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加入合作社协议书

2024-08-18

农民加入合作社协议书(精选12篇)

1.农民加入合作社协议书 篇一

华强种植专业合作社由太平街村村民自发组织成立,注册资金200万元。主要从事蔬菜瓜果的种植、加工、仓储、运输等项目。法人代表贾利生,成员16名,会员300名。为响应国家号召,达到共同富裕的目的,拟依托本村的有利条件,建设大型蔬菜生产加工基地,本着“菜农优先”的原则,为加入本合作社成为会员的菜农及农户无偿提供现代蔬菜大棚一座,用于蔬菜的生产。具体内容如下: 华强种植专业合作社负责部分

1.蔬菜生产基地的投资

包含道路、机井、灌溉系统、蔬菜大棚主体、加工厂房、育苗中心等。

2.外部主管部门的协调及沟通

包含工商、税务、质检、卫生、农业等主管部门。

3.惠农政策的争取及实施

包含生产资料的批量购买、良种补贴及农业科技部门的技术支持。

4.蔬菜生产基地产品的包装及深加工

包含绿色有机食品申报、名特优蔬菜参评以及蔬菜产品附加值提升。华强种植专业合作社会员负责部分

1.各自蔬菜大棚的正常经营及生产

包含自主生产品种及产品价格。

2.大棚日常生产物资的投入

包含塑料薄膜、籽种、肥料及人工等。

3.大棚土地承包费用及水电费等 4.每年不少于6个的集体义务工 注:除上述内容外,再无其它摊派及费用。会员对合作社的债权债务也无任何法律关系。

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年满16周岁)已阅读并理解以上内容,同意加入华强种植专业合作社,成为会员,承担约定的义务及享受会员的权利。

户主:原平市太平街村华强种植 住址:专业合作社 电话:(章)家庭成员:理事长贾利生2010年 12 月日

2.农民加入合作社协议书 篇二

关键词:农民工,传统工会,制约因素

截止到2007年底, 我国共有约1.2亿农民工, 占城镇就业总人数近40%, 再加上在当地乡镇就业的职工, 农民工将超过2亿, 并且每年还以500万的数量迅速增加[1]。“农民工来自农村, 他们的绝大部分劳动时间被个体户、私营企业主、外企老板、乡镇企业、国有和集体单位甚至各种N G O雇去从事非农活动, 其主要收入来自非农活动, 他们在户籍上还是农业户口, ”因此, “农民工”是指雇佣去从事非农活动的农村人口[2]。农民工这个庞大的群体中有受雇于城市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农民雇工, 也有靠手艺谋生的农民手工艺者和靠各种买卖性经营活动获取报酬的农民经营业者[3]。本文所称的农民工是被雇于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农民雇工。

一、农民工加入工会的现状

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户籍制度的长期制约使农民工具有了尴尬的双重身份, 因农民工不确定的身份地位而引发的社会问题越来越突出, 其合法权益被侵害或无法保障的情况也普遍存在。对于农民工自身来说, 他们迫切希望有人能帮助他们维护他们合法利益。

2004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工工人阶级属性的确认, 为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提供了理论依据。随着修订后的《工会法》的进一步实施以及政府的推动, 短短的几年时间里, 数以百万计的农民工踊跃地加入到了工会组织当中。据统计, 1.2亿农民工中, 有6197万加入了工会组织, 入会率达到51%, 这对农民工自身维权具有划时代的深刻意义。

目前, 农民工加入的工会组织主要通过两种途径, 其一是加入企业原有的工会, 绝大部分农民工所加入的工会组织都是企业原来建立并一直存在的工会, 这些企业工会在建立之初是迫于政府和政策的压力而建立起来, 然后将农民工纳入工会的。笔者访谈过的一些农民工, 从与他们的交谈中了解到, 尽管他们是企业工会的会员, 但是企业工会有什么职能, 加入工会对自身有什么好处完全不了解, 他们甚至是通过企业获知自己已经成为工会会员。另外一条途径即是农民工自建的农民工工会。各地都有农民工自建工会的尝试, 比如河南信阳农民工工会、鲁园农民工工会维权模式一度成为农民工工会维权的典型进行全国性推广。然而, 这类工会数量很少, 虽然有为农民工维权的信念, 但可利用资源很少, 克服维权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的能力很弱, 直接限制了维权的广度。可见, 农民工对农民工工会的认知度不高, 有一半的农民工没有加入到工会组织, 农民工工会维权能力不足, 不能有效维护农民工的权益。

二、影响农民工加入工会的因素

(一) 分散流动的务工群体

随着对人口流动限制的减弱, 大量的农村人口开始脱离土地的束缚进城寻求发展的机会, 他们尝试在陌生的城市中寻找和重新定位自己, 从而辗转于各个经济发达地区和有较多熟悉的社会关系网络中, 这个群体表现出最大的特征就是分散流动性。农民工的分散流动性, 既含有城乡之间的地点流动分散, 也包含着就业岗位的变动与更换, 而不太像城市职工, 城市是他们的家因而具有相对稳定性和长久性。

造成其流动性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其一, 大多数进城务工人员最主要的目的是获得大过于在农村务农的收益, 企业报酬的多寡会促使他们频繁的进行重新选择;其二, 农民工所从事的工种相对技术含量较低, 可替代性强, 属于典型的次劳动力市场, 他们多集中于建筑业和服务业, 这类行业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季节性和短期性也很容易出现短期用工现象;另外一个原因在于, 农民工在城市没有安身立命的根基, 他们没有城市职工的医疗、住房等基本的生活保障, 他们只有土地和农村的居所作为他们在无法获得期待的回报时可以选择回流的支撑, 这也是农民工频繁进行流动的原因。同时, 由于“我们的社会结构本身和西洋的格局是不相同的, 我们的格局不是一捆一捆扎清楚的柴, 而是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4]因此, 目前农民工的外出务工流动, 依旧以自身个体的地缘或者亲缘为基础, 向全国的城市或城镇分散性地、无规则式地外出流动, 而政府组织的有序的、有影响力、统一的正式渠道运作范围仍然很有限。民工这种流动性强、暂时性的松散混乱的状态已经渗透到了城市的各行各业中, 使得城市管理者很难对农民工形成统一的组织管理。这些也给工会的会籍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 已经成为农民工加入工会的重要障碍。尽管可以采取农民工“流出地”和“流入地”的工会“两头管理”的流动会员制度方式理论上解决农民工会籍管理的问题, 多头管理导致多头都不管理的现象暂且不论,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 工会会员连续六个月不缴纳会费就将被取消会员资格, 农民工的流动必然带来会员资格丧失的困扰。

(二) 工会维权现状制约

马克思指出“个别工人和个别资产者之间的冲突越来越具有两个阶级的冲突的性质。工人开始成立反对资产者的同盟, 他们联合起来保卫自己的工资。”[5]因此, 工会是工人阶级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长期斗争的结果。我国《劳动法》和《工会法》都有条文明确规定,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和利益。

但是我国工会维权有效性的不尽如人意, 这是影响农民工加入传统工会和组建农民工工会积极性的又一因素。大多数农民工希望有能真正能为自己的权益挺身而出的组织, 他们对工会的积极评价和成为工会会员的积极性却有限。部分农民工表示, 工会和企业是一家, 一旦自己的权益被侵害, 找工会不会有什么实际的用处, 还不如找老乡或者通过熟人更能解决问题。

造成工会维权不力的因素是复杂的。首先, 从我国工会的历史和发展来看, 由于特殊的时代背景, 我国工会诞生之初就和政治运动不可分离, 这为我国工会带有强烈的政治和行政色彩埋下了伏笔。董保华认为, 我国工会承担了很多本不该它承担的责任, 工会职能定位不甚明了。虽然表面承认工会是群众团体, 但是工会扮演的角色是国家机关, 工会有将自己等同于国家机关的倾向。这样的角色定位, 使工会改革的步伐一直比较缓慢。其次, 工会自身组织机制存在一定的问题, 比如, 工会地位的不独立, 许多企业管理干部视工会组织为下属的管理部门, 在工会人事任命和经费使用上进行了全面干预。更有甚者, 有些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出现厂长、书记和工会主席一肩挑的现象, 这样就产生了一个问题, 企业的领导同时又是工会的领导将如何站在中立的立场为职工维权。再次, 我国工会的经费来源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工会经费包括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人民政府的补助等项目。工会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从该规定能看出, 工会的经费有一定的保障, 但是这极易给人以用人单位出钱包办工会的印象, 以致造成工会受制于人而不能独立开展活动的严重后果。

(三) 农民工对社团力量依赖缺乏

在湖南省社会科学院农民工研究中心的调查中, 农民工对“如果可以加入工会或农民工工会, 你愿意加入吗”问题时, 回答愿意的为329人, 占74.9%;回答不愿意的为35人, 占8%;回答无所谓的为75人, 占17.1%[6]。这表明还是有部分农民工不愿意加入工会, 其原因包括工会起不了什么作用, 自己也不需要工会维权, 不愿意缴纳会费等。

外出务工的农民文化素质相对偏低。2003年外出务工的劳动力中, 85%左右的农民工仅具备初中以下文化程度[7]。通常状况下, 没有接受过良好教育的农民工较为缺乏通过建立自己的组织来依法维护自己权益的意识。同时, 农民工通常根据地域关系或者血缘关系形成一些小的团体, 由于次劳动力市场的现实状况, 使这些小团体为了自己的利益采取各种手段互相进行竞争甚至相互攻击, 这使这些农民工很难因为加入了工会组织形成共同的情感。同时, 我国是以户籍为管理基础, 农民工在城市是一个没有归属的阶层。在城市社会, 无论是在制度还是在文化方面, 没有给农民工提供一种适应他们生存、融入城市生活的环境。他们在为城市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 所得到的回报与付出极不成比例, 有时连最起码的尊重和认可都得不到。他们在城市的社会支持极度缺乏, 这使他们很难真正融入城市, 在城市里生活缺乏基本的安全感, 这意味着农民工在城市社会没有心理归属感和认同感。这使农民工很难实现城市化, 也使他们无法像城市职工一样通过工会来实现团体感和归属感。

参考文献

[1]张义祯.中国农民工黑皮书.社会学博客网, http://blog·sociolo-gy·org·cn/izhen/articles/2063.htm l.

[2]刘晴, 简洁.农民工的层级结构[J].北京: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2 (1) .

[3]王松.我国农民工工会的合法性研究[J].昆明: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08, (5) .

[4]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一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57.259.

[6]刘澹远.农民工工会组织建设初探.湖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2.

3.农民加入合作社协议书 篇三

《1958年协议书》的全称为:《关于对轮式车辆、安装和/或用于轮式车辆的装备和部件采用统一条件并相互承认基于上述条件批准的协议书》,实施机构为联合国世界车辆法规协调论坛(UN/WP29)。

《1958年协议书》主要涉及以下两个层面,一是各缔约方共同制修订统一的ECE汽车技术法规,二是各缔约方统一按照ECE法规对汽车(含摩托车)零部件产品实施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并彼此承认此型式批准,这就是国际上通常所说的“一次认证,普遍承认”。

在促进全球贸易的大趋势下,大部分汽车主要生产国均已加入《1958年协议书》。未加入的主要有美国、中国和印度,其中印度也已表示要加入,正在走程序。美国没有加入《1958年协议书》的理由很简单,是因为美国与汽车零部件有关的法规体系与ECE法规并立为世界两大体系,美国不想放弃自己主导汽车法规的意愿。而中国没有加入《1958年协议书》的原因也很简单,我们担心实施“一次认证,普遍承认”,会造成进口整车及零部件的冲击。

但是,时过境迁,我认为形势已经发生变化。现在加入《1958年协议书》对于我国汽车工业是三有:有条件,有好处,有促进。

所谓有条件,是指我国汽车产品的强制性标准(作用与国外的技术法规接近),多参照或套用欧洲ECE法规制订。加入《1958年协议书》在技术上有条件,不需要对我国的标准体系作出大改动。

所谓有好处,是指加入《1958年协议书》有利于我国汽车整车及零部件产品的出口。原本加入《1958年协议书》就是一柄双刃剑,有利于汽车产品的出口,就会同时使外国汽车产品易于进口。过去中国汽车产业弱小,加入该协议是弊大于利。现在此长彼消,主客易位,促进出口的重要性已大于防止过多进口。更为重要的是,走出去应成为中国汽车产业发展的重要方向。因此,加入应该是利远大于弊。

所谓有促进,主要指对于我国汽车产业的政府管理体系有改进和促进的作用。我国汽车产业的政府管理政出多门,九龙治水,很不利于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加入该国际协议,应有利于这方面的改进。

一件有条件、有好处、有促进的事为什么还没有做?是因为有难度,难就难在政府。政府各部门的重复交叉管理和加入后对政府部门管理权限的影响都会对此事产生变数。

4.深圳农民房合作建房协议书 篇四

甲方(供地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出资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自愿以自有宅基地使用权与乙方共同合作建房。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和宅基地的有关情况

1、该物业坐落于,占地面积约 ㎡,房产证号:,宗地号:,房屋结构为: 框架 结构,楼房层高为: 层。

2、甲方已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见协议附件1)。第二条 合作方式

甲方负责提供上述房屋和宅基地,乙方负责出资拆建,资源共享兴建一栋框架结构的14层房屋。

建成后的房屋共14层,一梯四户,共48套房,总建筑面积约 ㎡。建成后的房屋的户型、规格、面积等,以协议附件2《房屋面积分配表》所载明的为准;如有差异,则以实际测量为准。

第三条 建房资金

建房资金全部由乙方提供,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第四条 房屋的分配及相关权利

房屋建成后,房屋面积及楼层位置作如下分配:

1、建成后的房屋中,第 层、第 层、第 层的房屋(合计建筑面积约 ㎡)的产权归甲方所有。第 层、第 层、第 层、第 层的房屋(建筑面积约 ㎡)的产权归乙方及其他出资方分配享有。其中,第 层 套面积约 ㎡的房屋产权归 所有。

各方的具体房屋分配以协议附件2《房屋面积分配表》为准。

2、本协议项下房屋属永久性居住房(按法律规定年限处理),合作各方有权不经同意、不需通知即自行处置各自名下的房屋,包括但不限于自用、出租、转让、赠与等,各方的继承人有权继承各自名下的房屋。

以上处分、继承等事项的办理如需甲方协助的,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但甲方 不承担所需的一切费用。

3、甲乙双方对所分得房屋的使用、出租、转让、赠与、继承等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该方自行承担。

4、各方分得的房屋如果被政府拆除而没有补偿的,各方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各方对此表示清楚且无异议。

第五条 房屋拆迁改造或征收(征用)等有关补偿的处理

本协议房屋如因拆迁改造或征收(征用)或其他原因而有补偿的,补偿所得的资金或房屋或其他实物,由甲乙双方及其他出资方按“房屋面积比例”享有和分配。具体的“房屋面积比例”按协议附件2《房屋面积分配表》确定。如有面积差异,则以实际测量为准。

第六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保证其所提供的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为其享有,甲方拥有合法、完全的处分权,并提供该房屋及宅基地属甲方享有的村委会或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

2、甲方负责办理建房的相关手续,负责协调与建房有关单位的关系,并处理好周边、邻里关系,确保建设施工的顺利完成。

3、如果本协议项下房屋的房地产权登记确权到乙方名下的条件成熟,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办证相关费用按房屋面积比例由各方分担)。

4、甲方应保证其配偶、子女及其继承人对本次合作建房、该房屋和宅基地的权属变更等事宜知情且无异议。

5、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宅基地没有转让、赠与、出租给任何第三人,也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若因该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等问题发生争议,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由此给乙方及相关出资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负责赔偿。

6、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拒绝提供该房屋及宅基地,不得将约定归乙方的房屋及宅基地转让、抵押、出租、赠与他人。

7、如果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乙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或协议被终止、解除,甲方除需返还乙方投资总额外,还需按所建房屋违约时的市场价值的两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本协议其他条款对甲方违约责任已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乙方责任

1、负责与其他出资方筹备和投入建房资金。

2、负责组织房屋的拆除、设计、施工建设。

3、负责所建房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

4、负责房屋的装修工作(装修标准按协议附件3《房屋装修标准》执行)。

5、如果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乙方中途退出合作建房,则甲方还回乙方所投入的全部资金。第七条 其他事项

1、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解决。协议不成,双方均有权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因违约引起诉讼,违约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需承担守约方因提起诉讼所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调查费、评估鉴定费等相关费用。

3、本协议主文共3页。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见证律师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协议附件:

1、《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2、房屋面积分配表

3、房屋装修标准

4、甲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指模):

乙方(签字、指模):

5.提高对农民工加入工会的认识 篇五

农民工,是在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富余劳动力进行非农转移和异地就业中形成的一个特殊社会群体。目前,无论从理论上还是现实中,农民工都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正视农民工的社会地位和作用,充分认识新时期工人阶级队伍外延和内涵上发生的深刻变化,不断提高对农民工加入工会的认识,是各级工会组

织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站在发展的前沿:从推进城镇化、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宏伟目标看,吸收农民工加入工会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农民是工人阶级的后备军,农民工是工人阶级的新生力量。党的十六大指出,“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根据全面小康的实现指标,到2020年我国城镇化率要达到56%。这就意味着今后每年要有1300万农民进入城镇,意味着随着时间的推移将有越来越多的农民会成为工人,成为工人阶级队伍的新成员。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性组织,必须顺应历史发展趋势,着眼于统筹城乡和经济社会与人的全面协调发展,着眼于建设一支团结统一的、强大的工人阶级队伍,接受农民工已经走进并将继续走进工人阶级队伍这一现实,真正把农民工纳入工人阶级的范畴,在巩固原有工会会员的基础上,关注和吸收新的职工群体,特别是明显处于弱势的农民工队伍,使工会真正成为面向所有劳动者、面向工人阶级全体成员的群众组织。

站在维权的基点:从农民进城务工所遇到的问题和劳动的属性看,吸收农民工加入工会具有客观的现实性。农民工是我国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农民进城务工后,易受到社会歧视、就业歧视和利益侵害,已是不争的事实。而作为从农村走入城市依靠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农民工所从事的工作,都是属于产业工人的性质,与农民在土地上从事农业劳动已经没有任何职业上的相似之处。他们与农村惟一的“天然脐带”只不过是原农村户籍所在地仍拥有的责任田而已。农民工在职业上已经实现了从农民向工人的转变,在客观上具有了工人阶级的属性,成为我国工人阶级的新鲜血液和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农民工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已成为大多数人的共识。我们不应该只承认他们的劳动,而不承认他们作为劳动者应享有的平等权益。面对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严重、超时加班加点普遍、劳动安全卫生缺乏有效保障等严峻的现实问题,面对农民工迫切需要表达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强烈的组织需求,工会不应该也不能缺位。承担起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职责,是党赋予各级工会的神圣责任和庄严使命。工会要通过办好事、做实事、解难事,来增强工会对农民工的吸引力,让他们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感受到工人阶级队伍大家庭的温暖,感受到工会组织的温暖。

站在政治的高度:从工会组织需要发挥的“三个作用”来看,吸收农民工加入工会具有长远的战略性。我国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发展社会生产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要求工人阶级不仅要有质的提高,而且还要有量的扩大,使工人阶级具有先进性和群众性的双重属性,实现质和量的统一。我国工人阶级队伍的发展壮大,一个重要的补充源头在于农村和农民。农民工一头连着农村、农民,一头连着城市、工人。作为个体,农民工存在着重新回归农民的可能性,但作为一个源源不绝的新群体,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他们将实现从农民到工人的转变是必然的趋势。因而,农民工加入工会不仅仅是要解决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给予农民工应有的国民待遇等问题,而是事关我们国家要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工人阶级队伍的问题。最大限度地把已经属于或将会属于工人阶级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民工”吸收到工会中来,强化他们的阶级意识,增强他们的组织观念,从而不断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和引导,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的重要方面,是工会更好地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国家政权的社会支柱作用、表达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努力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重要途径。

站在群众的立场:从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重点难点看,吸收农民工加入工会具有十分的紧迫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和根本利益。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完成从总体小康到全面小康的历史跨越,重点是农民,难度在农村,关键是农业。没有发达的农业,没有繁荣的农村,没有殷实的农民,就没有全国人民的全面小康。富裕农民,必须减少农民,这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根本性措施,是许多发达国家已经走过的并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道路,是我国沿海各省总结出的成功经验。“出路,出路走出去才有路;困难,困难在家呆着总困难”。有调查显示,全国农民收入的17%来自劳务收入;在劳务输出大省安徽和四川,这个比例高达30%。只有把农民转化为工人,农民脱贫致富才有希望。各级工会要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农民工问题的本质是农民问题,解决农民工问题,也就是解决农民问题。要通过工会的组织形式,把农民工组织起来闯市场,团结互助求发展,不断提高农民工就业的稳定性和竞争力,有效解决农民工外出务工无序流动、权益易受侵犯等问题,为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农村稳定,推进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工会应有的贡献。

6.加入个人股份合伙协议 篇六

订立合同各合伙人:

1、姓名,年龄岁,身份证号码

2、姓名,年龄岁,身份证号码

3、姓名,年龄岁,身份证号码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经三人协商同意个人%股份,由三人共同持有。出资额、方式、,股份分配如下:

(1)合伙人的股份。

(2)合伙人的股份。

(3)合伙人的股份。

2.本合伙资本共计人民币

盈利分配及债务分担

1.盈亏分配:以出资比例为依据.按股份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够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股份比例为据按比例承担。

1.入伙:(1)需承认本合同;(2)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3)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1)需有正当理由退伙;(2)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3)退伙股份的转让:股份转让必须经所有合伙人同意,不允许合伙人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否则以退伙不退款对待转让人。

3.如扩大经营规模或经营资金出现困难以及投资超出预算金额等情

况需增加资金,经合伙人共同商量决定合伙人应按占股比例增资并在集体决定后日内将资金转入指定账户,如合伙人不愿增资或无力增资按如下情况处理:

(1)如合伙人不愿增资或无力增资及增资金额不足,但有合伙人中其他人愿意

主动多增资,则按初次总投资额加增资额为基数重新计算股份比例作以后分

配比例分红。

(2)如合伙人不愿增资或无力增资及增资金额不足,且合伙人中其他人也不愿

意多增资,则不增资人员按初次总投资额加增资额为基数,重新计算股份比

例打折计算股份(打折比例在合伙人内部竞争中决定),折掉部分股份作除不

增资人以外的其他增资人股份。

1.其他合伙人的权利:(1)参与合伙事业的管理;(2)随时有权检查合伙帐册凭

证及经营状况;(3)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禁止行为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收益归合伙人共同所有,造成损失由该合伙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合伙终止

(1)合伙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1)清算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顺序进行。固定资产等财产物资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在价格相等的情况下,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价款参与分配。

(2)清算后如果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纠纷解决(1)合伙人对除分配及承担亏损等以外的重大经营决策及重大经营调整意见不

统一时,以相同意见合伙人股份之和进行比较,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

(2)合伙人之间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

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本合同自合伙人在本合同上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如有尽事宜,应该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执,由负责人在中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解决:

1.一方经退伙程序退伙;

2.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共五页,一式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合伙人签字:

合伙人签字:

合伙人签字:

签约日期:年月日

7.农民加入合作社协议书 篇七

定点医院的申请报告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

首先,我代表医院全体职工对复审组各位领导和专家来我院检查指导工作表示最热烈的欢迎,同时也对各位专家对我院工作的指导与帮助表示最衷心的感谢!

根据卫生部、省卫生厅有关新农合的政策规定,我院申请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现将我院基本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兴义济民医院准建于2014年3月15日,是经兴义市卫生局批准设立的一所综合性民营医疗机构,医院位于兴义市捧乍镇观音路51号,设置床位数20张,临床科室有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医技科室有药房、化验室、放射科、B超室、心电图室、手术室、消毒供应室,行政科室有院办公室、财务室、病案室。对医疗、护理质量控制有专职人员负责,其中医疗质控负责人为:杨朝荣,护理质控负责人为:闫章美。现全院职工总人数32人,其中副主任医师1人、中级职称2人、初级职称11人,技师1人。后勤办公人员8人。医院占地面积700平米,建筑面积2000平米,均供医疗使用,基本医疗设备有心电图机一台、电动吸引器两台、呼吸球囊一个、心电监护仪三台、麻醉机一台、妇科检查床一台、气管插管设备一套、万能手术床一张、产床一张、常规手术器械一套、高频电刀一台、显微镜一台、离心机一台、美国进口DR机一台、彩超机一台、全自动生化分析仪一台、半自动尿液分析仪一台、血球分析仪一台、电冰箱三台、药品柜三个、恒温水浴箱一台、高压灭菌设备一套、紫外线灯十棵、移动三氧消毒机一台、洗衣机一台、蒸馏水过滤系统一台、急救车一台。制定有各项规章制度及人员岗位职责,并装订成册。医院注册资金60万元。医院总投资两百万元(2000000.00元),其中医疗设施及相关辅助设施一百三十万元(1300000.00元)、医院房屋装修费七十万元(700000.00元)。完全可以满足临床工作需要和周边广大农民群众的医疗需求。

二、可用资源

捧乍镇人口五万左右,周边相邻乡镇有猪场坪、鲁布格、三江口、雄武、七舍、洛万等乡镇,很多村庄因交通等原因,凸现了人民群众就医环境的窘迫,造成了人民群众就医难的尖锐矛盾,因此借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农民提供优质、方便、快捷的医疗服务尤显重要。我院始终坚持贯彻为民服务的方针政策,对外开展的服务项目有内、外、妇、产、儿科常见病的治疗以及常规手术治疗项目,疼痛、骨伤等临床常见病、多发病的治疗工作,疼痛科开展各种常见骨性关节及椎间盘、颈椎病的一般治疗及疑难杂症的诊治,臭氧、射频治疗各种疼痛疾病,形成了一套自己的防治体系和独具特色的治疗方法,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

我院坚持长期深入到乡村为广大群众进行免费体检,病源辐射面广,以农村患者为主,从检查情况看,农村患者各种疾病的防治意识、医疗水平及环境还有待于提高,严重影响着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对于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我院在技术力量,现有设备上能够方便广大农村患者的就医需求,我院地理位置优越交通方便,管理规范有度,服务治疗优良,群众满意率高,院内干净卫生,始终为病人提供安全、舒适、优质的服务。

三、保障措施

加强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的领导,建立健全新农合的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医疗治疗管理,我院将不断改进服务水平,以广大患者为中心,以高效的治疗水平为广大患者治疗、服务。强化科室功能建设,发挥科室功能一体化的作用,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对参合农民在就诊住院时,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我院人员要按规定执行,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加强和完善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对我院医务人员进行全方位的培训,从整体上提高信息系统管理、专业人员素质、医疗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组建一支技术精、素质高、服务好的人才团队。弘扬医德、遵纪守法,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特此报告,请审批。

兴义济民医院

8.农民加入合作社协议书 篇八

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发展现代高效农业、带动农民增收、实现共同致富的重要途径。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及近几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都明确指出:要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特别是目前的各级政府也要求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组织,不断提高覆盖率和带动力。

X县XX镇XX村位于X县县城北郊,距县城X公里,村域面积X平方公里,共X个村民组,795户,总人口2257人,共有农业耕地面积2551亩,其中水田1714亩,旱地837亩,林地2070亩,以大棚蔬菜、瓜果种植和养猪、养鸡为主,并形成一定的规模,有力带动了农业生产产业化发展,但经营模式还是粗放型的散打散闹,无法形成规模化经营,效益也无法提高。

一、农业专业合作社的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组织化的平台、集团化的优势、规模化的效益,可以解决当前农业发展面临的许多矛盾和问题。

一是可以有效增加农民收入。小生产、大市场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本特征。分散生产难免导致生产经营成本相对增加、市场竞争话语权相对削弱。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完善组织体系,能够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和提升谈判地位,增强吸引客户能力,提高产品销售价格,降低生产资料价格,实现农民增收。二是可以提高农村基层组织凝聚力。分散生产难免产生分散权益,在一家一户的生产经营形式下,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号召力、控制力逐渐减弱。成立农业合作社,合作生产,组织化程度提高,农村基层 1

组织可以通过协调专业合作社,促进基层组织管理措施的执行、发展战略的落实、经营效益的增加,提高基层组织的凝聚力。

三是可以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分散生产导致生产者水平差距大、经济实力分散。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既有利于改进生产、推广先进技术,又有利于集中财力,更新农业机械、投资农田基本建设、组织规模化产业化生产,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步伐。

四是可以提高农产品竞争力。家庭经营品种庞杂,标准不一。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把分散的家庭经营单元联合起来,统一组织生产,统一生产标准、产品标准,提高农业标准化水平,有利于建立农产品质量追踪系统,提高农产品的竞争力。

五是可以解决家庭经营管理、服务缺位问题。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管理人员逐步精简、管理半径增加,造成部分地方家庭经营管理、服务缺位。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合作社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可以弥补人员不足,服务缺位问题。

二、现有农业经济运行格局难以实现农民稳定增收

1、农业生产水平难以提高,农业增产增收潜力不大。我村种植业受耕地面积和科技水平的制约,各种产量此起彼落,经济总量不可能有大的突破。养殖业特别是畜牧生产,分散养殖急剧萎缩,发展规模养殖在填补分散养殖数量减少的同时,使更多农户失去了养殖业收入,而且规模养殖大多数是老板经济,多数农民很难从中获益。加上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转移,应用现代科技,进一步提高生产水平,不是短期见效的。因此,靠农业增量增收很艰难,不现实。

2、农产品处于买方市场,市场增收空间不大。近年来,受世界金融危机影响,农产品价格下行趋势不可阻挡,靠农产品价格增收也不现实。

3、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名无实,农民处于买卖关系的不利地位。在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的情况下,流通、加工企业的利润是恒定的,“波动”只是和农民的利益相关,吃亏的总是农民。

4、靠政策增收的效应不断弱化。2004年以来,国家不断加大对农业、农民的补贴,与2003年相比,2008年农民从国家政策补贴增收人均在300元左右,对农民增收起到了重要作用。这些补贴已经成为农民收入的不变基数,尽管党中央、国务院加大城市支援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力度,但受经济危机的影响,政府财政收入已经明显下降,再靠财政对农民补贴增收极其有限。

总结这些年来,农民增收构成,主要是打工、政策、农产品价格三个方面所得。受上述四个方面的制约,农民增收已进入最为艰难的新时期。

三、如何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

我村目前还没有一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但在礼品瓜、蔬菜种植、蛋鸡和生猪养殖等已形成稳固的市场供应链,却一直未形成真正的合作组织,农民无法从合作组织中获得更多利益。但通过现实的掌握,通过合作组织来引导种养殖业,能切切实实为农民带来增收,农民可以得到真正的实惠。我认为在我村目前的情况下,要改变小打小闹的分散种养殖,实现增收,一定要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快速发展,同时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推进和发展农民合作社重要意义的认识,坚持把农民合作社作为农村经济体制、机制创新的一件大事来抓,把农民合作社发展情况纳入农业、农村工作考核内容。层层组建农民合作社组织领导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能,落实工作经费,办好示范样板,总结先进典型。以农村各类基地为基础,县、镇为主体,组建不同产业跨地域的专业合作联合社,扩大合作规模,拓展合作功能,强化合作实力。像日本农协那样,支持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加工,创办

产品营销市场,发展规模经营,不断向产加销一体经营深入,增强合作社的经济实力。

2、切实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不足的困难。一是上级财政设立农民合作组织专项资金,扶持示范合作社建设及贷款贴息,引导合作组织培育农产品品牌,推行标准化生产,增强市场竞争力,扩大规模经营。二是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的政策要求,小额贷款优先安排到合作社成员。三是支持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创办微型金融机构,支持合作社小型金融组织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四是以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为平台,扩大信用贷款发放,扩大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创新各类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财产抵押贷款品种。

3、切实落实现有扶持农民合作社的各项政策。国家和省级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建设项目,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支持农民合作社创办种养殖业基地。从事农产品加工需要的用地,由村组集体组织协调,允许农民采取租赁、经营权入股等多种方式解决。合作社从事种养殖业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

4、切实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运作行为。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要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合理设置组织机构,完善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运作机制,规范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推行社务公开,接受社员监督。按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的基本要求,结合各自实际,依法制定或修改章程,坚持严格按章程办事。

四、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议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共同致富的“法宝”,从我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趋势来分析,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就抓住了农民增收的“牛

鼻子”,因此,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各相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加强指导,积极扶持。

一是抓宣传。向干部群众宣传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必然性、必要性。向农民群众讲清楚专业合作社的职能作用、产生机制、运行方式。形成有利于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的氛围,调动农民群众发展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主动性。讲清楚在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下,农民只有组织起来才能克服个人力量弱小而受到的不公正待遇。国内外发展经验表明,单个农民进入市场是要吃大亏的,通过合作组织的形式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进入市场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

二是抓典型。要注意总结示范专业合作社的典型。一方面,要引导所树的典型不断完善升级。形成实践探索、总结提升、再实践、再提升的良性互动。另一方面,引导其它人员学习典型。让身边的事启发身边的人、带动身边的人、激励身边的人。要依法坚持“引导不强迫、支持不包办、服务不干预”的原则,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力求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有组织、办公有机构、经营有场地、运作有章程、政府有扶持、风险有补偿、营销有网络”。

三是抓指导。要从农村实际出发,从产业发展方向出发,根据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生存和发展条件,指导群众自愿组建有现实需要、有生存条件、有发展空间的或大、或小、或综合、或专一的专业合作社,避免一轰而起,一轰而下。特别要注意对专业合作社发起人的收集、培养和激励,促进其脱颖而出。通过具体指导,促进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快速发展。

四是抓服务。在促进专业合作社、公司、协会等专业合作社发展方面,县委、县政府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县委、县政府根据经济承受能力,适当出台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惠政策。落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文件政策,税务部门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销售自产农产品及其经分级、整理、初加工、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不改变农产品形状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和畜禽防治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销售其社员生产和初加工农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所办的加工、流通等企业,凡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应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公安交管部门对农民专业组织运销农产品,应优先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

9.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篇九

1.产业政策倾斜。《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由于竞争实力较弱,应当给予产业政策支持,把合作社作为实施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方面。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政府有关部门项目指南的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承担项目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2.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还不强,自我积累能力较弱,给予专业合作社财政资金扶持,就是直接扶持农民、扶持农业、扶持农村。

3.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4.税收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农村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享受国家现有的支持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10.成立合作社如何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答: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必须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框架内,由本社的全体成员根据本社的特点和发展目标制定的,并由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制定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的必要条件和必经程序之一。首先,制定章程要遵守法律法规,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他法规规定的框架内制定。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的章程应当符合本社的实际,起草章程时可以参照示范章程,但是不能照搬照抄。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由全体设立人制定,所有加入该合作社的成员都必须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由全体设立人共同制定。正是由于制定章程是多数人的共同行为,所以,必须经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才能形成章程。章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全体设立人在章程上签名、盖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治特征的重要体现,因此,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事项,都应当由成员协商后规定在章程之中。

10.农民专业合作社简介 篇十

一、基本情况

方正县四合绿色稻米专业合作社于2010年1月30日注册成立。合作社由最初的“企业+农户订单”的运行方式,发展到现在“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走出了一条合作社参与组建龙头企业,企业连基地,基地带农户的新路子,合作社、企业与农户之间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截至目前我社现有社员30名,集约化土地2850亩(其中:入社土地面积1350亩,承包流转土地面积1500亩)。入社企业1个,拥有年加工量2万吨设备1套,仓储库房1500平方米。注册“维秋”品牌商标1个,合作社入社农机具28台套,其中:水稻联合收割机、插秧机12台,大中型拖拉机16台。合作社建有800亩绿色水稻示范基地1个,浸种车间2000平方米,集中育苗棚区2处,育苗大棚70栋。自合作社建立以来,连续四年为社员分红96万元,社员平均分得红利1200元,社员年平均增加收入4500元。

二、合作社管理模式

合作社设立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两名,理事4名,监事5名,实行理事长负责制。其中管理人员5人,社员服务指导人员8人。合作社参与组建龙头企业,企业连基地,基地带农户,制定了八统一管理模式,即统一供应肥料、农药、种子,统一统防统治,统一耕作,统一收获,统一供货价格,统一服务收费标准,统一管理,统一培训。同时聘请有专业财务人员,依据现代会计制度,建立规范账目,确保各项收支的规范透明,三、合作社运作模式

1、合作社首先根据自身服务能力,对社员基本情况登记造册,除社员耕地外,通过流转、订单的方式,辐射带动周边。

2、依托企业技术人员,设立综合服务部,负责解答社员在生产中遇到的问题及种植技术指导。并对社员进行定期与不定期分散和集中培训,现场解答社员提出的问题。

3、建立绿色、高产基地样板田,进行新模式、新技术、新品种试验。定时与不定时组织社员互相交流经验,探索发展好的种植模式。

4、统一所有工作流程,从犁、播、管理、收实行一条龙服务。所供应的农用物资,都是符合国标或者企标的,因所供物资和指导失误等给社员造成损失的,合作社承担全部责任。合作社集中耕种、管理、每亩耕地的生产成本比不入社的低40 –50元,并且亩产量还比不入社的高出100---200斤。优化分红方式,让社员在节省成本增加产量的基础上,还获得额外的经营收益,让社员自己看到和感觉到,加入合作社的好处和得到的实惠。

11.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篇十一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 宋运升、朱明顺、王小多、周秦珍、宋运田 等 5 人发起,于 2012 年 9 月 10 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福润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 50 万元。本社法定代表人: 宋运升。

本社住所: 蔡庄镇宋庄村,邮政编码: 475500。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养鸡等养殖类的品种供应、养殖管理、技术信息、产品销售等。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组织畜禽养殖、销售;

(二)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种植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10 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 10 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 1 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 3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10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职权。成员代表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召开4次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30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 1 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5 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3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1人。理事会成员任期 5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 3 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本社设监事、由1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活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2年后方能当选监事。

第二十七条 本社理事长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30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二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三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四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五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 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六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 1个月内缴清。第三十七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三十八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三十九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四十一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二十。

第四十二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三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四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四条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的决定,本社委托 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五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六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 2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 30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一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书面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书面方式发布。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第五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第五十六条 本社设立期限为十年。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12.加入红十字会倡议书 篇十二

亲爱的朋友:

世界上有一面旗帜,不分国籍、不分种族、不分政治体制,无论哪里出现了天灾人祸,哪里有压根帮助的群众,那面旗帜就会高高杜撰在那里。这一面旗帜就是红十字会旗。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它的宗旨是: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它的工作方针是:救死扶伤、扶危济困、敬老助残、助人为乐。它的工作目标是:改善弱势群体的境况。

为了人类的幸福和健康,为了奉献文明的爱心,请朋友们踊跃加入成为红十字会会员吧!把我们的爱随着红十字会的旗帜飘向需要帮助的人们。成为会员后,我们不仅享受会员的权利,而且要履行会员义务,交纳会费。个人普通会员会费10元以上,个人特别会员一次性交纳1000元,个人永久会员一次性交纳10000元;团体普通会员会费1000元以上,团体特别会员一次性交纳10000元,团体永久会员一次性交纳100000元。朋友们,涓涓小溪,汇聚江河。您的爱心将是一片阳光,扫除心底的阴霾;您的爱心将是一股暖流,温暖人们的心怀;您的爱心将是一座桥梁,连接起心与心的纽带。朋友们!让我们积极响应临潼区红十字会的倡议,省出一点零花钱,献出一点爱心,您将赢得别人的尊重。

“爱人者,人恒爱之!”感谢您的关爱,在此致以诚挚的敬意!

办公地址:临潼区政府院内前楼四楼东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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