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个人)(精选7篇)
1.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个人) 篇一
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是由单位与个人个缴纳一部分组成的,具有相关政策规定。不少初办理住房公积金的人对其缴纳方法不了解,对此,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如何缴纳住房公积金。
按要求,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用工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办法》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5%,初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县(市)可适当低于此比例。单位缴存比例最高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5%,个人缴存比例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0%。
12月15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可以达到职工工资的25%,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10%,但不高于15%。
对连续亏损两年且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0%的,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的(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如何缴存住房公积
一、老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二、新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三、合并、分立、撤销或者破产的单位,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个人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二、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问题的了解很重要,缴纳人员需要根据缴纳规定进行费用缴纳,以保证公积金缴存顺利进行。
2.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个人) 篇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下发《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从2008年11月27日起, 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从0.72%调整为0.36%, 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从2.88%调整为1.98%。从2008年11月27日起, 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各档次利率0.54个百分点。5年期以下 (含5年) 从4.05%调整为3.51%, 5年期以上从4.59%调整为4.05%。《通知》要求, 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 严格贷前审查, 加强贷后管理, 切实控制贷款风险。
3.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个人) 篇三
对于政策的放宽,有人欢呼: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促进住房保障的作用更加彰显;也有人表示担忧:个人缴存限制的放开加剧了原本就已紧张的资金供给。那么,放开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利弊在哪里?作为管理者,我们又将如何面对?
一、普惠性的政策特点是放开个人缴存的理论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对于个人是否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没有明确规定。那么,个人缴存是否合理合规呢?要弄清楚这一点,我们可以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历史、运作机制两方面进行梳理。
住房公积金制度虽然借鉴了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但因该项制度的诞生是伴随着中国住房改革而产生的,因此最贴近我国住房改革的发展实际。虽然在制度的实施中还存在些许瑕疵,但其在加快住房改革步伐、促进我国住房保障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却为广大职工群众所公认。作为一项接地气的制度,其最大的生命力就在于职工群众的认同,需要有更多人纳入其中。当前,经济发展速度加快,快速推进的城市化进程对住房保障提出了更高要求。以江苏省为例,2000年全省城镇化率仅为42.3%,到2014年末这一比例已达到65.2%,而且根据《江苏省城镇体系规划(2015-2030年)》,至2030年全省城镇化率将达80%左右。在涌入城市发展的人员中,除了有正式工作的在职职工外,还有大量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他们的住房问题也需要得到正视和解决。因此,无论是面对历史的发展基础,还是现实的紧迫需求,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帮助非在职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上,都需要发挥作用。
从运作机制方面来看,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的发挥首先需要缴纳职工发挥自助功能,通过个人和所在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共同缴存住房公积金,建立一定体量的资金池;通过发挥制度的互助功能,向需要购买住房的职工发放低息贷款。作为权利和义务的对等,缴存职工享受存款利息收入,贷款职工则应缴纳贷款利息。如果将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履行资金缴纳义务,并享受相应权利,不仅不违反住房公积金促进住房保障的本意,而且也扩大了住房公积金资金池的体量,为帮助更多需要帮助的职工提供了资金支持。
二、放开个人缴存有利于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
2005年,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且“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时,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使得个人缴存者与在职职工享受同等权利和义务。经过10年的发展,放开个人缴存对于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所发挥的作用,不断凸显,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扩大了住房公积金资金池。以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为例。自2006年10月推出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以来,随着政策宣传的不断深入,个人缴存户呈现快速发展趋势。据统计,2011年当年新增个人缴存户仅为309人,到2014年底这一数字飙升至2730人,基本是每年翻番增长,到2015年10月底,全市已有2.02万人开设了个人缴存户,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2.22亿元,年均缴存资金近2500万元。特别是在2015年6月份,常州市全面放开个人缴存后,全年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超过1亿元,占当年总缴存额的1.28%。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深入推进,个人缴存资金对于扩大全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池的贡献将更加明显。
二是彰显了住房保障的制度特点。一般来说,开设个人缴存户的职工主要由两类人构成:一类是个体工商户、自由自由职业者等新开户职工,另一类是失业下岗职工,由正常的在职职工缴存转为个人缴存。他们中要么收入不稳定,要么处于中低收入水平,申请商业贷款存在难题。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则是他们融资购房的主要选择。我们看两组数据:首先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次数。在实施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的9年中,常州市先后有3878户家庭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中有3842户为首次申请。其次是申请贷款购房的面积。这3878户家庭购房的平均面积为99.9平方米,而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平均面积在110平方米左右。由此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缴存户中,绝大部分为刚需性购房者,而这也符合个人缴存户的构成结构。
三是提高了政策宣传的影响力。在所有宣传中,口耳相传是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宣传方式。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也不例外。一方面,通过实施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以个人缴存者的切身得到的实惠展示,倒逼企业缴存,从而扩大制度覆盖面。另一方面,向个人缴存者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住房公积金在个人住房贷款市场的份额。截至2015年9月底,常州市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面积已超过全市住房备案面积的30%,实现“三分天下有其一”,住房公积金个贷余额也已超过各大商业银行。
三、放开个人缴存存在伤害正常缴存者利益的可能
诚然,放开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发挥制度优势、促进住房保障有着重要意义,但在实际操作中,放开个人缴存存在伤害正常缴存者利益的可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过高的存贷比会挤占资金池,增加贷款轮候期。存贷比是银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率,反映的是银行盈利水平。这里借用这一概念,旨在反映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利用情况:比例越高则资金利用率就越高,反之亦然。以行业内资金流动性最为紧张的2014年为例,当年常州市共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48.91亿元,缴存资金70.55亿元,存贷比为69%;同期个人缴存户申请贷款3.05亿元,缴存资金仅为0.57亿元,存贷比高达535%,并且,在当年申请贷款的个人缴存户中,有23户在贷款发放后就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占比达2.42%,而这一比例在申请贷款的正常缴存职工中仅为0.92%。很显然,个人缴存者在享受政策权利和履行缴存义务上发生了偏差,也就是说,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正常缴存者的权益。
二是助长企业不缴住房公积金之风,增加扩面难度。增人扩面是住房公积金开展工作的基础,只有不断扩大制度覆盖面,才能确保稳定的资金来源。近年来,随着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深入推进,增人扩面已触及各乡镇等基层,民营企业成为扩面的重点。这些民营企业大多由原来乡镇企业转制而来,规模小,企业职工以本地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为主。在实际扩面工作,这些企业往往法律意识淡薄,经常借口职工不需要买房,不愿意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或者说已经为职工发放了住房补贴,不需要再缴纳住房公积金。如今,个人缴存放开后,这些企业更加不愿意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认为职工如需买房完全可以自己缴存、自己申请贷款,企业没有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义务和责任。这让本来就已困难的扩面工作雪上加霜,增加了制度推进的难度。
四、从严管理、区分对待才是解决之道
这里之所以将放开个人缴存对于正常缴存职工的伤害称作“可能”,是因为笔者认为,这些伤害完全可以通过加强制度管理、增强执行力度来解决。
一是明晰职责,确保个人缴存者权利义务的对等。对于放开个人缴存带来的问题和担忧,最主要的问题还是在于个人缴存者以较少的缴存资金获得较多的贷款额,在享受政策优惠的同时却履行极少的义务。要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管理,必须以明确规定强制要求个人缴存者履行相应义务后,才能享受有关权利。例如,此次常州市新颁布实施的个人缴存管理办法中,不仅增加了个人缴存户协议,将个人缴存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协议形式明确,而且还新增了罚则部分,对个人缴存者贷后不缴的行为明确了惩罚方式。
二是增强身份甄别,杜绝在职职工以个人名义缴存。允许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旨在帮助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非在职职工的购房融资难题,而不应该成为单位不缴住房公积金的理由和避风港。因此,一方面要加强与社保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对申请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为在职职工的身份要认真甄别,切实将个人缴存制度落实到制定初衷。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宣传,提高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同时,加强对职工举报投诉单位的处理,加大对未依法建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的惩处力度,保障职工权益。
三是加强行政执法,增强住房公积金制度推进力度。在扩面工作中,我们主要依靠三种渠道:依托受托银行等外部协作单位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协助、政策宣传吸引、行政执法带动。对于前两种渠道,一般较为正规的企业和单位在通过宣传和培训后,都能逐步为职工建缴住房公积金,但对于个别“钉子”企业来说,这两种渠道的推进方式就比较困难。因此,需要加大住房公积金的行政执法力度,既保证制度执行的刚性,树立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威,又能杜绝放开个人缴存带来的不利影响,确保制度健康发展。
4.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个人) 篇四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
兹证明为我单位职工,困其拟在贵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事宜,现应贵行要求,将该职工情况证明如下:
1、该职工为我单位
1、在编,2、聘任制,3、合同制,4、临时,5、其它形式)
2、在本单位受聘部门:3
4(小写)。
其他经常性收入为:人民币(大写),(小写)。收入来源为:
5(1现金形式发放
2、工资卡形式发放,3、工资折形式发放,4、部分现金部分工资卡形式发放,5部分现金部分工资折形式发放)
7我单位谨此郑重声明和承诺提供上述情况正确、真实,如因上述证明与事实不符面导致贵行的经济损失,本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公章或人事劳资部门签章: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调查员核实后签字:
5.自愿放弃缴纳住房公积金申请书 篇五
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
本人所在公司(天津德威涂料化工有限公司)为员工缴纳公积金,并已将缴存公积金的相关信息详细告知本人,经本人慎重考虑,本人不愿意继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故请公司停止为我缴纳住房公积金,本人申请自20年月起停止缴纳,即本人自愿放弃公司为本人缴纳公积金的权利。
本人郑重承诺:此行为纯属个人要求,今后因此发生的任何与公积金相冲突的事件由本人自己承担,均与公司无关。并承诺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或提出任何与此有关的权利主张。
特此承诺!
6.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个人) 篇六
养老保险:单位负担缴纳基数的20%,个人负担缴纳基数的8%失业保险:单位负担缴纳基数的1%,个人负担缴纳基数的0.2% 工伤保险:单位负担缴纳基数的0.4%,个人不负担
医疗保险:单位负担缴纳基数的10%,个人负担缴纳基数的2%+3元 公 积 金:单位、个人各负担缴纳基数的12%。
备注:
1.2011年城镇户口的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缴纳基数下限为1680元;
2.2011年农村劳动力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只单位缴纳)缴费基数下限为1680元;工伤保险缴纳基数下限为2521元;
7.公积金缴纳证明 篇七
在东莞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东莞本市职工和其他7个城市的职工,必须前往东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写《东莞市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情况证明申请表》,并携带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住房公积金专用折》或公积金龙卡。
此外,已婚的职工还须提供结婚证、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再次申请出具证明的,必须提供原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证明。
最迟8个工作日可收到回复
申请者可以前往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科或者常平、塘厦、虎门3个办事处进行申请。向归集管理科提交申请的,一般受理当日即可出具证明,特殊情况的自受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并通知申请人。向三个办事处提交申请的,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并通知申请人。
关于规范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7〕2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分中心)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业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因向国管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原因,需国管分中心证明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以受委托银行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查询书(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国管分中心直接申请开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曾在国管分中心缴存,现已转移到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证明其以前在国管分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
(二)主申请人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北京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共同申请人需证明在国管分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由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入国管分中心,需国管分中心出具缴存开户证明的。
此外,个人住房公积金由北京中心(含中直机关分中心、铁路分中心)转入国管分中心时,以受委托银行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查询书(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作为转移开户证明,国管分中心不再另行出具缴存开户证明。
三、申请开具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需受委托银行出具住房公积金查询书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曾在国管分中心缴存,现已转移到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国管分中心申请开具缴存证明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
(三)主申请人在北京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共同申请人向国管分中心申请开具缴存证明的,须提供购房合同(应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签名)、借款申请书、主申请人在北京中心缴存证明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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