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流程

2024-10-12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流程(共9篇)

1.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流程 篇一

二、 我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必要性

(一)、拉动内需,实现经济稳定增长

当前,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尚未见底,将是我国经济发展非常困难的一年。为扩大内需,20我国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通过发行国债较大规模增加政府公共投资。国债资金主要用于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环境保护、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汶川大地震灾后重建等。大规模的国债投资短时间内对经济有巨大的拉动作用,但长期这种拉动作用是有限的,此时就应该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债券的作用。地方政府配合中央政府,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充分调动资金,加快资金使用效率,带动地区经济增长,从而推动整个国家的经济稳定增长。

(二)、减少中央财政压力,完善地方政府财政职能

1994年以来,我国实行分税制,明确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对于中央政府来说,一方面要承担国家机关运行、外交、科研,宏观调控支出及国家直属事业单位发展;另一方面,还要协调地方发展,财政压力相当大。为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减缓中央财政压力,地方政府应相应安排配套资金,根据实际情况扩大本级政府投资,政府投资资金来源其中之一就是地方政府证券。分税制的实施中,存在着地方税体系不完善、缺乏主体税种、有税种无税收或征收成本偏高及地方税的立法和管理权限过于集中等问题 。多数地方财政入不敷出,没有能力通过政府投资和扩大财政支出实现地方财政配置资源实现经济增长的能力。因此,应该适当赋予地方发行职权的权利。

(三)、增加地方融资渠道,促进地方经济增长

目前,国家加大对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投资,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一方面可以改善地区的投资环境,引进投资,促进经济增长;同时可以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有利于社会稳定。对基础设施的投资资金来源,既有中央财政拨款,又得依靠地方政府财政支持。而地方政府面对巨大的投资资金,以地方财政收入是无法满足的,要依靠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扩大资金来源。

(四)、发展我国资本市场,增加投资渠道

目前我国债券市场的运作还不够规范,金融产品结构欠合理 ,形成了以国债为主,金融债和企业债比重较小的债券市场结构,这导致广大居民的投资渠道过窄。在这种情况下,以政府信用为保证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不仅能扩大直接融资规模,还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更广阔的投资渠道。

三、 我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制度安排

在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时,应该遵循偿债能力原则、效益原则、对地方公债适用范围限定的原则和以促进发展为目标,而不是以援助贫困为目标的原则。并应

制定相应的制度安排:

(1)完善分税制,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为了避免发行地方政府发债所造成的债券市场紊乱,应该继续深化分税制的改革,实现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的事权与财权独立。

(2)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债券监管体制,保持安全性。地方政府债券比起国债,信用度相对缺乏,安全性不高,为保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地方政府滥用资金,建立地方政府债券监管体制非常必要。可由国家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及证监会共同负责我国地方债券的管理,保证其稳定发展。计划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把握资金的使用方向;财政部门则根据宏观经济政策的要求,确定地方债券发行总规模;证监会主要对地方债券的发行、流通和偿还进行监管。

(3)完善债券信用评级制度,以市场约束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根据发行地区的税收能力和项目收益能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其进行科学、严谨、动态的信用评估。同时地方政府应该进行信息披露,包括发行规模、资金使用方向、资金使用情况、财政收入状况及项目收益性。这样有利于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选择,并对其进行监督,约束地方政府,达到资金有效使用。

参考文献

【1】郭忠孝 周欣 刘钟钦. 中国发行地方政府证券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对策. 沈阳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12

【2】刘钟钦 周欣. 中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经济分析. 沈阳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6

【3】董奋义 苗锋. 我国地方政府债券融资研究. 经济体制改革-3

 

2.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流程 篇二

地方政府债券是地方政府根据信用原则、以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为前提而筹集资金的债务凭证, 是指有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及地方公共机构发行的债券。它是作为地方政府筹措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而发行的, 其收入列入地方政府预算, 由地方政府安排调度。

我国所谓地方债券, 是相对国债而言, 以地方政府为发债主体。不过我国债券业内也往往把地方企业发行的债券列为地方债券范畴。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 许多地方政府为了筹集资金修路建桥, 都曾经发行过地方债券。有的甚至是无息的, 以支援国家建设的名义摊派给各单位, 更有甚者就直接充当部分工资。但到了1993年, 这一行为被国务院制止了, 原因乃是对地方政府承付的兑现能力有所怀疑。此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28条, 明确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 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 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2009年2月18日, 财政部下发了《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 (下称《管理办法》) , 争论许久的地方债开始进入发行实施阶段。地方债破冰, 是当前我国扩大内需, 保持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之一。本文将以这次地方债试点发行为背景, 从我国目前地方政府债务现状出发, 通过分析问题及问题产生的原因, 并与国外地方债发行制度相对比, 探讨我国地方债发行中一些问题的解决途径。

二、我国地方债发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剖析

2009年3月, 总计达2000亿元的地方债正式试点发行, 并且发行状况也令人满意, 其中标利率一直有所上升, 虽有期间短暂下滑, 但随着IPO重启的消息, 不断走高。然而, 颇为顺利的地方债却在二级市场遇到了冷遇, 许多债券 (如河南券, 四川券等) 不仅零交易, 并且相继跌破发行价。

2009年7月10日, 原定于7月13日发行的吉林, 广西, 黑龙江, 内蒙古地方债被财政部勒令停止发行, 一时间众说纷纭, 在大家的议论声中, 财政部又发布公告表示延期的债券将于8月28日恢复发行。

(一) 我国地方债发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 宏观方面

(1) 加重地方政府负债负担。

目前我国地方债务总余额为4.1万亿元, 相当于占我国2007年GDP的16.5%, 财政收入的80%, 地方财政收入的174.6%。

(2) 加重国家财政负担。

(3) 减少私人投资, 不利于经济发展。

2. 微观方面

(1) 政府债券自2009年3月以来顺利发行, 却为何于七月中旬突然停止发行, 时隔一个半月之后重新启动发行。

(2) 为何自发行以来, 地方债持续零交易, 不仅不受投资者青睐, 并持续跌破发行价。

(二) 原因剖析

1. 宏观原因

(1) 我国的分税制改革并不彻底, 信息不对称和政治周期不一致等因素的存在, 会引发地方政府举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导致地方政府过度举债。而由于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事权不明确分清, 一旦地方政府出现债务危机, 中央政府是必会出面营救, 这样, 中央财政必然成为地方政府财务破产的履约人, 债务会向中央政府转移, 超出中央政府的预算控制范围, 如此, 中央银行将成为地方债的“最后贷款人”, 进而引发通胀危险, 陷入全体公民为购债主体买单的怪圈。

(2) 一国一定时期的资金是有限的, 公共投资增加, 私人投资便会减少由于地方债的安全性很高, 一旦发行, 会吸引大量投资, 并且地方政府对银行的影响力会促使银行购买过多政府债券, 使民间资本融资难度增加, 从而损害微观经济的活力, 降低经济运行效率。

2. 微观原因

(1) 债券市场短期利率波动与利率上升预期。地方债发行利率基本与同期国债利率走势同步, 近期债市震荡, 机构持有意愿大大减弱, 且如果7月13日发行的地方债如期发行, 那么其利率一定会继续走高, 这可能会大大增加各地融资成本的差异, 同时, 还将带动国债进一步下跌, 加剧债市的恐慌。

(2) 地方债券利率与流动性。地方债先天不足———收益率低、流动性差是其“交易冰点”的主要因素。地方债与国债不同, 国债可滚动发行, 而地方债到期后是否继续发行还有待国家的政策, 所以流动性不足。从机构来看, 由于地方债的发行数量相对于国债较少, 加上商业银行的配置需求多是持有到期, 这就更加剧了二级市场的流动性不足。对于想做利差交易的中小投资者来说, 机会甚小。然而对于大机构而言, 在跌破发行价的市场上, 持有的债券即意味着亏损, 它们必然倾向于将手中地方债券持有到期。且作为地方债券的潜在投资者, 首先考虑的是收益水平。虽然投资地方债券和投资国债一样风险很低, 但其1.6%左右的票面利率, 并没有吸引力。对个人投资者来说, 购买地方债远不如存入银行能够获益。

(3) 股市继续上行的预期影响。导致整个债券市场交易不太活跃。目前不光地方政府债券交易不活跃, 中央债券交易同样不太活跃。在中央债券交易不太活跃的情况下, 地方债券因为是新产品, 投资者对其缺乏了解, 交易情况本身就不如中央债券频繁, 所以出现“零成交”很正常。

三、促进我国地方债顺利发行的对策探讨

地方债券能否顺利发行, 只是地方政府具备发行条件的一个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地方政府发行债券还要很多其他条件, 如法律、行政、经济体制等。其次, 公债不同私债, 社会资金余缺和供求关系只表明举债的可能性和可行性。并不表明政府就一定要举债。政府要不要举债也要考虑很多因素, 社会经济状况、宏观调控、债务资金的管理等等。公债的魅力高低主要不是利息率的高低, 关键是政府信用水平的高低。即称为“金边债券”的政府债券其含金量大小决定于发行债券的政府信用水平的高低。从目前地方政府的信誉和执政能力等整体情况分析, 政府债券发行的前景未必那么乐观。

根据搜狐网发起的网上调查, 有80.8%网友并不支持地方债的出台, 任务其中隐藏许多风险;有85.21%的网友比较担心地方政府的还债能力, 担心地方政府会力不从心;而对于地方债要求投资民生领域的问题, 有77.76%的网友怀疑其资金可能会用在其他地方;然而, 还是有48.59%相信明年还会继续发放地方债, 仅有22.74%的人觉得政府不会发行, 会进行风险考虑, 仍有28.71%的群众不知道其今后的动态。

政府如何重建地方债在民众心目中的位置, 如何推动地方债的发展和完善, 下面提几点建议:

(一) 完善地方债发行的配套措施

1. 完善立法和执法约束。

与国债相比, 地方债券发行具有较大的信用风险, 并且由于具有“外债”性质, 这就要求对地方债券的发行要进行更为严格的制度性约束。在我国, 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的派出机构, 人民对政府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一些地方政府领导为了在有限任期内表现“政绩”, 获取政治资本, 不惜一切大肆融资举债, 用于“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建设。而无论干好干坏, 领导者本人都不必为当地政府所欠债务负责, 因此, 地方政府领导在举债时往往毫无后顾之忧, 只管借钱举债而不计成本、更不计风险。因此在这种制度环境下, 发行地方债缺乏相应约束, 如果控制不利, 很有可能造成资金滥用, 并形成地方债务压力。因而应该要有较为严格的地方财政风险控制体系, 建立一个更加完善, 更具约束力且可以被相关部门监督到的体系。

2. 发债审批与评级。

国内地方债的发行审批工作应由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三个部门共同管理:证监会制定全国统一的地方债管理办法, 授权各地证管办进行具体的监督管理;财政部负责债券的发行规模和各地的指标分配, 监督各地财政部门对债务资金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则负责地方债的发行组织工作。鉴于地方政府债券可采用区域化发行, 人总行可授权各大区分行进行发行的操作, 对于竞价发行的地方债, 人民银行还需组织招投标工作, 负责招标的全程管理与监督。同其他债券一样, 地方债也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之上, 因而存在信用等级差异以及信用风险。国内地方债的评级, 可以参照国际成功经验, 从地方政府的地方经济的发展水平、财政收支水平和结构、地方财政管理和行政效率、地方财政负债水平等五个方面, 进行量化分析与定性界定;由证监会依照评级结果, 给予审核, 批准符合信用等级的地方债发行。

3. 地方债的流通与市场监管。

发达、活跃的流通市场是债券发行市场的有利条件之一。要实现地方债有序的流通交易, 就必须建立严格的债券登记结算管理制度。根据现在的制度规范和已有的市场条件, 可以将该类债券纳入中央债券统一登记结算管理系统, 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管理。同时, 建立、完善地方债的二级托管制度, 由信用度高, 经营管理规范, 债券交易与管理经验丰富的商业银行担当二级托管人, 提供地方债的托管服务和债券清算代理业务, 为债券流通提供基础条件。地方债的流通, 可以借助于多种形式的交易方式。目前可以商业银行的柜台交易为主, 面向个人与机构, 发展柜台市场。对资质好、信用等级高的记账式地方债, 应允许其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 也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与回购交易。

西方国家对地方债的市场监管, 主要从地方债的信息披露制度、市场参与主体行为等方面进行。未来中国地方债的潜在风险, 可能主要源于两个方面:地方政府的风险控制能力较弱, 以及地方性债券市场的管理缺陷。后者属于技术性问题, 通过完善信息技术条件、规范发行秩序、增强监管经验和手段等途径, 比较容易克服;而前者则会在债券发行与清偿、债务资金预决算与执行等环节削弱风险自控能力。因此, 需要建立财政部对债券资金预决算的管理制度, 证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对其发行和偿付行为的监督制度, 以及面向社会公众和投资者的债券信息披露制度。

(二) 确立地方政府相对独立的财权

中国进行市场化改革以来, 政府间的财政分配体制经历了多次改革, 现行财政体制为1994年确立的分税制。但是, 该体制的采用, 不但没有使地方政府获得足够的财政能力, 相反, 由于地方政府财政支出责任不断增强, 而地方财政收入能力持续下降, 因而地方财政困难局面事实上是不断加剧的。可以说, 1994年的分税改革加剧了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的不对称。而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的对称是地方政府举债核心的法理基础。如果这一条件不具备, 我国真正的地方债可能还为时尚远。根据地方政府所承担的职责的特性, 地方财权的构造应该考虑的因素主要是地方公共商品受益范围的问题, 以及提供公共商品的公平与效率问题。按照这样的思路, 地方财权应由税权、费权与债权构成。为此, 中央政府要完善地方税收体系, 丰富和增加地方税收税种, 逐步形成完善的地方税收体系, 改变地方缺乏主体税种, 收入不足的现状。

完善财政体制。在保持分税制财政体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 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 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逐步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 提高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完善转移支付分配办法, 科学合理设置转移支付因素和权重。进一步规范省以下政府间分配关系, 适当统一省以下主要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强化省级政府对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责任。完善辖区内财力差异控制机制, 均衡省以下财力分配。全面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因地制宜确定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推进乡财县管改革。

(三) 坚持市场化方向

考虑到行政审批和配额制在我国实行中的重大弊端, 我们建议, 具体的风险机制设计一定要坚持市场化的方向, 应该强化信息披露和公众的知情、参与决策的机制, 特别是, 强化地方人大的长效监督机制。例如, 发行方式可以选择承销团承购包销、公开招标等方式;在评级上是严格的市场化的评级;并且可以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选择是否需要提供担保;期限结构和利率水平, 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决定;债券可以在银行间市场流通等。通过公开透明的设置, 在风险评估、利率水平的决定和偿还不能的担保机制上都将监督权交给公众、媒体和地方人大。未来一定要坚决放弃审批、配额等给权力寻租留下空间的机制, 防止地方政府利用审批和配额的天然制度缺陷, 会不遗余力的通过“跑步钱进”等寻租行为达到发债的目的, 破坏整个发债机制, 引发道德风险和债务危机。

总而言之, 目前看来, 我国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前途是光明的, 但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政府都需认清发行地方债的道路是无比曲折还有待探索完善的。

摘要:面对地方政府日益庞大的赤字, 一场关于是否需要发行地方债的争论早已在学术界展开。当前, 争论许久的地方债开始进入试点发行阶段。吉林、广西、黑龙江等地已经开始试点发行。然而地方债的发行并不如预期的顺利, 发行以来, 不仅不受投资者青睐, 并持续跌破发行价;此外, 发行地方债也存在加重地方政府负债负担, 减少私人投资不利于经济发展等问题。本文就对发债以来的这些问题进行剖析, 并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地方债券,试点发行,完善体制,财权独立,市场化方向

参考文献

[1]王丹地方债:被人遗忘的角落[N]北京商报200984

[2]刘嗣晶地方债深陷零成交魔咒[N]长江商报2009520

[3]评论:地方债券遇冷无需过度阐释[N]长江日报2009520

[4]时代周报[N]200986

[5]冉璐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利弊分析[J]经济师2004第8期

[6]李朋林国外地方政府债券市场的发展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集团经济研究[J]

[7]陶雄华财贸经济[J]2002年第12期

3.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流程 篇三

【关键词】城市化  地方政府债券  发行与控制

一、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必要性

(一)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

近年来,我国经济从高速增长进入中高速增长的新常态,GDP增速放缓。投资在推动经济增长中仍占据重要地位。我国的城市化建设需要大量资金,同时也是拉动内需的突破口。为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2015年政府在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推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

我国正处在城市化的关键时期,2014年我国的城镇化率已达54.77%,相对于发达国家80%的城镇化率还有较大的差距。相关资料显示,城市化率每增加1%,我国每年就要新增城市人口1400万人,而每增加一个城镇人口就需要增加相应的基础设施配套投入6~9万元,由此测算,我国未来要达到发达国家的城镇化率,未来每年至少需要1万亿元的基础设施投入。面对未来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增长和经济的平稳发展,我国每年还需要大量的资本性公共品的投入。

我国的地方政府债券制度还未正式建立,地方政府通过建立投资平台的形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从城市化水平较高的发达国家及城市化快速发展的发展中国家的经验来看,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在城市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根据“诺瑟姆曲线”描述的城镇化规律,我国的城镇化水平已经处于曲线的第一个拐点,即将进入高速发展的阶段。可以预见,城镇化的进程,必然需要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为其提供大量的资金。

(二)完善财政分权体制改革

1994年我国完成了财政分税制的改革,中央与地方出现了事权下移和财权上移的情况,再加上我国的转移支付制度不够完善,地方政府在城市化建设中面临着较大的资金缺口,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财政运行困难等情况。地方政府财力不足,必然会影响其对道路、桥梁等公共物品的投入,造成财政职能缺位现象。在大多数实行财政分权的西方国家,中央和地方政府往往独自编制财政预算,地方财政与中央财政相互独立。因此,当地方预算支出大于收入时,地方政府往往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形式弥补财政资金的不足,地方政府债券在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在我国当前的制度环境下,在保证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允许有条件的地区发现政府债券是一项必要的政策选择。

(三)规范地方政府融资机制与防范地方债务风险

我国1994年颁布的《预算法》明确指出了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在实践中,为了促进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地方经济,解决地方事权与财权不匹配的问题,地方政府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形式举借了大量的债务。我国地方政府债务从2008年的3.2万亿元,增加到了2013年6月的17.89万亿元,债务规模迅速增长给地方政府带来了相当大的债务压力,特别是一些经济环境持续恶化的地区,甚至有地方债券违约的风险。

地方政府债券风险给我国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带来了隐患,过高的地方债券债务负担很可能推高当地土地和房地产价格,增大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敞口风险。应该加大法制化建设,不断探索风险可控、高效运行的地方政府债券管理机制。地方融资平台融资是不允许地方政府自主发债的变通做法,这种做法已经暴露出了种种问题,应该研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放开地方政府合理有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通过市场化的定价和评级,缓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带来的财政金融风险。

地方融资平台的组织架构图

二、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可行性

(一)我国部分地区已经积极探索出地方政府发债经验

虽然我国并未发行完全意义上的地方政府债券,但在实践中,地方政府正通过融资平台等变相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国债转贷”,“中央代发”,“自发试点”等都为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国债转贷”模式最早出现于1998年,当时为了面对亚洲金融危机和国内市场有效需求不足等复杂的经济环境所出台。通过国家增发国债,然后由财政部转给地方政府。2009年,财政部下发了《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提出了由中央财政代表地方财政发行记账式国债,并实行发行额度管理的办法,即“中央代发”模式。2011年财政部颁发了《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在上海、浙江、广东、深圳四省市进行试点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试点发行的地区不断扩容。三种模式与地方政府自主发债还有一段距离,但在为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积累了宝贵的经营。

“中央代发”模式的组织架构图

(二)具有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良好外部条件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健全,我国居民一直具有储蓄的传统,这就导致我国的储蓄率水平居于世界前列。较高的储蓄率带来的结果是我国居民对股票、债券等投资率较低。居民投资普遍倾向于收益好,无风险的国债。但相对于庞大的居民储蓄,国债发行数量有限,不能满足居民的投资需求。风险相对较低、收益相对较高的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可以有效弥补我国的国债数量的不足,拓宽居民投资渠道,增加居民投资机会。

国家通过合理布局地方政府债券,扩宽居民投资渠道,引导银行储蓄转向债券市场,可以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伴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面临着良好的市场条件。

三、现阶段完善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建议

(一)赋予地方政府举债权

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存在较大的差异。通过赋予地方政府发债的权利,可以灵活的执行财政政策,在总体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使其更好地履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责任。分税制的改革客观上要求地方政府拥有一定的财权,通过完善和改革财税体制,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逐步建立合理完善的公共财政体系,使地方和中央的财权与事权相匹配,赋予地方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权利是大势所趋。

(二)选择合理的资金运行方式

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对于地方政府资金的运用有着较为完善的制度。特别是发达国家对于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在资金的筹集和用途上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通过规范地方政府发债的规模、用途等,合理规范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运行方式。我国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应该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民生工程,避免赤字举债。地方政府债券应该严格管理资金用途,合理运作,用项目本身的收入偿还收益类债券,对于公益性较强的项目债券,可以借助财政资金来偿还。

(三)完善信用评级制度

有效的信用评级体制有利于债券的市场化,只有合理准确的信用评定,才能使投资者根据不同债券的信用等级进行合理的投资决策。同时完善的信用评级制度可以区分不同的地方政府债券的筹资成本,增强地方政府债券的流动性。应该鼓励评级机构主动运用先进的评级技术,积累信用评级经验。加强对发债主体和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督管理,使信用评级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积极探索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实践,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使地方政府债券成为支持经济发展和城市化的重要资金来源。

参考文献

[1]安国俊.市政债券是地方政府融资市场化的路径选择[J].中国金融,2011(9).

[2]白景明.发行市政债券的财政制度条件[J].中国金融,2011(11).

[3]曹红辉.地方融资平台:风险成因与治理[J].财政研究,2010(10).

[4]陈杉.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规范发展的政策建议[J].财政研究,2011(5).

[5]何杨,满燕云.地方融资平台债务:规模、风险与治理[J].财政研究,2012(2).

[6]孙维.清理地方融资平台与适度发行市政债券[J].中国财经信息资料,2011(23).

4.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流程 篇四

财库[2016]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委),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8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6年地方政府债券(以下简称地方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科学合理设定地方债发行规模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经省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地方政府)依法自行组织本地区地方债发行、利息支付和本金偿还。地方债发行兑付有关工作由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办理。

(二)地方政府发行新增债券的规模不得超过财政部下达的当年本地区新增债券限额;发行置换债券的规模不得超过财政部下达的当年本地区置换债券发行规模上限,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减少当年置换债券发行规模。对于根据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规定,利用腾出的债务限额空间发行债券的,以及通过发行新的地方债偿还到期旧的地方债的,应当在置换债券发行规模上限内统筹考虑。

(三)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资金需求、存量债务到期情况、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按照各季度债券发行量大致均衡的原则,科学安排债券发行。对于新增债券,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对应项目资金需求、库款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发行进度安排。对于置换债券,在满足到期存量债务偿还需求的前提下,各地每季度置换债券发行量原则上控制在当年本地区置换债券发行规模上限的30%以内(累计计算),即截至第一季度末发行量不得超过30%,截至第二季度末发行量不得超过60%,截至第三季度末发行量不得超过90%。

二、按照市场化、规范化原则组织债券发行

(一)2016年地方债通过公开发行和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财政部门、地方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他相关主体在地方债发行中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

(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规范完善本地区地方债发行有关制度。各地制定的债券招标发行规则、发行兑付办法等制度文件在一个自然内原则上不得更改。

(三)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和本地区制定的地方债发行有关制度,认真做好地方债发行工作。

三、规范有序开展地方债公开发行工作

(一)公开发行的地方债主要通过承销团面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地方财政部门与承销团成员签订的地方债承销协议仍在有效期之内的地区,可继续沿用此前的承销团;承销协议已到期的地区,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组建承销团。地方财政部门如需增补承销团成员,应当提前公布增补通知,按照有关规定择优确定增补成员,并及时公布增补结果。

(二)公开发行的地方债应当进行债项信用评级。地方财政部门与信用评级机构签订的信用评级协议仍在有效期之内的地区,可继续沿用此前选择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协议已到期的地区,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选择信用评级机构,合理设定评级费用标准,避免信用评级机构采用压低评级费用等方式进行恶性竞争。信用评级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制度规定和职业规范,不得弄虚作假。

(三)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债券市场监管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债券发行前信息披露、债券发行结果披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披露、还本付息披露等相关工作。同时,应当逐步扩大地方债信息披露内容范围,在2015年财政部对地方债信息披露相关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更新有关信息,并增加披露以下内容:

1.披露本地区财政收支状况时,按照地方政府本级、全辖(不含省级政府辖区内单独发行地方债的计划单列市)口径同时公布近三年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其中,2014年数据按决算口径公布,2015年数据在决算编制完成之前按预算口径公布,在决算编制完成之后按决算口径公布,2016年数据按预算口径公布。

2.披露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状况时,公布经清理甄别确定的截至2014年底、2015年底的地方政府债务余额情况,以及2015年、2016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情况。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四)公开发行的地方债可通过招标和公开承销两种方式发行。单一期次债券发行额在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发行。

采用招标方式发行地方债时,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制定招标发行规则,并合理设定承销团成员最低投标限额、最低承销限额、最高投标限额、债券投标利率区间上下限等技术参数,其中单个承销团成员最高投标限额不得超过每期债券发行量的30%,投标利率区间下限不得低于发行日前1至5个工作日相同待偿期记账式国债收益率平均值。竞争性招标时间原则上为40分钟。

地方债缴款日为招标日(T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即T+1日),承销团成员不迟于缴款日将发行款缴入发行文件中规定的国家金库XX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库对应账户。债权登记日为招标日后第二个工作日(即T+2日),地方财政部门于债权登记日按约定方式通知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债权确认。地方债上市日为招标日后第三个工作日(即T+3日)。

四、积极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置换债券

(一)对于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的银行贷款部分,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与银行贷款对应债权人协商后,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置换债券予以置换;对于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向信托、证券、保险等其他机构融资形成的债务,经各方协商一致,地方财政部门也应积极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置换债券予以置换。

(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积极与存量债务债权人协商,尽早确定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债券置换的存量债务范围,并加强负责债务预算管理与债券发行管理等内设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同时,应当与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局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定向承销工作顺利开展。相关金融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积极参与地方债定向承销工作。

(三)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合理设定债券发行时间。拟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债券置换的存量债务,如在债券发行时尚未到期,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提前与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原债务结息时间、计息方法等,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四)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与簿记管理人协商合理确定簿记建档规则。簿记管理人负责簿记建档具体运行,簿记建档竞争性申购时间原则上为40分钟。

五、进一步加强债券发行现场管理

(一)财政部授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为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技术支持部门,授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财政部证券交易所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技术支持部门。技术支持部门为发行现场提供技术支持、信息安全维护及现场保障等服务。

(二)地方债发行现场区域包括操作区和观摩区。发行现场应当与其他区域严格隔离,并在债券发行全程实施必要的无线电屏蔽。

(三)各地应当派出监督员负责监督发行现场相关工作合规有序进行,其中至少有一名非财政部门监督员在操作区监督。财政部可派出观察员现场观察发行情况,财政部观察员由财政部国库司或财政部国库司委托发债地区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派出。采用招标方式发行时,金融机构人员不得进入发行现场;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时,除簿记管理人外,其他金融机构人员不得进入发行现场。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发行现场人数,并不迟于发行日前两个工作日,将进入发行现场的发行人员、簿记管理人、监督员、观察员名单提供给技术支持部门并抄送财政部。

(四)发行人员、簿记管理人、监督员、观察员应当于发行开始前进入发行现场,不得携带任何有通讯功能的设备,并履行登记手续。债券发行过程中,进入发行现场的人员均不得离开,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泄露发行信息。技术支持人员应当于发行开始前离开发行现场。发行过程中如需技术支持人员帮助,发行人员或簿记管理人在征得监督员同意后,使用专用固定电话通知技术支持人员进入发行现场。

(五)发行人员应当如实填写发行现场情况记录表,详细记录进入操作区人员、进入时间、竞争性招标(或申购)期间有无离开、通讯设备是否已交、固定电话使用情况等,并由监督员签字确认。

(六)技术支持部门应当核对实际进入发行现场的人员与报备的人员名单,妥善保管进入发行现场人员的通讯设备,并做好发行现场技术支持服务,在发行过程中安排人员在操作区和观摩区附近值守。

六、改善地方债流动性,推进地方债投资主体多元化

(一)地方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动本地区承销团成员参与地方债二级市场交易,鼓励承销团成员之间在回购等业务中接受地方债作为抵(质)押品。地方财政部门开展承销团组建和管理相关工作时,应当将相关金融机构参与地方债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作为重要参考。

(二)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在上海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发行地方债试点工作,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吸引外资法人金融机构参与自由贸易试验区地方债发行,积极探索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三)鼓励地方财政部门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研究探索面向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发行地方债。

七、切实做好债券资金管理和还本付息工作

(一)采用公开发行方式发行的置换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偿还清理甄别确定的截至2015年12月31日地方政府债务的本金,以及清理甄别确定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地方政府或有债务本金按照《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规定可以转化为地方政府债务的部分,对违规改变置换债券资金用途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本级财政部门、存量债务债权人、债务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共同签订协议,明确还款金额、还款时间及相关责任等,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协议约定和偿债进度直接支付给债权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提前与存量债务债权人、债务人等沟通协商,做好偿债相关准备工作,尤其是置换未到期存量债务的,必须提前与债权人协商一致。置换工作要及时组织执行,防止债券资金在国库中沉淀。

(二)拟在2016年采用公开发行方式发行债券置换的存量债务,如在债券发行前到期,在严格保障财政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库款余额超过一个半月库款支付水平的地区,地方财政部门可以在债券发行之前在债券发行额内予以垫付。置换债券发行后,要及时将资金回补国库。

(三)地方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债券偿还主体责任,制定完善地方债还本付息相关制度,准确编制还本付息计划,提前落实并及时足额拨付还本付息资金,切实维护政府债券信誉。

(四)国债登记公司等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加强对地方财政部门还本付息工作的服务,及时准确提供地方债还本付息相关信息。

八、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地方债发行工作顺利完成

(一)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之前,向财政部报送下季度存量债务分月到期量和地方债发行初步安排(包括季度计划发行量和初步发行时间等),财政部汇总各地情况后及时反馈地方财政部门,作为地方财政部门制订具体发行计划的参考。2016年第一季度存量债务分月到期量和置换债券发行初步安排,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于1月31日前向财政部报送。报送格式详见附件。

(二)财政部将做好地方债发行与国债发行平稳衔接,对各地区发债进度做必要的组织协调。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不迟于发行日前7个工作日将债券发行具体安排报财政部备案,财政部统筹把握地方债发行节奏和进度,按照“先备案先得”的原则协调各地发行时间等发行安排。同期限地方债与记账式国债原则上不在同一时段发行,不同地区同期限地方债原则上不在同一时段发行,同期限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原则上不在同一时段发行。

(三)地方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完善地方债发行管理相关制度,充实债券发行管理力量,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内部控制,规范操作流程。组建承销团、开展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组织债券发行等制度文件原则上应当在对外公布前报财政部备案。在地方债发行兑付过程中出现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四)债券发行完毕后,地方财政部门及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及时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控。

地方债发行其他相关事宜,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68号)、《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85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2015年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5〕10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5.**银行美元债券发行方案 篇五

敬呈:**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银行**分行

二〇一七年三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很荣幸向**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中心」或

「中心」)敬呈金融服务方案。

我行承诺将秉承坦诚的态度,以客户整体利益出发,充分运用我行全领域、多样化的金融产品体系,依托强大的资源整合能力,凭借在企业资产管理、集团客户业务、投资银行等方面的业务优势,为贵公司提供全方位、多元化、专业化、高效率的金融服务。

一、**银行介绍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银行)成立于1988年,是经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中国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在北京设有企业金融营销管理部、投资银行部、贸易金融部、环境金融部、机构业务部、能源产业金融中心、冶金产业金融中心等;在上海设有资金运营中心、资产管理部、资产托管部、信用卡中心、私人银行部、银行合作中心、汽车金融业务中心等专业经营机构。目前,**银行已在全国各主要城市设立了119家分行、1787家分支机构,与全球1500多家银行建立了代理行关系,形成了辐射全国、衔接境内外的金融服务网络。

二、美元债券发行要素

(一)发行时间:

首次发行3-4个月。

(二)发行步骤:

1、洽谈发行方案;

2、承销团队和中介结构进场;

3、发改委备案;

4、境外路演;

5、定价发行;

6、外管局登记;

7、募集资金回流。

三、美元债券发行成本

美元债券发行成本主要由发行票面利率、承销费用、律师等专业费用、国际评级相关费用组成。

承销费用(预估):年化0.3-0.4%左右。

专业费用(预估):

项目

金额(万美元)

发行人国际律师

23-27

安排人国际律师

20-23

发行人境内律师

安排人境内律师

信托及代理人

接受费0.6及年费0.6

信托人律师

境内会计师

4-6

印刷商

路演(香港、新加坡)

主要合约翻译(非必须)

国际评级相关费用(预估):

主要收费

穆迪

标普

惠誉

初始评级费用

8.8万美元

9.5-12.5万美元

9万美元

债项评级费用

6.25个基点

6.25个基点

6.25个基点

监察费用

每年6.4-6.9万美元

每年7-12.5万美元

每年7万美元

四、美元债券发行优势

(一)政策导向鼓励资本回流

因经济下行,资本外流,中国外汇储备逐渐枯竭,国家发改委于2015年9月14日发布《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通过以备案制度替代审核制度,鼓励境内企业境外发债,实现资本回流。国家外管局2016年6月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放松对境外融资结汇管制,各地外管局也纷纷鼓励境内企业境外发债,并将募集资金结汇回流,稳定外汇储备。**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国有企业,响应政府号召,在境外发行美元债券,结汇使用,为湖南省乃至国家国际收支平衡以及外汇储备稳定做出贡献。

(二)发行回流资金算入当地政府FDI(外商直接投资)考核指标

境外募集美元资金算作外资,流入境内后算入当地政府FDI考核指标。

(三)境内发行债券限制较多

公司债发行受“单50%”新政影响,准入更加严格。同时,境内发行债券“窗口指导”较多,发行存在众多不确定因素。而**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如果在境外发行美元债券,限制少,发行过程市场化,相较于境内发债便利程度高。

(四)显著提升**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及湘江新区对外形象

**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境外发行美元债券获得国际评级,同时可在香港、新加坡、伦敦等国际都市进行路演,显著提升企业知名度。对于湘江新区来说,更能塑造开放、包容、创新的国际形象。

五、汇率风险问题

**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境外发债可采取普遍被采用的滚动发债方式避免远期大额购汇还本带来的汇率风险。同时也可以考虑运用**银行远期购汇工具锁定远期汇率。

六、相关法律法规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规定:“第二十条

中资企业办理境内借款接受境外担保的,应事前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外保内贷额度。”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规定:“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以下简称非银行机构)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手续。外汇局按照真实、合规原则对非银行机构担保人的登记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核并办理登记手续。”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规定:“企业发行外债,须事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规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是指相关政策已经明确实行意愿结汇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包括外汇资本金、外债资金和境外上市调回资金等),可根据境内机构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现行法规对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存在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适时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七、湖南地区外币债券发行情况

主体

主体评级(发行时)

规模(万美元)

期限

利率

发行方式

发行时间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BB+

40000

5年

6.875%

境外SPV发行,中联重科担保

2012.3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BB+

60000

10年

6.125%

境外SPV发行,中联重科担保

2012.12

株洲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BBB-

30000

3年

3.21%

直接发行

2016.10

**先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预计BBB

35000

3年

3.56%

直接发行

2016.11

常德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预计BBB-

25000

3年

4.18%

直接发行

2016.12

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

预计BB+

20000

3年

暂未定

直接发行

预计2017年初

岳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暂未定

预计30000-50000

预计3年

暂未定

直接发行

预计2017年初

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暂未定

20000

3年

暂未定

直接发行

预计2017

湖南天易集团有限公司

暂未定

预计30000

预计3年

暂未定

直接发行

预计2017

常德市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暂未定

预计30000

预计3年

暂未定

直接发行

预计2017

湘潭城乡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暂未定

预计20000

预计3年

暂未定

直接发行

预计2017

八、**银行已投资情况

主体

规模(万美元)

期限

投资金额(万美元)

是否第一大投资者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60000

10年

3880

暂未知

株洲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30000

3年

3800

**先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5000

3年

10000

常德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5000

3年

8000

九、外债资金的保值、增值、避险服务方案

**银行**分行根据境内机构境外发债业务的特色情况,从**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需求出发,推出包括外债资金保值、增值与避险在内的全方位资金服务,助推**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成功发行海外债后,更加稳健、高效地利用外债资金。

(一)整体优势

1、专业团队,专家服务

**银行总行资金中心具有一支专业的代客资金衍生品业务团队,报价能力强、市场敏锐度高,曾为多家大型知名企业定制外汇衍生品方案,市场反响好。

2、快速响应,高效服务

总行与分行联动服务,随时响应客户需求。对优质客户提供即时答复、上门开户、当天落地等高效服务。

(二)方案介绍

1、即期结汇+人民币保本型结构性存款

业务优势:

Ø

**银行即期结汇牌价在同业市场稳居第一,等额外币能结汇成更多人民币;

Ø

在“意愿结汇”政策背景下,可根据汇率市场形势,择机选择结汇时点,我行提供快捷高效的结汇服务;

Ø

**银行提供有市场竞争力的人民币结构性存款报价。

3月9日,人民币结构性存款参考报价如下:

1个月

2个月

3个月

6个月

3.45

3.55

3.53

3.532、大额美元存款

若短期内没有全额结汇需求,可根据用款计划,分批办理不同期限的大额美元存款,以同时实现资金的灵活支配和收益增值。

3月9日我行美元定期存款参考报价(年化利率):

1个月

3个月

6个月

9个月

一年

1.00

1.45

1.75

1.85

2.10

注:存款利率报价受LIBOR等因素影响,每天略有波动。

3、“美元存款+卖出看涨期权”组合产品

(1)产品模式:企业开展一笔美元定期存款,同时签约一笔“卖出看涨期权”,即我行与企业约定一定期限的某个行权价格,并且向客户支付一笔期权费;企业获得期权费收益,同时承担一个义务:当到期市场价格高于约定的执行汇率时,按照执行汇率结汇,否则不结汇或者以市场价格结汇。

(2)业务成本:一年期以内需提供3%-5%的初始保证金(到期返还);

(3)产品优势:

Ø

期权选择灵活,可根据期限、行权价格灵活定制;

Ø

**银行资金中心成立专门团队,专业操作,报价能力强;

Ø

比较优势:在“美元存款+卖出看涨期权”的模式下,有一个临界汇率,使得在某个事先约定的报价与期限下,只要到期市场汇率不低于该临界点,该组合产品模式的综合效益就高于“即期结汇+人民币结构性存款”。

(4)参考报价与收益情况(以3月9日为例):

假设企业存入1亿美元外债资金,期限3个月,同时签约一个3个月期限的卖出看涨期权。则在不同行权价项下,企业可获得的期权费收益分别为:

执行汇率

6.95

6.98

7.0

7.1

期权费收益(万元)

480

320

260

具体说明:假设本金1亿美元,期限3个月,约定执行汇率6.95。那么企业签约后次日获得一笔收益480万元;

3个月到期时,若市场参考汇率(中国货币网下午三点外汇中间价)大于6.95,则企业需要行权,即以6.95结汇1亿美元;反之若小于6.95,则企业没有结汇要求,可以不结汇或者市场价格结汇。

4、远期避险产品

(1)方案一:货币互换(完全锁定)

产品结构:货币互换业务,该产品允许客户在约定的交割日按照约定的币种、金额和利率进行本金和利息的交换。

产品案例:假设客户在我行签订3年期美元人民币货币互换业务,付息频率为按年付息,企业外债利率为3.7%,我行报价人民币利率为5.2%(该案例中的报价仅为举例说明,实际报价依据真实的外债利率、期限、付息频率、市场汇率走势等因素而定):

①客户按年支付人民币利率成本5.2%;

②银行支付客户美元利息3.7%,客户按照此美元利息支付外币债务;

③期初客户将美元与银行按照当天市场汇率换汇,到期时客户仍然按照期初时的汇率将人民币换成美元,进而支付美元债务,客户无汇率风险。

优势分析:通过货币互换交易,客户可将美元头寸转化为人民币头寸,有效对冲美元汇率大幅波动风险。

现金流:客户期初将3亿美元,按照6.87(假设的期初即期汇率)的汇率换成人民币,即客户获得20.61亿人民币;客户每年支付利息3亿美元*5.2%*6.87=1.07亿人民币,第三年到期支付利息1.07亿人民币加偿还本金20.61亿人民币;银行每年支付3亿美元*3.7%=1110万美元利息,第三年到期支付利息1110万美元利息加偿还本金3亿美元。

(2)方案二:一年期购汇盈(形式锁定)

产品定义:该产品允许客户在约定的交割日按照以下规则进行购汇:

①如果在约定到期日参考价格小于约定的汇率,客户按照约定的汇率进行购汇或者差额结算;

②如果在约定到期日参考价格大于约定的汇率,客户按照到期日当天即期汇率下浮一定点数进行购汇或者差额结算获得补贴。

产品案例:

①客户在我行签订一年期美元购汇盈合约,设定执行汇率7.2;

②如果到期日参考价格小于7.2,客户按照7.02差额结算,客户可进一步续作购汇盈操作;

③如果到期日参考价格大于7.2,客户获得补贴1800点,即收益1800万元,相当于可降低年化成本。

业务优势:在一定汇率预期下,有可能通过获得补贴降低实际所承担的成本。

**银行高度重视与贵公司的合作,成立了由分行行领导牵头的专业服务团队,我们承诺:在领导小组协调指导下,**银行**分行各部门将抽调各类业务专家组成专业服务团队工作小组,竭诚为贵公司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贵公司对于金融服务的需求是全方位、多层次的,非本服务方案所能完全涵盖,我们将根据贵公司的具体需求,提供个性化、专业的金融服务,最大限度地提升金融服务的效能。

6.公司债券发行审批的依据 篇六

第二,发行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再次发行条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7.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流程 篇七

一、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监督机制的目标及原则

根据国务院对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政策指导, 保障地方政府债券的顺利发行及安全运行, 是地方政府应当承担的重要责任。遵照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监督原则, 明确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监督机制的目标, 建立完善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监督机制, 可为地方政府的债券监督工作提供具体运行方案和标准。

1.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监督机制的目标

(1) 地方政府债券成本最小化, 即地方政府利用合理的运用债券发行手段尽可能提高发行效率、监督效率, 降低举债成本。强调要把地方政府债券成本最小化作为发行监督机制的基本目标, 是因为地方政府债券成本的上升不仅加剧了地方政府的债务负担, 还会造成社会福利损失。

(2) 地方政府债券风险最小化, 即地方政府应当尽可能降低地方政府债券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确保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活动的安全运行, 重点防范市场风险、使用风险、信用风险、财政风险等。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监督机制的最终目标包括, 减轻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完善地方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地方社会福利水平、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推动财政体制改革, 这与国家期望地方政府债券发挥的作用是一致的。

2.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监督机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即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监督机制应当涵盖全方位、全过程, 主要体现在债券发行前的信息披露、信用评级监督, 发行中的债券承销与包销、筹集资金用途监督, 发行后的资金使用绩效、重点责任人问责监督等。

(2) 重要性原则, 即重点防范地方政府债券存在的风险, 在构建监督机制时, 根据地方政府债券存在的潜在风险, 制定更为严格的风险监督措施, 确保不存在重大疏漏。

(3) 有效性原则, 即在实现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监督目标的前提下, 构建行政成本最小、功能性最强、激励性最高的风险监督机制, 确保能够有效地利用资源、完善制度流程、提高监督主体的积极性等。

二、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监督主体及其职责

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发债规模逐年增加, 2013年度我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总额度为3500亿元, 2014年度和2015年度分别增加到4000亿元和5000亿元。发行规模不断增加对法律、监管制度提出更高要求。为监管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中的风险, 保障地方政府债券安全运行, 需要构建完善的地方政府债券监督机制。明确地方人大的监督主体地位, 充分发挥地方人大的监督作用, 将地方人大作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监督的第一责任人, 有助于降低行政成本, 提高政策执行力度, 降低地方政府债券存在的风险。地方人大作为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监督主体, 应当明确需要承担的责任, 主要应包括:

(1) 将地方政府债券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审批地方政府财政预算, 监督资金使用流向。我国规定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 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地方人大应当监督地方政府的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 做到预算编制不详细不予审批、资金使用不规范不予审批, 提高地方政府预算执行透明度。

(2) 监管地方政府债券偿债准备金, 设立专项账户, 专款专用。为降低地方政府债券的偿债风险, 地方人大应将地方政府年度结余的一部分作为偿债准备金, 存入专项账户, 并监管偿债准备金的用途, 严禁随便挪用。

(3) 将地方政府债券风险管理作为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考核要求, 激励地方政府官员合理使用资金, 提高风险防控意识。地方人大通过将地方政府债券风险管理联系到政府官员的政绩工作上, 有利于预防腐败, 规范债券资金的用途, 强化地方官员对地方政府债券风险的重视。

(4) 组织监督债券资金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 监督、落实问题的整改。地方人大定期组织开展债券资金使用项目的审计工作, 督促地方审计局出具审计工作报告, 对审计出来的项目问题, 责令相关负责人整改, 公开整改结果, 方便接受公众监督。

三、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监督的主要技术手段

1. 信息披露制度

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能有效防范地方政府债券风险, 保障地方政府债券健康发展。通过披露地方政府债券信息, 可降低地方政府与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影响, 提高投资者投资信心;也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财政运行, 维持地方政府财政稳定, 方便社会公众监督。我国目前尚未建立明确的信息披露制度, 地方政府信息披露存在系统性差、透明度低、信息披露不及时等问题, 具体表现为:

(1) 各层级政府财政收入、支出种类繁琐, 地方政府在信息披露报告中只是简单提及当年基本的财政数据, 信息价值较小。

(2) 地方政府信息披露内容不够细化, 地方政府倾向于只披露对自己有利的信息, 造成信息透明度较低。

(3) 地方政府披露信息不及时, 影响投资者的判断, 可能造成投资者利益损失。

构建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需要地方政府做到以下几点:一是, 地方政府财政报告详细具体、透明度高, 同时地方政府单独制作一份报告不仅用于披露地方政府债券财务信息供投资者参考, 也便于社会公众监督资金使用情况;二是, 地方政府定期、及时公开债券资金使用情况、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重大信息披露等, 除了每年按时公开年度报告, 还应当增加公开当年的季报、月报, 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得有效信息;三是, 将信息披露纳入到各层级政府部门官员的工作考核中, 作为政绩考核的指标, 确定具体的责任人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承担责任, 出现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等问题时, 首先对责任人问责处理。

2. 信用评级制度

信用评级制度作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监督的重要技术手段, 在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监督过程中发挥着防火墙的作用。我国尚未建立科学、完善的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制度, 目前主要存在3方面问题:

(1)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偿债责任和违约机制等范畴上没有做出明确界定, 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工作受到中央政府信用影响。

(2) 信用评级公司管理混乱, 评级公司为了争夺客户资源会出现提高地方政府债券信用级别等问题, 造成同行业间评级结果错乱。

(3) 信用评级机构独立性、专业性不强, 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级别划分没有固定标准, 国内几家评级机构形成了市场垄断地位, 影响地方政府债券的评级结果。

构建科学完善的信用评级制度, 需要首先确定实施信用评级制度的目标, 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 为中央政府核准地方政府的发债规模提供依据, 方便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考核问责;二是, 为市场上的投资者提供债券风险信息以及参考价格信息, 提高投资者信息优势, 方便社会公众监督。

根据信用评级制度的目标, 需要从以下3个方面完善我国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制度:

(1) 明确界定地方政府需要承担的偿债责任, 建立地方政府债券违约机制, 允许地方政府出现财政危机, 甚至财政破产, 降低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信用评级的隐性影响。

(2) 根据信用评级报告服务的对象完善信用评级制度。例如, 服务于中央政府时, 需要参考地方政府的债券资金使用效率给出评级;服务于投资者时, 需要减少地方政府的干预, 充分发挥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作用。

(3) 建立评级机构的评级标准, 定期引入科学专业的信用评级机构, 及时剔除评级结果不公正的评级机构, 提高信用评级机构的自律性。

3. 审计问责机制

审计问责机制作为重要监督技术手段之一, 贯穿于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监督工作的始终。建立地方政府审计问责机制, 是监督地方政府履行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保障地方政府财政健康运行的关键。构建地方政府审计问责机制需要明确3个核心点:

(1) 明确地方政府审计问责的主体, 应当为地方人大以及各层级地方审计局;明确地方政府审计问责的对象, 应当为承担具体行政、经济责任的政府官员。

(2) 清晰界定地方各层级审计局以及地方政府官员的具体责任, 建立离任人问责机制。在对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监督过程中一旦出现问题, 追究责任到具体人, 责任人在离任时要接受离任审计, 杜绝出现责任转嫁混淆。

(3) 法律法规的支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监督责任、审计问责流程以及处罚措施, 强化地方政府审计问责机制的法律保障。

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审计问责机制需要从4个方面着手:一是, 实行上级审计部门对下属层级政府审计问责的模式, 避免出现审计部门在审计同级政府时独立性不强、审计结果不准确等问题, 并明确审计部门具体责任人对审计结果负责;二是, 对审计部门发现的问题, 责令相关政府部门整改, 并明确具体整改负责人, 出现故意拖延整改、整改效果不好等问题时, 处罚整改负责人;三是, 明确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过程中每一个行使权力的官员的具体责任, 将权力的大小与处罚措施的轻重挂钩, 杜绝出现罚责不当的问题;四是, 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程度, 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制观念, 充分发挥媒体、社会公众的舆论力量, 配合地方人大及地方审计局的工作, 全方位监督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使用。

四、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监督流程

1.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前的监督

地方政府债券运行过程中存在很多风险。对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前审核监督是防范地方政府债券风险, 保障地方政府债券安全运行的基础。地方人大和国务院应当负责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前的监督工作, 主要从以下3个方面监督:

(1) 对地方政府的资金需求、偿债能力进行审核监督, 评审地方政府财务实力, 防范地方政府债券发债规模不合理, 避免出现未能满足地方政府资金需求或增加地方政府债券偿债风险等问题。

(2) 审核地方政府信息披露工作, 监督地方政府债券的信用评级工作, 最大程度降低地方政府的信息优势, 避免出现决策失误, 影响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效果, 增加地方政府债务负担。

(3) 国务院根据地方政府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信息, 核准地方政府发债规模, 地方人大监督地方政府债券的发债准备工作, 包括承销商的招标、债券的分销等, 降低地方政府发债成本。

2.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筹集资金用途监督

地方政府对债券资金管理不严格、债券资金使用不当, 会增加地方政府债券的使用风险, 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 损害社会福利。因此, 对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筹集资金的监督是降低地方政府债券使用风险, 缓解地方政府财政负担的必要步骤。对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用途监督主要从3个方面着手:一是, 地方人大作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的监督主体, 应当充分发挥带头作用, 利用信息披露机制提高债券资金使用信息公开程度, 方便社会公众监督;二是, 积极引导媒体、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到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监督工作上来, 建立公共平台, 丰富社会公众反映意见渠道, 鼓励社会公众举报投诉;三是, 对筹集资金使用不规范、不合理等行为, 利用审计问责机制等技术监督手段, 对相关责任人问责处罚, 促进债券资金用途监督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 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使用绩效监督

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使用绩效监督目标是以最小的资金使用规模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科学分配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用于地方公益性项目建设, 提高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使用效率。

为实现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绩效监督目标, 可以从3个方面着手:

(1) 建立起一套科学、标准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完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绩效评估指标, 从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三方面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审计、分析。

(2) 根据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用途, 选择适合的绩效评估方法。例如, 成本收益法、综合因素分析法等, 保证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绩效评估的客观性、真实性。

(3) 地方人大制定科学的绩效监督计划, 监督地方审计部门开展绩效评估工作, 并督促地方审计部门出具绩效监督报告。同时, 建设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绩效信息库, 将绩效监督报告及其相关信息上传到信息库中公开, 供社会公众监督使用。

参考文献

[1]陈怡西.地方政府债券的风险及其防范机制构建——基于广东省政府自行发债的经验分析[J].南方金融, 2014.

[2]饶云清.关于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偿还机制的研究[J].武汉金融, 2014.

[3]陈国绪.我国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制度创新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 2014.

[4]李经纬, 唐鑫.中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制度设计思考——基于国际经验和新经济社会学视角[J].社会科学家, 2014.

8.化解欧元危机应发行债券 篇八

欧元危机本不应该对经济与货币的联盟构成威胁,而一个向下的经济螺旋也不应出现,但已产生危机的国家加上欧洲峰会所采用的拙劣政策却深化了这些问题。在2012年6月召开的首脑会议上,又出现了一些关于银行联盟的讨论,这也不是一个能令人信服的危机处理方式。相反,就现状而言,西班牙稳定是首先要考虑的问题,眼下甚至比全盘稳定还要迫切,因为这个国家在投资评级上还占有一定优势。

降级的下一个浪潮将迫使投资者大量抛售西班牙国债,进而导致利率超过7%,而西班牙届时将不得不向外求救。此外,意大利可能会由于溢出效应破产,而欧盟并没有足够能力同时挽救这两个国家,势必将给欧盟和世界的经济带来毁灭性打击。

解决这些问题最自然的方式是联合欧元债券,同时可以推出一些附加条件,特别在经济繁荣时期,可规定政府必须实现预算盈余,否则自动罚款支付。

引入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约30%的债券是比较适当的起点,新债券将取代现有国债,在此过程中,银行可能会得到优先考虑。这样一个新的欧元债券,将会带来三个益处:

首先,降低几乎所有欧元区国家的利率,无形中给各国银行尤其是意大利、西班牙的银行创造了一个新的无风险资产,并刺激公司贷款,因为经济增速超过实际利率的经济增长是增强国家偿债能力的基础。

其次,欧洲央行有机会实施量化宽松政策,这将带来货币贬值并将长期利率下调到2%左右 。这是2012年年中在欧元区平均利率水平的一半,政府也将因此节省利息支付,从而自动减少赤字。

最后,德国和法国的避风港效应将结束,但伙伴国出口的增加会刺激这两个国家的总产出。

欧洲中央银行是唯一一个可较容易地引入欧元债券的机构,当然这将在一定时期内带来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磨合,但在2010至2011年间,人们已经将这两个概念模糊化。

基于欧元区成员国和欧洲委员会之间更广泛的共识之上,欧洲央行可以说是新的“超国家欧洲央行”,其发行的欧元债券将替代国家债券。当然,这些欧元区国家也要接受新的赤字规则条款,即上文提到的各国政府将要在经济繁荣时期执行的预算盈余,如果没有达到盈余标准将自动支付罚款。

未来的欧元区政治联盟的超国家政策层,将负责基础设施和军事开支,加上欧盟传统项目,这些支出占GDP的比例将增加1%至4%,足以执行反危机财政政策。可以说,更优化的规则、结构性调整、欧元债券和欧元政治联盟等,将是克服金融市场和政治制度的信心危机进而结束欧元危机的必经之路。

(翻译及整理:于楠)

9.第九节 境外发行债券律师实务 篇九

境外发行债券律师实务

一、境外发行债券概述

境外发行的债券,即国际债券,是一国政府、金融机构、公司或国际组织为筹措和融通资金,在国外债券市场上发行的以外国货币为记值单位的有价证券。向境外金融机构贷款、在境外证券市场发行股票和发行债券是国内筹资主体海外融资的三大渠道。与向金融机构贷款相比,国际债券的利率低,还款期限更长,适合于基础设施的资金需求;与发行股票相比,国际债券的适用主体广泛,风险较小,是境外投资者更为安全的投资选择。

国家宏观政策目前也积极支持境外发行证券,其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国办三十条”)之第十三条规定“扩大债券发行规模,积极发展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优先安排与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后重建等相关的债券发行。积极鼓励参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和可转换债券。稳步发展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开展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试点。推进上市商业银行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试点。研究境外机构和企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允许在内地有较多业务的香港企业或金融机构在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完善债券市场发行规则与监管标准。”国办三十条重点提出允许在内地有较多业务的香港企业或金融机构在港发行人民币债券。

截至目前,我国境内企业海外发行债券的案例较少,但随着中国企业海外股权融资的增多,海外上市的中国企业发行的外币债券或可转债,成为中国企业海外发行债券的主体,如中海油、中移动、上海实业、招商局集团已在海外发行债券。但中国企业海外发行债券的总体比例还不高。

按照目前实务操作的案例,境外发行债券的情形包括在境内注册的公司在境外发行债券,以及在境外注册的公司在境外发行债券但涉及相关中国境内权益(如红筹公司在境外发行债券)。下文将就不同情况叙述相关律师操作实务。

二、境内注册的公司在境外发行债券

(一)境内注册公司在境外发行债券

按照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境内注册的公司在境外发行债券履行的审批备案程序相对较为繁杂。目前此方面的规定主要包括《证券法》、《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管理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外发行外币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归口管理的通知》、《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外债风险管理及结构调整指导意见》。

按照上述规定,律师工作中境内注册公司在境外发行债券需注意以下事项。

(一)发债资格的认定。

对外发债实行资格审核批准制。境内机构(财政部除外)对外发债资格,由国家计委会(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人民银行和有关主管部门,借鉴同际惯例进行评审后报国务院批准。发债资格每两年评审一次。

(二)对外发债的审批。

1、境内机构(财政部除外)对外发债,经国家计委(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并会签国家外汇管理局后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批准后,市场选择、入市时机等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地方政府不得对外举债。

2、境内机构发行商业票据由国家外汇局审批,并占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该机构的短期对外借款余额指标;发行前设定滚动连续发行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会签国家计委(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后审批。

3、境内机构为其海外、分支机构境外发债进行融资担保,发债所筹资金不调入境内使用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现行有关规定(主要指对外担保规定)审批。

4、已上市外资股公司对外发行可转换债券,不实行资格审核批准制。国家计委(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中国证监会根据外资股公司境外融资需求及市场条件,确定境外可转换债券年度发行规模,并纳入当年利用外资计划。在年度规模内,按境内机构对外发债的审批程序办理,发债说明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境内机构对外发债后,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办理外债登记。

(三)申请对外发债需报送的材料。

境内机构申请对外发债应向主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最近3年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及相关财务报表;

2、发债所筹资金的投向、用途;

3、国家有关部门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利用外资方案,以及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的证明文件;

4、主管管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特别规定

境内金融机构(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需要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制定的《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特别规定。

按照该规定,境内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递交申请材料,并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对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的资格和规模进行审核,并报国务院。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对境内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所筹的资金进行登记和统计监测,并对境内金融机构兑付债券本息进行核准。商业银行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2、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3、最近3年连续盈利;

4、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5、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6、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金融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的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发行人民币债券的申请报告;

2、董事会同意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决议或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文件;

3、拟发债规模及期限;

4、人民币债券募集说明书(附发行方案);

5、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境内金融机构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意见全文;

6、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境外注册的公司在境外发行债券但涉及相关中国境内权益的律师实务

近年来境内企业以红筹方式海外上市,以及外商投资控股公司在境外但其主要资产和业务在中国境内的情形越来越多,在该等情形下的境外注册公司在境外发行债券时往往需要中国律师提供相关服务。上述情形的企业境外发行债券的共通点是债券发行主体及债券发行行为在境外,但境外主体在境内有子公司或资产等相关权益,或其在中国境内有主要业务。

也正是因为境外主体在境内有子公司或资产等相关权益,或其在中国境内有主要业务,需要中国律师提供相关法律服务。该等法律服务的一般内容包括审阅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有关中国法律问题,草拟与发行主体有关的中国法律、法规概述,出具中国法律意见书。

中国律师一般审阅债券募集说明书中风险因素、中国子公司有关信息、中国法律法规等相关部分。中国律师需要对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有全面了解,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验证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部分是否表述正确。中国律师草拟法律、法规部分时需注意相关行业的管制法规(如汽车行业的生产许可、排放要求、召回制度,也如房地产行业的房地产开发一般制度、宏观调控政策、外资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特别规定)以及与债券发行相关的法规。因为海外发行债券发行文件一般是英文表述,因此从事该等业务的律师需具备一定的英文水平。

中国法律意见书的一般内容包括:

 国内公司是否有效设立并依法存续的,是否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能力,其历史延续过程中的每次变更是否履行了适当审批程序

 国内公司的出资是否已全部按照法律规定及章程规定出资到位,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出资上是否存在质押等担保权利或其他第三方权益,出资权益是否为其股东依法享有

 国内公司是否取得了其依法存续的批准及证书,是否取得了其开展正常业务所需的许可及准证,该等批准、证书、许可、准证目前是否有效及是否可以续期

 国内公司从事的业务是否符合相应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

 国内公司是否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法律权利或授权或取得相应的政府批准以拥有、租赁、被许可以及使用其资产与财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及房屋),该等资产与财产上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权益。以及该等事实的存在是否会对集团成员各公司的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 国内公司(包括但不限于税收、环保、社保等与公司经营相关的各方面)是否违反过(a)营业执照、章程或其他章程性文件,(b)法律、法规、规章或命令;如果有违反,该等违反是否会对国内公司的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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