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补助申请

2024-08-30

产假补助申请(共7篇)

1.产假补助申请 篇一

申请休产假报告

尊敬的领导:

由于本人怀孕并临近生产(预产期是3月16日),根据《劳动合同法》本人申请休产假90天、独生子女假35天、剖宫产假15天、不满一周岁婴儿哺乳假每天休1个小时折算为1个月3天,共5个月23天,另申请休年假10天,即休假日期为3月16日至9月19日。恳请领导根据相关产假规定予以审批。

此致!

申请人: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

哺乳假的规定:不满一周岁婴儿,在当天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即1天1个小时。计算:

1天工作时间为6个半小时

1个月工作日为20天

1个月应休工作小时=4周×5个工作日×1小时=20小时; 剖宫产哺乳假:

含哺乳假的期间:12个月-3个月产假-35天独生子女假-15天剖宫产假=7个月10天

哺乳假:7个月10天=[7个月×(4周×5个工作日×1小时)+(10天-2天周末)×1小时]÷6.5小时(每天工作时间)=(140小时+8小时)÷6.5小时=148小时÷6.5小时≈22.769天=23个工作日,即:剖宫产哺乳假为1个月加3天。

2.产假休假申请 篇二

公司领导:

由于本人产期临近,根据国家、省有关育龄妇女产假规定,现申请从2012年11月26日起休产假,详细休假明细如下: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2.《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育增加15天产假,独生子女增加35天产假;

3.《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第六条:难产(剖腹产)的增加产假30天,合计178天;

4.国家法定假日顺延(包含:2013年元旦假期1天,春节假期7天,清明假期1天,五一假期1天,端午假期1天),累计休至2013年6月3日。

特此申请,恳请领导批准!

申请人:

3.产假申请书 篇三

国务院1988年第九号令 劳险字〔1988〕2号

1、产假假期,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2、对实行晚育(指女24周岁生育第一胎的)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在法定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44天。

3、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4、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休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产 假 申 请 书

尊敬的领导:

我于2011年8月 1日(剖腹产)生下宝宝,特向领导

申请办理产假手续。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正常产假为4个月,晚婚晚育增加15天,我现特向单位申请8月1日正式休产

假,预计从8月1 日--12月15日,请予批准为盼。

此致!

申请人:xxx

4.产假申请书 篇四

尊敬的领导:

本人已近临产(预产期为年月日),属于计划内合法生育第一胎,并属晚婚、晚育。

根据2012年经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另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初婚晚育的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再增加30天产假,休假期间如遇法定长假,增加的产假可以顺延。

现申请休产假,预计自年月日至年月 日。望领导给与审批为盼。感谢!

5.奖励产假申请书 篇五

尊敬的公司领导:

按照浙江省2016年1月14日新修订公布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30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这30天奖励假,只要是在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包括第一胎)。

本人于2015年4月怀孕,2016年x月x日进行剖宫产,按照规定符合享受奖励假条件。本人法定产假至x月x日结束,鉴于目前身体状况,小孩小需要母乳喂养,特向公司申请30天奖励假,于x月x日至x月x日。

恳请领导予以审批,并在此感谢领导对我的关心和照顾!。

申请人:

6.产假复职申请书 篇六

休完产假想复职就要写申请书,那么,关于产假复职申请书怎么写,产假复职申请书写什么内容,那么,以下就是小编整理的产假复职申请书,一起来看看吧!

XXX经理:

本人因生育于X月X日开始休,现产后本人身体一切正常,恢复如初。可以胜任休的岗位工作,特。望以您批准为盼。

申请人:

日期:

附:关于产假的规定与注意事项

【关于产假的规定与注意事项】产假天数国家规定是多少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见《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五、六、七条规定)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哺乳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怀孕期:产前检查时间也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分娩期:90天(产前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15天(每多生一个加15天)晚婚晚育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可申请加30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四条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7.产假申请书 篇七

本人休产假期间(xx年2月至xx年7月7日)工资自愿去社保经办机构领取生育津贴,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了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由社保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无须另行支付 。

关于社保,公司为本人缴纳的一部分,待产假期满,差额部分愿把此金额归还到公司。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上一篇:砖砌体工程施工合同下一篇:小学班训集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