平方米,建筑主体16栋,现已建设完成10栋,3栋16层小高层建筑已开工建设。③吴山口明珠花园一期2.68万平方米,目前主体已经完工,二期5万平方米工程,前期勘探、规划设计方案、拆迁工作已基本完成,正在做施工前准备工作。④洪庄农民公寓项目,一期、二期8.2万平方米,已建成交付使用;三期4.7万平方米,主体已完工,四期项目正在筹备中。⑤华家湖新村一期3万平方米,已经施工完毕,二期建2.78万平方米,正在施工建设。⑥新南村占地41亩的200套过渡安置房已基本建成。

2011年即将开工的建设项目有:①凤凰新村一期安置项目,总建筑面积约30万平方米。②新安花园一期安置项目,总建筑面积约10万平方米。③丰山花园安置项目,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一期4万平方米年内主体封顶。

二、我区“旧城、城中村改造”的机遇与挑战

随着淮北城市东进南扩战略的实施,烈山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120平方公里,将逐步成为城市建设的主战场,沱河东路、烈山景观大道、长山南路、新东外路、五宋路、烈青路等一大批城市主干道相继建成通车,烈山区路网也真正意义上融入了淮北市城市交通圈,烈山发展的春天已经到来;政策的扶持,资金的带动,城市基础设施的陆续投放,烈山没有理由不加快崛起的步伐。

旧城、城中村改造是城市化进程中的必然趋势,其根本目的是促进城区经济繁荣,改变城区面貌,最终推动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首要任务就是如何去规划建设好一个新城区、改造好一个老城区,以及对我区城市未来发展方向的定位与思考,如何充分利用好城市最稀缺的土地资源,盘活土地资源,改善城市发展环境,提升城市品味,不断的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的扩大我们的城市建成区面积,使城市空间不断拓展,使人民居住环境得到改善,享受到无差别的城市生活,幸福指数得到提升。

三、我区“旧城、城中村改造”方法与途径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落实。实施城中村改造是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优化城市公共资源、改善城区人居环境、推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紧紧围绕城中村改造工作,明确工作所要达成的目标,提高干群思想认识,凝心聚力,理清工作思路,增强任务的紧迫感。

(二)多方筹措资金,多渠道建设开发城中村。在推进城中村改造过程中,需要大量的启动资金,每一个项目的开展都离不开政府资金的投入和支撑,如何筹措到项目资金关系到项目改造的成败。我们要不断创新城中村开发建设模式,可以采取统一开发、局部开发、联合开发、招商开发,村集体自行开发相结合,积极探索一切有利于项目启动、开展的新方法、新模式。

1、首先解决资金问题。是否可以将我区已收储净地,先期进行招拍挂,土地出让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烈山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启动。

2、在城中村开发过程中,广大居民很难找到零时搬迁房,加快周转房建设,解决居民搬迁临时安置问题,能最大效力的拆迁进度。

3、鼓励村居实行自主开发建设。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政府统一进行规划设计的指导与审批,充分调动村居干部群众参与城中村改造的积极性、主动性,将村居为零散的建设用地集中整合,置换出建设用地。政府将土地收益,按比例返还给村居,用于后序开发建设的需要和社会保障。

4、充分发挥市场融资的主渠道作用,调动开发商参与建设改造的积极性,通过招商引资确定投资主体,充分利用社会闲散资金投入到旧城改造建设。

5、紧抓国家、省、市加快城中村改造、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难得机遇,最大限度地争取政策资金支持。

(三)改造项目,规划先行。政府统一进行“城中村”改造规划编制,每一个改造项目规划都要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结合片区特点和烈山区总体规划近期、远期建设目标,制定与烈山区总体发展规划衔接、配套的“城中村”改造规划和实施方案。所有立项开发项目,由烈山区政府组织房产开发企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编制要充分听取村(居)民意见,实行一村一案,规划成果经区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每一个规划方案都要在功能定位、空间结构布局上深挖内涵,体现为提升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形象所特有的价值,以及对周围建筑所产生的积极影响,突显其存在的意义。

四、旧城、城中村改造项目推进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及建议解决的对策。城中村改造是一项系统工程,工作战线长,涉及范围广,时间跨度大,改造内容多,资金需求大,牵扯到方方面面的利益,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在实施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些问题。

土地的利用问题。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土地是一个突出问题,因为所涉及到的城中村改造基本上都是集体用地,在实施改造过程中,解决土地性质问题首当其冲。因此在土地问题上是否可以通过村改居的方式,将 4

集体用地上升为城市建设用地用于旧城改造和城中村建设。或参照香港街开发,采取安置用地和开发用地捆绑出让。

资金的良性循环问题。旧城改造,城中村建设需投入大量的资金投入,为此,建设政府应将土地先期收储,土地收益直按进入拆迁专项资金,形成上一个项目为下一个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净地出让后取得的土地出让资金进入专项资金库,从而形成资金的良性循环。

村(居)实行自主开发建设的问题。在城中村改造建设局大部分村民积极支持,要求自主开发建设,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土地利用及办理相关手续中存在诸多问题。建设在建立完善监督机制的基础上,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报批,进行土地置换来解决土地性质改变和办理相关手续的问题。

招商引资的问题。多方筹集资金,积极调动开发商参与旧城改造和城中村建设是一项重要举措,如何吸引开发商来投资开发是一个重要问题。因此,政府出资进行规划设计,将规划方案、容积率等做好,吸引外商积极参与开发竞争。

拆迁安置问题。在实施过程中,拆迁安置是个大问题,涉及到村名的生活和社会的安定,为此,建设政府积极引导,制定合理的安置补偿及标准,组织有关部门负责拆迁安置,政府应先期利用土地出让资金进行安置房和安置用周转房的建设,让被拆迁村民有一个安定的生活居住环境。

五、“旧城、城中村改造”建议实施步骤

1、先期调查摸底。

对各城中村改造地块的范围、四至、土地权属、开发范围,建筑状况、人口、拆迁量等情况进行全面备案,提高摸底数据的准确性、科学性,达到实际可操作性水平,请专业测算公司进行开发成本测算,作为制定改造方案的依据,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每一个改造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建立烈山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库。

2、分时序、有计划的进行项目改造。

整个烈山区改造项目,根据总体规划,按空间布局,开发时序上建议分近期、中期、远期三个步骤实施。

(一)近期主要考虑到东部新城及老城区建设开发的紧迫性,空间位置上的优越性。建议先对新南、新北、烈山、土型、马场、土楼、蔡里、吴山口、洪庄、西陆庄及二郎庙等10个行政村、49个自然村,共11279户,39795人进行改造;根据以往调查数据显示,目前村庄占地面积8496.3亩,总建筑面积2143429.5平方米(其中主房面积1339553平方米,偏方面积803876.5平方米)。规划后村庄占地面积2658.7亩,可节约用地5837.6亩,可开发建筑面积5442978平方米。

老城区重点是确立以烈山工人村片区为核心,对其周围的烈山村、吴山口、杜庙、二郎庙、西陆庄、洪庄以及南湖片区加以改造,重点打造洪庄农民公寓、烈山花园、明珠花园等一批高质量精品社区,推进南湖世纪广场、香港街等重大商贸、房地产项目,不断提升老城区商业氛围,城市综合服务配套能力、加大城市基础设施投入,完善城市功能,待时机成熟对工人村核心片区进行升级改造。

东部新城区将采用就地安置、异地安置等形式,对区域内的所有城中村居民进行集中安置,重点打造新安花园、凤凰新村、蔡里街改造、华家湖新村等为代表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置换出建设用地用于东部新城区开发建设。

(二)中期项目:涉及到黄桥、费寨、雷山、和村、宋疃5个行政村,40个自然村,6553户计23074人。根据调查摸底,目前村庄占地面积4454.5亩,总建筑面积932067平方米(其中主房面积599400平方米,偏方面积332067平方米),规划调整后村庄占地面积1253.8亩,可节约用地3100.7亩,规划后可开发建筑面积2891092平方米。

(三)余下青谷、蒋疃等村庄进入远期城中村改造。

3、舆论引导、案例推广。

大力宣传其他地区实施城中村改造的新典型、新方法、新模式,宣传普及我区的改造政策及实施城中村改造后的成功案例。选择一两处改造项目作为示范区,积累成功经验后,再全面推广,产生辐射带动,让广大人民群众实实在在的感受到改造后为他们生活所带来的改变,产生对改造的向往,消除改造的畏惧。将拆迁过程中涌现出支持拆迁工作、舍小家为大家的先进事迹、先进典型通过媒体加以表彰、报道。

六、我区“旧城、城中村改造”实施所要达成的目标。

1.扩大烈山区建成区面积、城市化率,绿化覆盖绿。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社区服务、社会保障、医疗、就业服务等各项功能配套到位,推进人口向建成区集中。

2.逐步将“城中村”改造区域内拆迁完成的土地,倒排计划,进行改造建设。保质保量的完成建设目标任务,对部分建成项目,完善基础设施、综合服务配套,“城中村”改造区域城市形象得到提升,城市功能明显增强。

3.“城中村”改造区域内村(居)民得到妥善安置,社会和谐稳定、居住生活环境明显改善,就业率提高,社会保障落实,人均住房面积、生活质量得到显著提升,享受到城市化所带来的便捷,最终实现居民集中区向现代城市社区转变。

4.完善城市各级交通路网建设,加大水、电、气、通讯、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等配套设施投放力度,建设功能完善、配套齐全的现代居民集中区,享受到无差别的城市生活。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2.城中村改造和城市发展 篇二

然而, 城中村改造要怎么改, 要改成什么样子?这无疑也是一个复杂的涉及方方面面的协调与考量的问题。目前, 在进一步的城市化的推动下, 国内一些城市已经启动了城中村改造的步伐。在这里, 本刊记者对这些城市的改造经验作了一个整理和总结, 希望以此对后来者有所借鉴或启示。

广州“猎德模式”:“都市病”的止痛片

2010年, 广州经济总量突破1万亿元, 成为继上海、北京之后第三个进入GDP“万亿元俱乐部”的城市。但同时广州市又是城中村问题最突出的代表性城市之一, 在其385平方公里的市区内, 分布着139个城中村, 并且以处于发达市区, 且已经完全没有农业用地的城中村为主。

猎德村位于珠江新城南部, 南临珠江, 是一个具有900多年历史的村庄。而从90年代开始, 当珠江三角洲的经济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珠江新城核心区域的楼盘均价也随之达到3万元/平方米时, 彼时猎德村内人均年收入只有5000多元, 其中74.8%来自集体经济分配, 25.1%来自于出租屋收益。猎德村改造前租金大体上仅为10—20元/平方米, 基本未出现租金高于800元的住房。由此大量的外来务工者开始竞相入住猎德村。村域土地被大量征用, 村民将征用土地的补偿款进一步用于改建房屋, 为了争取更大的建筑面积, 原有的天井和院落被新房子填满, 原来两三层的房屋进一步改建成五六层甚至更多层数的住宅, 以此满足廉价住房的广泛需求。但由于村民对集体土地进行无规划、超负荷的无序开发, 脏乱差成为猎德村的典型特征, 一些专家把它看作广州“都市病”的典型病症之一。

2008年, 广州开始筹办亚运会, 城中村改造成为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此次改造, 给猎德村带来了意想不到的效果, 甚或形成猎德模式, 成为广州城中村改造的一套可推广使用的有效方法。

猎德村的相关做法如下:

1.政府主导, 开发商参与的改造模式。猎德村将土地出售给开发商, 资金用于改造旧村, 而政府不出资。通过引入市场参与主体“卖地筹钱”的“猎德”模式, 解决了广州城中村改造的资金难题;同时拆迁由政府完成, 又避免了在开发商直接介入的情况下, 难以建立与村民的合理的协调机制, 使改造不能继续。

2.猎德村的改造按“拆一补一”的原则进行。村民房屋回迁安置原则上采用阶梯式安置方法, 以四层为界限, 四层以上的按证内合法面积安置回迁。方案还对一些特殊情况进行了规定, 一是村民需要增加安置面积, 将按3500元/平方米的计算标准来购买;二是村民也可以选择放弃部分或者全部安置面积, 村集体将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偿。此外, 针对城中村存在大量的违章建筑的特殊情况, 虽然按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区政府的批示, 违章建筑的拆除均不予补偿, 但是猎德经济发展公司对于违章建筑中的超建房屋仍然给予1000元/平方米的补偿, 超建面积每月还有10元/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补偿。

3.实现集体经济的成功转型。农村集体经济是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的物质基础和实现村民共同富裕的有效途径, 为此, 就要不断进行体制和机制的创新, 强化经营管理, 实现集体经济的保值增值和集体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对于猎德村而言, 为了稳定物业经营, 防止产业空心化, 在猎德村的规划中, 进行土地功能的置换, 预留出桥西南地块用于建设星级酒店并安排部分物业, 并通过改善物业结构, 提升物业经营档次, 提高集体资产增值能力。

尽管猎德村的改造也遇到了非常重大的问题, 猎德村的拆迁并没有在保留城市记忆和获得新的发展空间之间取得平衡, 但是它的模式却为农村的改革与城市化的进程提供了一个双赢的可行性。

杭州梅花坞村:让传统在城市中延续

杭州市地处长江三角洲南翼, 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重点风景旅游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自1998年起实施撤村建居改造试点以来, 杭州城中村的改造主要坚持以点、线、面相结合的改造模式, 通过民生项目的建设带动整个城中村的改造。

梅花坞村位于杭州西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 距今已有600多年的历史。梅家坞村的区位优势明显, 是杭州城郊最富茶乡特色的农家自然村落和休闲旅游区。由于梅花坞村丰富的历史文化保护价值, 加上它地处偏远, 与城市用地发展并未构成显著矛盾, 在改造模式上便采用了就地综合整治的模式。即在保留大部分建筑的基础上对违章建筑进行改造、对村庄道路两侧的主要建筑进行整体的改造, 完善公共设施的配套。梅花坞村的改造主体以政府为主, 在政府提供资金和政策扶持的情况下, 由村集体采用自主的方式进行改造。梅家坞村这种具有一定地域特色和历史文脉的“景中村”不应推倒重来, 而应在保持其村落原有空间形态的基础上对其局部不合理部分进行改造。这种改造模式的优点是, 它能保留村民原有的邻里关系, 同时又注入了城市社区建设的新文化, 表现出一种既有历史演变的足迹又赋有时代特征的新景象, 并使城市传统文脉在地域上得以延伸。

西安李家村:将“村”改建成“城”

处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西安, 城中村的数量在全国副省级以上的城市中属于较多的城市之一。近年来, 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深入, 西安城中村与城市的矛盾日益突出, 对城市的持续发展和社会进步带来的不良影响越来越严重, 尤其是西安提出构建“世界历史文化名城”的战略定位以后, 西安城中村的改造再次步入快车道。据资料显示, 西安目前共计有326个城中村, 人口约有46万, 各类土地21.6万亩。西安市住房保障“十二五”规划期间, 将再建16.65万套经济适用住房, 建设公共租赁住房9.95万套, 同时完成二环以内85个城中村的整村拆除改造任务, 拆除面积1610万平方米, 涉及4万户、15万人, 土地18000亩。

改革开放以来, 碑林区的发展一直走在西安市前列。但是, 由于经济发展以及历史的原因, 城中村成为碑林区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桎梏。碑林区需要改造的城中村有22个, 涉及16579多户村民, 5.3万多人, 流动人口多达30余万人。2005年12月6日, 作为国务院和省、市挂牌督办的重点安全隐患单位——碑林区开始了对李家村的改造。李家村占地88亩, 是一个服装制作、批发和零售集散地, 流动人口特别多, 加盖起的违章建筑达到了25万平方米, 平均高度为5.5层, 被公安部列为全国十大消防安全隐患市场, 也成为了碑林区城中村改造的重点。

对于李家村的改造, 改建者采取了综合改造、有形改造与无形改造相结合。综合改造中李家村实行改制先行、改建跟上的原则, 首先实现把失地农民转为城市居民, 将农村集体经济转为混合经济或股份经济;在顺利完成改制的基础上, 城市建设加步推进。2008年5月16日, 在拆迁后的李家村建起一座35万平方米的城市综合体——集大型百货、超级市场、国际影院、数码城、电玩城、高档公寓和写字楼等诸多功能为一体的万达广场。在碑林区22个城中村改造后, 也配备了设施齐全的社区办公室、现代化的学校以及固体垃圾流动站等, 现在的李家村已完全是现代化都市的模样。

昆明郑家河村:市场为城中村“做东”

昆明被称作“春城”, 但是也有人称其为“村城”。作为西部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之一, 相比其他同等级的城市, 昆明的城中村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不仅数量大、分布广, 而且承载的人口众多。据调查, 截至2007年底, 昆明市主城规划区内共有城中村336个, 总人口约76万、城中村居住用地面积19.5平方公里, 占主城建成区249平方公里的7.8%, 人口密度约为3.9万人/平方米, 城中村居住建筑的平均容积率为1.59%。昆明市的城中村大多位于二环内, 地段优良, 土地升值空间很大。2008年, 昆明城中村拉开序幕, 提出用5年的时间完成城中村的重建改造。

以村集体与开发商合作的郑家河村改造为代表。郑家河村位于昆明主城草海东区内, 地处昆明市南郊与滇池旅游度假区结合部。有人口678人, 老村房屋占地及宅基地面积为124亩。在“开发商+村集体”共同开发模式下, 让一方出资一方出地, 参股经营的方式取得共赢。村委会通过国土资源局将土地招拍, 选定取得旧村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商, 并捆绑运作新村建设和旧村开发, 即用拆迁后土地的实际价值等价交换开发商对新村建设资金的投入。村民并不需要资金的投入, 利用市场运作便可以通过城中村的改造获得巨大的利益。

昆明宏仁新村:把城中村改建成保障房

2010年, 昆明官渡区宏仁新村出现在央视《焦点访谈》的报道上, 这源自其在城中村改造方面的独特做法。据称在改造中, 该村村民自发向政府提出, 可以将宏仁新村村民多余房屋以“趸租”或群租等方式纳入国家的保障房系统, 以村民们自愿参与的形式, 登记将自己的空余房屋纳入保障房 (公租房) 范围。事实上仅宏仁新村一处就能够提供近2600间条件良好、设施齐全、防火防震和安全可靠的廉租住房。基于村里住房的原有条件, 政府只需很少的资金投入, 就可以使宏仁新村达到公租房的标准。在昆明类似宏仁新村的地方还有不少, 如滇池沿岸的洪家大村、九甲村的新村等。此外, 该市还有形态完好的城中村, 例如北郊的王家桥等。对这些地方的改造和更新也可以采用类似的方法进行。

城中村不是保障性住房, 但却一直担当着障性住房的作用。早在国家障性住房相关政策、举措没有出笼之前, 城中村就一直在为广大的中下层城市移民提供着最基本的住房保障。以深圳为例, 深圳世联地产董事长陈劲松先生撰文称:“在整个深圳崛起过程中, 最大的秘密就是农民村。政府不用花一分钱, 就能提供低廉劳动力的居所, 政府还不用管理。农民自发地就管这事儿。农民一看, 需求巨大, 就开始加建, 越来越高, 有的农民房建到了12层, 带电梯。整个深圳就是这么逐步走过来的。”而今城中村面临改造, 城市又普遍要面对巨大的住房保障等民生压力, 如何通过改造使城中村成为更好、更完美的城市保障性住房, 无疑是城市建设者、领导者们值得动脑筋的问题。

当前, 国家不断强调保障房建设乃民生之重, 而过去多年以拆平房屋和征地—卖地为主的城中村改造已越来越难推行。以现存城中村为基础, 以村民自主改造为路径, 引入“区段征收”等办法, 积极探索城市更新中政府和村民 (居民) 双赢的道路, 利用城中村之便加大保障房建设, 既能完成改造, 同时也可解决民生问题, 这无疑是走出城市改造和城市化困境的一个新选择。由北京、深圳和昆明的现实状况我们可以乐观预计, 这一尝试将是中国城市城中村改造模式的一个新起点。

城中村改造问题之复杂, 难度之大, 绝对不是推倒重建那么简单。正如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李培林所说, 城中村的改造和重建涉及的是产权的重新界定和社会关系网络的重组问题。特别是产权问题, 是政府在改造中首先面临的要妥当处理的关键, 这关系到种种政策的制定和财富资源的再分配的问题。所以说, 城中村改造的大问题不是房子怎么改造、街道怎么建的硬件建设事务, 更多的应该是政策制定、文化梳理等软性的现实问题。

在很多人眼里, 城中村充斥着一线天、握手楼、贴面房之类的建筑, 是脏、乱、差的象征, 治安状况恶劣, 人员素质低下, 是落后生产力的象征, 与现代化都市高楼林立、光鲜亮丽的形象和区域分工明确的规划太不相称, 必欲拆之而后快。但这其实是种不健康不科学的“城市洁癖”心理在作怪, 是在用静态的阳光看城市。

正如前面所说, 城中村一直在城市化的初始阶段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为广大的中下层城市移民提供了最基本的住房保障, 使他们得以在城市里立足, 城市的发展也因此得以注入力量, 形成源源不断的发展动力。城中村改造不可忽视它的这个贡献, 反之, 如何通过改造更好更大化地发挥它的这一作用, 才是城中村改造应该走的正道之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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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城中村改造:没有灵丹妙药, 只能因地制宜

【专家档案】

彭澎:广州市社会科学院科研处处长, 长期关注城市化进程研究。

蓝宇蕴: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副教授, 多年实地研究城中村, 著有《都市里的村庄》, 发表城中村相关论文30余篇。

问:广州的城中村改造提出了多种模式, 你是否是某种模式的支持者?

蓝宇蕴:我觉得可以分两大类, 一个是渐进式的, 一个是激进式的, 猎德村的改造就是激进式的, 整个推倒重建, 渐进式的就是哪部分条件成熟就改哪部分。我觉得这两种当中, 渐进式的会好一点。为什么呢?因为它是以遵从市场规律的角度来做的, 政府投入的成本也相对小一点, 也容易平衡各方的利益。

彭澎:最先是忽略、放任;后来是尽量保留原状, 不让其恶性膨胀, 让后代来解决;现在则是不能拖下去了, 硬着头皮也要上, 利用亚运会举办之机, 在猎德村改造试点的基础上准备大兴土木, 实施攻坚战。广州的显著特点就是要么犹豫不决, 要么一旦下定决心, 全力以赴, 显然优点与局限都与现阶段中国式政府行为方式有关, 慢则拖拖拉拉, 快则雷厉风行。我个人认为, 现在既然决心已下, 就应该利用亚运会之机, 彻底解决城中村问题, 起码把中心城区的几个主要城中村改造整治好。

问:“一村一策”的改造计划是最合理的吗?在每“一策”上面, 是否需要一个更为宏观、更为基本的计划, 来保证城中村改造中各种问题的基本处理依据以及底线?

彭澎:“一村一策”是早就定下来的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思路。猎德村改造时, 政府就表示其经验不可复制, 关键是政府在其中发挥了很大作用, 而且该村地理位置好, 改造又正值房地产发展高峰期, 土地出让收入高。这些因素显然很多城中村并不具备, 但我认为其“三三制”的内核是可以借鉴的—一部分给了开发商, 换取部分补偿;一部分分回住房, 可自住可出租;一部分建设酒店商场等物业, 成为集体经济收入依托, 为居民提供生活保障。“三三制”让集体经济、居民、开发商、政府等各方都取得了利益平衡, 这是最关键的一点。具体如何平衡, 就要“一村一策”去研究、商讨、谈判了。

蓝宇蕴:我觉得“一村一策”特别好, 我们国家的体制背景还是大一统的色彩比较重, 而“一村一策”则尊重多样性, 城市社区本身的性质就是多样化的, 因为广州尊重这种渐进式的改造路径, 所以它能比较充分地考虑市场的灵活性, 另外, 这样做也能考虑基层甚至是弱势群体的利益和村民的群体利益。

问:城中村改造中受影响最大的还是原住民。城中村里的大部分原住民, 靠自建房屋收租为生。一旦城中村被拆建, 这部分人群的生活方式面临哪些改变?广州的几百万外来者中, 有70%居住在城中村, 拆迁之后, 这些租客该如何容纳?

彭澎:城中村改造目前是改造和整治并行的两种思路。就整治来讲, 原住民的生活方式改变不大, 还是靠集体经济的物业出租为主, 自己宅基地住房出租为辅。就改造来讲, 以猎德村为例, 实行“三三制”, 一部分给了开发商, 换取部分补偿;一部分分回住房, 可自住可出租;一部分建设酒店商场等物业, 成为集体经济收入依托, 为居民提供生活保障。他们的生活不会发生太大变化, 关键是第二代要转变身份, 通过受教育来实现城市化的就业。

3.城中村改造和城市发展 篇三

【关键词】城中村;城市;经济发展

近年来,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很多原来的城郊村变成了城中村,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很多城中村迫切要求改变现状,改善人居环境,以城中村改造为契机,整合城市资源,已经成为很多城市促进经济发展,加快城市化进程的一种模式。

一、城中村改造的出现

20世纪八九十年代,城市人口日趋膨胀,随着城市经济的迅速发展,很多城市迅速向外扩张,扩大城市规模,建设新区。城市在发展的过程中多是跳过城市边缘区的村庄,在外围建设城市新区,这符合城市发展的一般规律,因为城市边缘区村庄由于土地价格偏高,而且由于村庄搬迁补偿等问题的存在,很多城市都是选择在村庄以外的地区发展,在新城形成一定的规模,具有一定的城市功能后,原来的城市边缘区就会成为城中村,城中村在景观、功能上都是与城市不协调的区域,在城市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后,城中村的城中村改造就会被提上日程。

二、城中村改造的可行性分析

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出现城中村是必然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城中村的城中村改造也将是必然的。

1.城中村在景观、功能上都是与城市不协调的区域。

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城中村村民成为了城市的特殊组成部分,这些城中村村民已经慢慢融入了城市的生活习惯中,享受着城市发展带来的物质文明,与城市居民有区别的仅仅是身份和居住环境。城中村基础设施条件落后,基本上不能承担城市功能,在景观上与城市面貌极不和谐,突现出强烈的城乡二元结构,成为城市发展中的“瘤”,为了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和谐发展,对城中村进行城中村改造是城市发展必然的趋势。

2.经济发展,条件成熟。

进行城中村改造,没有强大资金的支持,只能是纸上谈兵,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城市财富的积累,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村民财富的增加,城中村的改造就会有财富作为后盾。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城中村的改造就会是顺其自然的事情,否则在条件不成熟、资金不充足的情况下进行城中村改造,其结果只能是差强人意、半途而废,激发社会矛盾。

3.村民要求进行改造的愿望

随着城市的发展,城中村的村民在意识、行为上已经成为了城市人,已经具备了城市人所具备的素质,但是在身份上还是村民,在居住环境上与城市居民存在明显差距,这就使得很多村民想改善居住环境,改善周边基础设施条件,过上真正的城市人的生活,所以这部分人是愿意进行城中村改造的,也是村庄改造的动力。

三、城中村改造促进城市经济发展

城中村由于其历史原因的复杂性和区位条件的特殊性,在进行城中村改造的过程中,优势条件和劣势条件同时存在。城中村由于基础设施条件差,建筑结构密集、混乱等原因,在拆除新建时会有很大的困难,而且由于其在城市区域内,拆除成本会很高,但同样如果改建好,由于其明显的区位优势,开发商就会获得很大的利润,村民在拆迁的过程中会获得高额的土地补偿金,这些补偿金可以用来发展村集体经济或用于村民养老、教育、医疗、就业等各项社会保障,以改善村民的生活待遇。同时为了改善城市面貌,加快城市经济发展,当地政府也会大力支持进行城中村改造,会出台各种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村庄进行城中村改造。

进行城中村改造可为村民、为城市带来很多的益处。一是可以改变原来与城市极不和谐的村庄现状,改善城市面貌,提高城市化水平;二是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进行统筹规划,在房屋改造、道路建设、地下管线铺设等方面按照城市建设的需要进行有计划的建设,避免了今天建一点,明天修一点的建设模式,很大程度上避免了重复建设;三是可以改善村庄的人居环境,使村庄人居环境得到很大的改善,提高村民的生活水平,使得他们成为真正的市民;四是在满足村民自己用房的同时,也可以将剩余住房出售,此时政府可以采用宏观调控的方式,按照农民经济适用房的销售模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销售,以解决部分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紧张的情况;五是通过城中村改造,村集体可以获得部分土地出让资金用于村民的社會保障体系建设,提高村民的生活水平。

四、城中村改造的实行

1.规划先行的原则

城中村改造必须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高起点、该标准制定城中村改造规划,在规划中,尽可能最大限度的满足村民的意愿。

2.加大宣传力度,耐心说服群众。

在进行城中村改造的过程中,多多少少会有一部分人不愿意进行拆迁,这些人或者是安于现状,对现在的居住环境有着深厚的感情,不愿意改变,或者是对拆迁安置补偿办法不满意。所以在进行城中村改造的过程中,首先要做的就是要宣传到位,向村民说明城中村改造的必要性,从大局出发,对村民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这是一个在城中村改造中最艰苦的工作。有好多的拆迁改造往往会因为一个、两个人的阻止而多年不得实施,对这些人除了进行耐心的说服外,必要时可采取法律手段,但不可粗暴拆迁,野蛮拆迁,避免引发社会矛盾。

3.制定周详的拆迁安置方案

在进行城中村改造的过程中,必须制定周详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尽最大可能的满足村民的愿望,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拆迁安置补偿法律、法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率先同意拆迁的城中村进行奖励。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必须采取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安置时可采取发放租房补贴或建设临时安置用房的办法进行安置,让村民自己选择。

4.在进行城中村改造的过程中,与市有关部门协调,争取财政支持,争取减免有些行政收费,尽最大可能降低成本,这样在最终销售时,村民可获得最大利益。

5.在进行城中村改造的过程中,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协调有关部门在用地、规划、报建、消防、竣工验收、办证等方面实行特事特办原则,提高行政效率。

4.城中村改造和城市发展 篇四

问题调研

一、城中村改造的现状

早在2003年9月,我市政府就启动了城中村改造工程。数据显示,从2005年下半年以来,我市每个月都有1~2个城中村开工拆迁。本着一村一策,政府、村民、开发商“三满意”的原则,城中村改造工作稳妥推进,目前首批涉及47个村落的大规模“城中村”改造正在实施,金水区燕庄村、西关虎屯等村的改造初见成效。2007年以来,我市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2007年6月12日,市政府正式下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即103号文),对城中村改造的原则、目标、方针、规划管理、土地管理、建设和拆迁安置、优惠政策、审批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按照计划,我市将在282平方公里建成区内对10万亩土地上、30万常住人口居住的143个城中村都要有步骤地进行改造。这是郑州首次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城中村改造政策。

城中村改造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也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当前,在城市建设过程中,一方面城中村存在人口密度大、卫生环境差、基础设施不配套、建筑安全隐患多、社会治安差、与城市景观不匹配等问题;另一方面城市廉租

住房制度建设还相对滞后,经济适用房制度不够完善,政策措施还不够配套。因此,城中村改造工作还面临许多问题,任务还十分艰巨。

二、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调查

城中村改造不仅仅是一个涉及城市建设的问题,更是涉及到人民群众住房情况的重大民生问题。20多年来,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城市住宅建设持续快速发展,城市居民住房条件总体上有了较大改善。但在城市现代化建设中,往往一味追求城市全面建设,大力改造旧城区和城中村,随着城市总体建设规划的推进、城中村改造力度的加大,随着原有的旧城区、城中村一类的廉价租住房越来越少,城市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就日益突显出来。

目前全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0260元,同比增长13.9%,其中市区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达到10605元,同比增长14.1%,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8.7%和8.9%。但我市城区约20%的低收入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还不足4000元。租住城中村廉价住房的主要群体多是城市低收入劳动者以及无收入群体,例如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低收入家庭、下岗职工、外来求学的大中专学生以及待业求职的毕业生等,收入水平决定了他们的居住水平。目前我市一般商用租住房月租约为400-800元,对于那些月收入才400-800元、甚至没有收入的低收入群体来说是无力负担的,如果失去了城中

村这样曾经为他们提供住所的廉租房源,将会加重他们的生活负担。

三、建议

通过调查,我们认为,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政府对维护老百姓的居住权、保证“居者有其屋”负有当仁不让的责任。面向不同收入层次的家庭,我们应该建立一个由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周转房和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等一些列更完善的梯级住房保障体系。对此,我们建议在以后的城中村改造中加大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力度。

1、加大廉租房建设力度

完善廉租住房、经适房、周转房和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是解决群众住房难的根本办法。因此,必须加大廉租房建设的范围和规模,加大投资力度,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拿出10%的资金用于廉租住房建设,鼓励开发企业利用城中村多余土地建设廉租住房和周转房。2008年年底前,郑州市要对全市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做到应保尽保;2009年年底前,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要积极推行经济适用住房与廉租住房的配建制度,尝试普通商品房小区配建廉租住房的配建制度。同时,加快制定符合郑州市实际的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在村民安置用房、村集体经济用房、配套开发商品住宅房建设中,严格执行

6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住宅面积均不得低于其总面积的30%的规定。

2、加大经济适用房管理力度

经适房把关不严使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人成了“漏网之鱼”,为此,我市要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城中村改造工程,对涉及城中村改造的城建及地产开发项目要;严控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房屋交易和产权登记手续;提高经适房的申请审核标准,实行公示和轮候制度,实现对其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动态管理,并尽快建立经适房的政府回购制度;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要严格遵照60平方米左右和人均不超过20平方米的建设标准。

3、加大对务工求学的外来人口住房提供力度

积极协调、引导开发商和村集体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建设和提供针对农民工及其他低收入外来流动人口的低价租赁房,开展低收入群体住房状况调查,建立外来流动人口住房档案,制定解决低收入群体特别是外地来郑务工求学人员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社会机构,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租赁住房。在城中村改造时,可引导开发企业、村民对除村民自住外的安置住房,相对集中建设面向农民工、其他务工人员出租的居住场所,用以增加城中村居民的经济收入,改善或缓解农民工的居住困难问题。

5.城中村改造 篇五

牛春堡指出,城中村改造是推进城镇化进程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县城整体对外形象、改善城乡居民生产生活条件的有力抓手,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高度,切实把这项惠及群众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牛春堡要求:一要科学调度,加快项目建设。要结合城中村改造村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案,按照既定时间节点,有步骤、分层次,积极稳妥地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力争项目工程早开工、早建成、早见效。二要科学规划,搞好配套建设。要充分利用和挖掘现有资源,坚持高标准、高起点规划,强化精品意识,确保工程质量,打造改造开发亮点。同时,要统筹考虑改造工程的绿化、亮化等配套设施建设,做到城中村改造与配套设施同步建设。三要以人为本,保障群众利益。城中村改造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公益性的原则,从大局、从群众的意愿着想,以群众利益为重,切实维护好群众利益,坚决杜绝和避免与民争利的现象发生。四要强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多渠道、全方位地向广大群众宣传拆迁改造的意义和政策,切实做细、做透、做实群众思想工作,争得群众理解和支持,努力将城中村改造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五要密切协作,优化建设环境。孙口乡、城关镇和县发改、住建、国土、财政、公安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快办理项目建设相关手续,全力为城中村改造工作搞好服务,积极为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县政府办公室信息科)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中村改造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华龙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濮阳市城中村改造建设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濮阳市城中村改造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濮阳市城中村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用地,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中村改造建设范围濮阳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的范围是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行政村或享有对集体资产处置权的自然村。城中村改造建设的重点是被已建成区包围和将要被新建成区包围的行政村或享有对集体资产处置权的自然村。范围确定在盘锦路以西、汤台铁路以北、濮上路两侧、绿城路两侧的城中村。该范围以外的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条件成熟一个改造一个。

第三条 坚持政府引导、统一规划、市场运作的原则,积极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城中村改造建设。

第四条 通过改造建设,逐步完成村民变为市民,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行政村变为社区,村民待遇变为市民待遇的四个转变。

第二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五条 城中村改造的各项建设活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法定的建设审批程序实施建设。

第六条 城中村的改造建设,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合理进行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和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城中村改造建设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八条 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核准。城中村改造建设总体规划批复后,建设单位应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市发改部门核准,同时附用地预审意见。

第九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市发改部门核准前,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十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市发改部门核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中村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十一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中村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十二条 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

件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涉及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按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十四条 城中村改造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城中村土地未转为国有土地的,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未经批准私自进行开发改造的,按违法用地查处。

第十五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依法转为国有。村(组)使用的土地,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同意,按土地利用现状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国有后,依法确认国有土地划拨使用权,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 在城市建成区外,城中村改造项目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审批手续后,将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转为国有。

第十七条 新建安置村民的住宅、村集体办公用房、集体福利设施、集体公益设施房、公共绿地及配套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第十八条 用于工副业生产或建设商业市场的生活保障用地,可按留地安置方式供地,也可与用于补偿城中村改造投入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一起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第十九条 用于补偿城中村改造投入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第二十条 规定安置开发比以外的土地,纳入市人民政府统一收购储备。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中村建设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濮政〔2007〕63号)

华龙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城中村建设改造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濮阳市城中村建设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濮阳市城中村的规划建设与管理,保障合理利用城市用地,完善城中村的各项基础设施,把我市城中村改造建设成为城市新型社区,根据《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中村建设改造的范围和重点濮阳市城中村建设改造的范围是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行政村或享有对集体资产处置权的自然村。城中村建设改造的重点是被已建成区包围和将要被新建成区包围的行政村或享有对集体资产处置权的自然村。

第三条 建设改造的标准和目标建设改造的标准:通过城中村的建设改造,使其各项建设有利于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将这些村庄改建成为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功能齐全、环境优美、物业管理匹配的城市新型社区。工副业用地的安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布局,住宅应建设为多层和高层住宅,各项建设应满足城市景观规划要求,成为城市建设新的亮点。建设改造的目标:通过城中村的建设改造,改善城中村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使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从形式到内容完全融入城市化管理范畴。城中村集体以经营性不动产为主要载体转制成立股份制公司,村民成为股民,取得长期生产生活与经营发展条件。逐步完成村民变为市民、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行政村变为社区的三个转变。通过城中村的建设改造,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利用社会资金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增强城市功能,促进社会治安的好转,减轻劳动就业压力,推动经济发展。

第四条 城中村建设改造的基本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群众自愿,区级负责,统一规划,因地制宜,一村一案,有序实施。

第五条 城中村建设改造的基本原则

(一)城中村的建设改造,应充分考虑城中村居民的利益,立足于改善其生活环境,保障其经济来源,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二)城中村规划编制应遵循节约用地的原则。城中村居民住宅区一律按城市居住区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不得采用单门独户的住宅建设模式;其它各项建设用地也必须按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进行控制。

(三)城中村建设改造规划编制应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布局,其居住、商服、工副业用地的安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避免各项用地混杂现象。工业项目必须安排在工业区内,城市中心区的城中村村办企业用地可由政府出面协调进行土地置换。

(四)城中村建设改造要贯彻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的原则,在保障土地合理利用的同时,注重城市景观环境的创造,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和可持续发展。

(五)城中村建设改造要坚持阳光作业,提高拆迁、安置、补偿等工作的透明度,实行政务公开,接受城中村居民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条 城中村建设改造工作的组织机构为加强对城中村建设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城中村建设改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城中村建设改造工作。华龙区、高新区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城中村建设改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建设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市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发改、监察、审计、人防、公安、消防、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建设改造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按法定程序办理城中村建设改造的各种手续。

第七条 城中村建设改造工作实行市、区两级管理,各自的主要职责是:市政府城中村建设改造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改造办”)的主要职责:①出台政策。负责拟定和出台我市城中村改造的有关政策。②规划控制。负责审定各城中村建设改造的具体方案、提出规划条件和技术要求。③组织审批。审批各区上报的城中村建设改造方案。④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城中村改造建设资金征收与使用,监督管理各区及改造村的安置住宅与公共用房、集体经济用房和开发房的建设实施。⑤协调调控。协调城中村改造过程中与相关部门的关系,调控城中村改造中跨村、跨区规划用地调整及资金调控等问题。区级政府城中村建设改造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改造办”)的主要职责:①筛选改造村。负责对本区城中村进行调查摸底,筛选改造试点村和实施改造村。②拟定方案。按照一村一案的原则,依照总体规划拟定改造试点村、实施改造村的改造方案。③组织申报。将城中村建设改造方案上报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审批。④组织实施。按照批准的建设改造实施方案,组织拆迁、安置、建设等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工作。⑤群众工作。负责协调村委会、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及被改造村的群众工作。⑥资金监管。监督管理本区城中村的建设改造资金,负责各方资金分配与平衡。

第八条 城中村建设改造规划编制及审批程序

(一)区改造办按照村庄现状情况提出建设改造申请报市改造办审批,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村庄建成区1/1000 现状图;

2.村集体用地1/2000-1/5000 现状图;

3.村庄所属户籍管理部门的户籍证明材料,包括总人口、分年龄段(5 年)人口数、男女比例;

4.村集体现有经济实体基本情况说明;

5.村集体经济发展设想,包括村集体经济管理模式,股份制企业成立方案;

6.村庄总体规划设想,包括各类建设用地布局、面积、住宅及其它各类建筑面积等。

(二)市改造办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区改造办的申请核发规划设计条件,其内容包括:

1.城中村规划用地范围-安置村民的住宅用地范围、各项基础设施用地范围、生活保障用地范围(含村办企业、商业市场等)、补偿建设投入的开发用地范围;

2.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退线要求等;

3.对村集体经济发展方案的审定。

(三)区改造办根据市改造办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部门编制村庄总体规划。

(四)区改造办将编制的规划方案成果报市改造办审批。由市改造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上报濮阳市规划建设联席会议研究,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九条 城中村规划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

(二)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三)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要求。

(四)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工副业用地部分可从略)。

(五)对住宅、学校、敬托院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六)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并应规定城中村内部道路的红线、断面、控制点座标及标高。

(七)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八)竖向规划设计。

(九)估算工程、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第十条 城中村规划编制成果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和研究报告、图纸及电子文件。

第十一条 城中村现有集体土地的使用

为了促进我市城中村建设改造工作,凡按照本办法进行规划编制和建设改造的城中村可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城中村现有土地原则按四种类型进行使用:

(一)新建安置村民的住宅、村集体办公用房、集体福利设施、集体公益设施、公共绿地及配套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该类用地按划拨土地使用权方式供地。

(二)用于工副业生产或建设商业市场的生活保障用地,具体面积根据村庄用地情况确定,原则上按人均40-60平方米进行控制,该类用地按留地安置方式供地。

(三)用于补偿城中村建设改造投入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具体比例根据实际情况暂按一村一案原则确定。该类用地按招拍挂的方式对社会公开供地(对于需落实的本条一、二项建设改造内容,在土地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

(四)在保证上述三项类型用地的前提下,规定安置开发比以外的土地,纳入市人民政

府统一收购储备。市国土部门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各类相关手续,村集体及个人除应得的补偿金外不得对土地的征用附加任何条件。本条前三款用地均纳入本市土地供应计划。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土地出让金,应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 优惠政策

城中村的建设改造及相关开发建设同时享受下列优惠政策:除国家、省明文规定不得减免的收费项目外,涉及村民住宅、生活保障用房(工副业、商业市场)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财政全供单位执收的予以免收(其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先征后返,专项使用;共享收费项目,只征收上级分成部分),其余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

第十三条 城中村规划的实施

城中村规划经批准后,其建设除享受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外,所有建设项目必须按正常程序进行报建,并按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各相关部门对涉及城中村建设改造的建设项目应优先办理,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四条 市政府鼓励并支持已按原批准的村庄规划实施建设的村庄(以单门独户住宅为主)进行以多层和高层住宅为主的建设改造,进行建设改造的村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市、区两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给予支持,涉及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等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依法进行监管。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本市有关城市规划区内村庄规划建设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6.城中村改造 篇六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最后更新时间:2009年07月13日 已经被浏览 165 次 “城中村”,亦称为“都市里的村庄”,是指在城市高速发展的进程中,由于农村土地全部被征用,农村集体成员由农民身份转变为居民身份后,仍居住在由原村改造而演变成的居民区,或是指在农村村落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农村土地大部分被征用,滞后于时代发展步伐、游离于现代城市管理之外的农民仍在原村居住而形成的村落,这些村落位于城区边缘,虽然农村被划入城区,在区域上已经成为城市的一部分,但在土地权属、户籍、行政管理体制上仍然保留着农村模式的村落。

“城中村”土地的所有权状态大体可分为三类:(1)、已“撤村建居”,土地被国家全部征用,农民不再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村已经被城市完全包围,原农民已全部转为居民,只是保留着农村传统的生活习惯。这是通常所说的广义上的“城中村”,它经过改造已融入城市之中,不再是“城中村”改造的对象。(2)、正在“撤村建居”。土地大部分被征用,土地所有权部分属于国家所有,部分属于集体所有,但原农民未转为居民。(3)、尚未“撤村建居”,但已列入城市框架范围,土地全部仍属于集体所有。

城中村改造中最复杂、最关键的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及相应补偿问题,目前还没有一个独立完整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国家级大法。近年来,全国一些省市陆续出台的有关拆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可以找到涉及城中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相关内容。归纳起来,基本采用以下三种补偿安置办法的其一或组合:

1、“参照法”,即参照城市房屋拆迁进行补偿;

2、“征地法”,即先将土地变性质征用,再依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补偿;

3、“协商法”,即由拆迁主体和被拆迁主体相互商量决定补偿。

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盈科土地律师团队提供的服务包括:

1、提供城中村改造中房屋拆迁补偿问题的法律咨询及服务;

2、提供城中村违法建筑拆除情况下的法律咨询及服务;

7.城中村改造和城市发展 篇七

我国改革开放30年, 经济和社会都发生了深刻变革, 城市发展已进入高速城市化阶段。高度城市化地区在面临土地与空间难以为继、环境承载力难以为继的历史条件下, 城中村改造与城市土地集约利用、空间演化、经济结构调整、环境改善关系紧密, 将成为未来城市发展的核心问题之一。目前, 高度城市化地区旧城改造出现的普遍问题在于旧改资金不足、开发商与被拆迁人矛盾突出、土地超强度开发、中心区空心化、全面改造与综合改造不协调等。研究高度城市化地区城中村全面改造模式是解决旧城改造难题的关键, 对快速城市化地区制定政策和创新体制有重要借鉴意义。

二、快速城市化与城乡二元结构导致城中村的形成

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 城市规模迅速扩张和郊区大量农村土地被征收征用, 由于未开发建设用地开发成本和开发效率远低于和优于已建成区更新改造, 同时农村经济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上远落后于快速扩张的城市地区, 因此造成城市包围农村的独特现象。

从根本上看, 城中村的形成源于外在的快速城市化和内在的城乡二元结构。快速城市化使得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形成城中村沦陷, 成为外来劳动力廉价聚集的“贫民窟”;城乡二元结构使城市的近郊区的政府不愿意放弃对这些行政村庄的管理权, 而城市的政府部门因城中村改造资金、规划、社会保障等一系列问题对城中村开发建设和管理没有热情。最终形成在建筑景观、人口构成、经济特征、行政管理、生活方式等方面与城市社区有着明显的差异, 成了城市中的“孤岛”。

三、高度城市化地区城中村建设问题

高度城市化地区城中村在城市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一方面解决城市外来人口的居住问题, 一方面作为历史遗留问题, 成为城市发展“储备用地”。城中村建设的核心问题在于利益的非均衡分配,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资源分配的非均衡性。

城中村以其廉价私房为外来人口提供居住场所, 但城中村在基础设施投入和城市建设管理方面存在严重不足, 存在严重的消防、治安隐患, 使外来人口的生存条件极其恶劣。

2、城市改造投资分配的非均衡性。

旧村区位条件好的一般实行全面改造, 开发利润较高, 是城市房地产开发商的新宠;而区位条件较差的因可开发性较弱, 改造意愿不足。城中村改造的不均衡导致城市发展新的历史遗留问题。

3、改造主体利益分配的非均衡性。

城中村改造成本高、相关者利益复杂, 各方利益博弈盲目追求相关者利益造成旧村改造对城市土地的高强度开发和高密度开发, 忽略城市生态和文化在内的整体理性, 破坏城市整体功能结构, 城市空间环境品质和历史文化遭到严重破坏, 城市布局形成新的紊乱, 阻碍城市发展。

四、城中村改造土地价值超额提升与改造主体利益博弈研究

1、城中村改造土地价值超额提升内涵。

城中村是高速城市化过程中产生的特殊现象。而城中村土地价值因快速城市化和城乡二元结构进入土地价值“洼地”。城中村改造的实质是对城中村土地价值的释放。城中村改造土地产出投入比远大于一般状况下的土地产出投入比, 其原因, 一方面在于周边成熟土地价值对城中村土地价值具有支撑作用;另一方面在于城中村分享城市价值提升的结果。

马克思地租理论级差地租Ⅱ表明土地价值与对土地投入有关。在现代城市建设中, 基础设施建设、公共配套设施完善和生态环境改善等土地开发投入促使土地价值不断提高;而城中村土地因缺少投入, 土地利用条件相对较差, 因此土地价值较低。但土地的替代性决定了土地价值具有连续性, 城中村土地价值会受到周边土地价值提升的支撑而自然提升。同时, 区位价值取决于整个片区的区位价值和周边区位发展状况, 具有协同的和共振的特征, 相邻区位土地价值具有乘数效应;另一方面城市价值是有形价值与无形价值的统一, 是基础设施、自然环境、文化教育、经济、社会诸方面价值的统一, 是历史价值、现实价值与未来预期价值的统一。城中村作为被包含在城市空间内的单元之一, 与外界不可能孤立存在, 相反会以其特殊条件为城市发展提供相应的功能, 分享城市价值提升的收益。因此, 城中村土地价值超额提升的内涵就在于城市整体价值提升。

2、旧城改造主体利益分配的非均衡性研究。

高度城市化地区城中村改造的模式主要市场化的改造模式 (即开发商或开发商+股份公司改造模式) , 涉及主体有政府、开发商、被拆迁人, 其利益分配分别表现为土地出让金、开发利润和安置补偿, 但存在利益不均衡性。

(1) 政府公共管理角色与公共利益湮灭。政府在城市经济发展中, 是公共管理者, 对城市建设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我国旧城改造中城市政府却存在显著的角色错位、缺位和越位等偏差, 钉子户、补偿不到位、安置房质量差等问题都体现了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缺失;另一方面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金只实现国家投入成本的回收, 但城市价值提升带来土地超额升值部分并未转化成公共收益。

(2) 开发商的中介特征与超额收益。开发商在土地开发中以其资本优势取得土地进行开发, 而开发的房地产真正的产权人将是业主, 所以, 开发商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真正承担的是中介角色, 提供垫付资金和组织建设。但其地产开发的大部分资金来源于银行信贷, 银行利息远低于房地产投资收益, 所以银行资本利息以外的收益被开发商占有, 也占有了政府忽略的那部分超额提升价值。

(3) 被拆迁人的安置补偿超额实现其财产损失。在城中村改造中, 安置补偿是对被拆迁人财产损失的一种补偿行为。而在高度城市化地区, 城中村村民借助城市经济繁荣, 违法占有宅基地或增加私宅面积进行出租经营, 同时相对区位条件较差的地区拆迁补偿标准更高, 致使在改造时对村民安置补偿额度巨大, 一夜暴富成为旧改安置补偿的代名词。

五、基于利益均衡的城中村全面改造模式:公共基金+项目管理公司

1、“公共基金+项目管理公司”改造模式的特点。

基于当前高度城市化区城中村改造利益分配的均衡性, 笔者提出公共基金投资与项目管理公司开发运行的改造模式, 该改造模式特点如下:

第一, 公共基金收益将城中村改造土地超额收益转化为全社会利益所得。旧改公共基金主要引入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和政府旧改投资债券等, 投资收益将用于社会公共福利, 取代开发商借用银行信贷资金获得超额投资收益, 将城中村土地价值超额升值部分转化成公共利益。

第二, 项目管理公司还原开发商的中介本质降低城市价值的耗散。项目管理公司以管理费用取代房地产开发商的开发利润, 减少城市价值向社会利益转化的损失。

第三, 该改造模式能综合发挥政府公共执行力和项目管理公司经济技术管理能力。该改造模式实质是政府主导, 项目管理公司代理的一种改造形式, 在改造中, 政府能有效控制城中村改造的开发强度, 切实使城中村改造按照城市发展规划科学进行;另一方面在税收、地价、被拆迁人安置等优惠政策上具有统筹安排的优势。

2、“公共基金+项目管理公司”改造模式运行机制建议。

首先, 规定投资基准收益, 加强政府对资金运作监督审核力度。规定公共基金基准收益, 保障公民财产的稳定增值;另一方面公共基金关乎社会安全, 公共基金利用也具有利弊两面性, 具有较大风险, 因此在公共基金投资中应加强资金运用的监督与审核力度, 防止公共财产的损失。其次, 采取项目管理公司信用审核和准备金制度。高度城市化地区城中村改造关系复杂, 任务艰巨, 利用公共基金进行城中村改造具有一定风险, 因此改造主体须具备相当的资金实力和技术管理水平以及良好的信用水平, 为保证公共基金的安全性和城中村改造的顺利实施, 必须实施项目管理公司信用审核和准备金制度。

摘要:我国已经进入高速城市化阶段, 城中村改造将成为城市建设的重要课题。当前, 城中村改造出现很多社会问题, 其焦点在于利益分配非均衡性。本文以高度城市化地区城中村全面改造为研究对象, 提出基于利益均衡的改造模式。

关键词:高度城市化,全面改造,公共基金,利益均衡

参考文献

[1]周新宏.城中村问题:形成、存续与改造的经济学分析.复旦大学, 2007年博士论文.

[2]任宏, 温招, 林光明.“城市价值决定房价”论证分析及宏观调控建议[J].建筑经济, 2007.8.

8.推进“城中村”改造若干探索 篇八

关键词:黄冈市;“城中村”;城市化

中图分类号:F06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12-0161-02

一、“城中村”:推进城市化发展中出现的现象

随着经济发展、经济全球化的到来、“城市经济、城市化”是当今社会各级政府领导所关注的重要内容之一。至2005年底,黄冈城区人口达到27万人,城区规模已达29平方公里,城市化率达36.5%;城市道路“8纵10横4出口”的网络格局已形成,城市道路总长由53公里增加到80公里,城区公共绿地面积达到94.2万平方米,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3.5%。同时,规划部门有力配合了土地资本运营工作,促进了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为人民群众创造了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为全市创建和谐黄冈,加快城市化进程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在黄冈市城市化快速推进中,“城中村”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

所谓“城中村”是指在改革开放以来,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由于疾风暴雨式的城市建设和快速城市化,导致城市用地的急剧膨胀,把以前围绕城市周边的部分村落及其耕地纳入城市用地的范围,大部分耕地的性质由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转化为国家公有,而在征地过程中返还给乡村的用地、自留山、丘等则维持以前的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在这些用地上以居住功能为主所形成的社区则被称为“城中村”。

近几年来,随着黄冈市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发展,城区范围不断扩大,原先城区周边的村落,现在区域位置上已成为城区的组成部分,成为一道城市建设发展中的特殊景观——“城市里的村庄”。“城中村”在行政上已是城市的范畴,属于街道管理,但“城中村”仍然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和农村管理体制。“城中村”农民的土地大部分已经被国家所征用,不再从事农业耕作,其经济来源主要依靠第二三产业及土地收益,生活方式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

二、“城中村”存在的问题

“城中村”是城市化进程中、发展中出现的现象,也给城市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空间,但是,“城中村”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土地利用粗放,土地资产流失

由于“城中村”缺乏统一的规划和管理,造成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低下,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大,建筑风格与城市规划不够衔接,且往往含有院落和小块菜地、猪圈等,房屋容积率低,土地利用十分粗放。同时,“城中村”的土地区位条件相对优越,土地的产权又属于村集体所有,这样,优越的区位条件和相对于城市低廉的土地价格,使“城中村”中不规范的房地产二级市场特别活跃,导致由于规划和基础设施改善而使土地升值的部分国有土地资产的流失。

(二)管理体制不顺,管理难度较大

“城中村”周围已经被城市社区所包围,而“城中村”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社区,它既像城市又像农村,既不是城市又不是农村。从管理体制上考察,城市社区的管理体制与农村社区的管理体制有较大的区别,它们在“城中村”形成矛盾和冲突,有时又会出现管理上的“真空”,“城中村”的性质使城市管理部门管不到,街道、村、镇管理又缺少力度。这样,村集体组织和村民受利益的驱动,乱搭乱建成风,违法违章用地十分普遍,住宅用地严重超标。

(三)人口构成多元,社会治安堪忧

“城中村”的人口构成十分复杂,并不是以前所认为的城乡二元结构。据调查,“城中村”的人口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首先是当地的原有“村民”(部分村民的户籍实际上已经成为市民),其次是租用“城中村”村民住宅的城区市民,第三是来自外地,职业构成十分复杂的外来人口。特别应当指出的是,由于租金低廉,“城中村”容易吸引外来人口,出租房中聚居了大量缺乏有效管理且职业构成和宗教信仰十分复杂的人员,因此可能成为滋生“黄赌毒”的温床和违法事件发生的策源地,这种状况的存在制约着城市的健康发展。

(四)公共设施缺乏,环境问题严重

“城中村”的基础设施是与原来低密度的建筑和低密度的人口相适应的,现在由于部分市民和大量外来人口的入住,小企业的开办,使给水、排水、道路、交通、电力、邮电通讯等基础设施严重不足,超负荷运转,导致污水横溢,空气质量下降。缺乏统一规划的凌乱建筑,形成不了统一连续的街景立面,视觉环境很差,不仅影响城市的美观,也阻碍城市化进程,制约城市发展,已成为困扰城市发展的“痼疾”。

(五)村民素质较低,就业问题严峻

由于“城中村”村民和外来人口素质普遍不高,加上以出租等手段获取收益比较容易,“城中村”村民普遍存在游手好闲、不思进取等现象,并缺乏在文化和专业知识技能上进一步提高的能力。另外,“城中村”這种独特的存在和发展模式使城市居民难以理解村民,而村民本身也缺乏获取政治权利和社会公正的追求,影响村民的发展和整个社会文化素质的提高。同时,由于土地的征用,“城中村”村民的可耕地大量减少,而村落内的村民由于历史原因,普遍文化素质不高。但由于有高额房租收入,生活水平富裕,在就业过程中,造成村民高不成低不就,游手好闲,无所事事。村民素质的低下及其安于现状的性格,使他们的就业问题相当严重,即便是征地时安排了一些就业机会,但很容易下岗,就业问题的严重还会引发社会危机。

近些年,黄冈市的“城中村”改造进展缓慢,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中村”带来的负面影响越来越突出。由于城市建设牵动“城中村”土地升值,致使“征地难、规划难、拆迁安置难”不断加剧。同时,由于脏、乱、差问题和对土地资源的粗放利用问题十分突出,形成大量的违法占地、违章建设,则严重破坏了城市土地市场秩序。所以,改造“城中村”,是实现农村城市化,推进城市现代化的需要,是社会发展的要求,势在必行。

三、解决“城中村”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城中村”是城市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特殊现象,改造“城中村”是黄冈市城市化进程中必须破解的一道难题。“城中村”改造是一个涉及户籍制度、土地利用制度、集体资产处理、村民自建住宅政策、投融资体制等多方面的复杂系统工程,改造的任务重,经济利益复杂,所需资金数额巨大。省内外一些大中城市在“城中村”改造中,已经探索积累一些成功经验,如珠海市对“城中村”进行拆除并安置旧村民,辅之以一些配套措施,吸引房地产公司参与旧村改造;广州市的“城中村”将在最近完成改制,都市农民将成为公司股东,“城中村”撤销村委会,组成股份公司,按《公司法》经营原来集体企业与物业;深圳市试点改造“城中村”,按每镇一村的办法试点。试点村确定发展方向和策略,划定不准发展区、控制发展区及非建设用地的界限,规定各类用地的使用要求。借鉴省内外“城中村”改造的经验,针对黄冈市的实际情况,在推进“城中村”改造中,需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城中村”改造,必须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建设的原则

规划要与城市化水平相适应,高起点、高标准地完善市政公用设施,完善环境规划和空间设计。充分兼顾经济功能和其他社会服务功能的协调,营造高质量的生活环境,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建筑设计要有民俗特色,有品味,成为城市的一道亮丽风景线。

(二)“城中村”改造,政府必须加强领导,各部门必须统一思想、密切配合

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大胆解放思想,不断更新观念。各个“城中村”的状况不同,干部群众的思想水平、物质基础不一样,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的任务各有侧重。必须以改革的思路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关系。“城中村”改造是事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大事,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妥推进。

此外,“城中村”改造还必须调动村民参与改造的积极性。“城中村”改造,触及到群众的既得利益。要从实际出发,在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前提下,给群众一些政策性的补偿和一定的资金扶持,使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在正确制定和运用政策的同时,充分发挥“城中村”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股份经济组织的作用,用干部、党员的模范行动,调动群众参与“城中村”改造的积极性。

(三)“城中村”改造,必须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相结合

撤村建居后,农民变成了居民,成为城市社区的一员,要针对农民变成市民这类人群的特点,最大限度地发挥社区管理和服务的功能。通过大力开展社区文化、社区教育、社区服务等工作,从思想观念、行为方式、社区管理方面彻底把“城中村”居民的传统农村生活方式转变为现代化城市生活方式,使“城中村”居民彻底告别旧有的生活方式,走进现代城市文明社区,成为真正的城市人。

(四)“城中村”改造,必须处理好集体土地的关系,并对集体资产进行改制

撤村建居后,农村集体土地原则上应依法征用,转为国有。转为国有后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在国家未实施城市建设前,可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政府对此必须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

农村集体资产去留和经营中涉及到村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建议通过税费政策和土地升值收益的调节使集体资产实现普遍增值,再将村的集體资产组建为社会化股份公司。在改制工作中,还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在留足必要的集体公共积累外,按人口、劳动年限将股份尽可能量化到个人,从而壮大和优化原有的集体资产,解决“城中村”农民转为城市居民的后顾之忧。

(五)“城中村”改造,必须实行政府调控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手段

“城中村”改造是推进城市化的大事,也是城市化进程中的一件难事。这其中既有做群众思想工作的难度,又有实行政策补偿的难度,还有成本投入的难度。因此,只有把政府调控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才能解开这一难题。如资金的运作,单靠某一方面的投入是不够的,必须多元化融资,除可采取群众集资一部分,银行贷款一部分,政府补助一部分外,要用优惠政策激起投资者的投资兴趣,以此吸收大量的民间资本。通过市场运作,收到好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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