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路社区下岗失业人员帮扶措施

2024-12-13

青年路社区下岗失业人员帮扶措施(精选10篇)

1.青年路社区下岗失业人员帮扶措施 篇一

莲山 课件 w w

w.5Y k J.cO m文秘

下岗失业青年、青年农民工就业见习协议书

甲方:(见习单位)

乙方:(见习人员)

为明确见习青年、见习基地的权利与义务,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见习期限及工作安排

1、乙方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到甲方指定岗位见习。

2、甲方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安排乙方见习活动,帮助乙方学习务工技能,增强和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二、见习岗位

3、甲方安排乙方到甲方 部门,从事 工作。见习期间,甲方可以根据需要和乙方的具体情况对乙方见习岗位进行调整。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甲方在乙方到岗前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 元;每月 日前向乙方提供 元的基本生活补助;有条件的单位为乙方见习期间的食宿提供便利;尊重乙方休息权;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保障乙方在见习岗位的安全;见习结束时对乙方进行考核鉴定,出具见习证明。

5、乙方须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个人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甲方安排的内容参加见习,按时完成见习期间甲方交付的任务和工作;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四、违约责任

6、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各自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即为违约,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7、甲方未能及时足额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致使乙方受损的,应予赔偿;

8、乙方违反甲方管理制度(包括保密制度),甲方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终止见习。乙方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赔偿。

9、甲方未能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基本生活补助,乙方有权追偿。

五、争议解决途径

10、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相应的组织提出调解,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六、其他规定

11、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补充约定或协商解决。

12、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另一份交乙方组织单位存查,经甲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和乙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莲山 课件 w w

w.5Y k J.cO m文秘

2.青年路社区下岗失业人员帮扶措施 篇二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调查报告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缘何叫好不叫座 据调查,小额担保贷款在欠发达地区开展的较缓慢,特别是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显得更为突出。同时反映出,越是需要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的地方,贷款的发放越有困难和阻力。豫西南某市是全国闻名的农业大市,属经济欠发达地区,人口155万人。工业、农业基础薄弱,全辖大型企业没有一家,这对重新安排下岗失业人员的安置工作也带来了许多难点。截止底辖区共有国有企业90家,职工人数58234人,其中:亏损企业2

个,亏损额563万元。下岗工人数达4946人,办理再就业优惠证2535人。就该市开展小额担保贷款的进度看,截止到底,只有5名下岗失业人员获得10万元的担保贷款,得到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只占下岗失业人员的%,绝大多数下岗失业人员被挡在了贷款的门外。开展小额担保贷款进展缓慢,其原因分析如下:

一是地方财政配套投入困难,担保基金少。据统计,目前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需求量较大。按规定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需要地方财政提供配套资金给予担保。但由于地方财政相对困难,也没有成立专门的担保机构,担保专项基金只到位50万元。

二是部门收取的费用稍高,增加了借款人负担。从目前已经发放的贷款情况来看,下岗失业人员每贷一笔款,担保公司要按每年1%的标准收取担保手续费,即每笔贷款的担保手续费为400元。同时,房产管理部门还要收80元的

房产评估费。对此,一些借款人认为负担较重。

三是贷款手续繁锁,操作难度较大。按规定,每办理一笔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需经过借款人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就业服务机构资格审查和项目评估、担保机构承诺担保、银行审批放贷等多个部门和环节,手续极其繁琐。同时,银行出于对贷款安全性、效益性的考虑,只有对符合商业性担保和贷款条件的才能批准和办理。而下岗失业人员多是收入低微、生活较困难的阶层,要想满足商业性担保和贷款的要求,确实较难。

四是金融机构慎贷,担保部门慎保。目前,该市大多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由于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所从事的都是以维持基本生计为目标的简单性生产经营活动。因此,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对其经营前景、经营能力、盈利能力、个人信用等方面难以把握,不敢轻易担保和放贷。加上在目前国有商

业银行进一步加强授权授信管理的情况下,该市的几家国有商业银行至今均未获得其省分行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的转授权。而农村信用社的服务重点又主要在支持“三农”上,对推行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贷款显得力不从心。另外,担保公司为保证担保基金安全性,在办理担保手续时,又要求借款人提供再担保,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不少想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

为此建议:

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政府要牵头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各职能部门、金融机构等负责人共同参与的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部门、单位的工作责任,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为有效推进该项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2、加大地方财政对担保基金的投入力度。解决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贷款的担保基金,是做好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贷

款工作的基础。市财政要加大对担保基金的投入力度,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再就业基金的长效机制,以解决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贷款的担保基金不足问题,为充分满足下岗失业人员对小额担保贷款需求奠定基础。

3、降低贷款费用,完善个人信用评定和担保机制。针对目前该市办理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贷款收费偏高、担保困难的情况,一是担保公司可考虑适当降低担保费收取标准;二是房产管理部门对以房产抵押申请小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可考虑凭其《再就业优惠证》、担保机构推荐意见,为其免费办理抵押评估登记手续;三是尽快建立健全下岗失业人员个人信用评定制度。应充分发挥社区或下岗失业人员原所在企业的作用,做好下岗失业人员信用评估工作,为其申请贷款提供真实可靠的信用评级和信用咨询。四是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帮扶机制。政府应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大力鼓励和发动机关事业单位干部

或有经济实力的民营企业主及个体经营户,热心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信用担保。

3.青年路社区下岗失业人员帮扶措施 篇三

洛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须知

发布时间: 2011-5-4 17:44:46

162

击: 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失业人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回乡创业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等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经济实体;合法经营和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吸纳符合上述条件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

一、贷款对象认定条件

1、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或者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2、转业退役军人。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3、大中专毕业生。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等毕业后2年内的毕业证书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4、残疾人。残疾证明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5、回乡创业农民工。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

6、被征地农民。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被征地证明或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7、合法经营。符合1至6项所述人员的合伙协议或章程;

8、小企业。小企业(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符合1至6项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由劳动部门按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2003 】143号)进行认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的认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小额贷款额度和期限 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根据豫财金【2009】72号文件,妇女贷款一般不超过8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5万元合理确定贷款规模、总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按照人均5万元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为1—2年。

三、小额贷款的贴息

对于符合1到7项所述人员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对第8条所述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中央和同级财政各负担一半。

四、申办小额贷款所需资料

(一)申请办理小额贷款所需资料(个人及20万元以下申请)

1、申请审核表3份;

2、借款申请书3份;

3、身份证复印件4份(正反面);

4、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3份;

5、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或务工返乡证明、失地证明、诚信证明复印件3份;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份;

7、经营场所租赁协议复印件3份;

8、合伙协议或制式劳动合同或公司章程复印件各3份;

9、反担保协议书2份;

10、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担保人单位不用加盖公章)

(二)申请办理捆绑式小额贷款所需企业(公司)或劳动密集型企业资料

1、公司章程复印件3份;

2、验资报告复印件3份;

3、代码证复印件3份;

4、法人简历复印件3份;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6、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

7、单位租赁协议复印件3份;

8、财务报表、完税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3份;

9、单位工资表复印件(加盖公章)3份;

10、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份,银行贷款卡正反两面复印件3份;

11、个人部分的资料与个人申请资料相同。

12、符合申贷条件人员花名册(加盖公章)、身份证、符合贷款条件的身份证明3份; 五:贷款须知

1、城市户口:贷款人携带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身份证可申请领表。

2、农村户口:务工返乡农民携带务工返乡证明、诚信证明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身份证可申请领表。

3、两年内大中专毕业生,持毕业证、创业计划书、身份证可申请领表。

4、转业退役军人须持自谋职业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身份证可领申请表。

5、贷款额度:男性最高可申请5万,女性最高可申请8万。

6、贷款期限:1年。

7、所有二次申贷人员必须取得创业培训结业证书后,方可递交贷款资料。

8、贷款年龄:女性不能超过48岁,男性不能超过58岁。

9、担保人年龄:女性不能超过53岁,男性不能超过58岁。

10、所有担保人、申请人均需提供彩色身份证或所在辖区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

11、一般一个担保人最多可以担保两个贷款人,贷款期满还款后方可再次担保。

12、同一个营业执照只可申请一次贷款(如合伙关系必须同时递交贷款资料),贷款期满还款后方可再次使用此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均需年检。

13、法人如果不申请贷款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张。

14、贷款人与法人属夫妻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三张。

15、贷款人属公司性质的,股东需提供章程原件,用工人员需来本中心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16、凡银行有不良记录者,不得申请。

17、贷款人如有工作单位,不得申请。

六、担保人条件

在洛阳市区工作,距离法定退休年龄2年以上,可以为营业场所在市区的贷款人提供担保:

(一)、各级国家机关(包括人大、行政、公检法司、政协委员、团体机关)正式在编在岗的公务员。

(二)、各类法定事业单位、教育局直属学校正式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三)、金融:洛阳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只能担保一人)。

(四)、企业:六一二、六一三、七二五所、黎明化工院、洛阳市水务集团(担保一人)、中国邮政(担保1人)。

(五)、卫生:是第一、三、四、五人民医院、市中心医院、市第一、二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商业医院、精神病医院、河南省荣康医院。

(六)、其它:洛阳报社、洛阳电视台、洛阳电台。

(七)、夫妻之间不能担保。

注:

1、以上所有表格内容均用黑色水笔填写。

2、以上所有资料备齐后带上所有原件、复印件、申请人、担保人、营业执照持有人(法人、股东)均须到担保中心面签。

3、劳动密集型企业所需申报资料为1-

10、12,捆绑式小额贷款需申报1-11。

4、申请人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均要真实有效,不得虚假;一经发现不予办理。

5、凡合伙关系申请贷款,如发现虚假,申请资料全部退回,法人半年之内不得再提出贷款申请,合伙人已被退回者不能再与他人合伙申贷,一年以后以法人身份可提出申请。

报名和咨询联系方式: 电话:0379—63234276 地址:唐宫中路48号(唐宫路与光华路交叉口)单位:洛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阳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1-5-4 16:28:40

121

击: 点为加强和规范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一步促进全民创业,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08〕29号)、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发〔2008〕77号)、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第二条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郑银发〔2008〕230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贷款对象、条件、额度与期限

第一条 贷款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失业人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农民工等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或境外就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经济实体的;合法经营和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吸纳符合上述条件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

贷款对象认定条件。

(一)下岗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三)高校毕业生。高等院校、大中专学校、职业技能学校的《毕业证》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四)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居民在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五)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户口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

(六)失地农民。户口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出具的失地证明;

(七)合伙经营。符合上述条件人员的合伙协议或章程;

(八)组织起来就业。符合(一)至

(六)项所述人员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书或劳动合同花名册;

(九)境外就业。符合(一)至

(六)项所述人员劳务公司境外就业合同(证明)及相关资料;

(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小企业标准按照(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文件执行。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认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自主创业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10万元、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可根据该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按照人均10万元合理确认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为1-2年。

第五条 对已经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且按时归还小额担保贷款的,可随其经营规模的扩大和带动就业人数的增加,继续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第二章 担保机构、经办银行与担保基金

第六条 担保机构。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建设,担保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第七条 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是指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各级各类金融机构。通过协商、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按不低于1:5的比例向担保机构提供所需的贷款额度。

第八条 担保基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专户存储于经办银行,封闭运行,由担保机构负责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完善担保基金补充机制,扩大担保基金的规模。市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按各地当年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担保基金补助,用于充实担保基金。

第三章 贷款申请与发放

第九条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经办银行发放贷款的程序办理。

(一)自愿申请。借款人向担保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和证件。

(二)审核调查。担保机构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诚信情况、经营场所、项目市场前景、个人创业能力等进行调查,审核合格的出具调查意见。

(三)承诺担保。担保机构对申请人需要提供反担保的,要求其办理反担保手续,符合条件的办理承诺担保手续。

(四)发放贷款。担保机构向经办银行发送担保通知,经办银行核发贷款。

第十条 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的,其申请贷款及反担保手续由主要负责人按照以上程序统一办理。

第十一条 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由担保机构初核,实地调查,经办银行核发贷款。

第十二条 积极探索符合实际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新模式。通过加强部门协调、采取“一站式”联合办公等手段,实行服务承诺制,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审批时间,为创业者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四章 贷款利率、补助与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境外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微利项目是指国家限制行业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超过中央财政贴息金额的贷款由就业资金给予贴息。自2008年1月1日起,经办银行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所有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继续按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第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内的,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同级财政各负担一半。

第十五条 为鼓励小企业招用第二条(一至六)项规定人员,发挥吸纳安置就业主渠道作用,对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的基础上,招用比例增加10%,贷款额度可相应增加1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贴息比例在50%的基础上每招用(一至六)项规定人员增加10%,贴息相应增加10%,最高全额贴息。

第十六条 同级财政对开办小企业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按季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0.5%,主要用于补充基层经办银行的工作经费,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同级财政对担保机构给予不低于当期贷款本金1%的担保费补贴,用于充实担保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经费,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由担保机构申请,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提供的统计数据审核认定,财政部门按季核拨。工作经费应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按小额担保贷款新增额的1%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所需资金全部从贴息资金中安排。

第五章 贷款回收与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 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要共同负责对到期贷款的回收和清欠工作,依托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建立健全从申请、调查、推荐、审核、发放,到贷后管理、跟踪回访、到期催收、逾期追偿等各环节相互衔接、责权明确、奖惩到位的有效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 贷款到期前一个月,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要提醒借款人积极还贷。贷款到期后,不能回收的贷款,由担保机构承担损失,经办银行应积极向借款人追偿,同时向担保机构提出代偿要求,经担保机构同意可以直接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支付所欠的本息。担保机构从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在此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暂不纳入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经办银行与担保机构应继续追偿工作,确保资金全部收回。

第二十二条 担保基金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经与该经办银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

第六章 呆坏账认定与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到期不能按时偿还本息的小额担保贷款,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应积极组织人员对逾期贷款展开追偿工作。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和必要程序之后,仍无法收回的个人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小额担保贷款,可纳入核销范围。

(一)借款人因死亡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

(二)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损失巨大且获得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

(三)借款人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在依法处置其抵押物(质押物),并向反担保人追偿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本息。

第二十五条 核销符合第二十四条

(一)规定的贷款,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贷款原始资料及复印件;

(二)法院等有权部门出具的借款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证明。

第二十六条 核销符合第二十四条

(二)规定的贷款,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贷款原始资料及复印件;

(二)气象、消防等部门出具的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保险部门出具的保险赔偿证明。

第二十七条 诉讼类申报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贷款原始资料及复印件;

(二)法院判决书;

(三)对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置和对反担保人追偿的情况;

(四)法院在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时做出的法院终结裁定书。

除以上资料外,还需要提交借款人、反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和现状等说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核销原则。以人为本,严格认定,逐户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权在,按年核销。

第二十九条 核销程序。担保机构申请,各省辖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经批准核销的呆坏账,担保机构要单独设立账户管理和核算,建立核销台账和进行表外登记。对已核销的呆坏账保留追偿权,对追回已核销的呆坏账资金补充担保基金。

第三十条 对经认定核销呆坏账的借款人,担保机构原则上5年内不再审批其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第七章 贷款统计与监督考核

第三十一条 各县担保机构按月汇总辖区内各经办银行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情况,由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签字盖章后,在每月2日前将上月小额担保贷款情况报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各经办银行每月2日前将相关统计数据报送当地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各县支行将汇总后的报表于每月5日前报人民银行濮阳市中心支行。各县财政部门按季汇总辖区内贴息资金落实情况,每季5日前将上季贴息资金报表报市财政局。各有关单位要紧密配合,认真负责,确保有关数据真实、准确、及时。

第三十二条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会同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及担保机构,对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调度考核、效果评估和监督分析。经办银行要建立区别于其他商业性贷款考核制度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考核制度。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可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第三十三条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对当地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检查。经办银行对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贷款申请人要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和贷款手续,在对下级银行信贷转授权时,小额担保贷款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区经办银行或相关分支机构,缩短审批时间,使创业人员能够尽快得到资金支持。

第三十四条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地方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积极拓展政策,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探索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的新模式。对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挪用贴息资金和核销资金的,将采取责令纠正、追回资金等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除上述内容外,此前我市出台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和规定仍继续执行。其中,与本细则内容不一致的,以本细则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洛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洛阳市财政局负责相关条款的解释。

4.青年路社区下岗失业人员帮扶措施 篇四

昆政发〔2003〕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人行昆明中心支行,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为鼓励支持我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减轻社会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昆明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昆明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为鼓励支持昆明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减轻我市社会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机构及职责

成立昆明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制定具体措施,安排相关工作。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昆明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担保公司”)负责运作昆明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实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市担保公司应建立贷款担保基金专门账户,担保基金的运作与市担保公司的其他业务必须分开,单独核算。市担保公司按担保贷款本金的1%(以1年计算)收取担保费,担保费由市财政承担,按季度结算拨付。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协作银行由市财政局指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必须存入指定的协作银行。

二、贷款条件与程序

我市行政辖区内的中央、省、市、县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凡持有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并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自筹资金不足部份,可向市担保公司及协作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在2万元以内,还款方式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若借款人提出展期,市担保公司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银行可以展期一次,但期限不得超过1年。

三、利率与贴息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等。

每年年底,市担保公司汇总贴息发生额度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并经财政部驻昆专员办核准,再由协作银行上报其总行汇总,总行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核拨付。若协作银行为股份制商业协作银行,贴息额度先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财政部驻昆专员办核准,再由市财政局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报财政部审核后拨付。

四、担保资金的筹集

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来源,按分级负担的原则,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县市区财政应承担的具体比例和金额,以及具体的操作程序,另行研究决定)。担保基金以放大3倍为限,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小额担保贷款。

五、担保资金的管理

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市担保公司应暂停担保业务,协作银行停止发放新发生的贷款。由市担保公司用担保基金代为清偿,在降低贷款不良率并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报经市领导小组批准后,再恢复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市领导小组确定贷款担保基金代偿率的最高限额,对限额以内的代偿损失,由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

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而由担保机构履行代为清偿责任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这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担保机构及协作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六、为贷款人提供的服务

市担保公司要为申请贷款担保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便利的服务。贷款担保申请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对不符合贷款条件或担保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提出改进建议。

协作银行为申请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开户和结算等便利,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确保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所需的资金和额度。

在贷款期间,协作银行和担保公司应定期与借款人联系,了解其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提供必要的财务指导。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在市属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试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意见。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5.青年路社区下岗失业人员帮扶措施 篇五

一、下岗失业人员免费再就业培训工作程序

(一)再就业培训的对象

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及城镇就业转失业的人员。

(二)参加再就业培训需要的证件

下岗职工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的《下岗职工证明》;失业人员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的《就失业证》。

(三)报名

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参加再就业培训时,应到区劳动就业训练中心或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登记,填写《下岗失业人员培训意向登记表》,携带本人《身份证》、《就失业证》或《下岗职工证明》原件。参加定向培训的需交纳一寸彩色照片3张(免冠),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需交纳二寸黑白照片3张(免冠)。

(四)培训与发证

1、区劳动就业训练中心和各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拟定招生简章和通知,规定培训的范围,以及培训的职业(工种)。

2、组织学员按职业(工种)大纲和教学计划进行授课。

培训班结束后,组织学员进行理论和实际技能考试。合格人员核发《职业资格培训结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二、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程序

(一)培训对象

拟到我区二、三产业就业的具有我区常驻农业户口的农村富余劳动力。

(二)报名

1、农村劳动力可向居住地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培训申请。

2、报名时需携带本人户口薄、身份证、一寸彩色照片三张(免冠)。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携带二寸黑白照片3张(免冠)。

(三)各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报程序

1、各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组织本镇范围内的农村劳动力培训,在准备开班前一周按要求的书面资料报局培训科。

2、经局培训科审核后可以组织培训。

3、培训班结束后,各镇报送相关资料并备案存档。

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程序

1、申请技能鉴定的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寸黑白照片三张(免冠)。

2、填写《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

3、对申报职业资格等级经审核合格后方可参加培训。

4、培训后参加相应职业(工种)等级的理论、实操考核鉴定,经考核鉴定合格后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5、如申请人申报中级及以上等级的,须携带申报等级下一级的职业资格证书进行申报。

培训科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4)《天津市就业训练管理办法》

6.青年路社区下岗失业人员帮扶措施 篇六

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6〕42号)规定,现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为促进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照财税〔2005〕186号文的要求,对我省商贸企业、服务性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的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三、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四、本通知所称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五、本通知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对特别困难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有条件的地区也可纳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本通知所称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六、上述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果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7.青年路社区下岗失业人员帮扶措施 篇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2]1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有关文件精神,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实现再就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担保基金经扬中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扬中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担保中心)按本《暂行办法》规定受托管理和运作。

第三条设立贷款担保基金的目的是通过提供贷款担保,支持下岗失业人员从银行取得小额担保贷款,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实现再就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担保贷款是指市担保中心与贷款银行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贷款。当借款人不履行银行贷款债务时,由市担保中心承担担保责任。

第五条贷款担保基金运作以“社会性、合规性、流动性、安全性”为基本准则,以“平等自愿、公平守信、有效扶助、控制风险”为经营原则。

第二章贷款担保基金设立与组织管理

第六条贷款担保基金主要通过市财政拨款、国内外机构和团体资助以及社会募集等形式筹集。初期由市财政拨款20万元人民币作为小额贷款市级担保基金。

第七条本贷款担保基金主要用于市属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小额贷款担保,以后视基金担保能力逐步扩大担保范围。

第八条市担保中心应与经办银行事先核定担保贷款总额,担保贷款余额不超过贷款担保基金的五倍。

第九条贷款担保基金由市担保中心建立专门帐户进行管理。贷款担保基金的运作与市担保中心其它业务分开,实行单独核算。

第三章担保对象和条件

第十条贷款担保对象主要为持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和《再就业优惠证》、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市属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贷款主要用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十一条贷款担保条件:

(一)借款人需制定创业计划书或贷款项目书,并经推荐论证或经提供他人反担保的保证人(或单位)论证;

(二)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经济违法行为;

(三)能够向担保机构提供有效反担保,包括:⑴下岗失业人员原单位或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同意为其反担保;⑵个人财产实物抵押、质押;⑶有一名以上在职职工(系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工,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者,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同意为其反担保或共同担保。他人反担保需出具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劳动合同复印件。

第四章担保程序与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有资金不足部分,可以自愿申请、社区推荐,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创业计划书或贷款项目书,并提供有效担保,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十三条经办银行负责担保贷款人的创业计划书或贷款项目书的审核、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的监督管理和贷款回收与追偿。

第十四条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

大担保贷款规模。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含3年)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担保贷款规模。但贷款规模不超过所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人均2万元标准。

第十五条办理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程序:

(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创业计划书或贷款项目书、《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前期审查表》,经社区签署推荐意见,劳动保障部门签署审查意见,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给予申请人正式答复。

(二)经办银行在受理借款人申请时,应对担保贷款项目认真进行审核,按照“有效扶助、控制风险”的原则审定贷款项目,与借款人签订合同。该合同一式四份,其中抄送市担保中心、劳动保障部门各一份。

(三)担保贷款期间,贷款银行应定期与借款人联系,了解其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提供必要的财务指导,建立借款人跟踪服务档案,并及时与市担保中心相互沟通情况。发现问题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努力防范和化解担保贷款风险。当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债务时,市担保中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章担保贷款额度、期限及费率

第十六条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每人2万元以内。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有借贷双方商定。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市担保中心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执行,不得向上浮动。第十八条市担保中心每年收取的担保费为贷款本金的0.5%,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全额拨付。

第六章担保贷款偿付与责任

第十九条市担保中心、经办银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信息网络,相互交换和通报担保贷款项目信息,共同做好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管理和营运工作。

第二十条当担保贷款到期不偿还时,经办银行要及时组织催收与追偿并通知市担保中心。担保贷款到期不归还至市担保中心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市担保中心凭担保贷款经办银行的催收证明材料和代偿通知书,经调查核实后承担相应的代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考核奖励。为强化各方责任,调动经办单位积极性,按应收担保贷款回收率95%为保值基数进行考核。经核实,回收率超过95%的部分可按50%的比例提取费用,主要用于经办单位的业务开支,也可适当用于业绩突出工作人员的奖励。所提费用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全额拨付。对发生的代偿损失,由市担保中心与经办银行自行协商确定分担比例。

第七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担保中心应建立与受托基金管理相适应的财务核算与报表体系,实行规范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担保中心从事本项担保业务的所得收益(含基金存款利息收入)除支付日常办公开支、承担有关业务费用以及提取各项准备金外,全部用于充实贷款担保基金。

第八章 风险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为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的管理,市政府成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委员会。管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任,副主任和成员由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局、中国人民银行扬中市支行等单位派员担(兼)任。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⑴听取和审定市担保中心的执行情况报告;

⑵决定担保基金的运作原则和发展计划;

⑶审定担保贷款银行;

⑷审定担保收费标准和资金财务审计报告;

⑸审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管理。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20%时,暂停对经办银行的担保业务。经市担保中心与经办银行商定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担保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担保基金管理委员会应确定代偿率的最高限额,对限额以内应由担保基金承担的代偿损失,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核减基金。

担保基金管理委员会定期研究提出基金补充和增加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人民政府批准。

8.青年路社区下岗失业人员帮扶措施 篇八

二是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政策。在2005年底前,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的,给予3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吸纳比例不足30%的,按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的倍数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即每吸纳1%,减免3%的企业所得税;对新办商业零售企业只从事零售业务的,可以享受除营业税以外的政策优惠。对现有服务型企业以及只从事零售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在2005年底前,如果其新增岗位中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可在3年内每年享受减征30%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于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以及劳动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以及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2005年底前,每吸纳一个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即可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扣减企业所得税。

三是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安置富余人员的政策。对因此而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条件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下岗职工优惠政策

国税发[1999]43号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界定及免税范围

1.家庭清洁卫生服务;

2、初级卫生保健服务;

3、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

4、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

5,养老服务;

6、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

7、避孕节育咨询;

8、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豫政[2000]37号

1、减免工商行政性收费,下岗职工凭当地劳动部门发放的下岗证明进入各类集贸市场从事个体经营的,第1年免收、第2年减半征收工商管理费。

2、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内的保洁服务、绿化服务、就业咨询服务、清洗服务活动所得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费随营业税一同免征。

3、下岗职工凭当地劳动部门颁发的下岗证明,办理卫生许可证等有关手续的,卫生许可证费减收50%,免收卫生知识培训费。

4、对下岗职工在就医时,有关医疗机构应当在挂号、治疗、住院等费用方面给予适当减免。对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子女,经企业、街道出具证明,学校应根据

实际情况减免杂费。

5、企业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60%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免税期满后,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当地劳动部门确认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

安政[2000]39号

1、下岗职工凭当地劳动部门颁发的下岗证明办理卫生许可证手续时,卫生许可证费和健康体验费减收50%,免收卫生知识培训费,对录用下岗职工超过职工总人数医疗机构给予减免照顾:免收挂号费;减收专家挂号费50%,减收治疗费 10%,减收辅助检查费10%,减收往院床位费10%。

2、城管部门在街道办事处对在其辖区范围内各类集贸市场和早市、夜市摊群点内经营的下岗职工,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卫生费收费标准,减收30%。

3、对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或从事第三产业的,劳动部门也要为其办理下岗证明,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4、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根据资金供给能力,适当啬对在本行(社)开户中小企业的贷款;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要落实好对从事社区服务的下岗职工和吸纳下岗职工占本单位职工人数30%以上企业的新增贷款,对这些企业要优先支持。

5、对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困难下岗职工子女就学,经企业、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并向校方提交劳动部门颁发的下岗证,由校方根据其家庭困难情况,减收50%的杂费。

9.青年路社区下岗失业人员帮扶措施 篇九

甘政发[2003]7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2002年9月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之后,省委、省政府及时召开了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制定下发了有关文件,确定了我省促进再就业的基本政策措施。今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专门总结部署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明确了新的再就业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再就业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

(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和税费减免政策。凡在2005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都可享受3年的优惠政策。

(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限政策。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商贸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享受1年以上相应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和税收减免政策(最多不超过3年)。

(三)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符合税收减免政策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实认定,领取《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享受国家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以及组织起来创办的小企业,凭《再就业优惠证》和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经当地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后,可向指定的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掌握在人均2万元左右,并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没有贷款担保机构的地区,下岗失业人员可凭《再就业优惠证》直接向商业银行提出申请,由符合银行规定的担保承诺条件的单位、个人担保,与委托贷款的银行签定贷款合同,办理小额贷款业务。

(五)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政策。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省委发[2002]69号)下发之前,已进行了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试点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其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可凭同级经贸、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认定证明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扩大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范围

除省委发[2002]69号文件规定的四类人员外,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可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享受相关的扶持政策。《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按有关程序办理。

三、关于再就业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各级财政预算原来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补助资金规模不减,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

活费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可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结余部分,调整用于困难国有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补助,也可用于促进再就业。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的协调和配合,相互支持,研究制定便捷可靠、科学的再就业资金支出办法,保证再就业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再就业资金的使用,由劳动保障部门提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与劳动保障部门共同不达。重大专项资金的支出安排,应提交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

(三)各地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立启动阶段,从省再就业资金中予以一次性补助,每个街道5万元,社区按规模补助1—1.5万元。补助资金使用范围由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另行确定。

(四)街道、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聘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工资及促进再就业工作经费,可从地方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各级财政要安排资金,用于劳动力市场建设,不足部分经同级政府批准,可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10.青年路社区下岗失业人员帮扶措施 篇十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再就业政策,充分发挥社区就业资源,利用社会各种优势,建立社区企业与求业人员提供交流平台和联系渠道,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切实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本届现场招聘会以“公益为民、服务社区”为宗旨,努力打造新型再就业途径。

二、参加单位 1.主办单位:中共海口市##区委、##区人民政府 2.承办单位:区人劳局、大同街道 3.特邀单位:省人劳厅、省就业局、市人劳局

三、时间地点 会期:~年3月1日(星期二)。地点:大同街道便民服务大厅(海口市义龙西路21号侨汇大厦1楼)

四、参展单位及提供岗位 拟通过大同街道便民服务大厅就业中心邀请招聘企业60家;大同街道各社区居委会提供公益性岗位50个;各社区居委会接受辖区用人单位委托招聘24家等,共提供岗位700多个。

五、应聘人员

1、邀请我区四个镇各组织各50名,共200名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2、大同街道各社区居委会组织下岗失业、“4050”人员和低保困难人员120人;

3、通过宣传吸引的全市下岗失业人员及各类求业人员,初步预计约1500人。

六、招聘会日程 1.开幕仪式(8:30-9:00)1)主持人介绍到场领导 2)领导祝词 3)主要领导宣布招聘大会正式开始 2.招聘活动(9:00-18:00)1)公益性招聘 2)农村劳动力招聘 3)大中专毕业生招聘 4)其他招聘 5)劳动法规咨询 3.劳动合同签订仪式(11:00和17:30)

七、组织机构及任务分工 为确保招聘会的顺利开展和~成功,街道决定成立招聘会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 组长:xxx 副组长:xxx 成员:xxx xxx xxx xxx

(二)领导小组下设各职能小组具体负责各项工作任务,各职能小组成员由各自分管街道干部组成。

1、综合小组(xxx、xxx、xxx)1)组织岗位 I.就业中心负责组织30家用人单位。II.各社区负责组织委托招聘单位2-3家,公益性岗位3个。2)组织人才 I.各社区负责组织达成意向人才5名以上 II.通过宣传吸引来的人才 III.可组织龙泉外出务工劳动力现场面试 3)会场协调 4)会后资料收集整理

2、宣传小组(xxx)1)通过海口市晚报、都市报等进行宣传 2)邀请记者和宣传部门进行采访和报道 3)用宣传车进行会前宣传 4)通过网站宣传

3、会务小组(xxx)1)邀请上级各领导参加开幕式 2)准备会场所用的文件、表格等资料 3)负责开幕式全过程(含会议期间发放各类文件资料)

4、后勤小组(xxx、xxx)1)展位布置(统一桌椅、名牌、编号、广告)2)开幕式场地布置(座位牌、音响)3)横幅、彩旗等

上一篇:机关党建工作下一篇:银行贷款装修合同