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室管理细则

2024-10-17

监控室管理细则(精选12篇)

1.监控室管理细则 篇一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马莲台煤矿文件

马莲台煤字[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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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矿属各部门、区队:

矿井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在矿井的安全生产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提高矿井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监控系统稳定、可靠、准确、有效的运行,充分发挥矿井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的功能,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望各科室、区队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执行。

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马莲台煤矿

二0一0年三月四日

主题:下发 矿井 安全监控系统 管理制度 考核办法 通知

抄送: 矿长

副矿长

总工 马莲台煤矿印发: 共21分 存档2分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

一、矿井监控网络的管理

(1)井下监测监控网络由矿调度室全程监控管理,井下各单位应全力配合。凡属井下相关单位责任区域之内,使用单位对该区域内安全监测监控装备和线路应规范使用和正确维护。由于非正常使用造成监控设备故障,对使用单位要追究责任。

(2)对于监控设备移动频繁的采掘工作面,使用单位班组长必须按标准要求及时进行移设悬挂。

(3)在设有监控装备地点附近放炮和进行支护作业时必须对监控装备、线缆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掘进工作面放炮前应将传感器移至安全位置,放炮后应及时恢复设置到正确位置。(综采工作面传感器距端头标准为10米以内,掘进工作面传感器距端头标准为5米以内)。传感器的悬挂必须符合安全规程标准(距顶不得大于30CM,距帮不得小于20CM)。

(4)各单位对所管辖范围内(机电设备管理及工作责任区)监控装备的日常维护工作包括: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每天进行除尘,传感器应保持干燥,避免洒水淋湿,维护、移动传感器时应避免摔打碰撞,及时汇报监控装备出现的异常情况等,保持监控线缆的整洁和悬挂整齐,及时移设监控装备和盘挂监控线缆,并做到移设符合标准,盘挂整齐。监控管理人员进行不定时检查,一旦发现责任区域的监控设备、线路等未做日常维护或维护不到位,对责任区域带班工长予以处罚,并责令整改。(5)凡在各单位使用范围内出现监控装备保护不周,由于设备损坏、丢失,而造成矿井监控网络信号不正常、监控设备及线路损坏,由使用单位承担材料费用,矿井监控管理人员负责修复调试,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处理。同时追究该单位管理责任,并查明原因、落实到人,予以处罚。

(6)井下布置的传感器,各使用单位按规程要求进行悬挂,新区域监控网络的布置方案以及局部网络的变更均由生产技术部提出设计,各职能部门审查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井下的监控线路必须在矿监控管理人员的指导下方可进行线路联接和拆除工作。

(7)井下监控设备应保持24小时不间断供电,各分站备用电源的设计供电时间为2小时,当井下供电区域停电达到2小时以上时,及时汇报矿调度室,矿调度室应及时与监控管理人员取得联系,以便按实际情况进行现场处理。

(8)各使用单位的采掘工作面设计、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包含安全监控系统的设计方案及安全管理措施,并在实际生产中严格遵照执行。

(9)为进一步规范和协调管理,对监控管理人员给予以下权力: A、有权依据本管理办法对相关使用单位安排和布置工作。B、有权对查出的问题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和要求立即整改。C、有权提出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做出处罚。D、有权制止破坏或对监控装备有安全威胁的行为。

F、有权在监控装备不能按要求使用及正常维护时停止作业地点的工 作。

(10)负责全面管理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的监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矿井监控网络的巡检和维修工作,具体包括:主监控装备及时移设。定期的巡检,传感器的标校维护、井下监控网络故障处理、指导井下局部监控网络的搬家以及安全监控装备帐、卡、牌、板记录等业务。

二、处罚办法

(1)监控线路和装备的正常使用及维护,均纳入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日常考核之中,处罚时同样纳入单位的标准化考核中。

(2)井下监控线路和装备遭损坏或丢失,对使用单位给予以下罚款: A:井下线路被破坏,主控电缆500元/处,支线电缆200元/处,视频光缆200元/芯。

B:井下监控设备和传感器损坏、丢失或造成设备报废,由使用单位照价赔偿,并追加罚款200元。

要求处罚必须按责任大小落实到人,罚款至300元以上时,单位主要领导承担50%。

C:未经监控管理人员同意,随意拆除或断开分站电源供电,不得随意在监控专用电源另接电源做他用,每次罚款200元,造成设备故障和损坏的追加处罚。

(3)监控管理人员进行不定时检查,发现责任区域的监控设备、线路等未做日常维护或维护不到位的将对责任区域带班工长责令进行整改并 予以处罚100元,未认真执行监控管理人员提出的整改,或不能如期整改,每项处200元罚款。

(4)使用单位不得随意更改或拆除安全监控断电器的接线,如遇特殊情况需必须经过负责安全监控的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更改或拆除断电器接线。否则,发现一次对使用单位罚款200元。

(5)随着采掘工作面的推进未及时移设传感器发现一次罚款50元,线路盘挂不整齐发现一次罚款50元。传感器的悬挂必须符合安全规程标准,否则对使用单位每次处罚100元。

(6)井下停电2小时以上时,变电所值班人员必须通知安全监控管理人员,送电后要及时恢复安全监控电源。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7)各使用单位未规范使用安全监控设备而造成通讯失败的一次罚款100元。

(8)本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有不当或不妥之处,有待于不断完善。最终解释权归调度室。

附:传感器悬挂标准(巷道回风流)

传感器悬挂距顶不大于30厘米,距巷帮不小于20厘米,悬挂位置应选择巷道顶板完好、支护良好,无淋水的位置。

2.监控室管理细则 篇二

关键词:地铁车站,站场,管理,协调

地铁建设工程是一项庞杂的系统工程, 特别是在车站土建主体结构基本完成后, 各设备系统承包商和公共区装修单位将陆续进场施工, 形成多个专业交叉施工, 涉及多专业、多单位、多环节、多接口, 为了使各项工作能够顺利地开展, 保证工期和施工质量, 以下从几个方面研究制定相关细则。

1 站场地盘管理范围及内容

各地铁车站机电安装承包商为站场地盘管理商, 负责从土建场地移交后至开通移交给运营时期的地盘管理, 负责与土建、装修、各设备系统专业施工接口的协调管理。

2 施工临时电源管理

土建施工电源, 无论是土建施工单位报装的, 还是业主报装的, 未经业主同意, 一律禁止擅自报停, 由土建施工单位管理的施工用变压器由土建施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至该轨道交通线路开通运营。机电安装单位进场后, 从土建承包商变压器引出一级配电箱, 并安装计量电表, 土建施工单位予以配合。

机电安装承包商应从其管理的电表后, 在车站站厅和站台两端及适当位置设置二级配电箱。各专业承包商进场后需用电时, 应向机电安装承包商进行申请, 经设备监理审查后方可接入三级配电箱。二级配电箱 (含) 以前的用电安全由机电安装承包商负责, 二级配电箱以后的用电安全由使用单位负责, 服从机电安装承包商的管理。三级配电箱内必须设置漏电保护器、电表等, 每月定期向机电安装承包商缴纳电费。施工现场严禁乱搭乱接电源。

3 施工协调制度

施工协调制度分为两级, 一级协调由机电安装业主负责, 二级协调由设备监理和机电安装承包商负责。

1) 一级协调的范围、内容及目的:a.为设备安装阶段各专业承包商提供正式沟通渠道;b.讨论各专业施工 (安装) 进度及各专业的施工范围和其他不同专业协调事项;c.对全线各车站施工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解决。

2) 二级协调的内容、范围及目的:a.协调地铁车站各个施工专业临水临电、预埋件、预留孔洞、设备运送通道、房间移交等;b.对车站个别管线密集或施工难点进行讨论并制定相关解决措施;c.协调车站地盘管理及安全文明施工等。协调事项采用施工现场协调和会议协调的方式, 参加单位和人员须按时参加, 形成会议纪要并签字确认, 后期遵照会议议定事项进行施工 (安装) 作业。

4 施工场地 (房间) 移交

施工场地 (房间) 的移交由站场部组织, 建设总部相关部门及土建、装修、设备专业承包商、设备监理及相关设计单位参加。站场地盘管理商未进场时, 由各设备系统专业和装修专业提出进场要求, 土建专业分别对其进行移交。

移交原则:车站实体已按设计要求和合同要求施工完成, 并达到移交标准。但如确实因工期安排的需要, 也可实行分期移交。

移交的内容:车站结构、出入口、风亭、吊装井、废水泵房等各设备系统专业所需的施工场地 (房间) 和作业空间。

1) 移交的标准和要求:a.车站地下部分、出入口、风亭及隧道原则上已施工完成;b.分期移交时, 至少提供一个出入口和一个风亭, 供车站设备安装承包商进出车站施工使用;c.临时用水、用电、道路等按现状移交;d.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 各工程承包商有拆除对后项工程承包商已无用的施工临时设施, 清运因地铁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的责任和义务, 做到“工完、料清、场地净”;e.对后项工程需用的施工临时设施 (施工用水、用电、施工用房、施工便道等) , 前项工程承包商应予以后项施工承包商创造便利条件, 前项承包商的临时设施须经业主同意后方能拆除;f.前项工程承包商移交场地时, 应结清其产生的水电费用, 将临水临电设施一并交到后项工程承包商。如因工期需要, 前项工程承包商无法撤场时, 应配合后项工程承包商接入“临水”“临电”, 后项工程承包商应对使用的水电进行挂表计量。

2) 移交程序和要求。a.移交前的准备。土建承包商根据联合检查反馈的检查情况, 对需要整改的部分, 在移交前整改完毕。b.车站实体及施工场地 (房间) 的移交。各设备系统专业按照各专业的接口分别对孔洞、预埋件、建筑限界、各设备基础、净空等, 按照土建施工图纸一一进行检查和验收, 移交双方和相关部门进行签字移交。移交后的车站实体及施工场地 (房间) 的管理权由机电安装承包商负责。

5 大型设备进场吊运、安装管理

地铁车站供电设备、高低压柜、风机、冷水机组、屏蔽门、自动扶梯、垂直电梯等的安装, 及早确定大型设备的运送时间、运输路线、预留孔洞、存放场地等。各专业设备承包商应制定大型的设备进场专项方案, 进场专项方案应包含设备拟进场时间, 运送线路, 堆放地点, 配合部门等相关内容。并报监理审查, 报站场部备案, 由站场地盘管理商根据现场情况安排具体进场时间。

进场专项方案确定后, 设备承包商应在规定时间内, 按照既定的运送线路, 运送至指定的地点存放。

6 成品保护管理

施工过程中各专业承包商应加强成品保护力度, 避免造成成品损坏。

土建承包商将车站和隧道结构移交后, 后项工程承包商 (装饰装修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各系统专业工程等) 需要在车站结构、隧道结构、结构防水等涉及结构安全和功能的部位进行施工时, 须经业主和设计单位认可后, 方能施工。

对于专业间交叉作业时, 双方技术人员应相互提出成品保护的要求, 并做好记录, 交叉作业过程中若出现损坏工程成品的, 责任方须承担相关费用。

各专业承包商进场前, 应检查各自施工区域范围内的工程成品, 如有损坏应立即通知相关专业。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该区域的工程成品有损坏现象, 该施工区域责任方应无条件对工程成品进行修复, 或承担该工程成品的相关费用。

设备安装过程中, 成品保护由设备安装承包商负责;设备安装完成后, 设备安装承包商应采取必要的成品保护措施, 经设备监理确认后, 安装人员方可离场。

7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进入现场施工的各专业承包商须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安全法律、法规、规范和住建部、湖北省、武汉市现行安全生产的文件进行安全生产。

各专业承包商进场施工前须将各自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名单报设备监理审查, 站场部备案。

设备监理定期召开安全监理专题会议, 会议中应包含各设备专业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 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监理应通报安全检查情况及下一步安全生产的工作重点等。

施工现场采用封闭管理, 进出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须佩戴统一的工地出入证, 标卡应注明人员姓名、单位、照片等信息, 出入证采用A, B证的形式, 由使用单位按统一格式制作, 报机电安装承包商及设备监理盖章备案。

进入现场施工的各专业施工人员, 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 及时清除当天产生的建筑垃圾, 做到工完场清。

现场作业人员应服从站场的有关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 接受文明施工管理人员的监督。

8 结语

3.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细则试行 篇三

中国证监会于2002年12月颁布了《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这次出台的细则共分七章四十条,对专业人员如何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及执业证书的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细则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估机构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必须在取得从业资格的基础上取得执业证书。

4.网络舆情监控小组工作细则(共) 篇四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舆情监控小组工作,加强舆情监测,防止不良信息的侵害,提高我校网络舆情监控与引导的力度,保障校园网络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如下。

第一条 网络舆情引导与监控管理

网络舆情监控小组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管理,小组成员由辅导员、各系选派的政治觉悟高、工作能力强、学有余力的优秀学生组成,主要负责我校网络舆情的引导与监控工作。

第二条 网络舆情监控员及管理员职责

一、工作范围

(1)监控与学院相关的新闻网页、论坛和主题贴吧。(2)辅助舆情监控小组开展日常工作。

二、工作职责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并以此作为开展宣传工作的理论武器,做好各项工作。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正确理解和运用网络舆论监督的权力,准确把握网络舆论监控的工作方法和形式,以改进工作、解决问题、增进团结、维护稳定为出发点,确保网络舆论监控的准确性。(2)做好网络监控工作。监视、管理校内外参与学生较多、影响较大的网页、论坛和贴吧,正确引导舆论方向,对网民关注度高、影响较大,并可能成为持续关注焦点的事件与人物,第一时间直接向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老师汇报。同时在相关贴吧、论坛等发布关于我院的正面消息,加强宣传密度。对一些容易引起网络舆情混乱的消息及时介入、引导,及时解惑答疑,确保信息传播可控制,可预测,做到发现及时、汇报及时、疏导及时、处置及时。

(3)做好工作记录。认真、详细地完成工作记录,特殊事件要做好跟踪,记录处理过程及结果。对于不利我校声誉的重大舆情信息或其他需特殊关注的舆情信息要做好仔细认真的档案保存工作。

(4)认真编写《舆情汇报月报》。网络舆情监控小组根据舆情反映的内容和学生关注程度等进行研究、预判,涉及到学生关注度高、影响较大,并可能成为持续关注焦点的舆情,第一时间直接向上级领导汇报。每月定期完成《网络舆情汇报》,对当月的网络舆情及监控结果等进行总结。

第三条 网络舆情的引导与控制

(一)通过校园内部网在学院贴吧、微信等信息平台发布的虚假信息、不实信息、未经学院官方认定的信息,以及学院相关机密信息等,网络舆情监控小组可直接进行官方回复或删除,若无监控权限,可及时联系相关论坛、贴吧、微信等平台的管理员协助处理,必要时发布官方信息予以说明。

(二)在校园网以外的Web主页、BBS、博客等公众信息服务系统发布的有关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的不实信息、有害信息,网络舆情监控小组应及时上报学生工作部(处)相关负责老师,学生工作部(处)及时报告校领导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并根据具体情况报上级有关网络管理部门处理。

第四条 网络舆情监控小组工作重点针对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否定四项基本原则;

(三)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四)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五)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六)损害我校声誉、形象的不实言论; 第五条 工作制度

(一)值班制度。网络舆情监控小组安排值班时间。值班时不得迟到、早退或玩忽职守;

(二)例会制度。网络监控小组每双周召开例会,对过去的网络舆情进行总结和交流,部署近期工作;

(三)报告制度。对值班期间发现的关于我校较重大舆情要及时报告给上级领导老师;

5.河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实施细则 篇五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提升运行效果,发挥自动监控数据在环境管理中的应有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县以上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维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数据传输网络和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组成。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自动监控设备的运维,是指从事自动监控设备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

第五条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指导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工作制度和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

第六条 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工作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其他污染源的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工作由设区市、省管县(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第七条 省环境保护厅定期对设区市、省管县(市)环境保护局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八条、省、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应设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机构并配置专职人员,负责协调本部门的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其它区县(市)参照执行。

第九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环境监测、环境监察和污染源监控机构将本机构收到的有关重点监控企业的信息,以及本机构的工作信息,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通报。

第十条、各级环保部门每年发布本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并通过本部门官网和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列入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排污单位,应当在9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完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调试、比对监测、联网、验收等各项工作。

并依法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有关规定建设规范化的排污口;

(二)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监控站房,监控站房内和采样管路应安装视频监控,视频资料至少保存一个月以上;

(三)承担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职责,对其他自动监控设备负有看管职责,并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四)按照《河北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施办法》的规定,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应承担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自动监控设备的选型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各级环保部门可以根据辖区的实际,制定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通过验收的自动监控设备,每季度按照《河北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施办法》进行有效性审核。有效性审核过程中因企业原因造成的延误,由企业承担相关责任;实施委托运维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自动监控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当及时检修并向环境监察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自动监控设备的运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运维单位应当保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通过验收和有效性审核。

(二)自动监控设备出现下列情况,污染物仍有排放的,应委托具有资质单位实施人工监测,并向环保部门报送具有法律效力的监测数据。

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没有通过验收即进行生产或试生产的;

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逾期没有进行有效性审核,或者有效性审核没有通过的;

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出现异常或发生故障,12小时内不能恢复正常的。

第十六条、环境管理部门使用通过自动监控设备获得的数据应遵守以下规定:

1、使用的数据应是通过验收和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设备获得的数据;

2、使用的数据应当是与环保部门监控中心联网的数据;

3、污染物排放小时均值、日均值浓度是加权均值,当流量数据缺失时,经环保部门同意可以使用实时数据进行计算小时均值、日均值浓度;

4、出现异常数据时应进行修约或人工补录,不能进行修约或人工补录的可根据环保设施DCS历史数据库数据核定;

5、污染物排放浓度每日累计四个小时均值超标的既视为当日超标;

第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自动监控设备应进行淘汰更新:

(一)连续两次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不合格的;

(二)数据传输有效率没有达到国家考核标准的,或虽达到国家考核标准但人工补录数据超过25%的;

(三)自动监控设备因数据造假被处罚的;

(四)自动监控设备不具备密码或密钥管理功能的;

第十八条、重点监控企业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应采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实施运维,签订运维服务合同。合同正式签署或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环保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委托运维的重点监控企业拥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对运维单位进行监督,提出改进服务的建议;

(二)为运维单位提供通行、水、电、避雷等正常运行所需的基本条件;

(三)举报运维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

(四)不得将应当承担的排污法定责任转嫁给运维单位。

(五)配合运维单位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维单位拥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规定程序和途径取得或放弃设施运行权;

(二)不受地域限制获得设施运行业务;

(三)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四)举报重点监控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环境监察机构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运维单位岗位现场操作和管理人员是否经过岗位培训、实行持证上岗;

(二)运维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建立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的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定期校准维护记录、运行信息公开、事故预防和应急

措施等管理制度以及这些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三)自动监测设备是否安装在规范化的排污口,除自动监测设备以外的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是否符合环境管理要求;

(四)自动监控设备是否按照责任环保部门的相关要求联网,并准确及时地传输监控信息和数据;

(五)重点监控企业是否有影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

(六)重点监控企业和运维单位是否有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重点监控企业的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监控设备)因厂内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等原因需要停运或断电的,应当提前3天向环境监察机构报告,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经批准后,按企业正常停运污染治理设施对待。未向环保部门报告,经批准的,按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备对待,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重点监控企业因疏忽造成在线监控平台接收的自动监测数据中断2小时以内的,经环保部门查实,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在此期间缺失的自动监测数据,认定为正常缺失数据,按有关规定予以补遗;对2小时以上发生该行为的,按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备对待,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在线监控平台接收的自动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数据,或者无效数据时,经环保部门查证,按认定的企业实际排放状况对数据予以补遗,对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罚;若无法认定企业的实际排放状况,则将异常数据或者无效数据认定为正常缺失数据予以补遗。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环保部门在行使监督管理权力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职责;

(二)不得无故干预运行单位的正常运行业务;

(三)为重点监控企业和社会化运行单位保守技术秘密;

6.监控室管理细则 篇六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每建必优,精细管理”的工程管理方针,规范项目管理,引领创优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和创用户满意工程建设工作深入有效开展,全面推进“可持续发展报告”建设,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中天五建各项目部工程管理活动。

第二章 奖励基金的提取

第三条 凡在建工程全部按2元/ m2提取,其中市政、路桥、构筑物、装潢及其它工程以800元为单位提取2元,按总造价提取(以合同价为准)。其中集团公司收取1.1元/m2 用于省级以上荣誉的奖励,区域公司收取0.9元/m用于市级以下荣誉的奖励。

第三章 奖励的分类和依据

第四条 奖励分类

一、各级优质工程奖、优质结构工程奖、用户满意工程奖(包括集团公司级、地(市)级、省(市)级、国家级优质工程);县(市)级奖项原则上不予考虑,新开基地根据影响程度酌情奖励。

二、公司及各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管理大检查中通报表扬。

三、当地各级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现场会(或作为观摩工程)。

四、综合管理体系审核无不合格项的。

五、创安全文明工地奖。

六、区域公司确认的其它奖项。第五条 奖励依据

凡在本竣工和施工的项目,必须在当年12月31日前上报公司工程管理处审查备案;获奖工程必须在年终结算前向工程管理处提交获奖证明,否则归属下一年统计。奖罚依据如下: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管理奖罚制度》。

二、优质工程的评定,必须有评审部门的文件或证书。

三、工程管理检查情况,按公司及各级检查部门的通报为依据。

四、综合管理体系审核以审核机构的审核报告为依据。

五、被评为省级文明工地、地(市)级文明工地或在当地召开现场会的,应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评定文件及相关证书(或观摩通知)。

六、未按规定交纳奖励基金的项目,不在奖励范围,且在年终结算时要足额补交奖励基金。

七、项目部在与公司签订的承包责任制中明确创优或创文明工地,并且与管理费费率挂钩

2的项目,不在奖励范围(“鲁班奖”工程除外),超出责任制目标部分另外奖励。对获得“鲁班奖”工程的项目,其在责任制目标范围内的荣誉,按集团公司所占比例奖励(集团公司所占比例:责任制收费中集团公司所占的分成比例)。

八、对外流的创优项目经理,推迟奖励、减少奖励、停止奖励,防止公司荣誉资源流失。

九、发生死亡事故或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在行业中受到通报批评的;发生重大劳务纠纷,造成不良影响,主要责任在项目部的。取消当安全、文明标化类荣誉的奖励。

第四章 奖励细则

第六条 质量安全管理奖励主要对象为工程项目部,以下未作明确的奖励,对象为项目部。第七条 奖励

一、承包责任制规定创优目标以外部分,按差额奖励。

二、被评为地(市)级优质工程的奖励2.5元/m2(省会城市优质工程奖励3元/m2),超出5万平方米的部分按1元/ m2奖励;被评为省级优质工程“长安杯奖”等的奖励8元/m2。

三、被评为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除外)、詹天佑奖、全国建筑装饰工程奖的奖励12元/m2,参建工程每项奖励10-12万元。

四、被评为国家“鲁班奖”的工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每项奖40万元(对项目经理另奖一辆价值30万元的轿车);不足2万平方米的工程奖励20元/m2;超出2万平方米部份另奖10元/m2。参建“鲁班奖”工程每项奖10—12万元。

五、获得省级优质结构工程奖励2元/m2;获市(含省会城市)级优质结构工程的每项奖励0.5元/m2。

以上二~五项不重复计奖,即同一只工程按最高奖计发。

六、被评为地级、省级、国家级用户满意工程每项(同一施工合同合并为一项)奖励1万元、1-3万元、8万元[省级用户满意工程每项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下奖2元/ m2,15000平方米(含)以上奖3万元]。各级用户满意工程按最高奖计发,不重复计奖。

七、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各类检查中,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如下奖励:

(一)在区县(市)级各类检查中获第一名的奖3000元,第二名奖2000元,第三名奖励1000元,受到通报表扬的,酌情给予奖励。

(二)在地(市)级各类检查中获第一名的奖10000元,第二名奖8000元,第三名奖励5000元,受到通报表扬的,酌情给予奖励。

(三)在省级各类检查中获第一名的奖20000元,第二名奖15000元,第三名奖励10000元,受到通报表扬的,酌情给予奖励。在建设部各类检查中获通报表扬的奖50000元。

(四)在五建组织的工程管理大检查中,获第一名奖5000元、第二名奖3000元、第三名奖2000元。

(五)在消防、环保、卫生等各系统各单项大检查中获得名次及通报表扬的奖1000元-5000元。

八、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在项目部召开县(市)、地(市)、省级现场会的,实行提前书面申报制度,报工程管理处。工程管理处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工作安排,并根据当地现场会的影响情况,对项目部分别给予县级3—5万元,地市级4-10万元,省级及以上8-15万元的奖励,具体奖励额度以集团通报为准。单项观摩根据影响程度,由工程处提出奖励额度报领导批准后执行。省级及以上观摩现场会在集团奖励的基础上,五建根据影响程度再酌情考虑增加奖励。

九、集团公司工程管理大检查中,综合排名第一名的奖5000元、第二名奖3000元、第三名奖2000元,其它奖励额度按集团通报为准。

十、获建设部建筑安全奖奖励3.5元/m2;省级安全文明工地奖2元/m2;省会城市文明工地奖1.5元/m2;地(市)级文明工地奖1元/ m2。十一、一个工程同时获建筑安全奖、文明安全样板工地、文明工地等多个荣誉的按最高荣誉计奖,不重复奖励。

十二、对在集团公司“四个最佳工程”评比中获奖的项目部分别奖励5万元。

十三、市政、路桥、构筑物、装潢及其他工程以800元为单位提取奖励基金,标准同房建,按总造价奖励(以合同价为准)。

十四、其他未明确相关荣誉奖励金额可根据集团公司(中天五建)奖励细则中的相应条款由工程管理处酌情考虑。

十五、上级部门的奖励列入五建奖励基金,不再奖到工程项目。

第八条 奖金的分成:以上各项奖励对象为项目部,公司有主要贡献人员的总奖励金额按项目部奖励金额的2%-3%范围控制,并在公司管理成本中列支,项目部主要贡献人员奖励由项目部进行专项奖励。公司具体分配方案由公司根据实际制定,报集团公司审核后发放。项目部分配方案由项目经理按实际情况制定,报区域公司审核后发放。每项工程奖励总金额以管理费上交总数为上限。其他单项奖则根据《工程管理检查评分标准》确定。

第五章 处罚细则

第九条 凡在本竣工和施工项目中有下列情况的,给予如下罚款:

一、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管理奖罚制度》的按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二、省级工程管理检查中受到黄牌警告的项目部罚50000元,被评为不合格、通报批评或被勒令停工整改的项目部罚30000元,质量或安全被实施局部暂缓施工指令单的项目部罚20000元。

三、地(市)级工程管理检查中受到黄牌警告的项目部罚30000元,被评为不合格、通报批评或被勒令停工整改的项目部罚20000元。

四、县(市)级工程管理检查中受到黄牌警告的项目部罚20000元,被评为不合格、通报批评或被勒令停工整改的项目部罚12000元。

以上一~四项中造成停止招投标、取消优秀企业评比资格或其它严重后果的,再追加罚款1~10万元。

五、集团公司工程管理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或评定为不合格)的项目部罚5000-20000元。五建工程管理巡查中受到通报批评的项目部罚1000-10000元;工程管理大检查中倒数第一名罚5000元,倒数第二名罚3000元,倒数第三名罚1000元;在各类专项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的项目部罚1000—5000元。

六、集团公司工程管理检查及抽查中,凡出具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对项目部进行加倍处罚,处罚额度以集团通报为准;五建组织的工程管理检查及平时的巡查中签发的整改单,根据隐患严重程度收取1000-20000元押金,整改及时押金予以返回,限期整改不力的,处以押金同等额度的处罚。七、五建在工程管理检查中增加单项处罚内容。

(一)大、中型设备无证操作、塔吊无证指挥,罚款2000元并责令整改;塔吊在使用中无指挥人员加倍处罚,并责令整改;

(二)大、中型设备安装、拆卸、顶升的分包单位无相应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罚款20000-50000元并责令整改;

(三)大、中型设备安装完成后无项目部、公司、安装单位验收签字,而投入使用的,罚款5000-10000元并责令整改;

(四)大、中型设备未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后投入使用的,罚款10000-20000元并责令整改;

(五)大、中型设备在安装、拆卸前,甲、乙双方未单独签订安全合同的,罚款5000-10000元并责令整改;

(六)大、中型设备在使用后无例保记录、防坠落试验等其它违章违规行为的,罚款200-500元;

(七)大中型设备的购置申请、租赁合同、装拆专项方案及装拆合同、安全协议书等相关资料必须提前七天报公司相关部门审批,严禁项目部自行购置、租赁公司规定禁止的塔吊,若有违反根据情节轻重罚款5000-50000元,并责令设备退场及补办相关手续;

(八)项目经理、质量员、施工员、资料员、安全员、材料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每缺一人罚款200元,并限期取证,未在规定期限内取证的,公司强制培训,否则不允许上岗;如检查中发现无证上岗现象严重,按不同情况对项目部予以加重处罚;

(九)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包括不系帽带),工人每人次罚30元,管理人员加倍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十)三级安全教育每缺一人罚100元,管理人员加倍处罚;项目部每月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少于一次的罚1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十一)临边、洞口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每处(次)罚200元;炊事人员无健康证的每人罚200元,食堂无卫生许可证罚1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十二)对施工中用户满意度调查得分低于70分的,酌情对项目部处以500~3000元罚款;

(十三)对违反《中天五建劳务管理细则》要求的,按劳务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十四)未根据《工程技术管理定员及装备配备标准》配备项目管理人员的,酌情对项目部处以500~50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十五)其他严重违章、违规行为,每处(次)罚款100~1000元。

八、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部,应组织对在建工程进行一次全面自查整改,工程管理处组织复查,复查评为不合格的在相关条款处罚的基础上再罚款5000-20000元。

九、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一人死亡事故罚100000元,死亡二人事故每死亡一人罚款100000元,三人以上事故由集团加重处罚(以该项目经理所有利润为限),并视项目经理对事故配合处理的情况、事故责任大小和对企业造成的损失程度等方面,可适当调整处罚金额,同时视具体情况考虑更换该项目经理。

十、发生一起二人以上(含二人)的重伤事故(损失工作日累计在200日以上的失能伤害者)每重伤一人罚25000元。

十一、发生一起一人的重伤事故,(损失工作日在105日以上失能伤害者)罚20000元。

十二、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经返修或加固处理,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最终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的单位工程罚15元/m2。

十三、实行工程质量外来监督制,对来信、来电、来人举报工程质量问题,经工程管理处调查核准后,按造成经济损失及社会信誉损失的严重程度作出5000-100000元的相应处罚。对已获奖的优质工程,无论竣工后多长时间,如发现较严重的质量问题,经核查确属施工原因或被吊销原获奖荣誉的,即由公司收回奖金并根据相关条款予以处罚。

十四、项目部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公司工程管理处及分管领导,项目部受到通报批评、停工整改、行政处罚等情况,必须在收到文书单据的同时电话告知公司,并且把文书单据复印件在当天送达公司工程管理处及分管领导,项目部隐瞒不报、虚报、逾期报告的,除按相应条款处罚外,再每起追加处罚10000元;因工程管理不善导致被电视、报纸等媒体曝光的,根据影响程度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

十五、由于项目部工程管理不严及整改不力,受到当地主管部门清退处理的罚200000元。

十六、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视其严重程度处5-50万元的罚款,责令项目部整改并承担一切损失,按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工程发生较严重的质量问题或其它工程管理问题,导致建设单位(或其它相关方)直接向集团公司(区域公司)发函投诉的每件处以5000元罚款,如重复发生类似投诉的,加倍处罚。

十七、对使用钢管井架的项目部罚款20000元,责令整改;对使用毛竹脚手架的项目部按安全检查不合格条款进行处罚,如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确实无法禁用毛竹脚手架的,需向工程管理处申请,公司第一责任人签署意见,并经公司盖章,报集团公司分管工程管理的领导审查批准,留存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十八、对未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消防制度不健全、责任制不落实、消防器材不按规定配备的项目部予以批评和警告。对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项目部处以5000—50000元罚款。

十九、工程造价400万以上在建工程必须建立标准养护室(或符合工程规模的标养箱),对未执行规定的项目部予以2000—10000元罚款,并责令整改。

二十、没有按相关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与现场实际不符或没有履行审批手续的项目部按每项1000—5000元处以罚款,责令整改并补办手续。

二十一、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混乱,公司认为要召开工程管理现场会以提高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的,所有会议人员车旅费、会务费均由事件发生的项目部承担。二

十二、在综合管理体系换证审核和监审中,发生严重不合格项每项罚款10000-50000元。二十三、五建公司要求所有工程均须创建文明工地,并提取2元/ m2的保证金(规模达不到省级文明工地要求的,提取1元/ m2),如未能取得文明工地的,扣除相应保证金。二

十四、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甲乙双方约定要创地(市)级以上优质结构工程,但没有完成约定指标的罚0.5元/m2。

二十五、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甲乙双方约定要创地(市)级以上优质工程,但没有完成约定指标的罚1元/m2。

二十六、在甲乙双方的合同约定中,由于建设单位原因而不能创出文明工地、优质结构工程、优质工程的,二十三~二十五条规定的罚款可取消,但需出具建设单位证明(盖合同章或行政章),其中二十三条有关情况应同时按照五建具体的内部检查评定为准。二

十七、被各级安质监站或建设主管部门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并被上网公示、简报公示或下文公示的每起处以罚款10000元;因工程管理问题受到各级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项目部除承担全部罚款外,公司再处以相同数额的罚款。

二十八、民工工资投诉及材料商投诉经核查属项目部原因造成的根据影响程度予以1000-30000元/起的罚款。

二十九、对其他违章违纪和违法行为,罚款金额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五建)制度规定中的相应条款由工程管理处确定。

十、项目部应及时整理从工程开工到交付使用期间的各项工程资料档案,档案整理的要求按国家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执行。工程资料档案整理完成后应及时移交工程管理处,并经相关人员签收认可后再给予创优奖金结算。对没有认真整理工程资料档案或工程资料档案不完善的项目部予以批评和一定的经济处罚。

十一、以上各项处罚对象为项目部(注明公司和个人的除外);同一事件按最高额处罚,不重复计罚,其他单项罚则根据《工程管理检查评分标准》确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工程管理奖罚兑现由相关部门提出方案,经领导批准后交财务处实施。对于需要即时兑现的工程奖罚,5000元(含)以内由分管副总审批,5000元以上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十一条 本细则根据中天建(2005)75号《工程管理奖罚制度》(修订版)、中天建(2006)104号《关于修订<工程管理奖罚制度>的通知》并结合中天五建实际情况进行修订,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公司工程管理制度》相关条款相应废止。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工程管理处和生产管理处归口解释。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设公司

7.监控室管理细则 篇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规定,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 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 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 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 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 (个人) 名称 (章) 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 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 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 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

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 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对不符合条件的, 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 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 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 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发票换版时, 应当进行公告。

第十条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 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十一条印制发票企业印制完毕的成品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后专库保管, 不得丢失。废品应当及时销毁。

第三章发票的领购

第十二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第十三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第十六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领购簿的内容应当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开票限额、发票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字 (盖章) 、核发税务机关 (章) 等内容。

第十七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 应当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 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发票工本费征缴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 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办法》第十八条所称保证人, 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保证人同意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 应当填写担保书。担保书内容包括: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担保书须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所称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是指由保证人缴纳罚款或者以保证金缴纳罚款。

第二十三条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四条《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 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是指下列情况:

(一) 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二) 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第二十五条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 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 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二十七条开具发票后, 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 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 如发生销售折让的, 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 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 填写项目齐全, 内容真实, 字迹清楚, 全部联次一次打印, 内容完全一致, 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第三十条《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称规定的使用区域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区域。

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 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五章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二条《办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发票换票证仅限于在本县 (市) 范围内使用。需要调出外县 (市) 的发票查验时, 应当提请该县 (市) 税务机关调取发票。

第三十三条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 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 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 应当立案查处。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 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 可由税务所决定。

第三十五条《办法》第四十条所称的公告是指, 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发票违法的情况。公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情况。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8.监控室管理细则 篇八

一、评审依据及标准

(一)评审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

(二)评审标准

1.GB/T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

2.GB/Z19579-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以上文件如有新的版本,则以最新版本为依据。

(三)增设加分项

申报企业或组织在品牌建设、创新驱动、经济效益、社会责任等方面有特别突出成绩和效果的,作为评奖的加分项给予一定的加分。

二、评审程序

(一)发布通知

每届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由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就奖项评选方案函商市奖项管理工作主管部门,经市奖项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与市奖项管理工作主管部门会签并印发评选工作通知。

(二)组织申报

1.申报原则及范围。申报市政府质量管理奖遵循自愿原则,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凡符合基本条件的均可申报。鼓励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农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以及成长性强的中小企业积极申报。

2.申报基本条件。申报企业或组织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

(2)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

(3)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有效,持续改进效果显著;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4)在鼓励创新,推进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等方面,走在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前列;

(5)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突出的社会贡献,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位于国内或本市同行业领先地位;

(6)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3.申报材料。申报企业或组织应提供以下材料:

(1)《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按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如实、完整填写。

(2)组织概述(简介)。内容要求见GB/Z19579-2012附录B,字数限3000字以内。

(3)自评报告。对照GB/T19580-2012的要求,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逐条用事实和数据进行评价说明。报告文字力求简要,含图表不得超过6万字数。

(4)证实性材料。提供与申报表及自评报告内容相关的证实性材料。

上述申报材料需提供电子文档(光盘)1份和一式4份的书面材料(装订成册)。

4. 资格审查。企业或组织将申报材料报注册所在地区(县)质量工作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符合标准、申报材料是否齐备。审查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通过后,形成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报送评审办。

(三)材料评审

1. 组建评审组。评审办根据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实际情况,从评审专家库中遴选评审专家,组织若干个材料评审组并确定评审组组长,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基本条件的要求;申报材料是否详实、完整;申报材料能否反映企业或组织贯彻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的方法、展开和结果。由评审组最终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及分数。

3.评审办依据材料评审报告及分数,遵循好中选优原则,按不超过最多评奖数1:2的比例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4.评审办向未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书面反馈有关情况。

(四)现场评审

1.组建评审组。评审办依据进入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的实际情况,组织若干个现场评审组并确定评审组组长。

2.现场评审程序包括:

(1)编制现场评审计划:由各评审组组长负责编制本组的现场评审计划并报评审办。评审办与受评企业或组织进行沟通,确认后批准实施。

(2)现场评审前准备:

a.评审组长主持召开预备会,明确评审要求和分工。

b.评审员根据分工分别编制现场评审检查表,经评审组长审核同意后实施。

c.评审组准备好实施现场评审所需的记录表和文件。

(3)现场评审应关注的重点:

a.影响生产经营的关键因素,面临的挑战及应对措施。

b.发展方向、战略目标及部署,战略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实施的结果。

c.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情况。

d.主要经济指标、市场地位、社会贡献程度在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中的位置及发展趋势。

e.保障员工合法权益,调动员工积极性及员工的满意度、稳定性的结果。

f.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果,特别是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方面的方法和结果。

g.技术水平、基础设施和检测手段。

h.履行社会责任体系的建立情况及结果。

i.持续改进的方法和结果。

(4)实施现场评审:

a.召开首次会议。评审组全体成员和受评企业或组织的中层以上领导参加并签到。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主要内容有:介绍与会人员;阐明现场评审的目的、依据及评审方法;确认评审的计划及安排;宣布评审员及受评企业或组织行为规范;受评企业或组织高层领导介绍实施卓越绩效模式主要过程和结果。

b.现场调查访问。评审员按照评审标准、现场评审计划、现场评审检查表,进入受评企业或组织的各个现场,调查了解贯彻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方法、展开和结果,获取相关的信息和证据,并记录在现场评审检查表上。记录的信息和证据应真实、准确、可追溯。

信息和证据获取的方法有:与受评企业或组织的人员进行沟通、座谈和问卷调查;查看有关文件、资料、记录等;对绩效数据进行核实等。

c.召开评审组会议。评审组组长召集评审组会议,沟通现场评审情况,掌握评审进度,研究解决评审中发现的问题。

d.与高层领导沟通。现场调查访问结束后,评审组应与受评企业或组织的高层领导进行沟通,反馈现场评审情况,提出改进建议,并听取受评企业或组织高层领导的意见。

e.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期间,评审组成员应根据评审计划分工,完成逐条报告。在现场评审结束前,评审组应进行合议,对受评企业或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的情况进行评分,并形成现场评审综合报告及分数。

f.召开末次会议。评审组全体成员和受评企业或组织的中层以上领导参加并签到。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主要内容有:重申现场评审的目的、依据及评审方法;概述评审过程;宣读现场评审综合报告;受评企业或组织对现场评审报告予以确认;受评企业或组织高层领导表态发言。

3.提交现场评审报告:完成现场评审后,由各评审组组长召集全组评审员研究,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及评分结果向评审办提交。

(五)综合评价

评审办对各评审组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汇总与审查,形成综合评价报告,依据参评企业或组织的综合评价情况以及北京市产业发展定位,提出不超过10家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

(六)审查评议

评审办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汇总,连同拟获奖建议名单、综合评价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市政府质量管理奖和市政府质量管理奖提名奖候选名单。

(七)社会公示

1.评审办通过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对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2.评审办负责受理公示期间的意见反映,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3.评审办将公示情况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审定。

(八)审定报批

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审定拟获奖名单后,由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就评选结果与市奖项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进行会签,呈报市政府批准。

(九)表彰奖励

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与市奖项管理工作主管部门会签并印发评选表彰决定,对获得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的企业或组织进行表彰。

三、评审监督

(一)监督主体与对象

1. 评审委员会成立市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工作监督组(以下简称“监督组”);

2.监督对象包括评审办、评审组、评审员和受评审的企业或组织。

(二)监督内容

1.是否遵循评审工作原则;

2.评审工作是否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3.评审过程是否符合程序要求;

4.评审人员是否遵守廉洁自律和行风建设规定;

5.受评单位是否有不正当行为。

(三)监督职责

1.受理举报、投诉,组织开展查处工作;

2.建立受评单位和评审人员相互监督机制,及时掌握评审方、受评方相互监督的情况;

3.及时调查核实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并提醒和告诫有关人员;

4.经查实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

四、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管理

(一)获奖企业或组织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有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并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更具特色的质量管理新方法、新经验,为全市企业和组织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做出表率。

(二)企业或组织获奖后三年内每年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开展自我评价,不断完善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和提升质量管理水平。一季度末向评审办提交上一年《卓越绩效自我评价报告》,字数限1万字以内。

(三)企业或组织获奖后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和市奖项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联合报请市政府撤销其所获奖项,并向社会通报。

五、附则

9.班级管理评分细则 篇九

为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进学校德育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进程,同时也为了规范班级各项制度管理,强化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充分调动班主任和各班同学争先创优的积极性,使我校的校风和班风进一步提升。根据《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一部分

总则

1、指导原则:

(1)考核评定要本着具体、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2)实行月量化考核制度。

(3)在评比中本着以检查、督促、教育、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2、考评对象:考核以班级为单位,对象为班主任及全班学生。

3、考评内容包括:班主任应履行的常规职责情况;班级学生守法遵纪情况;学生出勤情况;教室、寝室、卫生区卫生清洁情况;班级学生参与有关活动情况;班级学生整体学习情况以及好人好事和先进事迹情况等。

4、班级月量化考核成绩与班主任津贴奖励部分挂钩,并作为评选先进班级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存档。

5、每学期末按班级月量化考评得分之和作为班级学期量化考核总分成绩。总分在学校名列前茅的班级为“优秀班级”,相应班级的班主任为“优秀班主任”。第二部分

考评内容

一、班主任工作情况:

1、学期初及时上交班级管理计划,临近期末及时上交工作总结加3~5分;无计划、总结扣4分。

2、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科任老师联系会,未召开扣5分。

3、学校规定的“班主任五到场”(即集会、两操、进餐、清洁大扫除、午休),缺席一次扣2分。班主任请假(含公、私假)需找人代理,未找人代理按1分。

4、参加班主任工作会议(或相关集体活动)迟到一次扣2分,缺旷一次扣5分(特殊情况提前请假除外),不带工作笔记扣2分。

5、班级发生偶发事件处理不及时、不妥当扣5~10分;学校布置的任务未及时完成扣5~10分∕次。

6、针对班级学生的情况定期和不定期与家长电话沟通或家访并做好记载,每周对学生至少进行一次专门的安全教育并做好记载,学校期中与期末分别进行抽查班主任工作笔记本,根据记载情况酌情评分

1、班级文化建设,营造积极向上的氛围;班级有班训等相关制度、课程表、作息时间表、值日生轮流表等,并张贴合理,否则扣3~5分。

2、班级宣传阵地好,根据学校要求,定时更换黑板报(1次/月),少一次扣5分。

3、树立节能和保护学校财产的意识。教室门窗未关好,每次扣2分;教室电器、电灯未及时关闭每次扣5分。

3、积极参加学校常规管理,认真组织每星期的主题班会,及时完成记载并上交,若未能及时完成每次扣3分。

4、班级同学集体荣誉感强。尊敬国旗,参加升旗仪式,态度认真严肃。能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如开学典礼、集会等,能遵守公共秩序,做文明听众、观众。根据学生会场纪律酌情扣分。

5、教育学生注意仪表,佩戴好红领巾,大型活动穿好校服。若有违反每人次扣1分

6、就餐纪律

要求:排队就餐,按指定位置就座,吃饭纪律良好,无浪费现象,就餐学生齐全。扣分具体如下:

(1)进餐不排队,有抢跑现象的每次扣3-5分;

(2)吃饭时有吵闹、插队、挣抢饭菜者酌情扣1—3分/人;

(4)乱倒剩饭剩菜扣1分/人;有意浪费饭菜者将其带出餐厅,根据情节,酌情扣1—3分/人;

7、寝室管理

(1)寝室内务整理管理:室内牙具、毛巾、鞋子、行李摆放整齐;门窗、地面、墙壁和天花板干净卫生,无蜘蛛网、灰尘;床铺床单平整、被子摆放统一整齐。不符合以上要求者根据检查情况酌情扣分

(2)就寝纪律:按指定的床位就寝,按时作息,保持室内安静,不得提前起床,不私自调床者、就寝时不说小话或做其他影响别人休息的活动,听从管理、不顶撞辱骂老师和管理人员,上述各项根据检查情况酌情扣分。

三、学生遵纪守法情况

1、凡学生严重违反校规校(如发生伤害安全事故等),每人次扣10分。

2、学生在校内,不得使用不文明语言,不做危险游戏,违者扣1—3分/次。

3、全班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每天认真做好教室、寝室、清洁区的卫生保洁工作。在卫生检查中,根据情况扣1—5分,自觉爱护校园环境,有乱丢乱扔、乱涂乱画、损坏公物、花草现象的,每人次扣3分。

四、加分条例

1、好人好事:班级经学校批准开展的活动或班级好人好事得到认同,影响好的根据情况每次加5-10分。

5、班级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文艺、体育、科技等活动。班集体荣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5分、3分。学生个人获奖,不分等次加2分∕人次。第三部分

附则

1、以上各项检查由学校行行政值日领导值日老师、陪寝老师、政教处、少先队、学生会负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于次日进行公布。

2、政教处须将各班当月的加、减分情况尽快统计好,并将统计情况反馈给各年级,如有与实际情况不符合情况,各班主任可在公示后三天内持有关证据进行更正,逾期不予更改。

10.量化管理细则 篇十

班规实施评分制,每人每周30分,排名后6~10名者,罚抄班规1遍;排名后1~5名者,抄写班规2遍;连续两周排名后5位者,抄写班规4遍;连续三周排名后5位者,请家长到校帮助教育;连续四周及以上排名后5位者,家长带回。扣分项参照班规条款后附的分数,由监督人监察并监督实施,每周末公布后10名学生。

加分项目细则

学习:

(1):年级举行的大型考试前5名加15分;前6~15名加10分;前16~30名加5分。

(2):年级举行的大型考试相比上次每进步一名加3分。

(3)受到老师提名表扬加5分

好人好事:

(1)做好事,受到学校表扬加5分

(2)代表班级参加学校举行的活动,加5分

(3)参与班级活动(如:办板报·参加班会演讲等等)加3分值日班干部:

(1):工作认真无纰漏,加1分

(2):及时向班主任反应班内情况,加1 分

11.落实安全管理 重在监控到位 篇十一

关键词:铁路 安全 管理

0 引言

仅有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措施是不够的,保证车辆安全就要强化现场监控力度,作到“五到位”。

1 引导接车监控

引导接车就是在进站信号机停止使用的情况下,改为引导信号或引导手信号接车。在有计划的施工中,通常采用引导手信号接车,一般引导员的岗位在进站端的扳道房。监控人员到岗后,要履行以下监控职责:①监控备品是否齐全;昼间信号旗(红、黄)一付,夜间信号灯(红、黄)一盏,电量要充足,灯泡要有备用,现场相互联系的手持无线电台是否齐全良好。②坚控引导作业出场及时:得到车站值班员引导接车的命令立即出场,如扳道房距离引导地点较远时,引导员应提前在引导地点等候,接到值班员准许引导的命令后由专人立即通知引导员可以引导(以手持无线电台告知)。③监控引导员站位准确:引导员应站在进站信号机外方(邻线为相对处)。④监控及时规范显示引导手信号:引导员了望到列车时,昼间——展开的黄色信号旗头上高举左右摇动,夜间——黄色灯光高举头上左右摇动,待列车头部越过引导员后收回手信号。

2 道岔人工加锁监控

道岔在联锁失效的情况下,接发车进路上的道岔应现场以钩锁器加锁。因施工影响的情况不一样,有时需现场拔动紧固加锁,有时需现场手摇加锁,有时需室内单操现场加锁。加锁的工作由扳道员来完成,有时需配几名扳道员,岗位在扳道房。监控人员到岗后要履行以下监控职责:①监控加锁备品齐全良好,监控人员到岗后要及时会同扳道员逐一检验钩锁器是否齐全良好,锁头开启是否灵活,是否有统一的编号,紧固用的扳手是否齐全配套良好。②监控加锁时机及时准确:准备哪趟次列车的那条进路,需对哪几组道岔加锁,什么时间加锁,都要以车站值班员的命令为准。加锁早不行,加锁晚也不行,否则就会影响列车的接发秩序。③监控现场加锁准确无误:接到车站值班员加锁准备进路的命令后,及时出场对号加锁,加锁前确认道岔的开通位置是否正确,尖轨密贴,现场拨动或手摇时需先组织工务、电务有关人员将道岔放置所需位置。监督工务紧固良好,车务进行加锁。加锁的位置应在第一二块滑床板间,加锁要牢固,紧固要使用扳手。加锁后钥匙要逐一对号妥善保存。

3 监控行车凭证填写交递

在出站信号机停止使用和按电话闭塞方式办理行车时,发出列车占用区间许可是行车凭证。所谓电话闭塞,就是在基本闭塞停用时,以命令准允使用的代用闭塞法。一个区间只准放行一趟列车。行车凭证施工中用到的有两种:绿色许可证和路票,绿色许可证仅在出站信号机停用时,自动闭塞区段使用;路票在电话闭塞时使用。监控干部到岗上要履行以下职责:①监控超前准备工作到位:监控干部要提前检查所需凭证准备的是否正确、充足、站名戳、印泥、复写纸等准备是否到位。②监控填写时机到位。相关凭证填写要按有关规定的时机填写不能提前填写,严格控制填写时机也是防止不具备条件发出列车的重要手段之一。③监控凭证填写是否规范正确到位。两种凭证的填写主要是日期、站印、车站值班员签名,该划的划掉,审核要仔细,路票使用区间要正确,双人把关,确保无误。④监控向列车交递时机到位。必须具备相关条件后才能向列车交递出发凭证,路票交递前必须确认区间空闲,保证交递前闭塞分区达到空闲条件等等。⑤监控凭证交递完毕后和其他人员联系到位。凭证交完要及时和发车人员联系,联系方式要提前约定,以免延误开车,司机和运转车长均需交命令时,要作好分工,平行作业,确保按时开车。

4 监控行车条件控制到位

行车条件的控制大体分两种,一是接车条件的控制,二是发车条件的控制。行车条件的控制内容多是安全控制的关键环节,对非正常行车组织的各项规定要十分清楚,所以必须派业务尖子上岗监控,来不得半点疏忽。监控发车条件是否具备。一是进路是否准备妥当,进上的道岔加锁是否完毕,在进路准备上车站值班员要亲自部置,亲自听取进路准备妥当的报告。二是电话闭塞时区间是否空闲,自动闭塞条件下,闭塞分区是否达到空闲的条件,闲塞分区空闲从设备上不能确认时,间隔时间是否已达到规定要求。三是确认条件具备后是否布置交递凭证,确认凭证交完后,发车人员是否组织发车。每项环节都要细致,程序不能颠倒。

5 现场进行施工监控

在施工安全管理中的摆位,运输单位是“大王”,施工单位是“小王”。可见运输管理单位在施工安全管理上,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有着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施工单位是现场组织施工的实施主体,但在行车安全、客运安全等方面的掌控程度不如运输管理单位全面。运输单位有权力更有责任监控好施工现场,车务部门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5.1 监控施工单位施工准备不要超范围。施工单位在正式要点施工之前要做一些准备工作,如往施工现场提前运送一些料具,对道岔提前进行预铺,对要更新改造的设备在不影响行车的前提下做部分设备的拆除,清理测量等工作,这时最容易发生过量准备,造成设备性能不稳或设备病害,引发行车事故,有时由于现场料具码放不牢倒塌,侵入线路限界。有时旧碴清理过多造成枕木悬空。所有这些车务部门都要加强有针对性的现场监控,防止事故的发生。

5.2 监控施工现场大型机械的作业,在很多施工中机械作业是不可缺少的,它能提高劳动效率。解决靠人力无法解决的问题。但机械在靠近铁路运行线区域的作业,给行车安全构成的威胁也是不可忽视的,由于作业机械在作业中、停放时侵入限界造成行进中的列车挂撞,脱轨掉道的事故教训不是一例,所以必须严格控制大型机械的作业区域,留有足够的安全隔离带,要用拉绳等明显标记进行圈定,要加强机械操作司机的安全教育,不要盲干,不要存有任何侥幸心理,必要时现场应设专门的受过培训的安全防护人员,来确保机械不侵线,不碰撞行车设施设备,确保行车安全畅通。车务部门要有专人加强巡视,必要时跟班监控,共同管理,体现“大王”的管理权威。

12.监控室管理细则 篇十二

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各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散装水泥办公室:

为适应我省预拌砂浆产业发展要求,根据近期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文件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的有关规定要求,我们对2010年10月印发的《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实施细则》(鲁经信消字[2010]532号)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2016年3月17日

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预拌砂浆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意见》(鲁政办发[2014]26号)等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厂生产的湿拌砂浆或干混砂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备满足预拌砂浆生产要求的场所,符合预拌砂浆生产工艺基本条件,依法注册登记,生产预拌砂浆产品的企业。

第四条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散装办)负责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装办)负责本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备案初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条件

第五条申请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基本条件”和“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试验室基本条件”(见附件1和附件2)。

第六条申请办理《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证书》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复印件;

(四)能够满足预拌砂浆质量检验所必须的试验仪器设备清单;

(五)试验、质检人员名单及其相关学历、职称复印件。试验、质检人员取得的省级以上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其它有效培训记录证明复印件;

(六)生产工艺流程图,主要生产及物流设备清单;

(七)质量管理手册;

(八)企业法人、企业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复印件及其相关学历、职称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三章备案程序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申请备案,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符合规定要求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山东省散装水泥信息网下载《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见附件3),按照相关要求如实填写,并提交相关材料,报企业所在地市散装办;

(二)市散装办在收到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申请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试验室条件进行现场初审;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签署意见后,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省散装办;

(三)省散装办自收到市散装办上报的符合备案条件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资料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进行复核,并作出备案结论;对通过复核的企业在山东省散装水泥信息网(www.sdszsn.com)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通过公示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省散装办在2个工作日颁发《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证》(以下简称《备案证书》);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书面告知。

第八条对已经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省散装办每月底前通过山东省散装水泥信息网(www.sdszsn.com)等形式集中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备案管理

第九条对通过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各级散装办要优先予以服务、指导和扶持。为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等提供信息咨询和业务培训,组织企业进行技术交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帮助企业提升生产技术管理水平。

第十条已备案的企业发生下列变更情况之一时,对相应事项予以变更。变更事项包括:

(一)企业名称变更;

(二)生产工艺、主机设备等主要生产条件变更;

(三)生产、经营场所或者企业注册地变更;

(四)企业法人代表发生变更;

(五)产品种类发生变化;

(六)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持证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撤销备案,收回《备案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因违法经营,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因产品质量原因,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三)用户投诉量大,经查证确实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不能保证产品质量;

(四)出现安全等重大事故。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30日。

附件1: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基本条件.docx

附件2: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试验室基本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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