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职责

2024-09-25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职责(11篇)

1.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职责 篇一

院务公开定期检查与考核制度

1、成立院务公开监督小组,工会主席任组长,成员由总支、工会、职能科室、院外监督员组成。

2、监督小组的职责:依据有关政策和法律,对院务公开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和考核。检查院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及时,程序是否合法,职工所反映情况是否得到认真解决和答复。

3、监督检查的原则: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公平公开,按考核内容进行公正考评。坚持个别考核和听取意见相结合,以检查考核为主。

4、监督检查方式方法: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采取现场察看公示栏、查资料、听汇报与开座谈会、职工测评、个别了解情况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每年在职代会上向职工代表报告院务公开的工作情况。

5、考核内容:科室是否重视,制度是否落实,措施是否得力;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形式是否合法有效,程序是否符合规范;资料是否齐全,作用是否突出,职工是否满意。

6、责任追究:各种原因造成重大损失者;违反政策规定造成重大影响者;在各个岗位上以权谋私,中饱私囊,贪污受贿等触犯刑法者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它有损医院形象,或职工利益者。

临床药师工作职责

临床药师是临床医疗治疗团队成员之一,应与临床医师一样,坚持通过临床实践,发挥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药物治疗过程中的作用,在临床用药实践中发现、解决、预防潜在的或实际存在的用药问题,促进药物合理使用。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深入临床了解药物应用情况,直接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审核用药医嘱或处方,与临床医师共同进行药物治疗方案设计、实施与监护;

二、参与日常性医疗查房和会诊,参加危重患者的救治和病案讨论,协助临床医师做好药物鉴别遴选工作。在用药实践中发现、解决、预防潜在的或实际存在的用药问题。对用药难度大的患者,应实施药学监护、查房和书写药历;

三、根据临床药物治疗的需要进行治疗药物的监测,并依据其临床诊断和药动学、药效学的特点设计个体化给药方案;

四、指导护士做好药品请领、保管和正确使用工作;

五、掌握与临床用药有关的药物信息,为医务人员和患者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用药信息及咨询服务;开展合理用药教育,宣传用药知识,指导患者安全用药;

六、协助临床医师共同做好各类药物临床观察,特别是新药上市后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监测,并进行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和反馈工作;

七、结合临床药物治疗实践,进行用药调查,开展合理用药、药物评价和药物利用的研究。

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职责 篇二

一、登记检查机关制度的产生背景

(一) 行政改革、规制缓和提供了外在契机

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 以“重塑政府”、“再造公共部门”为主题的“新公共管理运动”浪潮席卷欧美各国。一向以讲求效率闻名于世的日本, 自当不肯“甘为人后”。受“新公共管理运动”浪潮的影响, 行政改革、规制缓和的呼声在日本国内日渐高涨。而在实际的行政运作中也确实存在诸多亟待改进的问题。传统意义上的行政组织, 包括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特殊法人等难以及时回应日新月异的社会需求和纷繁复杂的新兴行政事务, “规制失灵”的局面不断凸显。于是, 从发挥“民间活力”的观点出发, 在重新审视国家干预的潮流中, 各种行政事务在保持其行政的性质即公共性的状态下让民间来承担的现象有所增加。[2]271

由民间发起设立的民间法人来承担行政职能、完成行政事务的现象在日本被称之为“私人行政”。这种现象与德国的私人行政现象相类似或者说存在相对应的法律现象。[2]286而在日本的现行法上, 私人行政的行为方式主要存在两种类型。有学者认为, 现行法采用的以某种形式使私人完成行政事务的方式主要有委托制度和指定机关制度。[2]286较之于委托制度, 指定机关制度的应用则更为广泛。日本诸多的行政法律都引入了指定机关制度, 本文探讨的食品安全规制领域也不例外。日本《食品卫生法》在1972年6月的修改中将指定机关制度“收至麾下”, 创设了“指定检查机关”制度。随着历史演进, 后来改成了“登记检查机关”[1]144, 而这一名称也一直沿用至今。

(二) 市民社会的成熟、民间组织力量的完备保证了内在供给

前文谈到, 登记检查机关原本是民间法人。因此, 如果说“行政改革”、“规制缓和”为登记检查机关制度的创设提供了外在契机, 那么, 市民社会的发达以及民间组织力量的完备则支撑了制度运行的内在供给。而市民社会是否发达、民间组织力量雄厚与否则很大程度上有赖于该国是否实行地方自治。众所周知, 日本是一个践行央地分权、地方自治的国家。纵向分权的治理模式有利于增强地方参与国家事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更有利于市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

日本的民间组织尽管数目庞杂, 但是运行规范、制度健全、组织成员素质普遍较高。它们为丰富民众生活、解决民众生活困难、促进日本社会更加多元与和谐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3]在很大程度上, 民间组织成为了日本政府不可或缺的力量。1995年阪神大地震中, 民间组织在灾后救援工作上的突出表现就是最好的例证。鉴于登记检查机关是从民间法人中选取, 而且在获得委任后还要担当行政职能, 因此, 对于民间法人的资质要求非常严格。然而, 民间组织力量的完备为获得委任的民间法人很好地承担行政职能、顺利地完成行政事务提供了保证。

二、登记检查机关制度之理论界定

在行政改革、规制缓和的背景下, 依托成熟的市民社会和完备的民间组织力量, 登记检查机关制度得以产生并很好地担负起节约行政成本、保障食品安全的重任。那么, 何谓“登记检查机关”, 它的法律性质和地位又如何呢?这里有必要对登记检查机关的概念、法律性质等作进一步的界定和阐释。

(一) “登记检查机关”概念释义

如上所述, 登记检查机关是由指定检查机关演变而来, 为了更好地理解登记检查机关的内涵, 有必要对指定检查机关予以描说。按照从事事务的种类, 指定机关可以划分为指定考试机关、指定证明机关、指定检查机关、指定检定机关等等。[2]287-288从划分的依据, 我们可以大概得知指定检查机关的任务在于“检查”, 而在“检查”之前必须具备一个前提即行政厅的“指定”[1]133-144

(二) “登记检查机关”的法律定性

在对登记检查机关的概念进行了释义之后, 我们有必要对其法律性质予以界定, 以加强对于这一概念的确切理解, 进而引起人们关注和思考基于登记检查机关制度的广泛应用所带来的行政法上的难题。对于登记检查机关的法律性质, 我们应当考虑从它的权限取得方式、日本现行法律对其适用的规定等方面进行综合权衡, 从而作出界定。

从权限取得方式来看, 登记检查机关的权限来自厚生劳动大臣的授予、委任, 但这里的“委任”不同于中国行政法学上所说的“委托”, [2]中文版序, 3因此, 不可将其定性为我国行政法上的“受委托组织”。

就日本现行法律的规定而言, 日本的《行政组织法》规定的行政主体包括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以及特殊法人等, 而没有将“指定机关”纳入行政主体范围。基于此点的理解, 登记检查机关不可以做出行政处分[2]318而指定机关处理的事务中, 对于有可能构成处分的决定、登记及其他活动, 可依据《行政不服审查法》, 向监督行政厅提出审查请求。[2]304此外, 指定机关的处分还可以成为诉讼的对象。而对于登记检查机关制度, 日本《食品卫生法》第40条第2款规定, 登记检查机关中从事产品检查业务或委托事务的负责人和职员, 在适用《刑法》以及其他罚则时, 视为依法令从事公务活动的职员。[1]251

综上所述, 登记检查机关虽然没有被《行政组织法》定性为传统意义上的行政主体, 然而, 却可以做出行政处分, 适用行政程序, 受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监督。因此, 在这里我们将登记检查机关的性质界定为:可以承担包括行政处分权限在内的行政作用的“功能性行政组织”。[2]311

(三) 与我国行政法上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比较

作为“功能性行政组织”的登记检查机关与我国行政法上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既有共通之处, 又有不同点。共通之处:权限方面, 都可以承担行政职能, 行使公共权力;监督层面, 都适用行政程序, 接受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监督。不同之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权限直接来源于我国法律的授权, 而登记检查机关的行政权限则是厚生劳动大臣的委任;在权力行使过程中, 登记检查机关必须接受厚生劳动大臣的指导和监督, 比如要向其报告业务状况、接受检查等, 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则不会受到同样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的无端侵扰和横加干预。

三、登记检查机关的职责权限

赋予和明确登记检查机关的职责权限是登记检查机关得以发挥检查监督市场、保障食品安全功效的前提条件。在经过厚生劳动大臣的委任后, 登记检查机关就具备了行使行政权限的资格条件。在食品安全规制中, 登记检查机关的权限承继了指定检查机关的“检查”业务。登记检查机关的业务范围并不大, 主要限于对食品、添加剂、器皿和容器包装做试验, 看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1]144而登记检查机关在执行检查职权时, 可以向受检查的企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这些手续费可以作为登记检查机关的收入。

尽管业务范围有限, 但是登记检查机关很好地运用了自身原初“民间法人”的独特优势, 比如灵活性、能动性等, 从而节约了公共资源, 减轻了行政负担, 也为政府能够从繁琐的行政事务中抽身出来提供了可能。

四、对登记检查机关的法律规制

把行政事务委任给本是民间法人的这类组织, 使其承担官方的或者公共性的职能, 这既可以说是其特征, 同时也正是此特征引发了各种问题。[2]271而登记检查机关作为接受委任而承担公共职能、完成行政事务的典型代表, 它的产生和运行也确实带来了诸多问题。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在于:登记检查机关行使的是“公权力”, 而这种“公权力”常常会以“行政处分”的方式对行政相对人的切身权益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 所造成的影响往往是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因此, 应当将登记检查机关制度置于法的统制之下, 由法律加以确认并进行必要的规制。对登记检查机关的规制应当是全面性的, 主要从民间法人资质的适格、机关的组织构成、法定义务的履行、运行程序的规范以及责任的承担等方面进行有效规制。

(一) 主体规制:资质适格

一般的民间法人若要步入“登记检查机关”的行列, 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 具备适格的资质。具体而言:设置完成检查业务的场所 (事务所) ;购置产品检查所需的各种特定机械器具以及其他设备;配置特定的职员, 职员必须具有相关的知识经验, 熟知产品检查业务流程;在从事“检查”业务以外的业务时, 不得影响“检查”业务的公正性和中立性。除此之外, 日本《食品卫生法》还通过列举不适格的条款, 来将一些不适格的民间法人排除在外。比如, 某民间法人或其负责人因为违反《食品卫生法》而被处以罚金以上刑, 自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之日起未超过两年的不可以获准登记。[1]248-249

(二) 组织规制:事前许可

登记检查机关的负责人及其职员是行使检查权限、完成检查业务的载体。所以, 机关的人员资质是否适格、组织构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将直接影响食品检查业务能否顺利完成。因此, 对于机关组织的规制确有必要。如上所述, 登记检查机关的负责人及其职员必须符合适格的资质, 而法律所规定的资质要求都是实体性条件。除了实体上的规制之外, 程序上的限制也必不可少。作为对指定机关的组织上的规制, 法律规定指定机关的负责人或特定职员的选任及解任都要得到主管大臣的认可。[2]302虽然, 日本《食品卫生法》并未明确规定, 登记检查机关的负责人及其职员的选任及解任都要得到主管大臣的认可。但是, 日本《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却将“负责人及其职员的选任及解任”作为登记检查机关的业务规程事项。登记检查机关必须将包括负责人及其职员的选任、解任事宜等业务规程向厚生劳动大臣提交申请并获得许可。

(三) 义务规制 :多重义务

马克思有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对于登记检查机关而言, 同样如此。登记检查机关在享有检查权限的同时, 必须履行法律设定的义务, 以此来督促其合理有效地监督检查市场, 从而保障食品安全。日本《食品安全基本法》和《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都给登记检查机关设定了相关义务。

1.实施和完成检查业务的义务。

基于厚生劳动大臣的委任而获得检查权限的登记检查机关, 不仅有义务实施和完成检查业务, 而且, 必须公正地、用符合厚生劳动省令所规定之技术标准的方法进行产品检查。[1]250

2.申请批准、申报许可的义务。

登记检查机关, 一方面, 在检查事务的中止、废止方面受到限制, 很多情况下, 在中止、废止时需要向厚生劳动大臣申请批准。否则, 登记检查机关不得擅自中止、废止检查事务。另外, 登记检查机关的名称、事业所的变更, 在很多情况下, 要得到厚生劳动大臣的批准要求进行申报。[2]302

3.机关负责人和职员的忠实、保密义务。

在食品安全规制领域, 登记检查机关的负责人及其职员在行使检查权限时, 势必会涉及到相关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尤其是关于食品行业的商业秘密。因此, 作为承担公共职能者的机关负责人及其职员应当恪守忠实、保密义务, 不得泄露所知晓的秘密, 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4.备置账簿等义务。

为了达到正常、有序、有效的运转效果, 任何一家正规的企业或机构, 在其日常运营过程中都会致力于形成和打造规范化的工作流程。合理有序的工作流程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因此, 登记检查机关也应力求做到检查业务流程的规范化。基于检查监督市场的考虑, 也为了便于接受厚生劳动大臣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登记检查机关有义务备齐账簿, 并对特定事项进行记载。[2]302譬如, 应当认真制作本机关的财产目录、文件, 详细记载与检查业务相关的各种必要事项等。

(四) 程序规制:双重监督

1.法律监督。

虽然, 日本的《行政组织法》未将登记检查机关定性为“行政主体”, 但是, 登记检查机关能够享有和行使对行政相对人造成实质影响的行政处分权限, 却是不争的事实。有鉴于此, 日本的《行政程序法》将登记检查机关纳入自身的统制范围。于是, 和其他传统意义上的行政主体一样, 登记检查机关适用行政程序法, 受到行政程序相关原则和制度的规范和约束。然而, 对于作为行政程序基本原则之一的行政公开原则是否适用于登记检查机关, 尚存争议。由于登记检查机关不是通常的行政机关, 加之对它的讨论没有得以充分认识等原因, [2]330目前, 日本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尚未将其作为信息公开的对象机关。

2.行政监督。

除了受到《行政程序法》的调整, 登记检查机关还需要接受原权限厅即厚生劳动省主管大臣的指导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在登记检查机关的业务运营违背规定时, 厚生劳动大臣可命令其修改;不符合指定标准时, 可以命令其采取必要措施以符合指定标准;[2]303根据法定条件, 厚生劳动大臣还可以取消登记检查机关的登记或命令其在一定期间内停止或部分停止产品检查的业务;此外, 厚生劳动大臣在执法的必要限度内, 可要求登记检查机关报告其业务或财会状况, 其职员可进入事务所进行检查等。[1]253虽然, 这些指导和监督方式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但是, 厚生劳动大臣在做出不利的决定时, 会征询利害关系人的相关意见。

(五) 责任规制:行政救济

责任规制, 主要是指行政相对人针对登记检查机关所作的行政处分不服可以寻求行政救济, 比如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然而, 日本的《食品卫生法》没有对是否允许行政救济做出明确规定。在这个问题上, 日本行政和司法实践中的通行做法是:如果对“指定机关处分的不服是否可以提起复议和诉讼”没有明确规定, 只能从该指定机关活动的实质出发判断其处分的性质, 依据权限的内容进行个别判断。[2]319

五、结语

作为“私人行政”现象的典型代表, 登记检查机关制度在日本食品安全规制领域得以产生并发挥效用, 尤其是在减轻行政负担、节约行政资源方面成效显著。然而, 与此同时, 它也给行政法带来了一系列的难题与挑战。诸多问题中, 最为根本的问题在于:适用于行政主体的法律原则、理念和价值是否也同样完全适用于原本是“民间法人”的登记检查机关, 厚生劳动省与登记检查机关之间又存在何种法律关系?对于这些根本性问题的回答, 在日本的行政法学界尚未明朗。而行政立法的规定也不尽一致。面对如此情势, 作为法治发达的国度, 我们有理由相信日本的行政法学研习者必定继续深入探究以登记检查机关为代表的所有与“私人行政”相关的理论创设和制度改进, 以期尽快达成共识, 促进立法的完善。而登记检查机关制度的日臻成熟, 对于我国食品安全规制的借鉴也是大有裨益的。

摘要:作为日本食品安全规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登记检查机关制度在减轻行政负担、提升行政效率、保障食品安全等方面起到了独到的作用。登记检查机关必须经过厚生劳动省主管大臣的指定, 才可以承担行政职能, 完成行政任务。在日本行政法上, 该机关被称为“功能性行政组织”, 没有被定性为传统意义上的行政主体, 然而, 它却可以作出行政处分。因此, 有必要将其置于法的统制之下, 由法律加以确认并进行必要的规制。对登记检查机关的规制应当是全面性的, 主要从主体、组织、义务、程序、责任等方面展开。

关键词:食品安全,登记检查机关,行政组织

参考文献

[1]王贵松.日本食品安全法研究[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9.

[2][日]米丸恒治.私人行政——法的统制的比较研究[M].洪英, 王丹红, 凌维慈, 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0.

3.安全例会制度及安全检查制度 篇三

为更好的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有效的协调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及时地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保障职工人身安全,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具体如下:

一. 项目部规定每月组织二次安全生产专题例会,各级管理人员、及班组长均到会。如实向项目部汇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二. 项目部规定每周四下午由项目经理或生产经理,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大检查,并做好现场检查记录。

三. 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由安全部门负责具体汇总,并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按三定原则:定人、定时间、定措施.根据整改内容由枝术负责人制定相应整改措施,项目经理签字.由生产经理指定落实整改负责人,由施工员负责具体整改人员,安全员负责整改时和监察,整改后的复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四. 安全隐患整改单开出以后,对于限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得力,导致安全隐患继续存在或扩大,项目部将根据现场整改情况对有关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进行经济处罚。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

海航学院飞行模拟机楼(一期)项目部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一、工程项目开工前,该项目的各级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交底工作。项目经理接受公司总经理的交底,项目其他人员接受项目经理的交底。

二、分包队伍进场后,总包方项目经理必须向分包进行安全技术总交底。

三、职工上岗前,项目施工负责人员和安全人员必须做好该职工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交底工作,做好分部分项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并做好危险源交底及监控工作。

四、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做好工种变换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五、各项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必须要完整,并有针对性。

六、各项安全技术交底内容记录在统一印制的表式上,写清交底的工程部和工种及交底时间,签上交底人和被 交底人名字。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篇四

第八条 安全检查组成员应密切配合、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使安全检查达到预期效果。

第九条 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逐项登记,发现需要整改的,发出整改通知书,能整改的应立即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应当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限期整改,并采取有效的临时保障措施。同时各施工队必须将整改情况向项目安保部作书面汇报。

第十条 安全检查中如发现有严重危及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责令停工,并立即报告领导,及时研究,予以解决。

第十一条 安全检查发现违章行为时,应按有规定当场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安全检查结束后,应督促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力的单位要重点加强处罚,直到停工整顿。

第十三条 各施工队要建立安全检查档案。

第十四条 安全检查结束后,要认真研究总结,表彰先进,鞭策落后,并以此为据,安排下一步的安全生产工作。

5.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职责 篇五

制度建设是通过组织行为改进原有规程或建立新规程,以追求一种更高的效率。其内容包括:一是制定公共规则,二是保证规则执行,三是坚持公平原则。一直以来,人民银行十分重视制度建设,从不同的层面、不同的管理、不同的业务流程等方面都制定了系列的规章制度,以利于基层行规范操作和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不断提高履职水平。

目前,随着人民银行各项业务工作的快速发展,特别是新业务、新系统的不断推出,与之相伴的是新的风险因素也在不断增加和变化。近几年来,基层人民银行在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上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主要表现在:一是广大干部职工在制度建设和执行上提高了认识,特别是在管理层,制度优先、执行从严、内控优先、安全稳健的工作理念进一步得以确立;二是各部门都根据自身情况,结合金融业务完善了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初步形成了一套职能部门之间的权力制衡以及对业务操作层的岗位监督等内容的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监督检查体系;三是内审、纪检监察等监督部门积极参与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监督检查,在完善人民银行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操作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人民银行履行职责,控制金融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人民银行新的工作职能的调整和新业务的不断增加,对基层央行制度建设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下面,笔者就如何以开展监督检查促进基层央行制度建设谈点浅见。

一、通过开展各项业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各类业务制度建立的科学化水平

加强监督检查,是制度建设的有效保障。通过开展经常性的业务工作监督检查,促进基层行建立健全制度。同时,采用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等方式随时掌握制度建设的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充分发挥各个监督主体的合力作用,创新监督方法,采取机动灵活的检查方式加强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检查,查找、揭露问题,发现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分析哪些是制度性的问题,哪些是体制性的问题,哪些是内部管理的问题,哪些是执行制度方面的问题,哪些是业务部门和操作人员的问题,一条一条的梳理,这样分类整改和完善制度才有前提和基础,才能促进问题的及时发现和整改。

充分发挥内审、组织人事、事后监督、会计、发行、国库、征信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强化对要害部门、重点业务、业务关键风险部位的监督检查和要害岗位人员的管理,围绕基层央行行政执法、行政许可和内部人、才、物管理等权力运行,不断完善内控制度体系,建立涵盖决策管理、责任控制、业务流程控制、职责分离及内部牵制的制度、财务会计控制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等涉及基层央行履行职能的各方面的规章制度。为基层央行职责的正确履行提供制度保障。

二、以纪检监察工作监督检查促进制度建设

监督检查是纪检监察部门的重要工作,是建立健全监督体制和机制的主要内容,是预防干部违纪违法和违规操作业务的重要措施,是促进制度建设的重要手段。

第一,通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廉政教育制度建设,夯实反腐倡廉的思想基础。推进反腐倡廉,加强教育是基础。只有抓好廉政教育,解决好思想认识问题,才能从根本上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要着眼于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完善人民银行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领导干部定期讲党课、民主生活会等制度。通过全面加强廉政教育,使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坚定理想信念,弘扬优良作风,增强廉洁意识,确保正确履职。

第二,通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廉政预防制度建设,探索反腐倡廉的治本之策。推进反腐倡廉,加强预防是根本。要从容易滋生违法违纪问题的薄弱环节入手,排查风险,建全内控机制,构筑制度防线。

第三,通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廉政监督制度建设,强化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完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推行领导干部问责、党员承诺等制度,完善民意沟通制度,广泛听取干部职工的意见,增强监督效果。

三、加强制度建设要不断提高制度的质量和水平

制度建设关键是要管用、可行。制度是人订的,人是最重要的因素。因此基层央行的制度是要根据职能调整和业务与管理的发展及时跟进,保持制度的适用性和生命力,防止朝令夕改,盲目叠加,失去应有的效率。通过开展监督检查,注重以适应新的工作任务的要求,针对一些容易或已经出现问题的环节和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具体实在、切实可行的制度。切实做到制度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深入到各部门的各个环节。

四、加强制度建设应当注重发挥制度的整体功效,着力构建科学的制度体系

要充分发挥制度的功能,还需要构建一个闭合的、关联的、科学的制度体系。这个制度体系中各部分既有分工、互不冲突又相互联系、协调配合,共同发挥作用,缺少任何一部分都会造成结构、功能和功效的缺失。从某种意义上,制度建设所追求的已不是某项制度的创新,而是应把注意力更多的放在加强制度间的联系和对接,对制度的功能进行整合,形成良性机制。

五、切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制度的效用取决于制度执行力。建立健全人民银行各项规章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制度执行全面、深入的推进人民银行的各项工作和建设。制定好的制度不容易,把好的制度落到实处更不容易。基层央行要建立健全保障制度执行的工作机制,对各项制度执行任务进行分解,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明确执行时限和工作要求,切实纠正违反制度的行为,做到有章必循、有规必依、违规必纠。充分发挥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作用和优势,提高基层央行的制度执行力。

六、加强和巩固制度建设成果,必须建立健全制度建设长效机制

6.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篇六

1、目的与范围

1.1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和规程,认真检查并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操作等方面的隐患,从而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保护职工的健康、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生产检查的项目、内容、时间、方法、隐患整改、责任分工及要求。

2、总则

2.1 安全生产检查依据“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进行实施。2.2 安全生产检查的时间:安全生产检查的时间一般按检查的目的、要求、阶段、对象不同,分为经常性检查、季节性检查和定期检查三种。

2.2.1经常性检查是指安全技术人员和车间、班组管理者、员工对安全生产的日查、周查和月查。主要包括:巡逻检查、岗位检查、相互检查和重点检查。

2.2.2季节性检查是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季节的变化,按照事故发生的规律对潜在危险进行检查。

2.2.3定期检查是企业或主管部门组织的按规定的日程和规定的周期进行的全面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企业内定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行业检查。

3、职责

3.1主管生产安全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查安全检查计划,督促重大隐患整改。

3.2安全员负责编制安全生产检查计划。负责制定安全管理检查表。负责组织定期检查,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验证整改效果。负责指导相关人员开展经常性检查。负责对检查结果实施记录。3.3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设备设施专业检查表,参与专业检查和定期检查,负责设备设施隐患的整改工作。制定防火、防爆安全专业检查表,组织防火消防演习。参与定期检查,负责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单,并验证整改效果。

3.安全员负责组织本单位经常性检查,负责组织本单位的隐患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按时上报。

4、安全检查的内容 4.1 检查范围

4.2 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现场、查整改。4.3 检查内容

4.3.1 查思想:检查全体员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是否正确,安全责任心是不是很强。有无忽视安全的思想和行为、即查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素质。

4.3.2查制度: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在生产活动中是否得到了贯彻执行,有无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现象。4.3.3查管理:检查是否对员工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4.3.4 查现场:(1)设备设施

① 设备、设施是否配备完善的安全防护装置,及使用情况; ② 设备设施是否按规定进行维修、保养和定期检查; ③ 电器设备的绝缘情况,是否进行了接地; ④ 必要的警示标志是否齐全; ⑤ 是否有妨碍操作的其他因素。(2)工作现场环境

① 工作现场是否布置合理地面是否干净整洁; ② 照明温度是否合适; ③ 物品摆放是否合理; ④ 消防器材是否配置完善。(3)劳动防护用品

①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是否齐全、有效;

② 生产车间作业人员是否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4)人的行为

① 是否有违反操作规程的情况; ② 是否有违反纪律的情况; ③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5)特殊场所安全检查

① 对库房、配电室、喷漆房等特殊场所进行安全检查。4.3.5 查整改:

② 对整改措施的落实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

5、检查方法及要求

5.1 “看”查看资料、记录、操作证、安全标志和设施防护情况。5.2 “听”听作业人员对安全工作的汇报和介绍。

5.3 “问”了解生产人员对安全知识和技能掌握的熟练程度等。

6、隐患整改

6.1 对查出的隐患,各级、各部门应下达整改指令,限期整改。6.2 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必须立即安排整改,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间进度,并及时上报有关责任部门,以便指导、帮助、协调解决,确保人员和设备设施安全。

6.3 对于因物质技术条件的限制,暂时无力解决的隐患,除采取可靠的临时措施外,应列入安措计划进行解决。

7、安全检查表的编制 7.1 编制安全检查表的依据

(1)有关规程、规范、规定、标准与手册;

(2)外事故信息;

(3)本单位的实际情况。7.2 编制安全检查表的程序与办法

③ 以人、机、物、管理和环境因素分析;以检查目的为研究对象,从安全观点出发,从“人-机-物-管理-环境”系统出发,编写检查要点。

7.3 编制安全检查表应注意的问题

④ 编制“安全检查表”的过程,实质是理论知识、实践经验系统化的过程,为此,应组织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安全员深入现场共同编辑。⑤ 按隐患要求列出的检查项目应齐全、具体、明确,突出重点,抓住要害。

⑥ 避免重复,尽可能将同类性质的问题列在一起,系统地列出问题或状态,另外应规定检查方法,并有合格标准。

⑦ 各类检查表都有其适用对象,各有侧重,是不宜通用的。如专业检查表与日常检查表要加以区分,专业检查表应详细,而日常检查表则应简明扼要,突出重点。

⑧ 危险性部位应详细检查,确保一切隐患在可能发生的事故之前就被发现。

⑨ 编制“安全检查表”应将安全系统工程中的事故性分析、事件性分析、危险性预先分析和可操作性研究等方法结合进行,把一些基本事件列入检查项目中。

8、考核

凡未认真开展各项安全检查、未按期整改隐患或整改部到位的部门。按《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9、本制度由安全员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7.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职责 篇七

1“双随机、一公开”制度的内涵

“双随机”,第一个随机,即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随机抽取。省、市、县消防部门建立社会单位数据库,每次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前从社会单位数据库中按比例随机提取、确定被检查单位名单;第二个随机,即消防监督执法检查人员的随机选派。省级消防总队、市级消防支队建立消防监督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每次消防监督检查确定的范围和数量,随机抽取消防监督人员,组成消防监督检查组,对被抽取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一公开”,即消防部门将随机抽取单位的范围、比例、数量及具体单位名称向社会公开,消防抽查结束后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

2 建立“双随机、一公开”制度的作用

“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检查制度,是对现行消防监督制度的重大改革,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政府职能转变的新型消防监督制度。

2.1 改革消防监督检查制度的必由之路

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向纵深发展。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创新监管方式,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从2015年开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制度,切实转变了监管方式,企业增强了依法履行义务的自觉性,规范了市场经营行为,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了消费者权益。目前,国家税务、文化、质监、环保、统计等监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部署,也在积极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制度。

公安消防部门也要服从国家社会管理制度改革,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优化服务的要求,把消防监督管理纳入国家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把消防安全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的统一归集、依法公示、联合惩戒、社会监督的范畴,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社会化消防工作网络。

2.2 改革现行消防监督检查模式的现实需要

公安消防部门坚持问题导向,对火灾发生多的同类型单位场所,采取“随机确定抽查单位、随机选派消防执法人员,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的消防监督检查方式,有利于发现行业系统单位消防安全存在的普遍问题,对整治系统性火灾隐患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按照分类监管的原则,对高层、地下建筑、综合体建筑,大型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等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单位开展重点检查,能有效抓住火灾防控重点,切实提高监管效能。按照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的要求,有利于厘清消防部门的监管职能边界,有效整合执法资源,解决目前一些地方存在的“不去检查”、“检查不发现问题”、“发现问题不责令整改”、“不实施处罚”等问题,规范消防监督执法行为。按照公开、公正、廉洁执法的要求,有利于依法对消防部门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消防监督人员只能在阳光下依法履行职责,让群众监督整个执法过程,有效避免发生消防监督人员和被检查者之间存在幕后交易、权力寻租、滥用自由裁量权等问题,杜绝违法腐败案件的发生,对廉政建设发挥制度性作用。

2.3 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有效手段

公安消防部门对被随机抽查到的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全面消防监督检查,检查发现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落实消防管理,存在较多违法行为或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依法从严从重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并列为消防违法违规“黑名单”单位,在政府联合监管平台公示,归集到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让列为消防违法违规“黑名单”的单位“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这就意味着每个社会单位的头上都悬着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随时都有可能被公安消防部门抽查,形成有效震慑,强制单位必须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设置和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做到本质安全,依法依规落实日常消防管理,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切实防止火灾发生,真正形成单位“消防安全自管、火灾隐患自除、事故责任自负”的社会消防管理局面。

3 建立“双随机、一公开”制度的路径

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检查制度,在现阶段,应当做好以下六个方面工作。

3.1 完善细化消防法规

随机抽查不是随便检查,公开也不是走过场,必须建立一整套完备的制度和规则,保障“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检查的良性运行。首先,应积极开展消防法规的制修订工作,完善消防法规体系。在消防法规和制度中明确消防监督检查实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明确建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公示制度,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单位名录制度,严重消防违法违规“黑名单”制度,单位信用联动惩戒制度,以及消防监督检查的负面清单和免责条款等。同时配套制定随机抽查规则,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比例、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

3.2 建立健全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单位要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应有完善的消防管理标准作保障,用标准指引和规范单位的消防管理工作。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作了规定,但由于单位种类较多,规模不一,火灾危险性程度不同,很多单位消防责任制不落实、消防管理不到位,需建立符合各类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实际的消防管理标准。借鉴美国、英国、日本、德国等国经验,依据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分行业、按类别建立各类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标准或消防管理导则,使每类型大小单位的消防管理有规可依,有章可循,让每个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都清楚消防安全管什么、怎么管、怎么管到位,火灾隐患如何发现、消除,如何组织扑救初期火灾和组织人员疏散逃生。

3.3 建设单位消防大数据平台

要实现随机抽查,必须要有全面的社会单位底数和台账。省、市、县消防部门要依托当地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企业数据库,建立消防监督管理的单位名录库,搭建社会单位消防监管信息大数据平台,为随机抽取消防检查单位提供支撑,为行业性、系统性、区域性火灾风险防控预警。单位名录库的基本信息要统一标准,统一格式,应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消防管理负责人姓名、电话,生产经营性质、规模、消防设施、火灾危险性等内容。建立单位消防大数据平台,应结合当地智慧城市、物联网、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中心建设,整合已建立并运行的互联网公众服务平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系统,实现对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及生产经营场所合法性情况、日常消防管理落实情况、发生火灾情况、受到消防行政处罚情况等数据互联互通。同时,全面实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确定及履行职责情况,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正常运行情况,日常消防巡查检查情况“三项备案”制度,单位定期向消防部门申报,实行“红、黄、绿”三色监管,为随机抽取行业单位及比例提供依据。

3.4 建立消防监督检查名录库

要实现随机抽取消防监督检查人员,省级消防总队、市级消防支队要建立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将取得消防监督检查资格的人员纳入名录库,并分专业、分职称、分消防监督业务能力建立抽查系统。每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检查时,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消防监督人员,集中组成检查组,对随机抽取行业系统单位进行检查。检查前,要进行培训,确保每名消防检查人员能依法依规检查执法,督促指导单位整改火灾隐患。抽查过程中,要运用执法记录仪等记录检查执法情况,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同时,要对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录入新增加消防监督人员,及时调整监督检查能力不足、不作为、乱作为人员。

3.5 实行定向和不定向两种抽查方式

消防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年度抽查计划,制定“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事项清单和消防监督检查表格。为保证消防部门对单位消防监督检查的覆盖面和监督执法力度,消防监督抽查应当采取定向和不定向两种抽查方式。定向抽查的范围和对象应当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省级公安消防总队组织,市级公安消防支队实施,要定期对高层建筑、地下场所、城市轨道交通、综合体建筑、大型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进行监督抽查,抽查不限定次数,每次抽查的单位数量由省、市公安消防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不定向抽查的范围和对象应当是居民住宅区和“九小场所”单位,由市级公安消防支队组织实施。每年年初要通过社会单位消防监管信息大数据平台“红、黄、绿”三色预警,季节性特点、行业性火灾发生情况,对本地消防安全形势进行评估,作出抽查计划,并向社会公告。对火灾发生多、投诉举报多、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业系统单位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县级公安消防大队和公安派出所,重点开展举报投诉的检查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3.6 公开公示和信用管理

公安消防部门要积极推动将“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检查信息纳入当地政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检查前,公开抽查的依据、抽查的主体、范围、比例、内容,检查结束后,公开公示消防监督检查结果。要进一步完善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建立消防安全“黑名单”档案,建立与政府部门之间、上下之间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机制,推进消防监督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对列入消防安全“黑名单”的单位,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单位遵守消防法规的自觉性,强化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

摘要:分析消防监督检查实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的可行性,提出完善消防法规,健全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建立单位消防安全大数据平台,建立消防监督检查名录库,实行定向和不定向两种抽查方式,公开公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纳入政府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等机制。

关键词:“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检查,消防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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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伟明.赴日本参加“中日消防防灾研讨会”并进行消防业务考察的报告[R].公安消防部队出访考察情况汇编,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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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马恩强.浅谈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J].消防科学与技术,2012,31(11):1213-1216.

8.燃气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篇八

XXXX年XX月XX日

XXXXXXXX天然气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为加强对燃气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推进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燃气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检查如下;

一、安全检查是建立良好的安全环境和生产秩序,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要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普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制度化、经常化。

二、开展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建立各级领导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

三、安全检查的内容是查思想、查纪律(包括劳动纪律、工艺纪律、操作纪律、工作纪律)、查制度、查违章、查事故隐患。

四、安全检查采取日常、定期、专业、不定期四种检查方式,专业检查时,以各主管部门为主,组织有关单位参加。

五、日常检查按如下方式进行:

1、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在业务范围内,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问题,及时督促解决。

巡回检查。

六、定期检查包括季节性检查

1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冻、防漏为重点。2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暑降温为重点。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冻、防漏保温为重点。4 冬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爆、防冻、防凝为重点。

2、生产岗位的班组长和工人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

七、节日检查。

1、重大节假日前,应制定详细的安全运营方案,组织对燃气设施、设备的各项安全管理安全性能进行检查。安全管理措施的检查重点是岗位责任制、安全防范措施、应急抢险措施的健全及落实到位情况。设备安全性能检查的重点应包括各段中低压管道、阀门、阀井、调压设备;站场进出气设备;各种安全装置、保险装置、重要零部件的连接及安全

状况,各气源控制部分的灵敏度、各种安全防护设施有效性及各类安全警示标牌的清晰、醒目程度。

2、进行安全检查后,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详细记录各类设备的检查部位、现状及保养结果,有负责检查人员的签名和日期,还应有负责对此记录审核的负责人的签名确认。

3、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设备隐患,应对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规范要求,制定方案,明确专人,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和结果做好整改记录备查。

4、对发现的设备隐患,在重大节假日前未能整改完毕或设备维修整改后仍未达到国家技术标准要求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负责该设备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停用手续,严禁将不合格的设备或新安装未检验的设备投入使用。

5、重大节假日前的专项安全检查记录、相关隐患整改见证材料等,应整理建档,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存档备案。

6、每逢重大节假日前的一周内,各负责人应对自己辖区内的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落实情况;(2)重大节假日安全运营方案,应急措施;

(3)重大节假日前企业安全自查情况记录及相关材料,对存在问题或隐患的整改情况、防范措施;

(4)设备法定检验、注册登记情况;

(5)各燃气设施和设备的安全警示牌的齐全、醒目情况。对重大节假日的安全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表,表中应详细记述被检查地点的情况、检查设备的种类及安全情况等,表内必须有检查人员签

署的姓名、检查日期,八、企业每年对压力容器、电气设备、安全装备、监测仪器、消防设施管道系统分别进行专业检查。

九、企业应在装置开、停工前、新装置竣工试运转时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

十、对于入户安全检查要要个按照规定,对用户设施有无人为损坏、有无私自改动、锈蚀,胶管有无老化,有无燃气泄漏,燃气计量仪表是否正常等进行检查。发现隐患要及时告知用户并维修整改。

十一、各种形式安全检查都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9.专职质量安全检查员岗位职责 篇九

1、掌握国家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工艺流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质量标准、安全规范,并负责贯彻执行。按照建筑工程的检验评定标准对施工全过程实施质量检验评定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安全规范、规程、标准和劳动保护法规以及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及质量是企业生存的方针,认真抓好劳动保护、文明施工、消防、保卫及施工质量的督查工作。

2、熟悉施工图纸、相关技术资料,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对关键过程和特殊过程进行重点控制,保证工程质量,负责施工现场的全面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各工种施工人员、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规程,指导实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3、负责组织工程的质量日检工作,参与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和质量问题的调查分析,负责督促技术人员对产品进行标识管理,掌握施工进度及生产情况,做好新进场工人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督促作业班组开展安全生产。做好各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的检查,督促每天的危险源统计和公示。积极参与各项施工方案、组织设计的编制、审核,并督促落实。

4、负责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检查,利用周检、日检、抽检、随检查出各种隐患,制止和纠正各种违章违规现象,及时总结、汇报检查整改情况,填写《项目部每周质量安全自查整改记录》,定期上报,对违反安全条例、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或遇到严重险情,及时向项目经理和职能科室报告,并进行相应处理。

5、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质量、安全不符合要求时,签发“质量问题通知单”或“安全隐患通知单”,提出整改意见,并对整改效果进行复检,直至合格。对于影响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或重大安全隐患,不得自行处理,须向公司职能科室汇报,并按职能科室的要求监督整改。

6、坚持原则,正确反映施工质量情况,对质量评定和核定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直接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做到腿勤、嘴勤、眼勤,使现场的质量安全设施,人的质量、安全行为始终处于受控状态。作好工程的检查验收,全面实行样板引路制,认真落实班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的三检制度,杜绝不合格品的出现。

10.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篇十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加强管理,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特指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定期检查:由项目部安全副经理每季度组织一次施工现场安全大检查,检查人员由项目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现场负责人组成,按照安全检查评分标准项目、内容对安全管理、施工用电、施工机械等进行全面大检查。做好检查与总结相结合,检查与评比相结合,检查与奖罚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对危险隐患较多的现场进行停产整顿,对运行不良的电气设备、垂直运输设备、架设工程等要坚决停止使用。整改之后,有检查组复查合格方准使用。项目工程部每七天检查一次。

2、验收安全检查:按照检查表列的项目,确实基本达到规程要求后由施工员和操作班组签字,然后在自检的基础上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检查验收并签字后,才能正式使用。

3、班组安全检查:由班组长和兼职安全员负责进行班前班后安全检查。检查的重点是班组使用的设备、手动、电动工具、安全帽、安全带等及作业面防护措施,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更换,确保作业安全并作好记录。

4、季节检查:针对季节气候特点,对可能给安全施工带来危害由项目部组织季度检查安全检查。冬季安全检查主要查防冻、防滑、防坠落、防火灾、防中毒的各项措施。暑季安全检查主要内容是露天作业人员的作息时间是否调整,休息的宿舍是否通风。防暑降温的饮品供应是否符合卫生要求。检查组由项目部安全副经理带队,专职安全员和兼职安全员等组成。风季检查主要内容是各种其重设备、垂直运输设备、架设工程、临时宿舍等有无倒塌的危险,如发现问题随时加固,风季检查应由项目部领导亲自带队,达到边检查,边加固的目的。

11.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制度 篇十一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各企业必须坚持日常性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二、检查督查原则

1、实行安全生产领导组集中负责的原则。

①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领导组实行一把手全权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成员及责任单位直接负责的原则。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和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区内安全生产的工作调度,检查督查组具体负责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

②组成并组织相关专家参加的专项检查督查组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

③规划建设局在市建设局安全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开工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督查。④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实行谁检查、谁督促、谁负责的一揽子到底责任制度。

2、实行重点检查督查原则。

①、检查督查工作应结合阶段性和季节性工作重点,深入生产一线和作业场所进行检查。

②、检查督查组对事故频发、重大事故隐患突出的企业实施重点检查、督查。

三、检查督查方式

安全督查、检查分为定期性、经常性、季节性、专业性、综合性的安全检查。

1、定期性检查。检查督查组组织的定期全面的安全检查。检查周期一般为:每季组织检查一次,企业每月组织一次,车间每周一次,班组、岗位按一定周期进行检查。定期检查的面广,有深度,能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2、经常性检查。各生产单位分管负责人或安全人员根据生产情况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的经常性检查。检查中要狠抓易发生和可能发生事故的主要因素,变事后处理为事前预防。

3、季节性检查。各生产单位根据季节变化,按事故发生的规律对易发生的潜在危险,突出重点进行季节检查。如冬季防冻保温、防火、防煤气中毒;夏季防暑降温、防汛、防雷电等检查。这种检查可提前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4、专业性检查。由检查督查组组织,以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为主,根据各专业特点而进行的专业安全检查(如锅炉、压力容器、防火、防爆、电气等专项检查)。此类检查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专业要求,用于检查难度较大的项目。通过检查,发现潜在问题,研究整改对策,进行技术改造,及时消除隐患。

5、综合性检查。检查督查组组织专家一起参与,对下属各企业或生产单位进行的全面综合性检查。综合性检查各个职能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整改措施要及时落实,必要时也可组织进行系统的安全性评价。

四、检查督查方法

1、检查督查组要听取被检查企业关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向被检查企业询问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2、检查督查人员深入现场实地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查看各种资料、记录和台账等基础工作。现场检查要以随机抽查和暗访为主。

3、检查督查组要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评议,形成检查意见,对被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给予点评,提出整改意见。

4、检查、督查要有台账和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被检查单位、检查人员、检查内容、事故隐患或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和方案、整改完成情况等。

五、检查督查时间

1、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检查。元旦、春节、五

一、安全生产月、国庆等重大节假日及重大活动,组织开展综合性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查。

2、定期检查。安全生产日常检查要求企业每月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组每季度检查、督查一次。

3、根据区的工作要求,开展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抽查及专项督查。

六、检查督查的主要内容

1、国家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安全条例、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的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考核奖惩落实情况。

4、职工安全生产技能知识培训教育情况。

5、按照国家(行业)安全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情况。

6、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和人员配置情况。

7、严格实行“三同时”制度以及是否保证安全生产必要的资金投入情况。

8、重点场所、部位(岗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9、依法为职工配备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情况。

10、依法为职工进行工伤及社会保险投保情况。

11、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学习、持证上岗情况。

12、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

13、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14、实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

15、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落实情况(包括安全统计报表、台帐的原始记录和动态管理等)。

七、检查督查及整改要求

1、检查督查组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

2、检查督查组要向被检查企业及时反馈检查、督查意见,对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要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期限、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3、对检查、督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跟踪监督,实行“编号登记、限期整改、跟踪督查、复查销号”制度。对事故隐患未按要求整改的企业,报市直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停业整顿。

4、被检查企业:必须认真落实检查督查组提出的整改要求,按照检查督查组提出的整改时间及时整改。对一时不能整改,严重威胁生产、从业人员安全的安全隐患,必须停产停业,制订详细的整改方案,完成整改。对检查督查组下达的整改任务,被检查企业必须按整改时限,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

5、检查、督查人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在每次检查前要认真制订检查计划,做到工作目标明确,有的放矢。在检查、督查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保守被检查企业的技术秘密,不得影响被检查企业的正常生产。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不得妨碍和干扰正常的安全检查、督查。

6、每次检查、督查后,检查督查组对检查、督查情况进行汇总,报安全生产领导组审查备案,由安全生产领导组对检查、督查的情况进行通报。

七、检查督查的通报和考核

1、检查、督查的报告。领导小组每月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听取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组的情况汇报,报告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情况,并向市安委会报告;各企业每月要形成安全生产工作自查情况报告报安全生产领导组。

2、严格执行检查、督查通报制。安全生产领导组办公室每月对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对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安全生产领导组将其列入督查对象。安全生产领导组对开展的安全生产活动,适时进行督导、检查、调度,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并将活动开展情况纳入各部门、单位目标管理责任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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